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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石油資源富集的中東地區成立的以保持石油市場穩定與繁榮為宗旨的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在協調各國石油政策、控制
>> 基于囚徒困境的石油輸出國組織研究 南蘇丹:沒有出海口的石油輸出國 高校輸出國際交換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世界第三大音樂輸出國 技術、管理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政策研究 研發聯盟收益分配的模糊評價方法研究 虛擬企業收益分配模式研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的研究 人力資本內部收益分配方法研究 基于博弈方法的PPP模式收益分配研究 產權范式的企業收益分配問題研究 中國農地非農化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問題研究 農村土地資源資產收益分配研究 農民信息弱勢與農地流轉收益分配研究 上市公司收益分配政策研究 基于ANP的PPP項目收益分配研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成因及對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解決的路徑選擇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變革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Abstract: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of oil market, OPEC of Oil-rich Middle East was set up to coordinate national oil policy, control crude oil production and price controls, determine the world′s oil supply, and protect oil production income. The paper analyzed on OPEC oil revenues changes from the aspects of market mechanism and non-market mechanism, and teased out the dominant OPEC oil revenues practices, including paying attention to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OPEC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Fund, the adjustment of energy subsidy programs to increase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OPEC resource-based regions experience on resources revenue distribution includes stabilizing source of income resources, establishing development fund, establishing industrial economic structure of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investing public social welfare, developing renewable energy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Key words:OPEC; oil revenues; income distribution
1.1農村城鎮化型
這種情形下,集體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業收入等經濟收益,涉及多村合并的可能產生建設用地指標、新增耕地面積、社會效益、居住環境效益等。參與增值收益分配的主體包括政府、開發企業、村集體、農民個人。在具體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時,政府占有除居住環境效益之外的各種利益的一部分,開發企業獲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設用地指標,村集體及農民得到部分經濟收益及社會效益與居住環境利益。
1.2農民上樓(宅基地換房)型
農民上樓型或宅基地換房型,是依據農民是否上樓或者農民是否用宅基地換新房等標準將土地粗粗分為非農化和國有化兩大類。雖然它與農村城鎮化型不盡相同,比如征地涵蓋范圍、包含的下屬類型等都可能存在很大差異,但是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上與前文述及的農村城鎮化型非常接近。在這種情形下,集體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包括商品房收入、商業收入等經濟收益,可能產生建設用地指標、新增耕地面積、社會效益、居住環境效益等。參與增值收益分配的主體包括政府、開發企業、村集體、農民個人。在具體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時,政府占有各種利益的一部分,開發企業獲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設用地指標,村集體及農民得到部分經濟收益及社會與居住環境利益。
1.3具體典型類型
1)北京馬坊模式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業收入等經濟收益,可能產生建設用地指標、社會效益、居住環境效益等。參與利益分配的主體包括政府、開發企業、村集體、農民個人。在具體分配時,政府占有除居住環境效益之外的各種利益的一部分,開發企業獲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設用地指標,村集體及農民得到部分經濟收益及社會效益與居住環境利益。
2)天津華明模式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業收入等經濟收益,可能產生建設用地指標、新增耕地面積、社會效益、居住環境效益等。參與利益分配的主體包括政府、開發企業、村集體、農民個人。在具體分配時,政府占有各種利益的一部分,開發企業獲取商品房收入及可能的建設用地指標,村集體及農民得到部分經濟收益及社會與居住環境利益,其中農民所得經濟利益包括住房、“四金”(股金、薪金、租金、保險金)。
3)深圳模式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商品房收入、商業收入等經濟收益,可能產生建設用地指標、社會效益、居住環境效益等。參與利益分配的主體包括政府、可能的開發企業、村集體、農民個人。在具體分配時,政府主要占有社會效益和相對較少的經濟利益,可能的開發企業獲取商品房收入、商業收入或可能的建設用地指標,村集體獲得可能的建設用地指標、商品房收入或商業收入,農民獲得商品房收入、可能的商業收入及居住環境效益。
4)成渝模式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包括建設用地指標、可能的新增耕地面積、社會效益、居住環境效益等。參與利益分配的主體包括政府、開發企業、村集體、農民個人。在具體分配時,政府占有社會效益和部分經濟利益,開發商獲取建設用地指標,村集體及農民得到的利益要視后續環節的具體模式。
2農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現存問題及政策優化
2.1主要問題
一是集體土地產權主體模糊,導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難度加大。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化的問題至今未得到實質性解決,雖然農村土地在名義上屬于農民所有,但是“農民集體”所有而不是“農民個人”所有。農村土地產權的“集體化”,實際上通過虛化所有的手段架空了農民對于土地的應有權利,因為很難明確誰能代表“農民集體”[11]。集體土地產權主體“集體經濟組織”的模糊,加大了農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難度。產權主體事實上的缺失,給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造成了難以逾越的制度障礙。二是地方政府征地需求強烈,導致政府和農民集體權益受損。從模型看,地方政府供地速度加快,供給線S斜率變小,政府和農民集體所獲增值收益部分絕對量增加,但是所獲得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逐步降低。在此過程中,多數地方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確定的征地補償方案,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倍數法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政府所獲增值收益占比降低,從而可能間接影響對農民安置的補償力度和質量。三是征地行為“強制性”色彩過濃,導致增加。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曾表示:“現階段我們每年上訪所謂,上訪的事件70%~80%幾乎和拆遷、征地有關。”部分地方政府受經濟利益驅使,借“公共利益”之名,大肆圈地興建土木,大量沃野良田被征用轉為建設用地。甚至部分村干部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顧農民真實意愿,配合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強勢推進征地進程。近年來因為征地和利益補償等問題誘發的頻發,對和諧社會建設產生不利影響。四是部分地方政府過分追逐經濟效益,導致社會負效益產生、生態環境惡化。部分地方政府過度追求經濟效益,但是對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重視度不夠。這種追求經濟效益偏好的形成,有主客觀兩方面原因。主觀因素包括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速政績觀的認識偏差以及地區經濟利益和工作人員政治利益的驅動,客觀因素包括財政分稅制的推動、地方政績考評的激勵和監督約束機制的缺失等。
2.2政策優化
相對應地,需要重點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政策優化:一是明晰集體土地產權主體及其權利內容。加快農村土地確權,明晰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通過土地股權等方式賦予所有權主體完整的權利內容。借此改變我國長期以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占有權利不充分、使用權利受管制、收益權利不完整、處分權利受限制的局面,進而為農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提供良好的制度平臺。二是完善經濟結構,解決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開源、節流并舉,改變當前地方政府過度依賴土地財政的局面。改變經濟增長方式,完善經濟結構,尋求新的經濟增長點,充分吸納就業,保障地方財政收入。避免地方政府“寅吃卯糧”式土地出讓方式,嚴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絕新的“鬼城”,嚴防“消滅空心村、出現空心城”的現象。三是明確公共利益范疇,嚴控征地數量,保障并逐步認可農民潛在的土地利益。明確何謂“公共利益”,提高征地門檻,減少征地范圍,嚴控征地規模。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農村集體土地的多重利益,比如農民土地權益除了在征地環節補償時體現出來經濟價值,還有其生態價值、社會保障價值,甚至土地發展權等權益價值,應逐步得到認可并予以切實保障。四是強化綜合效益觀,將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真正提高到與經濟效益同等重要的位置。改革地方政府政績考核體系,大力推進綠色GDP理念,改變傳統唯經濟GDP為上的政績觀,重視地方發展的綜合效益,在重視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在農村集體土地的利用、保護和整治過程中,地方政府應更加重視綜合效益。在農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過程中,各方利益主體也應該追求綜合的、多元化的收益。
3結束語
一、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的積極意義
(一)探索土地使用權資本化是完善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是指將農村土地使用權采取多種形式進入資本市場,土地使用權人憑借其土地使用權獲取收益的行為。探索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就是把使用土地所帶來的潛在收益予以貼現,進入市場交易,從而建立起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機制。長期以來,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是兩種土地、兩個市場。土地要素流轉機制的缺失是農村土地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只有土地這樣重要的生產要素進入市場,逐步實現兩種土地的“同權、同價和同一實現形式”,市場機制才能更充分地發揮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市場經濟體制才能進一步發展完善。
