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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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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

    第1篇: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范文

    第二條  加強土地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宣傳貫徹《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保護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鼓勵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同時,必須保證國家建設項目,特別是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的用地。

    城鄉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閑地、宅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個人建房,提倡蓋樓房。

    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地形圖,以及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正式核定用地面積,并組織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三)用地申請按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發土地使用證,并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

    因搶險急需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需要長期使用的,應及時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第五條  征用土地審批權限:

    征用耕地(含菜地、園地、魚池、藕田,下同)3畝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非耕地(含林地、牧地、柴山、灘地等,下同)10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10畝以下,非耕地20畝以下,由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區行署批準;征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耕地100畝以下,非耕地200畝以下,由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超過上述用地面積的逐級報批。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征用跨縣以上行政區域土地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或報批。

    省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批準征用土地的文件,須抄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征地費。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抵標準,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本辦法規定以外的費用或附加其他條件。

    (一)土地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征用省轄市郊區耕地的,按其年產值的五到六倍補償;征用縣級市和縣轄鎮郊區耕地的,按其年產值的四到五倍補償;征用其他地方耕地的,按其年產值的三到四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國家牌價和市場價的平均數,乘以同類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下同)。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按其年產值的二到三倍補償。

    3、征用宅基地,按鄰近土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4、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樹木,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合理計價補償。征地協議簽訂后搶種的作物、樹木,不予補償。

    5、被征土地上的建(構)筑物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被征用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耕地年產值的十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方法計算。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其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支付。

    3、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付安置補助費。

    (三)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收費標準為:武漢市每畝7000至1萬元;其他省轄市每畝5000至7000元;縣級市每畝3000至5000元。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余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用途,由被征地單位擬訂使用計劃,經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在土地部門的監督下按計劃使用。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交同級財政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此項經費用于開發新菜地和改造老菜地。使用計劃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和蔬菜生產主管部門及商業部門提出,經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共同協商,予以安置。其中安置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人員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定。

    第九條  對村(組)的集體土地一般不得全部征用,確因國家建設需要全部征用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原有的農業戶口經審查核定后,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條  計稅土地被征后,其農業稅、特產稅的減免,按農業稅減免程序辦理。減免以前,由用地單位負擔。

    第十一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家荒山、荒地、荒灘,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經批準后無償劃撥。劃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科研、教育單位附設場、站使用的國有土地,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補償標準的下限,補給原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農、林、牧、漁場,在國家批準用于農業生產、科研或本場范圍內的土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本辦法規定的征地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鄉(鎮)村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現有設施和場地,嚴格控制占用土地。確需使用土地的,必須持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使用非本集體所有土地的,還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償標準的下限支付補償費,并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村興辦企業,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國家關于同行業和相同經營規模的國營或集體企業的用地定額。

    第十四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使用非本集體所有土地的,由主辦單位給被用地單位調整土地或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農村個人或個人合伙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確需使用集體土地的,須提出申請,并與土地所有單位簽訂有償使用土地的協議,使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上述個人經批準使用的土地,仍歸原集體所有。停止使用后,交還集體,并負責恢復耕種條件。地面附著物可作價交集體或自行拆除,不準把生產、營業用地作為宅基地。

    第十六條  農民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被占耕地年產值的二到四倍支付土地補償費。

    農民新建、改建房屋的宅基地(含一切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用地面積,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額內,根據當地人均耕地等情況確定。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在當地申請宅基地。農民遷居和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同意,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居民建住宅每戶宅基地面積:大中城市內不得超過80平方米,其他城鎮內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具體用地面積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限額內確定。

    第十八條  用地單位或個人經批準征用、劃撥的耕地、園地和其它有收益的土地,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從征地批準劃撥之日起滿一年未使用的,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收取荒蕪費。滿兩年還未使用的,依法收回。

    荒蕪費按同類土地年產值一到二倍收取,交同級財政,作為土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九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的國有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內,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有償劃撥給其他符合用地條件的單位使用,用地單位支付的各項費用交同級財政。收回的國有土地也可以暫借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得在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國家建設需要時,予以收回,只支付青苗補償費。

    第二十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除按《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并處罰款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按其非法收入的10%至20%處以罰款。

    (二)非法占用城市土地的,按城市市郊菜地年產值的一至三倍罰款;非法占用其他地方土地的,按照被占土地或鄰近土地年產值的一至二倍罰款。

    (三)批準的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以及拒不交出依法應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標準處以罰款。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按被占用金額的5%至10%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以上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決定,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2篇: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范文

    當前土地違法的誘因

    ――各級政府經濟發展目標的考核壓力是違法用地產生的主要原因。由于經濟的高速發展必然帶來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長,再加上資源屬國家所有和地方分級管理帶來的全局和局部、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的沖突相當突出,地方政府在違法用地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據統計,某地2008年土地違法案件中,違法用地面積95%、違法用地宗數91%是因地方政府招商引資所引起的。當前,各級政府盡管不斷調整考核方式和指標,但經濟發展目標始終是一個主要的硬性指標。在利益和政績的沖動下,各級政府不斷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千方百計把項目引來落地。但是項目引來了,由于用地計劃指標的限制,違法違規用地也就成為必然。對此,好多基層政府的負責人也很無奈,經常訴苦:一方面GDP綜合考核,過不去的話將被問責;一方面是土地執法的高壓態勢,違法用地的話可能被問責。

    ――私營企業的蓬勃發展是土地違法的重要因素。一些個體私營企業,規模小、投入少、占地小,為了向規模效益發展,在成立之初,往往經與村委會協商后,以租賃甚至隨意侵占的形式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小作坊、小廠房,盡管占用的土地面積不大,但卻直接侵害了涉地農民的利益,有的甚至連補償都未支付。當然,在這些小私營企業違法用地過程中,經常也有鎮甚至縣級政府的身影出現。

    ――宅基地指標不足也是違法用地的原因之一。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且面積有了明確規定。但由于相當一些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少,已沒有可用于新增人員使用的宅基地。當面對村集體內部人員已成家,需要分配新的宅基地時,經常在農用地上劃出一塊為宅基地,有的甚至在基本農田上建房。這種做法實際上已違反了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當前土地執法監察的難點

    由于土地違法行為大都與基層政府有直接牽連,因此土地管理部門在處理時經常遇到阻力,影響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使少部分人誤認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軟法”,同時又進一步助長了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形成了惡性循環。

    ――停止違法行為難度大。許多違法用地在萌芽狀態時,被國土部門巡查發現責令停止建設。若違法當事人配合的話,違法行為將不再繼續。但許多時候,違法當事人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與執法人員打游擊。執法人員從現場走后,繼續建設。有的甚至公然對抗,威脅毆打執法人員。有的盡管土地違法處罰決定書下達了,違法當事人依然我行我素,直至建設完畢。對此,國土部門執法人員感到很無奈也很悲哀。一方面,在制止違法行為時,無法做到24小時監控,即使不間斷監控,有時候會受到違法當事人的人身威脅;另一方面,因職能所限,盡管完全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了查處。但處罰后的結果是違法建筑物建成,事實上達不到遏制違法用地行為的效果。

