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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制度的發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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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制度的發展

    第1篇:社會制度的發展范文

    關鍵詞:中國老齡化;養老保障;社會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1-0067-02

    老齡化已經成為全球性的社會問題,一方面源于醫療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人的壽命普遍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生育率的不斷下降,導致人口結構趨于老齡化。日本早在老齡化社會到來前就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并一直在不斷改革和完善,可以說現在已經形成了相當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與體系。中國在2000年跨入了人口老齡化國家的行列。并且,我國老齡化具有速度快、人口多、未富先老等特點。此外,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本身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所以,老齡化現象將會給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帶來巨大影響,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

    一、日本的養老保障制度

    早在老齡社會還未到來的20世紀60年代,日本政府即以一定的超前意識頒布了面向高齡者的社會福利政策。此后,隨著日本高齡化程度的提高,日本的福利政策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深化。

    (一)日本老人的社會保障

    1.超前頒布“老人”。1963年頒布的《老人福利法》被日本各界稱為“老人”,它是日本第一部關于高齡者福利的專門法[1]。《老人福利法》對開展老人福利服務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建立托老所、老人福利院和老年保健中心;組織派遣人員到家中協助老人處理各種生活問題;捐贈健身活動器材;開辦各類學習講座,組織老人俱樂部等。

    2.回歸社區,預防為先。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經濟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及社會福利的發展,日本對以往所提倡的設施養老進行了反思,強調地方社區應在老人福利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1982年頒布的《老人保健法》強調家庭和社區是老人保健實施的社會基礎,表明今后日本的老人福利保健由設施福利向居家福利的轉化。從消極的醫療治療轉向積極的預防保健是今天日本老人醫療保健的一個重要轉變。

    3.社會力量分擔重任。日本政府對發展民間的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十分重視,從國家到地方都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社會福利事業,并對其進行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并給予政策優惠,包括:財政補助、稅收減免和融資優惠等。目前,日本80%左右的福利設施由民間社會福利法人經營[2],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已成為老年社會福利運作的主要力量。

    (二)日本老人社會保障的特點

    1.健全的法律保障。目前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法律有《國民年金法》、《老人保健法》、《老人福利法》和《介護保險法》四部,它們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多層次、強有力的制度保證,覆蓋了經濟收入、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和生活護理等多個方面。國民年金制度確保了日本所有達到65歲的老年人都能夠領到養老金。《老人保健法》主要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疾病預防、治療及保健訓練等。《老人福利法》確立了日本現行老年人社會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介護保險法》將原來由醫療保險支付的介護費用單獨分離出來,并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支付老年人生活護理所需的費用。

    2.完善的服務體系。目前日本的老年人福利服務體系以收養型福利機構為骨干、以社區照顧系統為基礎。這種服務體系基本滿足了老年人各方面的福利服務需求,成功地解決了由老齡化產生的諸多社會問題。收養型福利機構大體上分為三種:護理老人福利院、特別護理老人福利院和低費老人福利院[2]。社區照顧服務主要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社區照顧服務體系,以社區依托,建立多種服務設施,開展家庭看護服務,滿足老年人在社區和家中安度晚年的愿望。

    3.多元化發展趨勢。日本社會福利體系是一個多方位、多元化的,國家、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市民共同參與的網絡體系。日本政府對老年社會福利事業進行科學規劃,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團體投資社會福利事業,并提供多種優惠政策,如財政補助、稅收減免和融資優惠。利用民間力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大大減少了政府人力、財力和物力的負擔,為企業增加創業機會。同時它滿足了老年人多方面、多層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也滿足了不同階層的社會福利需求。

    二、中國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

    (一)保障覆蓋不全,沒有惠及全民

    我國社保基金的供給向城市嚴重傾斜,占35%的城市人口得到近80%的社保基金。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最大。目前,我國城鄉老年人的養老保險覆蓋率差距很大,而且待遇差別也很大。不同行業、企業職工之間的收入與待遇差別大,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待遇明顯高于企業職工。

    (二)社會保障支出總量水平低

    社保支出中政府所承擔的部分稱為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國際上,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共財政體系中,政府最主要的支出項目就是社會保障及福利方面的公共消費,一般占財政支出的30%~50%,占GDP的比重也多在10%-30%之間[3]。與國際比較,中國社會保障支出的水平仍然是很低的。

    (三)醫療保障體系兩極分化

    近年來,中國百姓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急劇上漲的醫療費用和不完善的醫療保障體系。盡管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在不斷擴大,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在迅速擴展。但是,仍有很多的人沒有被醫療保障制度所覆蓋;同時,目前的醫療保障補償水平也無法追趕迅速增長的醫療費用。

    三、中國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改進

    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發揮各個方面的積極性,并讓各方共同分擔養老保障的責任,是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制定相應政策,完善法律法規

    日本社會保障法規從保險的對象、保險項目、保險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到基金的經營、管理等社會保障的各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4]。我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法的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但是,現在有相當多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并未向老人提供必要的服務。我國必須建立起適應老齡化社會的社會政策體系,其中包括醫療保健與福利體系、參與社會活動體系、住宅和生活環境體系等,進一步完善現有老年保障政策。

    (二)建立養老保障行政機構

    統一的社會化管理是日本老人福利成功發展的又一經驗。日本的老人福利行政領導體系從中央貫通到地方。而我國尚缺乏一個具有權威性的老人福利管理機構,我國現行的管理一般都放在各自的企事業單位,沒有縱向和橫向的緊密聯系。應當設置具有權威性的專門行政機構來管理老人福利,通過行政手段和建制,將企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老人福利轉為社會化的統一管理,這是我們在老人福利管理方面急需進行的工作。

    (三)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制度

    目前我國社會福利發展中遇到的難題就是將國家包攬型的一元化社會福利機制向多元化機制轉換。改革現行的官辦型福利體制,走多元化發展社會福利的道路,是唯一的解決辦法。為了滿足多需求的社會福利要求,需將經營管理權下放,鼓勵地方和企業積極參加社會福利事業,從而使單位辦福利向社會辦福利的機制轉換。此外,在一定限度內,充分利用民間企業的力量發展營利型的老人福利服務項目[5]。

    在不斷地總結、學習先進國家經驗的同時,我國政府注重了養老和醫療社會制度的改革,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對策,人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斷高漲,多層次地養老需求產生,自身養老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為此,要抓住時機,盡可能快速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完善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制,加快我國養老和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暄.日本社區[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7:179.