(二)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探索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就是探索建立運用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要素資源的機制,充分發揮挖掘土地的價值,實現土地效益最大化,破解土地供給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以成都市某區為例,在2004―2020年規劃期內,下達給該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為2153公頃,而規劃期內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量為3030公頃,下達指標與實際需求量相比,指標缺口為877公頃。在基本農田不折不扣保護條件下,必須探索創新農村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權資本化在統籌城鄉發展中的作用表現為:一是能產生巨大的財富效應和環境效應,能使農民能夠分享城市化、工業化的土地增值收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進土地的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二是通過盤活土地資產,把農村集體土地“死資產”變活,并為農民找到新的發展道路。三是有助于把現在大量違法占地、用地行為納入合法、有序的管理體系。四是能夠加強公共產品的集約建設,降低投入成本和提高配套程度,促進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高效共享。五是能夠引導人口集中居住和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加快近郊農村向城市轉變、農民向市民轉變。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的法律制約及發展方向
(一)法律制約分析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的最大制約,是對農村建設用地的直接入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這就意味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僅限于“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住宅、興辦公益事業、建設鄉村公共設施”。至于進行其他建設所需用地,應當首先改變所有權,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然后由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供地。
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現行法律規定非常嚴格。《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轉移的除外。”《憲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發[2006]31號文再次強調“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可見,除了個別情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在法律上是被限制甚至禁止的。
(二)各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實踐已經走在政策和理論的前面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逐步加快,集體土地使用權尤其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日趨活躍,要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法化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一些地方的實踐證明,限制甚至禁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不僅阻礙了經濟發展,不利于土地基本國策的貫徹實施,也給農村的土地管理和執法工作帶來了困難。研究和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成為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近幾年來,國土資源部在江蘇蘇州、安徽蕪湖、浙江湖州、河南安陽、廣東省等地開展試點。浙江省溫州、廣東、湖北等地相繼專門出臺了關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辦法。各地情況表明,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創新的實踐已經走在了政策和理論的前面,加快推進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順應發展的客觀需要。
(三)“同地、同價、同權”是農村集體土地走向市場經濟的客觀發展方向
《物權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顯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是有利于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物權法》也為今后土地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從發展方向來看,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將朝著“同地、同價、同權”的方向發展,這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實際上大量非公共利益用地也通過征地來滿足的。《物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隨著公共利益界定方式的明確,如不符合公共利益,就不應該再征地,否則就是違法了。這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就顯得更為迫切。
現階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雖然缺乏法律支持并受到現有法律條款的限制,但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相符,并且在部分中央文件中已有突破。如《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關于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指出“穩步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因此,從深化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入手,不斷調整完善與農村生產力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生產關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統籌城鄉土地資源利用,就成為一種客觀必然的要求。
三、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探索的思路和內容
探索農村土地資本化實踐的主要任務在于:逐步建立起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資本化的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解決試點地區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用地缺口,緩解用地緊張的矛盾;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盤活農村土地資源,為農民找到新的發展道路,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造物質條件;通過市場機制方式,搞活和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體現土地價值和市場價格,建立農民利益持續增長和政府利益持續增長的長效機制,為統籌城鄉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運作,必須堅持以下幾個指導原則:一是堅持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二是堅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引入市場競爭定價機制,推動創新土地使用制度創新。三是堅持政府推動與尊重農民自愿相結合。四是堅持統一規劃,集約用地。按照產業發展集聚、人口居住集中、土地利用集約的要求,以規劃為先導,形成土地資本化、產業化、農民居民化之間相互促進的良性局面。五是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不搞一刀切。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資本化方案主要包括適用范圍、基本條件、實現方式、運作模式、操作程序、監督管理、收益分配、組織實施等幾項內容。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五類土地:一是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含農村居民點用地)、鄉鎮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二是村莊整治歸并、騰出的農村居民用地扣除集中修建農民居住小區后節約的土地。三是鄉(鎮)村企業集中騰出的土地,或因企業破產、關閉后閑置的土地。四是撤并整合鄉(鎮)村后廢棄的原有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五是通過工程措施開發整治的未利用集體土地可以作為建設用地使用的土地。
(二)基本條件
對適用的土地,必須滿足幾個必備條件:第一,土地權屬(含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關系合法、清晰、無爭議。第二,土地利用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三,嚴禁利用建設用地進行商品住宅開發,不得擅自變更土地用途。第四,土地用途符合管制制度要求。第五,經過農民集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實現方式
最大限度地采取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積極探索實踐多種形式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資本化實現方式。可以試行的具體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入股、合資、聯營、抵押等多種方式。
(四)運作模式
按照運作主體的不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資本化的運作模式可以采取集中統一運作和分散自發運作兩種模式。集中統一運作模式主要是指采取宅基地整理、土地入股等方式,將土地進行集中到某一運作主體,然后由運作主體統一進行規劃和運作。自發運作模式主要是指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采用自發的形式,采用轉讓、租賃等形式進行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按照投入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政府推動型、企業推動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推動等三種類型。
(五)資金投入模式
農村土地使用權資本化的資金投入模式分為多種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投入、企業投入、農民自籌、銀行貸款、吸引社會投資。前四種模式相對來說比較清楚,而吸引社會投資者的新方式可以采取土地證券化。
土地證券化是指以土地收益作為擔保發行證券,在不喪失土地產權的前提下,利用證券市場的功能,將不可移動、難以分割、不適合小規模投資的土地轉化成可以流動的土地擔保證券。這種模式的主要思路是通過發行土地擔保證券吸收社會資金。土地證券化的具體步驟是:由相關主體組建一個特設機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將部分合作社資產出售給特設機構。由特設機構委托投資銀行,制定土地證券化方案,設計土地擔保證券。政府對土地擔保證券進行擔保,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擔保費。投資銀行面向機構投資者私募發行土地擔保證券,從而獲得資金。資金流回農村經濟股份合作社,作為開發土地的建設資金。
(六)操作程序
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資本化要規范操作程序,主要分申報、實施、簽訂書面合同、審批與辦證四個步驟。
(七)監督管理
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創新,必須加強監督管理。縣級國土資源局和規劃局具體負責當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資本化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先對擬流轉土地性質進行認定,擬流轉的土地必須是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項目要受到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制約,必須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地方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示范文本。嚴格地價監管。根據基準地價、最低保護價、標定地價和宗地評估價格初步確定后,報同級政府備案。嚴肅查處違法用地。
(八)收益分配
1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切實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給出的2010年數據顯示,中國農業土地資產比例最高達54%,遠高于機器10%、農業設施12%、牲畜24%。全球農業土地資產比重,中國14%居第二位,僅次于美國16%。然而,我國農村土地資產產權建設和價值實現機制滯后,導致農村土地資產“流轉率低、流轉方式單一、土地規模化經營程度低、土地資產流轉風險高”的現象普遍存在。長期以來,這筆巨大的財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約束,除用于滿足農戶自身生產生活需要外,無法像城市土地資產那樣在市場中有序流動。農村土地只凸顯其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卻不具備融資擔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
