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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的概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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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的概述

    第1篇:消費稅的概述范文

    [關鍵詞] 消費稅調整利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這一次調整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消費稅最大規模的一次調整,對于進一步增強消費稅調節功能,有效組織財政收入,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更好地引導有關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消費稅概述

    1.消費稅的基本含義。消費稅是對消費稅品或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為世界各國所普遍開征。在稅收理論與實踐中,“消費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本文研究的對象即為狹義的消費稅,是指以特定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屬于商品勞務稅的范疇,本質上是一種有選擇的特殊商品勞務稅。

    2.消費稅的課稅依據。我國征收消費稅的依據主要是國務院的條例和部門的規定。如:1994年開始實施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底的《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和《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2006年3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等。

    二、調整消費稅的優勢

    消費稅的政策調整要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協調一致,才有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節約型社會,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有利于建立宏觀調控的長效機制。同時,要根據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對消費稅的稅率和征稅范圍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引導好有關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其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改變了消費稅缺位與越位并存的現狀。此次調整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一是改變了征稅范圍的“缺位”現象,將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高檔消費品列入征稅范圍。二是改變了征稅范圍的“越位”現象,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13年前,人們心目中的“奢侈品”與現在的“奢侈品”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人們用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那是有錢的象征。現在,這些物品早已成為大眾消費品。取消化妝品消費稅,將有利于行業的高速發展,消費者也有了更多的消費選擇;同時更多的國際品牌將進入中國。而游艇、高爾夫這些都是當時想象不到的“奢侈品”,當然也就沒有納入到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里。此次調整解決了在征稅范圍、稅目設置、稅率結構等方面存在著的與當前經濟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

    2.利于合理引導消費和間接調節收入分配。此次調整也是根據居民收入水平而進行的,生活必需品不征消費稅,而向高爾夫球、高檔手表、游艇等奢侈品征收消費稅。這一增一減,總體上財政收入會增加。一般來講,政府征收消費稅也有財政收入和稅務行政方面的考慮。作為對消費行為進行調節的一大稅種,消費稅可以成為很好的宏觀調控手段,更好地體現國家宏觀戰略意圖。政府也不是看重財政收入,主要目的是向公眾體現財稅政策“劫富濟貧”傾向,盡管此次征重稅的稅目并沒有完全達到人們預想中的奢侈品范圍,但已向外界顯示,今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對奢侈品征重稅的范圍。

    3.利于抑制超前消費,增加財政收入。稅收調控理論表明,只要稅收存在,就必然對經濟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影響來源于納稅主體對課稅的回應,包括正向回應和負向回應。政府利用稅收調節經濟實質上是通過稅收利益差別來引導納稅主體行為使之產生正向的影響,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抑制超前消費成為此次調整最大的特點之一。中國“奢侈品”消費市場發展迅猛。一些手表的價格高達萬元甚至上百萬元,有些手表使用貴金屬,并鑲嵌寶石、鉆石,已經超越了其原有的計時功能,屬于一種高檔奢侈品。要再不對它進行征稅,對企業來說就太不平等了。同時,大量奢侈品進入中國,中國消費奢侈品的人群也日益擴大,這與中國此前沒有征收相關商品的消費稅有關,原本該歸中國的錢,到頭還是歸了外國,這也是這次消費稅擴大征收規模的原因之一。

    4.有利于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2005年全國實木地板產量8000萬平方米左右,80%是用進口木地板坯材作為原料生產的。在這種背景下,把大量消耗森林資源的實木地板納入征稅范圍,是鼓勵節約使用木材資料,保護生態環境的有效措施,也有利于木地板行業的整合和優勝劣汰,體現的是一種導向作用。國家此次對之增收消費稅,其實也可以說是用另一種方式來植樹造林,是對資源的保護。木制一次性筷子也被納入了消費稅征稅范圍,稅率為5%。一次性木筷的生產存在兩大危害:一是造成木材的大量浪費,嚴重損耗森林資源;二是由于生產工藝落后,衛生質量往往不能達標,不利于人們的身體健康。因此,對其征稅的主要目的在于促進人們節約使用木材資源,其中對一次性筷子征稅還有利于減少環境污染。基于以上原因,國家在保護環境,對資源優化配置,以及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方面應采用宏觀調控政策,特別是采用稅收政策來實施調控效果將十分顯著,對其征稅在保護環境和聚集財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5.利于引進外資。這一次消費稅調整傳遞一個重要信息:“兩稅合一”已在“小試牛刀”。中國的消費稅是在生產環節征收的,對于只在中國銷售的外資企業來說,不用交消費稅。這顯然對于在中國設廠生產的企業不利,對引進外資不利,如果取消化妝品消費稅,這就意味著對于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實行“國民待遇”。

    6.便利稅收征管、兼顧財政收入的原則。消費稅政策的調整要有利于強化稅收征管,完善征管辦法,堵塞漏洞,減少稅收流失。同時,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也要兼顧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三、消費稅調整帶來的弊端

    消費稅調整在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正確引導消費方向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總的來說是利大于弊,但我們也應當看到此次消費稅調整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很多企業將面臨兩難境地。企業一方面成本必須提高,另一方面又很難轉嫁到市場售價中。比如汽車,國產車消費稅是在生產環節征收,執行新稅率肯定會提高生產成本,但在目前競爭激烈的市場中,要提高車價顯然是不現實的,這部分成本只有在企業內部消化。

    2.對部分行業成長影響較大。對剛剛啟動起來的部分市場,如游艇市場,眼下征收10%消費稅可能“弊大于利”。也許應該等市場成長起來之后再征收,這樣可以擴大財政收入,對于行業而言,亦無大礙;而現在立即征收,對國家并不能起到太大的增收作用,卻對行業影響很大。而且消費不足仍然是當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不利因素,在選擇消費品征稅時,必須考慮對相關產業和消費需求的影響。

    3.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由于進口汽車的消費稅在進口環節征收,這意味著進口成本將至少上漲3%,企業已很難消化這一成本,因此不排除轉嫁到購車者身上,估計車價漲幅會達到3萬~5萬元。同樣的對實木地板征稅,使得企業提價,也會將稅額嫁接到消費者身上。目前實木地板均價大概是每平方米300元,價格提高5%之后,意味著每戶裝修大概要增加1000多元的開支,對于精打細算裝修開支的工薪階層來說,費用的增加必然導致鐘愛實木地板的部分消費者只能放棄對實木地板的消費,同時也直接影響到實木地板市場份額的減少。

    4.調整缺乏與時俱進。此次還未確立一個把消費稅的調整變成一種常規的原則,即把與時俱進的原則納入到消費稅的調整中,而不能等10多年才調整一次。當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到一定階段,既有的消費稅稅目滿足不了社會發展變化需要的時候,就應該適時調整。人們心目中“奢侈品”概念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必然會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應該定期對奢侈品項目進行調整,以利于正確引導消費和生產。

    5.征管的操作性有待加強。目前由于征管條件和技術上的一些原因,對有些產品很難征收消費稅,主要原因是對這些產品的檔次界定比較困難,征管上達不到要求。比如對高檔家具征收消費稅從政策上講是合理的,但在操作上難度就較大,因為家具具有多種材質和形態,什么是高檔,很難確定出一個可以操作的具體標準,按價格分檔征稅也有很多難以解決的技術性問題。因此,對高檔消費品征稅,還要看是否具備征管條件。就目前征管狀況而言,還不能將所有認為應當調節的高檔消費品都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

    向奢侈品征收消費稅的效果上,仍然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劫富”是否就那么理所當然,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劫富”后是否就能達到“濟貧”的目的,還需拭目以待。無論是要扭轉社會風氣,還是要縮小貧富差距,征稅更多的只是一個調整步調的信號,一個意義深遠的警示。

