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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資源的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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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資源的概念

    第1篇:環境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物權法 環境使用權 環境保護相鄰權 不動產物權

    在可持續發展觀念下,法律傳統的變革和觀念的更新成為不可阻擋的發展趨勢 ,為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傳統的物權法理論所面臨的挑戰是非常嚴峻的。現在人們不僅意識到環境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并且由于人類長期以來對其生態屬性的忽視造成了環境資源的經濟性與生態性的劇烈沖突。在承認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前提下,人們不禁要問,對于環境的保護,物權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物權法應作出如何反應?這是我們必須關注的重大問題。

    一、環境使用權-環境資源生態屬性的物權理論

    現代民法的發展,使所有權從絕對走向相對,并產生了各種直接或間接限制所有權的規定,這些變化當然是有利于環境保護的,但是,無論是宣布一切環境資源的公有,還是對所有權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由,附加容忍他人侵害的義務、于一定限度內不行使其權能的義務、為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 ,都不能解決物權制度與環境保護的兩個根本矛盾:一是所有權對物的私人支配屬性與環境資源的公共性矛盾;二是所有權對物的代內分配與環境資源代際分配的矛盾。這兩個矛盾能否得到解決,的確是環境保護能否通過物權制度發揮作用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我以為,這兩個矛盾的存在是事實,但它并不像人們所想象的那樣無法解決,深入分析,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并物權制度不可逾越的障礙。我在此,僅討論代內分配問題 .

    1.環境資源物質形態的雙重性

    經濟學上,對于環境資源的認識是逐步深化的。在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口較少的條件下,陽光、空氣、水等環境要素都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既可以滿足人們的生存需要,又可以滿足人們的生產需要,二者之間并不產生競爭。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長,清潔的水、空氣、寧靜和陽光等環境資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漸顯露,人類的生存利益與生產利益在對環境的需求上開始產生對立并形成日趨激烈的競爭態勢,原有的權利制度已無力解決這種矛盾和沖突。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有必要對人類的兩種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通過權利的重新配置來平衡與制約人與人之間因利用稀缺性環境資源而發生的關系,既要生存,又要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 ”,使生存和發展對人類產生的效用總和達到最大化。

    環境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的總和,其物質性不容質疑。人們通常將對于人類有一定利用價值的物質稱之為資源。環境因其對人類的有用性而成為資源也是沒有異義的。但是,在不同的條件下,環境的資源屬性與一般資源的差異性或物質形態的雙重性卻很少為人們所認識。我認為,環境資源的兩種物質形態是民法與環境法得以存在的基礎,衡平這兩種形態的利益關系則是環境資源的物權保護的實質含義。

    (1)經濟形態的環境資源。通常,我們將對于人類經濟發展有用的環境要素稱為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是人類的勞動對象,是生產力的組成部分,這是人們所熟知的理論。在此,自然資源是經濟資源,我們對自然資源的理解具有經濟學上的意義,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礦藏可以開采加工……,并且這種意義上的資源還存在著稀缺性和多用性。正是由于資源在數量和品種上是有限的,資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將有限資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進行最優分配的問題。由于資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產生了多種利益的沖突,需要通過一定的規則定分止爭,這種“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質之安全利用 ”的規則就是物權法。

    (2)生態形態的環境資源。從生態學的角度,環境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它與人類通過能量流動、物質循環和信息傳遞構成共生共榮的生態系統。在此,環境資源是生態資源,我們對其理解具有生態學上的意義,森林、水流、礦藏都是生物圈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森林可以凈化空氣、水流則為水生生物提供生境、礦藏是生態系統中巖石圈的組成部分,它們的存在對于生態平衡極為重要。作為生態資源的自然環境,具有整體性和自我調節性。首先它的各個組成部分構成一個完整的系統,任何人不能獨占,也不能進行排他性消費;其次,環境資源系統是一個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復功能的結構系統,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內,這一系統具有一定的調節能力,對來自外界比較小的沖擊能夠進行補償和緩沖,從而維持其穩定性。環境資源對于人類生存的重要意義使得人們必須考慮它的生態屬性,通過建立一定的規則使其得到保護。這種以保護環境資源的整體性、自我調節性為目的的行為規則系統就是環境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環境資源的雙重形態導致了其對于人類的雙重價值,民法上的物權與環境法上的環境權分別對環境資源的不同價值予以承認并提供了保護,民法保護的是其經濟屬性,環境法保護的是其生態屬性。過去由于沒有認識到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以及保護的重要意義,物權法沒有涉及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的問題,而是由后來建立的環境法彌補了這一不足。但是,環境資源的雙重屬性在理論上的分類可能成立,而在現實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卻是密不可分的,傳統民法注重環境資源的經濟形態忽視其生態形態是造成環境問題的直接原因之一,現在雖有專門的環境立法解決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的保護問題,但它的目的實現,卻必須有賴于兩個前提:一是法律對環境資源雙重形態的承認,二是對兩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的協調機制。因此,僅有環境法的實施是不夠的,還必須有環境法與民法的協調與溝通;也還必須有物權法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承認。目前,物權法社會化表明它已承認了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但目前在立法上表現為限制所有權行使的消極承認。我以為,除此之外,還可以建立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承認的積極方式。

    2.環境容量的物權性

    如前所述,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內容,即整體性和自我調節性。在這兩個特性中,整體性已為人們所認識,所以通常人們將環境資源稱為公共資源或將環境保護作為公共利益,這一認識是正確的。也是基于此種認識,我們認為環境資源是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共有財產,我們有為世世代代保護好地球環境的義務。但是,我們同樣也認識到,保護環境并非是消極的保存環境,而是建立在對環境基本生態規律認識基礎上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那么,我們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包括那些內容呢?我認為,有兩個方面:一是對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的開發利用,如人們通常所說的開發森林草原、開采礦藏;二是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的開發利用,如人們所知道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以及采取防污措施等等。前者已由現代物權法加以規范,并且在這方面注意到了通過采取科以特別義務的方法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問題 .而后者則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事實上,環境資源的自我調節性或環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種資源,它應該能夠為物權法所承認,我在這里用“環境容量使用權”(也可簡稱為“環境使用權”)來表述這一權利 .

    環境使用權是環境利用人依法對環境容量資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一權利包含如下特性:

    (1)環境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即是以物的收益為標的的他物權,也就是“就物之實體,利用其物,以其使用價值之取得為目的之權利。 ”它包括對環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能。

    (2)環境使用權的主體一般民事主體。自然人必須在一定的自然環境條件中生存,人類既是自然界的組成部分,通過其生理作用參與生物圈的物質循環、能量流動和信息交流;同時也為自身生存和發展使用一定的環境容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同時也要排放一定的廢棄物,使用一定的環境容量。

    (3)環境使用權的客體是環境資源整體。環境容量是環境資源的整體調節能力,如我們熟知的水體對一定污染物質的降解能力、大氣對一定污染物質的稀釋能力、樹木的再生能力等等,都是整體調節能力的一部分。有時候,我們也將這種能力稱為環境的“自凈能力”或“自適應能力”。按照生態學的最小限制律 ,環境容量資源不僅是有限的,而且是相互關聯的。

    (4)環境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即無償取得和有償取得 .至于采取何種方式取得環境容量使用權,一般由環境法加以規定。同時,依法取得的環境容量可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5)環境使用權保護的目的是保持環境資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環境資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與環境容量兩者互為因果,密不可分。一定的環境容量是環境資源具有自我更新或再生能力的表現,而一定的更新或再生能力則是環境容量得以產生的基礎,也是環境容量具有持續性的保證。人類對于環境資源生態性的使用是以永續利用為目標的,環境的自適應性和自我調節功能是資源得以永續存在的源泉。所以,只有保護了環境資源的更新或再生能力才能保護環境容量,對環境容量的破壞,就是對環境資源的更新或再生能力的破壞。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說環境使用權必須以環境容量為客體,以保持環境資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為目的,否則,環境容量是不可能得到持續利用的。當然,環境使用權存在的前提是環境容量的有限性,而這種限度或初始的分配,則是由環境法來確定的。

    通過設置環境使用權制度,既可以解決長期存在的環境資源的經濟性價值與生態性價值的沖突,也可以建立民法與環境法的協調機制,在此,我所提出的亦屬初步設想,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三、拓展物權法-物權法的環境保護制度安排

    1.環境保護相鄰權

    現代各國民法中,相鄰權制度也在向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在大陸法系國家的“不可量物侵害”,英美法系的“法定妨擾”制度 .我以為,在確立環境使用權的基礎上,可以建立完整的環境保護相鄰權,使之從傳統的相鄰權制度中獨立出來。

    環境保護相鄰權是指基于環境保護的客觀要求而發生的一定范圍內的相鄰關系,是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具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相應義務。具體而言,是“就環境污染和破壞而言,權利人因行使企業的營業權,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土地經營或從事開發建設活動而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輻射、噪音、熱量、振動、地面下陷等侵害,危害鄰人身體健康和財產的,如果超過社會容許限度,則構成權利濫用、環境侵權 ”。環境保護相鄰權是一種鄰地損害防免權。它有如下特點:

    (1)相鄰范圍擴大。傳統的相鄰權是以不動產的相互毗鄰為前提而存在的。環境保護相鄰權則不一定是嚴格的土地的連接,而主要是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基于環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體性、生態的連鎖性和環境影響的廣泛性而發生的更大范圍的“相鄰” .這種“相鄰”意味著只要他人不動產的使用對自己不動產的使用產生影響,或者說對本人不動產的使用影響到他人不動產使用的整個輻射面積和空間,都可稱之為“相鄰” .

    (2)內容的廣泛性。較之于傳統的相鄰權,環境保護相鄰權的內容更為廣泛。傳統民法上的相鄰防污、防險關系,指的是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險;而環境保護相鄰防污、防險關系還包括有間接污染(二次污染或復合污染)及間接危險。

    (3)客體的生態性。法律關系的客體與自然客體不同的是,不因為是人們作用的對象而成為客體,而因為對人們有用、能定分止爭才有成為法律客體的必要,因而判斷法律客體的條件即是否對主體有益。所以我們說,法律上的客體本身就是一種利益,而物、知識產權等不過是這種利益的載體 .就環境保護相鄰關系而言,其客體當然也不能例外,即相鄰主體為充分利用其不動產所享有的利益。只不過這種利益具有生態屬性,是因為各種環境要素對于主體的一種特定利益。也是因為環境保護相鄰權客體的這種屬性,才產生了“相鄰”范圍擴大的特性。

    (4)利益的多元性。傳統相鄰關系是一種利益衡平關系,但它所調節的主要是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建立該制度的目標在于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經濟因素只是界定相鄰權的一項內容而非全部內容。在環境保護相鄰權中,主要考慮的不是怎樣利用環境要素才更具有經濟效益,而是怎樣才能滿足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如在房屋相鄰關系中,如果從經濟角度出發,可以考慮怎樣利用房屋才更具有經濟效益,也可以考慮怎樣使用房屋才能讓居住者舒適、安寧。對于舒適、安寧的考慮不僅是一種比人的物質生活需求更深層次的精神生活需求,而且還包括有深刻的道德價值 .因此,可以說環境保護相鄰權是財產性因素與人格性因素的復合,是法律價值與道德價值的雙重體現。

    (5)權利的復合性。環境保護相鄰權與一般相鄰權一樣,是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的經濟權利與消極權利的復合。同時,它還具有基于環境保護的要求而出現的特殊權利的復合。其復合性可以歸納為:第一,物權調整規范與行為禁止規范的復合;第二,私法權利形態與公法權利形態的復合;第三,財產性權利與人格性權利的復合;第四,法定性與約定性權利的復合 .

    物權法上規定環境保護相鄰權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過處于環境保護相鄰關系的主體間的互相制約來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減少環境糾紛,和睦相處;同時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環境。

    2.不動產物權法制度

    環境資源是人類生存的物質基礎,而土地是環境資源的載體,為利用土地行為確定范圍和條件則是物權法的核心內容。迄今,人類的一切活動都還必須以土地為基本場所,人類的生存也還無法離開由土地所提供的各種動植物,關于土地資源配置的法律制度仍然是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在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一切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它理所當然應成為不動產物權法的終極關懷。

    以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為核心

    目前,我國民法理論與日本民法在不動產物權關系上采取了相同的觀點,都承認房屋相對于土地具有獨立性,認為房屋具有獨立的交換價值,能夠單獨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因此,在不動產的諸多定義中,我們通常使用《日本民法典》第86條的規定,即不動產為土地及其定著物。而在《德國民法典》中,第94條規定與動產相對應的概念是土地,建筑物以及尚未與土地分離的出產物都是土地的組成部分。在這里,土地的概念是抽象的,既包括土地的物理成分,又含有法律權利。這與英美法中的關于不動產的定義相似 .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我國物權法應采用德國法的規定,因為這種物權制度的設計突出了土地作為自然資源的主導地位,并使土地所有權人的意思成為決定土地利用方式的關鍵因素 .