在中國,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對于農民而言,土地產權既是一種生存權利,又是一種發展權利。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作為一種權利范疇,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對農村集體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種財產性權利。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指農民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通過行使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受益權、處置權等物權,而獲得的相應收益,即農民對所擁有的財產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分紅和投資等方式所取得的資產增值收益。農民的財產額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財產性收入的多少。據調查,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現階段我國農戶的財產主要集結在其擁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慶市璧山縣為例,該縣農戶的房屋價值占其家庭財產價值總量的62.6%,該地區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比重嚴重偏低,平均不到其總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個地區越富裕,其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多少,成為衡量一個地區是否富裕的重要標志。
1.2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制度,它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直接影響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當時國家的建設規模有限,對農民的影響并不大。隨著我國市場化的深入發展,政府依然憑借壟斷權力,操控農村土地市場。以成本價征用農民土地,再以市場價出讓土地,失地農民只獲取土地市場價值的小部分,而政府獲取了高額的壟斷利潤,使國家賦予政府的土地壟斷權成為權利尋租的動力。政府過度介入經濟生活,對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產生不良作用。現行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落后于時代的發展,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
黨的十明確提出,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們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因此,應當著力完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推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化,培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體系。
1.3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統籌城鄉發展的必然要求
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城鄉發展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增強農村發展活力,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共同繁榮。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有利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在較短時間內能夠實現突破性發展,主要得益于城鄉二元體制下勞動力、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繼續由農村向城市單向流動,大量農村土地以極低的成本轉化為城鎮建設用地,而大量農民被排斥于城市化進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權利直接參與并分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果。顯然,這種“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形成城鄉分割的土地市場。從土地市場體系構建來看,城市建設用地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比較完善,但是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真正建立起來,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強制手段,侵害農民的土地權益,導致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中國最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之一。同時,城鄉分治體制下,土地要素流動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資本和勞動力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了要素與資源的進一步整合。土地權屬限制導致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出現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的價值沒有真正顯現出來。因此,深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改革,確保城鄉之間在資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擁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有序推進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促進農村土地資產化,也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2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農村集體組織是誰,法律是否賦予農村集體組織行使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含糊。《中華人民共 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顯然,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的是經營管理權,并未明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農村集體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
“集體產權”(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體所有制”的概念是一個沒有得到嚴格界定的概念。在實踐中,作為主體的“集體”是誰?“集體”對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在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沒有作出具體的安排。由于“集體”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現實中找不到對應的載體,以及其標志性權能被國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權能實際上是由少數農村干部在行使,導致其主體事實上的不存在,即主體虛位。筆者在對重慶江津區、開縣和忠縣農戶走訪調查并回收有效問卷316份,結果表明,多數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是模糊不清的,甚至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農戶認為,集體就是國家;36%的農民認為集體是干部(村干部、鄉鎮干部),認為集體是村民小組占15%;剩余21%的農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關心。
周誠在《土地經濟學》中提出了“五權結構”,即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目前的農村土地制度下,農村土地產權對集體和農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農民集體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權利;另一方面,農戶的土地經營權雖然相對充分,但財產權嚴重不足。例如,在現行制度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產權缺乏有效的實現途徑和保護機制。
造成這種主體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現階段隨著家庭承包經營的發展,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大多數村內是不存在的,村一級并沒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主體;二是下,土地被細化經營,雖然滿足了農戶的土地私化經營愿望,但是小農意識下的農民并不關心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誰;三是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處分時,各級政府介入十分嚴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現象。
2.2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失靈
現行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體現于行政干預土地產權配置,這種管理機制造成各項權利主體對土地的權利、義務難以明確,這是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產生的根源。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國家對農村土地權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終歸屬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并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國家卻可以通過強制手段實際操縱和決定農村土地所有權交易并且參與所有權收益分配;二是農民集體作為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實踐中難以充分行使所有權,主體地位處于虛置狀態,土地權益受到多方侵蝕;三是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亂,權利和義務不對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充分行使受制于農村基層政治民主發展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分為三種,即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他們既是一個經濟組織,負責經營管理農村土地,又被視為地方政府在農村基層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農村版“政企不分”。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資產補償機制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征地補償標準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來的收益部分。農用地一經征用后,其用途改變會導致地價高漲,而這部分巨額增值收益農民并沒有權力享受即形成實際上的“增值歸公”。從征地補償辦法看,長期以來,中國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認或尊重。在現行征地制度下,農民拆遷安置所得比例極低,土地收益分配明顯是向政府、城市、非農部門傾斜。近年來,全國各地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上訪、投訴媒體等維權抗爭活動以及其與地方政府和開發商之間發生的嚴重沖突事件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2.3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薄弱
農村土地資產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實現農民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應依據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產權、資金運作和資產經營狀況進行系統檢查、評估。調查發現,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在確權、統計和評估方面存在滯后性,農民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記不及時、不全面,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處置隨意等問題。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首先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存量,明細到村、組、戶。其次,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269個農戶,98%的被調查農戶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數量、位置,但是他們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開縣等180名村官,95%的被調查者能正確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積、用地結構,但是他們不知道本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我國農村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戶對農村土地資產認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農村土地產權遺留的歷史問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虛置,“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名存實亡。由于集體土地檔案、地籍圖像資料不完善,農村土地界限存在爭議。二是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特殊性。由于農村土地資產本身存在的特性,如產權特征、資產屬性、市場條件等,在進行土地資產評估的時候,存在一定的障礙。
