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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基本情況
(一)基本情況
*縣位于*省*部、*西北部,地處東經103°34′-104°45′之間,北緯23°45′-24°28′之間,全縣土地面積經詳查結果:7585329.7畝。
*縣地處滇*巖溶山原地區,大總山脈分支系縱橫全境,地形夏雜,地勢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稱巖溶地貌)較多。整個地勢從西南向東北呈階梯狀傾斜,海拔相對高差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坡度一般為15°-35°。地形有山地、山間盆地,河谷、丘陵、平地、洼子地和壩子等。地貌類型多樣,主要構造侵蝕地貌,是褶皺斷裂形成的山地。如官寨剝蝕地貌,主要表現為剝蝕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分布在膩腳等地;溶蝕地貌,如舍得巖溶地貌,巖溶面積占全縣總面積的47.8%;盆地地貌,是受斷裂和溶蝕作用形成的,境內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壩子均屬于盆地地貌。堆積地貌境內較少。全縣500畝以上的壩子有40個,較大的壩子有*等,約占全縣面積的20%。
(二)土地現狀結構
我縣各地類面積和結構如下:
1、農用地:6848594.3畝,其中,耕地:1430067.1畝,占土地總面積18.8%;園地:1*92.6畝,占土地總面積0.14%;林地:4630573.9畝,占土地總面積61%;牧草地:173048.3畝,占土地總面積2.3%;其它農用地:604612.4畝,占土地總面積7.9%。
2、建設用地:92612.6畝。其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75625.7畝,占土地總面積0.99%;交通用地:12330畝,占土地總面積0.16%;水利設施用地:4656.9畝,占土地總面積0.06%。
3、未利用土地:644122.8畝,占土地總面積8.5%。
(三)土地利用特點
1、農業用地面積大,有較大的開發潛力。全縣已利用的土地中,農業用地為6848594.3畝,占土地總面積的90%,在農業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縣耕地中,旱地面積即達1239421.4畝,占耕地面積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畝,占耕地的10.1%。旱地面積中,以坡地為主,面積為958605.7畝,占旱地面積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積為23%。
3、林業用地不合理,園地少,林地多。全縣林地4630573.9畝,占土地總面積的61%,園地:1*92.6畝,占土地總面積的0.14%。園地規范小,零星分布,目前還未形成規模,商品率極低低。林地面積中,有林地3146993.5畝,全縣森林覆蓋率達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鎮、村莊及工礦用地中,以村莊用地多,而工礦等其他用地較少,說明*縣城市建設薄弱,工礦企業不發達。
6、交通用地較少,僅占全縣土地面積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溝渠水面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積大,但可開發利用的較多,隊難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巖石礫外,其余荒草地、田坎等土地還可以開發利用。
(四)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結構不合理,主要是:1、耕地少,非耕地多。2、園地和水域用地少,開發潛力大。3、城鎮居民及工礦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費現象。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開展難度大,影響畜牧業的發展。5、林業用地面積多,但低產林地較多。由于低產林面積比重較大,林業利用率低,開發潛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壞,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惡化,*縣的森林資源,由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煉鋼鐵,*年以后,開荒擴大耕地,大面積的森林遭到嚴重破壞。加之人口的不斷增長,資源與人口、環境矛盾日趨突出,致使全縣森林面積銳減。據有關部門記載,1952年全縣森林面積為507.45萬畝,森林覆蓋率達67.7%。到*年森林面積減到143.9畝,森林覆蓋率為19.2%,面積比1952年減少363.55萬畝,森林覆蓋僅為1952年的28.36%。80年代開始,全縣響應黨的號召,積極開展居民義務植樹活動,但由于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滯后等原因,使造林面積難以補償被毀林面積。由于森林資源遭到破壞,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一是水土流失加劇,據統計,*年全縣水土流失面積達1689平方公里,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庫、壩塘等庫容量減少,山區人畜飲水困難;三是自然災害頻繁,損失程度加重。由于森林面積減少,高山山區、陡坡地區耕地嚴重受到洪水沖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澇災害耕地質量下降。*六獨銅礦區曾經發生山體滑坡,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這都說明了森林被破壞,環境不斷惡化造成的。四是氣候受到影響,常常會發生旱、澇、冰雹、霜凍等災害性天氣,且周期縮短。
3、人口過快增長,人地矛盾突出
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長過快,耕地銳減及人地矛盾突出等問題。在人地比例關系中,土地資源嚴格來說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面積是個常數,人口是個變量,人口的迅速增長,必然帶來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對數量的減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劇。同時,由于城鎮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征用,非農業用地增長快,耕地逐年減少,耕地質量減退。
4、農業水利設施脆弱,農業生產條件亟待改善
農業生產水平高低,主要取決于土地質量,技術水平、生產條件(主要是基礎設施)和必要的物力、財力的投入等。按照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譬化農業的標準來要求,*縣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是極不相適應。由于水利設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帶病運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全縣灌溉水田145359.6畝,占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則占90.9%。由于全縣水利設施不配套,到*年全縣水利化程度僅達26%,從而形成地多田少、低產田地多,高產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狀況;由于農業基礎設施脆弱,抵御自然災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災害如,霜凍、干旱、洪澇等。農業生產將受到嚴重影響,如,霜凍、干旱、洪澇等。
5、農村能源短缺,制約林業生產發展
*縣水能資源豐富,但開發利用程度不充分。由于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率低,煤礦資源少等,造成了農村生活能源緊張。雖通過節柴改灶技術推廣,農村沼氣的開發高,但也難以使魯號農村能源緊張的局面有所緩解。農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為代價來得以逐步解決。因此,造成了森林資源消耗量大于生產量,森業資源減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農村能源的問題得到解決,首先要加快水力資源的開發,提高農村通電率,其次還要加快農用薪炭林建設,推廣節柴改灶和沼氣,有條件的鄉鎮要建立風力發電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學規劃,亂占亂建現象時有發生
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城鄉建設特別是市政建設需要逐步增強,公路交通,郵電設施,城市給水、供電,街道建設等城市功能應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科學的發展規劃,加之執法不嚴,管理工作滯后等因素,城市建設,農村建房只從本行業、部門和個人利益出發,各行其是,擠占街道、公路,亂占亂建,用地布局不科學,工廠和一些鄉鎮企業建廠選址因缺乏規劃,存在重復建設,用地浪費等現象。
二、現行基本土地制度與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土地制度,征地過程是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轉變過程,強制性和補償性是其兩個基本特征,但現行征地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仍是計劃經濟思路。我國現行征地補償制度透視,我國現行法律強調征地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是集體經濟組織對國家的一種義務,不是集體經濟組織向國家“賣地”。因此我國的征地具有強制性,但必須以補償為條件。而征地補償只能是適當補償,遵循3個原則:①征地補償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②征地補償應使被征地單位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準則;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根據憲法,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體內容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除了農村集體和個人為了興建鄉鎮企業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當建設單位確實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經過土地管理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國家征用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過出讓或者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也規定了各級政府對于征用各類土地,包括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審批權限。根據自20*年實施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征地當事人有權利就擬定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以及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申請等事項舉行聽證。
在現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補償不是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標準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產出水平為基礎來進行核定。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各省級地方政府制定。
一、現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產生的問題
在征用農村土地的過程中,土地交易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所發生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轉化。完成征地手續后,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給用地單位使用。在由用地單位向政府申請征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并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實質是用地單位代國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價格并因此獲得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是單向性的,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而且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從屬地位。只有當本集體以外的單位需要該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時候,才會由用地單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請,或者由政府直接征用土地用于出讓,從而啟動土地征用程序,最終導致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不僅不能自主行動促成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對于征地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因而可以說,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事實上是在法律上規定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與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從而導致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內在的不完整性。這正是導致征地過程中一系列嚴重問題的根本原因。
由于土地征用而產生的土地產權的轉移并不是真正的市場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種特殊的土地產權交易。不過,也應當注意到,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對非市場的法定補償標準造成了沖擊。近幾年征地改革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的補償方式和概念,如實物補償、合作補償、年薪制補償、綜合價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對土地補償價格形成的影響。但是,這種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證的條件下形成的征地補償費,仍然嚴重偏離市場決定的價格水平。因此,征地費用水平就無法成為調節土地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
除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完整性外,現有征地制度還存在著以下嚴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用地”定義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補償機制存在根本缺
(4)對于征地補償費的處置缺乏明確合理的規定。
(5)缺乏獨立的征地補償費評定機構。
(6)缺乏明確、獨立和有效的征地糾紛調解仲裁機制。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導致了土地征用過程中一系列的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利,導致耕地急劇減少和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嚴重受損。
(3)失地農村人口的安置問題面臨新的挑戰。
上述種種問題的存在,充分顯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21秘書網
