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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制度;創新;模式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1日
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村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與否,不僅關系到農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關系到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而且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村土地制度的創新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革,改革前,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體所有,集中經營”;改革后,變革為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單是這一變革,就帶來了農村經濟的巨大變化。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這種新的土地制度安排開始出現問題,最主要的矛盾就是農戶分散經營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于是,新一輪的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就產生了,在實踐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模式:
一、“兩田制”模式
“兩田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將集體的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經濟田)兩部分。口糧田按人平均承包,體現社會福利原則;責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勞承包,有的實行招標承包。兩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對土地承包方式的適當調整。為了使這種承包方式在較長的時期內發揮作用,各地都對兩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適當的規定,一般為10~15年。在承包期內,人口發生變動,一般都采取“兩田互補、動賬不動地”的辦法進行調節。這種調節辦法是在農戶承包農田總面積不變的前提下,農戶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糧田,減少等量的責任田;農戶減少人口,減少口糧田,增加責任田。兩田制這種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夠得到適當的緩解。兩田制特別是對責任田的招標承包方式,是在農村商品經濟不斷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承包形式。這種承包形式將競爭機制引入到承包中來,有利于土地的相對集中和采用現代化生產手段,對于加快農業商品化、專業化和現代化進程有著重要意義。“兩田制”的早期制度績效大于其制度缺陷,但農業部課題組(1995)數據表明:“兩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長期的適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區,“兩田制”的制度安排意義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實社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農戶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農戶土地承包權轉化為股權,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經營。土地經營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體積累以后,按照社員土地股份進行分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設置股權、進行產權界定、明確分配方式、確定組織管理機構。就其內在機制而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農民、集體、企業、國家等多元主體利益于一體的一種均衡機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誘致的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實現了集體目標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標的統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與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股權構成要素的差異。農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權為股權,但因土地承包權缺乏處置權利,是一項不完全產權,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權要素具有完全產權權能,否則股份合作制在經營收益分配和風險機制上對股權的處置難以確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體現出“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營機制。因此,農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條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條件,但基于我國農地制度的特殊性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只要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實現土地經營機制創新。從這一角度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國農地制度的長久安排,只不過是為突破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制度約束瓶頸的一種手段。盡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體現出了強大的活力,是當前推動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有效手段。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較有代表性的當屬南海、溫嶺、蘇州、遼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權拍賣模式
農村四荒地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其流轉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四荒”使用權拍賣一般發生于西部落后地區,它打破了行政區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長。但有學者意識到,應注意社區成員的平等權利,防止“四荒”使用權被賤賣現象。
四、“股田制”模式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可持續發展;創新
一、前言
國家在大力扶持農村經濟化的改革,在現有基礎上,要實現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發展,才能夠更好地走農業可持續發展道路。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中,存在土地浪費、利用率不高、部分土地閑置的現象,這一情況,對于農民的收益有著嚴重制約,而且土地也不能夠得到充分的利用。為了改變這種現狀,需要對土地制度進行創新改革,從根本上解決土地使用的不合理,保證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二、現有土地制度中的問題
1.土地所有權得不到有效保護
我國法律明確指出,農村土地所有權歸于集體。但是由于集體這個概念很廣泛,相關的法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出現了不明確,使得產權排他性的原則不能夠明確體現,對產權的約束力也就隨之下降,土地糾紛問題十分嚴重,集體的土地因此而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和充分利用。土地所有權往往是掌握在國家手中的,對于土地的管理處置權也主要由國家掌控,這主要體現在對于集體土地的征用方面。相關法規規定,集體的所有土地進行轉讓處理時,首先先由國家對其征用,并給予相應的土地補償費用,再由國家進行轉出,這樣導致了集體不能享有土地的出讓權,并且本該屬于集體的出讓財產也都由國家收取。另外,國家也嚴格控制著土地的其他各項權利,包括土地抵押、租賃、承包等,集體對于土地的所有權被完全架空,國家在掌控一切,成為實際上的所有者。
2.土地承包權問題
我國土地政策主要是家庭承包責任制,對土地的分配也是按勞動力或人口進行的。為了保證新增人口土地權,對于土地的承包權和承包周期各地都作出相應的整改。這使得土地使用極為不穩定,農民承包權得不到根本保障。農民對于自己土地的使用權還受到隨意終止合同、收回土地進行轉讓等因素的制約。對于土地使用權,農民沒有穩定感和歸屬感,對于農業的未來發展沒有很好地規劃,更無法進行長遠投資,使得農民的積極性大大下降,這樣導致土地被過度使用,使得地質嚴重下降,生產產量不高,對于農業時可持續發展極為不利。
3.土地資源配置不合理
現行土地制度,除了要把土地交給國家之外,還需要將土地留給集體,這樣真正到農民個人手中的可耕種的土地面積只是極少部分,而且土地使用過程中還存在亂收費的現象。這種情況下,農民承包土地進行經營很有可能會出現虧本,這樣一來,導致土地經營沒有很好地成效,農民不愿從事農業生產。土地資源配置不合理,使得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國家應當從農民的角度出發,切身考慮他們的利益,實施新的政策鼓勵農民從事農業生產。
三、土地制度創新,促進可持續發展
1.明確土地所有權
為了能夠很好地改善時土地管理使用權問題,需要明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明確土地使用過程中主體使用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的現狀下,相關法規要明確規定,享有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村委會,相關法人代表是村主任。對于村土地的所有權應該歸全體村民所有,可以對土地進行使用、占有、處理等權利。對于土地使用過程中的收益全歸村民共同擁有,對于集體的土地進行處理需要聽取全體村民或村代表的意見。經同意之后,方可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土地在使用過程中,還需要對其進行也相應的監督管理,要求農民按照規章合理使用土地,防止土地的荒廢、放置,使得土地能夠得到充分的利用。對于土地使用中的耕種、澆灌等要有相關人員進行指導和幫助,使得生產最大化。
2.土地分配使用具體到農民個體
對于土地使用的歸屬問題,要具體到每個農民身上。土地承包權的分配固定到農民個體,使得農民耕種在固定的土地中,對農民做出長遠的土地規劃有著很好的促進。分配到土地的農民可長期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也可讓其家人繼承,實現土地的永久化。要為了能夠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借助完善的土地法規,嚴格對土地進行規整和劃分,這樣能夠有效地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
3.規范土地收益分配
土地收益配合需要做到規范處理。對于進行土地承包的農民按照相關規定要繳納租地費用,而對于實際生產過程中,土地所帶來的收益要繳納相關的稅收費用,其他收入盡歸農民所得。在土地承包期限過后,需要根據農民在土地投資方面給予相應的補償。為了減輕農民的負重,在稅收、租用方面要制定合理的費用,對于有收成不好造成農民收入不高的情況應適當予以免收。合理的對土地收益進行規范可以有效增加農民的耕種積極性,對于土地的使用也能更加充分,從而使得農業發展得到良好地提升。
四、結論
我國農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土地制度的創新是十分關鍵的。要根據我國現行農業的發展,合理的對土地制度進行創新改革,才能在滿足我國國情的發展情況下,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寶雞 農村 養老保險 制度創新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貫徹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在認真分析我國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現實需求的基礎上,立足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對加快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提出的明確要求。寶雞市在中省勞動保障部門的高度關注和精心指導下,從農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養老需求出發,立足實際、著眼長遠,創新思路、大膽實踐,啟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2007年上半年在全省率先出臺了《寶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從2007年7月1日起開展新型農保試點,被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列為全國惟一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城市。截止2008年底,全市共有216個村開展了試點,參保人數達到25.1萬人,養老覆蓋率達到25%,全市5.1萬名60歲以上農村老人每月領到了60元養老金。寶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譽為“寶雞模式”,并向全國推廣。