對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98名專業人士咨詢結果顯示:98%的受訪者認為,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建設是十分必要的,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須 進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同時也表達了對現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狀況的不滿;92%受訪者建議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原理和方法參照土地流轉市場定價法;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認為,農村土地資產評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來支持。
2.4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低
目前,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形成種種弊端,影響到廣大農戶財產性收入增長。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這是政治經濟學的一個基本論斷。農民擁有土地,就擁有巨大財富,就應該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中國城鄉居民收入結構統計結果(表2)表明,城鎮居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卻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農村居民擁有土地所有權,但財產性收入較少。這個現象發人深省,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幾何。
據調查,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影響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一,對土地非農化產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劇了腐敗泛濫,加重了對極為稀缺的土地資源的亂占濫用現象。特別是在城市近郊區和鄉鎮企業發達的沿海地區,農村集體非農用地大量進入市場已成為客觀的事實,且主要以買賣、有償有限期出讓、出租、入股聯營、聯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進入市場。這種現象影響到耕地資源的保護,也造成土地資產收益流失。第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城郊地區,農村土地資產增值空間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關土地法律和政策的嚴格限制,在城郊地區一些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自發地、無序地流轉形成了一定的隱形市場,農民以不合法方式爭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導致了土地資產管理失控、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難以控制、土地市場秩序遭到破壞等突出問題。第三,由于農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現象十分普遍。統計數據顯示,1996—2010年間全國農村人口減少了1.49億,但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面積不但未降反而凈增6.13萬hm2,農民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也從193 m2增加到218 m2,超過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標準,形成許多所謂“空心村”,鄉鎮企業亂占濫用耕地現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的建議
3.1 強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主體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基層群眾自治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加強農村政權建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確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各地農村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的經驗證明,優化資源配置是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的保障。發揮村民委員會的積極作用,加強村民委員會管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的職能,是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創新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客觀要求。我們要堅持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相互適應的科學發展觀,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發展的客觀規律,與時俱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創新發展。建議積極推進地方立法,賦予村民委員會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權,強化村民委員會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用益物權。改“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為“三級所有,村為基礎”。
3.2 開展農村土地資產清產核資
開展農村股份合作、推進“三權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學評估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嚴格明晰農村集體土地資本結構。城市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能說出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因此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顯化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客觀要求。據調查,全國加快了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權和村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率達到90%。建議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調查成果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為平臺,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登記,摸清每一個村民委員會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規模、結構、價值,為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為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村民委員會和農戶的土地權利在經濟上得到有效實現,創造條件讓村民委員會和廣大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財產和財產性收入。
3.3 建立農村土地資產收益分配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相對滯后,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產生機制和分配機制認識不足、政策缺失,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的要求未能滿足,嚴重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科學發展,危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已上萬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又有幾何。政府既要加強城市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也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所有權收益管理。建議加強社會調查、理論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質,科學構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實現路徑和方式,合理評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統籌考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分配方案。建議加大制度創新和制度供給,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為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夯實經濟基礎。
3.4 建立農村土地資產評估服務體系
價格是市場的靈魂,如何評估農地資產價格,是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關鍵環節。國有土地多年來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土地定級估價辦法,但對農村土地資產價值認識不足,農地定級估價基本上還是空白。如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統籌城鄉改革發展要求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定價機制,需要 深化研究。與發達的城市土地評估機構相比,農村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和專業評估人員極為缺乏。調查發現,當前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資產價值評估難,制約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有序推進。政府為城市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務,也應當為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做好相關服務工作,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針對集體土地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暢通、價格不合理、服務體系薄弱等問題,迫切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權屬登記、資產評估、法律援助等服務體系。合理的價格不僅能充分體現土地的價值,而且可以引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農村土地定級估價規范,建立農村地價評估機構,培訓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定級估價,合理確定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格,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法律救濟
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發生和存在,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然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完善和統一,絕大多數糾紛是通過行政權的介入來解決。從而使得此類糾紛在法律層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標準。而農村土地糾紛的當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現的情緒激烈,非理性的表達自己的訴求,極易引起集體上訪而激化矛盾,直接影響社會穩定。以何種方式處理農村土地糾紛,需要我們建立起法律層面的邏輯性,進而引導建構和諧的社會關系。縱觀農村土地問題的制度安排,雖然政策調控痕跡明顯,但法治化的軌跡亦清晰可辨。而且這種法治化的進程正與日俱增。司法救濟已經成為解決涉農土地糾紛的重要手段。我們有責任對涉農土地糾紛的司法實踐進行認真的總結和思考,借以提高農村土地糾紛法律救濟的效率和水平。
一、農村土地糾紛主要表現形態
農村土地利益關系復雜,因此糾紛表現形態多樣。在司法實踐當中,比較常見和影響較大的糾紛主要有:
l、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糾紛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在實質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權定價中的問題。被征地的當事人對土地征用補償、拆遷安置補償政策表現出來的激烈情緒,實際上就是對征用土地一方給出的價格表示不滿。此類糾紛固然可以通過行政權參與后,以強制力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被征地的當事人利益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干擾和侵害之后,所選擇的集體上訪、群體訴訟,使得此類糾紛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之內總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之中,期待從土地使用權轉讓 之后獲得的利益亦將不穩,社會成本隨之加大。
