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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175-02
一、引言
土地是農民進行勞動和生產的重要載體,只有具備良好的土地政策才能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近年來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步伐不斷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到了跨越式發展。國家推出了一系列調整農業的政策,農民真正從各項土地政策中獲得了利益,也大大提高了經濟收入和生活水平。我們知道土地屬于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農村土地更是農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它與億萬農民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但在農村土地經濟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的同時,農村土地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新農村的發展。因此,現階段我們應該結合農村土地管理現狀探討解決農村土地管理問題的對策,以此保障新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二、農村土地管理的現狀分析
在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如何協調土地資源保護與農業發展之間的關系是當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很多農村存在建筑批準審核程序不嚴格以及未批先建的情況,一些地方的耕地荒蕪或者毀壞情況嚴重。同時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體制,土地管理部門對于大量土地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控制,更談不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轉。此外,我國缺乏相應的土地流轉評估、咨詢和仲裁等機構,土地管理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管理,一些職能部門的權責界定不清晰。在土地管理過程中如果牽涉到多部門的利益,很容易出現各部門相互制約、推諉的情況。當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混亂
我國很多農村在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缺乏統一的規劃,例如農村隨意建房的現象較普遍,并且在沒有經過批準的情況下向外延伸。一些農戶在建房過程中只關注了生活便利這一方面,對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影響農業生產等缺乏考慮,因此在建房過程中隨意侵占農田。一些農戶在生活水平提高后紛紛蓋起來新房,原有的房屋被閑置一旁,這也讓農村“空心房”的數量越來越多。此外,部分農村土地在轉讓后出現無人管理的現象,或者出現使用耕地作為墓地等現象,這樣導致農村的耕地面積越來越少,嚴重影響到正常的農業生產。
2.缺乏健全的農村土地管理體制
在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目前還缺乏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導致在出現土地違法案件后無法及時有效處理,同時缺乏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如果管理不當很容易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部分法律中雖然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但農民對土地沒有處置權,因此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民作為農村土地的主人,在缺乏土地處置權的同時也喪失了所有權,容易出現土地管理松散等問題。同時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約束土地違法等行為,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管理人員的管理難度,而且部分土地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以及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轉體制等,這些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業的發展。
3.農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缺乏規劃
我國很多農村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缺乏必要的規劃,如建筑規劃不合理,道路缺乏維護以及生活環境惡劣等。由于農村土地管理中沒有可供參考的規劃編制,增大了管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隨意性。一些農民和土地管理人員缺乏對土地所有權的認識,大多數認為誰使用土地就歸誰,在劃分建筑用地過程中沒有統一的規劃,導致建筑用地的使用權十分模糊,很容易引發各種土地糾紛,這也是導致農村建設混亂的原因之一。一些農民由于受到封建和迷信思想的影響,在劃分宅基地過程中過分看重風水,嚴重阻礙了科學劃分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此外部分村莊的地形較為特殊,在建房等方面很難統一規劃。
4.農民逐漸減弱了對土地的依賴感
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農民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加上城鄉一體化的不斷深入推進,農業生產獲取的收入已經無法滿足部分農民的需求,因此很多農民已經不再局限于通過農業生產獲得收益,尋找非農業途徑就業的農民越來越多,這樣農民逐漸減弱了對土地的依賴感,農民與農村土地之間也不再是相依為命的關系。
三、改善農村土地管理現狀的對策
農村土地是農民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資源,也是農民獲取收益的重要載體。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我們必須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從根本上改變當前農村土地管理的現狀,加快推進新農村集體土地規劃的編定,提高農村土地規劃和管理的力度。
1.強化農村土地的規劃意識
在新農村建設中要想改善我國農村土地的整體狀況,首先應該調整農村土地管理的整體格局,制止和杜絕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違法拆建等問題,將一些規劃不合理的建筑拆除,對農村房屋建設進行統一規劃,以此讓農村的整體面貌得到改善,達到美化農村居住環境的目的。在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中應該注重協調規劃,處理好土地資源保護與農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在管理過程中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做到統籌兼顧,保障城市和農村的發展相協調,做到城鎮建設中有法可依,農民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城鎮和縣域的發展能夠得到促進。通過改變傳統的土地管理方式,將粗放型的土地經營管理變為集約型的管理,提高土地管理中的集約程度,以此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2.加大土地管理過程中的監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開展巡查活動,對于土地違法等行為給予嚴厲的打擊,指導農民在建設房屋過程中按照規劃執行,組織集中建設房屋以便于統一管理,對于空閑房屋、閑置土地等應該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傳教育,改變一些農民的錯誤觀念,讓他們了解到土地屬于公共財產,在使用過程中不可過于隨意。在農民宅基地的劃分工作中應該制定嚴格的標準,杜絕隨意擴展建筑范圍以及侵占耕地等情況,對于土地違法行為應該給予合理的處罰,以此減少和杜絕類似的情況,為農村土地管理和農業生產構建良好的環境。
3.健全土地流轉管理制度
農民由于各種原因轉讓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行為稱為土地流轉,在土地轉讓過程中應該按照相應的規范執行,做到“依法、有償、雙方自愿”。地方各級政府應該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督和管理,將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流轉管理措施,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同時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管理進行嚴格控制,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出現的流轉,首先做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價格管理工作,對土地流轉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制度等進行必要的完善與規范。此外,在土地流轉工作中應該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此為土地流轉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斷完善土地流傳法制體系。
四、結語
在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中應該做到因地制宜、綜合考慮實際情況。相關部門應該努力強化農村土地的規劃意識,加大土地管理過程中的監管力度,不斷完善農村土地管理法律體制,以此保障新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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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析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當前,雖說我國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與使用權流轉有關的法律主要有《憲法》、《民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一部專門的《土地管理法》,但是這些有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仍存在很多問題。
