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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門審核意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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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人事部門審核意見范文

    一、建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公開制度

    根據上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的部署,集團公司人事部下發文件,并在集團公司網站上公告。基層各單位(含機關各部室、公司、中介機構,下同)應以適當的形式及時向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予以公開告知。

    公開告知的主要內容為: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標準;申報程序;申報材料及時間要求。

    二、專業技術資格的申報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個人申請、民主評議、公示、所在單位考核推薦、集團公司審核推薦、評委會評審、集團公司審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個人申請。一般由個人向所在單位口頭申請。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2、民主評議。所在單位召集由相關專業人員參加的專門會議,對申報人進行民主評議。對申報初級資格人員評議的人數一般不少于10 人,對申報中、高級資格人員評議的人數不少于15 人。民主評議應由召集人公布申報資格規定的條件、標準,申報人作個人業務工作報告,與會人員對照申報資格規定的條件、標準以及申報人專業技術工作等方面的實際情況予以評議。

    個人業務工作報告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個人簡歷;專業工作經歷;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以來的主要業務工作;主要業績及獲獎情況;繼續教育與本專業學識水平;論文、論著、譯著等;個人今后努力方向;申報的專業及職級;申報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規定的條款。業務工作報告的重點為任現職以來的業務工作能力與業績成果。民主評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民主評議結果應當眾公開。申報人應回避民主評議。

    群眾意見分歧較大者(民主評議贊成票不足三分之二)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作出較為詳細的書面說明。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人員不進行民主評議,但必須進行公示。

    3、公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含機關各部室、公司、中介機構)應對申報人的學歷、資歷、業績成果、論文、獲獎等申報材料,及所申報的專業資格、目前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崗位、任現職以來的年度考核、民主評議結果等,在企務公開欄中予以公示,單位有局域網的,同時應在局域網上公示。時間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經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并注明申報人符合申報、評審條件的條款。未經審核或不屬實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應注明本單位及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接受舉報的電話。對公示所反映的問題,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核實,未核實的不予推薦。

    報送申報材料同時附公示報告。公示報告內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時間、公示地點、公示內容、公示反映的問題及核實情況。公示報告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簽字,蓋單位公章。

    4、所在單位考核、推薦。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為依據,并結合民主評議意見與公示結果,對考核等次為“良”(稱職、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薦正常晉升,對任現職以來至少有一次考核為“優”的可推薦申報破格晉升。

    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1)年度考核為“中”(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 年以上;

    (2)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 年以上;

    (3)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考試三年:

    (1)偽造學歷或出具各種假證明的;

    (2)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的;

    (3)評卷時發現答卷內字跡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襲等現象,并經評卷小組認定的;

    (4)夾帶、傳遞資料、紙條等或偷換試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給他人抄襲;

    (6)利用移動電話、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沒有按要求完成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薦申報材料。

    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對申報人的學歷、資歷、專業崗位、論文、獲獎、年度考核結果等進行認真審核,并由審核人簽名負責。所有復印件均應與原件核實,并簽署審核意見。業績成果等有關證明材料應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負責,并蓋部門公章。所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真實、齊全、規范。組織推薦意見應包括申報人任現職以來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履行職責、業務水平等幾個方面。

    推薦申報政工專業資格的應蓋單位黨委(總支)公章,負責人簽章。推薦申報其它專業技術資格的蓋單位行政公章,負責人簽章。

    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要求上報申報材料,不得委托申報人個人送交申報材料。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人員,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簽署意見、蓋章,負責人簽字。

    5、集團公司審核、推薦。集團公司人事部對上報人員進行審核,對所有復印件要審驗原件,年度考核以單位年度上報的考核結果為依據審核。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標準,申報材料真實、齊全、規范的予以推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薦。凡接受個人報名參加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考試的,基層單位報考人員不再經集團公司人事部審核,個人可直接報名。基層單位組織報考后,應及時將公示報告、報考人員

    名單報集團公司人事部;機關各部室、公司、中介機構的報考人員由所在單位審查、公示后,報集團公司人事部審核同意,個人報名。

    6、審批下發專業技術資格文件。集團公司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資格,經集團公司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并在集團公司網站上公示一周,無異議后由集團公司人事部下發文件通知。

    經組織同意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合格人員,及推薦上報評審通過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在集團公司網站上公示一周,無異議后由集團公司人事部轉發文件通知。未按規定程序申報、報考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不予下文。

    7、退回評審材料。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權限及時退回評審通過及考試合格人員的申報材料、成績通知單等材料,有關單位應及時歸入本人檔案。評審未獲通過或者職稱工作職能部門不予批復人員的評審材料,凡屬個人提交的證書、證明、業績、成果、論文、等退回申報者;凡涉及有關組織核查、評價和評審組織的結論,包括申報表,只退至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保存一年后銷毀,不退回申報者。

    8、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或者有弄虛作假等行為而評審通過并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一經查實,即予撤消其資格。

    三、工作責任制度

    1、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2、沒有按要求規定審核、推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

    (1)沒有按要求公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文件規定,影響個人申報的,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200 元;

    (2)沒有按要求組織民主評議的,給予所在單位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200 元;

    (3)沒有按要求公示的,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200 元;

    (4)沒有核實公示中舉報申報人有關問題的,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200 元;

    (5)推薦材料由于審查不嚴,出現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人當年申報資格,并延遲三年申報,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500 元。幫助弄虛作假的,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并經濟處罰500 元,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200 元;

    (6)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沒有按規定要求審核,出現弄虛作假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500 元;

    (7)推薦上報的申報材料沒按要求整理,不齊全、不規范,影響申報人評審的,對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及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經濟處罰200 元;