二、創新土地征地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各個國家的實踐,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護農民利益這兩條。改革的總目標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鑒于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與征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能夠更好的做到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應當體現以下原則:
第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與其他財產權利一樣享有憲法的同等保護,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應當擁有對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補償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時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得到公平的補償。
新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于征收和征用土地給予補償。此修正案并未排除在土地征用時可以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給予市場價格基礎上的補償。而且,新的憲法修正案包括了對于依法獲得的私人財產權予以憲法保護,這意味著合法的私有財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享有與其他性質的財產權平等的地位,在市場交易時應當獲得公平的市場價格或者補償。這實質上也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平等對待各種財產權利的客觀要求。那么,就沒有理由對于依法確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繼續實行過度的限制。簡單地說,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獲得公平的補償。應當明確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同樣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對于集體土地予以補償。
第二,應當根據我縣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的土地征用辦法,對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補償的原則作出公正明確的規定。既要保證國家征用土地的公權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對于征地過程中的所有環節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這包括征地申請、征地前公告、征地聽證、征地批準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記、進入和實際占有土地、征地補償的原則和標準、征地糾紛的處理等各個方面。
第三,確立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征地補償的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費的構成,應以確定需補償的項目來確定。這應當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搬遷費,以及必要的法律和專業服務費用,如測量與評估費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征地過程中的糾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征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征地補償的合理性。就征地本身而言,糾紛的核心為是否應該征地和征地的數量是否合理這兩個問題。征地補償方面的爭議則是關于補償標準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征地辦法時,應當對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補償糾紛的處理機制分別予以規定,要明確行政部門、獨立機構和司法機關在解決各類征地糾紛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主要包括它們對于征地行為合法性和征地補償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復議外,由政府任命的獨立機構可以就征地合法性問題舉行聽證會;政府也可以建立獨立的土地價格評估委員會或者土地仲裁庭,對征地補償價格進行核定和裁決;而且必須要在征地法中明確賦予人民法院最終審理征地行為合法性和征地補償合理性的權力。
第六,改革土地補償費管理和分配體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國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質,土地征用是農村土地轉化為城市土地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這就意味著土地征用在中國的土地利用中成為普遍的土地供給手段,從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的安置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社會經濟問題。從理論上講,在征地部門對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場價格補償后,就不對被征地集體的農民有任何其他的義務了。在制定土地征用辦法時應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補償費的支付與處置有相應的規定,以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土地補償方案必須在擬征地所在集體予以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送達該集體各個農戶。在該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該集體或者其成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有對征地補償方案向法定的部門或機構提出異議的權利。
其次,在征地部門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須在法院認定的銀行賬戶內存入足夠的土地補償費。如果不是預估的補償費全額也應當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時,要在法律上規定征地部門必須自取得土地產權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這樣,可以防止征地部門拖欠農民的征地費,
再次,必須改革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體制。征地補償費的不同構成部分的分配辦法應當不同。按規定應該付給農民的各項補償費,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及搬遷費,應當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發生。對于屬于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的部分,應當為被征地的所有集體成員共同所有。這又包括兩種基本情形: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體土地被征用。當只有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時,屬于土地所有權補償費的一部分應當用于補償被征地農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損失。當全部集體土地被征用時,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費應當屬于全體村民。應當以公有基金的形式進行管理和投資,以保障失地農民發展經濟和重新就業。應當制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的規定,以規范資金的使用,防治貪污、挪用和浪費。
另外,可以考慮在征地補償費中劃出一部分設立人力資源開發基金,專項用于失地人口勞動技能培訓,幫助失地人口實現新的就業。既往那種依賴用地單位安置農村人口的做法,與勞動就業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當失地人口的勞動技能與用地單位對勞動力素質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時候,法律上強制要求用地單位接收失地的農村人口是違反勞動力資源市場配置的效率原則的,是一種不合理的行為。
第一條為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執行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雨花臺區、棲霞區(以下簡稱“江南八區”)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原建于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并依法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包括居住房屋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包括營業用房拆遷和非營業用房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
第五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實施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并經公證的,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住宅房屋拆遷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實行統拆統建。
第六條拆遷安置房原則上由各區政府在本轄區內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負責建設、供應和管理;確因規劃、土地等原因需跨區建設的,必須報市政府批準。拆遷安置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區間制度。基準價格區間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定價體系,根據不同區域實際情況,適時制定并公布。
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供應的基準價格,由項目所在區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內確定,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確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的,須經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后報市政府審定。
具體拆遷項目實施前,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及時向被拆遷人公告供應該項目的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辦拆遷方案審核、業務培訓指導、政策咨詢服務、拆遷糾紛協調、上訪矛盾處理等事務。
第九條建設、規劃、房產、物價、監察、審計、、公安、宣傳、司法行政、發展改革、行政執法、勞動保障、農村經濟、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稅務、教育、衛生、商貿、建工、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江南八區政府是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責任單位,負責本轄區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落實具體的政府部門作為拆遷實施單位,承辦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務。
第十一條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對各區政府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綜合目標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承辦。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十二條征地公告后,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在征(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或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士兵退伍、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以及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情況必須入戶或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批準房屋、土地流轉;
(六)變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征地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十三條因建設征收土地,需實施征地房屋拆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對拆遷總費用進行測算,并在征求拆遷人意見、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后,與拆遷人簽訂《拆遷事務辦理協議》,按協議約定履行拆遷責任。
第十四條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實施單位應將征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經批準的應將《*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在被拆遷房屋所在街道、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經批準的方案實施拆遷。
第十五條拆遷實施單位申請審核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準文件及經核準的用地范圍圖;
(二)征地房屋拆遷方案申請表及附表;
(三)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已專項收存拆遷實施單位不少于拆遷補償款總額80%的資金證明;
(四)與拆遷人簽訂的《拆遷事務辦理協議》及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對拆遷總費用的審核意見書;
(五)拆遷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應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六)拆遷安置房落實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有效期為4個月。超過規定時間仍未完成拆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在期滿10日前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續期,一次續期不得超過3個月。拆遷項目結束后,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報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
第十七條拆遷實施單位在領取《*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不低于拆遷費用總額的30%資金先行支付給拆遷安置房建設方,作為拆遷安置房建設的啟動資金,并與拆遷安置房建設方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八條拆遷實施單位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須經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發《*市征地房屋拆遷上崗資格證書》,取得資格后方可上崗從事征地房屋拆遷工作。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下同)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下同)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拆遷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
