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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居住區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噪聲產生的糾紛。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并有權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適用區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在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征求所在區域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新建民用建筑對外部環境噪聲隔聲質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熱、電梯、通風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施工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停止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
第十一條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餐飲和娛樂場所。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狀況。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并提供必要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資料。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噪聲污染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予夜間施工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四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鐵路和城市軌道,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時,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在已有的道路、鐵路、城市軌道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本市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
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應當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
除特種車輛外禁止安裝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特種車輛裝有外掛式音響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居民住宅區周邊劃定限制車輛夜間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鳴笛的區域,明確限制通行和禁止鳴笛的時段。
第二十四條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候車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車輛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鐵路機車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限制鳴笛。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在制定機場飛行程序時,應當考慮噪聲影響,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或者低空飛行時,應當遵守規定的飛行程序。
第二十七條在飛機噪聲環境標準適用區域內建設建筑物的,應當執行相應標準適用區域的規定。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他人的音響器材。但屬于下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條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一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二條本市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本市機動車輛不得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設置或者解除機動車警戒或者尋車時,不得產生噪聲。
機動車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后,使用者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檢查單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使用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施工批準文件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向周圍居民公告相關內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
(二)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時處理,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按照規劃、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環境噪聲污染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
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便消失。
環境噪聲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聲影響的范圍是局限性的。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并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情況的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并組織監測,定期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
(四)負責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在商業、餐飲、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下列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一)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排放的偶發性強烈噪聲;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響器材產生的噪聲;
(三)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等活動產生的噪聲;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排放的噪聲;
(五)其他社會生活噪聲。