    ――處罰落實到位難度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違法用地實施處罰,主罰是“拆除”和“沒收”,副罰是罰款。但具體實施上,副罰――罰款基本能到位,主罰――“拆除”或“沒收”基本上難以到位。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國土部門自身沒有強制執行權,只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法院經常以種種理由不予受理。目前違法用地建筑物能被拆除或沒收,一般都是由政府統一組織各部門聯合執行實現的。

    ――處理責任人阻力大。盡管近幾年國家相繼出臺了土地違法問責規定,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加大對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的力度。但事實上,國土部門在執行時,遇到的阻力也很大。一方面,對事的處理上,處罰的標準較低。法律規定每平方米是1元-30元,但在執行時,由于各方的原因,往往是按照低限標準實施,起不到加重違法成本懲處的效果。另一方面,對人的處理上,國土部門僅有建議權,具體處理實施時會受諸多因素影響,有些單位往往采取“丟卒保車”的方式,結果被處理的人往往限于級別較低的,有時甚至還不能處理到位。

    土地執法到位的對策

    為徹底解決目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執行難,特別是責任追究不到位的問題,徐州市國土資源局近年來在建立違法違規用地查處長效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推出了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聯合查處機制。目前土地執法,基本上是以土地管理部門為主,帶來的問題是國土部門一家單兵作戰,不僅勢單力薄,而且幾乎不能執法到位。改變這一狀況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政府牽頭、各部門分工參與的聯合查處機制,變單一作戰為聯合行動,變部門行動為政府多部門聯合行為。

    具體機制可為:違法用地行為一經發現,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國土部門函告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立即停止辦理違法違規用地單位或個人的相關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對未獲用地批準的項目,發改委等部門不予受理項目審批、核準;規劃部門不予受理規劃設計方案論證;環保部門不受理環評論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工商,稅務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納稅登記。對已開工項目,建設部門停止質量監督并下發停工通知書,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其分割登記;供水、供電、電信等單位停止供水、供電等服務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土地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調查處理;司法機關負責對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的立案查處。在此期間,及時在社會上給予曝光,并函告金融部門,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應不予提供貸款。

    二是量化行政責任追究標準。目前國家對土地管理的問責制度盡管很嚴厲,但配套措施不夠,問責規定也很原則化,缺乏具體的、可行的操作辦法。因此,量化行政責任追究標準十分必要。

    結合基層實際,可規定凡年度新增建設用地中違法用地宗數比例超過30%或面積超過25%的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降低一級職務,主要領導降級處理;凡單宗項目違法用地超過10畝且建成建筑面積超2000平方米的,違法行為所在地村黨支部主要負責人和鎮(鄉)分管負責人就地免職。鎮(鄉)黨政主要負責人予以降職,縣(市)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凡單宗項目違法用地面積超5畝且建成建筑面積超1000平方米的,違法行為所在地村(居委會)黨支部主要負責人和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就地免職,辦事處(鎮)黨政主要負責人予以降職,縣區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三是在罰款上取消自由裁量權。目前,土地管理法對土地違法案件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太大,如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規定可處于1元~30元每平方米的罰款,既給執法人員太多的自由裁量權,不利

    于公平公正執法,也使得執法人員在具體操作時難度大,遇到的阻力和影響多。罰款低了,不能加重土地違法的成本,達不到在經濟上的警示作用;罰款高了,執法人員將會面臨各方的阻力和壓力,實施難度大。因此,在罰沒款標準上,應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取消自由裁量權,最好一律執行國家規定的最高上限。

    具體可根據違法性質的輕重,采取如下幾個罰款等次。如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其中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處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非法占用一般農用地的,處每平方米25元的罰款。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較重土地違法案件,其中擅自占用集體土地的,處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邊報批邊用地的,處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對“以租代征”類土地違法案件,要從嚴查處,除對出租方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0%的罰款外,對承租方以非法占地論處。

    四是明確沒收和拆除的具體操作辦法。土地管理法僅僅對違法案件違法建筑物等做出了沒收和拆除的規定,但如何拆除、如何沒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具體執法時,拆除和沒收一般都執行不到位,無法從根本上遏制違法用地行為。因此,必須明確所有土地違法案件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一律沒收或拆除到位的具體操作辦法,實現違法用地者不但經濟上受到處罰,且違法所得的建筑物一律消失的目的。

    第3篇: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范文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我市《土地管理法》貫徹實施情況,請予審議。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斷解放思想,干事創業,加快發展,使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地推動了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深入貫徹宣傳《土地管理法》,進一步增強基本國策意識

    從提高全民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國策意識出發,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一是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宣傳。據統計,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市鄉兩級召開土地管理專題會議400多場次,共舉辦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法規培訓班34期。二是對群眾進行宣傳。結合去年土地市場清理整頓和全民普法教育,在各鄉鎮(街道)組織講法團,到各村巡回宣傳,形成了“村村宣傳到墻,戶戶材料在手”的宣傳局面。每年“6.25”土地日都在全市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活動。市政府分管領導發表電視講話;在諸城市報上開辟專版;在市區設立法律法規咨詢站,發放宣傳材料,現場解答關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三是對上進行宣傳。注重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工作開展。《國土資源報》專版介紹了我市土地開發整理的做法及成功經驗。僅去年一年,就在省以上國土資源報刊中發表了《整頓不影響發展》、《整頓規范土地市場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等3篇工作研究,新聞報道12篇,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新聞報道14篇,提高了我市在國土資源系統中的知名度。

    二、加強耕地保護,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牢固樹立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觀念,積極推進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 (一)認真落實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與各鄉鎮(街道)簽訂了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層層分解任務。市里每年兩次對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市人大、市政協重視關心土地工作,多次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進行視察,專門聽取情況匯報。通過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全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得到有效落實,連續2次被濰坊市政府授予“實施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先進單位”。

    (二)從嚴保護耕地。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五個不準”,有效穩定了耕地面積。一是加強用地審批管理。正確處理好耕地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化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對確需占用耕地的,認真落實“占補平衡”措施,實行“占一補一”。二是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建立了高標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107940.6公頃,占全市耕地總面積的89.8。同時,制定了六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修編了《諸城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確保基本農田的保護面積與保護率不變。

