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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補繳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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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補繳政策

    第1篇: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對策建議;風險責任認定;條例修改建議

    中圖分類號:F293.3;C829.2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5-00-02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

    1.繳存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良好的繳存質量是維護已建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是規避繳存問題引起種種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鞏固和擴大執法擴面效果的堅強保證;是已建職工對中心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切實履行好管好用好住房公積金的需要。

    2.繳存管理的理想狀態

    所有建立單位均按照實際職工人數和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在發放工資當日全部繳存并入賬,職工賬戶能夠及時順暢的轉移,不存在欠U、少繳等繳存問題而造成職工還款逾期、罰息、利息收入減少、不良信用記錄產生等損害,同時不影響管理主體中心的整體聲譽。

    3.相關內容

    (1)條例規定。國務院《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至二十三條整章進行了規定。天津市《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至二十二條整章進行規定。

    (2)繳存要求。單位應當自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按時、足額繳存,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3)繳存監督。

    ①監督主體。職工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②監督內容。重點是第三款“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③職工權利。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行為,兩個《條例》都有相關規定。

    ④法律責任。對不辦理繳存登記或設立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對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對不繳或少繳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分析

    1.在現行的條例框架下,未能很好回答相關繳存問題

    一是對部分職工賬戶轉移或封存不自由順暢,未明確責任認定;二是欠繳違法處罰問題。欠繳單位違法成本為零,有故意挪用產生收益的可能;三是欠繳、少繳造成職工的利息損失補償的訴求沒有明確;四是監督稽核權問題。未形成相關單位信息共享共促的氛圍,單位拒絕檢查稽核相關處罰責任未明確;

    五是處罰金額的設置問題。應放棄具體金額的規定,而采取“比例法”進行規定更科學;六是繳存時限問題。技術手段的進步,保障及時入賬時間;

    七是訴訟時效問題。不解決時效問題,處理起來難度大,也不利于鼓勵職工及時投訴;八是欠繳、少繳等造成職工還款逾期,產生罰息和不良信用記錄問題;九是任意補繳帶來的監管和聲譽等問題。

    風險主要集中在監管不力,引發,還貸逾期引發信用和罰息責任風險,以及造成的聲譽風險等,需要的在立法和管理細則上高度重視和研究。

    2.存在的問題及風險

    (1)不辦理賬戶轉移引起的監督權履行及后期風險。單位拒絕為職工辦理轉移,職工向中心舉報投訴。《條例》只賦予了督促辦理轉移的權力,對單位的監督權難以有效實現,由此帶來的逾期、信用、罰息、風險。

    (2)不按時足額繳存造成的潛在風險。《條例》和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就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有了明確的規定,最后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沒有相對應的處罰,單位所要付出的違法成本為零,欠繳或少繳所產生的利息同樣需明確。

    ①不按時繳存造成的職工利息損失、貸款逾期損失和信用風險。由欠繳造成的挪用監管、利息損失、還貸逾期罰息、逾期信用、等風險都還是潛伏狀態居多,但隨著職工的法律維權意識提高會逐漸顯露。

    ②少繳造成的監管風險、風險和職工的利息損失補償風險。無法逐個進行檢查;即使發現,能不能順利進行檢查也成問題,條例只規定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不得拒絕。最后是利息的補繳計算核定問題,我們沒有在條例中明確由此產生的利息問題,更沒有相關的確定細則。

    (3)一月繳存逃避法律責任,帶來與欠繳同樣的風險問題。單位拒不建立,其單位和負責人要受到處罰,而對欠繳單位只能責令限期改正,即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沒有相關處罰。這樣不對等的處罰力度,顯然單位可以先開立賬戶繳存一個月后停繳,從而達到先躲過行政處罰的目的。

    (4)一人繳存,將帶來監管、和聲譽的風險。是單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博弈選擇。單位不建處罰,不建不行,單位對我們無法準確掌握其用工情況下的博弈選擇,既完成了建立避免了處罰。

    (5)任意補繳,帶來監管和聲譽風險。單個職工繳存基數一年內嚴格上是確定和唯一的,任意進行補繳,且無需出具任何證明資料,破壞了這項制度的嚴肅性。

    3.住房公積金條例與社會保險法繳存監督對比

    三、風險防范及對策建議

    1.《條例》修改中關于繳存的相關建議,明確幾種風險的責任認定

    (1)明確對欠繳行為的處罰。

    ①將單位欠繳與不建立處罰同等,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或問責,增加違法成本。

    ②明確欠繳補繳追溯時限和投訴時效。

    ③明確補繳中利息的補償問題,明確相關風險責任的認定。

    ④明確滯納金。對單位工資發放5日內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參照社保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措施,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處欠繳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明確對監督權、稽核權履行的必要規定。

    ①條例修改中增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使監督、稽核的相關規定,明確單位拒絕檢查和監督的相關責任。

    ②明確相關單位信息共享

    明確工商、統計、民政、社保或公安等相關部門提供單位或個人相關信息的規定,便于更好的履行監督權。

    ③明確監督稽核結果的運用。

    (3)明確不辦理轉移的相關責任規定.明確對單位不為職工辦理轉移的相關約束和責任認定。

    (4)明確處罰的金額規定。采取“比例法”進行規定更科學。

    2.現行模式下的風險對策建議

    (1)提高對繳存風險的研究和認識,對繳存進行更加精細化的管理。

    (2)出臺相關管理細則,對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加大事前預測,對單位的工資、用工情況進行抽樣稽查試行。

    ①對欠繳單位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完善,明確對單位欠繳造成的逾期問題及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通過溫馨短信、電話提示、動態跟蹤,提前化解風險。

    ②加強對一人繳存、一月繳存單位的制度化管理,在單位開戶中明確提供用工情況說明,強化全員繳存的嚴肅性。

    ③對補繳加強管理,明確繳存基數計算細則,強調其一個年度內的確定性、唯一性。

    (3)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①加大宣傳培訓,提高單位負責人和經辦及時足額繳存意識。

    ②大力推動網上繳存,實現當天繳存當天入賬,減少繳存入賬問題造成的風險。

    ③加強風險教育,建立相關風險應急預案,提高風險意識和處理防范能力。

    參考文獻: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

    [2]《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4]井歡.論住房公積金的風險管理[M].城市管理,2016,27(5).

    第2篇: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具有保障性、互、長期性的性質和普遍性、強制性、專用性和福利性的特點。

    開灤集團作為2010中國企業500強中位列第103名的大型國有企業,有著自己獨立的公積金管理體系,設立了專門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灤分中心。開灤集團公積金繳存金額大,人數多,單位多,個人情況也復雜多變,針對此情況,集團公司各個下屬單位都設置了專兼職的公積金管理人員,由各單位分別管理然后匯總上報審批。所以要做好整個集團公司的公積金管理工作,各下屬單位首先必須要進行良好的管理。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要從思想上重視這項工作

    人們常說“安居樂業”,顧名思義就是說只有安居才能樂業。安居是職工生活的頭等大事,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也是關系到每個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對這項工作我們要重視,要有很強的責任心,只有從心理上重視起來才能將工作做好。

    二、要加強公積金管理人員的業務修養,不斷地進行業務學習

    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定期舉行座談會、培訓班,對各單位的公積金管理人員進行公積金管理工作各項政策培訓。通過培訓辦班,各單位的公積金管理人員可以熟悉政策和業務知識,使自己的工作走上正軌。同時,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可以在工作上對公積金管理人員隨時進行業務指導和要求,幫助下屬單位解決疑問。

    三、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基礎工作的管理

    (一)各單位應結合自身的情況建立公積金管理制度。公積金的匯補繳業務由各家單獨核算,獨立管理,牽涉到人力資源、工資、財務等幾個部門。每月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在職人員的具體增減變動情況進行核實,各單位工資核算部門每月按照人力資源部門核實的情況,于每月發放工資時,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由公積金管理員將個人扣繳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的金額進行匯總核算,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扣繳變更表》和《住房公積金扣繳匯總表》,作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管理的依據,財務部門按照公積金管理員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扣繳匯總表》,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依據。每月各單位公積金員要做好統一匯繳之后再上報開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核算復雜,需要制定規范的制度進行管理。比如筆者所在單位開灤醫療集團有3000多名職工,管轄著九家醫院。為了加強我單位的公積金管理工作,我單位按照集團公司下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制定了醫療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立良好的規章制度是公積金管理基礎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環。

    (二)另外,建立規范的工作流程對于做好公積金的基礎工作有著很重要的意義,只有工作流程建立了,要求各個單位按照工作流程去操作,才能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公積金管理工作。對于數據的上報要有明確的規定。比如說,我單位規定每月支取的日子為20號,要求各單位的公積金支取材料必須于20號以前上報,超過20號的,等到下月再辦理支取;各家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扣繳變更表》和《住房公積金扣繳匯總表》須23日前上報,醫療集團做好匯繳,將繳存款及報表于25日前上報公積金管理中心。另外還可以建立內部考核政策,采取記分制,對于每個月每家單位的工作進行考核,如果出現錯誤,根據錯誤的多少及嚴重性進行減分,影響其綜合評比的成績,促使其高質量地完成工作。經過這樣的規范,可以理順公積金管理工作。