    從土地的抽象概念中,還可以引申出另一個廣義的概念,作為自然資源的土地包括地下資源(地殼資源)和地表資源(生物圈資源)兩大部分,前者屬于不可更新資源;后者屬于可更新資源 .土地是自然資源的載體,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也是利用土地的過程,對土地的利用必然會影響到其它自然資源,也會使生態系統發生變化。不可更新資源是沒有自我恢復和增殖能力的資源,對其不加限制的使用將導致其枯竭;可更新資源則是在生態系統的平衡范圍內具有一定的自我恢復和調節能力,得以更新,若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其更新能力不復存在,地表資源就會逐漸退化,直到滅絕。因此,在物權法中確立一種環境意識是十分必要的。土地面積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和質量的差異性決定了利用自然資源的難度。根據各國經驗,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是建立在嚴格執行科學規劃的基礎之上的,所以物權法作為強行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應該將土地利用嚴格控制在遵守包括土地規劃在內的環境保護規劃的范圍之內,將科學合理的環境保護規劃作為確定是否構成“權利濫用”的標準。傳統民法理論中關于不動產的概念也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被賦予新的含義。

    第2篇:環境資源的概念范文

    1.1可持續交通系統

    可持續發展思想從提出到現在也只有10余時間.但它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并為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所接受。‘、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帥基于這種思想.考慮可持續發展思想在交通系統中的具體體現.可以提出可持續交通系統的概念。即滿足下面條件的交通系統稱為可持續交通系統:在推動交通系統發展與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在強調交通網擴張的同時,注意對交通系統的監管.尤其是交通需求和交通行為的管理;交通系統在滿足運輸需求的同時.又能符合社會經濟生態復合系統長期持續發展的需求。

    城市交通系統是城市發展的基礎設施.它擔負著城市中的客、貨運輸任務、是影響城市環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的城市交通系統正處于發展階段.如何避免走西方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可持續交通系統的提出不失為解決這一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選擇正確的系統目標是我們交通系統規劃、決策、實施的關鍵所在。

    1.2交通系統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城市化進程日益加快,與此同時.城市交通系統也得到了迅速發展。盡管城市交通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滿足了人們增長的交通消費需求.促進了城市的繁榮,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財富。但是隨之而來的是道路擁擠、事故頻繁、大氣和噪聲污染以及石油危機等等。這些都對城市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破壞。有關資料顯示〔2〕,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汽車排出的污染物占大氣污染物總量的60%以上;交通噪聲占城市環境噪聲的70%以上;汽車能源消耗約占各種運輸方式能源消耗的70一80%,占石油消耗量的40一70%〔2〕。另外.城市交通占地也是一大問題(以美國為例,城市面積的28%被公路、車輛占用)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交通系統在經濟發展的推動下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國建設資金少、人口多、管理技術水平落后,使交通系統有著嚴重的不足.它主要表現在:¹具體基礎設施薄弱。車多、路少、道路擁擠、交通堵塞現象嚴重。從統計資料顯示.近幾十年來城市道路的年平均增長率不足5%、而城市中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年增長率一直保持在10%以上〔4〕;º交通污染嚴重。由于城市機動車保有量的高速增長.嚴重污染了城市大氣環境。以北京市為例.改革的十幾年來.大氣中的氮氧化合物增加了近一倍.超過了國家標準的20%〔伙»交通結梅變壞各種車輛之間的不合理增長是城市交通供需緊張、道路擁擠、交通堵塞的一個重要原因

    2交通環境容量及交通環境承載力

    2.1交通環境容量

    可持續交通系統要求交通系統在滿通需求的同時,不以破壞生態環境、影響資源持續利用為前提。這樣,就要求在環境允許的范圍內發展交通運輸,只有將交通對環境、資源的破壞限制在環境的自我恢復能力以內.才可能最終實現交通的可持續發展。為此我們引出了交通環境容量(TraffieEnvironmentalCapaeity,TEC)的概念。

    在環境科學中.環境容量是指某環境單元所能容納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量〔6〕。在此、可以這樣定義TEC:交通環境容量是指在人類生存、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不致受害的前提下,某一交通環境所能容納交通系統排放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量或其利用環境資源的最大使用量。廣義的環境資源觀中.環境容納污染物的能力即環境的自凈能力也是一種環境資源、從這個角度講.TEC就是交通環境允許交通系統使用環境資源的最大值。

    TEC可以劃分為兩類:¹交通環境污染容量。指環境對交通系統排放的污染物.如CO、CH、NOx等的最大負荷量;º交通環境資源容量。指環境提供給交通系統的環境資源.如土地、石油等的最大使用量。TEC是環境容量(V)的一部分,可以表達為:

    TEC=戊•V式中:a為交通環境容量在環境容量中所占的比重系數

    TEC是一個總量特征值.它受以下因素的制約:¹交通系統所在的社會環境特征.如城市的功能劃分、產業結構、交通需求等等;º交通系統所在的自然環境特征.如氣候、水文、植被狀況、自然環境本底值等;»交通系統所在環境的質量目標。

    2.2交通環境承載力

    由于TEC的限制.交通環境所能負荷的交通總量是有限的。交通系統發展需要利用環境資源.并向環境排放一定數量的污染物。環境對交通系統的負載能力我們稱之為交通環境承載力(TraffieEnvironmentalCarryingCapacity,TECC)。當TEe確定的情況下.TECC主要取決于單位交通量的排污強度和資源耗費量.它同微觀的技術水平緊密相連。此外.由于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排污強度、資源耗費量以及交通供給量是不同的,所以環境對不同結構的交通系統來說,其承載力也是不同的。

    TECC也可以劃分為交通環境污染承載力和交通環境資源承載力。例如,交通系統中的土地占用問題。對于一個區域來講.其可供交通系統作用的土地面積是有限的,一般不會超過區域總面積的30%(東京的道路面積占用率為23%.紐約為25%,漢城為18%)〔5〕,否則將制約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土地對交通系統發展的制約正是交通環境資源承載力的一種表現。最后.有一點應該注意的是.TECC是一種動態變化的能力。短期來看,這種承載力是不變的.是現有經濟技術水平下的現實承載力二但從長遠角度看,它隨著經濟技術水平的提高而上升,是一種潛在的承載力。

    2.3意義

    TEC和TECC的提出、對我們進行交通規劃、決策和控制具有深遠的意義。TEC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中.環境可以提供給交通的最大資源量,它是一個總量指標.這樣交通系統發展的資源耗用量應以TEC為上限。在交通發展所需的環境資源中,其環境供給量與交通系統需求量缺口最大的必然是交通發展的限制因子.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交通系統發展的規模和速度。也是基于此點,我們認為在一定時間內交通總量存在它的預警值,一旦實際交通總量超過了預警值,將會導致環境質量的惡化、環境資源供給量下降.最終制約交通系統以致全社會的發展進程。

    與TEc相對應,T耳cc反映了環境與交通微觀層次上的制約機制。由于受士Ec的限制.環境對交通系統有著一定的承載能力.環境對各類交通設施、交通工具的負載量直接體現了TECC。當然,由于社會的技術水平制約,反映在單位交通設施或交通工具不同的環境資源耗用量上,它同TEC相結合則可規劃出特定條件下的TECC。對于交通系統來說,存在著多種滿足TECC的交通結構,不同類型的交通結構所提供的交通運輸能力是不同的.與社會發展所需的交通供給相聯系、我們可以實現既滿足環境制約又滿足社會需求的交通結構的優化。總之.基于可持續交通思想提出的TEC與TECC,給我們研究交通系統提供了一種新思路和新方法.也體現了現代可持續發展觀念在交通發展上的貫徹實現。

    3應用

    可持續交通是一種前途廣闊的交通發展模式.而交通環境容量的交通環境承載力突出反映了環境對于交通的限制作用.揭示了可持續發展中交通子系統與環境子系統的制約機制。其實際應用主要在如下幾個方面:

    3.1觀念更新

    TEC與TECC兩個概念的提出、將環境作為一種現實的約束條件.應用到交通系統的規劃中去.有助于形成實現交通可持續發展的新的思路,是一種交通發展觀念上的突破。

    3.2交通系統規劃

    兩個概念的提出為交通系統.首先是城市交通系統發展規劃提供了另外一種新的決策依據。

    3.2.1交通總量控制

    由于一定區域內交通環境容量是有限的、這使實施區域交通總量控制成為必要。我們由前面提到的交通環境限制因子計算交通環境承載力的閉值(Fs)、同我們通常研究交通總量控制的交通道路承載力(Fr)和交通經濟承載力(Fe)相比較.得到可持續交通中控制的交通總量(F)應為:F=Min(Fs,Fr.Fe)這也是實施道路規劃、車輛增長率控制的根本依據。Fs、Fr、Fe的具體確定將另文說明。3.2.2交通結構優化可持續交通系統的目標應放在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生.那么它的功能是滿足社會發展產生的交通需求。從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環境對不同結構的交通系統的承載力是不一樣的,在滿足社會交通需求的各類交通結構中.必能找到一種對環境影響最小的交通結構,從而實現可持續交通系統中的結構優化。我們建立一個初步的交通結構模型來描述它。Mins(Ni),Y)0簇Ni(mi)OniN式中:Ni代表交通結構對第i種交通工具的分配量;S代表交通排污總量或交通資源耗用總量,為Ni的函數;Y代表總的交通供給量.為Ni的函數;Q代表社會總的交通需求量;n;,mi分別為社會對第i種交通工具需求的上下限量。運用該模型可以計算出合理交通結構中各類交通工具的理想保有量。當然,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由于單位交通工具的排污量和資源占用量的下降,加之社會對交通需求的變化.交通結構亦要隨之改變。

    第3篇:環境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 環境資源 公共管理 產權 租賃 排污權

    資源是人類進行社會經濟活動所需要的生產要素的總稱,自然資源是其中最為基礎的組成部分。但傳統理論只注意到了土地、礦產、風力、水能等自然資源對經濟活動的貢獻,沒有注意到自然環境以承受廢物排放的形式對生產的參與。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 (Arthur Cecil Pigou)提出了外部性理論,并據此指出了企業向自然環境排放造成的外部成本應由企業承擔。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自然環境容納和承受氣態、液態、固態廢棄物和光、噪聲、輻射等污染物質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環境做為排放物“倉庫”參與企業經濟活動的觀念開始確立起來,環境資源的概念應運而生。如何認識環境資源,如何搞好環境資源管理,這是一個世界范圍的新課題。

    一、產權問題對環境資源管理市場化的困擾

    市場經濟是交換經濟,交換的前提是健全的產權制度。當代市場經濟通行的產權規則要求產權是明晰的、可以自主轉讓的,而且必須得到有力地保護。如果產權制度不建全,必將導致對經濟資源占有、使用、處分和管理的混亂。但是,政府在總量控制原則下,把環境資源以排污權形式配售給廠商時,卻出現了產權問題的困擾。

    第一,把排污權視為所有權所遇到的問題。如果廠商從政府手中購得的是環境資源的所有權,則必然會導致兩個后果,其一,政府對排污權的調整會造成干預和剝奪廠商私人財產的問題。其二,政府會因排污權售盡而喪失環境資源,至少是大部分喪失。環境資源一旦脫離政府控制,被私人壟斷性擁有,其后果無論對生產還是生活都是可怕的。

    第二,把排污權作為使用權所存在的矛盾。在我國排污權交易實踐中,使用權人是無權處分使用對象的。這與我國農戶不能將承包土地進行轉讓的道理一樣。排污權制度的生存與活力就在于其市場交易性,使用權與轉讓權的沖突對環境資源市場化管理的影響是巨大的。另外,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本身就存在著眾多爭議,很不規范,不能將排污權這種新興事物也拖到這種混亂當中。