一、寶雞市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做法
1.參保范圍:凡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且未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保。暫不具備條件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職工、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也可參保。
2.統籌層次:實行縣級統籌。根據全市各縣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情況,由縣區一級統一政策,統一組織,統一管理,確定統一的財政補貼標準。
3.籌資辦法:養老保險費除個人繳納外,有條件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市、縣(區)財政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進口補),補貼標準(進口補)為市財政每人每年巧元,縣(區)財政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財政補貼及村(組)集體經濟補助標準隨經濟發展適時提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貧困殘疾人養老保險費由市、縣(區)財政按各承擔一半的原則全額補助。提倡和鼓勵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對農村特困群眾參保給予扶持和資助。
4.級費方式和標準:可能按月、按季或得按年繳納,也可以一次性繳納。符合參保條件人員,每人每月按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30%繳費,隨著經濟發展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可適時調整。全市目前平均繳費水平均繳費水平為245元/年。18至44周歲繳費年限為15的以上;45至59周歲繳費年限為60減制度實施之日本人年齡;60周歲以上只參保不繳費。
5.養老待遇:由政府養老補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計發辦法:養老待遇=政府養老補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積累總額139(139是國家根據200()年全國人口平均壽命計算的每人享受養老保險的平均月)。現階段政府養老補貼(基礎養老金)標準為:6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60元;由市、縣(區)財政各承擔50%;根據當年實際需要分別列人市、縣(區)財政預算。建立待遇調整機制,養老補貼(基礎養老金)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6.享受條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其符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家庭成員(配偶、兒子、兒媳、上門女婿及配偶),均已按規定參保并正常繳費,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1)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2)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上,按規定參保并足額繳納相應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且年滿60周歲的人員;(3)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上,按規定參保且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滿60周歲的人員。
7.個人賬戶:為每位參保農民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行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包括:(1)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2)村(組)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3 )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4)其他收人及其利息。
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利率根據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確定,每年結算一次。個人賬戶中個人和集體繳費儲存額可以全部轉移或繼承。
8.基金管理:新型農保基金縣級為核算單位,政府財政養老補貼(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分開管理。政府財政養老補貼(基礎養老金)主要由市、縣業務部門按照預算、核定、發放過程實現管理。市、縣(區)財政部門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編制的新型農保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納人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在國有商業銀行存為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確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9.組織管理:新型農保由市、縣(區)、鄉(鎮)三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政策制定和監督指導;縣(區)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以上簡稱農保中心)負責政策宣傳、業務培訓、養老保險費匯集、參保及享受待遇資格審核審批、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基金及檔案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具體業務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承擔;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新型農保組織實施,村勞動保障服務站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組織繳納保險費和參保及待遇享受人員增減變化初審上報。
二、寶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關鍵詞】農村信用體系 信用機制 制度創新
一、我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現狀
(一)農村信用體系有較好的傳統和基礎
當前,我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較好,是因為我國農村有較好的信用傳統。自古以來,我國就講究“誠信為先”的原則,這種獨特的信用理念根植于每一個華夏兒女的心中,以莊稼為本的土地人醇厚質樸,自然講究誠信原則。另外,農村獨特的位置與環境也為良好的信用體系打好了基礎。農村是一個以親情、血緣關系為紐帶的聚居地,它不同于城市,即使在同一棟樓、甚至是隔壁都不認識彼此,在農村則不一樣。日出而作、日落而歸的獨特的耕作方式以及以血緣或者親情為紐帶倫理關系使每一個農村人都相互熟悉,這也就說明了一旦“借錢不還”,不僅在“面子上過不去”,更重要的是家族信用體系的缺失。另外農村人比較長遠的利益動機。一般農村人的信用交易并非只是為了一次賭博、一次玩樂,而是為了子女教育、農業生產或者是家庭遭受重大事故的前提下才會產生信用交易。這些交易不是為了眼前利益,而是長遠打算,一次失信,可能是永遠失信,不僅對于自己“臉上無光”,對于自己的后代也是利益上的損失。最后,農村獨特的文化背景也使農村具有較好的信用基礎。一般在農村,如果產生信用交易的個人信用缺失,那么必然逃脫不了“閑言碎語”的指責,這種“閑言碎語”對于維護信用體系產生了良好的效果。因為一旦失信,流言就會不脛而走,失信人將就無法與任何人產生交易甚至往來,這對失信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二)農村信用體系不容樂觀
農村即使具有較好的信用基礎,但是信用體系建設仍然不容樂觀。以前在農村,金融機構基本上被農信社“獨占鰲頭”,但是如今已經是遍地開花,農行、郵儲甚至是部分商業銀行都進駐農村,競爭激烈。加之新近的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進駐農村較晚,大部分農戶信息沒有進入征信系統,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
中國人民銀行曾經對某鄉鎮做了調查,該鄉鎮共有農戶11672戶,其中,在農行和信用社均有貸款的共計1319戶,占總戶數的11%,隨機抽取的20戶交叉放款的村民,共計貸款140萬元,其中信用社貸款79萬元,占比56%,農行貸款61萬元,占比44%,單戶平均貸款7萬元,遠遠高于信用社戶均貸款1.3萬元的平均值。這種情況不僅造成農行和信用社雙方信貸風險不同程度增加,不理性的超負荷經營也無疑加重了農戶的生活負擔。
二、制度建設滯后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影響分析
(一)信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滯后制約
當前,我國信用立法嚴重滯后。現有法律沒有對涉及到個人隱私以及用戶信息的保護,農村失信行為也沒有法律法規予以懲戒。歸根結底,信用立法就是懲罰信用交易中的失信者,而對守信者予以鼓勵,現有信用法律對于這方面的表述幾乎是一片空白。另外,缺乏信用體系建設的長效機制。簡而言之,由于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導致信用體系建設步履維艱。
(二)農村征信制度滯后制約
由于在農村,信用采集難度較大,農戶居住分散,導致了信息不對稱現象嚴重。另外,大部分農戶信息都集中在電信、電網、工商和稅務等部門,這些部門沒有建立聯動機制,建立信息互享平臺。另外,農村地區還存在信用體系評價不健全等問題,信用評級單一,影響了信用體系建設。
(三)農村信用監管制度滯后制約
規范農村的信用行為需要良好的監管制度。然而當前,農村的信用監管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突出表現在:首先,對征信、信用評級的監管還不到位,制度缺乏。其次,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不夠,缺乏創新。最后,農村金融機構缺乏良好的內控體系,信用意識也急需提高。
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制度創新建議
(一)信用法律法規制度創新
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能夠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堅實的保障。國家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針對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現狀,建議出臺《農村金融市場規范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守信者應該給予及時的獎勵,而對于失信者應該根據情況進行懲戒。要嚴厲打擊擾亂農村金融市場的組織或個人。對于農村擔保機構等組織,要給與立法支持。簡而言之,只有健全農村信用法律制度建設,才能規范農村信用行為。
(二)征信制度創新
建立良好的征信制度是建立農村信用體系的關鍵。當前,要立足農村現實,合理建立農村征信體系。首先要建立一體化的數據共享平臺,將鄉鎮電信、稅收、電網等部門采集的數據聯網共享。其次,要借鑒發達國家,建立合理的信用評價體系,基于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現狀,創新農村信用評價方法。與此同時,加強誠信建設,對當地金融機構給予業務培訓和誠信教育,加大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
(三)金融監管制度創新
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是規范農村金融秩序的有效手段。首先農村金融機構要進行監管創新,更新監管理念,對信用級別不同的客戶進行差別監管。其次,當地銀監部門要鼓勵當地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行為的創新。金融機構要加大內控制度建設,對信用評級較差的客戶以及風險較高的客戶進行重點監管。另外,當地財政、金融監管部門要多管齊下,構建金融機構監管體系,規范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信用體系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破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難題. 鳳凰網財經市場快訊頻道,http:///hk/sckx/20101122/2928315.shtml,2011-11-22.
