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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用水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飲用水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飲用水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評審工作的管理,現將《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飲用水化學處理刻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反滲透飲水處埋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

    2.飲用水化學處埋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3.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4.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衛生部

    *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飲用水輸配水設備(供水系統的輸配水管、設備、機械部件)和防護材料的衛生安全性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

    本規定適用于與飲用水以及飲用水處理劑直接接觸的物質和產品,這些物質和產品系指用于供水系統的輸配水管、設備、機械部件(如閥門、加氯設備、水處理劑加入器等)以及防護材料(如涂料、內襯等)。

    引用標準

    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79l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3內容

    3.1凡與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不得污染水質,管網末梢水水質必須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3.2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必須按附錄A的規定分別進行浸泡試驗。

    3.3浸泡水需按附錄A的方法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必須分別符合表l和表2的規定。

    表1飲用水輸配水設備浸泡水的衛生要求

    項目標準和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項目

    色不增加色度

    渾濁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不產生異嗅,異味

    肉眼可見物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PH不改變pH

    鐵≤0.03mgI/L

    錳≤0.01mg/L

    銅≤0.lmg/L

    鋅≤0.lmg/L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0.002mg/L

    砷≤0.005mg/L

    汞≤0.001mg/L

    鉻(六價)≤0.005mg/L

    鎘≤0.001mg/L

    鉛≤0.005mg/L

    銀≤0.005mg/L

    氟化物≤0.lmg/L

    硝酸鹽(以氮計)≤2mg/L

    氯仿≤6μg/L

    四氯化碳≤0.3μg/L

    苯并(a)芘≤0.001μg/L

    其它項目│

    溶解性總固體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計)增加量≤2mg/L

    與受試產品配方有關成分(1)根據地面水衛生標準及國內外相關標準判定(不大于限值的1/10)

    (2)無標準可依的,需按附件B進行毒理學試驗確定限值。

    表2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浸泡水的衛生要求

    項目標準和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項目

    色不增加色度渾濁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不產生異嗅,異味

    肉眼可見物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PH不改變pH

    鐵≤0.03mgI/L

    錳≤0.01mg/L

    銅≤0.lmg/L

    鋅≤0.lmg/L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0.002mg/L

    砷≤0.005mg/L

    汞≤0.001mg/L

    鉻(六價)≤0.005mg/L

    鎘≤0.001mg/L

    鉛≤0.005mg/L

    銀≤0.005mg/L

    氟化物≤0.lmg/L

    硝酸鹽(以氮計)≤2mg/L

    氯仿≤6μg/L

    四氯化碳≤0.3μg/L

    苯并(a)芘≤0.001μg/L

    其它項目

    醛類不得檢出

    溶解性總固體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計)增加量≤2mg/L

    與受試產品配方有關成分

    (1)根據地面水衛生標準及國內外相關標準判定(不大于限值的1/10)

    (2)無標準可依的,需按附件B進行毒理學試驗確定限值。

    放射性物質不增加放射性

    3.4浸泡水尚需按附錄B的方法進行下列毒理學試驗。

    3.4.1急性經口毒性試驗:LD50不得小于10g/kg體重。

    3.4.2兩項致突變試驗:基因突變試驗和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兩項試驗均需為

    陰性。

    3.5生產與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所用原料應使用食品級。

    4監測檢測方法:見附錄A和B

    附錄A.1飲用水輸配水設備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浸泡水水質的檢驗

    l樣品預處理

    1.1采樣:為盡可能符合應用條件,在浸泡試驗中應使用輸配水管或有關產品的最終產品。當最終產品容積過大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按比例適當縮小。

    1.2預處理:用自來水將試樣清洗干凈,并連續沖洗30分鐘,然后浸泡水立即浸泡。

    1.3浸泡試驗:

    1.3.1浸泡水制備:

    1.3.1.1試劑:

    1.3.1.1.1純水: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其電導率為<2μS/cm。

    1.3.1.1.20.025mol/L氯貯備液:取7.3ml試劑級次氯酸鋼(NaClO,50g/L),用純水稀釋至200ml,貯于密閉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鮮配制。

    注1:測定氯含量:取1.0ml氯貯備液用水稀釋至1.0L,立即分析總余氯,將此值定為"A"。

    注2:測定所需的余氯:為了獲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貯備液的量,按下式計算:

    V=2.0*B/A

    V一需加入氯貯備液的體積,ml

    B一標準浸泡水的體積,L

    A--氯貯備液的濃度,mg/L

    1.3.1.1.30.04mol/L鈣硬度貯備液:稱取4.44g無水氯化鈣(CaCl2)溶于純水中,稀釋至1.0L,充分混勻,每周新鮮配制。

    1.3.1.1.4004mol/L碳酸氫鈉緩沖液:3.36g碳酸氫鈉(NaHCO3)溶于純水中,并用純水稀釋至1L,充分混勻。每周新鮮配制。

    1.3.1.2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為8、硬度為100mg/L、有效氯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氫鈉的緩沖液(1.3.1.1.4)、25mL硬度貯備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貯備液(見1.3.1.1.2),用純水稀釋至1L。按此比例配制實際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浸泡:

    1.3.2.1浸泡條件:受試產品接觸浸泡水的表面積與浸泡水的容積之比不小于在實際使用條件下最大的比例。對于輸配水管應使用該類產品中直徑最小的。

    1.3.2.2浸泡試驗:

    1.3.2.2.1用試驗用浸泡水充滿受試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兩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凈軟木塞或橡皮塞塞緊,在25±5℃避光的條件下浸泡24±l小時。

    1.3.2.2.2對于機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內進行浸泡試驗時,可將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條件同上。

    1.3.2.2.3另取相同容積玻璃容器,加滿試驗用浸泡水,在相同條件下放置24±1小時,作空白對照。

    1.3.3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時間后,立即將浸泡水放入預先洗凈的樣品瓶內。一般收集和分析間隔的時間盡可能縮短。水樣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GB5750-85)。

    2.檢驗方法: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附錄A.2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浸泡水水質的檢驗。

    1樣品預處理:

    1.1試樣水制備:

    1.1.l按生產廠提供的使用條件(如涂層厚度、涂后干燥時間等)制備試樣可將涂層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適,可根據生產廠的建議選用。

    1.1.2取70×300mm玻璃片,洗凈烘干。在玻璃片兩面70×120mm面積上,按實際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處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2預處理:用自來水將試樣涂料片清洗干凈,立即進行浸泡試驗。

    1.3浸泡試驗:

    1.3.1浸泡水制備:同《飲用水輸配水設備衛生標準檢驗方法》1.3.1條。

    1.3.2浸泡條件:試樣的表面積與浸泡水容積比為50cm2/L,如為多層涂料,則將各層涂料分別涂在玻璃片(或根據生產廠的建議選用)上,同時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種涂料試樣與浸泡水容積比均拉50cm2/L計算。

    1.3.3.浸泡:

    1.3.3.1將試驗片未涂防護涂料的部分分別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樣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觸;或者將試驗片懸掛于玻璃容器中。在密閉、避光25±5℃溫度條件下進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檢測分析用,觀察溶出污染物濃度的衰減情況,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于評價是否符合本衛生標準的規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時,全部換入新的浸泡水。

    1.3.3.2制備空白對照時,除玻璃片上不涂防護材料外,其他一切試驗條件同1.3.3.1。

    1.3.4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9-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2檢驗方法

    2.1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涂料衛生標準分析方法》游離甲醛測定。

    2.2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衛生標準檢驗方法-氣相色譜法》。

    3其他的方法按GB5750-9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附錄B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

    衛生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方法

    1通用范圍

    本程序和方法適用于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包括一切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和防護材料的衛生毒理學評價。當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質未規定最大容許濃度時,需按本方法進行毒理學試驗確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

    2總要求

    2.1生產者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2.1.1產品應用條件,應用范圍、理化性質;

    2.1.2配方、生產方法;

    2.1.3配方各成分的化學結構式、雜質成分和含量;

    2.1.4在飲用水浸泡過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質及估計濃度。

    2.2生產者必須根據實際應用情況制備試樣和提供試驗樣品。

    3毒理學評價程序

    根據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質的濃度,分四個水平進行毒理學試驗,以確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1水平I: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濃度<10μ/L時選用。

    3.1.1試驗項目: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

    3.1.1.1基因突變試驗:Ames試驗

    3.1.1.2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或小鼠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或小鼠骨髓細胞微核試驗任選一項。

    3.1.2結果評價

    3.1.2.1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陰性,則可以投入使用。

    3.1.2.2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該產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3.1.2.3如果上述兩項試驗中有一項為陽性,則需選用另外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作為補充,包括一種基因突變試驗和一種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如果均為陰性,則產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項為陽性,則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3.2水平II:當溶出物質在水中濃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時選用。

    3.2.1試驗項目

    3.2.1.1水平I試驗。

    3.2.1.2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

    3.2.2結果評價

    3.2.2.1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的評價同水平I。

    3.2.2.2通過大鼠90大經口毒性試驗,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安全系數一般選用1000)。

    3.2.2.3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3.3水平III:當溶出物質在水中濃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時選用。

    3.3.1試驗項目

    3.3.1.1水平II試驗。

    3.3.1.2大鼠致畸試驗。

    3.3.2結果評價

    3.3.2.1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評價水平同水平I。

    3.3.2.2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該產品不能使用。

    3.3.2.3綜合全部試驗結果,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3.2.4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3.4水平IV:當溶出物質水中濃度>1000μg/L時選用

    3.4.1試驗項目

    3.4.1.1水平III試驗。

    3.4.1.2大鼠慢性毒性試驗。

    3.4.2結果評價

    3.4.2.1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3.4.2.2當致癌試驗和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綜合評價,溶出物質有致癌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3.4.2.3根據慢性試驗結果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4.2.4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4試驗方法:見GB79l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附件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衛生安全性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

    本規定適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調節、軟化、(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飲用水化學處理劑。

    2引用標準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79l9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GB9S57化學試劑氧化鎂

    3有毒物質指標的要求

    3.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中規定的物質時,該物質的容許限制不得大于相應規定限值的10%。本文規定的有毒物質分為四類。

    3.1.1金屬:砷,硒、汞、鎬。鉻、鉛、銀。

    3.1.2無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1.3有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1.4放射性物質:直接采用礦物為原料的產品應測定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

    3.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6857-85)中未做規定時,可參考地面水衛生標準及國外相關標準判定,其容許限制不得大于相應限值的10%。

    3.3如果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無依據可確定容許限值時,必須按附錄3確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最高容許濃度,其容許限值不得大于該容許濃度的10%。

    4監測檢驗方法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樣品采集和配制見附錄A

    本文規定的監測檢驗方法見《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活》(GB5750-85)

    附錄A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樣品采集和配制

    A1樣品的采集和保存

    Al.1樣品采集:根據下述要求,在生產部門、銷售部門或使用單位采得具有代表性的產品樣品。樣品不得從破損或泄漏的包裝中采集。

    A1.1.1液體樣品的采集

    A1.1.1.1批量樣品的采集:在批量產品的儲存容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別采集每份約100ml的五份獨立樣品,將五份樣品充分混合成約500ml的混合樣品。

    Al.1.1.2包裝樣品的采集:在沒有批量貯存的*情況下,可從一批包裝中采集一個混合樣品。采集數量約為該包裝的5%,最少為5個,最多為15個。如果包裝少于5個,則采樣方法與批量產品的儲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見A1.1.1.1)。

    A1.1.1.3分析和保存用樣品的儲存:將A1.1.1.1和A1.1.1.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樣品,分別分裝在3個約160ml隔絕空氣、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適宜的容器中。每個樣品的容器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產地,批號。樣品包裝類型。采集日期及采集負責人。其中一份樣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樣品以備重新檢驗(如果需要)。保存期為一年。

    1.1.2固體樣品的采集

    A1.1.2.1批量樣品的采集:在批量產品的儲存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別采取每份約100g的五份樣品,將這五份樣品充分混合成約500g的混合樣品。

    Al.1.2.2包裝樣品的采集:可從一批包裝中采得一個混合樣品,采集的數量為該包裝中的5%最少為5個,最多為15個。如果包裝少于5個,則采樣

    方法與批量儲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見Al.1.2.1)。

    A1.1.2.3分析和保存用樣品的儲存:將A1.1.2.1和Al.1.2.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樣品,分別分裝在3個隔絕空氣、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適宜的容器中。每份約160g左右。每個樣品的容器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產地、批號、樣品包裝類型。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負責人。其中一份樣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樣品以備重新檢驗(如果需要)。保存期為一年。

    A1.1.3氣體樣品的采集和儲存

    用適當的氣體采樣管采得一個有代表性的樣品。樣品的采集應遵照生產廠家的詳細說明和安全措施。每個樣品容器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產地、批號、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負責人。

    A2樣品的配制

    樣品的配制根據其理化性質和測定項目而異,但必須采取相應的質量保證程序和安全防護措施。

    A2.1試劑空白和實驗用水:按照測定樣品同樣方法測得試劑空白。所有實驗用水均為純水。

    A2.2樣品的配制方法

    A2.2.1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硫酸銅、次氯酸鈣等。

    稱取10倍于評價劑量的樣品(參照表A1)于400ml燒杯中,以200ml純水溶解,在通風櫥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至pH<2,將溶液移至250ml的容量瓶中,用純水定容。按下式計算稱樣量。

    m=10·ρ·0.250式中:m--稱樣量,mgρ--產品建議的評價劑量,mg/L10--倍數因子0.250--樣品定容的體積,L將定容的溶液分為兩份,一份約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測定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約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項目測定。