    (8)評審結束后出現舉報,經查屬實,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并經濟處罰500 元;

    第2篇:人事部門審核意見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獎勵表彰行為,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是行政獎勵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企業職工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行政獎勵表彰事項應當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綜合性,能夠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有利于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獎勵表彰的給予機關為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第六條行政獎勵表彰的對象主要是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對駐青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城鎮居民和農民實施獎勵表彰。

    第二章種類和批準權限

    第七條行政獎勵表彰按組織實施的主體分為:

    (一)政府獎勵表彰,是指以人民政府的名義組織開展的行政獎勵表彰活動;

    (二)聯合獎勵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門(含專門委員會、領導小組、指揮部等,下同)與政府人事部門的名義聯合組織開展的行政獎勵表彰活動;

    (三)部門獎勵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門的名義在本系統內組織的行政獎勵表彰活動。

    第八條行政獎勵表彰按受獎對象分為對個人獎勵表彰和對集體獎勵表彰。

    對個人獎勵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集體獎勵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為:授予“先進集體”稱號、記集體三等功、記集體二等功、記集體一等功、通令嘉獎。

    對不宜給予上述種類獎勵表彰的人員,可以采取通報等形式進行表彰。

    第九條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范為“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稱號授予企業職工和農民,“先進工作者”稱號授予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授予“先進集體”稱號一般在其前冠以系統名稱。

    特殊情況需要授予其他稱號的,須經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同意或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二等功以下的獎勵表彰;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以下的獎勵表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以下的獎勵表彰。其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獎勵表彰,須經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一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權限規定,給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獎勵表彰。給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獎勵表彰,須按管理權限,征得有關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按照權限規定,給予本部門內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獎勵表彰。給予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獎勵表彰,須征得該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條授予個人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和給予集體通令嘉獎、記集體一等功等獎勵表彰,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周期和數量

    第十四條政府獎勵表彰一般每3年進行一次,聯合獎勵表彰或部門獎勵表彰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行政獎勵表彰數量應當從嚴控制,根據參評單位和參評個人數量,分別按以下比例確定。

    (一)受獎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10%,在一次行政獎勵表彰活動中最多不超過80個;在一個獎勵表彰項目內,受獎集體不超過同類別、同層次參評單位的50%;

    (二)受獎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5%,一次行政獎勵表彰活動中一般不超過200人。

    第十六條在一項行政獎勵表彰中,除成批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外,對個人的獎勵表彰須有兩個以上種類。其中高層次的獎勵表彰種類名額,一般不超過受獎人數的30%。

    第十七條在一項行政獎勵表彰中,對擔任領導職務人員的獎勵表彰,不得超過受獎勵表彰總人數的15%。

    第四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八條對行政獎勵表彰項目實行年度申報、審批制度。申報時間為每年1月底以前。未按規定時限申報的,一般不得進行行政獎勵表彰活動。

    因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進行行政獎勵表彰的,可以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

    第十九條開展行政獎勵表彰活動,應當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政府獎勵表彰項目應當從嚴控制。在一個表彰周期內,政府工作部門一般只允許開展一項聯合獎勵表彰活動,在本系統內開展的部門獎勵表彰一般不超過三項。

    第二十條對涉及企業、農村等基層單位的獎勵表彰活動,應當從嚴控制。

    第二十一條申報政府獎勵表彰項目的,由主辦部門填寫獎勵項目立項審批表,向本級人民政府申報,經人事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提交政府研究決定。

    申報聯合獎勵表彰或部門獎勵表彰項目的,由主辦部門填寫獎勵項目立項審批表,向本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報,由人事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人事部門聯合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人事部門聯合組織評選,并按規定程序審核后上報。

    第二十三條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名義下發的各種文件,其中涉及行政獎勵表彰的,應當事先送本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各區(市)的政府獎勵表彰項目,由區(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匯總,當年第一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五章實施

    第二十五條凡經批準的行政獎勵表彰項目,屬政府獎勵表彰或聯合獎勵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部署實施;部門獎勵表彰由該部門自行部署實施。

    第二十六條行政獎勵表彰應當堅持政治標準,以貢獻大小來衡量,并結合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明確具體的評選條件。被評選的受獎對象,應當有突出的事跡和廣泛的群眾基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受獎勵表彰的個人,上一年度考核等次應當在稱職或合格以上。

    第二十七條給予擔任區(市)處(科)級及以上領導職務人員獎勵表彰,須按管理權限征得任免機關和本級政府行政監察部門同意,填寫領導干部獎勵表彰審核備案表,由獎勵表彰審批機關留存備案。

    第二十八條推薦上報擬受獎勵表彰的集體和個人,應當填寫統一的審批表,并附簡要事跡材料。

    第二十九條開展行政獎勵表彰活動,應當堅持從簡的原則,結合部門工作會議、電視電話會、新聞會或表彰通報等形式進行。確需召開專門獎勵表彰大會的,應當報政府批準后實施。

    行政獎勵表彰通報,由實施獎勵表彰的機關。

    第三十條已獲上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獎勵表彰的集體和個人,不再參加本級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組織的同類型的獎勵表彰評選。

    第六章相關待遇

    第三十一條對獲得獎勵的集體,頒發獎牌、獎狀或錦旗;對獲得獎勵的個人,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牌、獎狀、獎勵證書等按規定的式樣和規格,由本級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監制。

    第三十二條對獲得獎勵的個人,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按以下標準掌握:

    (一)對獲得記二等功獎勵的,給予300元獎金;

    (二)對獲得記三等功獎勵的,給予200元獎金;

    (三)對獲得嘉獎獎勵的,給予100元獎金。

    對獲得獎勵的集體,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三條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予以重關獎。

