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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設施、設備,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職業衛生,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獎懲等規章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程。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第八、九條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劃和布局;
(二)在設區的市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它區域;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
(六)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七)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八)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辨識、確定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其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其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有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有專職消防隊,其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有義務消防隊;
(四)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所屬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其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制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通知(復制件)。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二十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分別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已經建成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四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或者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五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和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活動,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化學品,是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包括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
中間產品,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多種產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危險化學品名錄,是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屬的獨立核算生產成本的單位。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作業場所,是指可能使從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任何作業活動場所,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搬運、運輸、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或者處理等場所。
一、工作目標
在20****年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立足于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狠抓危險化學品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進一步深化對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經營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整治,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基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遏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努力實現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整治范圍和組織實施部門
整治范圍包括涉及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經營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各個環節的企業和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賦予各監管部門的職責,由主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監管部門積極配合。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和醫藥生產企業:涉氯、合成氨、電石、劇毒、涉及有毒氣體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的企業;使用危險工藝的企業;小化工(100人以下)企業;近3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和20****年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其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三)專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和單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四)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和單位:承運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毒性物質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等運輸企業和單位。(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實施)
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由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實施)
(五)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交通運輸工具用加油(氣)站。(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
(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處置易燃易爆、有毒廢棄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由省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
三、整治工作主要內容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和醫藥生產企業
1.重要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庫區、公用工程(供電、供水、供汽、供風)等單元和重點部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變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要機組、反應器、分餾塔、專用設備、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制定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檢修、維修作業時,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生產和施工作業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特別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防中毒、窒息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構筑物倒塌、防靜電、防粉塵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是否儲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或與當地大型企業、與地方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化工和醫藥生產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試車方案備案、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試車和投料過程是否嚴格按照設備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化工投料試生產的程序進行;新建項目使用的工藝是否安全,自動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9.廢舊化工裝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拆除施工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二)其他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
1.使用液氯、液氨、劇毒化學品的自來水廠、造紙企業、大型冷凍庫房、電鍍和電子企業、游泳場館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建立和執行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2.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情況。
3.危險化學品氣瓶定期檢查、檢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氣瓶連接軟管定期檢查、試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4.使用氯、氨、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定期演練情況;應急器材的準備情況。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單位
危險化學品、尤其是劇毒化學品儲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儲罐罐體定期檢查制度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儲罐是否裝備高、低液位和超溫超壓報警,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四)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和單位
1.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
2.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載現象。
3.承運的劇毒化學品是否通過隨車攜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包裝物加貼安全標簽等方法載明化學品的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五)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加油(氣)站的設計、設施和周邊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卸油、加油、檢修等重要環節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是否編制了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
4.銷售氯酸鉀的企業和單位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流向登記制度。
5.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執行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6.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壓力試驗情況以及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的情況;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7.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禁止充裝危險化學品規定的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是否向押運員提供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1.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裝置、作業場所和儲存設施安全生產狀況。
2.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
3.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4.廢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轉移和處置等情況的臺帳是否記錄齊全;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四、整治工作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從2008年5月開始,分3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和排查階段(5月)
明確相關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和任務。督促企業按照本次整治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對20****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查出的重大隱患,經整改并通過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重點抓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加大路面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消除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超速、超載行駛等違規行為,防范交通事故引發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第二階段:實施和督查階段(6月—9月)
對排查出來的隱患,制定整改措施,由相關監管部門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計劃地進行整改。廣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反“三違”活動。圍繞確保北京“奧運會”安全和汛期防范自然災害引發安全事故等重點工作深入推進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結合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加強對重點企業、重要裝置、重大危險源等進行安全督查檢查。由省級相關監管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各地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查,主要檢查各州、市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整治效果等,并抽查部分重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專項整治情況。
第三階段:“回頭看”和總結階段(10月—12月)
組織整治工作“回頭看”活動,對隱患排查治理再檢查、再督查,進一步鞏固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的成果。以防凍、防凝、防靜電、防粉塵爆炸、防年底搶進度、搶產量為重點,加強化工企業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度出現“三超”和“三違”抬頭、事故“翹尾”現象。同時,做好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市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信息,研究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等規定,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切實加強本地區、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形成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確保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加強監管。要在按要求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全面整治的基礎上,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作為工作的重點。要加大對超裝超載車輛的治理力度,堅決打擊和取締“大噸小標”、“大罐小車”現象;嚴格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運輸工具和人員的資質管理;嚴格審批劇毒危險化學品準購、準運;加強對易燃易爆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時間、路線和速度的管控;嚴厲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發生,努力實現全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狀況明顯好轉。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研究確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要按照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實。
問:為什么要修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答:現行《條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2003年、2008年國務院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有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發生了變化。二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環節,如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發生事故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等。三是執法實踐中反映出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不夠完善,如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規定不夠明確,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與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適應等。這次對《條例》進行修改,就是為了適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加有效地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問:修改后的《條例》是怎么體現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變化的?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把現行條例中提到的“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統一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二是把現行條例關于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的規定,修改為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三是明確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考慮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環節多、部門多,為了促使有關部門既各司其職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條例》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問: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慮,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要取得許可證?