    (三)大力開展土地開發整理。把土地開發整理作為穩定耕地面積的重要措施來抓。一是制定了《土地資源開發和土地復墾暫行規定》,堅持“誰開發、誰受益,誰使用、誰復墾”的原則,提高全民參與土地開發的積極性;二是編制了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完成了示范區開發整理任務。到目前,我市已申報國家級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1個,省級立項土地開發整理項目5個,市、縣級以上項目近30個,縣級以下項目200多個,共新增耕地面積4.4萬畝。僅去年一年就安排各類開發整理項目108個,新增耕地1.7萬余畝,連續五年實現了我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四)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用地需求。一是對各類建設項目嚴格把關,全方位提供優質服務,對符合要求的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簡化辦事程序,及時向上級報批。僅20__年,我市就上報審批建設用地47個批次,面積9346畝,保障了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需求。二是提高辦事效率。按照上級要求,把行政審批事項由原來的23項精簡到9項。向行政審批中心派駐了6名素質高、能力強的業務骨干,做到了“一門受理、一站批復、一口收費,限時辦結”。特別是對市里調度的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提前介入,超前服務,為企業早日開工贏得了時間。近年來,先后榮獲“全省土地管理先進單位”、“全省土地管理執法年活動先進單位”、“濰坊市土地管理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僅去年一年,共收到群眾贈送的錦旗12面,表揚信30多封。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進土地市場建設

    近年來,我們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體系為目標,努力探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達到了“以地生財、以地聚財、以地興城”。去年共實現土地收益2.6億元,超額完成了上級下達的任務目標。

    (一)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去年以來,對城區內的存量閑置土地、舊城改造土地、“退二進三”土地以及新增經營性用地,全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對城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一律停止辦理使用手續,統一納入政府儲備庫,確保了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去年,對14宗面積1827 畝集體土地進行了儲備,到目前,土地儲備已達4440畝。

    (二)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全面落實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商業、金融、旅游、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拍掛”;對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納入了“招拍掛”范圍,給所有單位或個人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20__年拍賣、掛牌出讓13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449.79畝,實現政府土地收益9000多萬元。

    (三)穩步推進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積極抓好存量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工作。對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采取出讓、租賃等形式進行處置;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劃撥土地改變用途的,全部納入有償使用范圍。去年以來,共收繳有償使用費2652萬元,走在了濰坊市前列。

    四、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土地執法監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保證。

    (一)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加大對各類違法用地行為的查處力度和對重點區域的巡查力度,有效地打擊了擾亂土地市場秩序行為。對破壞耕地的重大違法案件,從嚴予以查處。如昌城鎮孫二村磚瓦廠違法占用耕地取土燒磚,我們多次進行說服教育,并先后下達了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對方拒不執行,繼續破壞土地,市政府決定從嚴處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公安部門對責任人依法進行了刑事拘留,并在全市進行了通報。

    (二)扎實開展了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去年以來,市政府專門成立了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組成了專門的清理隊伍,制定出臺了《實施辦法》和《工作制度》,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對全市所有土地進行拉網式清查。措施上,突出了五點,一是抓清查摸底,掌握全市違法用地的情況;二是抓協調調度,推動面上工作開展;三是抓處理,對違法用地,抓緊按規定完善手續,確保不留尾巴,不留后患;四是抓典型,對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過程中發現的大案、要案,進行公開曝光、公開處理;五是抓巡回檢查,杜絕新的違法用地的發生。全市共清查出各類違法占地792宗,1888畝,已全部處結完畢,處結率100,罰款256.8萬元,得到了省、濰坊市的肯定。

    (三)積極落實征地補償。在征用土地時,嚴格按《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落實補償安置費,并實行征地補償公告、安置公告、補償登記“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同時,對群眾關于土地補償的來信來訪,都按照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從速、從快進行了調查處理,確保了沒有發生侵犯農民權利、引發群眾集體到省進京上訪問題的發生。

    前段,我們通過嚴格實施《土地管理法》,在保護耕地、保障用地、經營土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規劃建設用地指標依然不足,土地利用率不高,招拍掛的力度還不夠大,違法用地現象仍時有發生。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下步我們要突出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繼續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集中培訓、專題研究、開辟專欄、電視廣播、發放宣傳材料、印發明白紙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宣傳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強全民土地基本國策意識。

    二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的“五個不準”。同時,抓好國家、省重點項目的開發整理,有效增加耕地面積,確保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三是加強土地規劃管理。抓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宏觀調控各類用地布局,優先保證市重點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把好單位用地面積的投資強度關,提高土地利用利用率。

    四是保障經濟發展用地需求。進一步用足用活政策,積極爭取用地指標。對市里的重點建設項目,千方百計爭取列入國家、省級項目計劃,盡量不占用現有指標。同時拓展實施建設用地指標置換、農用地整理指標折抵、小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周轉政策渠道,以挖掘增加用地指標的潛力,盡而滿足建設用地需求。

    第4篇: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范文

    一、征收土地復墾費的必要性

    加強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保持耕地占補平衡、保護耕地資源、置換年度用地指標、順利報批土地的必要條件,特別是20**年9月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土資地字[20**]42號),進一步嚴格了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要求在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后,才能申報建設項目用地,因此復墾土地更成為申報用地必需的先決條件。但要大面積地開展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前提又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解決資金問題單純依靠縣財政的投入還遠遠不夠。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既可以有效地減輕政府負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個別磚瓦廠超面積取土、浪費土地等問題的發生。因此,在當前從嚴控制土地的形勢下,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通過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置換年度用地指標成為必然選擇,也非常有必要。

    二、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20**年9月30日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從事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復墾法定義務人。復墾義務人必須根據破壞土地面積和類型、復墾標準等,依法繳納復墾費;對1999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尚未履行復墾義務的,復墾義務人必須依法補繳土地復墾費。

    三、征收的范圍和標準

    全縣范圍內,正在從事實心粘土磚瓦生產的企業及其他因生產或建設需要而挖損、塌陷、壓占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土地復墾費的標準是每平方米5-20元。為減輕企業負擔,本著收費從低的原則,我縣暫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收取。

    四、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時限和方法

    截止到20**年年底以前,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按實際用土面積,于2007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兩次繳清;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土地復墾費按實際新增取土面積逐年征收。

    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地礦股工作人員分赴各磚瓦廠嚴格測量、核定20**年以前的取土面積,根據取土面積征收土地復墾費。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生產的,各磚瓦廠應根據新增加的取土面積,主動向縣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復墾費。

    各磚瓦廠都應依法取土生產,按期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逾期不繳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上門催繳、征收,并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66條的規定,處以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5篇: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轉讓管理,嚴厲打擊非法交易、炒賣土地的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1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土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強化土地市場管理,嚴格建設用地“五統一”政策。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要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對建設用地嚴格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出讓”五統一管理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城市建設開發等所需建設用地,由縣政府委托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征收。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嚴格控制土地一級市場,建立“一個渠道進、一個池子蓄、一個口子出”的土地一級市場管理機制。嚴格落實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和最低價標準制度,規范國有土地出租、轉讓行為,建立有序的土地市場秩序。要依法處置土地,行政劃撥土地需處置和法院處置土地使用權,均由國土資源部門報經縣政府批準,依法收回后進入土地市場交易。同時,要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把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為挖掘土地利用潛力的重點,鼓勵對地上地下空間進行立體利用。

