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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社會保險制度;問題;完善對策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是國家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救助、補貼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主要通過法律強制和政府的有效管理得以實施,以國家和廣大居民為主體, 內容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最終達到以社會保障基金為依托,對暫時或者永久性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于各種原因致使生活困難的廣大群眾給予相關幫助,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發展。
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的資金支持方式包括:國家資助、個人投保、集體投保、強制儲蓄等一系列籌集資金的方法。然后國家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合理利用,對符合相關標準的群眾實施救助,達到增進我國廣大公民的物質和文化福利,最終促進社會穩定以及生產力發展。如何將社會保障資金進行合理利用以及國家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實現,這就需要我國必須制定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基本國情的社會保障法律規范和相關制度。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
1、社會保險制度
指國家為了保證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傷殘、生育和失業時享有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制定的相關法律規章制度。
2、社會福利制度
在某種程度上講其與社會保障具有相同的含義與作用,在我國主要是指國家或社會制定相關法律和制定相關政策,并貫徹落實相關政策,以全體公民為對象,提供資金幫助和優化服務的社會性制度。
3、社會救濟制度
指國家為了保障那些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經濟、社會原因而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群眾擁有最低生活保障,而通過調整國民收入的分配形式得以實現的方式。
4、社會優撫和安置
指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和采取一定的政府行為,對有特殊貢獻的軍人及其眷屬、烈士家屬等實行的具有獎勵性和優撫性質的社會保障制度。
5、社會互助制度
指民間組織對部分勞動者的幫助,主要是解決政府政策規定之外,沒有很好解決但仍需獲得外界幫助的實際困難。社會互助是社會救助的補充,是社會成員的權利。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意義
1、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
市場經濟的分配方式致使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最終使部分成員陷入生活貧困。從經濟的角度來看,這種分配機制使得富者更富,窮者更窮,尤其是那些喪失勞動能力和就業機會的弱勢群體就會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遭受摧殘。現代社會主義經濟中,人們已經達成共識,即人的生老病死以及人的最低生活需要,不應當由市場裁決,應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進行適當的宏觀調控,雖然不能通過行政手段在初次分配領域中干預收入分配,但可以采取收入再分配措施來縮小收入差距。
2、社會保障制度是和諧社會的“內在穩定器”
制度化的社會保障體現在各個方面,其制度化規定了社會保障的收支便與財政收支以及國民經濟的運行構成某種函數關系,基于這種關系,社會保障支出隨著經濟周期而發生的反向變化,可能弱化經濟周期的波幅。
3、私人保險存在種種局限,不能完全向人民提供基本的經濟保障
這種局限體現在四個方面:(1)由于私人保險市場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會導致私人保險市場的失靈;(2)私人保險無法解決個人儲蓄不足以及“免費搭車”的問題;(3)私人的保險市場難以抵御系統性風險;(4)私人保險市場無法進行有目的的收入再分配。
4、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有助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穩定和社會安全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能夠有效彌補市場分配存在的不足,通過國家強制行為達到相對的公平,有助于緩和社會矛盾,協調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社會保險制度能夠為勞動者創造良好的心理狀態,解除勞動者在失業、退休等情況下的后顧之憂;社會保障制度只有與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進而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速度,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社會就達到穩定。
三、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尚未形成有效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自我國發展社會保障制度以來,其中較為顯著的問題之一就是尚未形成統一有效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具體表現為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保險界定不清、未能惠及全民、保險基金不能隨人走動等情況,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實現和諧、公平和公正。比如說,從當前我國的現狀我們不難看出,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屬于國家勞動部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于人事部管理,由于不同部門的管理導致了同樣是離退休人員,但是退休工資差別卻很大。
2、社會保障模式單一,缺乏多層次的保障
雖然我國結合人口眾多的基本特征先后進行了多次社會保障制度和相關模式的改革,但仍存在著保障模式單一和改革滯后的現狀。在這種情況下,就難以形成與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未完全形成國家保障項目、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等模式充分結合的良好局面。比如說,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的社會救濟等項目在社會保障的執行中都能夠有效實施,而對養老、醫療保險則缺乏多層次的保障制度,導致了難以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廣闊覆蓋性。
3、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相對較小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保障對象為國有企業內部員工,并且大多國企開展了一系列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并且相關的制度僅在國有企業能夠有效的貫徹落實。而大多數私營企業的社會保障制度、企業員工的社會保障權利大多無法實現。逐漸形成了目前的失業保險制度僅適用于國有企業,醫療保險改革試點與取得的成績也局限于國有企業,而非公有制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比例相對較低。導致了目前許多的社會靈活就業人員心存疑慮,對自己的社會保障問題較為關心。
4、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偏低,屬地原則較明顯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方面的統籌層次都不同程度地偏低。主要是由于當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以市縣級統籌為主,而各個市縣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這就難以保障全民都公平的享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同樣我國在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等方面也是按歸屬地進行劃分和管理的。由于我國各地區之間的貧富不均,逐漸削弱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共濟作用。
5、社會保障資金籌措困難和資金管理存在漏洞
當前,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為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其中,大部分資金由企業來負擔。然而,目前能夠負擔社會保險統籌且占主體地位的國有企業經營很不景氣,使其無法按時足額繳納比例相對較高的社會保險費用,出現了拒繳率或欠繳率逐年上升和實繳率逐年下降的現象。在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方面:雖然我國先后出臺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未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的有效分離、難以改變收支一條線情況;雖然國家制定了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和懲處措施,但仍有擠占、挪用社會保障基金的行為產生,并呈現出多元化的方式。
6、社會保障社會化速度緩慢
在當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經濟體制不斷改革的情況下。企業與職工之間的關系大多都改變為合同關系,職工與企業均有雙向選擇的權力,職工通過勞動合同實現就業,企業通過勞動合同選擇職工。在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管理關系后,即使職工沒有生活來源,企業也沒有義務再承擔職工的基本生活費用。這些大多都體現于私有企業之中,而國有企業對廣大職工具有一定的保障,我國的很多國有企業要負擔大量的退休員工保障,導致我國的國有企業無法與其它經濟類型的企業進行平等競爭。從總體上形成了社會化保障速度緩慢的局面。
四、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1、逐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首先,應清晰的認識到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而立足我國現狀和基本國情,對原有體制進行完善和改革。加強對社會保障的統一管理,做到保險制度的統一、收費標準的統一、業務管理的統一和基金使用的統一。要求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專管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保障對象實行統一管理,由中央政府部門和全民做好監督工作。其次,應全面打破以往的部門管理模式,將以往的部門管理在一定的時期內轉變為由政府職能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2、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
