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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農村土地管理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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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農村土地管理法

    第1篇: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

    試點工作計劃用三個月的時間在廿里鎮、雙橋鄉開展。通過對已發生農民違法占地建房集中處理,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機制。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4月1日-4月20日)

    主要任務:一是搞好調研。著手試點工作的前期準備,制訂《農村土地管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經有關部門和相關鄉鎮討論通過后,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二是建立組織。區政府和相關鄉鎮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試點工作組織領導機構,以切實加強試點工作領導,統籌謀劃試點工作。三是資料準備。由區國土局負責收集整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并匯編成冊。

    (二)宣傳發動階段(4月21日-4月28日)

    主要任務:一是宣傳發動。試點鄉鎮召開工作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利用廣播、黑板報、宣傳欄等形式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區農村村民建房的有關政策,形成全覆蓋、全方位的宣傳聲勢,為試點工作營造氛圍。二是調查摸底。各試點鄉鎮對本轄區內的農民違法占地建房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摸底,登記造冊,并將清查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組織實施階段(5月1日-6月15日)

    1、自查自糾(5月1日-5月15日)。違法占地建房責任人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區有關政策規定,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在規定期限內自查自糾到位。

    2、重點處理(5月16日-5月31日)。對占用基本農田的、頂風違建的、黨員干部帶頭或是參與違法的、一戶多宅的四類重點對象進行從嚴查處。

    3、全面整治(6月1日-6月15日)。以鄉鎮為主,區國土、規劃、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配合,全面開展處理工作,對拒不接受處理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四)總結提高階段(6月16日-6月30日)

    鞏固整治成果,對集中整治工作進行認真總結。一是認真檢查所有違法案件是否均已作出處理;二是檢查已作出處理的案件是否執行到位;三是檢查是否存在從輕處理或處理不當的情形;四是對集中處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鞏固成果,建立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試點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省市黨委、政府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解決當前我區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也是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目前農村農民違法占地建房現象的抬頭和蔓延,嚴重影響了鄉鎮(街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順利實施,損害了新農村建設的成效,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法律法規嚴肅性、建設法制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深化認識,充分認識開展加強農村土地管理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周密部署,堅決遏制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歪風,下大決心、花大力氣抓好違法占地建房處理工作。為扎實、穩妥地推進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工作,有必要選擇1-2個有代表性的鄉鎮,開展試點工作。通過試點,及時總結經驗,探索出一條符合全區實際、切實可行的土地管理工作新路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為加強對全區農村土地管理試點工作的領導,區政府決定成立*區農村集體土地管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具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各試點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班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認真制訂工作方案,精心安排,扎實有序地推進試點工作全面開展。

    第2篇: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管理,防止亂占濫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豬場等現象發生,促進農村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意見》(干府字[2007]2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農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實行規劃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市建設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地上建筑物建設必須按批準的規劃要求實施。農民建房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農用地。各鄉鎮要采取嚴格有效的措施,積極引導農民建房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同時,積極配合規劃建設部門科學合理地編制好新農村建設詳細規劃,在農民申報宅基地時嚴格依照詳細規劃進行規劃選址,逐步消滅“空心村”,按照城鎮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設農民新村。農民建豬場必須嚴格按照劃定的禁養區、控養區、可養區范圍建設,并按“一頭一平方米”的標準審批。確需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占補平衡措施。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辦字[2007]35號規定執行。

    (二)實行指標管理。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并將農民建房用地納入年度用地指標管理,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市下達的農民建房計劃指標,經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到各鄉鎮。各鄉鎮必須嚴格按下達的計劃指標審核農民建房。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各鄉鎮農民建房占用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超占指標的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一律不得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嚴格依法按程序審批農民建房

    (一)把握農民建房申請條件。堅決貫徹農民建房“一戶一宅”即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江西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嚴禁“一戶多宅”,禁止城鎮居民購買或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農民建房申請,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條件。

