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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析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當前,雖說我國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與使用權流轉有關的法律主要有《憲法》、《民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一部專門的《土地管理法》,但是這些有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仍存在很多問題。
1.1農村集體土地性質的有關規定。1999年修訂的《憲法》第10條和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6條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至于哪一級和哪一個組織機構代表農村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管理法》第10條則繼續規定“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同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7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根據有關的調研(國土資源部,2001)指出,鄉鎮、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多數在實地均有明確的界限和范圍,而且其面積比例一般為1∶9∶90.似乎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與所有權主體并不存在所謂“模糊”之類的問題。但是,在實際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許多案例中,土地產權歸屬的糾紛的確嚴重。例如上海郊區某鄉興辦私營開發區,占用一個村500畝地。當時鄉鎮政府與該村委會商定,每畝每年補貼800元,補貼時間為8年。現在補貼期滿,鄉政府停止補貼。但這500畝原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現在的權屬應該歸誰?如果按“既成事實”,“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那么,顯然是鄉鎮政府使用行政權侵占土地所有權,隨意上收村級或下級的土地所有權,即使鄉鎮政府已對村委會支付了一定補貼。如果承認現在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委會,應該如何確定村對土地的收益權?當然,產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更為復雜,當初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協商是否經過大多數村民的同意?從而該協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該協商是否規定了8年政府補貼之后土地所有權的處置等問題?類似的問題還有鄉鎮政府興辦鄉鎮企業需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批準后,占用某個村民小組的土地,該村民小組的土地使用權已轉移到新興辦的鄉鎮企業。那么,該村民小組的土地所有權是否也同時轉移到新興辦的鄉鎮企業呢(劉漢裔,2001)?上述二則案例說明當農村集體土地發生轉移時,土地集體所有權屬與使用權在法律上的確沒有得到明確的規定和保障,從而產生一系列的問題也就顯得十分棘手、難于管理。
1.2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有關規定。我國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有關規定一直是十分謹慎和有保留的。1982年的《憲法》第10條嚴格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直到1980年代末,對土地流轉的法律控制才開始松動。
1988年修改的《憲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而同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條也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當然,此后隨著國有土地流轉辦法的出臺,國有土地市場在全國各地取得快速有序的發展,對城市國有土地資源的配置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關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辦法和法規一直沒有出臺。我國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除外”。同時,該法第63條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土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法律對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限制是比較嚴格的。事實上,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雖可以使用本集體土地興辦企業或建住房,卻不允許出讓、轉讓或出租,這意味著農村非農業建設用地在法律上是禁止流轉的。至于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流轉雖被法律許可,但也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如對于流轉的方式與程序、流轉期限與對象以及流轉后土地產權關系的調整等均缺乏明確規定,實際上或者無法公開正常進行、或者以違法私自轉讓等方式交易。結果,自發、私下的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直接造成土地利用的混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實施都產生了較大的沖擊,使得城鄉建設用地總量難以有效控制。
二、簡析現有法律約束下農民行使土地控制權的有限行為能力的影響
以上,我們分析了我國現有法律對農村土地產權性質的界定與約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規定,表明農民對土地的產權是嚴格受法律制約的,這是農民對土地產權的有限行為能力的法律根源。但是,除了法律約束之外,農村土地產權的集體所有制本身就造成農民對土地控制權的有限行為能力。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2.1農民對現有承包土地要隨全村人口的變化而發生動態調整,任何單個農戶都不能確保對某塊具體的土地擁有長期穩定的權利,這種不確定性是不以某單個農戶的意志為轉移的農村土地產權的集體所有制規定了農民享有對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而農民經營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歸屬于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為了保證土地產權分配(界定)的公平性,從初始的按人(勞)均分土地使用權,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變化而重劃土地經營權,使追求產權界定公平的調整水無休止。這種制度安排的運作與實施費用無疑是高昂的:土地的經常性調整,使農戶無法形成對與土地相關的固定資產投資的長期預期;既然每個成員對集體土地權利是均等的,這就意味著他們在土地數量、質量及土地負擔的分攤上是均等的,因而,土地遠近好壞的統一搭配,使農戶承包的地塊不僅分散而零碎,也造成了嚴重的規模不經濟;為了做到地權的平均分配,每次調整都需要重新核查人口、土地的面積數量與地塊數量及其質量,產權的界定費用高昂(溫思美,1994)。
2.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假設這里流轉的土地是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原則上需要由村民小組內的全體相關農民集體決策根據自愿的原則,至少需要絕大多數(三分之二以上)農民的同意。在不可能或很難做到全體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少數不同意流轉的農民其利益就可能得不到保障,而處于不利的地位,甚至喪失對其承包土地的控制權(能力)。在實際操作中,問題可能更嚴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一般是由鄉鎮特別是由村來具體操作,而不是由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由于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與村、鄉兩級集體經濟組織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利益關系不一致時,處于劣勢的集體經濟組織,在村、鄉一級代為行使其土地產權的情況下,其利益實在難以得到保障(國土資源部,2001)。而且,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村、鄉干部同企業之間可能的合謀關系就更損害了村民小組一級農民對土地的控制權行為能力及其收益狀況。所以,在(農村集體建設)土地流轉決策相關的合同條款設計、談判方面,作為所有權主體的村民小組以及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都只有很有限的控制權行為能力。
2.3農村集體(村民小組一級)建設土地一旦流轉出去以后,如果沒有被征為國有的話,由于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不僅法律地位不夠明確,而且內部組織結構也不完善,村民小組以及其內部的農民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對其流轉出去的土地的所有權或承包權這是農民對農村土地產權(承包權)的有限行為能力最顯著的特征之一。在此情況下,有些地方為了解決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權屬不清或界限不明等問題,以方便組織管理和登記發證,或為了城市建設用地統一規劃和利用,或干脆以“既成事實”為名,地方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將下級村民小組集體所有權上收,確定為村級或鄉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的地方直接將“城中村”或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宣布”為國有土地(國土資源部,2001)。村民小組和農民對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的有限行為能力對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流轉容易產生嚴重的經濟后果,即一方面縱容了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加快經濟發展,以制造政績而任意以行政權侵占土地所有權,隨意上收村級或村民小組的土地所有權;另一方面助長了企業同鄉或村委會之間的合謀勾結,私下轉讓出租農村土地,甚至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用以規避上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