(一)主體特定性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取得權是一種基于身份的權利,就其初始取得而言,權利取得主體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轉讓。
(二)產權無償性
宅基地使用權主要發生在農村,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所取得,不是通過交易行為以支付對價方式獲得。農村宅基地具有很明顯的社會福利性質。盡管在有些地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但目前我國有關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上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農民能夠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獲得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較,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三)使用無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權是無期限的。宅基地使用人有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房、建廁所、拱棚等建筑物,并對建筑物享有所有權,依建筑物所有權而長期、永久地使用宅基地。即使地上物滅失后,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翻建、改建、擴建,而仍然使用宅基地。
(四)權能限制性
1998年《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在我國現階段,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自由轉讓的,只允許在集體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轉移。2004年10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鎮居民即使購買了農村住宅,也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同時還明確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為不得抵押的財產。”
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分配制度不明確
我國目前沒有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權分配制度,缺少相關的制度體系,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分配秩序混亂。各省分配標準不一,省內不同地區的分配方法也存在很大差異。此外,由于宅基地所有權主體虛位,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受行政力量的干預非常嚴重。宅基地使用權分配制度缺乏透明度,實際的分配權操縱在村干部手中,在當地權力大、地位高的人可以取得更多的宅基地使用權。這不僅造成土地資源的不合理分配,也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二)農村宅基地取得制度不合理
通過調查發現,作為不動產物權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產生更多遵循的是非法律化的鄉土規則。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法律上并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程序和審批內容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導致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審批工作不規范,農村宅基地多占、超占情況突出。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使用不需要繳納費用。雖然有的地區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但同宅基地的價格相比,繳納的費用微乎其微。也就是說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成本基本為零。這種制度安排造成很多地方,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農村宅基地超占、多占現象嚴重,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監管體制不完善
1、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缺失。從全國情況來看,有74.49%的農戶表示全部或部分領到了宅基地使用權證或房產證,18.79%的農戶表示沒有領到證書,還有5.45%的農戶不清楚自己是否領到了證書。這一方面表明我國農民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方面的法律意識薄弱,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不完善。登記制度的不完善給將來的產權糾紛埋下隱患,也造成了司法和管理上的困難。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管理失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管理的失效表現為農村宅基地規劃的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合理規劃,有的村莊向外、尤其是向交通便利的地方急劇擴展,形成“空心”村。此外,農戶將宅基地挪作他用的現象大量存在。調查中,有38.02%的農戶表示當地宅基地可以用作建住房以外的經營性用途,16.29%的農戶表示不清楚宅基地是否可以用作建住房以外的經營性用途。
三、城市化進程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影響
城市化是指居住在市、鎮地區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的增長過程,它既是一個人口向城市集中的過程,也是一個城市數量增加和城市地域擴大的過程。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進入了一個相對快速的城市化過程,GDP的平均增長速度達到9.4%。2006年我國鄉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56.10%,同1978年的82.08%相比,下降了25.98%。城市化的發展對我國城鄉人口結構、土地利用狀況等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城市化影響城鄉人口結構
城市化過程一方面使農村人口轉變為城市人口,促進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另一方面,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其中有部分人在城市長期居住,實際上已經融入城市生活中。農村人口的減少必然帶動農村建設用地的需求的減少,甚至造成農村宅基地的閑置。
(二)城市化對土地利用形式的影響
城市化帶來了土地利用形式的變化,大量農村用地將會隨著經濟發展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城市化對程中土地利用數量結構的變化不僅表現為總體用地結構中農用地減少、城鎮及工礦用地增加、交通用地增加,也表現為二級地類中的農業用地內部結構變化、城鎮內部用地結構變化等其他形式。城市化對土地資源的需求促使土地價值上升,對土地資源的利用也向利益更高的方向移動。農村宅基地作為效率比較低的土地利用形式,受到城市化的嚴重沖擊。
四、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創新的思路
(一)加強立法,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制度體系
同城鎮土地使用權制度和農村其它土地使用權制度相比,農村宅基的使用權制度法律資源的稀缺性狀況更為嚴峻。一方面,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缺失。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許多問題在法律上找不到相關條文來解決。另一方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相關法律規范缺乏系統性。目前調整農民宅基地權利的法律規范大多效力層次較低,還沒有一部直接調整和規范農村房地產的法律,僅靠分散在《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范來調整。2007年我國頒布的《物權法》也僅粗線條的構建了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框架,并沒有對其法律內容做出更為詳盡和準確的司法解釋或重新構建另一套法律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制度應從立法和執法兩方面入手,在已有法律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農村宅基地法律體系,并對具體行為程序做出明確規定,以有效約束各行為主體的行為。
(二)明晰產權,強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權能