    A2.2.2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氟化鈉、高錳酸鉀、次氯酸鈉、碳酸鈉,氟硅酸鈉、氫氧化鈉等。參考A2.2.1用鹽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鹽酸羥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鈉溶液時,不加鹽酸羥胺,但加KI作為穩定劑,加到顯深稻草色為止。

    A2.2.3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氧化鈣。氫氧化鈣、氧化鎂等。

    首先將樣品粉碎并通過100目篩,然后稱取2倍于評價劑量的樣品(參照表A1)于200ml燒杯中,用少量純水潤濕,在攪拌下,緩緩滴加硝酸溶液(l+4),至樣品完全溶解,調節pH為1.8~2.0,保持5分鐘。全部轉移至1000ml容量瓶中,加硝酸溶液(1+20)定容。按下式計算稱樣量。

    m=2·ρ·1.000式中:m--稱樣量,mgρ--產品建議的評價劑量,mg/L2--倍數因子1.000一樣品定容的體積,L將定容的溶液分作以下測定:一份約125ml于含硝酸的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測定汞(如果需要)。約125ml于含硝酸的聚乙烯瓶中,用于測定金屬;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氟化物測定;500ml于聚乙烯瓶中,供放射性核素測定(如需要)。

    A2.2.4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硫酸、鹽酸等于500ml容量瓶中加入200ml純水,緩慢加入5ml樣品、并不斷震蕩,用純水定容。定容的溶液分為兩份,一份約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測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約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項目測定。

    A2.2.5本法適用于碳酸鈣稱取碳酸鈣(CaC03)156g于500ml錐形瓶中,加入250ml純水,用塑料膜捆嚴瓶中,充分搖動后,置于23±5℃恒溫箱中24小時,然后倒掉水液。另加250ml純水,搖動,放人恒溫箱24小時。重復以上步驟,直到第三次24小時放置時間后,用定量快速濾紙過濾,收集濾液。取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測汞)另125ml于聚乙烯瓶中,測定金屬。

    A2.2.6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硫酸鐵、聚合氯化鋁等稱取10倍于評價劑量的樣品(參照表A1),用約800ml純水溶解后,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吸取等分試樣溶液于250ml燒杯中,加純水至100ml。小心加入2ml過氧化氫[ω(H2O2)=30%]和1ml硝酸[ρ20=1.43g/ml],放在95℃水浴上加熱1小時,使體積降到50ml以下。冷至室溫,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純水定容。然后,吸取適當部分,測定有毒金屬。

    A2.2.7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氯氣等于250ml容量瓶中加入240ml純水后,將容量瓶、塞子和所裝的水一起稱量。在通風良好的通風櫥中,向未蓋塞于的容量瓶的水中通入氣體至所需重量。其所需重量按下式計算:

    m=1000·ρ·0.250式中:m--通入氣體重量,mgρ--產品建議的評價劑量,mg/L100--倍數因子:0.250--樣品定容的體積,L然后用純水定容,蓋好瓶塞,并緩慢地倒置容量瓶三次,立即進行測定。

    A2.2.8本法適用于聚丙烯酚胺類稱取5.0g樣品于125ml棕色玻璃瓶中,加入50ml甲醇水溶液[((CH3OH)=80%]稀釋,于振動器上振動3小時。分析前,應使固體物和細粒充分沉降。用氣相色譜法測定特定污染物。

    A2.3計算

    A2.3.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中有毒物質的含量:

    按式(1)計算樣品中有毒物質的含量。

    ρ1=(m1×V2/V1)/m(1)式中:ρ1--樣品中有毒物質的含量,μg/gm1--從標準曲線上查得樣品溶液中的含量,μgV1--測定用樣品溶液的體積,mlV2--樣品配制溶液的體積,mlm--稱取樣品量,g

    A2.3.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中有毒物質被帶入飲用水中的含量:

    按式(2)將樣品中有毒物質含量換算為飲用水中的濃度。

    ρ=ρ1×ρ2/1000(2)

    式中:ρ--有毒物質被帶入飲用水中的濃度,μg/L

    ρ1--樣品中有毒物質的含量,μg/g

    ρ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建議的評價劑量,mg/L

    附錄B飲用水化學處理劑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B1范圍

    本程序和方法適用于飲用水化學處理劑毒理學安全性評價。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凡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有關衛生標準中未作規定,需通過本程序和方法確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

    B2總要求

    B2.1申請者應提供有關產品的下述資料

    B2.1.1產品的用途,應用條件,實際使用的計量范圍和最大投加量;

    B2.1.2產品的原料配方、生產工藝;

    B2.1.3產品及其組分的化學結構式和理化特性;

    B2.1.4產品可能帶人飲用水中的物質及估計濃度。

    B2.2用于毒理學評價的物質可包括最終產品,產品組分,雜質或其他的衍生物。

    B3毒理學評價程序

    根據附錄A中計算出的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確定毒理學評價的水平。毒理學評價共分四級水平,各級程序如下:

    B3.1水平I: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小于10μg/L。

    B3.1.1毒理學實驗:包括以下遺傳毒性試驗各一項:基因突變試驗(Ames試驗)和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小鼠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和小鼠骨髓細胞微核試驗)。

    B3.1.2結果評定

    B3.1.2.1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陰性,則該產品可投入使用。

    B3.1.2.2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該產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致癌)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B3.1.2.3如果上述兩項試驗中有一項為陽性,則需選用另外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作為補充研究。如果兩項均為陰性,則該產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項為陽性,則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致癌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B3.2水平II: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之間。

    B3.2.1毒理學試驗包括水平I全部試驗和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

    B3.2.2結果評定。

    B3.2.2.1對水平II中遺傳毒理學試驗的評價同水平I。

    B3.2.2.2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確定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根據閾下劑量,安全系數可選用1000)。

    B3.3水平III: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

    B3.3.1毒理學試驗包括水平II全部試驗和大鼠致畸試驗。

    B3.3.2結果評定

    B3.3.2.1對水平III中遺傳毒理學試驗的評價同水平I。

    B3.3.2.2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和大鼠致畸試驗,確定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根據閾下劑量,安全系數可選用1000;致畸試驗:根據閾下劑量,安全系數可選用范圍100~1000)。

    B3.4水平IV: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等于或大于1000μg/L。

    B3.4.1毒理學試驗包括水平III全部試驗和慢性毒性試驗。

    B3.4.2結果評定

    B3.4.2.1對水平IV中遺傳毒理學試驗的評價同水平I。

    B3.4.2.2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大鼠致畸試驗和慢性毒性試驗,確定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慢性毒性試驗:根據閾下劑量,安全系數可選用100)。

    B4毒理學試驗方法按照GB79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進行。

    表A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評價劑量建議表

    編號化學名稱別名用途近似分子量評價劑量mg/L可能含有的雜質

    1聚合氯化鋁堿式氯化鋁混凝240.225.0b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羥基氯化鋁

    硫酸鐵昆凝399.8828.0e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3氟化鈉氟化42.01.2d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5硫酸銅五水硫酸銅滅藻249.68(n=5)1.0e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明礬,藍礬

    6次氯酸鈉消毒、氧化74.530f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7次氯酸鈣消毒、氧化143.130f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8高錳酸鉀灰錳養消毒、氧化158.015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9氯氯氣消清、氧化71.030汞

    10陽離子聚(聚電解質)1.0丙烯酰胺丙烯酰胺混凝

    11氫氧化鈉苛性鈉pH調節40.1100汞

    12碳酸鈉堿面pH調節105.0100鉻、鉛

    13氧化鈣石灰、生石灰pH調節56.0500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氧化物

    14氫氧化鈣熟石灰pH調節74.1650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消石灰氧化物

    15碳酸鈣石灰石pH調節100.09*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16氧化鎂pH調節40.32500砷、鉛

    17硫酸pH調節98.050砷、鉛、硒

    18鹽酸氫氯酸pH調節3640砷

    19水解聚丙(聚電解質)4百萬至丙烯酰胺烯酰胺混凝2千萬

    注:a.標準中規定的金屬即《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中規定的金屬:

    砷、鎘、鉻、鉛、汞、銀、硒

    b.以ρ(A1)/mg.L-1表示

    c.以ρ(Fe)/mg.L-1表示

    d.以ρ(F-)/mg.L-1表示

    e.以ρ(Cu)/mg.L-1表示

    f.相當于樣品ρ(Cl2)=mg/L

    直接使用礦物原料的產品應考慮可能的放射性核素污染

    附件3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1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國產和進口的以市政自來水為水源的家庭和集團用飲水處理器。生產純凈水的飲水處理器另作規定。

    2引用標準

    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8537-1995飲用天然礦泉水

    GB8538/T-1995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CJ3032-93活性炭凈水器

    QBI979-94人工礦泉水器

    3定義

    飲水處理器:以市政自來水為進水,經過進一步處理,旨在改善飲水水質,降低水中有害物質,或增加水中某種對人體有益成分為目的的飲水處理裝置。

    4飲水處理器與飲水接觸材料的衛生要求

    4.1炊水處理器所用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和鑒定,符合要求的產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組裝飲水處理器和直接與飲水接觸的成型部件及過濾材料,必須具有食品級證明或衛生安全評價資料,否則必須進行浸泡試驗。

    4.2.1浸泡試驗步驟和評價方法按照《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規定》進行,按說明書要求用純水沖洗待測樣品,然后用純水于室溫浸泡24小時,測定浸泡水。

    5.飲水處理器的衛生安全性試驗

    5.1凈水器

    5.1.1感官性狀要求(見表1)

    表1感官性狀要求

    項目指標

    色度不得增加,

    渾濁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無異嗅和異味

    肉眼可見物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5.1.2一般化學指標要求(見表2)"

    表2一般化學指標要求

    項目指標

    pH改變不大于±0.5

    溶解性總固體增加量≤10mg/L

    耗氧量增加量≤2mg/L

    5.1.3微生物指標要求(見表3)

    表3微生物指標要求

    項目限值

    細菌總數<100個/ml

    大腸菌群<3個/ml

    5.1.4其他指標若猙水器內含有載銀活性碳,碘樹脂等消毒部分,則要求有相關的其他指標(見表4)。

    表4銀、碘等其他指標要求

    項目限值

    銀<O.05mg/L

    碘其濃度不得使水有異味

    其他不得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65749-85)規定的要求

    5.2礦化水器

    5.2.1感官性狀、一般化學指標以及微生物指標要求分別同5.1.1,5.1.2,5.1.3。

    5.2.2毒理學指標的要求(見表5)

    表5毒理學指標要求

    項目限值

    鉛增加量≤0.005mg/L

    鎘增加量≤0.001mg/L

    砷增加量O.OO5mg≤/L

    5.2.3放射性指標(見表6)

    表6放射性指標要求

    項目限值

    總α不得增加

    總β不得增加

    5.2.4申請的礦化項目的溶出濃度不得大于《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1995)規定的限量值。

    6.功能試驗

    6.1飲水處理器的出水中微生物均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6.2一般凈水器

    6.2.1以活性炭為主要過濾材料的,在額定產水量達到前,應保持申報的流速并在任一次檢測中,耗氧量的去除率須)25%,感官指標有明顯改善。

    6.2.2膜過濾、分子篩、陶瓷等過濾器,在額定產水總量內應保持申報的流速并須達到申報的去除效果。

    6.3特殊凈水器(除氟、除砷、軟化水器)在額定產水總量內應保持申報的流速并須達到申報的去除效果。

    6.4如飲水處理器中含有載銀活性碳、碘樹脂等消毒部件,則通過飲水處理器的出水中,在額定產水總量范圍內的任何階段,銀的濃度應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碘的濃度不應使水帶有異味。

    6.5礦化水器

    在額定產生總量內,礦化水器出水中的礦物質濃度有一項以上須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1995)的界限值。

    6.6多種單元或過濾材料組合的水處理器

    當水處理器中含有多種單元或過濾材料,則功能試驗應為各部分功能的和。

    7.檢驗方法

    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GB5750-85)和《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GB8538/T-1995)的方法進行檢驗。

    附件4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的凈化處理效率和出水水質要求。本規定適用于以市政自來水為水源的家庭和集團反滲透飲水處理。其它各類生產純凈水的飲水處理裝置參照本規定執行。

    2.引用標準

    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50-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ANSI/NSF58-1996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美國國家標準/全國衛生基金委員會國際標準DB11/063-96飲用純凈水類北京市地方標準1996年

    3.凈化處理效率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的凈化處理效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3.1一般指標和無機物質在應用壓力下的凈化效率應符合表l要求。