    第三十四條政府獎勵表彰活動,獎勵經費由本級財政支付;聯合獎勵表彰活動,獎勵經費除按有關規定由本級財政支付的外,由主辦部門按規定標準自行解決;部門獎勵表彰活動,獎勵經費由主辦部門按規定標準自行解決。

    第七章監督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開展行政獎勵表彰活動的,不予兌現其獎勵待遇,并視情節對主辦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追究主辦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禁止行政獎勵表彰活動主辦部門向參評單位或個人收取費用。違反規定的,取消獎勵表彰活動,責令退回收取的費用并通報批評。參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上述問題的,應當主動檢舉并自覺抵制。

    第3篇:人事部門審核意見范文

    根據省財政廳、省人事廳和市人事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依據省人事廳《關于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在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前提下,均可申報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二、申報時間

    20**年度我市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受理時間為20**年**月16日至20**年**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機構為**市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會計處,地址:**路20號,郵編:******,電話:*******)。

    三、申報條件

    按照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有關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執行。

    四、申報程序

    (一)申報人向本單位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有關表格,提交申報評審材料(以下簡稱材料)。

    (二)所在單位加具審核意見,并對材料進行核對;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對材料進行公示,如實填報《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

    (三)所在單位應將材料報送各區(縣級市)或市主管單位的人事部門審核蓋章,再向市高評委辦公室報送材料并繳交評審費。

    五、有關要求

    (一)今年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必須使用省人事廳20**年制定的新版《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表格。凡未采用20**年新版評審表的,評委會不予受理。

    (二)申報評審材料名稱及份數:

    1.《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其中1份為原件。

    2.《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一式20份,其中1份為原件。

    3.學歷證、會計師資格證、會計從業資格證、繼續教育證(或證明)復印件各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驗。

    4.符合條件的《高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合格證或成績通知單原件。

    5.符合條件的外語成績通知單或合格證書或免試證明原件。若原件已用于申報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提供由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心或市人事局或考試機構加具審核意見的證書復印件。

    6.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或免試證明,復印件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驗。

    7.取得會計師等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或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復印件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驗。

    8.《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申報人所在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1份(原件)。

    9.業績、成果材料,包括取得會計師資格以來的主要專業工作業績、成果,即有關論文、著作、獎勵、成果、業績等方面的證書或證明材料,或本人作為主要專業技術貢獻者完成的項目,獲得社會、學術技術團體或專業主管部門評價、鑒定證書、文字評述材料等各一式1份。

    **.論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學術、技術或專業論文、著作、譯著、解決專業技術難題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有較高價值的調查報告、可行性分析材料、撰寫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辦法等材料各一式1份。

    11.本人取得會計師資格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報告(3000字以內)一式1份。

    12.《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一式1份(原件)。

    13.《高級會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一式1份,有關要求。

    14.相片頁(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張)1份。

    15.《廣東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1份。

    (三)申報評審材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申報人提交的材料必須準確、真實可靠,符合資格條件規定。

    2.申報人必須將上述所提交材料統一按A4紙規格制作,并按《高級會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的順序,整理裝訂成冊,編寫頁碼,整冊材料包括封面、目錄及相應材料。將裝訂好的材料裝入材料袋,并將相應的《高級會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貼在材料袋封面。

    提交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件、《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的原件及19份復印件、所有提供查驗的原件、相片頁、《廣東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不需裝訂。將不需裝訂的材料裝入1個材料袋,并將相應的《高級會計師資格送評材料目錄單》貼在材料袋封面。

    3.所在單位審核評價小組(由人事職改干部、技術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對申報人任現職以來的職業道德、思想政治表現、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工作表現以及填報材料真實可靠性提出準確客觀的評價意見(150字左右),填入《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和評審登記表》。

    4.單位應對申報人的材料審核鑒別,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如實填寫《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材料中的復印件須由單位核對原件,并簽署核對人姓名和核查意見,加蓋公章。審核鑒別必須將不符合條件要求及有爭議尚未核實的部分剔除。

    5.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學術成果,專業技術項目,論文、著作等,必須如實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內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順序。對學術技術成果以及完成項目的獎勵、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門和等級。填報和提交的論文、著作應是公開發表的。

    (四)凡是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材料,市高評委會辦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規定的質量、數量要求的。

    2.填寫表格不符合規范要求,必填欄目空白或填報材料不真實的。

    3.不按規定時間、程序申報和呈送的。

    4.未按要求把材料整理裝訂成冊的。

    第4篇:人事部門審核意見范文

    關鍵詞: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技能人才;依據;程序

    作者簡介:何應林(1980-),男,湖北赤壁人,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金華職業技術學院浙江省現代職業教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教育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技能人才培養、技術與職業教育原理。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當代技術哲學新進展與職業技術教育哲學研究”(編號:14YJC880006),主持人:陳向陽。

    中圖分類號:G7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5)27-0031-05

    人才培養目標是職業教育類型屬性的決定因素,是一切職業教育實踐活動的行動指南,也是檢驗職業教育質量的重要指標[1]。高職院校是培養人才的高等職業教育組織,因而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是一切高職教育實踐活動的行動指南,是檢驗高職教育質量的重要指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已經由最初的“高級技術員”轉變為“高級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技能人才成了我國高職院校較長時間里的人才培養目標。因此,“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也被稱為“高職院校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確立技能人才培養目標是所有高職院校在技能人才培養過程中都需要做的一件重要的事情,但是,依據什么來確立、按照什么程序來確立,國家教育管理部門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各高職院校需要結合高職教育人才培養的總目標和自身條件研究決定。因此,在不同高職院校辦學條件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為了保證所確立的人才培養目標的科學性,各高職院校的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確立活動應遵循相對固定的確立依據和程序。