    [2]賈曉九.日本的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J].社會福利,2002,(6).

    [3]王石泉.中國老年社會保障制度與服務體系的重建[D].復旦大學,2004.

    第2篇:社會制度的發展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市場經濟;問題

    0 引言

    伴隨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已經成為衡量我國經濟發展程度和社會文明水平的重要標準。改革開放的幾十年以來,我國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黨的十再次提出,到2020年我國將全面實現小康社會,這離不開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基礎。

    1 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和

    任務是,到2020年社會保障體系要基本覆蓋城鄉居民。它既是實現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又是社會長久穩定的重要保證。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就難以實現和諧的小康社會,社會保障能夠促進和諧的小康社會建設,所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有其必要性。

    1.1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其自身發展的需要

    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探索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步伐從未停止過,現在已經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為主,涵蓋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慈善事業在內的一系列制度體系。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如法律法規不健全、社保資金監管不到位、保障程度失衡等,很難體現出社會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影響到和諧社會建設的步伐。可見,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快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科學化、合理化、法制化建設。

    1.2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市場經濟環境下要求我們必須對勞動力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必然會導致部分勞動力失去工作崗位,從而使其失去收入,陷入困境之中。這時社會保障可以通過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保障他們基本的生活能力,為他們發揮再生產的能力提供基礎。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需要一個合理的勞動力流動體制,通過建立健全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突破企業和勞動者自我保障的局限,使得勞動者在崗位調動時沒有任何后顧之憂,保證了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分配。

    市場經濟的上下浮動變化將影響社會保障的支出。在經濟發展成長的環境下,勞動力失業率會下降,這樣將相應減少了社會保障的支出,勢必增加社保資金總量,進而減少社會需求的迅速膨脹。在經濟發展衰弱的環境下,勞動力失業率會上升,這樣相應增加了社會保障的支出,以便提供給失業者基本生活需求,增加他們的消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拉動經濟發展。所以社會保障能夠平衡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熱和過冷現象,起到調節經濟供求關系作用,保障經濟健康持續的發展。

    1.3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能調節社會公平,實現社會穩定

    我們要實現的和諧社會,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實現社會公平,它是社會良性發展的客觀需要。社會公平主要體現在社會分配方面,每位勞動力不存在巨大的貧富差距,通過均衡分配實現公平、公正。在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將收入分配和競爭機制結合起來,必然造成勞動力之間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出現富人越富、窮人越窮的現象,拉大貧富差距。要想解決這一突出的社會矛盾,就需要用社會保障制度來對經濟進行調節,通過相應措施對勞動力的收入進行再分配,將高收入者部分財富補貼給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勞動力的貧富差距。起到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社會公平的實現有利于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障了社會的穩定。

    2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

    12.1 社會保障制度缺乏健全的法規

    我們的社會保障制度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法規與之配套實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立法層次低,缺乏強制性、統一性。在法律體系中應將社會保障法獨立出來,制定出統一的、具有強制性適用范圍廣的相關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應該屬于公民的基本權利,需要通過法律的層面對社會保障的基本條件、資金需求、政府監督、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目前我國社保范圍內只有一部社會保險法律,其他的只能通過政策性的手段或規章制度來實現,如慈善捐贈、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這樣就帶來一些問題:其一,行政規章具有一定的短期應急性,缺乏長期協調性,造成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較大的變化,影響社保制度的穩定發展;其二,對一些違反社保制度的責任缺乏明確的懲罰措施,執行力度不夠,導致違反社保制度的現象層出不窮,影響社保的強制性;其三,相關規章缺乏必要的聯系,不同政府部門的規章在社保監管、資金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有較大差異,導致社保制度缺乏統一性。

    第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與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加入世貿組織后,將會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但我國還沒有做好應對這一變化,而制定出相應法律法規的準備,缺少與國際接軌的社保法律規范,這必然造成一些磨擦。

    2.2 社會保障程度不同,難以體現公平性

    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通過合理分配來保障弱勢群體,實現社會的公平性,所以在社保法律中公平放在首位,但目前社保制度的相關規定還具有不公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不同區域的社保水平存在較大差異。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只是對社保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一些標準完全由地方政府來細分實施,這樣地方政府自由決定權較大,導致各個區域保障的標準具有較大差異,社會保障出現失衡。

    第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員工比民營企業員工保障水平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社保資金,由國家財政統一安排,而民營企業的員工社保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相結合。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有穩定的薪資和豐厚的福利待遇,退休后的養老金遠高于民營企業的員工。

    第三,城鄉社保水平存在較大差異。近些年,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取得一定成就,但從整體上看城鄉社保程度還有一定差距。目前我國城鎮職工享有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較全的社會保障,而生育保險在農村社保中被完全忽略。

    2.3 社保資金監管不力,政府職能缺失

    我國現行的社保資金籌集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所以拖欠、不繳和少繳社保費用的現象還是繼續存在。在實際操作中,社保資金的籌集存在地域、行業、企業之間的差異,既不利于公平性的實現,也阻礙了勞動力的正常流動。這種社保資金籌集存在嚴重的問題,導致我國社保資金缺乏相應的保障,同時政府部門對社保資金的運作缺乏應有的監管,導致社保基金投資虧損嚴重、挪用社保資金事件頻現,社保資金出現大量缺口。

    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制定和社會保障的信息搜集,存在一定不對稱性,由于這種信息滯后的不對稱,造成了一些社保政策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制定的,這嚴重影響了社保政策的客觀性、有效性。即使政府制定的社保政策是正確的,但在當今社會利益多元化的環境下,人們都在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就必然會出現規避相關法律法規的現象,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損失。這樣政府的職能就很難在社會保障中發揮有效作用。