答:現行《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比較充分,有關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原則。實際情況表明,使用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其危險程度不亞于生產危險化學品,這方面的事故約占全部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四分之一。為從源頭上進一步強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這次修改中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要說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很多,使用數量、使用方式及危險程度等差別也很大,所有使用單位都取得許可證,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條例》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范圍確定為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符合實際情況,抓住了重點。至于使用數量達到多少需要辦理許可證,由于各類化工企業情況差別很大,很難在《條例》中作出規定,《條例》授權安全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使用量標準。
考慮到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有的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這些企業按照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為避免重復發證增加企業負擔,《條例》明確規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化工企業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問:在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方面,《條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經營許可證制度還繼續實行嗎?
答:實踐證明,現行《條例》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較可行。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這次修改時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范疇,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時進一步嚴格了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制度還要繼續實行。所不同的是,這次修改下放了許可證的審批權限,這是考慮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數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級或者市級政府部門辦證,有關部門負擔重,企業辦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也已經健全,能夠承擔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責任。
問: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能不能在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辦證時限有沒有明確限定?
答:按照現行《條例》規定,托運人只能到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實踐中不少托運人的住所在運輸始發地,為了辦證不得不來回跑。為解決這個問題,這次修改《條例》時明確規定,托運人也可以向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通行證。針對一些運輸企業提出的辦證沒有時限要求,有時辦理時間較長,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審批的時限,最長不能超過7天。
問:哪些危險化學品允許通過內河運輸,哪些不允許通過內河運輸?怎么保障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
各國一般將化學品分為現有化學品與新化學品。所謂現有化學品是指各國化學品法律關于新化學品申報審查制度建立以前已經上市銷售和使用的化學品。新化學品是指在其投產、進口或商業流通之前,不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現有的化學品清單之列的化學品,通常是指尚未在該國或地區生產和使用的新開發或進口的化學品。20世紀70年代新化學品申報登記制度建立之初,全世界經濟領域中生產、流通、使用的化學品已有近10萬種,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經過了初步的風險評估。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和地區不斷加強對現有化學品的風險規制,例如,1993年,歐盟了《關于現有化學品風險評價和控制的793/93號條例》;2006年,歐盟通過了一項新的《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和許可的1907/2006號法規》(REACH法規)。REACH法規將同時適用于新化學品和現有化學品的管理,該法規規定了為期11年的過渡期完成對現有化學品的檢驗和評估,并為過渡期制定了嚴格的工作程序和時間表,要求產量較大的現有化學品需要優先注冊;產量較小,但人類較為關注的化學品也應該優先注冊。2003年9月1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2009年12月30日進行了修訂),對新化學物質實施申報登記和跟蹤控制制度,至此,我國建立了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制度。但對于現有化學品,我國尚缺乏相關的風險評估信息,風險管理是缺位的。2002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單》(IECSC),到2009年,該名單共收錄45355種現有化學品。此前,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分類,我國系統建立了《危險化學品名錄》,共收錄了近4000種危險化學品,而對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以外的大量生產和使用的現有化學品,未能進行有效的風險評價和管理,導致國際上早已或正在禁止、限制的高環境與健康風險的有毒化學品,仍在中國個別地區生產和使用。在現有化學品的規制方面,我國應當在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第一,加速現有化學品環境風險的評估。鑒于現有化學品數目巨大,我國應當采取優先原則,對通常意味著高暴露風險、高產量的化學品優先開展制度化或組織化的危害性質測試,為有效地進行風險管理提供科學評估的信息。第二,完善現有化學品的分類管理制度。我國現行《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危險化學品主要依據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中危險貨物一覽表確定,而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的分類體系是為了控制危險貨物安全運輸制定的,對急性毒性以外的其他健康危險性,特別是致癌、致突變和致畸性三種特殊毒性沒有制定分類判定標準。例如,我國危險化學品中的“有”主要是以急性中毒指標LD50為標準,無法充分囊括當今化學品環境管理主要關注的那些常規判定為“低毒”甚至“無毒”,但卻以低濃度、生物蓄積性對人類和生態系統產生長期潛在毒性影響的PBT或EDCs等有害化學品[1]113。因此,《危險化學品名錄》應當根據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修改完善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管理范圍,并推動對經評估確認的高風險的“優先有毒化學品”采取淘汰或限制等風險管理措施。
二、確立化學品環境自愿協議制度
