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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A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z.2015.02.079
Revelation of Marx's Theory of Land Ownership
Rights on Rural Land Reform in China
YIN Meng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He'nan 475001)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arxist theory of land rights, makes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land ownership reform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the final analysis summarizes the Marxist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of land ownership reform some inspiration for Chinese rural land.
Key words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ory; rural China; land ownership
1 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概述
1.1 土地產權是以土地所有權為根本的權利體系
在馬克思理論中明確的指出土地產權屬于生產關系中的一種表現形式,不同的歷史時期,其表現形式是不一樣的。包括的主要內容是土地所有權、土地占有權、使用權等等,這些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被社會所認可的所有權;另一種是對土地的投資利用而形成的所有權。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才是整個土地產權的核心,它具有獨特性、唯一性。一些人購買土地使其只服從自己的管理和控制,馬克思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背景下,整個社會都不可能是土地的所有者,他們只是從土地中獲得暫時或者長久的利益。馬克思認為土地應該屬于國家的,受到國家的管理和控制,土地的終極所有者必須是國家。
土地的占有權指的是經濟的主體對于土地的控制權利,這是由社會的經濟關系決定的,并不會被個人的意志所驅使,這也是土地所有權與土地占有權的實質性區別。①土地的使用權指的是土地的利用者根據相關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在馬克思的資本論中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在馬克思的土地產權理論中將土地處分權分為最初處分權和最終處分權,這主要是根據土地的使用過程所決定的。
1.2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價值體現以及自我增值的形式
在資本主義社會背景下,農村土地也是由資本家長期經營的,因此農業和工業有著同樣的受到剩余價值支配的情況,資本家利用各種手段來獲取最大的剩余價值,如果在農業方面得到的剩余價值無法讓資本家滿意,他們可能會將他們所擁有的資本投入到工業生產中,而主動的放棄農業。馬克思明確的指出絕對地租是由土地的所有權產生所得到的,所有的土地都會產生地租,盡管是最低等的土地,這就是所謂的絕對地租。只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土地的所有權是不會產生地租的,通過將土地出租出去,才能夠實現土地的經濟價值。
由投資產生的地租成為級差地租,農業的一些資本家在租用土地的同時向土地的所有者交納一定的費用,根據形成條件的不同可將級差地租分為兩類,這兩者在根本上是一樣的,都是由個體的生產價值與社會的生產價值之間的差距所決定的。②與級差地租相對應的是絕對地租,只有在土地所有權受到壟斷的時候才會轉化為地租,土地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分離產生了地租,因此土地的所有權被經濟化和利益化。
1.3 土地產權的商品化、市場化
由于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的產權朝著商品化和市場化發展成為了一種必然的趨勢。隨著市場經濟在農村的土地產權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土地產權走向了過渡時期,這也是土地產權的歷史轉折點,土地的所有者同時還具有使用土地的權利,生產者可以直接的消費自己生產的農產品,這就導致了小塊土地所有制的產生,但是這對于社會的生產力的發展造成了阻礙,嚴重影響了社會資本的積累,因此小塊土地的所有制必然不能夠長期穩定的存在。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不斷發展,土地的流動性增大,土地的所有權成為了一種商品,可以進行人與人之間的交易,根據影響的供求關系以及市場要求進行交易價格的確定,所以出現了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形式即土地價格,土地價格就是將傳統的地租進行資本化,從根本上將土地的所有權資本化。土地所有權的資本化的主要標志就是土地的收益權在市場中進行自由的交易。
2 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現狀
2.1 土地歸屬狀況不夠明確
科學合理的土地權利是完善我國土地制度的一個核心問題,而其中土地的所有權占據著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位置,這就是最終的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對于土地的占有得到廣泛的認可。近些年,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狀況不是相當的明確,對于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確認許多人都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土地歸國家所有,有的人認為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有的人認為土地歸個人所有。我國的憲法有相關的規定,除了在法律的范圍內歸于國家的土地,其余的土地都是由農村集體所有,但是在這其中對于農村集體的定義也不是非常明確,農村集體應該包含該區域內部的所有農民,而不只是各個村民委員會,更不可能是農民個人,目前的許多學者就是將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組織看成是農村集體的,但是村民的組織并不能夠代表農民集體的經濟利益,所以在理論上說,村民委員會不能夠代表農村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但是實際工作中村民委員會可以行使土地的所有權,如果某個村級領導的權力過大,土地的所有權就會掌握在他的手上,這必將導致我國的土地管理出現嚴重的問題,這些都是由于土地的歸屬狀況不夠明確造成的。
2.2 土地產權被削弱
農民集體擁有著農村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分權等等權利,但是在實際中這些權利并不是完整存在的,農民集體只擁有其中的一部分權利,并且這些權利在不斷地被削弱,土地的使用權逐漸的取代了土地的所有權,對于土地的用途進行了固定,這勢必導致土地產權的缺失。例如規定了任何組織都不能夠對土地進行轉讓,只有國家才可以在集體利益的驅動下對土地進行征用,任何集體都不可以進行土地的買賣交易,而且土地的征用只是由政府做主,農村集體完全的被動接受。③由于各種土地產權的削弱,農民的勞動積極性下降,土地的生產能力下降,生態環境可能受到嚴重的影響,隨后還會引發一系列的隱患,最終對國家的發展,人民的富強造成影響。
2.3 土地遭到嚴重的破壞
農村土地的歸屬狀況不夠明確,農民的土地產權不斷地被削弱,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只是被極少數的人所掌控,他們利用各種手段來對農村集體的土地進行處理,利用法律的漏洞來逃避法律責任,因此我國的土地資源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土地的征用收益分配出現不公平的現象,并且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部分的土地不是用于種植農作物,而是變成了住房區或者工業區,農民可用的耕地越來越少,農民無法從土地中獲取足夠的利益來維持自己的生活,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必然下降,導致土地的利用率嚴重下降,我國的土地資源受到難以想象的破壞。
3 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對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影響
3.1 土地產權明確化
要想讓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更加完善,必須有馬克思的土地理論產權作為指導,通過馬克思的土地產權理論讓我國的土地產權明確化,制定出與土地所有權歸屬相關的法律制度,指出農村集體是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同時也是客體,讓土地真正歸屬農民,無論怎樣都不可以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長久的分離開來,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就沒有絕對的使用權、處分權以及收益權等等,所以通過法律的手段將土地所有權落實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我國的人口問題相對較為嚴重,所以國家為了適當減輕農民的負擔,可以通過轉讓一部分的土地所有權來實現。
3.2 土地流轉規范化
對于土地產權的明確不僅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同時還可以借助經濟發展的力量。國家應該讓農民對土地持有轉讓、出租、轉包、入股權利,使得土地的流轉更加有效。在這之前就必須讓農民對于土地具有更好的處分權,農民可以自由的控制土地的流轉形式,其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可以從中扣除流轉過程中的收益,對土地流轉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及時的糾正,加強農村土地的科學化管理,防止流轉過程中土地資源的損失,建立完整的土地使用市場流轉體系,讓法律制度對土地流轉進行合理的控制,讓農民從中獲取最大的收益。④
3.3 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
在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的指導下,我們可以在城鄉之間建立起好的土地市場,政府必須在其中發揮出自己的作用,對土地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保障土地市場能夠長期穩定有序的運轉起來,在對農村土地資源進行相應的配置時,充分發揮出土地市場機制的根本性作用。對于通過合理手段獲取的建設用地,必須通過土地市場進行公開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儀式,讓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和國家所有的土地在各個方面實現相對的等同。同時還需要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對城鄉之間的建設用地進行宏觀調控,實現各方面的利益的和諧統一,還可以成立相應的建設用地管理部門,定期對建設用地進行科學合理化的管理和監督。
4 結束語
