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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人患職業病,這是一個多么讓人心驚的數字。確實,我國已成為世界上職業病危害最嚴重的國家,特別是廣大農民工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中小企業工作,工資偏低、勞動時間長、環境惡劣,他們正成為遭受職業病危害的主要群體。其實,早在2001年我國就出臺了《職業病防治法》。為何這部旨在專門保護職工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法律,沒有發揮出應有作用?在筆者看來,這部法律存在重大缺陷,而且在現實中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這是我國目前職業病危害嚴重高發的重要原因。
首先,是職業病認定上的艱難。申請職業病診斷,是職業病患者權益得到保護的前提?!堵殬I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是職業病診斷的必備要件;《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更是直接要求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職業史、既往史等多份材料。但是,現實是一旦患者的職業病獲得鑒定,就可能意味著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往往拒絕提供職業接觸史證明,甚至干脆否認勞動關系,這無疑會給職工認定職業病設置人為障礙,直接影響到職業病患者的維權。調查顯示,提出診斷申請的患者中,48%因為材料不齊全而被職業病診斷機構拒絕受理過,這其中因為缺少勞動合同、職業史證明而被拒絕的共達到83%。
其次,是職業病防治責任落實不到位?!堵殬I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第20條規定,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然而,這些防治舉措在企業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許多防治職業病的法律規定停留在紙面上,成為一句空話,最終眾多職工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法律上執法不嚴,是職業病危害頻發的重要原因。
岱海發電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中堅持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基本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水平,為企業勞動者筑牢職業安全健康的綠色屏障,使得生產更安全、員工更健康,將本質安全與以人為本的理念有效融合。
一、職業健康 機制先行
為完善職業健康保護體系,公司制定了《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內含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職業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危害培訓制度、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等。制度中明確了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明確了職業衛生領導機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標準的建立,形成了符合生產現場實際,具有自身特色職業病危害防治體系,實現了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同時將機構工作職責明確劃分,形成了分級負責、責任明確、相互配合的綜合治理組織體系。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職業健康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部,其它各部門分別做好分管范圍內的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置工作,各外委單位依據公司要求,成立職業危害防治機構,明確職業危害防治責任管理界面。安全監察部通過日常檢查、交叉檢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切實加大對職業病危害重點區域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日常通報、安全網通報、安委會通報等形式,保障職業健康防治防治體系及組織體系的有序運行。
二、危害監控 源頭控制
公司以“提高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相關因素的識別能力”為抓手,不斷精化、優化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方法,有效控制在生產流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確保職業病防治得到預控預防。
(一)識別
通過職業健康管理專職人員全面負責指導和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工作,相關部門及班組負責協助,通過將生產流程及使用的材料的性質劃分進行危害因素識別,并且每年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進行職業健康日常監測,對生產工藝流程、生產使用的物料產品、職業危害因素的現狀進行檢測,檢查識別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均及時向職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申報,對日常監測結果評價及建議進行了綜合的評估,及時落實整改。
(二)現狀評價
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嚴格履行每三年一次的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公司一期、二期工程作業現場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估,對公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等方面做出綜合評估并出具評審意見,分析評估結論,提出整改性建議、持續改進性建議、預防性告知等,為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提供有效依據。
(三)治理
公司在Ω饗羆觳榧凹觳飩峁中,凡有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接觸限值的,都責任到人進行限期整改,直至檢測合格為止,對使用產生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設置了監測報警裝置;對現場粉塵超標區域,一方面加強個體防護,另一方面加強現場通風,加強清掃避免二次揚塵;對輸煤系統的除塵設施及噴淋裝置進行檢查確保其正常運行;對各類風機房、泵房等噪聲較高作業場所加強個體防護;做到職業病防治常態化。
三、統籌兼顧 全面推進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是一個系統性過程,需要把握好重點、抓好專項,實現統籌兼顧、全面推進,將職業安全健康日常管理一件一件抓好,一項一項落實,筑牢職業安全健康的綠色屏障。
(一)宣傳培訓
在職業危害防護的宣傳和培訓方面,公司聘請專家,通過講座的形式,宣傳學習《職業病防治法》、識別職業病危害、了解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學習常用防護知識;新進員工入廠時,安全監察部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廠級職業衛生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在崗人員每年每人參加《職業衛生健康考試》;有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投產,會組織相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操作等適應性培訓。
(二)危害告知
在原《勞動合同書》的基礎上補充續訂頁,將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危害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結果等內容;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將個人職業健康體檢報告,如實告知勞動者。
(三)防護用品發放與佩戴
公司加大個體防護投入,采購高質量、高標準的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嚴格按照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進行發放,按季度發放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殊工種配備特殊防護用品,夏季及時發放防暑降溫用品冬季發放防寒用品,同時建立健全防護用品有關使用檢查臺帳,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公司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率達到100%,使用率達到95%。
(四)職業健康體檢
公司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每年委托具備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內蒙古國際旅行社衛生保健中心為在崗的生產員工進行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包括:職業病常規內科、外科、神經內科、五官科檢查(視力)、心電圖、肝功能11項、甲狀腺、血常規、血糖、尿常規、肺功能、電測聽、胸部正位片等,匯總形成體檢總分析報告,將個人體檢結果如實告知本人,在此基礎上同時組織新入職、離職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為每人建立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將職業健康情況跟蹤到底。
(五)應急救援安全保障
公司在一、二期主機集控、化學集控、輸煤集控、脫硫集控等設置了職業衛生急救柜,為化學、氨區配備了專業的洗眼器,為急救柜配置了多用途擔架、多用途急救箱、頸托、頭部固定器、負壓式式骨折固定氣墊、氧氣復蘇儀器、等先進的急救器材及部分常用藥及急救藥品,確保員工得到充分的應急救援及職業防護,同時定期舉行相關應急演練,檢驗各項設施及應變能力。
(六)管理信息化
公司增加科技投入、夯實基礎,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提供技術保障。2016年公司上線了數字化安全管理平臺,將勞動者個人信息、職業健康檔案、職業健康各類管理臺賬納入職業健康管理數據模塊,實現職業危害管理信息化、精細化、標準化,提高管理效率。