環境自愿協議是環境自我管制之一種,所謂社會自我管制系指個人或團體本于基本權主體之地位,在行使自由權、追求私益之同時,亦志愿性地兼負起實現公共目的之責任。在概念特征上,社會自我管制包含著兩個核心內涵:“自愿性”與“公益取向性”。環境自愿協議(VEAs)包括單邊承諾(UC)、公共志愿計劃(PVS)和協商性協議(NA)[2]。單邊承諾包括單個企業或者產業協會的環境改善計劃;公共志愿計劃是由公共部門設定好一定的加入條件和行為標準,由企業來選擇是否參與;協商性協議則是由政府有關部門與工業行業或企業經過協商簽署協議,旨在通過協議的實施達到節能減污和環境保護的目的。環境自愿協議體現了當代環境法中的合作原則,透過規制者與被規制企業的協商與合作,可以有效彌補法律的局限性,實現環境管理的針對性、靈活性和提高規制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下簡稱《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九條首次規定了環境自愿協議制度,在化學品的基本立法中也應確立該項制度。事實上,環境自愿協議中的“單邊承諾”已在我國化學產業界得以實踐,“責任關懷”即是一個例證。責任關懷(RC)是全球化工行業自發地在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三大方面(簡稱HSE)所采取的行動計劃,旨在不斷改善化工行業在環保健康以及安全領域的表現。RC運動由加拿大化學生產者協會(CCPA)于1985年首次發起,相繼被美國化學品制造商協會(CMA)以及歐盟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性組織化學工業協會所采納,后在國際化學品協會理事會(ICCA)的正式推動下,至今已在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2007年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發起的中國石油和化工行業推進“責任關懷”行動正式啟動,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與國際化學品制造商協會聯合了《責任關懷實施準則》,該準則包括社區認知和應急響應準則、儲運安全準則、污染防治準則、工藝安全準則、職業健康安全準則、產品安全監管準則六個方面。2008年5月29日,在國際化學品制造商協會(AICM)組織下,杜邦、拜耳、殼牌、巴斯夫、三菱化學、羅門哈斯等24家跨國化工巨頭在京共同簽署《“責任關懷”北京宣言》,承諾將保障經營過程的安全和環境友好,通過分享信息,推廣嚴格的環境、健康和安全管理體系、業績指標和驗證流程等方式,在中國樹立可靠的化工行業形象。目前我國承諾實施“責任關懷”的有化工、石化行業的43家企業以及南京化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等三個工業園區管委會。
三、建立化學品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PRTR)制度
在化學品的規制過程中環境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掌握充分的相關信息,政府才能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制;只有化學品信息的充分公開,才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減少化學品的風險和危害。質言之,化學品信息的申報、收集與公開是政府、企業與公眾三者之間相互信賴與合作的基石。OECD國家的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PRTR)制度是這方面比較成功的范例(見表2)。PRTR制度是指建立一個從各類排放源向環境排放和通過廢棄物轉移的各種指定極危險化學物質的報告和登記制度,并將收集的數據向社會公眾散發和用于化學品環境管理。雖然各國的PRTR制度不盡相同,該制度的設計取決于各國具體的需要、條件和環境目標。但是,各國的PRTR制度仍然具有以下四個共通點:①化學物質或污染物的清單;②排放與轉移的多媒介(大氣、水、土壤)或綜合性報告;③由固定或移動污染源報告匯總成污染物數據庫;④污染物資料與數據可以為公眾所獲得[3]。最早的PRTR制度是1974年荷蘭開始實施的“排放目錄制度(EIS)”,1986年美國實施作為PR-TR的“有毒物質排放清單(ToxicReleaseInvento-ry,TRI)制度”之后,該制度在OECD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在PRTR制度的發展歷程中,美國的有毒物質排放清單制度是富有深遠影響的典范。美國1986年制定的《緊急規劃和社區知情權法》授權聯邦環保局制定有毒物質排放清單,每個符合該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企業必須于1988年及其后每年的7月1日前向環保局局長和州委派的特定官員提交排放清單上所列的每種有毒化學品排放情況的年度報告。清單上的有毒化學物質從開始的大約329種增加到了2000年的約650種[4]。企業的年度報告是向公眾開放的,《緊急規劃和社區知情權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十款規定:“聯邦環保局局長須根據提交的數據資料,建立全國有毒化學物質存儲數據庫并進行維護,任何人都可以以有償方式通過計算機或其他手段獲得這些數據資料”。目前我國企業環境信息以自愿公開為原則、強制公開為例外。《清潔生產促進法》確定了污染嚴重企業的“黑名單”制度,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必須向公眾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200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也只是鼓勵企業自愿公開環境信息,強制公開的對象仍然是《清潔生產促進法》所框定的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我國應當在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創設PRTR制度,目前上海市、天津市被選為試點城市,在全國配合開展化學品PRTR制度的試點工作。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嚴格安全許可條件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要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去年底前,完成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從今年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不再受理沒有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提出的立項申請和安全審查申請。要通過財政、稅收、差別水電價等經濟手段,引導和推動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新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進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逐步推動現有化工企業進區入園。
2.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申請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經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申請延期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由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直接為其辦理延期換證手續,并提出該企業下次換證時的安全生產條件。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以下統稱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要實現自動控制,納入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工作計劃,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在今年底前必須完成,否則一律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要研究制定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提高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從去年起,要把從業人員是否達到從業條件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條件。