    (三)在基礎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基礎資料的管理。公積金管理是一項資金流入流出金額比較大的工作,這也屬于審計部門監控的重點,必須把基礎資料管理好。比如公積金支取時要求各單位核對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進行初審,然后作支取上報公積金管理中心,支取資料交于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裝訂管理。各下屬單位可以加強基礎檔案的管理,比如我單位要求支取者多提供一份身份證復印件,附在憑證后面作為支取憑據。此外撥付各醫院的公積金支取款時,支取清冊打印三份,一份簽字后交公積金管理中心會計科,一份由醫療集團留底保存歸入公積金支取檔案,另一份分部門給各醫院留待發放時簽字作為會計憑證的附件。另外,保存與公積金管理工作相關的電子文檔也很有必要。每個月各家上報的《住房公積金扣繳變更表》和《住房公積金扣繳匯總表》除了要紙質的存檔外還應該上報電子文件和Excel表形式的扣繳明細庫;還有每年作基數變更時,每個人的工資總額除了由各單位財務科提供電子文檔外,也應當上報紙質文檔。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可以起到一個互相核對的作用。紙質文檔的特點在于它是不可更改的,是簽字蓋章有效力的資料。而電子文檔對于一個職工人數眾多的單位來說實際的用途比較大,電子表格可以方便查詢,只有對電子文檔提供的數據有異議時,才會對照紙質文檔進行認定。比如進行個人信息核實時,各個單位分別上報電子文件和職工簽字的紙質文件。操作時可以用電子文檔,將Excel表按賬號進行排序,和程序里數據庫的順序保持一致,這樣修改數據庫時比較方便。而紙質資料便于職工有疑問時查詢,可能有職工看到身份證號的信息會產生疑問,這時可以查找紙質的表格,上面有本人簽字,更有說服力。公積金管理程序是一個動態管理的程序,而我們每個月上報的匯繳數是一個時點的數據,留存各月的扣繳明細庫可以詳細地說明每個月匯繳數額的計算。唐山市審計局曾受省審計廳委托對開灤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這些基礎資料都派上了用場,得到了審計局的肯定。這說明基礎數據保存是非常重要的。一名合格的公積金管理人員應該時刻保持著一份責任感,兢兢業業地工作。

    四、總結

    第3篇: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關鍵詞】兩險一金;保障體系;問題研究;政策建議

    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基層行在職職工按規定比例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養老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除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由人民銀行系統內統籌外,其余兩項均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地方統籌。基層行為在職職工繳納“兩險一金”制度經過多年的運作,在切實穩定離退休人員生活、保障職工身體健康、提高生活水平上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顯現出了其不足之處。本文以山西省某縣支行“兩險一金”現狀為例進行了統計分析,并對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一些淺見。

    一、人民銀行縣級支行“兩險一金”現狀

    1.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由人民銀行系統內統籌,統籌壓力逐年增大

    中國人民銀行于1994年建立了系統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制度,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由總行實行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項儲存,且實行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制度。歷經多年的發展完善,養老統籌在維護人民銀行事業的穩定發展、保障廣大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切身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職工老齡化程度加劇,每年的離退休人員逐年遞增,而新錄用職工數量較少,致使在職職工人數大量減少。隨著社會的進步、醫療環境的改善,人均養老金數額也呈上升趨勢,導致養老統籌基金支出的增加幅度遠遠超過基金收入的增長幅度,使系統內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缺口逐年增大。

    目前,人民銀行縣級支行在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繳納上,和總行保持統一步調。某縣支行作為山西省偏遠山區的一個小支行,2014年6月在編職工為16人,職工養老保險按17%的比例繳納,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13%,個人繳費比例為4%,從1999年1月1日起,個人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或首次參加保險統籌的職工,以第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數額作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繳費基數調整為單位參加保險統籌的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從2011年開始,由于該縣支行工資水平偏低,部分職工工資不達人民銀行系統平均工資的60%,按上級行的統一規定,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不達最低限的部分要按照人民銀行系統平均工資的60%補齊。因此從2011年以后,支行養老金補繳人數逐年遞增,2012年該縣支行有10人按此規定補繳養老保險,2013和2014年除4位資深職工外,其余12人均不達最低限。

    2.職工醫療保險按屬地原則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職工醫療保險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2005年某縣支行開始執行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職工醫療保險由單位和職工依照屬地規定按季共同繳納,單位繳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5%,個人繳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單位人均繳費基數不低于地方規定標準,如2012年為1995元,2013年為2247元。

    3.住房公積金專戶儲存、專項使用

    基層行的住房公積金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后交由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目前,某縣支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比例為個人按其上年月均工資的6%繳納,單位按12%繳納,全部納入個人賬戶專項儲存,且有近70%的職工通過購買商品房、改建、裝修等用途,在符合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按比例提取或按照相關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了不同期限的購房貸款。住房公積金在滿足職工住房、提高職工生活質量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人民銀行縣級支行“兩險一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1.養老金賬戶逐現入不敷出狀況

    由于地方財政工資水平不斷上漲,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近年來某縣支行養老統籌出現缺口且逐年增大,主要因為:

    (1)離退休人員逐年增加,支出相應增加。截止2014年6月,某縣支行共有在職職工16人,離退休人員9人。預計到2016年9月,支行退休人員將增加到13人,按現有人員計算,那時將會出現14名在職職工供養13名離退干部,養老保險缺口會逐年加大。

    (2)規范津補貼,養老金支出增幅較大。從2007年以來,離退休人員的津補貼按當地政府出臺的政策執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出現了不小的增幅。部分統籌外津貼、遺囑補貼、離休職工醫藥費等需要占用單位經費,這就使得原本按人頭下撥經費的某縣支行雪上加霜。如2013年某縣支行支出統籌外離退人員津、補貼7.6萬元,離休職工醫藥費0.4萬元,撫恤和生活補助12.9萬元,共計20.9萬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支行財務負擔。

    (3)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緩慢,繳費率低。某縣支行從2006年至今,除了每年定量增長的薪級工資外,還未實行過政策性調資,而二、三十元不等的級差,在逐年增長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沖減下,定量增長額在職工工資中幾乎無法顯示,甚至實發工資還會出現減少的情況。工資增長緩慢,使得養老保險缺口加大。

    (4)現行混合管理方式的保障體系,使統籌基金占用個人賬戶資金有了可能。現行人民銀行系統內職工保障體系,實行基金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基金由總行統一管理,專項儲存,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在統籌基金出現缺口的情況下,個人賬戶和基金賬戶的合并運行很容易發生管理上的混亂。為保證離退休金的足額發放,個人賬戶被基金賬戶擠占成為可能。

    (5)基層行職工養老統籌體制不甚合理。由于一直沿用按退休前核定的工資來確定其基本退休費、增加退休費和其他津補貼做法。對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支付,沒有區分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資金籌集渠道和有區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而是統一在養老統籌基金中支付。這種政策上的不匹配無法調動養老參保人員積極性,不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

    2.職工醫療保險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1)繳費基數低,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近年來,由于經費原因,基層人民銀行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數低于實際應繳的工資總額,造成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個人賬戶可支配余額不能滿足日常的普通門診支出。某縣支行在職職工2013年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屬地人均不低于2247元的標準繳納,個人賬戶按2%繳納,職工個人賬戶每人每年平均僅有500多元的繳存額,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捉襟見肘。

    (2)報銷比例降低。從2014年開始,屬地醫療保險對于住院治療費用的比例較前均有所下降。之前參保職工在縣內醫療機構就醫的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89%,轉本市三級醫院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85%,轉本省、外省三級醫院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77%,現在上述比例分別下降為82%、78%、72%-76%。在報銷醫藥費時先扣除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和起付線再按比例計算。

    (3)提取比例不足。一是由于基層行職工工資較低,如按全部貨幣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提取醫療保險,會減少職工的賬面收入。二是實際計提醫療補助基數低于應計提醫療補助基數,造成醫療補助金繳存不足,職工醫療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三是基層行經費不足,增加繳費基數的同時也使單位的經費支出更加拮據。

    3.住房公積金屬地管理不能完全起到應有的使用效果

    (1)公積金使用時提取比例低。該縣地方政府規定在購買或大修住房一年內,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公積金不得超過公積金賬戶內儲存余額的60%。對人民銀行基層行職工來說,一個參加工作20年的職工,賬戶余額大致估算僅為8萬元左右,按60%提取額為4.8萬,當地普通房價每平米3600-3800元,按購買100平米毛皮房計算,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占購房價款的10%多,顯得微不足道。

    (2)公積金貸款跨區域使用受限制。在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過程中,現在全國各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般都是由各個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首次買房和二次買房對公積金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缺乏靈活性。住房公積金貸款缺乏跨區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許多購房者處于“有錢沒法用”尷尬境地。