2、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章建筑
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事實上,由于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國家的這一強制性規定,并未能有效遏制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過程中,較為常見的是農村集體組織以租賃、聯營等形式轉讓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沒有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手續,也沒有到城建部門辦理房屋建審手續,隨意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遷時惡意搶建房屋,相關部門并沒有及時制止,也沒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導致大量違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糾紛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在實踐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費以及農業人口安置的補助費,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確定之后還出現針對該費用分配的問題。農村集體組織對某一些村民的待遇進行限制,一些因為身份關系戶籍進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落實村民待遇。
二、農村土地糾紛的司法狀況
無救濟則無權利,司法救濟正是權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解決和處理各類農村土地糾紛已被納于法治化的軌道,對農村土地糾紛進行司法救濟顯得尤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不斷擴大
人民法院不斷擴大受案范圍,使得諸多農村土地權益紛爭和土地行政紛爭能夠通過司法程序得以解決。以銅川市某區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贅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參與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為例。童××為銅川市某區自強村二組村民,生有兩個女兒一童清、童貞。1998年童貞的戶口自銅川市某區自強村遷出。2008年11月14日,楊成與童清登記結婚,成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強村二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開始通過自強村村委會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組向區農副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請求為楊成辦理戶籍事宜,一直沒有結果。2006年2月27日,自強村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會議紀要載明:本村姑娘找農民女婿的,女婿戶口不能轉入自強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強村村委會書寫保證書,載明:楊成進門入戶口一事,經多次與村委會協商,因村委會不同意將場成戶口直接遷入村中,現按村委會決定,女婿楊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贍養父母,只將戶口遷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會給予辦理,解決楊成戶口問題。2010年6月27日。自強村村委會主任及村民小組組長,在童保元向區農副事業管理局提出的申請書上簽字表示同意遷入。2010年12月13日,楊成的戶籍遷入被告村組。2011年1月17日,自強村第二村民小組在給村民分配2010年度決分款時沒有給楊成分配。但自強村還有八個村民因婚姻戶籍遷入該村民小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該區法院受理的諸如此類間接的土地收益糾紛一直處于上升的態勢。
2、相關立法不斷完善
有關處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斷完善,為人民法院處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針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較多,且已嚴重影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12日實施了《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1999年6月28日出臺了《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了前《意見》。2003年3月《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4年,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針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對訴訟主體資格,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的收回、調整和交回,糾紛的解決方式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
關鍵詞: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分配;效率;公平
中圖分類號:C912.8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4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6-106-03
一、效率公平理論與土地資源配置
(一)帕累托效率與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
效率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基礎。新古典經濟學將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稱為效率,即在不同的生產部門,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使人們的各種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從而提高總體福利水平。“帕累托效率”是我們最常使用的用來研究資源配置效率的工具。
“帕累托最優”是指效率最高的資源配置狀態。即“在這種狀態下,資源配置的改變不會在任何一個人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況下使其它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處于這種狀態的資源配置使社會經濟福利達到最大化”。[1]然而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改變資源配置狀態時,一部分人的效用增加,而另一部分人的效用降低是更為常見的現象。所以我們認為即使改進后的資源配置狀態會導致一部分人的福利水平一定程度的下降,只要變動后社會的總體福利水平是凈增加的,就可以認為所進行的改進是帕累托改進。
在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中,通常也會出現在不同人群間福利水平此消彼長的現象。一般我們認為只要變動后各相關群體的福利變動水平總體上是凈增加的,那么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提高了。
在競爭市場中,市場機制會自發調節資源配置效率,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市場機制往往只關注經濟效益,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無論是農村集體或其它轉入者)而言,環境效益的“外部性”無法內部化,這就將導致使用者和農村土地管理者之間的尋租現象日益嚴重。因此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中,“市場失靈”現象顯著,亟需政府安排公共政策進行宏觀調節。
(二)公平理論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
公平并不是效率所關注的問題,即使是市場機制也難以解決在人們之間時空上公平分配資源配置收益的問題。因此,資源配置的另一個焦點問題就是公平。政府在關注不同區域收入分配公平問題的同時,還要關注不同社會集團間福利水平的差距問題,以維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況且,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的公平與否反過來也會影響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效率的高低。
本文所講的公平屬于機會公平論,建立在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基礎之上。這里的公平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代內公平,二是代際公平。前者是指同代人之間的橫向公平,是說資源配置收益在不同群體或不同區域之間要實現公平,若地區與地區之間、城市和鄉村之間貧富差距過大,可持續發展將不可能實現。后者是指世代人之間的縱向公平,因為自然資源是有限的,當代人不能無限制地使用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的需要,而損害后代人公平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
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在統籌城鄉建設用地過程中,需引入市場機制,將建設用地放在土地交易市場上進行公平交易,利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實現全社會福利總水平的提高。在公平理論的指導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以下簡稱“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產生的增值收益可在市場的作用和政府的調控下,在不同的群體和區域間進行均衡地分配,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的資源配置效率,增加可供分配社會福利總量,從而普遍提高社會福利水平,至少應保證不會出現部分群體的社會福利水平隨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效率提高而下降的現象。
二、試點地區的收益分配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以下簡稱流轉收益)是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各項收益總和,包括租金、出讓金、轉讓金、股利等。
按流轉次數分,可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劃分為初次流轉和再次流轉。前者產生的收益即為初次流轉收益,它一般是在使用權從所有權人有償轉讓給使用人的過程中,使用人向所有權人支付出讓金或租金而產生的。但煙臺市例外,該市的做法是將流轉收益和土地補償費分開核算。再次流轉產生的收益則主要來自于土地的增值,流轉價格或租金一般由流轉雙方協商決定。
從各地實踐來看,流轉收益分配的焦點主要集中政府是否參與分配以及集體內部的分配兩方面。
(一)初次流轉收益分配
實踐中,各地關于集體建設用地初次流轉收益分配的規定各有不同。
1、政府是否參與分配。大部分省(市)、地市的辦法允許政府參與流轉收益分配,但具體分配方式存在差異。部分地區,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直接參與分配,如蘇州市、河南省(濟源市、鶴壁市)、安徽省、煙臺市、無錫市、成都市、臨沂市、昆明市;部分地區規定政府以收取稅費的方式參與流轉收益分配,如廣東省;少數地區則未規定政府參與收益分配,如湖州市和南京市。
地區間政府參與分配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①就政府參與分配比例而言,主要可以分為按比例分配和按單位面積固定金額收取兩種。按比例分配又可分為10%和10%以上兩種,其中10%的做法最為普遍,典型的像安徽省、河南省、昆明市和無錫市,均采用這一比例。10%以上的主要是蘇州市,該市規定對于轉讓方式進行的流轉,市政府可按其所確定的最低保護價的30%收取初次流轉收益;對于出租方式進行的流轉,按年租金30%收取。山東省的煙臺市和臨沂市主要采用按單位面積固定金額收取初次流轉收益這種方式。煙臺市的做法是土地使用者要同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和繳納流轉收益,按3-6元/平方米的標準繳納,按1:2:5:2的比例在市、縣(市)、鄉(鎮)、村之間分配。臨沂市規定:初次流轉的,若在一定年限內,土地使用權一次性轉移,則按每平方米3-5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流轉收益;若在合同約定年限內,將土地使用權用于作價入股和租賃的,則每年按0.4-0.6元/平方米逐年繳納或在期限內一次性繳納。②從政府層級來看,參與分配的方式三種,一是直接由縣級財政部門收取,二是市級政府和縣級政府共同收取,三是將流轉收益按比例在市、縣、鄉政府間進行分配。
2、集體內部如何分配。對于初次流轉收益,普遍的做法是集體經濟組織先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流轉收益,將其存入在銀行(農村信用社)開設的專戶,作為集體財產進行統一管理,專款用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再將剩余部分在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方法在不同地區間差異較大,但一般都是根據當地情況采取盡量合理的分配方式,以保證大多數人的利益。如無錫市和廣東省就是采用這種分配方式。