    表l無機物質去除效率

    頂目起始濃度mg/L去除率%

    砷0.30As+≥83

    鍋0.03≥83

    鉻(六價)0.15≥67

    鉛0.15≥90

    硝酸鹽氮30.0≥67

    3.2揮發性有機物的凈化效率應符合表2要求。

    表2揮發性有機物的去除率

    指標起始濃度μg/L去除率%

    四氯化碳78≥98

    三氯甲烷300≥95

    3.3市政自來水為水源,通過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的出水應符合表3

    要求。

    表3出水水質衛生要求

    指標限值

    色度(度)≤5

    渾濁度(度)≤1

    嗅和味不得有能覺察的嗅和味

    肉眼可見物不得含有

    pH值高于5.0

    鉛mg/L≤0.0l

    砷mg/L≤0.01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O.002

    耗氧量mg/L≤1.O

    三氯甲烷μg/L≤15

    四氯化碳μg/L≤1.8

    細菌總數CFU/mL≤20

    總大腸菌群CFU/100mL0(濾膜法)

    糞大腸菌群CFU/100mL0(濾膜法)

    除上表所列指標外,其它項目均不得超過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所列的限值。

    4.檢驗方法

    按照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5.質量檢驗

    5.1衛生安全性檢驗:將待檢樣品按說明書要求用純水沖洗,然后用純水于室溫浸泡24小時,測定浸泡水。浸泡水與原有純水比較不得超過表3所列限值。

    5.2按表1和表2所列每類型配制人工溶液,在申請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應用壓力下通過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測定水中濃度,要求去除效率達到1和表2要求。

    5.3將市政自來水為水源在應用壓力下通過處理裝置,出水應符合表3所列限值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

    為進一步加強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評審工作的管理,現將《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飲用水化學處理刻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反滲透飲水處埋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

    2.飲用水化學處埋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3.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4.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衛生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飲用水輸配水設備(供水系統的輸配水管、設備、機械部件)和防護材料的衛生安全性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

    本規定適用于與飲用水以及飲用水處理劑直接接觸的物質和產品,這些物質和產品系指用于供水系統的輸配水管、設備、機械部件(如閥門、加氯設備、水處理劑加入器等)以及防護材料(如涂料、內襯等)。

    引用標準

    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79l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3內容

    3.1凡與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不得污染水質,管網末梢水水質必須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3.2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必須按附錄A的規定分別進行浸泡試驗。

    3.3浸泡水需按附錄A的方法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必須分別符合表l和表2的規定。

    表1飲用水輸配水設備浸泡水的衛生要求

    項目標準和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項目

    色不增加色度

    渾濁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不產生異嗅,異味

    肉眼可見物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PH不改變pH

    鐵≤0.03mgI/L

    錳≤0.01mg/L

    銅≤0.lmg/L

    鋅≤0.lmg/L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0.002mg/L

    砷≤0.005mg/L

    汞≤0.001mg/L

    鉻(六價)≤0.005mg/L

    鎘≤0.001mg/L

    鉛≤0.005mg/L

    銀≤0.005mg/L

    氟化物≤0.lmg/L

    硝酸鹽(以氮計)≤2mg/L

    氯仿≤6μg/L

    四氯化碳≤0.3μg/L

    苯并(a)芘≤0.001μg/L

    其它項目│

    溶解性總固體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計)增加量≤2mg/L

    與受試產品配方有關成分(1)根據地面水衛生標準及國內外相關標準判定(不大于限值的1/10)

    (2)無標準可依的,需按附件B進行毒理學試驗確定限值。

    表2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浸泡水的衛生要求

    項目標準和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項目

    色不增加色度渾濁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不產生異嗅,異味

    肉眼可見物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PH不改變pH

    鐵≤0.03mgI/L

    錳≤0.01mg/L

    銅≤0.lmg/L

    鋅≤0.lmg/L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0.002mg/L

    砷≤0.005mg/L

    汞≤0.001mg/L

    鉻(六價)≤0.005mg/L

    鎘≤0.001mg/L

    鉛≤0.005mg/L

    銀≤0.005mg/L

    氟化物≤0.lmg/L

    硝酸鹽(以氮計)≤2mg/L

    氯仿≤6μg/L

    四氯化碳≤0.3μg/L

    苯并(a)芘≤0.001μg/L

    其它項目

    醛類不得檢出

    溶解性總固體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計)增加量≤2mg/L

    與受試產品配方有關成分

    (1)根據地面水衛生標準及國內外相關標準判定(不大于限值的1/10)

    (2)無標準可依的,需按附件B進行毒理學試驗確定限值。

    放射性物質不增加放射性

    3.4浸泡水尚需按附錄B的方法進行下列毒理學試驗。

    3.4.1急性經口毒性試驗:LD50不得小于10g/kg體重。

    3.4.2兩項致突變試驗:基因突變試驗和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兩項試驗均需為

    陰性。

    3.5生產與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所用原料應使用食品級。

    4監測檢測方法:見附錄A和B

    附錄A.1飲用水輸配水設備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浸泡水水質的檢驗

    l樣品預處理

    1.1采樣:為盡可能符合應用條件,在浸泡試驗中應使用輸配水管或有關產品的最終產品。當最終產品容積過大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按比例適當縮小。

    1.2預處理:用自來水將試樣清洗干凈,并連續沖洗30分鐘,然后浸泡水立即浸泡。

    1.3浸泡試驗:

    1.3.1浸泡水制備:

    1.3.1.1試劑:

    1.3.1.1.1純水: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其電導率為<2μS/cm。

    1.3.1.1.20.025mol/L氯貯備液:取7.3ml試劑級次氯酸鋼(NaClO,50g/L),用純水稀釋至200ml,貯于密閉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鮮配制。

    注1:測定氯含量:取1.0ml氯貯備液用水稀釋至1.0L,立即分析總余氯,將此值定為"A"。

    注2:測定所需的余氯:為了獲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貯備液的量,按下式計算:

    V=2.0*B/A

    V一需加入氯貯備液的體積,ml

    B一標準浸泡水的體積,L

    A--氯貯備液的濃度,mg/L

    1.3.1.1.30.04mol/L鈣硬度貯備液:稱取4.44g無水氯化鈣(CaCl2)溶于純水中,稀釋至1.0L,充分混勻,每周新鮮配制。

    1.3.1.1.4004mol/L碳酸氫鈉緩沖液:3.36g碳酸氫鈉(NaHCO3)溶于純水中,并用純水稀釋至1L,充分混勻。每周新鮮配制。

    1.3.1.2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為8、硬度為100mg/L、有效氯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氫鈉的緩沖液(1.3.1.1.4)、25mL硬度貯備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貯備液(見1.3.1.1.2),用純水稀釋至1L。按此比例配制實際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浸泡:

    1.3.2.1浸泡條件:受試產品接觸浸泡水的表面積與浸泡水的容積之比不小于在實際使用條件下最大的比例。對于輸配水管應使用該類產品中直徑最小的。

    1.3.2.2浸泡試驗:

    1.3.2.2.1用試驗用浸泡水充滿受試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兩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凈軟木塞或橡皮塞塞緊,在25±5℃避光的條件下浸泡24±l小時。

    1.3.2.2.2對于機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內進行浸泡試驗時,可將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條件同上。

    1.3.2.2.3另取相同容積玻璃容器,加滿試驗用浸泡水,在相同條件下放置24±1小時,作空白對照。

    1.3.3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時間后,立即將浸泡水放入預先洗凈的樣品瓶內。一般收集和分析間隔的時間盡可能縮短。水樣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GB5750-85)。

    2.檢驗方法: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附錄A.2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浸泡水水質的檢驗。

    1樣品預處理:

    1.1試樣水制備:

    1.1.l按生產廠提供的使用條件(如涂層厚度、涂后干燥時間等)制備試樣可將涂層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適,可根據生產廠的建議選用。

    1.1.2取70×300mm玻璃片,洗凈烘干。在玻璃片兩面70×120mm面積上,按實際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處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2預處理:用自來水將試樣涂料片清洗干凈,立即進行浸泡試驗。

    1.3浸泡試驗:

    1.3.1浸泡水制備:同《飲用水輸配水設備衛生標準檢驗方法》1.3.1條。

    1.3.2浸泡條件:試樣的表面積與浸泡水容積比為50cm2/L,如為多層涂料,則將各層涂料分別涂在玻璃片(或根據生產廠的建議選用)上,同時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種涂料試樣與浸泡水容積比均拉50cm2/L計算。

    1.3.3.浸泡:

    1.3.3.1將試驗片未涂防護涂料的部分分別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樣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觸;或者將試驗片懸掛于玻璃容器中。在密閉、避光25±5℃溫度條件下進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檢測分析用,觀察溶出污染物濃度的衰減情況,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于評價是否符合本衛生標準的規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時,全部換入新的浸泡水。

    1.3.3.2制備空白對照時,除玻璃片上不涂防護材料外,其他一切試驗條件同1.3.3.1。

    1.3.4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9-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2檢驗方法

    2.1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涂料衛生標準分析方法》游離甲醛測定。

    2.2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衛生標準檢驗方法-氣相色譜法》。

    3其他的方法按GB5750-9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附錄B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

    衛生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方法

    1通用范圍

    本程序和方法適用于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包括一切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和防護材料的衛生毒理學評價。當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質未規定最大容許濃度時,需按本方法進行毒理學試驗確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

    2總要求

    2.1生產者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2.1.1產品應用條件,應用范圍、理化性質;

    2.1.2配方、生產方法;

    2.1.3配方各成分的化學結構式、雜質成分和含量;

    2.1.4在飲用水浸泡過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質及估計濃度。

    2.2生產者必須根據實際應用情況制備試樣和提供試驗樣品。

    3毒理學評價程序

    根據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質的濃度,分四個水平進行毒理學試驗,以確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1水平I: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濃度<10μ/L時選用。

    3.1.1試驗項目: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

    3.1.1.1基因突變試驗:Ames試驗

    3.1.1.2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或小鼠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或小鼠骨髓細胞微核試驗任選一項。

    3.1.2結果評價

    3.1.2.1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陰性,則可以投入使用。

    3.1.2.2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該產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3.1.2.3如果上述兩項試驗中有一項為陽性,則需選用另外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作為補充,包括一種基因突變試驗和一種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如果均為陰性,則產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項為陽性,則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3.2水平II:當溶出物質在水中濃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時選用。

    3.2.1試驗項目

    3.2.1.1水平I試驗。

    3.2.1.2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

    3.2.2結果評價

    3.2.2.1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的評價同水平I。

    3.2.2.2通過大鼠90大經口毒性試驗,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安全系數一般選用1000)。

    3.2.2.3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3.3水平III:當溶出物質在水中濃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時選用。

    3.3.1試驗項目

    3.3.1.1水平II試驗。

    3.3.1.2大鼠致畸試驗。

    3.3.2結果評價

    3.3.2.1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評價水平同水平I。

    3.3.2.2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該產品不能使用。

    3.3.2.3綜合全部試驗結果,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3.2.4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3.4水平IV:當溶出物質水中濃度>1000μg/L時選用

    3.4.1試驗項目

    3.4.1.1水平III試驗。

    3.4.1.2大鼠慢性毒性試驗。

    3.4.2結果評價

    3.4.2.1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3.4.2.2當致癌試驗和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綜合評價,溶出物質有致癌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3.4.2.3根據慢性試驗結果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4.2.4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4試驗方法:見GB79l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附件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衛生安全性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

    本規定適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調節、軟化、(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飲用水化學處理劑。

    2引用標準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79l9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GB9S57化學試劑氧化鎂

    3有毒物質指標的要求

    3.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中規定的物質時,該物質的容許限制不得大于相應規定限值的10%。本文規定的有毒物質分為四類。

    3.1.1金屬:砷,硒、汞、鎬。鉻、鉛、銀。

    3.1.2無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1.3有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1.4放射性物質:直接采用礦物為原料的產品應測定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

    3.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6857-85)中未做規定時,可參考地面水衛生標準及國外相關標準判定,其容許限制不得大于相應限值的10%。

    3.3如果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無依據可確定容許限值時,必須按附錄3確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最高容許濃度,其容許限值不得大于該容許濃度的10%。

    4監測檢驗方法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樣品采集和配制見附錄A

    本文規定的監測檢驗方法見《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活》(GB5750-85)

    附錄A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樣品采集和配制

    A1樣品的采集和保存

    Al.1樣品采集:根據下述要求,在生產部門、銷售部門或使用單位采得具有代表性的產品樣品。樣品不得從破損或泄漏的包裝中采集。

    A1.1.1液體樣品的采集

    A1.1.1.1批量樣品的采集:在批量產品的儲存容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別采集每份約100ml的五份獨立樣品,將五份樣品充分混合成約500ml的混合樣品。

    Al.1.1.2包裝樣品的采集:在沒有批量貯存的*情況下,可從一批包裝中采集一個混合樣品。采集數量約為該包裝的5%,最少為5個,最多為15個。如果包裝少于5個,則采樣方法與批量產品的儲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見A1.1.1.1)。

    A1.1.1.3分析和保存用樣品的儲存:將A1.1.1.1和A1.1.1.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樣品,分別分裝在3個約160ml隔絕空氣、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適宜的容器中。每個樣品的容器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產地,批號。樣品包裝類型。采集日期及采集負責人。其中一份樣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樣品以備重新檢驗(如果需要)。保存期為一年。

