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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對金融危機,國家和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振興和救助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近期聯合發出《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企業降低社保繳納比例,還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緩繳社會保險費,而職工所享社保待遇不變。《通知》下發后,廣東、浙江等地已經率先下調了企業社保繳納比例。同時,這一舉措也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反響。
降低繳費率為企業減負
目前,世界各國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一般為10%,國際警戒線為20%。按照相關規定,我國企業總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0%,企業和個人向個人賬戶繳費比例之和最低應達到11%。但實際上,由于我國企業參保率不高和轉制成本沒有落實等原因,按照現行標準執行后,社會養老保險的收入不能滿足其支出的需要。
于是,許多地區不得不提高參保企業的繳費率,致使一些國有企業社保繳費率居高不下。目前,我國企業平均繳費率為23%,已經高出國際警戒線。這使得中國企業的社會保險負擔比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高很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有降低的必要和可能。
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特別是出口型企業的影響在逐步加深,部分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很多企業員工的工作崗位難以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采取積極措施,為企業降壓減負,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非常必要。
所以,以降低社保繳費率來鼓勵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用工崗位,通過減輕企業負擔來實現保就業、保增長、保穩定,是目前特殊時期的非常舉措。據初步估算,這一政策實施到位后,有望階段性減緩企業負擔2000多億元,穩定數千萬個困難企業職工的就業崗位。
降低繳費率職工利益受影響
我國的社保模式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從理論上講,這是一個既考慮了社會再分配、又考慮了可持續性的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比較理想化。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很多問題出現了,比如社保基金運作和投資回報率問題;社保制度門檻太高,難以覆蓋全社會問題;統籌層面低,跨地區轉移和接續難問題;城市化進程快,農民工社保問題;農村喪失勞動能力者的社保問題;公務員與公眾社保差別巨大問題,等等。這一系列問題,向這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
這些問題導致了我國社保制度的潛在財務風險和治理危機,社會統籌資金也由于統籌層次太低,存在著巨大的潛在風險。目前,除個別省外,絕大部分地區是縣市級統籌。這種地方統籌存在著監管上的道德風險,違規挪用、利益輸送和滋生腐敗等時有發生。
震驚全國的“上海社保案”告訴人們,社會統籌資金有兩個重要問題需要馬上解決:一是要盡快完善治理結構,建立起防止腐敗的防火墻。二是從根本上解決制度問題,制度問題不解決,“上海社保案”將不可能僅此一例。
這些制度缺陷的存在,根本不可能較長時期地保持萬億以上的社保基金沉淀。即使目前全國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都有相當的結余基金,降低企業社保繳費率無法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2007年2月,有媒體披露,上海市醫保賬戶五年虧了20億元。實際上,一些地區已經處于“拆東墻補西墻”的狀態,用中青年人來補貼老年人。隨著我國老齡人群的加大,在職人群已經背不動越來越龐大的退休人群。
更何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統籌賬戶是與個人賬戶打通的,企業降低了社保繳納比例,不可能不影響職工醫療賬戶的數額。
降低繳費率要區別對待
《通知》中規定,“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但恢復有望的;二是已制訂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三是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四是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實際上,這些條件在操作中很難掌握,符合條件的企業與人們認識的所謂“困難企業”根本就是兩回事,有可能真正需要降低社保繳納比例和緩交社保的困難企業享受不到這項政策。
另外,不同城市的情況也不一樣,應該區別對待。比如改革開放新建設城市的典型代表深圳,沒有歷史負擔,參保人員總體年齡較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效。本來,深圳的企業社保繳費率就是全國最低的,可牛年春節剛過,深圳市企業就收到市政府送出的政策“紅包”:為進一步給企業減負,幫助企業更好地渡過難關,在確保參保人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的基礎上,大幅下調工傷保險、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中企業繳納的部分,預計今年將為企業減負20.42億元。像深圳這樣的城市,借機降低企業社保繳納比例是沒有道理的。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降低社保繳納比例,必須要求是四項社會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保證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支付需求可以滿足的前提下,再作降費率安排,可能給各方面造成的影響會小一些。
總之,出臺企業降低社保費率的政策,只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權宜之計。長久來看,應重在完善我國的社保制度,增加國資變現的財政投入來解決歷史欠賬,盡快出臺《社保法》,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和減少企業隱形負擔,這才是治本之策。
陸滿平 德邦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不宜下調社保繳費率的企業
未分配利潤和儲蓄多的企業。有些企業資金充裕,但并未將超高利潤轉移為員工的養老、醫療等保險,使企業儲蓄顯著上升。
享受中央匯金投資的企業。中央匯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如工商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銀行、銀河證券、國泰君安證券、申銀萬國證券等,都不應該降低企業社保比例。還有享受巨額財政補貼的中石油、中石化,國家巨額注資的東航、南航、五家電力集團和兩家電網公司等,這些中央級壟斷國有企業不應降低企業社保比例。
國家振興計劃產業。國家已經明確了鋼鐵、汽車、造船、石化、輕工、紡織、有色金屬、裝備制造、電子信息和房地產等十大重點振興產業,它們將獲得一系列金融支持。這類產業的所屬企業也不應該“甘蔗兩頭都要甜”,降低社保比例。
俗話說,人吃五谷雜糧,沒有不生病的。人們得了頭疼腦熱這樣的小病還好說,一旦得了心腦血管、癌癥等重大疾病,就會給病人和家庭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為了避免這樣的醫療風險,很多人都選擇購買商業醫療保險。
隨著國家醫療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商業醫療保險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特別是“非典”以后,人們對健康日益重視,商業醫療保險已經成為保險公司的熱門險種。以上海市為例,2003年1-9月的商業醫療保險保費收入已達4.71億元,而2002年全年僅為2.6億元。調查顯示,有28.3%的城市居民把商業醫療保險作為投保的首選。
雖然人們看到了商業醫療保險的重要性,但面對市場上種類繁多、條款復雜的各類醫療保險產品,很多人不知該如何選擇。或受保險人的影響,選擇并不適合自己的險種;或和別人一樣投保了醫療險,獲得的保費卻相差很大。這就需要您弄清楚醫療保險中的許多門道,從而進行合理的選擇。
與社保的區別
很多人都享有社會醫療保險的保障,因而經常將商業醫療險和社會醫保做對比,認為上了社保就有足夠保障了。但是,一般社會醫療保險都有一個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是無法支付高額醫療費用的。還有人上了大病統籌,但大病統籌和公費醫療負責的疾病一般不分病種,費用根據有關規定按比例報銷,沒有額外的賠付。商業醫療險則不同,它只對條款中列明的幾種嚴重疾病負責賠償,投保人一旦患上其中的疾病,保險公司就要根據診斷書進行賠付。
如果單位有醫療保障,又上了商業醫療保險,就意味你患了大病后,在醫療費報銷的同時,還可以額外得到賠償金。因為多數情況下,生病都會對生活造成影響,如工資的損失等。
商業健康險主要有三大保險方式: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疾病保險,以約定的醫療費用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醫療保險,以及以因意外傷害、疾病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收入保障保險。
選擇要點
各大保險公司的品種繁多,差別并不大,只是各有側重。而且保險本身并沒有好壞之分,關鍵在于是否對您適合。在選擇保險公司和投保品種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保障的范圍。一般的醫療保險包括三種基本類型:重大疾病保險、醫療報銷型保險、醫療補貼型保險。其中,重大疾病保險側重于對重大疾病(如癌癥等)提供保障;醫療報銷型保險主要提供醫療費用的報銷;而醫療補貼型保險是為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一些住院床位費用、營養費用提供補償。
除此以外,有些險種還提供滿期給付、死亡給付、高殘給付等。您要結合自己的身體情況、社會醫療保障情況和個人的需要選擇。當然,在保費的負擔相當的情況下,保障的范圍越廣的險種越值得選擇。如果您不享受社會醫療保險保障,如從事自由職業等,應考慮投保一些包括門診、住院等在內的綜合醫療保險,另外再輔之以重大疾病、意外傷害醫療和津貼等保險。
年齡的限制。在選擇險種時,注意閱讀保險公司對投保年齡的限制。一般來說,最低投保年齡是出生后90天至年滿16周歲不等;最高投保年齡大致在60-65歲。投保年紀愈輕,保費愈便宜。因此買醫療保險應趁年輕,越早買越合算。
保費的負擔。不能讓醫療保險的保費開支成為您生活中的沉重負擔,如果各種醫療保險提供的保障相近,您應該選擇那些負擔較輕、繳費的方式靈活的險種。
特殊的條款。有些條款并不是每種醫療保險都有的。例如自動墊付保費、保單貸款、無賠付優待等等。在能夠承擔保費支出的情況下,您可以挑選那些附加服務較多的險種,為自己提供更加充足的保障。
注意事項
在確定了保險公司和險種以后,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要如實告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要把自己目前的身體健康狀況及既往病史如實向保險公司陳述,以便讓保險公司判斷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否則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付責任。
要親自簽字。投保單、健康告知書等投保單證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分別親自簽字,不能由他人代簽,即便是家庭成員之間也不要圖省事。當被保險人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
注意“觀察期”條款。商業健康保險一般都在條款中規定有3個月或半年的“觀察期”,“觀察期”是指保單生效后的一段時期,被保險人在此時期內因疾病所致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注意合同中的“猶豫期”。在這段時間內,您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保險合同,如果您退保,保險公司應該無條件退還您所繳納的全部保費。
注意“免賠額”條款。商業健康保險經常在條款中規定有免賠額,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人支出的超過免賠額部分的醫療費用給付補償。如果你的醫療費用低于免賠額,則不能獲得賠償。
注意“名詞釋義”條款。重大疾病保險都會在“名詞釋義”條款中說明重大疾病所指的具體病種及判別標準,條款中沒列明的或沒達到其定義的重大疾病標準的,保險公司將不會給付保險金。
選兩家公司分別投保
很多人都認為,既然是買保險,當然是在同一家買全最方便。一旦出險,需要理賠時也比較方便,很少有人會主動選擇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但選一家與選兩家的區別并不只表現在形式上,最大差別是在最終獲得的保費上,數額大的可能相差數千元,原因是什么呢?