截止目前,公司保持職業病危害事故零記錄。公司已于2011年進行了“自治區職業安全健康典型示范企業”的申報,并取得“職業安全健康典型示范企業”稱號。同時還加入內蒙古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協會,通過協會活動促進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在協會理事中公司是唯一一家發電企業,
參考文獻:
[1]環球職業安全健康動態[J]. 吳大明,秦運巧. 勞動保護. 2016(12)
1.1對象
參加培訓的中小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安全類別)349人,均為周期內首次參加職業衛生相關知識培訓。
1.2方法
自填式問卷調查。分別于培訓前后使用內容相同的試卷進行測試。內容分為用人單位職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等相關知識。
1.3統計學分析
應用EpiData3.1軟件建立數據庫,進行數據雙錄入和核查;應用SPSS16.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χ2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基本情況
參加培訓人員共349人,培訓前發放并回收試卷341份,培訓后發放并回收問卷336份,在培訓前后都有測試的作為有效試卷,共計328份。有效試卷顯示,參加培訓人員中男性239人,占72.9%;30歲以下、30~39歲、40~49歲、50歲及以上組分別為9人、129人、109人、57人,分別占3.0%、42.4%、35.9%、18.8%,24人未填寫;大專及以下、大學本科、碩士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分別為42人、185人、63人,分別占14.5%、63.8%、21.7%,38人未填寫。
2.2用人單位職責用人單位職責
相關知識共涉及12道題,題目分別是:(1)“三同時”的原則;(2)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檢測系統正常運行;(3)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4)公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5)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6)勞動合同中應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等;(7)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8)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9)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10)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并妥善安置;(11)非法用工單位對其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2)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培訓前對用人單位職責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54.0%~98.8%,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80.2%~99.7%,題目序號為1、2、8、9、12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與培訓前相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或P<0.01)。見表1。2.3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相關知識共涉及8道題,題目分別是:(13)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14)健康檢查依據的技術規范為GBZ188-2007;(15)從事粉塵作業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必檢項目;(16)苯作業工人的健康檢查的目標疾病及禁忌證;(17)由政府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18)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19)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復印件上簽章;(20)當醫療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并告知勞動者及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診斷。如表2所示,培訓前對職業健康檢查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27.8%~98.2%,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80.2%~99.7%。職業健康檢查所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均較培訓前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或P<0.01)。2.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相關知識共涉及8道題,題目分別是:(21)勞動者懷疑得了職業病,要去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22)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地住進行職業病診斷;(23)目前我國法定職業病的種類;(24)職業史是進行職業病診斷的重要前提條件;(25)用人單位承擔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26)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27)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28)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表3所示,培訓前對職業病診斷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73.3%~98.2%,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80.2%~99.7%,序號為21、22、23、24、25、26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較培訓前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或P<0.01)。2.5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相關知識共涉及16道題,題目分別是:(29)職業性危害因素定義;(30)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職業性疾患主要取決于接觸濃度(強度)和時間;(31)塵肺病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預防尤為重要;(32)生產性毒物進入人體最主要的途徑;(33)毒物一次或短時間內大量進入人體后可引起急性中毒;(34)不能引起窒息性中毒的毒物;(35)一氧化碳不屬于單純窒息性氣體;(36)苯作業工人的白血病屬于我國法定職業??;(37)苯的慢性毒作用主要表現;(38)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采樣規范為GBZ159-2004;(39)消除毒物是預防職業中毒的根本措施;(40)不適用于生產性毒物危害治理的方法———降溫;(41)每周工作5d,接觸連續性噪聲的8h等效聲級接觸限值;(42)防治噪聲危害的根本措施;(43)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應佩戴個人劑量計;(44)對電離輻射起到防護作用的措施。如表4所示,培訓前對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3.8%~96.6%,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57.1%~96.9%。序號為30、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較培訓前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3討論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八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十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和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七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二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四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三十七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一條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四十八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法第六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七十八條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 出生年月:____ 民族: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雙方應當依法遵守本勞動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崗位(工種)工作,擔任______職務。工作地點位于__________.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元/月。
第五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標準為____元/月。
第六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第八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應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一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乙方在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