(二)再次流轉收益分配
再次流轉收益分配,各地區主要針對其中的土地增值部分進行了不同的規定。
1、政府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包括:①參照國有土地增值稅征收標準,如廣東省和安徽省。②按增值部分10%參與分配。河南省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發生增值的,增值收益中的90%歸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其余的10%歸當地人民政府。③按10%以上比例分配。蘇州市的政策是,集體建設用地再次流轉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小于20%部分,免交增值稅,大于20%部分,按30%繳納增值稅。④按超額部分累進比例分配。臨沂市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發生再次流轉的,土地增值額小于扣除項目金額50%的,繳納比例為增值額的20%;處于50%~100%之間的,繳納比例為30%;大于100%的,繳納比例為40%。
2、政府不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①增值收益歸土地使用者,如無錫市。②增值收益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按一定比例分配,但使用者不得超過50%,如南京市。③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行約定,若未約定,則收益歸使用者,如成都市。
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
隨著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開展,各地對如何合理分配流轉收益都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時,尤其重視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盡管如此,事實上流轉收益分配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為研究其存在的問題,筆者專門設計了調查問卷,對浙江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的收益分配問題進行調研。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200份,實際收回有效問卷178份。被調查農戶80.95%來自于鄉村,19.05%來自于城郊,戶均人口為3.7人。調查發現,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中普遍存在低效率、缺公平的現象。
(一)政策普及效果差,農民認知度低
經調查發現,75%的農戶表示不了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及其收益分配政策,20%的農戶表示了解一點,僅有5%的農戶表示基本了解。對相關政策的了解是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基礎。目前政府的有關政策主要通過網絡、村內宣傳欄的形式進行公示。但是很多農民文化水平有限,根本不會上網,無法接觸網絡公示的內容,且政府政策規定措辭往往過于專業化,以農民的文化水平無法完全理解,村委干部也不會對此做出專門的講解。實際操作中,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手續往往由村干部代為辦理,致使許多農民對這些政策并不重視,認為那只是官員的例行公事。這些都導致了目前政府政策相對透明的情況下,農民認知度依然低下的現象。
(二)農民權益受損嚴重,不公平現象普遍
調查中,只有大約15%的農戶表示從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獲得了直接的流轉收益,85%的農民則表示沒有獲得直接收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形式主要是出租和轉讓,大約占65%,出讓占約30%,通過抵押、入股、聯營方式流轉的相對較少,合計僅占約5%。農戶從這些流轉中獲得的直接收入從2000-30000元不等。約45%的農戶表示存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價格偏低的現象,只有5%的農戶表示不存在偏低現象,約50%的農戶則表示不知道。關于是否存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不公平的現象,35%的農戶表示存在,另65%的表示不知道,沒有農戶表示不存在不公平現象。被調查農戶普遍表示當前的分配辦法中政府和企業的分配比例大于農民的分配比例,應提高農民分配比例,多照顧農民利益,也有農民提出要明確產權,進行產權登記證明。
(三)資源配置效率低,全社會福利水平不高
盡管集體建設用地通過流轉可以盤活存量用地,提高其使用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但實踐中流轉收益分配不公平現象頻生,農民的合法權益屢被侵害,大大降低了土地流轉所帶來的社會福利水平。調查顯示,約40%農戶認為政府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最大受益者,40%農戶認為是某些個人,20%認為是企業,沒有人認為農戶是最大受益者。57%的農戶認為失去了土地今后可能會給他們帶來不少影響,有33%的農戶則處于無所謂態度,僅有10%的農戶認為流轉為他們帶來了利益。由此可見農民利益受損之嚴重,由村干部代為辦理流轉手續時尋租現象之普遍,以及政府有關官員之瀆職、監管之失職。在實際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政府跟農民溝通很少,基本就是政府代為做出決定,以致于出現農民很不配合的狀況。但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很多農民的態度其實比較溫和,65%的農戶表示通過溝通基本可以理解和支持政府的相關政策;30%的農戶認為農民不配合政府行為,主要是希望能得到更多的補償;只有5%的人認為農民和政府非常配合。這些在流轉過程中政府和農民之間的矛盾阻礙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順利進行,降低了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也降低了全社會的福利水平。
四、結論與建議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助于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但是在流轉收益分配過程中,各利益主體(主要是政府、企業與農民)矛盾較大,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受到較大影響。如果地方政府土地生財、GDP偏好和城市偏好方面的形成因素不從根本上改變,農民土地權益就難以受到政府保護,公平地配置土地資源將成為空談。地方政府應在流轉收益分配中扮演城鄉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政府應起到把握方向的作用,制定適合本地區的收益分配政策,并對收益分配進行事前和事后的監督和管理。
(一)國家以稅收方式調節流轉收益
政府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擔任了服務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土地能夠增值得益于政府對基礎設施等的大規模投入,耕地保護和區域之間的利益協調工作也主要由政府來完成,政府應該從流轉收益中獲得一定的收入。有學者提出政府應以土地增值稅的方式參與流轉收益分配,土地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包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逐步實現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同地,同價,同權”的目標,并且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也應比照國有土地轉讓,應繳納契稅。對于初次流轉,從實踐來看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可行的。對于再次流轉,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契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對于轉讓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則主要是對轉租等行為產生的經營性收益進行調節。
(二)正確處理集體與農民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對于從初次流轉中取得的收益,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其中至少50%的收益劃為集體財產進行統一管理,將其存入集體經濟組織在銀行(一般為農村信用社)開設的專戶,專款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不得挪作他用。農民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參與決策集體的事務,享有分配集體財產的權利。對于除上述用途外剩余的流轉收益,按村民自治原則,其分配方案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議或村民會議決定,并經2/3以上本集體經濟組織與會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制約因素
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條例的規定,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一般是地處農村的、并經依法批準使用的興辦鄉鎮企業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鄉(鎮)村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也稱之為“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或簡稱為“農村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在我們國家,集體土地向國有土地的“流轉”只能通過國家征收這一種渠道實現,而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又具有很強的行政色彩,因此,在我國所研究的“土地流轉”,說到底是一種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流通。
近些年來,隨著對我國農用土地的制度改革不斷深入,筆者認為,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創新必須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在農民享有長期承包土地權利的前提下,通過賦予農民交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允許農民在承包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有償轉讓其土地使用權,實現土地優化配置,提高土地經營效率。在這些制度性創新研究中,關鍵是要正確處理制度創新中的幾個制約因素和難點問題。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創新中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約束機制
1.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使用權無法得到保護;
2.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屬性在立法上的遲緩不利于穩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3.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屬性不能適應穩定農村土地使用關系的需要。
(二)不同利益集團的行為決策方式的約束
1.中國農民傳統觀念與經濟行為約束。當代中國農民的思想體系及價值觀念仍處于低層次、低水平的發展態勢之中。與此相適應的農戶經濟行為是:行為目標的多元化、生產行為的短期化以及決策過程的非規范化。因此,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必須充分估計到農民經濟行為的特點及其對創新制度可行性程度的約束。
2.社會環境的缺陷影響土地制度創新。某些政府部門的行為不規范與宏觀決策的多變性,導致社會信用水平下降,農民難以建立有效的長期利益預期。中國不合理的二元經濟結構和城鄉關系的對峙和沖突、弱化和侵蝕了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動力與沖突。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創新中的難點分析