6月27日,中國政府網《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其中提到“十二五”期間,中國將研究彈性延遲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政策。
6月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稱人社部)官員在回答網友提問時,再次公開表示,推遲退休年齡是必然趨勢,該部將適時提出彈性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政策建議,相關調研工作,今年下半年將會啟動。
其實,早在2008年11月,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負責人就稱,相關部門正在醞釀,條件成熟時延長退休年齡,有可能女職工從2010年開始,男職工從2015年開始,采取“小步漸進”方式,每3年延遲1歲,逐步將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在2030年前,職工退休年齡將延遲到65歲。有專家測算,退休年齡每延遲一年,我國養老統籌基金可增長40億元、減支160億元,減緩基金缺口約200億元。
然而,在有關網站進行的“你怎樣看待彈性延遲領養老金年齡”的調查中,45萬名網友參與投票,93.3%的網友投了反對票。
就算還是60歲退休,我們可以領到的養老金能有多少呢?且看下面一組計算。
比如一位老人,1978年參加工作,工作32年,2011年退休,工資一直和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平均水平一致,并每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按照全國人均壽命74歲來算,那么等他退休后,能拿多少養老金呢?
根據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月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010年全國平均工資為37147元,也就是每個月3095元,33年中,總的工資收入為288274元。個人賬戶余額=288274×8%=23061.92元
那么, 基礎養老金= 3 0 9 5 元×(1+1)+2×(1%×33年)=1021.3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21061.92/168=125.37元,每月領取養老金總額=1147元。
也就是說,從1978年工作到2011年,收入為全國工資平均水平的話,退休后每個月只能領到1147元的退休金。在物價畸高的今天,不少人都有這樣的疑問:這點錢夠用嗎?
1997年,中國政府在全國建立統一基本養老金制度;1998年,中國半數省市養老金收不抵支;2005年,養老基金空賬已達8000億元;2010年,缺口17557億元;2075年,缺口可能達90000億元。
統計數據表明,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0年為1954億元,2011年新增補貼高達2272億元,財政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這意味著,近三分之二的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來自于財政轉移支付。
到了養老金出現虧損的時候,應該由誰買單呢?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的出現,國家在醞釀出臺退休年齡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的,但是就必須考慮到普通老百姓的呼聲,要充分考慮操作的可行性和操作過程中出現的不利情況。
商業保險的市場良機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支柱,由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帶有社會福利性質保險。社會養老保險金分為基礎養老金(社會統籌)及個人賬戶兩部分,基礎養老金部分主要由單位繳納,繳費比例是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個人賬戶部分主要由個人繳納,繳費比例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
按照目前的政策,凡是已達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女干部55歲),或者1998年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滿10年,規定實施后繳費滿15年的均可領取。每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是按退休前一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則等于個人賬戶本息之和除以支取年限。支取年限的計算方式是假設60歲退休,如果屆時的預期壽命是75歲(不考慮利息因素),計發月數就是180。過渡性養老金只針對“中人”(1998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發放。養老金全部由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按月領取。
顯然,僅靠社保便希望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就比較難。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也是為保障大多數社會成員年老時的生活而建立的,然而現在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用于在崗人員繳納的養老費,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費,隨著“生育高峰期”的一代步入老年,我國的社會養老制度將面臨著巨大財政負擔。
正因如此,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考慮:要想有優質的晚年生活,還得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社會基本養老保
險的補充。
商業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它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對象,在被保險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屆滿時,由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支付養老金。目前商業保險中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定期保險,終身保險都可以達到養老的目的,也就是都屬于商業養老保險范疇。
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有著顯著的區別。社會養老保險費用一般由參保人員的單位代扣代繳,一部分交給國家,一部分存入個人賬戶。商業養老保險的保費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直接繳納,錢交給商業保險公司。社會養老保險對每個社會成員有統一的養老金領取規則。而商業養老保險則根據投保人購買的產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時,社會養老保險是低繳費低保障,保障相對穩定。商業養老保險是高繳費高保障,因為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掛鉤,所以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穩定性。
在國外,商業養老保險是和房產、汽車并列的高檔消費品。一個人在其一生之中從二十歲到六十歲只有大約四十年的時間有收入,因此必須考慮如何將這些收入連續的分配到沒有收入的時間中去,購買養老保險便是滿足這種需要的有效投資方式。
對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的人群,尤其是那些年輕人來說,將社保和商業保險相結合是應對養老問題的最好方式。
商業養老保險豐富了社會養老保險的種類,社會養老金只能按月領取固定數額,商業養老險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可以是按月領、按年領、還可以是一次性領取一大筆資金,如兩全保險;有的還可以在按月領取的同時在到一定年齡時再領取一部分養老金,如年金保險中給付的祝壽金、滿期生存金。因此,消費者如果感覺每月或每年領取保險金很麻煩,或希望集中使用資金的話,在選擇商業養老險的時候可以選擇一次性返還的。
商業養老保險還拓展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功能,現在人們都開始注重自己資金的升值,也開始注重投資。商業保險就不再局限于單一養老的功能,而是順應市場補充了很多新功能,如:分紅功能、最低保障收益、設立投資賬戶。而且商業養老險在購買的同時還可附帶很多其他功能的附加險,如:醫療、意外、健康等,使消費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需求的不同側重點去選擇。如果消費者是家里的經濟支柱,或者想在身故后給家人留下一部分資金,就可考慮購買兩全、或終身壽險。
社會養老保險雖然覆蓋面相對廣,但是一些邊緣人群或特殊職業人被排除在社保之外,因此這部分人就一定要購買商業養老險來保證自己晚年的生活,建議這些人在購買養老險的同時,可附加一些其他保險,如:醫療、健康。一是這樣的人群在各方面的保障都薄弱,二是這樣購買產品組合也會劃算些。
在目前的情況下,老百姓對社保存在比較大爭議時,也是商業保險進入養老保險的最佳時期,作為社保的補充,商業保險也到了應該發揮作用的時候了,商業保險如果在這個時期加大宣傳力度,應該說可以贏得不少的市場,從而一舉奠定在養老方面的地位。
延稅型養老險呼之欲出
6月29日,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陸家嘴論壇上指出,中國的勞動力市場已步入“劉易斯拐點”。過去,企業是金融業主要服務對象和利潤來源,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勞動者將在國內財富中占據更大的份額,為居民提供多樣化的財富管理,將成為金融業日益重要的內容。顯然,保監會也意識到了國內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挑戰。
保險業發展到今天,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發達國家,保險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保險業有自身的獨特優勢。如完善金融體系結構,提升金融體系的效率和風險防范的能力;健全社會風險管理體系,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更加穩定的環境;引導長期儲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項俊波還提出下一步保監會在養老險建設的工作重點:提升保險業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能力,積極參與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推行個人稅延型的保險制度,大力推行企業年金。
作為保監會今年重點工作內容之一,個人稅延型的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本刊曾在今年第5期做過專題報道)已提上日程。近日,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也表示,稅延型養老保險年內會有實質性進展。從有關方面獲得的信息來看,陳文輝所說的實質性進展應該是稅延型養老保險年內在上海進行全面的試點,此前上海已經進行了多年的準備,各有關保險公司無論是在人員配置和辦公場所都已準備到位,只等保監會的批文了。
延稅型養老保險有三個好處:鼓勵個人投保商業養老險,僅有社保對于“未富先老”的一代來說是根本不夠的,延遲納稅可以讓更多的人建立個人養老計劃;可以抑制社會資金流動性過剩,將養老需求轉換為購買力,也就是金錢留到退休時消費,這對穩定金融市場有很好的利處;個人也可以實現合理避稅,推遲稅收的收取時間,使得年輕時的收入所得能進行更好的時間更長的累計。
不論是政策文件規定,還是行政法規的條款,均涉及到工傷傷殘與工傷死亡賠償,這項賠償必然是因人,即公民的健康權、身體權,即不可避免要涉及對主體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這里筆者試通過以工傷死亡賠償規定與行政法規這小小一角,來分析討論我國目前的精神損害賠償之弊端。
一、我國政策文件的工亡賠償規定:
1994年《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在轉換到社保制度前,大部分的事業單位,一般尚未參加社保“四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險、失業險、工傷險,由于生育險與養老險一并參保,故大多稱“四險”)中的工傷保險,因此基本上一起執行這個的規定,即工亡的賠償為:1、一次撫恤金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2、喪葬費20個月。
