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農村土地征收與補償的政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前言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以保障被征地人員的基本生存權為目的和原則,這一制度的形成和變遷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制度效益評價、政治體系改革及征收者的相關利益等。隨著相關背景的變化,雖然對被征地人員生存保障方式也由一次性經濟保障逐漸向長期社會保證等多方位、可持續保障轉變,但仍不可避免會存在眾多不完善之處。當下,土地案件仍在不斷增加,各種極端事件也時有發生,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導致這些社會問題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城市化的天然缺陷,而在于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不健全[1]。因此,建立公平、科學且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對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1.當下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1.1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不合理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我國目前的農村征收土地采用的補償原則為原用途補償原則,這種規定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農民為國家的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換句話說,即原用途補償原則僅著重于土地征收補償對農民基本生存權的滿足,而農民的發展權并沒有考慮到,這顯然意味著原用途補償原則是一種不公平原則。因為對農民而言,土地意味著一筆家庭財富,是生活和發展的一種最基本保障。長期以來,國家在政策上往往是采用犧牲農業來支持工業,犧牲農村來發展城市的思路和方法,農產品與工業品的價格相差較大,這就導致農民在自己土地上的年均產值降低。那么按照土地原用途補償原則,這就注定了對農村土地的征收補償不足以彌補失地農民的經濟損失,這對失地農民而言,無疑是一種“二次傷害”。
1.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過于狹隘
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相差懸殊,以日本為例,其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土地征收損失補償、通損補償、少數殘余地補償、離職者補償以及事業損失補償等。可見,發達國家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除了土地征收造成的直接損失外,包括諸多間接損失補償。另外,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還未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即未涵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給農民造成的損失[2]。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土地所有權人D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農民個人在法理上不是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土地補償費無法落入到個體農民手中。
1.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土地在前三年年均產值的倍值來計算,土地補償費僅為6~10倍,安置補助費僅為4~6倍。甚至還限定了補償標準的最高限額,即不得超過征收土地在前三年年均產值的30倍,但在現實社會中,很少有地方政府會給足這30倍的頂值。可見,現行的補償標準過低,它忽視了土地潛在的非農價值,而這種非農價值往往是在地方政府高價轉讓給用地單位時才得以顯現。這樣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顯然會造成地方正度低價征收土地,高價轉染土地的現象,無疑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最低生活保障。
2.完善該制度的建議
2.1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土地征收補償原則表達了政府對被征地農民的整體態度,因此,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原則D相當補償原則(即主要指完全補償,但同時應考慮到政府的財政能力,有可能會出現不完全補償),這對控制政府征收行為、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應從在憲法中加以規定這一方面作為出發點。憲法作為公民私權利的保證書,理應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可在以后的憲法修正案中確立一個“相當補償原則”,將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寫入條文,明確規定對于可以舉證且具有客觀價值的遷移損失、營業損失等可量化的財產損失予以一定的補償,為《土地管理法》規定具體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奠定基礎。
2.2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
作為補償制度的核心問題,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是失地農民最為關注的一個焦點,因為它直接決定了征收補償的廣度。具體來說,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共同決定了失地農民最終獲得補償的多少,補償范圍的擴大進一步維護了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為最大程度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應積極借鑒發達國家或其他省科學的做法來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3]。如日本、德國和臺灣,其中,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營業損失補償以及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臺灣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地價補償、改良物補償、連接地損害補償。從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現狀,并從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考慮,應在原來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的基礎上,增加通損補償、殘存地補償、鄰接地補償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益補償。
2.3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鑒于現行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既未考慮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價格上漲的因素,又未考慮人民群眾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因素,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低標準、死標準。因此,可改變以上不利因素來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首先,應根據市場經濟條件,由獨立的第三方評估被征收土地的價格,再根據評估結果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只有這樣,才不會對失地農民構成“二次傷害”,同時,還能有效抑制政府濫用征收權,控制政府的征地行為。其次,可參考附近同類土地的交易價格或是按照市價來計算被征收土地補償金額。但有人認為,我國政府的財政實力有限,無法承擔市價補償的征收。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可根據當地發展狀況采取分期性的貨幣補償方式,以解決失地農民之后的生活需要。
3.小結
總之,對農村農民而言,土地不僅僅承載著其最基本的生存功能,更是最重要的財富。政府征收農民土地從本質上講是對農民私權利的一種“侵奪”,而征收補償則是對這種“侵奪”的一種安撫[4]。因此,農村土地征地補償制度的完善應是全方位的,除了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還可從很多方面來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如完善補償糾紛的救濟措施、改變政府管理土地的方式、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歸屬等,這樣才能真正維系農村的和諧穩定,促進社會的健康、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文維.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思考[J].農業經濟,2013(02):92-94.