    1.1.2固體樣品的采集

    A1.1.2.1批量樣品的采集:在批量產品的儲存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別采取每份約100g的五份樣品,將這五份樣品充分混合成約500g的混合樣品。

    Al.1.2.2包裝樣品的采集:可從一批包裝中采得一個混合樣品,采集的數量為該包裝中的5%最少為5個,最多為15個。如果包裝少于5個,則采樣

    方法與批量儲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見Al.1.2.1)。

    A1.1.2.3分析和保存用樣品的儲存:將A1.1.2.1和Al.1.2.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樣品,分別分裝在3個隔絕空氣、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適宜的容器中。每份約160g左右。每個樣品的容器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產地、批號、樣品包裝類型。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負責人。其中一份樣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樣品以備重新檢驗(如果需要)。保存期為一年。

    A1.1.3氣體樣品的采集和儲存

    用適當的氣體采樣管采得一個有代表性的樣品。樣品的采集應遵照生產廠家的詳細說明和安全措施。每個樣品容器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產地、批號、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負責人。

    A2樣品的配制

    樣品的配制根據其理化性質和測定項目而異,但必須采取相應的質量保證程序和安全防護措施。

    A2.1試劑空白和實驗用水:按照測定樣品同樣方法測得試劑空白。所有實驗用水均為純水。

    A2.2樣品的配制方法

    A2.2.1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硫酸銅、次氯酸鈣等。

    稱取10倍于評價劑量的樣品(參照表A1)于400ml燒杯中,以200ml純水溶解,在通風櫥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至pH<2,將溶液移至250ml的容量瓶中,用純水定容。按下式計算稱樣量。

    m=10·ρ·0.250式中:m--稱樣量,mgρ--產品建議的評價劑量,mg/L10--倍數因子0.250--樣品定容的體積,L將定容的溶液分為兩份,一份約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測定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約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項目測定。

    A2.2.2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氟化鈉、高錳酸鉀、次氯酸鈉、碳酸鈉,氟硅酸鈉、氫氧化鈉等。參考A2.2.1用鹽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鹽酸羥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鈉溶液時,不加鹽酸羥胺,但加KI作為穩定劑,加到顯深稻草色為止。

    A2.2.3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氧化鈣。氫氧化鈣、氧化鎂等。

    首先將樣品粉碎并通過100目篩,然后稱取2倍于評價劑量的樣品(參照表A1)于200ml燒杯中,用少量純水潤濕,在攪拌下,緩緩滴加硝酸溶液(l+4),至樣品完全溶解,調節pH為1.8~2.0,保持5分鐘。全部轉移至1000ml容量瓶中,加硝酸溶液(1+20)定容。按下式計算稱樣量。

    m=2·ρ·1.000式中:m--稱樣量,mgρ--產品建議的評價劑量,mg/L2--倍數因子1.000一樣品定容的體積,L將定容的溶液分作以下測定:一份約125ml于含硝酸的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測定汞(如果需要)。約125ml于含硝酸的聚乙烯瓶中,用于測定金屬;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氟化物測定;500ml于聚乙烯瓶中,供放射性核素測定(如需要)。

    A2.2.4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硫酸、鹽酸等于500ml容量瓶中加入200ml純水,緩慢加入5ml樣品、并不斷震蕩,用純水定容。定容的溶液分為兩份,一份約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測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約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項目測定。

    A2.2.5本法適用于碳酸鈣稱取碳酸鈣(CaC03)156g于500ml錐形瓶中,加入250ml純水,用塑料膜捆嚴瓶中,充分搖動后,置于23±5℃恒溫箱中24小時,然后倒掉水液。另加250ml純水,搖動,放人恒溫箱24小時。重復以上步驟,直到第三次24小時放置時間后,用定量快速濾紙過濾,收集濾液。取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測汞)另125ml于聚乙烯瓶中,測定金屬。

    A2.2.6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硫酸鐵、聚合氯化鋁等稱取10倍于評價劑量的樣品(參照表A1),用約800ml純水溶解后,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吸取等分試樣溶液于250ml燒杯中,加純水至100ml。小心加入2ml過氧化氫[ω(H2O2)=30%]和1ml硝酸[ρ20=1.43g/ml],放在95℃水浴上加熱1小時,使體積降到50ml以下。冷至室溫,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純水定容。然后,吸取適當部分,測定有毒金屬。

    A2.2.7本法適用于以下產品:氯氣等于250ml容量瓶中加入240ml純水后,將容量瓶、塞子和所裝的水一起稱量。在通風良好的通風櫥中,向未蓋塞于的容量瓶的水中通入氣體至所需重量。其所需重量按下式計算:

    m=1000·ρ·0.250式中:m--通入氣體重量,mgρ--產品建議的評價劑量,mg/L100--倍數因子:0.250--樣品定容的體積,L然后用純水定容,蓋好瓶塞,并緩慢地倒置容量瓶三次,立即進行測定。

    A2.2.8本法適用于聚丙烯酚胺類稱取5.0g樣品于125ml棕色玻璃瓶中,加入50ml甲醇水溶液[((CH3OH)=80%]稀釋,于振動器上振動3小時。分析前,應使固體物和細粒充分沉降。用氣相色譜法測定特定污染物。

    A2.3計算

    A2.3.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中有毒物質的含量:

    按式(1)計算樣品中有毒物質的含量。

    ρ1=(m1×V2/V1)/m(1)式中:ρ1--樣品中有毒物質的含量,μg/gm1--從標準曲線上查得樣品溶液中的含量,μgV1--測定用樣品溶液的體積,mlV2--樣品配制溶液的體積,mlm--稱取樣品量,g

    A2.3.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中有毒物質被帶入飲用水中的含量:

    按式(2)將樣品中有毒物質含量換算為飲用水中的濃度。

    ρ=ρ1×ρ2/1000(2)

    式中:ρ--有毒物質被帶入飲用水中的濃度,μg/L

    ρ1--樣品中有毒物質的含量,μg/g

    ρ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建議的評價劑量,mg/L

    附錄B飲用水化學處理劑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B1范圍

    本程序和方法適用于飲用水化學處理劑毒理學安全性評價。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凡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有關衛生標準中未作規定,需通過本程序和方法確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

    B2總要求

    B2.1申請者應提供有關產品的下述資料

    B2.1.1產品的用途,應用條件,實際使用的計量范圍和最大投加量;

    B2.1.2產品的原料配方、生產工藝;

    B2.1.3產品及其組分的化學結構式和理化特性;

    B2.1.4產品可能帶人飲用水中的物質及估計濃度。

    B2.2用于毒理學評價的物質可包括最終產品,產品組分,雜質或其他的衍生物。

    B3毒理學評價程序

    根據附錄A中計算出的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確定毒理學評價的水平。毒理學評價共分四級水平,各級程序如下:

    B3.1水平I: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小于10μg/L。

    B3.1.1毒理學實驗:包括以下遺傳毒性試驗各一項:基因突變試驗(Ames試驗)和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小鼠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和小鼠骨髓細胞微核試驗)。

    B3.1.2結果評定

    B3.1.2.1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陰性,則該產品可投入使用。

    B3.1.2.2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該產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致癌)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B3.1.2.3如果上述兩項試驗中有一項為陽性,則需選用另外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作為補充研究。如果兩項均為陰性,則該產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項為陽性,則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致癌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B3.2水平II: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之間。

    B3.2.1毒理學試驗包括水平I全部試驗和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

    B3.2.2結果評定。

    B3.2.2.1對水平II中遺傳毒理學試驗的評價同水平I。

    B3.2.2.2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確定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根據閾下劑量,安全系數可選用1000)。

    B3.3水平III: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

    B3.3.1毒理學試驗包括水平II全部試驗和大鼠致畸試驗。

    B3.3.2結果評定

    B3.3.2.1對水平III中遺傳毒理學試驗的評價同水平I。

    B3.3.2.2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和大鼠致畸試驗,確定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根據閾下劑量,安全系數可選用1000;致畸試驗:根據閾下劑量,安全系數可選用范圍100~1000)。

    B3.4水平IV: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等于或大于1000μg/L。

    B3.4.1毒理學試驗包括水平III全部試驗和慢性毒性試驗。

    B3.4.2結果評定

    B3.4.2.1對水平IV中遺傳毒理學試驗的評價同水平I。

    B3.4.2.2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大鼠致畸試驗和慢性毒性試驗,確定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慢性毒性試驗:根據閾下劑量,安全系數可選用100)。

    B4毒理學試驗方法按照GB79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進行。

    表A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評價劑量建議表

    編號化學名稱別名用途近似分子量評價劑量mg/L可能含有的雜質

    1聚合氯化鋁堿式氯化鋁混凝240.225.0b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羥基氯化鋁

    硫酸鐵昆凝399.8828.0e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3氟化鈉氟化42.01.2d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5硫酸銅五水硫酸銅滅藻249.68(n=5)1.0e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明礬,藍礬

    6次氯酸鈉消毒、氧化74.530f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7次氯酸鈣消毒、氧化143.130f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8高錳酸鉀灰錳養消毒、氧化158.015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9氯氯氣消清、氧化71.030汞

    10陽離子聚(聚電解質)1.0丙烯酰胺丙烯酰胺混凝

    11氫氧化鈉苛性鈉pH調節40.1100汞

    12碳酸鈉堿面pH調節105.0100鉻、鉛

    13氧化鈣石灰、生石灰pH調節56.0500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氧化物

    14氫氧化鈣熟石灰pH調節74.1650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消石灰氧化物

    15碳酸鈣石灰石pH調節100.09*標準中規定的金屬a

    16氧化鎂pH調節40.32500砷、鉛

    17硫酸pH調節98.050砷、鉛、硒

    18鹽酸氫氯酸pH調節3640砷

    19水解聚丙(聚電解質)4百萬至丙烯酰胺烯酰胺混凝2千萬

    注:a.標準中規定的金屬即《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中規定的金屬:

    砷、鎘、鉻、鉛、汞、銀、硒

    b.以ρ(A1)/mg.L-1表示

    c.以ρ(Fe)/mg.L-1表示

    d.以ρ(F-)/mg.L-1表示

    e.以ρ(Cu)/mg.L-1表示

    f.相當于樣品ρ(Cl2)=mg/L

    直接使用礦物原料的產品應考慮可能的放射性核素污染

    附件3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1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國產和進口的以市政自來水為水源的家庭和集團用飲水處理器。生產純凈水的飲水處理器另作規定。

    2引用標準

    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8537-1995飲用天然礦泉水

    GB8538/T-1995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CJ3032-93活性炭凈水器

    QBI979-94人工礦泉水器

    3定義

    飲水處理器:以市政自來水為進水,經過進一步處理,旨在改善飲水水質,降低水中有害物質,或增加水中某種對人體有益成分為目的的飲水處理裝置。

    4飲水處理器與飲水接觸材料的衛生要求

    4.1炊水處理器所用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和鑒定,符合要求的產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組裝飲水處理器和直接與飲水接觸的成型部件及過濾材料,必須具有食品級證明或衛生安全評價資料,否則必須進行浸泡試驗。

    4.2.1浸泡試驗步驟和評價方法按照《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規定》進行,按說明書要求用純水沖洗待測樣品,然后用純水于室溫浸泡24小時,測定浸泡水。

    5.飲水處理器的衛生安全性試驗

    5.1凈水器

    5.1.1感官性狀要求(見表1)

    表1感官性狀要求

    項目指標

    色度不得增加,

    渾濁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無異嗅和異味

    肉眼可見物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5.1.2一般化學指標要求(見表2)"

    表2一般化學指標要求

    項目指標

    pH改變不大于±0.5

    溶解性總固體增加量≤10mg/L

    耗氧量增加量≤2mg/L

    5.1.3微生物指標要求(見表3)

    表3微生物指標要求

    項目限值

    細菌總數<100個/ml

    大腸菌群<3個/ml

    5.1.4其他指標若猙水器內含有載銀活性碳,碘樹脂等消毒部分,則要求有相關的其他指標(見表4)。

    表4銀、碘等其他指標要求

    項目限值

    銀<O.05mg/L

    碘其濃度不得使水有異味

    其他不得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65749-85)規定的要求

    5.2礦化水器

    5.2.1感官性狀、一般化學指標以及微生物指標要求分別同5.1.1,5.1.2,5.1.3。

    5.2.2毒理學指標的要求(見表5)

    表5毒理學指標要求

    項目限值

    鉛增加量≤0.005mg/L

    鎘增加量≤0.001mg/L

    砷增加量O.OO5mg≤/L

    5.2.3放射性指標(見表6)

    表6放射性指標要求

    項目限值

    總α不得增加

    總β不得增加

    5.2.4申請的礦化項目的溶出濃度不得大于《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1995)規定的限量值。

    6.功能試驗

    6.1飲水處理器的出水中微生物均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6.2一般凈水器

    6.2.1以活性炭為主要過濾材料的,在額定產水量達到前,應保持申報的流速并在任一次檢測中,耗氧量的去除率須)25%,感官指標有明顯改善。

    6.2.2膜過濾、分子篩、陶瓷等過濾器,在額定產水總量內應保持申報的流速并須達到申報的去除效果。

    6.3特殊凈水器(除氟、除砷、軟化水器)在額定產水總量內應保持申報的流速并須達到申報的去除效果。

    6.4如飲水處理器中含有載銀活性碳、碘樹脂等消毒部件,則通過飲水處理器的出水中,在額定產水總量范圍內的任何階段,銀的濃度應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碘的濃度不應使水帶有異味。