    三、相關建議

    1.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體制,促進基層人民銀行職工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人民銀行財務預算管理目前雖然實行“全額預算、收支掛鉤、明確職權、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但實際上基層行財務預算支出仍有缺口,資金緊張矛盾突出,成為落實職工養老統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補助和住房公積金保障政策的短板。為此,基層人民銀行應進一步完善“統一領導、預算管理、分級核算、統負盈虧”的財務管理體制,根據本行人員變化和工資調整及其他政策因素,細化預算編制,使其能切實體現人民銀行系統對“兩險一金”政策的財務支出需求,在進一步提高預算管理的嚴肅性和約束力的同時,促進體現基層行特點的養老、醫療及住房公積金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實現財務預算管理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管理。

    2.實行養老補貼,提高繳費比率,逐步完善養老統籌政策體系。建議一是按照個人繳費臺賬和統籌賬戶合計數與實際支出之間的差額,向財政申請一定的資金,來彌補養老統籌基金面臨的缺口,解決實際工作中產生的收入與支出之間、在職人數與離退休人數之間的矛盾。二是依照社會平均繳費比率適當提高基層行養老金繳費基數和比率,緩解支出壓力,進而縮小基層行職工收入與社會保障體制下同等級之間的差距。三是提高系統內職工統籌層次,與社會養老保險接軌。在執行系統內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地方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統籌體系模式,取長補短,不斷完善。

    3.實行系統內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我國大部分的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都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為員工提供大額醫療費用保障。參照地方大額醫療互助資金的相關制度,人民銀行系統可以采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方法,即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1%-2%的比例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按每月3-5元的標準繳納,當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時,系統給予適當補貼費的辦法。如果能夠實行適合系統實情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在發生醫療支付時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即可按照規定的門診和住院比例,享受超過部分的醫療補貼,還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個人部分的支出壓力。

    第4篇: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貸款流程 優化措施 風險控制

    我國創設住房公積金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積極的合法權益,增強城鎮的住房建設,從整體上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增加職工住房消費的能力。近些年來,隨著我國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大力普及以及房地產市場的高速提升,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規模不斷擴大,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存在著許多方面的問題,如公積金中心沒有設置貸款網點;貸款辦理的周期長而復雜;使用率低下,沉淀的資金數量比較大;審批貸款的環節多,管理運作方式相對單一以及中介機構的介入使得公積金貸款缺乏一個統一的管理等。要合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對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進行一個優化與整合。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的優化措施

    (一)增加對低收入群體改善住房狀況的支持力度

    首先是要向廣大低收入者傾斜住房公積金歸集政策。可以依照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房價情況等設定一個每月公積金繳存的最低額度。其次,要適當把貸款條件放寬,合理提高貸款的限額。要依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狀況,設定比較合理的貸款限額并進行適時調整。在可以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把貸款條件放寬,讓大多數人特別是那些低收入者享受到公積金貸款政策的優惠。最后是要實行優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對于那些購買自住、低總價以及小戶型的低收入家庭,要提供比較優惠的貸款利率來支持,讓公積金貸款更加有效的支持低收入者改善自身的住房條件。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宣傳

    要積極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宣傳力度,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創設一個良好的輿論氛圍,從而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對公積金的積極作用以及政策優勢進行大力宣傳,采用多種宣傳手段,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政策與辦理程序做一個全面介紹,努力讓住房公積金制度深入人心,人盡皆知,家喻戶曉。同時,要積極培養廣大職工的維權意識,提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讓普通居民可以充分運用住房公積金優勢來貸款買房。

    (三)整合貸款業務流程

    要依照市場以及客戶需求的變化,在有效控制風險以及確保質量的基礎上,對現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流程進行科學梳理、優化與整合。要科學對貸款辦理程序進行簡化,從整體上提高辦事效率,有效縮短貸款辦理的時間,方便人民群眾。要建立一個公積金中心與承辦銀行聯合辦公制度,實行一條龍服務,簡化辦理手續,提高貸款效率;適時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評估、保險、公正以及抵押登記各種費用等。

    (四)增加業務培訓

    針對當前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銀行工作人員對政策掌握不夠熟練的狀況,要積極組織受托銀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以及業務知識的合理培訓,要及時糾正在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不定期對受托銀行的委托貸款工作進行檢查與指導,對受托銀行委貸業務實行一個規范化的管理。

    (五)創新公積金貸款服務方式

    首先要積極引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承辦銀行競爭機制,提升貸款的受理面,使業務加快發展,切實改善廣大居民的居住水平,特別是解決城鎮中那些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其次,要開發住房公積金貸款新品種。依照職工住房消費的需求以及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與出臺多樣化和個性化的公積金貸款新品種,讓公積金貸款既實惠又好用。最后,要推行靈活方便的還款方式。如積極推行自由的還款方式,也就是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還款額度的情況下可以自由選擇每月還款的額度;要實行公積金逐月提取還貸,并且可以自動由公積金賬戶劃轉至貸款賬戶中,從根本上減輕還貸負擔;在貸款本息到期的時候,借款人可以優先選用自己的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抵還其公積金貸款本息,不足的部分可以另加補繳。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的風險控制

    目前,雖然許多中介機構已經介入到了公積金貸款業務當中,然而由于缺乏一個合理的監督管理,導致陷入無序的競爭中,服務的質量也日益低下,對公信力造成了巨大損害。中心直接對公積金貸款進行了審批,將貸款收件以及貸款送件等這些前期的工作讓中介機構去辦理,這樣做雖然省去了許多環節,但套貸以及騙貸的風險就隨之而來。這種措施的實施有很大可能讓一些所謂的“黑中介”滲入其中,與房地產開發商串通好來辦理虛假按揭。那怎樣才能對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呢?

    (一)對委托的中介機構進行嚴格篩選

    要對那些中介機構的信譽、服務水平、承擔風險的能力以及資產狀況進行一個綜合評估與考量,要選擇那些信譽好、服務高、資產充足以及承擔風險的能力強的中介機構來代辦貸款收件業務,這樣做不但可以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而且還可以有效降低套貸與騙貸的風險。即使在貸款過程中出現了所謂的“假按揭”,這些資產比較充足的中介機構也有很強的能力來承擔風險。

    (二)對中介結構加強日常監督

    在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的過程中,誠信是最主要的保障。要讓中介機構的每一項服務都能沿著科學有序的軌道進行,就必須對其加以規范與引導,將中介機構納入到科學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當中,確保中介機構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時能夠講究誠信。中心要加強對中介機構進行日常的監督與檢查,如發現有違背誠信的行為,可以終止或者取消資格。中心要積極與相關律師事務所以及房地產中介公司協調好關系,建立一個聯合監督以及檢查機制。

    (三)提高公貸申請材料的證明力

    對于公貸申請的材料來說,各個銀行有著不同的申請方式,申請的材料也不相統一,這樣不但降低了貸款效率,而且比較容易造假。在申請公貸材料的時候,中心要讓申請人提供有證明力的材料,如單位開的收入證明和收入的流水證明,要嚴格對身份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要積極建立一個相關談話制度,以確定不屬于借證以及偽證的虛假交易。

    (四)增強金錢擔保和人保措施

    金錢擔保以及人保是有效維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其中保證金以及保證單位就是增強金錢擔保以及人保措施的重要方式,也是對中介機構能否承擔風險能力的考核。通常情況下,實力較高和誠信較好的中介結構都能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或提供保證單位。在出現“假按揭”的情況下,中心可以用這些保證金來償還貸款,或者要求保證單位承擔貸款連帶責任。同時,對于保證金額要注重對那些套貸和騙貸的風險進行防范,保證單位要有一定相應的代償能力。

    三、加強對公積金管理人員的廉政教育

    在心術不正的人眼里,再好的制度和監督也形同虛設。因此,在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和措施的同時,對公積金管理人員加強廉政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要嚴格簽訂崗位廉潔從政承諾書,建立全員崗位責任制,把廉政風險防范責任細化分解到每個管理部、每個工作崗位、每個工作人員。

    二要多層次、多方位、多形式地對公積金管理人員進行廉政教育,促使每一個人都能嚴格遵守《廉政準則》,增強廉潔自律意識,自覺接受監督。

    三要建立廉政獎勵機制。雖說高薪不一定能養廉,但必要的廉政考核,對進一步提高公積金管理人員的責任心還是具有極大作用的。

    結語:

    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根本目的就是滿足廣大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者對其房屋的需求,而能夠有效的執行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制度,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積,確保低收入人群的合理利益,對整個社會的健康以及和諧的發展都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住房公積金牽涉到千家萬戶,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的優化與風險控制任重而道遠,因此每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者必須時刻注意對風險的控制及優化,使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朝著一個健康、穩定、安全、高效地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第5篇: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關鍵詞: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思考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一、非公經濟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漢中市的現狀