    二、用租賃關系來解釋、引導和規范排污權交易這種環境資源的市場化管理模式

    可以把環境資源的產權和管理問題簡化歸集為四種基本情況(如下圖所示)。第一種,產權關系模糊不清,不加以界定,也沒有適當的管理。第二種,產權歸國家所有,政府進行行政性和計劃性管理,符合法理一般認識,但是缺乏效率,效果差。第三種,把產權分化到私人,借助市場機制自由調整環境資源,這種做法必然涉及到代際公平、市場準入等一系列問題,同時也背離了環境資源的強公共性,即使在技術上能夠實現,也必然導致社會矛盾和嚴重環境問題。以上三種情況已經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落選了”。第四種情況,是與當代公共管理市場化進程相一致的國家所有,市場化管理模式。我們探討的環境管理市場化進程中的產權問題就集中在這里,為了解決這種產權矛盾,又不影響環境資源管理市場化的實現,可以引入租賃理論。

    環境資源的產權和管理問題簡化歸集示意圖

    第一、可以非常清晰地界定環境資源市場化管理過程中的產權歸屬問題。產權清晰不僅要求所有權明確,而且要求各利益相關方在所有權行使中的地位和權能清楚具體。租賃理論考慮到了排污權的期限性、付費性、可讓渡性和所代表環境資源的可歸還性(環境再生和自凈能力使排污權到期后國家的環境資源不發生實質性減少)等特點,把環境資源界定為國家所有,符合民眾的基本認識和根本利益;同時把廠商購置、使用和轉讓排污權的行為界定為環境資源的租賃權,借助成熟的法律理論解釋了較為抽象的新事物,并凸現了環境的資源性。

    第二、可以明確廠商對環境資源的權屬內容,確保外部性內部化,規范環境資源的使用。租賃人只能在約定的期限、權限和范圍內使用租賃標的物,并履行付費義務。把排污權界定為租賃權,其權利內容的內涵和外延自然就清楚了,其付費性也無需再討論,廠商傳統生產過程中存在的環境負外部性也會因交納租金而自然實現內部化。

    第三、借助租賃契約,可以實現政府對環境資源的新型管理。租賃關系歸根結底是一種契約關系,契約是私權的表現,是市場機制的重要外在形式,契約化管理是當代新公共管理引入企業管理機制和發揮市場作用的一個重要方向。借助契約,政府可以在一般租賃關系的基礎上設定與環境資源管理相適應的事項和內容,以更多地體現鼓勵生產和維護環境安全相統一的環境資源管理目標,并盡可能的使行政事務民事化,市場化,消除傳統公共管理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

    環境資源是一種全新的經濟資源類型,環境資源管理屬于當代公共管理的范疇,并呈現著明顯的市場化發展趨勢。為了確保環境資源管理市場化的良性發展,必須正視和解決廠商購置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問題,可以借助租賃和租賃權轉讓理論來認識和引導排污權制度,排污權初次配售是政府將環境資源依合約租賃給廠商的過程,排污權轉讓交易是環境資源承租人經特定手續將租賃權轉讓給受讓廠商的過程。環境資源的租賃和租賃權轉讓實現了環境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政府作為出租人借助期限性租賃契約調整環境資源的使用情況,并以所有權人和民眾代表的雙重身份對承租人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管理。

    參考文獻:

    第4篇:環境資源的概念范文

    目前法學界對法律關系的定義、性質、內容和類型存在著不同的看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到底什么是法律關系,確定法律關系的標準和依據到底是什么,“法律關系”術語中定義的“法律關系”與法律中規定和控制的各種關系即法定關系是什么關系,這些問題已經成為法律關系理論如何發展改進的基本理論問題。為了追問法律關系,即對法律關系追根求源,我們不妨從現實生活中遇到過千萬次的三種活動入手,通過3個最簡單的案例進行關系分析。

    第一個案例,賣馬(物)案: 在國家有關法律調控范圍內,某甲將自己的一匹馬(物)賣給某乙獲得某乙的一筆錢(物),某乙將一筆錢付給某甲買到某甲的一匹馬。(本案簡稱為賣馬案)

    案例分析如下: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如下明示的因素:某甲、某乙、馬、錢、賣、買,可以概括為特定人、物、行為等3種要素。另外還存在如下隱藏的因素:國家法律、其他人,可以概括為國家、不特定人等兩種要素。由上述3種明示因素,形成如下6種直接的關系:(1)某甲與某乙的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2)某甲與馬、某乙與馬的關系,某甲與錢、某乙與錢的關系,即人與物的關系;(3)馬與錢的關系,即物與物的關系;(4)賣與買的關系,即行為與行為的關系(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5)某甲與賣、某乙與買的關系,即人與其行為的關系;(6)買(賣)與馬(錢)的關系,即行為與物的關系。另外還存在如下6種間接的關系:國家法律與某甲、某乙、馬、錢、賣、買的關系,即國家法律與人、物、行為的關系,共計3種關系;其他人(即不特定人)與某甲、某乙、馬、錢、賣、買的關系,即其他人與特定人、物、行為的關系,共計有3種關系。

    概括起來,上述賣馬案例中起碼包括5種要素和12種關系。對上述案例,傳統的法律關系理論即債權關系理論,一般只涉及3種明示的要素(主體人、客體物和買賣行為或給付行為)而忽略兩種隱藏的因素,只研究1種直接的關系,即甲與乙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或者將上述案例中行為與行為的關系、人與行為的關系納入人與人關系的范疇,而忽略人與物的關系、物與物的關系、行為與物的關系以及6種間接的關系,其結論是:在賣馬案中反映的(或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因買賣行為所產生的買主與賣主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筆者必須指出的是:第一,法學家在分析上述案例時,按照自己的研究范式(包括自己心中的理念和標準),對各種要素和關系進行清理與歸納,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應該允許別人按照其他研究范式對各種要素和關系進行清理與歸納;第二,傳統法律關系理論在分析上述案例的法律關系時,采取抓主要矛盾或突出要點的方法,忽略隱藏的因素及由其所產生的關系,特別是忽略物與物之間的關系,這種研究方法在某些特定條件和形勢下具有優點和好處,但不一定適用于其他條件和形勢;第三,法學家或傳統的法律關系理論突出或強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等于否定其他要素或關系的存在;第四,上述結論即“在賣馬案中反映的(或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因買賣行為所產生的買主與賣主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的較為全面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在賣馬案中反映的(或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因買馬和賣馬行為所產生的買馬人與賣馬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這種說法實際上已經肯定人與物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這兩種關系;第四,傳統的法律關系理論之所以在上述賣馬案中只強調人與人的關系,是因為他的思維模式是認為人遠比物重要、人與人的關系遠比人與物的關系重要,以至于可以達到忽略物的存在和忽略人與物關系的存在的程度。

    第二個案例,占用土地案: 在國家有關法律調控范圍內,某甲占有并耕種自己所有的土地(物)。(本案簡稱為占用土地案)。

    案例分析如下: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如下明示的因素:某甲、耕種、土地,可以概括為特定人、物、行為等3種要素。另外還存在如下隱藏的因素:國家法律、其他人,可以概括為國家、不特定人等兩種要素。由上述3種明示的要素,形成如下3種直接的關系:(1)某甲與土地的關系,即人與物的關系;(2)某甲與耕種的關系,即人與其行為的關系;(3)耕種與土地的關系,即行為與物的關系。另外還存在如下6種間接的關系:國家法律與某甲、耕種、土地的關系,即國家法律與特定人、行為、土地的關系,共3種關系;其他人與某甲、耕種、土地的關系,即其他人與特定人、行為、物的關系,共3種關系。

    概括起來,上述占用土地案例中起碼包括5種要素和9種關系。對上述案例,物權法中的對物關系說,認為存在著人對物的法律關系。但在我國占主流地位的法律關系理論即物權法中的對人關系說,采取了與在上述賣馬案例中債權關系論不同的作法,即只強調一種明示的要素(主體人或特定人)和一種隱藏的要素(其他人或非特定人)而忽略另一種明示的因素(客體物即土地),只強調一種間接的關系,即土地所有人與其他人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或者將上述案例中人與行為的關系納入人與人關系的范疇,而忽略人與物的關系、行為與物的關系以及其他間接關系,其結論是:在占用土地案中反映的(或調整的)法律關系,是所有人享受其所有權的行為與其他人不得干擾該行為所產生的所有人與其他人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筆者必須指出的是:第一,法學家在分析上述案例時,按照自己的研究范式(包括自己心中的理念和標準),對各種要素和關系進行清理與歸納,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不應采取雙重標準;第二,物權法中的對人關系說在分析上述案例的法律關系時,采取突出隱藏因素和間接關系的方法,即突出物權主體與其他人的關系,忽略直接關系,特別是忽略耕地所有人與耕地之間的人與物的關系,這種研究方法是維護法律關系只是人與人的關系的理論的產物;第三,法學家或物權法中的對人關系說突出或強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否定其他關系的存在,特別是人與物的關系的存在;第四,上述結論即“在占用土地案中反映的(或調整的)法律關系,是所有人享受其所有權的行為與其他人不得干擾該行為所產生的所有人與其他人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的較為全面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在占用土地案中反映的(或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因土地所有人占用其土地的行為與其他人不得干擾該占用土地行為所產生的土地所有人與其他人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這種說法已經肯定人與物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這兩種關系;第四,物權法中的對人關系說之所以在上述占用土地案中只強調人與人的關系,是因為他的思維模式是認為人遠比物重要、人與人的關系遠比人與物的關系重要,以至于可以達到忽略物的存在和忽略人與物關系的存在的程度。

    第三個案例,射殺候鳥案: 在國家有關法律調控范圍內,某甲射殺一只候鳥(是一只遷徙于美國與中國之間的候鳥)(本案簡稱為射殺候鳥案)。

    案例分析如下: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如下明示的因素:某甲(射殺人)、射殺、候鳥,可以概括為人、物、行為等3種要素。另外還存在如下隱藏的因素:國家法律(國際條約)、其他人,可以概括為國家(國家社會)、不特定人等兩種要素。由上述3種明示的要素,形成了如下3種直接的關系:(1)某甲與候鳥的關系,即人與物的關系;(2)某甲與射殺的關系,即人與其行為的關系;(3)射殺與候鳥的關系,即行為與物的關系。另外還存在如下6種間接的關系:國家法律(國際條約)與某甲、射殺、候鳥的關系,即國家法律(國際條約)與人、物、行為的關系,共3種;其他人與某甲、射殺、候鳥的關系,即其他人與特定人、物、行為的關系,共3 種。

    概括起來,上述射殺候鳥案中起碼包括5種要素和9種關系。對上述案例,在我國認為環境資源法只能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主張,一般只強調一種明示的要素(主體人或特定人)和一種隱藏的要素(其他人或非特定人)而忽略另一種明示的因素(客體物即候鳥),只強調一種間接的關系,即射殺候鳥的人與其他人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或者將上述案例中人與行為的關系納入人與人關系的范疇,而忽略人與物的關系、行為與物的關系以及其他間接關系,其結論是:在射殺候鳥案中反映的(或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射殺人的射殺行為與其他人所產生的射殺人與其他人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筆者同樣可以指出:第一,法學家在分析上述案例時,按照自己的研究范式(包括自己心中的理念和標準),對各種要素和關系進行清理與歸納,這是可以理解的,但這種清理與歸納不應背離或否認最基本的事實和關系;第二,在分析上述案例的法律關系時,采取突出隱藏因素和間接關系的方法,即突出射殺人與其他人的關系,忽略直接關系,特別是忽略射殺人與候鳥之間的人與物的關系,這種研究方法雖然有利于維護環境資源法只能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主張,但卻不利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環境資源法的宗旨;第三,法學家或環境資源法只能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主張突出或強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否定其他關系的存在,特別是人與自然(環境資源)的存在;第四,上述結論即“在射殺候鳥案中反映的(或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射殺人的射殺行為與其他人所產生的射殺人與其他人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的較為全面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在射殺候鳥案中反映的(或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射殺候鳥的人的射殺行為與其他人所產生的射殺候鳥人與其他人之間的人與人的關系”,這種說法已經肯定人與物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這兩種關系;第四,環境資源法只能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主張之所以在上述射殺候鳥案中只強調人與人的關系,是因為他的思維模式是認為人遠比物重要、人與人的關系遠比人與物的關系重要,以至于可以達到忽略物的存在和忽略人與物關系的存在的程度。