    參考文獻:

    [1]尚可文:以可持續性稅制為目標重構我國現代消費稅制[J].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5,8

    [2]趙迎春李金峰:公共財政框架下的消費稅改革[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3,4

    [3]蘇圻涵黃渝祥:消費稅結構的優化[J].華東經濟管理,2002,2

    第2篇:消費稅的概述范文

    【關鍵詞】環境污染 燃油稅 稅制改革

    在剛剛過去的2013年,“霧霾”和“PM2.5”成為了年度熱詞,國內許多大城市都遭受了霧霾天氣的侵襲。在北京,有一個月,只有4天是晴天;上海的PM2.5值曾一度爆表到800以上,導致人們出行不得不戴口罩。這些都表明我國的環境問題已經相當嚴重,并已經嚴重危害到了國民的生活質量和身心的健康。對于如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城市空氣質量,成為政府和民眾關心的重點問題。

    眾所周知,城市空氣的主要污染源來自于汽車尾氣,而政府用來控制尾氣排放的主要工具是燃油稅,通過燃油稅來調節人們的燃油需求,引導人們減少燃油的消費和選擇低排量或者其他綠色能源的交通工具。

    一、燃油稅理論概述

    所謂燃油稅,就是將原有的公路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和公路運輸管理費等項目統一合并為燃油消費稅,通過征稅的辦法來籌集公路養護和建設基金(閔宗銀,2000)。燃油消費稅的征收遵循“誰使用稅納稅”的原則(張澤生,2008),在原有的石油價格上加上燃油消費稅,將尾氣的排放量和燃油的消費量掛鉤,多污染就要多繳稅,充分體現了稅負上的公平。當然征收燃油稅不止有防治污染的作用,其還有利于解決城市交通擁擠,促進企業的節能技術創新和新興綠色能源產業的發展,對于保障我國經濟的穩步發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意義重大,所以對于燃油稅改革的效用研究應該從多個角度加以考量。

    二、我國燃油稅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至今,燃油消費稅已經在中國實施了4年多,燃油稅對于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環境的保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燃油稅實施的過程中,由于中國稅制體制的不完善和相關執行部門的職能缺失,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導致我國燃油稅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分享方式存在缺陷

    我國在實行燃油稅改革以前,收取的過路費等歸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用于當地道路、站點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后期維護。而實施了燃油稅改革后,將其稅費收入劃歸為中央所有,地方上的各項道路建設支出由中央統一劃撥分配。這種分配方式帶來的惡果是地方財政收入的減少,地方道路建設和養護基金不能有效籌集;另外,中央的統一財政劃撥不可能考慮到各個地方的特殊性和不同的需求,造成資源配置的浪費和效率的低下。

    (二)燃油稅稅率較低

    對于中國的燃油稅稅率問題,大部分國內外學者的意見是中國的燃油稅稅率在國際范圍內屬于較低水平,無法有效地反映燃石油燃料消耗所造成的環境損害,包括溫室氣體的排放和當地空氣的污染,在未來,中國的燃油稅率還有很大的調整空間。

    (三)燃油稅監管機制的缺失

    在我國,對于燃油稅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沒有做出特別的規定。但是基于燃油稅的性質而言,其稅收收入應繼續用于地方道路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上面,做到專款專用。我國缺乏對燃油稅收入使用的監管機制,易導致地方政府由于燃油稅改革后的收入減少,財政資金短期,而將燃油稅分配挪作他用,不能保障地方道路設施的有效提供,甚至滋生腐敗。

    (四)燃油稅的征收環節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燃油消費稅的征收是在生產環節進行的,由國家直接向企業征稅。這樣的征稅方式面臨著許多問題:一方面是相對于企業來說的,生產環節征稅意味著成品油在賣出之前就已經繳納了稅金,擠占了企業的一部分資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產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是對于消費者而言的,生產環節征收的方式,無法有效的界定道路用油和非道路用油,進而無法體現“多用多繳,少用少繳”的公平性原則,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導向性較弱。

    三、優化我國燃油稅制度的政策建議

    針對上一章中談到的燃油稅制度存在的相關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政策建議。

    (一)優化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配

    我國的燃油稅可以參照美國將燃油稅劃分為聯邦稅和州稅兩部分的做法,將我國的燃油稅定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也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兩部分。中央稅負責全國性基礎設施建設和調控全國余缺的職能;地方稅則負責公路債務的回收,公路設施維護以及新建公路建設。

    (二)逐步提高燃油稅率水平

    我國目前的燃油稅水平比較低,與現實中能有效配置資源,發揮燃油稅收調節作用所應當設定的稅率不相符。在未來的燃油稅改革中,政府可以逐步簡化機動車輛相關的稅種,同時,相應的提高燃油稅率水平,并定期根據外部條件的變化加以調整,將燃油稅率設定在一個能充分發揮其效率的水平。

    (三)設立專項基金

    在以后的燃油稅改革中,國家應借鑒西方的管理經驗,對不同的交通方式分別設立道路基金,包括公路運輸基金、航空運輸基金、鐵路運輸基金和船舶運輸基金等。將燃油稅收入納入專項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之下,保證專款專用,保障交通設施的有效提供。

    (四)轉換燃油稅征收環節

    在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燃油稅在征收環節不同,其取得的效用也各不相同。在生產環節征收可以節約征收成本,但是會對企業資金鏈帶來負擔,且不能正確引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無法體現稅制公平。而相對來說,在消費環節征收則是國際通用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國未來燃油稅改革的方向。

    參考文獻:

    [1]閔宗銀.燃油稅及其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影響[J].稅務與經濟,2000,(6).

    [2]張澤生,宋玉華.中國的燃油稅改革:意義措施和前景[J].政策研究,2008,(8).

    第3篇:消費稅的概述范文

    【關鍵詞】 可再生能源產業; 稅收政策; 稅收激勵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發展情況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學術界對可再生能源的定義不一而足。我國對可再生能源定義的法律解釋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從法律解釋來看,非化石能源都稱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歸屬可再生能源。在無限長的時間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過足夠長的時間和一定的地質作用下得以補充,但是相對于人類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遠遠大于補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本文將可再生能源界定為源于自然過程的、補充速度遠遠高于人類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體的研究對象則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舉的能源,即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現狀

    從能源結構來看,可再生能源生產占比逐步提高。隨著能源生產和消費的不斷增加,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費結構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從我國整體能源結構來看,以水能、核能、風能為主的新能源生產占比從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圖1)。

    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在世界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中占據一定規模,尤其是風電、太陽能、水電在全球總量占據一定份額(表1)。在2012年全球發電總量放緩的情況下,中國超越德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國,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水電)達到1 410億千瓦時①。

    總體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迅速,個別領域已經進入商業化階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但從整個產業來看,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壯大。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梳理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進口關稅等稅種領域,具體的優惠政策梳理見表2。

    三、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依據《可再生能源法》等出臺了多項稅收激勵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總體來看,這些稅收激勵措施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從法律層面來看,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政策缺乏頂層統籌設計

    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激勵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級別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層級不一,變動頻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的全面協調和有力執行,影響執行效果。