    二、嚴禁土地非法交易。一是嚴禁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對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以罰款;對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縣國土資源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買賣、聯建、共同開發等形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以企業改制名義,將未依法公開處置的土地進行轉讓。對私自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縣國土資源部門將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嚴禁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三是嚴禁非法占用耕地。對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情節嚴重,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單位和個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6篇: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的土地分別屬于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

    第三條  州、縣、鄉人民政府必須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州、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轄區內的土地和城鄉地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  下列土地屬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依法確定的國有土地。

    (二)城鎮建設已經使用或者國家依法征用劃撥給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國營企事業單位及集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三)城鎮居民及工礦區職工住宅用地。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集體或者個人經營使用的國有土地。

    第六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農村的土地,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

    (二)農村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地、自留山。

    (三)村民委員會或者農牧業生產合作社承包給集體或者個人經營的土地。

    (四)鄉(鎮)、村企事業使用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七條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牧、林、副、漁業生產。

    國家保護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和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

    第八條  凡屬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凡屬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九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因買賣、轉讓房屋和土地上其他附著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應同時辦理土地權屬變更和換證手續。

    第十條  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和按照行政區劃,分別由州、縣、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一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地方建設和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凡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開發資源和其他建設取土后能夠復墾的土地,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進行復墾治理,恢復利用。用地單位搬遷或者撤銷,由縣統一組織治理利用。

    凡按村鎮建設規劃新建住宅的,舊住宅必須拆除,有復墾條件的,原土地所有單位應進行復墾。

    第十四條  承包集體耕地荒蕪一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上年年產值收取荒蕪費;連續二年荒蕪的,加倍收取荒蕪費,并收回承包經營權。

    第十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或者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鐵路、公路沿線以及因安全防護等特殊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視為征而未用的土地。

    對收回的國有土地,可有償劃撥給其他建設單位使用,也可以無償借給農民耕種,國家再使用時,只支付青苗補償費,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和地方建設需要,可以使用國有土地或者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承包經營土地的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文件,以及設計任務書、建設項目平面布置圖、地理位置圖、征地協議書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和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征用耕地3畝以上10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上3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州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中央、省駐州各企事業單位和部隊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國營農、林、牧場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需要占用本單位經營農、林牧業所使用的土地,按本條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應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土地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征用草原為該土地年產值(畝產草量價值和畜產品價值之和)的4倍;征用其他土地為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倍。

    (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征用草原、林地的,每個農牧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征用宅基地、空閑地和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毀壞的青苗應按該土地的年產值給予補償。

    (四)林木補償費。被征用土地內的樹木,用材林按樹種、胸徑、用途分別計價;經濟林按品種的經濟價值及樹齡分別計價。用地單位必須砍伐的,應按《森林法》有關規定報批。

    (五)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內的附著物,除房屋按有關規定補償標準執行外,其他生產、生活設施,應根據實際損失情況,給予合理補償。

    對開始協商征地方案時,搶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

    耕地被征用后,所在縣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相應減免土地單位的農業稅和糧油定購任務。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二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文件,按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鄉(鎮)企業建設需要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按規定給被用地單位以適當補償,并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四條  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和經濟聯合體等從事非農業生產需要使用土地的,須持縣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使用的土地,不得私自轉讓或者改變用途,并應按臨時用地補償費標準逐年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國家補助或者鄉(鎮)村集資興辦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被占耕地年產值的3.5倍支付宅基地使用費;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灘荒坡的,由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和軍人建房需宅基地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烈士家屬、殘廢軍人、鰥寡孤獨村民建住宅在規定用地標準內的,免交宅基地使用費。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和回鄉落戶人員建住宅使用土地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農業區:占用耕地的,不得超過24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二)半農半牧區:占用耕地的,不得超過27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過330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鄉(鎮)村建設、村民建住宅和進行非農業建設而占用耕地的,國家不減免農業稅和糧油定購任務,由鄉(鎮)村自行調節解決,或者誰受益誰負擔。

    第二十九條  農業戶口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原承包地、自留地由集體收回;在城鎮建有住宅的,原宅基地必須交回集體。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征用和使用土地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依法執行征地、用地協議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裁決,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對占用耕地的,處以該地年產值3?6倍的罰款;對占用非耕地的,處以每畝100?300元的罰款。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以對雙方當事人處以其非法所得50?100%的罰款。

    (三)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或者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除責令交還土地外,并處以每畝200?500元的罰款。

    (五)非法占用、挪用、私分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補助費的,除責令退賠外,可以并處其非法占用款額的10?30%的罰款,個人非法占有的,以貪污論處。

    (六)破壞耕地或者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除責令限期治理外,可處以該地年產值3?6倍的罰款。

    (七)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生產的,責令限期復墾,并處以每平方米0.5?1.5元的罰款。

    罰款上繳當地財政,用于土地的保護和管理。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除按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外,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農村村民、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7篇: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以租代征;土地管理法;建設用地;憲法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494-(2012)01-0119-05

    一、“以租代征”:一個值得認真研究的土地流轉法律問題

    目前,很多學者認為,農村土地以“以租代征”的方式流轉,嚴重擾亂了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逃避了國家對土地利用的監管,危害了國家的土地財政及耕地安全,應該予以嚴厲打擊,而目前 “以租代征”之所以屢禁不止,說明國家對“以租代征”懲處力度還不夠,因此,為徹底解決“以租代征”,必須加大打擊力度[1]。

    然而,初步的調查結果顯示,“以租代征”之所以滋生并在全國各地迅速蔓延,并非國家對“以租代征”行為“懲處不嚴、打擊不力”,而是沒有從本源上去查找病因,因而未能 “對癥下藥”。調查結果表明,以租代征”之所以產生并迅速蔓延,根源在于建設用地的國家壟斷制度和嚴格的農地轉用審批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之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44、45條之規定,除興建鄉鎮企業、村民住宅和興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可以使用集體土地以外,所有的建設用地均需使用國有土地,而農村土地轉化為國有用地,首先需要省級政府或國務院進行農地轉用審批,然后再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只有土地征收手續辦完了,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才得以產生。由于國家既要力保18億畝耕地紅線不被突破,又要滿足日益增長的建設用地需求,中央政府能夠提供的國有土地指標不僅有限,而且價格也大大超過農村個體企業、私營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這些有限的國有土地指標被層層分解,等到了鄉鎮這一級,國有土地指標基本上也就沒有了,即便有一些指標,其價格也不是個體企業、私營企業所能支付得起的。為求生存和發展,一些企業只能鋌而走險,選擇“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土地。