1.1農村集體土地性質的有關規定。1999年修訂的《憲法》第10條和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6條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敝劣谀囊患壓湍囊粋€組織機構代表農村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管理法》第10條則繼續規定“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蓖瑫r,我國的《民法通則》第7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根據有關的調研(國土資源部,2001)指出,鄉鎮、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多數在實地均有明確的界限和范圍,而且其面積比例一般為1∶9∶90.似乎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與所有權主體并不存在所謂“模糊”之類的問題。但是,在實際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許多案例中,土地產權歸屬的糾紛的確嚴重。例如上海郊區某鄉興辦私營開發區,占用一個村500畝地。當時鄉鎮政府與該村委會商定,每畝每年補貼800元,補貼時間為8年?,F在補貼期滿,鄉政府停止補貼。但這500畝原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現在的權屬應該歸誰?如果按“既成事實”,“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那么,顯然是鄉鎮政府使用行政權侵占土地所有權,隨意上收村級或下級的土地所有權,即使鄉鎮政府已對村委會支付了一定補貼。如果承認現在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委會,應該如何確定村對土地的收益權?當然,產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更為復雜,當初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協商是否經過大多數村民的同意?從而該協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該協商是否規定了8年政府補貼之后土地所有權的處置等問題?類似的問題還有鄉鎮政府興辦鄉鎮企業需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批準后,占用某個村民小組的土地,該村民小組的土地使用權已轉移到新興辦的鄉鎮企業。那么,該村民小組的土地所有權是否也同時轉移到新興辦的鄉鎮企業呢(劉漢裔,2001)?上述二則案例說明當農村集體土地發生轉移時,土地集體所有權屬與使用權在法律上的確沒有得到明確的規定和保障,從而產生一系列的問題也就顯得十分棘手、難于管理。
1.2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有關規定。我國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有關規定一直是十分謹慎和有保留的。1982年的《憲法》第10條嚴格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直到1980年代末,對土地流轉的法律控制才開始松動。
1988年修改的《憲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而同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條也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當然,此后隨著國有土地流轉辦法的出臺,國有土地市場在全國各地取得快速有序的發展,對城市國有土地資源的配置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關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辦法和法規一直沒有出臺。我國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除外”。同時,該法第63條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土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法律對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限制是比較嚴格的。事實上,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雖可以使用本集體土地興辦企業或建住房,卻不允許出讓、轉讓或出租,這意味著農村非農業建設用地在法律上是禁止流轉的。至于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流轉雖被法律許可,但也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如對于流轉的方式與程序、流轉期限與對象以及流轉后土地產權關系的調整等均缺乏明確規定,實際上或者無法公開正常進行、或者以違法私自轉讓等方式交易。結果,自發、私下的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直接造成土地利用的混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實施都產生了較大的沖擊,使得城鄉建設用地總量難以有效控制。
二、簡析現有法律約束下農民行使土地控制權的有限行為能力的影響
以上,我們分析了我國現有法律對農村土地產權性質的界定與約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規定,表明農民對土地的產權是嚴格受法律制約的,這是農民對土地產權的有限行為能力的法律根源。但是,除了法律約束之外,農村土地產權的集體所有制本身就造成農民對土地控制權的有限行為能力。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2.1農民對現有承包土地要隨全村人口的變化而發生動態調整,任何單個農戶都不能確保對某塊具體的土地擁有長期穩定的權利,這種不確定性是不以某單個農戶的意志為轉移的農村土地產權的集體所有制規定了農民享有對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而農民經營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歸屬于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為了保證土地產權分配(界定)的公平性,從初始的按人(勞)均分土地使用權,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變化而重劃土地經營權,使追求產權界定公平的調整水無休止。這種制度安排的運作與實施費用無疑是高昂的:土地的經常性調整,使農戶無法形成對與土地相關的固定資產投資的長期預期;既然每個成員對集體土地權利是均等的,這就意味著他們在土地數量、質量及土地負擔的分攤上是均等的,因而,土地遠近好壞的統一搭配,使農戶承包的地塊不僅分散而零碎,也造成了嚴重的規模不經濟;為了做到地權的平均分配,每次調整都需要重新核查人口、土地的面積數量與地塊數量及其質量,產權的界定費用高昂(溫思美,1994)。
2.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假設這里流轉的土地是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原則上需要由村民小組內的全體相關農民集體決策根據自愿的原則,至少需要絕大多數(三分之二以上)農民的同意。在不可能或很難做到全體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少數不同意流轉的農民其利益就可能得不到保障,而處于不利的地位,甚至喪失對其承包土地的控制權(能力)。在實際操作中,問題可能更嚴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一般是由鄉鎮特別是由村來具體操作,而不是由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由于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與村、鄉兩級集體經濟組織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利益關系不一致時,處于劣勢的集體經濟組織,在村、鄉一級代為行使其土地產權的情況下,其利益實在難以得到保障(國土資源部,2001)。而且,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村、鄉干部同企業之間可能的合謀關系就更損害了村民小組一級農民對土地的控制權行為能力及其收益狀況。所以,在(農村集體建設)土地流轉決策相關的合同條款設計、談判方面,作為所有權主體的村民小組以及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都只有很有限的控制權行為能力。
2.3農村集體(村民小組一級)建設土地一旦流轉出去以后,如果沒有被征為國有的話,由于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不僅法律地位不夠明確,而且內部組織結構也不完善,村民小組以及其內部的農民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對其流轉出去的土地的所有權或承包權這是農民對農村土地產權(承包權)的有限行為能力最顯著的特征之一。在此情況下,有些地方為了解決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權屬不清或界限不明等問題,以方便組織管理和登記發證,或為了城市建設用地統一規劃和利用,或干脆以“既成事實”為名,地方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將下級村民小組集體所有權上收,確定為村級或鄉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的地方直接將“城中村”或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宣布”為國有土地(國土資源部,2001)。村民小組和農民對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的有限行為能力對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容易產生嚴重的經濟后果,即一方面縱容了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加快經濟發展,以制造政績而任意以行政權侵占土地所有權,隨意上收村級或村民小組的土地所有權;另一方面助長了企業同鄉或村委會之間的合謀勾結,私下轉讓出租農村土地,甚至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用以規避上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
三、加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產權的行為能力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農地產權制度息息相關。我國現有的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以及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規定的不夠明確具體,尤其缺乏操作性,而這又內在地影響了農民對土地產權的行為能力,造成農村建設用地流轉過程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要有效地解決當前農村建設用地流轉過程出現的問題,關鍵在于從法律制度以及管理上強化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土地產權的行為能力。
3.1應繼續尋求、推動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和相應的權利、義務的明確規定,賦予并保護農民的集體建設用地的財產權同時,在強化規劃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并鼓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法流轉。作為地方政府,也應積極研究并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辦法,以使相關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關鍵詞:退耕還林;補貼政策
2017年3月6日遵義市播州區“三權分置”工作在龍坪鎮鎮中心、興隆村搞試點,結合龍坪鎮鎮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林業部門這些年來實施造林中的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思考?在新的形勢下經濟在不斷發展、壯大,消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生產出來的產品不管錢,年輕人進城務工,勞弱病殘的、未成年的都留在了家里,導致大量的土地荒蕪,雜草叢生,人、畜都不能進,何談種植?隨著新型經營主體的產生,土地流轉已成常態化,為了發展經濟,招商引資,培育造林新型主體,規范提升現有土地經營權有償轉讓,約束土地摞荒,新型主體的發展壯大,農村土地“三權分置”試驗試點勢在必行。
1加快林業生態建設,發展特色產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如果我鎮有外商老板來我鎮投資種植經果林(林木),政府已頒發了土地流轉的經營權證給投資者,這種情況是否能享受國家退耕還林補貼?