    (二)規范農民建房審批程序。農民建房的審批,必須在完成村莊規劃的基礎上進行。沒有進行規劃的村莊必須先做好新農村建設規劃,其農民建房申請才能受理。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政府批準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后,鄉(鎮)國土資源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并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三)明確農民建房時限和收費標準。(1)農民建房審批時限: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用地申請,經村委會討論通過后,由村代辦員統一報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國土、規劃窗口。鄉鎮國土所、規劃站受理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派員現場勘查。經現場勘查,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申請戶向鄉鎮國土所、規劃站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鄉鎮國土所、規劃站受理農戶建房申報材料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上報縣國土局、規劃建設局審核。縣規劃建設局自收到申報材料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房戶下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縣國土局須在規劃建設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10個工作日內向建房戶下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建房戶得到《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方查動工興建。對于由于各種原因不予批準的建房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2)農民建房審批收費標準。國土部門《土地證》工本費,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設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工本費10/本。規劃區內農民建房收費依照干府辦字[2007]35號規定執行。

    三、嚴格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實行耕地保護責任制。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層層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每年縣政府與各鄉鎮政府簽訂耕地保護責任狀,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負總責。在新增建設用地中,要盡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堅持占一補一,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要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五不準”制度,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畜禽養殖以及通道綠化。

    第3篇: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現狀及成因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國家城鎮化建設進程逐年加快及惠農惠牧政策的不斷調整,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過去將土地承包出去的農戶紛紛要求收回土地經營權,土地糾紛案件開始不斷增加,分析其成因,可將其歸納為以下四類:1.轉包、轉讓與出租定性不清導致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體現在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或對相關概念辨別不清的情形下簽訂了協議,而相關法律法規又對此概念區分不嚴密,導致對合同性質的判定而引發的糾紛。2.合同形式、期限約定不清引發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體現在雙方當事人在轉包土地時往往只有口頭約定,或者有書面協議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沒有備案、遺漏了轉包期限條款。3.發包方違法另行發包引發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體現在實踐中存在發包人隨意收回、調整土地,另行發包引發的糾紛。原承包人紛紛到法院,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原土地承包合同無效。4.轉讓方擅自解除合同糾紛。這類糾紛是實務中出現的新問題,主要是承包方因近幾年土地價格上漲,要求轉包方增加轉包費所產生的糾紛。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成因分析

    民以食為天,民以地為本。我國農民一直認為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是其生產、生活的必要生產資料,其轉包糾紛成因主要有:1.農民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近年來,伴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農民接受新技術、獲得新信息的渠道也隨之擴寬,其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也不斷提高,更多的失地農民開始意識到,只有通過法律武器才能將自己的權利維護到底,所以大量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農村土地合同糾紛、補償費分配糾紛等案件紛紛涌至法院。在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現階段的土地糾紛大都是積累多年的歷史遺留糾紛。2.處理土地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近年來,我國出臺了包括《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糾紛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處理農村土地糾紛的法律法規,但仍未能形成一部完整的關于審理農村土地轉包糾紛的法律體系。法院在審理土地糾紛類案件時,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文多又較繁雜且很難理解,有的條文甚至前后矛盾,在實踐中適用起來有困難。例如:《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了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應當終止承包合同,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流轉辦法》《解釋》《緊急通知》中又做了相反的規定[1]。3.處理土地糾紛案件的相關制度機制還不夠完善。一是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現階段,在我國農村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土地流轉機制[2]。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很多農村都不設置土地流轉備案部門,導致農村土地流轉不申請、不登記、不備案,整體流轉無序。二是戶籍制度還不夠完善。隨著大量農村戶籍人口進城轉為“市民”,但卻不能在城鎮落戶,不能享受與市民同等的權利。因此,在處理農村土地轉包糾紛和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過程中,對戶籍的認定在整個案件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例如:土地轉包要求受轉包方是本集體成員,對集體成員的認定,法院往往就是依據戶籍,由于現在的戶籍管理制度混亂給成員資格認定帶來一定困難[3]。還有,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婚后居住地、生活地均不在戶口所在地、“空掛戶”等問題。

    二、轉包、轉讓與出租定性不清案件的處理規則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

    包的概念與性質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交易方式主要有轉讓、出租、轉包、互換、抵押等多種多樣的方式,統稱為流轉。本文所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就是上述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種方式,是指村集體作為發包方將村集體的土地承包給本村村民,本村村民又作為新的發包人將其從村集體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給其他村民的行為,村集體與村民的原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新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轉包行為僅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針對土地所有權。