    通過上述三個案例的分析可知,現實的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由法律所控制、調整的關系即法定關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控制的行為與法律控制的行為之間的關系、法律控制的行為與該行為的發動者之間的關系、法律控制的行為與該行為的作用對象之間的關系、法律控制的行為的發動者與法律控制的行為的發動者之間的關系、直接關系與間接關系等。這些關系也可以分別稱之為法律行為之間的關系、權利義務之間的關系、主體和行為之間的關系、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系、客體和行為之間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直接關系,當事人和相關人之間的間接關系等。如果用主體、對象和行為這三個要素對上述各種關系分類,可以概括為:行為與主體的關系,行為與對象的關系,行為與行為的關系,主體與主體的關系,對象與對象的關系。如果用權利(義務)、主體、客體這三個要素對上述各種關系分類,可以概括為:權利(義務)與主體之間的關系,權利(義務)與客體之間的關系,權利(義務)與權利(義務)之間的關系,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客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如果用人、物這兩個要素對上述各種關系分類,可以概括為:人與人的關系,人與物的關系,物與物的關系。按照上述的分類標準,說法律關系是指行為與行為的關系(簡稱為行為關系)、權利(義務)與權利(義務)之間的關系(簡稱為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意味著僅僅是人與人的關系。無論是按照上述何種分類法,都包含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物)的關系。

    由于現實的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關系非常繁多復雜,為了突出和抓住主要矛盾、主要性質、主要環節、主要問題即主要關系,必須對各種關系進行歸納、取舍。所謂理論研究和理論抽象,主要是對復雜矛盾和問題進行選擇、取舍、提煉、加工的過程。法律關系理論就是對現實的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進行選擇、取舍、提煉、加工的產物,是抓主要矛盾、主要性質、主要環節、主要問題即主要關系的結果。由于不同學者頭腦中存在著不同的觀念和意識即研究范式,對主要矛盾、主要性質、主要環節、主要問題即主要關系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對復雜矛盾和問題進行選擇、取舍、提煉、加工的角度和方法不同,結果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范疇,即:有的將主體與主體之間的人與人關系確定為法律關系,如目前在我國占主流地位的法律關系理論;有的將主體人與客體物之間的人與物關系確定為法律關系,如《新大不列顛百科全書》認為產權是“政府所認可的或規定的個人與客體之間的關系”,[40]即產權是指人作為主體與物這種客體間的關系。因此,過去的法律關系理論,特別是法律關系的定義,是以往學者對現實的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進行選擇、取舍、提煉、加工的結果。現實的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是形成法律關系理論的淵源,是先有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即法定關系才后有法律關系理論,而不是先有法律關系理論后有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更不能用主觀選擇的法律關系去否定客觀存在的法定關系。是現實的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決定法律關系的定義及法律關系定義的發展變化,而不是倒過來,由既有的法律關系理論和定義決定現實的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將法律關系定義為主體人與主體人之間的關系,主要是環境資源問題不突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不嚴重、人與自然關系不惡化的時代的產物,主要是按照“人與人的關系”這一研究范式對當時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進行選擇、取舍的產物,沒有否定也不可能否定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人與自然的關系,更不能用這種法律關系的定義來否定當代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人與自然的關系。隨著當代環境資源問題的惡化和環境資源保護事業的發展,當現實的環境資源法律規定、環境資源法律現象和環境資源法律案例中出現和形成大量的、各種各樣的人與自然關系時,正確的作法應該是用實踐檢驗以往的法律關系理論和法律關系定義,修正其不足和缺陷,而不宜用以住的法律關系理論和法律定義,去否定、化解在現實的環境資源法律規定、環境資源法律現象和環境資源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大量的、各種各樣的人與自然關系。如果說某些法律關系理論中的法律關系定義沒有包括人與自然關系,這只能說明這些法律關系理論和法律關系定義本身的缺陷、不足和適用范圍的狹窄,而不能說明當代環境資源法中不存或不調整在人與自然的關系。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人與自然的關系,正如有些法學家有理由將人與人的關系視為法律關系一樣,我們也有理由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一種法律關系。科學的、邏輯嚴密的法律關系理論應該能夠解釋豐富多彩的法律規定、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使法律關系向法定關系靠攏,促進法律關系的不斷豐富和發展,而不應該束縛、壓制現實法定關系的不斷豐富和發展。

    二、環境資源法律關系

    (一)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的概念

    筆者認為,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是由環境資源法的規定和實施所確認、形成、變更和消滅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或者說是指由環境資源法律規定、控制(又稱規制)的行為(即環境資源法律行為,簡稱環境法律行為)所形成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作用于“社會和自然這一綜合體”、環境資源法從靜態到動態的過程和結果,是包括環境資源法律秩序在內的環境資源法律價值得以表現和實現的形式。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人與自然的關系納入法律關系的范疇,重視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系。

    對這一概念分析如下:

    1.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是在環境資源法律框架范圍內由具體法律行為所形成的一種廣義的法律關系

    說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是由環境資源法的規定和實施所確認、形成、變更和消滅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表明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是在環境資源法律框架范圍內由具體法律行為所形成的一種廣義的法律關系。“法律的規定”表示在環境資源法律框架范圍內:“法律的實施”表示出現了某種法律行為:“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表示是一種廣義的關系。法律規定和控制的一種環境行為形成一種環境資源法律關系,不同性質的環境行為形成不同的環境資源法律關系,幾種環境行為形成幾種環境資源法律關系。

    第一,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是指在環境資源法律框架范圍內所形成的關系,即在現有的環境資源法規制范圍內的關系;不是指環境資源立法關系,即不考慮法律本身和立法者(國家立法機關)與該法律所規制的要素之間的關系。立法活動、法律本身和立法者當然與該法律所規制的要素之間存在某種間接關系,但這是所有法律部門(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環境法等)的共性問題,是另一層次的關系;將這類立法關系與該法規制范圍內所產生的關系放在一起,將使法律關系產生混亂。例如,有人違反環境保護法關于禁止向河流排放有毒廢物的規定,由該行為形成的法律關系包括行為人與河流的關系即人與自然的關系。但是,有學者在分析此案例中的法律關系時認為,向河流排放有毒廢物不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而是人與人的關系,理由是先有法律禁止人向河流排放有毒廢物,所以這是人與人的關系。他的意思是,因為是先有人制定了法律,所以有人向河流排污是立法者與排污人之間的關系即國家機關與排污人之間的行政關系。這就是將法律關系與立法關系混到了一起。按照這種邏輯,在分析買賣雙方的法律關系時,可以認為,買賣活動中的法律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為是先有法律對買賣活動規定了準則,所以這是立法者與買賣人之間的關系即國家機關與買賣人之間的行政關系。法律分析的常識告訴我們,離開現有的法律框架去分析法律關系,往往得出貌似有理其實荒唐的結論,甚至走向否定或混淆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和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的特點的歧路。例如,在上述向河流排污案中,你可以跳出現有的法律框架,從立法的角度,以先有人制定法律為理由,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即排污人與河流)的關系,說成是先有立法者與排污人的關系,然后再有排污人與河流的關系,最后得出實際上或實質上只存在人與人的關系的結論;別人也可以按照你的思路進一步追根求源,以立法者(即人)歸根到底是大自然進化的產物,或以立法者存在著與大自然的關系為理由,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即排污人與河流)的關系,說成是先有立法者與大自然的關系,再有立法者與排污人的關系,再有排污人與河流的關系,最后得出實際上或實質上只存在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結論。因此,記住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分析法律關系十分重要。

    第二,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是由具體法律行為所形成的關系。環境資源法的實施或實行,包括守法、違法和執法,必然意味著出現某些具體的法律行為。行為包括狀態,即所有行為都表現為一定狀態,即行為包括動作行為與相對靜止的行為,狀態是一種相對靜止的行為或相對平衡的行為。說某物或某事處于某種狀態,就是指某物或某事處于一種相對靜止的行為或相對平衡的行為。具體法律行為是由法律所規制的現行法律行為,包括動態行為、相對靜止狀態的行為、享受權利行為、履行義務行為、積極行為、消極行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侵權行為、作為和不作為等行為。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的核心是具體法律行為,沒有具體法律行為便沒有法律關系。一種具體的環境行為形成一種環境資源法律關系,不同具體法律行為形成不同的環境資源法律關系,侵權行為所形成的是一種單獨的環境資源法律關系。在環境資源法律關系中,要特別注意區別單向性的行為和雙向性(或互動性)的行為,債權法律關系是由兩種雙向性(或互動性)的行為(如買和賣)形成的法律關系,而環境權、自然資源權(所有權和使用權)法律關系則是由一種單向性行為形成法律關系,由侵犯債權、物權或環境權、自然資源權(所有權和使用權)環境資源權利)這類侵權成為形成的實際上是與原有法律關系不同的另一種法律關系。

    第三,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是一種廣義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理論中的“法律關系”概念是對法律規定、控制(簡稱規制)的各種關系的選擇、概括和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概念中的關系并不等于法律、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在法律關系理論產生、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有一種理論將法律關系定義為僅僅是主體人與主體人之間的關系或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文將這種法律關系稱為狹義的法律關系,將主張法律關系理論的學者稱為狹義的法律關系學派;另一種理論認為法律關系既包括主體人與主體人之間的關系或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包括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或人與物的關系,本文將這種法律關系稱為廣義的法律關系,將主張廣義的法律關系的學者稱為廣義的法律關系學派。

    在環境資源法律、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物與物的關系、人與物的關系。調整論主張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行為形成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即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既包括主體之間、客體之間、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人與人之關系或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又稱主體與主體之間、客體與客體之間、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人與自然的關系。也就是說,環境資源法律關系中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廣義的法律關系。如果有些人硬要堅持認為,環境資源法中規定的主體人和客體自然(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不能成為環境資源法的法律關系,筆者不能不遺憾地指出,這種法律關系理論無法解釋環境資源法的實踐,因而是不適用于環境資源法的法律關系理論。

    2.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是指該法律關系構成各要素之間形成的各種關系

    第5篇:環境資源的概念范文

    一、傳統會計固有的缺陷

    傳統會計理論側重于從人類經濟活動的角度,著眼于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來反映監督企業資本及其運作,沒有將企業外部環境及其帶來的經濟問題納入會計理論與實踐,缺陷集中體現在:

    1、會計循環過程及內容不完整。傳統會計只局限企業微觀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價值反映出來,缺乏將涉及環境經濟作為會計要素加以確認,使得會計循環過程及內容不完整。

    2、狹義循環成本概念不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因為成本的經濟實質是價值耗費與補償的有機統一,人類勞動消耗需要補償,資源消耗同樣需要補償。傳統狹義循環成本概念立足于企業微觀本身,只量化人造成本,而對自然資源的損耗和破壞忽略不計,其后果是企業對自然資源的無償占用,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虛增盈利,難以達到人類社會與企業可持續發展要求。

    3、對環境成本和收益計量的弱化,制約了環境信息的披露。傳統會計模式基本上只能提供能用貨幣計量、并予以準確衡量的財務信息。而環境帶來的經濟問題經常存在外部,很難用貨幣準確計量。因此傳統會計模式不能解決對外部成本的定量估價、由誰支付等問題,不能反映和控制環境資源的耗費與補償問題,難以滿足社會各方面對環境信息的需要。

    二、建立環境會計的現實意義

    在綠色意識日益加強的歷史背景下,發達國家將環境污染嚴重的項目轉移到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目前我國每年廢氣排放量115億立方米,廢水排放量近400億噸,食品、生活用品等都可能對人們的健康造成危害,環境破壞和污染已經十分嚴重。我國一直使用行政手段對此進行調節,但收效不大,原因就是缺乏經濟作用,因此建立環境會計,使用經濟手段來調節污染者和被污染者的利益已經迫在眉睫,建立環境會計的意義十分重要。

    1、建立環境會計是經濟可持續發展和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實施企業環境會計協調企業與環境資源的關系,不僅為整個社會經濟創造了可持續的環境資源條件,也為企業自身發展創造可持續的環境資源條件;其次,可以減少或避免企業因違反各種環境政策、法規而造成的不良影響,有利于企業的正常持續經營;再次,可以改善企業的現象,從而帶來無形收益。

    2、引入宏觀的本循環概念,確認環境成本和收益會計要素,有利于企業全面正確地考核企業的真實業績,從而使企業結構和行為優化,有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

    3、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對環境信息的需求。環境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有:政府環保部門,政府其他決策部門(特別是經濟決策部門)、企業的投資者和債權人、企業管理當局,他們需要了解環境信息并作出相應的決策和評價。