    3 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

    3.1 完善社會保障體制

    我國當前應該加強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將社保部門之間的職責明確,使其職責明晰、各司其職。將社保標準統一,避免區域、行業、企業間差異過大,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建立相關社保監管單位,將政府職能統一起來,對社保進行統一監管,去除當前社會保障存在的監管不力的現狀。社保監管單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不受任何單位領導管束,專門針對社保相關事務進行監管,從根本上解決社保監管難的問題。

    我國需要根據當前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結合城鄉、區域之間的差異,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制定出,涵蓋全體公民的多樣化社保模式。針對我們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失衡,需要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區需要建立適合自己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保首要要解決的是養老、疾病的問題。在貧窮的地方要以扶貧救濟為主,首先解決人們的溫飽問題;在欠發達地方要以發展社會福利、開辦集體性的互助資金為主,解決養老和醫療問題;在富裕的地方探索社會化的社保體制。

    3.2 提高社保深度,擴大社保范圍

    要想提高社會保障的深度,就必須要提高社保對象的社會化程度。全體公民就是社保的對象,我國社會保障的目標是將全體公民都覆蓋在社會保障范圍內。但目前我國社保社會化程度還比較低,城鄉、區域之間存在較大差異。這就需要我們擴大社保的涵蓋范圍,提高社保水平,使得全體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社會保障。另外,對社會福利基礎設施要實現社會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社會福利設施走社會化的道路,讓福利設施實現由國家和社會投入相結合,向社會逐步開放。福利實施的利用率提高,將會提高其社會經濟效益。

    3.3 優化社保資金監管,發揮政府職能

    為了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增加社保資金的來源渠道,國家必須要統籌資金,實現社保資金來源的多元化。除了建立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的籌集機制外,政府還要通過各種渠道來籌集缺少的社保資金,如發行國債、福利彩票、調整財政支出的傾向等彌補社保資金的缺口。與此同時,加強社保資金的管理,建立嚴格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健全社保基金的監管制度,為其保值、增值提供保證。對于擅自違規挪用社保資金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懲罰。

    4 結論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既關系到全體公民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設目標。伴隨我國經濟發展需要,建設一套符合人民群眾利益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們肩負的歷史責任。

    參考文獻

    第3篇:社會制度的發展范文

    摘要:制度是維系一個組織正常運行的基礎,一個好的制度可以促進社會或組織向著正確的方向前進,但如果社會和組織內的實際執行者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勢必會脫離制度的有效規范,從而嚴重阻礙事物的正常發展,甚至會產生許多影響深遠的惡果。本文以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兩個最根本的制度即自然資源和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堅持按勞分配的分配制度為例,闡述社會大眾的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關鍵詞:經濟學方法論;思維方式;制度;背離;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憲法對土地所有和分配制度都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運行中,無論是管理者和被管理1者都無視這一基本制度,讓許多順理成章的事情無法正常運行,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

    一、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的現象

    在我國實際生活中,普通百姓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學習理解存在不準確,不深入,絕大部分還是沿襲傳統的認識,按照民間約定俗成的慣例在工作和生活,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錯把國有或集體所有理解為私人所有。按照《憲法》規定,自然資源和土地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或經營權,而且對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根據用途分別明確有具體的使用或承包經營時間年限,這些規定或道理,無論是管理者、被管理者或普通群眾都是應當知道或實際知道的,但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運行中,具體到不同的地點或區域,國有的自然資源或土地,被實際使用或承包經營者將其看成為自己的私有財產,根據個人喜好隨意定價或有償非法轉讓,特別是在國家公益事業或產業發展中需要依法征用土地和自然資源時,實際使用或承包經營者忽視對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或承包經營權,處處以所有人的姿態漫天要價,以獲得高于土地和自然資源使用或承包經營的利益,致使國家或集體的公共利益受損。其實,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無論是用于公益設施還是產業發展,除了投資人獲得相關收益外,還包括廣大群眾的利益,因為,用于公益設施可以直接服務于普通大眾,用于產業發展可以帶來稅收,政府利用稅收發展教育、醫療、交通等民生事業,可以間接服務于普通大眾。由于社會大眾思維方式與相關制度的背離,容易使經濟社會發展受某個人或某一群體的錯誤思維干擾甚至被導向制度的反面,從而削弱制度的規范效用,影響或阻礙社會經濟快速發展。

    (二)錯把按勞分配理解為政府保障兜底。按照《憲法》規定,我國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這充分說明個人取得財富,必須付出實實在在的勞動,這種勞動可以是智力的,也可以是體力的,但必須付出勞動,才可能取得收益,只是收益的多少與投入的有效勞動密切相關。政府目前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安全網”、“穩定器”,是加強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同時,又是在鼓勵競爭,追求效率的同時,維護社會公平的重要措施。社會保障的核心功能主要是保證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公民能夠維持生存,保障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從維護人權的角度出發,保障人的基本生命權得到尊重和保護。但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生活中,部分居民把政府的社會保障看成理所應當,鉆政策的空子,甚至以生活無法保障為由索取不勞而獲的利益,這是對按勞分配政策本質的歪曲理解和錯誤認識,是按勞分配政策在錯誤思維背離制度設計情況下的社會扭曲反映。

    (三)錯把使用權和經營權轉讓理解為所有權轉讓。按照《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就是說,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依法處分。但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生活中,普通居民對所有權的理解十分粗淺,有的故意裝糊涂,非法將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產有償轉讓,這種現象最突出的體現在農村。由于受交通影響,許多偏遠地區的居民希望能在靠近交通方便的區域居住,這種需求十分巨大。同時,交通方便區域的居民,由于進城務工、從事公職等離開了原居住區域,宅基地和承包經營的土地、山林閑置,一方面有需求,一方面有供給,在錯誤思維的支配下,私下土地、宅基地交易市場形成,從而造成土地承包經營的混亂。當遇到高速公路、鐵路、城市建設、工業等項目建設時,多個主體在利益動機驅使下,錯把使用權和經營權轉讓理解為所有權轉讓,提出許多非法無理的要求,影響工程進度,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這是明顯的所有權思維方式背離制度規范。