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內涵,對土地的產權制度具有獨特的見解,盡管他的土地產權理論是在資本主義背景下創作出來的,但是其中的很多思想和理論對我國現階段的農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具有很深的啟發意義。中國的農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必須由馬克思土地產權理論作為指導,立足于中國的基本國情,從中國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不斷的實踐中積累經驗,從而不斷的創新和突破自我,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制度,切實保障我國農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的全方位發展,加快中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注釋
① 陳燕.中國城鄉建設用地市場一體化研究[D].福建師范大學,2012.5(11):88-89.
② 周煒.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探討[D].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1.3(9):124.
③ 常韶[.關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思考[J].中國外資,2012.2(18):106-107.
④ 唐新.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改革探討[D].四川大學,2013.11(22):112-113.
參考文獻
[1] 許恒周,郭玉燕,寧蕊蕊.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流轉的探討[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6).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現狀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基本構成
一是我國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由勞動群眾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種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國實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分三個部分:農用地;宅基地;集體企業建設用地以及農村集體公益事業用地。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現狀
截至末,全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覆蓋率6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覆蓋率46%,宅基地登記發證覆蓋率80%。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和流轉中的收益分配現狀
目前,我國集體土地的收益主要產生于征收和流轉過程中。國家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給予四種補償費用,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收益分配和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收益分配。
1、農戶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兩項主要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個人承包經營戶在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卻不能直接作為受償主體,而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基層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那里受償。
2、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政府-集體分享型、集體獨享型、限制性集體獨享型、政府-集體-農戶分享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型。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再轉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增值收益由集體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權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權利人包括集體和集體建設用地原使用權人、再轉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國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的現狀
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大體上可分為三種:以第一輪或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承包地或劃地人口為依據;以現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人口為依據;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日期起為時限的年齡段為依據,包括死亡人員、新生嬰兒、遷出、遷入人口。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集體成員資格界定越來越困難,一是部分地方的戶籍制度改革,使戶籍的遷移變得相對容易和簡單,使原來單純以戶籍作為判斷集體成員資格的標準難以適用;二是身份變化所引起的農民集體成員資格取得和喪失界定難。
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的虛位
“農民集體”只具有抽象的意義,很難成為實踐層面上的所有者主體。而事實上的“集體所有”則表現為無實際內容的集體“空殼”,集體所有使所有者處于“虛位”狀態;同時,農民集體常隨行政村組的存廢、變更而存廢、變更的狀態,產權主體的地位極不確定。
(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殘缺
國家只是在名義上和法律上承認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事實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體土地。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權能事實上由土地使用權所代替,“農民集體”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權人,國家才是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因此,作為集體的農民和“農民集體”實質上都沒有對土地的最終處置權。
(三)征地補償標準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規范
一是征地補償標準低,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所獲收益比重過大。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補償收益使用、分配不規范。四是集體土地流轉中國家與集體、集體與農民利益分配關系不確定、不規范。
(四)產權的激勵功能不明顯
由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沒有長期化保證,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對已經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隨意調整、限制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經營,使農民難以形成長期的生產積極性,限制了經營預期,結果對農民而言沒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勵機制,影響到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應當從我國實際出發,根據我國農地資源及人地關系的特點,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尋求建立以新型的產權關系為特征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構建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顯化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使農民擁有有效的土地產權。
(一)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
首先是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關系。農村集體應當是為一定物質、經濟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體的意志應當是其成員的共同的意愿指向,農民集體的成員應當能夠享有所在集體的權益。其次是村民委員會與農村經濟組織的關系。村民委員會具有管理組織的性質,具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職能。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戶及其相關產業組織之間的自愿合作或者聯合,不應成為帶有行政化色彩的組織。最后是政府管理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關系。國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側重于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和行政監管;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則應側重于對本集體內部土地資產的具體管理和對農戶行使土地使用權的監督。
(二)確保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的實現
要充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必須要以法定的形式賦予農民集體真正的所有權和農民個人真正的使用權,要保證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充分體現,要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要在服從國家或集體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擁有的土地的處置權。
(三)逐步建立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要明確集體所有制中“集體”的內涵,創新保障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其次要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解決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問題,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同價,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國家宏觀調控權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除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外,還包括規劃權、管理權、發展權等。國家應強化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權、規劃權、發展權。一方面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不斷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中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督和管理,使相關土地政策落到實處。