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也就是要求將原本由區縣進行統籌的社會保險轉變為由省級統籌,或者說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在實現過渡的過程中要求社會保險應具有社會性和自我保障性,必須做到全社會統籌,范圍應覆蓋全民,力爭做到消除貧窮,特別是做好需要重點保障人群的社會保險工作。杜絕搞行業自我保險、部門自我保險或企業自我保險等違規行為。同時,在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化統籌過程中,還需要與各地、各企業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結合,逐步實現。提高社會統籌層次的最終目標是達到使社會保險具有共濟性、具有社會性、具有長久性和一定的抗風險能力,真正體現社會保障的作用。
3、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
必須清醒的認識到當前城鄉社會保障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以及面臨的新情況,正確把握發展方向和戰略前景,不僅能夠將改革大潮當作是挑戰,還應該看到改革帶來的新機遇,進行大膽創新和探索,努力尋求能夠有效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的新方式,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對于在國有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都應要求其參加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尤其是加強對私有企業的檢查力度,要求私有企業為廣大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基金。這樣不僅可以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促進企業發展,消除企業、部門和地區之間的障礙,為建立全國范圍的統一社會保障大市場開辟道路,擴大養老保險參保率和覆蓋面。
4、加強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除過需要立法之外,還需要擁有一定的資金保障。首先要建立各種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渠道,明確個人、企業和政府的多方供款責任,保證基金的供給。其次,應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完善社會保障基金有效營運保值增值辦法。最后,在對社會保險資金的管理方面,設立專門的機構從事資金管理工作,對賬戶實行專項保管,加強對資金管理者的教育,并打擊和嚴懲擠占挪用現象。
5、發展社區化的社會保障服務
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如何適應當前的市場經濟并把社會保障服務真正落實到位。而社區是我們群眾生活中的一個綜合基礎的群眾基礎機構。是我們廣大群眾信任的一個基礎機構,與居民群眾生活有著息息相關的關聯基層組織。如何發展社區化的社會保障服務,就需要我們認清社區的功能,進而將社會保險的服務功能從政府和企業分離出來,使其逐步轉變為以社區為載體的模式,真正實現社會保障以家庭為基礎的社區化。比如說,我們可以有效利用城市社區平臺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社區內廣泛實行,為居民的參保登記、繳費、就醫管理提供基礎。
[關鍵詞]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金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研究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以農村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逐漸弱化了農村集體經濟的基礎,導致許多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功能弱化,部分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出項滑坡,有的甚至解體,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成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結構轉變的新形勢下,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經無法填補龐大的農村社會保障需求缺口。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嚴重缺失,保障供給越來越跟不上農民的保障需求,雖然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實踐,但到目前為止,仍未形成較為成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廣大農村仍是一片空白。全國僅有一部分地區實行農村養老保險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大力推行的農村合作醫療離全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普及還有一定的差距,作為保障制度核心的社會保險,不僅保障項目少、覆蓋面小,而且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著很多難以解決的弊端。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農村市場化、民工潮等因素的影響,農村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農村居民迫切需要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來滿足他們的保障需求,然而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始終缺乏長遠性的制度設計和總體考慮,導致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實施中出現一些弊端。具體來說,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保障項目少,水平低,覆蓋面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體系還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社會救助制度,而社會保險還處于缺失狀態,而作為現代型保障制度的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社會保障項目的不全面,難以應付農村居民面臨的多樣化風險。特別是貧困的西部地區,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補貼很多只是杯水車薪,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第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滯后。從立法上來看,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制體系還不健全,非制度化的特征十分明顯。雖然有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在憲法和勞動法中均有體現,但以農村社會保障法主要內容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目前社會保障的許多規定和實施辦法都是通過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權威和制度剛性,制約了社會化、規范化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導致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差、資金基金監管不嚴、保值增值困難、政府職能錯位等問題的出現。
第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化水平低。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種社區保障而非社會保障,因為它是一種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本社區居民為對象的保障制度,它與社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緊密聯系,而社會保障是由國家強制實行的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保障制度。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最明顯的社區性特征就是各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同,形成東部、中部、西部的三級層次的發展結構,農村各地區的社會保障項目、籌資水平、支付水平、政府財力負擔等各有不同。這種制度沒有實現社會保障應具備的社會化規模,增加了各社區內農民對管理、設備等成本費用的負擔,阻礙了社會化融資渠道的形成,難以籌集大規模的保障基金,從而大大削弱了社會保障應有的強大的保障功能。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1.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層次,擴大社會保障范圍,有利于革除家庭保障自身存在的弊端,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化水平。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個標準,并不是一個硬性要求,各地可以在制度要求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的需求適當調整。另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該采取逐步完善、逐步統一的做法,切忌急功近利、一步到位。
本人認為,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步驟如下:首先應根據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差異的現狀,國家中央財政重點支持西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逐步縮小西部、中部和東部之間的發展水平差異、為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奠定基礎。
2.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針對農村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構建以政府和集體協作的新型醫療保障模式,或政府可實行補貼的優惠醫療基金制度引導農民在年輕、自身有收入時就開始積累醫療費用,或調動農民參與保險性的合作醫療制度,完善西部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同時,在農村加強疾病預防等諸如此類的社會保障措施的采取,目的就是通過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為農民養老,醫療提供必要的服務,使得農民生病時醫療費用社會共擔,減少自己在疾病時的費用支出,增強農民的生活能力和抗病能力。
3.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規體系