    二、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一)影響國有或集體財產收益的公平分配。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第一個要素突出的表現在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財產收益無法達到公平分配,出現一夜暴富和國家社會保障風險增加。比如:房屋拆遷和土地征用,補給土地使用或經營者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或經營的收益,土地本身的價值應該由所有人獲得。但實際工作中,使用或經營土地者在錯誤思維的影響下,無限放大土地的收益和延長承包經營的時間,造成一夜暴富。國家不僅要付出多的成本,而且同一個地域的其他居民不僅無法獲得收益,還要承受一夜暴富對當地物價影響的其他支出。更難于控制的是由于一夜暴富,錢來的太容易,有的開始從事黃、賭、毒等違法或影響社會公德的事情,短時間花光補償所得,造成生活無法為繼,國家還要承擔失地保障額外的風險和社會不穩定帶來的其他影響。

    (二)影響社會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按勞分配是社會穩定的十分重要的制度根基,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人力資源成本評價的標準,有利于促進社會財富增長、推進科技創新和提升社會分工合作的水平,也是一個社會進步與否的衡量標準。如果按勞分配的制度被錯誤思維裹挾,帶來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一部分人不愿意就業,指望國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的供養;二是對自己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沒有正確的評估,對工作挑三揀四,對工資提出超出自己實際能力的要求;三是在工資期望的牽引下,不斷的跳槽和尋找新的就業機會,造成就業人員的頻繁流動;四是社會一方面大量缺人,另一方面又大量人員失業,造成人力資源市場的倒掛;五是推高人力資源成本,影響實體經濟發展。諸如這些現象的出現,使得整個社會的人力資源開發和就業無法反映社會的真實情況,對教育等其他方面產生影響,阻礙社會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

    (三)影響國有或集體財產的保值增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一方面可以促進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如果思維方式背離制度設計,又阻礙經濟社會發展,不利于國有和集體財產的保值增值。自然資源和土地國有,這是國家和集體的一筆寶貴財富,如果經營得當,可以無限累加財富,同時也是最穩定的國家稅源基礎,可以有效保障國家不斷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比如:城市國有土地,如果保持有償使用,國家可以穩定城市稅源。農村集體土地,如果使用得當,通過發展生產,可以源源不斷的帶來財富。但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生活中,一方面我們會看見農村大量田地的拋荒,另一方面又看見許多農產品企業面臨土地流轉的壓力和困境,同時國家還要對拋荒土地付出農業補貼成本,這種政府和企業都含無奈的“冤大頭”的現狀,不僅使集體土地無法產生效益,實現增值,國家還要蒙受損失,嚴重阻礙國有或集體財產保值增值。

    三、破解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影響經濟發展的對策

    (一)調整國家的稅收政策。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不是說制度本身有問題,而是對制度實際保障的配套政策必須設計科學。制度其實大家都知道,實行過程中為什么會受思維方式的影響,關鍵是落實制度的體制機制必須科學可行,促使相關人員不會產生與制度相背離的思維方式,即使產生了相關思維方式,也無法取得相關收益。筆者認為,必須改革現有的稅收政策,建立具有社會主義法理基礎的新稅收政策。筆者建議,建立“國土資源和國土空間利用稅”,此稅收在城市可以通過房產、頻率、空間使用等多種途徑收取,提供穩定可靠的稅源,同時也可以破解房產稅難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時間限制難題,也可以促使房地產市場回歸正常。農村同樣可以征收“國土資源和國土空間利用稅”,可以通過有效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通過發展產業、頻率使用等途徑收取。也許有人會說,這樣不利于農牧業發展,解決這一困難很容易,國家可以出臺促進農牧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凡是實際投入農林牧魚等生產的,國家可以免征“國土資源和國土空間利用稅”,如果是拋荒地,必須按章納稅,促使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者考慮稅收成本,讓土地產生實際效益。如果有稅收杠桿調節,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就會趨于正常,土地流轉也會容易許多,有利于農村土地集約經營和合理利用,消除國家取消農業稅政策讓部分土地拋荒的負面影響。

    第4篇:社會制度的發展范文

    關鍵詞: 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第5篇:社會制度的發展范文

    關鍵詞:孝文化 養老環境 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B8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4-7069(2011)-02-0149-02

    制度是文化的產物。又是文化變遷的工具。養老保障從文化到制度,再到制度的完善,文化的變遷,二者交互上升,使養老文化不斷發展,養老保障制度不斷優化。實質上,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順應了社會發展的階段要求,是孝文化延續的產物,同時也是孝文化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的直接反映。社會養老保障是孝文化在現代社會傳承的重要方式。以文化與制度的適應性推動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進而帶動孝文化在當代社會的合理傳承。

    一、中國傳統孝文化的要義

    中國作為一個頗具文化淵源的國家,其文明形式及發展演變都能找到文化的痕跡。中國傳統孝文化是指在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家族社會中,為適應維護家族制度穩定和協調父子關系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孝的觀念、規范,孝的行為方式及其政治性目的和廣泛的社會性衍伸的總和。(1)孝文化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為官方所吸納、肯定,并作為主流文化意識予以推廣,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如著名學者謝幼偉指出的那樣:“中國社會是以孝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孝浸入中國社會的每一部門,滲透到中國人的一切生活中。”

    《孝經》和《二十四孝》是孝文化最重要的著作,前者為理論闡述,后者是實踐例證。根據《孝經》對傳統孝文化的注解,孝是“德之本也,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教民親愛,莫善于孝”,要求庶人“謹身節用。以養父母”。《孝經》的論述主要集中在養、敬、順、恒四個方面,其在不同階段具有不同表現形式,但其思想上的指導作用,作為文化的軟約束力始終延續,本文援引《孝經》中的論證,提取其與養老有關的合理成分,將中國傳統孝文化的要義歸納如下:

    第一,養:贍養,即物質層面的孝,表現為對長者的奉養和悉心照料。基于血緣關系和父母權威的崇老思想,使孝的首要表現為“善事父母”。

    第二,敬:尊敬,即精神層面的孝,表現為對長輩的敬重。孔子和孟子在闡述其倫理觀時,認為“敬”是發自內心真誠地愛父母。“子日:‘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第三,順:順從,即行為層面的孝,在合理的行事范圍內不違背父母的意志,使自己成為父母意志的執行者和體現者。孔子認為“孝”是“無違”(順)(4),就是不要違反前輩。