(五)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
根據改革的總體思路,結合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現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框架如圖1所示。
四、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重點
(一)明確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在法律上界定產權主
體,保障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主體地位,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改革的關鍵。一是應對集體成員的資格予以確認。允許各地以戶籍為基礎、經由嚴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決定,并承認所有成員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權利。二是明確界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并以土地所有權證書這一法律形式予以體現。三是明確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穩定農村土地關系。四是明確村民小組與村委會的關系,保障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二)集體成員享有平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
可以考慮把集體土地所有權細分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以及農民個體成員權益,兩者產生連帶法律關系,成員人的權益依附于所有權,所有權由各成員人的權益組成。集體成員在征地補償安置、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問題上都有相應的、平等的收益權、表決權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體成員表決決定。
(三)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權能
一是承認農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權,以便有效抵制對土地的侵權行為。二是推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物權化。將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定化、固定化、可繼承化和市場化。三是強化權利主體對集體土地的收益權能。國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農村土地。四是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完整的處分權能。
(四)依法保障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是配套改革國家土地征用制度。嚴格控制政府征地行為,強化集體所有權主體地位。二是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對集體土地參照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有限地流轉的制度,并對其出讓、出租、轉讓、抵押等加以明確規范。三是放開并規范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顯化農民財產權價值。四是合理分配集體土地流轉收益,保護國家、集體、農民共同利益。
關鍵詞:小產權房;農地制度;農地產權制度
近年來我國征地規模不斷擴大,失地農民日益增加,人地矛盾及由征地所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隨之不斷惡化。盡管政府不斷采取相關政策措施,強調保護土地資源,維護農民權益,但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并未被遏制,反而愈演愈烈。而小產權房問題正是這些問題的突出表現之一。小產權房的興起及蔓延現象的背后折射出我國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而土地產權制度又是農村土地制度的核心。現存的農村土地產權主體不清、產權界定不明晰、產權結構和制度不合理性是我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失控、農民基本權益得不到保護和農村土地糾紛不斷增加的根源。因此,從構建和諧社會和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出發,深入研究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構建一種合理的農地產權制度,對充分合理利用與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和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小產權房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考驗
小產權房指的是在未經政府征用的集體土地上,由農民集體繞過政府,直接和開發商達成協議,興建用于出售的房屋。目前,小產權房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其存在使得政府陷入兩難境地,也成為在新農村建設進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盡管建設部了小產權房的風險提示,但最新的調查顯示,小產權房風險提示未能抑制交易的火爆,從北京到地方,小產權房的交易依然供需兩旺。根據現行的土地制度規定,凡農民耕種的農田都屬于集體所有,不準買賣,也不準隨便改作他用。若要改作他用,必須首先由政府征用,改為國有之后,才能入市交易。由此引起的問題是,一方面政府不允許農民將自己的集體所有制土地用于商品房開發;而另一方面卻通過征收補償的方式,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出讓給開發商用于商品房開發。這是一種典型的歧視性法律制度,是侵犯農民憲法上基本財產權利的制度性安排。所謂的小產權房,凸現出我國土地所有制度的缺陷,反映了我國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著的城鄉不平等現象,這正是對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的現實批判和否定。小產權房的現象充分說明,土地制度不但不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而且對城市化的順利進行也產生了障礙和扭曲。為了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和促進城市化的良性發展,要使政府盡早走出困局,避免與廣大農民和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對立,應接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改革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嚴重沖突的土地制度,讓農民充分實現對土地的權利。
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反思
目前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小產權房問題深層次淵源于我國土地的“二元制”結構已不適應進一步深化改革與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
(一)土地產權內涵的界定
對土地產權的涵義,人們有不同的理解。曲福田認為,土地產權就是指土地財產權利,它包括地所有權和由土地所有權派生的土地占有權、土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處分權以及與土地所有權有關的其他權利。呂益民認為,土地產權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等權能為基礎并反映這權能轉讓和交易過程中所體現的個人或社會受益受損的權益關系。戚名琛等認為,土地產權是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的多層次的一系列土地財產權利組合。周誠認為,土地產權就是有關土地的一切權利的總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收益等是土地財產權利的組成部分。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大多數學者的意見是:土地產權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一系列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
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產權相對于國有土地產權一直是一種弱化的、不完整的產權,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變為國有土地才能使用。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農民有地無權,而集體有權無地”的狀況。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所有權虛置。我國集體土地實行的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形式,《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钡稗r民集體”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的意義的集合群體,這樣一個無法律人格、不能具體行使對土地有效監督和管理的集合群體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必然造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
2、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不完整。農民對土地的不具有自主處分權,而處分權又是產權的核心部分。事實上,農民并不擁有真正意義上的農地所有權,而具有的處分權也是非常有限的,現行法律對農地承包經營權雖然明確了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的規定,但在程序上、許可上做了明確的限制。當農地非農化時,唯一的合法途徑就是通過國家征收或征用。
3、土地產權制度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保護。目前,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不盡如人意,存在許多不健全的地方,具體來說,可歸結為以下三種情況:(1)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法不依: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諸多的法律法規,但破壞土地產權的事件卻屢屢發生。執法不嚴:違法情況的屢屢出現,同時也說明了執法機關對《土地管理法》的執行不得力。(2)無法可依。如有關農村土地產權的買賣以及地役權的界定和實施規則,就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3)法律法規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雖然《農業法》中規定了土地承包權可以在發包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有償轉讓,但在轉讓過程中的一些具體規定卻沒有給出,在實際的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所規定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不明確,這也對實際操作帶來了困難。