(2)補貼給承包者還是補貼給經營者?
(3)林權證頒發給誰?
(4)林木使用證又歸誰?
2對于退耕還林經營管理的補貼情況進行分析
第一種是戶退戶管,也就是將農戶作為退耕還林工作開展的基本單位,進行分戶管護的方法。這樣的管理方式能夠讓人民的利益與生態建設機密聯合起來,做到“誰退耕、誰經營、誰獲益?!闭罁嚓P政策,按照農戶退耕還林的數量進行資金補助,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農戶參與退耕還林的積極性。這種模式的缺陷是不能夠進行集中化管理,在經營后期,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開展難度較大,同時造林質量不能得到保證。這種管理模式下的林權使用證歸經營農戶所有。
第二種是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來完成退耕還林工作。這種方式是引進經濟和技術能力較強的個人,與農戶簽訂雙方都同意的利益分配協議,對退耕還林的管理經營權進行承包。這種模式的靈活性較高,這種形式的承包大戶與退耕土和荒山權屬所有者利益分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調整。在這樣的退耕還林模式下,林權證歸農戶所有,使用證歸承包者所有。這種模式的補貼分配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國家將糧食補貼分配給林權所有者,承包者得到的是金錢和種苗補助,最終受益按比例進行分配;第二種是承包者將承包款給權屬所有者,國家的退耕還林補助和造林獲得的受益歸承包者所有;第三種是將國家退耕還林補助與造林收益都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這一分配模式是使用最多的。這種模式的優勢非常顯著,能夠對退耕還林進行統一合理的規劃,集中管理。
第三種也是通過引資的模式完成退耕還林工作。是由個人一次性從所有者那買斷規定年限的經營權,進行自主經營,這種模式國家不予以補貼,經營者需要自負盈虧,能夠減少國家在退耕還林上的財政支出。買斷經營權的時間通常都較長,經營者需要在前期進行實地考察,選定經營目標進行長期規劃,對土地進行高效的開發,保證獲得較大的經濟收益。這種模式要想正常運營下去,要在前期簽訂詳細的法律合同,將目光放長遠,把所有能夠預測到的問題都考慮在內,防止后期出現問題影響運營。這種模式要對經營者的土地用途進行明確認定,在合同期間土地的用途不能發生改變,要將合同執行到底,不能半途而廢,杜絕承包者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
第四種是股份合作。這種形式通常由某些人發起,吸收更多的人加入,進行較為集中的退耕還林,入股方式有資金、技術、土地、勞務,通過多人進行聯合開發,這種方式國家需要發放補貼。在利益分配上,無論是國家補貼還是造林收益都實行按股份分紅的方式。這種形式能夠有效解決后期資金不足的問題,俗話說“眾人拾柴火焰高”,對大家的思想進行綜合,能夠讓決策更加合理,管理有效施行。
在退耕還林的具體工作中,要對補貼政策進行深入研究。上述的經營模式與國家退耕還林相關的政策法規沒有違背之處,還能夠對多方的積極性進行調動,讓退耕還林工作順利開展。國家要做好相關的政策扶持,制定科學合理的政策來鼓勵大家退耕造林,對個體戶承包造林實行政策性的貼息貸款,對于造林工作按照規定發放補助,對退耕還林的承包者優先發放林木,提供一定的技術幫助。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還要對獎勵機制進行完善,為退耕還林的推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如果我們實施退耕還林以后,我認為這個補貼應該歸經營者所有,如果給承包者不符合道理,因經營者通過協商給了承包者一定的流轉費用的,土地承包者已經脫離了土地的經營和管理,而且雙方在承包協議中有一定的條款進行約束的,如承包的年限,租金,承包期滿了以后林地上的產品歸誰等等?條款中肯定是規定的,然而現在,造林工作非常累,什么工作方法都使盡,即使你通過不懈的努力即使完成了造林任務,但管理上,如除草、施肥、噴藥、修枝等技術老百姓根本就不管不問,認為什么都是政府的,政府想管就管,不管就算,開會、培訓等不給補助不來,所以給我們的工作帶來很多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而招商引資不但解決大量的經濟問題,而且還能解決技術問題和管理上的問題,我認為是可行的,不知政府、林業部門能否同意我的見解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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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間接損失土地承包權社會保障
征收補償的范圍是征收補償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種補償原則的落實和具體化。征收補償范圍主要解決的是應對哪些方面的財產損害進行補償的問題。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它是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集體組織喪失的土地所有權。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地上物的補償費是補償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處于生長階段的青苗被毀壞后給與未能獲得可預期收益的補償。這種補償也是農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損失。
根據上述分析,土地補償費、地上物的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都是對土地征收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安置補償費是對農民基于土地所產生的穩定的收益之損失補償,體現了對農民生存保障的考慮。但是,我國這種補償范圍立法規定,無論是與外國征收補償立法比較,還是從我國征收補償制度的實踐來看,都是值得仔細斟酌的。我們認為,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之立法,基于農村土地制度的現狀,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從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權利體系角度考察,可以發現我國征收補償的權利損失僅限于土地所有權,根本就沒有對農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等土地他項權利之損失給予補償。然而,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因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實際上是不可能進行分割的,而在實質意義上由農民享有和處分所有權,所以,農民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一個虛有權,只有土地承包權對于農民而言才有實際意義。土地經營的目的是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應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但在目前的現實中,這種權利遭受征收制度侵犯時,國家卻恰恰忽視對這個在農民看來具有實質性和決定性意義的權利給與補償,結果出現一個奇怪的悖論:在征收中不對土地承包權進行補償,似乎認為土地承包權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權利,然而這個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生存的根基之所在,國家也因此一再強調它的重要作用且不斷強化對他的保護,如以《土地承包法》的出臺來專門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所以,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農民失去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失去了經營土地的長期的收益來源,國家應當給予失地農民充分合理的補償。如果農民得不到合理補償,則極易陷入生活無依靠的困境。
第二、從被征收土地的財產損害角度分析,征收補償范圍基本上只限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對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如殘余土地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等等,則根本就沒有考慮,這是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上一個明顯的立法漏洞。即使是已經規定的關于直接損失的相關補償費用,由于補償標準過低,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計算而不是采用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補償費,根本不可能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實現全部補償和全面補償,只能達到一個部分補償的效果。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還極力地限制征收補償的范圍,加上補償費的分配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存在,使得被征收人能夠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就更少。
第三、從土地上所承載的功能角度分析,我國農村土地上不僅是農民的生活來源和收益來源,更是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因為我國農民在目前沒有被納入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不能像城市人口一樣獲得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救濟,生活在農村的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全部依靠在其享有權利的土地之上。現行征收補償范圍中的安置補償費,實際上是按照城市的失業模式而采取的勞動力貨幣安置方案,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卻沒有給與考慮,而這恰恰是農民所最關注的兩個方面的保障問題,農民的養老問題和醫療問題一直是三農問題中的焦點和難點所在??梢?,在征收補償范圍上,我國立法缺乏從功能角度的考慮,對農民土地上的社會保障功能之補償極不全面。因此,從土地承載的功能角度,征地補償需要把農民的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與西方國家征地補償范圍不涉及社保利益補償問題相比較,這是我國征地補償制度中比較特殊的地方。因為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土地不需要承載社保功能,但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對于農民而言,不僅有收益功能而且還有社保功能。
二、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仍然采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低補償標準和很窄的補償范圍,這種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都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全面的變革。根據上文指出的三方面問題,從相應角度來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