三、加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產權的行為能力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農地產權制度息息相關。我國現有的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以及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規定的不夠明確具體,尤其缺乏操作性,而這又內在地影響了農民對土地產權的行為能力,造成農村建設用地流轉過程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要有效地解決當前農村建設用地流轉過程出現的問題,關鍵在于從法律制度以及管理上強化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土地產權的行為能力。
3.1應繼續尋求、推動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所有權代表和相應的權利、義務的明確規定,賦予并保護農民的集體建設用地的財產權同時,在強化規劃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并鼓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法流轉。作為地方政府,也應積極研究并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辦法,以使相關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1、鄉村主要領導重視是自查自糾工作落實的重要前提。督查中發現大多數鄉村主要領導都高度重視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鄉村干部開展工作積極主動,針對性較強,工作效果明顯。
2、有些鄉鎮每星期調度一次,一是匯報工作進度,二是針對查找出來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集思廣益,制定出臺一些行之有效的整改糾正措施,切實加以解決,促進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到位。
3、有的鄉村針對分戶登記表、承包合同、經營權證填寫不規范的現象,組織村干部上戶糾正,并核對落實相互之間數據、信息的一致性。
4、有的鄉村針對農戶承包合同因保管不善丟失較為嚴重的現象,組織村組干部與農戶重新補簽合同。
二、基本情況
1、縣動員大會結束后,各鄉鎮黨委、政府高
度重視,專門成立了鄉鎮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了辦公室,制定了實施方案,分別于4月13日至4月18日召開了鄉村兩級干部大會,進行了動員部署和業務培訓,落實了工作責任,明確了自查自糾工作時限。
2、到目前為止,我縣沒有一個鄉鎮實現了權證、合同兩個100%到戶,就是單個實現100%到戶的鄉鎮也找不出來。總的說來,全縣權證、合同到戶狀況不容樂觀,其中:權證、合同到戶率達90%以上鄉鎮3個(其中一個鄉鎮合同到戶率只有80%左右);權證、合同到戶率達80%左右的鄉鎮4個,但合同到戶率均小于權證到戶率,多數不足80%;權證、合同到戶率在70%以下的鄉鎮3個,其中有一個鄉鎮到戶率還不足20%。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仍然有個別鄉村主要領導重視不到位,認為土地政策落實不如涉農資金落實重要,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只為應付,查找問題大事化小,整改糾正措施不到位。
2、部分鄉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處理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特別是對省、市、縣減負、農業部門轉辦的群眾件調處不力,存在踢皮球的行為,意在矛盾上交。截至目前,仍然有2起省、市農經部門轉辦的群眾件未得到妥善處理。
3、有些鄉村承包合同與經營權證因種種原因(上水片鄉鎮大多數村組都存在3~5年重新調整承包地的做法,下水片鄉鎮部分村組存在前述做法,縣城周邊村組及部分鄉鎮所在地和道路沿線因土地即將被征用,部分村組因群眾土地承包糾紛難以調解,少數村組因農戶修路集資款項未上交,如此等等)尚未全面換發到戶,這個問題有的鄉村已引起高度重視,但整改糾正措施不力,或不切實際,或違背法律規定,或無從著手;有的鄉村則抱著無所謂的心態,聽其自然,放任自流,根本就不想糾正過來。特別是下到3~5年重新調整承包地的村組,農戶問及合同、權證有什么用,一是說明群眾對權證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二是讓我們不知如何回答好。
4、有的分戶登記表承包面積抄寫出錯,或合同、權證編號漏填等。
5、經營權證填寫不夠規范,表現為:
(1)有的權證上共有人只填寫戶主一人,且共有人年齡誤填成出生年月;
(2)有的權證上“農地承包權()第號”漏填,合同編號漏填或錯填;
(3)有的權證發證時間漏填或填寫不全;
(4)有的權證地塊四至界址漏填或填寫不完整;
(5)有的權證承包期限不足30年,甚至整整少了1年;
(6)有的權證未加蓋“換證”章。
6、每個鄉鎮都或多或少存在農村土地承包調查摸底表、分戶登記表、基礎數據庫、承包合同、經營權證、農戶實際承包情況數據、信息互不一致現象,有的鄉村“六不相符”現象還比較嚴重。
7、大多數鄉、村、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只履行口頭協議,未簽訂流轉合同,缺乏規范管理,給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埋下隱患。
8、有的鄉鎮由于電腦通用,基礎數據庫安全性差,甚至由于人動丟失軟件安裝光盤等;大多數村農村土地承包檔案保管不規范、不完整。
9、部分鄉村干部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給日后工作留下許多難吃的餿飯和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四、建議
1、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大綜合督查力度,給鄉村主要領導施壓,促進整改糾正措施落實到位。對敷衍塞責、整改不力的鄉村,一定要嚴肅追究其主要領導的責任。
2、每3~5年重新調整承包土地的做法雖然違背法律政策規定,但有時候又比較符合農村實際情況。對于這種行為,一是要明確一個截止的時間界限,否則,勢必成為今后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隱患;二是向上建議針對小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作些修訂,以適合農村的實情。
3、土地流轉手續不規范是當前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點和調解工作的難點,規范和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應該作為鄉鎮黨政工作的一個重點抓好抓實,要積極創建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化管理示范點,發揮示范帶動效應,引導農
村土地規范流轉,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4、進一步督促*鎮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妥善處理省、市、縣減負、農業部門轉辦的2起久拖未決的群眾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處理結果。
5、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政策的宣傳力度,擴大影響,消除部分鄉村干部在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中的抵觸情緒,增強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嚴肅性。
五、當前工作中的難點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規范我鎮土地流轉工作,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穩定,推進高效農業的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壯大集體經濟,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轉辦法》以及市委農工辦、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牧業局、水產局等五部門擬定的《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意見》要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規范提水養殖土地流轉的目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我鎮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用于提水養殖等行為日趨增多,由于農村土地流轉不規范而引發的糾紛也急劇上升,嚴重威脅著農村的穩定。同時,我鎮村級集體資源匱乏,集體經濟收入渠道單一。搞好規范土地流轉工作不僅是農村穩定的需要,更是農村土地集約化經營、發展高效農業的新途徑,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是增加和壯大集體經濟的主要渠道,是解放農村勞動力的根本出路,最終達到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村級集體經濟壯大目的。
二、規范提水養殖土地流轉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工作要求
1.各村要制定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布局,搞好區域經濟。對劃定為基本農田示范區域、土地整理項目區域、高效設施種植業區域、糧食高產創建區域的嚴禁發展提水養殖。
2.堅持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基本經營制度的原則,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承包人行使經營權,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流轉土地。
3.在堅持依法、規范、自愿、有償的原則基礎上,在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對提水養殖所需流轉土地,應當經過“個人申請、村委會核實、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鑒證備案”的程序流轉,事先必須由村委會會同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農經站)制定土地流轉方案,由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土地流轉面積信息,實行公開、公平、競爭、承包、使用、核實土地流轉面積,達到土地效益最大化。同時經管站應當將土地流轉情況報市土地承包主管部門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嚴禁養殖戶與承包地農戶發生私下流轉行為。