[2]葉暉.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實施情況研究[J].人民論壇,2013(20):32-33.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新農村建設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019-01
一、經濟原因
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增值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1 在工業化、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征地補償仍然是城鄉二元化的,這不僅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而且造成了農民心理不平衡,導致農民與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現行征地辦法,基本都是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補償。集體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能為征地一方帶來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獲得的補償相對較少。集體和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斷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補償標準提高幅度遠跟不上上漲幅度。依照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當地政府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所做的補貼,總和最高不超過具體地塊平均畝產的30倍。但因農地產值相對不高,導致補償費用偏低,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費有限,抗風險能力差,難以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宅基地的補償則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按著附著物補償,而有些地方則單獨補償。
2 土地既是農民的生活資料,也是生產資料,如果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可以自己耕種,還可以得到國家補貼,取得不錯的收入。而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費用僅考慮被征收的土地原用途和原價值,不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增值價值及預期收益,補償標準過低,計算依據不合理。
3 政府征用土地時,土地補償費集體占了大多數補償款,由集體統一支配。而政府對集體如何使用土地補償款缺乏細化,缺乏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致使鄉、村層層克扣現象比較普遍,再加上缺乏嚴格的財務監管監督機制,補償款發放存在漏洞。
二、政策及法律法規,現行有關土地方面的政策及法律制度設計缺失,是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策調整
農業政策的調整,是導致農民收益的變化的根本原因。改革開放后農村實行了,農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變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提高征收各種稅費標準,加上物價上漲等因素,農民種地無利可圖,打擊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國家適時進行了政策調整:讓農民重新看到了種地的益處;免征各種稅費,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對種地農民實行政府補貼,提高種地農民待遇。加上糧食價格的提高,外出務工農民即使不出家門,土地也會給自己帶來比較滿意的收入。
(二)法律、法規頻繁修訂
法律和政策的契合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自實施到現在,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條例、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關的政策條例不勝枚舉。由于國家整體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過程中,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規很難適應現實的變化,經常被補充和修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訂,每次都有新增添的內容。法律、政策的靈活性和多變性與土地變動滯后性和緩慢的過程產生矛盾。針對這種情況,即便是專門從事土地問題研究的人員也難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
三、社會保障缺失
“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補償方式。被征地農民一次性拿到補償款,如同國有企業職工買斷工齡一樣,實質上都是失業,但是工人享受社會保障,被征地的農民卻沒有。在城市化進程中,出現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他們失去了生存、就業、養老的根本保障,沒有辦法融入城市,也沒有生活的最低保障,從而引發社會問題。
四、征地理由不充分
政府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利用“公共利益”一詞的模糊性,隨意將征地原因解釋為“公共利益”。沒有及時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將補償標準及辦法及時公開的向被征地農民展示。按照現行法規,土地使用權歸農民,而產權屬于村集體,在征收及補償的程序上不完善,農民缺乏有效的參與。在“雙主體”制度下,強勢“集體”往往會導致失地農民“被代表”。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2.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與村集體、政府與村民的矛盾對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是征收主體,村集體是被征收主體,村民是利益關聯體,由于利益的驅逐,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愈益突顯,并且呈現出多種不同類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馬路贏田村狀告臨渭區人民政府,渭南高速東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糾紛,逐步演變升級成為社會矛盾,甚至對抗。
2.2征收土地補償政策不能有效落實
2.2.1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2.2征地補償標準有失合理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對征地補償應依據何種原則并沒有明確。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邊地區,如果不考慮其所在的地理區位優勢,僅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唯一標準,將明顯低估土地的價值。第二,現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城市土地除劃撥者外,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的,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征地主體以較低的“計劃”價格拿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
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3.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2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
我國已經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取得的成績舉世矚目。但是,我國仍是發展中國家,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是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無農不穩,農村問題不可忽視。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為了追求經濟發展和城市擴容,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利用。但土地是農民的根本,是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與農民的利益切身相關。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現實問題亟須解決,要想解決這些問題,就要了解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現狀,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分析具體情況,找到一條符合國情、農村現況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之路,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的完善提供指導,更好地實現經濟的綠色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產生背景