    4、有利于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公平性。今年來有許多發達國家的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不斷將那些污染嚴重和破壞掠奪自然資源的項目搬到發展中國家,有人稱之為“環境剝削”。企業環境會計可以有效的制止這一不公平的國際經濟活動。

    三、環境會計的發展現狀及問題

    在會計領域里,有越來越多的會計專家把環境問題和會計理論結合起來研究,形成環境會計理論,我國征收的礦產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殖稅等,充分說明我國開始重視環境問題,并對建立環境會計體系奠定了良好基礎,但環境會計的發展仍然存在著以下問題:

    1、環境會計的目標定位過高。由于環境涉及面廣,計量復雜,需要社會各方面采取多種有效措施予以支持,進行聯合研究,由于缺乏共識和研究角度的差異,環境會計的構建和實物的開展難以進行。顯然,環境會計目標定位不高,反而有利于環境會計框架的建立和實務的開展。

    2、環境會計信息使用者要求不迫切。由于傳統會計沒有將自然資源的價值列入會計計量要素。因此,社會公眾和資源自然管理當局不能建立正確的環境資源價值觀。

    3、過于追求理想化的環境會計模式,完全套用傳統會計的歷史成本、貨幣計量、復式記賬等模式,難以找到建立環境會計的理論突破口。

    四、建立環境會計的建議

    1、我國應確立環境會計的行政隸屬關系。由于我國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為了有利于管理,有利于計算各個企業的環境利用和破壞的成本,在環境保護部門主管下,由企業應按期向環保局提供環保核算資料;同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國家資產管理的部門,負責對自然資源的定價,并將其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考核,核實社會自然資源總量,核定自然資源的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等,與環保部門共同監督管理。

    2、修訂會計法。盡管我國已經頒布了環境保護方面的多項法律文件,也頒布了會計法,但在現行的會計法中沒有涉及環境方面的內容,建立我國的環境會計體系,會計法必須增加環保方面的內容,對增加的環保項目進行選擇,從急需解決的項目入手,保障環境會計的推廣和執行。

    3、環境會計的核算原則。環境會計可以以歷史成本法、現行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機會成本法等予以計算,但由于環境會計要求企業站在社會的角度考慮企業的業績,以社會效益與社會成本相匹配為標準,得到社會的認可或處罰,因此環境會計在一般會計原則之上應遵循預警性原則、社會性原則、政策性原則、道德性原則和多種計價基礎原則。

    4、環境會計帳務的設置,可以在現有的企業會計科目基礎上,增設與環境有關的會計科目。如自然資源耗費、環境污染損失、環境保護支出、環境保護收益等科目。利用計算機技術,增設按業務統計分類的方法,實現對每筆業務進行日常處理的同時計入環境會計賬戶。

    5、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企業在日常核算的基礎上,通過編制環境報告、環境資產負債表、環境成本明細表、環境損益表來反映企業環境成本狀況及企業的社會效益、社會成本,使社會能夠通過分析,掌握和了解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情況,便于政府管理部門對全社會環境資源狀況進行評價考核。

    第6篇:環境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生態旅游內涵;生態旅游定義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07)01-0067-05

    [收稿日期]2006-10-30

    [作者簡介]吳楚材(1936-),男,湖南寧遠人,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生態旅游理論與旅游開發研究,E-mail:znstly@126.com;吳章文(1940-),女,湖南慈利人,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生態旅游理論與資源深度開發研究;鄭群明(1972-),男,江西泰和人,講師,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生態旅游規劃與開發;胡衛華(1978-),男,湖南湘陰人,講師,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生態旅游與資源開發。

    1 生態旅游的起源

    國際旅游界普遍認為生態旅游的思想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其雛形是“生態性旅游(ecologicaltourism)”,是1965年赫特澤(Hetzer)在反思當時文化、教育和旅游的基礎上提出的旅游發展思路而正式把生態旅游(ecotourism)作為一個獨立的術語是由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生態旅游特別顧問謝貝洛斯?拉斯喀瑞(Ceballos―Lascuráin)于1983年提出的。他認為:“生態旅游就是前往相對沒有擾或污染的自然區域,專門為了學習、贊美、欣賞這些地方的景色和野生動植物與存在的文化表現(現在和過去)的旅游。”他強調生態旅游的區域是自然區域。但是,直到1992年“聯合國世界環境和發展大會”,在世界范圍內提出并推廣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和原則之后,生態旅游才作為旅游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地研究和實踐。但由于各國發展的情景各不相同,對生態旅游的理解也大相徑庭。特別是近年來國內外對生態旅游內涵的辯論已使生態旅游由理想的云端跌落到“泛化”的邊緣,生態旅游應該是一種哲學、一種理念、一種態度、一個標識還是一種產品?也許都是,也許都不完全是。從旅游的本質上來看,旅游是一種經濟活動、一種文化活動、一種社會活動,但歸根到底,旅游是一種經濟活動,由于其巨大的經濟效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大力發展旅游產業。因此,認識生態旅游的本質和內涵也不能脫離經濟的本質,不能脫離市場的需求,不能離開旅游者的動機,不能忽視旅游的目的。

    2 國內外生態旅游研究概述

    生態旅游的思路從提出至今僅有40年,在全球環境危機、人們“生態覺醒”的大背景下,生態旅游的思路對旅游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參與其中的國家、組織和機構也非常多,主要有科研保護和非政府組織、多邊援助機構、發展中國家和旅游業內部等等。而一些國際性的組織和機構參與其中,并廣為推崇是生態旅游大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國際生態旅游協會從1991年起與華盛頓大學合作,面向社會提供生態旅游的教育和培訓服務,還通過創辦論壇和專題討論會,提供最新的生態旅游發展趨勢和各種規劃管理方法。世界旅行旅游理事會從1994年起創立“綠色環球21”(Green Globe 21)生態旅游認證標準體系,從1999年起開始獨立運作,全球有超過1500家企業或機構得到認證,并形成了一定的共識。澳大利亞生態旅游協會制定的NEAP(The National Ecotourism Accreditation Program)生態旅游認證體系已在世界局部地域采納。2002年,澳大利亞生態旅游協會與“綠色環球21”共同制定了《國際生態旅游標準》,2004年經過重大修改提出了11條原則。世界自然基金會則更多地致力于環境脆弱區域的生態旅游實踐,在全球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在發展中國家產生了良好的影響。經過40多年的研究,國際上初步形成了生態旅游的3大核心理念:保護、負責任和維護社區利益。

    生態旅游的思想是在20世紀80年代隨著全球生態旅游熱潮的興起而進入中國的,但真正受到國內重視是在1995年。1995年1月,中國旅游協會生態旅游專業委員會在中國科學院西雙版納熱帶植物園召開了第一屆“中國生態旅游研討會”,首次倡導在中國開展生態旅游活動。之后,1996年在武漢、1997年在北京召開的生態旅游或可持續旅游研討會,大大推動了生態旅游的發展,尤其是國家旅游局將1999年確定為“’99生態環境游”,更是將生態旅游推向。短短的10年中,“生態旅游”成為中國最時尚的名詞,變成旅游市場營銷的“法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也呈現出其內涵先天不足的問題。自生態旅游的概念進入中國后,國內一批科研機構相繼對此進行了研究和實踐。一些組織和機構主張編制生態旅游的規范和標準,以達成共識,促進生態旅游的開展,目前已推出《中國生態旅游推進行動計劃》(中國生態學會旅游生態專業委員會)、《生態旅游區標準》(中國科學院和國家環保總局)等。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森林旅游研究中心則致力于環境資源的研究,并主張在生態旅游的開發中廣泛應用,以體現生態旅游真實的魅力。目前其空氣負離子、植物精氣、森林小氣候等研究成果開始廣泛應用,并得到了一定的認同。但由于國內從事生態旅游的研究機構較多,且各研究機構的學術背景差異較大,因而在闡述生態旅游概念和內涵時也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也由于其內涵的模糊和多樣,生態旅游在進入市場以后更是成了“萬能的標簽”,在實踐應用中非常混亂,無所適從。

    3 生態旅游的概念及辨析

    生態旅游的定義提出至今已有23年,但其內涵界定依然模糊。據不完全統計,國際上與生態旅游相關的概念有140多種,包括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世界銀行以及澳大利亞、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旅游機構提出的生態旅游概念。國內學者提出的概念也有近100種。但至今還沒有令大多數人信服的統一的定義,這些概念的表述或層次不同,或出發點不同,或范圍不同,或陳述的角度不同,或要達到的目標不同。目前生態旅游定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各定義所著眼的角度和層次不同,生態旅游的概念與其他概念含糊交叉。其原因是由于在過去的23年中,眾多不同的組織和機構為了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的區域實踐著各自認為“最佳的”生態旅游模式,由于其重視生態旅游的原因和目的各不相同,于是對生態旅游的理解也大相徑庭。另外,大部分概念存在著將目的和手段混而論之的情況。例如,在強調可持續發展的同時,指出要實現環境與文化負面影響 的最小化與正面經濟影響的最大化,實際上后者正是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表現;再如環境教育,不管是為了滿足旅游者的需求還是為了降低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實際上也都是實現可持續目的手段。此外,與生態旅游幾乎同一時期出現的相關概念和詞匯也很多,如自然旅游(nature tourism)、荒野旅游(wildernesstourism)、探險旅游(adventure tourism)、可持續旅游(sustainable tourism)、綠色旅游(green tourism)、替代性旅游(alternative tourism)、與環境資源相適應的旅游(appropriate tourism)、科考旅游(scientific tourism)、文化旅游(cultural tourism)、無負面影響的旅游(10w.impact tourism)、農業旅游(agro tourism)、鄉村旅游(rural tourism)、軟旅游(soft tourism)等等,由于這些概念本身也不完善,因而極易造成概念的混淆。正如奧朗姆斯(Orams)所說“生態旅游的概念就像是畫在沙灘上的一條線,其邊界是模糊的,而且被不斷地沖刷、修改”。目前關于生態旅游的概念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3.1 保護中心說

    這類概念認為“生態旅游=觀光旅游+保護”,其核心內容是強調對旅游資源的保護。認為生態旅游應強調保護,要求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應保護自然、保護資源、保護文化。

    其代表定義有美國生態旅游協會做的界定:保護環境和維護當地居民良好生活的負責任的旅游。也有國內學者認為:生態旅游是在利用自然資源供人們觀賞的同時,又對自然環境進行保護的一種活動。

    生態是生物與環境之間關系的總和,旅游是“人一地”之間的關系總和。這類概念是完全保護主義者的觀點。旅游是有動機、有目的、有行為的,這類概念沒有考慮旅游者的旅游動機,而認為生態旅游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這與旅游者為了愉悅、享受、求知、體驗等的出游動機背道而馳。這類概念提醒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要保護旅游環境、保護旅游資源,但旅游資源涉及天空、山川、海洋、水域、生物、城市、文物等非常廣泛的范圍和部門,旅游部門、旅游者提出保護根本起不了作用,更何況目前對各類資源和環境的保護有眾多的法律法規,保護的實現必須通過執法和嚴格的管理,而不是通過旅游者。如果旅游時強調保護,生態旅游就僅僅是一種理念,是無法以一個獨立的體系在實踐中操作的。

    3.2 居民利益中心說

    這類概念認為“生態旅游=觀光旅游+保護+居民收益”,其核心內容是增加當地居民收入。認為生態旅游應在保護的基礎上開展,而且旅游組織者和旅游者有義務為增加當地居民的收入而做出應有的貢獻。

    代表定義有國際生態旅游學會做的界定:生態旅游是為了解當地環境的文化與自然歷史知識,有目的地到自然區域所做的旅游,這種旅游活動的開展在盡量不改變生態系統完整的同時,創造經濟發展機會,讓自然資源的保護在財政上使當地居民受益。郭岱宜也認為:生態旅游除了是一種提供自然游憩體驗的環境責任型旅游之外,也負有繁榮地方經濟、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同時尊重與維護當地部落傳統文化之完整性的重要功能。

    旅游是一個勞動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產業,能提供大量的工作崗位,增加當地的就業機會。從旅游業的經濟本質來分析,所有旅游活動均能產生經濟效益,旅游者從客源地來到目的地,均能帶來巨大的物流、能流和資金流,均能為當地經濟繁榮產生一定的影響,直接或間接為當地居民帶來收益。如果因此而界定當地居民有收益的旅游就是生態旅游,那么生態旅游與大眾旅游沒有本質區別,也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從生態旅游詞面理解,與居民利益也毫無關聯。