二、我國現行社保法規及地方社保文件對工亡賠償的規定:
(一)、《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1996]45號文1996年3月19日
第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三十六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六個月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1998年1月7日以成府發[1998]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將上述規定發放標準提高為:
1、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7月1日起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個月的標準發給。因工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在享受因工傷殘退休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金額標準的50%發給。
(二)《鐵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鐵道部1998年1月1日試行)
第二十五條凡屬職工因工死亡,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部屬總公司均應向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呈報書面工亡保險待遇申請報告及有關證實材料,經部審核批復后,發給親屬《工傷(亡)撫恤證》,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20%發給,孤寡老人和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每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撫恤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個月。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20個月發給。低于所在地補助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三)《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月10日
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
用人單位招用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期間,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屬于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按以下規定執行:
工傷致殘程度經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根據其工傷時的年齡和傷殘程度給予2萬元以上、36萬元以下的一次性工傷補償。
因工死亡的,按下列項目和標準給予一次性工傷補償:
1、醫療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2、喪葬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因工死亡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個月。
4、因工死亡人員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0個月。
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期間,發生意外傷害致殘或死亡,在按規定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支付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一次性意外傷害補償。
三、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死亡賠償金的屬性
根據上述政策文件、地方社保文件以及國家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比來看,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
1、主體有所區別:因公死亡的主體一般講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政策型工亡一般是企業職工;
2、因公死亡的范圍遠遠大于工亡,對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因公死亡實際上包括犧牲、執行公務中遭遇自然災害、車禍與事故、公務中病亡等等諸多情形,而對于企業職工的工傷,必須是“生產工作的時間”和“生產工作區域內”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認定工傷(勞社廳函〔2002〕143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如何理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內容的答復意見),當然也包括工作崗位上的病亡等情形在內。
3、計算的基準依據不同(相對社保型工亡一次性補助金而言,如果事業單位也參加社保工傷保險,這種區別將不存在):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算基準為“本人生前月工資”;社保型工亡一次性補助金的計算標準為“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注:《工傷保險條例》)”,行業社保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算標準為“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注:《鐵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由于行業與行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職工與職工之間工資多寡差異較大,因此社保采用了同一地區或同一行業采取同一標準的模式,這樣相對公平。但從補償幅度講,社保幅度要大于政策文件規定的幅度。明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最高可達60個月,這就遠遠超過了1994年《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規定的20個月,加上喪葬費,最多可多出26個月,高達65%.
對于因公死亡的“撫恤金”與政策型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補助金”從屬性上講實際上是一回事,即因公(因工)死亡的補償。
從實際發放操作來看,從事人事勞資管理部門、社保機構以及他們的從業管理者,均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的發放的對象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他們習慣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死者的親人都有份,隨之產生了一個問題,即這“份”是多少,是均分還是有所區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據,最后多數人接受“遺產假說”的觀點,即將此看作為“準遺產”,按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辦理來處置分配“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
這樣的作法基于兩個主要原因:一是,撫恤是國家福利待遇,是國家給死者家屬的關愛,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賠償;二是,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化減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單位領導與管理者的工作難度。
由于我國法律長期以來基本不支持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賠償,至今也沒有任何法律明確地直接規定民事精神損失賠償(除原侵犯肖像權外)。而行政法規、政策規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此精神損失賠償。對于“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制定政策者理論上是將此納入了精神賠償范圍,但未明確表述,而在實際操作上卻按“遺產”借《繼承法》而完成。從法律角度上講,由于是政策規定,因此“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本身不具有法律屬性,是在發放操作中人為的賦予了“繼承法屬性”,至此我們無法繼續討論下去。但現實民商問題中,日益出現了大量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補償金”的歸屬紛爭,由于沒有法律規定,不少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迫使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到了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終于公布了法釋〔20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作了司法解釋應當說它不具有立法功能或造法權,但它占據具有我國法律組成部分的屬性優勢,目前司法解釋造法情形日益增長。該《解釋》不但公開承認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與賠償,而將“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人為地歸入了精神損害賠償之列。該《解釋》這種確認固然有它的合理性,但如果簡單將“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也視為精神損害賠償之列是不妥當的。該《解釋》公布施行前,《民法通則》對人身傷害撫慰金賠償制度沒有作出規定,此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賠償法》等陸續制定了賠償死亡補償費或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但是,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理,這些規定顯然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而且上述撫慰金賠償制度只規定了致人死亡和殘疾可以適用,對于一般傷害,無法以此救濟。該《解釋》確立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賠償,對上述法律、法規未予提及的身體權也予以精神損害賠償保護事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由于“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兩者是因民事侵權行為而致,因此該《解釋》使用了“賠償金”,雖然,前面所涉及的“撫恤金或政策型工亡補助金”沒有加害人和加害行為,而兩者與“撫恤金或政策型工亡補助金”實質屬性是一樣的,根據該《解釋》精神,“撫恤金或政策型工亡補助金”也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觀點為大多人事勞資管理者所接受。
四、存在的弊端及解決思路:
既然我們認為“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的法律屬性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發放時可能出現:
1、“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的發放對象:
既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直系親屬都要享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是,而死者的兄弟姐妹、岳父母、老人公婆等也是直系親屬,是均分還是有所區別,這些都會形成家庭親屬之間的紛爭,甚至嚴重爭斗損害事件,其弊端十分明顯。