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農村的城鎮化進程,其生產要素和經濟流通都在不斷集中,逐漸由傳統的小農型社會向現代化社會過渡。在這一變化過程中,農村土地城鎮化必不可免,即農村集體土地變成城鎮用途土地。這也是農村城鎮化的一個顯著特征,主要有兩方面特點:其一是土地所有權轉變,即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更為國有土地。其二是土地性質的變更,即指傳統農業特點用地轉變為城鎮工、商、運、建等用途用地。經過幾輪改革,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主要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因而,要想實現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性質土地,只能通過政府的行政手段進行征收,再利用一定方式實現土地用途合法轉換。土地征收可以說是現代的特殊產物,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和城鎮化的需要。之后雖然逐步建立了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制度,但是有著一定的歷史局限性,在征收補償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詬病。提出了改革開放,工作重心也隨之轉移到了經濟上來,經濟迅速發展,城市建設規模也不斷擴大,原有的城鎮國有土地規模早已不能滿足日益增多的發展需求,土地征收便成為解決這一瓶頸的突破口。但隨著不斷的土地征收,也帶來了許許多多問題,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不僅會嚴重影響農民的切身利益和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更容易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沖突,影響社會的穩定。
2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現實作用
第一,保障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利益。農民一輩子都在和土地打交道,土地就是他們基本生活的最佳保障,在以人為本的今天,追求社會公共利益也絕不能以犧牲個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無論是國家、社會、還是個人,損害了農民利益,都必須進行賠償。第二,緩和社會矛盾。征收必然需要進行補償,補償是否合理是雙方能否達成一致的前提。必須要讓農民的損害最低化,且要有合理合法的征收需求和征收緣由,然后再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這樣才能使農民接受征收,避免激化矛盾。第三,維護政府公信力。權力是把雙刃劍,政府擁有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利,但要是沒有了限制和監督,就容易濫用權力,甚至是以權謀私,只有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嚴格限制和規范權力,才能使政府有權而不任性,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使政府具有公信力。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法律存在空白。目前,在國家層面尚未出臺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專門性法律,只是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具體可操作性不強。雖然《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但土地所有權不是農民所有的,個人只有使用權。在征地補償過程中,由于集體產權主體缺乏明晰性,往往導致利益補償主體不明確,利益相關者相互競爭。第二,征收程序不規范。現行法律制度在征收補償程序中缺少規范性,在土地征收時往往會利用行政強制手段,甚至是利用合法名義來掩蓋非法占地的事實,侵害農民合法利益。第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是農民的根本,是農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在征地過程中,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地方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農民到手的補償款遠遠無法滿足城市生存發展,但卻并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保兜底,這在保障農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
4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機制策略
第一,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相關法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主要依靠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規,雖然給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權限,但地方法規不僅法律效力低,而且給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和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這明顯違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國家層面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法》至關重要,有利于統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面的制度規范,用法律的利劍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嚴懲權力濫用,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第二,引入農民全程參與機制。農民參與農村集體土地征用是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又一重要手段。要不斷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法律程序。首先,在研究和制定土地征收相關政策之前,必須建立土地征收通知程序,讓農民能夠有效參與其中。其次,要進一步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援助程序。努力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同時,提供方便、快捷的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矛盾糾紛方面法律服務。最后,建立征收補償民主論證程序。有關部門可以與專家學者、民意代表進行研討磋商,聽取他們的建議和心聲,確保找到最大公約數,畫出做大同心圓,滿足被征地農民不同層次的需求。第三,制定合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必須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搞簡單的一刀切。首先,根據土地實際用途,按市場價格補償經營用地,并充分考慮預期收益,以市場定價。其次,要貨幣補償為主、多種補償方式共存。除了補償經濟損失以外,還可以考慮其他安置方式,比如: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入股,一些有固定收益的項目,可以讓農民把土地作價抵資入股,參與土地開發利用。第四,完善征地農民保障體系。相關政策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將失地農民納入地方社會保障體系,緩解農民憂患,共享改革紅利。對于那些失去土地、沒有安全保障的人,符合條件的應納入低保救助體系,并積極幫助解決就業,可以統一進行就業技能學習,增強農民融入現代社會的信心和本領。
關鍵詞:農地征收;完善立法;改革制度;保障權益;失地補償
加速城市化是我國“十二五”規劃的重大戰略抉擇。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征收,大量的農業用地變成非農業用地,大批農民成為失地農民。并且由于我國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現狀以及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原因,導致農民失去土地的同時,也失去了附著于土地之上的一系列權益。失地農民的生存狀況每況愈下,不容樂觀,其生存和發展問題已經演變為一個令人關注的社會問題。作為宏觀調控和征用征收土地主體的政府,應該履行怎樣的責任來解決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各種失地農民問題,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農民失地成因分析
第一,缺乏和法治觀念,公權擴張,私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