    第四,恒:永恒,即時間效應的孝,就是保持一顆永恒的孝心,同時使盡孝的能力不會窮盡空乏。孝道,是一種永恒的孝和愛。

    傳統孝文化在養老方面的思想要義,主要建構在以家庭為核心和養老支柱的養老環境下,其相應的實現形式更依賴于傳統的家本位養老保障,這與封建社會相對簡單的人口結構,穩定的人口遷移,大家庭的居住模式和相對落后的生產力發展狀況相適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家庭養老模式的盛行和孝文化的傳承。然而現代社會養老環境的變化,必然要求孝文化以新的方式實現和傳承,并且形成與之相適應的養老保障制度。

    二、養老環境的變化使孝文化以社會化的形式實現和延續

    生產力的發展推動了社會的發展演變,養老環境也隨之發生變化,使傳統孝文化的實現形式相應改變。所謂孝文化實現形式的社會化,并非否認家庭的基礎地位,而是以家庭為依托,養老支柱和主體責任向社會傾斜,構建政府、社會、家庭有機協作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家庭保護職能的弱化使現代孝文化中“恒”的實現趨于社會化

    伴隨著工業化和社會化大生產進程,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自然經濟趨于瓦解,傳統家庭由生產實體轉變為消費實體,其保障功能逐步縮小,進而使傳統的家庭保障在不同程度上逐漸失去了存在的經濟基礎。作為在傳統孝文化下養老制度獨立經濟來源和責任承擔主體的家庭,其保護職能的弱化,使得要實現孝文化的要義――在時間效應上永恒的穩定的孝受到沖擊,必使養老保障形式向社會傾斜,即從社會尋求相對穩定和持續的保障支點。建立起包括社會、政府、家庭在內的孝文化的實現――即社會化養老保障的制度。

    (二)中國人口老齡化現狀使孝文化中“養”的資金來源社會化

    中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對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提出嚴峻的挑戰。人口老齡化使整個社會的勞動年齡人口在減少,需受供養的老人在增加,即社會總撫養比上升,導致分配制度結構的變化,進而打破了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的平衡。同時,老年人比例的增加加重了家庭養老的負擔,使很多家庭難以勝任養老重任。因此為切實履行孝文化要義中的“養”即贍養義務,養老資金來源形式向社會傾斜。通過養老資金的社會化匯集和調劑,規避單個家庭短期和結構性風險。

    (三)人口流動使孝文化中“敬”、“順”的實施主體轉向社會化

    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伴隨大量的人口流動,這一現象延伸到農村則更明顯的表現為空巢家庭的出現。當前中國的實際情況是:人口流動增大,核心家庭普及,空巢家庭出現,家庭規模縮小,子女閑暇時間和直接伴隨長輩的時間顯著較少,甚至出現老人長時期獨立生活的局面。在當代中國社會,孝文化思想要義中“敬”和“順”,以家庭為單一依托無法繼續延續,無法完全依靠家庭成員作為實施主體,進而必須向社區和社會尋求依靠。所以,完全由子女承擔傳統孝文化中“敬”和“順”的責任,在當今的中國社會已經不切實際,傳統孝文化實施主體的社會化轉變勢在必行。

    三、運用孝文化軟約束力推動社會養老制度建設

    (一)加大對孝文化現代價值的宣傳,提高社會養老保障覆蓋面

    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重倡新時期的孝文化,需要我們站在時代的前沿,立足和諧社會養老保障的要求,對新時期孝文化的內涵再發掘,弘揚其精華,剔除其糟粕,并賦予其與時俱進的時代內容,加大對孝文在現代社會養老方面優秀要義的剖析和宣傳,提高大眾社會養老保障意識,提高社會養老保障繳費率和覆蓋面。

    首先,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孝文化中有些道德要求已經顯得迂腐、落后、甚至愚昧,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守我堂前三年孝,不知門外四季春”,“父母在,不遠游”,“割股療疾”等,這些落后保守和不當的尊卑觀念已不再適應新社會的要求,必須剔除。其次,養老環境的變化,使孝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實現形式已經發生變化,不再等同于家庭獨立的養老壁壘。社會養老保障文化是一種“大眾文化”,因此作為社會養老保障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養老保障意識也應該是一種大眾意識。在現有社會和經濟發展難以

    觸及的領域,加強孝文化的現代價值的思想認同具有至關重要的補充作用。

    (二)加大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設,健全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

    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在中國,孝文化的延續需要根據具體的層次建立不同的孝文化延續方式和衡量標準,逐步推動層次間的融合。在社會養老保障領域,通過孝文化的宣傳建設,加大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設,延續孝文化,健全以家庭為依托,以社會為基礎和后盾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建立國家基礎養老保障,以社會和企業為補充,以及家庭和個人自主養老保障模式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障模式,使孝文化的承載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樣化,服務管理社會化,更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規范完善和孝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創新和傳承。

    (三)以孝文化軟約束力和輿論監督及時修補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不足,提高養老質量

    文化建設和文化管理主要是內在的文化自律與軟性的文化引導,社會養老保障文化也不例外。加強孝文化現代價值的建設和管理,可以增強民眾對社會養老保障的心理認同,增強他們參與社會養老保障的自主意識和主動性,使之在處理社會養老保障相關事務時達到自控和自律。通過孝文化的軟約束力的滲透和輿論的監督,及時快速的反映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中的缺陷,在全社會形成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氛圍和環境。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不僅僅指硬性指標的完善和制度建設的合理,還包括社會養老保障的心理認同和制度缺陷的靈活彌補。對養老質量的提高,還需建立完善的衡量體制和質量監控體制。

    四、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推動孝文化合理傳承

    具有現代社會適應性的孝文化對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很大的軟約束和補充作用,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優秀孝文化的繼承和發展。