第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船舶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鐵路機車和航空器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交通、文化、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各自設立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受理環境噪聲污染檢舉和投訴。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管轄。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當事人。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劃定,并執行相應的聲環境質量標準。
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聲環境功能區的調整,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合理設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等的噪聲防護隔離區域,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確定必要的噪聲防護距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的噪聲防護距離進行審核。噪聲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禁止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產生噪聲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所。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其配套的供水、電梯、通風、地下車庫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規定進行聲環境影響評價,并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超過國家或者本市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業、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噪聲超標準排污費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征收。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鼓勵采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環境噪聲污染嚴重設備名錄的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條 從事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生產、施工、經營等活動,應當采取調整作業時間、合理布局噪聲污染源位置、改進工藝等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第二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和時間、項目業主聯系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可能產生的噪聲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時將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未發現險情的,不能認定為搶修、搶險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夜間施工前4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施工單位應當在夜間施工前1日在施工現場公告附近居民。
環境保護、市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夜間施工作業,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三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內以及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排放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干線,應當合理避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線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符合噪聲防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在建設主體工程的同時,采取設置聲屏障、綠化防護帶或者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路面應當符合本市低噪聲路面維護技術規程要求。
道路減速帶應當優化設置方案,并采用低噪聲材料建設。
第二十六條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裝在用機動車消聲裝置。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在用機動車輛開展定置噪聲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 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噪聲排放要求的在用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第二十八條 禁止機動車在禁鳴路段和區域鳴放喇叭。
主城區禁鳴路段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規定,其他禁鳴路段和區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規定。
鐵路機車鳴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安裝和使用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三十條 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車輛修理場所應當合理規劃和選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一條 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或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聲響裝置,防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區(長江郭家沱以上至馬桑溪大橋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園大橋以下水域,下同)內試鳴汽笛,在視線良好、沒有其他船舶威脅本船安全時,不得習慣性鳴笛。
禁止采、運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區進行夜間采掘和卸載作業。
第三十二條 除警用、醫療救護、森林防火等國家航空器外,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超低空飛行訓練或者從事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不得噪聲擾民。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不得噪聲擾民。
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噪聲擾民的室內裝修等活動,其他時段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二)經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
(三)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的;