    6.5礦化水器

    在額定產生總量內,礦化水器出水中的礦物質濃度有一項以上須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1995)的界限值。

    6.6多種單元或過濾材料組合的水處理器

    當水處理器中含有多種單元或過濾材料,則功能試驗應為各部分功能的和。

    7.檢驗方法

    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GB5750-85)和《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GB8538/T-1995)的方法進行檢驗。

    附件4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的凈化處理效率和出水水質要求。本規定適用于以市政自來水為水源的家庭和集團反滲透飲水處理。其它各類生產純凈水的飲水處理裝置參照本規定執行。

    2.引用標準

    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50-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ANSI/NSF58-1996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美國國家標準/全國衛生基金委員會國際標準DB11/063-96飲用純凈水類北京市地方標準1996年

    3.凈化處理效率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的凈化處理效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3.1一般指標和無機物質在應用壓力下的凈化效率應符合表l要求。

    表l無機物質去除效率

    頂目起始濃度mg/L去除率%

    砷0.30As+≥83

    鍋0.03≥83

    鉻(六價)0.15≥67

    鉛0.15≥90

    硝酸鹽氮30.0≥67

    3.2揮發性有機物的凈化效率應符合表2要求。

    表2揮發性有機物的去除率

    指標起始濃度μg/L去除率%

    四氯化碳78≥98

    三氯甲烷300≥95

    3.3市政自來水為水源,通過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的出水應符合表3

    要求。

    表3出水水質衛生要求

    指標限值

    色度(度)≤5

    渾濁度(度)≤1

    嗅和味不得有能覺察的嗅和味

    肉眼可見物不得含有

    pH值高于5.0

    鉛mg/L≤0.0l

    砷mg/L≤0.01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O.002

    耗氧量mg/L≤1.O

    三氯甲烷μg/L≤15

    四氯化碳μg/L≤1.8

    細菌總數CFU/mL≤20

    總大腸菌群CFU/100mL0(濾膜法)

    糞大腸菌群CFU/100mL0(濾膜法)

    除上表所列指標外,其它項目均不得超過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所列的限值。

    4.檢驗方法

    按照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5.質量檢驗

    5.1衛生安全性檢驗:將待檢樣品按說明書要求用純水沖洗,然后用純水于室溫浸泡24小時,測定浸泡水。浸泡水與原有純水比較不得超過表3所列限值。

    第2篇:飲用水范文

    關鍵詞:飲用水;水源地;安全問題;保護措施;建議

    1引言

    提供安全飲用水是世界正面臨著的四大水資源問題之一。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不僅要吃得營養,還要喝得健康。提高飲用水質量,保證飲用水安全,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問題。雖然我國目前已經開始加強了飲用水的重視程度,也加大了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力度,但是仍然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以致飲用水水源出現了各種不樂觀狀況。而水源地安全對飲用水安全起著關鍵的作用,如何有效保障水源地安全,協調水源保護與當地經濟發展的關系,顯得尤為重要。

    水源地安全問題通常是指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水源地出現了水質污染、水量短缺、水位下降、地面塌陷等環境問題,由此造成人體健康狀況惡化、人口死亡等問題。由于人類活動影響,使得水源地水量減少,污染加劇,改變了水源地的動態平衡結構,并且降低了水質。人類持續的社會經濟活動,使得水源地降低甚至喪失正常的供水功能,不能滿足人們對飲用水的基本需求,危及人體健康。所以相關部門要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為廣大群眾辦實事。

    2飲用水源地存在的問題

    2.1水源地污染嚴重

    飲用水水源地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且有加劇之勢,涉水疾病種類增多,發病率明顯升高,威脅著人民的生命健康。隨著工業和農業生產的飛速發展,一些超標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有害物質的排放越來越多,嚴重威脅著城市飲用水水源的安全。污染源多和污染物質量大是當前飲用水水源受污染的特點。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水環境普遍惡化,流經城市的河流水質78%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標準,75%的湖泊富營養化,50%的城區地下水污染嚴重。2009年我國對300座水庫營養狀態的評價結果表明,絕大部分的水庫處于中營養狀態,只有少部分的水庫處于富營養狀態。水環境質量堪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不容樂觀。按照Ⅲ類水質標準,2005年我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率為61.43%。其中,河流型水源地水質較好,達標率為71.95%;湖庫型水源地的水質較差,達標率僅為33.84%。2010年對110個環保重點城市的360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監測結果表明,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為80%;河流型水源主要污染指標為糞大腸菌群,湖庫型水源主要污染指標為總氮。在調查的661個城市4555個集中飲用水水源地中,有638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不安全,影響5600多萬人。種種跡象表明,水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國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的首要問題。這不僅加劇了水資源短缺,且嚴重影響了城鎮居民的身體健康。

    2.2農業面源污染成為潛在污染源

    農村面源,特別是農村養殖業、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用化肥農藥等對水環境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不少地方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或飲用水源附近村鎮的生活污染水、養殖污水未經任何處理就直接排入水體,嚴重影響飲用水源的水質;大量生活垃圾和養殖廢物隨意堆放,嚴重污染周圍地下水和地面水。如某市的水庫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有村莊,居民生活、化肥使用和畜禽養殖面源污染對水庫水質造成一定的影響。據調查,此水庫一、二級保護區內共有耕地17452.94公頃,2008年共施用化肥9753.46噸,平均化肥施用強度為558.84公斤/每公頃?

    年,保護區內農田每年產生COD3673噸,NH3-N734噸。

    2.3工業廢水、廢氣、廢渣污染

    有些工業為了節約生產成本,把工廠建設再水庫周邊,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渣不經過任何處理就直接拍向水庫,廢氣則排向天空,但是工業所排放的廢氣也很有可能會“溶解”在水庫里,而工業排放的這些廢水、廢氣、廢渣都含有很多重金屬,這會大面積的污染到水庫的水源,嚴重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安全。

    2.4生活廢水污染

    在很多水庫的周圍不免都會有一些落戶人家,由于接近水庫,這些人就理所當然的認為這個大水庫是一個無底洞,所以便肆無忌憚的往水庫里傾倒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廢渣和殘渣,這很明顯的給水庫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嚴重污染廣大人民群眾的飲用水水源。

    2.5水源地管理體制薄弱

    有些水源地雖劃定了保護區,但由于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責任和權限劃分不明確,基本上形成多重管理而實際無人管理的混亂局面,致使水質狀況仍趨惡化。新《水法》實施后,國家加強了流域管理職能。然而,在實踐中往往“統”得不夠,而“分”得過多,使得流域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得不到體現。目前水源地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仍是各霸一方的局面,尤其表現在跨省、跨流域、跨地區水源地的管理上。

    2.6水源地環境監管能力比較薄弱飲

    用水源地水質的監測是水源地保護的技術基礎。目前,衛生、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均不同程度地開展了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工作。但全國飲用水源地環境監管力量普遍比較薄弱,不但缺乏飲用水源巡查隊伍,而且監測儀器設備不足,尚未建立起全國性飲用水源保護自動監測網絡,不能夠滿足重要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監測需要。

    3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對策及建議

    3.1調整產業結構,加強水源地污染控制力度

    調整產業結構,樹立可持續發展的城市建設思想,建立與水源地特征配套的產業布局。合理發揮企業群的集聚效應,強調工業污染源的規模治理。加大水源地點源與非點源的治理,尤其是非點源污染的治理。規范飲用水源上游的生產活

    動,使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總量控制得到有效實行,確保水源地安全。

    3.2建立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機制

    明確各級政府與部門相關職責。改變各部門“誰都管,又誰都不管”的局面,應建立專門的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該機構主要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管理、污染防治及安全保障等工作,負責對水源地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并定期水源地水質及環境質量狀況信息,負責協調解決跨界用水糾紛等問題,與保護區內有關部門或者是與其他飲用水環境管理相關部門(諸如水利、城建、衛生防疫)等部門建立聯系配合制度,及時溝通情況,共同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在明確權力和責任,加大考核力度的基礎上,實施嚴格管理,確保水源地水質達標。

    3.3加強污染源治理工作加強飲用水

    水源地污染源治理,必須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治理工業污染源,農村面源和生活污染源。要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的根本出路在于控制和治理污染源。目前技術力量達不到治理要求的,實行關、停、并、轉、遷。面源是導致湖庫型水源地總氮、總磷超標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加大面源治理力度,提高農藥化肥的施用效率,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監管,進一步做好水源保護區內的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減少面源污染給飲用水源地帶來的污染。工業污染源和農業面源逐步得到控制和治理的同時,必須重視城市生活污水、糞便、垃圾的治理,目前,生活污染源治理已成為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的主要問題。因此,各城市應積極籌措資金,興建、擴建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城市垃圾處理站,以減輕生活污染源對飲用水源水質的影響。

    3.4處理生活污染和工業生產污染

    為了使飲用水水源不受到人類生活污水和工業排水的污染,又不能影響保障周圍人民和工業的正常生活和正常生產,相關部門可以修建污水管,把這些污水經過處理以后排放到污水管里,以把這些污水輸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而生活垃圾可以設立一個垃圾站,然后不定期的用清潔車輸送到垃圾處理站進行處理。這不僅保證了飲用水水源的安全,也保障了當地人民和工廠的正常生活和正常生產。

    3.5加強水源地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必須有切實有效的監督制度、監督手段和監督隊伍,才能及時發現問題并加以解決。針對飲用水水源環境監測能力薄弱的現狀,構建不同級別的水質監測體系;通過完善設備、加強技術人員培訓等措施,提升縣級水源水質常規指標監測能力、地級特定有毒有機污染物監測能力,形成常規監測與應急監測相結合的監測網絡,為飲用水水源地預警系統建設提供數據支持。水源地水質監測方法,應根據飲用水源水質的要求,劃分不同類型的水域,對采樣布點、采樣時段、采樣頻率等,應科學地加以確定。

    4結束語

    總之,一個安全的水源地在一定的時間尺度內能夠維持它的正常供水功能,也能夠維持對脅迫的恢復能力。換句話說,安全的水源地應該在具有持續供給能力的基礎上具有足夠的水量、安全的水質以及較強的環境承載能力,保障周邊生態環境處于良好的狀態,同時能夠較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安全飲用水的需要。

    參考文獻:

    [1]趙華林.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J].環境保護,2007(2).

    第3篇:飲用水范文

    關鍵詞:臭氧化;飲用水臭氧處理;有害副產物;反應機理;聯合應用

    中圖分類號:X5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06-0018-03

    1 概述

    近年來,隨著飲用水水源污染日益嚴重,而常規工藝對有機物的去除效率不高,并且極易產生氯消毒副產物,供水管網也面臨著二次污染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臭氧作為一種強氧化劑被廣泛應用到了飲用水的處理行業當中。臭氧用于飲用水處理,不僅滅菌效果好,還有脫色、除臭、去除鐵和錳、氧化分解有機物、助凝的作用。

    通過對包括臭氧消毒過的飲用水在內的對象進行生物測定的研究,它并不一定會導致誘變效應。已有的研究結果大多數都表明了氯化處理的水比臭氧處理過的水具有更強的誘變效應。當臭氧飽和時,臭氧不會增強飲用水的誘變性。假如沒有經臭氧處理的原水自身具有誘變效應,臭氧則會消除這種效應。

    臭氧是人類所知最強力的氧化劑之一,人類對臭氧性能的了解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臭氧水凈化性能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但早期臭氧技術的高投資和高運行費用抑制了它的應用發展。隨著臭氧發生效率的提高和費用的降低,現在,臭氧氧化技術已開始被廣泛應用。

    2 飲用水臭氧處理系統的功能

    2.1 消毒殺菌

    臭氧是有效地廣譜型殺菌劑,具有較高的氧化還原電勢,與氯相比,殺菌能力強、作用快、耗量少、效果較好。臭氧滅菌機理是:能滲入微生物細胞壁,阻礙物質交換,使活性強的硫化物基團轉變為活性弱的二硫化物的平衡遭到破壞,氧化微生物細胞的有機體,導致細菌死亡。在滅活病毒方面,臭氧對過濾性或其他病毒、芽孢等具有強大的殺傷力,而氯對病毒作用很小或不起作用。

    2.2 無機物的氧化

    臭氧氧化具有使無機物氧化去除或無機物形式轉變的特點而加以去除,而其他的處理方法還是會留下很多無機物。在整個臭氧的作用中,氧化無機物只是一個次要的作用,但采用臭氧化法從天然水中去除鐵、錳的處理過程很有意義。

    2.3 有機物的氧化

    臭氧可以氧化水中有機物,改變某些有機物的分子組成,并在一定程度上去除部分有機物。對于天然有機物,臭氧氧化的任務是:除色和除去被吸收的紫外線;提高可生化性;減少有毒副產物(三氯甲烷)的生成;通過礦化直接減少總有機碳的濃度。