3.嚴格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投資管理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納入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程序,建立由投資管理部門牽頭、安全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會審制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通過的,投資管理部門不予批準。要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嚴格審查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時,要認真了解試生產裝置生產準備和應急措施等情況,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安裝投入使用情況。
4.關閉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部門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應依法吊銷許可證,有關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依法予以關閉。對使用淘汰工藝和設備、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由政府依法限期予以關閉。
二、加強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6.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特別是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藝技術和裝備,確保建設項目工藝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要嚴格遵守設計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制定試車方案,嚴格按試車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組織試生產。操作人員經上崗考核合格,方可參加試生產操作。工程項目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
7.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以下稱重點企業)要在今年底前,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全面達標。
8.建立規范化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態化。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以及操作工和生產班組的日常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對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決。
9.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向上級有關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在去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10.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建立應急救援隊伍。要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市應急管理部門與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建立聯系機制,通過指導和幫助,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化工企業要向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受委托組織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向市政府及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12.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健全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行全員培訓,嚴格持證上崗。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意識、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應急管理、職業危害與防護、遵章守紀、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教育培訓活動。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培訓檔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13.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通過技術改造,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現有企業,逐步提高安全技術水平。重點企業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裝置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在今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通過裝備集散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新建的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提高裝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危險源識別、檢查、評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按照有關規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重大危險源涉及的壓力、溫度、液位、泄漏報警等要有遠傳和連續記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要設置緊急切斷裝置。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制,定期檢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附件、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應急器材準備等情況。
16.積極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鼓勵和支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與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有關開發化工安全生產技術和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安全技術合作。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代替充裝軟管,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
四、深化專項整治
17.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繼續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通過部門聯合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采取鼓勵轉產、關閉、搬遷、部門托管或企業兼并等多種措施,進一步淘汰不符合產業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及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化工企業?;て髽I搬遷任務重的地方要研究制定化工企業搬遷政策,對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區的化工企業搬遷給予政策扶持。
