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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經濟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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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經濟制度

    第1篇:環境經濟制度范文

    一、廢棄物是一種“因多而少”的間接稀缺性資源

    廢棄物是人們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經濟行為(包括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只是生產和生活產品物質和能量形式的轉換,是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的一種形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消費水平的提高,人類在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常常需要面對廢棄物的“二多”問題:潛在廢棄物(通過集約化經濟活動可以避免的廢棄物)和前端廢棄物(已形成但并未進入廢棄物處置場的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多;末端廢棄物(進入末端廢棄物處置場的廢棄物)經過處置后排放到生態環境中的污染物多。而這“二多”必然導致:自然資源的稀缺性不斷加劇:生態環境容納力愈來愈成為稀缺性資源。

    由于傳統單向流動的經濟行為所產生的潛在廢棄物和前端廢棄物多,自然資源的利用與回收率低,末端廢棄物經處置排放到環境的污染物多,在同等技術條件下,要使人類經濟活動滿足一定量的社會需求,就必須消耗更大量的自然資源。而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潛在廢棄物和前端廢棄物多,又加劇了末端廢棄物的總量,在相同的資源化處置技術條件下,排入到環境中的污染物就更多,這無疑給本來就稀缺的生態環境容納力帶來了更大的壓力,必然使生態環境容納力成為更加稀缺的資源。

    二、“雙失靈”導致廢棄物資源的配置失效

    1.廢棄物資源配置的市場失靈

    根據微觀經濟學基本原理,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在一系列理想假設條件下,是廢棄物資源在不同用途之間和不同時間上配置的有效機制,也就是說,正常市場機制可以實現廢棄物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這些理想假設條件往往無法滿足,市場機制就不可能完全實現廢棄物資源的有效配置,必然產生廢棄物資源配置的市場失靈。就廢棄物資源來說,最嚴重的市場失靈包括:

    廢棄物資源產權不明晰

    產權經濟學認為,市場機制正常作用的基本條件是明確而專一的,且可轉讓和實行的產權。產權是有效利用、交換、保存、管理資源和對資源進行投資的先決條件。

    一般來說,廢棄物資源往往沒有明確的定義、非專一即多重產權、不安全、不能執行、不可轉移的產權不明晰特征。如生態環境容納力的產權就不明確,而且多重產權,這就必然引起隨地傾倒廢棄物的短期行為,而不追求廢棄物處置的高效資源化。又如政府宣布廢棄物分類收集法規以及廢棄物收費制度,但或者僅是說說而已,或者收費低于治理廢棄物的費用而使經濟行為主體寧可交費也不愿采取行動治理廢棄物,致使廢棄物資源產權難以有效實行。

    廢棄物資源市場不完善

    首先,許多廢棄物資源市場還根本沒有發育起來,或根本不存在,如廢舊電池回收后無處送;有些廢棄物資源市場雖然存在,但價格不合理,如回收資源市場價格高于自然資源價格。由于自然資源價格只反映了勞動和資本成本,沒有反映經濟活動中自然資源消耗的機會成本,造成了自然資源的大量耗用和浪費,也造成潛在和前端廢棄物的大量產生及末端廢棄物污染物的無度排放。

    其次,即使廢棄物資源存在市場,市場失靈還表現為競爭不足。有效市場應具備賣者買者眾多、進入市場障礙較小的特點。然而,我國的廢棄物管理一直被視為社會公益事業,由政府一家包攬,政府部門既是監督機構,又是管理部門和執行部門,主要費用由政府撥款,缺乏競爭機制而產生低效,造成廢棄物排放量越來越大,污染越來越嚴重,廢棄物治理的負擔也越來越重。

    廢棄物資源的公共物品屬性

    公共物品具有兩個特征:一是消費的非排他性,即個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不影響其他消費者對同一公共物品的消費;二是供給的不可分性,即為一個消費者生產公共物品就必須為所有消費者生產該物品。在許多情況下,個人不管付錢與否,都不能從公共物品的消費者中被排除,如,有效處置廢棄物減少了污染而使生態環境清晰,不可能把其中任何一人從這清新的生態環境中排除出去。因為沒有人能夠被排除,消費者不會為消費清新的生態環境這一公共物品而付錢。消費者不付錢,私人企業賺不到錢,就不愿意通過減少廢棄物的產生或者提高廢棄物的資源化效率,來提供清新的生態環境。

    從廢棄物資源配置市場失靈的3個方面,我們可以看出,市場失靈的產生主要在于廢棄物資源的外部性問題。“看不見的手”的定理,要依賴于一個隱含的假設:單個經濟個體的經濟行為對社會上其他人的福利不產生影響,即不存在外部性。但是對廢棄物資源來說,這一假定往往不能成立。根據外部性理論,廢棄物資源外部性包括兩個方面:

    外部經濟,即存在外在利益。如A經濟個體因采用先進技術實行清潔生產而避免了潛在和前端廢棄物的產生,節約了自然資源,保護了環境,給社會帶來利益,但它自己并不能由此得到補償,此時這一經濟活動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該活動帶來的社會利益,該經濟個體就不會持續進行此類經濟行為。

    外部不經濟,即存在外在成本。如B經濟個體沒有實行清潔生產而大量消耗自然資源并大量排放潛在和前端廢棄物,破環了生態環境,給社會其他人帶來了危害,但其并不由此而支付足夠抵償這種損害的成本,此時該經濟活動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該活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于是該經濟個體就會無所顧忌地不斷堅持此類經濟行為。

    如何鼓勵A經濟個體持續其清潔生產這一經濟行為,而遏止B經濟個體不合理的經濟行為,外部性內部化是最好的選擇,即矯正由于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場機制對廢棄物資源配置的失效。

    2、政府失靈是廢棄物成災的另一制度根源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長期以來對廢棄物資源外部性問題的忽視,導致了自然資源的濫用,形成了日益嚴重的資源枯竭和環境惡化兩大災難性問題。可以說,外部性內部化是實現廢棄物資源有效配置的關鍵和難點。

    根據微觀經濟學原理,要實現外部性內部化,有兩種途徑:

    第一,運用科斯定理解決外部性內部化問題

    通過明晰產權,使難以交易的外部成本或利益進入可交易的市場體系,雙方可以通過交易來解決外部性問題。因為明確的產權及其轉讓特性可以使私人成本(或利益)與社會成本(或利益)趨于一致,即不存在外在成本或利益,也就不存在外部性

    了。

    第二,運用政府干預實現外部性內部化

    政府干預可分為兩類:直接管制,包括行政和法律手段;經濟政策,包括稅收(抑制)和補貼(激勵)兩種手段。

    通常情況下,政府會采取經濟政策來糾正外部性所造成的廢棄物資源配置的市場失靈。政府經濟政策的干預并不是直接干預經濟個體的經濟行為,而是改變影響經濟個體經濟行為的條件(成本或收益)。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個體在條件改變之后,也必然會改變自己的經濟行為,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說,政府經濟政策的作用仍然是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的,所以這種政策并不是政府對市場機制的干預,而只是改變了影響市場機制的某些條件,即:當存在外在成本時采取稅收等限制性手段,扼制經濟行為的發生,當存在外在收益時,采取補貼政策等激勵性手段,鼓勵經濟行為持續進行。

    可以看到,政府在廢棄物資源配置過程中具有矯正市場失靈的作用。但政府干預往往未能制定有效扼制廢棄物排放并規范自然資源循環回收利用的廢棄物政策,或者已制定的其他政策尤其是經濟發展政策(旨在追求傳統經濟考核指標,如GDP等),卻在加重市場失靈。這種情況稱為政府失靈,就廢棄物資源來說,政府失靈表現在兩個方面:

    缺乏循環型特征的廢棄物管理政策

    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之前,全球廢棄物政策視點均停留在末端廢棄物的治理問題上,從而形成了以“廢棄物處理法”為特征的廢棄物管理政策;到80年代中期,廢棄物政策視點已部分轉移到前端廢棄物減量措施上,形成了以“廢棄物排放法”為特征的廢棄物管理政策;進入90年代,廢棄物政策視點進一步轉移到潛在廢棄物和前端廢棄物減量的全過程控制對策上,而形成了以“循環經濟廢棄物法”為特征的廢棄物管理政策,而且,資源利用模式也由“原料――產品――廢棄物”的單向運行轉變為“原料――產品――原料”的循環運行。廢棄物政策視點的演進過程及資源利用模式的轉變也從側面說明,目前確實缺乏循環型特征的廢棄物管理政策。

    其他政府政策尤其是經濟發展政策的溢出效應

    政府不僅有責任出臺廢棄物管理政策,同時也負責旨在實現社會和經濟發展目標的政策制定,而這些政策無意間對廢棄物問題產生了溢出效應,即這些政策加劇了廢棄物的大量排放。如,產業政策旨在追求產業部門的盈利率,而這必然帶來自然資源和環境容納力的過載;投資政策雖帶來了區域經濟總體水平的提高,但也造成了區域生態環境的惡化;資源綜合利用政策針對于生產領域卻忽略了消費領域中存在的問題。

    廢棄物成災的制度根源――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導致了廢棄物資源的配置失效。但廢棄物問題并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由于人們的制度安排出了毛病。所以,廢棄物資源循環利用的制度創新是徹底根除廢棄物災難的必由之路。

    三、構建綠色經濟制度體系,促進循環經濟制度創新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設定的一些制約。制度構成了人們在政治、社會、經濟方面發生交換的激勵結構”。制度及其變遷和創新是經濟增長和發展的內生變量,有效的制度才能把土地、資本、勞動和技術、知識等生產要素的潛在生產力轉變為現實生產力。有了制度,這些生產要素才得以充分發揮其功能。在某種意義上,資源配置也是由特定制度所支配的。