(四)車站、港口、碼頭、機場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時刻必要的疏導活動;
(五)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其他情況。
前款規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裝置,在非緊急情況時應當合理控制音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噪聲污染。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
第三十五條 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以及住宅區域的配電、供排水等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和安裝使用,排放噪聲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設立娛樂場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運行,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商品住宅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裝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夜間排放噪聲擾民的,從重處罰:
(一)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噪聲擾民的;
(二)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排放噪聲擾民的;
(三)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室內裝修等噪聲擾民的活動的;
(四)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的;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的;
(六)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或者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船舶聲響裝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時段和江段作業或者鳴笛的;
(三)船舶作業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依法賠償損失。
因環境噪聲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三)交通干線是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內河航道;
(四)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五)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六)市政設施是指《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臨時占道停車點、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等公共設施;
(七)夜間是指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期間;
(八)噪聲擾民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日公布的《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同時廢止。
環境噪聲污染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便消失。環境噪聲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聲影響的范圍是局限性的。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并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聲環境功能區分類
在《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xx 中規定,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1)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2)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3)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關鍵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發達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簡介
1.美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在美國產生由來已久,受到人們普遍關注,正是如此,美國于1968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消減法》,主要用于防治飛機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具體由聯邦航空航天局來操作實施。美國國會于1972年制定了《聯邦噪聲控制法》,該法旨在使美國公民免受環境噪聲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樂和幸福的生活。這部法律在美國的環保機構制定國家環境噪聲防治標準時起到了指導作用,并被作為一項國家法制政策固定下來。美國國家地方法律辦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區噪聲控制法規樣本》,主要用于指導各州、地區制定地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與此同時,美國《聲音分貝率法》也開始實施,該法使借助先進的技術手段對環境噪聲污染進行監測成為可能,并用法律條文把環境噪聲控制在合理范圍,起到預防和治理環境噪聲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國其它一些州、地區大多也制定了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法律法規或者稱之為反噪音法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紐約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規》,該法規對防治環境噪音污染的范圍、方式方法、主管部門、法律責任等規定十分詳細,并限制性地規定了環境噪音的定義:“任何喧鬧聲或不合理的吵鬧聲及噪聲、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聲音以及具有這類性質與強度的和持續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響的環境噪聲的產生”。而且該法規還對每一種環境噪聲都規定了特別的預防措施和防治標準,并具體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1]