有效的產權制度不但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包括締約成本和監督履約成本,從而為市場有效運行提供良好的秩序,還能夠提供激勵,最大限度地激勵人們努力工作。因此,產權權能的設置及其細分應能使產權主體在經濟利益的調整中節省社會資源,產權內涵明確、邊界清晰可以減少交易過程中的摩擦,從而降低交易成本。首先,應該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次應該在“弱化所有權能,強化使用權能”的原則上,明確界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同時,加強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等規范化管理。
(三)強化市場功能,明晰市場配置和政府配置的邊界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規劃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3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宅基地管理歷來都是我國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和諧發展的一個重要突破口[1]。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來。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上存在缺陷,致使農村宅基地使用混亂,農村宅基地長被期閑置荒廢和粗放利用,“一戶多宅”、“空心村”現象十分普遍。本文以山東省定陶縣西李莊村為典型,對該村的宅基地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分析,對當前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中普遍存在的現象進行闡述,對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如何完善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規范宅基地規劃管理,提出一些個人的見解。
1 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西李莊村的實地調查及相關資料收集,發現西李莊村在農村宅基地的規劃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農村宅基地未批先建,違法占地嚴重
農村宅基地違法占地主要有以下幾種:未批先建;未經批準改建、擴建;宅基地雖經批準但在建設中超標準占地;以欺騙手段獲取建房手續后,改變建房地點,占用條件較好的耕地甚至基本農田[2]。據調查得知,西李莊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于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對該村宅基地進行初始登記并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使得在此之前建設的大量違法占地和超標準建設的宅基地“合法化”。而在此之后建設用的宅基地規定必須登記申請領取相應使用證明后使用,由于村民法律知識的缺缺及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管力不夠,該村普遍存在著占用林荒地或打谷場建設新宅的現象,另據數據統計顯示,西李莊村自1990年至今,宅基地占用村頭或村內林荒地共12宗;自2000年至今,占用打谷場用地6宗;這兩種占地類型占宅基地比重為15.39%。
1.2 宅基地閑置率高,“空心化”現象比較嚴重
由于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的缺位以及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下村民“離鄉不放土”的遷移模式,導致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都存在著“空心村”的現象,不僅浪費了土地資源,而且嚴重影響了村容村貌。根據調查統計,西李莊村的廢棄宅基地和空置宅基地共占宅基地使用面積的31.61%。其中,因村民建新未拆舊、年久失修等造成的已無房屋或房屋損毀、失去居住功能的廢棄宅基地14宗,廢棄面積達4322.78m2;因長期不居住造成的閑置宅基地或是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暫未在其上建房屋造成的空閑宅基地分別占到了5014.60m2和5312.80m2。
1.3 “一戶多宅”與宅基地面積超標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據實地調查統計,在西李莊村的100戶中,擁有大于一宅的戶數為23戶,占總戶數的23%,最多的一戶有5宗宅基地,“一戶多宅”情況比較嚴重。另據統計,該村100戶居民的單戶宅基地面積均超過了200m2,其中89戶大于264m2,超出《菏澤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關“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m2。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m2”的宅基地占地標準,并且自2000年以來超標準占地現象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新增宅基地單宗平均面積均超過400m2,超最高標準比率達50%以上。
2 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問題的原因分析
如上述西李莊村存在的農村宅基地問題在我國大部分的農村地區都普遍存在,造成以上農村宅基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宅基地管理法律缺失,管理難度大
由于我國在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缺失,且往往效力層次比較低,使得相關部門對農村宅基地的規劃管理僅能依靠當地的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如西李莊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于20世紀90年代初才開始對該村宅基地進行初始登記并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使得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農村宅基地管理陷入一片混亂。雖然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宅基地法制建設取得了明顯的績效,初步建立了宅基地管理體制。但卻仍然存在著立法內容粗糙滯后,可操作性差的弊端[3]。據調查,對于西李莊村村民占用林荒地或打谷場建設新宅的現象,村委一直是持沉默態度,而上級土地主管部門也只是對其作出罰款處罰了事,并不對其違法侵占行為采取實質性的制止行動。
2.2 村莊規劃不到位,村民規劃意識不強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該堅持規劃先行的原則,農村的宅基地管理必須格按照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在合理規劃的前提下才能保障宅基地管理順利的開展。由于農村村莊建設規劃的滯后,過去在農村常常由村委會或村干部說了算,造成了宅基地管理的混亂。現在,雖然部分村搞了村莊建設規劃,但是由于廣大村民規劃意識的淡薄以及規劃本身缺乏,使得編制的規劃成為一紙空文,無法在村莊內落實。正是由于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缺失導致了西李莊村農村居民點布局 “散、亂、空”的局面。
2.3 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流動頻繁
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不斷推進,農民的就業門路也變得更為廣闊,進城務工和工作并落戶的村民越來越多。但由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多種原因,往往會選擇留下自己在農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這種“雙重占地”問題的存在也造成該村大量宅基地的閑置和廢棄。另外,遺產繼承及子女外遷也是造成目前很多農村“一戶多宅”現象突出的主要原因。
3 解決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3.1 加快宅基地立法,使農村宅基地管理有法可依
雖然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對農村宅基地的數量、宅基地的面積、占用規則、批準權限等有相應的規定,但是都是大面上或宏觀上的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對以上存在的宅基地空置、宅基地超標占地、未批先建、批而不建等現象沒有做出詳細的處罰規定。造成在宅基地管理過程中,執行起來比較困難,操作性差。另外,在宅基地的劃分標準、審批程序、費用收取、流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也需要進一步具體的規范。因此,國家要快農村宅基地立法工作,盡快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納入法制化軌道。
3.2 加強宅基地規劃,使農村宅基地管理有規可依
