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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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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

    第1篇: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范文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有權對侵占、破壞保護區的基本農田以及其他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劃  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處山區的偏遠鄉(鎮),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可以按照縣級基本農田保護規劃方案直接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高產、穩產田;

        (二)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商品糧、棉、油及名、特、優、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

        (四)經過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中低產田;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專業菜田;

        (六)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和良種繁育基地;

        (七)非果樹優生區的果園;

        (八)其他需要予以保護的耕地。

        第六條  劃入保護區的耕地,視其生產條件和地力水平分為兩級:

        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

        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或者經過改造,可達到中、高產水平,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

        關中平原和漢中盆地列為省級基本農田保護的重點區域。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當地的保護重點。

        第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范圍界線,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按控制指標以鄉(鎮)為單位具體劃定。

        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以后,鄉(鎮)人民政府應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匯總表;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情況登記表;

        (三)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四)基本農田保護的規章制定。

        圖表內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統一標志,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基本農田劃定后,由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組織驗收。

        第十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原有的非農業生產性的構筑物應當進行登記,有條件的,應當逐步搬遷或拆除。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應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申領〈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呈報表》,經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申領《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時還應持有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申請表或預約用地申請表;

        (三)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以下簡稱造地費)預交協議。

        第十二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土地管理部門頒發《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

        建設用地單位在領取《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后,方可按《陜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與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經批準征用、占用保護區內基本農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稅費外,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造地費。造地費標準為:

        一級基本農田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80%至100%,二級基本農田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60%至80%。

        第十四條  興建電力、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占用保護區內基本農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免造地費。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菜地,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免繳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

        第十五條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進行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房、建墳和其他非農業生產性構筑物;

        (二)排放、堆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和垃圾、污泥等固體廢棄物;

        (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它化學藥品;

        (四)閑置、荒蕪耕地;

        (五)破壞或擅自移動、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保護標志(界樁、界牌)和水利排灌系統、田間道路等農業基礎設施;

        (六)擅自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七)擅自將耕地變為非耕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的質量保護工作,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監測網絡,分析地力變化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保護區內耕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并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提供農業科學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或者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時,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地力等級進行評定。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并建立檔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報告。

        第二十條  修建鐵路、公路、電力等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其他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對基本農田有直接影響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征得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的同意。

        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設施建成后,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部門驗收。

        第二十一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采取措施,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理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的范圍、面積、地塊;

        (二)基本農田的等級;

        (三)保護措施;

        (四)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獎勵與處罰。

        農業承包合同應當載明承包農戶和專業隊(組)對基本農田的保護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農田建設保護基金。基本農田建設保護基金主要由造地費、荒蕪費、耕地占用稅構成。基本農田建設保護基金由財政部門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農田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從造地費中,各提留2%的業務管理費,用于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后,因水土流失和其他自然災害造成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變化的,由鄉(鎮)逐級上報原批準機關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  基本農田批準占用減少后,地區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補充,保證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相對穩定。

        二級基本農田經過建設、改造,建成“噸糧田”、“雙千田”或旱作高產糧田的,應調整為一級基本農田。

        非果樹優生區的果園通過果樹更新,應逐步退果還糧。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因生產和建設對保護區內基本農田造成破壞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造成破壞的單位或個人限期恢復,并按《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向遭受損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無法恢復的,按《土地復墾規定》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處理,并按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繳納基本農田造地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批準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的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處理;由此給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各人個造成損失的,批準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超過一年未使用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征收相當于征地費用或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逾期未繳納土地閑置費的,除按期追繳外,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個人棄耕拋荒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建廠、建窯、建墳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開挖漁塘,嚴重毀壞種植條件以及擅自將耕地變為非耕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治理,可以并處被破壞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二)、(三)、(五)項規定,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陜西省農業環境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直接責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處造成經濟損失二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向基本農田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造成經濟損失的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阻礙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或破壞基本農田保護基礎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對負責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2篇: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范文

    四川省基本農田保護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基本農田,根據國務院《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列入政府目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當根據基本農田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資源調查區劃為依據,并與城市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編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全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1994年耕地面積的80%。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實際,確定基本農田的布局安排,并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下達基本農田保護的數量指標;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逐級下達到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并落實到村社。

    第七條下列耕地原則上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平原和丘陵一、二臺土的水田和旱地;

    (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和良種繁育基地。

    第八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基本農田按兩級劃分:

    (一)高產、穩產農田,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按計劃實施治理改造的中低產田,以及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

    (二)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

    第九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其委托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國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發給《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

    第十一條占用基本農田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占用二級基本農田3畝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占用二級基本農田3畝以上10畝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其中,成都市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可以審批占用3畝以上20畝以下的二級基本農田);

    (三)占用二級基本農田10畝以上(成都市和重慶市占用20畝以上)1000畝以下、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占用二級基本農田1000畝以下、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外,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不符合規定的,依照下列標準繳納或者補足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以下簡稱耕地造地費):

    (一)一級基本農田每畝按征地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下同)的2倍計算;

    (二)二級基本農田每畝按征地費的1倍計算。

    第十三條小型水利工程、人畜飲水工程等直接為農業服務的工程項目,以及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菜地,已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免繳耕地造地費。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能源、交通、通訊、水利、國防軍工等大中型建設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繳耕地造地費。

    第十四條耕地造地費由批準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對收取的費用,按省、市(地、州)各20%,縣(市、區)60%的比例分配,并交當地財政專項儲存,專項用于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以及基本農田的劃定和保護管理工作。耕地造地費由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按50%的比例安排使用。

    耕地造地費的具體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制定的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標準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的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并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增施有機肥、保持和培肥地力。在土地承包期間,地力升級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獎勵;地力降級的,由經營者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在使用、保護和管理基本農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合理利用耕地成績顯著的;

