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環境訴訟制度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環境訴訟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環境訴訟制度

    第1篇: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權;訴權;利益;公民訴訟

    2010年7月16日,大連新港的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的陸上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并起火,10月24日,原事故現場再次發生火情,連續事故給大連造成了嚴重污染和巨大損失。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海域周邊的養殖戶,原油污染也擴散至濱海旅游度假區、海濱浴場等區域,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從事故發生到現在,雖然清污工作及時展開,但是對于漁民的損失和受污染的海濱環境,還是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部分漁民無奈之下踏上上訪維權之路。1類似的對環境造成重大破壞的事故,已不再是僅關乎個體損失的事了,而是威脅到人類共同的賴以生存的家園。構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公共利益是現階段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或者組織,針對其他公民或者組織侵害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請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質的救濟的訴訟。從訴訟主體和訴求可以看出,它是“私人對私人、私人為公益”的訴訟行為。具體說來,它具有如下特征:

    1、當事人的廣泛性

    表現在原告的擴大化方面,環境公益訴訟中,只要有導致公益性環境損害或者損害危險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提訟。

    2、訴訟目的的特殊性

    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環境的利益。從長遠來看,原告所要保護的公共環境與其自身利益之間存在的是間接的利害關系。3、救濟內容的預防性

    “任何所謂的成功治理環境污染的行為,都是不值得用來炫耀和受到褒獎的。”環境公益訴訟的請求內容已經不再僅僅是針對已發生損害的救濟措施,而是更多地指向未來,將環境損害遏制在萌芽狀態,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國外立法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國外立法現狀

    目前,公益訴訟在世界范圍內得到迅速發展。我國的臺灣地區也建立了公民訴訟制度,由“行政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如“污染防治法”、“廢物清理法”等規定。

    (二)美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目前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是世界上發展最為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之一。歸納起來,有如下值得借鑒的地方:

    1、通過立法確定公益訴訟制度

    美國的《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等專門立法,加上大量的判例,使公民訴訟得到完善。我國的憲法、環境保護法中關于公民檢舉、控告權的規定,被學者們視為進行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規定因為過于籠統而無法真正支撐起獨立的訴訟。所以司法實踐中也就沒有出現真正意義上的環境公益訴訟。

    2、突破傳統的原告必須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限制

    我國的訴訟制度均要求原告必須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也成為我國公益訴訟遇到的最大障礙。美國對于原告的資格,只要求有“事實上的損害”即可提起公益訴訟,不限于具體的合法權利或者財產受到損害的特定人,通過對行政法律規定使用擴大解釋來放寬資格要件,對“不利影響和損害”逐步做了擴大解釋,由“直接”擴大為“間接”,由“經濟性”擴大到“非經濟性”,由“特定個人”擴大到“大家”。

    3、公民訴訟多由公民團體發起

    美國高度發達的社團組織,極大的推動了公民訴訟的發展。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實際上很少是由公民個人提起的,它把團體看作是公民的自然延伸,大多數的公民訴訟是通過環境保護團體進行的。2

    三、我國構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設想

    國外公益訴訟的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這是一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制度。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范圍很廣,必須通過制定法來規定。它不僅與我國傳統的民事訴訟理論存在較大沖突,而且要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同步完善,進而引發系列原則制度的變化,如原告資格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訴訟費用的承擔、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等。筆者擬將從以下幾方面對制度的構建提出建議。

    1、立法完善

    我國的《憲法》、《環境保護法》雖然有對公眾保護環境的規定,但只是概括性的規定,不能作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直接依據。相關程序法中,也沒有關于公益訴訟的條款。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若要形成體系,需要眾多的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的調整,這是關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立法一度暫緩的原因之一。鑒于我國實行的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相區分的立法模式,環境公益訴訟的實體法可以通過修訂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來實現。至于程序法,則可考慮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中設置一個專門程序——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對公益訴訟進行專門程序的規定。

    2、原告資格的認定

    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資格范圍的擴大,是亟待進行的。要做到寬而不濫,就需要對人資格加以限制。由于環境訴訟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并非所有人都具備提起和實行訴訟的能力,實際損失能力的欠缺將不利于訴訟的展開。

    環保組織多是由熱心環保事業和具有環保相關法律知識的人組成,是致力于環境公益的團體,它們更能起到為公共環境維權的作用。鑒于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在環保團體的訴訟資格認定上應當采用開放性的標準,以鼓勵更多的人關心環保,關心環境與發展綜合政策的落實。

    檢察機關應該充分發揮其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的角色作用,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管理環境的權利,對于要對損害環境的行為堅決的訴諸于法律。

    3、舉證責任的分配、費用的承擔

    需要用訴訟手段解決的環境問題往往比較復雜,而環境糾紛本身又有因果關系認定不易、舉證困難的特點,為了確保環境公益訴訟功能的充分發揮,有必要實行特殊的證據規則。初步舉證,即危險行為的存在、可能存在的危險后果由原告承擔責任,實質性的舉證由被告完成。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環保局等部門對相關環保專業問題進行說明。

    四、結語

    構建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工作,既涉及到訴訟理論的變革與發展,又要求環境法制的更新甚至重建。它依賴于司法資源的整合分配,取決于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階段和公民環保意識的進一步提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真正建立,不是簡單地將國外經驗移植,更多的是需要細致的時政研究和遵循司法運作的規律。

    參考文獻:

    [1] 汪勁,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何時才能浮出水面?

    [2] 譚兵、肖建華,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

    [3] 李艷芳,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及其啟示——關于建立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借鑒性思考

    第2篇: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論文摘要 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剛剛起步,制度建設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如何構建一個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體系,發揮這一制度在保護環境、恢復生態方面的效用非常關鍵。而作為美國公益訴訟制度之一的公民訴訟制度經過四十多年的實踐,已有數百起判例經驗,在保護環境方面取得了實證的效果,可以作為我國構建環境公益訴訟的參照。本文擬從公民訴訟的角度,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論文關鍵詞 公民訴訟 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 環境保護

    公民訴訟制度誕生于20世紀70年代,是美國環境保護運動的產物。美國國會為了彌補政府在治理環境中的失靈現象,規定了公民訴訟制度。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和1972年的《清潔水法》以公民訴訟條款的形式規定了環境公民訴訟。現在,大部分美國聯邦環境法律都規定了公民訴訟制度,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了制度價值,值得我國借鑒。

    一、 公民訴訟制度

    公民訴訟沒有統一的概念,歸納總結為:美國聯邦或者州法律、行政規章中規定了公民訴訟條款的,為了維護該法律的實施,依公民訴訟條款的授權,任何美國公民有權代表自己對違反該項環境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或者機構(包括政府機構)提起訴訟。

    (一)公民訴訟的原告

    公民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較為廣泛。法律規定公民訴訟的原告是“任何人”,不同的法律對“任何人”的界定范圍不同。如《資源保護和再生法》把“任何人”界定為包括個人、信托基金機構、商號、合股公司、公司、法人(包括政府法人)、合伙、社團、州政府、市、鎮等市政當局、州委員會、州政府機構、任何洲際法律實體(包括所有的部門和機構)和美國聯邦政府的任何機構 。1986年最高法院在一個判例中將美國政府排除在原告范圍之外,所以在公民訴訟中,原告主要是除政府和政府機構以外的私主體,這與公民訴訟制度以公眾監督、公眾參與的立法目的一致。

    (二)公民訴訟的案件范圍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公民訴訟?美國的公民訴訟可訴范圍受到法律嚴格界定,美國公民或者組織只能在規定了公民訴訟條款的法律領域提起公民訴訟,沒有規定公民訴訟條款的法律領域就不存在公民訴訟制度,即只有《清潔空氣法》《瀕危野生動物法》等包含了公民訴訟條款的16部法律領域存在公民訴訟可能,而在《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和滅鼠劑法》等法律領域不存在公民訴訟制度,因為這些法律沒有公民訴訟條款。公民訴訟條款所規定的可以提起公民訴訟的案件包括:(1)針對違反授予公民訴訟的聯邦或州環境法律條款和依據該法授權頒布的任何行政規章的行為 ,包括針對污染者提起的公民執行之訴和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起的“司法審查訴訟”。(2)針對行政機關的“督促履職之訴”是以聯邦或州環境法律的行政執法機關的不作為違法行為提起的公民訴訟。