規劃是龍頭,是搞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前提和保障。要保障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不僅要結合當前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時,還要在秉承“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下,嚴格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進一步制編制村級詳細規劃和村莊建設整體規劃。在對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進行規定的基礎上對農村住宅的房屋樣式、建筑地點、占地面積等方面做出限定[4]。同時,為了確保規劃能落實到實處,各級政府應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安排專項資金編制村莊建設規劃;要加強對村民的普法宣傳力度,增強村民的規劃意識,增加政策執行的推力。
3.3 立足內涵挖潛,積極推進宅基地整理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大背景之下,各地要根據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詳細規劃和村莊整體規劃等的基本要求,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整治計劃,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工作的開展。要因地制宜地開展廢棄宅基地、空置宅基地、“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相應的解決消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對于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空置宅基地和廢棄宅基地,嚴禁占有耕地再建住宅現象的發生。對于一戶多宅的農戶可以對其多余宅基地進行指標置換,仿照重慶市“地票”政策,實現農村宅基地在一定區域內的建設指標置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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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卓琳.對當前我國農村宅基地問題的研究與建議[J]. 才智,2011(11):315-316.
[關鍵詞]農村金融;互助擔保;信用缺失
[中圖分類號]F327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673-0461(2010)01-0055-04
[收稿日期]2009-08-31
[作者簡介]郭琪(1978-),女,山東鄒平人,經濟學博士,就職于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主任科員,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為財政稅收理論與政策、貨幣政策與宏觀調控。
作為“金融減貧”運動的主要手段,小額信貸憑借其門檻低、數額小的優勢滿足了農村地區分散、生產規模小、貧困農戶的資金需求,在推行初期得到了迅猛發展。也正是由于門檻低,一方面,農戶信用缺失使得農業生產的高風險和低收益導致貸款違約率日漸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事前擔保,信貸機構無法對農戶形成可置信威脅,形成的損失也無法得到有效補償。因此,農村金融機構逐漸由謹慎放貸到不敢放貸,弱化了小額信貸的支農效果。繼續推行小額信貸的關鍵在于提高農戶信用水平以及改善農戶抵押擔保狀況。但由于我國現行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用來與銀行進行信用交換的經濟剩余有限,因此農戶在沒有自己權屬資產的情況下難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提高擔保水平。轉變傳統觀念,創新擔保形式,整合農村可用擔保資源,有助于實現小額農貸自身的升級擴張和外部的良性循環。
一、擔保理論進展及評析
上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西方國家利率市場化進程的相繼完成,日益嚴酷的銀行競爭迫使其尋求利率以外的新要素,擔保開始被重視和廣泛應用。Akerlof(1970)最早指出擔保是消除金融借貸關系中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機制之一。[1]Barro(1976)從融資交易成本角度提出,擔保品的轉讓與貸款者對擔保機制的追索權是促使借款者履行貸款合約的機制核心。[2]Besanko和Thakor(1987)認為擔保的有效性與市場結構有關,在完全競爭信貸市場中擔保可以充分發揮作用,而在壟斷條件下只有當擔保的價值足以使銀行貸款沒有風險時,擔保才會有效。[3]Boot和Thakor(1994)認為借貸雙方在長期業務交往中建立起來的信貸關系本身就是一種擔保資源,關系越長,貸款的擔保要求就越低。[4]當然,擔保機制也存在弊端,在信息不對稱下,高額擔保所帶來的負面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會超過正面的激勵效應,導致擔保要求的提高使風險上升,回報反而減少,形成高風險借款者對低風險借款者的擠出(Stiglitz,Weiss,1981)。[5]
具體到農村信貸市場,由于小額信貸面對群體的弱質性和信貸資源的有限性,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高交易成本下,傳統的專業擔保難有用武之地。一是政府出資和參與組建的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由于股權主體――政府的政績意識、短期目標和官本位思想,易導致實際運作的行政化傾向,同時會增加農戶或農村中小企業主惡意逃債的動機,成為政府財政負擔(胡士華,2006);[6]二是由企業或個人出資組建、完全市場化運作、以盈利性為目的的純商業性的信用擔保機構,由于規模小、缺乏資本金補償機制,金融機構普遍對擔保機構的承擔風險能力心存疑慮,業務開展有限(戚桂林,2004)。[7]基于此,王傳東、王家傳(2006)指出以政策性、互擔保為主建立融資擔保體系是必然選擇,并構建出“政府組建政策性擔保重點扶持農村龍頭企業,龍頭企業發起互助擔保帶動農戶”的框架體系。[8]巴勁松(2007)認為互助擔保天然具有信息搜集成本、監督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優勢,互助會員間的連帶責任和一致利益可使政府在有限資源條件下的信息不對稱治理達到最優。[9]彭江波(2008)提出農村中小企業因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成長歷程、類似的產業基礎和密切的溝通經歷,在組織內生、信息內化、利益連帶和降低成本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是一種可持續的、能夠實現與銀行信貸制度對接的制度安排。[10]
從上述研究的結論看,帶有救和互的擔保機制可以對農村分散的擔保資源做符合信貸制度要求的重新整合,在各個潛在經濟主體間實現信用與合作的有效銜接(李虹,2006),[11]從而實現信息對稱和交易成本降低的一體化,更好地耦合農村發展進程中的弱質性,具有明顯的外部效應。因此,從浙江蕭山推出第一個互助擔保的案例,該模式在農村地區得到了迅速推廣和發展,運作形式不斷創新,有效緩解了農村擔保瓶頸。
二、互助擔保模式在山東農村的實踐與探索
應2007年《物權法》和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推進農村擔保方式創新”的要求,山東省各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積極探索富有地方特色、適合地方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體現文化傳統和認知習慣的農村互助擔保新模式,其中比較典型的有農戶自助合作、龍頭企業與農戶合作、中介服務組織(行業協會、農業合作社)與農戶合作等形式。
(一)基于農戶自助合作的擔保模式
自助合作擔保模式是在經濟對等、彼此信任、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由少數沒有直系親屬關系的農戶組成聯保小組,各成員互借“信用頭寸”向第三方貸款,并監督還款情況,形成連帶責任關系,從而實現信用轉嫁和契約關系的替代。農戶自助合作擔保模式的創新,突破了傳統擔保方式的“被動”格局,最大限度實現了體制內擔保作用形式的多元化與擔保動能的擴張,有利于交易費用的節約與信用的提升(李虹,2006)。[11]首先,自助合作擔保的“集合效應”突破了既有限額的控制,放大了授信額度倍數,實現了資金的“隨用隨取”。例如在濱州市惠民縣李莊鎮的農戶自主合作擔保中,農村信用社根據成員狀況對聯保小組確定最高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各成員可以隨時從農村信用社取得自有額度或組織最高額度的貸款,并可周轉使用,農信社給予擔保組織成員免收或少收借款公證費等優惠條件。其次,自助合作擔保作為一種群體信用契約方式,各成員在確認對方資信狀況前提下,承諾責利相連、風險共擔,極大地降低了信貸資產風險;并且自助合作擔保成員進入的事前篩選機制和自動匹配功能有利于克服逆向選擇,防止高風險客戶的混入,成員數量較少便于形成較透明的信息溝通機制,增強內部牽制作用。
自助合作擔保作為一種嘗試,將那些不符合銀行信貸條件的單一弱勢群體通過合作實現了信用共享,使分散的信用個體集合成松散的信用聯合體,完成了與銀行信貸制度的基本對接,得到了銀行的初步信任,互助擔保成員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融資瓶頸,并共同、充分享受融資激勵給互助聯保體帶來的經濟增長。濱州市惠民縣李莊鎮的自助擔保,至今已發展了44個自助擔保組織,并涉及中小企業、個體業戶300多家,已成為一種廣為接受的擔保模式。
(二)基于龍頭企業與農戶合作的擔保模式