    (二)對開發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有重大貢獻的;

    (三)積極檢舉揭發亂占濫用耕地、破壞耕地行為的。

    第十八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由土地管理部門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基本農田保護的具體措施①在體制上,國家成立國土資源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

    ②在機制上,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尤其對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嚴格控制,從嚴審批。同時,國家對新增建設用地征收土地有償使用費,對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采用經濟手段建立占用耕地的調控機制。

    第3篇: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范文

    關鍵詞:農田保護,建設用地,目標對策

     

    隨著固始區域化經濟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人口迅速增長,農業結構調整和土地制度的不完善等重多因素,是導致耕地損失根本原因。因而我們固始的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村保護受到了嚴峻的挑戰,耕地田的數量在減少,質量在降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固始縣政府已在逐步加強耕地工作,切實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整體保護,將質量好的土地優先用地農業,特別是糧、棉、油等基本農產品的生產,大力整治中低產品,增加農業收入,提高土地產出率,通過土地整理、復墾與開發增加耕地數量,從而在耕地數量和質量兩方面保持動態平衡。

    1.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基本農田是耕地中土壤肥力和水利、交通設施較好的土地,是糧棉油生產基地,是農民的“吃飯田”“保命田”,是一定時期保證人民生活的基本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固始縣根據上級分解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的數量指標和本縣的實際情況,到2010年全縣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確定為138524.61公頃,保護率為86.98%。論文參考網。縣政府將基本農田規劃中的耕地數量指標和保護區布局向各鄉分解下達,各鄉負責落實,并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論文參考網。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化區定界。由固始縣國土資源規劃局與農業局組織實施,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政府統一設立保護標志,并予以公告。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國土資源規劃局建立檔案并抄送農業局。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后,必須經上級政府組織驗收方能生效,縣政府要求各鄉(鎮)把保護好基本農田列入政府日常的工作。論文參考網。

    2.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

    嚴格控制城鎮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城鎮發展用地盡量少占耕地,不占好地,占用的耕地必須進行補償,對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用地本著節約用地原則,統一規劃,合理安排。為挖掘土地利用潛力,對磚瓦窯等工礦廢棄地和村莊空閑地、廢棄地、邊角地進行整理復墾,加以利用,同時,逐步對舊村莊進行改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3.規定保護區內的嚴格禁止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果業和挖潛塘養魚。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設立保護區標志,并設立公開告示保護區內的嚴格禁止行為。禁止行為包括: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建窯、建房、建墳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擅自將保護區內的耕地轉為非耕地的行為。一經發現,嚴厲查處,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4.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基金

    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一經破壞難以再恢復耕種條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基金可以使基本農田長期處于保護之中。縣政府將保護基金專款用于土地的再造、規劃、水利和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基金包括:造地補償費,荒蕪費,耕地占用稅。建設單位用地除交納其他用地款外,應交納造地補償款。造地補償款收費標準由政府統一制定,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用地都必須交納造地補償款。固始縣政府出臺文件適當提高征地款,這樣可以養活土地資源只開發不利用現象。社會建設項目難免要戰勝耕地,適當開發復墾一些耕地,作為后備土地資源,補充到基本農田中。土地開發復墾須要一定的經濟條件,一定的時間,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造成符合耕種條件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基金專項專用,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5.利用耕地從事農業生產的生產者有保持和培肥地力的責任

    保持和培肥地力是生產者應盡的責任,對保持耕地的可持續利用,提高單產有十分重要意義。固始縣是農業大縣,經濟條件不發達地區,大部分農民超出農村,到處打工或從事第三產業,農村中耕地出現荒蕪現象,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推選了一系列措施,保護農民利益,提高糧食價格,提高了農民種地的利益和積極性。同時,也相應制定一些獎懲措施,對荒蕪田地的農民進行一定的處罰,或簽訂一定的合同,對于確實有別的生存門路不愿種田的可以將其土地承包給有種田經驗的能手,這樣可以利益兼顧,又可保持土地肥力。對于土地的種植要注意科學化,機械化,信息化,不能走傳統農業的老路。

    6.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監督檢查制度

    政府在宏觀管理上一直要緊緊跟上,各鄉(鎮)要管理好本轄區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組織專門人員定期進行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對錯誤的做法及時進行糾正,對違法用地的單位或個人及時上報縣政府進行依法查處。縣國土資源局對各鄉(鎮)進行動態監測,發現問題,聯合有關部門立即查處。解決不了的,上報上一級政府解決。保證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數量和質量。同時,縣設立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群眾監督。

    實踐告訴我們,保護耕地是一項帶根本性、全局性的大事業,僅靠喊口號、講道理是做不好的,必須有一套有目標、有考核、有問責的過硬制度,從根本上改變耕地保護工作責任缺位的現象。同時,完善和強化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全面推行節約集約用地的新機制。主管部門還要把耕地保護列為重要考核指標,要更多地關注資源保護特別是耕地保護情況,指導基層領導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城鄉建設和保護資源的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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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范文

    關鍵詞 糧食產業;措施;問題;對策;湖南龍山

    中圖分類號 F326.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17-0306-02

    龍山縣地處云貴高原之東、武陵山脈西段,湘、鄂、渝3個省(市)交界處,面積3 131 km2。全縣轄34個鄉鎮及街道辦事處,總人口55.63萬人,其中農業人口48.15萬人,是一個典型的“老、少、邊、山、窮”農業大縣和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2011年底實有耕地面積2.3萬hm2,其中稻田1.54萬hm2,旱土0.76萬hm2,農民人均占有耕地487.0 m2,是一個“八山半水半分田,一份道路和莊園”的典型貧困山區。以來,特別是在“十五”期間,該縣把糧食生產與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農民增收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宏觀調控,落實扶持政策,依靠科技進步,增加復種指數,努力遏制糧食播種面積的下滑趨勢,促進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的長效機制形成,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使糧食生產得到了健康發展,常年糧食播種面積穩定在4.14萬hm2以上,基本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為構建和諧龍山縣和該縣新農村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