    (二)從支持環節來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發和消費的稅收政策有待提升

    從研發環節來看,研究開發投入高、研發人員比重大、研發風險高等問題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明顯特征,但是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的整體能力較弱。很多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弱,缺乏核心技術,只是憑借國家財政補貼以低價競爭方式占據市場份額,一旦財政補貼不到位或退出,這些企業就瀕臨破產。從前文分析可知,我國對于研發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稅中技術轉讓所得免稅、企業所得稅中高新技術研發支出的50%加計扣除兩項規定,支持力度不大,成為可再生能源研發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從消費環節來看,稅收激勵措施多集中在生產側,對消費側的支持力度匱乏。國家于2013年開始大力培育國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項目,側重從用戶側按電量補貼,并對用戶側上網的多余電量銷售給予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但是該項優惠設置了較短的實施期限,不具有長期性。

    (三)從支持領域來看,對可再生能源不同領域的支持冷熱不均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范圍狹窄,導致可再生能源發展冷熱不均,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從可再生能源整體發展來看,稅收政策側重支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發展,對水電、地熱能鮮有優惠政策,導致風電產業部分產能過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熱能等發展不足。第二,從單種可再生能源發展來看,稅收優惠多限于某類產品,導致產業內部產品發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領域,稅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光電應用,而對太陽能熱水器等光熱應用產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太陽能熱水器生產國和消費國,但是從國家層面并未對太陽能熱水器生產、消費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出臺一些財政補貼政策。基于節能補貼的優勢,太陽能熱水器和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但是節能補貼退出之后,太陽能熱水器銷量便迅速下降。

    (四)從執行力度來看,稅收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

    為鼓勵小水電行業發展,對縣及縣以下小水電可以選擇按照簡易征收辦法3%稅率繳納增值稅,這一優惠政策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成為“中看不中用”的優惠措施。這是因為2001年農村電網改造以后實現了城鄉用電同網同價,農村電力也需要從電力公司購買上網電力。大多數小水電無法直接對農戶和其他用電企業供電,只能將電力銷售給電力公司,再由電力公司統一銷售給用戶,而電力公司多屬于一般納稅人,對銷售電力需要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基于進項稅抵扣的目的,電力公司要求小水電企業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否則就不予購買上網。如此,盡管小水電企業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但為了客戶需求和銷量需要,不得不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對于小水電企業來說,水電站發電幾乎不耗用原材料,進項稅額抵扣部分很少,而銷售電力卻不得不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導致小水電企業增值稅稅負很重。

    四、優化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

    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給付性補貼為主,其他優惠措施,如稅費減免、信貸優惠、鼓勵出口等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運用。單從稅收政策來看,針對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政策較為分散,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直接性,相關稅收政策既沒有貫穿各稅種,也沒有貫穿可再生能源生產的各個環節,導致可再生能源產業鏈條上不同經濟體稅收負擔不同,不利于整體產業發展。多樣化、豐富的補貼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可以從不同層面激發市場活力。

    (一)增值稅政策

    從增值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分析來看,我國目前僅對部分新能源產品給予了優惠,如風電、大型水電、光伏發電和餐廚垃圾發電等,從范圍上看對新能源產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對地熱能、小型水電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議對所有新能源產品給予統一的稅收優惠規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協調發展。

    1.利用增值稅鼓勵地熱能開發利用。具體來說,對利用淺層地熱生產的熱力、冷氣、電力等產品給予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

    2.針對前文分析小水電行業增值稅稅負重的情況,建議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對小水電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費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建議從逆向限制角度出發,對消費稅進行調整,進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對價格,從而相對鼓勵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發展。具體包括:

    1.擴大征稅范圍。將傳統能源產品納入征稅范圍,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氣生產的電力、熱力等納入征稅范圍。

    2.適當提高稅率。我國已對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開征消費稅,在條件允許時適當提高稅率,間接鼓勵新能源汽車的使用。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

    1.擴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適用范圍,對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2.企業購置可再生能源利用專用設備,允許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鼓勵企業購置光電設備等專用設備,做到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利用。

    3.擴大研發費用扣除加計扣除比例,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項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取得收入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調試時間長、生產投入大,前三年基本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因此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基本無法享受,激勵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議改為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獲利年度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這樣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業真正獲利。

    5.參考《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后轉讓所得納入技術轉讓適用減免稅優惠的范圍,對居民企業研發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舉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的動力。

    (四)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了更好地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研發、使用,建議從以下方面給予稅收優惠。

    1.為了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考慮對安裝太陽能發電裝置的個人按照投資額度一定比例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進行特別扣除。

    2.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力銷售收入給予免稅優惠。

    3.對可再生能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簡稱“三新”)研發作出重大突破的個人給予的各種形式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三新”項目形成的專利技術轉讓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稅種

    1.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用地,適當給予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減免優惠。

    2.調整現行資源稅、消費稅稅目、稅率,盡快開征環境稅,對傳統能源、具有污染性的產品征稅,稅款專款專用,一部分用于環境保護,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補貼。

    【參考文獻】

    [1] 常世旺.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財稅政策的探討[J].涉外稅務,2009(12):19-21.

    [2] 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報告[M].中國環境出版社,2014:14-18.

    第4篇:消費稅的概述范文

    關鍵詞:稅收;稅收公平;稅收效率;稅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16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9-41-03

    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一國稅制設計應在滿足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盡量滿足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有效地運用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協調各項稅收之間的關系,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稅制的設計,從而優化我國的稅收體系。

    一、公平原則

    如何征稅對納稅人才是公平的,首先應該界定公平的涵義。一般而言,公平是與價值判斷相聯系的社會倫理道德范疇,是國家想要達到的社會目標之一。按要素分配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分配原則,要素的價格即是該要素獲得的報酬,而要素的價格是要素市場供給和需求共同作用的結果。在這種分配原則下,要素所有者在初始稟賦上的差異必然導致分配結果上的差異,因而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公平與效率的矛盾。

    稅收作為國家再分配的基本工具,自然應該體現國家追求社會公平的意圖。體現稅制設計公平原則的最有說服力的理論是“納稅能力說”,其含義指的是就某一確定的財政總收入,根據納稅能力原則的要求,擁有相同能力的人必須交納相同的稅收,而具有較高能力的人則必須交納更多一些,前者即稱之為橫向公平,后者則稱之為縱向公平①。無論是橫向公平還是縱向公平,這兩種原則的運用都要求有一種能對納稅能力進行衡量的數量標準。從理想的角度看,這一標準應能反映每個人從所有可供他選擇的機會中得到的全部福利,包括消費、財富的占有和對閑暇的享受等。但這種全面的衡量標準不太現實,征稅者與納稅者在納稅能力高低方面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征稅者只能通過觀察納稅人的行動來大致地確定其能力高低。

    稅收的公平原則不僅體現在“納稅能力說”中,同時還體現在“受益原則”中。即每個納稅人根據其從公共勞務中得到的受益而相應納稅,誰受益,誰納稅。在該原則下,公平的稅制依支出結構的不同而不同。“受益說”僅適用于繳納的稅收直接對應著某項公共物品服務,其應用的范圍領域很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往往并不直接對應某項公共物品,人們繳納稅收的多少也并不必然與其享受到的公共物品成比例,這正是稅收三性“無償性”所隱含的意義。無償性并非意味著人們納稅是無償的,從廣義上來講,人們向政府繳納了稅收,同時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如國防、司法、教育等服務,因而,稅收是人們享受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代價。然而稅收三性中“無償性”主要是區別于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如收費而言的,即政府提供的大部分公共產品具有純公共品特征,為這種公共品籌資更多是量能納稅的。“受益說”不能處置這一類的公共物品所需要的那部分稅收,也無法實現社會公平所要求的再分配目的。

    二、效率原則

    征稅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這里的效率包括兩層意義: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

    稅收行政效率是指征稅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稅收在征收和繳納過程中的耗費(征稅費用和納稅費用)最小化。稅收行政效率是征稅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簡化稅制、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等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