“撫恤金”的對象應當是死者的配偶、子女與父母。“撫恤金或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依據《繼承法》的法定順序確定對象,否則將導致第二順序對象適用繼承;其發放不能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此外,精神損害不可能像財產損害那樣以價值予以損失大小認定,人的精神利益不可能在質或量上等于任何質或量的物及金錢。精神損害賠償不但具有補償性,而且還具有撫慰性,甚至于撫慰性重于補償性,因此,“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沒有必要采用均等發放尺度。對于一次性“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假設某一死者的父母健在并享受國家離休待遇,而其配偶下崗、子女未成年,此情形下政策文件應做出相應的具體規定,使“撫恤金與政策型工亡補助金”有所傾斜、切實充分體現國家撫慰、關愛。
2、“社會保險型工亡補助金”的賠付對象:
對于1994年《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一次性撫恤金,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范疇。而社保文件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是因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障機構交納了工傷保險費而獲得的賠付。參保實質上具有國家行政法規確認的一種商業性的投資屬性,因此它并不是福利性的,也不具有國家撫慰的屬性,而我國現在尚未對工傷險作強制性參保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才能獲得由社會保障機構給予的賠付,未參加自然不能得到賠付。因此,社會保險型的工亡補助金不具有精神損害賠償屬性。如果說,其社會保險型的工亡補助金由全體直系親屬獲得,這相當于參保單位為全體直系親屬買了保險,一旦巨額賠付發生,將會發生不必要的紛爭,其弊端十分明顯。
社會醫療保險是一種“低水平,廣覆蓋”的保障,其最高“賠付金額”是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在全國大多數地區為2~5萬元,而重大疾病醫療費用一般高達10萬元以上,兩者之間存在較大缺口。
商業醫療保險的空間
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障體系已經是當務之急,從目前來看,利用商業醫療保險建立一個沒有漏洞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一個合理的選擇。就險種類別來看,目前上公眾急需的醫療保險、老年護理保險,屬于健康險的范疇,而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家專業的商業健康保險公司,健康險也只是作為壽險的附屬業務。盡管如此,我國近年來的健康險增長依然迅速,2000年度我國健康險保費達到27.69億元,占人身險總保費的2.77%;2001年健康險保費達到60.27億元,占人身險總保費的4.24%。這一成績較之成熟市場的1/4到1/3有較大距離,但較上年增長117.65%,遠遠高于同期42.6%的人身險保費增長率。在七月召開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健康保險工作部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工作會議上,專家們認為,由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不足,保障程度相對不高,為商業保險公司發展健康保險留下了巨大的發展空間。較為謹慎的預測是,到2008年前后,我國健康保險的市場規模在1326億元左右,而較為樂觀的估計是在2837億元左右。這一切表明中國健康險市場充滿巨大的潛力。
商業保險公司的“苦水”
市場潛力巨大,老百姓又急需,這種兩全其美的事情,為什么得不到保險公司的熱烈響應呢?實際上,商業保險公司有其商業上的苦衷,多種因素制約了業務的順利開展。
賠付率居高不下
長期以來,各保險公司開辦的醫療保險都處于收賠相抵,甚至收不足賠的狀況,個別地方的賠付率甚至高達300%,這使保險公司的利潤微乎其微,不少公司對大力發展醫療保險的熱情不高。
管理難度較大
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的合作關系難以建立,加上醫療制度的不完善,透明度不高,保險公司難以對醫療費用進行控制。保戶中存在著不少逆選擇投保的,而且一些道德風險和索賠欺詐風險大量存在,使保險公司難以拓展市場。
經營管理方法不先進
在美國普遍使用的風險管理技術,如復雜的費率厘定、承保選擇、次優要求、大案管理、非比例再保險保護等,在我國還鮮為人知。
專業化程度低
一方面,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家專業的商業健康保險公司,國內保險公司把健康險作為壽險的附屬,極大地影響健康險的經營戰略決策。另一方面,人才匱乏。醫療保險對保險人員的醫學知識要求較高,在核保、理賠、精算等方面都需要專業性較強的人才,而保險公司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缺乏,影響了醫療保險業務的推廣。
適合健康險業務的系統缺乏
品種單調,個性化、多元化程度差。當前,公眾急需的是純粹的醫療保險、老年護理保險等,而市場上沒有老年護理保險,而一些險種又是以附加險形式隨主險開展且以統保形式承保的,難以滿足人們的需求;國際上成熟的商業健康險市場一般包含四大類產品:醫療費用給付類、失能收入損失補償類、長期護理保障類和疾病給付類。我國雖已有180多種健康險產品,但主要集中在第一類上,而且都是一年一保的短期產品。
癥結所在
健康險的癥結在于風險控制難度大、專業技術要求高。
第一,從管理上說,健康險對案件的管理不是結果管理,而是過程管理。它保障的不是“疾病發生”,而是“就醫事件”。“就醫事件”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它包括疾病發生、就醫、治療、痊愈及出院等步驟,每一個步驟不同的處理方式決定了案件結果的不同。這決定了醫療保險在精算、風險控制、核保理賠、醫療協調管理等各方面均不同于壽險和意外險。其次從協調管理上說,在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社會保障部門、被保險人和醫療服務提供者構成了健康保險的四方關系,在這四方關系中,醫療服務提供者對發生就醫的被保險人的住院時間長短、治療方案、是否發生醫療費用及發生多少醫療費用等起著重要作用,社會保障部門與商業保險公司在統一標準、信息共享方面有較強的合作需求。因此加強協調管理對合理施治和合理用藥方面的管理有著突出重要的意義。
第二,從風險控制上說,壽險的基礎是建立在大數法則上,依賴于“死亡事件”,而死亡是投保人或是被保險人較難人為控制的事件,是一種純粹風險。而對健康保險來說,其經營的是就醫事件和醫療費用風險,被保險人可能在醫療服務提供方的配合下,“無病看病、小病大看”。因此其道德風險要比壽險和意外險嚴重且不可控。其次,同傳統壽險相比,對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更為復雜。傳統壽險通常將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及家族病史作為核保的重點,而對于健康險來說,被保險人保障水平、保險信用記錄、過度利用傾向、收入水平、職業情況以及定點醫療機構行醫記錄等信息也是風險評估的重要部分。
第三,從費率厘定上說,人壽保險主要考慮死亡率、費用率和利率,健康險所要考慮的不僅是疾病的發生率、就醫率和住院天數,更要考慮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醫療消費水平、區域及城鄉差異、投保團體的情況、醫療環境和診療技術的變化等因素。由于醫療保險受免責期、等待期和免賠額的影響,其責任發生帶有一定的滯后性,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上又不同于財產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智能化系統解決之道
健康險這些獨有的特性決定了傳統的業務系統將很難滿足健康險業務的發展,因此,一套能解決業務難點、滿足其特殊業務需求的智能化系統就成為了解決問題的關鍵。因為一套好的健康險智能化系統應具備有效的過程管理、強大的數據交換功能、全方位的風險控制和先進的人工智能技術,并且具有良好的擴展性。
智能化系統通過科學地監控疾病發生、就醫、治療、痊愈及出院整個“就醫事件”,從而實現有效的過程管理。由于健康險業務的復雜性、頻繁性和實時發生性,需要有效的過程管控系統,單純的業務流程管理將不能適應醫療保險業務發展和風險管控的需要。傳統的業務系統通常只能進行事后型的管理,即就醫事件結束后,被保險人持醫療費用帳單進行索賠時,業務系統才開始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要對就醫事件進行審核困難明顯加大,常常導致保險欺詐,由于對某些不合理的醫療費用的發生未進行事先控制,導致理賠時出現糾紛。通過過程管理,能夠有效地消除保險人、被保險人及醫療機構三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保險人可以及時獲得被保險人的診療信息,并可在就醫事件出現不合理的情況下及時介入,防止不合理費用的發生。通過過程管理,結束了醫療費用的高低基本受控于醫療機構的情況,加強了保險人對醫療費用的控制力,極大地降低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率。
智能化系統可同醫療服務提供者、社保機構進行同步/異步數據交換,能夠及時地獲取各種信息,如:被保險人的醫療信息、藥品、診療項目、服務項目列表及給付比例等基礎數據。通過數據交換,為過程管理及風險監控提供了必要的數據,為保險公司協調管理社會保障部門、醫療服務提供者和被保險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時減少了工作人員的錄入量,增強了業務處理的自動化程度,使工作效率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智能化系統擁有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由于健康險業務的復雜性,在對被保險人進行核保時必須全方位的評估被保險人的風險,如:被保險人保障水平、保險信用記錄、過度利用傾向、收入水平、職業情況以及定點醫療機構行醫記錄等。通過科學地風險評估體系能夠準確全面地揭示被保險人的風險,為核保提供重要的參考信息,避免了被保險人逆向選擇等風險,從而減少了保險公司的損失。
智能化系能夠有效協調保險人、被保險人和醫療服務提供者三方關系,并能對就醫事件的整個過程進行監控,及時發現被保險人“無病看病、小病大看”,醫院過度提供醫療服務等風險。通過先進的人工智能判斷技術,增強了業務處理自動化的能力,可減輕核保、核賠業務人員的工作壓力,降低商業醫療保險費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統建成后,經過一定時期的運行,將積累大量的業務數據,通過數據挖掘技術,可從大量的數據集合中有效發現有價值的商業信息,同時因為有了足夠的樣本數據,從而為健康險的費率厘定提供重要依據。通過對業務數據進行數據挖掘,保險公司將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智能化系統積累的經驗將成為其他公司唯一無法趕超的“信息壁壘”。
由于各地醫療服務水平、基本醫療保障、疾病發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不能按照同一種模式對各地的健康險業務進行統一的管理,智能化系統能對于不同類型的醫療服務、不同發展水平的地區,采取有針對性的管控,使得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順利開展業務,擴大市場,提高了管理效率,節約成本。
在處理健康險業務時,不僅數據量大,而且還需要綜合不同類型的數據,例如:在理賠時,除需要知道被保險人的自身信息外,還需要知道就醫醫院,使用的藥品明細等信息。智能化系統能處理健康險大量數據要求,協調各種業務數據,從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統實現了數據大集中,能夠處理日益顯著的人口流動問題,真正支持商業醫療保險產品“全國聯保”,實現“風險控制到人”。由于能更好地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從而提高了客戶的滿意度。從管理角度而言,數據集中充分體現了公司總部的監管作用,實現業務數據的實時收集,匯總和查詢,同時允許各分支公司在統一管理下的部分個性化。
此外,智能化系統必須具備良好的擴展性,由于健康險業務在中國發展得非常迅速,新的需求、保險產品、業務規則不斷出現,具備良好擴展性的系統可通過很少的調整,甚至是不作任何的調整就可以處理新的業務,從而極大地節省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
案例:
太平洋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全國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后,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基本醫療保險只能解決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而不能解決勞動者患重大疾病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負風險;加之參保人員的住院費用是按比例報銷,職工個人負擔部分較重。因此,為化解參保人員患重大疾病的大額醫療風險,減輕其住院費用負擔,太保壽險在全國一些地區相繼推出了補充醫療保險。
有效監管面臨挑戰
太平洋保險壽險總公司希望用一套健康險業務系統來統一管理全國各分支公司的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目前的情況是大部分的分支公司通過人工方式進行核賠理算,帶來的問題是顯而易見的,由于缺少自動化導致工作效率低,容易出錯,客戶從報案到得到理賠等待的時間長,客戶滿意度差。而有些分支公司使用簡單的系統進行業務處理,這些系統只針對當地的業務而開發,因此可擴展性差,無法滿足業務發展的要求,而且數據共享的難度大。由于各地健康險業務“各自為營”,導致總公司無法直接取得業務數據,因此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管。
與此同時,要開發一套統一的、集中式的健康險業務系統面臨諸多挑戰。首先,業務存在地區差異。由于各地醫療服務水平、基本醫療保障、疾病發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別,太保各分支公司在開展健康險業務時必須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這使得各地協議書的內容存在一定的區別,因此系統必須有足夠的靈活度以覆蓋絕大部分的健康險業務。其次,各類基礎數據沒有統一標準。例如,針對同一種藥品,各地的命名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沒有一套標準來規范諸如藥品、疾病、診療項目、服務項目等基礎數據,導致數據交換無法進行。最后,建立數據接口存在客觀條件的限制。目前,同醫院建立數據接口由于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實現。而同社保間的數據接口,由于各地社保的數據格式不一致,因此系統必須能處理各種不同的數據格式。
集中式解決方案
該系統是一套采用B/S結構的集中式系統,所有的數據都存放在太保壽險總公司,從而很好地解決了數據集中的問題,提高了管理效率。
該系統最大的四個特色是靈活的責任管理、標準化的醫療字典、強大的數據交互和復雜的業務邏輯。首先在本系統中通過責任管理,可以方便地設置、修改保險責任,并可針對保險責任設置對應理算公式。在新建保單時,可以靈活選擇與之相匹配的理算公式。其次,系統建立了標準化的醫療字典,包括:藥品、疾病、診療項目、服務項目、醫院信息、社保機構。根據太保健康險業務的實際情況,疾病使用ICD9編碼。藥品以上海市衛生局HIS系統標準代碼為基礎,編碼時將藥品分為化學藥品及中成藥兩大類,化學藥品以藥品用途分類為主,中成藥按藥理作用進行分類;所有藥品,以一物一碼為原則。診療項目、服務項目則使用太保提供的編碼。通過同各地的數據建立對應關系,實現了數據的交換。第三,系統同社保間建立了數據接口,方便地導入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信息。通過其它的數據接口,實現批量導入客戶信息及藥品、疾病等基礎數據。實現了對被保險人醫療費用的監控,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員的錄入量。最后,系統可處理復雜的業務邏輯,在案件內部的邏輯關系中,可實現在一個案件下的多次報案,多次立案,多次理算,多次給付。在協議書同保單的關系中,可實現一份協議書下對應多個保單,而每份保單又可對應一個投保人及多個被保險人。
此外系統記錄被保險人從報案、回訪、立案、資料處理、調查、理算到賠付的所有信息,實現了對被保險人就醫事件的監控。
理算時,系統根據一定的規則自動計算進入保險責任的理算金額,并根據影響理算的各種因素,如:基本醫療部分的理賠情況、免賠額等,自動計算出理算結果。降低了錯誤的概率,極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為了能適應各類核賠流程,系統使用強大而靈活的工作流,通過設置核賠規則,實現自動核賠流程。
客戶收益
盡管該系統命名為補充醫療保險理賠系統,但由于設計合理根據太保健康險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系統的可擴展性,因此通過簡單調整即可適應80%的太保健康險業務。這樣一來,一方面實現了太保壽險總公司使用一套健康險業務系統來統一管理全國各分支公司的補充醫療保險業務,另一方面也為今后的擴展奠定了基礎。由于是一套集中式的系統,太保壽險總公司可以實時地取得業務數據,從而對健康險業務的監管更高效,更有力。
各地分支公司使用該系統后,工作效率大為提高,節約了人力成本,縮短了理賠時間,提高了客戶的滿意度。更為重要的是,該系統能幫助太保壽險更好地規范補充醫療保險的業務,使補充醫療保險能夠健康地發展。
個人健康管理系統
■肖樺
個人健康管理在國外的商業化應用已有20多年。由于醫療費用的不斷增加及人們對健康需求意識的改變,保險公司及企業紛紛采用此類服務,通過改善健康預防疾病來降低醫療費用。它不但能有效地調動個人在改善自身健康過程中的積極性,同時也能更準確地篩選高危人群從而增加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由此,保險公司可以更準確地衡量被保險人的風險,為厘定費率搜集基礎數據。被保險人一方面獲得了增值服務,另一方面也能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預防疾病從而降低醫療費用。
KYN是個人健康管理服務項目之一。它是英文knowyournumber的縮寫,即知道你的數字。KYN是根據美國及中國有關科研機構多年合作的成果,在美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流行病學調研結合中國人群疾病發生的特點而設計的。其目的是通過收集生物學信息(包括身高、體重、年齡到血糖、血脂、膽固醇水平等各項實驗室指標,也包括食物攝入量、吸煙量、體力活動等生活方式有關的信息),對慢性病進行危險評價。以控制危險因素為目標,從而達到減少疾病發生機率與控制疾病進展的目的。
KYN項目有三個組成部分:1、個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統,即收集和管理個人健康信息,對服務對象目前和將來的健康及疾病的危險性進行評價、跟蹤并進行健康行為指導;2、個人健康評價系統,主要包括一系列的疾病危險性評價方法,用以確定個人患慢性疾病的危險程度及發展趨勢;3、個人健康改善的行動計劃及指南,即通過健康管理的辦法對不同危險因素進行控制,實施個人化的健康促進,最終達到預防及控制發病、改善健康、減少醫療費用的目的。
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農村養老體系
河南是全國第一農業大省.河南省的農業人口位居全國第一。隨著河南省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以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的農村養老制度已不能滿足農村居民養老的需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妥善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對于完善河南省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新農保(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雖然優于老農保,但也面臨一系列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部門對于新農保的宣傳力度不夠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試點縣對新農保的宣傳力度不夠。雖然在縣級電視臺或者廣播中對新農保有專門的介紹,但縣級電臺的收視率極低,縣級廣播收聽率更低。通過縣級報紙宣傳效果更不好,因為很少會有農村居民花錢去購買這類報紙。在鄉村一級。更多的宣傳方式是發放宣傳冊或者通過村廣播。村廣播雖然可以使村中每個人都聽到,但僅僅依靠廣播,村民并不能對新農保有更深的理解。最終.真正起作用的是發放到每個家庭的宣傳冊。宣傳冊上講的很詳細,但是對于普通農村居民來講,能夠真正理解這些條款的人寥寥無幾。宣傳方式不當,宣傳工作不深入、不細致是造成新農保參保率低的原因之一。
(二)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非強制性引發的問題
對于養老保險,如果是非強制的,就會出現年齡大的人積極投保而年輕人不愿投保的逆選擇現象。目前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地區年長者積極投保而年輕人不愿投保的現象很普遍,這就會提高整個養老保險的風險水平,增加國家對保險金的支付負擔。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方容易引發諸如騙保等道德風險。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存在如下道德風險:一是由于農村戶籍管理不規范.出現年齡虛報謊報現象。如果是虛報年齡此時恰好到了六十歲,就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二是有的家庭為了騙取養老保險金,對于已經過世的老人不進行戶口注銷,這樣就可以繼續領取保險金;三是有些人分別擁有城鎮和農村兩種戶口.出現重復投保重復領取保險金現象。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集不足
《實施意見》規定: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首先,雖然新農保中政府籌資比例提高了不少,但相對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籌資高達40%的比例來講。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籌資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太低。其次,集體補助部分,除了少數經濟發展水平高的村莊外。比如小康村、城中村或者城市近郊農村等,大部分村集體沒有什么收入。至于社會資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實施意見》中的集體補助部分形同虛設。再者,個人繳費部分,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農村居民選擇了最低檔次的100元繳費。政府補貼力度小,集體補助無望,個人繳費水平低下.無疑會大大降低農村養老保險費的籌資規模.從而降低了其保障水平。
(四)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
首先,養老保險基金儲存面臨很大風險。目前,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是按照一年期儲蓄存款的利率來計息,這雖然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但長期來看無法跑贏CPI,難以達到資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其次,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目前,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不得進行其它的直接投資。單一的投資渠道很難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新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管理,而縣級管理機構的投資能力有限,很難對新農保基金進行有效管理,從而達到保值增值目的。統籌層次過低.也是新農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制度性障礙。至于統籌層次將來提高到哪個級別,《實施意見》并沒有加以明確。
(五)新農保支付水平低,無法保證老年人基本生活
根據《實施意見》中對新農保的養老金待遇的規定。做一下計算,假設某年齡為45周歲的投保人,個人年繳費100元,加上政府補貼繳費的30元,繳費15年.按3%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此人60歲后每月可以得到77元養老金。如果此人年繳費500元,每月可以得到131元養老金。調查顯示:農村低收入戶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費支出約為141元,而低收入戶一般會選擇100元的繳費檔次.相應的養老金為每月77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約53%,其余的部分還要通過家庭養老或者其它途徑解決。高收入戶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費支出約為336元。一般會選擇500元的繳費檔次。相應的養老金為每月I3I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約39%.其余部分也需要通過其它途徑解決。支付水平低,特別是隨著繳費檔次的提高,養老金支付占整個生活消費支出的比例越小。不能完全滿足農村老年人生活消費支出,這也是新農保吸引力不足的一個原因。