    3.3 回歸自然說

    這類概念認為“生態旅游=大自然旅游”,其核心內容是回歸大自然。認為生態旅游就是回歸大自然,只要旅游者走進大自然的懷抱就屬于生態旅游的范疇。

    代表定義有庫臺(Kutay)做的界定:生態旅游就是直接或間接促進保護并支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自然旅游。世界旅游組織做的界定:生態旅游是以生態為基礎的旅游,是專項自然旅游的一種形式。強調組織小規模旅游團(者)參觀自然保護區,或者具有傳統文化吸引力的地方。澳大利亞國家生態旅游戰略中做的界定:生態旅游就是涉及對自然環境的解釋和教育的自然旅游,該旅游按照生態可持續的方式經營。也有國內學者認為:生態旅游是人們開始追求一種回歸自然、自我參與式的旅游活動,渴望與大自然融為一體,體驗“天人合一”的高雅享受。

    這類定義將生態旅游的范圍擴大到所有的戶外旅游,包括探險旅游、登山旅游、科考旅游、度假旅游、休閑旅游等多種類型,擾亂了人們習慣了的旅游類型體系,給旅游者造成認知和識別上的混亂,讓機會主義者將生態旅游的標簽隨處粘貼,這也正是前些年生態旅游泛用、泛化、泛濫的主要根源。例如,登山應屬于專項旅游范圍,但在這類定義中,將登山也歸為生態旅游,這就造成了認識和市場的混亂。從內涵來看,這類概念的內涵是空洞的,其不但沒有促進旅游的發展,反而是旅游研究的一種倒退!給旅游組織者造成混亂。

    3.4 負責任說

    這類概念認為“生態旅游=負責任旅游”,其核心內容是旅游者應對環境承擔維護責任。

    代表定義有布諾斯(Brouse)做的界定:生態旅游是一種“負責任的旅游,旅游者認識并考慮自身行為對當地文化和環境的影響”。國際生態旅游學會在其后對生態旅游定義簡化時也強調了負責任,認為“生態旅游就是在自然區域里進行的、保護環境同時維持當地人福利的負責任的旅游”。也有國內學者認為:“生態旅游是在自然環境中,對生態和文化有著特別的感受并負有責任感的一種旅游活動”;“生態旅游是一種對自然環境負責的旅游形式,它有助于旅游區域自然環境的保護”。

    作為社會的一員,全體有能力的公民均應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道德、民俗的限制、約束的責任和義務,均應對自己的行為及其產生的后果負責任。從這個意義來看,負責任不應作為旅游當殊的部分進行強調或放大,因而“負責任旅游”對生態旅游的開展并不具備可操作性,該類定義與生態旅游毫無關聯性。

    3.5 原始荒野說

    這類概念認為“生態旅游=原始荒野旅游”,其核心內容是生態旅游開展的區域是在人跡罕至的原始荒野區域。

    代表定義有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的研究人員伊麗莎白布(Elizabeth Boo)做的界定:生態旅游必須以“自然為基礎”,它必須涉及“為學習、研究、欣賞、享受風景和那里的野生動植物等特定目的而到受干擾比較少或沒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區域所進行的旅游活動”。有國內學者也認為:生態旅游是人們帶著某一特定的目的,到受干擾較輕微的地區或 未受污染之自然地區旅游。

    人跡罕至的區域包括大森林、大沙漠、大戈壁、大雪原和孤島等,這些區域有些氣候環境十分惡劣,有些不適合人類生存(沙漠、戈壁、雪原);有的地段輻射強(戈壁、沙漠),有害于人體健康;甚至在森林中也有些植物群落對人體健康有害。該類定義涉及的范圍太寬泛,目標不明確,無法真正在實踐中落到實處。提出這一觀點的大多為歐洲學者,由于歐洲整體環境較好,其研究的環境沒有普遍性。例如,在沙漠、戈壁環境中,放射性強、小氣候惡劣,基本不適合人類的生存,更不用說理想的生態環境了,旅游者根本無法獲得舒適的休閑、度假享受目的。一般情況下,人跡罕至的地方生態環境好,對城市居民有吸引力,但不能旅游的地域也很多。因此,這類定義不科學、不全面,缺乏普遍性。

    4 生態旅游概念的泛化與濫用的后果

    由于缺乏權威的生態旅游概念,以至于社會上“偽生態旅游”招搖過市,大行其道。“生態旅游”的概念被嚴重泛化,幾乎任何一種與自然資源有關的旅游活動均被貼上了“生態旅游”的標簽,不少地區的生態旅游并不“生態”,從規劃、開發、管理到經營,很大一部分沿用大眾旅游的模式,且鮮有顧及開發對資源的負面效應。

    生態旅游的泛化主要表現在景區開發和旅游經營過程中,把生態旅游泛化成自然旅游。自然旅游以滿足旅游者需求,獲得最大經濟利益為主要目標,而生態旅游以生態、社會和經濟綜合效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因此,相對于自然旅游,生態旅游需要強調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和環境資源的特殊性。是否在旅游開發過程中充分地利用環境資源為生態旅游服務,同時又通過生態旅游活動的開展改善了環境,提高了環境的抗壓力,應作為衡量生態旅游成功與否的標尺。然而在中國,一些人對環境資源知之甚少,卻打著“生態旅游”的旗幟,干著破壞生態的行為。生態旅游被演化為一種市場營銷的手段,很多旅游企業通過“刷一層綠漆(greenwashing)”來迎合市場的需求,獲得競爭優勢。部分開發商狡猾地利用“生態旅游”這個時髦詞,其目的是為了中飽私囊,他們以利潤最大化和自利為主導思想,投其所好地討得客戶的歡心,吸引旅游者,并沒有將環境資源深入地開發出來為游客服務,更沒有在旅游開發中體現維護環境的功能。甚至一些景區管理部門唯利是圖,往往打著“生態旅游”的招牌,大肆在景區內開發游樂項目。這是完全背離生態旅游的初衷的。曾經有權威調查顯示,國內有22%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因開展“生態旅游”而受到破壞,11%的生態旅游資源出現退化,44%的存在垃圾公害,12%的出現水污染,11%的有噪聲污染,3%的有空氣污染。這些問題的出現很大程度上與缺乏統一規劃、盲目開發、游客嚴重超載、人造景觀和設施泛濫等因素有關。這樣的生態旅游名不副實,使人們對生態旅游本身產生質疑。

    其實,在歐美等發達地區,人們并沒有像國內這么熱衷于對生態旅游的追逐,生態旅游也并不是高于一切的旅游形式,而是普通旅游的一種類型。但由于全世界至今還沒有生態旅游統一的定義,加上“生態旅游”一詞在全國范圍內濫用,使大家感到生態旅游是一個很虛的東西,難于落到實處,大多數人對生態旅游無所適從。總體而言,目前生態旅游還只是一種理念,一種空中樓閣,難于在實踐中操作,有必要對生態旅游的內涵進行明確的界定。

    5 生態旅游的內涵

    要界定生態旅游的內涵,首先就要理解什么是環境?什么是生態?什么是旅游?就應了解生態旅游產生的大背景,從旅游市場、旅游動機、旅游產品、旅游目的出發,著眼于實踐操作來界定其含義,使生態旅游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具有可操作性。

    5.1 環境、生態、旅游的內涵

    從理論研究與實踐分析,生態旅游的內涵與環境、生態、旅游等概念是緊密聯系、息息相關的。有必要分析環境、生態、旅游的實質,從而幫助理解生態旅游的內涵。

    環境是一個廣泛的概念,環境是客體,其類型是由主體決定的。通常我們所說的環境是以人類為中心,描述人類與周圍一切事物和因素之間的關系,人周圍的事物統稱為環境。

    所謂生態是指生物與環境之間相互關系的總和。生態是以生物為中心而言的。

    旅游是一項經濟性強的文化活動,也是一項文化性強的經濟活動,旅游的定義也很多,世界上公認的旅游的定義是“艾斯特定義”,即“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各種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導致,并且不牽涉任何賺錢的活動。”總體而言,旅游的概念是描述“人一地”之間的關系。

    生態旅游,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生態”+“旅游”,而“生態”和“旅游”均有特定的含義,都有規范的概念。從其含義來理解,生態旅游定義的核心應該是描述“旅游者與旅游目的地環境之間”的關系。

    5.2 生態旅游產生的大背景

    生態旅游的提出是在20世紀60年代初,生態學家認識到人類對自然的破壞會遭到報應,是一個時代“生態覺醒”的產物。環境學者、生態學者、林學家、生物學家、醫學家等紛紛投入其中進行深入研究,認識到城市的熱、光、電、放射性、化學污染、灰塵、細菌等環境因子已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健康和生存,人們意識到“城市不是人類最佳的生存環境”,并提出了相關的理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城市水泥沙漠理論(如熱輻射、光輻射、放射性輻射等)、人壽命的長短、健康的好壞與居住地物種數量的多少成正相關理論、“人體血液中缺乏氧氣是萬病之源”理論、城市環境污染危害人體健康理論等。這些理論的提出為生態旅游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人們渴望“回歸自然,返璞歸真”,生態旅游應運而生。

    5.3 生態旅游的動機

    人們為了解除城市惡劣環境的困擾,尋求人類最佳生存環境,在那里去度假休憩、保健療養娛樂。

    5.4 生態旅游的主要客源

    城市和集中居民區的居民。

    5.5 生態旅游開發的最佳地域

    以城市為中心,30―50公里為半徑,為第一生態旅游圈。這一圈基本離開城市,擺脫了城市困擾。第二生態旅游圈是以城市為中心,50―100公里為半徑。這一圈污染少,生態環境受破壞少,一般距城市1小時左右車程,是較理想的生態旅游地域。第三生態旅游圈是以城市為中心,100―160公里為半徑,這一圈生態環境好,在交通方便的地區驅車2小時即可以到達,宜開發為2日游的休閑度假地。

    5.6 生態旅游資源

    優越的生態環境是人們追求的目標,良好環境的生態旅游區是人類生存的理想空間。生態旅游的賣點是各種優越的環境資源,主要包括清新的空氣、清潔的水體、高濃度的空氣負離子、植物精氣含量高的樹種配置、舒適的小氣候、空氣細菌含量少、沒有噪聲污染、放射性輻射劑量水平合適等。

    5.7 生態旅游的定義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生態旅游是城市和集中居民區的居民為了解除城市惡劣環境的困擾,為了健康長壽,追求人類理想的生存環境,在郊外良好的生態環境中去保健療養、度假休憩、娛樂,達到認識自然、了解自然、享受自然、保護自然的目的。這種旅游叫做生態旅游。

    第7篇:環境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水經濟模型水產業產出現代水經濟

    沒有任何一種資源,對人類至今的發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也沒有任何一種資源,將對人類未來的發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這種資源,就是水資源。水資源對社會、經濟與環境的發展已經顯現出其絕對重要的地位,一種新的經濟形態———“水經濟”,已經開始展現在人們的面前。

    1水經濟系統

    從有生產活動開始,人類就在不停地探索利用水資源創造財富的途徑,這些途徑日益得到拓展,時至今日,人類在自覺和不自覺中根據區域的水資源條件已經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經濟系統,我們稱圍繞水資源屬性建立的經濟系統為“水經濟系統”。

    2水資源

    大家都知道“石油經濟”的概念。但是,對于人類而言,水比石油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水具有比石油復雜得多的資源屬性。認識水的復雜資源屬性,對于形成現代水資源價值觀念,建立現代水經濟系統,意義重大。

    2.1按水資源用途劃分的屬性

    (1)水的自然資源屬性。水資源的自然資源屬性是指其作為生產過程的投入要素所體現的特征。與鐵礦作為投入物經過冶煉和加工以后,能成為鋼材、鐵等生產資料和其它如汽車、水管等消費品等一樣,水經過提煉和加工以后能成為工業用蒸餾水和生活消費用的飲用水、洗漱水等。當然,水還可以作為工農業生產過程中其它必不可少的直接或間接投入物。水資源的這些屬性,表現的是其自然資源屬性,它能為人類提供效益,能夠產生經濟價值。