    (一)孝文化在現代社會延續的現狀

    30年來,中國的改革開放不僅促進了經濟的空前繁榮,更引發了包括孝在內的道德觀念領域的一場深刻革命。現代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意識深刻影響著家庭中的父代與子代間的關系,代際公正、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孝文化的現代化趨勢日益增強。傳統農業社會的生活習慣和家庭觀念在事實上已經開始瓦解,“廝守家庭”意識逐步弱化。孝的運行機制――對父母“行孝”的原始形態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傳統孝文化理念實現的土壤縮小,對傳統孝文化的質疑增多,而同時孝文化現代價值分析和認可的滯后,合理的孝文化延續形式的缺失,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致對老人的遺棄,忽視現象頻繁出現。孝文化的缺位,加速了社會動蕩,使社會養老局面堪憂。

    (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推動孝文化的合理傳承

    第6篇:社會制度的發展范文

    【關鍵詞】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社會經濟;貢獻

    計生作業在經濟發展快速的中國是極為關鍵的,人口是社會發展的有生力量,已經引發了民眾的熱烈討論。從改革開放后,我國的計生作業也獲得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并在持續完善的狀況下探尋出了有著中國特色的計生之路,對社會經濟的貢獻度極高。筆者將在本文中闡述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工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

    一、計生工作存在的缺陷

    伴隨我國人口發展的趨勢,我國人口問題也表現出新的態勢。因此,對我國的計生系統的要求也更為嚴苛。在此環境中,權衡到目前的計生服務現狀,通常還應關注以下的缺陷:

    (一)城鄉供需不均衡

    因為“二元經濟”構造在短期內無法與我國國情兼容,城鄉差別持續時間會很長。從客觀層面來說,鄉村區域,特別是經濟困難區域,民眾對計生健康服務的需要更強烈。然而,當前的狀況是業務干部、精英人士都匯集于城市,資源優勢在城市中極為顯著。不管是硬環境還是軟環境,村鎮區域都無法達到城市的水準。城市由于資源匯聚,已讓一些縣級人口計生健康服務平臺被閑置。反之,鄉村區域資源緊缺,民眾對人口計生服務需要迫切,然而卻無法享有資源。供需不平衡的情況在我國極為常見。

    (二)專業職位進入門檻偏低

    不管是縣級服務機構,或是鄉村服務站或普通服務站,其從業人士供應的專項服務――特別是問詢服務、治療、檢查服務、手術服務等,都必須提高從業門檻,并獲得對應的職業資質證件。然而,目前的狀況是人口計生健康服務行業已經轉變為基層衛生監督部門化解歷史殘留問題與實際改革問題、安置其他冗余人員的安置站。一部分不精通業務的人員進入專門化較高的行業,其在短期內是無法提升服務質量的。長此以往,民眾就會懷疑計生服務機構的能力。

    (三)資源分配不合理

    一些區域的健康服務站有著資源閑置、人手不夠的窘況。一部分服務站的人手嚴重不足,無資質工作者繁多,服務供應都沒有達到相關標準。一些區域的城鎮服務站工作者被安排在服務站,而其平日的工作是為鄉鎮政府服務。

    這部分地域的情況的解讀,讓其對社會經濟的貢獻度極低。

    二、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工作對社會經濟的貢獻研究

    (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系統的健全

    1.通過若干年的進步,我國目前已經構建了涵蓋省市區、街道的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系統,相異的監管部門基礎設施配置也在不斷完善中。辦公設施與取證用具都能夠滿足衛計委的要求。而且,各城市衛計部門都恪盡職守,并且行政區域的懲處、績效考評等有關的績效考評體制得以健全。

    2.加強了團隊建設

    各區域依照依法監管的準則與公平廉正的價值觀,構成了完善的衛計監管核心價值系統。并且以認同、認識與實踐為核心價值系統的重要板塊,將執法團隊的競爭力進行匯聚,推動團隊建設,提升團隊士氣。并且,執法水準得以提升,各類專業活動依序開展,完成了人機交互,網絡法律常識水準測評也開始推行。

    人口均衡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應并駕齊驅,必須提高從業人士的整合素養方能實現。我國情況的改變從以往的事后強迫性節育、懲處為重點,過渡為主動供應家庭計劃生育服務為重點的生殖健康與保健服務,專才的關鍵性一目了然。其一,應保證團隊準入體制的合規化;其二,是從體制編排的方面保證年紀不斷年輕化,職稱不斷合理化;其三,是做好前沿構建,嚴格、高效地履行、監管與考評培訓體制、再學習體制、縱向或橫向的溝通體制;其四,完成計生體系有關教科書的編纂,提升教師團隊的水準。

    3.推動了計生監管系統的構建

    其一,統一執法體系的建設。該系統的全方位投用還完成了國家、省市有關信息體系的銜接,部門作業指標的智能化得以完成;其二,大部分監督與管理的困境,信息化模式就能夠突破,完成了多市、多類媒介的診療廣告的24小時監控,對無證經營的醫館予以取締;其三,使用移動設備APP的模式對衛計委與監管信息體系參數的有效融合,特別是診療部門的醫治項目、專業科目與特殊資質、服務品質考評等實現了一鍵檢索,強化了監督執法訊息的公式力度。

    (二)加強衛計執法工作的意見

    1.提升衛計監管執法的認知力度

    衛計監管的依法治理,是構建法制中國宏大目標的有機構成元素,將衛計委監管執法做到位,其目標是加強我國衛計委的監督效能、確保監管目標的達成,并且能夠為民眾謀福祉,推動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這也是以后一段時期內的衛計委變革的重要內容。

    2.推動衛計監管的執法系統的建設

    衛計領域監管執法作業中所需的全部開支都由同級財政預算負責,面對衛計監管執法部門完成全額預算管控,逐漸極強對監管執法部門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強度,并配套取證用具與有關執法用車等設施。此外,應強化衛計監管執法水準,對衛計監管執法的主體之一――各級疾病管控部門來說,應意識硬件環境的關鍵性,完成技能提升、品質服務的提升,提高檢測科技的使用率。

    (三)改善監管執法稽查作業

    對目前的衛計監管執法工作實施改善,對貫徹執法體制來講至為重要。因此,更要對執法流程與操控流程實施健全,并構建監管執法記載體制與行政懲處體制。唯有完成刑事司法、行政執法間的對接,方能讓機構間的監督辦理、案子轉送等工作更有效率。此外,要對各級衛生計生行政機構實施嚴格的明確,并落實執法員工的監管執法職責。另外,還應健全行政譚稽查體制,在相異層次間貫徹稽查作業,對行政懲處案子進行落實,確保執法階段的合理性與公開性,持續推動監管執法作業的透明化,進而自發地接受全社會的監管。