農民是市場中的弱勢群體,由于信息閉塞、技術缺乏,導致他們對迅速變化的市場反應不夠靈敏,再加之其承貸能力較差,開發項目和融通資金的難度較大。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具有市場、信息、科技、資金等方面的優勢,利用“公司建基地、小額信貸扶植農戶進基地”這一行之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可以使缺乏信息、技術、市場的農戶參與基地生產,為農戶創造發展機會;另一方面通過生產項目將農戶與公司捆綁,使抗風險能力強的公司成為農戶辦理小額農貸的信用擔保替代品,擺脫了小額信貸機構的后顧之憂,解決了農戶因抵押、擔保不足而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現實問題。
臨沂市平邑縣“九間棚”農業科技園(下稱“公司”)與當地農戶就金銀花新品種繁育項目的合作有效建立了信用擔保的替代機制,實現了公司、農戶和小額信貸機構三者共贏目標的高效對接。該模式下,先由公司同基地行政村簽定三年金銀花繁育合同;基地行政村再與農戶簽定《育苗基地承包合同》,并有償提供育苗基地;合同農戶憑《育苗基地承包合同》向信用社申請貸款,所有貸款一律由公司提供擔保;農戶獲得貸款后,有償購取種苗,公司全程向合同農戶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待育苗成功后,公司按照前兩年低于市場價格,第三年等于市場價格的標準負責回收種苗,并分批扣收合同戶從農村信用社貸出的貸款,集中歸還信用社,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公司承擔。該模式使農戶獲得了發展機會和金融支持雙收益,在轄區形成的示范帶動效應繼而吸引了更多農戶參與基地項目,在幫助公司做大做強的同時,也有力推動了小額信貸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三)基于中介服務組織與農戶合作的擔保模式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工企業與農民始終是一種松散的雇用或單純的產銷關系,農村新型經濟合作組織的建立可以通過入股方式將農業生產的各個成員結合在一起,成員可在協議規定范圍內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包括獲取市場信息、接受技術指導、參與團體銷售以及提供融資擔保支持等。農村新型經濟合作組織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實現對成員的融資擔保支持:一是集團化信貸模式,即由農村新型經濟合作組織中實力最強的核心成員統一向銀行貸款,然后以預付定金等形式分解給其他成員使用;二是混合信貸模式,即由農村新型經濟組織統一與金融機構商定貸款期限、規模及對象,金融機構分別向經濟組織中的各個成員分別提供信貸支持;三是單戶信貸模式,即農村新型經濟組織的單戶成員分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從而把龍頭企業的資金、銷售優勢和農戶的生產優勢融合在一起,為兩者的雙贏架起橋梁。煙臺萊陽作為全國第一批農業產業化發展示范市,農副產品加工一直是農民增收、地區發展的支柱產業。通過“銀社企”聯扶的模式,有效構筑了農業經濟主體與當地農村信用社雙贏的平臺,而且很好地協調了社員之間的貸款擔保。目前全市擁有專業合作社97個,社員2.6萬戶,帶動農戶11.2萬戶。此外,在菏澤鄄城、濰坊昌樂等地,該模式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對于有效推進小額農貸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由此可見,在當前農戶可抵押資產較少且獲得渠道單一的情況下,互助擔保制度的創新與完善可以有效推動農村小額信貸的持續健康發展。據有關調查數據顯示,2002年~2007年,在山東省信用互助擔保發展較早和較快的六縣(市)中,互助擔保的貸款數量由1,412萬元上升為81,412萬元,占貸款總額的比重由66.8%竄升為92%,且對周邊的地區和經濟主體形成示范效應,被快速地學習、模仿和復制(彭江波,2008),[10]山東農村地區“融資難、難融資”的困境在互助擔保的催化下逐漸冰釋、化解。同時,由于我國正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過程中,農業經營主體分化明顯,部分生產條件較好、技術水平較高、信息充分的農業主體開始規模化生產,甚至形成農業產業化鏈條,進入了現代農業經營階段;而一些生產條件惡劣,信息閉塞的農業生產主體仍維持在傳統的小農生產狀態。表1初步顯示了基于農戶個體稟賦差異和農戶金融需求差異的互助擔保適用性。
三、互助擔保模式的制度缺陷及發展障礙
盡管互助擔保在幫助農村弱勢群體實現信用自增強和自升級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作為一種發源于民間、發展于實踐的探索性事物,在農業自然風險、農戶信用風險以項目管理風險的約束下,其內部機制的不完善在不同程度上會對模式的作用效果和力度形成羈絆。
(一)風險約束機制缺失使集體失信的敗德行為對金融機構產生損失的集數效應
互助擔保的實質是通過單個信用的集合與捆綁,并在連帶機制下強制對互助成員形成利益約束。由于大多數互助組織是由需要貸款的經濟個體臨時組建而成,內生性使成員集借款人與擔保人于一身,在貸款中不僅承擔自己的貸款風險,還要承擔其他成員的貸款風險,一旦某一成員在道德風險下出現逆向選擇,就會殃及其他,進而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給所有成員帶來損失。由于當前互助擔保尚未建立外部風險約束機制,在監督和追索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集體的失信就會對金融機構產生集數效應。同時,風險約束機制的缺失不能有效防范某些互助擔保成員以聯保貸款為幌子套取貸款的現象,從而增加金融機構風險隱患。
(二)組織成員資格認定面窄制約了互助組織的發展與壯大
互助組織對成員的進入規定一般有兩種:一是需求自發型,由彼此知曉、行業相近、有業務往來的經濟主體自發組成;二是機構推動型,由金融機構牽頭,對在金融機構存在良好存貸記錄的經濟主體牽線搭橋組成。上述方式通過發揮互助組織內的自我監督和約束作用,有效緩解了借貸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居高的問題。但是,兩種資格認定不可避免將部分資質較好但與金融機構缺少往來的新興主體,以及潛力較大但不為人知的后發主體排除在外,制約了擔保組織的發展與壯大。
(三)內部牽制和退出制度滯后不利于組織成員的穩定與可持續
由于當前的互助擔保處于探索和完善階段,往往過于注重信用捆綁升級的結果,而忽略了過程的制度約束,尤其是缺乏明確風險分擔的內部牽制制度,以及發生成員破產、失蹤、死亡等意外情況下的退出制度,容易產生糾紛和扯皮,不利于組織成員和擔保體系的穩定。例如濱州李莊自助擔保中,經濟個體在自發形成組織時,擔保成員間既沒有可資證明的保證契約關系,也沒有責任約束和權益維護的章程,僅靠道義和信任維系的關系隨時可以解散(李虹,2006),[11]從而在不穩定預期下擾亂組織規劃和安排。
四、完善農村互助擔保體系的政策建議
綜上分析,互助擔保克服了政策性擔保抵押門檻高和商業性擔保收費高的缺點,通過信息內化實現了交易成本降低和信用升級,有效解決了農村小額信貸的主要羈絆,迎合了三農的資金需求。隨著建設新農村的步伐加快,互助擔保應結合《物權法》中對擔保抵押物的新規定,及時調整和應時完善,為小額農貸的推廣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資對接。
(一)完善互助成員間的融資激勵與約束機制,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一是嘗試建立有償擔保制度,例如成員押金貸款制,在發生逆向選擇時作為沉沒成本對經濟主體形成約束和對其他成員的補償。二是構建風險補償機制,通過設立風險基金、增加政府補貼、提供農業保險服務等方式,維護組織利益,穩定成員預期。三是從法律上完善剩余追索機制,有效遏制虛假聯保成員的套貸行為。四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互助擔保成員的權利義務以及進入退出要求,對成員的實力、資信水平、歷史記錄等方面進行全程監督,增強擔保體系的穩定性和可持續。
(二)鼓勵和扶持中介組織的建立與發展,培育龍頭企業,增強其在互助擔保中的紐帶作用
廣義上,互助擔保中的中介組織包括農村專業社、行業協會、龍頭企業等,它是互助擔保的發起者,不僅幫助金融機構完成信息篩選過程,降低成本,也為終端農戶和企業提供發展機會和技術支持,發揮著承上啟下的作用。要通過財政貼息、啟動資金、稅費減免等方式支持中介組織的發展,營造互助擔保發展的環境。
(三)加強配套制度改革,分散互助擔保組織的運行風險
一是完善農村地區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對民間擔保組織進行市場化、商業化運作,對互助擔保形成有效補充。二是加大農村抵押擔保品的開發與利用,除了繼續探索以農業保險、土地經營權、應收賬款、倉單等用益物權抵押擔保外,根據地方經濟特色挖掘拓寬抵押資產范圍,例如棗莊市的鋼結構資產抵押就是很好的嘗試。三是加強信用村、信用戶建設,促使農村存量信用資源顯性化、標準化,增強農村信用交易的對接率。淄博市農村企業“金種子”計劃,濟寧市農村A級信用企業培育工程,在利用農村存量信用資源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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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 Credit Assurance: Organization Innovation and System Drawback
Guo Qi
(The Jinan Branch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Jinan 250021, China)
第一條引導合作醫療參合人員患病首診在本區域內定點一級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村衛生室就醫,上述定點醫院治療有困難的可選擇經區合管中心公布的本市內其它定點醫院(見附件1)。
第二條疑難病癥在本區或本市定點醫院無法治愈,經初診醫院出具憑證可轉非定點專科醫院或外地專科醫院治療。其住院費用補償需經區合管中心審核,并按相應醫院補助規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補助。