    一、高職院校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確立的依據

    科學的確立依據是保證高職院校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科學性的重要前提條件。根據對高職院校專業負責人所做的調查和對相關文獻進行的分析,筆者認為,高職院校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的確立依據有“技能人才供求狀況”、“高職院校學生的特點”和“高職教育發展水平”三個。

    (一)技能人才供求狀況

    “供求”是“供給”和“需求”的簡稱。羅波特?墨菲指出,“供給”是指“在某產品或服務的各種假想價格下,每個價格與生產者愿意出售的總數量之間的關系”,“需求”是指“在某產品或服務的各種假想價格下,每個價格與消費者愿意購買的總數量之間的關系”,經濟學家們使用“供給”和“需求”兩個概念,“目的是組織思路,以思考不同的情況變化將如何影響市場價格”[2]。在高職院校技能人才培養中,技能人才的“供給”和“需求”難以直接套用上述經濟學中的定義進行解釋。在這里,筆者使用“供給”和“需求”兩個概念,目的是思考不同情況的變化――如科學技術的變化,產業結構的變化,校企合作情況的變化――將如何影響高職院校技能人才的培養目標。

    技能人才“供給”的狀況是指現有高職院校提供技能人才的數量和質量情況。高職院校能不能夠提供足夠數量和質量的技能人才,受制于其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實訓基地建設水平,而這些無不與其校企合作具有緊密聯系。因此,高職院校能不能夠提供足夠數量和質量的技能人才,實際上也受制于其校企合作水平。技能人才“需求”的狀況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對高職技能人才數量和質量的要求。企業等用人單位的高職技能人才“需求”狀況可由高職院校、行業協會、國家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部門和數據公司等主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分析。高職院校、行業協會、國家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部門和數據公司等主體進行需求分析的程序包括確定分析范圍、選擇數據采集方法并準備相關工具、采集相關數據、數據處理與分析、確定需求等五個步驟,所使用的方法可以包括問卷調查法、個別訪談法和召開座談會等方法中的兩種或三種。

    (二)高職院校學生的特點

    第5篇:人事部門審核意見范文

    摘 要 在現代市場競爭中,為了取得更大的競爭優勢,對成本進行控制是比較直接、比較可行的途徑。本文簡要闡述價格控制、材料成本控制、定額成本控制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對企業產品成本實施有效的控制。

    關鍵詞 產品 成本 控制

    一、采購環節的成本控制

    采購成本下降不僅體現在企業現金流出的減少,而且直接體現在產品成本的下降、利潤的增加以及企業競爭力的增強。采購批量的控制和采購價格的控制是降低采購成本的重要方法。

    (一)采購價格的控制。采購價格的下降直接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效益。

    1、建立完善的采購制度,做好采購成本控制的基礎工作 ,建立嚴格的采購制度和價格檔案。

    建立嚴格完善的采購制度,不僅能規范企業的采購活動、提高效率、杜絕部門之間扯皮,還能預防采購人員的不良行為。采購制度規定了物料采購的申請、授權人的批準權限、物料采購的流程、相關部門的責任和關系、各種物品采購的規定和方式、報價和價格審批等,并對請購與審批、詢價與確定供應商、采購合同的訂立與審批、采購與驗收等不相容崗位進行明確規定。

    建立價格檔案,指企業采購部門對所采購物品建立價格檔案,對每一批采購物品的報價,首先與歸檔的物品價格進行比較,分析價格差異的原因。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采購的價格不能超過檔案中的價格水平,否則要做出詳細的說明。 價格檔案除了用來價格控制外,對采購部門價格分析、價格預測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2、建立監督和激勵機制,更好地控制采購價格

    ①設立專職的價格管理部門或價格管理崗位。由于價格杠桿對企業非常重要,設立專職的價格部門或價格崗位來收集價格信息、制定價格政策、制定標準價格、價格分析、價格控制,對降低企業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有積極的作用,價格管理人員應由熟悉技術、生產、采購、營銷、財務等專業人員擔任。

    ②組建跨部門價格小組。為了彌補價格管理人員專業能力的不足,為了給企業領導提供更充分的決策依據,企業可以考慮成立跨部門價格小組,跨部門價格小組為非常設部門,其成員每次從企業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出,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由于價格小組成員是相關領域的專家,而且是隨機抽取的,價格小組意見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③建立采購成本考核機制,對采購人員進行獎懲。價格部門根據市場的變化和產品成本定期定出計劃價格,促使采購人員積極尋找貨源,貨比三家,不斷地降低采購價格。計劃采購價格亦可與價格評價體系結合起來進行,考核材料差異,并提出獎懲措施,對完成降低企業采購成本任務的采購人員進行獎勵,對沒有完成降低企業采購成本任務的采購人員,分析原因,確定對其懲罰的措施。

    3、嚴格而又合理的采購價格審批程序

    ①采購部門擬定價的制定程序。

    采購部門根據物資采購計劃,通過網絡、傳真、電話等渠道進行詢價。采購部門應認真研究技術資料,掌握計劃采購物資的技術指標,并將計劃采購物資的技術指標,詳細傳遞給詢價對象,避免因信息歧義而產生無效報價。采購部門應認真整理計劃采購物資的技術資料及詢價資料,盡可能為篩選目標供應商提供充分、適當的資料。

    采購部門根據各種渠道的詢價結果,按照“同等價格比質量,同等質量比服務”的原則,選擇目標供應商。采購部門應索要目標供應商的價格計算表。采購部門根據目標供應商的價格計算表、市場行情、技術資料及行業特點測算采購物資成本或成本增長情況。必要時,采購部門應向技術、財務部門尋求支持。