要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體系,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保證制度實施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提高基金的監管效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成功的關鍵,而法律體系的建立則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實施的保證。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體系,是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迫切要求。
4.提高農村社會保障金的籌集數量
社會保障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資金被挪用、侵吞的現象層出不窮、屢見報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難以應付未來的保障需求,許多從中央撥下來的資金經過各級政府的層層克扣,到達農村的已經所剩無幾。
資金來源不合理是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的重要原因,國家規定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堅持以個人籌集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辦法,這一政策過分強調了個人的責任,而廣大農民的收入水平還十分低下,加之國家財政支持不足,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就不足為怪了,因此,要提高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數量,一方面國家要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西部地區的財政支出,另一方面要加快農村的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資金增值困難是農村資金管理的另一大難題,積極探索資金的增殖渠道,引進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機構,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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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知您是否還記得2003年,那一年我們遭遇了非典。這個使整個國家都面臨巨大考驗的大事件,轉眼間已經過去了11個年頭。時間幫我們慢慢地淡去了對痛苦的記憶,撫平了傷口的瘡疤,可有一群人卻因此改變了一生的命運。本文將從這些被遺忘的“非典后”的生活入手,走進他們非典后的普通生活,去洞悉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建設性的建議,以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使人民群眾真正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
關鍵詞 :非典后;社會保障;以人為本
一、“非典后”的生活
所謂的非典后遺癥是指因為治療與預防非典而留下的后遺癥,主要是因為激素使用而留下的后遺癥。2003年,為了搶救生命,激素類藥物曾被大量用于非典緊急治療,激素的副作用導致部分患者股骨頭壞死。非典對他們的身心損害極大,大部分人都有肺部病變等多種后遺癥。
骨壞死、肺纖維化、抑郁,幾乎是非典后遺癥患者的普遍狀態。幾年來,政府也做了諸多努力,包括定點免費治療及進行生活補助。但是身體的疼痛、心理的憂患、生活的拮據,都使他們的生活陷入了困苦之中。
許瑞芹是眾多非典后遺癥患者中普通的一位,2003 年SARS 的時候,她是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的護工管理人員。醫院一直沒有與她簽合同,名義上許瑞芹只是一名臨時工。SARS一來,醫院急診科的醫生、護士,以各種理由申請調走了不少,許瑞芹沒忍心走,聽護士長的話,協助留守的護士、護士長,鋪床,收床,轉移病人。
感染SARS 之后,她被轉到地壇醫院。出院后,許瑞芹還繼續吃著強的松等激素藥品,她并不知道過量服用激素會導致股骨頭壞死等癥狀。2003年6月份,許瑞芹查出雙肺有肺間質性病變,被西城區勞動局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醫療保險。之后又發展出雙膝缺血樣改變,這是骨壞死的前期癥狀。自從出院后,許瑞芹就逐漸“沒人管”。雖然同樣是“因公”得了這個病,同樣醫藥費可以由工傷保險報銷,但跟正式的醫生、護士相比,其他待遇還不是一回事。2007年,她一狠心把人民醫院告上了法庭,官司勝訴了。人民醫院也發來了勞動合同,只是里面標出的薪酬只有幾百元,大大低于許瑞芹的期望值。她以異議的形式提出商榷意見,結果醫院以為她不想簽,干脆撤掉合同。再打官司,許瑞芹敗訴了。找哪里都沒有用,法律上沒規定說得了后遺癥后,勞動關系就不能解除。她去申請低保,人家說她有“單位”,不符合申請條件;可是去“單位”,“單位”又說不歸他們管了。非典后遺癥患者中像許瑞芹這樣“沒人管”的臨時工還有很多,多數人都會遭遇像許瑞芹一樣的窘境。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經濟制度中心論阻礙社會保障制度發展
多年來我國一直重視經濟發展,社會經濟制度是最根本的社會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僅僅是為經濟制度配套。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我國的理論界與決策層均未注意到社會保障制度本身是一個需要其他改革,包括經濟改革與之配套的獨立運行的系統工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我們黨和國家始終奉行的路線方針。但怎么樣做到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不阻礙甚至促進社會保障的發展,就是我們要考慮的問題。不可否認,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交互作用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但社會保障制度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問題,它的發展方向、發展水平以及發展的層次都不能簡單的訴諸于經濟。同時我們應看到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涉及到水平,還涉及結構問題,不是簡單地考慮達到什么水平就可以,還應該考慮采取什么樣的手段方式,才能更好滿足群眾多樣化的需求,真正地做到以人為本。
2.社會保障法律層面的缺失
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層面的缺失首先體現在缺少基本的立法。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全國性、綜合性的社會保障基本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立法方面也存在嚴重的缺失。有關社會保障制度被分散規定在不同的法律規范文件中。法律法規雖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畢竟沒有法律的權威性,并且不同的法規之間缺少統領與銜接,導致很多具體的問題不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阻礙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3.社會保障覆蓋面的缺漏
一個完善的、良性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覆蓋全體公民,就是說社會保障制度對任何一個公民都有意義。要真正地做到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使改革開放的成果惠及到每個居民,使老百姓感受到社會保障帶來切實福利。目前,雖然國家加大了對社會保障的建設,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率仍然較低,尤其體現在其主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險方面。城鎮失業人口、農村人口、老年人口等的社會保險方面都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覆蓋率低限制了其功能的發揮,弱化了其能力,長此以往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例如,文中提到的“非典后”們,他們很多人已經失去了工作的能力,沒有工作單位。面對這樣的人群,我們在社會保障的范圍內是否有妥善的安排,給予他們更多的福利幫助,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而事實上這些非典后遺癥患者很多人并沒有很好享受社會保障帶來的福利。
4.社會保障責任劃分不清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還面臨責任劃分的模糊問題。在現行框架下,社會保障的歷史責任與現實責任的矛盾、政府宏觀調控與發揮市場靈活性方面的矛盾、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等,都妨礙了社會保障制度健康有序的發展。當問題一發生,有些相關部門相互扯皮、相互掣肘,責任的歸屬與劃分不清,制度建設必然陷入職責紊亂的局面。很多的非典后遺癥患者在維權以及為自身爭取更多合法的權利的時候,經常陷入不知這些問題到底歸屬哪些部門負責的困境,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致使很多問題一再擱置無人處理。
5.基金管理意識淡薄,導致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不善
從企業角度來看,企業本身作為追逐利潤的組織,逐利是其本質目標所決定的,加上自身對承擔社會責任的認識不夠,所以常發生不及時繳納保險金的事件。加之之前提到的社會保障機制在責任劃分、立法等層面都有缺失等原因,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難度很大。從政府角度來看,社會保障缺乏統一的管理,特別是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制約,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間不統一,管理機構重疊和財力浪費等也導致了基金的浪費。
三、問題對策與建議
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建設以人為本的社會的直接要求,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堅實基礎。
1.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是一個獨立運行的系統工程,也是一個涵蓋豐富內容的巨大工程。我們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必須明確其真正的目標與目的,改變簡單地從經濟的視角考慮一切問題的思維方式。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應是一個多內容、多層次、多領域的良性發展的體系。社會保障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內容,我們應使各個子系統相互配合,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
2.加強社會保障法律建設,建立完善的法律機制