(一)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因為農民種植和經營土地的目的是取得土地收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因此,從土地上財產權利體系角度而言,當國家征收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時,實際上發生了既直接征得了發包方的土地所有權又直接征得了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兩個法律后果。顯然,政府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在直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對所有權的土地補償費的同時,亦應直接向農民支付對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補償費。然而,很多地區的實際情況是,政府僅把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承包者并未得到應得的土地補償。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的補償難以落實的理由在于,我國至今延用的只對農村土地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補償,不對土地承包經營者——農民進行土地補償的計劃經濟的征地補償制度。實際上,在實行農村土地承包以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屬性顯現,使得被承包的土地出現了作為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屬性,使得土地所有權的價值和土地經營權的價值亦對應著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主體。此時,國家征用土地的受償主體已經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家,而是同時包括被征地的農民承包者,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已經不單是對集體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權的補償,還應包括對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我國關于征地補償制度的立法規定與其他現行法律的一些條文規范是存在矛盾和沖突的?,F行的征地補償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這些專門規定對于農民土地被征收時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受到法律保護,如何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進行補償并未做出規定。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法》都明確要求對農民的承包土地給與補償,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業法》也有相似規定。但問題是,在《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或修改以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并未進行同口徑修訂,沒有規定土地承包權被一并征收時應給與補償和明確相應的補償標準,由此形成土地承包權補償方面的法律沖突。這些沖突使已經生效的《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征地補償的規定成為一紙具文。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迫切需要改革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第一,要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的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地位,確立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進行補償的并行補償機制。其次,確立被征地農民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享有依法取得土地補償費的受償主體地位,由有關部門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征地補償登記,對農民直接支付土地補償費,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
2、應該把土地上的農民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
現階段農村居民應對生存風險的基本方式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制度化的社會保障如養老、醫療保障及社會救助,在農村社會保障中只占極小的比重。家庭保障作為一種古老的保障模式,是通過家庭成員及其親屬之間的物質互助和情感、精神層面的交流而實現的。傳統上作為家庭保障的物質基礎的土地。仍然是現階段農村家庭保障的重要的物質或資金來源之一。實行以來,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一定數量的土地,由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經營,取得的收成或收入成為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來源和應對生存風險(年邁、疾病、災害等)的物質來源。在國家征收他們的土地后,他們基本上就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基礎,因為現在農民所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在不斷上漲的社會物價與消費面前,是很難保證他們能夠獲得一個基本穩定的生活狀態的,特別是在子女的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不端攀升的情況下,靠這些征收補償費來保持目前的生活水平都是問題,何況談失地后的社會保障問題。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國家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必要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以求保證失地農民在遇到風險時有最基本的繼續生存條件。這應當是國家在征收補償中更應該考慮的問題。
另外,從社會學角度而言,在國家實施征收土地行為前,農民和農村在生活邏輯上,實際上處于一種農耕社會的生活模式,但在征地后,農民直接面對的高度發達的現代化的工業社會,他們將要適應的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運作方式和生活模式,這是一種與其祖祖輩輩所生存的農耕社會完全不同的生活模式,他們在這種突如其來的生活模式的巨變中,有一個較長的適應過程。當農民在這個轉變過程中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體制的轉換時,他們會懷念或者試圖退回到以前舊體制的生活模式中,但舊體制在征地過程中已經被破壞了,被征地的農民就會出現在新舊體制中都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的情形,從而形成在“兩個體制”中都不沾邊的邊緣群體。我們認為,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就是解決他們努力去適應新的市場經濟運行體制的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機制為農民適應市場邏輯過程中提供了堅實的后盾,使他們沒有后顧之憂了,也就是解決了征地農民的行動空間與“退路”問題。另外,從社會結構層面來看,把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系統,是把他們重新組織到社會經濟結構當中來的重要舉措。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沒有了土地,實際上他們已經脫離了原來的農業社會結構,但是他們又沒有獲得像城市人口一樣的地位,即沒有社會保障、也沒有最低失業救濟金。實際上,失地農民此時已經被強制性的拋在了社會經濟結構之外,既不能繼續保留在傳統的農村社會經濟結構中,也不能被新的市場經濟結構所認可和容納,處于極端不利的夾縫之中。這正如有的農民所說的:“論身份,我們是農民但沒有地種;論生活,我們像城里人但沒有社保?!币虼?,對失地農民實行身份轉換——“農轉非”,再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范圍,是對農民進行再結構化,使之融入新的社會經濟結構的做法。同時,也是把他們所處的社會運行邏輯,從前工業社會邏輯轉向工業社會或后工業社會運行邏輯的有力措施,使之更好地適應新的社會體制、社會經濟結構的要求,融入新的生活共同體。
因此,根據勞動體制改革的現狀與經驗,取消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而直接設立農民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并在土地補償費中留出一定數額直接轉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統籌保險的做法,無疑是使失地農民生活的更好的一種策略,也是避免他們被淪為在社會轉型時期不能被社會體制和經濟結構所接納的弱勢群體。
3、應把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的區分標準有兩種學說,一種借助因果關系的觀念區分二者,認為“著眼于損害之引發,謂損害事故直接引發之損害為直接損害,非直接引發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人所引發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另一種以行為結果的時間性關聯為判斷標準,認為“著眼于損害之標的,謂損害事故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即直接損害;其他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在征收所造成的損害問題上,一般而言是采用的后一種標準,即征收行為給被征收人帶來的直接財產損害是直接損失,如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喪失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損失補償等;而征收給被征收人帶來的間接損失補償包括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我國目前的征收補償制度范圍僅限于補償直接損失是不妥的,我們認為,征收制度的補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補償,也應包括間接損失的補償。
關于我國征地中形成的間接損失的補償項目之規定,可以參照日本土地征收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言,以下幾項內容是比較重要的間接損失補償項目,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國家應當考慮給與補償。(1)殘地損失補償。殘地損失是指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易被忽視的一項重要補償內容。土地征收給殘留地造成損害極為常見,如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殘留土地的生產力,比如噪音污染等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及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2)工事費用補償。在征收土地后形成殘地狀態的,國家還應該給與工事費用方面的補償,以使被征收人的財產能夠恢復到基本適用的狀態。工事費用補償是指因收用屬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一整塊土地的一部分致使殘余地須為通路或挖溝渠、修建墻垣等工作物時所需費用的補償。(3)移遷費補償,包括建筑物和動產的遷移費補償等。(4)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5)對于被征收人的其他間接損失的補償,立法者也應考慮給與補償,如暫時居住費用補償與生活再建補償等等。只有國家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都給與補償,才能把失地農民的損失降到最低,其補償范圍才合情合理。