    截止2013年6月底,漢中市共有3422個單位、19.47萬人建立了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總額54.26億元,提取使用17.12億元,歸集余額37.14億元。發放個人貸款11.29億元,支持了11萬多人改善了住房。通過筆者對我市非公有制企業的深入調研,其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歸集覆蓋面低,發展不平衡。(二)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 “多、少、低”的問題。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尚未完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認識不到位。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對是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認識在幾大誤區:一是認為住房公積金是職工除工資外的附加福利,可以多繳、少繳甚至不繳;二是認為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甚至虧損,可以不繳住房公積金;三是怕增加企業負擔,部分企業法人一聽說繳存住房公積金,就認為是向企業收費,給企業增加額外開支和負擔,從而產生抵觸情緒;四是大多數非公有制企業職工流動性較大,一旦職工離開,企業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也隨之轉移,不利于人員穩定且給企業管理帶來麻煩;四是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對員工素質要求不高,勞動力資源充裕,勞動用工的主動權在企業,職工為保住工作崗位不敢全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法人對這項制度的建立又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成為非公有制企業公積金制度建立緩慢的主要原因。

    (二)宣傳力度不夠。過去我市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主要是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宣傳很少,面向社會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也不夠,有許多非公有制企業的負責人和職工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的規定,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惠和好處也不甚了解。

    (三)行政執法難以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逾期不繳和少繳,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我市2006年出臺的《漢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也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過程中,主要通過電話和催繳通知等形式進行催建催繳,導致說服解釋有余,行政執法不足,致使中、省、市法規缺乏其應有的約束力。

    三、關于我市非公有制企業推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議

    (一)政府主導,多方聯動。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要形成合力,以政府為主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落實、各部門聯動的良好工作格局。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牽頭的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財政、工商、工信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稅務、工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二是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繳存住房公積金條款列入《勞動合同》規范文本;三是工商部門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不予辦理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和變更登記;四是稅務部門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企業不予核準稅務登記和領取稅務發票;五是財政及發改委等職能部門對欠繳職工公積金的企業不予批準改制方案;六是工會組織將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作為推行集體合同和創建和諧勞動關系企業活動等重要內容;七是及時溝通和聯系委托銀行,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在為非公有制企業開立賬戶和提供信貸時,將是否建立完善的社保與住房保障機制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參考標準。

    (二)加強宣傳,有的放矢。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結合企業自身的利益,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消除顧慮、取得企業負責人和單位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認同。一是建立公積金制度是企業提高職工福利和歸屬感、增強凝聚力和向心力、樹立守法經營的良好形象、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舉措。二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減輕職工負擔提供“正能量”。三是節約企業成本,促進其健康發展,良性循環。四是低息惠民,集小錢辦大事。五是加強職工維權意識。

    (三)調整政策,多管齊下。一是在歸集、支取方面。為了適應非公有企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需要,實行低門檻進入政策。在過渡期內,調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對一些確有困難的非公有制企業,調整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為市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60%,單位、個人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以后逐步提高繳存基數和比例,如非本市城鎮戶籍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即可提取公積金,家庭困難的職工沒條件購建房屋的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可憑房屋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支付房租;二是貸款方面。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開戶時間和按時連續足額繳存時間均在半年以上,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1年內,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縣區管理部)提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結合我市的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工作、積極向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宣傳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突出重點、逐步推進。對已經正式投產、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特別是擬將上市企業、重點骨干企業、規模以上企業,要率先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用工不穩定的企業,可在管理人員、技術骨干、工齡較長的職工中先行建立,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擴大到全員范圍。

    第6篇: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第一條為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轄區范圍內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職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證是指區(市)級以上房屋產權主管部門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第五條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只能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九條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在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三章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并應根據不同的提取情況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職工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相關的購房付款證明原件或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1)購買商品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商品房銷售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2)購買二手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原件或《青島市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過戶后的房屋產權證原件。

    (3)根據房改政策有關規定購買已租住公有住房未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原件和全額繳款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原件和補繳差價發票原件。

    2.職工建造、翻建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和付款發票原件(翻建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件);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戶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3.職工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付款發票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

    4.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時,除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關證明外,還應提供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文件。屬于夫妻關系或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戶口簿原件;不屬于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提取人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二)職工離、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原件。未取得離、退休證的,應提供區(市)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手續原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

    (四)職工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其移民批準文件原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

    (五)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或組合貸款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原件。

    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購房貸款的,應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同住戶口簿原件。

    (六)職工租住公房交納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應提供戶口簿原件、房管部門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計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親屬單位出具的年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失業人員應提供失業證原件。

    其直系親屬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文件。屬于夫妻關系或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戶口簿原件;不屬于同一戶口的直系親屬應提供提取人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提供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公證的公積金繼承書或遺贈書原件及復印件。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對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九)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應提供失業證原件。

    第四章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發票所載明日期或房產證發證日期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但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條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償還購房貸款期間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若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還款期間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則在本年提取時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購房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還款憑證所載明日期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但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前還款金額。

    職工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十三條職工租住公房交納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交納的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條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條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每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最多允許提取兩次住房公積金。提取兩次后符合銷戶支取的,可以辦理銷戶支取。

    第十六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向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由單位經辦人代職工統一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七條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應由單位經辦人持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提取證明材料、填寫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經辦人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準予提取的,在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上加蓋業務章,單位經辦人到受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存取專柜辦理提取手續,領取銀行存折。

    第十九條單位經辦人將銀行存折交給職工,職工憑存折和身份證原件到受托銀行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監督

    第7篇: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貨幣分配

        (一)從實物分配轉變為貨幣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貨幣化已有一定基礎。在國務院確定的原則和方針指導下,各地要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更加積極穩妥地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政策目標全省統一,具體實施由各地(州、市)、縣(市、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方案,報省房改領導小組審批。住房分配貨幣化必須貫徹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綜合配套,平穩過渡,保持房改政策的連續性。要區別不同人群,照顧困難職工,確保城鎮居民的住房水平通過房改能夠普遍得以明顯提高。

        (二)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全省城鎮一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貨幣化分配辦法由貴陽市和省直機關先行試點,其他地方抓緊研究,做好有關準備工作,力爭明年上半年全省推開。在貨幣化方案出臺之前,新建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少數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規定認購一定數量的住房債券。在貨幣化分配方案出臺前竣工的集資建房,職工仍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超過這一時段的一律按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算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購買。

        (三)我省住房分配貨幣化的辦法是:資產職工分頭算帳,過去將來兩相銜接,存量按照工齡補償,增量分步理入工資,租售價格統籌調整,多種支付并存過渡。具體而言,就是充分利用各種可利用的住房資源,區分新房舊房,估實級差地租,搞清楚每個職工及其家庭的住房分配情況和已參加房改情況;在此基礎上按照成本或微利水平同步調整租售價格,考慮過去長期實物分配的歷史及其遺留問題和將來貨幣化分配的目標及轉軌進程,對職工實行存量和增量兩種補貼;職工購、租房屋以工資收入、住房補貼、公積金和多種抵押信貸方式支付,逐步實現住房分配和消費支出的貨幣化。

        (四)搞好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關鍵是兩種補貼的設計和測算。存量補貼是指對職工過去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不足的補償,是將存量住房資產按現值評估后,根據工齡職級給予一次性補償的補貼方式。存量補貼只能用于住房類支出。增量補貼是指從國家和單位每年用于職工住房的各種隱性支出轉化而來的資金補貼。增量補貼的發放要充分體現職務和貢獻的差別,以利于個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調整。增量補貼的實質是一種對在職職工發放的工資性費用。為穩妥確保住房資金循環,近期采用提高公積金比例的辦法,以后根據情況將補貼分步理入工資。停止實物分房后,財政、計劃部門對各單位原有的住房投入要在總量不減少的前提下進行核定劃轉,進入住房補貼的資金專戶。各企事業單位也必須將用于職工住房建設、購買、維修、管理的支出全部轉為對職工的住房補貼。

        (五)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補貼標準要從各地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存量補貼由各地根據自己住房資產的情況確定。增量補貼只限于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資金可以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實行。過去房改售房比重較大的地區,計算兩種補貼時必須與以往的政策相銜接。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的規定,無論是以成本價還是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上市交易時必須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增值收益,而且規定了嚴格的上市交易的限制條件。下一步進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可以把這些因素統一納入考慮。原購房職工在按確定的成本價交夠價款并交納土地租金類費用后,可以取消原來規定的“住夠5年”或“原售房單位優先購買”等限制條件。補繳土地租金類費用,允許職工一次或分期支付,也允許使用公積金和增量補貼支付。土地租金類費用可納入住房資金并轉為存量補貼來源。

        為了解決好同一城鎮地區住房分配和工資收入結構不平衡的矛盾,各地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要將總的住房資金的一定比例劃入一個共同基金帳戶,用于補助特別困難職工。