    對廢棄物資源來說,盡管廢棄物是放錯地方的財富,但我們卻越來越被這些“財富”所困擾,學術界人士稱之為“財富的災難”。那么,原因何在呢?筆者認為,導致“財富的災難”的根源在于廢棄物資源管理制度的低效。表現為:缺乏一種能夠把廢棄物潛在資源優勢轉變為現實經濟優勢的制度環境;缺乏一整套廢棄物資源循環利用管理的制度框架;缺乏一種公平競爭、真正體現經濟個體利益的制度環境。現存的廢棄物末端管理制度運行效率低,表現為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廢棄物規則把人們的努力與報酬相聯系的程度降低;此外,人們的廢棄物意識、法制觀念和創新意識淡泊,思想觀念傳統守舊,從廢棄物產生到處置整個過程缺乏激勵性制度安排,針對廢棄物源頭控制和循環回收利用的經濟動力,缺乏一種有效的制度保障。

    廢棄物循環利用管理制度創新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采取多方面的綜合措施,其中的切入點是構建綠色經濟制度體系。簡單說,就是要更換經濟行為的主要規則和考核指標,用綠色經濟規則和指標,作為今后經濟行為的“指揮棒”。

    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綠色經濟制度體系是隨著全球環境革命在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滲透而逐漸形成的,是環境經濟行為的初步制度框架,可用表1表示。

    當今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在內,對怎樣計劃、評估生態環境破壞與資源浪費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對怎樣計算保護環境、治理污染、保護生態、挽回資源損失所必須支付的投資,都已積累了一些初步經驗,形成了一套初步可行的評估、計算方法。因此,綠色經濟制度體系的概念,完全可以量化而投入實際操作。

    用綠色經濟制度體系這個新的“指揮棒”去規范和考核人們經濟行為的業績,對加強廢棄物資源的循環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有兩大作用:激勵和遏制。

    各種經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可以大大鼓舞那些率先實行高資源循環利用率、低廢棄物和污染物排放的經濟行為。因為資源循環利用率越高,自然資源消耗越少,潛在和前端廢棄物產生量越少,末端廢棄物資源化率越高,其經濟行為的環境經濟效益就越大。這就能夠激勵經濟個體進一步采取科學的、先進的經濟技術措施,去更好地實現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把經濟行為真正建立在循環經濟基礎之上。

    以上各種經濟制度的嚴厲貫徹執行,可以迫使經濟個體不得不放棄傳統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經濟行為。因為資源消耗及潛在與前端廢棄物排放越大,經濟行為的環境經濟效益就越小,從而就能夠有效地迫使經濟個體采取果斷的經濟技術措施去轉變經濟行為,以實現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逐步回到循環經濟的軌道上來。

    第2篇:環境經濟制度范文

    關鍵詞:社會資本;政府質量;市場化程度;環境治理

    中圖分類號: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04(2015)12-0045-08

    當下中國環境形勢日趨嚴峻和環境風險積聚增長,探尋有效的環境公共治理模式成為解決當下中國環境問題癥結的關鍵“藥方”[1]。國外的理論研究已經指出社會資本在環境治理中能夠“擔當大任”,事實上,由社會資本所驅動的社區治理、民間治理等自發式環境集體行動在國外早已盛行,并產生了極為明顯的效果。但是,在中國,相應的環境集體行動數量少、規模小、影響微乎其微,反倒是一系列的環境倒逼了政府環境治理行為和模式。進一步來看,近年來各地區環境群體性抗議事件成急劇增長態勢,但是從實際的效果來看,有的群體性抗議事件催生了政府逐步的改善環境治理方式,有效的提升了環境治理績效;而有的群體性抗議事件逐漸的演變成沖突性,在威脅社會穩定的同時,反而并沒有及時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那么,這背后差異的原因又是什么?從更一般的意義上講,中國的社會資本到底有多少、是否能夠影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環境治理,其背后的影響機制是什么?本文以中國日趨加劇和受關注的環境問題為研究對象,從一個更為全面和深入的視角,探討中國語境下社會資本是如何影響到環境治理的

    ,提出并驗證社會資本制度環境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關系的基本假說,并提出以社會資本機制促進環境治理的相關建議。

    1研究基礎與邏輯起點

    1.1社會資本界定及其度量

    社會資本概念及其研究范式的提出是當今經濟學和社會學研究領域內容和方法上的重要突破,社會資本與物質資本、人力資本一起構建了新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理論模型,并廣泛地滲透到增長經濟學、發展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和環境資源經濟學等各個學科分支當中。基于對以往研究的回顧和總結[2-5],社會資本不外乎包括四種形式:一是信任關系;二是互惠與交換;三是共同規則、準則和認同;四是溝通、網絡與組織。

    社會資本并不像實物資本那么容易發現、看出及測定[6],對于局外人而言實物資本的存在是顯而易見的,相比之下,社會資本幾乎是完全不可見的,除非認真努力地去調查人們用以組織自己的方法及那些指導其行為的權力義務。

    1.2社會資本、制度環境與環境治理

    越來越多的證據說明社會資本對增長、公平、貧困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等有重要影響[7]。許多環境問題,如全球氣候變暖、生物多樣性減少、污染都可以被稱之為大規模的集體行動困境[8]。盡管環境集體行動迫切需要,但是并不會自發對環境公共產品需求做出響應。之前的研究已經指出有兩類因素在集體行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好的制度和高水平的社會資本。事實上許多好制度可能屬于社會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或者受到社會資本的影響。在環境治理中,社會資本可以通過共享信息、協調行動和集體決策三種機制影響到環境治理行為的交易成本,進而決定著環境治理集體行動的成敗。這三類機制在個體、社區、地區和國家層面均能夠發揮相應的作用。

    在共享信息上,在環境治理過程中,信息的豐裕程度和對稱程度決定著環境集體行動能否實施和成功完成[9]。環境集體行動的參與主體往往會根據所掌握的信息程度來選擇行動的策略,一旦缺乏必要的信息或者知曉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其參與環境集體行動的概率將會大大降低,而且作為一項策略互動行為,還將蔓延式的影響到其他參與者的決策。溝通、網絡和組織通常可以有效的傳播信息、擴大信息的覆蓋面,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大大提高環境集體行動的可能性。在協調行動上,在環境集體行動的過程中,行為主體并不會根據事先所設定的程序按部就班的參與行動,而是會在參與過程中根據信息的變化來不斷的調整集體行動策略,不可避免的是在調整的過程中利益沖突會不斷的涌現,此時,如果社會資本相對充足,比如擁有較強的信任關系、互惠機制以及公平有效的“游戲規則”,參與者之間沖突的可能性不僅會自發的降低,而且還會在其他社會資本的“干預”下得到進一步的緩解。在集體決策上,集體決策是公共物品供給和市場外部性管理的必要條件,環境集體行動可以被看作是一個不斷集體決策的過程,集體決策的過程往往也是意見達成一致的過程,意見一致的過程不僅受到決策規則的影響,而且還受到決策主體信任、互惠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們認為,信任關系、互惠、社會準則和溝通網絡組織等社會資本都能夠直接的影響到環境治理行為及其績效。

    假說1:總體上看,社會資本有利于環境治理。

    1.3制度環境(政府和市場)和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

    一個地區的社會資本越多并不總是意味其收益就越大,社會資本本身還存在著一個最優區間或者水平,社會資本必須與所處(依賴)的制度環境相契合。在現有的研究中,絕大多數將社會資本看作是一個褒義詞,但是,從當今社會制度文明和法制建設的角度來看,社會資本中還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規甚至不合法的要素在其中。如社會關系往往與政治權力結合起來,形成政治上的裙帶關系,在中國特有的政治和社會結構中,社會關系網絡往往會嵌入到政治治理的等級結構中,使得私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相結合,并進一步加劇腐敗和不平等,繼而影響到社會一般的信任水平[10]。不可否定的是,其中一些要素在制度不健全的歷史時期中替代性的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好比是非正式制度在正式制度缺失的條件下所能夠發揮的作用。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各地區環境結果迥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所在地區社會資本過度或者社會資本不足所造成,如由于社會信任水平的下降、互惠機制的缺乏以及社會組織網絡(互聯網絡)的推波助瀾(惡意傳播謠言、網絡大V),打破一種和平式的抗議訴求,直接演變為群體性沖突或者加劇群體間的不信任,非但沒有解決環境問題,反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進一步惡化了原有的社會資本基礎。因此,我們提出第2個假說:

    假說2: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之間可能存在著非線性關系,并不是社會資本越高、環境治理的效果越好,環境資本存在著一個適度水平;

    推而廣之,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的影響不僅受制于其自身的社會資本水平,而且還會受到所在地區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的影響。一方面,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影響甚至決定著社會資本的水平,較高的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有利于培育社會資本,抑制社會資本中不利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影響著社會資本的環境效應,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的影響必須依托于所處的環境,政府環境和市場環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當然,需要指出的,政府質量和市場程度可以直接的影響和作用到環境治理,本文所探討的重點是這兩類因素如何影響到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

    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往往能夠有效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民營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產品和要素市場相對發展、中介組織和法律相對健全[11],這些都有利于培育、形成和積累社會資本。在公共服務水平更高的地區,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相對較高、社會鴻溝相對較小、社會凝聚力較高、社會環境相對優越,公共服務還可以通過影響經濟增長、人力資本積累而促進社會資本的形成與發展[12]。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當下中國少部分地區的環境上升為社會沖突還與所在地區的市場化程度和政府質量密切相關,尤其是后者,由于政府效率低下、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和不均等,再加之與公眾之間缺乏及時有效的溝通機制和信息傳遞機制,會進一步加劇社會資本不足或過度所帶來的各類弊端。對此,我們提出假說3:

    假說3: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的影響受制于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政府質量越高,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越大;市場化程度越高,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亦越大。

    2社會資本測度

    2.1度量方法:MIMIC模型

    MIMIC模型的特性在于同時具有因的指標(cause indicators)與果的指標(effect indicators)。因的指標在SEM中即為外因潛在變量的測量指標,果的指標為內因潛在變量的測量指標,該模型可以得到所有因的指標和果的指標對潛在變量的影響程度。

    MIMIC模型的結構決定了可測變量的選取將直接影響著社會資本測度的準確性與可靠性。MIMIC模型本身只是提供了一個在合理選取指標變量之后測度社會資本的有效手段,至于如何選取指標變量更多的要依賴于社會資本理論形成和變化原因以及社會資本的綜合影響,而且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歷史、文化、地理、經濟社會發展等諸多方面的差異,使得指標的選取還必須立足于樣本地區的實際。現有研究已經指出社會互動、文化傳統、社會現代化轉型、第三部門和政府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決定性影響[13]。對此,我們選取了如下指標分別作為社會資本潛在變量的原因變量與指標變量,將12個指標分為四類:選擇營商環境、全球化、收入差距來度量信任關系,使用就業狀況、財政福利來度量互惠,利用財政風險和契約狀況反映社會準則、規則和約束,選擇社會服務、社會組織、社會流通、信息共享和社會溝通來表示溝通、網絡與組織。

    2.2數據與測度結果

    本文將社會資本作為隱變量,并充分考慮影響社會資本的原因,如全球化、收入差距、就業狀況、財政福利、財政風險、社會組織和社會溝通等因素;并以營商環境、契約狀況、社會服務、社會流通和社會共享作為指標變量,建立MIMIC模型,來測算社會資本的相對規模。

    我們首先考慮一個封閉經濟中的社會資本,從模型的最一般形式切入(不納入全球化因素),逐步剔除統計不顯著的指標變量和原因變量,根據卡方檢驗得到的概率值,近似誤差均方根(RMSEA),調整后的擬合優度(AGFI)、標準化殘差均方根(SRMR)等檢驗值,綜合考慮并確定模型,并根據增刪變量來調整模型的擬合度,選出最適變量結構。根據原因變量的估計系數,我們進一步計算得到186個地級及以上城市2004-2011年的社會資本,由于我們主要測算所在地區社會資本相對總量,宏觀層面的社會資本具有一定的綜合性和穩定性,本文無意測算社會資本的人均水平。

    從2004-2011年,全國平均社會資本分別為0.017 675,0.017 261,0.017 551,0.018 018,0.019 496,0.022 297,0.025 436和0.029 265,呈現出較穩定的上升趨勢,從地區分布來看,東部地區的社會資本總量最高,西部地區其次,中部地區最后。

    3模型、變量和數據

    3.1模型設置與變量選擇

    在借鑒Hari et al.[14]和Papyrakis[15]等跨國和分地區面板數據模型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入了社會資本的平方項,觀察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是否存在著非線性關系。構建如下的基本模型:

    其中,被解釋變量EPI表示環境治理績效指數,考慮到環境治理績效的綜合性,在參照以往研究的基礎上,本文主要從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以及生態環境三個角度進行合成,具體包括環境污染指數(PI)、污染治理指數(PCI)和綠化指數(GI), 其中污染排放由人均工業廢水排放量、人均SO2排放量和人均工業煙塵排放量構成,污染治理指標則由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工業SO2硫去除率、工業煙塵去除率、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環境治理投資等7個二級指標構成,綠化指數則由綠化率表征。采用主成分方法合成環境治理績效指數,首先對各項二級指標分別作標準化處理,然后逐級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為各個二級指標賦予相應的權重,分別得到污染排放指數(倒數化處理)、污染處理指數和綠化指數,最后再次采用主成分方法為上述三個指數賦予相應的權重,最終得到環境治理績效指數。

    社會資本(SCI)為本文的核心解釋變量,社會資本還可以分解為社會信任關系(ST),社會互惠(SM),社會準則規則和約束(SN),以及社會溝通、網絡和社會組織(SCM)四類,社會信任關系、社會互惠,社會準則、規則和約束以及社會溝通、網絡和社會組織同樣采用主成分方法測算得到。X為引入到模型中的其他控制變量所組成的向量集,主要包括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人口密度、教育和對外開放以及氣溫和降雨。為了進一步考察社會資本所處的制度環境對其環境治理效應的影響,本文的實證策略做如下安排:

    在模型(1)的基礎上引入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兩個指標,得到:

    本文中,按照各地區2004-2011年平均政府質量指數和平均市場化程度指數將186個城市劃分為政府質量較高地區和政府質量較低地區、市場化較高地區和市場化較低地區。但是簡單的按照自變量的相關標準對樣本進行分組,難以準確的反映各種門檻變量對差異的影響。在非線性計量經濟模型發展的背景下,新發展出一種新的門限面板回歸模型(threshold-old panel regression,TPR),該方法針對上述兩種分組方法的局限性進行了改進,不需要給定非線性方程的形式,門檻值及其個數完全由樣本數據內生決定,同時提供了一個漸進分布理論來建立待估計參數的置信區間,運用Bootstrap方法來估計門檻值的統計顯著性。

    對于政府質量指數的度量,本文借鑒了現有文獻的做法并考慮到地級市層面數據的可得性,主要從稅收負擔、公共品供給和產權保護3個維度來刻畫地級市政府質量[16],用本年應交增值稅/(本年應交增值稅+利潤總額)來度量所在地區的稅收負擔,使用文化、醫療衛生和教育事業來反映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并以產權保護作為地方政府所履行的職能。在市場化程度指數的度量上,使用民營化、特定行業就業和市場化指數來進行度量,民營化用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就業人數占總人口比重度量,特定行業主要是指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業服務業以及信息技術行業,最后我們使用了樊綱[11]所提供的分省市場化指數,并假定一個省內部各地級市共享該省的市場化指數。

    3.2考慮內生問題的穩健性檢驗與方法選擇

    在關注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時,容易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模型本身所存在的內生性風險。在系統GMM方法中還將引入上述部分論證的外生工具變量共同組成工具變量集合。一方面,我們需要根據Sargan檢驗和差分誤差項的序列相關檢驗來判斷工具變量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進一步選擇Wind-meiger所提出的改進的有限樣本標準差估計實現對兩步估計標準誤的糾正,使SYS-GMM的兩步穩健估計比一般估計更為有效。再加之SYS-GMM方法比較適用于時間跨度小而截面單位較多的面板數據,本文所選擇的8年186個城市的面板數據恰好符合其特性。

    3.3數據樣本

    本文選取了口徑更為穩定一致的2004-2011年為研究的時間區間和其中的186座城市,共計得到1488個觀察樣本,原始數據主要來自于《中國城市統計年鑒》、《中國區域經濟統計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樊綱編輯的《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報告》。

    4實證結果匯報

    4.1基本結果

    4.1.1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

    表1匯報的靜態面板數據模型的固定效應方法的回歸結果。與假設1預期完全一致,社會資本可以有效的改善環境治理、提升環境治理水平和績效。具體說來,表1的模型(1)和模型(2)報告的是社會資本對環境污染影響的回歸結果,社會資本與環境污染的關系顯著為負,當社會資本水平每提高1%時,環境污染可能會降低0.28%,當引入社會資本平方項后發現,二次項系數為正,說明社會資本與環境污染之間可能會存在著U型關系,社會資本的拐點值為0.074 2,當社會資本沒有超過0.074 2時,社會資本可以有效的抑制污染,當跨過該拐點后,社會資本對環境污染的抑制作用會趨近于零并可能還會加劇環境污染。模型(3)和(4)報告的是社會資本與污染處理關系的回歸結果,我們發現,社會資本一次項系數為正,二次項系數為負,這表明,在一定的社會資本水平范圍內,社會資本可以有效的激勵和促進污染治理,社會資本與污染治理之間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倒U型關系,社會資本的拐點值為0.078 8,即過度的社會資本可能并不利于環境污染治理。模型(5)和(6)顯示的是社會資本與城市綠化之間的關系,依然發現,社會資本與城市綠化指數之間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倒U型關系,社會資本拐點值為0.133,明顯高于環境污染和污染處理回歸中的社會資本拐點,這表明,社會資本在城市生態綠化方面可以發揮相對更為重要的作用。最后,在上述三類環境指標的基礎上合成得到環境治理績效指數,如模型(7)和(8)所示,社會資本可以有效的通過降低環境污染、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生態環境建設來實現環境治理績效的提升,當社會資本水平提高1個百分點時,環境治理績效指數會顯著的提高0.538 2%,引入社會資本二次項后,其系數為負,雖然不顯著,但是通過前面三個指標的綜合判斷,可以認為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倒U型關系,社會資本的拐點為0.054 8。

    4.1.2不同類型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

    進一步將社會資本分解為社會信任關系,社會互惠,社會準則、規則和約束,社會溝通、網絡和組織,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基礎上,考察各類形式的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及其差異,回歸結果如表2所示。我們發現,四種類型的社會資本在不同的顯著性水平上促進了環境治理績效的提升,具體說來,當四種類型的社會資本均提高1個百分點時,環境治理績效分別提升0.26%、0.19%、0.21%和0.57%,單純的從社會資本的內部構成來看,相比較社會互惠和社會準則規則約束而言,社會溝通、網絡和組織以及社會信任關系對環境治理績效的促進作用更大。不同類型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差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類型社會資本的特征及其與環境公共事務的耦合度所決定。