    采購部門業務員根據詢價、測算情況,與目標供應商業務員進行洽談,根據洽談結果,確定計劃采購物資擬定價,并填寫《物資采購價格審批表》。

    ②價格審批程序。

    一般物資的采購價格,由價格部門根據技術資料、市場行情、公司標準價格,認真審核成本測算、詢價記錄、采購部門擬定價,并提出審核意見。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執行。

    對于爭議大或價值高物資的價格,價格部門初審后,由價格小組對市場行情、技術資料進行討論研究后,提出審核意見。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執行。

    對于大宗、價值高的等符合招標條件的物資,應通過招標確定價格。招標書應對擬采購物資特征進行詳細描述,使符合該特征的物資即能滿足企業需要。開標主要是審核標書是否符合招標書要求,在符合要求的基礎上選擇價格低的供方。招標應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使其能充分發揮降本增效的功能。

    4、其他降低采購成本的方法

    ①把握價格變動的時機。價格會經常隨著季節、市場供求情況而變動,因此,采購人員應注意價格變動的規律,把握好采購時機。

    ②向制造商直接采購或結成同盟聯合訂購。向制造商直接訂購,可以減少中間環節,降低采購成本,同時,制造商的技術服務、售后服務會更好。另外,有條件的幾個同類廠家可結成同盟聯合訂購,以克服單個廠家訂購數量小而得不到優惠的矛盾。

    ③選擇信譽佳的供應商并與其簽訂長期合同。與誠實、講信譽的供應商合作不僅能保證供貨的質量、及時的交貨期,還可得到付款及價格的關照,特別是與其簽訂長期的合同,往往能得到更多的優惠。

    ④盡可能選定兩個以上的合格供方。對同一物資,選擇兩個以上的合格供方,與其簽訂合同,一方面可以保證價格透明,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企業因供方變故所帶來的經營風險。

    二、加工環節的成本控制

    (一)材料成本的控制。材料成本的控制主要是加強消耗定額管理與材料的回收復用、套用 。

    消耗定額管理是材料消耗管理最主要的管理方法。材料消耗定額是指針對一定條件所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或完成單位工作量合理消耗材料的標準數量。它的執行不僅能降低材料消耗,提高材料利用率,而且能夠推動企業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某些生產中所消耗的材料并不構成產品實體,并且很多材料并不是在生產中一次消耗掉,很多材料的邊角料可以套用做小零件,因此還存在部分材料可以回收復用、套用。

    (二)加工成本的控制。加工成本的控制包括人工成本的控制以及折舊、燃動等其他制造成本的控制。

    1、企業人工成本的下降離不開思想政治工作和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企業把關心員工生活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各個管理部門把關心員工的物質生活延伸到節假日,滲透到八小時以外。員工們氣順心暢,時刻感到家庭般的溫暖,并以干家里事情的態度來干工作,工作效率自然而然的也就上來了,人工成本等加工成本必然隨之降低。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不僅增強職工責任感、歸屬感,而且能激進職工奮發向上,把國家、企業、個人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推動企業發展。

    2、編制加工成本定額是控制加工成本的重要手段。

    工序加工成本控制的一項主要內容,就是衡量每道工序發生的費用,必須要建立明確的計算標準。按一般情況分析,構成工序加工成本內容的主要元素有兩項:一是工序發生的勞動量,即完成工序加工內容所需勞動時間,應由技術、人事部門共同制定勞動時間定額;二是工序完成過程中所耗費的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如輔助材料、能源動力、折舊費用等。勞動量是通過工藝定額工時體現的,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主要是由設備的小時費用率來反映。

    設備小時費用率實際上就是該設備上述四項費用的計算之和,要實現上述的計算就要明確幾項前期準備工作。

    一是對設備進行科學合理地分類。因為各種設備結構復雜程度、操作難易程度、技術含量等有較大差異,體現出所消耗的價值也不一樣,所以按照一定指標體系把設備分類,以確定不同的費用系數。劃分類別的指標主要依據有:設備原值、規格型號、操作方式、機械電器復雜程度等。

    二是合理確立工人工資。不同類別的設備對操作者有不同的技能要求,工人工資按生產工人平均工資以設備的不同類別加以區分。

    三是制訂設備折舊額的轉移方法,比較真實地反映了實際運行中的有形資產價值轉移情況。

    四是制造費用中一些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責任體的分攤費用,分攤的標準仍然以設備的不同類別,分攤不同額度的費用。

    設備小時費用率是一個動態的指標,它不能固定在某一時點上,所以在制訂小時費用率時,要規定定期和不定期地予以修正,以保證其能符合實際。

    計算工序定額加工成本,并用工序定額加工成本對生產單位加工成本進行控制、考核。

    工序定額加工成本(元)=工序定額工時(小時)×工藝規定所需設備的標準小時費用(元/小時)

    工序定額加工成本是操作者認知工件工序成本的標準,只有知道了工序應該發生多少成本為正常值后,才能有目標地去控制它的發生,是控制、考核、評價、獎懲的依據。

    三、結束語

    制造企業成本控制有力地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各種控制手段在競爭中得到不斷地發展,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ERP系統在企業管理中的運用,事前、事中、事后成本控制得到更廣泛地運用,使成本控制在企業管理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第6篇:人事部門審核意見范文

    20xx年最新安徽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促進我省民辦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的法律、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舉辦,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凡在本省行政轄區內舉辦的民辦幼兒園,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幼兒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我省對民辦幼兒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督察。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相關的政策和規定,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民辦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地方性管理規章,對民辦幼兒園實施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工作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幼兒園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民辦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區由幼兒園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縣城及以下地區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轄區內鄉鎮中心校(園)負責。鄉鎮中心校(園)應當在縣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鄉鎮民辦幼兒園日常的管理、業務指導、檢查、考核、師資培訓工作。