    1 龍山縣糧食產業發展的主要措施

    1.1 加強耕地保護和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一是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農業主管部門全面履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賦予的各項職責,積極參與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制度建設,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措施,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將基本農田保護落實到村組、地塊,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監管,禁止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種樹造林和從事非農項目建設。二是加強基本農田建設,改善糧田基本生產條件。“十一五”期間,全縣每年投入300萬元以上,開展以田塊整理、防護林網、田間灌溉設施、機耕道路為主的標準農田建設;投入5 000萬元以上治理病險水庫;因地制宜推進地力綜合培肥和改良,通過鼓勵擴種綠肥、秸稈還田等,實行工程和農藝措施相結合,加強對中低產田的改造,增加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的面積。

    1.2 實施科技興糧戰略,實行土地集約經營

    一是大力實施優質種子工程。種子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是科技興糧的先導工程,該縣抓住國家種子產業化工程和湖南省優質種苗工程實施的契機,加快了良種快引、快繁、快推的步伐。“十一五”期間,共引進主要糧食作物新品種94個,糧食生產良種覆蓋率達97%以上,實現了主要糧食作物品種的更新換代,徹底淘汰了種性退化、抗性減弱、產量降低的老品種。同時加大農業執法力度,切實解決了種子市場混亂和銷售假冒偽劣種子等突出問題,使良種在糧食增產中的貢獻率提高到40%以上。二是大力普及以超級稻示范推廣為核心的先進適用新技術,穩步提高糧食產量。該縣從1999年引進超級稻示范至2011年累計推廣12.8萬hm2,平均單產7 230 kg/hm2,比大面積推廣品種增產937.5 kg/hm2,居全省前列。同時重點推廣了水稻旱育秧、生化調控、測土配方施肥、病蟲草鼠害綜合防治技術、旱土分廂間套多熟制、春玉米半膜側栽、緊湊型玉米定向栽培、紅薯與馬鈴薯起壟栽培及小麥密條點播等綜合配套技術,主要糧食作物實用新技術的普及率達到了90%以上。三是加速耕作制度改革,實行土地集約經營。該縣人增地減矛盾突出,耕地資源有限,走1年多熟、集約化經營方法是該縣穩定糧食播種面積的主要措施之一。近年來,該縣主要推廣雜交中稻—油菜(馬鈴薯或小麥或綠肥)、瓜—稻—菜、馬鈴薯—稻—菜、雜交春玉米—一季晚稻—菜、百合—稻等耕作制,旱土推廣麥/玉米/薯(豆、菜)等旱土分廂間作套種多熟制,通過耕作制度改革,復種指數達到300%,確保了全縣糧食播種面積穩定在4.14萬hm2以上。

    1.3 大力推廣糧食生產機械化,提高勞動效率

    該縣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機產業化作業大戶和服務組織購置中小型農業機械,示范推廣水稻機耕、機插和機收等節本增效技術,推進科技成果的高效轉化。2011年全縣共發放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為350萬元,購置農機具3 120臺,全縣機收面積達3 333.33 hm2,共為農民節約資金超過200萬元。

    1.4 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

    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通過政策和價格信息引導,做好服務工作,把中央促進農民增收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激發和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

    1.5 大力扶持龍頭企業,提高糧食轉化率

    近年來,該縣圍繞農產品生產、科研、中介服務、加工、貯運、貿易等領域,大力推行“市場牽龍頭、龍頭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農業產業化模式,扶持培育了金山實業、馥生食品、新世紀公司等6家經營規模大、技術裝備水平好、外向型程度高、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基本形成了涵蓋農村各個領域的龍頭企業群,提高了該縣農業產業化水平。同時引導龍頭企業通過中介和流通組織,與農民簽訂購銷合同,使企業與農戶之間建成利益共同體,帶動了農業產業化經營健康發展,提高了糧食轉化率和商品率。

    2 存在的問題

    2.1 人口增長與耕地減少的矛盾加劇,呈不可逆轉趨勢

    截至2001年底,該縣農業人口46.5萬人,農民人均耕地占有量546.4 m2,而截至2011年底全縣農業人口48.15萬人,農民人均耕地占有量為480.0 m2,10年間農民人均耕地占有量減少66.4 m2,全縣農民人均耕地占有量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劃定的人均533.4 m2的警戒線。

    2.2 糧價上漲造成該縣農民增收效益低,甚至呈負增長

    該縣糧食生產基本上還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狀態,商品經濟很不發達,糧食的商品率僅7%左右。由于受種子、肥料、農藥和勞動力等生產資料價格上漲影響,糧價上漲,農民種糧的比較效益相對較低,造成該縣農民增收的效益低,甚至呈負增長,嚴重地影響了農民種糧的積極性。

    2.3 農田基礎設施脆弱,抵御自然災害能力差

    該縣現有水利工程大多是“學大寨”時期修建的,長期運行和老化失修,導致有效灌溉面積和旱澇保收面積逐年減少;由于該縣屬喀斯特地貌,土壤保水保肥能力較差,加之自然災害頻繁,并呈加重趨勢,脆弱的農田基礎設施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越來越差。

    2.4 農業投入嚴重不足,農技服務功能弱化

    “十一五”期間,縣投入的農發資金每年在100萬元以上,而2011年全縣農發資金僅幾十萬元,減少了50%以上;全縣農技推廣人員約400人,而縣撥給工作經費人均1 000元,尚有超過40人的工資沒有著落。