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屬于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征地公告后,突擊建設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拆遷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被拆遷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一處住房的認定,以一個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一個房屋產權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且獲得的貨幣補償款低于供應該項目最小套型拆遷安置房總價的,拆遷實施單位應按照以基準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拆遷安置房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住宅房屋實行統拆統建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拆遷人在此基礎上,應當增加拆遷補償款總額的25%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包干使用,專項用于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統拆統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拆遷人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統拆統建的新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辦事處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非住宅房屋拆遷,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二)拆遷具有區域功能性的學校、醫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1.5倍計算,拆遷人不承擔另行復建責任。
(三)拆遷營業用房,其設施搬遷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款2%給予補償;拆遷非營業用房中的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給予補償;拆遷其他非營業房屋的設施搬運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款4%給予補償。
(四)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于營業用房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的補償;屬于非營業用房的,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5%補償。
(五)拆遷非住宅房屋,對拆除后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的設備的補償,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測算,征求拆遷人意見后,報所在區政府審定。
(六)被拆遷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實施單位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其中,對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補償,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出租協議對前款所述的損失補償有約定的,由雙方按協議約定處理;雙方沒有出租協議或出租協議對之未約定的,由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貨幣拆遷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
(二)統拆統建的,按住宅房屋統拆統建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
第二十六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或統拆統建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拆遷人的原房有裝修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支付裝修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提前搬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獎勵費,其標準和期限參照同時期市政府公布的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
提前搬家獎勵費以一個產權戶為單位核計,一個產權戶的認定,以一個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一個房屋產權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同一項目按搬遷先后順序參加選房。
第四章拆遷安置房申購
第二十八條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實施產權調換的,其可申購面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時,購房款由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且必須在購房款總額內申購拆遷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補償費用和被拆遷人其它自有資金。
(二)每產權戶可申購拆遷安置房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每產權戶認定以一個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一個房屋產權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因同一戶籍家庭人口較多、住房特別困難等原因,確需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面積進行申購的,必須經拆遷實施單位審核同意,并報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批準。每產權戶被拆遷人申購面積人均最多不能超過30平方米,總申購面積不得超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戶籍家庭人口為征地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并在他處無住房的人員。該部分人員由被拆遷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組證明后經拆遷實施單位審核產生,并在被拆遷人所在村組公示5天,無異議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數計算。
(四)被拆遷人必須同時滿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條件,申購拆遷安置房。
第二十九條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實施產權調換的,其購房款支付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拆遷人按所購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為基礎支付購房款,該款項由拆遷實施單位從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款中直接支付給拆遷安置房建設方,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款如有結余的,由拆遷實施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
(二)因房屋樓層、朝向等原因產生的拆遷安置房價格差異,由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房選房時與拆遷安置房建設方結算,多退少補。
(三)因房屋結構、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遷人實際購買的拆遷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可申購面積的,或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經批準超面積申購的,被拆遷人按照下述標準支付超面積的購房款:
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內的,超面積部分按所購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計算購房款;
超出面積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積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積)按所購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上浮50%計算購房款。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實施產權調換的,其申購的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1)被拆遷人必須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和戶籍證明材料,并如實填寫《*市拆遷安置房申購表》,報拆遷實施單位審核;
(2)拆遷實施單位應對被拆遷人提供的申購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按項目匯總明細,附具相關材料,報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審查;
(3)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審查后,符合條件的,發放《*市拆遷安置房購買通知書》,由拆遷實施單位交被拆遷人作為選房憑證,同時,拆遷實施單位應按項目匯總明細,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三十一條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國土資源局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三十二條裁決前,當事人均有調解意向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經調解,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終結裁決;調解不成的,裁決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經書面通知拒不參加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拆遷實施單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辦理第十二條所列事項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侵占、挪用、截留拆遷補償款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破壞征地房屋拆遷工作,妨礙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執法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拆遷實施單位未取得《*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擅自實施拆遷的,擅自擴大批準范圍實施拆遷的,擅自超過批準期限實施拆遷的,或未按規定公告實施拆遷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相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拆遷實施單位未按規定及時支付拆遷安置房建設啟動資金的,拆遷安置房建設方未按約定要求建設和交付拆遷安置房的,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拆遷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拆遷補償安置,不得發生違規分戶、虛報人數、克扣補償、超標補償等行為,否則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不得偽造、涂改有關權屬證明文件,不得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拆遷補償款,一經查實,退回多領取的拆遷補償款,取消超面積的拆遷安置房,并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除購房補償款外,按照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寧價房〔2004〕61號、寧國土資〔2004〕92號)文件規定執行,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供應拆遷項目的拆遷安置房位于現有繞城公路以內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按供應該項目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70%確定;供應拆遷項目的拆遷安置房位于現有繞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按供應該項目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80%確定。
統拆統建的房屋補償費按寧價房〔2004〕61號、寧國土資〔2004〕92號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補償費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在職職工因征地房屋拆遷搬家,憑拆遷實施單位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兩天公假。
第四十五條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購房款中拆遷補償款部分可以免繳契稅。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涉及的術語,按下列規定解釋:
拆遷人,是指征(用)地單位。
拆遷實施單位,是指各區政府指定的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工作的具體部門。
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營業用房,是指服務對象接受服務,直接用于商業活動的房屋,包括金融、娛樂、餐飲、服務等類型的房屋。
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類型的房屋,包括工廠、站場碼頭、倉庫堆棧、辦公、學校、醫院、福利院、公共設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領取《*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通知書》,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已開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但尚未全部完成的項目,按原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政策實施,直至完畢。
已領取《*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通知書》,但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尚未開始簽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項目,需重新換領《*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并按本辦法實施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本辦法實施后新實施征地房屋拆遷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組織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主題詞:農村、征地、拆遷、措施