三、和諧語境下重構農地制度的設想
(一)在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確所有者主體,確保農民擁有真正的土地財產權
鑒于目前集體土地所有者位置虛化,農民土地產權不清,導致土地隨意調整、政府隨意征用、低價補償等侵犯農民土地權利現象屢有發生,必須從法律上界定農村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明確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質擁有問題。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產權直接賦予農民,使農民享有明確、穩定、完整而有效的土地產權。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就是要確立農民作為土地產權主體對土地產權的排他性權威,從制度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二)實現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同地同權
應根據2004年國務院《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所提出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以及2006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的通知》中所要求的“穩步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遵循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區劃的前提下,實現農地入市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土地既然屬農民集體所有,就應該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權利。法治原則的要義在于法律必須平等的適用于政府與民眾。學者秋風由此指出:目前禁止農民充分行使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法規不符合法治原則。
(三)從根本上改革城鄉二元經濟制度,這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目前,影響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根本性制約因素是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制度。因此,從根本上改革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制度是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進行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創新,就要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將農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轉為依靠社會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樣,農民自愿”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地興辦養老、醫療、生育、傷殘等保險。弱化土地的社會政治穩定功能,盡可能地發揮土地的經濟功能。其次,改革戶籍制度和就業制度,使農村勞動力能夠自由遷徙、就業,與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機會,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也是當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四)調整產權結構,構建合理、有序的農地流轉機制
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農地合理流轉,是建立現代商品化農業以及進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為此,一方面應通過政策、法規的調整,較少對農地流轉的種種限制;另外應加快農地流轉的市場化進程,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采用租賃等不同的形式的流轉方式,建立合理的價格機制和補償機制,減少目前農地流轉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色彩,培育從事農地流轉的專門性中介機構建設,大力加強流轉所需的各項經濟、法律環境建設。
(五)完善土地征用法規,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
正當、公平、公正、合理的行政征用補償原則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遵循的原則。而現實中在一些地區一些部門以“公共利益需要”為旗號低價征用農民土地后再轉讓獲取增值收益,實際上保護了一些企業、單位甚至個人的利益群體的小團體利益。不是以工補農、以城促鄉,而是以農補工、以鄉補城。因此,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確保在征用農民土地過程中土地權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把征用農民土地的過程變成一個平等財產權利主體交易的過程。合理分配政府、開發商、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應獲得的增值收益。
(六)完善法律制度,嚴格保護農村土地產權
依法治國是我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從長遠來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體現。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中,一方面,需要我們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加大執法的力度,這對維護土地產權的運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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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產權房;所有權;土地流轉
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識碼:A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由享有該土地所有權的鄉鎮府或村委會單獨或聯合開發商開發建設住宅,并由鄉鎮府或村委會制作房屋權屬證書向城市居民銷售的房屋。但雙方約定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只有村集體發放的房屋所有證明,所以其不具法律效力。
一、“小產權房”暴露出的土地制度缺陷
1、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清晰。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备鶕恋毓芾矸ㄒ幎ǎ骸稗r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和管理?!苯Y合以上兩條,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權對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經營和管理,因此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小產權房”應當屬于合法行為。但土地管理法同時又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地建設。”從這一點來看集體組織開發“小產權房”又屬于違法行為。由此可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明顯缺陷。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是八十年代初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時確立起來的,主要形式為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此經營方式改變了原來時期有名無實、殘缺不全的農地產權關系,在當時曾經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但是,在家庭聯產承包經營中,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缺乏嚴格的界定,未形成明晰的產權關系。
我國的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睆倪@條規定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但是屬于哪一級集體所有,集體成員的邊界有多大,集體所有者包括哪些權利和義務等卻不是很清楚。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導致所有權主體缺位。盡管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些規定表面上確定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但集體概念的多樣性導致了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不清的現象。這種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導致三級產權主體為爭奪所有權而發生沖突,造成對農民土地產權的隨意侵害,農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穩定的預期,必然降低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
2、土地征收制度不健全?!靶‘a權房”是農民將集體所有制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并且是由村民委員會辦理房屋產權證。而改變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用途,必須要按照法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小產權房”這種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然而另一方面,政府卻通過征收補償的方式,先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再出讓給開發商用于商品房開發,以獲得高額財政收入。這明顯是對農民權利和利益的剝奪,也暴露出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必須先征為國有,然后再行出讓?!锻恋毓芾矸ā返诙l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闭畡t根據用地的需要,以《土地管理法》中的這些規定為依據,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強制性征收,完全不考慮農民的意愿。在農戶的利益沒有得到足夠重視的情況下,他們便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即利用小產權住房的開發獲取利益。
3、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不完善?!靶‘a權房”的大量出現,有其一定的必然性。現如今城鎮房地產市場火暴,房價快速上漲,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收益,這也成為農村集體開發小產權房的根本動力。但是,這種將集體土地轉向房地產市場的流轉方式只看到了眼前利益,而沒有考慮未來市場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造成諸多隱患?,F行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盡管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也規定了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但對于轉讓的具體范圍、形式、程序、價格等等,都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約束。