第十二條 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三條 乙方應當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甲方。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條款。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委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所在地址: 家庭地址: 現居住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a.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符合法定終止時間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若乙方實際用工起始時間與本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以實際用工之日為本合同起始時間。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乙方應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
制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點: 。 根據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崗位的工時制度按以下( )項確定
a.標準工時工作制
b.不定時工作制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執行本條a項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對執行本條b項、c項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聽取乙方本人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甲方保證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 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滿后,乙方的月工資為 元,工資形式為( )。 1.計時工資 2. 計件工資 3. 崗位技能工資
根據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內甲方為乙方調增(減)的月工資作為本合同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乙方工資支付形式為( )
1.銀行 2. 現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貨幣按月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資、休假日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的確定和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五、社會保險
(一)甲方應按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應享受的假期及相應待遇,按生育保險、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及醫療補助費發放,均按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等有關規定。
(二)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三)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
(四)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下同)的崗位(工種),甲方應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施。
(五)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的,甲方應組織乙方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如實告知乙方檢查情況,并為乙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并及時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二)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工傷職工、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據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八、約定事項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雙方約定的事項:
1.
2.
(二)其它事項的約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或甲方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愿調解的,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一、甲乙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書。合同內容應協商一致后填寫,合同中的空欄,必須填寫清楚,不須填寫的空欄請打上“/”。本合同中的選擇項目,只能選擇一項填入確定的空格中。
三、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和職工(乙方)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方為有效。
四、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在“其它事項的約定”中列明,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合同請用黑墨水或藍黑墨水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浙江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所在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現居住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A.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符合法定終止時間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若乙方實際用工起始時間與本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以實際用工之日為本合同起始時間。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乙方應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制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點: .
根據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崗位的工時制度按以下( )項確定
A.標準工時工作制
B.不定時工作制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執行本條A項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對執行本條B項、C項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聽取乙方本人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甲方保證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 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滿后,乙方的月工資為 元,工資形式為( )
1.計時工資 2. 計件工資
根據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內甲方為乙方調增(減)的月工資作為本合同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乙方工資支付形式為( )
1.銀行 2. 現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貨幣按月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資、休假日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的確定和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五、社會保險
(一)甲方應按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應享受的假期及相應待遇,按生育保險、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及醫療補助費發放,均按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等有關規定。
(二)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三)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
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
(四)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下同)的崗位(工種),甲方應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施。
(五)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的,甲方應組織乙方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如實告知乙方檢查情況,并為乙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并及時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二)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工傷職工、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據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八、約定事項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雙方約定的事項:
1.
2.