4.加強村級土地流轉管理
(1)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正確處理好產業發展與風險防范的關系。凡是用于非種植業,如提水養殖,造成改變土地現狀,流(轉)入面積≥30畝,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在項目實施前,簽訂提水養殖土地流轉合同時應注明土地復墾條款,并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每畝不低于200元,保證金按土地權屬關系,繳納至經管站實行專戶儲存,加強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同時要按照“建立土地流轉價格增長機制”要求,對流轉期限超過三年的,一般每三年為一時段分時段確定補償標準,保持可持續發展。嚴禁簽訂10年以上的(含10年)長期流轉合同。
(2)集體公共面積租金收取。包括溝渠、機耕路,打折面積等一律作為集體面積收取同等租金作集體收入。堅決杜絕任何人侵吞集體資金行為。
(3)凡是流轉土地面積≥30畝(含高效種植業),村集體征收土地管理費、矛盾協調費、風險基金、水環境資源管理費等費用每畝每年不少于100元(按簽訂合同面積),其資金一律解交到農經站。凡是新訂立的土地流轉用于提水養殖的合同,必須在合同中增加相關費用征收標準。
(4)凡是已流轉的土地租金偏低,流轉合同價低于800元,依據文件精神,原則上要實行增長機制,確保農民利益和集體利益不受損失。
(5)對已經到期的蟹塘,老百姓同意繼續流轉,一律到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實行對外公開招標,不允許隨意發包。
(6)凡是未到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備案的養殖戶,電力、廣播電視、電信、自來水等部門不得為其提供服務,已經服務到位的部門,停止服務。
(7)對今后仍不按程序進行土地流轉,不如實上報養殖面積的責任區負責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其進行教育、誡勉談話、直至免職。
三、妥善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高度重視土地承包及流轉管理工作。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管理是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各村、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以及糾紛化解工作,健全工作班子,明確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工作的領導。
2.構建鎮村聯動調解體系。進一步加強經管、司法、公安、、綜治、國土、農技、多服(水產)、等相關單位以及與各村的工作協調,積極探索化解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的有效措施。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要強化體系建設,村要明確土地管理工作信息員,全面構建鎮村大調解體系。
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是當前農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的成敗得失事關農村社會穩定全局。20__年上半年,我縣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局農經科的悉心指導下,在局領導的精心帶領下,全站同志擰成一股繩,勁往一處使,團結協作,勤勉工作,建制度、促落實、抓規范、強管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緊緊圍繞建設現代農業這個中心任務,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發展和穩定為目標,推進農經工作全面發展,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效果。
一、今年上半年工作回顧
(一)農經總體工作安排部署方面
1、提出工作意見。我站在《__農經》第4期簡報上印發了《關于做好20__年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與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意見》,作為今年我縣農經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用以指導各鄉鎮開展農經工作,圓滿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2、編印《__農經》簡報。借助于《__農經》工作簡報,為全縣廣大農經工作者提供一個學習法律、宣傳政策、增長業務、瀏覽信息、交流經驗、激勵先進、鞭策落后以及營造一個百家爭鳴的工作平臺。截至目前,我站已印發《__農經》10期次,起到了很好的宣傳指導作用。
(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
1、扎實開展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并將之作為今年上半年我縣農經工作的重點內容。
(1)成立機構。根據省、市、縣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我站在局農村土地政策督查協調組的基礎上單獨設立農村土地政策落實情況指導組,負責對全縣農村土地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培訓和政策指導。
(2)制定方案。為指導全縣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并印發了《__縣農業局開展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實施方案》。
(3)下發表格。為切實開展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根據省、市的部署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并下發了《農村土地政策落實情況自查自糾登記表》(一)、(二)、(三)。
(4)開展培訓。為確保我縣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的規范運作,在全縣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動員大會暨業務培訓班上,我站安排人員就農村土地政策落實監督檢查工作目的、要點、我縣農村土地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問題、本次監督檢查工作步驟、自查自糾登記表的填報等事項作了詳細講解,收到了滿意效果。
(5)督查指導。為避免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出現“轟轟烈烈搞動員,扎扎實實走過場”現象,到目前為止,我站先后2次組織開展了對全縣各鄉鎮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整改指導,有效地促進了工作進度和提升了工作效果。
(6)督促整改。為督促各鄉鎮制定切實可行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到實處,我站在做好及時反饋的基礎上,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擬訂責任狀,逐一下發整改通知,要求將督查中發現的涉及7個大方面,其中權證、合同、表冊填寫中存在的36個不規范以及督查未發現但可能存在的其他方面情況等問題限期(6月30日前)整改到位。
(7)認真匯總。各鄉鎮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我站及時將各鄉鎮上報的自查自糾登記表進行審核匯總上報。
(8)及時總結。為正確指導下一步工作的開展,我站及時對全縣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情況、工作措施、經驗做法、存在問題進行了總結,明確了下步工作努力的方向,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咨詢意見。
(9)按時匯報。為及時反映動態、研究措施、制定辦法、推動工作,我站堅持每星期五向市農村土地政策督查協調組、縣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我縣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進展情況,截至目前,已匯報工作10次。
(10)調解糾紛。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開展之前,我縣已有3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至省、市農業部門。這3起案件由于情況較為復雜,涉及的時間段又較長,所以一直未能調解到位。我站正是利用開展這次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大好契機,有力地督促鄉村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按政策規定合理調處糾紛,依法保護群眾利益。到目前為止,這3起省、市轉辦下來的群眾件已全部調處落實到位。
2、大力宣傳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積極推進我縣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為便于各鄉鎮貫徹落實省實施辦法,促進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實,我站在《__農經》第5期簡報上全文編發了省實施辦法,供各鄉鎮組織學習和抓好落實。
3、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專題調研活動,逐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減少直至消除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隱患。農村土地流轉不規范是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較大的隱患之一。為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減少直至消除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隱患,根據省、市農業部門的部署和要求,我站擬發了《關于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情況專題調研工作的通知》,掀起了我縣農村土地流轉專題調研活動的,并在《__農經》第8期簡報上編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格式范文,指導各鄉村規范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方面