    (二)轉包與轉讓的比較

    在農村土地流轉的幾種方式當中,轉包與轉讓是最常見的兩種,也是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兩種,因為法律對兩種流轉方式的規定沒有囊括所有實踐當中的情形,導致在實踐中二者的區分不是特別明顯。但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在偏遠落后地區,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在適用以上這兩種土地流轉方式時具有隨意性,一旦發生糾紛,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認定轉包還是轉讓時就會有很大的爭議。

    (三)轉包與出租的比較

    《流轉辦法》第35條[7]對轉包概念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該法第35條第5款[8]也對出租做出了明確定義。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轉包和出租都不影響原承包合同關系,只是轉包強調受包人需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出租對此沒有限定。事實上,這兩種流轉方式在本質上沒有區別,和租賃合同的性質相同[9],只是在轉包合同當中要求的受轉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10],在出租合同當中對此并沒有限制[11]。在解決此類糾紛時,法院很少會對合同的性質做出明確區分,通常的做法是不論當事人將土地流轉給本集體成員還是本集體以外的人,都按轉包論。

    三、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形式、期限約定不清的處理規則

    (一)承包權轉包合同形式不完備的處理規則

    1.口頭轉包合同的效力認定規則。在當前我國農村地區,大部分農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農民之間流轉土地經營權時,大都是口頭約定,很少考慮到日后是否會發生糾紛。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如果雙方當事人都遵循合同的約定,并不存在任何爭議。但是隨著近幾年農村土地價格上漲,農民受利益驅動,就有當事人拿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有關法律到法院,認為法律法規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簽訂書面合同,凡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都應該是一種無效的合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就是根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2.未履行備案手續的轉包合同的效力認定規則。履行備案手續是取得法律和有關部門認定的有效途徑之一。《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除了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其余流轉方式,即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是不能僅僅因為沒有備案就否定了農民自主流轉的權利,不能將備案作為發包人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的砝碼,這樣有違我國立法的初衷,更不符合當前農村的實際。《解釋》第14條[12]對未備案轉包合同的效力有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適用法律的解釋規定可知,發包方不能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二)承包權轉包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期限約定不明時的認定。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的最長期限為20年,但從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看,租賃為30年、50年、70年不等。這就出現了如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超過20年,其效力如何判定。對于土地轉包合同期限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但由于國家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是30年不變,對于特別法的規定,也不能視之不理。相對《合同法》來講,《農村土地承包法》又屬于特別法,所以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對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中出現的關于期限的問題,應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即轉包期限是可以長于20年的,只要在原承包合同期限內即可。2.不定期轉包后轉包人收回承包地問題。這樣的糾紛在當今農村普遍存在,一旦發生糾紛,當前法院的做法是如果當事人能夠通過有效證據證明,對轉包的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沒有其他有效證據證明轉包期限的,承包人要求收回轉包的承包地的,應當支持。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條[13]、《合同法》第232條[14]規定,沒有約定轉包期限的轉包合同,視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就轉包期限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四、發包人另行發包土地及承包人擅自解除轉包合同糾紛的處理規則

    (一)發包人另行發包土地糾紛的處理規則

    如該類型土地糾紛發生,發包方沒有履行法定程序,違法將土地重新發包給他人,原承包人完全可以將發包方和另一接包人一同,請求法院確認該重新發包合同無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除因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土地的情形,不得調整土地。”同時《物權法》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升為物權,根據物權的法定性、排他性也不允許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土地引發的糾紛,發包方已將土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的,原承包人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的,應當支持。”

    (二)承包人擅自解除轉包合同糾紛的解決

    這類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主要是承包方因近幾年土地價格上漲要求轉包方增加轉包費所產生的糾紛。當這類糾紛發生后,如果當事人之間不能自行協商解決,可否向法院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從合同的嚴肅性、穩定性以及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合同一經生效,必須履行,不得隨意解除和變更。但是,《合同法解釋二》對情勢變更做出了的規定[15],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這類糾紛時還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必須嚴格界定情勢范圍,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情勢必須是客觀情況;二是對“明顯不公”的把握;三是若可以變更合同,則要盡量不要解除合同。只要通過變更價格、調整履行期限等可以維持公平的,就不應解除合同。