三、結語
征收補償范圍的大小決定著征收補償制度的廣度,也體現著對失地農民的損失補償到何種程度。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制度,無論是從土地權利體系,還是從土地的相關損失及土地的功能角度來分析,都有征收補償范圍的現行立法不能涵蓋并給與補償的地方。我們應從這三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方面的立法,以盡可能地彌補失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損失。
注釋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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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案件的的主體看,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與城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婦女,由于受戶口管理的限制和傳統婚俗觀念的影響,婚后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其子女也難上城鎮戶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享受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及其他經濟權利,到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時候,村民小組款自然也就不分給他們;更多的情況是,出嫁女同樣嫁到農村,故意不將戶口遷出,甚至將其子女的戶口上在本村,進而以戶口仍在本村為由,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2、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入贅女婿,受農村風俗習氣的影響,雖戶口在本村,但絕大部分的村民小組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規民約,拒絕將責任田或征地補償款分配給他們。
3、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規民約以其違反計劃生育為由不分給農村超生子女征地補償款,而超生子女則以其戶口在本村為由,要求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
4、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有些鎮辦企業倒閉解散,對企業職工未作出善后處理,這些職工即沒有退休養老金,也沒有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和社保費,回到本村(戶口也遷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村民小組不同意。
5、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這些人遷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遷回居住時,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組沒有分給他們責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補償款時也沒有分給他們。
6、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有的村民雖然戶口仍留在農村,人卻常年在外務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鎮生活,未在村里盡任何義務,當村上要分配征地補償款時又回來請求其權利,這自然會引起村民不滿,村民小組往往也會不同意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嬰兒出生和村民死亡時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組以嬰兒出生時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時村民已死亡為由拒不分給征地補償款。
二、爭議的焦點
從征地補償款的分類看,征地補償款可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當前,糾紛爭執的主要焦點是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意見而引發的,尤其是個別村民在特殊情況下能否分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情形,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們對征地的補償安置費缺乏一個分配到農戶的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比較混亂。比如,有的全額到戶,有的部分留村、組,而留村、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發放的時間上有的一次性發放,有的分若干年發放;在分配對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頭發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積分配,有的征到誰家的土地,補償安置費歸誰所有,沒征到的一分不給。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無戶口、有戶口無田等問題。
三、處理方式
1、對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實施婦女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戶口沒轉移,未能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銷其戶口,不得收回其口糧、責任田等,應作為該村村民仍享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其提供社會保障的權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對其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2、對于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作為村民自治的產物,村規民約效力的發生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否則就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而其關于入贅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權的規定,恰恰違反了《憲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因此,入贅女婿也與其他村民一樣,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3、對于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下出生的,經行政機關處罰、審批后上戶,具有村民身份。但是這種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導致超生子女作為村集體成員與其他村民應當有所區別。否則,如果不加區分地對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給予分配土地征地補償款,無形中就成了對“超生行為”的鼓勵。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數額的土地分配款影響村集體其他成員的直接利益,應當在村民個人利益與村集體其他成員整體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保護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農村集體組織自治權的行使,是否分給、分給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決定。
4、對于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這些“回遷”人員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不享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低?!焙汀吧绫!?,其基本生活沒有保障。而依據《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關的政策規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戶口屬地原則,他們應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補償分配權,作為他們的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對于“回遷”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員,應當給予分配征地補償款。
5、對于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平等原則,對于“遷出”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區分對待。
平等不是平均。對于“遷出”人員,不能一味地適用戶口屬地原則:履行了村民義務的,應當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未盡村民義務的應當少分獲不分。
6、對于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滅于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份子,就應與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待遇,在分配時嬰兒已出生就應該分給。而村民在分配時已死亡,民事權利也隨之滅失,其家屬要求死亡人員繼續享有民事權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規定,不應分給征地款。
因此,新生兒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不予支持。
四、建議版權所有
鑒于有關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頻繁發生,以及由此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和努力:
1、指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從風俗習慣,以防止濫用自治權力現象的出現;
2、組織成立聯合督查組,以檢查各鎮、村、組對被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加強征地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和對征用土地工作各環節的社會監督;
3、主動進村入戶,指導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穩定農村社會;
但這一巧妙設計會有哪些宏觀層面的后果?70年使用權期限滿了之后又該怎么辦?