    (四)在多樣化的環境中,緊抓人口計生領域特征明顯的工作

    人口計生領域與公安、衛生等機構等機構有著滲透的關系。人口計生領域通過超過30年的發展、摸索,構成了一個時效性強的互聯網系統。在十二五期間,應以人口監督與檢查(基數,素養、構造、變遷)、人口計劃與人口公共服務實施監管,深入推動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的使用。當中,計生服務是人口計生的關鍵,貫徹民眾性生活避孕、晚生優生的策略也極為重要。管控新生人口的性別比率失去平衡是計生委未來一段時間內的主要命題,而新生缺陷干涉是提升民眾素養的基本措施。應透徹解讀領域特征,更為重視民生民情,更為重視人口與經濟、人口與社會、人口與生態資源的和諧進步,讓人口計生領域獲得良性發展。

    結束語

    綜上,新時代衛計監管執法機構應在發展階段明確自身的義務與職責,持續加強綜合衛計監管執法部門的構建,通過媒體、國家機關的相關幫助和扶持,使用多元化的模式推動作業成果的轉化、本身素養的提升,以全面監管、綜合監管為目的,確保衛計領域的每項條例與準則都能夠得到執行,將衛計領域的秩序保護妥當,為民眾的生命安全負責。

    參考文獻:

    第7篇:社會制度的發展范文

        論文摘要: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四個階段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發展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彼益面,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就是為了保障年老農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實施之初就不該設置門檻、把一部分農民拒之門外,而是役蓋所有農村人口。但考慮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保險待遇應該確定在比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為標準。另外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各地區農民的收入情況存在差別,從而參保的承受能力各異,所以決定了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實現全國統一的標準。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出發,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逐步建立起不同層次、標準有別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推動當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如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收人較高,農民具有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橫崗鎮的社會養老保險投保率已達96.2%.,其中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占70%,集體補貼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較低的中西部地俄,對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供款能力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長期以來,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農業為工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上世紀的半個世紀我國農業為工業提供資金積累為10000億,極大地促進了工業現代化的發展,目前工業回報反哺農業應是理所當然的,在億萬農民步人老年時,應該由政府從稅收收人中撥出一定的資金給一子相應的社會保障,改變目前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在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財政今后增加的社會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農村社會保障。

        從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和國際經驗來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給予的財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啟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改革由于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因而舉步維艱,有的地區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在發達國家,由于政府給予充分的資金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溫克勒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光依靠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余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它方式來補貼”。例如,德國和奧地利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賬戶,是指農場主社會養老計劃,也叫收人穩定賬戶,每一個參加人都有個人nisa賬戶,包括基金1和基金2兩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進去的款項及保險費,基金2是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與個人相同數額的配套款項作為保險補貼。日本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份額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趨勢。波蘭政府也負擔農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擔負起經濟責任,并拿出相當的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支持。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發展,近兩年的發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國將進人小康社會,2050年將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預期政府的財政收人在今后幾十年內,仍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屆時政府應有能力提供較多的財政支持。若省級地方政府對參保的農民實行如3%一5%的補貼,10億元的保費收入政府也不過支出補貼300萬一5000萬元,省財政應能承擔。若其他各級財政都能夠補一些,則補貼可以大幅提高,還可以帶動村集體對農民參保給予補貼,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政府的財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經辦機構的經費實行財政撥款,把農民的“養命錢”還給農民;二是政府從每年安排的社會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直接補貼,以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三是從政府對農產品的價格補貼中,提出一部分作為農村社會保險基金,以彌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四是調整扶貧資金的使用,將扶貧資金按適當比例提取轉化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性”、“福利性”。

        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

        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如果再不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立法,就會貽誤大事。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間題。為了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建議在擬定《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養老保險的性質、對象和標準;規范參保者權利、義務。并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守的原則、主要內容、管理體制、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基金的運營情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及相關部門的責任等。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第8篇:社會制度的發展范文

    摘要: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四個階段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發展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關健詞:農村 養老保險制度 完善對策

        一、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彼益面,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就是為了保障年老農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實施之初就不該設置門檻、把一部分農民拒之門外,而是役蓋所有農村人口。但考慮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保險待遇應該確定在比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為標準。另外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各地區農民的收入情況存在差別,從而參保的承受能力各異,所以決定了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實現全國統一的標準。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出發,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逐步建立起不同層次、標準有別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推動當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如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收人較高,農民具有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橫崗鎮的社會養老保險投保率已達96.2%.,其中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占70%,集體補貼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較低的中西部地俄,對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供款能力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長期以來,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農業為工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上世紀的半個世紀我國農業為工業提供資金積累為10000億,極大地促進了工業現代化的發展,目前工業回報反哺農業應是理所當然的,在億萬農民步人老年時,應該由政府從稅收收人中撥出一定的資金給一子相應的社會保障,改變目前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在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財政今后增加的社會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農村社會保障。

        從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和國際經驗來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給予的財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啟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改革由于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因而舉步維艱,有的地區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在發達國家,由于政府給予充分的資金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溫克勒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光依靠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余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它方式來補貼”。例如,德國和奧地利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賬戶,是指農場主社會養老計劃,也叫收人穩定賬戶,每一個參加人都有個人nisa賬戶,包括基金1和基金2兩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進去的款項及保險費,基金2是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與個人相同數額的配套款項作為保險補貼。日本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份額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趨勢。波蘭政府也負擔農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擔負起經濟責任,并拿出相當的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支持。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發展,近兩年的發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國將進人小康社會,2050年將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預期政府的財政收人在今后幾十年內,仍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屆時政府應有能力提供較多的財政支持。若省級地方政府對參保的農民實行如3%一5%的補貼,10億元的保費收入政府也不過支出補貼300萬一5000萬元,省財政應能承擔。若其他各級財政都能夠補一些,則補貼可以大幅提高,還可以帶動村集體對農民參保給予補貼,從而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政府的財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經辦機構的經費實行財政撥款,把農民的“養命錢”還給農民;二是政府從每年安排的社會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財力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直接補貼,以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三是從政府對農產品的價格補貼中,提出一部分作為農村社會保險基金,以彌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四是調整扶貧資金的使用,將扶貧資金按適當比例提取轉化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性”、“福利性”。