    當然,根據《土地管理法》和《鄉鎮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個體企業、私營企業可以以鄉鎮企業的名義使用集體土地,但是,集體農用土地如果轉化為建設用地,同樣要經過嚴格的土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樣要支付高昂的土地占用費。農民個體企業、私營企業既耗不起時間來等待漫長的、繁瑣的土地審批,也交不起高昂的土地占用費。如果一切都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來舉辦企業,絕大多數農民通過舉辦企業來發家致富的夢想是根本無法實現的。因此,對所有的“以租代征”行為一概以違法論處,表面上看似嚴格執法,但實際上卻等于直接剝奪了一些農村個體企業、私營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從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實際上對這些企業的所有者造成事實歧視[2]。所以,本文認為,要根治“以租代征”問題,應當在憲法平等原則和權利保障原則的指引下,修改《土地管理法》,取消國家建設用地國家壟斷制度,在符合國家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集體土地自由進入土地市場,最終建立起以“市場交易為主、國家強制征收為輔”的建設用地國家管理制度,而不應當對“以租代征”行為一概以違法論處。

    二、“以租代征”的成因分析

    (一)現行建設用地國家壟斷制度和農地轉用國家審批制度不合理

    1.農村個體企業、私營企業很難以合法方式取得用地指標。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3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也明確規定“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從上述法條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國在土地管理方面實行的是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和建設用地國家壟斷制度。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有為滿足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建設等三種用地需要,才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其他任何形式的將農民集體土地轉化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行為均為非法行為。

    然而,國家為了確保耕地總量不降低和保持糧食產量的穩定和持續提高,一直實行上述嚴格的土地用途國家管制制度和建設用地國家審批制度,國家建設用地指標一直是由中央政府分配給省級地方政府,省級地方政府再將用地指標逐級分配到市(地)、縣級地方政府的,市(地)、縣級政府對于有限的國有土地用地指標,往往用在能夠體現出本地政府政績的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或交通、醫院、教育、綠化等公共建設上,等到了鄉(鎮)基層政府這一級,幾乎沒有什么指標了。還有一些省份把指標全部或大部分直接留在省里,這樣更加劇了指標緊張和與基層政府的矛盾。

    調查資料顯示,很多縣級城市,通過招商引資,形成了合作意向,但因為拿不到用地指標,很多項目無法落實,極大影響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以2011年為例,2011年全國計劃供地指標共670萬畝,但31個省(區、市)全年用地需求總計就達到1616萬畝,31個省(區、市)普遍反映,供地計劃只能滿足其三分之一的用地需求,其中有8個省份今年的用地缺口超過40萬畝,像新疆用地需求預計將達120萬畝以上[3]。河南省每年建設用地約45萬畝,但國家建設用地指標卻只有17.5萬畝,合法用地差額為28.5萬畝,面對這28.5萬畝國家合法用地建設需求,河南省政府只能面臨兩種選擇:一是堅決執行國家的建設用地指標政策,不允許任何企業違法占地;二是默許一些企業違法用地,滿足用地需要。由于個體企業、私營企業在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制體制下,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獲得國家建設用地指標,要使用集體土地,也在時間上等不起、耗不起,更交不起價格不菲的集體土地占用費。為求生存和發展,農民只能鋌而走險,選擇“以租代征”這種違法用地方式。

    2.國有建設用地審批程序不合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4條之規定,農用地轉化為國有用地,有權審批主體是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程序是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而在提出用地申請時,需要計劃、規劃、環保、消防、地災、環評、文物保護等多個部門的審批手續,而且,主管部門以有限的人手管理全省,乃至全國征地審批,其工作量和效率也可想而知。這樣一圈下來,批塊地時間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長。在現代社會中,商機稍縱即逝,如果坐等用地手續辦完再開辦企業,商機也許早就過去了。一些企業因此只好先和農民簽一個租地合同,干起來再說。調查資料顯示,某村有100多畝的邊角地,不能種,但地類還是耕地,村里派專人辦手續,三年沒辦下來。種不能種,用不能用,地就是動不了[4]。目前,這樣的例子在基層很常見,以致形成了這樣的用地規則:先占后批,或者說“先上車,后買票”,如果國家發現了就采取罰款等補救措施,如果國家發現不了,就可能一直這樣下去。囿于信息和人力限制,中央政府對如此眾多的“以租代征”,既不可能隨時發現,也不可能隨時“打擊”,因此,盡管這種國家土地轉用的國家審批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保有耕地總量和保障糧食產量的逐步提高,但實踐已經證明,這種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理想。

    (二)土地資源總體規劃不合理

    目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成為加強宏觀調控、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成為實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然而,很多地方在編制土地規劃時,沒有充分考慮到規劃期內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速度,致使農用地與建設用地之間的沖突日益激烈。以河南省為例,2005年全省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面積為1229.00萬公頃,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74.25%;建設用地(包括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面積為215.22萬公頃,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13.00%,其中農村居民點面積為140.43萬公頃,占75.76%;未利用地面積211.14萬公頃,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12.75%,其中荒草地面積81.57萬公頃,占未利用地面積的38.63%;灘涂面積31.61萬公頃,占14.97%;河流水面24.99萬公頃,占11.84%;裸巖石礫地、裸土地等50.77萬公頃,占24.05%①。進入21世紀以來,河南省建設用地每年以50萬畝的需求持續增長,而未在利用的土地中,由于山地、灘涂、水面等不能作為大規模工業用地或城市住宅用地來開發,而嚴格的農地用途管制制度及過高的農用地保有指標又嚴格限制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數量和規模,這樣就必然造成很多土地利用問題,再加上1997年編制規劃時,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盲目追求基本農田保護率,建設用地的預留指標過少,其結果導致土地資源實際的合理配置需要與嚴格的規劃制度差生了強烈的沖突,最終導致建設用地供需嚴重失衡,為“以租代征”提供了必要的生存土壤。

    (三)基層政府、用地單位及土地權利人的利益驅動

    從主體上來看,“以租代征”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政府主導的“以租代征”行為;二是用地企業與土地權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形成的所謂的“以租代征” ②。從本質上來看,政府主導的“以租代征”行為是地方政府不經土地權利人同意,強行租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然后在沒有經過土地轉用審批的情況下,直接將租用的土地進行“招、拍、掛”的違法行為。這類政府組織的“以租代征”行為,與非法征收并無實質性區別。由于政府組織的“以租代征”行為可以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無限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也可以逃避本應該向國家繳納的有關稅費,并不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因而,這類“以租代征”可以極大地促進地方政府財政,頗受地方政府青睞,從而構成“以租代征”的最主要類型。