    (三)被告和訴訟類型

    公民訴訟的被告由法律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公民訴訟的被告包括了私主體和公主體,即個人、民間組織和美國政府、政府機構都有可能稱為公民訴訟的被告,具體范圍由每一部法律具體規定。美國的訴訟類型劃分與我國不同,公民訴訟的屬于美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民事訴訟”。在美國的法律制度體系中,“訴訟”分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兩類。刑事訴訟指依據刑事法律提起的訴訟,而民事訴訟則是指除刑事訴訟外,在美國法院提起的其他所有訴訟。美國的民事訴訟不僅包括私法領域內的侵權、合同或其他民事糾紛等普民事訴訟,還包括屬于公法領域內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訴訟 即行政訴訟。

    (四)公民訴訟的限制

    美國法律對公民訴訟的提起設置了一定的限制。公民訴訟的提起受到前置通知程序的限制。在美國聯邦法律的公民訴訟條款中規定了前置通知程序。前置通知程序是指如果公民訴訟的原告有提起公民訴訟之意圖,首先應該在起訴前將被控違法行為以及自己起訴之意圖向違法行為人和政府主管部門發出通知,在原告發出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提起環境公民訴訟。

    公民訴訟還會受到行政機關勤勉地實施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聯邦環境法律的執行機構或違法者針對符合公民訴訟條款可訴范圍的違法行為,已經或正在采取一定的實施法律行為,那么,公民訴訟將會受到阻止。

    (五)管轄法院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公民訴訟由被控違法行為發生地或其他被控事項發生地所在區域的聯邦地區法院。在訴訟費用的承擔方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于1796年基于公平、正義理念確立的“美國規則”,規定訴訟當事人無論其是勝訴方還是敗訴方均需各自承擔訴訟費用。公民訴訟中,訴訟費用一般比較高昂,有些公民訴訟案件長達十幾年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支付各項訴訟費就達到百萬美元。嚴格適用“美國規則”會使美國公眾對公民訴訟望而卻步。為了激勵、促進公共政策的私體執行,國會規定了公民訴訟的“律師費轉移制度”。即法官可以根據案情在有合適的理由的情況下,將訴訟費判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承擔,或將勝訴方或實質勝訴的律師費判由敗訴方負擔。突出和激勵公眾參與的積極性。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構建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作為司法機關和公民行為的指引必須明確具體,法律模糊帶來的弊端會導致實施障礙,最終影響法律的威信,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正面臨這一狀況,有必要完善之。借鑒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構建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從立法上完善一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范圍

    環境公益訴訟在訴訟主體資格上明顯區別于其他私益訴訟,基于此特點該制度所采取的訴訟程序等也會異于私益訴訟,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即哪些案件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可以適用公益訴訟特別程序非常重要。我國的訴訟程序法都規定了相應的案件范圍,作為原告起訴和法院受理的依據,進行法律的適用。

    美國的公民訴訟是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公民訴訟條款,通過授權進行公民訴訟的公民訴訟條款明確相受案范圍。我國立法可以參考這一模式,立法機關可以針對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在《環境保護法》等環境資源法律和民訴法、行政訴訟法中添加環境公益訴訟條款。通過法律條文授權具體的環境損害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如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中規定: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公民或者社會團體可以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排污單位或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又如在《環境保護法》中可以規定“為了保護本國的空氣、水、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等環境公共利益免受污染、損害或破壞,任何公民或社會團體可以對損害環境公共利益或則將會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依照公民訴訟條款所制定的環境公益訴訟條款受案范圍明確、具體,公民或社會團體只有在環境法律規定環境公益訴訟條款時才能救該法依據該條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沒有環境公益訴訟條款的授權則不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避免了案件范圍的模糊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強。法律修改壓力下,值得借鑒。

    (二)突出公眾參與,擴大原告主體范圍

    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是在公眾大規模的環境保護運動中誕生的,公眾參與、公眾監督是這一制度的特色。環境公共利益本身涉及廣泛的社會公眾,構建這一制度必然以公眾參與為核心,否則就失去了其本來的價值。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原告范圍較為廣泛,我國的環境法和訴訟法對公益訴訟的原告并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僅是《環保法》第58條對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作出了規定,沒有涉及其他原告。造成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同一原告態度不同。參照美國公民訴訟制度,突出公眾監督、公眾參與,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原告:

    1.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范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環境、降低環境價值等侵權行為進行的損失賠償訴訟,通過訴訟獲得環境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可以用于生態恢復和補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應當盡量廣泛,增強社會監督,彌補政府執法不足和行政罰款的數額過低等缺陷。另外我國現階段信息公開不足也要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廣泛。應當包括公民、社會團體、對自然環境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針對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侵害環境公益的行政違法行為所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被告特定為國家機關或授權行政行政權的組織,在原告范圍上略窄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包括公民、法人、社會團體等私主體。

    在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檢察機關也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越來越多學者認為檢察機關并不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最佳主體。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代表環境公共利益的國家機關并非檢察機關。如《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的代表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資源管理的代表是法律授權的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的機關。而且根據憲法、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檢察機關的主要工作職能是負責刑事公訴和法律監督,它應當從打擊犯罪和監督法律實施領域維護公共利益。如果賦予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不僅會加大檢察機關的工作負擔,而且會使其自身即擔任原告又擔任法律監督者,造成權力體系混亂。在法律專業化時代,檢察機關相對于其他主體不具有環境保護專業知識優勢,所以,不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原告資格。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被告與訴訟類型

    美國公民訴訟的被告既包括了普通民事主體,也包括了美國政府機構等行政機關。由于美國的訴訟類型與我國不同,所以美國公民訴訟屬于“民事訴訟”范疇。我國是依據被告以及適用法律不同將訴訟劃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種類型。依據公民訴訟中的被告不同,按照我國法律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所以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依據被告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四)設置環境公益訴訟前置程序

    公民環境訴訟中,為了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防止無意義的訴訟,對公民訴訟作了限制。在我國《環境法》修正案的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沒有賦予公民原告資格,主要出于防止濫用訴訟權利的情況。為防止濫訴情況,可以借鑒公民訴訟中的限制條款,為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設置前置程序。

    對于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設置提前通知程序和勤勉地執行法律的督促程序。

    1.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在提起公民訴訟前,必須向違法行為人、當地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發出通知,告知將要對違法者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在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不得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通知程序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可逾越的,如果公益訴訟原告沒有履行通知程序直接提起公益訴訟,法院可以拒絕受理。起訴前的通知程序可以是違法者知曉其即將被起訴的情況,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減少對環境的損害,同時可以彌補政府的執法漏洞,加強行政監管。

    2.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設置提前通知程序和勤勉執法督促程序。公益訴訟原告針對行政侵權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當提前60天通知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的糾正其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如果行為機關在通知期限內,完全消除不良影響,原告不能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對負有相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起公益訴訟,必須先提起勤勉執法督促程序,原告提前60天通知不作為行政機關,如果行政機關在通知期限內積極作為,履行監管職責,原告不能針對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法制與社會

    在我國環境侵權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有訴訟程序法中僅涉及案件受理費的負擔,通常律師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負擔。環境公益訴訟的特點案件本身復雜、取證難、鑒定費用高、律師費用高,由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社會團體負擔這筆費用不僅會造成實質的不公平,還會打擊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可以借鑒公民訴訟的“律師費用轉移制度”,建立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轉移制度”,即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法律規定,將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鑒定費等)判由一方當事人承擔,或依據法律規定將訴訟費判由實質的敗訴方承擔,一方當事人或者實質敗訴方通常是污染行為人。