    4.2社會資本、制度環境與環境治理

    首先在原有基準模型的基礎上引入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指數兩個因素,發現(如有需要,回歸結果作者可提供,下同),社會資本系數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降,但依然顯著為正,同時還發現,社會資本的二次項系數顯著為負,這表明,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依然呈現出倒U型關系,與原有基準模型略有不同的是,社會資本的拐點值進一步增加,達到0.062 1,這似乎表明,政府質量因素和市場化程度因素可以有效的延緩社會資本拐點的到來,進一步延長最優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的區間和范圍。與社會資本類似,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均存在著倒U型關系,分別引入了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的平方項,發現,二次型系數均為負,這意味著,單純依靠政府機制、市場機制或社會機制,都難以獨立有效的推進環境治理,任何一種機制作用的發揮都有賴于另外兩種機制所提供的條件,尤其對社會資本而言,更依賴與政府機制和市場機制所提供的環境,這是由社會機制所處的相對較弱的地位所決定的。

    為了進一步準確的判斷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是否會受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制度環境因素的影響。我們將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分別依次設定為門限變量,通過觀察門限值上下樣本的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影響的差異,來更為貼切的反映制度環境的影響。首先,我們進行門檻效果檢驗來確定門檻個數。我們依次設置了不存在門檻、一個門檻和兩個門檻進行估計,得到F統計值和采用Bootsrap方法得到的P值,結果發現,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變量的單一門檻均通過1%顯著性檢驗,而在雙重門檻檢驗中,兩項門檻變量均未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存在著單一門檻效應。接下來進一步確定具體的門檻值,根據門限回歸的結果,我們發現,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的門檻值分別為0.196和0.215,具體說來,當政府質量低于0.196時,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為0.094,而當政府質量跨過0.196時,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則上升到0.189,增加了1倍;當市場化程度低于0.215時,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為0.114,當市場化程度高于0.215時,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率績效的影響系數則穩步增加到0.153。這表明,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確實是影響到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的重要因素。在此,我們還進一步比較了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作用于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程度的差異,根據前文的統計分析發現,平均政府質量指數為0.278,平均市場化程度指數為0.244,并且政府質量的核密度分布相較于市場化程度明顯右移,但是盡管如此,政府質量的門檻值依然低于市場化程度的門檻值,這似乎說明,改善政府質量所帶來的社會資本邊際環境治理效應更高。在進行門限回歸之前,我們還進一步按照各地區平均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將樣本分為兩等分,即政府質量較高地區和政府質量較低地區、市場化程度較高地區和市場化程度較低地區,并進一步比較了四類地區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盡管四類地區的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均呈現出比較明顯的倒U型關系,但是政府質量較高地區的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明顯大于政府質量較低地區,且兩地區的社會資本拐點分別為0.108和0.054;市場化程度較高地區的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績效的影響系數明顯大于市場化程度較低地區,且兩地區的社會資本拐點分別為0.098和0.056。

    4.3穩健性檢驗

    4.3.1引入工具變量

    考慮到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我們通過引入社會資本的工具變量并采用考慮動態效應的系統GMM方法進行估計,結論與前文結論基本一致。

    通過上述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到社會資本的拐點值,接下來有必要、也有可能進一步找到相對于環境治理率績效的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地區、社會資本相對適度地區和社會相對過度地區。所測算的拐點值為0.062和0.077,分別將其作為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地區和相對適度地區、相對適度地區與相對過度地區的劃分標準。選擇這兩個值,主要是基于這兩個模型的擬合優度較高,且都控制了制度環境變量的影響,同時部分的考慮了內生性問題。從年均比重來看,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地區占到85.15%,社會資本相對適度地區和社會資本相對過度地區的比重僅為7.39%和7.46%,在環境治理上,絕大部分城市面臨著社會機制不全的困境,而目前中國環境治理困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社會資本不足起著重要“作用”,比如公眾參與環保行動目前仍處于傳統模式階段,這是一種非常有限的末端參與。社會資本分布的趨勢來看,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城市的數量和比重均呈現出不同程度的下降趨勢,這類城市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社會資本相對適度城市的數量和比重則呈現出比較明顯的上升趨勢。針對社會資本不同類型地區而言,各自側重點和關注點應該有所差異,對于社會資本相對不足的中西部地區而言,重點應該放在努力增加社會資本上,最大限度發揮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社會資本相對適度的東部中等城市,應該同時兼顧社會資本和其他制度因素的同步推進,通過完善制度環境進一步拓展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的區間范圍;對于社會資本相對過度的地區而言,應該將重點放在制度環境的改進上,在短期內,這一地區社會資本的容量和環境治理效應已經到了瓶頸期,現有的制度環境難以滿足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發揮的需要,因此,進一步通過制度創新,在更高的政府制度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上實現與社會資本有機對接。可以解釋的是,東中西部地區同時出現環境的內在機制是存在差異的,中西部地區更主要源于社會資本的不足,即社會群體間尤其是公眾與企業和政府間缺乏足夠的信任,再加之溝通機制不暢,企業缺乏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社會規范和約束機制,使得這些地區的出現;而東部地區環境出現則可能是社會資本相對過度尤其是所處的制度環境難以滿足社會資本的“需要”所引發,以廈門PX項目事件和啟東事件為例,兩地區均處于東部沿海地區,經濟較為發達,兩類事件均是由上馬環境污染項目所引起的,由于兩地區社會資本相對充分,使得社會公眾在污染危害尚未嚴重發生之前就采取相應的集體行動進行反饋,如廈門PX項目建成之初,105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合簽名“關于廈門滄海PX項目遷址的提案”,但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之后隨著事態的蔓延以及公眾急速關注,當地政府較為迅速的開啟多輪座談溝通,進行了二次環評、公眾投票和項目遷址,最后以平穩方式解決了這一危機;而啟東事件自始至終,當地政府并未充分重視,而民眾的利益訴求并沒有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消逝,反而在集聚和反彈,直至最后演變為大規模。這兩起事件恰恰說明:社會資本水平并不是越大越好,特別是當所處的制度環境尤其是政府部門難以滿足社會資本的“需求”時,社會資本反而會引致環境治理的低效;但是如果政府部門努力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和自身的運行效率,引導和溝通機制順暢,那么即使社會資本水平相對較高,反而會更有利于提升環境治理績效。

    4.3.2更換樣本與指標

    為了進一步證明本文結論的可靠性,根據數據的可得性和適用性,我們在已有的186座樣本城市中,篩選出93座城市,篩選標準是這些城市均列入環境保護部公布PM10、SO2、NO2數據的113個大中城市中,同時將樣本的因變量替換成PM10、SO2、NO2變量,來考察社會資本與環境質量之間的關系,分別采用門限回歸、考慮工具變量的SYS-GMM方法進行檢驗,時間區間為2004-2010年,得到的結論與前文基本一致。

    5結論與討論

    本文以環境問題為研究對象,提出了社會資本、制度環境與環境治理績效之間關系的三個基本假說,我們研究發現:社會資本總體上有利于環境治理,尤以社會信任和社會溝通(網絡和組織)的效應最為明顯;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之間呈現倒U型的非線性關系,社會資本存在著一個適度水平;社會資本對環境治理的影響受制于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兩種因素,政府質量和市場化程度越高,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越大,同時,改善政府質量所帶來的社會資本邊際環境治理效應更高;從年均比重來看,社會資本相對不足地區占到85.15%,社會資本相對適度地區和社會資本相對過度地區的比重僅為7.39%和7.46%,目前中國環境治理困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絕大部分城市面臨著社會資本不足所導致的社會機制不全的困境。

    本文結論對現階段中國環境治理機制的設計具有較強的啟示意義:一是重視社會機制尤其是社會資本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作用,持續全面提升對外開放水平、縮小收入差距、提升就業率和就業質量以及積極推動社會組織發展,對于積累社會資本、發揮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具有重要意義;二是重視制度環境在形塑和提升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中的作用,良好的政府質量和較高的市場化程度可以強化社會資本的環境治理效應,拓展和延伸社會資本環境治理效應的廣度和深度;三是重視社會資本與制度環境的匹配與銜接。對社會資本不同類型地區而言,各自側重點和關注點應該有所差異,對于社會資本相對不足的中西部地區而言,重點應該放在努力增加社會資本上,社會資本相對適度的東部中等城市,應該同時兼顧社會資本和其他制度因素的同步推進,對于社會資本相對過度的地區而言,應該將重點放在制度環境的改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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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The extent to which social capital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policy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proposition. Increasing evidences suggest that social capital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for growth, justice, poverty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paper takes increasingly intensified environmental issues as the study object,puts forward three basic hypothese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capital,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erformance,adopts structural equation of MIMIC method to estimate the social capital level of more than 186 prefecturelevel cities. At the macro level from 2004 to 2011,and empirically

    investigates the impact of social capital to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and

    the non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capital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system heterogeneity. The study found that social capital is conducive to the overal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capital exerts the most obvious effects to social trust and social communication. 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China’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dilemma. Most of the cities are facing social mechanisms of social capital shortage caused by incomplete plight. It’s not true that the greater the social capital level the better it is; especially when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demand’ of social capital, social capital will lead to the inefficiency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f governments make efforts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services and their operation efficiency, guiding and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are open,

    and it is matched with social capital,it will be more conducive to improv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This paper recommends t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ocial mechanisms, especially to 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exert the role of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mechanisms in shaping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promote cohesion and matching of social capital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Different focuses should var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regions in term of social capital. The middle and western region that is comparatively short of social capital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creasing social capital.