    對“以租代征”協議主體來講,盡管 “以租代征”是違法的,但對租地者來講,不僅租金遠遠低于國有土地出讓金,而且還省去了土地轉用審批、征收及招、拍、掛等各種繁瑣的手續,既節約投資成本,又可以提高生產和經營效率,投資成本的降低,自然也就意味著企業利潤的增加。而對土地租賃者來講,由于土地出租并不減少土地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相反,土地使用者還可以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可以自由地從事其他職業,從而增加了收入。另外,這種土地流轉方式,可以保證土地權屬不變,農民永遠擁有土地;農民年年有收益,生計有保障,滿足了農民“手里有地,心里踏實”的愿望,有利于農民增收,也有利于農村穩定。因此,盡管用地企業與土地權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形成的 “以租代征”,直接沖擊了政府的土地財政和政府對土地用途的監管,在理論上是一種地方政府所不能容忍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某些基層鄉鎮政府官員和企業所有者以及供地農民同處于一個“鄉土的熟人社會” 里,即便政府官員明明知道這種事情不合法,但受政績的驅動、持續博弈以及某些直接可以獲得的現實灰色收益的實際影響,基層政府官員在一般情況下也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三、解決“以租代征”的思路和措施

    (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理念,重構建設用地國家管理制度

    以上分析可知,“以租代征”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根源在于現行土地管理法制體系不合理,而現行土地管理法制體系不合理則源于現行土地管理法制體系中所體現的國家主義思維和重管理效率、輕權利保障的立法理念。盡管在我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以國家主義立法思維和重管理效率、輕權利保障的立法理念指導下所形成的《土地管理法》在客觀上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耕地資源的保護,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國家主義立法思維及重管理效率、輕權利保障的立法理念不僅與現行憲法精神和原則相悖,而且已經在社會上造成很多嚴重的社會問題。對于國家來講,經濟的發展和耕地資源的保護絕對不可能成為國家管理的最終目的,因為國家不可能為發展而發展、為保護耕地而保護耕地,國家制定土地管理法制體系的最終目的,只能是更加有利于個人順利地實現個人權利,充分享有個性自由。現代法治國家普遍認可的政治文明強調,政府執政合法性的基礎在于政府通過行使公權力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人格尊嚴、政治自由和增進人民的物質利益及社會福利,從而最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因此,檢驗國家法制體系及相關公共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應當看它是否有利于實現個人的人格尊嚴和公民的個性發展,而不僅僅看它是否有利于國家GDP的發展速度和總量。當然,這并不是說GDP的發展速度并非不重要,而是說GDP的發展質量比速度和總量更重要。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但貧富差距卻在逐漸加大的現實情況下,國家GDP的公平享有遠比GDP的發展速度和總量在維系社會和諧方面更重要。因此,從憲法層面上來看,合憲的土地管理法制體系,應當以保障權利,而非管理效率為立法理念。

    (二)修改《土地管理法》,允許集體土地自由進入建設用地市場

    盡管很多學者認為,《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建設用地國家壟斷制度及農地轉用的國家審批制度源于《憲法》規定的土地所有制城鄉二元化模式[5]。但是,從憲法規范上來看,憲法并未規定集體用地轉化為國有用地必須經過國家征收,也并未規定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必須經過國家審批。憲法修正案第20條只是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實行土地征收并給與補償,而從上述憲法規范的含義來看,可以當然不等于必須,也就是說,即便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一定必須征收土地。憲法規范隱含的意思是,集體土地轉化為國家用地,征收并不是唯一的手段,而只是眾多手段的一種。

    既然憲法規范并沒有授權《土地管理法》將征收作為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的唯一手段,也沒有授權將國家審批作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唯一途徑,集體土地不經過征收和轉用審批而直接進入土地市場,實際上不僅并不違反憲法,反而恰恰是憲法平等原則所許可和支持的。理由很簡單,集體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而這種財產的主要價值體現在土地的使用權上,而非所有權上,土地使用權只有自由的流轉起來,才能真正為農民帶來財富。以河南省為例,如果要讓140.43萬公頃農村居民點建筑用地流動起來,每畝按照平均10萬元價格計算的話,僅此一項農民即可獲得收益21060.45億元,而目前,由于農村建筑用地不能自由進入市場,河南省的農民就損失了這21060.45億元土地收益。從憲法層面上來看,限制集體土地自由進入市場,是一種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這種限制要獲得憲法的許可,正當目的并非衡量其是否具有合憲性的唯一標準,還要看這種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6]。

    當然,國家限制集體土地自由進入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有耕地總量和國家的糧食安全,但是,國家征收和土地轉用國家審批并非保有耕地總量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的唯一的合理選擇。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現代社會,保有18億畝耕地也并非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的唯一途徑。另外,將保有耕地總量和保證國家的糧食安全的義務全部交由農民來承擔,卻不讓農民享有相對應的權利,顯然是一種對農民的不平等對待。因此,鑒于《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相關制度既沒有憲法基礎,又違背社會公正,應當考慮進行相應的修改,許可集體土地自由進入土地市場,這樣更加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國家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

    (三)通過法律完善農民的土地權利

    調查結果顯示,農民之所以反對政府實行的“以租代征”,而比較喜歡自己與用地單位形成“以租代征”,一個關鍵的原因是農民的土地權利不完整,從而沒有給農民提供必要的土地使用安全感。因此,賦予并尊重農民的土地權利,特別是土地流轉的權利,是解決“以租代征”問題的必要措施。目前來看,以下四種權利應當載入土地管理法制體系:一是農民抵押、買賣、交換、租賃等土地流轉權。土地的價值不在于所有,而在于使用和流通,但是,目前農民僅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限的流轉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能享有土地的抵押、買賣、交換、租賃等土地流轉權。二是農民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自由參與權。按照憲法規定,農民應當和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平等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享有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內容的勞動權、生存權、發展權,以及通過農業生產而實現自我的人格尊嚴權。因此,土地利用應當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意見,至少給他們一個適當的、能夠自由表達自己意愿的平臺,從而實現政府與農民在土地利用問題上的理性對話,通過“理性對話”形成的土地決策,才可能是比較理性的。三是土地管理、利用的信息知悉權。現行《土地管理法》盡管列舉了上述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保證農民知悉,但是,上述僅僅是倡導性的,并沒有規定相應的實施制度,因而其實際意義并不是很大。四是私力救濟權。現行土地立法保障農民權利的主要方式有三種: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和其他保障。從目前的實踐來看,這三種權利保障方式的實際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因此,應當充分尊重農民的法律地位,培育農民私力救濟能力,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制度性作用,為農民私力維權提供制度空間,而不應該事事都由政府來代替農民來進行維權。

    (四)鼓勵中小企業和土地權利人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來完成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