(一)流轉的條件和范圍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范圍和條件,當前國內經濟界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區進行區分,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流轉,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建設用地則不允許流轉,應通過征地制度改革解決。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是否為新增建設用地進行區分,現有非農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流轉,新增非農集體建設用地則不允許流轉。第三種觀點認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土地均可以流轉。第四種觀點認為,流轉范圍應當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經依法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業建設用地屬于農用地范疇,不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因此,對于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進行嚴格管理,只要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經依法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均可依法使用和流轉,不應分“圈內”“圈外”區別對待,也不應按是否屬于公益性質來區分。為此,應明確規定,可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依法批準為建設用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要納入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的供地計劃。同時,土地是農民的重要財產,在符合規劃和依法批準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有的建設用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權決定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形式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照合同約定使用和流轉。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符合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方式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首先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之間的首次流轉關系,這是土地使用權的來源和前提,其次才是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再流轉關系。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包括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和轉讓、出租等形式,并應分別明確各種形式的定義、操作程序等。第三種意見認為出讓方式有特定含義,應主要規范土地使用者轉讓、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流轉確實包括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之間以及土地使用者之間兩個層次的關系,前者屬于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和流轉的具體方式有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等多種方式,今后實踐中可能還會出現新的方式,有無必要規定具體的使用和流轉方式,各地意見不完全一致。
轉貼于 (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的用途
對于土地用途,主要有四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只要符合規劃,沒必要對用途作特別限制。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限制不得用于經營性用途。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明確經營性土地使用權使用和流轉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第四種意見認為應當對商品住宅開發加以必要限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流轉首先必須嚴格執行規劃,在此基礎上,還應當對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房開發加以限制。如果允許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商品住宅開發,在現實情況下難以實現控制房地產開發總量的要求,同時,由于產權形式復雜,也難以保證商品住宅交易的安全。為此,應給以相應限制,加強規劃管理,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村鎮規劃區內的,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得流轉。應明確規定嚴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的必須征為國有。
(四)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的使用年期
對于使用年期,各地有不同規定。既然允許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作為一種規范的用地方式,就應當考慮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建設和長期利用,具體年期由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期限不宜過短;同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年期也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期相銜接,應當加以必要限制。因此,應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年限,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執行,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五)政府的角色定位和管理內容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活動中具有雙重角色,既是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又是管理者。但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中,所有者是農民集體組織,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具有產權代表身份,只是流轉活動的管理者和服務者。因此,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準確界定自身的角色和職能,不宜介入確定使用者、簽訂合同等應屬于產權人的事務, 應簡化管理程序,提供優質服務,加強監管。根據政府的職能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于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應明確以使用許可代替項目審批,明確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應當申請許可,取得使用許可文件后即自行確定土地使用者,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土地登記。對于依照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明確可以直接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無須再辦理許可和審批。
(六)流轉中的土地收益分配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土地收益分配,關系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運作的利益機制,是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的關鍵問題。政府包括土地部門應從土地收益中拿一部分,并以政府有基礎配套設施投入、土地部門有管理成本等作為分享土地收益的理由。在收益分配上必須考慮公平與效率兼顧以及依法原則,收益的首次分配應當是基于產權。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流轉,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處置屬于自己的財產時,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作為管理者,無權直接分享產權人的處置價款。各級政府在集體建設用地上確實有基礎設施配套等投入,但提供道路等基礎設施應當是公民、法人依法納稅后政府應盡的職責,同時現階段在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土地使用者還要另行支付基礎設施配套費和相關稅費,政府的這部分投入已有了回報,不宜再直接從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中分享。為體現公平原則,政府可以通過適當的財稅機制進行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和調節。應進一步明確規定切實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流轉收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不改變用途的,地方政府不應收取土地收益;改變用途增值的,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最高不超過土地總收益的10%,提倡免收土地收益,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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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是農業大省,行政區面積1888.48萬公頃(28327.2萬畝),其中耕地656.14萬公頃(9842.03萬畝);園地1309.51萬畝、林地6948.02萬畝、草地4220.49萬畝、城鎮村及工礦用地2628.78萬畝、交通運輸用地588.7萬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1326.85萬畝、其他土地1417.32萬畝。土地利用合理與否,對河北省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農村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改后農民日益重視耕地。2003年以前,農業稅賦多,原來種植糧食以外的作物還要交農業特產稅。隨著國家農業政策的不斷調整,逐漸取消了農業稅、三提五統費,后來國家又給與糧食直補等惠農補貼政策,土地帶來的收益比原來增加了,一畝地種糧食也有大幾百元的收入,農民對種植土地的熱情有所提高,對土地重視程度也逐漸增加,土地撂荒現象有所減少。
(二)農村土地利用不規范。在農村不斷城鎮化的情況下,很多地方農村新民居的建設,都是占用的耕地。在農民住進樓房,生活環境得到改善的同時,耕地面積也減少了。此外,很多農村建房都是在自己的祖上留下來的宅基地上,宅基地大小不一,也沒有統一規劃,隨自己的意愿建設,最終不僅造成交通阻塞,而且還影響村容村貌。有的村里先富起來的就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樓房,比周圍鄰居的房子要高,引起鄰里矛盾不斷。
(三)農村土地所得收益分配不均。近年來,由于農村土地占用不斷增加,土地改變用途,處置時得到的收益需要進行分配,但是在分配時卻出現了不公平。很多村都有一些轉讓出去的土地,在轉讓過程中獲得了大量收入,這些收入大多沒有用于修路等農村公共事業的建設,沒有投入到新農村建設中去。村里收入有了,路面卻還是坑坑洼洼,下雨時道路積水嚴重,農民也沒有分到多少,而一些村干部竟然都買上了樓房,更有甚者城里都買了房子。轉讓出去的集體土地大多是農民的承包地,這些農民沒了耕地,補貼款也沒有多少,沒有辦法只能靠打工為生。
二、解決農村土地問題的對策
(一)合理規劃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針對河北省耕地逐年減少的現狀,我們需要合理規劃利用現有土地。為了改變土地分散收益少的現狀,可以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進行大塊耕種,實現規模化生產。針對不同質量的土地資源,采取不同的耕種方式,做到合理利用土地,能耕則耕,能林則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最終不僅使糧食增產,農產品多樣化,農民增收,還會改善農村環境,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二)適當給予補貼,提高農民種田的積極性。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十幾億的人口吃飯問題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必須要從糧食上保證供給,糧食的生產又離不開土地的耕種。河北省作為一個農業大省,也要重視糧食生產。首先,對于適合種植糧食的土地要鼓勵農民種糧,支持發展糧食產業,適當給予補貼,提高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其次,政府應給予種糧大戶一些資助,保證他們購買需要的大型農業機具,提高勞動效率,增加他們的收入,提高他們種田的積極性。
(三)加強農村規劃建設,促進退房還田。針對農村建房比較混亂的情況,需要制定新農村住房建設規劃。各村都應該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合理進行規劃。要建設住宅小區,改善農村居住環境,但不能隨意占用耕地。逐步取消零星散的農民居住點,合理規劃住宅用地,做到農民居住用地同耕地利用不沖突。有的村子規劃的就比較好,有的村子就比較混亂。我們可以借鑒天津在建設新農村的實踐過程中以宅地基置換房的模式,采取一些措施,盡可能做到退房還田,保證耕地面積不會大幅度減少。
【關鍵詞】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土地,是人類生存的基礎。土地制度是反映人與人、人與地之間關系的重要制度集合,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也是一項法權制度。土地與人之間的矛盾一直是中國農村社會最突出的矛盾,人地關系緊張一直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所面臨的最主要問題。隨著工業化、城市化以及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農民土地問題重新凸顯,各種糾紛、摩擦甚至沖突紛紛至來,農村土地問題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農村土地制度,這一維系農民利益和農村經濟繁榮的根本制度切實需要創新和變革。現階段中國農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土地歸集體或國家所有,農民依法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這種制度在早期確實促進了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但隨著中國工業化的發展、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始制約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實行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為農民收入穩定增長提供最基礎的制度保障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關鍵。從當前的實踐來看,實行“土地股份制”是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的方向和最佳選擇。