由于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全國性、綜合性的社會保障基本法,社會保障立法層次比較低。所以,首先我們應加強立法,制定具有全國性的、權威性的、領導性的法律,徹底解決社會保障制度立法滯后的問題。在建設統一法律的同時,作為社會保障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等內容的法律也應相應出臺,這樣會使法律依據更詳盡,更具有針對性。法律的制定也應有全面的視角,盡可能考慮多方面內容,使更多的人容納在保障的范圍內,尤其是像文中的非典后遺癥這樣的特殊弱勢群體,不應使他們的問題的解決在法律的范圍內無據可依。在解決立法問題之后,我們應加強社會保障法律實施機制建設,各個地方、各個部門解決問題堅決依法執行,不可任意制定標準,一旦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需要強制執行,不可推諉。
3.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
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利民、惠民的制度,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繁榮發展的基礎制度。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要求我們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率較低,要使廣大群眾切實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在保持穩定健康發展的同時,應盡可能擴大受惠群體。例如,文中提到的臨時工,作為順應時展的新型作業方式,他們的社會保障待遇也不可忽視。要積極建立完善的機制,將更多人納入到社保體系中來。
4.明晰政府責任,規范企業責任,加強基金規范管理
針對解決具體問題時有些部門會相互推脫、相互扯皮的問題,在社會保障的框架下,我們應明晰各部門的職責,不允許在其范圍內不作為的現象,也堅決杜絕超出自身管轄范圍的亂作為的情況。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做到科學化、陽光化、透明化,做到有效地管理和監督,每一筆款項做到去向明確,數目準確。規范管理企業的社保繳納情況,建立完善的收繳機制,杜絕企業社保基金繳納混亂、拖欠以及挪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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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相關概述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起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發展至今取得了不少的成績。尤其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明確將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明確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支柱之一,此后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進展,改革步伐大大加快。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觀念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從之前的依賴于國家、社會轉變為現在的強調個人責任。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逐步向著政府主導、社會化、責任分擔、層次明確、多層次高效率的新型社會保障制度方向轉變。與此同時,農村社會扶貧開發以及社會救助等相關工作也取得了明顯進展,一些地區的農村醫療、農村養老等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貧困人口數量大幅減少。
總的來講,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發展至今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依舊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和缺陷,這些問題和缺陷的存在極大地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發展潛力以及實際效果,不利于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運行。在這其中,重要的缺陷就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心依舊是城市,城鄉之間的分割框架依舊存在,難以破除。與此同時,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有別的前提也導致了我國的城鄉差別在社會保障方面不僅沒有縮小,反而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擴大了。這種情況既不利于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也跟社會保障發展的城鄉整合趨勢是背道而馳的。
面對上述問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積極推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整合,還是繼續維持原有的城鄉分割局面,這就涉及到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定位問題。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大保障與小保障改革定位分析
在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積極立足于社會公平正義的國際慣例以及相關的價值理念,同時結合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有效改革原有的城鄉分割社會保障局面是十分必要的。假若繼續立足于現行的城鄉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制度來實現大保障的整體框架,在此基礎上推動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結合,顯然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在進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踐中,應當將積極推動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之間的城鄉有機銜接作為基本的改革目標,重新審視和研究我國城市大保障的改革思路,以此推動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長期健康持續發展。同時,假若在推進城鄉銜接的過程中,實施小保障的改革模式,那么在此基礎上所能夠實現的保障水平將十分有限,層次也比較低。如何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實現準確定位,將大保障跟小保障有機結合,切實提升社會保障發展水平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改革以來,我國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是總的來講現行的改革思路依舊難以突破大保障的框架,這給國家財政造成了較大的負擔。當前,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要確保自身的競爭優勢,有必要進一步控制相應的社會保障支出,并在此基礎上控制勞動力成本,圍繞我國當前的過渡經濟期這一過程,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以及改革方面應當區別于工業化國家,將社會保障水平跟我國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作為社會保障的基本項目,社會保險以及社會救助兩者之間存在著區別,同時也有著密切的關系,兩者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社會保險所提供的是保險對象的基本生活,而社會救助所能夠保障的則是人們的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險的實施有這么較為嚴格的限制條件,跟一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著密切關聯。一般來講,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初期,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相對比較窄,在這時候社會救助就會發揮相對比較大的作用。不僅如此,相比較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的成本總體上是比較低廉的,在經濟發展階段,適合于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和項目。在此基礎上,伴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救助對象會進一步減少,而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則會越來越多,但是社會救助也不會完全失去作用,依舊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正是基于此,在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應當積極圍繞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構架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城鄉統籌目標定位分析
城鄉統籌問題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問題,原有的城鄉分割社會保障模式使得我國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有著明顯的差距,城市居民所能夠享受到的社會保障支出遠遠高于農村居民所能夠享受到的社會保障支出。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府責任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11-00-01
引言
自從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經濟政策以來,我國經濟得以快速發展,農村由于其區位的限制,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為了保障農村的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我國制定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意在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確保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提高農村整體的生活水平,給農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保障。但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依然存在著許多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革。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沒有健全相關立法工作