    Mediumsized cities in eastern region with relatively moderate social capital

    should both consider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apital and other institutional factors.

    第3篇:環境經濟制度范文

    【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經濟核算制度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第4篇:環境經濟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經濟核算制度

    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2)審計制度設計。對應于綠色會計,我國還應該進一步健全發展綠色審計。綠色會計提供企業在履行環保責任方面的會計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實有待于綠色審計的監督、評價與鑒證。綠色審計是一種控制活動,通過檢查企業的環境報告,對其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從而實現對企業受托環境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進環境管理系統的積極有效運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環境影響,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我國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規,這為綠色審計工作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5篇:環境經濟制度范文

    1949年后,通過沒收官僚資本、改造民族資本和大規模經濟建設,國有經濟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的主體。在國有經濟主體地位形成的同時,以計劃管理為特征的集中計劃經濟體制也逐步得以確立。這種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盡管在當時對我國經濟在比較落后的基礎上迅速增長并建成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無疑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但隨著國民經濟規模的擴大和國民經濟活動標,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明確提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方向(馬建堂和劉海泉,2000)。

    可以看出,截至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仍未完成從計劃向市場的全面過渡,或者說,我國仍是一個轉軌經濟國家。根據Roland(2∞O)的觀點,轉軌經濟的基本特征首先表現為政府對企業經營的過度干預。首先,政府對企業的干預通常都是出于政治目的。另外,即使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是以效率作為出發點,但由于政府在與國有企業的契約關系中,同時扮演“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而在與私有企業的契約關系中,卻只作為“裁判員”,因此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承諾要比對私有企業的承諾更容易失約。國有企業中普遍存在的“棘輪效應”(RatchetEffect)和“預算軟約束”(SoftBudgets)就是其具體的表現形式(Kornai,1980‘Roland和Sekkat。2000)。當然,私有企業也可能同樣存在棘輪效應與預算軟約束問題,但是由于政府對私有企業干預的成本要顯著高于國有企業,從而私有企業遇到的上述問題往往要比國有企業輕微得多(Shldfer和Vishny,1994)。

    其次,轉軌經濟國家通常都未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包括產品市場、經理人市場、控制權市場和司法體系等)。與非國有企業相比,國有企業所面臨的政策性不對等競爭條件具體表現為生產資金密集程度過高、背負沉重的職工福利負擔、嚴重的政策性冗員以及部分產品仍存在價格扭曲等;至于我國的經理人市場,錢穎一(1996)指出,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理人員雖然能夠在資產使用方面獲得相當的控制權,有關企業控制權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即對企業高層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卻仍然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黃群慧(2001)認為我國國有企業經營者系統或國有企業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由于“路徑依賴”而處于一種被“鎖定”的狀態,雖然這種具有行政級別的企業經營者制度從企業經營管理角度看并不是最有效率的,但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最初選擇的“選擇優勢”而很難退出,因而也就不能轉移到企業家的職業化狀態。

    2我國管理會計制度環境對管理會計的影響

    上文指出,轉軌經濟有的政府干預與不完善的市場體系構成了我國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環境的基本特征。陳信元和葉鵬飛(2000)基于我國轉型經濟的制度背景,從會計信息的需求者、會計信息的供給者、會計信息的供給資源以及會計信息的監督者等四個方面,分析了我國的會計環境對企業財務會計行為的影響。分析表明,由政府一手推動的會計改革在股票市場的催化下,正進一步向市場化方向發展。但由于國有企業尚未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國有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也正在轉型過程之中。我國的財務會計的發展仍然主要依靠政治動力,市場主導仍需時間。那么,我國特有制度特征對管理會計研究又具有哪些影響呢?本部分將以價值管理的分析框架為線索,嘗試分析上述環境對企業會計行為的影響。

    筆者認為,政府干預對公司價值管理的影響將會首先反映在公司總體目標的確定上,進而影響到價值管理方案的其他方面。因為,當企業價值在更大的權重上依賴于政府的行政干預時,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將是決定企業能否實現其股東價值最大化總體目標的關鍵。這時盡管企業通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仍很重要,但已“退居二線”。相反,企業往往將從政府部門尋到更多的“租金”作為具體的經營目標。于是,公司的戰略選擇及業績評價的標準也會與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有根本的差異。另外,企業也會為了幫助地方政府解決就業問題,而吸收比正常經營所需要的更多的員工。這說明,利潤或其他傳統的價值指標將很難用來評價這些公司的業績。具體到我國的上市公司,其會計利潤指標又會受到另外一個特殊問題——關聯交易問題的影響。如下文所述,由于特殊的股票發審制度安排,我國的上市公司很多是從原來的國有企業內部剝離出的一個車間或一個分廠,因此,企業上市后仍然不得不與原來的企業在業務上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當上市公司存在強烈的盈余管理動機時,關聯交易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地降低了會計利潤對經理人員努力程度的敏感性。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如何選擇業績指標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就與西方企業有著根本的差異。

    新興市場對價值管理的影響則主要反映為公司會有更多的經營或融資活動從市場轉向企業內部,從而會使得公司的經營戰略或組織結構的設計與西方國家有根本的差異。例如,盡管多元化的公司戰略在英美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中會由于加重了問題從而對股東價值造成損害。Khanna和Palepu(2000)認為,新興市場有著不同于西方成熟市場的經濟特征。如信息不對稱嚴重。契約不完備,私有產權的保護較弱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但高度多元化經營的企業相對于單一經營企業可以更經濟地克服上述問題。并且高度多元化的企業能夠利用與政府的關系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因此,多元化經營增加了企業的價值。Fauvet等(2003)也發現對于新興市場,由于外部籌資的成本較高,內部資本市場的建立給企業帶來了更大的收益。再比如,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經理人市場,企業激勵機制的設計將可能更多地依賴內部經理人市場,從而此時企業激勵經理的方式可能更多地是通過職務的晉升,而不是與業績的掛鉤。因此,這很可能是相關文獻沒有發現企業績效與經理人報酬之間存在顯著相關性的根本原因。

    第6篇:環境經濟制度范文

    美日兩國均屬于最早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國家。下面是美日兩國在環境會計方面的貢獻,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

    一、中美日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現狀比較

    (一)中美日環境信息披露的形式

    1、美國作為經濟的超級大國,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處于先驅地位。企業不僅通過新聞、會、公告欄和年報來闡述其環境狀態,還有企業進行單獨的環境報告。

    2、日本作為亞洲地區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先行者,多采取獨立的環境報告書形式。這種單獨的環境報告信息可以更加明確、直觀、集中的反映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狀況。有的企業還會通過公司介紹手冊、營業報告書等方式來反應環境信息。據悉日本已有超過50%的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網站上專門對外公告本企業環境會計的相關信息。

    3、在這一方面,我國已有的形式顯得相對繁雜。當前我國企業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大致為:(1)隱含于年度報告;(2)內部工作會議的記錄;(3)單獨環境會計信息報告;(4)隱含于會計報表附注;(5)隱含于董事長報告。

    (二)中美日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

    1、在美國,上市公司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大致由環境政策、環境負債和環境成本構成。(1)環境政策。應當披露跟環境負債和環境成本有關的各項會計政策。例如環境法律、證券管理部門法規的執行情況、過去環保法規的執行對公司收人和支出的影響等都應該進行披露;(2)環境負債。披露與環境有關的可能支出與負債,是否存在潛在環境負債風險等。對與環境有關可能發生的債務應當予以披露;對未來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的潛在債務還應當予以說明;(3)環境成本與費用。企業不僅要對環境治理費用和環保營運費用進行披露,一些環境支出會對公司流動性資金造成的影響也要進行說明。

    2、在2002年日本環境省的《環境會計指針2002》(簡稱 EAG2002)中給出了三種可供選擇的報告模式。(1)僅僅披露和環境成本方面相關的信息。由于企業的環境成本的確認和計量相對容易明確,所以這種模式所提供的信息最為可靠有效。(2)對環境成本與環保收益兩項進行列示,然后再進行比較。優點是企業能夠進行成本/收益分析。(3)將全部兩類環境收益進行列示。優點是其綜合性最高,能夠將企業環境業績的圖景完整地描述出來。

    3、在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如下:(1)企業的經常性的環保支出。例如排污費、廢棄物處理費、污染治理費等等。(2)企業的非經常性環保支出。企業因違反相關環境法律法規所繳納的各項罰款;因責令停業所造成的相關損失;因環境污染對他人和其他企業造成傷害所支付的各項賠償等。(3)新開基本建設項目務必按照“三個同時”的要求來進行落實。使得配套的環保設施和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做到同步進行。(4)環保收益方面。企業的環保收益主要有兩種來源。一種是因企業展開的環保活動所帶來的相關收益,如廢物利用收入和政府獎勵。另一種主要指由于開展環保工作而形成的低于在未進行環保活動情況下可能成本額。如降低成本和節省的排污治理費用等。

    (三)中美日有關環境會計披露的法律法規

    1.美國雖然沒有專門的環境會計準則,但是美國一些組織部門仍然在環境會計方面取得了驕人了成績。(1)1975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5號準則公告《或有事項》和財務會計準則指南《損失金額的合理預計》。這兩項公告成為了美國企業實施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出發點。(2)1989年,《石棉清除成本會計處理》、《環境污染費用的資本化》和《環境負債會計》三個公告由美國緊急問題特別委員會對外宣告。(3)1993年6月專門就環境會計和報告問題的92專門會計公告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就其所涉及的環境負債方面的許多問題進行說明。(4)另外,一些其他的部門和組織也對美國的環境會計制度的發展作出了不俗的貢獻。1995年,《環境會計導論》報告由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發表,該報告明確了環境會計的定義和環境會計的重要意義。