(六)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保的銜接問題
首先。新農保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接軌問題。新農保盡管確定了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體制轉軌,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轉軌成本籌集與分擔機制,能否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過渡,把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城鎮職工的養老體系,試點結果是否具有推廣性尚待觀察。其次,由于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過于復雜。面臨諸多技術性的難題,包括新老銜接、城鄉銜接、地區銜接,特別是農民工就業不穩定,身份可能隨時轉換.相應的養老制度安排也會不同,如何銜接目前還沒有很好解決。
(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關法律建設滯后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是以縣為單位,缺少全國性的統一標準。雖然一些地方探索開展新農保制度。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但在繳費標準、政府補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別較大。同時,由于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在農村同時存在,操作方法各不相同,使得二者混為一體,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法定性,導致農民居民對養老保險缺乏信任;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統一性,保險關系在地區之間不能轉移,影響人口的正常流動;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權威性,影響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二、對完善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消除農村居民對新農保的懷疑態度
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消除農民對新農保的種種顧慮。首先,除了上述宣傳方式外,應當在農村集鎮、廟會時,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小品、戲劇、說唱等方式宣傳新農保。其次,增派相關專業人員下鄉包干挨家挨戶宣傳新農保,深入淺出地向農村居民講解新農保.以及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使他們真正理解新農保的原理、運作過程等。再次,充分發揮農村中黨員干部的帶頭作用,使其以身作則,先行加入新農保。通過他們的示范作用,帶動其他村民投保。最后,先行對60歲以上老人無需繳費發放養老金,讓這部分人嘗到甜頭,讓他們相信政府在確確實實為農民辦好事,其他農民也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對新農保的顧慮。
(二)防范和化解新農保中存在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
為防范新農保中存在的逆選擇.可以規定60周歲以上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領取養老金必須要求其符合新農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強制性參保。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逆選擇。此外,可以規定參保人在繳費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退保。當然,解決逆選擇的根本辦法還是盡快實現新農合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對于新農保中出現的道德風險,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參保到齡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相片三對照,確保準確無誤后發放領取證和銀聯卡。二是以村為單位,對參保人員和到齡人員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三是認真查處虛報冒領責任人,對冒領者進行罰款,并視其情節輕重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四是每年定期審查,年審工作實行到村串戶服務,認真普查領取人的生存和身體狀況。建立電子檔案,跟蹤調查服務。
(三)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集體補助部分.相應增加高繳費檔次
首先.為保證新農保制度的正常運轉,地方財政應將新農保補貼納入預算,而且要隨經濟的發展同步增長。但從長期發展來看,新農保制度建設要逐步體現中央財政和省、市一級財政的責任。這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其次。要保證集體補助部分。盡管目前集體經濟地位在降低.但是,在河南省很多農村.特別是私營企業比較多的農村或者城市近郊農村,村集體的收入還是相當可觀的,對于這些村集體。應當提高其對新農保的補貼比例。最后,對于個人繳費,應適當增設繳費檔次,提高整體繳費水平。建立動態繳費增長機制。繳費標準隨著預期領取的養老金標準的變化而調整,實行動態繳費。通過上述措施,充分保證新農保資金的來源,進而保證其支付水平。
(四)提高統籌層次,拓寬投資渠道,確保新農保資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逐步提高新農保基金統籌層次。由縣級到市級統籌進而實現省級統籌,使基金能產生規模效應。其次,拓寬新農保資金投資渠道。可以適當進入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投資領域,也可購買績優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不斷拓寬農村養老基金增值的新領域。最后,完善新農保基金監督機制,建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同時要發揮參保農民的監督作用。
(五)妥善解決與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續轉移問題
一是要預留制度接口。制定與其它社保政策轉換的詳細辦法。在省級范圍內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規范轉換、接續的操作辦法,解決不同社保政策間、不同地區間的基金結算問題。二是改進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障權益予以歸集。在參保人員達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三是加快全國社會保險信息化聯網建設.為省際間農保與其他社保政策間的接續轉移提供技術支持,出臺“社會保障全國一卡通”相關政策。
(六)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首先,繼續發揮家庭養老在農村的主導作用.特別是發揮其對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其次,發揮商業壽險的作用,作為對新農保的有益補充。農村高收人群體可以投保商業壽險.提高年老之后的保障水平;再次,發揮土地養老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農村老人在70歲之前.如果身體沒有大礙,在機械化水平較高的今天,還是可以下地進行耕作的.種地收入也是其進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要充分發揮新農保、家庭養老、商業保險和土地養老的不同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
既有全日制也有鐘點工式的。家政服務人員一旦在為雇主服務過程中遭受了意外傷害,
將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有非常多的像李小姐那樣的雇主,
希望購買保險來轉移和規避相應的風險。
夏靜:我想請問一下,為小孩買養老保險,是怎么樣的操作方法?
《錢經》答:夏靜小姐,像你們這樣為子女的前程和生活考慮得如此周全的父母,真的是我們大家學習的榜樣。因為無論是誰,都會經歷成長、成家、成熟、退休養老的過程,您的小孩也是一樣的,所以,為小孩購買養老保險是未雨綢繆的表現,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這里推薦的養老保險,是退休后每年按月領取的月薪型養老儲備金保險,在大的保險公司里面均有銷售。
當然了,我們不難發現,如果要根據時間順序排列的話,恐怕在小孩養老之前,還要經歷父母長輩的養老、小孩的教育培訓、以及你自己的老年養老等過程。所以,希望能夠在解決好了上述三塊之后,再來重新考慮小孩的養老,如果是顛倒了順序,恐怕有本末倒置的嫌疑。
秦先生:我正在準備購買保險,看到如實告知的要求,想起來我曾有過高血壓病史,要不要再聯系一些人?
《錢經》答:保險合同所遵循的“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含義就是:需要客戶在投保前如實告知自身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自己的健康狀況。否則一旦在健康情況的告知里面存在欺騙的情況,那么在需要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就保留不予理賠的權利,甚至是被保險公司以欺詐保險金的罪名予以,追究經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所以對于您的情況,需要把既往病史通過人讓保險公司知道,并且準備好所有的詳細病例等就醫資料,爭取到最好的承保結果。
路明小姐:我剛從英國回國創業,哪里有合適的健康醫療保險,最好是終身有效、保障終身的。
《錢經》答:作為創業的海歸來說,健康醫療保險是最為關鍵和基礎的保險品種之一。目前在國內,健康保險關心的是重大疾病、平時的“小毛病”以及突發的意外傷害。無論是費用補償型的,還是津貼補貼型的,最普及的是一年一買的類型,其價格也是非常實惠的。可以用較小的代價取得較高的醫療保障。
當然了,路明小姐需要的終身型健康保險也很多,比如平安、友邦等公司推出的“終身醫療補貼保險”,包括門急診給付、緊急醫療運送、出院康復金、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重大手術保險金等。
靳小姐:我剛剛創業,請問需要買什么樣的保險?
《錢經》答:創業者往往在初期壓力非常大,不僅是工作壓力、市場壓力,而且還包括心理壓力和經濟壓力,所以在如此特殊的情況下,需要加強下列三種保險:
健康醫療保險、身故身價保險以及意外保險,并且建議采用物美價廉的純消費型。
顧俊:請問目前市場上的住院健康保險,有哪些分類?
《錢經》答:目前市場上的住院健康險,分補償型和津貼型兩種。
津貼型健康險:按天數進行理賠,與社保及其他商業保險不沖突,通常也只需提供就診書或發票復印件即可。
補償型健康險:報銷住院期間費用,但只報銷社保報銷范圍之外的部分,對已在其他保險產品中獲得理賠的部分,也不能重復賠付,理賠要憑發票原件。
黃波:我父母在農村,沒有固定單位和收入,不知需要為他們買一些什么保險?
《錢經》答:第一步,需要為父母購買好相應的健康保險,因為農村沒有醫保,而且年齡大的父母們今后出現醫療的需求會比我們晚輩要更多。
第二步,需要為他們準備好相應的養老保險,因為他們沒有固定的收入,所以很難保證老年的養老金。當然,前提是黃波先生需要有一定的經濟支付能力。
李平:請問我們買保障保險,多少是比較合適的?
《錢經》答: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這個問題:第一是保費角度,每年繳納的保費占每年收入的8%-12%比較合適;其次,從保額角度來講,相應的最低額度需要超過家庭負債,加上家庭5年的責任,以及相應的撫養和贍養的費用的總和。
楊峰先生:我今年28歲,在滬工作四年,外地城鎮戶口,可以選擇何種商業養老險?
《錢經》答:像楊先生這樣,在上海工作,沒有社會保險(也就是俗稱的“四金”中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老年的時候,國家沒有相應的退休金發放給楊峰。所以,需要購買退休之后(55歲或者60歲)按月領取的商業養老保險,比如友邦公司的一款產品:可以每月繳納278元,繳納20年,從60歲起就可以領取“月薪”1000元貼補晚年生活。
當然,在購買養老保險的同時,也需要購買商業的綜合醫療保險來彌補社會醫療保險的不足,每月花費在50元-70元左右。
潘凱迎:我兒子7歲了,我希望他能夠獲得一個比較高的保障,如何辦理?