二、對農村土地制度的創新性思考
1、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入手,創新土地集體所有的組織形式,確立農民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F行法律雖然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在集體所有制下,誰真正擁有土地實際上并不明晰,集體與農民之間的權益關系很模糊。
考察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遲滯的深層原因,主要是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兩者之間的本末倒置思維,這也是影響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的關鍵之一。不可否認,多年來政府出臺和修改了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如“承包經營權”、“繼承權”、“占有權”、“轉讓權”等權利。但現實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卻得不到保障,被大肆地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沒有準確把握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兩者的因果關系。其實,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權益,前者是土地財產權益的根本問題即歸屬問題,后者是從前者分解出來的單個具體權益問題;后者從屬于前者,是前者的派生物?;煜敭a權與經營權的本質區別或將兩者混為一談、或滿足于條文詞匯上的農民權益保護,卻置農民土地所有權于不顧而侈談所謂農民土地權益及如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問題,怎能找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問題的正確方案?因此,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中,應當改變長期以來在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兩者之間本末倒置的思維,明確農村土地本來就歸農民,讓農民真正擁有土地權益是目前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的關鍵所在。
2、改革征地制度。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大量農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這是一種必然趨勢。但在目前形勢下,農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必須由政府征用轉變為國有土地后再出讓使用權,顯然,這與目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需要進行改革。
首先,要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含義,從而對政府動用征地權的項目范圍做出嚴格的限制,將土地征用真正限定在公益性的公共設施建設和公用事業上??s小政府征地的范圍,控制土地的征用規模,從根本上摒棄侵犯農民財產權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為。其次,從法律上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在地位上是平等的,集體土地可以上市流轉。這樣,就為經營性建設用地來源提供了制度保證,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再僅僅依賴于國有土地,使用土地的公司、企業、房地產經營者可以直接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交易,真正由市場來調控土地的供求平衡,這一制度安排,可以同時實現公平和效率雙重目標。
3、進一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工業化進程與農村的城鎮化進程,能夠為農村土地的流轉創造條件,但為了促進土地的規范、有序流轉,今后土地的流轉形式也需要多樣化??梢詤⒄諊H上通用的一些做法,如買賣、租賃、招標、抵押、入股等等,然后根據各地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土地流轉方式。同時,政府也應該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的運作與管理方法。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范土地審批制度,制止以各種名義圈地的違法行為。如果小產權房得不到控制繼續發展下去,將會有更多的土地被惡意侵占用來搞房地產開發,耕地面積將無法得到保障。
三、結束語
【關鍵詞】農村土地 物權法 現實意義 公共利益
現階段的農村土地產權不適宜我國經濟的發展現狀,新土地物權法條文的出臺促使土地物權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發生改變,表現在極力發展農村土地物權的私法保護上。這里,筆者對我國農村土地物權法的利弊進行了分析,以期為我國農村土地物權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借鑒。
農村土地的曙光:土地物權立法的嘗試
農村土地物權法的立法嘗試。我國在建立土地物權體系中以土地公有制為主體,以地上權為構建土地物權制度的根本。土地物權體系包括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等。物權特征包括支配性、絕對性及排他性。被界定為用益物權的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用益物權就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權利。《物權法》以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為根本內容,以土地管理和土地保護為主要制度,在第一百五十四條中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權利。
在農村宅基地的征收中除了自然災害情形下的宅基地滅失,集體經濟組織還是會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規定,在變更與注銷程序中將已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予以使用權的轉讓和消滅的集中辦理。對于農村成員中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予以登記和注冊的戶口,將設置變更或注銷登記程序,對此成員仍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物權法的現實意義。首先,賦予了城鄉二元土地的法律依據。關于我國所實行的土地公有制早在1982年頒布的《憲法》中就已明確并由此形成了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并與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制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共同存在,對土地的權利進行保護。當前實行的《憲法》明確指出了城市土地的相關規定。譬如在第十條中指出城市土地為國家享有,只是一些法律規定之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不為國家所有,而為集體所有。此外為集體所有的土地還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土地。國家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且給予補償,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對于土地轉讓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占、買賣或者其他各種形式進行非法轉讓。以此保證所有使用土地的組織與個人,對土地實現合理的使用。此外,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在《物權法》中也得以確定和進一步的明晰,特別是在第六十條中,對集體所有土地行使所有權進行了詳細規定。
其次,捍衛了土地有償使用的土地權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確立明確的,該法律在1998年修訂完善而成。在規定中,建設單位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借助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一般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中的標準與方法,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繳納,只用將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繳納之后才能對土地使用。隨著城市化腳步的加快,土地的利用規模也隨之增大,一些涉及到征地而引發的矛盾與糾紛也日益惡化加劇。因而,在2004年的《憲法修訂案》中明確指出,若是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求,那么相關單位可以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給予相應的補償。這一法律規定,在《憲法》的層面上對土地的有償使用制度進行了確立。
再次,定義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物權特性。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最為重要的保障,指的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改革開放初期到現在,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了巨大變化。首先是由使用權和債權向物權進行轉化,這主要體現在2002年頒布的《土地承包法》中,最后在2007年的《物權法》中得以確立。與此同時,在《物權法》中,還將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從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中完全獨立出來,并作為一種單獨存在的用益物權,這也是中國所特有的用益物權的形式。對農村土地產權的物權性質的確立和明確,不僅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也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并最終推動城鄉經濟一體化的發展。
我國農村土地物權法的踐行及其制約因素
物權法的頒布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2007年10月正式實施的《物權法》,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解釋,這種做法對廣大農戶在自主經營時的權利提供了保護,也推動了農村經濟能長期的持續的穩定的發展。但現行農村土地制度以民法通則、現行憲法、農業法、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做基礎,一些規定還不確切,還需要進一步的細化,而且希望能有新突破。