中圖分類號:G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城鎮建設快速發展,城市框架不斷拉大,給地處城郊結合部的農民生活和經濟條件帶來了新變化、新提高。全國各地對土地的征用越來越多,拆遷難度也隨之越來越大。土地問題成為農村中矛盾頻發的焦點,其中尤以土地征用問題比較突出。很多拆遷人不得不將大量的精力和時間消耗在拆遷工作上,少則一年半載,多者三年五年。使得征地和拆遷稱為“天下第一難”,備受各方關注。
拆遷難的原因比較復雜,有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經濟發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同時還有許多現實的具體原因。結合筆者在臨安市泥山灣村、玲瓏村、橫潭村等多個村鎮十多年的拆遷安置工作,認為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導致征地拆遷工作困難:
一、城鄉二元土地管理體制所致 。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分國有土地所有制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兩種形式。城鄉二元土地管理體制,在現實中產生了諸多問題。農村土地征用和拆遷的結果是土地所有制性質的變化,農民因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作為“農民”身份的依據,意味著融入城市社會的開始。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質上意味著城郊鄉村社會的拆除,是鄉村城市化的開端。從表面上看,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是拆除了城鄉間的隔離墻,拉近了農村和城市的距離,但實質上卻集中和突出暴露了城鄉“二元”土地管理體制的矛盾。在“農民” 完成向“市民”身份轉化的長長鏈條中,要完成這個過渡,在中國的各項法規缺失、各種社會保障極不健全的情況下,拆遷難是自然的。一方面,城鄉“二元”體制的某些歷史遺留問題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凸顯出來,如由戶籍制度引起的“農嫁居”問題、子女上學問題等;另一方面,農民并沒有因征地和拆遷變成真正享有5大福利保障的市民,而是淪為既非農民又非市民的“邊緣人”,這在城鄉結合部表現得尤為突出。拆遷矛盾突出的地方,幾乎都是城鄉結合部,有的甚至就是“城中村”。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目前農民多數屬于低文化、沒資金、沒技能的弱勢群體,特別是一些中年農民,適應不了現代企業的管理和技術的要求,盡管有的人可以到企業中做一些非技術性的重體力勞動,但隨著年高體弱,會逐漸喪失勞動能力而論為無業人員。雖然說,引進企業后,能帶動周邊第三產業的發展,將為失地農民提供很好的就業機會,但并非所有失地農民都能夠參與到這一產業中去,還有相當部分的農民因缺資金或不懂經營等因素制約而長期失業。農村拆遷難,重要的是沒有了衡量身份標準的土地。因此,集體土地征用和拆遷難實質上是城鄉“二元”土地管理體制瓦解前的陣痛,是農民對被人為地分為“農村人”而區別于“城市人”并享受不平等待遇的吶喊。 二、土地征用程序不規范、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我國土地征用現有程序的規定僅是針對土地的保護,沒有體現出對農民權利的保護。政府在征用農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土地被征用的過程中農民和集體被剝奪了一切權利,完全處于任人宰割的地位,從土地征用的決定到爭議的解決完全聽任行政部門的命令,土地征用方案和安置方案均在批準之后才公告,這時農民不管有何理由,都不會 影響 征地方案的實施。另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征用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用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用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這種制度安排,給征用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用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
三、政府擔當雙重角色,造成“仲裁人”缺位,協調機制缺失。從各地的情況看,由于農村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政府直接擔當“受益人”和“拆遷人”,拆遷是為了土地出讓,土地出讓的所得主要歸地方政府所有,因此當房屋拆遷補償出現矛盾,農民新村建造出現質量問題時,政府無法居間調和。
四、補償方式單一,片面強調貨幣化,同時,補償方標準不合理偏低。當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自謀職業。這種方法操作簡單,只要按法定標準計算安置費用,造冊發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實際上,貨幣安置雖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暫時生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征地工作順利進行,卻難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雖說有些地方在征地時,為失地農民購置了失地農民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部分問題,但由于目前的現狀,僅有的一點保險遠未能解決失地農民生存養老存在的問題。農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謀生手段,加上農民自身的理財能力和投資能力偏弱,就會坐吃山空,長遠生計沒有著落,終將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現行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價格是依據多年以前的市場物價水平制定的,已不適應現在的市場物價水平,同時補償價格的組成也不是很科學、合理,能不能完全重置。農戶對此意見很大,反響強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地拆遷的工作難度。比如征地工作中最難得墳墓遷移工作,個別地方的補償標準還是2000年制定的,農民搬遷一座墳墓僅能得到450元的補助,而遷一座墳所花費的人工及費用遠遠不止這點,特別是大家族的祖墳,僅僅遷墳時族人吃飯的錢都要幾萬,更不要說其他費用。而同時,征完的土地,拍賣的價格往往是村民所得征地補償款的十倍、二十倍甚至更高,巨大的反差,給村民造成上當受騙的感覺,最終導致征地拆遷一次比一次。
五、被拆遷戶博弈個人利益與拆遷執行者時間成本導致拆遷政策前緊后松,造成“好人吃虧,惡人占便宜”的局面。在目前的市、區、鄉、村四級機構中,村委干部的行為往往對拆遷工作起著直接的作用。集體土地的征用和村民房屋的拆遷又大多是在一個熟人社會里進行的,當地基層干部或其他鄉鎮(街辦)甚至少數上級領導干部的家庭或親朋好友很可能就是被拆遷人,工作壓力、熟人關系、自身利益交織在一起,任何向基層干部及關聯方利益的微小傾斜,都有可能給其他拆遷戶授之以柄,成為其他拆遷戶要挾獲取個人更大利益的籌碼。雖然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準,但因具體情況復雜且有的補償標準本身就有一個浮動范圍,所以拆遷方一般對補償標準都設有一個可操作的彈性空間。而由于歷史原因,對于農村集體土地而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合法權屬的登記管理,不夠嚴格,征地拆遷中常出現手續不全現象,情況較為復雜,而是否認定相關權屬將直接影響補償利益,如有的拆遷戶有土地使用權手續,無房屋建造合法手續,有的只有房屋建造手續,而無土地使用權手續;還有一些村民住戶翻建的房屋,雖然按規定規定履行了審批手續,但在翻建時擴大多建的情況較多等。這部分的不確定性和難界定的現實,往往會造成彈性空間無尺度放大,將直接引發農民的攀比和悔約,引發拆遷難。小部分被拆遷戶片面強調個人利益,常常有意刁難和從中作梗。這部分人,人數雖少,但“本事”和“能量”很大,甚至能呼風喚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與拆遷放博弈,而拆遷方往往從自身的角度考慮,工期、進度、市場等等,特別是近幾年企業資金鏈普遍緊張的情況下,拆遷方往往處于真真的弱者,息事寧人,提高補償,一個個生生的例子使得先拆虧后拆賺的理論大肆流行,導致拆遷工作難以實施。
六、易發生群體性糾紛和暴力對抗事件 。 農村集體土地拆遷戶文化水平總體不高,法制意識相對較低,發生拆遷糾紛后,易發生和暴力對抗糾紛。我市其他區在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工作中,曾出現集體臥軌等惡性事件,特別是對違法建筑的拆除,矛盾更大。
存在以上問題,產生的原因十分復雜,既有機制的原因,也有體制的因素;既有執法力度的問題,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問題。
基于目前工業化、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因此,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時間內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認真做好征地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積極服務于各類建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同時又要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解決好農民的長遠生計,保持社會的長治久安。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未修改完善的情況下,要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征地中的這些問題,關鍵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筆者認為可以從這幾個方面入手解決:
一、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待征地農村居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劃嚴格實施建設,職能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絡,理順人戶分離關系,防止有人多處批地,多頭建房,堅決剎住違規占地建房之風。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依法收回承包權。堅持規劃先行,著力進行農村環境整治、舊村改造、新村建設。
二、建立征地、拆遷、安置一體化的科學工作機制。從政府層面整合行政資源的綜合力量,運用行政、法律、經濟、宣傳等手段,實行統一計劃、統一政策、統一征地、統一拆遷、統一安置、統一管理。按照政、事、企分開和責、權、利統一的原則,深化市、區聯動、部門配合的征地機制,充實、明確政府及各部門在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的職責,建立征地、拆遷、安置一體化的運行機制。
一、基本情況
自年以來,柞水縣因西康鐵路、西柞及柞小高速公路建設、小嶺工業區大西溝鐵礦開發和旅游項目建設等重點工程征地2236.9畝,涉及5個鄉鎮14個村48個組,涉及農戶4169戶,15187人。分別占全縣總戶數、總農業人口的10.5%和11.2%。其中完全失地397戶1347人;部分失地233戶8537人。失地農戶生活困難的446戶1575人。一是國家建設征地。比如鐵路、高速公路途經乾佑河沿線4個鎮,征地最多、農民失地最嚴重的沙坪村現有人口884戶2740人,因鐵路及新城開發等失地農民達505戶1884人,人均土地不足0.17畝。二是城鎮建設征地。如新城區建設占土地1560畝,使884戶2740人失去了土地;羅莊村小城鎮建設征地23.23畝,致使16戶群眾全部失地。三是企業占地。如大西溝鐵礦開發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前后占羅莊村土地124.7畝,加之其它建設用地,人均耕地不足0.03畝。四是旅游開發占地。旅游項目較多的營盤鎮,正在開發的龍王溝等項目占耕地717畝,涉及108戶301人。五是工業園區占地。由于園區建設,有的村民小組人均土地不足0.1畝。六是移民搬遷占地。遷出地棄耕撂荒土地,遷入占用土地等等。為了妥善保障失地農民的正常生活,柞水縣以維護農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以發展為前提,以再就業為核心,以貨幣安置和社會保障為底線,逐步建立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安置模式,實行多種途徑安置,促進失地農民就業,有效減小失地對農民生活的影響。
(一)宣傳教育,轉變失地農民就業觀念。把轉變失地農民的就業觀念作為安置失地農民的首要問題來抓,結合縣域實際,著重從經濟發展思路、產業調整方向、當地發展前景、個人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好思想工作,推動群眾轉變就業觀念。同時,積極組織實施“陽光培訓工程”,聘請專業人員開展建筑、餐飲、勞務輸出等知識講座,舉辦涉游服務、勞動技能等創業培訓20余期,參訓人員1000余人,提高了失地農民的勞動就業能力。目前,失地最嚴重的乾佑河流域4鄉鎮50%農民能抓住西柞高速公路開通良機,積極從事服務業,興辦農家樂、加工豆制品和經營土特產品銷售等,90%受訓人員已經實現轉行,并獲得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
(二)嚴格管理,保證征地補償費足額到位。征地補償政策落實,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柞水依據當地實際,以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為目標,落實相應補償措施。一是科學制定補償規定。征地前將土地、青苗、房屋、林木、附著物等財產的賠償標準和相關政策全面向群眾公布,給農民吃下“定心丸”。綜合考慮地理位置、農業產值、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升值潛力等因素,按市場價逐步提高了土地補償標準。柞小高速征用乾佑鎮石鎮村專業菜地,多方與建設方協調,補償費由每畝1.8萬元提高到3.9萬元,僅此項為該村爭取補償費600余萬元。二是實行集中安置。安居才能樂業,只有把拆遷戶的住所解決好,失地農民才有心思發展家庭經濟。我們實行集中統一的住宅小區安置,由城建、國土部門提前介入,做好規劃設計,并依據當地主導產業,鼓勵實施長效致富項目。比如柞小高速公路建設拆遷中規劃了6個集中安置點,統一配套小區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同時引導群眾發展“一村一品”,穩定失地農民生活。
(三)強化培訓,增強農民就業能力。采取政府牽線搭橋,設立勞動就業服務平臺,把勞務產業做大做強,拓展失地農民就業空間。勞動、扶貧等部門當好媒婆,走出去主動與外省用工單位聯系,把失地農民作為重點對象實施勞務輸出,確保其獲得能夠就業。年以來,每年組織“春風行動”大型用工招聘會,動員失地農民進城入企務工,成功安置就業500余人。設立失地農民職介服務窗口,免費為失地農民進行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成功指導就業300余人。每年組織失地農民赴疆拾棉3000余人,僅此項人均每年增收1000余元。
(四)就業扶持,加快失地農民轉移步伐。加快失地農民的就業轉移步伐,保證農民“失地不失業”顯得尤為重要。為此,不斷探索失地農民轉移途徑,切實加快“農民變民工變職工變市民”步伐,建立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為失地農民就業搭建服務平臺。堅持“政府引導、統籌規劃、創新機制、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了信息平臺和中介平臺建設,成立了由縣就業中心、鄉鎮社保所和村委會組成三級勞務信息網絡,提供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培訓介紹、就業認定、檔案管理、保險辦理等“一站式”就業服務,初步形成了市場導向、政府調控、運行規范的農村勞動力就業新機制。
(五)抓政策落實,擴大保障渠道。縣上制定優惠政策,積極扶持失地農民就業。堅持以“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方針,以縣勞動力就業培訓服務中心為依托,以其他部門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為輔助,不斷拓展培訓機制,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提高農民工的各項技能,在發展農家樂、就業安置等方面,給予失地農民稅收減免、證照辦理等優先優惠政策,調動失地農民積極性,促其發展新產業,彌補失去土地的收益,確保生活水平不下降。