我國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實施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但是,我國沒有對相關的立法工作給予充分的重視,沒有法律的強制性,導致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很難落實,沒有法律劃分農村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職能,導致部門管理混亂。同時,雖然我國的法律制度越來越完善,但是由于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缺乏重視,沒有專門的約束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的出臺。
(二)監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國雖然在改革開放初就建立并開始執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但是仍然沒有完善相關的管理體制,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部門建設分散,職能劃分不明確,管理制度相對混亂,政府責任體現不明顯,沒有完善的管理體制。農村社會保障部門在工作中,由于管理職能與利益沖突的矛盾關系,導致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無法切實有效的實施。
(三)財政部門的扶持力度不夠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工作離不開政府的財政支持。近年來,由于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速,我國的財政收入逐年升高,完全有能力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財政支持能夠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范疇,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多方面發展,同時建立相關部門,管理相關的工作。但是,我國政府部門缺乏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視,導致財政支持不到位,資金不充足。,使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遇到不必要的困難。
(四)制度普及的范圍不廣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不到位,加上農民的思想意識的淡薄,甚至出現農民拒絕農村社會保障的現象,直接影響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目前,由于受到我國的基本國情和對制度缺乏重視的作用,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落實領域非常的狹窄,只是在農村醫療和養老問題上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同時制度覆蓋地區也不到位。這種嚴峻的農村社會保障狀況,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全面發展,容易出現兩極化的現象,阻礙建設社會主新農村的目標的落實,影響整個國家社會保障工作的進行。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責任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法分析
(一)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政府責任的體現,需要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工作。政府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創造者和實施者,對制度的完善和執行起到了主導作用。由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社會制度的不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處于不斷探索,不斷創新的過程,只有政府強化了責任意識,結合我國發展的基本國情,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將政府責任與社會發展相結合,促進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化,與時俱進,切實的落實到農村建設中。
(二)政府完善相關立法工作
法律因為具有其強制性,所有的部門和公民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所以只有制定相關的法律,才能確保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執行力度。同時通過法律農村社會保障部門的職能范圍,同時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執行建立其監督管理體系。所以,政府必須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立法工作,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到農村社會保障各個階層,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保護公民在農村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除此之外,法律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落實,明確相關部門的行政職能,做好群眾服務工作。
(三)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政府制定的制度確保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避免出現兩極化發展的趨勢的有效措施。為了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就必須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工作,和建立相關的農村社會保障部門,所以政府責任的重點應該放在增加財政支持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確保財政資金高效的運用到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中去。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相對差,物質基礎相對薄弱,所以政府需要加大對農村的財政扶持,使公民切實感受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帶來的福利。同時,政府需要加強監管財政支出,確保財政資金用在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工作中。
(四)政府需要推廣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化進程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村生活水平的有效政策,應具有其普遍性,不能僅局限于局部區域,部分農村社會保障領域制度的建設。政府需要持續不斷相關工作的建設和不斷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才能切實有效的將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做好,擴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用范圍,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的普及工作。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利益;制度完善
一、社會保障概念
社會保障一詞由來已久,最早來源于美國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中的SocialSecurity,后來此概念被人們逐步認可與接受。社會保障制度的最早源于英國1601年頒布的《濟貧法》,隨后德國、瑞士以及其他及其他的工業化國家也都相繼推出了社會保障制度。[1]本人認為社會保障就是國家政府為了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利益,在其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保障社會成員的正常生活。我國社會保障雖然在建國初就已經建立,但是真正實施卻在改革開放之后,因此,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起步晚,發展比較緩慢,整體水平不高,尤其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問題最為突出。
二、我農村社會保障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由于起步晚,發展水平十分落后,存在許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分散,缺乏一個完整、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其支撐,從而統籌社會保障運行與發展,保證社會保障制度順利進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包含了許多內容,比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險制度等,雖然它們保障的內容不同,但是其實際就是為了維護農村村民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二)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欠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一直以來是制約著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短板。我國對于社會保障的資金很大一部分都被投入到城鎮社會保障中去,導致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嚴重短缺,因此出現了城鎮與農村社會保障的嚴重不平衡。我國政府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金額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這遠遠低于世界其他國家水平。并且,我國10%的財政投入絕大部分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額極小。[2]社會保障資金的缺乏會嚴重影響社保制度的運行和管理,難以讓村民真正享有其所帶來的福利。(三)農村社會保障保障范圍狹小。我國社會保障是為了保障全體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利益,但是,我國卻長期以來將農村村民排除在此范圍之外,導致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根據相關材料調查,農村和城鎮社會保障金的投入都有很明顯的差距。國家由于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投入有限,導致農村社保范圍和水平都十分有限,這遠遠不能滿足農村村民生存和發展的需求。(四)農村社會管理能力有限。農村社會保障分別由政府的衛生、民政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進行相應的管理,而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則是由政府的專門的部門對其進行相應的管理,形成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多頭管理的多元化格局[3]。我國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多元管理和控制,肯定會帶來一些列的問題和矛盾,政府部門之間互相推諉和不作為等行為都會導致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混亂,保障水平不高,人們難以享有其帶來的益處。