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二戰以后,隨著日本經濟的迅速復蘇,由于經濟建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導致環境公害問題十分凸顯,而環境噪聲污染作為日本最為嚴重的環境公害問題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視。日本環境噪聲污染來源主要有:飛機環境噪聲污染、鐵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公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工具環境噪聲污染、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服務行業環境噪聲污染等。[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個由下而上的立法過程,最先開始于日本地方政府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規和條例。日本國會于1968年在《公害對策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該法作為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在一定范圍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進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日本對《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訂,把交通運輸工具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也納入該部法律之中,并在原來的立法基礎上擴大了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環境噪聲的限定范圍,并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環境噪聲污染監測標準。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單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關于預防公用機場附近飛機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機場飛機噪音防止特別措施法》,用于專門規制飛機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其它關于鐵路干線和交通運輸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關于新干線鐵路噪音對策綱要》、1987年制定的《關于推進國鐵改革后新干線鐵路噪音的對策》、1995年制定的《未來鐵路建設和大規模改良時的噪音對策方針》、1980年制定的《關于整備主要道路沿線的法律》。
3.德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德國跟日本一樣,二戰以后經濟迅速復蘇,尤其是交通運輸業發展迅猛,交通運輸行業中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凸顯,隨著德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工業環境噪聲污染問題也逐步加劇。目前,德國環境噪聲污染主要來源有: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環境噪聲污染、飛機環境噪聲污染等。德國政府對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立法從上個世紀中后期就已經開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聲法》,1968年制定了《噪聲技術導則》,1971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法》,1974年制定了《聯邦(噪聲)輻照防治法》和許多相應配套實施的法律細則,如:關于割草機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機產生的噪聲擾民、建筑施工中機械的合理使用、交通運輸行業對噪聲的防治措施等實施細則。德國政府還于1998年修訂了《噪聲技術導則》,進一步擴大了環境噪聲污染限定的范圍,并將其納入了新的環境噪聲污染種類。除立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之外,德國政府還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如:大量種植樹木營造隔音帶、劃定城市步行區以減少交通工具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嚴格規定交通運輸工具通過安寧區禁止鳴笛、禁止飛機夜間飛行于居民區上空、鼓勵公民使用低環境噪聲標志L或G、建造環境噪聲防治隔音墻、征收環境噪聲污染排放稅等。[3]在環境噪聲污染責任方面,德國刑法第325條a規定了造成噪音、震動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體的刑罰處罰范圍和詳細的刑罰幅度。[4]
【關鍵詞】噪聲污染,危害,防治措施
噪聲即噪音。從物理學角度看,噪聲是發聲體做無規則振動時發出的聲音。但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凡是影響人們正常學習,工作和休息的聲音;凡是人們在某些場合“不需要的聲音”,都統稱為噪聲,無論是音樂或機械聲等等。伴隨著近代工業的發展,噪聲污染作為環境污染的一種,已經成為對人類的一大危害,與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被看成當代社會的四大公害。噪聲有自然現象引起的,更多的則是人為造成的。筆者認為城鎮的噪聲污染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交通噪聲:包括馬達聲、汽笛聲、喇叭聲等,主要來源于機動車輛、船舶、火車、飛機等,是城鎮的主要噪聲源。
2、工業噪聲:主要是機器設備產生的噪聲。這種噪聲的聲級一般較高,對工人及周圍居民帶來的危害較大。
3、建筑噪聲:主要來源于建筑工地機械發出的噪聲,多發生在人口密集地區,且強度較大,所以嚴重涉及居民的休息與生活。
4、商業噪聲:主要來源是商家店鋪和娛樂場所的音響設備,雖然播放的大多是歌曲,但音量太高,使人無法安靜,尤為讓人煩惱。
噪聲是一種惡性刺激物,長期作用于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可使大腦皮層的興奮和抑制失調,條件反射異常,出現頭暈、頭痛、耳鳴、多夢、失眠、心慌、記憶力減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癥狀,嚴重者可產生精神錯亂。所以噪聲被稱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藥”。噪聲給人帶來的危害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噪聲干擾休息和睡眠、影響工作效率。
睡眠是人類消除疲勞、恢復體力、維持健康的一個核心條件。但噪聲常常使人在睡眠時被驚醒。當睡眠擾后,工作效率和健康都會受到涉及。長期干擾睡眠會使得失眠、疲勞無力、記憶力衰退,以至產生神經衰弱癥等。
2、噪聲損傷聽覺。
長年在無防護地在較強的噪聲環境中工作,會引起聽覺疲勞。伴隨著聽覺疲勞的加重會使得聽覺機能恢復不全。據統計,長期工作在90分貝左右的噪聲環境中,耳聾發病率明顯增加。
3、噪聲引起多種疾病。
噪聲可以引起心緒不寧、心情緊張、心跳加速和血壓增高,引發心臟病和高血壓。噪聲還會使人的唾液、胃液分泌減少,胃酸減少,從而使得易患胃潰瘍和十二指腸潰瘍。長期在噪聲環境下工作,對神經功能也會使得障礙,有的患者會引起頑固性頭痛、神經衰弱和腦神經機能不全等。
4、噪聲對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干擾。
實驗表明,當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聲一次干擾,就要喪失4秒鐘的思想集中。噪聲分散人的注意力,導致反應遲鈍,容易疲勞,學習效率下降,差錯率上升。噪聲還會掩蔽安全信號,如報警信號和車輛行駛信號等,以致造成事故。
人們對噪音的反應個體之間是有很大差異,有的人對噪音比較敏感,有的人對噪音有較強的適應性,同時人的需要、情緒等心理因素也影響個體對噪音的敏感度。但不管人們個體之間的差異如何,對強噪音總是需要加以防止的。
筆者對如何減小和防治噪聲污染進行了長期的研究,經過多年的工作得出以下幾點經驗:
第一,控制噪音聲源是治理噪聲的根本。
對于生活噪聲可以經過控制人口數量、密度來控制。對于戶外商業宣傳、早市、夜市等活動,要嚴格經過法律法規局限其作業時間、限制其音響最高音量,以保障周圍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建筑噪聲的強度大都比力大,對居民的工作、生活、學習都會產生很大的涉及。環保單位要依照《噪聲區域劃分》,增強管理監督,局限施工單位施工時間及高噪聲機械,把施工噪聲控制在允許范圍內。