(六)計劃征地,有效保護土地。堅持利用與保護并重,把節約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規范征地程序放在重要位置抓緊抓好。一是規范征地報批手續,嚴格按批準計劃供地。二是嚴管土地資源。嚴格保護農民經營土地的合法權益,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嚴守界定征地范圍,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嚴格按建設項目、產業政策、用地定額指標等要求供地。三是加強監督檢查。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聯手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侵占、截留、挪用、拖欠、擠占土地補償費等嚴重侵犯農民利益的行為,確保“陽光操作”,專款專用于失地農民補償。
從全縣情況看,失地農民抓住“兩路”建設和礦區工程建設,用足用活各項政策,利用征地補償費經商、房屋出租、興辦農家樂、勞務輸出等,一改土里刨食”,轉變為經商戶,收入增加明顯,從征地前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在600-700元,提高到2006年底1500-1700元,是征地前的2.5倍多。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被征地農民73%的群眾生活未受到影響,生活水平未降低。但還有少數失地農民因安置途徑狹窄、謀生技能差等原因,導致無直接經濟來源,生產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響。一是安置辦法滯后,就業率不夠高。當前,安置失地農民主要采取貨幣補償的辦法安置失地農民,而安置標準相對低,失地農民獲得安置補償費少,并且一次性發放的安置補償費,數目畢竟有限,如沒有新的收入來源,坐吃山空,生活難以保障。實踐證明,這種安置方法難以有效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活問題。二是部分失地農民就業技能差,轉型就業困難。耕地目前仍是農村群眾生產生活必需的生產要素,失去土地就喪失了最基本生活的物質基礎。大量耕地被征用后,對于部分一直以種田為主的農民來說,沒有其他技能謀生,生活就會陷于困境。據調查,全縣有10%的農民失地后情緒低落,部分思想閉塞、年齡偏大的失地農民就業難有門路,僅靠征地補償費難以維持生活。還有20%的失地農民靠打零工維持生活,生活并不富裕。三是失地農民培訓途徑單一,就業保障機制不到位。各鄉鎮農技校由于師資力量薄弱、培訓經費缺乏等原因,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對失地農民培訓的效果不明顯。我縣目前最大的培訓基地——柞水職教中心而言,目前僅有農林專業技術人員3人,養殖專業技術人員4人,師資力量十分有限。加之財政困難,培訓經費嚴重缺乏,失地農民培訓所需的教學器材、儀器、基礎設施等配備滯后,難以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培訓需求。四是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健全,失地農民生計長效保障無著落。由于當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面小、標準低,失地農民沒有完全納入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部分失地農民自身“造血”能力差,就業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和子女上學也面臨較多困難,扶持優惠政策較少,項目資金不足等諸多問題,未能形成長效的失地農民保障機制。
三、幾點建議
(一)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益分配機制。由于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主體資金來源于土地價值,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高低,直接決定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高低。這就要求改進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充分考慮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功能、就業與發展功能、社會保障功能等因素,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以土地市場價格為基礎,科學合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提高失地農民失地收益。
(二)加強失地農民技能培訓。各級應把失地農民技能提高放農村工作的重要位置,經常研究新情況和解決新問題,加強對農民的基本素質教育和勞動技能教育培訓,從思想、職業道德、擇業觀念、文化素質和技術技能等方面教育,使他們認真克服多年積淀的舊習氣,樹立競爭意識、市場意識,增強自我致富的能力,盡快拓展增收渠道,增加實際收入,確保生活水平不斷得到提高。
(三)努力形成強大保障合力。相關部門應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形成強大合力,打好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總體戰。如國土部門負責征地、拆遷的補償方案、土地復墾等項目實施等。城建部門落實好失地農民的住宅小區規劃和建設。勞動部門負責加大失地農民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促進就業。民政、社保、保險等部門負責失地農民的社會救濟、養老保險等,確保生活不出問題。扶貧、農行、信用社要積極制定和落實失地農民的產業扶持優先優惠政策,落實扶持項目資金等,推動失地農民發展新的產業。財政、審計、紀檢負責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管理、使用、發放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高效。通過發揮各方面綜合作用,為失地農民安置創造良好的環境。
(四)逐步健全社會保障機制。一是積極探索和建立失地農民社會救濟和保障體系。對失地農民中喪失勞動能力的特困戶、五保戶,由民政部門列入救濟對象實行救助,列入低保范圍予以保障。對人均土地過少的農民家庭,可由關統一辦理“農轉非”手續,享受城鎮居民就業安置、低保、子女上學等待遇。二是要逐步建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由社保、保險等部門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降低“門檻”,降低繳費比例,降低繳費基數,予以保障。對年齡偏大的優先投保,資金來源可采取政府土地收益中撥補一點,土地征用補償費中抵扣一點,失地農民自己繳納一點的方式來解決。三是要重視解決失地農民的醫療問題。衛生部門可選擇失地鄉村深入開展農村合作醫療改革,擴大失地農民基本醫療保障范圍,使其病有所醫。
一、“城中村”現狀
城關鎮轄區內共有18個“城中村”,這些“城中村”違章建筑普遍存在,土地資產流失嚴重,居住環境極差、公用基礎設施薄弱、人口構成多元化、治安狀況堪憂、計劃生育難、火災隱患大、村民綜合素質、轉變生活習慣跟不上等等。以上這些都是城市管理和新建設必須根治的問題,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從源頭上治理臟、亂、差,是建設和長遠發展的一個根本性措施。
二、“城中村”改造面臨的問題
(一)拆遷補償問題
1、違章建筑的認定問題。“城中村”違章建筑具有普遍性,若承認其合法,給予相應補償,必然引發新的違章建筑浪潮,加大城市管理難度和增加拆遷成本;若認定其違法,則強制拆遷難度大,必然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2、拆遷補償模式問題。根據調查,大部分村民樂意接受異地安置或回遷安置,不愿接受貨幣補償,這給開發“城中村”帶來巨大的改造成本和風險,令開發商望而卻步,對參與“城中村”改造失去積極性。
(二)村民社會保障體系問題。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是廣大農民最大的后顧之憂,如何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給失地農民一顆“定心丸”,是能否完成好“城中村”改造的關鍵。
(三)“城中村”改造操作模式需進一步探討。“城中村”改造需要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誰主導改造,如何操作還需進一步探討。
(四)相關政策措施不完善。“城中村”改造后的供地模式、規劃設計要求等相關政策不完善,使得“城中村”改造沒有明確的目標,不能很好地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
三、“城中村”改造的幾點建議
(一)政府主導,做好拆遷補償。
1、對違章建筑只給予補助,體現違章無利可圖。由于“城中村”違章建筑具有普遍性,可兼顧拆遷成本和維護社會穩定,體現有法必依的原則,對違章建筑只給予補助,補助額不大于建筑物成本。
2、加強異地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拆遷補償模式的研究。把外地“城中村”改造的先進經驗和實際做法揉和到具體操作過程當中去,積極加強對各種補償模式的研究,對“城中村”的改造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建立健全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健全:
1、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費用支配機制。征地補償費應作為農民養老的主要保障,可將此部分資金實行多元化投資,用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其他合理的投資,確保資產增值。
2、建立醫療、養老社會保障機制。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尚未立法,各項制度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建立失地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其資金籌措可以按國家、集體、個人都出一點的思路進行解決,初步建立起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3、就業是失地農民最好的保障。聯合有關部門,有針對性的建立教育培訓保障機制,重視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加大以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提高失地青壯年農民轉崗就業能力,建立多層面的縣、鄉(鎮)、村三級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體系,使失地農民充分就業。這既提高了村民綜合素質,又保證了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積極探索“城中村”改造操作的新模式。
“城中村”改造應以政府主導,統一規劃設計,以市場運作為主要模式,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不斷探索“城中村”改造的新模式、新辦法。
一、1—6月份工作
(一)培訓就業工作
安置就業12500人,完成全年指標的55%。其中,失業人員就業6456人,完成全年指標的56.9%,失業青年就業650人,其他失業人員就業5394人。失業人員穩定就業5780人,完成全年指標的51%。失業人員創業式就業786人,完成全年指標的52.4%。全市實有登記失業資源7180人,登記失業率為2.84%。
培訓各類人員6709人,完成全年指標的63.3%。其中,失業人員培訓2540人,完成全年指標的53%;農村勞動力培訓2950人,完成全年指標的51%;其他人員培訓1219人。職業技能鑒定1800人,完成全年指標的51.4%。
1.統籌發展,強化責任。落實《就業促進法》,努力創造公平就業、充分就業的良好環境。圍繞全市經濟發展、三園、四區建設和“兩個產業集群、六大產業基地”發展壯大,抓住重大項目開發、招商投資和“軸承之都”建設的機遇,為打造新型工業城市和新的經濟增長極,切實承擔起勞動保障部門的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擴增就業崗位,凈增就業崗位近2萬個。
2.發揮就業安置主渠道作用,廣泛介紹就業。強化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就業安置主渠道作用,為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等求職者提供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咨詢、職業介紹等一條龍服務,開展一站式辦公。加大企業用工信息收集力度,增加就業信息保有量,信息3380條,提供崗位29030個。堅持就業洽談的長效工作機制,舉辦用工洽談會23次,用工信息1988條,提供崗位21174個,有5960人次與企業達成就業意向。拓寬勞務輸出渠道,加大與開發區等經濟發達地區聯系,挖掘域外就業信息,向外輸出就業1020人次。
針對就業結構性矛盾突出,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機械加工型企業招工難的實際,創新舉措,破解企業用工難題。一是與企業建立聯系機制,實行空崗報告制度。建立企業資源登記臺賬,為企業提供針對性、有效性的職業介紹服務,并與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機構聯系,為企業開展委托培訓。二是建立企業招聘信息定期制度。對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收集到的用工信息,通過勞動保障平臺網絡進行宣傳,擴大企業用工信息的覆蓋面。三是主動為企業服務。與市外、省外就業服務機構建立橫向聯系,“走出去”到人力資源充足的地區,如內蒙古、黑龍江、吉林等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用工信息,吸納外地勞動力。與朝陽北市建立幫扶就業聯系點,為用工短缺企業招聘適宜勞動者。3月份,到凌海市幫助企業招工,在錦州人力資源市場舉辦了瓦房店市招聘企業專場洽談會,收到良好效果。
3.以活動為載體,開展就業援助。先后舉辦了以“就業援助進家入戶,幫您解決就業困難”為主題的就業援助月活動,援助就業134人;以“開展就業服務,傳遞就業關懷”為主題的新春首場招聘洽談會;以“服務進城務工,幫助就近就業,扶持返鄉創業”為主題的“春風行動”,有775名農民工與企業達成就業意向;舉辦了“迎五一大型用工洽談會”,有123戶企業提供用工崗位3414個。
4.突出政策扶持,營造就業環境。籌集和使用再就業資金2412萬元,減免稅費112萬元。認真審核,規范程序,全面落實“4050”、“4555”靈活就業失業人員社保補貼政策,嚴把社保補貼資金支付關,為32158人次支付社保補貼3149萬元。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力度,實行上崗人員考核制度,嚴把公益性崗位入口關,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在安置大齡困難群體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支付2167名公益性崗位人員崗位工資和社保補貼2404萬元。
5.推行“普惠制”培訓,提升勞動者素質。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以提升勞動者技能水平為方向,圍繞“軸承之都”建設和區域經濟發展需要,重點推行以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為內容的特別免費培訓計劃,在確保培訓質量的前提下,努力使培訓內容貼近市場、培訓機構貼近基層、培訓手段貼近群眾。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勞動者轉變擇業觀念,樹立培訓意識,增強技能水平,積極參加培訓。加強對職業學校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合理設置專業,增加培訓設施,提高師資水平,夯實培訓體系。同時,開展“陽光工程”,提供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共培訓7個專業的農村勞動力2950人。
(二)社會保險工作
1.強化基金的征繳,確保支付。征繳社會保險費39873萬元(其中,征繳企業養老保險費19021萬元,完成年計劃的45%;工傷保險費565萬元,完成年計劃的40%;生育保險費179萬元,完成年計劃的40%;失業保險費1177萬元,完成年計劃的56%;征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6758萬元,完成年計劃的75%;工傷保險費97萬元,完成年計劃的57%;生育保險費140萬元,完成年計劃的77%;失業保險費676萬元,完成年計劃的67%;征繳醫療保險費11260萬元,完成年計劃的59%),完成年計劃的64%。
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67030萬元(其中,支付企業養老保險金40419萬元,工傷保險金39
文秘站:5萬元,生育保險金137萬元,失業保險金390萬元;支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12163萬元,失業保險金277萬元,生育保險金17萬元,工傷保險金50萬元;支付醫療保險金13182萬元),連續12年實現5萬余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2.做好社會保險參保擴面。創新工作思路,挖掘擴面潛力,規范業務操作流程,簡化程序,方便參保人員。目前,企業養老保險參保90124人,工傷保險參保76734人,生育保險參保59334人,失業保險參保39600人。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11543人,參加失業保險11391人,參加生育保險14249人,參加工傷保險14418人。醫療保險參保208458人(其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42498人,參保率為99%)。