    稅收經濟效率是指政府通過征稅把數量既定的資源轉移給公共部門的過程,應盡量使不同稅種對市場經濟產生程度不同的扭曲(偏離帕累托最優)而對經濟造成福利損失(稅收超額負擔)最小化和額外收益最大化,它是稅收更高層次的效率要求。稅收經濟效率對稅收提出三點要求:一是稅收收入應該充分且有彈性,滿足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二是稅收應該調節市場經濟運行,促進資源配置的優化和經濟的穩定增長;三是稅收應該盡量減少對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干擾,使稅收的“超額負擔”最小,稅收制度的設置應該是“中性”的,即稅收應該盡量地不影響或不干擾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為。稅收調節和稅收中性是一對矛盾,但是它反映了現實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效率的客觀要求。稅收調節是基于“市場失靈”這一現實,而稅收中性則假設市場自身可以使資源的使用處于效率狀況。事實上,絕對的稅收中性是不可能的,市場對資源的配置存在“失靈現象”,在這種情況下,稅收調節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三、稅收公平和效率的關系

    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是既矛盾又統一的,矛盾性表現在:在具體的稅收制度中往往很難兼顧公平與效率。公平原則強調量能負擔,而效率原則強調稅收應盡量避免對經濟產生干擾,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的穩定與增長,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可能拉開貧富差距,從而破壞公平原則。但從整個經濟運行的方面來看,公平原則是實現稅收效率原則的前提。只有以達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則為前提,才能談及效率問題。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為前提,政府征稅就不會為納稅人接受進而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扭曲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當然也就無法提高效率。從另一方面看,效率原則為公平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動力。效率的提高可以保障公平更好地實現,盲目的平均主義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只有在整個經濟都很活躍的時候,人們的生活才能提高一個層次,公平程度也就會向前邁進一步。

    事實上,公平和效率都是社會主義持續、穩定和協調發展的基本保證,沒有效率就沒有高水平的公平,而社會的不公平也制約和阻礙著效率的提高。第一,收入差距過大,兩極分化,會導致占比重相當大的低收入者有效購買力低,有效需求不足,使生產力發展受到制約;第二,實現高效率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如果低收入者通過主觀努力和勤奮勞動不能改善自己的處境,便會損害效率,甚至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和動蕩。現在,我們一方面應堅持不懈地發揮稅收促進經濟發展和效率提高的作用,堅持公平稅負,鼓勵競爭;另一方面,要強化稅收在實現社會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調整稅制結構。

    四、我國稅制改革體現公平與效率原則

    討論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必須基于現實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的功能首先是組織財政收入,因而應在滿足財政收入的基礎上才談得上公平與效率的問題。最優所得稅制的設計其實就是針對以所得稅為基礎的發達國家如何更好地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問題,而以商品稅為主體稅種的發展中國家則更應傾向于如何加強商品稅的橫向公平及稅收“中性”,并逐漸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體系。為此,增值稅在橫向公平及“中性”方面的優勢成為世界銀行向發展中國家推薦的優質稅種。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到現在,可以看出在稅制的設計方面有很多體現了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的有機協調。

    (一)增值稅轉型改變了行業稅負不平等的狀況

    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由原來的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意味著購買固定資產的那部分稅金可以在稅前抵扣,如此就可以大幅度降低上述行業的稅負,有利于其進行設備更新改造、進行創新,與其它行業處于平等競爭地位。

    (二)增值稅擴圍的試點

    2012年開始,上海在現代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領域啟動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增強服務業競爭能力;有利于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帶動擴大就業;有利于推動結構調整,促進科技創新。將增值稅征收范圍覆蓋所有的貨物和勞務,不僅是與世界通行做法接軌,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的必然選擇。一年來的實踐表明,“營改增”推動了以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加快形成,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營改增”不僅實現了結構性減稅,更推動企業加大設備投入、加速拓展市場,有力地推動了“穩增長、調結構”。同時,對個體消費者也有間接利好,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指出,市場供應方在原所承受的重復征收的稅負去除后,可以放手做專業化的細分,將產品與服務的性價比提升,在讓百姓得實惠方面會做得更好。

    (三)消費稅稅目和稅率的調整增進消費中的公平性

    財政部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我國將對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此次消費稅政策調整后,將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原汽油、柴油稅目作為該稅目的兩個子目,同時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②。此次政策調整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消費稅最大規模的一次調整,這幾年來,停止了對一些生活必需品的征稅,同時將奢侈品、高檔娛樂性勞務等納入課稅范圍并提高其稅率,可以有助于在消費領域實現公平。今后對消費稅的改革,一方面要調整其征稅范圍,對那些已成為人們生活必需品的稅目,停止征收消費稅,而將一些環境污染大的物品列入征稅范圍;另一方面將價內征稅改為價外征稅,從而增加稅收的透明度,更好地調節消費結構,正確引導消費需求。

    (四)統一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體現稅收環境公平

    通過統一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就可以在全國貫徹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平衡內資、外資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扭轉由稅收導致的內資企業與外資競爭上的劣勢,從而培育出符合市場競爭規則的公平稅收環境。

    (五)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扣除費用標準的提高

    工薪扣除大幅度提高1500元,與當前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實力明顯提高的發展趨勢相一致,體現了國富民強的發展經濟的宗旨。這次個稅改革不僅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納稅負擔,加大了個稅對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縮小了收入差距,降低了基尼系數,提高了人民的購買力,還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個稅這次改革將會產生良好的效果,改革不僅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而且還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加緊研究和制定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稅收制度優化的關鍵一環。要進一步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培育和擴大中產收入階層;減少稅率級次,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尤其是對財產性、經營性、隱性收入多的高收入階層的管理。

    注釋

    ① 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佩吉·B·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② 來源于中國稅務局網站http://.cn/

    參考文獻:

    [1] 安體富、王海勇.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稅收理念的轉變及政策的調整[J].涉外稅務,2005,(09).

    [2] 羅騰蛟.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在我國稅收發展的應用研究[J].企業家天地(理論版),2010,(06).

    第5篇:消費稅的概述范文

    低碳經濟是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技術創新、開發新能源、實現產業的轉型等手段,盡可能地減少資源的開采和浪費,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從而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雙贏的局面。

    我國長期形成的野蠻式經濟增長模式導致的高污染、高耗能與高排放,對環境造成了毀滅性的破壞,環境破壞又反過來影響經濟發展,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造成了這種惡性循環不斷加劇。

    我國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直接導致我國財政政策的重大變化,結構性減稅成為了主導,低碳經濟理所當然成為其重要著力點。在實施低碳稅收的同時,也暴露出了我國當前低碳稅收的問題,在著一些背景下,借鑒國外的低碳稅收經驗對于我國低碳稅收有著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國外碳稅收政策

    在國外的低碳稅收發展歷程中,以丹麥、荷蘭為代表的北歐國家較早開始實施低碳稅收,到二十世紀末,他們的低碳稅收制度已經相當完善。其后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在OECD和歐盟的帶動下,于上世紀末開始就行低碳稅收。第三類國家則是以日本為代表,實施低碳稅收較晚,目前仍然在積極的探索中。

    美國作為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同時也是碳排放量最多的國家,“先污染后治理”在二十世紀80年代的美國經濟中成為了公認的準則。正是在這種不顧環境破壞的發展方式下,美國的環境日益惡化,為了改善這種情況,1990年1月美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稅制:

    1、汽車消費稅。汽車尾氣所排放的尾氣含有大量的有毒氣體,要發展低碳經濟就必須對這種情況加以制止。美國規定的汽車消費稅主要包括:汽油稅、汽車銷售稅和使用稅、進口原油稅等。得益于這些規定,美國汽車使用量雖然日益增長,但是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卻得到了控制和減少。