的基本要求是明確界定公權和私權的范圍,將公權的行使嚴格限定在法定范圍之內,防止其任意擴張侵犯私域。由于我國缺乏法治傳統和意識,權力行使較少受到限制,私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土地征收中任意侵犯集體和農民權益的現象十分普遍。
第二,法律規定不完備以及不同法律規定間的矛盾,導致征地權運用的不規范甚至征地權的濫用。
我國土地征用權的法律規定主要來自《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土地征用權的規定相互矛盾,從而導致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征地權被濫用,征地范圍擴大,使得一些盈利性質的用地也須征為國有,開發商的高回報率以及遠遠高于征地補償的土地出讓價格讓農民感到不公平,黑市交易事實上成為農民的理性選擇。
第三,征收制度的缺失,現行征地制度沒有充分尊重農民的財產權。
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在承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在征地時又剝奪了農民對集體土地擁有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使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虛置,土地所有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第四,政府在政策執行過程中濫用權力。
由于我國土地制度存在不健全的方面,政府官員在畸形政績觀的驅使下,利用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完善和其所掌握的征地的主動權,把土地當作第二財政,以地生財,賺取快錢,從而出現了“低征高賣”現象。
第五,農地征收補償原則不合理,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低。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的補償原則未作明確規定,國家有關部門的文件中一般規定為合理(適當)補償,實踐中也一般采取合理補償標準。在補償標準中,適當或合理標準是最低的補償標準。
二,應對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
第一,加強對失地農民問題的認識,更新立法理念,貫徹私權保護原則。
對于我們這個公權過于發達、私權屢遭漠視的國度而言,當今之要義則是喚醒人民的權利意識,拓展人們的自由空間,激發人們的創造性。法治是我們總結歷史教訓后作出的理性選擇,而法治的精髓便在于依法限制公權、保護私權。正是基于此,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莊嚴向世人宣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憲法的精神應當成為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指導思想,土地立法自然不能例外。
第二,以保障農民權益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嚴格限制征收權的濫用。
由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過程,不應是一個簡單的行政過程,而應是一個平等的財產權利交易過程。必須完善有關法律,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與國有土地產權的平等性。政府只有為“公共目的”才運用強制性的征地權。為了防止濫用公共目的征地,對政府強制性取得土地要有嚴格限制,對征地目的和范圍都要有嚴格的界定。
第三,落實和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
由于有些法律法規之間出現相互矛盾現象,某些規定本身既違反了憲法,又進一步公然侵犯了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完全權利,所以必須做到違憲必糾,還農村集體(全體村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地位。
第四,健全土地征收法律程序,增強征收的公開性、公正性。
健全而正當的法律程序是防止國家征收權濫用的保障。健全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應建立批前協商、聽證制度,增強征收程序的民主性、公開性;設立事前補償程序,防止補償款的拖欠和截留;完善事后公告、復議、訴訟制度。土地征收方案批準后,政府部門應及時在征地地點公告,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如果對征收補償和安置方案不服,可以提起復議,復議后仍不能夠得到解決的,可以提訟,尋求司法救濟。
第五,完善征地補償制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盡量彌補農民損失。
對于征用農村土地的補償,必須考慮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保險和社會保障費用等多方面的因素。征用農村土地的補償費用,應該和土地的市場價格差不多。只有這樣,才能使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致下降,才能使失地農民有資金用于新的創業,才能使失地農民沒有被剝奪感,心理不致失衡。確定了補償費用后,還必須保證補償費按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第六,為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權利提供法律保障。
失地農民作為弱勢群體,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時,由于缺乏足夠的能力支付尋求政府行政或司法救濟所需要的成本(如時間、金錢、知識等),客觀地要求為失地農民提供多種方式的法律援助,從而在法律層面上保障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重點是要盡快建立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制度,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和處分權的法律確認。
三、結語
我國的城市化已進入高速發展的時期,在農地征用方面面臨著許多的問題。由于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及某些有關法律在征地權行使和征用范圍方面和在征地補償方面都存在缺陷,造成了征地權的濫用、征用范圍的擴大以及征地補償的不足,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土地黑市的形成以及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與此同時,征地過程中,農民的利益往往得不到維護,大量失地農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有鑒于此,我國現行農地征用制度亟待完善與進步。(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 商春榮,《土地征用制度的國際比較與我國土地資源的保護》,《農業經濟問題》,1998第5 期。
[2] 盧麗華,《加拿大土地征用制度及其借鑒》,《中國土地》,2000年第8期。
[3] 李珍貴,《美國土地征用制度》,《中國土地》,2001年第4期。
[4] 費安玲,不動產征收的私法思考[J],政法論壇,2003,(1)。
[5] 包永輝,陳先發,亂征地引發無地無業之憂,瞭望,2003,(23):16~ 18。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款;農民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5-0039-02
經濟發展要走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道路,這是一個不可擋的過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各種行業規模的日益擴大,必然會加重城市的空間壓力,城市建設用地越來越緊缺,為滿足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國家大面積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幾年來,土地征收速度越來越快,征收面積數額相對較大,做好土地征收后農村土地補償分配工作,尤其是及時足額將土地補償款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不僅關乎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將影響地區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乃至農村經濟社會的穩定大局。