    三、 結語

    第3篇: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摘要:環境污染,環境破壞已嚴重威脅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有必要在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與傳統訴訟相比,環境公益訴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國在在法律制度上應從環境權、原告資格、環境行政司法審查、訴訟費用和激勵措施等方面來構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缺失;制度構建

    一、環境公益訴訟概說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環境事故頻發,環境污染和破壞日益嚴重,給人類健康和自然資源帶來了嚴重危害。環境公益訴訟主要是指為了保護環境公共利益,預防環境損害的發生和已經發生的環境損害的擴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針對行為人行為的不法性和危害性提訟,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的特殊訴訟。 與傳統訴訟活動不同,環境公益訴訟從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任何個人、單位和組織都可以提訟,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缺失

    (一)環境權立法確認的缺失

    環境權是環境法的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權作為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已被許多國家寫入憲法,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我們需要得到救濟,其中當然包含經濟性濟。我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環境權,而且就環境法律本身來看,從《環境保護法》到《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特別法也沒有直接具體規定這項法定權利。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會以法律未明文規定保護此種利益為由駁回人的,從而阻礙了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發展。

    (二)原告主體資格過窄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利害關系,意味著原告必須是被侵害的實體性權利的享有者, 且這種權利必須是原告的專屬性或排他性的享有。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則不享有向法院的權利。由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公益性,保護的是人民群眾的環境利益,因此應當突破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原告資格限制。

    (三)環境行政司法審查范圍過窄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種把抽象性行政行為完全排除在司法審查范圍之外的立法規定已經難以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地方行政機關往往為了本地或某些單位或個人的利益, 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國內外單位、個人環境權益。為了遏制抽象行政行為毫無忌憚的侵犯公民的環境權益, 因此有必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對侵犯公民環境權益的抽象行政行為能夠提訟。

    (四)訴訟費和律師費的減免缺乏規定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的費用由自己承擔,裁判費則采取以敗訴方承擔為原則的處理方式。2007年國務院的《訴訟費交納辦法》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了訴訟費的減免情況, 但是這兩條卻沒有把公益性的訴訟案件明確納入其中。另外, 《訴訟費交納辦法》和其他現行立法缺乏對環境公益訴訟,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明確規定, 沒有規定律師費的收費標準問題, 這對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對提高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來說, 都是不利的。

    三、完善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法律層面上確規定公民環境權及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首先,應當在我國《憲法》上確認公民的環境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使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找到理論支撐,防止司法機關以無法律規定為由排斥環境公益訴訟的受理。其次,應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美國等一些國家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之所以得到充分發展, 原因在于這些國家有一系列專門立法的規定。目前在美國, 一共有14 部聯邦環境法律中包含公民訴訟條款, 再加上判例的進一步解釋, 使得該項制度得以完善。從我國現行立法情況來看,沒有一部法律做出過明確規定, 這就使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缺少法律制度上的支撐。因此, 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 在立法上對環境公益訴訟加以明確規定。

    (二)放寬原告資格

    目前我國的訴訟法對原告的資格有嚴格的限制,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人。但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殊性,環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有損害之時,應當允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國家機關向法院提訟。此外,檢察院應該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最適合的當然主體,由檢察院從保護國家和公共環境利益及制止不法行為的目的出發,運用公力救濟的司法手段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既符合檢察院設立的宗旨,也符合法治理念。

    (三)擴大環境行政司法審查范圍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只能就具體的行政行為提訟,將抽象行政行為完全排除在外,這就意味著即使抽象的行政行為違法,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救濟,這與法治理念沖突。由于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某些地方政府往往會出臺一些違法的規定,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這些抽象行政行為往往同公共利益的聯系更大,若將這些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被訴范圍之外,無意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環境公益的維護。因此,為了更好的維護環境公益,對行政機關實施更為有效的監督,應將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一樣納入可訴范圍。

    (四)適當改進訴訟費用的承擔

    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環境利益,受益人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或整個社會,而且由于證據的提供和證實往往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訴訟審判時間長,所需費用巨大,非一般的公眾所能承受。所以,在有關環境公益訴訟費用承擔方面,應該做有利于原告的規定。首先,修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6條,將公眾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列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的范圍,保證公眾不致因負擔訴訟費用的困難而放棄對環境公益的保護。其次,對于由公眾或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敗訴的案件,可以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通過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申請,由該基金承擔訴訟費用。該基金資金既可以來源于社會各界的捐助,也可以由法律規定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罰金中按比例提取。最后,在檢察機關敗訴的情況下,訴訟費用可由國家承擔,檢察機關僅負擔訴訟支付的必要費用,因為其本身即代表國家利益進行訴訟的。

    (五)建立相應的激勵制度

    由于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我國公民大多都有厭訴情節。環境公益訴訟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受益者除者本人外,大多數是其他公眾,這就導致大多人人抱著“打便車”的心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微乎其微。因此在這個領域應當實行人為的補貼, 以保護人們參與的熱情。美國早在1914年的反壟斷法規中, 就有損害賠償三倍化的規定, 無論誰( 指原告資格) 都能向違法者請求三倍于損害的賠償額。這種懲罰性的賠償對于濫用權利的大公司是“強制性的教訓”, 法律允許勝訴原告從賠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金。當代表集團的當事人勝訴時, 法院有權從該集團所獲得的利益總額中提取合理比例作為者的獎賞。這些舉措極大地調動了環境公益訴訟者的積極性。對我國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四川大學法學院;四川;成都;610065)

    注釋:

    [1] 郝海清.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前置程序研究[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2).

    第4篇: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關鍵詞:法經濟分析;環境侵害;預防機制

            一、訴訟成本與收益釋義

            在經濟學的分析中,成本可分為很多類型,如總成本與平均成本、固定成本與可變成本、顯性成本與隱性成本、機會成本、邊際成本等。對于法經濟學來說,研究的是總成本、顯性成本、隱性成本、機會成本和邊際成本。因而,從經濟學角度講,訴訟活動也是有成本的,且基本上與經濟學上的成本相對應。機會成本是指法院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因選擇訴訟而放棄其他可供選擇機會的經濟成本;顯性成本包括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反訴費、上訴費、案件費及法院審理案件的成本;隱性成本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法官、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在進行訴訟過程中所消耗的時間、精力和承受的精神壓力。這里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訴訟成本——錯誤成本,具體是指由于法院的錯誤判決所帶來的損失,錯誤成本取決于犯錯的程度與該錯誤對激勵機制的扭曲程序,而犯錯程度一般是指完美信息的判決與實際判決的差別。

            與成本相對應的是收益。收益分為總收益和邊際收益。總收益是與總成本相對應的概念,總收益也就是獲得,它是指人們進行某一行為所能得到的全部價值,或者說是投入一定的資源所帶來的總產出。

            民事訴訟的預期可以理解為當事人認為在訴訟過程中會得到什么及失去什么,也就是國家通過司法資源的投入所帶來的穩定的社會法律秩序和當事人通過訴訟所維護的自己的各種利益。訴訟預期受到訴訟成本與預期收益因素所決定,與之相關的就是效益,亦可謂凈收益,用公式表示就是效益=收益-成本。在理論上講,只有當效益大于零時,即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況下,這種資源的投入才是合理和經濟的;而當效益等于或者小于零時,也就是沒有效益,此時就不應該對其投入資源。在訴訟情況下,如果訴訟的預期收益大于訴訟成本,那么當事人顯然會選擇訴訟;相反,則會選擇其他非訴訟的替代方法。

            二、環境侵害訴訟的具體經濟分析

            (一)環境侵害救濟方式的選擇

            在環境侵權糾紛的處理上,目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程序;另一種便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這兩種方式在程序設計上是并列的,這就意味著,一旦發生環境侵害,當事兒可以任意選擇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至于當事人選擇何種方式,主要在于哪種方式的機會成本相對較低。那么回到環境侵害上來說,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的機會成本大于選擇選擇行政處理的機會成本,那么當事人便會主動行政處理方式。但是在現實中,由于行政處理方式不具有前置性和非終局性特點,而且在實踐中,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決定的實際執行力并不非常有效,故環境受害者選擇行政處理的機會成本過大,于是出現扎堆進行訴訟的情況。