歸屬與權利的主體界定上具有含混性。農民集體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換,這是由我國的農村集體土地相應法律所規定的。但由于村農民、農民和組農民的集體所有權存在所有關系的多層次性,導致每項權利關系尚未確定。在各國立法的原則中,物權法都運用物權法來定注意的條款,在事情發生前法律用強行的方式對物權的內容、種類和它的效力等進行規定,當事人對內容方面的意思自治是不被允許的。同時,因為每個國家的所有制存在差異,以土地物權制度為代表的物權法和各國政策性的規定彼此間關系很密切。在物權效力和物權法原則問題上,各國的物權法都存在相通性,但是因為受各個國家的政策和習慣影響,各國物權的種類卻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段餀喾ā芬幎ㄎ餀啾Wo公共權益,所以私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但現實法律中,我們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清晰地界定。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他不動產。但是這種賦予性權利并沒有進行具體的制度設定和條令限制,只是對公共利益這個詞語進行了初步的概述。其中《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的合法土地征收行為必須向土地所有人予以補償,還必須通過申請程序。并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土地。國家只能用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來征收土地。但是在現實生活過程中很多政府單位為了擴大政績或者單位房屋建設,在進行著不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建設,這顯然違背了公共利益的原則。
推進我國農村土地物權法律體系的構建之策
完善土地物權流轉方式。我國的現行土地政策中,是以農村的集體單位管理農村土地,而該方式的主導因素在于創立土地制度之時,受到社會主義特有市場經濟模式的影響。其主要表現特征為:一是農民耕地使用者由土地的集體所有者管理,集體所有者的使用職能位于其所有權限階梯中的第二位;二是土地所有者擁有使用分配權,可將使用權利交予他人,并要求獲得有償回報。通常土地所有者本身并不是使用土地,多以承包外租等形式交由其他農民使用,該方式為承包經營,由于所有者本身不愿進行耕地工作,從業于農耕工作的農民對耕地有著極強的渴望,故而將土地的使用權租讓,在提高土地整體使用面積的同時,也對農民工作的積極性有著很好的促進作用。就我國耕地浪費等問題,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解決,可執行多元化承包經營,將土地的使用方式豐富起來,著手建立能夠提升農民工作積極性的物權流轉方式,進而促進整體市場的開發。
培育農村土地流轉社會需求。一是提高農民就業效率,促進轉租機制有效進行。農民牢守土地在于其缺乏對自身勞動力的認知,以及本身對農村的歸屬感,一方面則需從農民非農業就業入手,解決農民低收入、無保障等,進而提升農村整體勞動力價值;另一方面還可結合農村本土企業,以小型鄉鎮企業為主要農民就業入口,在其實現經濟提升后,為農村增強基本公共設施建筑。二是打造本土產業,有規模的經營土地。全方位推動農村可提升經濟效益產業,擴大農村耕地集中使用需求,以產業帶動農村土地集中經營。
建立土地流轉市場完善土地流轉機制。一要確立中介機構權限。由中介改造土地流轉形式,以其自身職能解決流轉過程中的問題,為市場的建立增加可能性。二要創立信息平臺。由政府部門組織建設,在平臺中可自由進行信息交換,進而將土地流轉所要求信息加入信息平臺,使平臺本身成為合理、合法的交易場所。三要完善土地合同。在農民進行土地流轉行為時,要求必須簽署相關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嚴格規定租用相關信息,以此形成法律依據。
以土地制度改革為契機,推進城鄉土地集約高效利用。一是促進規?;ㄔO。對土地進行使用權承包經營,使土地法定使用者數量減少,進而提升土地整體化經營,有效的滿足生產效率的提高。二是推進農村聚落建設。在促進耕地流轉時,應加快農村建設,使農民在失去土地后能從業與家鄉,減少對城市的人口沖擊,并提高農村收入。農民獲得保障生活的收益,能夠促進土地流轉的加速進行。三是強化保障耕地面積。在建設過程中應首要保障土地的耕地使用面積不縮減,在此基礎上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設施及收入性建筑建設的土地。四是構建城鄉一體化發展空間格局。一方面要促進城鄉一體化步伐,另一方面要減少城市化土地使用成本。
農村土地產權問題表現
首先,集體作為土地產權的主體,其概念模糊不清。憲法規定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但沒有明確界定集體的概念,現實中是鄉(鎮)、村、村民小組共享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混亂、不穩定。利益當前之時,各所有權主體競相而上,又不愿意承擔保護土地的責任。這不僅導致農村土地分配關系不穩定,也影響到農民對未來土地收入預期的穩定性,妨礙了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入。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確定。為穩定土地承包經營關系,國家規定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但在實際操作中土地調整相當頻繁。集體組織往往“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每個集體內成員都有權分享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權的原則進行分配,大多數地方隨著人口數量的增減調整土地使用權。并且各級地方政府組織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隨意終止、改變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現象嚴重。
另外,國家可以“公共利益”為理由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加劇了這種不確定性。土地使用權的不斷變動,農戶不會進行積極的長期投資,甚至會進行掠奪式的經營,這樣農民就會增收困難,得不到長期的利益,并且造成土地生產力的下降和生態環境的嚴重惡化。
再次,土地產權不完整。人都說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然而,承包經營權的內涵是不充分、不明確的,充其量是一種耕種權。
經營權應該屬于使用權,而使用權本可以衍生出轉讓、轉租、入股、抵押和收益等權利。而我國農地目前的承包經營權卻只有耕種權、部分的收益權和極少量的處置權。顯然是權能殘缺。
承包經營權不充分、不明確的原因在于兩權分離不是真正建立在商品化、市場化基礎上的平等關系,而是基于國家意志和意識形態偏好,由所有權主體凌駕于使用權主體之上而形成的行政分配關系。而且承包經營權是基于承包經營合同而產生的,是約定的權利,不是法定的權利,這使得承包經營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因此實際中,作為使用權主體的權利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害。
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產權改革可以從兩個相輔相成的層面展開:一是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改革;二是土地使用權制度的改革。在改革現行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路徑選擇上,大體形成了三種取向的改革主張: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為農村國有土地所有權;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為農戶個人土地所有權;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為多元混合所有權。
目前不易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上大動文章,因為在土地所有權制度改革上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來說都表現為動力不足。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變為農戶所有權,其實質是土地的私有化,雖然可以起到明晰產權主體,有效降低外部性的效果,但與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相悖,且在現實中許多農戶也表現出對土地私有化的擔心和疑慮;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變革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在實現中也會產生較高的制度變遷成本。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目前表現出的主要問題在于所有權行使主體的多元化,鄉(鎮)、村、村民小組都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在具體實踐中常常出現各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利爭奪與利益侵害,所以在土地所有權制度方面我們要做的是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而不是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
制約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是以承包經營權形式出現的土地使用權的不完善和不確定。一方面農民對土地經營的短期化行為,難以形成農業長期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土地流轉市場發育不起來,土地的小規模經營難以形成農業的規模經濟效益。土地只能解決溫飽問題,而不能成為農民發家致富的手段。
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當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確所有權行使主體,以建立完善的農戶土地使用權權利束和穩定農戶土地使用權為改革取向。
首先,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相應的行使主體,鄉(鎮)、村、村民小組都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主體,導致了現實中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過程中嚴重出現的“越位”和“缺位”現象。
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的三級所有格局中,鄉級因為范圍太大,監督管理費用太高,現實中已經基本被排斥在農村土地所有權范圍之外;村民小組既不是一個經濟組織,也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它是鄉村新體制中職權最模糊、管理最渙散的組織,所以村民小組也不應該成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擁有主體;而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農村最基層的一級組織,它能夠代表廣大農民意愿并獨立行使權利,因而在村民當中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而且具有比較健全的行政組織和領導體制,有能力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職責。所以所有權的主體應該明確規定為村層次上的集體所有。
其次,構建完善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束。當下,我國實行的,農戶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內涵不明確、不充分,雖然政府做出三十年承包經營權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等旨在穩定承包經營關系的舉措,但在實踐中的土地調整依然頻繁,使得農戶對土地長期投入沒有一個穩定的預期;加之這種土地產權權利束的不完善,如缺乏明確的抵押、入股、轉讓等權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轉,使我國農地難以形成集約經營,產生規模效益。因此,當務之急是明確和完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包括明晰農戶的生產經營決策權;界定農戶收益權;明確農戶的轉讓權等。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農村建設用地市場