    2、上世紀末,日本開始提出發展循環型經濟社會。(1)1999年3月,《關于環境保護成本公示指南》由日本環境省宣告,初次將環境會計問題上升至政府層級。(2)2000年又《環境會計準則》。《環境會計準則》以及后續的相關規定使得日本環境會計的法律法規變得日趨完善。(3)2002年,《環境會計指南(2002)》的提出使得日本擁有了三種具體的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報告格式。

    3、在環境會計準則方面,我國尚未頒布獨立的環境會計準則。就國家層面而言,完整地環境會計制度尚未形成;就企業層面而言,完整地環境會計體系也尚未建立。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共有3個準則與環境相關。《5號-生物資產》中,明確為公益性生物資產作出了定義以及詳細規定了該類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處置和披露;礦區權益、油氣勘探、油氣開發、油氣生產的會計處理在《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中被予以說明。對于存在棄置義務的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問題,還應考慮棄置費用也在《4號-固定資產》中進行了說明。

    二、啟示及改進

    第7篇:環境經濟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統計管理,保障環境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統計的任務是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環境統計的類型有:普查和專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等。

    第三條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制定環境統計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部署指導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匯總、管理和全國環境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統計工作。

    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將環境統計信息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建立健全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提高環境統計信息處理能力,滿足轄區內環境統計信息需求。

    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將環境統計事業發展納入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機構;

    (三)安排并保障環境統計業務經費;

    (四)按時完成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規定布置的統計任務,采取措施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得隨意刪改統計數據;

    (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改進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環境統計工作獎懲制度。

    第六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提供環境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章環境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統計機構,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辦、局),負責本司(辦、局)業務范圍內的專業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承擔環境統計職能的機構,設定崗位,配備人員,負責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統計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環境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指標體系,歸口管理環境統計調查項目;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和預測;

    (四)實行環境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采取措施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收集、匯總和核實環境統計資料,建立和管理環境統計數據庫,提供對外公布的環境統計信息;

    (六)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統計資料;

    (七)指導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調查對象的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環境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開展環境統計科研和國內外環境統計業務的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提交同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并按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收集、匯總、審核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數據,并按照調查方案的要求,上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口的相關職能機構,同時抄報給同級環境統計機構;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對本部門業務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環境統計職責是:

    (一)完善環境計量、監測制度,建立健全生產活動及其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規定,報送和提供環境統計資料,管理本單位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環境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環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環境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環境統計資料,檢查與環境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要求更正不實的環境統計數據;

    (二)統計報告權:調查人員必須將環境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機關和統計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環境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環境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變動環境統計人員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環境統計資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環境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環境統計調查項目,必須事先制定環境統計調查方案。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供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及說明、供整理上報用的綜合表及說明和統計調查所需人員及經費來源。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的內容可以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查批準后實施。

    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應當經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由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應當由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編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可從已有資料或利用現有資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

    (二)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年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統計調查;季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

    (三)編制新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者充分征求有關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應當有保證;

    (五)地方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其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關內容,不得與國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統一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及有效期限。

    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屬無效報表,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七條環境統計調查表中的指標必須有確定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計算方法和匯總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環境管理需要,補充制定地方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開展環境統計調查。

    環境統計調查中所采取的統計標準和計量單位、統計編碼及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動。

    第十九條在環境統計調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應當按照自動監控、監督性監測、物料衡算、排污系數以及其他方法綜合比對獲取。

    第二十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境統計數據的逐級審核和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現場核查、資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企業環境統計數據進行審查和核實。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環境統計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樣調查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礎上適時校正污染物排放統計數據;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定期抽樣調查,并根據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開展專項調查。

    第四章環境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提供環境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環境統計資料是制定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計劃,考核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開展各類環境保護考核,需要使用環境統計資料的,應當以環境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使用環境統計資料進行各項環境管理考核評比,其結果需經同級環境統計機構會簽。

    第二十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其組織實施的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調查所獲得的調查結果(含調查匯總資料及數據),報送環境統計機構。

    前款所述的環境統計調查結果應當納入環境統計年報或者其他形式的環境統計資料,統一。

    第二十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環境統計資料,并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環境統計機構應當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提供《統計法》和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外的環境統計信息咨詢、查詢,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環境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環境統計機構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環境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環境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環境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環境統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五)在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忠于職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評比和表揚,每5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專項表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制發環境統計調查表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環境統計資料的;

    (三)妨礙環境統計人員執行環境統計公務的;

    (四)環境統計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保守國家或者被調查者的秘密的;

    第8篇:環境經濟制度范文

    一、前言

    在社會經濟體制的刺激下,不斷進行商業經濟制度的創新,從本質上完成商業經濟在體制與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的完美融合,這是當代經濟形勢條件下,必須要經歷的一步。要想全面地增加商業經濟的效益,就務必要做好商業經濟體制的創新制度的建設。同時,商業經濟的生態化可持續發展也將成為人類文明又一次進步的標志,將開啟社會發展的新篇章。伴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商業經濟的發展水平逐年增高,但是與此同時,商業化的經濟發展與城市生存壞境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正因為如此,全面分析我國商業經濟的發展,使之可持續、長久地、循環地生存下去,建立一個促進商業經濟發展的生態系統就顯得尤為重要了。要想使得循環發展的目標實現,就必須做到商業資源與城市環境的協調一致。以新的可持續發展模式促進經濟制度的創新,作為商業經濟的推動力,推進我國的商業經濟制度向著生態化可持續的方向前進,最終就能建立一個商業經濟生態發展的全新制度。從總體目標來說,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保證城市生態不受到損傷的情況下,又能刺激我國經濟的前進,最終達到自然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統一。所以,在循環經濟模式下,對商業經濟制度的創新性研究對于發展國民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循環經濟模式的商業制度分析

    商業經濟的不間斷發展就是以人們的生產生活物質不停循環改變為基礎的。因此,要想達到商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從影響到商業經濟發展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研究,最終形成商業經濟條件下的可持續發展價值,達到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終目的是把影響到商業經濟發展的各種經濟組合在一起,然后制定商業經濟創新發展的總體規劃,全面保障商業經濟的可持續有效發展。要想實現商業經濟的全面可協調性發展,就需要從本質上降低自然資源的損耗,對已經產生了環境問題的地區進行有效的補救。從根本上提高商業經濟的發展質量,達到商業經濟不間斷可循環增值的總體目標。根據世界和我國國內經濟發展的實踐基礎來看,要想達到商業經濟的循環可持續發展主要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企業消費系統的建設。建設企業的消費體系能從微觀層面上促進商業經濟體制的協調發展。建立清晰明確的項目消費,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將科技發展的新技術應用于商業經濟的發展中。同時,必須對企業經濟的消費細節進行全面的評估,最終將各類發展機制納入法制化發展的范圍,為商業經濟體制改革創新的全面可持續發展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源泉。

    2.商業區的完善,建立生態的商業經濟發展體系。生態商業的建立是保證商業經濟正常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在循環經濟的建設過程中需要與生態學原理結合起來,全方位地對商業區進行設計、規劃、建造,最終建成新的商業經濟發展模式,將企業與生態壞境相融合,將消費者與自然相結合,打造一個完整的組合形態。除此之外,還需對建立起的商業經濟自然生態系統不定期地進行檢測,以保證一個合理的經濟模式的運行。通過分析循環經濟條件下的商業經濟可以循環發展的新渠道,形成合理的鏈條系統,最終為網絡系統的互利共生,資源的有效融合提供方法和途徑。實現資源建設和動力消耗的最小管理,即產生廢物最小化、資源消耗最小化,實現商業經濟的循環處理,形成完整的經濟、社會、生態管理框架,最終形成一個完善的生態經濟系統。

    3.建立微觀的商業經濟循環發展模式。這是商業經濟創新建設的基本要求。比如德國在發展商業經濟循環模式的時候建立了雙元回收系統,在商業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這個系統對于實現資源以及再生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十分明顯的促進作用,具體環節不僅指消費環節,還包含了流通、資源再利用等環節,利用這個系統對資源進行整合,從本質上達到商業經濟的循環發展,促進商業經濟的持久創新。

    三、搭建循環經濟模式下商業經濟制度的作用

    商業經濟的可持續循環發展是依靠于循環經濟基礎而延伸出來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但是它的具體實施又要依賴生態學的相關原理理論,最終目的是產生一種新型的可持續商業經濟組織形態。在商業經濟體制的發展過程中,需謹記環境保護和生態維護。生態商業區的建立不僅是促進商業經濟體制下各個企業協調發展的關鍵,而且對行業發展以及地區經濟的發展也有重要作用。使區域內的資源自動進行有效合理配置,最終目的是達到經濟與自然、生態的綜合應用。在循環經濟環境下商業經濟體制的建設需要依靠商業發展導向,實現經濟的持續可協調發展。在建立創新性商業經濟制度時,第一需要有完善的商業體系創新制度的支持,包含人員觀念上的創新、科學技術上的創新以及管理制度的創新。特別是從人員觀念出發,首先進行人員觀念的創新改變從而達到創新經濟體制的建立,對于循環經濟條件下商業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商業生態園的建設過程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循環經濟、工業三廢的處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從商業經濟的本質出發,妥善解決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問題。通過建設商業經濟創新體系,實現商業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處理好企業經濟創新過程中體系建設的問題。傳統的企業經濟發展主要是以企業之間相互競爭為主,企業之間沒有互相協作、共贏互利的機制,這就導致了在商業經濟園建設過程中容易出現各個企業在發展創新性商業經濟過程中容易意見不一致,就無法形成合理的生態創新制度。商業經濟創新園區的經濟效益的產生與每個企業之間都有密不可分的關聯,所以只有每個企業之間都相互協調好,產生了商業經濟效益,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商業經濟創新性的發展。在循環經濟建設體制下,商業經濟的創新建設需要企業與企業之間、自然與企業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共生。有了這個理念以后才能保證商業經濟創新園區的長久發展。另一方面,要促進商業經濟的創新發展還應該注意抓好科技創新工作,通過科技帶動創新型經濟的形成,通過科技創新推動循環經濟體制下商業經濟創新體制的建設,從本質上保證經濟創新園區的建設跟生態環境可以協調一致發展。