    (2)水的資產屬性。水的資產屬性,是指僅僅通過水的所有權的運用便能為所有者帶來經濟效益所體現的特性。當某一社會單元取得一定的水域的所有權后,便能將其作為生產的工具,為產權(使用權)所有者帶來經濟效益。水的資產屬性有如鐵路、公路、土地,但比它們具有更加復雜的特點,如一定的水域不僅可以作為交通運輸的資源,還可以作為養殖業、水力發電等工農業生產的重要工具,水的這種特性與其自然資源特性的重要區別在于,它在生產過程中不是被直接消耗掉,而是像工業生產的設備和廠房一樣,其物質形態并不會被直接轉移到產品中,而是通過占用方式將其價值逐步轉移到產品中。與工業生產設備一樣,水資源在作為資產使用時,由于水質在降低,水的使用價值也在降低。就像企業的資產在經營過程中要通過修理、更新來實現保值增值一樣,水資源的保值增值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水的環境資源屬性。自然環境可以接受、分解、還原、轉化人類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和其它有害影響,從而滿足人類的生產和發展的生態需求。這是環境作為一個系統所表現出來的資源特性,它已經超出了自然資源的范疇。自然資源所具備的這部分特性,環境和生態學家們稱其為環境資源特性。它包括依托自然資源的物質實體產生的景觀的可觀賞性與舒適性(景觀優美性)、環境容量與其自身的調節(分解、轉化廢棄物)能力。水具備以上環境資源定義的所有屬性,這一屬性的意義在于它能為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提供服務功能。

    (4)水的生態資源屬性。水資源還具備與人類生產生活間接相關或無關的生態功能。這部分生態功能表現為:水不僅是生命的構成要素,而且是包括生命系統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維持的必備要素。所有的自然生命體都包含水,所有的自然生命系統需要水來維持,部分非生命系統缺乏水將會退化。在沙塵暴肆虐、土地大面積沙漠化、人類付出慘痛代價的今天,人們開始意識到水的生態資源特性對人類發展的重要意義。

    2.2水資源的經濟學特性

    (1)系統性。以上使用特性不僅構成一個復雜的經濟學系統,涉及經濟學的供給、需求與市場、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均衡、邊際效用等問題,還涉及目前的前沿學科和理論,包括資源環境經濟學、可持續發展經濟學等。系統性決定水經濟理論研究與實踐的復雜性。

    (2)稀缺性。理論上說,任何資源都具有稀缺性,對于水資源而言,存在現實的稀缺(中國北方的水資源狀況)、潛在的稀缺、結構性稀缺和季節性稀缺四種情況。稀缺性為發展水經濟提供了基礎。

    (3)競爭性。表現在同類廠商之間對水資源的競爭性使用和水資源在不同用途之間的競爭性(作為自然資源投入和作為資產、環境資源、生態資源之間的競爭性)。競爭性決定了水資源產權理論與實踐研究的必要性。

    (4)兼具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特性。水作為生態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特性決定了政府在水經濟系統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而水作為自然資源和資產的準公共物品特性決定市場機制在水經濟中的地位。

    3水產業

    水產業是水經濟的主體。根據水資源的用途,水產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從水的自然資源屬性發展的水產業,包括水利工程、自來水供應、其它水產品、節水技術和產品等,作為現代水產業的重要構成部分,節水技術和產品是現代水經濟未來的重點發展領域。

    (2)從水的資產屬性發展的水產業,包括水電工程、水產養殖、水運、港口、碼頭、運動、休閑、水權價值評估與交易等。其中,運動、休閑、水權價值評估與交易是現代水經濟未來重點發展的領域。

    (3)從水的環境資源屬性發展的水產業,包括房地產、旅游、水環境監測與評估、污水收集、處理、水體修復、水生態保護與恢復等技術、產品和服務,其中非接觸性旅游、水環境監測、污水收集、處理、水體修復、水生態保護與恢復等技術、產品和服務是現代水經濟未來的重點發展領域。

    (4)從水的生態資源屬性發展的水產業,包括綠化、植被建設與恢復、濕地保持與再造、地下水保護等。這類水產業都是未來發展的重點領域。4水產業的產出

    4.1水產品和服務

    水產品和服務與一般產業的產品和服務具有相同的特性,水產業的這部分產出具有完全的私人物品特性。因此,具有完全的市場化特征。由于它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產業,一般國家都采用的是政府壟斷經營的方式,但是,這種經營是按照市場化的機制在運作。

    4.2水環境質量

    傳統觀念上,人們一般認為水環境是產業的投入要素,人們并沒有認識到,水環境資源在可以作為生產過程的投入或消耗的同時,就像制造業使用的鋼材本身就是冶金行業的產品一樣,現代經濟系統中水環境質量本身就是產品和服務,并且存在現實的市場需求。

    4.3生態平衡

    以水作為重要一環的生態系統的平衡,是一種標準的公共物品。人類從事的生態保護與恢復活動,是關系全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活動,水環境的生態效益是一種社會效益。作為水產業的重要產出內容,生態系統的恢復必須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和社會公眾的參與。

    5政府與市場的作用

    5.1政府的作用

    包括:水資源產權的所有權屬國家和集體所有,各級地方政府的水務管理部門行使該權利;水資源的使用權實施部分市場化的原則;政府保留水資源用于生態保護的使用權,并行使生態保護的一切職能;確定不同水域的功能,制訂水資源產權相關法律和規劃;制訂一般水產品和服務產業的市場運作規則;建立水資源產權交易市場和污水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水資源“使用者付費”機制,控制水資源的定價權,利用價格調節水資源的使用,并獲得水資源使用收益;建立水環境“受益者付費”機制,獲得水環境收益;建立水環境“保護者受益”機制;建立自然資源與環境資源和生態資源在使用上的優化配置機制;建立水資源(包括水環境)使用監督機制,行使監督職能;建立水資源價值評估體系和水資源價值核算體系。

    5.2市場的作用

    包括:按相關法律和規劃配置水資源的使用權;由供求關系和價值規律決定水產品和服務的供應數量和價格;優化配置水環境保護資源,包括資金、技術、資本、人力資源等;刺激技術進步機制。

    6現代水經濟

    6.1傳統水經濟

    傳統水經濟,是主要是圍繞水資源的自然資源屬性和資產屬性而建立的經濟系統。傳統水經濟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七個“強調”和七個“忽視”:強調由自然資源屬性所體現的經濟價值,忽視其環境和生態資源價值;強調直接效益和直接費用,忽視間接效益和間接費用;強調利用,忽視開發和節約;強調占用,忽視保值增值;強調自然資源產權,忽視環境資源產權;強調產品價值,忽視資源價值(產權價值);強調政府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忽視市場的作用。

    6.2現代水經濟

    現代水經濟,是圍繞水資源的屬性體系建立起來的具有可持續發展特征的經濟系統。現代水經濟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九個方面:經濟價值與環境生態價值并重,強調可持續發展;直接效益、間接效益、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并重;開發、節約與利用并重;自然資源產權和環境資源產權并重;在水資源配置中政府和市場的作用并重;形成自然資源與環境資源和生態資源在使用上的優化配置機制;形成水資源價值評估體系;注重水資產的保值增值,形成良性循環機制;建立水資源價值核算體系。

    7結束語

    水資源具有復雜的資源屬性和經濟學屬性體系,現代水經濟也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經濟系統,本文只是對其系統的結構進行了初步的探索。由于現代水經濟在國民經濟系統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對環境和生態具有復雜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對水經濟系統的深入系統研究已經迫在眉睫。

    參考文獻

    第8篇:環境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水經濟模型水產業產出現代水經濟

    沒有任何一種資源,對人類至今的發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也沒有任何一種資源,將對人類未來的發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這種資源,就是水資源。水資源對社會、經濟與環境的發展已經顯現出其絕對重要的地位,一種新的經濟形態———“水經濟”,已經開始展現在人們的面前。

    1水經濟系統

    從有生產活動開始,人類就在不停地探索利用水資源創造財富的途徑,這些途徑日益得到拓展,時至今日,人類在自覺和不自覺中根據區域的水資源條件已經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經濟系統,我們稱圍繞水資源屬性建立的經濟系統為“水經濟系統”。

    2水資源

    大家都知道“石油經濟”的概念。但是,對于人類而言,水比石油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水具有比石油復雜得多的資源屬性。認識水的復雜資源屬性,對于形成現代水資源價值觀念,建立現代水經濟系統,意義重大。

    2.1按水資源用途劃分的屬性

    (1)水的自然資源屬性。水資源的自然資源屬性是指其作為生產過程的投入要素所體現的特征。與鐵礦作為投入物經過冶煉和加工以后,能成為鋼材、鐵等生產資料和其它如汽車、水管等消費品等一樣,水經過提煉和加工以后能成為工業用蒸餾水和生活消費用的飲用水、洗漱水等。當然,水還可以作為工農業生產過程中其它必不可少的直接或間接投入物。水資源的這些屬性,表現的是其自然資源屬性,它能為人類提供效益,能夠產生經濟價值。

    (2)水的資產屬性。水的資產屬性,是指僅僅通過水的所有權的運用便能為所有者帶來經濟效益所體現的特性。當某一社會單元取得一定的水域的所有權后,便能將其作為生產的工具,為產權(使用權)所有者帶來經濟效益。水的資產屬性有如鐵路、公路、土地,但比它們具有更加復雜的特點,如一定的水域不僅可以作為交通運輸的資源,還可以作為養殖業、水力發電等工農業生產的重要工具,水的這種特性與其自然資源特性的重要區別在于,它在生產過程中不是被直接消耗掉,而是像工業生產的設備和廠房一樣,其物質形態并不會被直接轉移到產品中,而是通過占用方式將其價值逐步轉移到產品中。與工業生產設備一樣,水資源在作為資產使用時,由于水質在降低,水的使用價值也在降低。就像企業的資產在經營過程中要通過修理、更新來實現保值增值一樣,水資源的保值增值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水的環境資源屬性。自然環境可以接受、分解、還原、轉化人類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和其它有害影響,從而滿足人類的生產和發展的生態需求。這是環境作為一個系統所表現出來的資源特性,它已經超出了自然資源的范疇。自然資源所具備的這部分特性,環境和生態學家們稱其為環境資源特性。它包括依托自然資源的物質實體產生的景觀的可觀賞性與舒適性(景觀優美性)、環境容量與其自身的調節(分解、轉化廢棄物)能力。水具備以上環境資源定義的所有屬性,這一屬性的意義在于它能為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提供服務功能。

    (4)水的生態資源屬性。水資源還具備與人類生產生活間接相關或無關的生態功能。這部分生態功能表現為:水不僅是生命的構成要素,而且是包括生命系統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維持的必備要素。所有的自然生命體都包含水,所有的自然生命系統需要水來維持,部分非生命系統缺乏水將會退化。在沙塵暴肆虐、土地大面積沙漠化、人類付出慘痛代價的今天,人們開始意識到水的生態資源特性對人類發展的重要意義。

    2.2水資源的經濟學特性

    (1)系統性。以上使用特性不僅構成一個復雜的經濟學系統,涉及經濟學的供給、需求與市場、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均衡、邊際效用等問題,還涉及目前的前沿學科和理論,包括資源環境經濟學、可持續發展經濟學等。系統性決定水經濟理論研究與實踐的復雜性。

    (2)稀缺性。理論上說,任何資源都具有稀缺性,對于水資源而言,存在現實的稀缺(中國北方的水資源狀況)、潛在的稀缺、結構性稀缺和季節性稀缺四種情況。稀缺性為發展水經濟提供了基礎。

    (3)競爭性。表現在同類廠商之間對水資源的競爭性使用和水資源在不同用途之間的競爭性(作為自然資源投入和作為資產、環境資源、生態資源之間的競爭性)。競爭性決定了水資源產權理論與實踐研究的必要性。

    (4)兼具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特性。水作為生態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特性決定了政府在水經濟系統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而水作為自然資源和資產的準公共物品特性決定市場機制在水經濟中的地位。

    3水產業

    水產業是水經濟的主體。根據水資源的用途,水產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從水的自然資源屬性發展的水產業,包括水利工程、自來水供應、其它水產品、節水技術和產品等,作為現代水產業的重要構成部分,節水技術和產品是現代水經濟未來的重點發展領域。

    (2)從水的資產屬性發展的水產業,包括水電工程、水產養殖、水運、港口、碼頭、運動、休閑、水權價值評估與交易等。其中,運動、休閑、水權價值評估與交易是現代水經濟未來重點發展的領域。