    2、化學品稅。這里所說的化學品主要是針對破壞臭氧層的有害化學品,具體來說就是氟利昂,當然化學品稅還涉及其他大約100多種有害化學物質。

    3、開采稅。資源過度開采與低碳經濟的理念背道而馳,要實施并發展低碳經濟就必須一直資源的過度浪費,開采稅對開采石油、煤炭、天然氣征收稅。美國50個州中有38個州開整了能源開采稅。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保護環境,在征收相關稅費的同時,美國還實施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直接稅收減免、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美國于1987年頒布的能源法就對各新型節能技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地熱、風熱、太陽能等技能技術都包括其中。2005年新能源法對生物細胞能、清潔可更新能源、家用節能設施、太陽能的投資實行稅收優惠。

    三、我國現行低碳稅收與低碳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

    稅收是調節經濟的強有力手段和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通過建立完善的低碳稅收結構,對低碳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能促進我國經濟向低耗能、高利用、低污染的方向發展,但是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并不符合低碳經濟發展的要求。縱觀我國低碳稅收政策可以發現以下幾個問題:

    1、各稅種間聯動性較差,缺乏原則性導向。廣義的環保稅包括:根據排放量和環境危害城府確定稅率的排放量;對可能破壞環境的生產投入品或消費品征收間接稅;其他稅收中涉及環境有關的規定;對節能設備實行加速折舊的條款和稅收優惠。我國不像丹麥、荷蘭等國單獨設立碳稅,而是用主體稅來承擔低碳稅的大部分功能,只能散見于主稅中。

    2、稅收優惠政策力度不大,主要通過分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資源的綜合利用。但是,近年來稅務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和政策一促進低碳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對核電產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減免政策,以此來促進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為了鼓勵清潔生產,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給予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資源稅的稅收優惠。201年11月,對原油、天然氣和焦煤的稅收采取增加的措施,這樣就提高了高資源類企業的生產成本,使得企業不得不改變粗放的開采方式,轉為節能減排。

    3、稅收杠桿力度不強,約束力不足。我國政府為了實現我國經濟發展結構的轉變,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大力推行稅收杠桿的作用,但是事實并不如人愿。由于長期受到“GCP崇拜”觀念的影響,一方面,高彈企業主要存在于傳統制造業中,技術含量較低,資源耗費嚴重,但是為了實現經濟總量的提升和政績的提高,各地政府往往采取內在動力去扶持高碳企業的發展,為了做出政績而不惜做表面文章。另一方面,高碳企業往往是能產生高流轉額與高收入流的企業,而我國當前分稅制主要以貨物勞務稅與所得稅分權為主,使得各地政府對高碳企業產生過度的依賴。

    四、完善低碳稅收的相關建議

    1、增加稅種間聯動性,完善頂層設計

    由于稅收頂層設計的缺失,導致稅種間協調性不夠,各打探稅收政策稅種單科進行,缺乏明確的指導和系統規劃。比如在鼓勵低碳稅收技術發展的稅收方面,這個政策明顯重研發、缺應用,重生產、輕消費,聯動性較差,所以應該明確原則導向,從低碳技術的開發應用到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總體規劃。以稅收優惠作為主要載體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稅種的整體協同效應,通過企業所得稅促進低碳技術開發,通過營業稅促進體壇誰技術轉讓,通過增值稅引導消費者購入低碳產品,這樣才能形成低碳稅收的整體性和產業鏈的發展。

    2、因地制宜,設置適合我國國情的低碳稅制

    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比稍顯落后,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也不能照搬國外的制度,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避免稅負過重影響稅收結果。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稅收權利下放的政策。比如針對我國東西部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將稅收權限下放到地方,在不違背基本稅收政策的前提下,讓地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調整稅收政策。

    第6篇:消費稅的概述范文

    【關鍵詞】視同銷售 收入 銷項稅額 公允價值

    一、概述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一般納稅人應當計算銷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應當計算應納稅額。

    二、銷項稅額的計算

    一般銷售方式下,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其中稅率按貨物的不同有13%和17%兩檔。視同銷售行為如果有實際銷售額則按上述公式計算銷項稅額,如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其余六種視同銷售行為無實際銷售額,按以下順序確認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計算公式如下。

    不征消費稅貨物: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1+10%)。

    征消費稅的貨物: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三、是否確認收入的處理

    視同銷售貨物是否確認收入,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收入的定義及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判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以下分析8種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這種視同銷售行為和一般銷售行為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委托方將商品交與受托方時,雙方只是按協議規定進行了貨物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并未轉移,經濟利益也未流入委托方,因此不能確認為收入。只有收到代銷清單時,才符合收入定義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委托方才能按協議價確認為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銷售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視同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會計處理不同。視同買斷方式下,銷售方銷售委托代銷的貨物就和銷售自購的貨物一樣,其中和委托方約定的協議價就是企業取得此收入的成本,在銷售完成后按實際銷售價格確認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協議價對外銷售,受托方根據所代銷商品的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受托方實際銷售時收取的款項要返還給委托方,并不是受托方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因此不確認收入,在計算手續費時確認勞務收入。會計分錄為:

    售出受托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

    貸:受托代銷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計算代銷手續費時,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其他機構銷售,會計上屬企業內部貨物轉移,不應確認收入。但由于兩個機構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屬兩個納稅主體,因此貨物調出方確認收入并計算銷項稅額。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這種行為貨物在企業內部轉移使用,企業不會產生經濟利益總流入,不符合收入定義。同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生轉移,其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仍歸企業,也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同用于非應稅項目一樣,貨物仍在企業內部轉移使用,不符合收入定義,也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就是會計上的用于支付非貨幣性職工薪酬,這種行為符合收入的定義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確認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規定,首先要判斷該項交換是否存在商業實質以及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否能夠計量。如果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未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應當以換出貨物的賬面價值和銷項稅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不確認收入。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企業將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是企業的日常活動,表現為企業負責減少,是一種間接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義。同時也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的確定條件,因此,應按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不是企業的日常活動,也不會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即不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也無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不符合收入的定義。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綜上所述,在視同銷售的8種行為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中的視同買斷方式,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支付非貨幣性薪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并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都按合同或協議金額或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計算銷項稅額。其他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貨物按成本結轉,同時按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最新《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蓋地: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第7篇:消費稅的概述范文

    關鍵詞:會計學本科;稅法;基本環節;教學模式;支架式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7394(2017)04-0076-05

    一、支架式教學模式的概述

    支架式教學模式(ScaffoldingInstruction)是在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學習理論影響下形成的比較成熟的教學模式,該教學模式認為:“支架式教學應當為學習者對知識的理解提供和建構一種概念框架,這種框架中的概念是為發展學習者對問題的進一步理解所需要的。為此,教師先要把復雜的教學任務加以分解,以便于把學生的理解逐步引向深入”[1]。這里的“支架”就是“幫助”的意思,如建筑物上的腳手架所起作用是一樣的。教師是學生掌握建構內化更高認知活動技能過程中的“腳手架”,利用“腳手架”的支撐作用把管理學習的任務逐步通過教師轉移給學生,從而使學生智力能夠從實際發展水平提升到更高的潛在發展水平。常用的支架式教學支架包括示例、解釋說明、建議、列圖表、指導等。支架式教學模式有助于學生學習和理解結構化的知識,有利于學生特長和個性發展的發揮:支架式教學模式通常包括五個基本教學環節。搭建腳手架;進入問題情境;獨立探索;協作學習;學習效果評價。