18.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和協查。交通管理部門要統籌規劃并在去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平臺建設工作,保證監控覆蓋范圍,減少監管盲點,共享監控資源,實時動態監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狀況。在去年底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都要安裝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車載監控終端。
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聯合執法和協查機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環保、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聯合執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監管效果。要針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跨行政區的特點,建立地區間有關部門的協查機制,認真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運輸活動和道路運輸事故。要在危險化學品主要運輸道路沿線建立重點危險化學品超載車輛卸載基地。
19.推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業化。商貿、安全監管等部門要積極推廣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成功經驗,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和商品展示為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指導企業完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
五、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執法能力
20.加強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進一步規范執法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我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際,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明確檢查頻次、程序、內容、標準、要求。要重點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并監督執行的情況,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費用提取與有效使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等情況。
安全生產執法機構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執法檢查工作。要提高執法檢查的能力,保證執法檢查的客觀性,嚴格規范執法檢查工作,提高執法的權威性。要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的作用,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并參與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執法檢查工作。要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處罰的力度,推動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1.嚴格執行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加強對事故調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
22.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及時通報典型事故。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工作,按時逐級上報統計數據,同時收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其他行業、領域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我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和規律,更好地指導安全監管工作。安全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對典型危險化學品事故,要及時向相關企業和部門發出事故通報,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發生同類事故。
23.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要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結合我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
24.進一步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安全監管部門要指導危化協會、中介組織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咨詢服務,幫助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數據庫,為專家參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創造條件。建立重大問題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實施前的專家咨詢制度,鼓勵和督促中小化工企業聘請專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
六、加強組織領導,著力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5.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的高度,積極發揮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定期研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黨委領導、政府監管、企業負責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6.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單位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深層次問題,督促相關部門加強配合,密切協作,提高執法效果。
【關鍵詞】化學品;GHS制度;標簽;分類
【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1-0332-02
1 引言
化學品或化學制品在日常生活、生產、科研、學習等各項活動中都有著廣泛的應用。因此在當今社會對化學品的管理也變的日益重要,特別是化學藥品,洗劑等。大部分的化學品或其制品具有一定危險性。如:過敏反應、腐蝕性、引起火災、吸入中毒等。所以妥善的保管、運輸、使用、廢棄、非常重要。為了規范管理化學品和化學制品的應用活動,聯合國環境發展組織(UNCED)聯合 國際化學品安全組織(IFCS)于2003年7月制定出GHS(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ibeling of Chemicals)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在GHS制度的規定下,所有反映化學品何其制品的危險性將反映在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數據說明書、和標簽兩部分中。SDS規定了化學品生產或銷售企業按法律要求向客戶提供的有關化學品的詳細的安全數據說明書,為企業安全、職業健康、環境的科學管理提供保證,為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毒性評估、審核、職業健康、生態環境等問題提供參考。標簽是指化學品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按規定想消費者提供有關化學品或其制品的詳細使用方法、潛在危險、保管、廢棄等操作說明。