受理工傷認定申請275件,結案237件,受案率和按期結案率為100%,做出工傷認定275件。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一是從4月1日起,實施《大連市城鎮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將全市城鎮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現了城鎮養老保障制度的“全覆蓋”。采取部門聯動,有力地推進了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審核、參保、繳費和兌現待遇等工作。有1000人辦理了參保手續,700人繳納養老保險費790萬元,為565人支付養老金15萬元。二是把好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關,做好被征地農民和“農轉城”人員社會保障工作。依據《瓦房店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上報被征地保障材料8份,總征地面積23公頃,耕地13公頃,涉及失地農民128人。三是做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前期準備工作,測算、分析、論證等。四是從4月1日起,實施《大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大連市級統籌,我市居民享受大連市城鎮居民醫保相關待遇。大力宣傳城鎮居民醫保政策,做好市級統籌的分析、測算、論證工作,做好信息數據的結轉。
4.做好退休人員核準和增加待遇工作。核準退休1680人,人均養老金1420元。辦理審核死亡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178人。為50476名企業退休職工調整養老金待遇,月人均增加養老金117元;為905名事轉企五年過渡期人員月人均增加94元。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為1364元。
5.完善政策,提高待遇標準。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行調整,先后降低換瓣術、射頻消融術、安裝心臟起搏器、體內放置支架的自負比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由3萬元調整為5萬元,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25萬元。提高肝移植術后門診抗排斥用藥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和報銷比例。啟動30種慢性病補助待遇,全市有8243人享受慢性病補助待遇。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病種及單病種人次費用結算標準,將急性毛細支氣管炎等4種未成年居民單病種按普通病種人次費用結算標準結算醫療費用。
6.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安全運行。經辦機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月報制度、投訴舉報制度等,按規定在銀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專戶,設立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具有專業技術水平的管理人員。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編報及時、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各經辦機構在6月份實現社會保險基金自查,并將結果上報。
7.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平穩運行。全市有592030人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含低保、五保16815人),參合率為農村常住人口的99.3%,超額完成大連市規定的99%的參合任務指標。應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9472萬元,到位3552萬元。參合農民有33206人次住院就醫,支付住院醫療費補助4556萬元,人均補助1372元。同時,從4月1日起,提高新農合住院補償限額,年累計封頂線由原5萬元提高到6萬元。
(三)勞動關系工作
1.做好仲裁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接待政策咨詢3800人次,處理來信來訪15件,承接市政府交辦復查事項9件,事項按期辦結率為100%。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97件,不予受理26件,按期結案率為100%,為當事人追索經濟損失200余萬元。推進勞動關系調處進街道社區工作,成立了街道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社區成立了協調小組,規范了工作流程,并對全市375名協理員、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實行持證上崗。
2.做好勞動工資,加強合同管理。加大《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宣傳,開展“雙合同月”活動,認真做好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以及建立勞動合同卡片、臺賬工作。發放勞動合同文本3萬多份,10戶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涉及職工13136人。全面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實現勞動用工動態管理,指導用人單位建立用工名冊,并指導企業進行微機錄入。有494戶企業實現勞動用工備案,涉及職工44083人,為建立健全勞動保障數據庫打下良好基礎。做好職工檔案管理的指導、審查和驗收工作,審查職工檔案421份。貫徹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加強宏觀調控,建立完善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機制和工資指導線制度。同時,配合李官鎮、經發局、
財政局等部門,積極做好華銅銅礦所屬集體企業職工和混崗職工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退休人員非統籌費、社會保險費等相關數據的認定、測算、匯總、上報工作,并順利發放集體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所需經濟補償金。3.強化勞動監察,保護勞動者權益。日常巡視檢查用人單位287戶,完成年計劃的71%。資料審查851戶,完成年計劃的100%。處理投訴舉報93批次,參與處理突發事件4起,為1385名勞動者追討工資1417萬元。立案9件,投訴舉報案件依法受理和按期結案率均為100%。開展專項檢查3次,責令27戶企業補簽勞動合同2600份;社會保險費追繳專項檢查用人單位13戶,追繳社會保險費103萬元;開展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檢查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21戶。
二、存在問題
勞動者技能素質水平與企業用工需求不相適應的就業結構性矛盾突出;勞動保障平臺建設有待于進一步加強,鄉鎮勞動保障平臺建設滯后;失業人員就業不穩定,大齡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困難;培訓覆蓋面小,持證上崗率低,職業技能鑒定率低;培訓投入不足,培訓起點不高,中高級職業技能人才培訓能力有待加強。社會保障體系還有待于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險工作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城市化和就業方式多樣化的壓力,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勞動者和外資企業參保意識不強,擴面工作還有薄弱環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未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基礎薄弱,勞動關系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協調機制還不健全,一些法律法規還沒有得到較好落實,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依然存在。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培訓就業工作
1.加大職業介紹力度。一是以全市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為契機,加大崗位信息收集力度。二是創新工作思路,實行兩個“走出去”,建立兩個“基地”。即,走出去深入轄區內企業,與企業定期聯系,建立就業安置基地;走出去到市外、省外其他地區招聘適宜勞動者,建立勞動力供給基地。三是提高就業服務質量,提供企業用工登記、勞動者求職登記對接平臺,開展一站式服務,提升職業介紹對接成功率。四是推行就業服務效率優先,開展協約式服務,實行就業服務工作制度化。五是發揮勞動保障平臺的基礎性作用,送人上崗、送崗到人,提升就業服務工作水平。六是豐富活動形式,創新活動載體,提高服務質量,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針對性、有效性的就業服務。
2.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把握工作重點,營造創業式就業氛圍,開展創業扶持,以創業促進和拉動就業。籌集再就業資金,落實就業扶持政策補貼配套資金。落實稅費減免等政策,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加大公益性崗位管理力度,強化公益性崗位審查和定期檢查機制,確保就業困難群體歸零。
3.建立培訓就業聯動機制。推行“深入社區送培訓、建好基地辦培訓、發展訂單抓培訓”的模式,按照勞動力市場用工需求合理設置培訓專業,建立培訓、就業的聯動機制,實現培訓與就業的良性互動,提高失業人員就業能力,增強就業穩定性。建立基地、訂單、培訓、鑒定、就業“五位一體”的新模式,堅持把“招進來、教技能、安排好、送一程、常聯系、解憂難”作為就業培訓工作的發展模式,實現培訓效益由數量向質量轉變。建立學員臺賬和跟蹤就業臺賬,準確掌握培訓成果。
(二)社會保險工作
1.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擴面。做好下半年基數調整,做好個體繳費和銀行代扣業務的銜接工作。發揮聯動機制作用,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核力度,對應繳未繳企業通過稽查費基和參保人員等方式,做到應收盡收。7月份,按照大連市的安排和部署,認真做好參保繳費企業移交地稅征收工作,力爭一次全部交清。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將符合條件的群體全部納入參保范圍,擴面重點是城鎮無保障老年居民、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等。
2.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推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審核、參保、繳費和兌現待遇等工作,積極爭取成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逐步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連市級統籌,適時調整相關政策。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重點是好新華村“農轉城”工作。
3.做好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重點做好每年兩次的養老待遇認定工作,對居住在外省市的離退休人員實行養老金外郵工作。加強對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經辦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進一步豐富社區文化生活。
4.完善工傷認定制度。規范認定程序,嚴格執行會審制,從源頭遏制認定工作隨意性;宣傳貫徹國務院《工作保險條例》和《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確保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5.加強基金監管。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制度,堅持日清月結。加強和完善與銀行的交接款程序,嚴格簽字程序,按照嚴格管理,層層負責制度,確保收支基金安全。
6.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積極探索實踐住院人均費用管理結算辦法,嚴格控制醫療機構“不合理檢查、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收費”問題,切實減輕農民的醫療負擔。改進監管手段,嚴格規范醫療行為,加大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確保新農合工作在規范、有序中健康發展。
(三)勞動關系工作
1.仲裁工作。要落實責任制,重點做好重信重訪專項治理和復查復核工作,提高辦結率、息訪率和滿意率。仲裁工作要以推動勞動關系協調體系建設為重點,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和“調裁結合,以調為主”、“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則,把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重心前移。發揮街道、社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大力構筑企業內部調解、區域性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相結合的調解體系,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建立快捷的勞動爭議仲裁綠色通道,提高勞動爭議處理能力,按期結案率為100%。
一、違法行為界定
(一)違法建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建設行為: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3)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2.構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
(1)超越道路紅線進行建設的;
(2)影響城市防洪的;
(3)在被列為危巖、滑坡禁建區進行建設的;
(4)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
上述情形之外的,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一般違法建設行為。
(二)違法用地。
1.未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土地的;
2.擅自改變批準用地位置或四至范圍使用土地的。
二、處理規定
(一)違法建設。
1.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責令立即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予以。
2.正在實施房屋基礎開挖或地圈梁澆筑的違法建設。⑴屬無房居住且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按實際戶籍人口(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人均建筑面積控制在30平方米以內予以完善建房手續;⑵其他的一律予以強制回填或拆除。
3.正在實施房屋墻體、柱、梁施工的違法建設。⑴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⑵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在對現狀進行完善且不新增建筑面積的前提下,處以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罰款。
4.房屋主體已完工或已投入使用的違法建設。⑴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⑵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處以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罰款。