    二、《稅法》教學中引入支架式教學模式的意義

    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是會計學專業的一門必修核心主干課程,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和應用性,在學科體系中處于非常重要的承前啟后的作用。它前承《經濟法》《會計學》等相關課程,同時為《中級會計實務》《高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審計學原理》等相關后續專業課程的學習奠定專業理論基礎。《稅法》課程的教學,可以幫助學生了解和掌握我國稅收體系以及各種稅收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定,掌握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培養學生具有扎實的稅收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能正確準確計算各種稅種的應納稅額及處理稅收征納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以滿足社會對財經工作者在稅收方面的需求。

    (一)《稅法》課程特點

    1.內容多

    《稅法》課程與其他法律課程一樣,教學內容嚴謹而抽象并且理論性極。課程的教學內容主要內容包括稅法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三大部分。其中,稅收實體法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資源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為目的稅法等;稅收程序法包括稅收征管法和稅務行政管理法等。此外,還要涉及稅收、財政、法律、會計、對外貿易等相關知識,信息容量很大。在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傳統教學實踐中,學生普遍感覺到教學內容太多并且抽象枯燥繁雜,學習難度較大。

    2.課時少

    大多數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一般安排一學期16周、每周2-3個課時的講授,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要將各個單行法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稅收優惠等稅收法律要素由點到面地講透,實現《稅法》教學目標,完成教學任務面臨著極大的挑戰。

    3.時效性強

    從健全稅制的角度或者提升立法層次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的稅制正進行著不斷的調整與改革,每年都有大量的稅收文件修改與實施,使得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教學具有很強的時效性,給教師和學生都帶來較大的壓力。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的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此次改革對《稅法》教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引入支架式教學模式的意義

    高校會計學本科階段的教育是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有機結合,是為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服務。如何有效提高《稅法》課程的教學質量和效率,是任課教師在教學實踐中一直思考和不斷探討的話題。在《稅法》課程教學實踐中,如果教師上課采取注入式的傳統教學模式和方法,以講授為主,忽視學生的主體作用,不僅會產生學生建構知識困難等弊端,而且可能會弱化學生的學習能力和職業能力的培養,限制其邏輯思維的發展。如果將支架式教學模式引入《稅法》的教學,將會有效改變這一局面。因為支架式教學模式強調學生學習由外部刺激被動接受知識轉變為信息加工的主體,能夠在已有的知識體系的基礎上不斷地積極實踐,從而建構出新的經驗和知識體系,不在僅僅是被動接受知識;同時,教師也不再是知識灌輸者的角色,而是充當了幫助學生建構知識促進者的身份。此外,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的教學內容中有很多結構化的知識,完全適合采用支架式教學模式建構《稅法》知識的支架,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通過講授幫助學生搭建“支架”,激勵質疑,讓學生自己去主動學習相應內容,這樣教師既能做到講解重點,突破難點,而且還能激發學生的注意力和興趣,啟發學生的思維和想象力,培養學生的主動學習能力和創造性,便于學生更深刻理解掌握所學知識,從而取得更好的學習效果。

    三、支架式教學模式在《稅法》教學中的實踐研究

    (一)建立支架

    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的主要內容是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知識,其中稅收實體法是學習的重點。稅收實體法,包含了增值稅法、消費稅法、關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資源類稅法、財產類稅法、行為目的稅法等八章內容,故本文以稅收實體法的教學為例來闡釋在《稅法》課程中支架式教學模式的具體運用。

    對于學習《稅法》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學生而言,“現有發展水平”是學生已經學習了《基礎會計》、《經濟法》等相關課程,掌握了會計的記賬方法和程序以及法學的基礎理論。“即將達到的發展水平”是這門課程要學習的最主要內容即稅收實體法的相關知識,所以構建《稅法》課程的支架以單行法的稅法構成要素為基礎;以單行法的基礎理論、基本內容、計稅管理等三方面內容為主干。

    具體而言,實體法的稅法構成要素主要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稅收優惠、征收辦法和納稅地點以及總則、罰則、附則等要素。各單行法的基礎理論主要闡述單行法的概念分類、特點及作用;單行法的基本內容包括各稅種的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優惠政策;各稅種的計稅管理主要涉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各稅種的征收管理主要涉及納稅期限、征收辦法和納稅地點以及總則、罰則、附則。稅法學建構的支架可以用圖1來表示。通過建立這個知識“支架”,幫助學生掌握實體法要學習的相應內容和體系框架;如果學生在學習稅收實體法的每一章內容都按照這樣的框架體系去學習、思考、比較、探索,必將會促進學生對相關知識的“同化”和“順應”。

    (二)進入情境

    根據已經建構的支架,自然產生了相對應的問題,也就是概念框架中的各節點。比如:各個單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各個稅種的特點和作用有哪些?各個稅種在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優惠政策方面有哪些規定?各個稅種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與申報?各稅種的納稅期限、征收方法、納稅地點、總則、罰則和附則等征收管理方面各有哪些要求?

    實體法中各個單行法的概念體現了稅法的內涵,因為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征納活動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所以各單行法的概念特別強調納稅人的不同身份。在增值稅稅法的概念別強調應調整對象是:國家和增值稅納稅人;而消費稅稅法的概念別強調應調整對象是:國家和消費稅納稅人。各個單行法的特點和作用可以分別從各自立法的目的和背景上去理解。

    納稅人是納稅主體,是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與征稅對象或征稅范圍相關;各個單行法的征稅范圍與征稅對象密切相關,它是征稅對象的進一步補充,單行法的征稅范圍包括貨物、勞務、財產、收入、所得、土地和行為。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是土地,其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土地。比如,在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值得注意的是,各稅種之間征稅范圍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征收消費稅、資源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的同時一定征收增值稅,因為消費稅、資源稅、關稅、車輛購置稅是基于增值稅課征的稅收。

    稅率是衡量稅負輕重的主要標志,體現征稅的深度。稅法在實際運用中主要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增值稅法、營業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均采用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工資薪金的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法采用超率累進稅率;資源稅法和車船稅法采用定額稅率。總體上,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為各稅種的基本要素,是學習的重點。

    應納稅額的計算及申報是各稅種的核心教學內容,涉及的信息量較大。授課時,可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內容再分別建立框架。下面以若以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例建構“支架”,見圖2增值稅計稅管理架構的支架所示。增值稅征收辦法有簡易征收和抵扣征收兩種,其中,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采取簡易征稅的辦法,不抵扣進項稅額,只要學會把含稅銷售額進行價稅分離即可。一般規模納稅人采取稅額抵扣的辦法,即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的余額為應納增值稅額。因此,把銷項稅額的確定和進項稅額的確定為主干,確定銷項稅額的支架節點分別為銷售額的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確定進項稅額支架的節點分別為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和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三)獨立探索