但由于種種原因,并不是所有噪聲都可以直接從聲源上治理。比如:交通噪聲、工業噪聲,這就需要在噪聲傳播途徑上采取吸聲、消聲、隔聲等幾種常用的技術來控制,具體手段如下:
首先,采用多孔隙瀝青的降噪路面,可減少交通噪聲的涉及程度;其次,營造隔音林,在馬路兩旁種樹,對兩側住宅就可以起到隔聲作用;再次,在建筑物中用多孔材料分隔而做成夾層結構,也會起到很好的隔聲效果。另外,建筑物周圍的草坪、樹木等也都是很好的吸聲材料。對于工業噪聲可用隔聲罩對聲源進行處理,車間內部用多孔吸聲材料、穿孔板等吸聲,工人在高噪聲車間工作時可帶防噪聲耳塞來減弱噪聲的傷害。
第二,通過科學合理的區域規劃,注重區域功能布局,居民區與工業區、商業區獨立分布,從空間地域上避免噪聲對可能影響對象的污染,這種防治措施應作為今后噪聲污染防治的首選措施。
第三,完善噪聲法規制度。為了使人民群眾在適宜的環境中生活與工作,有效地消除人為噪聲對環境的污染,還必須從法律上去保證。我國198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這項法律的制定對噪聲的控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最后,噪聲污染危害著千家萬戶,廣大群眾也應積極行動起來,防止大聲喧嘩,并且主動維權,積極參加整治噪聲污染的行動,共同創造安靜的生活環境。 隨著環保科技的新發展,各種先進的消除噪聲、變噪聲為福音的新技術不斷涌現出來并將普及和發展,再加上法律的監督控制作用,人類的環境與生活一定會將越來越美好。
參考文獻:
目的 分析前列腺增生(benign prostatic hyperplasia,BPH)患者經尿道前列腺電汽化術(TVP)術中、術后并發癥的原因和防治對策。方法 回顧分析512例BPH患者圍手術期處理方法及術中、術后并發癥發生情況。結果 術中、術后早期總并發癥發生率14.21%,術中并發大出血3例(0.59%),電切綜合征(TURS)5例(0.98%),尿道膀胱損傷2例(0.39%),包膜穿孔5例(0.98%);術后大出血10例(1.95%),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2例(0.39%),暫時性尿失禁14例(2.73%),拔管后不能排尿再次留置尿管30例(5.86%),尿道狹窄9例(1.76%)。 結論 要降低BPH患者術中術后并發癥的發生率,應重視手術技巧,縮短手術時間,提高對并存疾病危險性的認識,重視圍手術期個體化處理,及時防治術中、術后早期并發癥。
【關鍵詞】 前列腺增生;經尿道前列腺電汽化術;并發癥
隨著設備和技術的不斷改善,經尿道前列腺電切術(transurethral resection of postate,TURP)療效顯著提高,被譽為治療前列腺增生患者的“金標準”[1],此后又相繼出現 經尿道前列腺電切汽化術(transurethral vapozization of prostate,TUVP)及兩者相結合的手術方法 。近年來,開展激光治療 BPH,但無論何種經尿道列腺切除的手術方法均有可能產生并發癥 。我院2000年10月~2009年2月采用經尿道前列腺電汽化術(transurethral eleetrovaporization of prostate,TVP)治療的前列腺增生512例,對術中、術后并發癥進行了分析,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本組 512例。年齡 44~87歲,平均66±13歲。術前檢查確診為有臨床癥狀的 BPH。根據 B超檢查測得前列腺體積 46 ~ 92 mm3,平均 55.1±11.2 mm3 。其中有冠心病者史65例,高血壓病史 53例, 糖尿病史者76例,腎積水史31例,腦血管病史 38例,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哮喘病者20例。
1.2 治療方法
采用連續硬脊膜外麻醉, 取截石位, 經尿道直視下置人汽化電切鏡, 觀察膀胱內有無病變、雙側輸尿管口及了解前列腺段尿道長度、精阜與前列腺的關系。用3%甘露醇溶液作沖洗液持續低壓沖洗,汽化 、電切切割電流為 230 ~260 W、 160~200 W,在膀胱頸 6點處由內向精阜方向作汽化電切,直至膀胱頸纖維環。用汽化電切環將膀胱頸部切至與膀胱三角區同一平面,再逐一汽化電切前列腺兩側葉達前列腺包膜,保留精阜,用 Enik沖洗,將組織碎屑抽吸干凈后膀胱注滿水,壓迫下腹膀胱區可見尿道有較粗尿線噴出,術后留置 Foley 三腔導尿管,持續膀胱沖洗 24 ~ 36 h,留置導尿管3~ 6d后拔除。 對合并膀胱結石者經尿道膀胱內大力鉗或氣壓彈道碎石合并膀胱腫瘤者先行膀胱腫瘤汽化電切; 對合并腹股溝疝者在TUVP后行疝修補術。
2 結 果
手術時間45~140 min,平均65 min,切除腺體20~90 g,平均44.23 g,術中出血量為10~600 ml,平均66.38ml,術后住院3~15 d,平均5.5 d,術后3~12個月隨訪,排尿情況明顯改善。
術中并發大出血3例(0.59%),電切綜合征(transurethral resection syndrome,TURS)5例(0.98%),尿道膀胱損傷2例(0.39%),包膜穿孔5例(0.98%);術后大出血10例(1.95%),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2例(0.39%),暫時性尿失禁14例(2.73%),拔管后不能排尿再次留置尿管30例(5.86%), 尿道狹窄9例(1.76%),本組無死亡病例。術后隨訪3~18個月,排尿功能良好。
3 討 論
TVP是在經尿道前列腺電切術(transurethal resection of postate,TURP)基礎上的技術改進,經過多年的隨訪其近期療效和中長期療效與TURP相仿。TVP仍存在一定的并發癥,特別對高危前列腺增生患者,手術風險仍較高,因此對并發癥的防治須引起特別重視,現結合文獻和我們的體會分析如下。
3.1 電切綜合征(transurethal resection syndrome,TURS)
TURS是TURP嚴重并發癥,發生率 0~10%,一旦出現,可危及生命[2],本組發生5例(0.98%)。TUVP可形成 3mm 左右的凝固層,限制了沖洗液的吸收,出血少,術中視野清晰,穿孔的可能性小,如技術熟練,幾乎不發生TURS 。本組占0.98%,均發生于早期階段。常見原因:前列腺包膜穿孔、靜脈竇破裂、前列腺膀胱連接部破裂、灌注壓高及前列腺較大,汽化后創面大,增加液體的吸收量,另外手術時間長,液體經創面吸收,并隨手術出血和時間延長而增加。TURS的預防,首先在于選擇好病人,早期手術選擇前列腺較小者( 以I、II 度為宜);高危病人做好圍手術期處理;術中保持灌洗液通暢,防止膀胱內高壓狀態,必要時術前行膀胱穿刺, 并控制手術時間在 1 小時以內,避免過早切破靜脈竇,同時要辨清重要解剖標志,防止切破前列腺包膜及膀胱連接部,適時給予利尿劑。另外,術中要嚴密觀察患者,如有 TURS先兆或已發生TURS者即刻應用速尿及高滲氯化鈉,并立即結束手術。高危患者如前列腺體積較大,不必強求徹底切除腺體,應以切通道為主。
3.2 術中術后大出血
出血是TURP和TVP的主要并發癥,發生率為0.2%~12% ,本組大出血發生13例(2.54%)。術中大出血,主要原因有:高血壓、糖尿病、血小板減少等并存病術前未能得到改善,前列腺腺體較大留置尿管時間較長腺體充血,術中未及時止血和創面不平致止血困難[3]。主要防治對策有:術前常規使用雌激素3~7 d,積極治療并存病,術中創面止血及時,不要等到視野不清再去止血,當出血嚴重無法手術應考慮二期手術。
除了引起術中大出血的原因可致術后出血外,尚有因心腦血管疾病長期服用阿斯匹林等抗凝活血藥物,術中止血不徹底,腺體殘留致腺窩感染可增加術后出血的機會;術后尿管固定不好,氣囊破裂,病人躁動,拔管后活動過早和便秘等因素也是術后出血的常見原因。防治對策:術前準備充分,糾正感染和出血誘因;術中出現創面彌漫性滲血,不能電凝止血,要警惕本病的發生。立即檢測血小板計數、凝血時間(C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凝血酶原時間(PT)和3P試驗等,如血小板和纖維蛋白原減少,PT/APTT延長即可確診。確診后要及早搶救,早期使用肝素抗凝,10 mg/h靜脈滴注,24 h總量200~300 mg,開始劑量不要太大,根據治療反應加以調整,輔助使用低分子右旋糖酐,潘生丁等;使用凝血酶原復合物、濃縮血小板;注意抗休克補充血容量,輸注全血、血漿。
3.3 尿失禁
為前列腺術后嚴重并發癥之一,嚴重影響患者的生活質量[4],本組發生暫時性尿失禁14例。原因主要有逼尿肌的反射亢進或無力,創傷局部炎性水腫刺激影響括約肌關閉機制,或是手術傷及部分外括約肌。我們認為,應采用固定終點切割法作小塊薄層切除,盡可能應用電切作精細操作,少用汽化切除;保持手術視野清晰,確保在尖部腺體內切除;對較大的前列腺腺體,尖 部越過精阜 ,切勿追求膜部尿道完全呈圓形張開,致使兩側切割過深,傷及外括約肌。
3.4 尿道狹窄