    3 發展對策

    3.1 統一思想,強化認識

    要抓住黨和國家對糧食生產高度重視的良機,在全縣范圍內發動群眾,進一步統一思想,使廣大干部群眾真正認識到穩定糧食播種面積、發展糧食生產、解決吃飯問題,是該縣治窮致富奔小康的主要任務,是構建和諧龍山縣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物質基礎[1]。

    3.2 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強化對耕地特別是對基本農田的監管

    要大力宣傳《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不得擅自占用基本農田作為小城鎮建設和其他非農業建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和荒蕪基本農田;禁止在基本農田上建窖、建房、建墳或者擅自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對無故拋荒耕地者征收荒蕪費或收回經營權。要加大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力度,特別是要加大對非法亂占基本農田行為的處罰力度。

    3.3 加大投入,強化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的長效機制

    一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有關要求,設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二是逐步提高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縣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應保障用于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并應使該資金逐年增長[2]。三是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良種選育和推廣,同時建立種子貯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以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3.4 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強化科技興糧發展戰略

    一是大力實施以推廣超級稻為核心的優質種苗工程,提高良種在糧食增產中的貢獻率。二是引進和組裝推廣節本省工增效的農業適用新技術,重點推廣水稻不催芽播種旱育技術、免耕栽培技術、化學除草技術、生化調控技術、測土配方施肥、旱土分廂多熟制、以頻振式殺蟲燈為核心的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和以耕整直播、免耕移栽、拋秧3種形式為主體的水稻輕簡栽培技術及紅薯與馬鈴薯起壟栽培等綜合配套技術。三是加速對耕作制度的改革,進一步提高復種指數。四是大力推廣糧食生產機械化,提高勞動效率[3]。

    3.5 加強和完善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強化農技服務功能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是實施科技興糧的組織保證,農技推廣人員是農業新技術的接受者、攜帶者和傳播者,是技術推廣的主力軍。由于近年來該縣農業投入嚴重不足,農技服務功能逐步弱化[4]。因此,要按照《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的工資和各項政策性補貼要確保足額到位,并不斷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條件,以解決后顧之憂,使其集中精力從事農技推廣工作。

    4 參考文獻

    [1] 金旋.我國糧食產業現狀及發展對策[J].科技經濟市場,2008(11):43-44.

    [2] 王光輝,李映祥,王衛,等.益陽市糧食產業化發展現狀及對策[J].作物研究,2005,19(1):55-57.

    第5篇: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轄區內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企業建設需使用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出讓、劃撥、出租和管理。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建辦企業的,必須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并且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占用耕地的,依照《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興辦個體經濟、私營企業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用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審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建辦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需占用集體土地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用集體土地,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條鄉鎮企業、私營企業需占用國有土地的,用地者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土地使用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第七條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征用集體土地,用地單位應按照《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次性向被征地組織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費用。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不得超過70年,其他用地不得超過50年。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轉讓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政府優先購買。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抵押合同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應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必須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后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十五條鄉鎮企業可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標的與其他單位、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辦聯營企業,或作價入股與企業分紅。

    第十六條臨時使用土地應簽訂臨時用地協議,經批準方可使用。臨時使用耕地每年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期滿后應恢復原貌并及時歸還。

    第十七條經批準使用土地的用地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必須續簽用地合同,重新審批,辦理手續。鄉鎮企業關、停、并、轉后,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用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由縣人民政府造冊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條各類建設用地經批準應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占用土地者,責令交還土地,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買賣或非法轉讓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地,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臨時用地逾期不還的,責令交回土地,并處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罰款。

    (五)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按違法占用查處。已辦理批準手續的鄉鎮企業用地,不得閑置土地,凡閑置一年以上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同類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收取土地閑置費。連續閑置二年未使用的,依法無償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各級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貪污等違法行為的,責令退還非法所得,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在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期滿既不申請復議,又不,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2日縣人民政府印發的《靈臺縣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靈臺縣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穩定耕地面積,促進農業生產和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主要農產品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目標管理,作為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村民集體所有。農田承包經營者有權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并按規定獲取收益,同時履行法定的義務,服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縣基本農田的劃定、建設和保護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對基本農田保護、建設、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

    第八條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應根據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合理布局,相對集中,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城鎮和村莊、集市等規劃相協調,村鎮規劃用地應從嚴控制。

    第九條基本農田保護區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穩定高產的旱塬地和川水地及山地梯田;

    (二)糧食、油料、蔬菜等生產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集中連片的農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四)農業科研、教學和推廣部門所必需的試驗田和良種繁育基地;

    (五)公路沿線、城鎮和村莊、集市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

    (六)本行政區域內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連片農田。

    第十條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解下達。

    第十一條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的程序為:

    (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基本農田面積指標,編制規劃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定,組織實施;

    (二)鄉鎮人民政府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根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按行政村劃定保護區域,預留村鎮規劃用地,繪制鄉鎮、村基本農田保護區示意圖,登記造冊,確定管護責任人,制訂管護措施;

    (三)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后,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報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后,鄉鎮人民政府應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檔案資料: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匯總表。內容包括權屬單位,利用類別,土地面積,作物類別等;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情況登記表。以村為單位分塊登記利用類別、地塊名稱、地塊四址、地塊面積、作物產量、責任人等;

    (三)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比例尺1:10000)。

    第十四條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造冊登記,建立檔案,抄送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縣人民政府設置保護標志。

    第十五條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計劃報縣財政在耕地占用稅中核批。

    第三章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七條基本農田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占用。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重點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按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縣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造地費)。

    第十九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房、建廠、建窯、挖沙、采石、采礦、取土;

    (一)棄耕、拋荒和破壞地力;

    (二)向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二十條基本農田區域內的作物種植,應當因地制宜。耕作改制和種植結構調整不能毀壞基本農田的基本設施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動態監測制度,對基本農田地力和施肥效益實行定位監測,定期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基本農田劃定后,縣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簽訂責任書。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應有下列基本內容:

    (一)基本農田保護的范圍、面積;

    (二)保護的具體措施;

    (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獎懲事項。

    個人或集體承包基本農田的,應當在農業承包經營合同中載明基本農田的保護責任。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分別書面報告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基本農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耕地造地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基本農田改為建設用地,限期拆除的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基本農田的,多占的基本農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住宅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宅基地建設用地標準,多占的基本農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八條無權批準或越權批準,或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批準文件無效,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基本農田,對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和個人,超過一年未使用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同類農田前三年平均產值2倍收取土地閑置費;超過兩年未使用的,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地,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三十條人為造成基本農田棄耕拋荒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承包經營者限期耕種,逾期仍未耕種的,按同類農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2倍收取土地荒蕪費。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和個人,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第三十一條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設施或保護標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不交納耕地造地費、閑置費、荒蕪費和有關罰款的,除按期追繳外,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交費總額1‰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的,縣人民政府責令組織實施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拒絕、阻礙基本農田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由監察、人事部門決定執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已說明的除外)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依照本辦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下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政府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6篇: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范文

    第一條 為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全市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的管理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耕地質量監測、新增耕地地力評定及其他與耕地質量相關的工作。

    環保、林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耕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耕地保護堅持總量控制、占補平衡、用養結合、生態管護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生產建設活動用地應當集約節約利用,科學挖潛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 耕地日常保護

    第七條 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度。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的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三)新增耕地面積;

    (四)其他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三)其他內容。

    第八條 耕地保護實行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工作進行考核,并對耕地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等級定期調查評價制度,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實行特殊保護。

    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基本農田建設投入,維護排灌工程設施,加強耕地質量管理和農業環境保護,發展生態農業,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者應當使用有機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活動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耕地損毀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進行復墾。

    有條件復墾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林業、環保等部門對復墾土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交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十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水、固體廢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 耕地占補平衡

    第十五條 依法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開墾耕地。

    耕地開墾費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法定倍數收繳;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照法定倍數的最高值收繳;使用易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按照指標交易價格收繳。

    使用易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

    第十六條 依法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被占用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補劃。本行政區域內沒有條件補劃的,應當依法申請易地有償補劃。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占補平衡指標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 補充耕地責任單位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城市批次建設用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村莊、集鎮批次建設用地,由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四章 農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整治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權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農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農田整治建設;

    (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

    (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四)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五)未利用土地的開發;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組織實施。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項目的驗收內容包括:

    (一)規劃 設計和預算計劃執行情況;

    (二)新增耕地數量完成及質量情況;

    (三)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

    (四)項目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五)土地權屬調整落實情況;

    (六)成果資料歸檔情況;

    (七)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后期管護,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促進項目有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向耕地排放廢水、固體廢物等對耕地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第7篇: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范文

    問:為什么制定該條例?

    答:土地調查是摸清我國土地家底的國情國力調查,也是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全國土地資源利用狀況有了很大變化,但仍存在著土地分類標準不統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問題。因此,通過土地調查,全面查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尤為重要:一是,為科學制訂發展戰略和規劃、促進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沖突。為保障可持續發展,必須統籌考慮吃飯和建設的問題。搞好土地調查,摸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土地資源的基礎。二是,為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提供依據。掌握真實可靠的土地數據,既是當前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進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需要,還是把好土地閘門、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三是,為合理使用土地、優化空間布局提供依據。通過土地調查,查清各類土地使用情況,既可以為節約集約用地打下基礎,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載能力,為合理劃分主體功能區劃提供依據。四是,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理順土地權屬關系提供依據。土地市場是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土地調查,弄清農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有利于規范和發展現代土地市場,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證土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國務院制定了《土地調查條例》。

    問:土地調查的內容是什么?

    答:條例規定,土地調查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同時,為了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條例還規定,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以便做到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

    問:土地調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條例規定,土地調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等手段。為實現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需要的目標,土地調查需要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同時,《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中明確,充分應用航空、航天遙感技術手段,及時獲取客觀現勢的地面影像作為調查的主要信息源。在此基礎上,農村土地調查要實現對每一塊土地的地類、權屬等情況進行外業調查,城鎮土地調查要開展大比例尺權屬調查及地籍測量。

    問:土地調查采用的地類標準是什么?

    答:為了科學劃分土地利用類型,明確土地利用各類型含義,統一土地調查、統計分類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8月10日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國家標準。為了建立權威的土地調查數據規范體系,保證土地調查質量,條例規定,土地調查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統一的技術規程和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制作的調查基礎圖件。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證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調查的組織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同時,為了加強領導和協調,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成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組織和領導土地調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國務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

    二是,明確調查的專業隊伍要求。條例規定,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四項條件。

    三是,明確調查的人員要求。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四是,明確接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條例規定,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土地調查人員的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作了哪些規定?

    答:土地調查成果的處理和質量控制,關系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調查工作的質量,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范調查成果的匯交、統計。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準進行。

    二是,建立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調查成果抽查制度。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四是,建立調查成果檢查驗收制度。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規范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范調查成果的公布。條例規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二是,規范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等工作。

    三是,明確調查成果的應用。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同時,條例還規定,土地調查成果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

    問:違反條例規定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性、杜絕弄虛作假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領導的責任。條例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范文

    關鍵詞:耕地資源;現狀;可持續利用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8-0057-02

    人們生存要以食物為基礎,而生存所需最基本的食物又必須從耕地中獲取。耕地是具有肥力,能生長農作物的土地,它提供著人類生產生活所必須的原料。可以說,耕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食物的“糧食”。然而,隨著近年來經濟建設的深入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口的高速增長以及農業兼營化和副業化等因素的影響,鶴崗市耕地面積逐年萎縮,耕地質量不斷下降,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將直接危及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一、鶴崗市耕地利用現狀及特點