5.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責令限期拆除,并處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
(二)違法用地。
1.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用地,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用地,限期拆除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可以并處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
(三)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違法用地按規定處以罰款并足額繳納各項稅費后方可補辦規劃、用地手續。到年12月31日仍未接受處理的,予以加重處罰直至拆除。
三、處理程序
(一)申報登記。由縣城違法建設違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兩違整治辦”)案件處理組具體負責受理申報登記,對未立案的,交縣規劃、國土主管部門進行立案登記。
(二)核實公示。兩違整治辦強制執行組對已登記的違法對象逐一進行核查,并開展全面排查,對已認定的違法建設違法用地進行張榜公示。
(三)形成處理意見。兩違整治辦案件處理組逐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四)作出處罰決定。縣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五)督促兌現處罰。兩違整治辦強制執行組督促被處罰對象兌現處罰決定。
(六)完善建房手續。一般違法對象戶接受處罰后,持兩違整治辦出據的補辦手續通知書,到縣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七)強制執行。一是對逾期拒不履行罰款處罰決定的對象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對已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三是對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或申請人民法院。
四、稅費計繳
(一)城市建設配套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0元計收。
1.本地農村村民利用自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條件(確系無房居住)的,按實際戶籍人口,每人按建筑面積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面積部分足額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2.重點工程拆遷安置建房戶,按照拆遷時縣人民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進行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面積部分足額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3.危舊房拆除重建戶,拆除舊房建筑面積部分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面積部分足額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4.上述情況之外的建房戶,按規定以實際建筑面積足額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二)人防易地建設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收,農村村民自建自用免收人防易地建設費。
(三)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元計收。
(四)集體土地上的建房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所需繳納稅費:
1.農村宅基地復墾指標成本費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150元計收。
2.上繳市上和縣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費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42元計收。
3.征地管理費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收。
4.耕地占用稅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15元計收。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府發〔〕42號文件標準收取。
6.用地報批法定所需地形圖測量費、勘測定界費、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規劃等圖件資料費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13元計收。
7.土地房屋測量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收。
(五)國有土地上建房土地審批所需繳納規費: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府發〔〕42號文件標準收取。
2.土地房屋測量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收。
(六)本地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房并辦理集體土地房地產證所需繳納規費:
1.占用耕地建房且無開墾條件的,按耕地造地費每平方米15元計收。
2.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15元計收。
(七)辦理房地產證所需的房屋鑒定費、房地產權登記費、證書費,在辦理房地產權證時由房屋產權人自行繳納。
(八)房屋交易等稅費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它事項
(一)對大面積違法占地、大體量違法建設、進行房屋非法交易的違法對象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違法建設違法用地行為實行專案查處;對涉嫌犯罪的違法對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參與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城中村”的存在,為本地農民增加收入、以房租分享城市化帶來的級差收益提供了機會,為外地人口以低房租成本和生活成本在城市謀生提供了方便。但是,城鄉結合部的自我無序蔓延,也帶來大量社會問題,滋生越來越嚴重的“城市病”。巨量流動人口在“城中村”棲居,無法融入城市,也使得這種“城市病”在各類城市的局部區域加劇。
在中國城市化的進程中,“城中村”問題能否解決好,越來越成為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課題,成為城市健康發展的頭等大事,也是影響社會穩定與政治安定的關鍵問題。
為了找出破解“城中村”問題的方案和路徑,本調研組從北京2010年啟動的50個重點村改造入手,尋求 “城中村”問題的解決方案,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思路與做法
北京市城鄉結合部地區主要分布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四區與大興、通州、順義、昌平、房山、門頭溝六區相接壤的地區,涉及77個街道鄉鎮和1673個社區(村),本市戶籍人口326.7萬人,流動人口404.07萬人。城鄉結合部地區的流動人口占到全市流動人口總量的52.63%。
北京市政府于2008年在海淀北塢村和朝陽大望京村進行試點后,2010年啟動50個城鄉結合部重點村建設工程,為破解城鄉結合部難題進行探索。
此次改造的目標為:以保護農民利益和原住農民徹底融入城市為前提,使農民成為有住房、有產業、有就業、有股權、享受社保和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的新市民,實現城鄉結合部地區的完全城市化。 1.整合土地
在重點村改造中,政府并沒有直接把農村集體土地全部征為國有,在城市化改造后拆遷整理出來屬于農村的集體剩余土地,即安置房、集體產業所占土地,可以不改變所有制性質,直接參與城市建設,用于農民安置的產業項目可以定向出讓供地,允許農民在建設用地上建租賃房。
土地也是重點村城市化改造的重要資金來源。政府通過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統籌融資抵押物及土地儲備上市來實現城市化建設項目的資金平衡。
通過土地融資和集體所有制不變,“城中村”既能實現土地重新安排用途、集約利用,也能獲得未來的集體土地收益,有利于農民的生存和發展。
50個重點村改造,拆遷整理出45平方公里土地,其中7.8平方公里建回遷安置房,3.3平方公里建集體產業,13平方公里回建綠地,4平方公里建設基礎設施,16.9平方公里出讓后用于平衡建設資金。拆遷后高樓層回遷房的建設實現土地集約利用,同時留出來大量綠地,綠地占各村總面積占到五分之二左右。這既有利城市環境質量,也為未來的開發留下潛在留備土地。
同時,土地也不影響社會保障水平。政府按照不掛鉤土地管理政策,不區分遺留集體剩余土地多少,不改變剩余土地的產權屬性,制定“農轉居”的工作方案,探索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 2.拆舊建新
由于舊村的各方面問題,進行城市化建設必然會遇到舊村拆除的問題。
在50個重點村改造中,舊村拆除面積2530萬平方米,其中住宅產權院面積1290萬平方米,非住宅單位面積1240萬平方米。
拆遷方式從總體政策上來說,是在土地儲備、綠化隔離建設等模式下明確資金平衡規劃,確定拆遷主體、委托拆遷企業啟動、實現的。
在一村一策規劃指導下,各村的拆遷面積和片區由各村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規劃方案,審批后實施。其中朝陽區注重土地資源統籌利用,打破了鄉域界限,在更大范圍內規劃房屋拆遷和土地利用,實現了土地優化管理和集約利用。
因為拆遷面積與補償緊密相關,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手段侵街占道、加蓋房屋,利用違法建設等不當得利行為,政府通過明確拆遷房住宅和非住宅認定標準、拆遷補償獎勵標準來遏制違章、搶建、搶裝的問題。
具體規定如下:被拆遷宅基地的權屬及面積、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權屬及面積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審批文件作為確認依據,有異議的由村委會審核。被拆遷非住宅建筑以《房屋所有權證》、審批文件作為確認依據,農業設施、農村集體公共設施也分別需農業主管部門審批文件、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確認作為依據。
同時,政府實行“多建不多得,少建不少得,老實人不吃虧”原則,對于違法高層建筑不予補償,鼓勵少建,對于閑置宅基地進行獎勵。例如,昌平區對房屋占地面積超過宅基地面積85%的部分,不再通過評估作價方式給予補償;未達到宅基地面積85%以內的宅基地閑置面積,按每平方米1000元給予獎勵。
同時,各重點村可根據實際公議補償方案,具有較大的自主性。一般的做法是,村支書、村干部先深入每家每戶進行利益調節、處理爭議,然后再確定具體的拆遷補償方案,以實現大多數人都認可的目標。
例如,唐家嶺村如果僅按照宅基地面積補貼,一些有著大面積宅基地的家庭將獲得遠遠多于一般人家的拆遷補償,但村里大部分宅基地面積在160平方米以下,為了讓大部分人同意補償方案,大于160平方米的宅基地不再納入補償范圍。以前通過違法建設高層房屋獲得的暴利性租金收入(改造前部分村民一年的租金收入可達20萬-30萬元,甚至數百萬元)不復存在。
拆遷的補償方案確定了定向補償、實物補償、留地安置等多種補償安置方式。北京各城區的重點村拆遷可以靈活創新確定補償方式。例如,朝陽區各鄉具體制定住宅騰退補償政策,就考慮了居住面積小的困難戶等情況,具體補償方式由農民自主選擇。石景山區創新提出“1∶1.2房屋實物面積安置”“院地補助”,并舉辦拆遷困難戶聯席會評議實施辦法。
在重點村改造中,將建設1181萬平方米回遷安置房,計劃在動遷后兩年時間內回遷。
截至2013年6月,已有48個重點村回遷安置房已開工建設,其中33個村已經全部開工建設,15個村部分開工建設。其中,有16個村已全部竣工并陸續回遷,另有5個村部分竣工。作為回遷安置房的配套工程,已規劃4平方公里用于水務、交通、醫療、學校等公共設施,實現公共服務與城市接軌,提高生活水平。 3.產權改革
農村城市化的關鍵問題是產業發展問題,農村集體經濟得到長足的發展,農民利益得到保障,農村城市化才是健康的。
在重點村改造中,政府將拆遷整理的土地按照每個勞動力人均50平方米標準,共規劃620萬平方米產業用房,統籌重點村產業與周邊高端產業功能區協調發展。
同時,試點集體土地上建設租賃房,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出租和使用的管理。拆遷中留地安置的補償方式也為集體產業留下發展空間。
同時,政府全面啟動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提出 “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的要求,讓農民擁有股份,成為集體經濟的收益者。
目前,各重點村產業建設前期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各重點村基本都進行了集體資產量化處理、所有成員界定及農齡登記工作。
至2013年6月,50個重點村中已有44個村完成產權改革,其余6個村也已啟動改革。 4.轉農為居
50個重點村現已全部啟動整建制農轉居工作。通州區和昌平區都將改造與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公安分局對接,將整建制農轉居與社會保障掛鉤。而在豐臺區,農轉居則是與征地工作同步進行的。
目前,市政府已批準豐臺、石景山、通州、順義、昌平、房山區的28個重點村整建制農轉居工作方案,部分村完成了整建制農轉居。
在農轉居過程中,確定了實行城鄉制度銜接,社會保險及一次性就業補助等由征地、項目投資承擔的原則。也就是說,征地補償等“收入”必須先支付村民的社保和就業補償,然后再考慮他用。
農民轉為居民后,全面接軌城市社保體系,搬遷村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率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穩步提升,實現各類救助群體社會保障全覆蓋。各村也在盡快落實社會保險補繳工作。比如,大紅門村2815名村民均可參加“新農合”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此外,政府還著手推進農民轉移就業培訓,多渠道拓展就業渠道,力爭有就業愿望的人員100%就業,從而使農民的技能有所提高。
比如,大興區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抓住了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資源整合的機遇,加強兩區就業工作融合對接,使得瀛海鎮、舊宮鎮大部分勞動力在開發區實現就業。 實踐中的制度創新
北京50個重點村建設改造工程,通過制度創新消除了城鄉二元體制,為實現城鄉一體化進程進行了重要實踐,為其他需要改革、重建的村落提供了借鑒和經驗。 1.城鄉統籌理念
“一村(鄉)一策”的城鄉統籌理念,首先為重點村起到極大的指導作用,贏得了寶貴時間,且充分利用本村的優勢資源,對癥下藥,明確自身的優勢與不足。
在城市化改造中,各重點村按照一村一策的政策,根據自身資源進行了規劃和改造,采用的模式主要有土地儲備、綠隔建設政策模式。
土地儲備模式即由村里向土地儲備機構貸款,開始拆遷和回遷樓建設,整理出的部分土地交由土儲部門列入土儲上市,實現資金平衡。
綠隔建設模式則是由各村委會的農工商聯合公司、農民出資合作建房,集體和政府也投入,項目享受綠隔建設的優惠政策。
此外,重點村對自身土地規劃與建設擁有一定的自主性。如豐臺區大紅門村的土地改造規劃,雖然日后作為森林公園的土地所有權歸于政府,但使用權依然屬于大紅門村,這一模式對其他村日后改造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另外,在行政審批上,由于北京市發改委下放了重點村建設的立項核準權和招投標核準權,直接指導重點村的科學立項,不斷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和效率,進而使得拆遷、建設、產業發展、整建制農轉居工作得以落實。 2.土地管理與所有權改革
創新土地資源統籌利用及所有制改革是制度創新的一大方面。由于農民集體的剩余土地在調整規劃后可不改變所有制性質直接參與城市建設,且允許在集體土地上建租賃房,將重點村一定比例的土地列入土地儲備,某種程度上實現了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的同地同權。
非農產業的增加,則提高了土地的流動性,使土地利用向更有效率的方向發展。
例如,海淀區唐家嶺村,除回遷房之外,村里還擁有不少的寫字樓、租賃房屋,為該村提供了重要的土地租金收入。
由于改造方案結合各個村的實際情況,個別村的成功經驗也很有借鑒意義。如朝陽區建設用地不足的龍爪樹村,在保持建設用地總量不變的前提下,打破鄉域界限,與其他鄉適當置換用地性質,實現雙贏。
按照“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的思路,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在吸引外來資金的同時,最大程度地利用自有資金,讓農民真正成為有資產的市民。農民真正參與建設,才會更有積極性。 3.基礎設施建設融資