實施GHS的目的是:(1)通過提供一種國際上統一的化學品和其制品的危險程度的公示制度,加大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保護。(2)為尚未制定制度的那些國家提供一個公認的框架,完善該國化學品和化學品制品的管理 (3)為了減少對同意化學品或其制品的重復實驗和危險性評價。(4)減少多國之間化學品貿易或運輸時的分歧,統一對同一化學和其制品的危險性指標評估。
目前GHS正在世界各國和地區得到廣泛的推廣和應用。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率先實現法律強制規定化,相比而言,我國相對之前的國家起步較晚,但是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目前我國已經生產和銷售的化學物質有45000多種,我國政府重視GHS標準頒布及其實施工作,按照GHS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本研究以日本為GHS制度實施狀況與中國現狀進行對比,并且以中日兩國化學商品為例,著重探討兩國化學商品的標簽中,對GHS制度的運用情況進行調查加以對比,從而有效的對我國GHS的進一步發展提出意見,推動我國的GHS制度的推進速度作為目標。
2 中日兩國有關GHS的現行制度調查
日本在2006年正式接受聯合國所提倡的GHS法規條例,同年將相關內容導入本國的《勞動安全衛生法》中。通過從化學品的危險有害性、設施必須條件、化學品的使用方法、化學品存儲方法、以及化學品使用環境的通風措施、個人保護工具的使用、健康情況的診斷等方面,對化學品的使用、制造、保存、廢棄、運輸等環節作出相應具有法律效應的規定。中國政府非常重視GHS的實施工作,方面在聯合國上提出2008年中,即將接受并推進GHS規定在中國的導入,與此同時將會同時修改《中國國家標準》GB的內容,以符合GHS的內容,逐步進入GHS制度實施法制化的國家,當時預計定于2011年年末至2012年上半年,全面實施。但是由于:我國化學品監管范圍與GHS存在巨大差異;落實GHS設計到多個管理部門,其多個部門間意見不統一,力量不集中問題,使得GHS落實起來苦難重重;各產業鏈間銜接不到位等原因,到目前為止還并未正式的與法律產生連接。中國目前還處于,GHS相關技術標準難以得到法律法規保障的階段。
通過表1與表2的對比發現日本實施的GHS政策較為完善,制度與相關法規的確定也早于中國,由于日本將GHS制度和本國法律相結合,系統的規定了實施GHS的步驟方法和要求,極大的推動了GHS在日本的實施,而我國,由于目前主要以標準和法律法規間接引用標準的形式推動GHS,還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明確涉及GHS,這不利于GHS的實施和推廣。
3 中日兩國的化學消費品中的危險公示要素向消費者傳達情況調查
GHS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化學品以及化學制品的安全標簽的編寫要求和制作規定,本研究通過對兩國化學制劑消費品的隨機隨機抽樣調查。對比兩國化學消費品中的危險公示要素,可以客觀反映兩國GHS制度的實施情況。從調查中發現,以在中國的清潔劑市場中使用率和口碑都較高的一種清潔劑商品為統計源,經過統計分析80%在商品標簽和包裝中,明確的將“商品名”、 “化學物質名稱”、 “使用方法”、 “注意事項”、及公司的“聯系方法”注明。但其中只有8%的清潔劑商品按照GHS要求標明“危險指示象形圖”、 “危險有害說明”、 “警示語要素”。。所以說,此種商品不符合GHS制度的要求,在遭遇化學品危害時間時,不能引導消費者解決危害。因此可以看出,GHS制度在現在中國還只存在于規劃中,并未很好的實施與化學商品的管理中。
而從日本銷售的多種日常所用的化學品清潔劑中作為統計源調查了近20種化學境清潔劑商品,在此20種商品的包裝標簽中,我們可以清楚明顯的發現,GHS規范制度所要求的化學品安全標簽需要具備的六個要素,100%占有。除此之外還額外的標注出,遇到危險情況所應作出的“應急處理辦法”的消費品占75%。作為日常用的化學品清潔劑,可以讓消費者和使用者,對此類化學品的危險,危險的防護,使用以及廢棄等方面有著正確的引導作用。可以預防化學品以及其制品的潛在危險。對比可見兩國同種類商品在化學品危險的防止工作,中國方面在“危險指示象形圖”,以及“化學物質危險有害說明”方面實施不全面,對消費者、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引導措施實施的不全面。不能達到GHS制度做推行的實施標準。
4 結論
通過此次GHS制度實施情況調查,發現,日本已經將SDS的強制使用規范入法律,如《勞動安全衛生法》,《有毒物質以及劇毒物質取締法》,《化學物質管理促進法》,而且正在不斷完善和規范著《日本工業規格》(JIS)。對比我國現狀,此次調查發現,雖然已經從2011年開始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但是現狀是各類化學商品還不能按照要求規范各類環節,大部分的企業并未認識到GHS制度的重要性。最重要原因是法律的跟進不到位。
GHS制度是聯合國推廣的一種化學品的管理機制。對化學品危險的防護,不但是使用者的使用面,而且從生產、運輸、使用、廢棄等各個方面,全面約束,管理化學品的應用,從而更加促進了化學品貿易等方面,在統一的機制下,進行規范的管理。
我國因為區域性因素,資金費用因素,監管力度等因素,造成我國實施GHS難度遠大于發達國家,我國若不加大實施GHS制度的力度,在化學品貿易上就會與其他國家產生壁壘,增加使用化學品的危險成本等。
因此,建議我國今后的GHS制度的實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我國現有制度與GHS制度的差距分析,評估現有制度與GHS制度相結合實施可能性。
(2)編制GHS指南文件與統一分類目錄
(3)成立GHS各部門協調委員會,加緊實施GHS制度的法律規范化。
參考文獻:
[1] 中央害防止會 城內 博 著 《GHS による混合物(化學物)のMSDS 作成手法の研修テキスト》
[2] みずほ情研 株式會社 平成22 年度 《海外の化學物管理制度にする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以下統稱登記企業)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審核、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與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以及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動態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管理與維護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電話,并提供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化學品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對登記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國登記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定期將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情況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對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協助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登記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八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以下統稱登記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當具有化工、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并經統一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登記人員;
(二)有嚴格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數據庫維護制度;
(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