    (一)耕地利用現狀

    2007年末全市耕地面積為432790.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29.48%,其中水田面積約41 901.1公頃,占耕地面積的9.68%;旱地面積約387 768.6公頃,占耕地面積的89.6%;菜地面積3 210.9公頃,占耕地面積的0.72%。

    (二)耕地利用的特點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以及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進步,鶴崗市耕地集約化利用水平也相應不斷提高。有關資料顯示,2007年鶴崗市耕地復種指數高達236%,全市農機總動力達7.51萬千瓦,機耕面積擴大為19 464.26hm2,占總耕地面積的89.53%,耕地保灌率達到98%以上。全市農機、農用物資使用量均有所增加。同時,復種指數的提高、耕作技術的改進和良種的推廣應用也大大地促進了耕地利用率的提高。

    近年來,鶴崗市積極探索在市場經濟和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下耕地可持續利用的新路子,充分發揮大都市近郊優勢,提出了“面向市場、依靠科技、調整結構、增收富民”的基本指導思想,在長期的實踐中探索出一條高效生態農業的發展路子,初步形成了優質糧油、優質蔬菜、特色藥果、特色花卉盆景、特色家禽家畜等優勢農業產業。通過耕地的多元化開發利用促進了全市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和社會穩定,同時也為實現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創造了條件。

    二、鶴崗市耕地利用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非農建設用地與耕地矛盾突出

    近年來,隨著全市經濟的高速發展、農業內部結構的調整,農村居民點、工礦企業、交通、水利等非農建設用地規模的不斷擴大,特別是城市建設的需要,使該市耕地資源逐年遞減。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1996年鶴崗市耕地面積為442248.7公頃;2007年鶴崗市耕地面積為432 790.6公頃,11年間耕地面積總共減少了9 458.1公頃,減少的耕地多為高產穩產的優質良田。今后,隨著經濟的深入發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鶴崗市耕地被“蠶食”的趨勢將進一步擴大。

    (二)農田環境污染日趨嚴重

    鄉鎮企業的興起,工業“三廢”大量排放及農藥、化肥的廣泛使用,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進入耕地生態系統,造成了耕地生態環境污染,農田普遍受到鈣、汞、鉻等的污染,土地質量和生產力逐年下降。再者,由于技術落后,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資源浪費大,對土地的污染破壞也較嚴重;另外,廣大農村對土地重用輕養、掠奪經營,造成農業基礎薄弱。這些現象嚴重制約著本縣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耕地資源持續利用的基本原則

    耕地資源是工農業生產中最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又是有限資源。只要珍惜耕地資源,對耕地資源進行合理的開發保護,才能保證高效節約,經濟合理和永續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資源生產率。在利用國土資源上,要充分考慮土地的現狀、耕地資源的特點、耕地資源數量、耕地資源供需關系及影響耕地資源的有關條件,提高人們持續利用耕地資源的基本原則,以滿足人類社會發展和經濟日益增長的需要。

    (一)總體布局與開發治理相結合

    耕地資源利用總體規劃是耕地資源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耕地資源利用進行宏觀調控起指導作用。只有在土地利用規劃和社會長遠規劃指導下進行安排和部署,才能保證耕地資源利用的計劃性和目的性,才能使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在統一規劃下,統籌兼顧、全面安排、揚長避短,因地制宜發揮各地區優勢。

    (二)利用與保護相結合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大力盤活存量土地,轉變土地利用方式,推進土地集約利用,是解決土地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徑。只有在利用的同時加以保護,才能使耕地資源的質量越來越高,反之,則逐漸衰竭,甚至使耕地資源上的一些資源消失或滅絕。在對耕地資源開發過程中,一定要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關系,使二者有機結合起來。

    (三)統籌兼顧相結合

    由于耕地資源具有多種功能的用途,又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人們對耕地資源的生物資源有多方面的要求。因此,在耕地資源利用上,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以滿足各個方面對土地的需要,并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四)耕地資源節約利用與集約經營相結合

    耕地資源的利用問題,既要“開源”,也要“節流”,節約用地是解決人多地少矛盾的重要途徑,也是控制耕地資源減少的重要手段。

    四、耕地持續利用保護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保護耕地資源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耕地則是基礎的基礎,建立和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全面保護耕地,是保證區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保護了耕地,就使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就為各項經濟建設提供了堅實基礎。依法加強耕地管理,確保基本農田的穩定。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加強基本農田日常動態管護和系統信息化管理工作,保護珍貴的耕地資源。鶴崗市制定了對鄉(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考核辦法,層層落實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的責任,確保了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不減少。

    (二)嚴格控制非農用地占用耕地,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與前幾年相比,鶴崗市非農建設用地所占耕地面積略有下降,但是耕地面積仍在減少,而且非農建設用地多為城鎮近郊的較好質量的耕地。因此,今后應進一步加強非農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管理,力求不占或少占耕地。如果必須占用耕地時,應通過開發耕地后備資源和土地復墾措施加以補償,做到“占一補一”,嚴禁“以質抵量”或“以量抵質”,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嚴格執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原則。

    (三)做好耕地的開發、整理和復墾工作

    土地開發和整理是耕地增加的主要來源,2003年鶴崗市通過土地開發所占新增耕地的比重達到62%。今后要把重點放到對區域內耕地總面積2/3的中低產田進行整理。通過中心村建設、退宅還耕、渠道整理特別是對田間水利設施的建設和改進,提高了土地利用率,特別是提高現有耕地的產量。通過對耕地后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內部挖掘,既能增加耕地數量,又能減輕非農建設用地和農業結構調整對耕地資源壓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耕地緊缺的矛盾。