三、解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需要對其制度進行完善,從而才能更好保障農民的正當利益。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兩個大的方面:一方面是應當建立一個統籌協調的部門,對社會保障的各個部門和社會保障的方方面面進行有效的協調和管理。另一方面,對社會保障中的養老保險制度,最低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等進行相應的管理。(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的管理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來源,一個是合理分配,防止農村社保基金挪做他用。我們對于社保資金的來源方面,國家應當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進行相應的傾斜,畢竟農村村民無論是數量還是在生活水平上,遠遠低于社會的正常水平。我們對于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上,應當增加其透明力度和管理水平,保障社會保障資金能夠物盡其用,避免被挪做他用,侵害農民的正當利益。(三)拓寬農村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欠缺導致其覆蓋范圍和服務水平都十分低下,因此需要拓寬農村社會保障的范圍,加大對農民社會保障力度,保障其合理的生存和發展權益。我國在農村的社會保障范圍僅僅包括養老、醫療和低保等制度,這和城鎮社保內容比十分欠缺,因此我們應當在其他方面多做一些努力,從而保障其權益。(四)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和服務。我國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會制度設置不合理,社會保障資金欠缺等原因導致農村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水平不高,這會嚴重影響農民社會保障利益的損失,不利于社會保障措施的實施。因此,我國應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增加其資金投入,選拔合格的適業人才去管理和服務,從而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進行。
四、結語
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全體成員的生存和發展的權益,它不僅包括城鎮市民的利益,也包含農村村民的利益。我國農村雖然社會同條件大大提升,但是農村社會保障總體還比較落后,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4]我國政府歷來十分重視我國三農問題,社會保障更是其中內容。隨著政府對其不斷的重視,我相信農村村民的社會保障利益能夠很好地解決。
作者:齊宇希 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瑛.南京市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D].南京農業大學,2007.
[2]曹佩佩.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當代經濟,2015(20):10-11.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 現狀 問題 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巨大變化,農民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農村各項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但與此不相適應的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長期滯后,廣大農民一直游離于社會的保障網之外,他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個人或家庭來承擔。這種狀況不利于深化農村改革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且也不利于整個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就成為政府和社會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計劃經濟時期,廣大農民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是以社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制度提供的,其特點是全方位、低水平的社會保障。這種微不足道的集體經濟保障,隨著20世紀80年代初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而逐漸消失。之后,農村除了“五保戶”和烈、軍屬以外,廣大農民基本上沒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會保障。從社會保障費的支出看,占人口8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只占總數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卻占到了總數的89%.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享受著完全不同的社會保障待遇。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農民實際收入增長緩慢,城鄉差距不斷拉大,原因之一就是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建立,廣大農民,尤其是貧困地區的農民因病致貧、因老返貧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家在部分地區進行了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試點和探索。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仍不盡人意。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情況并不理想
民政部從1986年開始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積極探索。1991年,在山東煙臺等地進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并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截止1997年底,全國已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00多個縣(市、區、旗)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有8000多萬農村人口參加保險。表面上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得不錯,可實際上它實施的情況并不理想。截止1998年上半年,盡管全國已有80%以上的縣參加了保險,但只占應該參保人數的12%,也就是說,經過好幾年的推廣、運行,仍有88%的農民游離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之外。
2.廣大農村地區醫療保險的覆蓋率非常低
20世紀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解體以后,農村原來的合作醫療制度隨之瓦解。雖然1994年以后各地作了一些努力試圖恢復合作醫療,但由于缺少可靠的經濟來源和有效的制度設計,重建的合作醫療往往持續的時間很短,甚至“隨辦隨散”,堅持下來的合作醫療也主要分布在發達的沿海地區。目前廣大農村地區醫療保險的覆蓋率非常低,即使在重建農村合作醫療的期(1997年~1998年前后),合作醫療制度的人口覆蓋率在高收入地區僅22.2%,而在中等和欠發達地區僅1%~3%(《中國衛生年鑒》,1999)。另外,根據衛生部1998年調查數據顯示,有87.44%的農民成為沒有任何社會醫療保障的自費群體。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2001年的研究也表明,在農村最貧困的農民中,50%左右屬于因病致貧或因病返貧。
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實施情況來看,大多數農民仍然游離于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之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規避農民生活風險,提高其生活水平和質量,理應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與支持,但事實并非如此。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推廣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主要有:
1.資金來源不盡合理,未體現全社會責任
資金是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核心問題。民政部1992年印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明文規定,在保險基金的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的規定使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我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障的比例是世界最低的。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的投入絕大部分給了城鎮職工。由于長期以來國家對農村投入過低,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重要來源實際是依靠傳統農村的集體補助和投入。但改革開放以來實施的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使集體經濟力量受到嚴重削弱,特別是貧困地區的財政能力和集體經濟實力有限,已無力承擔當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由集體經濟負擔的農村軍烈屬優待、“五保戶”供養變為農民直接負擔,而國家干部、城市居民、工人不負擔,這樣一來既不利于增加統籌金額,也不利于標準統一。此外,農民個人的養老和醫療保險基金,集體補助也微乎其微,幾乎完全由個人繳費。這樣的社會保障不僅失去了它本來的意義,而且也影響了農民參加養老、醫療等保障項目的積極性,加大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難度。