1、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了減輕農民負擔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領導責任制和“誰
主管、誰負責”的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落實了《__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辦法》,通過考核促進農民負擔政策的落實。2、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村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村級組織收費行為的監督,加大了對農民補助補償和村級補助
資金落實的監管力度,同時,將各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收費項目納入了農民負擔監管范疇。
3、進一步健全了農民負擔接待、受理、督辦、查處、反饋制度,確保了專人接待,督辦有力,處理到位,反饋及時。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方面
1、繼續做好抓點示范工作。為充分發揮示范帶動效應,今年上半年已確定3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示范點,目前已進入較為規范的運作階段。抓點示范的目的是培育一批依法經營、實力較強、輻射帶動能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發展。
2、認真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統計監測分析工作。為給各級領導及有關部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我站嚴格按照上級要求,認真布置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統計監測分析上報工作,及時完成了我縣24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情況統計信息的網上上報工作。
(五)農村財務管理方面
1、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我站及時總結去年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試點工作經驗,切實查找問題,進一步擴大試點工作面,下發20__年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推進我縣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工作進程。
2、開展村級運轉調研活動。我站積極組織開展村級組織運轉有關情況調研活動,認真剖解和分析當前制約農村改革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突出問題,為縱深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和做好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獎補試點及化解村級債務工作提供參考。
3、制訂業務培訓計劃。今年是村級換屆選舉年,為切實提高村級財會人員的綜合素養并保持工作水平的長期穩定與不斷鞏固,大力推進我縣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進程,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逐步消除直至消滅因村級財務管理混亂等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不安定因素,我站據實制訂了村級財會人員20__年至20__年3年業務培訓計劃,并著手計劃的逐步落實。
二、今年下半年的工作安排和打算
(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一是繼續抓好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自糾工作,并進一步結合縣與縣之間的交叉檢查所發現的問題,制定切實措施,堅決整改到位;二是重點加強鄉村屬地管理責任的落實,積極調解群眾土地承包糾紛,確保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保障我縣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方面。一是加強對各鄉鎮開展涉農收費和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檢查的監督,切實維護群眾權益,減輕農民負擔;二是重點開展對以其他方式向農民籌資籌勞行為的專項檢查,規范和完善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制度。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方面。一是繼續擴大試點示范范圍,實現年初預定工作目標;二是嚴格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指導和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處理程序與核算方式,維護成員權益,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
【關鍵詞】農民工;土地流轉;土地承包權益
一、農民工土地流轉的主要特點或問題
(一)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范圍小。主要表現為本村域內流轉,承包的土地主要流轉給本村農民耕種,而且多為農戶之間流轉。流轉價格缺乏統一指導價,每畝年承包金大約300―600元不等。
(二)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周期短。從調查看,農民外出務工由于工作的不穩定性,使土地流轉很大程度上帶有隨意性和可變性。承包地流轉期限較短且不確定,主要是三年以內的流轉。
(三)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行為不規范。普遍存在著經營權流轉不簽訂書面合同或流轉合同不規范,口頭合同較多,基本不通過政府機關監督和管理。這種“君子協定”,極易造成糾紛。
(四)農民工土地流轉出現的糾紛增多。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農戶之間的糾紛。部分農民工由于前些年種地產出效益偏低,將土地使用權流轉,而現在一系列優惠政策及糧價上漲,現在又想要回土地使用權,但現承包農戶又不愿意交出土地,從而產生矛盾和糾紛。二是農戶與村委會之間的糾紛。前些年部分棄耕撂耕農民工現在向村委會索要原本屬于自己的耕地,而村里已發包給他人耕種,由此產生糾紛。
二、農民工土地流轉問題的主要成因
(一)農民觀念還比較落后。長期的單獨經營,使農民形成了因循守舊、安于現狀的思想,更多地滿足于自給自足的田園生活。
(二)缺乏配套法律法規及監管機制。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對土地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土地流轉政策宣傳不到位,鼓勵土地流轉的激勵機制尚未形成,影響了土地流轉的進程。
(三)受國家宏觀政策影響。隨著糧食價格上揚、國家減免農業稅、實施糧食“直補”等一系列惠農政策,外出務工農民開始“回流”,重新投身于農業生產,致使土地流轉的步伐放緩。
(四)勞動力轉移難度不斷加大。缺少承載勞動力轉移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無法消化大量的剩余勞動力,致使大量勞動力滯留在農業生產領域。
三、規范流轉維護權益的建議
(一)加強法律政策的宣傳普及,增強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采取送法下鄉、專題培訓等多種方式宣傳和普及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教育干部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引導農民工學法、懂法和用法。
(二)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范農民工土地流轉行為。建立完善流轉程序制度。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農民工流轉承包地可以通過村集體組織或中介組織流轉,也可以雙方協商進行流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向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申請合同鑒證。建立完善簽訂合同制度。承包地不論是流轉給本村村民或親戚朋友,還是單位都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要對雙方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約定,并使用統一文本格式。建立完善糾紛處理制度。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時,應雙方協商調解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申請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解決。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農民承包土地流轉合同要由鄉(鎮)經管站統一造冊登記,確定專人對合同資料歸檔管理。
(三)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工的安置、就業與基本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城鎮化的推進不能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要讓失地農民同樣分享改革成果。為此,要對失地農民進行公正補償,即安置補助費的項目、金額應當能夠保障失地農民在生產、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支出,不僅要保持原來的水平,而且要更加有保障。
1、完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一是建議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二是進一步提高征地的安置補助費。三是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重點考慮提供如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等公共服務,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四是建立土地流轉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長效機制,幫助他們實現就業。五是實施資金獎勵。政府制定出臺獎勵政策,通過財政專項資金獎勵或補助的形式,鼓勵農民進行土地流轉。