    教師通過支架的搭建和情境的引入,幫助學生系統性認識稅法課程的主要知識點。獨立探索環節是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進行共同的探索。需要強調的是,需要強調的是,獨立探索不是讓學生獨自獨立探索,而是在師生的互動過程中的共同探索。共同探索中,教師應適時啟發或提示,引導學生自己去思索,同時及時為學生答疑解惑,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調動學生的學習熱情、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對所學知識仔細推敲,將抽象嚴謹的稅法條文轉化為生動形象的法理,幫助學生積極內化所學的知識主題,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以進項稅額的確定為例,從“搭腳手架”和“進入情景”兩個環節學生已經掌握了進項稅額的抵扣的相關知識點,比如理解了進項稅額的抵扣可以分成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憑票抵扣,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就可以進行抵扣;第二種情況計算抵扣,通過法定的扣除率和支付金額計算抵扣。課堂教學中可以引導學生探索:是不是只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相關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為什么?怎樣進行認證抵扣?如果不抵扣又如何進行處理?課堂上學生很容易回答第一個問題:不是只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其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則往往需要進一步深入設問,即哪些情形即使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聯也不準抵扣?若不能抵扣又如何進行處理?此時,有的學生回答購進貨物保管不善丟失、被盜情形;有的學生回答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用作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情形;有的學生回答虛假發票的抵扣聯等等。盡管學生的回答從不同角度反映了不能抵扣的情形;但不夠專業;教師此時要引導學生理解專有名詞“免征增值稅項目”、“非正常損失”,提醒學生注意當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主管稅務部門規定時也不能抵扣,比如發票超過了180天才辦理認證抵扣的情形。對于若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又如何進行處理的回答,同學討論的結果都是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貨物或資產勞務的成本,課堂用極短的時間就解決了這個問題,同時教師在釋疑這個知識點時還可以聯系相應會計賬務處理的方法來加深同學們對該規定的理解。由此可見,課堂探索主要解決學生易出錯和難以掌握的知識點,獨立環節的探索設計充分體現了“以學生為中心,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的教學原則。

    學生獨立探索環節是支架式教學的最難實施的環節,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引導學生探索問題對教師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等有較高的要求。教師對學生探索過程的引導主要通過課堂上的提問、課后的作業、課后的面對面交流等方式進行。同時教師還應根據出現的問題采取各種應對措施,因勢利導,提升學生分析、綜合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使學生能夠沿著教師搭建的教學“支架”逐步完成知識層面的攀升。

    (四)協作學習

    在實際教學活動中,稅法教學的第一次課可以特別強調協作學習的重要性,將班級學生分組并固定學生的座位便于小組成員在一起集體討論。在課前、課中和課后的教學環節中,教師應經常布置需要集體完成的學習任務,在課堂上要求小組發言人匯報本組學習的成果,并由教師和其他同學一起現場點評。比如在增值稅抵扣的知識點課堂講解時,進一步引導學生小組討論“如果購進貨物的扣稅憑證已經抵扣認證后,將貨物改變用途用于不動產的工程建造,又該如何處理?”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能不能采取退稅方式?在此階段,教師要了解學生合作討論進程和結果,適時對學生進行提示和指導,幫助學生逐步擺脫支架,把學習任務逐步交給學生完成。經過同學們討論,最后學生都能理解進項稅額的轉出的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的原理;懂得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能采取退稅方式的稅務處理的原理。

    (五)學習效果評價

    該環節的考核評價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第一,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評價情況,主要是評價學生的參與度;第二,學生個人對小組協作學習所做出的貢獻程度,主要是評價學生的協作能力;第三,學生所學專業掌握情況,主要是評價學生的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相關問題的能力。學習效果評價可以由各學習小組展示自己成果,讓學生體驗成就感,《稅法》課程學習效果的評價方式可以采用書面作業、PPT、口頭表述、課程測試等多樣的形式。學習效果評價通常分三個步驟實施:首先,由學生自身反思是否真正深刻理解掌握了所要學習的抽象的法理法條;其次,同學之間相互評價;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評價,對存在問題予以澄清,統一學生認識,對好的解決方案進行表揚。

    四、結語

    教學方法的研究是一個經久不衰非常值得探討的話題,《稅法》教學過程中引入支架式教學模式在培養學生的能力素質和提高教學效果方面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注重支架式教學模式的同時,不可以排斥或否定其他教學模式。此外,支架式教學模式需要教師構建講授知識內涵和外延框架,但由于學生個體素質差異,如果教師不能有效搭建不同層次的教學支架,將不利于因材施教。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支架式教學模式實質上對教師教學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將支架式教學模式引入稅法教學,根據教學的具體內容,靈活運用教學的支架,經過不斷實踐探索,可以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潛能,對于豐富《稅法》等相關法律課程的教學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伍爾福克.教育心理學[M].何先友,譯.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14. 

    [2] 高艷. 基于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支架式教學模式探討[J].當代教育科學,2012(19):62-63. 

    第8篇:消費稅的概述范文

    關鍵詞: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政策;實踐模式;業務流程;

    中圖分類號:F276 文獻標識碼:A

    在美國,預計到2015年,跨境電子商務銷售額將達到2790億美元。在中國,目前有1.3億跨境電子商務購物者。電商人員必須深入了解跨境電子商務政策及如何操作。

    一、跨境電子商務政策概述

    當前跨境電子商務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七個:

    (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1]》

    這一意見里,商務部等8委部提出對于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提出了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并進行專項統計、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等一系列政策。

    (二)《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2]》

    該通知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符合特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3]》

    國家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商務部同意,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事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規定情形下,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退(免)稅時,應在第15欄(業務類型)、第19欄〔退(免)稅業務類型〕填寫“WMZHFW”。

    (四)《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了這一指導意見。意見明確了試點業務申請、試點業務管理、支付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風險管理、監督檢查等問題。

    (五)《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海關總署為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這一公告。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六)《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明確了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必須接受海關監管等監管要求、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如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等有關企業注冊登記及備案管理、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等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查驗、放行均應在海關監管場所內完成等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物流監控等。

    (七)《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海關總署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為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1210監管方式用于進口時僅限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二、跨境電子商務實踐模式

    2012年8月國家發改委批準5個城市率先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試點,我國試點模式主要有直購進口、網購保稅進口和一般出口。

    (一)直購進口模式

    2014年2月,杭州跨境電子商務試點首批“直購進口[4]”模式商品的順利進境。該模式面向國內消費者,提供全球網絡直購通道和行郵稅網上支付手段。消費者通過跨境貿易電商企業進行跨境網絡購物交易,并支付貨款、行郵稅等,所購買的商品由跨境物流企業從境外運輸進境,并以個人物品方式向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申報后送至消費者手中。同時電子稅單也將投遞至消費者注冊時使用的電子郵箱。主要涉及的參與者有境內消費者、跨境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海關等相關政府部門。其中境內消費者需在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實名注冊,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需提前在海關備案。

    (二)網購保稅模式

    網購保稅進口模式主要依托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政策優勢,在貨物一線進境時,海關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規定辦理貨物入區通關手續;二線出區時,海關按照收貨人需求和有關政策辦理通關手續。針對特定的熱銷日常消費品(如:奶粉、平板電腦、保鍵品等)向國內消費者開展零售業務,將自貿區內商品,以整批商品入區,根據個人訂單,分批以個人物品出區,征繳行郵稅。

    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及購買金額限制等問題具有以下規律性:一是試點商品為個人生活消費品,但國家禁止和限制進口物品除外;二是行郵稅的征收以電子訂單的實際銷售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參照行郵稅稅率計征稅款;三是參與試點的電商、倉儲等企業須在境內注冊并能實現與海關等管理部門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三)一般出口模式

    主要依托口岸監管部門實行無紙化通關和分類通關政策,通過快件、郵件的運輸方式,實現跨境電商企業低成本通關、結匯、退稅。一般出口模式業務流程分解如下:

    1、檢驗檢疫部門在貨物進入海關監管倉庫前實施檢驗監管。進行自動攔截,自動抽批,查驗完畢后可查結果,查驗不通過的不得入庫。

    2、第三方綜合服務平臺在跨境服務平臺進行資質備案。申請提交到管理平臺,關員審核,通過審核后的電商企業才能開展相應業務。

    3、由第三方平臺在服務平臺進行商品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品名、描述、HS編碼等。