        (六)兩種住房補貼資金都由各級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租金收入,都要納入住房資金并按規定將其中絕大部分轉為存量補貼來源。城市改造中公有住房拆遷資金也統一納入存量補貼資金。存量補貼由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本身或通過銀行為職工個人開設帳戶,按工齡補貼值將總額計入個人帳戶內,購、建、租房時抵交房款或租金。增量補貼每年由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提出計劃,財政列入預算并撥入補貼資金專戶。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按月將職工應得的金額轉存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非財政撥款的企、事業單位,應按相應比例將補貼資金直接轉入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為職工個人開設的住房補貼資金帳戶。增量住房補貼帳戶與原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合戶、購、建、修、租房時按規定支用。

        (七)住房分配的貨幣化必須與住房服務的社會化同步進行。這不僅是住房商品化的需要,也是企業改革、銀行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的需要,是徹底解決單位“辦社會”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各單位今后都不再為職工建房、買房和分房。在建的集資建房項目要移交有關房改機構或房管部門,條件具備的也可轉由經濟適用房代替。已出售的公房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能出售的公房,其產權移交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由該機構負責選擇物業公司管理。對單位的住房基金要逐步納入統籌,實行社會化管理,讓單位真正從“辦社會”的事務中解脫出來。

        (八)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之后,要進一步鼓勵職工購買各種住房。職工購房可以首先使用存量補貼,然后再用公積金和增量補貼、現金及抵押貸款。為了滿足不同家庭的不同需要,不僅允許職工使用兩種補貼購買原住公房,而且也要有計劃地允許購買商品房或騰空的其他公有住房。對于過去房改中已購買住房的職工,計算其存量補貼和增量補貼時要注意考慮折舊和利息因素,在適當照顧早買房職工的前提下核定原購房支付差價。如原購房支付的現金加上存量補貼額已達到成本價水平,則發放完全產權證并允許上市交易。如原購房已支付的現金加上存量補貼額達不到成本價水平,則需要補交差額部分,該差額可用增量補貼和公積金抵交。為加快調整消費結構,活躍房屋交易市場,各地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另外采取某些鼓勵政策,對過去房改中已買房的職工給予一定照顧,以體現早改早受益原則。機關、學校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城建規劃中已確定要拆除或改建的住房及專門公寓等周轉房不得出售。

        (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之后,住房租金原則上要提到成本或微利水平。租金提高后,職工首先用現金和增量補貼或公積金支付一部分,其余部分可以使用存量補貼抵交。各地的租金調整要增加補貼相結合,不能因提租造成職工實際生活水平下降。租金達到成本租金水平時,職工除用兩種補貼繳交租金外,凈增支幅度不超過現行租金的30%。無力發放增量補貼的企、事業單位,其職工經批準后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交新增租金需用增量補貼繳交的部分。對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減、免、補政策。少數特別困難職工存量補貼也可暫不動用。

        二、抓緊做好準備工作,切實推進配套改革

        (十)各地(州、市)、縣(市、區)要大力加強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房改關系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國家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政策性很強。各地一定要選派得力干部負責房改領導工作。機構不健全的要健全機構,工作人員不足的要抽調工作人員。除經省房改領導小組認定的個別特殊情況外,下一步房改實行屬地原則,方案的制定和出臺要以城市或城鎮為單位,所有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原則上都要參加當地房改。所有單位都要成立專門的房改機構,負責清理住房資產、調查落實職工個人住房情況。要實行嚴格的層層負責制度,絕不容許弄虛作假,玩忽職守。

        (十一)各地要立即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認真普查,著手建立詳細的個人住房檔案。要摸清公有住房底數、職工總數、財政定補和非定補人數等,摸清每個職工的住房、工資、工齡等具體情況,并納入電腦微機化管理。要測算出存量和增量的總額和每個職工的平均補貼額,以及財政、單位和個人承受情況,在此基礎上為每個職工開設存量和增量兩種補貼個人帳戶。各地要力爭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做好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前期工作,制定出實施辦法報省房改領導小組審批。

        (十二)繼續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資金管理。首先要抓緊落實現有的關于公積金的各項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試點的地區和單位因發放增量補貼,必然較大幅度地增加公積金。其他地區和單位也要盡一切可能貫徹執行國家確定的繳交率標準,把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作為近期房改的一項主要任務。各地要嚴格按照《貴州省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管理原則,健全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完善財政、社會、職工個人對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特別是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介入監管,加大力度,對挪用住房資金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原已挪用住房資金的,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還款責任制,落實還款責任人,限期歸還,并在年底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還款結果。

        (十三)積極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繼續鞏固清查和糾正住房違紀違規工作的成果,加強有關部門、單位對公有住房資產的監管,整頓和規范住房市場。為穩妥推進住房市場化進程,近期只允許工齡30年以上職工購買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為確保住房交易市場試點取得成功,現階段還要實行由省房改領導小組批準的市場準入制度。各地都要認真執行《貴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試點辦法》,并據此制定實施細則。

        (十四)全面加速住房金融。抓緊建立和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在加強住房資金管理的基礎上,擴展和完善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系統。控制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使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住房貸款。凡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且住房資金管理較規范的地區,均可大力發展個人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和保險業務,并逐步擴大范圍。

        要大力發展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擴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范圍,取消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期限。單位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個人需要抵押貸款的,銀行應予以支持。

        加快發展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與商業銀行住房擔保貸款相結合的組合貸款業務。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各商業銀行要積極主動地為個人購建住房提供多種抵押信貸服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要簡化手續,商業銀行要提高服務效率。城鎮也應積極幫助和支持銀行發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在發展抵押擔保、保險的同時,現階段可考慮給予必要的行政性保障。各地還可撥出一定數量的廉租房用于搬遷安置不能按時支付貸款本息的職工。

        (十五)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加強住房特別是公有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健全業主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制度。

        三、采取優惠措施和扶持政策,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使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嚴禁炒賣經濟適用住房用地。

        (十七)各地可以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經濟適用住房設計和建設標準,降低征地拆遷費用,理順城市建設配套資金來源,控制開發建設利潤。停止征收商業網點建設費,不再無償劃撥經營性公建設施。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拆遷。有條件的地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實行貨幣拆遷,降低征地和拆遷安置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提高開發建設質量和效率,降低開發成本。

        (十九)取消各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攤派、集資和收費。對經有權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減半征收。小區內經營性配套不得攤入住房成本,供水、供氣、供電、電信設施配套費用主要通過提高公用事業價格的辦法解決。

        (二十)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在符合城市總體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允許合作建房,小城鎮可適當發展私人建房。

        (二十一)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銷售政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算并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后公布執行。價格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提價。

        四、加大房改的宣傳力度,從嚴執行政策和紀律

        (二十二)各地各部門都要進一步廣泛深入宣傳房改的目的和意義,使人民群眾理解和支持房改。要盡快組織利用各種傳播媒介,采取專題文章、記者問答、公開討論等多種方式,揭示原來實行的住房實物分配制度的種種弊病,闡明貨幣分配辦法可以完善工資和成本管理、消除浪費、減輕國家和單位負擔、提高分配公平性和透明度以及增加居民消費自主權的各種好處。要認真細致地介紹房改方案的主要內容,特別是各種政策界限,說明其道理所在。只有通過輿論引導,轉變城鎮居民的住房觀念,才能從根本上保證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第8篇: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關鍵詞: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啟示;改革

    一、部分國家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

    (一)澳大利亞

    為了應對日益嚴重的人口老齡化的挑戰,澳大利亞將建立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作為重要舉措,具體包括作為第一層次的政府社會養老金計劃、第二層次的強制性雇主養老金計劃和第三層次的自愿性個人投資或儲蓄計劃。其中,由于澳大利亞高校教師的收入和資產水平較高,第一層次的政府社會養老金計劃發揮的作用相對較小。而第二、第三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成為高校教師養老保障的重要支柱。[1]

    第一層次的政府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求雇主按照雇員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額外繳存一部分放入專門的養老基金,通過基金投資進行保值增值。第二層次的強制性雇主養老金制度的實施,可以減輕政府社會養老制度的支付壓力,使更多的高校退休教師獲得比政府的基本社會養老金更高的退休收入,而且還可以擴展國家儲蓄和經濟投資所需要的資金來源。

    第二層次的雇主養老金計劃建立之初,其最低繳存比例為教師個人工資的3%;后來,在工會的努力爭取下,繳存比例逐步提高,從2002 年7月1日起,調整為個人工資的9%。具體的繳費計算方法為,用繳存比例乘以雇員的工資(不包括加班費,但包含獎金、傭金及各種補貼)。自2006 年7月以來,澳大利亞的法律規定,教師的個人繳費實行自愿原則,不再強制教師繳費,繳費率可以在0%~7%之間自由選擇,但是,學校和教師個人的總繳費率需要達到17%。在實踐過程中,大多數高校為教師繳納了全部的養老保險費,個人幾乎不需繳費。教師退休后的養老金收益取決于教師退休時的工資、繳費年限與賬戶類型(積累型或收益確定型)等因素。