本組中發生尿道狹窄9例,其中7例尿道膜部狹窄,行定期擴張治愈;2 例為尿道外口狹窄,行尿道外口切開后治愈。BPH患者術前往往合并尿路感染及尿道狹窄,在尿道擴張和插入電切鏡時容易損傷尿道粘膜,加之術中鏡鞘來回移動或術后導尿管太粗,加重了尿道粘膜水腫及損傷,從而導致尿道狹窄。因此,術前控制感染,術中操作輕柔,術后留置合適的導尿管、加強抗感染等可減低尿道狹窄的發生。同時,對一些膀胱頸 部狹窄或抬高的小前列腺應充分切開膀胱頸部 。
3.5 拔管后不能排尿
比較常見,長期膀胱出口梗阻、糖尿病、脊椎和盆腔手術等使膀胱逼尿肌功能減退;逼尿肌-括約肌協同失調;術后尿道水腫、腺體殘留或有組織垂片[5]。術前常規行尿動力學檢查,了解逼尿肌功能,對手術療效作出評估;長期尿潴留的患者術前術后注意定時夾管訓練膀胱,可配合針灸、理療等,本組有2名尿潴留病人術后置管長達1個月,才恢復自主排尿。
總之,為提高手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筆者認為要有嫻熟的腔鏡手術技巧,應用各種汽化電極縮短手術時間,加強對高危前列腺增生患者并存病危險性的認識,重視圍手術前期個體化治療,術中術后嚴密觀察并及時處理,減少并發癥的發生避免其嚴重后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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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平, 張燕, 翟習萍.經尿道前列腺電汽化術的并發癥及防治[J]. 甘肅科技縱橫,2008,12(6):193.
[3]雷星輝, 王萬東, 鄢世兵.經尿道前列腺電汽化術后大出血的原因和處理[J]. 西部醫學, 2008, 20( 6):1153-1154.
第一條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治環境噪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鄉建設規劃,組織開發和推廣低噪聲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綜合治理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條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部門分別對機動車輛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鐵路管理部門對火車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規劃、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保護噪聲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直接受到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噪聲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做好筆錄。檢查中涉及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檢查部門和檢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八條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九條凡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到所在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并說明理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答復,逾期不答復的,可視為同意。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當載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部門驗收;達不到設計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提前10日報經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排放噪聲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必須限期治理。
第十四條因生產或其他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由排放噪聲的單位向社會公告。因排放噪聲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排放噪聲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據需要對高考期間等特定時期,在特定區域內進行噪聲限制的管制。
第十六條市、區(縣)環境監測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各類環境噪聲污染進行監督性監測。市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劃定的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的噪聲環境質量和重點噪聲污染源,進行定期監測。
第十七條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眾的噪聲污染投訴。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在本市下列劃定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生產設施和排放環境噪聲超過標準的其他設施: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療養區、高級賓館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二)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三)對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中的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科研單位有影響的范圍。
上述區域內原有的工業生產設施和其它設施排放環境噪聲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或搬遷。
sp;第二十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在市區、建制鎮范圍內工業企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在使用前10日內向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需要使用排放環境噪聲設備的建筑、裝飾申施工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15日向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過期不進行申報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核收超標排污費。
第二十四條建筑、裝飾施工場地排放的環境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施工單位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在湟中路、祁連路、南山路、海湖路、門源路和小橋大街丁字路口內,禁止每日22:00至晨6:00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采取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輛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在用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不準行駛,公安部門不發給年檢合格證;新購置或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公安部門不發給牌證;外地車輛不符合標準的,不準行駛。裝配、維修的機動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不準出廠。