    (四)保證耕地質量不再下降,加速中低產田的改造

    全市耕地中低產田約占耕地面積的56.1%,嚴重制約著耕地資源的持續利用。今后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保護優產高質耕地,加強以農田水利為重點的農田基本建設,改善農田小氣候,增強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在山區重點抓好梯田休整、山坡地改造、小流域治理、培肥地力等;平原區重點抓好合理深耕、平整土地,增施有機肥、改良土壤;低洼鹽堿地區要平整土地、蓄水壓堿、修臺田條田。合理深耕,發展立體種植,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物質、科技投入,發展設施農業,提高單位面積產量,是實現耕地資源持續利用的關鍵。

    第9篇:基本農田保護的條例范文

    一、美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經驗分析

    (一)美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經驗

    美國是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可以說在美國發生的一切都要依靠立法和執法這種相互制約的運作機制來進行規范和調整。在農業用地環境問題治理方面,1976年美國農業部頒布了《基本農田、牧場和林地宣言》,宣稱農業部的目標是保護基本農田,減少基本農田流失量。隨后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農田的政策,要求州或地方政府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劃定農業區域,在農業區域內禁止任何對農業生產不利的開發活動;經政府同意,某一地理區域的農場主可以自愿聯合起來,建立農業區組織,以保護好當地現有的農業用地;對農場主的農業用地規定了相比其他用途的土地更低的財產稅等。美國在恢復土地植被、增強土地肥力、減少水土流失、控制種植面積、改善耕作方法等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在農藥生產、使用和管理方面,197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新的《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和滅鼠劑法》,該法是對殺蟲劑和除草劑的全面綜合的管理規定,并第一次將殺蟲劑和除草劑劃分為通用類和限制類,與此同時,為了更有力地執行相關法律,環保總署的殺蟲劑和有毒物質辦公室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政策,來規范農藥的使用和管理,把農藥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降到最低;在淡水資源環境問題治理方面,1965年美國通過了《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之后美國國會在1972年以《清潔水法》的修正案對其做了重大修訂。修訂后的《清潔水法》加強了聯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作用和權力,為美國的水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美國農業投入品的管理經驗

    美國在發展農業的實踐中認識到科學合理地使用農業投入品是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重要環節。根據《勞工法》、《環保法》等法律法規,美國聯邦政府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農業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在登記注冊方面,美國法律規定,所有的農藥都必須在聯邦農業部登記,在使用的州注冊。1947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此后又經過幾次修訂,并于1988年經里根總統簽字頒布。除《農藥法》外,美國在《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中也涉及到農藥管理的許多內容。目前,在德克薩斯州農業廳農藥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農藥品種有萬種以上,約600種化學成分。

    根據《農藥法》和《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的規定,美國環保局頒布了《農藥和農藥器具標志條例》、《農藥登記和分類程序》、《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條例》、《農藥登記標準》等一系列農藥管理法規作為農藥管理的依據。可以說,美國擁有健全的農藥管理法規和條例,這是美國農藥管理工作成功的基礎。在農藥管理機構方面,美國的農藥管理以聯邦政府管理為主,聯邦與各州政府相互配合。其他聯邦機構如農業部、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職業安全及衛生管理局和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也被授權從事各自專業內的管理。

    (三)對農地實行稅收保護的經驗

    美國高度重視對農地的保護力度,主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成效非常顯著。稅收優惠措施主要包括對農地保留農業用途的減稅、退稅等優惠。美國許多州都采用這種農地保護方式。如196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通過了著名的《加利福尼亞土地保護法》,該法設計了利用稅收優惠鼓勵農民保護耕地的條款。據統計,大約有1500萬英畝的農地曾經參加這個計劃。

    二、德國發展生態農業的經驗分析

    (一)政府實施積極而持續的農業支持政策

    德國生態農業的發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德國政府對生態或生物農業采取補貼政策,每公頃土地每年可以得到450馬克的補助,這樣的優惠政策使德國的生態農業發展迅速。在德國政府的支持下,德國“工業作物”種植業發展較快,全國“工業作物”種植而積在1996年就超過了50萬公頃,為化工和造紙工業提供了數量可觀的原料。德國農業的發展也十分迅猛。德國農業生產效率高,農業科技含量高,機械化程度高,農產品自給率高,農民收入高。除了對生產方面,德國也資助生態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從1993到2007年間相關資助費用超過2500萬歐元。基于政策的導向,德國及歐洲農業不斷加快轉型的步伐,正在逐步轉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農業、能源農業、非農產業等四個方面,生產能力和質量不斷提高。

    (二)優化生態農業產業結構

    德國的農業發展政策是很有特色的。從1949年起到現在德國政府都把土地合并工作作為發展農業的一項重要措施,每個州及下級政府都設有專門的土地合并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有專門的預算進行這項工作。在優化生態農業產業結構方面,德國堅持用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進行調整,農場規模不斷擴大。在德國《農業法》的指導下,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和出租,這樣就使本來規模很小、生命力不強的小農場有機會逐漸轉變為規模更大的富有生命力的農場。同時,在德國制定實施《土地整治法》,對零星小塊土地進行調整,也使農場規模不斷擴大;通過調整優化,農業勞動生產率大大提高。德國糧食單位面積產量躍居歐盟第五位,糧食總產量躍居歐盟第二位。此外,德國政府還利用補貼、信貸等經濟手段來調整土地結構。按照政府規定,如果農民出售土地,則可以獲得獎金或貸款,以幫助其轉向非農產業;如果土地出租達到12年以上,每公頃租地可獲獎金500馬克。