第三條參加合作醫療的外出打工、就學、探親、訪友人員因情況緊急的危重病或分娩可就近在縣、市級以上醫院就診,但在入院后三日內必須報區合管中心。其住院費用經審核批準后按相應醫院補助規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補助。報告內容為: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患病情況、入住醫院名稱與聯系電話。
第四條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外出因患病(分娩)在當地就診后申請補助時需提供所在工作、生活的單位或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五條外出的地域范圍是指在長沙市市區以外的區域。
第二章補償的診療項目與用藥目錄
第六條不予補償的診療項目范圍
(一)綜合服務項目類
1、各種掛號費、病歷手冊收費等。
2、出診費、救護車費、取暖費、空調降溫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院外會診費、遠程會診費、護理附加費(含陪護費、陪床費)、電話預約看病費、家庭醫療保健服務費、普通病房收費以外的特殊病房費加收部分、各種功能評定費(精神病除外)、健康評估費、健康檔案費、健康體檢費、醫療用品損壞賠償費、醫療污物處理費、膳食費,超所患疾病的范圍進行檢查化驗項目單項費用較高的。
3、醫療期間收取的一切保險費。
4、血容量測定費、紅細胞壽命測定費。
5、尸檢病理診斷費及尸體化學防腐、整容、料理、存放、運輸等費。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非功能性、非治療性美容、整容、矯形手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單眼皮改雙眼皮、驗光、配眼鏡、裝配義眼、厚唇變薄唇、矯治口吃、矯治牙列不齊、潔齒、鑲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頜、鼻畸形矯正、酒窩再造、除皺、脫毛、隆乳、脂肪抽吸、變性、各種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復、雀斑、粉刺、色素沉著、腋臭、脫發、白發、脫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費用。
2、各種減肥、增肥、增高項目費用。
3、防暑降溫、預防保健用藥、各種疫苗及預防接種費(動物致傷接種狂犬疫苗和外傷破傷風疫苗接種除外)、疫病普查費、疾病跟蹤隨訪等費用。
4、各種醫療咨詢(如:心理咨詢、營養咨詢、健康咨詢);醫療鑒定(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傷殘鑒定、親子鑒定、精神病的司法鑒定、職工的勞動鑒定);暗示療法、誘導療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項目費用。
(三)診療設備、材料及器材項目類
進口各類義肢(指、齒)、鎮痛裝置、鎮痛泵、化療泵、醫用耳腦膠、生物蛋白膠、各種助聽器、各種跟蹤觀察器、各種保健器材、各種、各種排卵試紙、各種早孕試紙、各種家用檢測治療儀器、各種便攜式器械、輪椅、和種眼鏡架費、各種眼鏡片費、各種輔助床費、各種輔助床墊費、各種服裝費、各種鞋帽費、各種餐具(廚具)費、用具費、各種降溫器材費、各種取暖器具(器材)費、各類住院生活用品。
(四)其它
1、近視眼矯形手術費。
2、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性等輔治療項目費用和各種理療康復費用。
3、戒毒、不育(孕)癥、障礙的治療費;試管嬰兒、輸卵管通水手術、取環手術、婚前檢查及各種性病所致醫療費用。
4、違反計劃生育而發生的一切醫療費;因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吸毒、職業病、醫療事故等各類有責任方的意外傷害以及違法亂紀等引發的醫療事故。
5、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與診斷不符的醫療費。
第七條按費用比例控制納入補償的診療項目
國產無法替代的各類進口導管(套、絲)、各類進口體內放置材料、各類人造器官,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含器官源或組織源)、核磁共振(MRI)、電子計算機體層掃描(CT)、彩超、冠脈造影、數字血管減影(DSA)、靜脈腎盂造影、纖維支氣管鏡、支氣管造影、心電監測、動態心電圖以及其它治療、材料費用較高的項目均按相關規定的收費標準的30%納入補償計算額內,再按相應補償比例計算應補償額。
全部采用中醫藥診療的住院病人的藥費除限制補償藥品外,可同比提高5%的補助比例。
第八條對超出《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年版)》以外的藥品不予補償。
關于住院床位費限額補助標準參見附件2。
關于不予補助的意外傷害項目參見附件3。
第三章住院補助(含分娩補助)
第九條合作醫療參合人員都在繳納合作醫療基金的街(鄉)合管辦申領住院補助的兌付,跨運行年度住院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運行年度時間界限分別計算,并分別計入相應年份。
醫療費用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街(鄉)合管辦審批;2000元—1萬元的,由區合管中心審批;1萬元—2萬元的,由衛生局局長審批;2萬元以上的,由區政府主管副區長批準。區合管中心受理后,在10個工作日內批復。
第十條兌付日期統一規定為每周星期
一、
三、五。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傳統節日(春節、端午、中秋)除外。
第十一條患者向街(鄉)合管辦申請補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戶參加合作醫療的有效憑證;
(二)定點醫院規范的住院發票、費用總清單或一日一清單、出院診斷證明書、醫囑單復印件、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診斷證明及居住地村衛生室就診證明;
(三)凡在市外非定點醫院急診救護的除應符合上述相關要求外,還應出具所在地村衛生室就診證明該情況是否屬實,并報經區合管中心核準,其住院費用按相應級次醫院的比例下降15%予以補助。
(四)外出打工、就學、走親訪友人員應提供所在地村衛生室出具的因病住院證明。
以上各項證明資料必須真實、有效、齊全,否則不能辦理補助。
第十二條參加合作醫療的出院患者在年度期滿后一個月以內申請補助有效,逾期不得辦理補助手續。
第十三條在定點醫院治療,因患者家庭困難,在院外租房居住,且出院時有完整出院手續的,按住院補助。
第十四條合作醫療參合人員同時參加其他商業保險的,原始住院發票及相關資料應提交鄉(街)合管辦審核,2000元以上(含2000元)交區合管中心審核。原始發票及相關原始資料由保險公司留存的,應遞交其復印件,并由留存原件的單位在復印件上簽字蓋章證明。不能出示原始發票或其復印件未簽字蓋章證明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凡年滿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住院治療,憑有效證明,按相應補助比例提高10%的補助比例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同一病因在30天內兩次間斷在同一醫院住院治療,第二次住院時則扣除50%起付線;兩次住院在不同級次醫院治療的,只扣除最高級別醫療機構起付線。
第十七條在運行年度內參加了合作醫療并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住院分娩者不論在哪類醫院生產,其生育費用按平產300元、剖宮產550元實行一次補償;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予補助。
第十八條申請分娩補助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農戶的參合有效證件;
(二)《生育證》、《出生證》、住院發票;
孕婦在分娩過程中因嬰兒死亡的,應有嬰兒死亡證明,并收存《生育證》、《出生證》復印件以便備查。
第十九條因產前、產中、產后的并發癥憑定點醫院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按醫療住院規定執行,但分娩定額補助不重復計算。
第四章門診補助
(含特殊慢病門診補助與動物咬傷)
第二十條根據各鄉、街實際參合農民人數,按當年基金總額的20%統一劃拔給各鄉、街對農民常見病的門診費用進行補助,該款項實施“總量控制、量入為出,原則上超支不追加,結余滾存下年”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單獨立帳”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民申請補助的特殊慢病門診疾病限于如下二十種疾病,按門診發票金額,每月扣除100元起付線后,按下列標準計補,不足補償標準的按實計補。
1、肝豆狀核變性200元/月
2、慢性梗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100元/月
3、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100元/月
4、慢性腎炎100元/月
5、風濕性關節炎100元/月
6、高血壓(Ⅱ期)100元/月
7、血小塊減少性紫癜400元/月
8、糖尿病出現合并癥100元/月
9、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200元/月
10、慢性活動性肝炎200元/月
11、失代償期肝硬化200元/月
12、惡性腫瘤門診放療與化療800元/月
13、系統性紅斑狼瘡400元/月
14、器官或組織移植術后排異反應治療800元/月
15、尿毒癥透析門診(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800元/月
16、帕金森氏癥200元/月
17、白血病400元/月
18、精神分裂癥200元/月
19、癲癇100元/月
20、血友病400元/月