2、建立住宅動遷和宅基地流轉的農民權益保障機制。要從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切實保護耕地和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改革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農村宅基地權益的重要性。一是對農民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和發證。《物權法》明確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定義為“物權”。建議有關部門應該盡快明確和賦予農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權,對于手續齊備、符合法律規定的給予登記造冊,發放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證書。二是積極試點,探索宅基地進入市場的流轉辦法。有條件的地方應著手進行搞活農村宅基地有關政策的研究。要對農民擁有的符合規定標準的宅基地,允許進入市場流轉,但應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法定面積的原則,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三是在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應保留其原宅基地,不得強行收回或變更宅基地的使用權。
對農村財務實行“11211”管理機制,即一個審核(民主理財組審核)、一個簽批(村委主任簽批)、兩個復審(鄉經管站和會計核算服務中心復審把關)、一個公開(財務賬目公開)和一個通報(對農村財務管理整體情況在全區范圍內通報)是我區在農村財務管理中積極探索逐步形成的農村財務管理機制,切實規范了農村民主理財、村鄉兩級審核和財務公開工作。年,我們要在執行農村財務“11211”管理機制各項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強村集體大額支出程序審核工作。對已審批的大額支出,特別是重大工程建設開支,要深入到村檢查工程實施及完工情況。對沒有申報大額支出的村,要重點檢查該村有沒有大額支出或以大化小的情況。
2、積極開展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點建設工作。今年要重點培育5至6個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的典型鄉(鎮、辦),這些鄉(鎮、辦)60%以上的村能夠有效執行民主決策、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各項制度,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能夠發揮示范作用。
3、加強農村經濟審計工作。鄉(鎮、辦)根據本鄉(鎮、辦)情況要開展經常性審計檢查工作,對大型工程支出情況及決算情況、村集體經濟年度財務收支情況要積極開展審計,確保財務賬目規范化。區農經中心抓好重點村的審計工作以及對村級財務年度審計工作檢查驗收,通過審計切實規范農村財務管理。
4、加強農經法規政策培訓工作。搞好一年一度全區農村財會人員培訓工作,培訓重點內容是村集體大額資金程序審批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新出臺的農經法規和政策,切實提高全區農村財會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5、進一步加強對農村財會人員的管理。加強農村財會人員的日常工作考核,鄉(鎮、辦)經管站每月要上報一次所轄村財會人員的報賬情況。對工作扎實認真的農村財會人員要通報表彰,對不能按時到鄉經管站和會計核算服務中心報賬、不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農村財會人員,要及時指出問題,促其改正。鄉(鎮、辦)要掌握各村財會人員的動態情況,對村級財會人員年齡偏大或身體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要配備村級財務助理人員。嚴格執行農村財會人員任免程序,確保農村財會人員隊伍相對穩定。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服務體制
做好二輪土地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在確保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前提下,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現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6、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動態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指導農民簽訂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合同,并依法鑒證。鄉(鎮、辦)經管站要掌握土地流轉有關情況,對所有鑒證的土地承包流轉合同都要建檔,并報區土地流轉辦登記。對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堅持經常性檢查指導和調研,重點要抓好規模流轉的典型,及時總結土地規模流轉的先進經驗,通過樹立典型促進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7、逐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體系建設。從今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將付諸實施,我們要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處程序,積極推行民間協商、鄉村調解、區級仲裁和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切實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三、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力度
通過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主決策、財務管理、生產質量控制等各項制度,提高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切實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帶頭作用。
8、扶持培育典型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358”工程(全省發展300個省級示范合作社,500個地市級示范合作社和800個縣級示范合作社)的要求,年我區要培育3個省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5個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10個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要有明顯的主導產業,各項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入社成員達到標準要求,能夠充分發揮合作社對農民增收致富的帶動作用。
9、實施村村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戰略目標。從今年開始,要在全區314個行政村實施一村興辦一社,一社帶動一業或多業工程,通過興辦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民收入增加。
10、堅持經常性地調研總結。要經常深入到各個專業合作社進行調研,幫助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生產和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方面的典型經驗,積極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民增收中的有效途徑。
11、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交流。對發展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提高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促進各專業合作社之間相互交流,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各合作社進行業務技術培訓,使全區的合作社逐步達到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管理規范化、成員知識化、產品安全化,努力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推進全區現代農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目錄網&
四、堅持不懈地開展減輕農民負擔監管工作
12、開展一次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大調研活動。重點對新農村建設中需要農民出工或出資有哪些方面、村集體通過向農民籌資籌勞辦了那些實事、黨的惠農政策農民有沒有享受及享受的途徑等進行調研,通過調研切實解決農民減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管機制。
13、加強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4號)精神,積極參與和組織實施“一事一議”以獎代補試點,嚴格執行《市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議程序》,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規范的典型村,要及時總結這些村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并在全區推廣。嚴禁亂議、亂籌、亂用,防止“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成為隨意增加農民負擔的口子。
14、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測體系。進一步做好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工作,建立全區農民負擔監測網點,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質量,使其在信息反饋方面做到全面、準確、及時,為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
五、搞好村級債權債務的化解工作
15、進一步澄清村集體債權債務的底子。對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債權債務,要查清形成原因,分類處置,澄清底子,規范財務手續。
16、建立村級債權債務動態。要及時掌握村集體新增的債權和債務,對新增債務要制定化解措施并認真落實,建立健全村級債權債務檔案,化解情況要及時登記并形成資料。
六、妥善處理好群眾的來信來訪
