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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的經驗與啟示我國的社保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企業年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稱,它是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目前,它由2000年成立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依據2001年頒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管理,其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投資管理,投資范圍僅限于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和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其中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投資比例不低于50%,企業債和金融債不高于10%,證券投資基金或股票投資的比例不高于40%。受投資環境的影響,社保基金近年來投資收益并不穩定:2007年達到峰值43.19%,2008年快速下滑,一度為負;2012年開始上漲達到7.01%,2013年維持在6.29%。總體來看,社保基金自成立以來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13%,超過同期2.46%的年均通貨膨脹率。在宏觀投資環境不佳的情況下,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取得這樣的成績實屬不易。社保基金成功經驗的啟示是加大實業投資力度,參與國企改革。全國社保基金2012年5月出資100億元入股中石油西氣東輸三線項目,2013年6月參股中國石油管道聯合有限公司,運營西氣東輸工程部分管線。按照國家監管部門規定,全國社保基金進行的實業投資包括直接股權投資和股權基金投資兩個部分,其中直接股權投資可占基金總規模的20%,股權基金投資可占10%。據測算,預計從2012到2015年,社保基金用于實業投資的最高規模可達2500億元,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近年來,社保基金積極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中央企業的合作,深入參與國資國企改革,力爭在中央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或再融資時,以戰略投資者或優先股方式投資入股。此外,社保基金先后投資交通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國開銀行、中國人保、中國信達及中國銀聯等金融企業,以及京滬高鐵、大唐控股、中航國際、中節能風電等工商企業。可以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社保基金規模的不斷壯大,實業投資在其資產配置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投資管理的經驗與啟示1955年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其資金總額已超千億美元。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負責集中管理中央公積金,它獨立于政府財政,上級管理部門為勞工部,公積金局實行董事會制。從投資管理體制看,中央公積金投資主要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資管理公司負責,主要投資國內的住房、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部分國外資產;第二部分是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該計劃允許公積金成員將普通賬戶和專門賬戶中超過一定比例的公積金通過購買股票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資資本市場;第三部分是保險計劃基金,包含住房保險、家屬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多個保險計劃,保險計劃基金的投資主要外包給資產管理公司,可投資定期存款、可轉讓存款憑證、股票和債券等。上述三方面的投資中,由中央公積金局通過新加坡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和由公積金成員自主投資的基金構成了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投資主體。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投資管理模式的可取之處有三:一是相對獨立的、專業化的集中投資,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做出投資決策后,由新加坡貨幣管理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資管理公司負責具體的投資事宜,公積金成員獲得中央公積金局支付的記賬利率;二是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資體系,幾十年來,中央公積金制度也在不斷放寬投資政策,允許其成員進行多元化投資,政府機構的集中投資與成員個人的積極投資共同構成了新加坡當前中央公積金多層次的投資運營模式;三是健全的法令和監督制度保障了資金投資管理的安全性,《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明確公積金局為法定機構,財政和行政自主,其成員主要由雇主代表、雇員代表、政府代表組成,相對獨立的機構設置、規格較高的監管以及代表三方利益的管理模式,為保障公積金投資管理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礎。相比之下,我國住房公積金相關法規和制度建設相對滯后,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遲遲不能上升為《住房公積金法》,新《條例》的修訂工作也十分遲緩,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統一的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辦法。此外,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監管機制還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改革創新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的若干思考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的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我國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在法律法規建設上還存在短板,其投資管理的主要依據是《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按此規定,目前住房公積金的投資方式只能是購買國債,除此之外,就是轉為定期存款。實踐證明,這一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住房公積金資金投資的安全性,但也嚴重地限制了資金投資的范圍,加之住房公積金現行的各自行政區域內封閉式管理模式,使得我國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的總體投資運作長期處于低水平、低效率狀態。因此,實現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創新的首要任務,就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的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一是要加快新《條例》的修訂出臺,進一步拓展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的渠道和范圍;二是盡快研究和制定統一的《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辦法》以及監督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以便在實際投資運作中有據可依、有章可循,確保資金投資管理的安全和規范。