第三章 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條 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十一條 同一企業生產、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進口企業進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防范說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筑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濕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
(二)登記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通知登記企業辦理登記手續;
(三)登記企業接到登記辦公室通知后,按照有關要求在登記系統中如實填寫登記內容,并向登記辦公室提交有關紙質登記材料;
(四)登記辦公室在收到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將登記材料提交給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并說明理由;
(五)登記中心在收到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辦公室、登記企業并說明理由。
登記企業修改登記材料和整改問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登記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5E;控制系統
武漢工程大學第十一期校長基金資助項目立項號:2016023
引言
“8?12”天津港港瑞海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特別重大火謀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79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68.66億元人民幣,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此次事故為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這次事故給我國經濟社會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社會反響劇烈,給我國安全生產工作敲響了警鐘。危險化學品的倉儲是事故多發環節,是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1]。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倉儲的安全工作比較松散,而安全工作是一個系統性工程,所以預防危險化學品倉儲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以及事故控制也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倉儲生產安全事故控制系統。
1 5E控制系統
通常情況下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不善引發的,因此事故的預防與控制也是從這幾個方面入手。根據事故發生以及擴大的機理,從事故5E控制對策(風險評價Evaluation、工程技術Engineering、安全教育Education、安全管理Enforcement、應急救援Emergency)出發,建立危險化學品倉儲生產安全事故5E控制系統,并且利用系統的優勢,彌補系統中欠缺的部分,全方面地提高安全水平。在事故5E控制系統中風險評價是前提,安全教育和工程技術是保障,安全管理是重點,應急救援是補救[2]。由此事故5E控制對策為基礎,建立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安全生產事故5E控制系統見圖1。
圖1 危險化學品倉儲事故5E控制系統
1.風險評價通過定期或計劃性地對危險化學品倉儲安全管理系統進行風險評價,及時查找出潛在的危險和各種有害因素,確立危險等級,并且根據危險等級提出并落實對策措施。
2.工程技術運用工程技術手段消除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的發生及減少事故造成的傷害和損失。
3.安全教育利用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讓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且讓從業人員掌握危險化學品倉儲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4.安全管理用各項規章制度、獎懲條例約束人的行為和自由,達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減少事故的目的[3]。
5.應急救援對危險化學品倉儲可能發生的各種事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培訓,使發生事故后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事故原因分析
根據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進行分類見圖2。
圖2 天津港爆炸事故原因分類
通過對導致天津港瑞海公司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基本是事故5E控制對策所涵蓋的幾方面:
(1)風險評價
沒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存儲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沒有向公安消防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
(2)安全管理
瑞海公司的安全管理及其混亂,違規存放硝酸銨、嚴重超負荷超量經營、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作業,并且存在野蠻作業行為,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3)安全教育
瑞海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部分作業人員沒有取得作業許可證,部分特種作業人員沒有相關資格證,并未掌握必需的危險化學品防護知識。
(4)安全技術
無證違法經營并且嚴重違反天津城市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機械設備沒有起碼的防火裝置。
(5)應急救援
沒有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沒有進行演練,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周邊企業,導致人員傷亡情況加重。
3 5E控制對策在危險化學品儲存過程中應用
(1)風險評價
風險評價是種客觀而科學評價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狀態的方法,是企業有目的加強安全工作的依據,并且事故的發生基本都是因為沒有及時發現存在安全風險。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企業的需求,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評價報告,真實地反映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確定安全隱患的狀態,并且制定出包含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合理化的建議的安全方案,最終達到提高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水平的目的。雖然目前已經有了安全評價相關要求的規定,但是針對危險化學品倉儲的風險評價并沒有明確的要求,可以把風險評價這一方法常態化,這也能減少企業多次進行完整安全評價的成本,同時便于安監機構對企業的安全風險進行監管。
(2)工程技術
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庫房要符合相應化學品的安全消防要求、防毒噴淋系統、消防高壓龍喉、消防水池、消防沙池、干粉滅火筒、閉路電視監控、避雷針等,堆放的化學品的數量以及堆放的間距要合適。庫房配備相應的各種泄露報警監視系統,目前危險化學品倉儲主要依據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而在倉儲環境下危險化學品的泄露、反應、燃燒爆炸情況更為復雜,應該盡快推進危險化學品倉儲火災爆炸的研究分析,加強有效阻止化學品火災蔓延的設備及方法的研究。