    四、結論

    在循環經濟體制下,商業經濟的發展需要創新。而要想提高商業經濟園區的經濟水平,需要特別針對園區在發展過程中的薄弱項目,有針對性地進行工作。同時,還需要注意隨時關注有可能使商業經濟創新園區經濟增長的環節,最大限度做到商業經濟區的物質循環以及經濟體系的循環。進行商業經濟的多方面利用,最大限度地促進商業經濟創新體系的建立,增強商業經濟創新園區的競爭力。逐漸對園區內的產業鏈進行關聯,達到經濟發展的循環利用新模式。當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要對產業建立網狀連接,從產業源頭完成傳統行業向生態產業發展方向的過渡,最終使得經濟資源應用一體化、多樣化。通過商業經濟創新園區的建設,可淘汰掉對環境有重度污染的企業。提高商業生態經濟管理的水平,才能更好地促進循環經濟體制下的商業經濟體系的發展。

    作者:孫健 單位:駐馬店日報社

    參考文獻:

    [1]王黎莉.循環經濟模式下商業經濟生態創新制度建設[J].研究與探索,2013(7):157-158.

    [2]郭枚香,陳潔.基于經濟實質視角的成本內涵分析[J].求索,2010(7):32-37.

    第9篇:環境經濟制度范文

    關鍵詞:循環經濟;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作者簡介:李英東(1973-),男,陜西延安人,經濟學博士,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制度經濟學和城市經濟學研究。

    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7)02-0020-04 收稿日期:2006-11-08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可以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兩者互相補充。正式制度包括政治(與司法)規則、經濟規則以及契約。非正式制度包括習俗、傳統、禁忌等非成文的規則。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執行的形式與成效共同決定經濟活動的性質。特定的制度構成了人們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發生交換的激勵和約束結構,制度透過其安排之日常生活的結構而減少不確定性。對于具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主體――企業、政府官員等來說,特定的制度結構就是這些主體進行私人成本和收益核算的外部環境或約束條件。

    目前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能源相對短缺,經濟增長方式粗放,資源利用水平低下,污染日益嚴重,生態環境急劇惡化,是一種線性的經濟發展方式。這與我國市場體系不健全、政府主導經濟發展的制度結構有關。根據我國國情和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將“資源-產品-廢物”的線性物質流動方式轉變為“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物質循環方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與資源利用的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的內在要求。發展循環經濟,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進而實現從粗放式經濟增長轉向集約式經濟增長,有賴于制度重構和制度創新。

    一、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正式制度安排的建構與創新

    (一)以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為基礎推動循環經濟各項制度創新

    1.政府管理體制與經濟增長方式的扭曲

    對于非市場環境、資源產品和服務以及循環經濟的其他領域,純粹的市場機制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因為很多環境與資源性產品的價格不能反映生產這些產品所消耗的所有資源的價值,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不相等,所以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因此,往往需要政府干預。

    然而,長期以來,中國存在國家管轄范圍寬泛與國家實際滲透社會能力軟弱的矛盾,即國家專制權力過大,國家提供基礎的能力卻相對不足,公共產品的供給趕不上公共產品需求的日益增長。國家的各項有關資源與環境的正式制度安排和政策往往不能得到應有的重視與支持,經常出現有法不依的現象,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國家治理機制的缺陷制約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制約著循環經濟模式的廣泛推廣。對于企業排污、環境污染等問題,政府監督和懲處制度不嚴格,企業往往可以不為排污承擔應有的責任;官員的腐敗行為使較為普遍,使環保與循環經濟的政策與法規的執行效果大打折扣。

    2.政府職能的轉變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制度前提

    在改善國家治理機制方面,應當從動態的社會演變中來不斷地修正和調整政府職能,有效地界定政府的權力邊界,建構權力平衡機制。法治是防止政府行為失范、保障其發揮基本職能的最重要的手段,確立法治秩序有利于約束政府的任意權力,實現政府治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發展循環經濟的各項具體激勵措施和程序改革只有在良好的政府治理和制度環境中才能有效運作和貫徹。

    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才能轉變政府主導的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提高政府法律與政策實施的有效性,防止腐敗、政府不作為造成的政策與法律執行效率低下的問題;才能既發揮政府在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稅收調節等方面的必要職能,又防止其行為的變異對市場資源配置機制的損害,使政府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方面充當至關重要的角色,制定一系列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制度并執行這些制度。

    3.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各項制度與政策創新

    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基礎上,各項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法律與政策措施才能更有成效。

    (1)我國應抓緊制定各類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循環經濟的法規體系應在三個層面進行構建:第一層面是基礎法,例如日本的《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德國的《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等。這些法律一般包含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責任、權利、義務的規定,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總體目標等。第二層面是綜合性領域的法律,例如日本的《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等。第三層面是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如日本的《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綠色采購法》等。這類法規主要是對每種產品的生產、回收制定具體的技術、目標要求(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戰略研究》課題組,2005)。

    在制定循環經濟法規的同時,當前我們應抓好有關法律和配套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如制定能源法;修改節約能源法、煤炭法、電力法;制定節約用水的法規、節約原材料的法規、促進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的法規、節約石油的法規、建筑節能的法規、促進墻體材料革新的法規、包裝物和廢舊輪胎回收等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具體規定等(盛華仁,2006)。

    (2)在控制污染和環境問題上,應采取政府規制與市場激勵相結合的方式。在如何控制污染問題上,主要存在兩種思路,一是控制(command-and-control)或直接控制方法(direct regulatory approach);二是市場激勵方法(market-based incentive approach)。前者指設定環境質量指標,通過立法手段強制執行;后者指利用修正的市場機制保護環境。

    通常考慮的可能方案有庇古稅、排污權交易、命令和控制措施。庇古稅即為污染稅,是由Pigou(1920)提出的。它既可以對污染直接征稅,也可以對減少污染行為進行補貼。可交易的排污權可以由政府發給廠商,廠商間可以一定價格交易,政府也可以通過拍賣出售。命令和控制措施是政府直接管制污染,方式可以是設立工廠的排放標準,也可以要求工廠達到某種技術標準。

    經濟學家認為,市場激勵方法比指令控制方法更有效率。指令控制方法至少有以下低效率問題:管理者需要消耗資源以得到排污者的有關信息,需要知道各個企業不同技術和不同的污染控制成本,而市場激勵方法使排污者可以選擇采取

    什么方式減少排污,如何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對排污標準作出反應。例如,在收取排污費的情況下,排污成本低的排污者愿意安裝污染處理設備,而排污成本高的排污者則寧愿支付排污費。這樣,污染處理的工作就會由控制成本低的企業來做,整個社會的控制成本就會降低。因此,一般來說(假定排放的是非持續性污染物(non-persistent pollutants),命令控制方法比市場激勵方法的控制成本要高。

    (二)產權制度改革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條件

    產權是具有節約功能的主要制度,它能內化外部性(Al-chain,1959,1965;Demsetz,1967)。保護私人產權的制度通常會誘導所有者節約資源。當人們擁有資產時,會避免耗盡資產,并盡可能對其所擁有的稀缺資源進行最佳的長期應用。經驗研究表明,現代大眾社會里,保護資產,包括保護自然資源,在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清晰界定的產權。在可行的場合,允許私人所有者就稀缺的自然資源索取排他性產權有助于對這些自然資源進行明智的看管。在許多情況下,如果使交易自然資源的產權變得可交易,從而使希望在物質資源上進行長期投資的人能有機會賺取長期的物質回報,自然就較可能得到保護(柯武剛等,2000)。

    1.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中關鍵的問題是產權制度改革不到位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環境資源的產權不明晰或多重產權問題。例如,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地資源名義上屬于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但在環境產權沒有明晰的情況下,所有的企業和個人都有使用環境資源的自由。這造成的結果是能夠產生正外部性的環境資源(如樹木、草坪、環境基礎設施等)會出現供給不足,而接納負外部性的環境資源(如大氣、水體、土壤等)則會被過度污染。一方面,投資者沒有為其付出的成本得到全部收益;另一方面,污染者沒有為其產生的負外部付費,也沒有對環境資源進行補償性的投入,結果可能是環境資源由于投入不足和過度使用而產生破壞、退化甚至衰竭現象。資源浪費問題往往在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中表現更突出。一些浪費或污染行為也與企業的產權不明晰有關。例如,一些大學和事業單位辦的或掛靠在其名下的企業,用著這些單位的水、電等資源,企業卻獨立核算,它不會節約水、電等資源,因為其部分使用成本是外部化的。

    2.通過明晰產權與產權制度改革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產權學派認為,治理環境的關鍵是明確環境資源產權,讓市場來決定環境資源的配置,以實現最優資源配置,從而達到發展循環經濟的最終目的。科斯的產權解,是明晰地界定產權,并在完美市場下交易產權,產權可以賦予污染者,也可以賦予“受害者”。科斯認為,在資源的產權有保障的前提下,應當由排污者和該污染的受害者談判,通過賄賂或補償來自行解決污染問題。