    (三)加強對農民的培訓力度

    德國自2002年開始制定生態農業聯邦項目,在國家財政預算中有2000萬歐元專款用來發展生態農業,主要用于宣傳教育、培訓、科研開發、科學技術向應用轉化等。為了促進生態農業的發展,德國在對農民的宣傳教育、指導培訓方面加大了力度。培養農民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生產技術,從而成為家庭農場經營者、農藝師和農業技術員等;培養相當于大專水平的高級農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農業人才。德國對農民的教育渠道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正規大學或大專院校培養專門農業人才,另一種是通過進修和職業培訓達到國家對農業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為了適應德國生態農業的發展,對農民的培訓更加注重有關知識和技能的掌握。德國不同規模和類型的生態農場和村鎮已發展到8000多個,許多大學和研究部門還設置了生態農業專業。

    (四)加大對生態農產品的監管力度

    隨著禽流感、瘋牛病、口蹄疫等動物性疾病的頻頻爆發,德國政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在加強生態農業建設,發展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和有機食品方面德國政府賦予了強有力的政策手段。同時,德國還加強標準化基地建設,加強監督檢查,實行市場準入、質量追溯等制度,全程監控農產品及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培育較大的生態農業基地,采取有力措施,培植更多的綠色、無公害、有機食品著名品牌,使生態食品產業不斷壯大。德國采取兩種模式對生態農產品進行檢驗,重點檢驗生產加工過程,成品檢查作為輔助,如出現可疑情況,也會進一步對土壤和植物以及殘渣進行分析。農場必須書面紀錄產品類別、數量、銷售方向,以保證生態產品的來源有據可查。

    三、日本農業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經驗分析

    (一)日本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宣傳的成功做法

    日本非常重視環境保護的研究工作,在國內設有專門的農業環境技術研究所,相關科研人員不僅負責環境保護技術的研究和開發,還負責對政府制定環保政策提出建議及理論根據。日本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研究開發工作上投資力度是很大的,用于環保研究開發的國家財政支出由1975年的6260萬美元增加到1985年的8040萬美元。為了保護自然環境,設立了“自然環境保全法人”,允許這種公益法人買下擁有良好自然環境的土地并加以管理。除此之外,還開展“國民環境基金”活動,即通過募捐的形式使廣大國民自愿參加環境保護活動。

    (二)日本農業生態環境管理的成功做法

    日本積極研究開發低毒農藥,隨著化學工業技術的不斷進步,各種低毒農藥被開發研制成功,逐漸替代了殘留性高的農藥。1971年以后,根據修改后的《農藥管理法》,日本加強了對農藥的使用限制,對毒性大、殘留性高的農藥按《農藥管理法》實行嚴格的注冊管理制。日本下大力度保護水資源,確保農業用水不受污染。在全國范圍內,日本為271個地區修建了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對13個地區的大型農業用水的水資源進行了水質檢查及污染原因調查。在農業振興地區,對水質受到污染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66個地區實施了水源轉換。

    (三)日本農業生態環境污染治理的成功做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日本發起了土地改良運動。土地改良主要是針對被污染的土地采取排土、添土、水源轉換等措施加以修復,并對其效果進行檢驗。此外,還實施了土壤環境基礎調查以便于掌握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情況,制定了防止土壤中重金屬蓄積的管理基準,力圖把土壤污染防患于未然。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日本非常重視發展林業,1964年制定了《林業基本法》,1981年制定了《關于森林資源的基本計劃》,1986年又提出《森林行政的方向》。日本林業經營目標是通過林業機械化,不斷擴大經營規模,實現林業經營現代化;提高林業生產和經營技術,改善林業結構;穩定林產品價格,提高林業人員福利待遇等,特別強調有計劃開展人工造林活動。

    四、國外農業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經驗借鑒

    (一)提高農業環境保護無國界的認識

    無論是美國、德國還是日本,這些國家之所以在農業環境保護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不僅僅是因為他們認識到本國的資源與環境發展可持續的重要性,而是因為他們已經認識到農業環境保護是一個世界性的課題,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回避的。如日本通過“政府開發援助”計劃提供環保農業援助,應說是實現了援助國和受援國的雙方受益。我們國家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也要從農業環保無國界的認識出發,在重視本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同時,加強有關方面的國際合作,尤其是與鄰國的合作,在農業環境保護問題上實現與自然共生、與國際社會共生。

    (二)重視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

    農業生態環境的管理不應僅僅依賴于行政手段,同時也應學會和善于用技術手段即標準手段管理,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實現國際接軌的必然需要。農業生態環境與農業資源的關系是緊密相連的,如何防治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以及如何正確開發利用農業資源,是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不可缺少的內容。目前,在我國關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條例主要見于現行《農業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之中,這樣的規范不成體系,難以產生好的效果來有效抑制農業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而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就非常重視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特別在農業環保與治理方面,規定尤為詳細。因此,我們應學習這方面的經驗,盡快地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增強法律的實施效果。

    (三)充分發揮政府調控功能

    農業生態環境的建設可以說是具有很強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其供給不可能由單個人來完成,這就要求政府充分發揮其調控作用,來組織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工作的實施與開展。像日本地方農業管理部門(如農林部或農業環境經濟部)、農業決策管理部門(如農林水產省)、農民組織(如農協)、農業市場(如中央批發市場)等在農業農村中角色定位就非常準確,政府的職責和權力分明,政府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十分清楚,井然有序。政府管理主要是政策和技術管理,有強大的技術力量和隊伍。只有政府這個“看得見的手”充分發揮指引作用,農業生態環境的建設才會有序開展。政府的任務主要集中在資金的運用、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管理與規劃等幾個方面。

    (四)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

    從美國、日本和德國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來看,這些國家已經認識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有限性。資源是一國最寶貴的財富,是一個國家改善人民生活、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不斷提升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保證。日本在各方面都制定相應的開發戰略,如《農地法》、《海洋水產資源開發促進法》、《林業基本法》等,都有效地促進了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從這方面來看,我們應借鑒他國經驗,加大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提高全體人民的資源保護意識,堅持資源價值觀,抵制個人及企業浪費資源、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同時應依照國家法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土地、森林、水、礦山等資源的開發和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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