2.保障覆蓋面窄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很不健全,保障形式主要是農村社會救濟、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少數地方推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合作醫療保險,保障的對象基本上是“困難的人”、“光榮的人”和“富裕的人”,農村大多數人還無法享受社會保障。更為嚴重的是,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此外,在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過程中,一部分農民處于社會保障的“真空地帶”。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大量的剩余勞動力紛紛涌向城市, 對城市的經濟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但他們卻被排斥在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可以說,他們沒有任何保障可言。他們干的是最險、最苦、最累的活,而人身權利、經濟權利、甚至生命都得不到保障。游離于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的農民工,成了城市中最脆弱的群體,這與他們為城市所做出的貢獻極不相稱。農民工的這種艱難處境彰顯了社會公平機制的扭曲,亟需為其建立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
3.管理不夠科學與規范
從管理體制來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呈現出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局面,城鄉分割、條塊分割、多頭管理,條塊之間既無統一的管理機構,也無統一的管理辦法。管理體制的不順,造成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雖然不多,但具體制定政策、掌握政策和執行政策的機構卻不少。從表面上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多個部門負責,似乎易形成合力并共同解決問題,但實際上,由于這些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工作中經常發生摩擦和矛盾。有的項目誰都爭著管,從中受益;有的項目又誰都不愿意管,相互扯皮。此外,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水平的低下,還集中體現在保險基金的管理上。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以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但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在大多數地方是征繳、管理與使用三權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監控監督,致使基金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等面臨諸多風險。有的將社會保障基金借給企業周轉使用,有的用來搞投資、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職權貪污農民繳來的“養命錢”,從而造成基金大量流失,嚴重影響基金的正常運轉,并在農民心中造成極壞的影響。因此,對農村社會保障進行科學規范的管理、監督,已成為當前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
4.缺乏法制保障
社會保障制度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規來支撐。從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狀況來看,一個突出的表現是立法層次低、立法主體混亂、立法層級無序。我國政府自1998年開始設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但迄今還沒有一部專門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國務院已經制定的條例中,也極少涉及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雖然我國過去在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方面形成了一些法規、條例和規章,但多是單項的,功能單一,缺乏力度,沒有形成有機的法規體系,而且地區不同,內容亦有所不同。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尚未立法,更沒有形成法律體系,使得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處于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境地。
三、發展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1.建立政府、集體和農戶三方合理的籌資機制
是否具備足夠的資金,是農村各項社會保障制度能否正常運行的關鍵,也是能否滿足廣大農村居民各種社會保障需求的經濟基礎。鑒于我國的國情和經濟水平,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必須貫徹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原則。從國家的角度,必須體現政府的財政責任,因為國家是農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鑒于國家財力有限,國家承擔的這部分資金可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發行國債和社會保障彩票、征收個人所得稅、利息稅、遺產稅、證券交易稅以及部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的部分所得中解決。由于存在地區差異,各省(市)可自行決定地方各級政府對現行個人賬戶提供配套資金的比例和數額。從農村集體經濟的角度,集體也應承擔一部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集體承擔的部分主要來自鄉(鎮)村辦各種企業的利潤及集體經濟的積累等。對于經濟發達地區,集體補助是不成問題的;而對于集體經濟力量比較薄弱、鄉鎮企業又少的地區,集體補助還是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各級政府應克服困難,多方籌資,盡力扶持。最后,針對農戶繳費難的問題,可以采取“實物換保障”的辦法,根據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方式。這樣,可以有效解決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短缺的問題,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步伐。
2.建立分類分層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不同地區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經濟能力懸殊。在這種情況下,要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不現實的,只能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形成各地區層次不同、標準有別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一,建立作為社會保障最后防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那些因為疾病、災害或缺乏勞動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難的貧困人口提供幫助,以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在確定最低保障標準時,應根據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會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標準。第二,建立適應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在經濟比較發達、城市化水平較高的地區,應該逐步實現城鄉之間醫療保障制度的接軌;在經濟發展水平中等的地區,可以建立合作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制度。第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民政部自1992年起試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因其屬于完全個人賬戶和完全積累型的養老保險模式,缺乏社會統籌,實質上成了一種自愿參加的儲蓄,起不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從而也失去了對貧困人口提供幫助這一社會保障制度的本來意義。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應該考慮在自我保障的基礎上逐步增加社會統籌的比例,實行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結合,并設計向貧困人口傾斜的制度。第四,構建城鄉之間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通道。城市化的進程意味著農業人口將大規模地轉變為城市人口,目前情況下,實現這種轉移的途徑是進入鄉鎮企業或其它非農就業以及進入城市打工。但是,通過這些方式實現的農業勞動力轉移,雖然事實上已由農業勞動力轉變為非農業勞動力,但卻無法得到與城鎮居民同樣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尤其是不能得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因此,應該嘗試在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之間設計互相銜接的通道,以加速城市化進程。
3.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制衡機制建設,規范管理,強化監督
農村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農民投保的熱情不高,與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規范有密切關系。因此,要使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就必須在強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制衡機制上下工夫。首先,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全國統一、權威的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其次,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督體系,這是農村社會保障制衡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是指各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經辦部門的管理過程和管理結果進行評審、鑒定,以達到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與目標的實現,確保各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效益(李廣義,1999)。第三,加強農村社會保障機構隊伍建設。通過內部提高職工素質和外部引進專業人才的途徑,努力塑造和培養一支適應專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管理需要的專業隊伍。
做好社會保障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傳統的“養兒防老”隨著計劃生育的實施形成了“一子養四老”,使得養老問題顯得越來越不實際;醫療成本的上升又造成人們“小病不上醫院,大病上不起醫院”的局面。1990~2006年,我國從業人員從6.5億人增加到8億左右人。越來越多的勞動力進入勞動力市場,人們同時又面臨著就業與失業的困境……越來越多的社會保障問題困擾著老百姓。