    對于有機微生污染物,由于受到水質的各種參數影響(pH值,有機碳和無機碳等),它們被臭氧氧化產生中間產物或被礦化的機理很復雜。一般認為主要有兩個反應機理:直接的臭氧親電反應和被羥基自由基氧化。但在實際應用中,氧化微生污染物并不是臭氧應用的首要任務,而是附帶的一個積極作用罷了。

    2.4 減少殘留物

    臭氧殺菌后,在水中殘留物少。

    2.5 控制藻類

    臭氧會直接影響藻細胞的溶裂程度和藻毒素的去除率。

    3 臭氧化有害物的問題

    臭氧化過程中會產生一些有害物,直接影響水的安全性。

    3.1 有機副產物

    臭氧可氧化水中多數有機物,例如蛋白質、氨基酸、木質素、腐殖酸、鏈式不飽和化合物、芳香烴、縮環化合物等。在臭氧作用下,不飽和化合物形成臭氧化物。臭氧化物水解,不飽和鍵斷裂,就會形成較小的有機分子,這些生成物主要有甲醛、丙酮酸、丙酮醛和乙酸等,產生量一般與原水中有機物濃度成正比。有機副產物易被生物分解,其中酸類對人體無大的危害。

    3.2 無機副產物

    臭氧氧化生成的無機物,最受關注的是溴酸根,IRAC也將其列為可能致癌物。溴酸根是臭氧與水中溴離子反應生成的。在靠近海岸的河口位置和深層地下水中加入臭氧后,臭氧與溴酸根直接發生氧化還原反應,生成THMs類物質。水中TOC和溴化物越高,pH值越低,產生量越大。

    4 臭氧與其他工藝的聯合應用

    由于臭氧氧化技術在處理有機物方面具有反應時間較短、反應過程易于控制、對有機物的降解無選擇性等優點,目前已經成為國內外研究的熱點之一。但是單一的臭氧氧化處理工藝,有時候還達不到理想的處理效果,為此需要將單一的臭氧氧化工藝與其他處理工藝聯合起來,并且多數是幾種氧化工藝的聯合,以產生高濃度的·OH自由基,從而提高了氧化能力。然而,氧化工藝的聯合使用會增加處理的復雜程度和成本,因此,選擇什么樣的聯合工藝,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以確定。幾種臭氧氧化工藝及它們的聯合工藝的操作難易程度、適用的污染物濃度范圍與成本比較見表1:

    當然,臭氧氧化組合技術不僅僅局限于表中所列出的工藝,有關臭氧氧化技術與其他處理方法聯合的工藝流程有很多形式,下面介紹兩種在給水處理中研究較多的臭氧氧化組合技術。

    4.1 臭氧/生物活性炭技術

    臭氧/生物活性炭聯合處理技術對有機物的去除有以下三個過程: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和生物降解。臭氧/生物活性炭聯合處理工藝是將臭氧化學氧化、臭氧滅菌消毒、活性炭物理化學吸附、生物氧化降解四種技術合為一體的工藝。簡單地說,它是在傳統水處理工藝的基礎上,以預臭氧化代替預氯化,在快濾池后設置生物活性炭濾池。利用臭氧預氧化作用,初步氧化分解水中的有機物及其他還原性物質,以降低生物活性炭濾池的有機負荷,同時臭氧氧化能使水中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物斷鏈、開環,將大分子有機物氧化為小分子有機物,提高原水有機物的可生化性和可吸附性,從而減少活性炭床的有機負荷,延長活性炭的使用壽命。另外,由于臭氧在水中自行分解為氧,活性炭柱進水含有較高濃度的溶解氧,因此促進好氧微生物在活性炭表面繁殖。好氧微生物以活性炭表面吸附的有機物為養料,將它們轉化為二氧化碳和生物量,從而不僅去除了原水中的有機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活性炭再生,使其具有繼續吸附有機物的能力,即大大地延長了活性炭的適用壽命和再生

    周期。

    許多研究表明,臭氧-活性炭工藝不僅能有效去除水中的有機物,還可降低臭氧氧化生成的副產物,是處理效果穩定可靠的飲用水深度凈化

    工藝。

    4.2 O3/UV技術

    O3/UV技術是將臭氧與紫外線輻射相結合的一種處理工藝,它始于20世紀70年代,主要用于處理有毒且無法生物降解物質的廢水。后期,研究范圍擴大至飲用水的深度處理。

    本工藝可以在優質飲用水的深度凈化方面提供可能性。由于傳統的凈水處理工藝對于水中微量有機物的處理無能為力,又加之自來水管網中水質的二次污染問題致使管網末端的水質微量有機物超標,因此提高自來水的水質勢在必行。由于飲用水只占居民用水量的0.5%~2%左右,比例較低,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可以在管網末端進行深度處理。

    5 結語

    第4篇:飲用水范文

    第一條為保護飲用水源水質,確保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情況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并建立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協調領導機制,統籌協調轄區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使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規劃項目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應當符合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保障飲用水源水質安全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飲用水源和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水質保護實用技術的研究與推廣應用,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鼓勵清潔生產,削減污水排放量。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水、公安、海事、漁業、農業、林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對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制止違反飲用水源水質保護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飲用水源水質的義務。

    第二章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九條飲用水源保護區是指依法在飲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的水域和陸域,包括地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符合水環境功能區劃。

    第十條飲用水源保護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劃定,并予以公告。

    跨市、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的技術規范,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飲用水源保護區需要調整的,按照本條規定的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情況以及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確定備用飲用水源。

    確定為備用飲用水源的,應當采取措施加強保護。

    第十二條因劃定或者調整飲用水源保護區,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章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保護

    第十三條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土地,用于涵養飲用水源,保護飲用水源水質。

    第十五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建設下列項目:

    (一)新建、擴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等污染物的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油氣管道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四)設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飲用水源水體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餐飲、娛樂設施;

    (五)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六)其他污染水源的項目。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二)從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業;

    (三)利用碼頭等設施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通行;

    (五)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六)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活動;

    (七)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水生動物;

    (八)開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第十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使用船舶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運載前款規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應當配備防溢、防滲、防漏、防散落設備,收集殘油、廢油、含油廢水、生活污染物等廢棄物的設施,以及船舶發生事故時防止污染水體的應急設備。

    第十八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設置旅游設施、碼頭;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

    (四)放養畜禽和從事網箱養殖活動;

    (五)從事旅游、游泳、洗滌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六)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木(竹)排。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地下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防治地下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污染。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污染地下飲用水源水質。

    第二十條農村飲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點周圍半徑二百米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三)建立墓地;

    (四)掩埋動物尸體。

    農村飲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點周圍半徑一百米區域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設置飼養場、肥料堆積場、公共廁所;

    (三)堆積垃圾、工業廢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當地村民委員會有權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或者發現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督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監督檢查,并做好協調工作;

    (二)對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陸域污染源進行監控;

    (三)組織建設飲用水源水質監測網絡,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測;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主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及時向社會;

    (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飲用水源水質異常情況;

    (六)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和保護,以及城鎮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優化供水布局;

    (三)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并依法及時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用地的行為;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配置水資源,維護水體自凈能力,會同國土、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五)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運輸劇毒、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六)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和水上浮動設施污染的防治和監督管理;

    (七)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業船舶和水產養殖業對水質污染的防治;

    (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控制農藥、化肥、農膜、畜禽糞便對飲用水源的污染;

    (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做好飲用水源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和農村飲用水取水點水質的監測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農村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一)將農村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納入鄉村建設和發展規劃,做好水源選擇、水質鑒定和衛生防護等工作,保障農村飲水安全;

    (二)做好農村改水、改廁以及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等治污保潔工作;

    (三)推廣生態農業和沼氣工程,引導農民科學使用化肥、農藥,減少種養業等對飲用水源水質的污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逐步實行城鄉統籌區域集中供水,減少小型、分散供水點。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證供水安全。

    第二十六條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的,責任者應當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減輕污染的措施,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采取應急措施,及時處理。

    排污單位在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后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制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取水口的單位,應當經常對飲用水源保護區進行巡查,發現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行為或者水質出現異常時,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協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或者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并依法予以處罰;逾期不執行的,依法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由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放射性物質、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船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排放、傾倒劇毒物品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放、傾倒放射性物質、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從事網箱養殖活動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城市生活垃圾、糞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分別由公安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依法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脅等緊急情況,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證供水安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發生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水質污染,未及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采取應急措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行為或者水質異常情況,接到報告后未及時組織協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

    (四)不依法進行處罰的;

    (五)、貪污受賄、的。

    第三十八條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懲處,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當地人民政府及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施行前批準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項目和設施,依照本條例屬于禁止設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停業、關閉或者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停業、關閉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執行。停業、關閉或者拆除的項目和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5篇:飲用水范文

    關鍵詞:污染飲用水水源保護

    三峽工程建設后,長江水體的水流速度減緩到約為原河流速度的1/6,更有利于改善長江“黃金水道”的天然通航條件,對發展大規模的水上貨物運輸起到更加積極而有利的重要作用。然而,水體性質將發生根本性變化,即由原來的河流水體(急流水體)變為類似湖泊水體(緩流水體)。水的更新周期大大延長,水體將很容易出現負營養化,水體自凈能力下降,水中污染物濃度急劇增加,嚴重影響長江流域人民生活的飲用水安全。

    根據鎮江市環保局、水利局水質監測數據,長江鎮江段為Ⅱ類水體,水體的主要污染物為糞大腸菌群、溶解氧、揮發酚、高錳酸鹽和石油類,也出現過苯系物、鹵代烴等化學物質超標現象。船舶污染是造成長江水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船舶安全檢查的情況來看,船舶環保設備的正常運行是極其有限的,以及航運單位的利益因素,加上船員的水體保護意識淡薄,技術上,海事管理機構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致使船舶各類污染事故不時發生。在長江水域,各種船舶每年排入長江的污染物僅油類一項就有3000噸之多,機艙污油水40萬噸以上,垃圾8000噸之多。隨著散裝化學品船舶日益增多,有毒有害物質對長江水域的污染、對港口和水上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1. 船舶污染事故對長江水質造成影響的相關案例

    (1)2003年3月10日,長江南京新生洲頭附近水域發生一起撞船事故,一艘裝載200噸濃硫酸的貨輪沉沒江中。由于船上的濃硫酸碰撞后產生了破損泄漏,對長江水質產生了影響,市民對飲用水質量產生擔心。

    (2)2011年3月15日,在江陰常州交界處,某舟山籍貨輪因船上工人錯誤操作致使少量苯乙烯溢出流入長江。給位于事發地下游的飲用水取水口造成危險,為確保取水口安全,無錫、常州水廠分別采取了暫停供水措施,市民紛紛搶購超市的純凈水和礦泉水飲用,給老百姓生活帶來了很大影響和不便。

    2. 海事管理機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方面可依據的相關規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二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設置、維修、拆除取水口,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應當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九條,設立飲用水水源地,應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并由海事管理機構航行通(警)告。設立飲用水水源地,應當同時設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接收及處置設施。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接收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并開展調查。所有船舶、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內河水域環境的義務,在發現船舶存在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行為時,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

    (4)依據《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第十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在航道沿岸設置宣傳設施,免費發放宣傳資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船員等水上作業人員的污染防治意識。禁止船舶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洗艙水、生活污水等。

    (5)依據《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加強服務,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船舶污染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6)依據《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迅速作出反應,并可以依法強制打撈清除或者強制拖航。需要調用污染清除設備和船舶參加清污的,有關單位、船舶應當服從海事管理。

    3. 海事管理機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方面的管理對策

    船舶污染分為事故性船舶污染和排放性船舶污染。排放性的船舶污染亦稱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識地將船舶污染物質排入水中。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運載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因過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船舶發生碰撞、擱淺、爆炸、起火等水上危險事故后,船載的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進入水體造成污染。近年來,各種船舶進入我國水域的數量急劇增加,船舶對我國水域的污染日益嚴重,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也成為了海事管理機構刻不容緩的任務。

    (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飲用水水源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船舶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飲用水水源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水源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飲用水水源保護意識,激發船員對保護工作的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2)完善船舶垃圾、污水接收和處理設施,海事管理機構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目前,國內很多港口,針對船舶垃圾、污水接收與處理的設施不完善,致使很多船舶無法將收存的垃圾、污水輸送到岸上進行處理,只能在航行過程中進行排放,對水體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因此,港口和碼頭應做好相應的硬件準備,提供足夠的接受和處理設施。海事管理機構應該對在港船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包括對證書(“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等)及防污設備的檢查,對沒有配備防污設施的船舶按規定進行處理,同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3)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加大對污染水體船舶的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采取嚴格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水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管理標準,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等。

    (4)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基金。由于長江水域較廣,碼頭分散,到港船舶較多,船舶污水接收工作需使用較多的污水接收船,費用較高。考慮到船舶污水接收以增進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為主要目的,為提高船船所有人和污水接收單位雙方的積極性,建議由海事管理機構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基金。資金來源一部分由政府補貼,一部分向船舶征收。根據船舶的噸位和用水量以及在港停留時間核算其生活污水量,在船舶辦理進出港簽證手續時提前征收污水接收處置費,在港期間收集污水不再收費。征收的排污費宜略高于污水治理費,從而促進船舶生活污水的主動治理。

    參考文獻:

    [1]董良飛.內河生活污水綜合防治對策[J].上海海事大學學報,2007,28(3):10-15.