《錢經》答:目前國家規定,上海、北京地區17周歲之前的兒童,其身故保險總額度不允許超過10萬元。相應的住院保障也有相應的最高額度限制。所以,在正常的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增加“終身健康醫療補充保險”,該險種在友邦、平安、人保等等公司均有銷售。
Merry:我朋友屬于乙肝病毒攜帶者,她投保后會有什么樣的結果呢?
《錢經》答:通常來講:在保險健康學中,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屬于次標準體。投保時,肯定和普通的健康體有所區別。保險核保過程中基本上有下列四種可能性:
1、 所有保險品種都加費
2、 部分保險利益責任免除
3、 延期承保
4、 當場拒保
具體是哪種可能性,還需要根據Merry朋友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比較關鍵的指標是DNA是陰性還是陽性?屬于傳統的小三陽還是大三陽了。
Danny:請問購買了保險之后,還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在購買保單后,客戶與保險公司的關系不僅是繳費、理賠的關系,還有保單保障變更、定期提供客戶財務信息等服務關系。如果因為聯系不暢而耽誤了繳費時間,將直接導致保單合同失效,造成客戶財務損失,還有可能因為被保險人年齡增加、健康狀況改變而對保障產生影響。
李小姐:想為家里的阿姨買份保險,有哪些選擇?具體應該怎么做?
《錢經》答:現在的很多家庭中都有聘請家政人員提供家政方面的服務,既有全日制也有鐘點工式的。家政服務人員一旦在為雇主服務過程中遭受了意外傷害,將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有非常多的像李小姐那樣的雇主,希望購買保險來轉移和規避相應的風險。
綜合起來講有下列幾種方式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
1、比如在上海,由政府推動、商業化操作的家政保險。
年保費只有30元,最高賠付額10萬元。在這一年當中,你不管換多少個鐘點工,只要履行變更手續就可以了。
該險種的好處是對于雇主來講具有極高的針對性,物美價廉,而不足之處就是:只負責家政服務人員在雇主家中勞動期間的意外傷害,其他生活場所中的任何意外傷害以及疾病方面的治療均不包括。所以,適用于短期、臨時性的家政人員。
2、人性化程度更好的綜合醫療商業保險。
關鍵詞 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險費 強制儲蓄
社會保障是國家抵御公民社會風險的制度體系。制度安排由資金籌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三個環節構成,籌集資金的方式包括“稅”(tax)、“費”(contribution)和“儲蓄”(saving)三類。雖然三種方式的最終目標都是保證受益人的待遇,但從法學視角看,三者具有明顯產權差異,各自支持不同的制度安排。
“稅”的法律性質和社保制度安排
征稅是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的方法之一。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以2008年為例,國家財政收入共6.13萬億元,其中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5.42萬億元,占全年財政收入的88.4%。稅收,是指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于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的,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課征,具有普遍性、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公民具有納稅義務,拒絕納稅將受到國家法律制裁。
稅收義務的廣泛性和普遍性,可有效地保證稅收來源。同時,這也是對人民平等權的尊重,即人人都有納稅義務,不允許任何人享有完全不納稅的特權。只有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目標和社會政策需要,平衡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時,才能對某些人或者某些征稅對象給予稅收優惠,但這并不構成對稅收普遍性的否定。
稅收具有法定性,即是否征稅以及征稅的稅種、稅率、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稅收征收方式、逃避稅負的制裁方式等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均無權設定稅收。由于稅收實質上為對人民財產的無償剝奪,這種剝奪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并經民意機關許可。1628年英國的《權利請愿書》以及1689年的《權利法案》即已規定征稅必須經過國會同意。稅收法定已經成為現代社會民主與自由的重要內容。
綜上所述,稅收具有明顯的公共品特性。通常,國家社會保障稅收制度包括普通稅、特種稅和附件稅等多種方式。公共品的分配不具有排他性,追求社會公平和政府責任等原則,通常用于福利性社會保障的制度安排,即“保基本、廣覆蓋”,其待遇水平在不同群體之間具有可比性。
“費”的法律性質和社保制度安排
繳費是社會保險計劃的籌資方法。征費有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收費(fee),二是準公共基金繳費(contribution)。國家財政收入包括稅、利、債、費四大組成部分,其中的“費”主要是指行政收費,即政府機關依其行政權向相對人收取的費用,如工本費、審批費等。社會保險繳費之費屬于公共基金繳費性質,非行政收費。
中世紀時,德國出現了“基爾特”,即手工業者互助基金會,通過向會員收取會費籌集基金,以幫助那些喪失工作能力又沒有土地的手工業會員。18世紀的英國,出現了類似的“友誼會”。這些組織都體現了互濟性,具有互助“俱樂部”的特征。會員繳費形成的基金來自個人產權的讓渡和集中,個人喪失對其繳費的所有權,從而獲得受益權;但基金只能為其當初所設立時的目的服務,既不能被個人挪用,也不能被任何第三方操縱和挪用。
社會保險及其基金具有準公共品特征。準公共品的使用具有如下特征:(1)有限排他性,保護計劃成員,排斥非計劃成員;(2)有限互濟性,權利義務對等,獲益與貢獻關聯;(3)有限保障性,社會保險是具有繳費能力的群體分擔風險的制度安排,不是普惠的社會福利制度。正如臺灣學者桂裕所言,“保險為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之制度,即將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險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損失,透過保險而分散于社會大眾,使之消化于無形。”社會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之處在于,后者應對個人和家庭意外風險(如事故等),前者應對社會風險,即1952年《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所界定的年老、患病、失業、職業傷害、生育等事件。比如,我國政府通過補貼城鄉居民繳費的方式,推行醫療保障全民化就是這方面的創舉。
“稅”“費”之爭
我國《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并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支柱。
在實踐中,社會保險資金存在“征繳難”、“地區差”、“統籌層次低”和“攜帶難”等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有費改稅之聲。
支持社會保險“費改稅”的主要理由是:稅收具有普遍性特征,可以擴大稅源,保證社會保險資金來源;稅收具有強制性,能夠以強制手段保證社會保險稅的征收;征收社會保險稅適用統一的稅率,可以避免不同行業、地區負擔不均、待遇不同;社會保險稅能夠納入財政體系,國家可以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與分配實施有效的調節和控制,從而平衡地區、部門利益。
反對社會保險“費改稅”的觀點則是:社會保險需要針對特定對象征收,功能全面,具有彈性,不適用稅的普遍性。例如,工傷保險實行雇主責任制,職工個人不繳費,且根據企業風險系數和雇主安全工作情況實行差別費率。加強社會保險立法,統一社會保險費征收制度和權威性,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可以解決征費難問題,不必實行費改稅。
綜上所述,兩方均忽略了稅和費的性質差別以及其與不同制度安排的聯系。取消社會保險費制等于取消社會保險制度安排。中國國情決定,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支柱,即使建立社會保障稅,也不必取消社會保險費;稅費不具有替代性,取之有道、用之有道。
筆者認為,成熟的制度安排應該是,國家統籌支付的基礎養老金,應當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資金。地方實行失業保險稅,統一地方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工作。醫療、工傷、生育等適用社會保險費制。職工住房保障則適用公積金制。
混淆“費”和“儲蓄”的危害
強制儲蓄是強化個人風險保障責任的方法。儲蓄本是自愿行為,一旦被強制即制度化,就成為社會保障的制度安排之一,并附帶國家稅收減免、保障基金安全和確保最低收入的政府責任,即相對擔保責任。如果國家采用個人養老強制儲蓄這種制度安排,即應當基于保護個人財產的原則,明確經辦機構、投資原則、信息披露和領取方式(禁止提前支取和一次性支取),挪用個人賬戶資金是違法犯罪行為,但這已經脫離社會保險范疇,應當由《養老金法》加以規定;如果是社會保險的繳費工具,因產權已經轉讓和集中,則不需要建立個人賬戶;如果是名義賬戶的制度安排,需要向繳費人和社會公眾說明個人財產轉化養老金權益的計算原則和兌現方法。這種制度是西方國家雇主待遇確定計劃的放大,需要精算技術、人口統
計趨勢平衡以及良好的社會治理和政府信譽。
中國養老金制度安排尚未定型化,且缺乏理論認知和社會共識。社會保險“保基本”原則的內涵并不清晰,加之財政預算缺位、養老基金投資市場不健全、政府治理和監管能力不足等原因,導致《社會保險法(草案)》中存在比較嚴重的立法缺陷,這種缺陷可能誘發立法陷阱。比如以個人儲蓄的名義,征收社會保險費,為了解決當前收支平衡問題,繼而轉向不規范的名義賬戶,掩蓋挪用個人賬戶資金的真實目的,使“空賬運行”合法化。
不同類別的個人賬戶其責任主體不同。個人儲蓄賬戶的責任主體是個人,政府僅承擔相對擔保責任,如安全運營和最低收入等。名譽個人賬戶的責任主體是賬戶發起人,即政府。當個人賬戶作為管理工具時,責任主體是經辦機構,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和社保銀行等。
稅、費、儲蓄三者產權性質截然不同,這不僅是概念之爭,而是更深層次的制度之別。只有厘清三者的產權性質,才能為中國養老金制度定型化和社會保險立法奠定基礎。
延伸閱讀 費改稅不適合我國國情
摘 要 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依法籌集并用于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福利的專項基金,是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和完善的重要基礎。目前我國醫療、養老、失業三方面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大約為673億元,隨著老年人口比例的不斷提高,基金不足的矛盾會越來越突出。因此,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社會保障 基金 投資
一、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現狀分析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專門籌集建立起來的專款專用于建立和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資金,是一筆獨立的資產。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體系還不夠健全和完善,還存在許多問題。
(一)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