            (二)環境侵害訴訟的當事人的選擇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和訴訟實踐,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都要求訴訟主體是直接的利害關系人,任何人不得對于自己無關的財產主張權利,以此來限制公民的訴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明確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然而,基于環境侵害的特殊性,如果僅僅讓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來提起訴訟,成本是比較高的,尤其是對于公民個人來說。此時,當事人可能也僅僅從自身利益角度來進行成本收益的權衡,最后會因成本大于預期收益而放棄訴訟。然而,環境訴訟產生的預期收益并不僅限于維護受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有一個更加重要的收益便是對整個人類生態環境的保護,而這個卻是非經濟性的公共性產品,因此會被很多經濟個體所忽視。所以,目前備受推崇的環境公益訴訟,與其說是擴大了公民訴權的范圍,還不如說是公民私人成本的公共化。在放寬起訴資格后,直接利害關系人和非直接利害關系人都可以提起訴訟,以尋求法律保護,那么因訴訟而產生的各種成本因為主體的擴大而出現分擔,而且能實現信息共享,多樣主體形成的優勢地位等等,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還能降低訴訟成本。

    第5篇: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關鍵詞:美國;環境公民訴訟;限制條款;啟示

        一、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主要構架

        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起源于20世紀60至70年代的美國環境保護運動及民權運動,是一種允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訴的新型訴訟制度。在美國聯邦法律制度層面,最早的環境公民訴訟條款(citizensuitsprovisions)來自于《1970年清潔空氣法》的法律授權。此后在20世紀70至80年代的美國聯邦環境立法浪潮中,環境公民訴訟制度受到了各方面的歡迎。此后美國聯邦政府陸續制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法律,除了《聯邦除昆蟲劑、滅真菌劑與滅鼠劑條例》、《國家環境政策法》和《海洋哺乳動物法》外,均有公民訴訟條款的規定。從總體上看,在美國聯邦環境法律體系內,并不存在一個總的或者統領意義上的環境公民訴訟條款。現存的環境公民訴訟條款均來自于各個具體的單行聯邦環境法律的特別授權。雖然各聯邦環境法律的立法目的與法律制度的具體設計存在差別,但是各法的公民訴訟條款基本上均以《清潔空氣法》中的公民訴訟條款為模型予以設計〔1〕。目前,在美國,一共有16部聯邦環境法律包含有公民訴訟條款①。

        美國環境公民訴訟條款構成了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涵義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就政府或企業違反法定的環境保護義務、污染環境的行為或者環境的主管機關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的行為提起的訴訟。這種公民訴訟制度旨在通過救濟的手段來督促政府或者企業采取法定的行為來保護公民的環境權利。在這一制度中,美國環境公民訴訟限制條款的規定最具特色。

        二、美國環境公民訴訟限制條款的主要內容

        美國環境公民訴訟限制條款是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公民進行環境訴訟的限制性規定。這些規定界定了公民行使環境訴訟權利的范圍,其內容包括多個方面。

        (一)原告資格的限制

        環境公民訴訟的關鍵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起訴的資格。美國聯邦環境公民訴訟條款一般規定:“任何人(anyperson)或任何公民(anycitizen)可以代表自己提起一項民事訴訟”。“任何人”或“任何公民”一般被界定為環境公民訴訟的原告。而“人”(person)在《資源保護和再生法》中被定義為:“人”是指個人、信托基金機構、商號、合股公司、公司、法人(包括政府法人)、合伙、社團、州政府、市、鎮等市政當局、州委員會、州政府機構、任何州際法律實體(包括所有的部門和機構)和美國聯邦政府的任何機構②。單從公民訴訟條款的法律規定來看,公民訴訟雖然以公民作為訴訟主體,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任何人、團體,包括企業和州政府都可以作為公民訴訟的原告提出環境公民訴訟。

        然而,從美國環境法律三十余年的實踐看來,實際上僅僅憑借環境公民訴訟條款,并不一定會被賦予原告的資格。早期美國環境公民訴訟的資格,即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相對比較寬泛。例如從塞拉俱樂部訴莫敦案405.U.S.727(1972)。,日本捕鯨協會訴美國鯨魚協會案478.U.S.221(1986)。中可以看出,公民個人提出環境公民訴訟時,無需證明被控違法行為與公民自身利益損害之間存在必然聯系,而只需要滿足美國憲法第3條中的“起訴資格”的要求即可起訴的資格必須證明三個因素:(1)個人損害;(2)該損害可公平追溯至被告的違法行為;(3)該損害可能被法律救濟并予以糾正。。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法院對起訴資格的要求適度嚴苛,特別是1992年魯堅案504.U.S.555(1992)。后,對原告的資格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要求原告必須證明被告行為對自己的個人利益產生了明確、具體和真實的影響。而這要求對環境團體作為訴訟的原告形成了嚴格的限制,尤其是在對于公共權力的起訴資格上面。因為環境團體所起訴的往往是普遍損害(公共損害)與其自身沒有直接而明確的關系。

        (二)公民訴訟范圍的限制

        公民訴訟的根本目的在于滿足公益目的,提高公眾參與意識,但是如果將訴訟范圍界定過于寬泛,則會造成資源浪費和訴訟成本增加。因此,美國在允許公民參加訴訟的同時也規定了對其訴訟范圍的限制條款。

        首先,公民訴訟只能針對法定的違法行為提出。根據美國現行的司法體系,各個聯邦環境法律中的環境公民訴訟條款是各聯邦環境法律所規定的環境公民訴訟的法律依據。如果某一個聯邦環境法律中沒有公民訴訟條款的規定,那么就不存在依據該聯邦環境法而提出公民訴訟的情形。例如,在美國的《聯邦除昆蟲劑、滅真菌劑與滅老鼠劑條例》等3項環境保護法律并沒有提到環境公民訴訟,所以,公民不得依據此3項法律規定來提出公民訴訟。

        其次,環境公民訴訟的可訴范圍具有法定性。在美國,各個聯邦環境法律的公民訴訟是具有明確的可訴范圍的。這種情況主要包括三種類型:第一,涉嫌違反授予公民訴訟條款的聯邦環境法律的任何條款和依據該法授權頒布的任何行政規章的行為;第二,涉嫌違反授予公民訴訟條款的聯邦環境法律特定法律條款和內容的行為。由于這種規定并未將該聯邦法律的所有條款都作為公民訴訟的可訴范圍,公民僅對違反該法特定法律條款的行為可以提起公民訴訟。第三,聯邦環境法律的行政執法機關的不作為違法行為[1]。

        (三)美國公民訴訟的其它限制條款

        首先,對起訴前通知程序的限制。環境公民訴訟條款一般規定,公民在欲提出環境公民訴訟之前,必須經歷起訴前通知程序。在通知發出后一定期限內,不得提出公民訴訟[2]。具體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在違反聯邦環境法律特定內容情形下,在訴訟提起前應告知成為被告的污染者或主管機關,經過60日后才能提起訴訟;二是針對行政執行機構不作為提起的訴訟,應將其被控違法行為或起訴意圖通知給該法律執行機構主管,法律規定期限一般為60日33.U.S.C.§1365。