    第6篇:飲用水范文

    關鍵詞:飲用水;水質;安全;檢驗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in our country, and people life level of ascension, the drinking water quality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society of one. At present, in the drinking water quality inspection of domestic due to various factors and restriction, water quality inspection of efficiency and quality is not very ideal, leading to all sorts of drinking water safety problem arises, is this the future must to be solved. The author discusses many years work experience,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the drinking water quality inspection.

    Keywords: drinking water; Water quality; Security; inspection

    中圖分類號:TN70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飲用水的安全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發展與人們的身體健康,適時加強對于飲用水水質檢驗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對于各地區、各級供水企業而言,必須認識到飲用水質檢驗工作的重要性,根據水質要求加強檢驗工藝的創新與應用,并且采取行之有效的水質檢驗管理措施,從而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

    1國內飲用水安全狀況分析

    飲用水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而國內的飲用水安全狀況則日趨嚴峻。據相關部門統計,國內70%以上的河流、湖泊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與破壞,水污染客觀加劇了水資源短缺,而隨之而來的水質惡化問題,則嚴重威脅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據我國水利部門初步統計,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普遍存在較為嚴峻的飲用水不安全問題,受影響人口數量在3億以上,其中約有1.9億人的飲用水有害物質含量嚴重超標,6300多萬人長期飲用高氟水,3800多萬人長期飲用苦咸水,200多萬人長期飲用高砷水。由此可見,飲用水安全是國內現階段面臨的主要社會問題之一,對于人們身心健康的影響是不容忽視,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緩解這一現實問題。

    2飲用水水質檢驗的常規項目

    2.1感觀性狀與一般化學指標,其中主要包括的項目為:1)色度<15度,不得呈現出其他異色;2)渾濁度<3度,特殊情況可以<5度;3)不得有異味及異臭;4)飲用水中不得出現肉眼可見雜物;5)PH的標準值為6.5-8.5之間;6)總硬度<450mg/L,鐵<0.3mg/L;鋅、錳、銅<1.0mg/L;7)揮發酚類<0.002mg/L,硫酸鹽、氯化物<250mg/L,陰離子合成洗滌劑<0.3mg/L,溶解性總固體<1000mg/L。

    2.2毒理學指標:其主要包括的項目為:1)汞<0.001mg/L,氟化物<1.0mg/L,鉛、銀,砷、鉻,氰化物<0.05mg/L,硝酸鹽<20mg/L;2)六六六<5μg/L,四氯化碳<3μg/L,滴滴涕<1μg/L,氯仿<60μg/L,鎘、硒<0.01μg/L。

    2.3細菌學指標,其主要包括的項目為:1)細胞總數<100個/L,總大腸桿菌<3個/L;2)游離余氯在與水接觸30min后應≥0.3mg/L。

    3飲用水水質檢驗工藝的要求

    3.1嚴格規范水質檢驗的工藝程序,在國內現階段的飲用水水質檢驗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門、檢驗結構普遍執行的工藝程序為:1)按照規定的工藝程序進行水樣的采集與保存,一般情況下渾濁度、PH、消毒劑指標游離余氯等在水樣采集地點直接進行檢驗;2)樣品送入實驗室后統一編號,根據不同的檢驗項目分別送至相應的實驗室或分析室進行檢驗操作;3)檢驗完畢的樣品必須儲存于樣品管理室內,由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各項檢驗結果的統一匯總。以上為飲用水水質檢驗的規范工藝程序,檢驗機構及相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以保證檢驗結果的準確性、真實性。

    3.2注重水質檢驗工藝的創新,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加強飲用水水質檢驗方法的創新,例如:在飲用水水質檢驗中,各類礦物質、微量元素及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的檢驗是基礎性、經常性的項目之一,以往多是采取電滲析、離子交換等檢驗方法進行有機物的淡化、分離與提純,但是上述檢驗方法無法將水中的礦物質完全分析,各類微量元素檢驗結果中的數值自然也無法保證準確性。近幾年,國內研發和應用了較為先進的無機化學分析方法,從而滿足了各類礦物質的分離、提純要求,并且實現了樣本中各類微量元素含量的精確計算;2)提高水質檢驗的速度與準確度,我國新的水質標準即將出臺,水質檢驗工藝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現階段儀器檢驗結果的精準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在水質檢驗速度與準確度的提升中,必須加強檢驗儀器的開發與應用,逐步向集成化、一體化、小型化的方向發展。

    3.3提高整體檢驗工藝水平,在我國的飲用水水質檢驗中,應結合現階段總結的檢驗工藝經驗,積極借鑒國外的先進工藝、手段與方法,結合國內新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從而保證整體檢驗工藝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檢驗機構應加強檢驗人員專業素質的教育與培養,并使得他們認識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加強新型檢驗工藝的研究與實踐,從而保證人民群眾喝上質量合格、安全、健康的飲用水。

    4提高飲用水水質檢驗質量的具體措施

    4.1注重飲用水水質檢驗標準與國際接軌,目前在國內的水質檢驗中,必須加強對于微生物學指標的檢驗,高度重視其對于人體健康的影響,其中腸道致病原生動物是檢驗的重點。在飲用水水質檢驗標準的制訂中,應加強對于有毒有害物質指標的嚴格限制,密切關注消毒劑及消毒副產物等問題。另外,在水質檢驗工作中,在保證感官性指標達到相關標準的基礎上,應更加關注水質對于人體健康的影響,適當提高各項檢驗標準,以促進水質安全性、健康性的全面提升。

    4.2在飲用水水質檢驗標準的制訂與實施中,應開展行之有效的安全評價。在新時期的水質檢驗工作中,應嚴抓以風險效益分析為重點的安全評價,并且逐步將其納入到新的飲用水水質檢驗標準中,特別是對于長期存在飲用水安全問題的地區,更要注重對于水質安全的評價,以保證區域供水的安全性,這對于社會穩定也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4.3制訂分級目標,注重水質檢驗標準的引導作用。我國的國土面積較大,各地區的水源條件存在較大的差異,區域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也存在明顯的不均衡現象,所以,在飲用水水質檢驗工作中,應注重分級目標的科學制訂,即綜合分析水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水處理技術、供水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各地區執行相應的水質檢驗標準,使得檢驗標準更具可操作性與先進性,并且進一步發揮其在實際工作中的引導作用。

    綜上所述,在國內的飲用水水質檢驗工作中,必須結合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加強對于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與分析,注重檢驗工藝的創新與發展,并且采取科學、合理、有效的檢驗管理措施。同時,在飲用水水質檢驗中,還要嚴格執行相關檢驗標準,注重檢驗機構及人員綜合能力的提升,切實完成檢驗任務,以保證國內的飲用水安全。

    參考文獻:

    [1]GB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S].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S].

    [3]李偉英,李富生,高乃云等.日本最新飲用水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J].中國給水排水,2004,(20):104-106.

    第7篇:飲用水范文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劃定的生活飲用水源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本轄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經濟建設、城鎮建設的規劃控制,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關閉、遷移危害水源的項目,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組織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飲用水源保護資金,為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及相關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生活飲用水源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規劃、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城市供水、工商、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活飲用水源的義務,有對污染和破壞生活飲用水源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應當重視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對保護生活飲用水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六條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的水質達到國家標準,依照有關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周圍劃定的需特別保護的區域。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和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城市供水、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根據生活飲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擬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變更,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和標志。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標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設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破壞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標志。第九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Ⅱ類標準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標準限值及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標準限值;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Ⅲ類標準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標準限值及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標準限值。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十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改建、擴建印染、造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等生產項目以及產生含汞、鉻、鎘、砷、鉛、鎳、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項目和設施;(二)向與生活飲用水源相連的水體、溝渠內傾倒生活垃圾、糞便等廢棄物;(三)存放、填埋、傾倒化學危險品和危險廢物,未經批準或者雖經批準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擴散措施運輸化學危險品的;(四)設立污染生活飲用水源的廢物回收、加工場所;(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植被;(六)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七)使用炸藥、捕殺水生動物。

    第十一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二)違反規定使用農藥、化肥;(三)傾倒、填埋、貯存工業廢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四)設置屠宰場。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旅游區(點)的管理者必須建立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設置清潔衛生設施,保持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二)運輸劇毒物品;(三)從事畜牧業,從事種植業使用農藥、化肥;(四)在生活飲用水源水域內從事水產養殖業(為改善水質進行養殖除外);(五)在生活飲用水源水域內洗滌物品、游泳、行駛機動船、從事水上體育娛樂活動以及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十三條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排放污水、酸液、堿液等有害物質;(二)堆放、傾倒工業原料、工業廢物、生活垃圾、糞便及其他固體廢棄物;(三)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四)從事農牧業活動;(五)設置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送油類、煤漿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六)建墓地和掩埋動物尸體等;(七)毀林開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養、保護林。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十四條對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危害水源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劃限期遷移或者關閉。

    對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和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危害水源項目搬遷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第十五條對按照規定可以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對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的選址定點批準手續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開山采石、挖沙或圍水造田。

    第十七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生活飲用水源所在區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對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運,防止污染水源。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從事餐飲業,必須具有污水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八條在已經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地方,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集中處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隨意排放。

    第十九條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生活飲用水源地發生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污染危害。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三)、(四)項規定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三)項規定的;(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一)項、第十一條(一)項、第十二條(一)項規定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權限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生活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二)、(五)、(六)、(七)項、第十一條(二)項、第十二條(二)項、第十三條(七)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造成生活飲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發生糾紛的,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8篇:飲用水范文

    【關鍵詞】氯化法 氧化法

    近半個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經濟迅速發展,現代化工業,尤其是合成化工業更是突飛猛進,這些化學物質的大部分通過人類活動進入水體,如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排放,農業使用化肥、殺蟲劑的流失等,使接納水體的物理化學性狀發生了顯著的變化。80年代初就發現,水中有2000多種有機物,飲用水中有700多種,其中有20種致癌物,23種可疑致癌物,18種促癌物,56種致突變物。世界各國現在都十分重視微量有機化合物污染與人體健康的關系。

    目前世界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對于飲用水的凈化方法,基本上還是采用常規的混凝沉淀砂濾投氯消毒工藝。這種工藝對于澄清水質,消除水中病原菌是十分有效的。一般認為經過常規的流程,濾后水中大腸桿菌等傳染病菌和病毒能得到基本的去除。但隨著水體污染的加劇,種類繁多的有機物進入水體形成真溶液,常規工藝幾乎無能為力。我國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水質檢測項目共35項,歐共體飲用水水質指令規定共66項,世界衛生飲用水水質規定共47項,與我國標準相比,增加的主要為微量有機物方面的項目。對飲用水有機污染的現狀,必須尋求新的處理方法。

    一、目前常用的消毒方法

    我國水處理普遍采用氯化工藝。它具有成本低、設備簡單、運行管理方便等優點。但加氯可與水中有機物發生取代反應生成有機囟化物,即所謂的“三致”物質,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危害。

    70年代,荷蘭和美國水處理工作者發現,加氯消毒后,飲用水中產生三鹵甲烷(TCM)類化合物,主要是氯仿、二氯乙酸、氯和溴之間的中間產物。氯化后的飲用水中不僅生成三囟甲烷,而且還生成其它囟代有機物(TCO),其濃度一般為TCM濃度的5~10倍,它們對人體健康同樣產生不利的影響。TCM和TCO的主要前驅物質為三大類:①由植物殘骸所導致的腐殖酸和黃腐酸等降解產物,如間苯二酚,香草酸和黃腐酸等降解產物;②來自于藻類的氨基酸嘧啶、色氨酸、脯氨酸、尿嘧啶、蛋白質等;③工業廢水中的某些化合物,如酚類等。

    用Cl2消毒導致TCM和TCO的產生,人們認識到其存在的隱患。因此非氯消毒工藝技術的研究得以迅速發展。

    二、對策及發展趨勢

    解決飲用水污染問題,有兩種途徑:①保護飲用水水源;②強化水處理工藝。從總體上說,我國水環境質量短時期內還難以改善。對飲用水水質要求越來越高,要從污染水源獲得優質飲用水,可供選擇的方法是強化水處理工藝,即采用先進的水質深度處理技術。現簡要介紹如下:

    (一)氧化法

    1.臭氧氧化法(O3)

    臭氧(O3)的氧化能力比氯強,能殺滅細菌,能迅速而廣泛地氧化分解水中的大部分有機物,有效地除色、濁、嗅味,除鐵錳、硫化物、酚、農藥等,但臭氧的氧化很難達到完全礦化的程度,過程中對紫外光有強吸收性的大分子往往被氧化成小分子。近年來,水處理工作者開始研究應用臭氧氧化與其它方法聯用技術。

    (1)臭氧—生物活性炭技術(O3—BAC技術)。實踐證明,O3—BAC技術對去除水中COD、色度與嗅味、酚、硝基苯、氯仿、六六六、DDT、氨氮、油、木質素、氰化物等均有明顯效果,Ames試驗結果為陰性,凈化后的飲用水能完全達到國家標準。