我國社保基金主要的來源包括政府財政撥款、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國有資產劃撥、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等途徑。目前我國的社保基金遵循安全至上的基本投資理念,主要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投資和債券投資等低風險投資。資金在投資運營過程中,必然要面臨一系列風險。因此,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中需要遵循幾個原則:
1.安全性原則。安全性是社保基金投資運營中首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生命線、“活命錢”,在運營管理中,無論收益如何,首先必須堅持安全至上,否則,不僅會使社會中下階層公民的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甚至還會影響經濟市場的有序,社會的和諧以及政治的穩定。
2.收益性原則。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是不斷變化發展的,創造收益是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自我積累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衡量社會保障基金投資行為成功與否的關鍵指標。由于受到通貨膨脹、利率變化等等因素的影響,社保基金必須要有相當的收益才能保值增值。
3.低風險原則。只要是投資就具有風險,而且風險往往與收益成正比。因此,我國社保基金在投資運營時必須遵循分散投資的原則,考慮多元化的投資組合方式,使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實現安全增長。可以將一定的資金在不同的投資工具之間進行配置和優化,重新進行組合投資。按照投資組合最優的理論,將收益率、風險性、流動性均有所區別,甚至相差懸殊的幾個品種的投資工具進行組合,優劣互補,以達到降低投資風險的目的。
(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結構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范圍僅限于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其中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占資產總量的絕大部分,其比例不得低于50%。對于證券投資、股票投資等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投資工具的比例進行了限定,不得高于40%;規定較高風險和較高收益的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10%。當前我國社保基金投資中,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占了絕大部分。
(三)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現有規模和投資收益情況
2006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年報顯示,截至06年底基金權益凈增加815.56億元,其中全國社保基金權益凈增加769.89億元,包括投資收益轉入195.65億元;個人賬戶基金權益增加45.67億元,包括投資收益轉入0.15億元。報告期末,基金權益總額為2769.83億元,06年我國社保基金已實現收益195.80億元,即實現收益率9.34%;報告期浮動盈利增加額423.99億元,經營業績619.79億元,以此計算的經營收益率為29.01% 。
2007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年報顯示,截至07年底基金資產總額4396.94億元,其中由社保基金會直接投資資產2327.54億元,占比52.94%;委托投資資產2069.40億元,占比47.06%。基金資產市值5161.52億元,實現收益總額為1453.50億元,經營收益率達43.19%。
2008年全國社保基金年報顯示,截至08年底,基金權益總額為5130.89億元,其中投資運營中產生的短期負債余額431.36億元。基金資產總額5623.70億元,其中社保基金會直接投資資產3057.89億元,占比54.38%;委托投資資產2565.81億元,占比45.62%。從投資業績上看,本報告期,基金權益已實現收益233.62億元,即實現收益率5.20%,然而,由于國內股票大幅下跌,導致股票資產從浮盈轉為浮虧,交易類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額-627.34億元,基金權益投資收益額-393.72億元,投資收益率為-6.79%。
2008年,基金境內股票的縮水遠低于同期A股市場的下跌幅度。成立8年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累計投資收益1600億元,整體年化收益率為8.98%,戰勝同期累計年均2.35%的通貨膨脹率。
“從歷史表現來看,社保基金遵循了價值投資的理念。”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為,08年在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資本市場,都經歷了嚴峻的考驗。而社保基金能夠遠遠贏于市場,充分說明其能夠把風險控制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國的社保基金主要的投資方向都是存入商業銀行和購買國債,政策也允許一部分社保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我國的存款利率自1996年以來一直下調,雖然07年12月第六次加息后,存款利率曾達到4.14%,而同期一年期國債票面年利率為3.66%,在這樣的環境下,僅僅依靠將社保基金存入商業銀行和購買國債所帶來的收益,如此低的投資回報率是很難令我國社保基金實現保值增值的目的的。因此,如何使社保基金做到安全保值、增值已經是非常緊迫的問題。
二、國外社保基金管理的經驗借鑒
從國外的經驗看,目前國際社會社保基金營運管理模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模式是由由政府部門直接負責社保基金的營運管理,這種模式的優點是管理方便,程序簡單,政策執行靈活;缺點是收益率低,且基金的營運過程缺乏透明度。另一種模式是由私募的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負責社保基金的整個營運管理,政府不直接進行干涉,只從宏觀政策上對資金運行過程進行一定的制度性規范,主要負責加強監督管理力度而非直接參與管理,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收益高、透明度強,目前是較為普遍的主導模式。
世界銀行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在全球范圍內,由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收益率普遍比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養老金收益率低。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門機構臃腫,人員繁雜,多頭監管,執行力差,導致自身運營效率不高;由政府進行管理的養老金出于多方面原因,往往會受到種種限制,可能被迫購買政府債券甚至向虧損國企貸款,投資質量不高,從而影響收益的實現。因此如果政府適當放權,將社保基金委托給由公平競爭機制選擇出來的,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也不失為一種明智選擇。
世界各國已經走出了這一步。美國的社保基金運作模式是:將社保金投入共同基金,以實現收益最大化為目標,由專業的投資人才對共同基金的營運進行管理,將資金的投資工具進行優化組合,分散投資于債券、股票等各種渠道,使基金獲得相對較高的收益。為保證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加拿大成立了專門的投資機構,配備投資專家來專門操作社保基金的運營。為降低風險,先拿出50%的基金委托政府進行投資或購買政府債券,剩下的50%分別投資股票和企業債券,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將社保基金存入銀行。英國對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有一定的限制,國家法律規定社保基金的一部分必須按致力于公共設施建設投資,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另一部分用于短期信貸,特別是作為短期用款借給政府。世界銀行最近發表的公報顯示:以上各國的養老基金回報率分別為美國:9.5%;加拿大:8.3%;英國:11.5%。
三、我國社保基金該如何保值增值
1.借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在歐美的經濟體系中,社保基金是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支撐而存在的,絕大部分開放式基金都由社保基金充實。這一點很值得我國予以借鑒。目前我國已開始發展開放式基金,因此,吸取國際經驗,由社保基金充實證券市場極具可能性。開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員往往素質較高,資本市場運作經驗豐富,是其他商業銀行、社保基金管理公司所不能比擬的。開放式基金的規模不固定,投資者可以隨時追加或收回資金,可以很好的滿足社保基金流動性的原則。
2.投資渠道的選擇。在社保基金必須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風險嚴控的要求下,選擇什么樣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是確保社保資金保值增值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良莠不齊,社保基金對其投資時更應謹慎挑選。挑選的基本標準是選擇長期以來表現優良而且預期未將來有發展潛力的公司。主要應看該公司是否屬于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行業,是否擁有國家重點支持的產品和國家主要發展的核心技術。同時要認真分析該公司的財務報告,多方面搜集該公司的相關背景資料,甚至到公司進行實地考察,真實的了解各方面運營和發展情況……這些都有助于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實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而要做到這些,離不開基金管理公司的人才和資源幫助。
3.社保基金的入市比例。社保基金入市并不是將所有的資金都投到股票市場,而只能是將部分社保資金投入股市。其他發達國家一般都采取投資組合方式,將一部分資金分散投入資本市場,實行市場化運作, 如政府債券、企業債券、不動產、股票、國外資產等不同途徑,且投資比例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而定。一方面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充盈的資金,一方面在分散風險的基礎上力求提高投資收益率。在我國,由于資本市場不成熟,投資渠道狹窄,過去大部分資金只投資于銀行和國債,現在正逐步增加股票市場的投入,將來在法制、信用等制度的逐步完善下,還應增加企業債券,不動產、國外資產的投入,從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以減少投資風險。
社保基金作為一個新型的機構投資者,應該倡導理性投資的理念,以獲得穩定的長期的收益為目的,特別注重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和長期性,多與國外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溝通和學習,采取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利用中國資本市場蘊藏的巨大機會和發展潛力,逐步發展和完善中國的社保基金運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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