17、嚴格執行接待值班制和包點責任制。認真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嚴格執行接待值班制度,對群眾的來信來訪要認真登記并及時轉交處理。中心機關干部要對包鄉鎮發生的農經方面的案件負責,積極督促并認真解決案件。
一、繼續抓好農村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工作
1、今年在“村帳鄉管,組帳村管”運行的基礎上,積極向“三資”規范化管理推進,嚴格按照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要求,執行民主理財制度,做到了集體資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切實加大對村、組財務監管力度,村里進行帳務處理時,必須過“五關”,即一過書記、主任審批關;二過民主理財關;三過會計審核關;四過民主公開關;五過登記臺帳關。每筆業務明明白白,增強了經辦人員的責任感,較好的維護了農村集體資產。
2、強化村組財務審計,嚴格履行監督職能
我鎮堅持財務公開,落實民主管理,促進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全面推行村組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全鎮把這項工作作為村組財務管理的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起到了推進民主管理,消除群眾疑慮,密切干群關系,起到維護農村穩定的作用。并在會計委托制的過程中,制定下發了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在具體操作上,以村為單位健全民主理財小組,參與村級財務管理工作,對本村財務日常收支實施監督,定期、及時、完整的公開村、組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3、規范村級“一事一議”制度
為了規范我鎮農村村級范圍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管理,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結合“一事一議”獎補政策的實施,今年我鎮通過“一事一議”在六間房村、古樹村、徐家村、鄭家村得修路,興建文化廣場、自來水工程等項目。在“一事一議”運行過程中,我鎮主要做到了四點:第一、嚴格把握政策,明確“一事一議”的內容,所議之事必須是多數群眾受益,且籌資的內容僅限于村內興辦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道路,改水等生產公益事業;第二、嚴格把握程序關,嚴把程序關是“一事一議”的工作基礎。先后要經過編制方案,開會發動群眾,分攤籌資任務;第三、嚴格把握報批關,嚴把報批關是對議事質量的檢驗。“一事一議”籌資方案應填寫申報表,議事記錄、簽字蓋章、籌相關資料。第四、嚴格把握監督關,由村民討論出資的“一事一議”資金屬集體資金性質,必須加強對所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防止隨意改變資金性質,防止平調挪用,并由村民參與全過程監督管理。
5、強化農村財會隊伍建設,夯實財務管理基礎。
針對財務審計中存在的財務人員變動頻繁,會計核算不規范,會計基礎工作薄弱,財務人員業務水平較低的現狀。我站在今年五月積極參加縣經管局組織鎮、村財務人員進行了會計業務培訓(就農村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會計基礎知識以及有關農民負擔,農業承包合同,農村集體資產等方面的法規、政策進行了為期三天的系統培訓)。提高了財務人員的素質,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的能力。
二、繼續狠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確保穩定農村大局
減輕農民負擔,是維護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重要措施,也是實踐科學發展觀,實現黨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保證。強化目標管理制度,形成了層層抓落實的責任管理體系。全力推行了農民負擔制度。一是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把區制價、監察、財政即門統一印制的公示欄建設征地費等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今年共發放糧食直補、農資補貼等各項惠農資金總計180萬元,進一步調動了廣大農民種糧、種菜、養殖的積極性。
三、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積極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今年我鎮結現實情況,在設施農業建設中,積極向鎮、村組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繼續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武威市土地流轉辦法》,不斷增強干部、群眾的法律、政策意識,使群眾用足用活土地承包與土地流轉的關系,通過土地流轉解決了日光溫室用地。為進一步規范養殖用地,同時為了全面開展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努力探索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依法仲裁的新機制,積極探索在新時期做好土地糾紛仲裁工作的經驗和方法,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妥善處理了黃青村潘家組土地承包糾紛。切實解決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雙方協商不成、投訴無門、鄉村兩級調解無力的“三難”問題,營造了農村經濟發展的和諧環境。
四、積極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為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截止目前,全鎮已發展養殖專業合作社19個,為提高養殖業的組織化程度奠定了基礎。
五、準確及時地做好各類統計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我們除搞好每年一次的收益分配年報,農業統計年報外,還根據政府各工作環節上的需要,搞好各產業的統計工作,各產業經濟效益分析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關鍵詞: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經營;互動發展
中圖分類號:F323.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9-0034-02
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推進農業生產規模經營,是改造傳統農業,轉變農業增長方式,實現與發展現代化農業的前提。黑龍江省土地肥沃、集中連片,農業機械化程度高,具備轉移農村勞動力與發展農業規模經營的先決條件。
一、農村勞動力轉移與農業規模經營互動發展的幾種形式
從黑龍江省各地實踐看,農村勞動力轉移與農業規模經營互為條件,互為結果,互動發展,主要有六種實現形式:
一是大戶經營帶動型。一些懂技術、善經營并具備一定機械和資金實力的種田能手,通過轉包、租賃等形式,承租其他農戶的土地實行規模經營。交出土地的農戶可以取得土地租賃收益,勞動力被釋放出來,另謀發展;大戶通過擴大經營規模取得超額經營利潤。有的大戶已發展成為家庭農場,也有一些有實力的城市個體工商戶或社會能人,以反租倒包的形式到農村經營大塊土地。這種形式在各地較為普遍,帶動了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業規模經營和勞動力轉移就業。如五常市八家子鄉靠山村村民楊秀巖2007年租種了396戶務工農民的土地5 240畝,盈利100萬元以上。僅楊秀巖一個大戶就使510人外出務工,增加工資性收入400萬元。
二是股份合作經營拉動型。農戶將土地作價折股加入股份合作公司,農戶成為公司股東,股份合作公司把土地集中起來統一經營,入股的土地實行保底分紅和效益分紅的兩段分配辦法。保底分紅的額度按優于當地土地流轉的平均價格綜合確定;效益分紅視收益情況在生產年度結束時按股分配。如呼蘭區大用農作物種植專業股份合作社在蓮花、大用、康金3鎮8村吸收121個農戶入股,入股土地2 046畝生產玉米,生產過程實行品種、機播、中耕、追肥、收獲、銷售“六統一”,2007年,入股的土地平均畝產玉米600公斤,每股效益分紅28元。同時使216名勞動力從土地中解放出來。這種形式體現了“股權明確、按股分紅、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從長遠看是值得提倡的一種互動形式。
三是專業合作組織牽動型。就是依托專業技術或優勢特色產品生產建立的區域性專業合作組織,通過專業化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帶動連片經營,提高土地生產率,節約勞動力。如寶清縣有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211個,50%以上從事土地種植業規模經營。通過專業合作組織的分工,能夠突破分散經營的制約,使生產要素在更寬領域重新組合,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農業資源的綜合利用,解放農村生產力。
四是企業經營牽動型。以龍頭企業為依托,以特色農產品基地化生產為載體,實行集約化、規模化、標準化生產,釋放勞動力,促進轉移就業。依安縣大力推進龍頭企業在糖薯乳豆特色產業上規模擴張,集群發展,提高對農業的反哺和拉動能力,加速農村勞動力分工分業。依安縣英糖公司以租賃方式連片承租農戶20萬畝耕地進行基地化生產,3年內將達到60萬畝。但由于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與農民的合作關系受市場影響較大,不夠穩定。因此,建立長期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實現雙贏是今后努力的重點。
五是場縣共建互動型。就是農場以先進的農機、科技、經營、管理等優勢與地方農民土地資源進行互補合作,實現規模經營,推進勞動力轉移就業,從而整體改造傳統農業,實現利益共享。2007年北安市趙光鎮東風村,將村中2.4萬畝的土地托管給趙光農場,托管耕地全部種植優質小麥品種,全程機械化作業,標準化管理,農民學到了農場先進管理經驗和發展理念。從土地解放出來的勞動力有30戶從事了奶牛養殖,70人去往天津、大連等地打工。這種形式實行土地的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實現了農業生產的機械化、標準化,達到了雙贏的目的。
六是聯合經營促動型。由兩戶或兩戶以上土地位置相鄰、集中連片的農戶,依托各自在機械、科技、資金、信息等方面優勢,進行互補式聯合,或統種統收、或統種分管分收,規模經營,增加生產效益,釋放勞動生產力。肇東市五里明鎮依托先進科技、大型機械、水利設施、硬化道路等農業生產技術和基礎力量,將涉及的336戶農戶集中連片的1萬畝耕地進行規模化經營。2008年,萬畝玉米實現畝產噸田,總產增加500萬斤,總增收250萬元,規模經營農戶戶均增收7 440元。
二、農村勞動力轉移與土地規模經營互動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制約因素