    在第三個層次,澳大利亞政府積極鼓勵高校教師進行個人養老投資和儲蓄,使很多高校教師更多地依靠自身力量來保障退休后相對較高水平的生活,具體的儲蓄方式包括個人銀行存款、家庭住宅投資、保險公司年金產品。

    (二)美國

    美國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即基本福利計劃和職業年金計劃。高校教師退休后的養老金由國家基本養老金、州政府提供的儲蓄養老金(相當于職業養老金)和個人自愿儲蓄養老金三個部分構成。美國聯邦政府規定,只要是從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而且按規定繳納稅款的高校教師,只要年滿65周歲,就可以在退休后領取國家基本養老金。各州政府為大學教師提供的養老儲蓄金有所不同,但幾乎都占個人總收入的9%左右。而且各州提供的大學教師儲蓄養老金需要納稅。美國所有州都為國家公立高校教師提供退休津貼,各州的大學教師退休制度有所不同,大多數州的大學教師退休津貼由教師繳費和公眾捐助共同支付,只有少數州完全由政府提供。[2]

    此外,美國《稅收改革法》允許雇主為雇員建立一種延遲納稅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因屬于《稅收改革法》的第401條第K項,因而該計劃又被稱為401(K)計劃。美國的高校教師與其他行業的雇員一樣可以加入該計劃。雇員只要達到5人以上,雇主就可以自主建立一個401(K)計劃,401(K)計劃由雇主發起并由雇主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雇主在獲得雇員認可的基礎上,按照事先達成的協議,扣除雇員的一部分稅前工資存入為其設立的個人賬戶,存款有上限規定,總額不能超過18500美元。而且,這些存款儲蓄只能專款專用,不可隨意提取使用,只有年滿59.5周歲者才能提取這筆資金;如不符合條件者擅自提取使用這筆資金,不僅需要補繳納稅,還會被處以10%的罰金。雇主提供配套的補充資金,配套比例不能超過1:1,雇主的補充資金水平需要考慮雇員的工作年限、能力強弱、貢獻大小等因素。補充資金需要雇員在服務5~7年后才能擁有全部的權益資格。雇員退休后可以選擇一次性支取,也可以選擇按月支取,還可以選擇直接轉存入銀行。

    (三)日本

    日本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三個層次構成:第一層次是普惠型的國民年金制度,這一制度強制要求日本的全體國民加入,統一對待所有國民,一視同仁。目前,大約有7000萬人加入了國民年金制度。第二層次是厚生年金與共濟年金制度,主要是針對在職勞動者,包括企業職員與各類公職人員。第三層次是自愿儲蓄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厚生年金基金、新企業年金基金、商業養老保險制度等。

    日本的高等院校包括公辦高校和民辦高校兩種,這兩種類型的高校教師的養老保障待遇存在著較大的差別,日本把公辦高校的教師視為準公務員,待遇水平相對較高;而將私立高校的教師等同于民營企業職員,待遇水平相對較低。日本公立大學又分為國家創辦的高等院校和地方創辦的高等院校兩種,在日本,前者的教師待遇與國家公務員相同,后者的教師待遇與地方公務員相同,而國家公務員與地方公務員的養老待遇水平存在較大區別。

    國民年金制度遵循公平普惠原則,面向包括高校教師在內的全體國民,高校教師在繳費和待遇方面與其他群體相同。凡是年齡在20~59歲的日本國民都必須加入國民年金制度,該制度的對象主要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包括個體經營者及其妻子、20歲以上的學生、5人以下小型企業的雇員(被稱為“1號保險人”);第二類是厚生年金與共濟年金的加入者(被稱為“2號保險人”);第三類是第二類保險對象的配偶(被稱為“3號保險人”)。日本國民年金制度的待遇數額與個人的繳費年數有關,一般要求個人繳費25年以上才能享受待遇。國民年金實行固定數額的繳費制度。“1號保險人”由本人直接向地方政府繳納,“2號保險人”及其配偶由厚生年金與共濟年金的保險機構直接向國民年金的機構轉賬,不需要個人直接繳納。從國民年金的資金來源構成看,2/3由“1號保險人”與“2號保險人”繳費構成,剩下的1/3由國家財政負擔,國家財政負擔比例目前已經提高到1/2。

    日本共濟年金的服務群體范圍比較狹窄,而且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主要針對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以及一些重要行業的企業職員,比如電信、鐵道、煙草行業的企業職員。在日本,共濟年金和厚生年金統稱為雇員年金,其中,共濟年金還可以具體細分為四個小類,即國家公務員年金、地方公務員年金、民辦學校教職員工年金、從事農林漁業工作職員年金。[3]

    (四)新加坡

    新加坡的高校教師與普通國民一樣,統一參加中央公積金。新加坡自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就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制度,之后一直不斷改革完善,使其成為一項綜合性的社會保障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在中央公積金制度剛剛建立時,總繳費比例為10%,由雇主和雇員分別負責一半;之后,公積金的總繳費率不斷增長,最高時曾經達到40%,雇主和雇員分別繳納20%;后來,總繳費率降低至35%,雇主繳納的比例為15%,雇員繳費比例仍然為20%。此外,不同年齡段雇員的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一。以2010年9月-2011年2月的繳費率為例,繳費基數最高上限為每月4500新元,不同年齡段的繳費率分別為35%(35歲及以下)、35%(36~45歲之間)、35%(46~50歲之間)、29%(51~55歲之間)、20.5%(56~60歲)、13%(61~65歲之間)、10.5%(65歲以上)。從中可以看出,50歲以下的雇員繳費率相同,50歲以上雇員的繳費率隨著年齡的增長有所下降。究其原因,可能與新加坡特殊的國情和勞動力市場政策有關。新加坡鼓勵雇主雇傭年老的勞動力,以緩解勞動力短缺的壓力。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包括養老、住房、醫療、保健、教育等,因而實際用于養老的繳費率要遠遠低于總繳費率。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中所繳納的費用分別計入三個不同的賬戶,即普通賬戶、特別賬戶和保健賬戶。其中,普通賬戶主要用于住房、保險、投資、教育支出等方面;特別賬戶主要用于養老和緊急支出方面,一般在雇員退休后開始提取;而保健賬戶則主要用于醫療保障,包括住院支出和其他醫療項目支出。對不同年齡段的雇員而言,繳費計入不同賬戶的比例有所區別,年輕雇員的總繳費計入普通賬戶較多,而60歲以上的年老雇員,考慮其收入與健康狀況,總繳費主要計入保健賬戶。

    公積金會員只要滿足以下任何一條,便可領取中央公積金:一是年齡達到55歲;二是年齡在35歲以上,但因病無法工作;三是經過政府批準退休;四是永久離開新加坡。當公積金會員的年齡達到55歲時,可以提取普通賬戶和特別賬戶中的余額,不過需要保留一定的最低存款額;而且,還需要在保健儲蓄賬戶中積累一定的余額。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由中央公積金局實行全國統一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是新加坡人力資源部的一個職能部門,是一個半官方的獨立機構,執行人力資源部的有關政策,并接受其監督,具體負責公積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將公積金儲蓄進行投資,獲取利息或收益。[4]

    二、啟示

    (一)建立并完善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自愿儲蓄相結合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并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世界各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很多國家發展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做法。我國在很多的重要文件中均提出了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是,從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除去第一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我國補充性養老保險和自愿性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夠完善,不利于整個養老保險制度的長遠發展。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養老依舊是傳統的國家保障制,資金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納入財政預算,個人和學校無需繳費。換言之,除去由國家提供的養老待遇之外,并沒有關于高校教師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制度。根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情況和經濟社會現實,未來應該建立并完善多層次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體系,在建立與普通國民相一致或接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的基礎上,建立補充性的職業年金制度(第二層次)和國家政策支持、教師自愿參加的養老儲蓄制度(第三層次)。

    (二)將公平與效率的有效結合貫穿于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之中

    促進公平與效率的有效結合是關系到我國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重要因素。所謂公平就是指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職業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能有過大的差距,主要體現在待遇水平方面,應該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來保障合理、適度的高校教師養老待遇水平;而效率則是指要通過制度設計調動包括高校教師在內的不同群體的工作積極性,體現出不同群體之間的待遇差距。在改革過程中,需要平衡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促進二者的有效結合。既不能因為過度注重公平而損害高校教師的積極性,也不能造成不同職業群體之間過大的待遇差距。

    (三)未來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建立責任共擔的科學籌資機制

    上述國家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都建立起了由政府、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籌資的機制。目前,我國的高校教師養老制度仍然屬于傳統的國家包辦制,自建國以來一直沒有進行過改革。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開展,尤其是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傳統的國家保障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未來我國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須借鑒國外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科學做法,建立由政府、高校、教師等不同主體責任共擔的籌資機制。高校教師養老保險責任共擔機制的建立,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財政支出負擔,也有助于增強高校教師個人的責任意識,促進權利與義務的結合,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四)與其他群體養老保險制度相融合是我國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與方向

    融合型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體現公平與效率。所謂的融合并不是指高校教師與其他國民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待遇的完全統一,而是實行部分融合的制度模式,即基于普惠與共享原則,高校教師與其他群體需要有一個統一的或者比較接近的基礎制度安排。從目前來看,我國的高校教師養老制度與其他群體養老保險制度相互獨立,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勞動力的流動、導致收入差距擴大、造成了攀比現象。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將部分融合型模式作為我國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與方向。

    參考文獻:

    [1]王宇,歐陽錚.澳大利亞高校教師養老保障制度述評[J].中國高等教育,2011(21):60,61.