    4、由第三方綜合服務平臺負責采集數據與服務平臺無縫對接,信息自動發送。

    5、電商根據訂單配置相應商品、封裝郵包、打印郵件詳情單并送交物流企業寄遞。在寄遞同時,服務平臺根據物流企業發送的郵包收寄信息激活暫存的交易清單向海關電子申報。

    6、電商訂單成交的同時,支付企業發送支付信息至服務平臺,同時服務平臺將支付信息傳送給海關管理平臺。信息比對不一致的清單予以退回。

    7、在管理平臺中設置紅、綠通道,對紅通道的商品激活后進入現場審核,涉稅商品直接轉為報關單方式申報;對綠通道的商品激活后進入放行環節,實施實時監控。

    8、管理平臺自動根據查驗率的設置對清單貨品進行隨機布控,風險管理人員也可利用該功能進行人工布控。

    9、物流企業掃描郵件條形碼,海關通過自動查驗分揀流水線進行X光機同屏比對,涉證貨物、需開箱查驗貨物、放行貨物從不同口子下線。

    10、完成查驗、放行后的郵件按現有監管規定和要求,施加封志,并使用在海關注冊備案的海關監管車輛運至口岸海關。

    11、口岸海關驗核封志,監管放行。

    12、貨品在郵運或快件渠道出境后,物流企業將出境信息通過服務平臺反饋給海關,系統將貨品出境信息按清單核放、匯總核銷的歸并方式匯總成報關單數據向H2000報關。

    綜上所述,掌握了國家關于跨境電商的系列政策,了解到實際操作模式及流程,可以實現跨境電子商務零售貨物的順利進出口,我國電商將創造全球奇跡。

    參考文獻:

    [1]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J].遼寧省人民政府公報,2013,(18).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J].會計師,2014,(01).

    第9篇:消費稅的概述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常設機構稅收管轄權稅務管理稅收對策

    一、電子商務概述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著社會進步和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應運而生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它是在互聯網環境下,企業和個人從事數字化數據處理和傳送的商業活動,包括通過公開的網絡或非公開的網絡傳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約1.9億,4000多萬企業參與電子商務活動。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為450億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億美元。預計2001年將增至3500億美元,2002年將超過1萬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3000億美元。在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目前使用互聯網的人數只有1000萬,其中直接從事商務活動的只有15%。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潛力。據預測,我國的上網人數將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將增至4000萬。這將大大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不僅對傳統貿易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傳統稅收原則、稅務管理提出了挑戰,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1、全球性。互聯網本身是開放的,沒有國界,也就沒有地域距離限制,電子商務利用了互聯網的這一優勢,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使企業發展空間跨越國界,不斷增大。2、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在一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基地。3、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帳簿、發票等紙制憑證,已慢慢地不存在,這使審計失去了基礎。4、電子化、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這些特點影響了傳統稅收原則的運用,并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概念和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及其特點,對稅收概念和稅收原則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征稅一般以是否設置“常設機構”為標準。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標準來判斷是否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提出了挑戰。

    在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只要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進行營業活動,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便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這條標準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技術出口國,為了維護其居民稅收管轄權,認為服務器不構成常設機構;而澳大利亞等技術進口國則認為其構成常設機構。

    在傳統商務活動中,如果非居民通過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開展商業活動,該非獨立地位人有權以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則認為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呢?各國對此也存在爭議。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主任奧文斯認為,若ISP在一國以外,而通過它進行的活動,在該國范圍內,則不應將其視為常設機構;如果在一國范圍內,但ISP客戶進行活動只是其正常業務的一部分,那么,該ISP也不成為常設機構;只有當在一國的ISP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時,該國才可將ISP視為常設機構。

    如果一個人沒有代表非居民簽訂合同的權利,但經常在一國范圍內為非居民提供貨物或商品的庫存,并代表該非居民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傳統上認為該非居民在一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中,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服務器可以貯存信息、處理定購),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與其他技術進口國就此又存在意見分歧。

    (二)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商可以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表現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來提供,如百科全書在傳統貿易中只能以實物的形式存在,生產、銷售、購買百科全書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購買。現在,顧客只需在互聯網上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游覽或得到百科全書,那么政府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勞務還是銷售產品?怎樣確定其所得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此外,稅收協定和各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稅規定。例如,非居民在來源國有營業利潤(即出售貨物所得),只有通過非居民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取得時,該國才有權對此征稅。而對非居民在來源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報酬,來源國通常只能征收預提稅。但目前電子商務使所得項目的劃分界限更加模糊,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互聯網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如軟件的銷售,軟件公司以為,他們賣軟件,從理論上說正如賣書一樣,是在銷售貨物,這是一種貨物銷售所得。然而從知識產權法和版權法的角度看,軟件的銷售一直被當成是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各國就如何對網上銷售和服務征稅的問題尚未有統一意見。

    (三)稅收管轄權面臨的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此外,電子商務還導致稅收管轄權沖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并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并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如通過互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服務、遠程醫療診斷服務,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判定發生爭議。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得心應手,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逃稅的機會與日俱增。如一些國際避稅地,已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網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稅收保護”。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的發源地,則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確表態要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地域稅收管轄權雖然不會被拋棄,但其地位已開始動搖。

    三、電子商務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在影響稅收原則的同時,還給稅收征管的具體工作帶來一些難題。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各國稅收征管對策難以跟上其步伐,這將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電子商務影響稅收原則、概念的同時,必須注意其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1.各國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帳冊和報表的審查,為了確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和費用,納稅人需要保留準確的會計記錄以備稅務當局檢查。傳統上,這些記錄用書面形式保存。然而,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2.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電子貨幣的出現,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一些資深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業務,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的電子貨幣,可以迅速將錢轉移到國外,通過互聯網進行遠距離支付。一些公司已開始利用電子貨幣在避稅地的"網絡銀行"開設資金帳戶,開展海外投資業務,電子貨幣的轉移不易被監督,將對稅法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

    3.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只要擁有一臺計算機、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難度很大。

    四、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OECD等許多國家和區域性組織,都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并提出各自的對策。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此作出政策反應的國家。美國財政部于1996年發表了《全球化電子商務的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報告,提出以下稅收政策:1、稅收中性原則,不能由于征稅而使網上交易產生扭曲;2、各國在運用現有國際稅收原則上,要盡可能達成一致,對于現行國際稅收原則不夠明確的方面需作適當補充;3、對網上交易"網開一面"不開征新稅,即不對網上交易開征消費稅或增值稅;4、從自身利益出發,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等。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對網上貿易給予3年的免稅期,并成立電子商務顧問委員會專門研究國際、聯邦、州和地方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該委員會于2000年3月20、21日在達拉斯召開第四次會議,建議國會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長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貿易組織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達成一項協議,對在因特網上交付使用的軟件和貨物至少免征關稅一年。但這并不涉及實物采購即從一個網址定購產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過有形邊界交付使用。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與1999年巴黎會議上,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4)提供數字化產品要與提供一般商品區別開來;(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收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并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件與軟件,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

    五、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管理的建議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我們應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及其對稅收的影響,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我們應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一是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二是暫不單獨開征新稅,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三是保持稅制中性,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四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我國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應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3.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形態將發生很大變化,出現虛擬的網上企業,因此,必須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來獲取企業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

    4.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5.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目前,在我國通過網上銀行,還未實現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電子貨幣還未推行,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尚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通過銀行資金帳戶往來情況進行稅務稽查是當前對付電子商務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可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設置在主頁中。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登錄訪問該主頁,將需要的納稅申報表等下載到自己的計算機中,輸入有關的申報數據后,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到稅務機關的電子信箱中,同時簽發一封信件寄給稅務機關,以確認該項申報的有效性。稅務機關在收到確認信后,對電子信件進行安全性檢查,然后轉入稅務機關計算機處理系統中,確認該項申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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