上述20種病,應由市級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并填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慢病門診補助申請表》后,由鄉、街合管辦負責人審核,在劃拔到各鄉、街的門診補助費用中補償列支。
第二十二條申請特殊慢病應在各參合年度中申請一次,并自申請批準日起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動物攻擊造成身體傷害的,憑門診發票補助25%,但最高補償不得超過200元(所導致的急性傳染病需住院治療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參合農民可持“醫療卡”在各村衛生室、鄉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常見疾病進行門診并申請醫療費用補助。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可申請補助二次。在村衛生室診療的,按村衛生室處方的35%予以補助;在鄉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診療的,按該中心開出處方的30%予以補助。
第二十五條村衛生室每次對參合農民開出的門診處方限額為50元/次計補,并應保證三天內的藥量;鄉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參合農民開出的門診處方限額為60元/次計補,亦應保證三天以內的藥量,對超出處方限額的醫療費用部分,應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自付,并在處方上簽名后方可開出,但超出部分不計算補償。
第二十六條對于門診補償與特殊疾病門診補償的事項,由區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行使監督職能,并定期開展檢查,如發現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的行為,一經查實,按有關法紀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村衛生室與鄉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每月定期向社會公布一次本醫療機構的門診補助情況。各鄉、街合管辦應定期公布特殊慢病門診補助情況,并將其列入各村、鄉(街)政務公開的內容。
第五章意外傷害補助
第二十八條合作醫療的意外傷害對象是指合作醫療參合人在勞動作業和生活過程中非人為因素造成的身體或精神傷害的住院治療患者。
第二十九條合作醫療意外傷害補助對象不包括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
(一)醫療事故:經法定機構鑒定為醫療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有責任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
(三)自殺、自殘:由于自殺自殘后一年內產生的相關費用:
(四)酗酒、吸毒:因酗酒、吸毒引起的身心疾病;
(五)職業病以勞動法規認定的職業病:
(六)工傷:在各類用工單位的勞動過程中造成的身體傷害;
(七)糾紛:鄰里糾紛、家庭暴力及其他民事糾紛產生的身體傷害:
(八)其他有責任方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意外傷害補助的程序
(一)向戶口所在地鄉(街)合管辦申報并提交申請住院補助的相關資料;
(二)由村衛生室配合該村村委會對意外傷害發生情況應進行實地調查,填制《意外傷害調查表》,載明調查情況,并予公示,一周內無異議,再由街(鄉)合管辦主任簽署意見,報區合管中心審批,從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批復;
(三)意外傷害補助按住院補助比例計算補助額,但最高補償額不得超過4000元/人/次;
(四)具體操作參見本細則(附件2)。
第六章對醫療機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區合管中心應在每年度工作運行前與相關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芙蓉區新農合醫療機構定點合同》。
第三十二條凡簽訂合同的醫療機構,應積極開通計算機HIS接口,其使用的醫院計算機管理軟件應由市衛生局農合處驗收合格并由區合管中心認定后方可啟動醫院直補。
第三十三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對需要進行新農合報銷的對象,應對其合作醫療證進行確認,并在其門診病歷本或住院病歷卡的右上角注明“參加農合”的標識。一級醫療機構全年接診農合病人的平均診療醫藥總費用不得超過2700元/人/次,二級醫療機構全年接診農合病人的平均診療醫藥總費用不得超過4300元/人/次。對超額的部分,區合管中心有權對實施直補的醫院予以拒付。直補的結算時間以季度為單位。
一、農村家庭養老制度面臨的困境
目前在農村,由于代際關系“輕老重幼”格局的形成,一方面家庭物質資源的代際間分配嚴重扭曲,老年人處于被忽視被排斥的地位;另一方面,老人在家庭和社區中的話語權也在迅速失落,他們不但缺乏與子孫交流和溝通的機會,而且連表達個人意見和不滿的權利也經常被剝奪。老人生活質量和社會經濟地位的弱化與農村整體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反映了農村以年齡和代際為界的社會分化業已形成,并在不斷擴大。
第一,家庭養老的制度基礎已經改變。一般認為,家庭養老是在長輩對知識和家庭經濟具有控制權威的社會中形成的制度性傳統,父輩對財產等資源的控制地位是其賴以獲得子孫贍養的主要制度基礎。我國農村經過近半個世紀的經濟社會結構變遷,特別是改革開放后,隨著人口流動與交往范圍的擴大,資源配置方式的改變,長輩對家庭經濟和其他資源的控制性地位已不復存在,他們可用于與子女交換贍養的物質基礎亦非常有限。在農村,兒孫對老人的贍養意愿和贍養水平,通常與老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密切相聯。由于父權基礎的普遍衰落,除親情約束之外,養老不再具有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力和保障,較大程度上主要依賴子女的個人意愿和內在道德的支撐。
第二,家庭養老的支持性文化正在衰落。有研究認為,我國獨特的文化傳統,即“孝”文化可以成為當今家庭養老制度的主要依托性資源。但調查表明,“孝”文化的支撐作用并不樂觀。在農村,對贍養內涵最具共識的看法是“給老人吃飽”,這種基本義務也成為普遍的標準贍養行為。例如,兄弟幾人每年合供每位老人500斤谷子或300元錢后,對老人其余衣食寢飲、情感悲歡不聞不問,以“供”代“孝”,有“養”無“孝”。雖然農村目前還能普遍接受家庭養老制度,但是在養老的制度基礎逐漸瓦解后,作為其文化基礎的“孝道”觀念也已逐漸式微。
第三,人口流動背景下的老人照料資源短缺和血緣關系弱化。調查顯示,貧困農村家庭的養老仍然主要依賴子女數量。農村勞動力在地理上的流動和遷移,使得因計劃生育和家庭小型化而出現的老人供養及其照料資源短缺的問題進一步加重。流動帶來的影響主要是改變了家庭養老所賴以存在的重要條件———緊密的血緣聯系。地理間隔使得農村老人從兒孫方面獲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變得不現實。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的另一個重要后果是,農村人口“城市化”、“公民化”過程的開啟將會導致血緣關系的重要性逐步降低,人們對家庭養老模式的認同程度也會隨之下降,從而進一步削弱家庭養老的基礎。
第四,養老行為的規范資源消失或功能減弱。作為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家庭養老制度還包含一套規范人們養老行為的制度維護機制,如法律、社區行政組織、宗族制度和公共輿論等,對不贍養行為予以規范和懲戒。但農村的現實情況是,除法律外,其他傳統的制度維護機制作用都在顯著消退,家法族規和公共輿論曾經是農村最重要的規范資源,但是這項制度資源的功能也在弱化中。村干部對眼皮底下發生的一些贍養糾紛通常持消極態度,“民不舉官不究”,“管不了,沒法管”。一旦發生不贍養或其他虐待事件,老人能夠從制度渠道獲得的救濟非常有限。
第五,新的制度資源開始進入,但是遠遠不夠。一些新的支持性制度資源正在進入農村并且受到老人們的歡迎,如農村合作醫療、計劃生育獎勵制度等。但是這些制度資源目前還存在著資源量小、覆蓋面窄等問題,總體而言,還只是杯水車薪。
二、解決農村家庭養老困境的政策思路
農村養老制度目前面臨兩難選擇,所謂資源困境實際折射的是農村經濟、社會和文化變遷的背景下,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因其制度化基礎改變而難以為繼。對此,首先要改變對農村養老方式的自然主義態度,加強國家對農村養老行為的積極干預、扶植和管理;其次,要創造新的資源形式,立足農村資源的開發,鼓勵探索和實驗新型養老方式。
第一,政府主導在農村興起尊重、關懷老人的風氣,以政府的威望代替老人在社區和家庭中日益沒落的權威。除必要的大力倡導和宣傳工作之外,還應考慮采取一些制度措施,如成立老年人協會等,并規定其在村莊相關事務決策中的一定地位,以提高老年人在社區中的話語權來帶動老年人其他權利地位和權利意識的提升。
第二,強化村級組織在社會風氣、道德建設方面的規范、監管職能。在養老制度以道德自律方式難以充分維持的情況下,應補充以行政>文秘站:
第三,倡導移風易俗,鼓勵女兒贍養,挖掘農村新的養老資源。在多數老人看來,兒子供養是出于義務,女兒贍養則是出于親情,女兒的重要性在精神和物質兩方面都能得到體現。但傳統的風俗習慣制約著老年人在兒子和女兒間自由選擇贍養者。對女兒而言,因有義務而無權利也存在諸多不平等問題。所以在農村,倡導新觀念,宣傳和推進兒子女兒平等的繼承和贍養地位,不僅有利于普法而且有著更為現實的意義。
第四,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社區集中供養試點,探索社區和鄰里相助的福利功能。如在外出務工人員較多的村莊,由村委會負責,子女部分出資,嘗試將老人的贍養或部分贍養職能集中在一起,建立老人的疾病、照料、閑暇等統一管理和相互照顧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