    [2]崔岐恩,張曉霞.美國教師福利制探析[J].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06(3):60,61.

    第9篇: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一、建立職工個人住房資金帳戶的辦法及程序

    1.建立職工個人住房資金帳戶的程序

    由省、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根據《職工住房登記表》為職工建立個人住房檔案,并按個人住房檔案中的身份證號為職工開設個人住房資金帳戶,在個人帳戶下分設“存量補貼”、“增量補貼”、“公積金”三個分戶。

    2.存量補貼對象、標準、使用范圍及記帳辦法

    (1)對經勞動、人事部門認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的在冊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按照工齡和現任職級計算存量補貼。計算工齡的最高年限為40年。

    (2)各類人員存量補貼標準如下:

    現任職級年存量補貼額(元)

    一般干部及職工620

    副科級干部730

    正科級干部780

    副處級及中級職稱900

    正處級及副高級職稱1050

    副廳級及高級職稱1280

    正廳級干部1450

    (3)集體企業職工的存量補貼職級工齡按其主管部門核定結果執行。

    (4)企業干部存量補貼職級工齡按組織部門或其主管部門規定,對應上述標準套用。

    (5)對離休干部給予優惠照顧。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存量補貼加記15%;1937年7月7日以后到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存量補貼加記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存量補貼加記5%。

    (6)存量補貼目前只限職工購、建、租房和補交土地收益使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職工,不享受存量補貼。

    (7)配偶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本人在1999年6月底前購買原住房或騰空房的,按在世本人同齡人的平均工齡、一般職工的職級標準加記50%的存量補貼。

    (8)現租住在規定控制標準之內公房的職工,在繳交房租時,原租金的130%必須用現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積金、增量補貼和存量補貼逐月抵交;已經購買了公房的職工在補交土地收益時可以用存量補貼、公積金和增量補貼抵扣,存量補貼的兌現需經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按計劃審批安排。

    (9)存量補貼=現職級年補貼額×1998年前實有工齡(含1998年)

    (10)存量補貼的記帳程序:

    由單位填報《職工存量補貼登記表》,經“中心”按照《方案》核定計算后,將其存量補貼記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中的“存量補貼”分戶。存量補貼不計利息。

    3.增量補貼的對象、辦法及標準

    (1)從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城區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在職職工,均實行增量補貼,增量補貼采用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的辦法,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月增量補貼為該職工上年12月份月工資總額的10%(工資總額由勞動或人事部門審定),企業職工月增量補貼按上年平均月工資總額的10%計算。

    (2)由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增量補貼經各級財政列入預算并撥入“中心”在銀行的“增量補貼資金”專戶后,由“中心”根據單位填報的《職工增量補貼登記表》分別存入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中的“增量補貼”分戶。

    (3)非財政撥款的企、事業單位,將應發增量補貼總額劃繳“中心”的“增量補貼資金”專戶。由“中心”根據單位填報的《職工增量補貼登記表》存入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中的“增量補貼”分戶。

    (4)如工資總額或補貼人數發生變更,由單位填報《職工增量補貼變更登記表》,從變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變更后的情況記帳。

    (5)增量補貼自存入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中的“增量補貼”分戶之日起,按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

    4.個人公積金計入辦法:

    (1)由單位根據職工月工資總額的5%按月扣繳,單位補貼的5%按增量補貼辦法執行。匯總后存入“中心”的“公積金”專戶,由“中心”根據銀行進帳單及各單位填報的《公積金繳交登記表》分別將個人公積金存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中的“公積金”分戶。

    (2)如繳交人數或工資總額發生變更,由單位填報《公積金變更登記表》,從變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變更后的情況記帳。

    (3)1998年12月31日前職工公積金帳上的余額劃入個人住房資金帳戶中的“公積金”分戶,原公積金帳戶取消。

    二、補交土地收益的辦法及程序

    1.土地收益的計算辦法

    (1)為加快培育住房市場,允許和鼓勵已按房改價購房的職工提前補交土地收益,即補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價與原實付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為體現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計算差額時對已購房職工給予適當政策優惠。該差額按屆時相應地段微利住房價格減去職工已購房款及其投資收益,再減去職工存量補貼所得的數值核定。

    (2)差額=〔各地段住房價格×(1-年折舊率×折舊年限)×住房建筑面積〕-〔原購房款n×(1+i)+夫妻雙方存量補貼〕。

    (3)購房職工補足土地收益后,到省、市房改機構辦理“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在進行房地產交易時不再繳納土地收益。差額為零或負數,按已補足土地收益處理。

    (4)為簡化操作,差額在1998年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利率加算利息。

    (5)如職工在《方案》頒布后6個月內一次性補足差額的,可享受應補款10%的優惠折扣。在《方案》頒布后一年內一次性補足差額的,可享受應補款5%的優惠折扣。

    (6)各地段住房價格為該地段微利價住房平均價格,近期選用經濟適用房價格。考慮不同地段的土地收益差額,共分為五檔。基準地段為四級地段,其1999年經濟適用住房價為1200元/平方米。各地段房價標準如下:

    地段經濟適用房價市場房價

    (元/平方米)(元/平方米)

    一、二級14001680

    三級13001430

    四級12001320

    五級10501100

    六級950960

    微利住房價格和土地收益,按有關法規和政策定期調整,屆時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7)磚混結構住房年折舊率為2%,其它結構住房按建設部規定執行。折舊年限從房屋竣工次年計算至1999年止。竣工后超過30年的房屋,折舊統一按30年處理。

    (8)i為投資收益率,1992-1998年期間為15%。

    (9)n指購房年限,從購房當年的月份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按年計息到月,一個月為0.0833年。

    (10)投資收益率以及分期付款或以換房抵扣辦法購房時,按其交款時間分段計算。

    2.補交土地收益的程序

    (1)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職工,在《方案》規定的6個月內補交土地收益差額的,由職工個人提出申請并持“房屋所有權證”到“中心”核定補交土地收益款差額。

    (2)經“中心”核定后應補款的職工,持“中心”開具的“交款通知書”將所補房款存入“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存量補貼資金”專戶,持銀行進帳單回單到省、市房改辦辦理“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

    (3)經“中心”核定后不需補款的職工,其存量補貼仍存在其個人帳戶上,由省、市房改辦直接發給“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

    (4)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職工,如不能一次性補土地收益的,由“中心”根據其住房檔案資料核定土地收益差額后,用其今后的增量補貼逐月抵交。由“中心”將其個人帳戶上的增量補貼直接劃轉到“中心”的“存量補貼資金”專戶上,用增量補貼抵交完土地收益或抵交不足用現金補足后到省、市房改機構辦理“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

    (5)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職工,愿在6個月內補交土地收益的,可提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職工持個人交款收據,經房屋產權監理機構核實面積,“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差額后(繳款辦法同上),由房改辦、房屋產權監理機構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

    (6)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職工,如不能一次性補交土地收益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由“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基數,用其今后的增量補貼逐月抵交(抵交辦法同上),抵交完土地收益差額或抵交不足用現金補足后,發放“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

    (7)購直管公房的職工,經“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并按上述辦法處理并補交差價后,由省、市房改辦發給“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證”。

    (8)土地級差根據居住環境質量劃分,定期調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售房和上市交易辦法

    1.售房辦法

    (1)繼續鼓勵職工購買現公有住房,1999年1月1日以后,職工購買現住房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夫妻雙方個人帳戶上的存量補貼余額可用于抵交購房款。對在《方案》公布后6個月內購買自住房或騰空房的職工,給予實交房款10%的一次性付款優惠折扣。

    (2)機關、學校大院內住房,分隔為獨立住宅區后可以出售。對居住按規定不宜出售的住房的職工,應優先安排他們先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騰空的舊住房。

    (3)在1999年6月30日前補購住房全產權的,按1998年房改成本價用現金繳交購房款,在此之后補購全產權的,按當時的經濟適用房價用現金繳交購房款。

    (4)在補交土地收益或補足房款時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5)購買現住房計算公式:

    應交房款=〔各地段住房價格×(1-年折舊率×折舊年限)×住房建筑面積〕實交房款=應交房款-夫妻雙方存量補貼2.售房程序

    (1)由住戶向所在單位的房改機構和“省、市房改辦”提出購買自住房的申請。

    (2)經產權監理機構和房改辦核實面積、實地查勘并根據《方案》規定的土地級別按當年住房價格核定房價后,由住戶將購房款存入“中心”在銀行的資金帳戶。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地產市場準入許可證”。