中圖分類號:D267.2 文獻標識碼:A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多方面的原因,現行集體土地各種權利的內涵、相應的權利主體及其相互間的界限缺乏嚴格的界定,致使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客體、內容等在法律上規定不清、土地產權關系混亂,農民缺乏對土地的完整、穩定和受保障的產權,這樣的土地產權制度已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改革和完善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立法的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權法》等均確立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近幾年來,征地中的矛盾越來被激化,出現很多暴力沖突,產生很多極端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的集體土地立法存在矛盾和缺陷。其中,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界定不清,權責利不明,集體成員缺乏對集體土地產權的有效控制,是現有土地立法中的三大缺陷。
(一)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界定不清。
上個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了兩種基層集體組織,一種是村民自治組織,另一種是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目前我國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卻沒有村民自治組織法,也沒有關于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按照現有的民法通則,我國農村的集體土地是歸農民集體所有。在農村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中,又進一步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是歸村民或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民集體或村民集體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雖然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都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和發包,但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都不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物權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包括:村農民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村內農民集體(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和鄉(鎮)農民集體(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但是,對“農民集體”、“集體經濟組織”等概念,未作闡述。所有制意義上的"農村集體"永遠不能成為物權法的主體。(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權能界定不清。
目前我國有關土地的專門法律有兩部,一部是土地管理法,另一部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按照土地管理法,政府擁有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權和用途管制權。按照土地承包法,農村集體農民擁有集體土地的法定承包權和長期使用權。但是,這里顯然隱含了權力的沖突,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權與政府的土地管理權打架,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權與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打架。這就造成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與政府爭奪管理權,與農戶爭奪經營權。而另一方面由于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既沒有土地管理權,也沒有土地經營權,剩下的只有土地發包權。而土地發包權,既無利又無責,其結果是,集體的土地權益被空心化,既沒有處置權,也沒有用途自,限制了直接經營權,失去了土地收益權。最初羅馬學者將所有權定義為"對物的一般的實際主宰或潛在主宰"。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清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四項權能落空,給國家和地方政府官員以及鄉村干部侵犯農民生產經營承包權等提供了借口。
特別是我國已經形成了兩個土地市場,在這兩個市場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價格尋租空間。于是,以種種借口低價征用農村集體土地,轉手高價出賣,便成為各級政府和開發商獲取土地級差利益的最大動力。在這種動力驅使下非農土地需求無節制擴展,城鎮建設和非農土地使用浪費驚人,大廣場、寬馬路、城鎮布局攤大餅,已經成為中國城鎮建設有別于外國的最觸目特征。
(三)集體成員對集體土地產權缺乏有效的控制。
由于沒有一部村民自治組織法,也沒有一部集體經濟組織法,因此,無論是村民自治組織,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內部、外部的法律關系都是不清晰的。在很多地方,村民委員會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使得村委會成為一個既擁有行政職能,又擁有民事職能;但卻即不是行政法人,也不是民事法人的特殊機構。如村委會沒有經濟實體,也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村委會既無能力承擔行政賠付責任,也無能力承擔民事賠付責任,在村委會違法行政、或違法行使民事權利的時候,無能力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這已成為一些地方的村委會,或鄉鎮政府假村委會之手,濫用其權力而無所顧忌的重要原因。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是法定,村委會的經營管理權也是法定,形成一物兩權,在基層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濫用權力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時候,集體成員難以對集體土地產權實行有效監督和控制。
二、 我國集體土地制度面臨的危機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初始狀態是“集體成員共同共有”,而且這一制度從全國范圍來看,迄今為止尚未被全面打破。但是,在局部地區,確實已出現了制度危機現象。
一方面有些地方,通過“合法”征地,或非法“征用”、“以租代征”等方式,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非農開發。這種做法一方面給那些非農開發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獲利機會,另一方面,各級鄉、村基層組織,甚至地方政府,也通過土地一級市場的運作,獲得了很大的財政和基層財務收益。在這些地方,土地收入已成為當地財政的一大支柱,從而形成了所謂的土地財政。而出讓土地的農戶則因獲得一定數量的補償或就業安置,也從中得到了土地增值的好處??梢哉f,土地“農轉非”的獲利水平之高,已經使得中央的諸多禁止性政策和法規,在許多地區難以發揮有效的遏制作用。鄉、村集體以至土地承包戶,試圖分得土地增值的一杯羹,已成為推動部分地區試圖改變土地征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一大推動力。
另一方面有些地區違背農民意愿,由地方政府、鄉村干部,盲目效仿其他地區的土地制度改革經驗,實行“返租倒包”、“股份制經營”、“招商引資,土地開發”等等,結果不但沒有創造出額外的經濟效益,反而對眾多農民的土地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而且大部分損害未能得到任何或足夠的補償,從而引發大量的土地糾紛,這已成為當前農村不穩定、不和諧的一大因素。
由此可見,目前國內部分地區,確實存在著巨大的土地額外獲利機會,并足以誘使人們突破現有制度的束縛,原有的土地制度面臨改革危機,急需要去創造一種新的制度安排。
三、 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法律制度,高效、節約利用土地,
(一)確立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平等原則。
物權保護平等原則是我國《物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民法平等原則在物權法中的反映。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平等,就要求國家所有者和集體所有者都平等地對自己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實行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是我國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也是順應市場規律,實現公平競爭要求。對于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來說,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對于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實現集體土地產權的市場化改革,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建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可流轉機制。
盡管目前法律規定對城市建設用地的輸送管道仍然唯一,集體土地不能直接入市,但未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流轉之趨勢不可逆轉。首先,我國農村土地違法交易的隱形市場力量很大, 而國家又制止、取締不了。這就使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呈現失控狀態,已經發生的交易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從而導致了交易雙方的短期行為,并滋生其他問題。 ]解決辦法是通過建立完善制度,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其次,城市建設用地需求通過征地方式在實踐上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通過征收方式滿足城市商業用地也不符合征收制度本來功能。因此,要改變政府壟斷土地經營的做法,發揮市場經濟的整合功能,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化改革。
(三)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享有主體。