我和合作者們最近的一項研究對此進行了探討。通過計算機模擬開發商與消費者動態行為,我們分析了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對房價、供給、房齡、城市擴張的影響。大體上,70年使用權將會抬高房價,降低城市住房供給,減緩城市化的進程。
在基本的參數校準之下,相比較于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權,我們得出如下量化結果:50年后,住宅價格將高出7%,城市住房供給總量少7.5%,市中心的房子平均房齡高出8%。綜合考慮交通遠近和新舊差異,住宅平均價值少4%。
此外,由于住宅密度更低,城市住宅占用土地面積將多出6%,約等于700平方公里。這相當于整個遼寧省或半個廣東省當前住宅的占地面積。如果進一步考慮到工商業用地類似的影響,土地定期出租制度比永久性使用權制度要多占用2300平方公里的寶貴耕地。個中緣由,還須從土地制度的細節中去看。 不完善的批租制
大陸的土地批租制借鑒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現任香港特首梁振英在上世紀80年代曾參與其中。香港土地批租制自英國殖民開始,平穩延續到之后,已經歷了170余年。發展至今,香港大多數租約是50年期,起租時支付地價后逐年支付一個象征性的地租(按照經評估的土地年租金的3%計算)。除非遇到特殊公共利益,土地將會得到續租。續租并不需補交地價差價,只需繼續支付上述象征性的地租。
這一制度看起來很美,可是土地批租制在大陸落地生根過程中,漏掉了雖然遙遠但十分重要的一環,沒有規定“租約到期怎么辦”。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從法理上,70年使用權期滿后,若因為“公共利益”租約得不到展期,地面附著物剩余權益應當一并轉移至土地所有者。通常也就意味著收歸國有。
但是,如果土地上是住宅樓,趕走租戶,使之無家可歸,在政治上會遇到困難。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8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2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前,絕大多數存量租約對終止時房屋及不動產歸屬的語焉不詳,這使得未來的法規極端重要。如果70年租約恰好屆滿時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誰所有?補償標準是什么?此外,續租的條款、租金等重要問題都未得到解決。若續租面臨漫天要價,政府可以實質性地收回土地,或狠狠敲一筆租戶的竹杠。 被減緩的城市化
在中國這樣一個對強征和強拆缺乏安全感的國度,不確定性導致許多業主憂心忡忡。經濟學原理指出,產權不明直接抑制當前投資。一個簡單的例子是農村土地承包制初期田地幾年一調,后來很快被迫延長至30年。當知道自己辛苦改良的土地可能很快就會分給別人,農民就沒有動機去改良土地,這就導致農業嚴重的短期行為和農田貧瘠化。
同樣地,70年土地使用權降低了住宅重新開發的吸引力。重新開發或大面積翻修設計大量資金投入,但其益處卻局限在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內。舉個極端的例子,如果開發商在第70年接手了一個社區重新開發,轉眼剛蓋好,政府說因為公共利益不給續約。土地被收回去了,房子也就歸了政府。或政府說,你要補交一大筆土地出讓金。由于你蓋了座房子在上面,不交就是白干,那你根本沒有議價能力。
當然上述的例子比較極端?,F實中種種信息表明,我國的普通住宅結構的安全使用期平均說來是50年。也就是幾十年之后很多住宅就面臨大規模翻修(重新開發)的問題。我們理論模型清晰地表明,總體上說,重新開發率在70年使用權下明顯低于永久使用權。
開發商或業主不愿意重新開發,這意味著舊住宅越來越不好使,沒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那就只好到城市開發新項目,結果是城市這個大餅越攤越大。國家想方設法要集約使用土地,這個70年的使用權政策偏偏背道而馳。 續約、拍賣還是私有化
我們的研究模擬了未來50年間的城市成長路徑。起初,70年使用權下住宅會較早地進行重新開發,因此供給數量更大,房價更低;二三十年后事情反過來了,相較于永久使用權情形,住宅重新開發少了,供給少了,房價更高了。
由于70年使用權下開發商更青睞新項目,更多城市周邊的土地被開發成為住宅用地。在老城區,由于重新開發率偏低,70年使用權制度下老城區面臨更老更矮的房子。我們的計算機模擬表明,在三十幾年后,老城區將基本停止重新開發,而永久使用權下老城區住宅樓仍然會有序地拆除重建。整體來說,70年使用權不僅僅會有土地使用不集約的問題,而且有舊城區老化失修的問題。
當然,計算機模型的局限性是模擬結果依賴于的參數。為了檢查參數設定是否對結果有過大影響,我們大范圍調整各個參數并重新計算,發現結果仍然很接近。
我們建立的是一個非常簡化的動態優化模型,在研究中假設人口不變,開發商不存在壟斷,人們收入增長率是在模型外給定的。放松這些假設會影響量化結果。但是不管如何,重新開發的幾率在70年土地使用權下總是會低一些,因此我們的基本結論是可靠的。
更貼近現實更生動的模型可以做出更精確的預測,但我們的簡化模型已經可以提出足夠有用的建議。對未來產權的信念直接影響今日的行為,因此70年的不確定性不能等到70年后再澄清。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method of measuring unfair income distribution of rural-urban land conversion. The research method of this paper is to empirically analyze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of Wuhan City from 2007 to 2010 by using Atkinson index and social welfare index.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conditio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n Wuhan city has been improved from 2007 to 2008 while deteriorated from 2008 to 2009, and improved again from 2009 to 2010. But the social welfare index reflects that social welfare has been declining in these four years as far as equity and efficiency are both concerned. Conclusion: There is really unfairness of opportunity and distribution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land expropriation which led to loss of social welfare. It is vital to find effective ways to eliminate market failure and governent failure. And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achieve equilibrium of land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which is the necesarry condition of social welfare maximization.