    首先,繼續推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逐步將處于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民營化,是解決資源浪費問題的重要途徑。目前出現的資源浪費的現象,在相當程度上與產權改革不到位有關。由于所有者缺位,企業經營者的權利與責任不對稱,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階層疏于對資源的節約,造成資源浪費和非效率配置。

    其次,應改革和完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我國實行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制,在資源開發利用以及資源轉化為資產的過程中,資源的占有、使用、處置、經營均由國家來決定。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國家所有的代表主體不明晰,從而造成了對資源占有、使用上的矛盾。例如,國家有關部委、省、市、縣、鄉各級政府爭奪油田、煤礦的開發權,在資源的保護上又互相推諉,致使大量的礦產資源型城市和地區產業結構單一,生態環境惡化,持續經濟增長難以為繼。完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明確各級政府、各類企業和個人對自然資源的產權關系,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在推動產權制度改革的同時,還需要大力保護和實施產權。產權保護的有效性是國家能力強弱的重要標志,是產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節約資源的前提與基本保障。比如,那些小造紙、小煉油之類的“十五小”工業之所以屢禁不止,是因為政府沒有有力地保護附近居民、農民擁有不受污染的權利。如果政府明令受害者可按單位排污量得到賠償,居民的“維權”行為就足以對抗地方保護主義和環保部門的不負責任的行為。

    (三)價格制度改革

    當前,一些基礎性資源和能源的價格制度不合理,定價權依然掌握在政府與壟斷國企手中。例如,水、電、氣等生活必需品價格太低,浪費嚴重。在環境資源稀缺程度不斷提高的狀態下,環境資源的零價格制度導致了環境資源的過度消費,導致了能源危機、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一系列嚴重問題。

    當前,應完善自然資源價格形成機制,調整資源性產品與最終產品的比價關系,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1.自然資源政府指導價格的制定

    學術界產生了影子價格模型、邊際社會成本模型、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市場估價模型等多種定價理論和模型。采用邊際機會成本法確定自然資源的政府指導價是比較合適的。邊際機會成本法能夠將資源的有效使用和“代際公平、合理補償”原則有機結合起來,能夠度量出使用資源所付出的全部代價。自然資源的邊際機會成本不僅包括生產者開采自然資源所花費的財務成本,而且還包括生產者從事生產應該得到的利潤,包括因開采自然資源對他人、社會和未來造成的損失,并反映了自然資源稀缺程度變化的影響。

    2.自然壟斷性資源價格的制定

    對于具有自然壟斷性的資源,如電力、天然氣等,可以參照加拿大、美國的經驗,采用投資回報率法或限價法來予以定價。投資回報率法的主要特點是,以確定利潤為主,允許生產者收回投資并有一個合理的利潤。這個利潤通常由政府確定,一般為投資成本的15%左右。這種方法保證生產者有合理的利潤,能保持資源領域有足夠的投資規模,但不利于刺激生產者提高效率,因為效率提高獲得的利潤會在下一次定價時失去。限價法以確定價格為主,即允許資源產品價格達到某一水平,與消費物價指數(CPI)相關聯,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長。資源監管部門定期檢查價格增長變化百分比。這種方法有利于刺激生產者提高效率,也減輕了資源監管部門的工作量。綜合以上兩種定價方法的特點,我們可以限價法為主,輔之以投資回報率法來對自然壟斷性資源進行定價(謝地、邵波,2005)。

    (四)構建充分競爭的市場制度

    在實際經濟運行中,市場領域是各個經濟主體活動的主要舞臺。在市場中,各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收益和成本、激勵和約束是明確的和對應的。因而,市場比政府更能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既能提供適當的激勵,也能處理當地獲得的信息,還能利用分散于無數個個人習慣和傾向中的實踐性知識。有效率的市場運作是社會經濟平穩運行和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光,1998)。

    要降低消耗,節約資源、能源、土地等生產要素,不僅需要

    企業自身具有良好的機制,更需要有外部競爭壓力,迫使企業提高綜合要素生產率。外部的壓力來自于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企業之間競爭越充分,越要求企業降低成本,節約資源。壟斷企業可以依靠壟斷地位制定壟斷高價,獲取高額壟斷利潤,從而缺少節約資源、降低成本的動力和壓力。中國家用電器行業開放得較早,國家保護也很少,市場競爭激烈,結果成為中國效率最高和成本最節約的行業。要構建充分競爭的市場制度,就需要消除行業壁壘,打破地區封鎖和部門分割;就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和規章消除壟斷,保護公平競爭。

    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一般來說,非正式制度包括社會公認的行為規則和內部實施的行為規則。非正式制度主要由意識形態、文化傳統、倫理道德規范、價值觀念、習俗習慣等構成。非正式制度減少了衡量和實施成本,通過倫理道德的軟約束,激發人們內心理念來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從而達到一定的目標。確立循環經濟的價值觀與社會共識,樹立和完善發展循環經濟的一系列非正式制度安排,對建立循環經濟運行方式具有重要意義。

    (一)確立循環經濟的價值觀與社會共識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持續增長,居民財富積累不斷提高,勤儉節約的傳統的生活習慣和美德逐漸被人們淡忘,出現了忽視成本控制、資源利用率低下、浪費嚴重的現象。在生活方面,許多人過分追求高消費、超前消費的生活方式,忽視資源供給條件,忘記了資源往往具有不可再生性。

    循環經濟是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它要求按照生態規律組織整個生產、消費和廢物處理過程,其本質是一種生態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對于人口眾多、人均資源貧乏、生態環境脆弱的中國來說,發展循環經濟,樹立循環經濟的理念,是確保可持續發展的唯一理性選擇。

    確立循環經濟的新的發展觀,從資源緊缺、環境污染的國情出發,不僅要重視經濟指標,而且要關注社會發展指標、人文指標、資源指標和環境指標;不僅要增加經濟增長的投入,還要增加社會發展、保護資源和環境的投入,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要將資源與生態環境納入經濟增長的價值體系中,要求人們認識人類自身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是一個生態系統,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是需要維持良性循環的生態系統。這一價值觀念的變化,將引起政府對市場經濟運行模式和目標的調整,對實現經濟的循環發展和增長具有重要意義(張玉春、李宗植,2005)。我們還要實現生產體系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技術體系的融合,從技術層面推進循環經濟。

    我們應確立以發展循環經濟為參照的新的政績觀。近年來,我國各級地方政府為實現GDP的高速增長,片面追求重化工業超常規發展,使各種資源與能源消耗全面上升。有的地方政府為實現本地短期經濟增長,不惜默認或支持本地企業排污。這種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和片面注重GDP增長的現象與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評價制度有關。這種評價制度使他們過度追求短期GDP增長彰顯其政績,而不顧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在片面追求GDP增長的干部考核制度下,許多領導干部過分注重經濟增長,忽視環境問題和生態問題,這是造成我國目前循環經濟與環保工作進展不利的重要原因。應將循環經濟發展目標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使各級干部都能樹立可持續發展觀念,樹立保護和改善環境、節約資源是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的必要條件的思想,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

    我們應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活動,普及循環經濟知識,宣傳典型案例,引導全社會樹立科學發展觀和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在全社會樹立可持續發展、永續利用的觀念,增強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責任意識與憂患意識,把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廢棄物等活動變成全體公民的自覺行為,逐步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二)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及公眾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循環經濟既依賴于嚴格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的調節,也離不開公眾的參與。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鼓勵公民和企業參與有關自然資源、環境和經濟的決策活動,以及鼓勵發展諸如環境保護協會等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NPO)等,可以有效地促進循環經濟模式的形成。公眾出于對自身權益的考慮,會通過輿論等特定機制自發地監督生產者的生產行為,促使生產者自覺遵守環境法規,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公眾自發形成的NGO是其實現環境權益的機制之一。NGO通過影響國家的資源與環境政策、開展針對公眾的環境教育等途徑,促進循環經濟模式的形成。NGO可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環境行為實施監督,并利用專業知識幫助企業解決污染治理中的問題(樊根耀等,2005)

    非政府組織由于具有信息的優勢,它對企業的監督成本往往小于政府管制。政府只要規范和激勵非政府組織,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節約管制成本。非政府組織作為非正式制度約束,其約束力不像正式制度那樣具有強制性,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強制力,能起到正式制度無法替代的作用。

    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運行往往過多地依賴于政府,由公眾自發參與而形成的自主治理制度嚴重不足。如何引導公眾的消費行為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調動公眾監督生產者的積極性,培育中國式的NGO,是我國當前循環經濟制度創新中的重要課題。

    三、小結: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交互作用發展循環經濟

    正式制度能夠降低訊息、監督和執行成本,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發揮作用的人文、社會環境和土壤。例如,一些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行之有效的循環經濟法規在我國實施的過程中會變形,缺乏與之適應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原因。缺乏良好的非正式制度會使正式制度的實施成本大幅上升。

    正式制度往往靠政府機制強制實施,一系列正式制度安排是發展循環經濟的規范與準則。但僅靠正式制度安排不可能解決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作為非正式制度的習俗慣例、行為準則、道德規范、宗教等,通過對交易主體激勵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通過提高主觀自省與自覺,會對形成節約資源的社會風氣、提高市場效率產生很大影響。只有將正式制度創新與非正式制度的漸進演化結合起來,改變我國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提高能源與資源的利用水平,更加重視環境保護以及人類經濟活動與環境的協調,我國循環經濟事業的發展才會獲得有效的制度保障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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