(二)改革創新更具效率的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組織體系實現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改革的另一重要任務就是要加快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組織體系的創新和建設。應堅持三條基本原則:一是要全面考察制度、管理、運作、投資管理等各個環節的風險所在,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約束機制;二是要加大在監督管理環節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統一的、獨立強勢的監管主體;三是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能部門和投資經營機構相分離,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和日常管理,投資經營機構則負責資金的專業投資管理,風險系數較大的專業投資則應委托專業的投資管理人代管。可以借鑒我國社保基金和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做法,打破目前住房公積金相對散亂的投資管理模式,建立以國家級投資管理中心為主體、省級和市級投資管理中心相輔助的多層次投資管理組織體系。此外,用多位一體的監管體系負責對住房公積金投資運作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管,以確保資金投資運作的安全、規范和透明。對于層次主體之間資金托管的收益分配問題,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資金實際收益情況進行結算。這種組織有序、分工明確以及更具效率的多層次投資管理組織體系,符合我國住房公積金科學管理和發展的需要。
1.建立市級、靈活自主的投資管理體系。市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轄區內各分中心(管理部)富余資金進行集中統籌,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將一定比例的富余資金委托省級投資管理機構托管,只保留一定比例的必要資金自行投資管理。其原則是:在保證資金良好的流動性基礎上實現必要的資金增值,并負責合理調節轄區內各分中心(管理部)的資金流動,確保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支取和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運轉。其投資對象可以為國債(逆)回購、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等流動性較高的投資產品。
2.建立省級、次集中的投資管理體系。省(自治區)應設立相對集中的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體系,負責集中投資管理各市級中心聚集而來的富余資金。根據本省(自治區)的具體情況,保留一定比例資金自行投資管理,其余可委托國家級統一投資管理機構管理。其原則是:通過市場化、規模化的集中投資,充分發揮規模化的資金優勢,實現兼顧本省(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高效資金運作。其投資渠道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較高收益率的銀行定期存款;通過公開操作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或投資有國家擔保的大型企業債券;通過記名債券方式進入本省(自治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國家骨干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通過發放項目貸款的方式支持本省(自治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此外,也可以嘗試參與本省(自治區)重點城市的土地備儲項目和商品住房的收儲等。通過穩健和審慎的投資運作,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3.建立國家級、全國統一的投資管理體系。通過設立類似于我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國家級住房公積金統一投資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對全國各地區聚集而來的沉淀資金集中投資管理。其原則是: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專業化的運作,實現資金收益的最大化。可以委托經驗豐富、經營穩健的專業投資管理人進行資金的投資運作,其投資渠道可以拓展到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乃至實體經濟項目,投資范圍可以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企業債、金融債、股票、信托產品、證券化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股票等。未來也可以借鑒社保基金做法,逐步嘗試對實體經濟項目的投資,積極參與我國國資國企改革,通過參股經營或優先股投資等方式投資重點央企,分享經濟體制改革的紅利。
4.建立強力有效、多位一體的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行政監管、金融監管和社會監管多位一體的有效監管體系,以及嚴格的資金投資管理規范和制度監管框架。對省級和國家級投資運作的監管,主要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擬訂資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規章,對其投資運作和資金托管情況進行監督,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按照各自的職權對專業投資人或托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各級政府應對本地區住房公積金資金投資管理情況進行必要的行政監管;各地住建部門會同人民銀行、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當地住房公積金資金投資管理以及風險防范情況進行嚴格的同級監督。此外,進一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資金投資管理的社會監督,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繳存單位、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及專業人員的監督;被監督對象則為各級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委托機構及相關服務機構等。
(三)改革創新有利于住房公積金科學發展的投資管理模式
1.堅持適合自身發展的投資管理原則和策略。一是堅持安全規范的投資管理原則。目前,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在確保資金安全完整的基礎上,實現一定的保值增值”這一原則并沒有太大缺點,但應該結合流動性因素,將其豐富為:在保證資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穩健經營和審慎投資實現資產的增值。二是要堅持分散化的投資管理策略。雖然長期以來,住房公積金資金投資運作的總體收益性和流動性均不理想,但將來不能一味地為追求資金的收益性,而忽視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也不能一味地為提升資金投資管理的統籌程度,而制約住房公積金保障和金融屬性的發揮。因此,通過資金科學合理的分散化投資管理以及在各統籌層次上的合理分布,逐步在實踐中探尋有利于住房公積金管理科學發展的分散尺度。