    五、承包權轉包后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處理規則

    (一)農村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的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既明確又富有彈性,主要體現在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物權法》第42條[16],同時《土地管理法》第47條[17]對征收集體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也有所體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費,該補償費中“土地補償費”所占比例最高,而“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對于該補償款是否可以在集體組織成員中進行分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該補償款一直是被分配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精神要求,各地都出臺了相應的規定和辦法,基本分配原則就是被征土地的承包農戶,應分得土地補償款的大頭。

    (二)承包權轉包后征收補償款的分配規則

    第4篇: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層出不窮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在我縣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了兩處甚至多處宅基地,然后將宅基地倒手轉讓,從中非法獲取暴利。這種現象尤其在縣城結合部和城鎮郊區比較突出,無形中建立了土地隱形交易市場,既影響了宅基地管理,也給社會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積占地、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或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而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力就是單一的制止權,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申請法院執行,還得需要很長的時間,期間違法建筑已成規模,這時候再去執行,群眾抵觸情緒極端強烈,它必定牽扯著農民的經濟利益。沒收或拆除很不現實,這是當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問題,違法占地處理難的問題。因此,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2、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這使人地關系呈現緊張的狀況,同時在土地利用方面,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現象并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當前的非農建設大量的占用耕地,導致農村的土地面積的減少,影響到農民的利益。據調查,每年的非農建設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整年所有減少的耕地面積中占據的比例至少為30%,尤其在城鎮周邊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優質耕地,這些損失是難以用開發出的荒地來彌補的。二是當前城鎮建設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為了追求建設的速度,忽視了建設的合理安排與規劃。在建設中沒有對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土地閑置現象較多,另外農村的居民點不集中,呈現分散狀態,一戶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標用地現象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3、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二、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第5篇: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解決“三農”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核心內容。考察現行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已經在現實中不斷發生,一些地方打法律的球,積極探索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融資。

    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沒有系統的、專門的調整宅基地的法律規定,有關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主要散見于《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中。國家對宅基地實行“無償使用”、“一戶一宅”的制度。《憲法》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將宅基地設定為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后,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由此可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宅基地不得轉讓,但規定了轉讓宅基地后的不利后果,即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限制性規定

    《物權法》第184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擔保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有人提出允許農民轉讓和抵押宅基地使用權,有利于解決農民融資難和農民增收問題。但立法者考慮到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如果農民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權無法收回,可能陷于流離失所的境地,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從另一方面講,集體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需要支付較低的代價就可以獲得。如果免費獲得之物流轉可帶來收益,有失公允。因此認為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就沒有采納,但是也為下一步修改法律和調整政策預留了空間。《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受讓范圍的限制

    法律雖然并未明令禁止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13條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流,城鎮居民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具體來說,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并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并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流轉方式主要有交換、轉讓、租賃、入股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等。

    地方經驗存在的法律問題

    對于行使抵押權后失去宅基地的農民的配套制度無法解決。這也是當前國家慎重推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重要原因。從各地探索來看,主要是從貸款農戶的資格條件進行了限制。如溫州市規定,申請農房抵押貸款的農戶應具備兩處以上的住所或其抵押房產變賣出之后仍有安居之地。天臺縣規定,沒有富余房屋或其抵押房產變賣處置后沒有安居之地的,不得申請農房抵押貸款。上述規定,雖然對于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在“一戶一宅”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下,擁有兩處以上住宅的村民雖數量可觀,而且存在違法之嫌。因此,后期保障制度的欠缺限制了農房抵押貸款的適用范圍,使宅基地抵押的制度安排打了折扣。

    在目前法律法規框架下,無論是地方人民政府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明確禁止宅基地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流轉。受此法律規定的約束,在實現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范圍十分狹窄。如《天臺縣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第20條規定,折價、拍賣、變賣抵押房屋的受讓人必須是符合受讓條件的農村居民。另一方面,礙于鄰里間的感情,在抵押權實現時沒有村民愿意購買被拍賣的房屋,這大大影響了宅基地抵押制度安排的效率。