第二十八條在市區和建制鎮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和使用符合公安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消聲器和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和改善噪聲環境質量的需要,劃定機動車輛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地區。
第三十條在市區范圍內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備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一條在市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禁鳴喇叭的路段、區域不得鳴喇叭;
(二)在非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區域,每日23:00至晨6:00不得鳴喇叭,其他時間需要鳴喇叭時,應當短鳴,連續按鳴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不得超過0.5秒,音量不得超過100分貝;
(三)不得用鳴喇叭的方法喚人;
(四)不得在馬路、街道、公共場地調試喇叭。
第三十二條嚴禁公共汽車、小客運車使用擴音器、喇叭招攬乘客。
第三十三條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應當在公安部門批準的街道行駛。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運行時自身振動噪聲超過85分貝,禁止在禁鳴區內行駛。
第三十五條火車鳴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火車駛經本市韻家口以西、西鋼橋以東只準使用風笛,嚴禁使用汽笛。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設施工噪聲和機動車輛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在**地區,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排污單位,必須在該設備使用前10日內向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污染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新建營業性飲食娛樂等服務場所必須在開工建設前,到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文化行政主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飲食娛樂服務場所,其經營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干擾他人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九條在市區和建制鎮范圍內,禁止架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架設或使用的,須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禁止使用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和其他方式招攬顧客、宣傳商品或者進行其他商業活動。在公共場所、工商業經營活動場所和飲食攤擋,不得高聲喧嘩,干擾四鄰。
第四十一條車站、車輛編組站等交通樞紐使用廣播喇叭,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的影響。設在居民稠密區的營運車輛站場,晚22:00至晨6:00不得使用廣播喇叭和電鈴調度車輛;其他時間使用的應當控制音量。
第四十二條使用空調設備、音響等家用電器和樂器的家庭娛樂活動,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四十三條在住宅樓宇內,12:00至14:30、22:00至晨7:00禁止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排放噪聲申報登記事項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者在禁止生產作業的區域和時間生產作業,排放噪聲超過標準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及滯納金外,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七)應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加收1至2倍超標排污費外,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需要責令停業取締的按規定辦理;
(八)工業生產噪聲、建筑施工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可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九)飲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排放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周圍居民工作、生活、學習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及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風景名勝區、一類混合區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或者宣傳車的;
(二)機動車輛違反規定鳴笛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特種車輛警報器的;
(四)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五)未經公安部門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
(六)采用發出高大音響的方法招攬顧客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產生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噪聲的。
第四十六條鐵路機車在本市違反規定使用汽笛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危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一、在城鎮人口集中區建設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使其邊界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干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秩序的地點設立。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當地環保部門不得同意其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其營業執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鎮人口集中區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居民區內有噪聲排放的單位,必須采取相應的隔聲措施,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并嚴格限制夜間工作時間;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的單位應采取措施,使其場所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當地環保部門應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對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環保要求的單位,除按國家規定收取超標準排污費和處以罰款外,當地環保部門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其停業、搬遷或關閉。同時,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的娛樂、集會等活動中,使用音量過大、嚴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嚴禁施工人員在夜間和午間休息時間進行噪聲擾民作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面對這樣的“殺手”,我們需要做出怎樣的選擇呢?