(3)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的重要手段。建立?;穫}儲企業嚴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各種規章制度。針對當下安全管理的現狀,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市、區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部署,認真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以《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程為依據,以?;袠I隱患排查為重點,標本兼治、突出重點、依法治理、夯實基礎、提高水平,促進全鄉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全鄉的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和管理,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加快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促進全鄉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山崗率達100%,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率達100%,保持全鄉危險化學品無任何安全事故。
三、主要內容
(一)執法行動重點內容
對以下行為依法打擊或查處
1、無證無照或證照不齊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
2、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違法違規進行建設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單位;
3、不按規定采取防范措施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4、拒不執行區、鄉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二)治理行動重點內容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閔漢乙炔氣的生產、儲存管理,一是檢查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管理層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二是要認真制定和嚴格執行防火作業,定期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并能夠取得實際效果;三是檢查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定期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體制機制,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有效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把隱患排查納入日常安全管理,使隱患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態化,特種設備和安全設施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法定檢查、檢驗手續,設置專門的安全儲存區域;四是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估,是否做到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有無備案登記;五是規范貨運環節的安全管理,企業應檢驗承運單位是否有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駕駛人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個人從業資格證等。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單位
我鄉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單位主要是騰達和工行液化汽站及農藥銷售網點,將重點采取以下措施:
(1)治理超越許可范圍經營行為,危險化學品經營網點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的規定和要求,不得超范圍銷售危險化學品,要嚴格執行“一書一鑒”(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準)制度。
(2)治理不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行為,農資經營網點在購買農藥等劇毒化學品應當到取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取得經驗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并做到安全存放。
(3)治理液化汽站防火距離和檢維修管理,設施和周邊防火距離應符合規范要求,人員應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卸汽、充裝、檢修等重要環節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要編制科學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器材。
(三)宣傳教育行動重點內容
1、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增強安全法制意識;
2、宣傳安全發展的理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3、在兩液化汽站及閔漢乙炔廠設置永久安全生產宣傳標語,進一步濃厚安全文化氛圍;
4、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集中宣傳教育活動;
5、加強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抓好新進人員安全教育,強化全員安全技能培訓。
四、工作步驟
“三項行動”要貫穿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全年安全生產工作始終,同步布署安排、同步組織實施,同步檢查推進,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
(一)宣傳發動階段(5月上旬)
1、對安全生產“三項行動”進行動員和部署,提高思想認識,做好宣傳發動,著力營造全社會廣泛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
2、各危險化學品企業行業按本實施方案,認真開展自查自糾,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二)推進工作落實階段(5月中旬至9月)
1、落實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鄉政府鄉長張相金同志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第一責任人,副鄉長周義國同志、安監辦曹正良同志具體監管落實各項工作,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及經營單位聯系制度,建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與通報協查制度,及時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以“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為針、政策和各項任務措施貫徹落實;
3、抓好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規范其行為,認真排查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三)鞏固擴大成果階段(10月至12月)
針對四季度工作的特點,進一步完善執法措施,提高執法效能,落實各項措施,切實消除事故隱患。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安全生產年”活動總體部署,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切實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各項監管職能和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