    缺乏后續制度的安排,大規模的宅基地抵押會帶來金融風險。一旦放開宅基地抵押貸款,擴大貸款范圍,考慮到農業是弱質、風險較高的產業,如果出現大面積的違約,加之農村信貸機構抵御金融風險能力較弱,勢必嚴重影響農村金融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累積一定的金融風險,造成與政策設計目標的偏離。

    總體來看,各地探索依然是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并未觸及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制度的核心問題。各地的實踐顯現了宅基地使用權的現實流轉需求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不匹配,同時也表明,如果現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基本制度不改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就難以發揮有效作用。

    (作者系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學術界關于宅基地抵押問題的爭論

    學術界關于宅基地能否抵押的爭論由來已久。

    第6篇: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宅基地 使用權 流轉

    對于農民而言,農村宅基地是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獲得的一項重要財產,是建設村民房屋的載體,是其擁有的為數不多的基本生產生活資料。受現行法律的約束,農民擁有的宅基地是無法進行合法流轉和公開轉讓的。這一規定將土地和勞動力全部束縛,既不利于推進河北省城市化進程,也不利于有效合理地實現城鄉統籌規劃。因此,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的流轉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必須高度關注和解決的一個社會問題。

    一、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現狀

    (一)宅基地管理混亂,規劃缺位

    伴隨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穩步提高,農村地區的“建房熱”正愈演愈烈,農村土地利用面臨著宅基地管理不到位、難調協的問題。由于土地管理措施不到位,宅基地流轉制度和程序不規范,很多農民建設新宅后,就將原有的宅基地廢棄,但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卻并未被按要求拆除,更不會進行退耕。而且目前雖然國家進行新農村建設的文件接連出臺,但各地以“拆舊建新”為主要模式的新農村建設僅僅處于起步狀態,村鎮規劃相當混亂。沒有相關責任主體對村內的空閑地和舊宅基地進行及時地收回、開發、整理,并且由于缺乏約束機制,這些廢舊宅基地依然長時間由原戶占有,這對農村土地的使用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

    (二)宅基地閑置嚴重,利用效率低下

    調查發現,多方面的因素造成農村宅基地閑置現象嚴重。首先,一戶多宅的合法存在。宅基地取得及使用具有無償無限期性,基于對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合法繼承關系,農民在申請到一處宅基地之后又通過繼承關系合法獲得另一處甚至兩處宅基地的情況并不少見。其次,缺乏閑置宅基地收回制度,只能任其閑置。由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農民對于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無法通過市場進行轉讓,且管理措施不到位,沒有相應的回收機制,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閑置起來。

    (三)流轉無法可依,宅基地隱形交易屢禁不止

    調查發現,在一些城市的城郊地區,因農民與市民需求互補、經濟利益的驅動等原因,宅基地出租、抵押、買賣等各種形式的流轉已然大量存在,甚至已經形成了以自發流轉為特征的農民宅基地流轉的地下市場。但在這些隱形交易過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規范,無法可依,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其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不斷。其間政府也曾多次出臺相關政策禁止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但政策的實施并未達到理想的效果。

    二、阻礙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的因素

    (一)我國現行立法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設置了諸多障礙

    我國一直奉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從城鄉二元社會體制出發,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農民既得利益,制定了許多限制宅基地流轉的政策。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同時,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筑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11月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禁止城鎮居民購置宅基地,禁止為城鎮居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在制度層面一直遵循限制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基本原則,沒有實質性的突破與創新。

    (二)我國農村宅基地產權不明晰

    農村宅基地市場是一個迫切需要明晰和完善產權的市場,宅基地產權完整是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建立的基礎。宅基地產權明晰與使用權市場化流轉能減少交易費用,節約交易成本,促進合作和交易的產生。但我國農村宅基地產權雖然在構成上進行了土地所有權、農民的使用權的劃分,但是相互之間的界定界限模糊,所有權的代表者是哪一級行政組織也并不明確。

    (三)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市場體系不健全

    宅基地流轉市場化的意義在于其能夠對產權提供有效的保護、進而激勵產權所有者更好地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達到我國流轉土地的目的。但是目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信息服務體系不健全,缺乏相應的中介組織。流轉信息不暢通造成買賣信息不對稱;缺少科學的對農村房屋特別是對宅基地價值的房地產估價體系,影響了宅基地流轉市場的公平交易;沒有獨立的檔案管理機構,使得流轉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三、實現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順暢流轉的制度建設