基礎設施建設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的重要且必要的步驟,旨在縮小城鄉在生活方式、居住環境等方面的差距,而建設資金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在此次重點村改造中,北京市各部門都積極為重點村改革搭建融資平臺,保障建設資金需求。
北京銀監局對融資政策進行專門指導,并對重大項目融資進行具體指導和協調,這保證了融資的方向和效率,讓有限的資金資源產生最大的價值。另外,市政部門建立的應急風險資金能夠有效緩解資金籌集壓力,在關鍵時能有力地支持重點村建設投資。
值得一提的是,融資計劃優先滿足的是重點村基礎設施資金需求,這與中發展非農產業相吻合。如道路交通,從大紅門村的改造經驗來看,用自己的錢搞道路建設,借政府之力貸款融資,既緩解了道路建設的燃眉之急,又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政策建議
(一)政府要對“城中村”改造給予足夠的重視,并推進實施。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在50個重點村改造中部分村的政策落實不到位,甚至沒有開始改造。
比如,昌平區東三旗村就沒有開始原計劃的改造。據村民反映,政府在改造計劃后沒有落實后續改造工作。鑒于此,政府應加強督促、落實各重點村改造工作,而不是只完成方案和政策設計,就不管了。
此外,重點村回遷安置房和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問題也應引起重視,部分村出現了資金緊張、無法完成建設任務的局面。主要原因有集體自有資金不足、土地融資困難、后期融資受到嚴格限制等問題,因此政府應該對資金問題予以重視。
(二)進一步落實改造后的農民權益。
調研中發現,村民的權利意識較為淡薄,對本村的改造意圖、改造后權益不甚了解,因此可能會成為改造的阻力。建議加強宣傳教育,讓村民對自身權益有充分了解,從而支持“城中村”改造進行。
在改造過程中,每個村幾乎都劃出很大一部分土地被征用為綠地,但這部分土地補貼并不按照市價,補貼資金極少。雖然一些重點村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即把綠地所占土地無償交給政府,但是村子保留該土地將來用作其他用途的收益權。
建議今后接受改造的村莊借鑒此方法,維護村子和村民的土地權益,保留土地收益。就總體而言,部分村出現了用地減少、農民權益受損的問題。
整建制農轉居進程也有一定困難,主要原因在于資金緊缺,難以完成社會保障對接的費用,以及程序上限制條件過于苛刻,要求必須完成拆遷任務、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處置工作以及社會保障保險銜接費用籌集到位,因此離整建制農轉居的實現還有一定距離。
(三)真正落實農民產業用地。
在現實中,重點村改造后的產業及回遷房用地實際比例過小。
參照臺灣“城中村”改造方法,其村子留用土地占到原村總面積45%左右。但此次改造的留用土地占比遠遠小于該比例,農民的權益受到了一定損害。
建議在“城中村”改造中充分考慮農民的權益,增加回遷房和產業用地比例。
此外,雖然每個重點村都留下了產業用地,但由于審批過程復雜,加上村莊自有資金短缺,這些土地遲遲不能開工建設。
同時,因為產業用地的用途并沒有合理、詳細的規劃,資源短缺的村子多數將此地用作物流等用途。
建議各村綜合自身實際情況對產業用地進行良好規劃,有條件的可以多個村連成產業區,這將有助于集體產業壯大以及未來的發展。
(四)落實農民房屋產權。
公租房產權只有70年,改造之前農民擁有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權,巨大的權益落差會加大改造的難度,引起農民的反感抵觸。
建議政府充分考慮農民權益,給予70年后公租房補貼承諾,讓農民權益得到明確保障,也讓農民安心上房。并且在改造過程中還出現了小產權房問題,也需要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五)重視外來人口居住成本問題。
原居住在“城中村”中的大量外來人口在改造時被迫離開村子,改造后由于房租升高不能回到原村繼續居住。因此這些人的去向將成為很大的問題,可能加重其他未改造地區的壓力,造成新的“城中村”問題,從而抵消改造效果。外來人口居住成本的上升,也會抬高城市雇工成本,給城市長期發展造成負面效果,必須引起重視。
(六)增強農民在“城中村”改造中的自主性。
“城中村”的改造是以政府為主導進行的,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宣傳、拆遷、回遷,造成了政府與農民處于對立面的表象。
但實際上改造對于村莊和村民的未來長遠發展是有利的,也是“城中村”融入城市客觀上必經的階段,是村民變居民、自身發展的客觀需求。
因此,建議提高農民的自主意識,提升農民對“城中村”改造的理解,給農民一個較長時間的反應階段,而不是進行運動式的突擊改造。這樣農民才會支持“城中村”改造,減少爭端,并積極地參與。
第二條持有本縣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本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和審核、審批工作。
村民委員會受管理機關的委托,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匯總上報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加強農村低保工作力量。鄉鎮人民政府明確專人負責農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員會配備專職低保工作人員。
第五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六條本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國家絕對貧困線標準執行。
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其補助水平以評議為主,以測算為輔,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實行分類施保。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雙方父母;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投資和經營性收入;
(六)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及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七)依法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
(八)因農村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設征地所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除已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條下列所得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縣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第十條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請人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數額計算、核定。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中非農業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計算、核定:
(一)在職職工按工資收入計算;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基本生活費),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實際收入計算;
(二)離退休(職)人員、失業人員的收入,按原單位或社保機構支付的實際數額計算;
(三)職工遺屬的收入,按省政府規定的當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從事非固定職業的,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計算;從事相對固定職業者,按實際收入計算,其收入難以確定的,比照轄區內行業平均收入計算或按當年本縣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五)在就業年齡內,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殘,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鑒定證明,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計算,無法證明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七)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所獲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已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農村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年數,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無贍養費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年人均收入高于農村低保標準的30%計算。
第十三條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戶為單位,由戶主通過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農村低保待遇申請的受理,原則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況,可隨時申報,縣民政局審核審批。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證明:
(一)戶主的身份證、家庭戶口簿;
(二)家庭成員收入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在職職工提供上年度工資收入的單位證明;
(四)離退休(職)人員、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原單位或勞動社保機構核發的有關證件和保障性、救濟性收入領取證明;
(五)外出務工人員提供用工單位的工資收入證明;
(六)提供近3個月家庭電費和電話費繳費單;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者人戶分離的,按下列規定申報:
申請者確因無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處形成人戶分離的,向戶籍地申報,由戶籍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現住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情況、收入情況、居住地住房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規定審核、審批:
(一)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調查取證,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評議、集體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申報材料、調查記錄、會議記錄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10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匯總并簽署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條件的,做出核準其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的決定。審批手續應在10日內辦結,并在村民委員會公共場所張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有異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20日內調查核實,并做出是否發給保障金領取證的決定。
第十六條農村低保資金通過財政涉農資金“一卡制”發放到戶,實行按季度發放。申請人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持卡在規定時期內向授權機構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無特殊原因逾期不領的,作自動放棄處理,并且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或予以取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隱瞞、虛報家庭收入,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不提供收入證明以及不配合調查的;
(二)家庭有空調、機動車、移動電話、電腦、貴重首飾、高級組合音響、古玩字畫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的;
(三)近2年內購(含貸款)房(不含拆遷還原購房)、建房和裝修住房的,家庭有1處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飼養名貴寵物的;
(五)進行高消費餐飲、娛樂活動的;
(六)家庭電費月支出超過20元、電話費月支出超過20元的;
(七)因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明顯高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經村民委員會代表評議表決不應納入的;
(十)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的;
(十一)人戶分離家庭成員情況難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關規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滿6個月的;
(十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第十八條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應遵守公民道德行為規范。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農村居民,應參加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勞動。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以上拒絕參加的,停發1個季度保障金,確因身體狀況不能參加的,可予免除勞動。
第十九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機關應建立保障對象檔案管理制度,實行村、鄉、縣三級管理,做到一鄉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袋。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須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條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在1個月內主動告知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協管低保員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跟蹤調查和入戶巡訪,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況變化,并及時提出停發、減發或增發保障金的意見,報管理機關審批。對停發的,應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
第二十一條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員,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審核、審批、簽署意見的,無故拖延的;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按規定告知管理機關,繼續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關單位為申請低保對象提供證明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對出具虛假證明、幫助騙保的有關單位及責任人,一經查實,給予公開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故意侵害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