    第七條 民辦幼兒園的管理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基教、人事、計劃、財務、教研等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其中,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核發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證,配合基教部門對民辦幼兒園實施管理;基教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和業務指導;人事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師資隊伍的管理、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計劃、財務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布局制定、財務監督及有關數據的統計工作;教研部門負責民辦幼兒園的業務指導和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民辦園的衛生保健工作,負責對民辦園衛生保健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衛生保健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對兒童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營養、生長發育及常見病防治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指導和咨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民辦園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九條 根據政策規定,民辦幼兒園及其職工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舉辦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的設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縣(市、區)教育發展規劃。

    (二)幼兒園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

    (三)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范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衛生、安全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六)有合法的幼兒園組織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七)有根據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方案以及教材選用意見制定的課程教學計劃和教材選用計劃。

    (八)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班)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二)規范的幼兒園名稱和首屆幼兒園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擬聘任的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

    (五)擬辦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擬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規劃目標、教育教學原則、招收對象和范圍、師資隊伍構成、課程計劃、擬使用的教材等);

    (七)擬辦幼兒園的建筑平面圖、各功能室分布圖、設施、設備計劃配置情況說明以及場所使用權證明;

    (八)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

    (九)縣級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證》;

    (十)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一)舉辦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時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供的有關實證式材料。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布局要求以及申辦者的條件進行審批。

    (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舉辦者的申請,并牽頭會同基教、人事、計劃等有關部門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初審合格后,由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牽頭會同基教部門對幼兒園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合格,經上述兩個部門共同簽署意見后,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發給籌設批準書。籌設工作應在3年內完成。籌設期間,幼兒園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證》的,須持籌設批準書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考核。幼兒園未經消防安全審核的,須持籌設批準書到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安全審核。審核合格,由舉辦者向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提出正式設立申請,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牽頭會同基教部門對幼兒園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發給辦學許可證,并告知同級民政、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籌設工作超過3年的,應當重新申報。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三)民辦幼兒園的審批情況由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及時通告基教部門,以便基教部門及時對新批的民辦園實行管理和指導。

    (四)民辦幼兒園憑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然后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條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班)。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手續的,由教育部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不符合辦園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對拒不執行教育行政部門處罰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公安、衛生、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聯合執法。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辦學者承擔,其招收的幼兒,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監督非法辦學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條 停辦民辦幼兒園,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手續。變更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應報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核準同意,不得隨意停辦幼兒園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為社會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法律允許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范圍內,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管理。

    第十七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的法律規章,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健康和諧發展。民辦幼兒園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或迷信活動。

    第十八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對幼兒在園期間的安全、健康負責。民辦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安全防護制度,加強對食品衛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安全、兒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民辦幼兒園出現重大問題或師生傷亡事故,應當及時向屬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或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民辦幼兒園不得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虛假信息與廣告。

    第二十條 民辦幼兒園的園名應規范,具有教育意義,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義的字詞,不得冠以國際、中國、中華、全國、安徽、安徽省等字樣。未經市級或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不得冠以雙語、藝術等字樣。

    第二十一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當地衛生機構的業務檢查和指導,認真做好入園兒童和在崗員工的體檢、衛生、消毒、防疫、兒童營養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當地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屬地縣級物價、稅務、民政和教育部門備案并公示。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申請領購稅務發票,依法納稅和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民辦幼兒園收費時,必須開具稅務發票。民辦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遵守財經紀律,要按照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規范會計核算,做到帳目公開,主動接受物價、稅務、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家長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領導和管理,將民辦幼兒園納入到當地基礎教育的統一管理之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統一考核。在日常的檢查評估、教育教學、教研活動、評優選先、業務培訓、評等定級等工作中,應當與公辦幼兒園同等對待。民辦幼兒園應當主動接受教育部門的領導、管理和業務指導,并積極主動參加教育部門組織的學習、會議、培訓、檢查等活動。

    第五章 園長與師資隊伍

    第二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教職工實行聘任(用)制。民辦幼兒園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同教職工簽定聘任(用)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園長任職資格和教師資格制度,其任職條件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和工作人員,由舉辦者按國家規定的有關任職資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中心校(園)備案。園長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崗位培訓,并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中心校(園)應當將民辦幼兒教師納入公辦幼兒教師的統一管理之中,保證他們在選聘、選優、表彰、職稱評定、培訓、考核、晉級、業務活動等方面享受公辦幼兒教師的同等待遇。民辦幼兒園可參加縣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師 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其職評數不占公辦學校指標,所需經費由參評幼兒園自行承擔。

    第六章 表彰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或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條 民辦幼兒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幼兒園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六)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七)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四)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中心校(園)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對其辦學條件、辦學行為、教育教學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堅決予以取締。

    第三十三條 教育、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幼兒園財務行為的檢查和監督,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對幼兒實施收費的行為,或已取得收費許可證,但收費不提供合法票據的行為,應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7篇:人事部門審核意見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人事部門審核意見范文

    第一條為提高堤防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設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種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處理和堤頂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種涵、閘、橋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新建、續建、擴建和加固建設的1、2級堤防工程和3、4級重點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堤防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規劃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水利部、流域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項目建設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承包制、建設監理制;工程質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六條堤防工程建設要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在嚴格控制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進度,降低造價,確保工程安全。

    第七條建設各方必須依據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進行工程建設。

    第二章建設管理機構的組建與職責

    第八條要按照報批的整體建設項目明確建設項目責任主體,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根據工程需要應設立具體實施工程建設管理的建設單位。