    (一)通過立法賦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的權利

    現階段,想要實現宅基地使用權自由流轉,必須通過法律加以確立。目前我國《物權法》對有關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問題雖有專章規定,但內容簡要,其主要規定其實在《土地管理法》及相關的配套法規中,但這些法律制度的位階比較低,并且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相互矛盾之處,如“一戶一宅”的規定與財產繼承的現實之間的沖突等。所以要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實現自由流轉,必須首先通過立法改變當前現狀,制定上位法統一下位法,確立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自由流轉的原則。

    (二)建立農村宅基地強制登記制度

    明晰的產權界定有利于物的流轉的實現。因此,對農民擁有的宅基地,如果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應予以確權登記。通過嚴格界定宅基地四至邊界和產權性質,為宅基地使用權的規范流轉奠定物質基礎。具體可由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宅基地進行逐戶逐宗核查清理,在核查過程中,對符合用地條件且未超出規定面積的如實登記,并發給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對那些超出規定面積或無正當理由多占的宅基地則不予登記,要求當事人限期歸還。普查結束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普查的結果繪制本地地籍圖,進行存檔,以便日后監督和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規范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一套完整的農村宅基地轉讓程序應該包括轉讓價格評估、轉讓期限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核與政府的批準等幾個方面。基于農村宅基地價格在評估和認定上存在特殊性,因此在轉讓價格的確認上,應該建立交易價格核準制度。只有核準制度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正常進行,有效防止農村宅基地流轉中的投機和權力尋租行為的出現。同時通過建立宅基地的轉讓期限管理制度,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以及在使用期內的轉讓才具有合法性。再輔之以宅基地閑置罰金制度和收回制度,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在閑置時間達到該期限后,需要每年向所有權主體繳納一定數額的宅基地閑置費,從繳納土地閑置費開始,達到一定期限,所有權主體可以無償收回該宅基地。以科學的制度促進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流轉。

    (四)建立獨立的政府機構組織協調

    農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轉是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一項突破性嘗試,涉及政府、農村集體、農民等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進行大量的工作以及各個環節的共同努力,因而必須有相應的政府部門牽頭進行。各級政府可以成立一個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專門機構來負責和協調各方面工作,針對農村宅基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將“保持集體所有、允許上市轉讓”這一改革模式逐步完善。

    第7篇: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

    關鍵詞:農村 土地整治 循環經濟 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country began to promote land treatment, which can effectively solve the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shortage problem. China's urbanization to speed up, enlarging the scale,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improve the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 farmers is urgent desire, this paper first scientific analysis of the potential of regulation, and the difficulty of the current rural reform, and proposed some countermeasures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recycling economy to lan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nd treatment measures.

    Key words: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economic regulation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 G812.4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

    據記載韓國“新村運動”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經過40多年的發展,到2004年,韓國人均GDP已躍升至1.5萬美元,城鄉居民收入為l:0.84,在工業化、城市化快速推進過程中,實現了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同步提高。我國從08年開始大面積推行土地整治發展循環經濟,這樣極大地改善了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村容村貌,為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搭建了新平臺。

    1. 總結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面臨主要問題

    1.1 農村土地整治過程需要的龐大的資金,單農村資金來源單一

    地方政府無法短時間內籌集資金進行農民保障性的房屋建設和補貼發放,這樣就會使得整體程序推行緩慢或停滯。政府不會把全部農村同時改造.而是先從易改造的地方開始試點,在一定的時期內逐步推進。

    1.2 合理利用資源有效控制整治成本

    隨著整治過程的推進,據調查發現很多房屋建筑為近兩年新建的房屋,房子結構良好,裝修完善,盲目的拆除是一種很大的浪費且影響當地的生態環境。政府同時應考慮到對這些房子進行保留,如果沒有科學的控制必須造成大量房屋的閑置,造成資產的沉淀。