    (2)臭氧—過氧化氫混合氧化(O3—H2O2)。臭氧氧化有兩種:①臭氧分子或單個氧原子直接參與反應;②是臭氧衰減產生的羥基自由基(·OH)引起的。·OH是水中氧化能力最強的氧化劑,對有機物常常無選擇性且可完全礦化為二氧化碳和水等。將臭氧與過氧化氫混合,可以生成·OH。

    (3)臭氧—輻射技術。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γ射線或加速器產生的電子束對水進行照射處理,分解生成·OH.e-等反應性很強的活性物質,與水中微量有機物反應,氧化分解成CO2和H2O。輻射與臭氧聯用可降低成本且臭氧在輻射條件下可產生連鎖氧化,大大提高處理效果,且該技術適應廣泛的pH值和溫度范圍,對濃度很低的有機物也有很好的處理效果。

    2.光化學氧化法

    光化學氧化法分為光催化氧化和光激發氧化法。

    光激發氧化法即將O3、H2O2、O2等氧化劑與光化學輻射相結合,產生氧化能力極強的的自由基,如·OH等,在氧化有機物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紫外——臭氧聯用(UV—O3)技術在飲用水深度處理和難降解有機廢水的處理中,具有良好應用前景,對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六氯苯、多氯聯苯等都可迅速氧化,UV—H2O可使三氯甲烷、氯苯、氯酚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濃度降低到原來濃度的1%。

    光催化氧化法即當用能量大于禁帶寬度的光照射n型半導體時,其滿帶上電子被激發躍過禁帶進入導帶,同時在滿帶上產生空穴。空穴可奪取半導體顆粒表面的有機物或溶劑中的電子,使原本吸收入射光的物質被活化氧化。已證明,n型半導體中TiO2的催化活性與穩定性最好,UV—TiO2技術可迅速降解有機囟化物、芳香族化合物、有機酸、醇類含硫磷等雜原子的有機物、表面活性劑等。

    3.高錳酸鉀氧化法

    馬軍等系統研究了KMnO4去除與控制水中有機物的效能與機理,發現高錳酸鉀在中性條件下對松花江水中137種有機物具有廣譜的去除效果,反應過程中產生新生態的MnO2,對有機物的去除效果有重要影響。

    (二)空氣吹脫

    空氣吹脫已用于去除毒性揮發性有機物(VOC2)。Gamy L.Amy和Davidw.Hand試驗表明,采用填料式吹脫塔的去除率在95%和63%以上。在114種有機優先污染物中可吹脫的能達31種。

    (三)吸附

    以活性炭為代表的吸附工藝是目前對付有機優先污染物首選實用技術,目前正開發一些新型吸附材料如多孔合成樹脂、活性炭纖維等。

    (四)膜法

    膜法是深度處理的一種高級手段,反滲透(RO)、超濾(UF)、微濾(MF)和納濾(NF)能有效去除水中嗅味、色素、消毒副產物前體及其它有機物和微生物。近年來,膜法對消毒副產物的良好控制,被EPA推薦為最佳工藝之一。

    以上水處理新工藝目前又都存在其不足之處,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和研究。如UV—O3與UV—CO2是目前最有前途的兩種光化學氧化技術,渴望在家庭或集團用戶的飲用水深度處理和特種有機廢水處理中發揮重要作用。UV—O3聯用技術已被美國環保署(EPA)鑒定為處理多聯氯苯最有效的技術。不過目前該工藝在使用中的障礙在于CO2從水中分離問題,選擇合適的載體和固定化方法,或制備其它形狀的光催化劑,以及研究開發與光化學氧化法處理水的需要相結合的紫外燈或金屬囟化燈,做到功率大、波長適宜、使用方便。膜法操作運行方便,處理效果好,但易淤塞和污染,其投資和運行費用太高。KMnO4和O3氧化,往往生成許多中間產物,甚至對某些有機物根本不起作用。所以,近年來水處理工作者越來越強調將物理、化學、生物的凈化有機地結合起來,大膽嘗試、研究諸如O3-H2O2-BAC、O3-混凝-活性污泥、KMnO4-BAC、O3-UV-H2O2、O3-膜處理、O3-吹脫等可能的聯用技術,充分發揮各自手段的技術特點和優勢進行綜合治理,以期達到最佳去除效果。

    參考文獻

    [1]鐘淳昌.我國城市給水近年來幾個傾向性問題.給水排水,1998。

    [2]宋序彤.關于我國城市給排水科技優先發展領域的探討.中國給水排水,1995,(11):25~29 。

    [3]王光濤.城市供水行業2000年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3.54~58。

    第9篇:飲用水范文

    關鍵詞:城市飲用水:存在問題;保護對策

    城市是人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教育的中心。經濟活動和人口高度密集,面臨巨大的資源與環境壓力。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飲用水是城市生存環境的基礎和命脈。毋庸置疑,飲用水將成為21世紀我國最突出的城市問題。我們要從戰略高度審視這一問題,立足全局謀劃發展,樹立城市科學發展觀,實現飲用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一、飲用水供水現狀

    城市作為經濟和生活中心,污水排放量大,加之我國城市的污水處理水平普遍不高,城市水環境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流經城市的河段今90%受到污染,城市內水湖水質較差。同時我國城市中有近2/3的城市供水不足,1/6的城市嚴重缺水。2004年全國總用水量5548億m3,其中生活用水只占11.7%,與2003年比較,生活用水增加20億m3來看,照這樣下去,飲用水根本滿足不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活需求。水環境污染加劇了飲用水水源危機。由于水質污染,導致水傳染病觸目驚心,在全國187個城市中,水質穩定的有96個,地下水污染減輕的有39個,污染加重的有53個。全國約有50種疾病與飲用水水源污染直接相關,惡性腫瘤、肝炎的發病率不斷增高,弱智兒童數量呈上升趨勢。再加上城市水體供水基礎建設陳舊和管理不善,造成水資源的嚴重浪費。

    (一)水資源嚴重短缺

    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盡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據統計,我國城市日缺水量達1600萬立方米。經常鬧水荒的城市,每日高峰供水保證率僅在65%-70%。沈陽有60%的樓房三層以上缺水。調峰供水的用戶達20萬戶,占全市供水人口的30%;鞍山市定時和調蜂供水面積已占全市供水面積的87.5;西安市平均日缺水量達40萬3。長春市日需水量76萬m3,現日供水量50萬m3,缺口26萬m3,不得不向世界銀行貸款,引松花江水解決供水不足問題。我國還是城市化進程發展較快的國家,隨著城市人口的劇增,特別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城市發展、影響人民正常生活的一個嚴峻問題。

    (二)地下水超采態勢嚴峻

    由于地表水污染,而城市工業、公共衛生、生活用水量又日益增加,致使地下水的開采規模和強度不斷增大。2004年,21個省級行政區對地下水位降落漏斗(以下簡稱漏斗)不完全調查,共統計漏斗76個(淺層漏斗和深層承壓漏斗各38個),漏斗總面積7.2萬km3。2004年末與年初相比,淺層漏斗面積擴大的有23個,中心水位下降的有21個;深層漏斗面積擴大的有16個,中心水位下降的有27個。而2005年,全國地下水降落漏斗188個,漏斗總面積擴大的有65個,尤其是滄州一德州—衡水地區,深層地下水降落漏斗面積繼續擴大,深度加深,滄州第Ⅲ承壓含水層降落漏斗擴大了2089km3,最大水位埋深達101m。地下水超采導致地面沉降和地裂,造成地面塌陷、房屋倒塌、路基被毀等。由于地下水超采導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表水入滲增強,污染物隨之下移,污染地下水。

    (三)自來水浪費嚴重

    我國北方城市因供水基礎設施陳舊、老化,加之惡劣的冷凍氣候條件,管道設施漏水現象十分普遍。特別是在城市供水中,直接或間接用于飲用的部分只有5%~10%。絕大部分自來水用于工業、消防、建筑、市政及居民生活雜用上。而自來水廠不管用水要求的不同,一律采用飲用水標準來衡量出水水質,不僅增加了自來水加工處理的成本,而對沒有必要達到飲用水標準的用戶來說又是一種極大的浪費。在水源污染越來越嚴重的今天,飲用水處理的難度越來越大,成本也會越來越高。為了有效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飲用水的安全可靠性,分質供水已經勢在必行。

    二、水源地污染物質的來源分析

    水環境污染的污染源通常分為點源和非點源(面源)兩類,而水源地污染主要是非點源污染。長期以來,我國環境保護的重點主要放在企業排放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上,對非點源污染尚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由于非點源污染具有受水文循環過程影響和支配的隨機性、污染物來源排放點不固定和排放具有間歇性以及污染負荷的時間變化和空間變化幅度大等特點,致使對其監測、控制和處理困難而復雜。

    (一)暴雨徑流的地表淋溶和侵蝕

    暴雨徑流是坡面地表侵蝕過程的動力因素,也是土壤顆粒和農用化學物質向外遷移的物質載體。當降雨強度超過土壤入滲能力時,就會產生坡面徑流。影響坡面徑流大小的主要因素是降雨、地形、土壤和植被覆蓋等。我國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積達356萬km2,有1/3的土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每年流失的N、P、K養分相當于4000多萬噸化肥。

    (二)農用化學制品的流失

    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人們對土地產品在數量上的要求愈來愈高。在我國農業土地資源的開發已接近超強度的情況下,增加農用化學制品的施用量就成為提高土地產出水平的重要途徑。農業以水為本。城市水源地上游通常是主要的農業耕作區。農藥、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勢必提高土壤中人工化學物質的含量。特別是農業的粗放管理,更導致農業化學品利用率的降低,造成湖泊、水庫富營養化。

    (三)中小企業污染物質的非達標排放

    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迅速。其工業產值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比重逐漸增加。鄉鎮企業規模小(尤其在北方)。技術水平低、環保措施不到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企業少,加上鄉鎮企業設備簡陋、資源浪費嚴重,造成污染物排放數量大、污染治理達標率低。由于鄉鎮企業(包括個體采礦點)污染類型復雜,從城市到農村、由于鄉鎮企業(包括個體采礦點)污染類型復雜,從城市到農村、由點到面,增加環境治理難度,加大了非點源污染的負荷。

    (四)人工合成化學物質的遷移循環

    人類為了文明的需要,通過各種生產活動人工合成數以千計的有毒、有害物質。這些有機化合物通過原材料處理、生產和加工及產品使用等多種擴散途徑最終進入地表水環境。由于有機污染物種類多、毒性大、難降解等原因,國際上比較重視。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曾對松花江水第26個取樣點進行監測,檢出有機污染物152種,其中屬于美國環境局首要污染物的有32種,占21%;有致癌、致突變性的有14種,占9%,足以反映我國北方河流有機物污染的狀況。目前,自來水中已發現有2000多種有機物,其中致癌、促癌物質約占2.7%,致突變物質約占2.5%。硝酸鹽是自來水中最常檢出的污染物之一,攝入過量的硝酸鹽可導致嬰兒的高鐵血紅蛋白癥。硝酸鹽和亞硝酸鹽轉化為亞硝胺,則對人體具有致癌、致突變和致畸的作用。

    (五)城鄉生活污水的排放

    限于經濟發展水平,我國小城鎮和廣大鄉村都還缺乏排水設施,大量的生活污水漫流排放后隨地表徑流進入水體,有機污染十分嚴重。氮濃度高可能與畜、禽糞便污染有關,磷濃度高則主要是洗滌劑的使用所引起的。洗滌廢水的排放增加了磷的負荷,對湖泊富營養化進程將會起到重要作用。

    三、保護對策

    (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研究

    長期以來,我國環境保護的重點防在點源的治理上,對水源地非點源污染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當前必須轉變觀念,加強水源地非點源污染研究,加強對地表飲用水源污染調查方法、污染負荷定量計算方面工作,研討可行性較高、適用性較強的方法,建立適合我國特點的適應性強、精度高、理論性好的非點源污染符合定量計算模型,提出具有我國特色的水源地污染防治的對策和方法。要堅持科學治水,遵循自然規律,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合理配置水資源,統籌流域、區域和城鄉的水利發展,統籌安排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要堅持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原則,加強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健全法律法規管理體系

    建立健全法規系統和強有力的執法監督。要進一步加強水源保護的各項法規、條例的建設,使水源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管理體系上,要克服分頭管理、條塊分割現象,處理好統一監督管理與協同監督管理的關系。在目前我國經濟技術實力還難以全面控制水污染的情況下,更有必要對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生活飲用水源采取嚴格措施加強管理。

    (三)充分發揮高科技作用

    要利用知識創新工程改革舊的農業耕作方式,建立生態農林體系。充分利用濕地等土地處理系統削減氮、磷入江、入湖量,用“綠色肥料”替代部分化肥,實施測土施肥,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廣泛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選擇性強、效益高的生物農藥。植樹種草,涵養水源;合理灌溉,防止水土流失。運用計算機模擬污染物遷移規律,建立環境管理信息系統,準確進行水質控制和預測。利用遙感信息、地理信息系統為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水源保護的適時決策提供優質服務。應用先進的生物遺傳技術,構建具有特殊降解基因的菌株,去除水中有毒、有害有機物。

    (四)加大水源保護的宣傳力度

    我們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進行宣傳,強化公眾的資源、環境、生態意識,提高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自覺性。讓人民群眾懂得保護水環境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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