    第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理建設各方之間的關系,通過加強管理,達到保證質量、保證工期、節約投資、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對所承擔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負責,保證按經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一條在初步設計審查前應明確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的組成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職能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一般應有計劃、合同、財務、技術、質量、安全等管理機構,并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專業齊全的技術、經濟和管理人員。具有專業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全員人數的50%,其中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有專業職稱人數的5%,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有專業職稱人數的40%。

    (三)項目法人應由懂業務、善管理、踏實肯干、團結協作的人員組成,成員中要有足夠的專職人員常住施工現場指揮工程建設。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設,有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作風正派、深入實際,能帶領全體人員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五)技術負責人應當參加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設,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技術問題,并已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的組成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一般應有計財、技術、質量、安全等管理機構,并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技術、經濟和管理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全員人數的40%,其中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總數的30%;1、2級堤防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適當增加。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過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設,有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作風正派、深入實際,能帶領全體人員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四)技術負責人應當參加過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設,有較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能夠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技術問題,并已取得了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1、2級堤防工程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組建原則:

    (一)以中央投資為主建設的流域內干堤和省際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機構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建。

    (二)以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資金,制訂年度資金計劃

    和施工計劃,用好、管好國家投資,嚴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程序組織工程建設,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開工令后,充分

    依靠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征地、拆遷和移民事宜,負責工程建設外部關系的協調,為工程建設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三)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所規定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

    要求組織工程建設,實行目標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四)負責組織建設監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標工作,負責審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

    (五)負責與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建設監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關權責和義務。

    (六)負責在工程開工前與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級質量監督機構研究確定對該項目進行政府質量監督的程序和辦法,并簽署有關協議。

    (七)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八)提交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負責組織工程預驗收。

    (九)負責編制上報工程建設情況、計劃、財務、統計等報表工作。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要保持相對穩定,并有計劃的開展業務

    培訓,使管理人員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設管理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標準,以適應工程建設需要。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人離職前要接受審計,人事部門將其業績記入檔

    案,作為今后考核干部的依據。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人不管在職或已離任都必須對其在任期間管理的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情況負責。

    第三章設計審批

    第十九條堤防工程設計審批權限:

    (一)由中央參與投資的堤防工程:

    11、2級堤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簡稱水規總院,下同)負責審查,由部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審批。

    23、4級堤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流域機構組織審查,報部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報流域機構審批。

    (二)地方投資的堤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流域規劃組織審查,報送流域機構提出審核意見,按基建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三)凡由部直屬委(院)承擔的堤防工程設計,由水規總院負責審查,報部審批。原水建管(*)479號文與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為準。

    第四章資質管理

    第二十條承擔堤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具備的資質條件要符合本章中有關資質標準規定,嚴禁無證和超越資質等級承擔設計、施工和監理任務。

    第二十一條堤防工程等級按照《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98)劃分,各種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級按照有關建筑物標準劃分。

    第二十二條水利設計單位承擔設計的資質標準按《堤防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級標準補充規定》(水建管[*]541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水利施工單位承擔施工的資質標準按《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承包堤防工程資質等級暫行規定》(水建管[*]541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水利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工作的資質條件: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承擔各級堤防工程的監理。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承擔2級(含2級)以下堤防工程的監理。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承擔4級(含4級)以下堤防工程的監理。

    第五章招標投標管理

    第二十五條1、2級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3、4級堤防工程應實行公開招標,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堤防工程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公開招標;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以中央投資為主的應在全國水利系統報刊和工程所在地省級報刊上招標公告,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工程在當地報刊招標公告;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由招標單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以中央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根據規模大小,邀請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施工單位不得少于3家,以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應當允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施工單位參加投標,不得實行地方保護。

    第二十六條在招標投標中,要嚴格限制采用邀請議標。采用邀請議標的,以中央投資

    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必須報經所在流域機構批準,流域機構所屬工程需報經水利部批準,以

    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必須報經省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七條實行邀請議標的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組織進行,邀請不得少于3家符合工程建設要求資質的施工單位公開議標。議標選定的施工單位要報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按第二十六條管理權限)。流域機構和省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要對議標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對報名的投標單位資質條件、財務狀況、堤防施工經驗以及投入項目的實際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審查,經資格預審合格后,報經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方可允許參加投標。上級水利招投標管理機構應在一周內給予書面批復。

    第二十九條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招標機構負責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評標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招標機構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應為7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2/3。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對投標書及投標單位的

    業績、能力、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提出評標報告,并根據投標單位的數量,推薦1家中標單位和1—2家候補中標單位。

    第三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進行審查,如無正當理由反對,應選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單位,報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中標單位的審批權限:

    (一)中央投資的1、2級堤防工程的中標單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機構負責批準。

    (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3、4級重點堤防工程的中標單位由流域機構負責批準,以地方投資為主的3、4級其他重點堤防工程的中標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批準。

    (三)流域機構所屬施工單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標的,由水利部負責批準。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咨詢、監理單位編制標底,標底編制應按照堤防工程的有關定額、市場材料價格、費用標準嚴格控制,不得隨意壓低工程項目標價。

    第三十四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接到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對中標單位的批準文件后,應按照《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格式和內容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三十五條各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要積極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嚴格執法監察,對堤

    防工程的承包活動實施跟蹤管理,依法加大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和分包規定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三十六條招標投標的組織管理、招標單位的權責、招標程序、投標單位的條件和投標文件等,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政資[*]51號)執行。

    第六章建設監理管理

    第三十七條堤防工程建設必須實行對施工階段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的全面監理。要積極推行設計階段監理。