一、農民征地補償費發放的現狀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迅猛推進,縣域經濟的高速發展,不可避免的出現土地征收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盡管中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應當給予補償做了明文規定,但補償標準不夠合理,補償方法相對單一,補償安置責任不夠明確具體,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補償費發放環節落實不到位。目前,中國大部分地區對征地的補償采取一次性安置補償,給失地農民發放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將失地農民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完全推向社會和市場。但由于法律制度、政策體制等原因,征地補償費的發放在執行環節遭遇棚架,失地農民無法真正得到應有的補償款項。他們只能拿到補償標準很低的征地補償款,有些甚至連法律所規定的較低標準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也往往不能兌現,許多地方政府還進一步壓低土地補償費用,真正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的補償款卻寥寥無幾。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更無法應對現在社會的通脹壓力,逐漸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創業無錢”的邊緣群體。利益受損的同時,不滿情緒也在上升,農民抵制征地,與地方政府的矛盾在不斷加劇。這些基層矛盾逐漸演變發展勢必影響地方政府工作的開展,影響地方經濟的發展,阻礙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發放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中造成被征地農民補償費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性因素,也與中國現在的政策體制相關,還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與自律不足的因素。
1.補償程序不完善,缺乏農民的參與協商機制。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被征地農民難以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辯權。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此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該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合法合理的征地補償款項時救濟無門,極易造成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2.現行的政策體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國的征地安置補償款項都是按照現行行政管理級別層層劃撥的,市縣確定安置費用后,將款項撥付到鄉村一級,再由鄉村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盡管《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但現行這種體制弊端是中間環節多,利益多頭,容易造成土地征用費被地方財政、鄉鎮村截留甚至鄉領導、村干部私下里瓜分,被征地農民拿不到足額的應得的安置補償費用,正常的權益受到侵害。容易激化與地方政府間的矛盾,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與諧。
3.地方利益的驅動。全國經濟利好的大體局勢帶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信心和決心,但一些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過程中出于利益本位思想和政績至上的觀念,盲目招商引資,為上大項目,出政績,不惜犧牲農民利益,以零價格出讓土地,以吸引投資者的眼球。或者是先征再補,甚至是征而不補。投資者享受投資優惠政策的同時,被征地的農民卻得不到合理妥善的安置。地方財政沒有土地收益,拿不出征地安置補償費,只好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在這種不良利益驅動下征收土地產生的直接結果就是地方政府贏得了政績,外來投資者賺得盆滿缽滿,但損失最大的還是土地被征收的農民。
1 農村土地流轉的問題分析
1.1 土地流轉區域發展不平衡
產生農村土地大面積流轉的主要原因在于區域經濟發展加快,為農民提供了較多的非農收入的機會,致使大多數農民選擇主動進入城鎮發展,放棄與土地之間的聯系。由于我國各個區域經濟的發展進程不同,存在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象,最終導致各地的土地流轉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土地流轉量也呈現出區域性的特征。主要表現在東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東中部地區的第二產業較為發達,推動經濟發展,為農民提供的就業機會也相對較多,當農業種植的收益不能滿足農民的生活需求時,大部分農民都選擇進入城鎮發展。而西部地區由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產業結構也不夠完善,制約了經濟的發展。
1.2 農民利益受損,土地用途過度非農化
一方面表現在國家政策方面,我國憲法中明確指出,城市土地的所有權為國家,而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為農村集體,但對于農村集體并沒有提出明確的劃分標準,這種權責不明確現象嚴重影響了農民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表現在土地管理規定上,相關規定中指出,土地被征收的費用和土地出讓的費用均歸政府所有。土地征收所產生的費用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這幾項費用中,土地補償費歸政府所有,而安置費直接交付安置主體,僅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農民所有,這種管理模式和不平等的土地征收給農民自身利益和土地用途帶來嚴重影響。
1.3 土地流轉規模化程度低
土地流轉的開展能夠有效推進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發展,進而提升生產效率,提供農村經濟發展。但在實際?l展的過程中發現,即便是土地流轉規模不斷加大,農業也很難實現規模化發展,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規模化發展需要有固定的產業和資金作為支持。
對農業生產規模化發展產生直接影響的因素包括土地流轉的周期問題和范圍問題。雖然在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推動作用下,農民就業機會不斷增多,選擇非農就業的人員也在逐漸增多,而在土地流轉周期較短的情況下,種植大戶不宜開展規模化生產。
資金方面的困難,要想開展規模化生產,除了要負擔部分土地轉讓的資金,還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資金用來購置設備、種子以及吸納專業人才。政府方面對于規模化生產缺乏一定的扶持政策,致使種植大戶無法順利申請信貸資金,由于資金的限制規模化生產無法順利開展。
1.4 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缺失
由于土地流轉存在不可移動性和細碎性,種植大戶要想進行土地回收必須對多個土地流轉者的土地信息進行了解,找出距離較近且土地肥沃程度適宜的土地,而農戶則希望對自己土地的情況進行充分了解,找到最佳的流轉方式,獲取最高的經濟效益。這就要求中介組織必須具備鑒定土地的能力和信息獲取的能力,中介組織有政府興辦和農民自發組成兩種,但政府的中介機構會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無法適應市場發展,而農民自發組成的中介機構又存在信息不全的問題,嚴重影響中介組織職能的發揮。
2 新型城鎮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
2.1 合理規劃,推動異地流轉
正確引導工商企業在農產品加工、規模化養殖等現代化種植養殖業、農業服務業進行投資發展,強化土地用途管制,嚴守農地農用底線,堅決拒絕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資源性的“兩高一資”企業進入農村。
2.2 明晰產權,保障農民權利
現階段應通過立法等方式明確真正的“農村集體”組織而非村委會,清晰界定國家、集體、農戶的權利和邊界,將土地產權具體化到每一個農戶身上。
2.3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為農民提供更多的技術培訓與學習機會,提高農民素質,完善非農就業能力。另一方面,破除城鄉二元結構,放寬農民落戶城鎮的條件,解決農民進城后的住房、醫療、教育等問題,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用完善的社會保障取代土地保障,還原土地的正常要素性質。
關鍵詞: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農民;土地權益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3-0061-04
一、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概念分析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實質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不僅僅是要解決農村土地如何進入城鄉建設用地市場的問題,更主要的是要解決農村土地由誰賣、由誰受益的問題。農村土地變為建設用地須由國家通過征收、征用的方式從農民手中把土地出讓來,即買來,再通過土地的招拍掛,由國家把土地賣給土地的開發者。在這過程中,政府便有了很大的權限,政府侵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現象便經常發生,而且問題愈來愈嚴重。具體表現為:
1.政府受商業利益的影響,追求政府利益,推行土地財政,熱衷于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倒賣農民土地,成為對農民利益的最大侵害者。他們同商人結合起來,濫用土地征收權,致使大量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了國有土地,造成大量農民失地。
2.由于土地征用需要經過批準,而且受用地指標的限制,有的政府則違法地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強拆農民房屋,強占農民集體用地。