        其次,政府已采取應對措施情況下的訴訟限制。第一,當環境保護局或州政府已經開始并且積極訴諸聯邦法院或州法院采取民事、刑事措施以要求污染者遵行法律要求時,不得提出公民訴訟[3]。例如,在1972年的《清潔水法》中規定“如果環保局長或州政府在美國聯邦或州的法院已經開始或正在積極地進行一項旨在要求違法者遵守上述標準、限制或命令的民事或刑事訴訟,則不得根據本法的公民訴訟條款提起任何公民訴訟。但是任何公民可以根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參加在聯邦法院提起的上述任何訴訟。”33U.S.C§1365(b)(1)(B)。第二,當行政機構已經采取了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處罰措施,也可以阻止環境公民訴訟的提起。如《瀕危物種法》規定“對于違反本法任何條款和依據本法授權頒布的任何規章的行為,如果內政部部長或商業部部長已經根據1540(a)條施加了民事處罰,則不得提出公民訴訟。”16U.S.C.§1540(g)(2)(A)(ii)。第三,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實施了其他的法律的行為。如《資源保護和再生法》規定“對那些有可能給公眾的健康或環境帶來危險的固體或危險廢棄物的管理、儲藏、處理、運輸或清除等活動已經支付了‘補救調查和可行性研究’(RIFS)的啟動費用,并根據《1980年環境綜合性反應、賠償海和責任法》正在積極地從事補救措施,則不得提出公民訴訟”42U.S.C.§6972(b)(2)(B)(C)。。

        三、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

        限制條款對我國的啟示從美國環境公民訴訟限制條款中可以看出,無論是在美國國會立法還是法院適用法律層面,都是把環境公民訴訟作為一種對公權力實施法律的補充予以看待,在實施環境法律方面,起主導作用的仍然是公權力。環境公民訴訟只是在政府實施法律的空白點以及政府本身存在違法的情形下方可啟動。此外,法院的有關司法判決也表明,從減輕司法制度負擔的角度,法院主張應對環境公民訴訟的提起進行一定的限制,這樣可以限制過度的公民訴訟被頻繁地提起,以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避免法院處于“法律防御”的地步[4]。公民訴訟對于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也能夠促進環保機關提高環境行政效率。但是,無限制地賦予公民訴訟權也會帶來負面影響。我國應當借鑒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限制條款的經驗,合理構建和完善我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

        (一)合理限定訴訟主體

        盡管環境公民訴訟在本質上是一種公益訴訟,但它又不同于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允許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制度。。行政公益訴訟一般是與被訴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如果將行政公益訴訟的這種主體植入環境公民訴訟中,將會產生很多問題。首先,會在短時間大量增加環境公民訴訟的數量,給執法和司法部門帶來很大壓力;其次,如果認可被訴客體和原告之間無任何關系也可以進行訴訟就可能導致公民濫用起訴權利,增加司法機關的工作量,擾亂司法工作秩序;此外,如果不對訴訟主體資格作一定的限制,有可能大大延長環境訴訟的取證時間、增加取證的難度。正是考慮到以上因素,美國在1972年的《清潔水法》中,對原告的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將“公民”限定為其利益被嚴重影響或有被嚴重影響可能的人。在美國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原告的起訴資格經過了“法律權利原則”與“實際損害原則”的轉變〔5〕。因此,我國在構建環境公民訴訟時不能無限擴大主體范圍,應該合理限定環境公民訴訟的主體,應該將環境公民訴訟的主體限定在“其合法利益已經被被訴行為侵害或者即將受到被訴行為侵害的公民”的范圍內。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合法利益,不僅包括合法經濟利益,還包括受到法律保護的其他非經濟利益。在我國,一些地方公眾環境法制觀念落后,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合法利益已經受到了侵害。這個時候,法律應該賦予那些和被訴行為無利害關系的社會團體一定的訴訟資格去提起訴訟,同時這種權利也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明確限制訴訟范圍

        環境公民訴訟權應該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進行保障,但是法院對于公民提出的環境訴訟,應該首先對其進行審查,看其是否處于合理的可訴范圍內。我國在構建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時候應該明確限制訴訟范圍,不能賦予公民無限制的環境訴訟權利,以防止公民濫用環境訴訟權。任何沒有限制(或監督)的權利都會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美國在極力強調保護環境公民訴訟權利的同時,對公民環境權利也予以一定的限制。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主要限定在:以公民、企業、政府等違反法定或主管機關制定的污染防治義務提起的訴訟;對環境相關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以環保局局長為被告提起訴訟。我國在構建和完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時候,可以借鑒美國對于可訴范圍的限制,在法律中明確限制我國環境公民訴訟的范圍。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治公民濫用環境權利,切實減輕司法機關的辦案壓力、加快其辦案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優化司法機關內部的資源配置,更大限度地保護那些環境權利收到侵害的公民的權利。有的學者認為從設立環境公民訴訟的目的來看,我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一般只應對環境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起訴訟〔6〕。但是,綜合保護公民的權益以及提高辦案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等方面的考慮,我國的環境公民訴訟限定在兩個方面:“任何人”(包括企業、政府等)違反法律規定的環保義務或者造成了環境污染的行為;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疏于執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三)嚴格規定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是由立法者根據一定的價值取向進行的制度設計,它可以保證程序公正,所以,在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中嚴格規定訴訟程序是公正訴訟的一個基本保障。另外,嚴格地規定訴訟程序對提高訴訟效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影響訴訟效益的因素比較多,包括訴訟周期、訴訟費用、訴訟程序的繁簡、裁判結果的公正率等。嚴格的訴訟程序可以保障較高的訴訟效率,能夠使環境保護行政部門高效、切實地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中也嚴格規定了訴訟程序,既有創新意義的是“60日前的事先告知義務”,即在公民提出訴訟后60日內,如果環保機關對被訴客體采取了行動,可以有效阻止其侵害的繼續進行或者消除侵害隱患的,對公民的訴訟不得受理。我國在構建和完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時候,也可以規定類似的訴訟程序,給予環保行政機關補救的機會,盡量減少法院的負擔,提高法院的訴訟效率。此外,我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中還應該嚴格規定訴訟程序,包括一審、二審、簡易程序等各項訴訟程序,讓司法機關能夠有具體的規則指引,提高其工作效率,防治法官濫用司法權利,切實保護公民的環境權和訴訟權。  (四)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環境權益,而公民環境權益的實現又依賴于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建立。制度的移植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外國的法治經驗的確可以為我們提供啟示與幫助,但“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中國的本土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實際”〔7〕,所以在構建和完善我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平衡以下幾方面的利益:首先,要平衡個人與企業的利益關系。企業在獲取利潤的同時,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影響公民個人的環境權利。當公民個人環境受到侵害時,公民可根據法律的規定,保障自身權利的實現。其次,要平衡地方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招商引資”熱在各地已不鮮見,某些地方政府盲目引入各類企業,著眼于財稅的增加,卻忽視了引入什么和引入后會怎樣的問題。特別是隨著國家產業結構的變化,原東部地區的勞動密集型和重污染企業逐步向西部地區轉移,相應的侵權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在這種情況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可以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責任,責令污染企業停止傷害、賠償損失,從而達到地方政府、企業、公民的和諧共存。第三,要平衡訴訟主體之間的利益。我國訴訟費的繳納是以訴訟標的額為依據,在一般情況下,原告必須預交訴訟費。由于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往往嚴重,要求賠償的訴訟標的數額很大,因此進行環境訴訟的費用較高,公民個人一般難以承受,使得很多人望而卻步。在環境公民訴訟中,原告是為了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而不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環境權益,讓其預交訴訟費用,代替真正的或其他權利主體承擔訴訟風險,這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我國建立環境公民訴訟必須調整現行的關于訴訟費用的規定。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無償主義與低額收費相結合”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時不繳納任何訴訟費用,敗訴時再按照規定標準收費,且數額明顯低于一般訴訟。這樣既有利于原告行使維護公共利益的訴權,又可以預防濫用訴權。[8]在提起公民訴訟時,原告不必預交訴訟費,在案件結束后,如果原告勝訴,訴訟費由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敗訴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原告收取訴訟費,但應低于其他一般訴訟(非公民訴訟)的標準。這樣可以避免公民進行環境公民訴訟的經濟障礙,提高公民參與環保的積極性。既體現了公平正義,同時也可以防止其濫用訴權。

        〔參考文獻〕

        〔1〕陳冬.美國環境公民訴訟管窺[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第1期,P107.

        〔2〕陳冬.環境公民訴訟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博士論文,2004年4月.

        〔3〕巫玉芳.美國聯邦環境法的公民訴訟制度[J].現代法學2001第12期,P119.