關鍵詞: 農地城市流轉;收益分配;公平;社會福利指數
Key words: rural-urban land conversion;income distribution;equity;social welfare index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1-0001-04
0 引言
農地城市流轉是指在城市發展過程中,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城市土地需求量增大,城市土地需求者通過經濟的手段或者行政的手段將城市附近農村土地轉變為城市土地,以滿足城市土地需求的過程(張安錄,1999)。然而,由于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及農地非農化機制還存在許多不健全的方面,使得農地城市流轉中存在著機會不公平和結果不公平①,主要表現在:現行土地征收制度對農民參與其中的排斥、“漲價歸公”的補償機制、現行補償標準的非公平性、各權利主體之間的征地補償分配不公,等等。
農地城市流轉中的公平問題引起了國內眾多學者的關注。許多學者(溫鐵軍,1996;曲福田,2001;羅丹,2004;金兆杯,2006;諸培新,2006;高進云,2010等)實證研究了農地城市流轉后各權利主體的利益分配比例,普遍認為現實的分配比例并未體現社會公平(地方政府獲利過大,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分得的收益很少,即便在農民集體內部,集體組織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也獲得了較大的比例)。(1998)認為是由于現行農地非農化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導致了大量的腐敗行為,使國家和農民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個別利益集團卻通過權力和制度漏洞完成了個人財富積累,加劇了社會財富分配不公。為此,杜新波(2003)指出:在土地資產效益日益顯化的今天,不同主體投資土地的目的已開始從利用土地服務本身轉向以實現土地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土地的增值利益分配必須在不同主體之間得到公平分配,才能充分發揮土地資產效應,提高土地的集約利用水平。羅丹(2004)認為農地城市流轉必須遵循的利益分配標準是社會穩定標準和社會公平標準,而這兩個標準又是息息相關的,因為只有滿足了社會公平標準,才能達到社會穩定。嚴金明(2007)認為土地轉用增值部分應由國家、地方政府、農民集體、農民個人來分享,即由社會共享②。土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制度的設計一開始就應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并按市場規則運行(李延榮,2008)。聶鑫,汪晗等(2010)對武漢、仙桃、宜昌、荊門四個市失地農民進行調查,運用還原法、替代法和CVM法測算出農地城市流轉過程中失地農民福利的公平補償價值。
綜上所述,現有的相關文獻都普遍認為我國的農地城市流轉存在著土地增值收益在各權利主體中的分配不公平現象,但研究基本處于定性的分析階段,相關的定量分析尚很鮮見,因此,本文在借鑒傳統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度量方法的基礎上,構建了農地城市流轉中各權利主體收益分配不公平的度量方法。并以武漢市2007-2010年農地城市流轉中各權利主體的征地收益分配的數據為依據進行了實證分析。
1 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度量方法
收入分配是經濟學研究的重要領域之一,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狀況可以有實證和規范兩種方法分析。在國際學術界通用的用來反映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度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1 實證方法 實證方法描述收入分配中分散程度的實際模式,并用一種統計量(值)來概括,包含:
①排隊法(Parade of Dwarfs);
②相對均值偏離(Relative Mean Deviation);
③頻數圖及對數頻數圖;
④對數方差;
⑤基尼系數法和洛倫茲曲線;
⑥帕累托分布(Pareto Distribution)和對數正態分布(Logarithmic Normal Distribution);
⑦泰爾指數(Theil Index)。
1.2 規范方法 規范法建立在一種價值判斷之上,用社會福利函數度量不平等的程度,包含:
⑧社會福利函數(Social Welfare Function);
⑨阿特金森指數(Atkinson Index)。
上述每種度量方法都有其適用范圍和優缺點,且有些方法之間是相容的,如阿特金森和洛倫茲證實了社會福利函數和阿特金森指數與洛倫茲占優強相容。本研究中要用到的是社會福利函數法和阿特金森指數法。
2 農地城市流轉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的度量
2.1 農地城市流轉中土地收益分配的洛倫茲曲線 我們運用表1中的實證數據來進行土地收益分配不公平的度量分析。
洛倫茲曲線的研究對象是相同權力主體內部的收入分配,而本文的研究對象是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分配問題。為能將洛倫茲曲線的研究方法與本研究相結合,假設:農地城市流轉中涉及到的權利主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是同一均質主體④。
根據洛倫茲曲線的定義,將表1中四個權利主體的征地收益由低往高排,得到的排序是:集體、農民個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用水平邊標記累計權利主體,垂直邊標記累積的收入比,連接起來分別得到四條洛倫茲曲線。用對角線OB和洛倫茲曲線圍成的面積與對角線以下的三角形OBA的面積相比則得到基尼系數。
從圖1可以看到,由于四條洛倫茲曲線有較大程度的重合,說明武漢市2004-2007年四年的征地收益在各權利主體間的分配不平等程度大致相同。
為了更清楚地比較各年間收益分配不平等程度的變化,要進一步用到不平等指數(包括基尼系數和阿特金森指數)和社會福利函數。
2.2 農地城市流轉的不平等指數及社會福利指數 經濟學中構造融入人們價值判斷(ethical)的不平等指數的基本思想如下:先指定一個單調增加函數W作為社會福利函數,對任何收入分配x,求出滿足W(ξ(x)e)=W(x)的所謂平等收入等價量ξ(x),其中e是分量全為1的向量,然后取I(x)=(x-ξ(x))/■作為不平等指數,因為W(ξ(x)e)=W(x)意味著全社會只需總收入nξ(x)即可達到總收入為nx的福利,因此n(■-ξ(x))是不平等導致的收入“浪費”的總量,從而I(x)=■=■是總收入中浪費掉的份額,可見是利用社會福利函數將分配x與某種完全平等的收入分配進行比較來構造不平等指數的。
英國經濟學家阿特金森(Atkinson,1970)認為:社會福利與收入分配均衡情況相聯系,當全社會收入總量一定時,收入分配越均衡社會福利往往越大。因此在設計度量收入分配均衡程度的指標時,可以聯系社會福利狀況,讓指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們對收入分配不均衡狀況的主觀感受。
阿特金森考慮了選取W(x)=n-1■U(xi)作為社會福利函數,這時選擇適當的嚴格增加的凹函數U(t),可使W(x)是單調增加的S—凹的位似函數,他得到的不平等指數為(王祖祥,2001):
I(x)=1-■■■■■ 0