噪聲污染的現狀與特點
噪聲污染主要是指工業噪聲、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等等。除此以外,還有社會生活噪聲。據近年來的統計,在影響城市環境的各種噪聲來源中,工業噪聲來源比例約占8%~10%,建筑施工噪聲影響范圍在5%左右,交通噪聲影響比例將近30%。社會生活噪聲影響面最廣,已經達到城市范圍的47%,是干擾生活環境的主要噪聲污染源。
一般情況下,人在小于50分貝的環境中,會感到非常安靜;超過60分貝時,就會感到喧鬧;在90分貝時,就會使人煩惱;到了120分貝時,人耳有痛的感覺,聽覺受到損傷。當然,并不是所有分貝很高的聲音都是噪聲,有時還與聲音的音調和人的愿望有關。同樣播放音樂,在課后或工余的時候聽起來是一種享受,而在睡覺的時候卻是一種干擾。這種不需要的干擾聲就是噪聲。
噪聲污染的危害
噪聲對人體主要產生兩類不良的影響,一是對聽覺器官的傷害,二是對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和內分泌系統的損害。長期在噪聲環境里工作,就會產生聽覺疲勞、聽覺敏銳性下降、聽覺器官發生永恒性病變――噪聲性耳聾。噪聲通過人的聽覺器官長期作用于中樞神經,可使大腦皮層的興奮和抑制平衡失調,形成“噪聲病”。噪聲可導致心動過速、心律不齊、心肌受損、血壓升高,導致動脈硬化、冠心病等;噪聲還可造成腸胃道消化道系統紊亂,使胃潰瘍和十二指腸潰瘍發病率提高。噪聲環境下的兒童智力發育比較緩慢,而且噪聲還影響胎兒的體重發育,并造成胎兒畸形。噪聲還容易影響人的工作效率,干擾人們的正常談話。在噪聲環境中工作往往使人煩躁、注意力不集中、差錯率明顯上升。
噪聲污染的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噪聲標準》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要求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何麗華是勝利村村民,與丈夫羅秋生、女兒羅曉娜、婆婆徐雪梅居住在該村16號。他們的住房在沿江高速公路建設之前建造,坐南朝北。建設高速公路時,高速路公司拆除了公路主線上的建筑,動員拆除毗鄰高速公路兩旁的其他建筑。何麗華一家不在強制拆遷的范圍之內,所以高速路公司只是動員他們拆除。
高速公路通車后,許多村民因不堪忍受高速公路的噪聲之苦,基本都搬離了。但是,何麗華一家因為經濟原因沒有拆遷。高速公路從何麗華房屋的西側穿過,其房屋距離高速公路路面18米,距隔離柵10米。
高速公路通車后,何麗華一家的平靜生活被徹底打亂了。一到深夜,除了高分貝噪聲,還有往來的高亮度大車燈光,穿透家里的窗玻璃。何麗華拉上窗簾再蒙上一層布,都不管用。后來,他們把窗戶玻璃全換成深茶色的,也沒改善這種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高速公路的車流量越來越大,何麗華一家飽受困擾。2010年11月10日,何麗華申請對其居住環境的噪聲進行檢測,經專業人員當日22:00至22:20進行的噪聲檢測,宅南室外測點為70.7分貝,宅西側房間室內測點為57.7分貝。
2011年6月30日,何麗華來到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將高速路公司告上法庭。9月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何麗華一家痛陳了所遭受的傷害后,強烈請求法院判決高速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降低到夜間45分貝以下,并要求賠償全家人自2004年8月19日至噪音降到夜間45分貝以下時間遭受噪音污染的損失,每人每月120元。高速路公司代表辯稱,何麗華一家第一項訴訟請求不是國家標準,要求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何麗華一家的房屋建造在前,沿江高速公路建設在后。自沿江高速路建成通車后,何麗華一家所住房屋的環境噪聲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高速路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有責任采取措施減輕噪聲影響。鑒于何麗華一家長期生活在噪聲污染地區,故對其要求高速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污染程度及賠償遭受噪聲污染的損失予以支持。根據實際情況,常熟市人民法院確定高速路公司每月賠償何麗華一家遭受噪聲污染損失每人每月50元(自2004年8月19日至2012年5月18日),高速路公司應賠償原告1.86萬元。
2013年3月2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六十一條,《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高速路公司采用修建隔音墻或其他有效措施,將何麗華一家居住的室外噪聲夜間降到55分貝以下,室內噪聲夜間降至45分貝以下;高速路公司賠償何麗華一家因噪聲污染所造成的損失1.86萬元,并自2012年5月19日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給付何麗華一家因噪聲污染所造成的損失。
一審判決后,高速路公司代表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8月12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11月,何麗華一家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發出強制執行的書面申請。經過協商,何麗華一家與高速路公司達成包括預拆遷在內的解決協議。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
隨著高速公路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高速公路穿過城郊鄉村,由此帶來的噪聲污染已成為環境的公害。面對強勢的高速公路經營者,一些居民要么選擇搬離,要么選擇忍讓。而在北京、四川省成都市、廣東省廣州市等城市,位于高速公路旁樓盤的居民和高速公路公司、地產開發商發生過類似糾紛。本案的何麗華一家利用法律手段,與處于強勢地位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打了一場“不對等”的官司,更令人關注。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這一條款規定了構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即噪聲排放超過了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是排放的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一類區域環境噪聲限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二類區域環境噪聲限值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但根據環境管理需要村莊原則上執行一類環境功能區域要求。何麗華一家居住的房屋坐落于對環境噪聲污染標準要求較高的村莊,其噪聲污染標準限制應當按照村莊或居民區的標準確定。沿江高速公路江蘇太倉段通車后,該房屋被迫坐落于交通干線旁,室外聲環境遭到了破壞,因此給何麗華一家的日常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客觀存在,且處于持續狀態。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侵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決沿江高速路公司向何麗華一家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