        〔4〕LRNovelli.Thethreatofcitizensuits,Scrap(USA),2000.Vol.57:69-70.

        〔5〕李艷芳.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及參考[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3(02):124.

        〔6〕龔曉紅.試論創建我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OL].19720605.fyfz.cn/blog/19720605/index.aspx?blogid=106561.06-09-05.

    第6篇: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 環境公益訴訟 激勵機制 訴訟費用

    一、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的特征

    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是指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提供便利的訴訟條件,以確保其能夠順利啟動訴訟程序,維護公共利益,并且如果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是公民或社會組織,在勝訴后,可依法獲得因訴訟而支出的補償,同時獲得適當的物質獎勵及精神獎勵的制度。①在公益訴訟發達的美國和日本等國家都建立了相關激勵機制,各具特色。縱觀世界各國建立的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并結合其本身,我們可以得出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被激勵主體的多樣性

    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美國和日本都發展了當事人適格理論,擴寬了原告的范圍。在日本能夠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某一區域的居民;在美國能夠提起公民訴訟的主體既包括社會團體也包括公民個人。二者的規定雖然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共同點,即擴寬了原告的范圍。從世界各國法律規定來看,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可包括公民、社會團體、律師、國家機關等。

    (二)涵蓋內容的廣泛性

    環境公益訴訟的復雜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涵蓋內容的廣泛性。與私益訴訟不同,公益訴訟具有其復雜性。公益訴訟涉及的主體更加多樣化,可能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民個人以及律師;公益訴訟涉及的利益多樣化,既包括個人的私人利益,也包括社會的整體利益,還可能涉及國家利益;公益訴訟涉及的程序更復雜化,公益訴訟一般歷時長、舉證難、花費大、專業能力要求高。因此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涵蓋內容具有廣泛性,涉及立法層面、制度層面、現實實踐層面等。

    (三)激勵方式的靈活性

    環境公益訴訟激勵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環境公益訴訟的良性運行,所以具體的激勵方式的設置也應當以此為方向,只要能夠促進環境公益訴訟良性運行的方式都應當采用。“無救濟即無權利”,這一理論要求對所有合法權益都應當提供充分、合理的救濟途徑。各國在訴訟實踐中,激勵方式多樣且靈活。提供物質基礎為訴訟主體創造訴訟條件,減輕其經濟負擔;通過相關的獎勵措施激勵公民、團體等維護環境權益,提起公益訴訟;通過放寬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條件、根據案情簡化立案程序、減輕原告舉證責任等以減輕原告的訴訟負擔;通過公益訴訟宣傳、建立公益訴訟組織等以促進公民個人和相關社會組織積極參見公益訴訟,維護環境公益權利。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構建的必要性

    截止2013年5月初,全國已有16個省、直轄市設立130多個環境保護法庭、審判庭、合議庭或者巡回法庭,以受理環保案件。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都見證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發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正在逐步的建立起來,現實中環境公益訴訟“零受案率”值得我們深思。理論發展與實踐現狀都要求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的建立。

    首先,從理論層面上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是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還不完善,缺乏相應的配套機制。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并不是關于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性規定,而僅僅是一個關于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則性規定,對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供原則性的指導,新《民事訴訟法》對于公益訴訟的客觀范圍、主觀范圍、訴訟程序、訴訟費用等問題并未做具體說明,對訴訟主體資格問題規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強。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是與環境公益訴訟相配套的機制,其涉及的被激勵主體、涵蓋的內容和激勵的方式都為確定環境公益訴訟的客觀范圍、主觀范圍、訴訟程序、訴訟費用等問題提供了必要的參考,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是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必然要求。

    其次,從實踐層面上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是改變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現狀的客觀需要。福建省于2013年4月9日才受理首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經統計,截至2013年12月3日,我國各級法院共受理環境公益訴訟53件。我國每年發生的環境污染案件有上千起,但能進入訴訟程序的屈指可數,受害者的環境權益得不到伸張,而污染企業卻不需要為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埋單,環境公益訴訟未能達到人們的預期效果,讓我國利用環境公益訴訟進行環境保護的最初目標落空。究其原因,我們可以發現很多有資格提起訴訟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組織都不愿訴、不敢訴,因提起訴訟的成本太大,缺乏激勵機制,從而導致缺乏內在動力。

    最后,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是同國際社會發展接軌的實然選擇。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完善的很多西方國家都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美國。首先關于原告資格的認定,美國公民訴訟的原告范圍比較寬,其次,在舉證責任方面,原告承擔有限的舉證責任,只需提供證明環境損害或損害的初步證據,至于損害事實存在與否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再次,在訴訟費用負擔方面,由于環境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不同于私益訴訟,具有其特殊性,美國在訴訟費用的承擔方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規定。如規定占優勢的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同時,法院還可判決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以減輕原告的訴訟成本。最后,美國還規定了原告勝訴獎勵制度。美國在數年來積累經驗,建立了公益訴訟激勵機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是該制度本身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同國際社會發展接軌的實然選擇。

    三、構建環境公益訴訟激勵機制的具體設想

    (一)適度擴寬原告范圍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僅賦予法定的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原告資格,而將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大門之外。特定國家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都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但仍然難免有無人起訴的情況。公民享有環境權,對環境是否受到污染和破環有著最直接的感受,從一個經濟人的思維出發,公民個人都追求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當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他們自身維權的動力是最大的,他們會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賦予對環境公共利益受損有切身體會的公民以公益訴權,能最大限度地發動公眾力量制止違法行為,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當然從實踐和相關制度來看,公民作為原告有很大的局限性,如經濟實力不強,專業性不夠等等,往往即使勝訴也不足以對侵權行為進行制裁。因此,可以將公民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補充主體,即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相關組織沒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重構公益訴訟費用規則

    現行公益訴訟費用規則不適用于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一般而言,環境污染損害往往涉及面廣、范圍大、恢復和修復極其困難,訴訟請求賠償數額巨大,案件受理費高昂;環境公益糾紛原因復雜,要弄清污染和破壞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損害程度如何,往往要經過繁雜的調查取證、鑒定,所需鑒定費用會讓當事人難以承受,有時甚至不得不放棄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專業性強,時間長,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不僅包括高昂的律師費,還有鑒定評估費、食宿費等。因此,重構公益訴訟費用規則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受理費應按件收取,且應低廉;交納時間可以實行案后交納;訴訟費用的負擔應讓國家和社會來共同分擔。

    (三)建立訴訟費用援助制度

    我國可以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環境公益訴訟基金旨在為想提起訴訟但因經濟負擔而不愿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在經過基金會審查同意后為其提供部分或全部費用以更好的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其基金可來源于政府財政支持、公眾募捐、私人捐贈,還可從每件勝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所交納的罰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另外可以建立環境公益訴訟保險制度,可減輕原告的訴訟負擔。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保險制度進入到人們生活的多個方面。公益訴訟保險人可以以公益訴訟為保險標的,在提起公益訴訟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部分甚至全部訴訟費用。

    (四)建立訴訟獎懲制度

    第一,建立原告勝訴獎勵制度。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為了環境公共利益,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為提高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賞金獵人”制度,規定勝訴原告可以主張敗訴被告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作為獎勵。為彌補公共執法資源的不足,美國求助于公權力機關以外的私人來抓捕逃犯,并對成功抓獲逃犯的私人進行獎賞,這就是美國的“賞金獵人”制度。西方國家在其公益訴訟中大都引入了“賞金獵人”制度。美國《反欺騙政府法》規定原告勝訴后,可以從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的罰款中分得一部分,其比例為15%至20%。鑒于我國公益訴訟剛剛起步,可以先規定一個相對較低的比例,但至少應保證勝訴原告的合理成本支出得到補償,否則無法發揮這一制度應有的激勵功能。

    第7篇: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關鍵詞 環境 行政公益訴訟 可行性

    對于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傳統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單軌制保護模式,即由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來維護環境公益。然而,對于沒有監督與制約機制的公共權力,其權力本身的擴張性和腐蝕性,是每一個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僅僅依靠道德力量所無法改變的。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其利益的保護同樣受到制約。盡快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的巨大潛力,是促進我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的趨勢。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概念的界定