以上這六種互動形式是推進農業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集約化、標準化、產業化和現代化的有效實現形式,盡管還不夠完善,但雛形已經形成,作用逐漸顯現,正成為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繁榮的重要途徑。但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加速農業規模經營,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一)農村勞動力轉移質量不高,穩定性差。幾年來,通過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陽光工程培訓和強化有組織轉移輸出,大大提高了農民非農職業技能,增強了市場競爭力,農民外出務工數量和質量有所提高,但由于受投入不足,教學設施、人員配備相對落后,勞動力自身素質較低等因素的影響,培訓工種的技術含量不高,培訓層次仍滯留在較低的層面,轉移的農村勞動力多數從事重體力勞動,勞動強度大、報酬低,像保安、餐飲、縫紉、食品加工等用工崗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就業的長期性和穩定性。據統計,黑龍江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僅占全省農村富余勞動力總數的15.6%。
(二)農村勞動力轉移“兼業化”,影響土地流轉。目前,決大部分轉入農村二三產業的勞動力并沒有完全脫離農業、脫離土地,他們時常利用自己的閑暇時間從事農業生產,即農忙務農,農閑務工或經商。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這種“兼業化”行為,不利于實現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三)土地流轉機制不完善、操作不規范。盡管一些地方出臺了一些相關的土地流轉辦法,但省里尚未出臺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法規和政策,土地流轉主體不明確。同時,流轉中沒有書面合同,也未經相關部門公證,缺乏諸如流轉期限、土地轉入方和轉出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具體相關內容的規定。
(四)社會化服務和政策保障體制缺失。一方面,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土地流轉的社會化服務組織發育滯后。一些“官辦”中介機構由于受人員、資金和體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在農村勞動力轉移上的作用不夠明顯,而民辦中介機構發育嚴重滯后。同時,在全省還沒有建立農地使用權交易場所、機構等載體,以及為土地流轉服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融資公司等中介服務組織。另一方面,在目前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尚未打破的情況下,農民在就業、住房、勞保、福利、子女入學等方面缺乏保障,一些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和侵害農村土地正常流轉的現象時有發生。據了解在轉移的農村勞動力中有60%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全省土地規模流轉中簽訂合同通過相關部門鑒定的僅占65%。
三、加快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推動土地規模經營,促進現代農業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破解瓶頸制約,著力解決好規模經營發展中資金匱乏的問題。一是加大信貸部門的貸款支持力度。對利用土地搞規模開發,比較效益高,優勢明顯的項目,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扶持。二是各項惠農政策集中傾斜。政府要對搞高效農業、規模農業的經營主體進行政策傾斜,農田水利、道路、生態等方面項目建設向規模經營主體傾斜;良種補貼、糧食補貼、農業綜合補貼等要一并向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引導縣市政府探索建立農地流轉補貼,對出讓農地的農民給予補償。三是多元投入解決資金瓶頸。采取承租反包、購買土地使用權、股份合作等模式,讓企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戶共同投入資金搞規模經營,從而降低經營主體風險。
關鍵詞: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抵押;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1-0022-03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是解決農業資金短缺的有效途徑,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1]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分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兩大類。探索和嘗試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有利于金融機構拓寬抵押物范圍、開拓小企業與“三農”信貸市場。中國銀監會在2008年8月29日的《中國銀監會關于認真落實“有保有壓”政策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中明確提到要探索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問題,有關文章也提到“要針對農村缺乏抵押物的情況,積極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融資的辦法和途徑。”[2]但在實踐中,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抵押、抵押的具體要求等問題仍存在著一定的爭議。筆者在此試圖結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就相關問題作一分析,以進一步增強大家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認識,也希望能拋磚引玉以推動大家研究探討這一問題。
一、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三類:因興辦鄉鎮企業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因村民建設住宅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其中,《物權法》明確規定,用作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下面,筆者就對另外兩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作一具體分析。
(一)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上述兩個條款實際上是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哪些財產可以抵押。但我們是否可以依據這兩個條款來否定因鄉鎮、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在實踐中,不少人都直接以此為依據得出否定答案。但若仔細分析一下,并不能以此為依據直接予以否定。第一,農村農民集體既不是社會團體也不是事業單位,因此,《擔保法》及《解釋》的相關規定并不適用于農村農民集體。第二,在實踐中,有人提出,《擔保法》及《解釋》的上述規定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可以將“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涵括在內,從而以此為依據認為該類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若仔細分析上述規定的語法邏輯機構,可以認為上述規定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是指屬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因此,《擔保法》及《解釋》的上述規定并不是認為該類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的理由。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其可以抵押呢?而且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七項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都可以抵押。
筆者認為,綜合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否定該類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依據并不充分;從形式上講,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七項的規定,可以接受其為抵押物。因為,第一,雖然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下發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除了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外,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該規定僅僅是當時的部門規定,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其屬于合法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三,根據上面的分析,其不屬于禁止抵押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所有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即使對于那些屬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的社會公益設施,也有觀點提出可以抵押,因為“公益設施設定抵押權,并不當然改變其用途,限制設定抵押沒有必要。承認這些財產可以抵押,使這些單位可以擔保進行融資,有利于其事業的發展。”[3]