    1.3 少數地區整治過程缺乏監督

    很多地區拆遷入員不規范,不出示任何文件,只說是政府派來的。既沒有征地批準文件,也沒有拆遷許可證。有時候都不公開其所在的工作單位和姓名,只是一味的讓農民在拆遷協議上簽字,然后立即拆遷,這樣經常導致很大的沖突。有些地區還存在補償金額過低。或遲遲不到位的現象。

    1.4 科學技術落后人們環保意識薄弱

    在進行土地整治時,要注意保護環境。我國環保科技實力與國外還有一定差距,人們環保意識不強,如果不采取合理措施的話,勢必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我國經濟必須緊抓科學技術和環境保護。

    1.5 新農村建設的規劃與設計不合理

    有些農村整治后出現不合理規劃現象,如農民住房距離莊稼地遠了、農機沒院子放、糧食沒地方存;零散的家禽、牲畜養殖也出現困難,這樣就不方便農民耕種和生產,這樣的規劃就沒有達到農民的要求,使農民缺少歸屬感,應根據國內的國情進行整治后的土地規劃。

    2. 科學分析土地整治潛力和舉例說明整治效果

    我們這里引入一種計算潛力的方法,原理和人均建設用地標準測算方法差不多,即就是置換潛力等于潛力實際戶均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減去戶均農村居民點用地標準,再乘以評價區域內總的農戶數。

    2.1 科學分析整治潛力

    從整個國家的角度來分析,抽樣調查了國內某地區傳統農村用地情況,改地區平均農用面積達到280平方米。(假定該區域的農戶基本用地能夠代表全國的基本情況)據相關記錄我國2010年的農戶人數約為24800萬戶,我國的農村農戶的標準用地根據《村鎮規劃標準》來計算,其中最高標準為150平方米,最低標準我100平方米。如果按150平方計算為:(280-150)×24800=3224000公頃=322.4萬公頃。如果每戶農戶普通用地最低標準100平方來計算,則改造潛力為(280-100)×24800=4464000公頃=446.4萬公頃。可見這些土地的利用率還很低,具有很大的整治潛力。

    2.2 地區開展情況

    湖南省的情況比較復雜,統籌城鄉發展任務相當艱巨。隨著開始土地整治的推行,循環經濟發展之路的開展,省內農村地區的經濟呈現好的發展趨勢。

    3. 針對農村土地整治過程中的矛盾提出發展循環經濟的一些建議

    我們在進行土地整治時,應發展農村的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的經濟增長模式。我們在進行土地整理是,要走經濟循環之路,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生態經濟發展之路,在此筆者針對目前土地整治的問題,提出一些改善建議。

    第一, 需保護好農民的耕地和糧食安全,正所謂民以食為天,只有這樣才能穩定農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

    第二, 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注意減少土地整治帶來的環境污染。

    第三, 經濟來源需多樣化,在土地整治時,我們政府部門可以采取公開招投標的形式。選擇第三方監理人員全程監督,確保投標公開化、透明化。在項目實施階段做好計量工作,做好項目科學性研究,使得資金用在刀刃上。

    第四, 土地所有權調整,根據《土地管理法》在相鄰單位之間有飛地、插花地,或權屬界線不規則時,為方便當地群眾生活、便于農業機械作業,減少灌溉用水和農機通行引發的糾紛,應進行土地所有權調整。

    第五, 在土地整理后進行土地規劃需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充分注意到物質的循環利用。我們可以建立一種循環經濟模式的綠色工業園區,對地區進行經濟帶動。這種綠色工業園區,能合理的利用企業生產后的副產品,廢物交換、循環利用減少污染物。

    第六, 循環經濟是一種新型的生態經濟形態。但是這種經濟形勢,要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

    我們要不斷的引進和開放新的生產方式,將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作為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的重點,只有這樣才能使得農村經濟發展得更快更好。

    第七, 提倡以鄉村地理環境為依托,以鄉村獨特的自然景觀、人文物象、生產生活形式、鄉風民俗等為載體,通過城鄉差異來規劃組合旅游產品,吸引城市居民觀光、游覽、娛樂、休閑、度假和購物,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

    4. 結論

    我國在進行土地整治推行城鄉一體化時,應該建立健全有利于統籌兼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同時樹立保護環境的意識,堅持以人為本,發展科學技術,消解長期以來環境與發展之間的尖銳沖突,確保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 丁恩俊、駱i中、謝德體,我困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測算方法研究進展,資源開發與市場,2007年