    第三十八條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堤防工程建設的管理權限,加強對堤防工程建設監理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和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監理單位,不得不經過招標使施工和監理單位在同一個直接主管部門下自成一體封閉運行。

    第四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須將評標后選擇的監理單位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1、2級堤防工程的監理單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機構負責批準。

    (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3、4級重點堤防工程的監理單位由流域機構負責批準,以地方投資為主的3級和4級其他重點堤防工程的監理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批準。

    (三)流域機構所屬監理單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標的,由水利部負責批準。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接到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的批準文件后,應當按照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內容與監理單位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監理單位必要的現場辦公、生活、交通、通訊以及工地檢測試驗室等條件的提供方式,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嚴格禁止監理單位無資質證書和超越資質等級規定承擔建設監理任務。禁止監理單位未經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批準將監理任務分包。監理工程師必須持證上崗,監理人員上崗必須經過上崗前培訓。

    第四十三條監理單位要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施工現場派駐身體健康、專業對口,并具備監理資格,能勝任實際工作的足夠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受監理工程實行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監理單位要加強監理力量及對堤防工程的檢測試驗力量,提高質量控制的科學性和規范化水平;監理人員不得一人同時從事2個(含2個)以上建設項目的監理。工程現場監理必須到位,在施工現場實施“旁站式”監理。1、2級堤防工程保證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員,每10公里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工程師;3、4級重點堤防工程保證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員,每20公里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工程師。穿堤、跨堤建筑物和堤防基礎處理工程要配備滿足建設需要的監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要強化施工工序過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第四十六條為保證建設監理單位的工作質量,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壓減監理費用,監理收費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費用由工程項目中逐月支付。

    第七章建設程序管理

    第四十七條項目法人單位報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水建[*]275號)的規定執行。

    (一)水利部負責審批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國家或部屬重點堤防工程或國際河流的1級堤防工程的報建申請。

    (二)流域機構負責審批以中央投資為主或國際河流的2級以下或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報建申請,并半年進行一次分類、匯總,報水利部備案。

    (三)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轄區內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堤防工程的報建申請,并半年進行一次分類、匯總,報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項目法人單位在工程項目已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建[1995]128號)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條件時,可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第四十九條堤防工程建設應嚴格按批準的建設內容進行。對工程的重要指標、施工方

    案,如有關防洪標準,建筑物級別、規模,基礎處理、防滲、防沖方案等,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不得作任意修改和變更;嚴禁搞計劃外和概(預)算外的工程建設。

    第八章施工管理

    第五十條勘測設計單位要精心設計,確保設計質量,按時提供各類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一般應派有施工現場設計代表。

    第五十一條施工嚴格禁止轉包和層層分包。中標的施工單位進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水建管[*]481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派出與所承擔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的管

    理、技術、施工人員以及施工機械設備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進度、安全及施工范圍內的環境保護負責。

    第五十三條堤防工程建設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以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和降低工程造價。

    第五十四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

    督機制,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做到專款專用,降低造價,充分發揮工程投資效益。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對擠占、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嚴查處。

    第五十五條各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信息管理工作,指派專人負責,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地收集、整理工程進度、質量及投資到位、完成情況等信息,并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

    第五十六條堤防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工程驗收要嚴格執行有關工程驗收規定。堤防工程必須進行竣工審計。

    第五十七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列為國家重點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二)以中央投資為主和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三)中央與地方共同出資建設,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主持驗收,一般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代表擔任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地方出資建設的堤防工程按事權劃分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驗收。

    各級堤防工程驗收都必須具備完備的竣工驗收資料,并建立技術檔案。

    第五十八條建設各方應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規定》(水辦[*]275號)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檔案資料的整理、匯總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質量管理

    第五十九條堤防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機制。

    第六十條堤防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全面負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質量負責。承擔工程建設的各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和義務向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工程質量情況,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六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都要加強質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第7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和檢查體系。應有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堤防工程建設質量的政府監督。質量監督總站、分站、中心站和有關項目站應互相配合與協作。

    第六十三條所有堤防工程都要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339號)的要求實施質量監督,并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落實項目法人責任。

    (一)2級以上(含2級)堤防工程,一般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或設立質量監督員,按照本條二至五款規定組織實施落實。

    (二)列為國家或部屬重點工程的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由其委托的流域機構質量監督分站組織實施。

    (三)國際河流和省界邊際河流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流域機構質量監督分站組織實施。

    (四)中央與地方共同出資建設,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流域機構質量監督分站和省級質量監督中心站聯合組織實施。

    (五)地方出資建設的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省級質量監督中心站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必須進行質量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設。

    第六十五條群眾投勞建設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圍內至少應配備一名施工質量檢查人員。主要檢查土料質量、攤鋪厚度和碾壓密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

    第六十六條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有關工程質量規程、規范和標準進行施工;現場監理或施工質量檢查人員有權責令有違章操作及質量隱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處理后方可復工。

    第六十七條群眾投勞建設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按初檢、復檢、終檢程序進行。單元工程初檢由承擔施工的行政鄉(鎮)負責,復檢由現場施工質量檢查人員負責,終檢由建設單位專職質量檢查人員負責;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初檢由現場施工質量檢查人員負責,復檢由建設單位專職質量檢查人員負責,終檢由項目法人專職質量檢查人員負責。

    第六十八條對基礎處理、防滲處理等重要的隱蔽工程以及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險工險段的工程質量,質量監督機構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聯合檢查、驗收。

    第六十九條堤防工程完工后按本規定五十六條、五十七條進行驗收。堤防工程建設中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單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須返工或修補直至驗收合格。否則,監理單位不予計量和簽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驗收,施工單位不得離場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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