一、我國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眾所周知,社會保障制度是指由國家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補貼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障的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而老百姓遇到的上述各種困境都可以而且應該通過社會保障來解決。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現代化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起著“減震器”和“安全網”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愈來愈重要。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從國情出發,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然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運行是比較短暫的,在運行的過程中也還存在著不完善,其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
目前職工的養老、醫療、失業等仍由企業來承擔,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和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業來承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本來要靠企業、社會、財政三方面共同籌措,但由于企業(特別是一些困難企業)和社會分擔的部分沒有很好落實,一些下崗職工不能及時足額領到基本生活費的現象仍然存在。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還很窄,基本上集中在城市的公有制單位中實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也有待擴大。比如,在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一些沒有進人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下崗職工或失業人員,他們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卻還沒有進入這條“最低保障線”。
(二)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所需的資金缺口還比較大
近幾年來,參加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每年新增200多萬人,養老金支出數額越來越大。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保障沒有資金積累。同時,由于養老保險覆蓋面窄,因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好而導致養老保險費收繳率低,沒有實行全國統籌,地方之間的基金不能調劑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養老保險基金有了支付缺口。盡管兩年來中央政府下了很大決心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幫助地方解決拖欠養老金的問題,但一些地方舊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來,極大地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夠規范,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極其分散,職能相互交叉,這樣容易發生籌資過程中的矛盾和造成各部門之間對權利的相互攀比、責任的相互推諉。另一方面,從總體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規范性不強,資金管理分散,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擠占、挪用甚至揮霍浪費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實行全額征繳。但是目前部件地區仍實行差額繳撥的辦法,造成企業擠占、減發或拖欠基本養老金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對會保險基金沒有納入財政統一管理,省級地區間基金調劑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業和政府之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對于社會保障的責任劃分也不夠明確。上海等各地出現的社保基金案正說明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規范性亟待加強。
(四)社會保障執行成本高,征繳手段滯后,拖欠偷逃現象嚴重
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執行成本高,主要是指社會保障資金中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成本高。用于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補助等社會保險項目的社會保障資金仍以“費”的形式征收,其強制力就不夠,再加上群眾基礎薄,就很難取得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有力配臺和支持。此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從整體上看,我國現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社保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行政手段予以推行,國家的立法滯后,地方立法分散,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統一嚴格、適用范圍寬廣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致使社會保障資金籌措和管理很不規范,執法的剛性不強,強制性較差,繳費人逃避規費行為時有發生,企業拖欠偷逃現象日趨嚴重。
二、對策
改革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當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參照國外成功的經驗和做法,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針對當前我國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逐步建立起覆蓋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保障體系。
(一)擴大社會保障基金征收范圍,盡快建立廣覆蓋、多層面的社會保障征收體系
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它對于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從當前情況來看,國有企業職工人數正呈遞減之勢,而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如雨后春筍呈蓬勃發展趨勢,從業人數在快速增長。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在諸多方面已不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要求,覆蓋面過窄,征繳率較低,造成了社會保障基金總體支撐能力不足,獨立于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離現實要求相差甚遠,同時也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業的費稅負擔不一,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盡快把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繳費主體,確保社會保障體系的“廣覆蓋”。
(二)加快社保費改稅步伐,建立規范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了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及時足額到位,必須有一套嚴格規范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強有力的措施作為保障。當前,社保費征收中存在剛性不強、措施不力等突出矛盾,協商繳費、拖欠拒繳社保費的現象時有發生,解決這一矛盾的惟一措施是積極實施費改稅,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以法律形式在全國范圍內籌措社會保障基金。這樣,既有利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又有利于降低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成本。就開征社會保障稅而言,目前已具備了一定的思想基礎和現實基礎,可以說,時機較為成熟,條件基本具備,建議加快社保費改稅進程,將社會保障費納入統一的稅收管理體系。
(三)加強部門協作,建立齊抓共管的社會保障管理新機制
實踐證明,加強部門協作,建立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是搞好社會保障基金征管的一條可行捷徑。各級征收機關要牢固樹立協作配合意識,爭取當地黨政領導的理解和支持;要與公安、法院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加大對偷稅漏稅、拒不繳費行為的處罰力度;要充分發揮和利用新聞媒體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作用,對欠費不繳、公開抗費等違法行為及時曝光。在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以前,在業已由地稅機關接管社會保障費的地區,可以建立稅務、勞動、財政合署辦公機構,建立工作協商制度,形成聯動工作機制,開展一站式服務。通過形成齊抓共管的社會保障征收新格局,既能及時協調和化解社保費征收分配過程中的矛盾,確保社會保障費應收盡收,顆粒歸倉,又能保障廣大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確保社會基金的發放及時足額到位。
(四)要加強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
以立法方式謀求長期解決社會保障困難,應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基礎工作。結合我國具體實際,首先應當根據憲法盡快制定我國社會保障立法體系。這個社會保障立法體系,應當包含公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法案和各項專門的社會保障法案。其次,應當盡快制定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體系。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國家和政府承擔的。農民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傳統宗法式、家庭自我保障和集體經濟內部社團性互助保障相結合。
(五)應貫徹城鄉有別的政策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