    [2] 王禾波、唐榮等,農村居民點十地檀理潛力分析,困十資源科技管理,2007年第4期。

    第8篇: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公證作為一項預防性的司法制度,在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方面起著獨特的作用。近年來,我國不斷重視農村繁榮、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以促進社會穩定、國家富強。公證作為法律服務的一部分,在服務“三農”改革與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自至4年間,勐臘縣公證處辦理的主要涉農公證大多數為土地承包(租賃)、林地承包、集體土地發包競標現場監督等幾種事項,基本沒有新型的涉農公證事項。農林牧副漁業承包公證事項372,收費115588元;農林牧副漁業承包公證事項169件,收費98750元;農林牧副漁業承包公證事項95件,收費75658元;農林牧副漁業承包公證事項39件、農村集體土地發包競標現場監督1件,收費50340元。

    (二)公證在服務“三農”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一是因為考慮不到公證服務“三農”的社會效益及長遠利益,所以未能主動抓住服務“三農”的有利契機,積極投入農村市場,拓展公證服務領域,改變服務模式,還在依然固守等人上門辦證的老一套。二是公證法律效力宣傳力度不夠。

    二、公證服務“三農”現狀的成因

    公證作為一種預防性的司法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中長期以來形成的對法律權威和法律信仰的淡漠直接導致了對公證意識的缺失,很多農民甚至不知道“公證”是什么,遇到問題想不到公證,對公證的作用不了解,即使想公證,也是“怕麻煩、怕花錢、怕沒用”,因此,目前涉農公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和出租的過程中,大多數農民簽訂了書面合同后,不會想到辦理公證。

    三、勐臘縣公證處服務“三農”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一)建立常規宣傳制度,組織公證人員利用節假日走進農村、社區開展公證法律服務。采用法律咨詢、發放宣傳單、宣傳手冊之外,舉辦公證知識講座、知識競猜等方式逐步在農村、社區營造濃厚的公證氛圍,重點宣傳《公證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涉農法律法規,讓農民了解公證知識,認識公證的作用,知道怎么運用公證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拓展公證工作的發展空間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為社會主義新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出一份力。

    (二)建立“上門聯系、上門受理、上門辦證、上門送證”的“上門服務、就地辦證”機/!/制,節省農民的勞動時間,使農民不出村便可享受優質的公證服務。

    四、公證服務“三農”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涉農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公證員服務“三農”水平。針對農村工作的實際和對公證服務的特殊要求,公證人員必須加強對涉農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的學習力度,努力提高公證服務

    “三農”質量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的需求,用優質高效的服務讓農民朋友滿意。

    第9篇:新農村土地管理法范文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規范和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點,是明晰土地產權的基礎性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有利于維護農村土地權利人特別是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利于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近年來,隨著災后重建、擴大內需和城鎮建設項目的實施,我市部分農民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變為國有土地和農民宅基地,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登記等工作量大,任務艱巨。因此,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依法規范有序地開展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登記發證工作,確保工作質量,切實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二、嚴格規范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程序

    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意識,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參照歷次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有關政策,抓緊解決農村土地權屬糾紛,規范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登記頒證必須做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沒有爭議,絕不允許因為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失誤而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現象發生。農村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或者辦理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的有關事宜要按照征地公告的規定在當地村社及時予以公告。必須明確,土地登記頒證時不進行地籍調查,權屬審核不嚴格,不按規定進行公告,也不征求相鄰者的意見的,不得頒發土地使用證書。凡是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短期內難以協商解決的,暫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存在爭議的宗地進行單獨造冊。

    三、加強農業承包合同規范化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都做了明確規定。各縣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切實做好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鑒證和管理工作,做到依法規范有序頒證。當前要結合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組織力量對二輪承包土地臺賬、合同、經營權證書進行一次全面核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具體工作中,要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農村土地調查成果,按照技術要求進行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頒發,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之規定,證書的名稱、編號、發證機關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以及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等內容必須如實填寫;決不允許將加蓋縣政府印章的空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下發由基層自行填寫現象再度發生,從源頭嚴防土地承包糾紛,確保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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