    環境公益訴訟指致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公民、環保組織或特定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外的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訴訟目的及原告資格有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一方為特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此處所指的特定國家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它最有權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及個人可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為管理環境的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按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3.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

    4.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非提訟當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依據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成為鼓勵公民參與環境管理,加強對破壞環境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減少因環境糾紛導致社會問題的重要手段。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主要理論依據體現在以下兩點:

    1.環境法中的環境權理論認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擁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具體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有在環境保護方面監督、檢舉、控告和訴訟的權利等。因此,公民的環境權利遭到行政行為侵犯的時候,不管是否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訟,要求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權理論的興起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2.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作為人類生活所必需的要素來說,乃全體公民的共享資源和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對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損害;國家是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權的,因而政府作為委托人有責任管理好這些財產。

    當行政機關只注重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現象漠然視之,行政機關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公民、組織或國家特定機關均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政府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其職責或管理環境的義務。

    環境作為一種社會公共利益,與每個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環境法是一種社會法,從社會法理的觀點而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社會法思想為底蘊,具有社會法理基礎。

    三、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在我國,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環境問題的危機不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生活遭受到嚴重侵害,而且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針對環境公益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單軌制保護體制。這種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體制紊亂和軟弱、行政監督缺位與低效、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另外,政府環境管理行政部門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權利本身對環境公益構成侵害,不能實施保護環境的行政行為。可見,這種單軌制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尋求解決這種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積極吸納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以期改變環境保護不力的狀況。

    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方式是預防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時就容許公民采用訴訟等司法手段加以解決,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護環境,民眾必須參與環境行政行為和環境司法過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國單軌保護體制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力以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需求,我國有必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政府行政行為上,進行監督制約,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參與保護和監督環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暢通環境公益訴訟,以便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環境。

    (二)可行性

    我國已經存在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時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這些在法律上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就體現了公民有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些規定體現了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的精神,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據。由此可見,人民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程序對政府機構行為和權力形成強制性約束,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

    2.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

    隨著我國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空前提高。另外,社會的各種民間環保組織和非政府環保組織將一定范圍內個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對政府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政府環境行政權力具有一定的監督性。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眾基礎。

    3.國外經驗可以借鑒

    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為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例如,在美國,環境法中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稱作公民訴訟,即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出訴訟。這種訴訟方式完全廢除了原告適格理論,原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受到違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在英國,檢察長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眾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護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組織公共性不正當行為的訴訟,只能請求檢察長的同意,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德國、法國的“越權之訴”“客觀之訴”實際上也是類似于美國集團訴訟的模式。

    實踐證明,國外的公共訴訟對于維護公民的環境權、提高環境質量、實行法治發揮了極大作用,而且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也積累了經驗,我們可以吸收其中的精華,并與我國的本土資源相結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

    另外,我國已有公益訴訟的案例,這些案例從程序上、實體上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提供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礎。

    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和政府單軌保護環境不力的狀況以及民眾要求參與環境管理與監督的社會現實,有必要盡快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而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軟環境,具有可行性。從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出發,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綠中美.環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張明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芻議[J].法學論壇,2002;(6)

    [3]趙慧.國外公益訴訟制度比較與啟示[J].政法論叢,2002;(5)

    第8篇: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概念的界定

    環境公益訴訟指致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公民、環保組織或特定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外的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訴訟目的及原告資格有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一方為特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此處所指的特定國家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它最有權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及個人可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為管理環境的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按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3.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

    4.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非提訟當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依據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成為鼓勵公民參與環境管理,加強對破壞環境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減少因環境糾紛導致社會問題的重要手段。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主要理論依據體現在以下兩點:

    1.環境法中的環境權理論認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擁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具體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有在環境保護方面監督、檢舉、控告和訴訟的權利等。因此,公民的環境權利遭到行政行為侵犯的時候,不管是否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訟,要求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權理論的興起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2.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作為人類生活所必需的要素來說,乃全體公民的共享資源和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對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損害;國家是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權的,因而政府作為委托人有責任管理好這些財產。

    當行政機關只注重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現象漠然視之,行政機關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公民、組織或國家特定機關均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政府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其職責或管理環境的義務。

    環境作為一種社會公共利益,與每個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環境法是一種社會法,從社會法理的觀點而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社會法思想為底蘊,具有社會法理基礎。

    三、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在我國,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環境問題的危機不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生活遭受到嚴重侵害,而且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針對環境公益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單軌制保護體制。這種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體制紊亂和軟弱、行政監督缺位與低效、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另外,政府環境管理行政部門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權利本身對環境公益構成侵害,不能實施保護環境的行政行為。可見,這種單軌制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尋求解決這種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積極吸納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以期改變環境保護不力的狀況。

    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方式是預防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時就容許公民采用訴訟等司法手段加以解決,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護環境,民眾必須參與環境行政行為和環境司法過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國單軌保護體制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力以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需求,我國有必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政府行政行為上,進行監督制約,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參與保護和監督環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暢通環境公益訴訟,以便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環境。

    (二)可行性

    我國已經存在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時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這些在法律上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就體現了公民有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些規定體現了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的精神,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據。由此可見,人民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程序對政府機構行為和權力形成強制性約束,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

    2.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

    隨著我國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空前提高。另外,社會的各種民間環保組織和非政府環保組織將一定范圍內個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對政府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政府環境行政權力具有一定的監督性。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眾基礎。

    3.國外經驗可以借鑒

    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為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例如,在美國,環境法中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稱作公民訴訟,即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出訴訟。這種訴訟方式完全廢除了原告適格理論,原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受到違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在英國,檢察長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眾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護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組織公共性不正當行為的訴訟,只能請求檢察長的同意,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德國、法國的“越權之訴”“客觀之訴”實際上也是類似于美國集團訴訟的模式。

    實踐證明,國外的公共訴訟對于維護公民的環境權、提高環境質量、實行法治發揮了極大作用,而且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也積累了經驗,我們可以吸收其中的精華,并與我國的本土資源相結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

    第9篇:環境訴訟制度范文

    關鍵詞:環境訴訟;原告;資格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12―0092―03

    一、我國關于訴訟原告的一般法律規定

    在我國,關于訴訟原告資格的規定主要來自于《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該條文,只要行政相對人主觀上認為具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即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這個簡單的條文中,需要廓清的有:

    1 該條文對于原告的定義采主觀標準,即只要行政相對人主觀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依據這一主觀標準,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范圍是相當寬泛的。即在具體的個案中,法院在受理的時候也不得以行政相對人實質上未受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為理由而不予受理或駁回。雖然根據該規定原告資格大大放寬,但并未跳出利益相關的要求,以這樣的規定調整由檢察院或公益律師作為環境訴訟原告的案例顯然顯得力不從心。這就要求我們突破常規,設計更為符合實踐需要的制度規范。

    2 對于該條文“侵犯”的理解,應認定為包括直接侵犯和間接侵犯。對于合法權益受到直接侵犯的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是沒有異議的。而對于合法權益受到間接侵犯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在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但按照該條文的規定,結合行政訴訟個案的一些共性,以及新出現的事實,應當是可以的。對此,有學者也曾有同樣主張,即這里的侵犯應包括直接侵犯和間接侵犯。這種主張的法律依據即是行政訴訟法的2000年司法解釋第12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里的利害關系應認為包括直接和間接關系,才符合立法擴大訴訟原告范圍、保護訴訟當事人的立法原意與宗旨。

    另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個規定對于原告資格的限制要比《行政訴訟法》對原告資格的限制嚴格得多。