3.政府與投資商聯合,違背農民意愿,強行將農民集體土地流轉給資本企業。
4.政府以公權力強行變動集體財產屬性,強行干涉農民集體土地的經營自。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要求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建筑物所有人作為土地所有者、農民作為土地所有者等三者的土地只要流通都應經過這個城鄉的統一土地市場進行,土地轉讓者和土地受讓者直接見面,買賣收益歸買賣雙方,國家或政府不再參與其中。這就極大地削弱了政府的權力,防止了政府對于公權力的濫用,也讓政府打消其對政府利益的追求,不能從中漁利,從而使老百姓獲得更多的土地權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實質就是要剝奪政府的行政權力,賦予農民更多土地權益,限制公權力,擴大私權利。
(二)對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深度理解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不單純的是讓城市建設用地與集體的建設用地在同一個市場上交易,還是要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享有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的權利,讓它可以平等的入市,同等對待,同權同價。也就是要建立國家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兩種所有制土地權利平等、市場統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
(三)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我們要考慮的就是在這個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建立和運行中如何去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失去土地的農民權益的保障。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之后,他們要如何去再就業、靠什么來維持生計,這是我們要先行考慮到的,同時也是不得不考慮的。所以,我們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充分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
其次,我們要注意的就是這樣的一個市場中政府究竟應該扮演一個什么樣的角色。其實,在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在新的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中,政府不再參與在土地的交易雙方中間。在這個市場環境下,要求國家作為土地的所有者,建筑物所有人作為土地的所有者,農民作為土地的所有者等三者土地只要流通都經過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進行。土地的轉讓者與受讓者直接見面,買賣收益歸買賣雙方。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在其中就無事可做,不發揮任何作用。政府在這個市場的作用就是做好土地規劃,規劃控制,土地監察,土地買賣登記管制,建設用地招拍掛,稅收管理等工作。政府還是要發揮其宏觀調控的職能的。所以,政府在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中就像是一雙無形的手,它獨立于市場經濟之外,卻又在需要它的時候發揮著指導和調控的作用。
最后,我們要注意的就是在這個統一的市場環境下,城鄉建設用地雖然是自由交易,但并非是無限制的、隨心所欲的買賣。隨意的自由交易不但會擾亂我國的市場經濟,還會因為不合理的開發利用而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這其中,我們尤為重視的就是要注意對耕地資源的保護,我們一定要堅持農地農用原則,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非法出讓,出租集體農用地用于非農建設,不允許任何人通過任何手段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不允許出現土地使用粗放和閑置現象。堅持耕地占補平衡,占用多少耕地必須補充相等數量和相等質量的耕地[1]。
二、對我國現有的建設用地市場的利弊分析
(一)我國征地制度的利弊
1.征地制度的利
我國的征地制度將建設用地統一歸國家所有便于國家對其管理,同時避免了供地者之間的惡意競爭,壓低地價。
2.征地制度的弊端
(1)在現實的征地過程中,政府為了自身利益,肆意征收、征用土地,致使征地范圍過廣、土地的征收規模失控,導致土地的資源配置效率低,造成浪費。(2)城市建設用地大幅度增加,人均土地明顯減少,大量占用耕地資源,不利于有效的保護農業的長期持續、穩定發展。另外,城市中的一些企業的占地規模過大,使城市的住宅面積減少,直接影響了城市的人口容納量,也阻礙了城市化的發展。(3)征地的補給標準過低,失地百姓得不到合理的補償,農民利益受損。我國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個規定否認了農民對土地財產增值的利益,是一種制度上的剝奪。導致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低,想提高生活水平困難。而且,由于缺乏司法救濟途徑,爭議解決機制不健全,農民的合法權益又難得到伸張。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與出讓的利弊
我國建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的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利
(1)國家來掌握城市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也就掌握了城市土地的劃撥權,這樣有利于加強國家對策劃土地的宏觀調控,可以把土地劃撥到城市規劃重點發展的地方,可以利用劃撥的土地對土地的供需進行調節,以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2)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保證國家公共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如一些方便百姓活動的廣場,出行的道路的建設用地需要[2]。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弊端
(1)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一些官方用地會占用大量的較好的地皮,這就阻礙了一些較好的商業性企業的進入。不能利用土地的優勢來實現高的經濟效益,是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2)政府行政權力膨脹滋生腐敗,還有造成國有資產和耕地的流失,加劇土地供需矛盾。
3.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利
(1)土地有償的使用就會產生競爭,這就有利于發揮市場的機制,優化資源配置,讓土地能夠合理有效的被利用。(2)國家通過出讓土地來獲得土地出讓金,這也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4.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弊端
(1)容易形成土地市場的惡意競爭,出現壟斷現象,影響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2)人們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很有可能會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影響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三、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面臨的難題
(一)城鄉二元結構是面臨的主要難題
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在國家土地用途管制下造成了城鄉建設用地使用制度二元結構。城市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土地不能隨意改變用途,不能直接進入城市建設用地市場。而且,農村集體用地只有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才能取得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使用。這就造成了城市和農村建設用市場的割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使用,和進行流轉與城市建設用地市場格格不入。這就使得城鄉土地在土地產權、土地用途、土地市場、土地規劃、土地管理、土地價格等方面都呈現出二元的特征,給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帶來了重大的困難。
(二)征地制度導致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不明確
法律上明文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而最終支配權卻在國家(各級政府),但是國家又沒有法律地位,國家履行最終所有者職能不得不通過“征收、征用”等行政“執法”的方式來實現。“征收、征用”事實上已成為我國農村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憑借其城市土地的所有權主體的身份對城市用地享有支配權,另一方面又通過征收、征用的方式間接地享有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最終支配權。而農民僅僅只是土地的使用者,他們無權在土地市場上轉讓他們實際占有的土地。因此,我國農村土地進入土地市場的過程是在所有權主體缺位的情況下實現的,加上對國家和農民土地所有權地位的雙重誤解,農村土地轉讓的收益分配陷入了無規則、不規范的境況,政府獲得土地權益遭到非難,農民則得不到滿足的土地補嘗金,土地權益受到侵害。