     三、

    編輯整理本文。

    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

        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如果再不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立法,就會貽誤大事。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間題。為了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建議在擬定《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養老保險的性質、對象和標準;規范參保者權利、義務。并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守的原則、主要內容、管理體制、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基金的運營情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及相關部門的責任等。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在保證資金的安全方面,可以把一部分資金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庫券、國家特種國債和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債券。對于銀行存款來說,可根據存款期限長短、利率高低來進行組合,部分抵消通貨膨脹和利率的波動的影響,實現保值的目的。對于各種債券來說,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不斷完善。債券的流動性和盈利性不斷提高,購買部分位券,這樣既支持了國家的經濟建設,又保證了資金的增值安全。安全問題解決完就要考慮到資金的增值問題。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1)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把一部分資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市場投資,如: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證券投資基金風險低于股票,收益高于國債,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應是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較為理想的長期投資工具,特別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環境更加完善,收益更有保證。股票投資雖然有高風險,但也有高收益,為了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增值率,用于補充保障基金的不足,應將一部分基金投資于有發展潛力的股票。(2)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

    第9篇:社會制度的發展范文

    摘要: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需要從制度理論的視野出發,厘清制度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制度思想政治教育源于制度的內在功能和人與社會發展的根本要求。由于現代社會轉型所引發的制度變革,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基礎。所以,只有立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現代性遭遇,有意識地把社會制度建設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體系中去,創新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才能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中圖分類號: G641文獻標志碼: A文章編號: 10012435(2012)03027606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學科交叉整合,制度理論的轉型與發展逐漸影響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領域,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帶來了新的契機,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也逐漸引起學界的關注。一是制度化論。孫其昂明確提出,“思想政治工作不僅是一種社會歷史實踐,而且是一種制度化的社會事實”[1]。邱柏生認為,思想政治教育的變化和發展,必須具有制度化的表征。這種制度表征主要表現為工作體制、組織網絡、規章制度、隊伍組織的培養和使用等方面。[2]二是制度類型論。丁力把思想政治教育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3]并明確了兩者之間的聯系。蔣達勇提出了把思想政治教育區分為內生性制度和外生性制度兩大類的觀點。[4]三是制度系統論。李俊偉認為制度安排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規則體系,要有嚴密的結構,形成完整的系統。[5]馬關生等認為,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可以看作一個完整的系統,它由規則內容、特定對象、內在理念、實現載體等四大要素構成,他們把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劃分為領導體制、制度規則和運行機制三大形態。[6]四是制度管理論。宇文利認為,制度管理的質量是思想政治教育實現程度、應用信度和實踐效度的關鍵,要著力消除制度建立和制度落實之間的間隙,[7]健全完備的制度,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題中之義,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

    可見,將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擴展到制度領域,是思想政治教育現代轉型的有益嘗試,可以在社會系統與思想政治教育系統之間架起一座制度溝通的橋梁。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既需要對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研究,也需要對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過程研究。既要有“制度—結構”的分析路徑,又要有“制度—行為”的研究思路。既需要進行價值分析,以便提出理想的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目標,也需要進行優化分析,以指出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最優路徑。

    一、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內涵

    學界對思想政治教育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實踐或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層面的意識形態的認識,達到了一定程度的認同。所謂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在社會制度的建構、執行和創新等過程中,有目的、有計劃的滲透思想政治教育規范,并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實踐活動。制度思想政治教育既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是建立在一定物質基礎上并與社會環境相關聯的客觀歷史過程,又是頗為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

    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提出,是把社會制度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社會背景與先決條件,力求考查社會制度體系與思想政治教育的相互關系,它以社會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和創新為契機,對促進思想政治教育的現代轉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曾經指出:“解決制度問題比解決思想問題更重要,更帶有根本性質”。他認為,“光從思想上解決問題不行,還要研究解決制度問題”[8]。社會制度與思想政治教育的關系主要體現在:制度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外部環境和重要保障;思想政治教育維護和促進社會制度的發展;制度與思想政治教育的共同目的都是為了建立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都是意識形態的再生產。因此,在意識形態領域對制度與思想政治教育進行深度整合,是社會有序化運行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現實中的社會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社會的轉型或制度的變遷會直接影響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質、內容、方法等。對現實社會而言,一個制度的“合法性”不僅要經常被確證,而且經常也會被證偽。當思想政治教育離開了被建立時的制度土壤時,或者人們心中的制度價值發生了變化時,或者當初確立的那些制度受到人們的質疑時,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和內容也會同步發生改變。因此,制度的執行和創新對思想政治教育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制度執行和制度創新的正當性與合理性,起初是指向政治社會權力關系的,會影響到思想政治教育的變遷,最終在新的社會制度中產生了新的思想政治教育,如此循環。與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相比較,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發揮作用的機制有所不同。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度是顯性的、正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規則,它以是非判斷為標準,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思想政治教育規則直接影響人們的行為。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即“制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是隱性的、非正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規則的組合,是隱含于社會制度形式(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經濟制度等)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規范,它借助于制度關系間接地作用于人們的行為。無論制度的還是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是規范化的思想政治教育,都要依賴于有目的、有計劃、有規則、有組織的實踐活動。可以說,制度的和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體兩翼,相互作用,互為補充的。制度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依靠權力關系的外部制約,通過利益關系起作用,灌輸相應的政治意識形態價值,為社會主體提供思想政治教育導向,指導社會主體做出合乎政治意識形態價值的行為選擇。就有效性而言,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要大于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它比制度思想政治教育更具強制性,因此,就某些方面而言,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比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可能更有效。但是,從符合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角度考量,制度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的意識形態價值導向,不僅可以從外部規范社會行為,而且可以為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化創造必要前提,可見,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意義更為深遠。

    二、制度思想政治教育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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