其中c可以解釋為決策者為邊際效用U′(t)的彈性。容易看出I(x)滿足人口倍增不變性⑤。正是由于基尼系數與阿特金森不平等指數的人口倍增不變性,即使每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人口是變動的,仍可以用它們進行各年間的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比較。
取W(x)=f■[2(n-i)+1]x■,其中f是單調增函數。由W(ξ(x)e)=W(x)可得出ξ(x)=■,
記G(x)=1-ξ(x)/■,即得不平等指數:
G(x)=1-(n-2■)-1■[2(n-i)+1]xi
=(n2■)-1■■(xi-xj)(2)
這實際上即著名的基尼系數。
設社會中任何人的收入都在區間[0,M]之內這時對收入量為t的成員,他與獲得收入量屬于[t,M]的任何成員比較時“比上不足”,也獲得收入量屬于[0,t]的成員比較時“比下有余”??梢娍梢远x所謂相對剝奪函數。
D(t,z)=z-t t?燮z0 t?叟z
用來表示收入為t的成員與收入為z的成員相比較時感到被剝奪的數量,收入為t的成員感到被剝奪的總量用平均值D(t)=n-1■(t,xi)=n-1■(xi-t)來表示,用S(t)=■-D(t)表示收入為t的成員感到的相對滿足,則全社會的相對滿足可用平均值w(x)=■■S(xj)=■(1-■■■(xi-xj))=■(1-G(x))來表示,于是得到了表示社會福利的公式w(x)=■(1-G(x)),其中1-G(x)表示的是收入分配的平等程度,■反映的是社會的產出效率,因此可以理解w(x)是綜合了效率與平等的指數。
2.3 不平等指數及社會福利指數的修正值 我們知道,并非中央、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收益分配比例等于1:1:1:1時就達到了土地增值收益的最合理分配。因此,表2中的計算結果并不能反映真正的不平等狀況,還需要進行修正。
假設x為土地流轉后的增值收b?酆d?酆c?酆a當中央、政府、集體和農戶的收益分配比例為a∶b∶c∶d時(b?酆d?酆c?酆a,此時仍然是政府的獲利最大,其次是農民,再次是集體和國家),達到了最平等分配水平。
將x和a、b、c、d分別代入到(1)和(2)式進行計算,分別得到最平等分配水平下的基尼系數、阿特金森指數和社會福利指數⑥:
G′=■
I′(2)=1-■
I′(4)=1-
■
W′(x)=■
如果將這四個值分別與表2中的數據進行比較,可以肯定的是:G′、I′(2)和I′(4)(G′?酆0,I′(2)?酆0,I′(4)?酆0)的值均要分別小于表3中前三列的數據,W′(x)而要大于表中第四列的數據。將它們與表2中的數據相減,可得到修正后的不平等指數與社會福利指數。
3 結論與討論
3.1 結論
3.1.1 從上述分析我們知道:不平等指數越大表明不平等程度越高,社會福利指數越大表明社會福利狀況越好。表3的結果顯示:2007年-2008年征地收益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有好轉,2008-2009年有惡化,2009-2010年不平等程度又有所減緩。最后一列的福利指數說明,如果綜合效率與公平兩方面來考慮,這四年的社會福利卻在逐年減少。尤其是2007年的社會福利指數有較大程度的減少,主要原因在于各權利主體所獲收益雖均有較大幅度的提升,收入的平均值x變大,但效率的提高難以彌補分配不公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
3.1.2 當c=4時,2010年的阿特金森指數相對2009年的值卻有所變大,與基尼系數、當c=2時的阿特金森指數及社會福利指數的變化不一致,說明僅一種指數不能夠全面反映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和社會福利狀況。在計算過程中發現,2010年阿特金森指數(c=4)變大主要是因為集體所得收益相對均值的偏離過大(各權利主體平均收益是集體所得收益的3.15倍),選取更大的c值則意味著要將這個不平等倍數放大來考察,這將導致整體不平等程度的增加。
3.2 討論
3.2.1 洛倫茲曲線、基尼系數和阿特金森指數被廣泛應用于同一權利主體間收入分配平等程度的度量。本研究將農地城市流轉中的各參與主體視為統一性質的主體,雖有修正,仍與現實存在偏差,但研究的目的不是為了衡量分配不平等程度的絕對值,而是為了考察不平等程度的相對變化(表2中數據的絕對值并不能說明任何問題,需要比較的是表3中各年間數字的相對變化)。這個嘗試是一種大膽的創新,不足之處還有待在后期研究中進一步修正。
3.2.2 由于資料來源的限制,本研究只測算了武漢市2007-2010年四個年度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平等指數和社會福利指數,還不足以看出整體變化規律。而且現實中,土地收益分配受到補償政策、稅費、土地出讓金的影響較大,不同地域、不同征地項目間的差異也較大,具體情況還需要具體分析。
3.2.3 在我國現實的土地征收中,確實存在著機會不公、分配不公的問題,造成了社會福利的損失。引起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原因是我國土地市場發育不健全,土地價格過多地受到政府干預,不能反映出農地的真正價值,導致農地過度流轉嚴重,既降低了農地資源配置配置的效率,也導致了社會福利分配的不公平。必須找出減少這些原因的方法或途徑,才能消除失靈,實現資源配置效率和收益分配公平的統一及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注釋:
①根據公平理論,公平分為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前者是指是注重競爭規則的無差別性的公平,即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樣的規則.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得其應得,按人的能力和貢獻分配.結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異性的公平,即充分考慮人的先天稟賦和社會背景的差異,對不同的人實行不同的規則,強調貫徹補償原則,通過社會再分配的方式,對于弱者給予補償,實現結果公平.
②嚴金明.增值利益應公平分配.http://.cn2007年09月11日16:52新華網.
③在收益分配中,上交給中央政府的稅費主要來源有:部分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征地管理費和契稅;地方政府獲得利益有大部分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集體獲得的收益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農民獲得的補償有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費等.
④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的分配通常采取的是按人口均分土地補償款和剩余土地的方法,因此對農戶來說,征地收益分配是平等的.而不同集體經濟組織和不同地方政府之間,由于發生的征地項目不同也無法進行比較,因此本章嘗試用洛倫茲曲線、基尼系數等方法研究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分配公平問題.
⑤對有n個成員的收入分配x重復任何m次形成含有mn個成員的收入分配y=(x,x,…,x),如果不平等指數I滿足I(x)=I(y),則稱I滿足人口倍增不變性.顯然只有不平等指數滿足人口倍增不變性時,才有理由利用它比較人口數量不同的收入分配.
⑥即便是在最平等分配狀態下,基尼系數和阿特金森指數也不可能等于零,因為a、b、c、d的值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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