由此,可以看出,征地制度致使我國土地產權制度名義與實際上存在差異,導致我國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不明確間接地引發諸多問題,致使現行的土地制度無法適應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需要和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
(三)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將為耕地保護帶來巨大壓力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我國將農村耕地變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情況時有發生,致使我國耕地面積已經逼近了“十八億畝紅線”,農村耕地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可能會引發城市建設占用耕地,導致耕地數量下降,給我國的耕地保護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
(四)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失地農民后續生活難保障
土地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讓農村土地進入城鄉建設用地的市場,一旦農民失去了土地,喪失收入來源且又無法通過其他途徑來增加收入時,他們的溫飽將難以維持,后續生活將很難得到保障。這勢必會影響我國農村地區的社會穩定,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帶來巨大的障礙。
四、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構建
(一)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下的土地流轉方式
在新的建設用地的市場下,我們應采取多樣的土地流轉方式。老百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出租、出讓、轉讓、轉租、聯營、互換或者抵押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以委托租賃轉包的方式對農民土地承包使用權進行流轉。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作價入股,把農民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進行經營,然后把經營收入扣除必要的積累后,按照農民入股時的股份進行分配[3]。
(二)統一市場下的交易主體、交易方式、交易價格
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下,不論是城市建設用地還是農村建設用地,市場的交易雙方均為土地的轉讓方與土地的受讓方。農村建設用地的實際占有者和使用者農民就是土地的轉出方主體,集體經濟組織是統一的建設用地的市場主體,他們在土地的一級市場與購買者直接交易。政府職能規范和管理不能直接參與。
交易的方式統一為易價交易,集體建設用地首次進入一級市場也不再采取掛牌的方式,也統一為易價交易。堅持城鄉建設用地同等權利,同等對待。至于土地的交易價格水平則由市場的供求關系自然決定,政府不過多地參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發揮其宏觀調控的政府職能,維持建設用地市場秩序,保證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
(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下的收益分配原則
在這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下,土地所有的出讓收入完全歸出讓主體。土地的流轉是土地所有者實現土地資本收益的渠道,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屬于市場主體之間的行為。政府不再對土地流轉實行審批制,不參與土地流轉的收益分配。但是,政府依舊要在建設用地的交易過程中進行稅收管理,還是要正常的征收財產權稅。
(四)政府的監管與服務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讓或作價入股出資的,建設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該持土地相關權屬證明、合同,按規定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政府在這過程中應以市場調節為主,充分發揮政府的管理、協調、引導服務職能,同時防止自身的權力膨脹。加強宣傳力度,加強農民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下的土地流轉政策的了解,完善土地流轉的服務機制。不能放任違法的土地交易行為,對土地進行嚴格監管。對那些建設用地閑置的,閑置狀況改正之前,暫停辦理其新增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集體建設用地非法用于開發商品房地產項目和進行住宅建設,拒不改正的,責令其交還土地;不按規定實行公開交易的,政府不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的登記或者其他權利登記手續。防止在市場土地流轉中出現土地壟斷、土地濫用等現象。
五、失地農民利益的保障
(一)如何用法律保障土地流轉中農民的利益
農村土地流轉,實質上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屬于用益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改變其主體種類與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原有的家庭承包者通過合法的途徑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轉移給他人后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農村的土地流轉是對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進行的重新配置,農民會在這一過程中獲得諸多的利益。這些利益主要包括:(1)農民通過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處分而獲取的利益。土地轉出獲得的轉讓費。(2)土地的受讓方獲得土地的同時得到的國家為扶持農業發展和關照農民所提供的各種政策性補助、補貼。比如,超過60歲以上農村老人的補助、糧補貼、油補貼(農用機動車輛農作耗油量的補助)等。(3)單位面積的農地產量出售后獲得的收入,農忙時的農地雇工收入,土地作價入股后分得的紅利,農民將土地轉讓后,擺脫土地的牽絆后進城務工所得的勞動收入等。
保護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利益,需要實體法律與程序法律的雙重保障。
實體上,通過《物權法》確定土地所有權主體以及其他部分權利權屬的同時賦予農民更多的法律權益。在現階段,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30年,而在法律上土地的使用權是無期限限制的,如果將土地的使用權給農民,相對于承包經營權對于農民來說更為有益。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法》從法律上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界定好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種類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也應從單一化向多樣化發展。
盡快制定農村土地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具體規則,主體的限制,土地的類型,流轉方式,市場價格,監管機制,法律責任等諸多內容進行系統的規范,對農村土地流轉中的各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確規定。促使土地流轉中的各方當事人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流轉。
程序上,通過完善《土地仲裁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來為土地流轉者們開創多條救濟途徑。農民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若產生糾紛,可通過土地裁決部門及時、公正地解決;若是對裁決不滿,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若是土地流轉主體(行政相對人)認為基層政府的監管與征收等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可以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若是對復議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以此來實現對農民流轉利益的程序保障。
(二)農民失去土地后后續生活如何保障
1.改進土地流轉經濟補償制度
為了避免因為土地流轉后農民因為失去收入來源生活無法保障,我們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有效的經濟補償,征地的補償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部賠償至少要保證土地流轉后農民的日常生活和消費[4]。