    (3)從水的環境資源屬性發展的水產業,包括房地產、旅游、水環境監測與評估、污水收集、處理、水體修復、水生態保護與恢復等技術、產品和服務,其中非接觸性旅游、水環境監測、污水收集、處理、水體修復、水生態保護與恢復等技術、產品和服務是現代水經濟未來的重點發展領域。

    (4)從水的生態資源屬性發展的水產業,包括綠化、植被建設與恢復、濕地保持與再造、地下水保護等。這類水產業都是未來發展的重點領域。

    4水產業的產出

    4.1水產品和服務

    水產品和服務與一般產業的產品和服務具有相同的特性,水產業的這部分產出具有完全的私人物品特性。因此,具有完全的市場化特征。由于它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產業,一般國家都采用的是政府壟斷經營的方式,但是,這種經營是按照市場化的機制在運作。

    4.2水環境質量

    傳統觀念上,人們一般認為水環境是產業的投入要素,人們并沒有認識到,水環境資源在可以作為生產過程的投入或消耗的同時,就像制造業使用的鋼材本身就是冶金行業的產品一樣,現代經濟系統中水環境質量本身就是產品和服務,并且存在現實的市場需求。

    4.3生態平衡

    以水作為重要一環的生態系統的平衡,是一種標準的公共物品。人類從事的生態保護與恢復活動,是關系全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活動,水環境的生態效益是一種社會效益。作為水產業的重要產出內容,生態系統的恢復必須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和社會公眾的參與。

    5政府與市場的作用

    5.1政府的作用

    包括:水資源產權的所有權屬國家和集體所有,各級地方政府的水務管理部門行使該權利;水資源的使用權實施部分市場化的原則;政府保留水資源用于生態保護的使用權,并行使生態保護的一切職能;確定不同水域的功能,制訂水資源產權相關法律和規劃;制訂一般水產品和服務產業的市場運作規則;建立水資源產權交易市場和污水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水資源“使用者付費”機制,控制水資源的定價權,利用價格調節水資源的使用,并獲得水資源使用收益;建立水環境“受益者付費”機制,獲得水環境收益;建立水環境“保護者受益”機制;建立自然資源與環境資源和生態資源在使用上的優化配置機制;建立水資源(包括水環境)使用監督機制,行使監督職能;建立水資源價值評估體系和水資源價值核算體系。

    5.2市場的作用

    包括:按相關法律和規劃配置水資源的使用權;由供求關系和價值規律決定水產品和服務的供應數量和價格;優化配置水環境保護資源,包括資金、技術、資本、人力資源等;刺激技術進步機制。

    6現代水經濟

    6.1傳統水經濟

    傳統水經濟,是主要是圍繞水資源的自然資源屬性和資產屬性而建立的經濟系統。傳統水經濟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七個“強調”和七個“忽視”:強調由自然資源屬性所體現的經濟價值,忽視其環境和生態資源價值;強調直接效益和直接費用,忽視間接效益和間接費用;強調利用,忽視開發和節約;強調占用,忽視保值增值;強調自然資源產權,忽視環境資源產權;強調產品價值,忽視資源價值(產權價值);強調政府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忽視市場的作用。

    6.2現代水經濟

    現代水經濟,是圍繞水資源的屬性體系建立起來的具有可持續發展特征的經濟系統。現代水經濟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九個方面:經濟價值與環境生態價值并重,強調可持續發展;直接效益、間接效益、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并重;開發、節約與利用并重;自然資源產權和環境資源產權并重;在水資源配置中政府和市場的作用并重;形成自然資源與環境資源和生態資源在使用上的優化配置機制;形成水資源價值評估體系;注重水資產的保值增值,形成良性循環機制;建立水資源價值核算體系。

    7結束語

    水資源具有復雜的資源屬性和經濟學屬性體系,現代水經濟也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經濟系統,本文只是對其系統的結構進行了初步的探索。由于現代水經濟在國民經濟系統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對環境和生態具有復雜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對水經濟系統的深入系統研究已經迫在眉睫。

    參考文獻

    第9篇:環境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 可持續發展

    環境會計 推行

    1 可持續發展概述

    1986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名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后來不斷根據要求而修改和完善。可持續發展就是以進步為動力,追求以人為中心的——————的復合系統相互協調,使人類在不超出資源與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來促進經濟發展,保證資源不斷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1.1 可持續發展要求人與自然的和諧

    人類的發展是離不開自然環境的,但是地球、環境也是有一定的承載力的,人類的發展是不應該超出自然的這個承載能力的。人與自然環境的協調是人類生存和發展必須遵循的,由于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從進入工業革命以來,人類一味地追求經濟上的片面發展,于是就沒有按照規律辦事。這個規律一旦被違背了,人類就肯定會受到懲罰。人類應該明確經濟的發展應該是對自然的利用和保護的統一,人類要打破以自我為中心的觀念,要從長遠利益去考慮,要尊重自然,善待自然,要利用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去地去發展經濟,同時能合理地開發、利用、保護環境資源。

    1.2 可持續發展要求人與人的協調

    可持續發展要滿足的是全球公民的基本需要,因此我們每個人都要有為其他每一個地球公民著想的義務。整個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就是要求人們要高瞻遠矚,要著眼長遠利益的開發而協調好人與人、輩與輩之間的關系,從而使整個人類進行可持續發展。

    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推行環境會計就應運而生。

    2 環境會計及其推行的必要性

    環境會計又稱綠色會計,是以綜合貨幣計量和實物計量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有關環境資源的、法規和國際公認準則為依據,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來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之間的聯系,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環境資源污染,預防、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成本和費用,環境資源績效,以及環境資源運動對會計主題經營業績的一門科學。它是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目標的環境會計,它把的經濟發展與環境計量緊緊聯系起來,這樣就使得各會計主體的生產、銷售等活動對自然環境所產生的各種影響都有統一的會計計量與報告,為外部和內部人員提供環境信息,以便于宏觀管理和企業決策,促使企業在實現良好經濟效益的同時實現良好的環境效益,使社會環境資源更有效配置,為提高環境有標本兼治之效。

    2.1 推行環境會計是地球環境現狀的客觀要求

    隨著全球污染的日益嚴重,許多發達國家紛紛建立了環境保護法,希望通過法律的形式來制止對自然環境的破壞,但是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因為一直以來大家都忽視了“企業”這一因素。工業污染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方面,工業生產是造成人類掠奪自然的主要原因。要解決環境污染,環境破壞,做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有企業加入。所以要想讓社會經濟真正走可持續發展之道,就應該從企業抓起,從企業做起,會計是一個企業行為的指南針及經濟反應器,所以企業參與就是企業的會計參與,即要讓經濟可持續發展,那么就要讓企業實行環境會計。

    2.2 推行環境會計是走可持續發展之道的必需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獲得了空前的發展,達到了超前的規模,人類用勤勞和智慧創造了空前繁榮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由于人類的愚昧和無知,這種發展是建立在大量地過度地消耗自然資源、過度地排出生產垃圾的基礎上的,從而造成了環境危機、資源危機、能源危機,使得人類生存的環境嚴重污染,自然生態系統嚴重失衡。這都極大地威脅著各國的經濟發展和人類的生存。為了遏止生態環境的惡化,在20世紀90年代引起了國際會計界的研究興趣,出現了環境會計理論和方法。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首腦會議上就此拉開了全球性環境會計重點研究的序幕。它主要研究的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人類勞動的耗費補償問題,其核心是用會計來計量、反映和控制社會環境資源,目的在于改善整個社會的發展與環境、資源問題。環境會計就是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誕生的,是與可持續發展相匹配的,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的。

    2.3 推行環境會計是時代的要求

    21世紀是一個知識占主導地位的時代,知識經濟引起了社會經濟要可持續發展,這必將有力地影響會計系統的方方面面。作為新興的以研究生態環境為主題的環境會計理當成為21世紀知識經濟時代的會計主流。首先,知識創新是21世紀知識經濟發展的內在驅動力。知識經濟已經對人類社會的價值觀念,分配方式,資源配置,經濟結構等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次,21世紀可持續發展將是這個時代的核心,它的指導思想就是科學、合理、有效地利用現有的資源并開發利用富有資源替代這稀有資源。為此環境會計將成為21世紀的會計主流,這是發展趨勢。

    2.4 推行環境會計是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1)從環境會計自身講。它是在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下提出的,它就是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

    (2)從政府角度講。實行環境會計后,政府就可以通過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而準確獲知企業的環境保護指出情況,環境保護負債情況和環境保護損益情況等信息,宏觀管理者就可對企業的生產、治理有清晰了解,從而能真正貫徹“誰污染、誰治理”,“誰污染、誰出錢”的原則,有效落實和加強環境污染的治理。

    (3)從的角度講。實行環境后能從“本”上治理環境污染。企業實行了環境會計后,就促使企業由“被動治污”轉向“主動治污”,更為重要的好處是企業這樣就會逐步走上清潔生產這條道。即主動盡量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這是環境問題的治本措施。

    2.5 推行環境會計是會計的必然

    環境會計是確認記錄企業的環境成本費用,環境績效及環境活動對企業財務成果的一門新興學科。它是對傳統會計學科的繼承與突破。首先,傳統會計學將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為企業帶來效益的資源”,而環境會計認為應將此定義外延擴大,應突破了老資產的范疇,引入資源環境在整個的生產消費以及生態循環價值,這就彌補了傳統會計的不足。在這一全新的資產理論下,某些“特定財產”如空氣、水、海洋等就均可以視作資產。其次,傳統會計對象是與企業資金的運動的經濟事項;而環境會計是必須考慮企業除資金以外的周圍環境,以及資金循環之外的社會生產消費的循環和生態循環。最后,傳統會計中的費用僅與企業資金運動有關,而環境會計還要考慮社會成本和社會費用。此外,環境會計的對象不僅僅是那些能夠用貨幣計量的會計事項,而且還包括一些非貨幣性價值,由此使得環境會計價值出現了兩種計量模式和非貨幣性價值計量模式。

    3 環境會計推行的障礙及對策

    環境會計提出至今已經有10多年了,中外學者對它都作了很多有益的探討與,積累了不少的寶貴經驗與成果。然而,至今仍不是我們想的那么完善,會計在對環境方面的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如下幾點。

    3.1 外部條件跟不上

    建立環境會計不僅僅是一個會計問題,也是一個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所以要推行環境會計不只是會計界的單方面的研究與設想,它必須讓政府行為、企業行為和公眾行為有機結合起來,共同關注和盡力。推行環境會計企業是主體,要求政府來制定相應的法規來規范企業的環境行為。另外,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社會采取多種有效措施。政府是進行宏觀管理的,所以單獨依靠政府那也是不夠的,這就需要民眾的參加與支持。這樣就為環境會計的推行提供了外部條件,也就是推行環境會計的軟環境跟上去了。

    3.2 計量的復雜性

    環境會計的很多要素不是商品,很難在市場上通過交換來實現其價值,同時有不少的要素還是市場上找不到替代品的。另一方面,環境資源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很多資源是具有稀缺性或不可再生性的,所以就需要尋求它的替代物品,以免以后由于資源的匱乏而不能再進行經濟活動。這些就決定了環境會計計量的復雜性。它計量尺度多元化,計量基礎多樣化,計量精度相對化,不同的對象要根據他們各自的特點采用不同的計量,這就使得企業在實行環境會計時有不少的不可操作性。那就需要政府來制定一套完整的排污收費制度,這既能促進企業主動減少污染,又貫徹了“誰污染,誰出錢”的原則,更增加了企業實行環境會計的可行性。

    3.3 理論的局限性

    研究環境會計雖然它是一個社會問題,但是我們卻不能只是從會計理論、經濟理論上去思考去研究,我們還應該加入心理論的分析。就我們應該打破以往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領域。各學科之間本來就是緊緊聯系,緊密相通的,我們不妨把心理學也加入到會計理論的研究中,從心理學上替企業分析分析,怎樣才會真正的讓企業不折不扣地主動實行環境會計,怎樣才會自覺地去治污,怎樣才會真正的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總之,環境會計仍然是一個相對比較新的概念,它是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所以它的推行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環境治理和環境會計的推行工作任重而道遠。

    1 董屹.論“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會計假設的適當性[J]. 財經, 2003(增刊)

    2 謝榮富. 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會計[J].商業財會, 2003(12)

    3 王亮等.淺議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會計[J]. 山西高等學校社會學報, 2004(2)

    4 鄭偉等.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會計[J].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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