    3.上市交易辦法

    (1)獲得部分產權或全產權并已按本方案補交了土地收益獲“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的,按有關規定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需再補交土地收益金。

    (2)獲得部分產權或全產權,但未獲“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許可證”的在補交了土地收益后,也可以上市,或者在上市后,從售房款中扣繳土地收益。

    (3)為簡便手續,對營業稅、城建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教育附加等項稅費實行綜合稅,其稅收綜合征收率暫按交易金額的(低于評估價的按評估價)5%計收,由賣方繳納。

    (4)職工出售其房改房后,又以改善居住條件為目的,在一年內以市場價新購進住房的,其所繳納的稅款可返還。若新購住房款大于或等于原房改房售款的,稅款按全額返還;低于原房改售房款的,按新購住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還稅款。同時應按新購住房款高于原房改房售款的差額繳納新購住房契稅,并繳納簽證過戶費。

    (5)某些特殊部門的住房上市交易須事先征得部門的同意。

    (6)房改房上市交易具體操作辦法按《貴陽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試行辦法》執行。

    四、職工支取存量補貼購、租住房的程序

    (1)職工支取存量補貼購、租商品性住房時,須先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后向“中心”報批,“中心”根據存量補貼資金總量情況分年度按計劃安排兌現。如在年度計劃內可以安排兌付的,由“中心”將其存量補貼劃轉到售房單位的銀行帳戶上,差額部分須由個人用現金或銀行貸款支付。

    (2)兌現存量補貼近期重點照顧無房戶、等房結婚的大齡青年、住房困難的老職工和先進工作者。

    (3)無房職工使用其帳戶上的存量補貼余額購房或租住私房時,須首先向“中心”提出申請,由“中心”對其購(租)住房情況進行調查核定后,如在年度計算內可以安排使用的,需持購(租)房合同到“中心”辦理使用手續,由“中心”將其存量補貼劃轉到售房單位或個人的銀行帳戶上。購房差額部分須由個人用現金或銀行貸款支付。

    (4)對購房時現金支付比重大、銀行貸款數額大的職工,優先安排兌現其存量補貼。近期控制標準為,購房支付價款中現金和銀行貸款超過50%以上的兌現雙職工全部存量補貼。

    (5)困難企、事業單位和職工申請支用存量補貼,在總量計劃內,“中心”可定向安排。

    (6)已購房職工其存量補貼首先用于補繳土地收益差價,有余額的,在其調整或新購住房時,可按上述辦法申請使用。

    (7)租住公房且面積在規定控制標準內的,其存量補貼可按月抵交超過原房租標準130%部分的房租,由“中心”從其個人帳戶中的“存量補貼”分戶上劃轉。

    (8)存量補貼暫時僅限于職工本人和配偶使用,以后視總的現金流量情況逐步放寬使用限制。已離退休職工再婚重組家庭者,存量補貼有結余的,可給直系親屬調劑使用。

    五、住房租金標準和繳交辦法及程序

    1.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1)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租、售比價趨于合理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

    (2)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磚混結構標準套房基準成本租金水平確定為每平方米使用面積8.00元,各級地段租金標準如下:

    地段租金標準(元/平方米?月)

    一、二級10

    三級9

    四級8

    五級7

    六級6

    (3)各類、各等級住房實際租金在此標準的基礎上按《貴陽市公有住房出租租金暫行辦法》執行。

    2.住房租金繳交辦法

    (1)職工住房面積在規定控制標準之內的,其原租金的130%必須用現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積金、增量補貼和存量補貼抵交。存量補貼用完以后,只能用現金,公積金和增量補貼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減免。住房面積超過控制標準的部分,租金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補貼抵交。

    (2)經勞動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職工和下崗職工,經批準后可在一定時間內免交所增租金需用增量補貼繳交的部分。

    (3)經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及人均生活費收入低于民政部門確定的我市最低生活標準的居民,租金標準仍按《市人民政府對市房改領導小組〈關于調整房屋租金和售房價格的請示〉的批復》(筑府〔98〕38號)文件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4)為照顧低收入職工,除勞動部門認定的困難職工和民政部門認定的優撫、救濟居民之外,1999年省市房改部門可以對確有困難并提出申請的職工給予減免新增租金優惠。數量控制在全部住戶的千分之一以內。

    (5)離休干部用現金繳納租金的減免辦法仍按原房改政策執行。

    (6)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住房,應用現金向房管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交付按《方案》規定標準核定的房租,如交付房租有困難且屬本《細則》確定的“雙困難戶”,可向政府申請廉租住房。如以后收入水平提高,須搬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標準。

    (7)已按房改政策購買部分產權的,住房產權單位所有權部分須按《省房改辦關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有關問題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號)文件規定有償使用,按《方案》確定的房租標準繳交房租。

    (8)對下列按規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可在《方案》規定的租金標準基礎上優惠10%。

    (9)以下房屋不宜出售:

    臨街宜改為營業房的;

    近、中期要改造的或已列入舊城改造區內的;

    未經產權登記和產權有爭議的、委托代管的;

    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的;

    花園、別墅式住宅;

    校園內與教學區不能分隔的住房;

    區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其它不宜出售的;

    三層(含三層)以下住房。

    3.住房租金繳交程序

    (1)由“中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業管理公司根據住房情況按本《細則》中各級地段的租金標準核定每戶每月應繳房租。職工住房面積在規定控制標準之內的部分,職工須將其原租金的130%用現金交付給物業管理公司,有條件的可以由銀行代收,其余部分可用其夫婦雙方的月增量補貼和存量補貼抵交。超標準面積部分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補貼抵交。

    (2)物業管理公司按月將所收房租存入“中心”在銀行開設的“租金”專戶上,并向“中心”報送“銀行進帳單”及《房屋租金收交情況表》。由“中心”按月將每戶租金中應用月增量補貼及月存量補貼抵交的部分從職工個人帳戶中的相應分戶上劃轉到“中心”的“存量補貼資金”專戶上。

    (3)已購部分產權的住房,由物業管理公司按其產權比例核定應交房租,按上述辦法繳交。

    六、物業管理辦法

    (1)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各單位應將自管住房清理后,移交“中心”進行資產管理,由“中心”將我市住房分片區委托房地產管理局的物業管理公司或大、中型企業組建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也可以招標形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2)各物業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繳交辦法及程序代“中心”向住戶收取房租,存入“中心”在銀行開設的“租金”專戶,由“中心”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手續費。維修住房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維修計劃及預算,經“中心”審核后,從“中心”的“租金”專戶撥付。

    (3)各物業管理公司須按照“貴陽市物業管理辦法”搞好社會服務,實現住房的社會化管理。

    (4)各單位在建的1999年12月前可竣工的集資建房,允許職工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價購買,并給予全產權。

    (5)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資建房項目必須轉作經濟適用房項目處理。

    (6)1999年以后各單位在自用土地中建設職工住房的必須納入經濟適用住房計劃,并由資金管理中心進行資金監控。

    (7)從1999年1月開始,按建設部和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文)的要求,建立已出售住房的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按微利房款的2?3%劃轉。

    七、其他規定

    (1)集體所有制單位填報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各種登記表格時,須到其主管部門進行審核認定,報省、市房改辦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辦法及程序執行。

    (2)花溪、小河、烏當、白云的公有住房的租售價格按6級地段減10%計算,存量補貼標準按各類人員補貼額減10%計算。其他的按《改革方案》和本《實施細則》執行。房價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出報告經房改部門批準,可以減發或不發增量補貼。

    (3)困難企事業職工個人工資總額5%的公積金必須按月從其工資中扣繳,單位也必須繳納另外5%。按本《實施細則》第一條中的“個人公積金計入辦法”統一存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中的“公積金”專戶。

    (4)無力發放增量補貼的企事業單位,應向“中心”報送緩發增量補貼的申請及《職工增量補貼登記表》。待企事業效益好轉時,按本《實施細則》第一條的“增量補貼的計入辦法”由“中心”將增量補貼存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

    (5)有條件補發增量補貼的企事業單位,可從1999年1月起對職工補發增量補貼,其“增量補貼”帳戶上“空轉”時的款額轉為實際存款。

    (6)原在國有或集體企業工作后又轉到其他所有制企業工作的職工(含停薪留職職工),按勞動人事部門認定的有效工齡的80%計算存量補貼。

    (7)1998年底前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為:廳級110平方米,處級90平方米,一般干部70平方米,離休干部增加10平方米。

    對購現住房超標面積不到10%的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補交,超過10%的部分按完全的市場價補交。兩套以上住房面積合并計算,面積在控制標準110%以內的部分計算投資收益率。存量補貼有余額的部分必須首先用于補交已購房的土地收益。

    (8)樓層調整率。多層建筑的底樓、頂樓折減2%,三、四、五樓增加1%,設施調整在2%的幅度內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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