一、目前農村土地制度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為解放農村勞動生產力而自發實行的變革,是在保留集體所有制因素的條件下實現了農民對土地的直接經營權,但它是由國家控制而由集體來承受其控制結果的一種制度安排。因此,這種特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土地權屬糾紛、征地補償費用不標準、不合理分配、農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權尤其是非農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及農民的權益問題等。
1.1農村土地產權不清晰。
現行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而集體可以有鄉鎮、村、村民小組三個層次,正是由于集體的界定層次不同,導致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缺失。農民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具有對土地的實際占有權、完全經營權、自由轉讓權、入股權、抵押權和繼承權。產權不完全導致的土地頻繁調整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容易造成農民經營土地行為的短期性,抑制了農民投資和經營的安全感與積極性,不利于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影響農民收入的長期增長。
1.2農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場化不充分。
完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市場體系,是優化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然而,由于我國與土地的相關法律還沒有完全成型,造成了集體土地管理相當薄弱,存在著嚴重的地方利益和意志傾向,有關部門也難以對集體土地實行全面有效的管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發生權屬糾紛時也很難從法律和行政上進行解釋和處理。
1.3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過強。
我國是農業大國,目前農村人口約占總人口的60%,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呈缺位狀態,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講,承包土地不僅具有就業生存功能,而且具有社會保障福利功能。農民只要沒有一個穩定、長期的工作,一般不愿輕易放棄承包地。有些農民盡管找到一份較為穩定的工作,但因擔心未來政策的多變,也不愿意隨便脫離土地,隨著全國免征農業稅政策的相繼落實,農民更加看重自己的承包地。由此可見,農村土地過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已明顯抑制了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影響了農業規模經營的進程,對農業技術的大規模推廣極為不利,也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
1.4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權利不平等。
依照現有法律,只有城市的國有土地才可以出讓其建設使用權,而農村集體農地必須經過政府征用,變成國有土地,才可以產生出建設使用權。在征地中,政府扮演三重角色:一是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者:二是交易當事者;三是強制交易合同執行的執法者。在這種制度框架內,農民幾乎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農地征用補償標準與國有土地建設使用權出讓價格之間的差額,被地方政府與工商企業分享了。這種不合理的農地產權制度與不公平的征地方式,讓農民在失去土地時無法獲得合理的補償。目前的土地制度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不利于農民人口流動,還嚴重影響了中國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二、推進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積極實行土地股份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將股份合作制引入農地經營體制而形成的一種新型的產權結構和運行機制。我國要實現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設的新突破,必須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現代土地制度。現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明確主體,真正讓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產權,要界定集體與農民的土地產權關系,真正讓農民把土地當作自己的財產;三是要完善市場,盡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體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進程,建立起中國特色農地產權法律制度。
農村土地實行股份合作是近年來農民在實踐中創造的一個新事物,盡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種形式:(1)將村集體土地與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一起折股量化,明確每個社員的股份,經營收益按股分紅。它的主要特點是,在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的基礎上,將農戶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股。(2)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它的主要特點是,將原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經營權作股,組建新的股份合作組織,對入股土地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和經營。股份合作組織直接經營或者代表股東與企業簽定合同或進行租賃。(3)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股。它的主要特點是農戶以承包地折價參股。
農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產權分解為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讓農民擁有土地資產的股權,集體經濟組織掌握土地經營權,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力制衡關系可實現土地股份制與土地經營租佃制的結合。土地量化為股權,均等分給農民,這樣,農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變成了經營者。所有權主體和經營權主體互相換位。過去集體所有、農戶經營的雙層體制被改良更新為農戶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新雙層體制。農民憑集體成員身份分享股權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會保障(福利)功能與其生產要素功能分離開來。集體組織把土地作為資產來經營,適應了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是農村土地市場得以發育、成熟的起點和基礎。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產權清晰、利益直接、風險共擔、效益明顯、操作簡便等特點。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體”,不是對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體”的新生,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實現形式。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顯著不同于迄今為止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因為農民的集體成員權益或者農民作為土地集體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權的形式得到了明確表達和實現,集體的每一個成員都在價值形態上對集體土地享有可以辯認和流轉的份額。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了集體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生產要素功能的分離,在“新生”的集體土地之上,我們完全可以以效率為原則,創設物權性質的農地使用權,這有利于土地流動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
三、促進農村土地產權股份制改革的對策
在中國農村建立現代土地制度,必須堅持因地制宜、一切從實際出發的方針。建立現代土地制度要有一個歷史過程,我們還要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眾的創造,不斷深化配套完善農村。
3.1慎重決定土地股權的界定和再分配問題。土地股權問題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這直接決定了農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與否。建議按照集體土地和戶籍關系的管轄范圍,在社區集體組織內部按人口來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權,以體現農民在同一地域內對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權益。按照這種方法可以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問題,新增的人口如果沒有承包到土地的情況下,可以參加集體組織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農戶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礎上,去世的農村人口不再參加土地股權的分配,從而保證農村土地制度穩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2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明確土地產權主體。以《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將“集體”界定為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保證集體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明確集體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實現完善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同時賦予農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并在集體與農民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系——土地承包關系,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進一步明確集體委托與農民的權利與義務。突破傳統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的經營形式,將傳統的集體與農民之間對土地的租賃關系轉變為委托關系,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權責,得到法律的保護。通過合同關系,將農村集體與農民的關系定格為市場的關系,以便更好適應以競爭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環境。
3.3保護農村耕地,限制農業用地的用途,保證農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股權化以后的農村農業用地原則上應以農業生產、開發為主。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必須由國務院統一規劃、批準,以確保農村土地的合理、合法用途。國家應不斷完善土地政策,通過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對非法征地、低價征地、無償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變土地用途或賣給開發商、肆意違反法律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禁止城市房地產開發商進入農村圈地,建立對地方各級政府的監督體制,確保地方政府嚴格、有效執行國家的措施,杜絕基層機構腐敗現象的滋生。
3.4促使土地產權的價格化,建立現有農業土地產權的價格市場,引入土地價格的評估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科學地確定農村股改土地的市場價格。股份制改革實際上以資本合作為基礎,無論是在決策過程中還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強調資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場發展的趨勢。因此,實現土地產權的價格化實質上是土地產權資本化,通過價格評估確定土地產權股份的劃分和流轉,決定在決策過程中土地資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環節中收益分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