集體所有制是我國憲法確定的一個經濟制度,對集體所有權主體予以準確的界定,有助于穩定中國社會經濟關系。以土地征收制度為例來說明:只有確定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才可以在土地交易中進行自主的計算、比較和討價還價,才能使集體組織和其成員利益的到有效保護。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要 通過立法對農村土地進行確權,明確集體組織,農戶的土地所有權主體,為推進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化流轉做好準備。
摘 要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今年以來,按照山東省濰坊市局的統一部署,我縣加強了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繼續深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初始登記工作,筆者針對在我縣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工作中存在情況提出對策與分析。
關鍵詞 集體土地 產權
給集體土地辦個“身份證”,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內在要求,是一項完善權屬、惠及民生的工作,但在我縣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登記工作中不但存在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權屬模糊,也存在缺乏一些專業土地登記人員等因素,影響了工作進度。結合我縣實際,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 我縣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登記與否無所謂。持這種想法的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人中很普遍。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中,鎮、村干部及農民常常重視房產證,忽視了土地產權證書。而在城市和農村土地房屋征拆過程中,對房屋進行了補償,而對土地補償常常被忽略不計。法律上規定,只有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才能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農民及鎮村干部在辦理土地證的過程中無所謂的心態,淡化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意義思想是要不得的。
(二)土地產權不明晰。土地產權又稱土地所有權。土地產權其含義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土地占有、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產權是物權的一種,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客體是土地?!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已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營組織經營、管理”。根據《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國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通過承包獲取了土地使用權。在這種體制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不明晰,農民集體所有是一種所有權主體缺位的所有制,農民土地流轉過程中向企業、種田大戶、缺田戶集中時,就產生村委會或鄉鎮代替農民談判簽訂合同、協議現象。村干部紛紛充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者,他們缺乏對集體土地的關護,任意處分集體土地,農用地被轉為建設用地,容易造成大量的耕地被破壞。
(三)工作上有難度。隊伍精干、業務熟練、工作踏實是搞好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關鍵。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發證工作技術性強、工作量大,順利開展這一工作必須要有一支精通業務,吃苦耐勞的工作隊伍?;鶎訃临Y源管理人員對工作中遇到的難題感到困惑,工作中畏首畏尾。同時業務上不精湛,影響了工作深入開展。
二、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工作中采取的對策
(一)大力進行宣傳。農村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方利益搏弈牽一發動全身,做好這項工作,離不開宣傳。筆者所在鄉鎮開展集體土地產權登記時以會代訓,層層發動??h局召開了培訓會議,傳達了上級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發證工作的文件精神,強調集體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各鄉(鎮)、村切實按照部署要求,積極配合,全力支持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村主任了解與周邊村界線,在國土資源所指導下與鄰村相互簽字確認。鎮國土資源所把土地確權最終結果在公開欄中公開,讓群眾監督,增強工作透明度,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有效防止了在確權發證過程中矛盾激化或新矛盾的產生。
(二)明確主體。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應明確由鄉鎮人民政府為實施主體、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協調、各集體經濟組織全面配合的運作模式,明確責任、任務和完成時間,實行責任到人。為保證登記質量,鄉鎮要成立以政府負責同志為組長,財政、民政、農業、司法、國土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領導組,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由鎮國土資源所人員牽頭,攜相應申請確權主體的二次調查權屬調查成果宗地圖(工作底圖),在相關鎮、村集體配合下,復核界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的重要成果,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的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框架下的均田承包制度,其局限性日益顯現,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業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如土地效益低下,農村勞動力外流,土地拋荒嚴重,利用率低下,人均耕地面積少,土地細碎化嚴重,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意義在于,首先,修正了的不足,發揮了土地資源整合的作用,是對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其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使農戶可以由農民成為股東,將承包地作為出資入股農業企業,從土地上的收益由原來的耕種收獲轉為分紅,增加了農民的收入;最后,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可以利用有限責任公司這一比較成熟的制度資源,建立起農業生產的現代企業制度。
2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面臨的法律困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只有《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對其做原則性的肯定,具體操作尚未有法律予以調整。在實踐當中各地方政府,將各地探索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模式固定成了政府性文件,這些文件沒有經過嚴格地立法程序,效率層級較低,在內容上也并不完善,有些規定也和現行的法律相沖突。同時,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雖然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大勢所趨,但是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村實際情況的特殊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時也難免出現與《公司法》中的傳統公司制度差異。這些差異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與公司法上的出資問題的沖突;第二,有限責任公司人數限制問題的沖突;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限制與股東出資義務間的矛盾;第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性與公司存續永久性之間的沖突。除了和公司法上的沖突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評估作價和利潤分配方面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評估缺少確定的可執行標準,在利潤分配上也缺乏標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面臨一個最大的困境就是這個政策的實行可能導致農民失地。以上的這些差異與沖突所形成的法律困境必須被妥善的分析,進而有針對性破除障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具體運行中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才能得到進一步彰顯,經營權入股制度本身也才能夠有更長足的發展。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完善
3.1完善農村土地權屬法律制度。首先,要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按農村土地利用類型,分為鄉鎮集體所有和村集體所有兩個層次,分別交給鄉鎮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所有權,重要的是在明確劃分上述主體權限的同時,縮小鄉鎮政府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占有,特別排除其對農地的占有。其次,以法律的方式保障農民獨立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再次,建立合理有效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最后,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實現機制。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公司或其他組織設定抵押后,如果出現了特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如何去處理,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實現的具體程序。
3.2完善公司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公司類型,根據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土地現狀等選擇不同類型的公司,如農業基本糧食生產類公司、漁牧業公司等。其次,要明確股權的分類,股權流轉的規定。再次,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公司破產時,應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破產財產。最后,應建立專業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