當然,在銀行信貸業務實踐中,若接受這類集體用地使用權作抵押,還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應參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因為,既然連“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不得單獨抵押”,則此類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應單獨抵押,而應當同相應的公共設施、公益設施一并抵押。二是雖然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分析,該類集體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抵押權人必須要考慮抵押物處置的可行性。因此,如果該類集體用地上的建筑物是學校、養老院之類純粹公益性設施時,原則上不宜接受為抵押物。三是該類集體用地使用權抵押時,應履行村農民集體內部的合法手續。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筆者在此綜合相關法律規定并主要運用邏輯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得出了“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結論,固然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完全成立的,但是否能完全得到國土部門以及司法實踐部門的支持還有待于驗證。同時,這一問題應該引起立法機關、國土管理部門以及司法實踐部門的重視。如果立法者、國土管理部門的本意是否認其可以作為抵押物的,則應當通過明確的規定將這一問題清晰化,但愿未來出臺的關于《物權法》的解釋能夠將這一問題明晰化。如果能明確肯定其可以作為抵押物,則對于支持金融機構開拓小企業以及“三農”信貸業務將發揮一定的作用。從謹慎角度考慮,在目前,金融機構至少可以將其接受為輔助抵押物,以達到進一步強化擔保的效果。
(二)因興辦鄉鎮企業而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程序與要求
關于因興辦鄉鎮企業而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問題,除個別用詞上有所區別外,《物權法》與《解釋》的規定是一致的,即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同時,國土資源部門的有關規章和一些地方性規定對于此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具體程序和要求進行了明確。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現為國土資源部)印發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1995年)、《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以及一些地方性規定,此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由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該書面證明應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征用標準補償后轉為國有土地以及征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等內容;同時,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參照相關規定,該合法手續應是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或提供集體所有者代表同意的意見(注:該類規定源于1999年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1999]102號),該《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果承包、租賃或拍賣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另外,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及《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抵押土地使用權還應進行評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因此,現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不再必須進行評估。
二、關于集體農用地使用權抵押
關于集體農用地使用權抵押問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作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物權法》對《擔保法》的這一規定作了修訂。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同時,《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包括:家庭承包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兩類方式。由以上規定可以得出: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但這樣我們就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用于農業的土地,若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是否也可以抵押?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對于這一問題,關鍵是要分析《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的“農村土地”是否僅僅限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僅僅限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則上述問題的答案就應是否定的。但筆者認為,“農村土地”不應僅僅限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應包括“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土地”,即這里的“農村土地”實際上是指位于農村的土地、是從地理位置的角度而不是從產權的角度來限定“土地”的。具體理由是:第一,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與土地產權相關的條款,可以發現其都是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兩個概念,因此,如果《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的“農村土地”不包括“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土地”,那就應該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一概念、而不會使用“農村土地”這一概念。第二,《土地承包法》第二條對“農村土地”作了界定。根據該條規定,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如果第一點理由是間接根據的話,則第二點理由就應該是直接根據。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程序問題。該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抵押是否需要發包方同意;二是抵押是否需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農民集體內部履行相關手續,下面作一具體分析:
首先,筆者認為抵押需要經發包方同意。因為,雖然《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沒有沿用《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即沒有明確規定“經發包方同意”,但《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明確提到要“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而根據2005年3月1起實施的、由農業部制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抵押時需要經過發包方同意。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方式參照本辦法執行;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考慮到抵押就意味著可能發生轉讓,因此土地經營權抵押仍然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另外,一些地方性規定,也明確規定應取得發包方同意,如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者將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經營權和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允許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發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
對于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為應分兩種情況分析:第一,如果承包人(抵押人)本身就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就不再需要履行農民集體內部的相關手續。因為此種情況下,承包人開始承包時,發包人就已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了內部程序。第二,如果承包人(抵押人)本身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原則上需參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但這只是為了以后處置抵押物更方便,若考慮到為履行這種內部程序可能產生的麻煩,也可以不履行這種內部程序。實際上,無論是《土地承包法》還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都沒有對這一問題作強制性要求,尤其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的第四條僅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農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而對于集體荒地使用權抵押是否需要在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則沒有規定。《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也規定,只需要提供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另外,對于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問題,雖然《物權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家庭)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
參考文獻:
[1] 劉芳.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問題的法律思考[J].黑龍江金融,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