    在現實生活中,假如我們以尊重和保障公民個人權利為標準來思考當前的國家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就會發現除了土地征收或征用之外,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很多手段更有利于實現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雙贏。比如,在符合政府規劃的前提下,政府可以許可、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入股等方式,直接參與規劃項目的建設;也可以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直接從農民手中購買土地使用權;同樣可以以異地移民安置、土地置換等方式,用宜農土地置換建設用地,等等。事實上,從2001年起,國土資源部先后就在全國12個省(市、區) 的19個城市啟動了征地制度改革試點,一些地方試點性也備受關注。如,重慶、成都的“地票”交易制度等。重慶、成都地票制度的核心做法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將宅基地交給集體經濟組織復耕,集體經濟組織發給該農民相應的地票。地票可以在土地交易所公開交易。開發商要想獲得土地開發權,必須從土地交易所購買所載面積相等的地票。地票制度的核心是讓農民的宅基地能夠繞開國家征地制度,直接進入土地市場進行交易。地票所得收益,85%交給農民,15%留給集體經濟組織[7]。當然,這種地票制度如果沒有其他保障失地農民權利的配套措施,也可能出現損害失地農民權利的現象[8]。

    這些試點地區的改革盡管形式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圍繞“以培育土地市場為基礎,通過土地市場交易的方式而不是通過土地征收的方式來實現土地用途的轉換。”當然,這些土地制度改革的嘗試性探索可能與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在某些方面存在抵觸,但這些抵觸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或以修改法律法規的方式來化解。不過,要在多少年來行政權異常強大、公民權非常薄弱的社會歷史背景之下進行這種深層次的改革,該不該這樣改,以及今后應該怎么改等問題,還需要在今后的不斷嘗試和探索中逐步解決,如果因為顧及太多,而不允許探索土地制度改革的話,中國的土地交易市場可能永遠都不會成熟。

    注釋:

    ①此數據出自《河南省土地利用整體規劃(2006年-2020年)》。

    ②這種土地流轉方式其實應該被看做自愿流轉比較恰當,但由于這種流轉方式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有關部門在實踐中一直將其定性為“以租代征”,因此,本文也將其視為“以租代征”。

    參考文獻:

    [1]石蘇艷,曲征.“以租代征”與農民利益的思考[J].上海房產,2008(8):41-42.

    [2]張千帆.憲法學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76-477.

    [3]翟.國土部公布供地調研報告各地用地需求高漲多省反映供地指標僅滿足三成[N].京華時報,2011-04-09.

    [4]張福君,田秋生.關于農村土地“以租代征”問題的調查[J].國土資源,2005(12):20-22.

    [5]劉維新.土地二元產權體制:“以租代征”、“小產權房”久禁不止的癥結[J].北京房地產,2008(4):72-73.

    [6]楊世建.目的平等不是憲法平等的全部[N].法制日報,2009-11-24.

    [7]程維.黃奇帆談重慶戶改核心:用地票流轉農村土地[N].第一財經日報,2010-11-04.

    [8]周遠征.重慶地票調查:失地農民收益有限[N].中國經營報,2011-07-23.

    A Legal Study of “Lease Instead of Expropriation” Problem in Countryside

    YANG Shijian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Beijing 100083)

    第8篇: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范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適用本辦法。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青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試行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具體地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式,由中外雙方商定。

    第四條  青島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土地管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使用開發區內國有土地的管理。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審批權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歸國有土地后,再提供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規定自行開發,也可以委托開發單位開發。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商投資企業對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不得隨意動用、開采或破壞地上地下資源;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范圍;不得非法轉讓、轉租、轉借土地;不得非法進行房地產開發。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本市國有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一)提報使用土地申請書。

    外商投資企業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立項批復及其他文件和圖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提報使用土地申請書。

    (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1)中外雙方使用中方合營者原用場地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且中方合營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的,其場地使用費計算應與取得同類土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標準相同,并把有關土地使用條款列入企業合同。

    (2)中外雙方使用中方合營者原用場地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且中方合營者未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的,應由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3)新辟場地(包括征用、劃撥土地和租賃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須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應當包括用地地點、四周界限、面積、用途、期限、開發建設的出資進度、場地使用費、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三)審批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合同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審批。土地管理局應從收到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報經政府批準后,劃撥土地。

    外商投資企業持用地批準文件,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批準用地之日起一年內,未按合同規定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吊銷其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繳納的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者,應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審批,但延長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年限,以該企業經批準的經營年限為準。沒有規定企業經營期限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核定土地使用年限。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期滿或者提前終止用地,應交回土地使用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延長土地使用期限的,應在原定用地期滿前,持企業延期經營的批準文件,到原批準用地的土地管理局辦理延長用地期限手續。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到原批準用地的土地管理局辦理規劃允許的變更用地手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論使用新征土地還是中方合營者原用國有土地,均須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十五條  土地開發費,是指因使用土地而發生的征地、補償、拆遷、安置費用和為企業配套的公共設施分攤的費用。具體數額按《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關規定計收。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向國家逐年繳納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土地使用費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核收。其收費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和土地用途確定(詳見附表)。各等級幅度內的收費額,由市土地管理局審核確定。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費自批準用地之日起計收。從批準用地之日起到本年度末不足半年的,免收土地使用費;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計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費賃土地管理局發給的繳款通知書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應繳納的土地使用費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如中國合營者以土地使用權折價作為投資,其土地使用費由中國合營者繳納;租賃房屋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其土地使用費由出租者繳納,如外商投資企業利用某一建筑物的部分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該企業所使用的建筑面積(包括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占該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使用面積,并按所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因不可抗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確實無力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經企業申請,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批準,可緩繳或減免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費自批準用地之日起五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發展、供需變化加以調整。但調整間隔時間不少于三年。每次調整幅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基數的百分之三十。

    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改變之日起,按新用途標準計收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產品出口型或先進技術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土地使用費按標準的百分之三十給予優惠。

    產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確認部門每年審核一次,發年達不到標準的,應在次年補繳上年度已經優惠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特殊用途的經縣經以上土地管理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臨時用地期滿后,由原批準部門收回臨時用地許可證。該地塊內的新建筑物如需拆除的,由外商投資企業負責拆除清理,恢復原貌,或繳納拆除清理費。

    外商投資企業獲準臨時用地,應從獲準臨時用地之日起繳納土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和非臨時用地相同。

    第二十五條  預約用地,須持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及有關證件,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申請預約用地登記,由其會同有關部門選定地塊,發給其土地使用預約證書。預約用地者應當從批準預約用地之日起,繳納該地塊年土地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的預約金。

    地的預約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申請延長預約期限,應在期滿十天前向土地管理局提出。逾期不辦理申請延長預約用地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預約,已繳納的預約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因土地使用合同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前已經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凡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用地手續,申領土地使用證。其土地使用費,如原批文或合同中已經規定了標準和不調整期限的,仍按原規定執行;未規定的,從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按本辦法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仍未補辦用地手續的,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按照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投資舉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市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表一:

                          青島市土地等級劃分范圍

    ───┬────────────────────────────

    │等  級│            范                圍                        │

    ├───┼────────────────────────────┤

    │  一  │中山路、貴州路以南、北京路、天津路、費縣路、泰安路、肥城│

    │      │路、廣西路、萊陽路、金口路、文登路、南海路、太平路、膠州│

    │  級  │路、湛山路。                                            │

    ├───┼────────────────────────────┤

    │  二  │市南區除一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熱河路、遼寧路、上海路、濟│

    │      │陽路、冠縣路、大連路、延安一路、館陶路、新疆路、商河路、│

    │  級  │泰山路、市場三路、陽信路、德平路、聊城路、寧夏路、南京路│

    │      │南段、山東路南段、四川路、青穴路(湛流干路)。          │

    ├───┼────────────────────────────┤

    │  三  │市北區除二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延安路、延安二路、威海路、│

    │      │臺東一路、威海路、臺東三路、華陽路、人民路、鞍山路、杭州│

    │  級  │州、金華路。                                            │

    ├───┼────────────────────────────┤

    │  四  │臺東區、四方區除三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四流南路、四流中  │

    │      │路、振華路、永平路、小白干路。                          │

    │  級  │                                                        │

    ├───┼────────────────────────────┤

    │  五  │滄口區除四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308國道( 城市規劃區內 │

    │      │段),板橋坊河以北,嶗山城區、黃島城區。                │

    │  級  │                                                        │

    ├───┼────────────────────────────┤

    │  六  │縣(市)城區                                            │

    │      │                                                        │

    │  級  │                                                        │

    ├───┼────────────────────────────┤

    │  七  │青島市區及縣(市)城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

    │      │                                                        │

    │  級  │                                                        │

    ───┴────────────────────────────

    附表二:

    第9篇:新土地管理法罰款標準范文

    2012年11月18日,黨的十隆重舉行。總書記在報告中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目標”,其中指出“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的新格局”。這為我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和新思路,而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又該如何開展呢?下面筆者以懷化市鶴城區為例,結合本區實際,對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全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提出幾點思考和建議。

    鶴城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現狀及

    存在的問題

    執法環境不佳。鶴城區社會經濟加速發展的同時,城市化進程日益加快,對土地的需求也隨之加大。受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財政收入與吸引外資的影響,以及片面的政績觀,一些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處理依法辦事與發展經濟的關系,一味地追求經濟的快速發展,不注重國土資源的依法和合理利用,甚至個別領導還要求國土等職能部門轉變管理觀念,強化服務,在資源保障上無原則地開“綠燈”;在形成國土資源違法事實后,還往往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正常執法工作設置障礙,替違法違紀者開脫。這樣一來,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并帶動了法制觀念不強的群眾違法用地。

    村民違法占地建房現象愈演愈烈。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審批權力高度集中,農民建房受地形、經濟、區位等條件限制,確實需要占用耕地的,不論數量多少都必須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由于受規劃、用地指標等因素影響,村民申報的個人建房用地不一定能得到批準。報批程序繁鎖,報批時間過長,往往不能在短時間內得到批復,客觀上為農民違法占用耕地設置了法律障礙。另一方面,現行的征地體制中,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過低,無法保障失地農民的長遠生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在征地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 協調不成的, 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可見, 市、縣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 又是補償標準的批準者, 更是爭議的協調者, 集運動員、裁判員于一身, 法律賦予如此權力, 本身就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對土地征收行為不服, 相關法律法規至今也沒有賦予被征收者相應的救濟權。

    法律保障欠缺,執法效能低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受法律限制影響,客觀上難以提高執法效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國土資源執法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只有制止權,沒有強制執行權;要對違法建筑拆除或對違法用地恢復,只能找法院執行。一般情況,法院會以各種理由拒收或是推脫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即便是受理,在申請和法院執行過程中,一般的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起來至少要三個月,多則半年甚至一年。如此一來,違法建筑基本已建成,結果往往是收了罰款結案了事,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違法行為人產生了只要交了罰款就算代替辦理合法手續的錯誤觀念,國土執法效能長期處于低下狀態。

    執法力量不足,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目前鶴城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共有在職執法人員18人,人均需承擔土地執法面積約40平方公里,無法滿足國土資源管理對國土執法監察工作的需求;且經費短缺、裝備落后,真正具有從事行政執法應具備的法律知識、業務素質精湛的執法人員不多;再加上一年一度的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沒有充足的專業性人才做技術保障,致使執法監察工作長期處于被動和疲于應付的局面,執法人員不能嚴格落實土地動態巡查制度,對土地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及時制止。

    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對策及建議

    建立聯合查處機制、強化聯合執法、落實轄區責任制是搞好國土執法監察工作的根本。土地的違法成本低,查處成本高,單靠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一家單兵作戰很難執法到位。要改變這一狀況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政府牽頭,各職能部門分工參與的聯合查處機制,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上級執法監察部門以及公、檢、法、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聯合辦案的協調機制,強化聯合執法,充分發揮屬地管理的作用,落實轄區責任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調度和指揮下,根據各自職能,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確保違法用地及時、全面、有效地查處執行到位。

    嚴執法、強素質、抓隊伍是搞好國土執法監察工作的保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需要人去落實和執行,人的各方面素質高低決定著執法的水平高低。執法監察人員除了要熟悉國土資源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外,還要掌握與之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與政策,如民法、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森林法等等。除了掌握相應的理論知識之外,還應具備執法監察的各項業務技能,具有較高的語言表達能力、寫作能力和電腦操作技能,具有獨立解決問題以及與相關部門協同工作的能力。

    抓好年度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是國土執法監察工作的重點。自2009年度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在全國范圍開展以來,鶴城區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在各鄉鎮和有關部門的努力和配合下,連續三年順利通過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的驗收,實現了“零約談”、“零通報”、“零問責”的目標。但同時,鶴城區違法占用耕地現象依然存在“面積大,比例高”,被約談和問責的風險也很大;加之土地衛片 “6.30”補辦用地手續和拆除復墾的整改政策被取消,國土資源“一張圖”管理手段的不斷細化和完善,致使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的挑戰和壓力越來越明顯,形勢越來越嚴峻。

    建立國土資源批前監管監察系統是滿足當前國土資源管理信息化的基本要求。設置批前監察系統的目的在于“堵、疏”結合,防止各類違法用地未經執法檢查即合法化,有著從源頭上遏制違法、加快查處進度、引導依法用地、規范行政審批、促進批后管理等作用。通過開展網上批前監察,利用GIS技術輔助建立批前執法監察機制,不但及時發現問題,規范行政審批,也為批后監管提供便利,而且可及時把握土地違法案件的發展與變化動態,為執法監察管理提供高效和科學的服務。系統將與國土資源批后跟蹤監管、日常防范監管(動態巡查、衛片執法、群眾舉報、上級交辦、媒體披露、部門移送等多種案源發現渠道)有機結合,實現全方位防范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的立體監察網絡,實現“全員”、“全程”、“立體”的土地執法監管新機制,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達到程序流程化、日常管理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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