目前,我國對土地征收后的補償范圍僅限于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費,土地的房屋補償或農作物的補償等,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加之補償的標準過高、補償費用偏低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筆者建議,在對征地進行補償的時候,應該在現有的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考慮一下土地的潛在收益和隱性利用價值。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首先,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各個地方的實際生活水平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線,確保那些人均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社會生活保障線的農民能夠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得到生活補貼避免生活溫飽出現問題。
其次,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確保失地農民享有穩定的醫療保障。
最后,建立和完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受我國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政策的影響,我國更早地進入到了人口老齡化社會。一對成年男女婚后要養活至少4位老人,這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在農村地區,多數青年勞動力進城務工留下孤寡老人無人照顧。農民對于養老問題產生恐慌,養老問題的日趨嚴重也阻礙了我國的經濟發展。所以,我們要建立和完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與農民共同出資為普通農民購買養老保險。政府獨自出資對失去土地的,上了年紀的農民購買養老保險[5]。
3.政府幫助失地農民再就業
政府可以給予接納失地農民的企業和單位獎勵,通過這種方式來為失地農民尋求再就業出路。
政府加大對公共基礎設施的修建,修建公路、廣場等基礎設施,以此來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機會。
對于一些年輕失地農民政府可以幫助他們進行就業技能培訓,上技術學校學習就業技能,讓其有一技之長,可以從事一些技術類的工作。
政府積極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并為其放寬相關政策。對于開展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可以適度降低貸款利息,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后,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適當優惠,以減少失地農民創業初期的難度。
參考文獻:
[1] 黃靜芳.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法律研究[D].重慶:重慶大學,2005:124.
[2] 羅世榮.論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出讓利弊[D].重慶:重慶大學,2005:137.
[3] 葉敏.論以原劃撥地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性質[J].城市開發,1997,(2):127-139.
堅決死守耕地紅線,實施耕地保護補償,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十三五”時期的約束性指標包括:全國適宜穩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在18.65億畝以上,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在15.46億畝以上,確保建成高標準農田8億畝、力爭10億畝,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在3256萬畝。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提高糧食產能,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綜合考慮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進一步完善耕地保護建設性補償機制。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征收范圍,規范征收程序,公開征收信息,健全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補償保障機制,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全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大規模推進農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產田改造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加強糧食等大宗農產品主產區建設,探索建立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
審慎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任務。
《綱要》提出,“十三五”時期,要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推動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在全國復制推廣。2015年中國在33個試點(包括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等)全面啟動農村制度試點工作。今年年初,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2016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表示,中國將強化主體責任,確保2017年底前完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任務。
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三項改革是試點的主要內容。通過改革試點,探索健全程序規范、補償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節約集約使用、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科學立法、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支撐。
改革試點的基本原則,一是把握正確方向,緊扣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務;二是堅守改革底線,堅持試點先行,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是維護農民權益,始終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四是堅持循序漸進,既要有條件、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又要鼓勵試點地區結合實際,大膽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協調,形成改革合力。
改革試點的主要任務是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
“十三五”時期將全面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健全不動產統一登記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統一登記范圍,規范登記行為。同時,保障不動產統一登記有效運行,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機構,統籌不動產登記相關資源,實現資料及時移交、業務流程再造、系統有效融合,并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過渡期后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的銜接工作。將逐步建成并平穩運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基本建成覆蓋全國的信息平臺,保證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順利接入平臺,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全面完成農村承包經營地、宅基地、農房、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資產所有權實現形式,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決策程序。加快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確定產權主體,創新產權實現形式。保護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公平分享自然資源資產收益。
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實現城鄉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