(二)其它事項的約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或甲方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愿調解的,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或負責人簽名(蓋章)
或委托人簽名(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大力實施安全生產發展戰略,必須強化紅線意識。多次強調,發展
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許多起事故的調查報告表明,幾乎每次事故背后都存在紅線意識不強、責任不落實等諸多問題。意識決定行動,有了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才會有對安全生產工作狠抓落實的行動。
關鍵詞:安全生產;紅線意識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 A
前言:根據時展的要求,轉變觀念,開拓創新,統籌規劃,建立“安全紅線”意識,增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和預見性,做到未雨綢繆,綜合解決安全生產問題。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也是安全生產的內因和根本。安全監管責任沒有落到實處,是企業生產過程中事故發生一個重要原因,必須增強和提高員工的“安全紅線”意識。
一、樹立紅線意識,落實安全發展戰略
科學發展,必須貫徹和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人的各項權益中生命權與安全權是基本底線,固守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關注廣大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權,把維護職工生產安全、促進安全發展問題提升到國家戰略高度。2013 年,全國多個地區接連發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職工生命健康受到威脅,強調,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 ;事關黨和政府形象和聲譽 。
二、安全生產的紅線意識的重要性
1. “安全紅線”意識是學習安全管理先進企業的具體做法、實現安全管理向主動預防轉型的重要措施。
2.強化“安全紅線”意識,對提升員工的自主保安能力、實現主動預防、規范安全秩序、嚴格現場管理、杜絕冒險蠻干具有現實意義。
3.工作中的各種“安全紅線”,任何一條都是在借鑒事故教訓基礎上總結出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高度重視,要深刻理解紅線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嚴肅性,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做到令行禁止,確保取得實效。
三、提高安全生產的紅線意識的主要途徑
1、監督企業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镀髽I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工會應該監督企業足額提取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監督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按照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單獨核算,按照規定的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為了確保安全生產費用于安全生產,按照稅收規定,安全生產費在使用時稅前扣除,提取時不扣除。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足額提
取,按規定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2、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勞動安全衛生專項合同是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方代表就職工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相關內容簽訂的集體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職工的勞動合同,工會應深入調研,聽取職工意見及建議,結合企業實際,就安全生產責任制 ;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安全管理 ;安全操作規程 ;職業安全培訓及“三級安全教育”;職業衛生與勞動保護 ;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定期演練 ;特殊設備的使用管理等,簽訂有助于維護職工安全權的合同文本。
3、協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工會法第二十條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工會應協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職工的安全權。
4、教育職工提高安全意識
企業的教育職能要求,企業工會必須扎實開展職工安全意識教育。通過教育培訓等工作,促使廣大干部職工真正從思想上、從意識上把安全生產擺在首要位置,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的自覺性。一是通過安康杯競賽活動積極影響干部職工,提高安全意識。企業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以安全知識有獎問答、安全應知應會知識考試、安全培訓下班組等實用有效的形式,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安全活動,做到大活動時時有、小活動不斷線,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通過潛移默化的方式,使職工加深對相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理解和記憶,并以安全慰問聯誼、簽訂夫妻安全承諾書等活動,廣泛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進一步促進職工安全意識的提高。二是以事故案例警醒人,提高安全意識。堅持充分利用宣傳媒體,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安全生產工作先進經驗和典型事例,宣傳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的查處情況,通過國內外重大事故或本單位以往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職工,使職工在心靈深處受到震憾,加深對遵章守紀重要性的認識。通過抓典型的形式,結合嚴肅處理企業內部職工違章行為或未遂事故等典型事件教育一幫人,帶動一大片,使職工增強安全生產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防范意識,通過剖析事故案例來教育職工,讓職工感同身受,激發“我要安全、保護生命”的安全意識。三是獎罰兼施引導人,提高安全意識。一方面對出現違規操作的職工進行重罰,并適時組織召開“三違人員”幫教會,幫助違章人員正確認識違章作業的危害性,使其變壓力為動力 ;一方面積極開展“優秀員工”評選活動,對長期堅持按章作業的員工定期給予獎勵,并廣泛宣傳在生產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個人、安全標兵、技術能手、勞動模范等先進事跡,運用榜樣精神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做安全生產的放心人,進一步提高職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四是以結對互補幫助人,提高安全意識。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職工開展“一對一、一幫一”結對幫扶活動,在安全生產中相互幫助、相互提醒、相互監督,促進職工隊伍安全意識的不斷提高。
5、開展安全大檢查并建立預警機制
企業組織要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員作用,切實做好工會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國家安全監督總局開展安全檢查“四不兩直”的要求,即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直插連隊、直奔現場。組織職工代表深入施工現場、生產車間和職工生活區,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廣泛開展群眾性查隱患、堵漏洞、群防群治活動,形成預防為主,群專結合,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圍。同時,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明確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四、結束語:
安全工作只有起點,沒有終點,企業應發揮監督職能,從監督企業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協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提高安全意識,開展安全大檢查并建立預警機制等途徑有效維護職工安全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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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盛初. 強化紅線意識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J]. 中國安全生產,2014,0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 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創造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甲方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乙方。甲方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乙方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耐酸耐堿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口罩、面具、 、 等。
第九條 甲方應當對乙方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乙方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乙方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條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每月提供勞動保護特殊津貼 元。
第十一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凡從事國家規定需持證上崗的特殊工種(崗位),乙方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能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第十三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乙方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存在威脅生命或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甲方并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甲方不得為此而取消或者減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時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學習和掌握有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
第十七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 條中明確。
第十八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
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二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 元。從事有毒、有害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貼為 元。
第二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三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
②
③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三十一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五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八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四十二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三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六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七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四十九條 其他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十三、其 他
第五十二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五十五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簽名)
年 月 日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