    上述規定是我國關于環境訴訟原告資格的一般規定。依據這些規定,在我國凡是受到環境侵權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無疑具有原告資格。但由于環境侵權具有范圍廣、面積大、侵權對象往往包含不特定公共利益等特殊性質,就使得傳統訴訟原告的法律規定遠遠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在這里可以適用我國的其他訴訟制度如訴訟代表人制度以降低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即便如此,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應由誰作為原告?目前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并無規定。這些特征都顯示環境訴訟的特殊性,呼吁突破現行訴訟制度,制定新的制度以規范不可忽略的環境侵權現實。

    二、對環境訴訟原告資格放寬的探討

    由上述論證得知,受到直接侵害的利害關系人,具有環境訴訟原告資格合理合法。那么為了避免單個個體帶來的弊端應設計怎樣的制度?對于受到侵害的不特定公共利益應由誰作為代表提訟?為此,目前有很多學者想通過對于中外相關理論制度的研究,借鑒其中有益的部分來充實我國在這方面的薄弱環節。其中對于英美國家的集團訴訟、德國的團體訴訟、日本的選定當事人訴訟等制度無不具有可以借鑒的價值。

    1 英美國家的集團訴訟制度

    集團訴訟制度最早產生于17世紀英國的衡平法院,17世紀英國的工業、農業都有相當規模的發展,而且出現了許多壟斷性的貿易公司。但是工業革命前的英國,仍是一個以地主莊園為中心的封建主義的農業國家。農民每年要向莊園主繳納高額地租,同時還要向封建政府、教會交納賦稅,封建剝削制度嚴重地束縛了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國內各種矛盾交織在一起,并日益激化。1676年采地教區的幾名居民代表采地教區的全體居民,對他們的教士向衡平法院提訟,要求對采地教區居民就其開采煤炭向教士交納什一稅的傳統習慣是否公正合理作出判決。結果,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廢除了傳統的什一稅,這個判決對于參加訴訟的訴訟代表人和教區內全體居民都具有法律效力。衡平法院的大法官的這一判決導致了集團訴訟制度的產生。

    19世紀初期英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傳人美國,并在美國得到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稱之為集團訴訟制度。美國的《菲爾德法典》將衡平法所創立的集團訴訟制度肯定下來,該法典明確規定:問題是多數人共同的、一般的利益,或者能夠成為當事人的人數眾多,并且不可能使他們全部出庭,由一個人或幾個人代表所有的集團成員的利益提訟或者被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據美國國會1934年的授權,制定了《美國區法院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該規則采用了訴訟分類法,將集團訴訟分為三種類型,即真實型、虛假型和混合型。所謂真實型集團訴訟,即集團成員享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利益。所謂虛假型集團訴訟,即集團成員之間存在著一種松散的連接關系,法院判決只對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對于沒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所謂混合型集團訴訟,是指集團成員具有某種資格,而對一定財產享有共同的利益。1966年美國又將《聯邦民事訴訟規則》進行了修改,進一步規定了集團訴訟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以及審查事項等。規定了集團的一個或者數個成員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可作為集團訴訟的代表人提起集團訴訟或者被訴:(1)集團人數眾多,以至所有集團成員全部參加訴訟實為不可能;(2)所有的集團成員具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3)代表人的訴訟或者抗辯是整個集團的訴訟或者抗辯的典型;(4)代表人將公正并能充分保護所有集團成員的利益。

    按照《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法院受理集團訴訟案件后,對以下幾個事項應當進行審查:第一,整個集團成員的利益是否包括那些個別成員在單獨訴訟中提起的和抗辯的利益;第二,由集團成員提訟或者被訴,并已開始進行訴訟的爭議,是否考慮到了訴訟的性質和訴訟進行的程序;第三,集團成員是否愿意將請求集中到一個特定的法院審理;第四,在集團訴訟中可能遇到的困難。《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集團訴訟制度,對解決共同利益的多數人的糾紛,保障資本主義的發展,以及保護被投資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2 德國的團體訴訟制度

    按照德國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和《自然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團體訴訟是介于個人和公眾利益之間,以某個團體代表他人利益,以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應訴,這種團體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成員,擁有一定資金,并經國家認可。例如,消費

    者協會、工會等群眾團體組織,可以代表其成員或應訴,而且所要保護的利益必須屬于該團體章程所規定的范圍以內的。按照德國的法律規定,德國的團體訴訟主要適用以下范圍:(1)防止不正當競爭,以保護正當競爭的發展;(2)防止政府的不正當措施,以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3)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偽劣產品和危險品危害公眾利益,防止哄抬物價,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3 日本的選定當事人訴訟制度

    日本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數當事人,可以選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全體當事人或者應訴,法院作出的判決對全體有共同利益的人具有約束力。

    其實,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亦規定了相似的訴訟代表人制度,包括兩種:一種是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在時人數已經確定,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另一種是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僅適用于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時尚未確定的共同訴訟,這兩種共同訴訟各有其特點。其區別在于第54條規定的共同訴訟在時人數已經確定,而第55條沒有。其次第54條規定的共同訴訟包括訴訟標的同一和同種類的訴訟,而第55條訴訟標的只能是同一種類的。第三,第54條規定的共同訴訟,可由全部當事人共同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也可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由當事人另行;而第55條的規定可由登記的權利人推選訴訟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可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在的當事人中指定訴訟代表人。

    鑒于以上相關理論的研究,在環境訴訟中可以建立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以及我國其他部門法的優點且可行的原告制度。即在具體環境行為侵害多數人的合法權益,且每個人參加訴訟成為現實不可能時,可以在受害人中選定代表人或代表集團參加訴訟,但是該代表人或代表集團必須能公正且充分保證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確定我國環境訴訟原告資格的建議

    根據環境侵權的特征,建議對于環境訴訟原告應允許多元主體的存在,以滿足現實的需要。

    1 援用《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代表人的制度。由于環境訴訟當事人人數眾多,訴訟標的同一或同種類的特征符合該制度,因此,援用該制度將有很大的便利。一方面,可以避免當事人的重復;另一方面,也可以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該制度的適用以利害關系人為前提,對于不特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則可以賦予檢察機關以訴訟原告的資格。

    2 賦予檢察機關以訴訟原告的資格。首先,檢察機關代表國家的意志,而國家具有保護其公民享受優雅環境的義務,因此,在公民遭受環境侵權時,檢察機關可以國家的名義提訟。由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訴訟,應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提起,這種情況下提訟代表國家的意志,保護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其次在環境侵權發生時,如果受害人沒有提訟,包括受害人無力、不愿等情形時,檢察機關也可以代表受害人提訟,這種情況下保護的是具體受害人的利益。另外在很難確定受害人時也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訟,這種情形下提起的訴訟性質應為公益訴訟的性質。

    3 賦予環境主管部門以訴訟原告的資格。各級環保主管部門負有保護國家環境和公共環境資源的義務,而且其掌握具體個案的實質案情,由其擔當訴訟原告,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環境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可以代表國家意志,也可以代表公民的意志,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中文字幕成人乱码在线电影| 69成人免费视频| 四虎www成人影院| 国产成人无码免费看片软件 | 欧美成人精品第一区| 天天摸夜夜摸成人免费视频 | 成人小视频在线观看免费| 青青国产成人久久91| 欧美成人伊人十综合色| 国产AV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成人试看120秒体验区| 成人羞羞视频国产| 国产成人无码精品一区在线观看| 精品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成人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 免费成人在线电影| 成人中文字幕在线| 成人在线免费看| 国产成人综合久久精品尤物| 亚洲国产成人无码av在线影院| 成人毛片视频免费网站观看| 欧美日韩在线成人| 成人毛片在线播放| 99久久亚洲综合精品成人网| 猫咪AV成人永久网站在线观看| 成人免费无码大片a毛片软件| 国产成人精品免高潮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综合日韩精品婷婷九月| 欧美成人免费午夜影视| 色噜噜狠狠成人网| 欧美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 依依成人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69国产成人精品午夜福中文| 国产成人刺激视频在线观看| 成人免费观看一区二区| 99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成人热| 午夜精品成人毛片| 亚洲国产成人精品无码区在线观看| 成人免费视频在线播放| 成人毛片18女人毛片免费视频未| 久久久久99精品成人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