2.提升投資管理的統籌層次,實行規模化的投資管理模式。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市場化和專業化的集中投資管理模式具有高效、低成本以及能形成規模經濟等優勢。實踐證明,資金投資管理的統籌水平越高,資金規模化運作的優勢就越強,防范風險和化解風險的能力也越強。從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情況來看,萬億級的沉淀資金分散在上千個縣市,由于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和能力參差不齊,使得龐大的沉淀資金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用。此外,由于監管的缺失,住房公積金貪污挪用案件時有發生,也給資金的安全和完整帶來較大隱患。因此,無論從發揮資金的規模優勢,還是從防范化解風險、加強資金運作監管的角度,提高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統籌管理層次,建立更加集中、相對獨立的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機構非常必要。
3.提升投資管理的專業化程度,實行分離化的投資管理模式。分離化策略是指自主投資和集中投資相分離、貨幣投資與實物投資相分離、一般投資和高風險投資相分離、管理機構與投資運營相分離。這種分離化策略的目的是理順住房公積金各投資管理主體的關系,便于監管機構對其實施更有效的監管,這同時也是風險分散、資產科學合理配置和精細管理的需要。
(四)探尋適合住房公積金未來發展的投資方向
1.進一步拓展的貨幣投資。近年來,金融市場的改革措施密集出臺。自2013年12月央行《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后,10家國有銀行先后試水同業存單。2014年8月以來,商業銀行發行同業存單的節奏密集,標志著同業存單擴容進入新階段,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為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全面施行鋪路。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以在二級流通市場轉讓,利率參照市場利率浮動,與傳統定期存款相比,可轉讓大額存單在到期日之前允許轉讓,其流動性相對較高,是短期資金融通的重要工具。它的推出順應了利率市場化的趨勢,也為住房公積金提供了一個風險較小、收益穩定、流動性較高的良好投資手段。2014年8月證監會出臺的“融十條”也為將來住房公積金突破國債投資范圍,走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以及進入更廣闊的金融債、企業債等投資領域,提供了有利的政策契機,甚至為住房公積金通過記名債券方式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國家骨干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提供了可行性。
2.謹慎嘗試的資本投資。目前來看,首先要推動新修訂《條例》的出臺,加快研究和制定《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辦法》,在全國性的統籌住房公積金投資管理組織體系建房地產金融立之前,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委托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對一定比例的沉淀資金,采用保底分成的模式進行專業化投資經營。也可自行選擇經驗豐富、經營穩健的專業資金投資基金或機構進行委托投資管理。
3.彰顯保障民生的實體投資。當前,各地政府都把保障性住房建設列為重點工作任務,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上普遍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也急需社會資金或公共資金的參與和支持。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充分發揮其在保障住房建設方面應有的輔助作用。因此,住房公積金未來投資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加大利用項目貸款等投資手段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此外,也可以嘗試進行地(市)級以上政府的土地儲備項目和廉租房或商品房的收儲等投資,靠實物資產的穩定升值來實現貨幣資產的保值增值。
1、如果是由申請人所在單位代辦理公積金卡大概要半年的時間,中間時間較長。如果是自己辦理的話,到指定銀行領取表格并且填寫完畢,單位蓋章之后就可以了,這樣的話會很快,是大概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2、公司代辦人需要攜帶公司介紹信、身份證復印件、住房公積個人信息核對表到銀行公積金柜臺進行辦理,卡片制作好之后銀行公積金管理處會發短信提醒單位領取公積金卡。
3、不同的地區因為政策規定等的不同具體所需要的時間也不同,具體需要時間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公積金卡在公積金繳存的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由公司統一辦理申請公積金卡業務。到單位人事部向公司申請辦理公積金卡,然后由公司代辦申領公積金卡事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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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買房有哪些好處
1、貸款成數高,首付壓力小
商業貸款較高一般只能貸到70%,購房者首付壓力較大。而且公積金貸款較高可以貸到9.50%,購房者首付壓力較小。
2、貸款年限長,月還款金額少
不同地區的商業貸款年限不同。全國商業貸款貸款年限較高,只能貸款30年,大部分二手房只能貸款20年,月供壓力較大;公積金貸款年限較高,可達30年,月供壓力較小。
3、房齡限制較靈活
商業貸款對住房年齡的限制有嚴格的要求。大多數銀行在85年前不貸款,貸款年限隨著住房年齡的增長而減少。公積金貸款對住房年齡的限制更加靈活,住房年齡和貸款年限不得超過50年。
4、歸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屬于存款人的個人財產,部分城市已婚人士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金額高于個人申請。公積金賬戶中的資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提取。
5、資金可翻倍
存繳者依照自己個人繳費基數的5%-20%存繳,所屬企業也依照同樣占比存繳,帳戶內資產可以翻一倍。
6、享受免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設金管[2005]5號),企業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抵扣項目。
同時,企業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對于員工來說,只有在稅前工資扣除社保公積金后,才能作為稅基扣除。
7、可提前提取
員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房,或者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或者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憑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提前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說,公積金的用途遠不止貸款買房。
8、提前還貸不收違約金
借款人自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借款人返還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每次還款金額不得低于6個月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沒有手續費或違約金。
公積金買房的條件是什么
1、購房用于自住;
2、繳納公積金的年限符合當地政策;
3、具有所在地的購房資格;
4、所在地要求的其他條件,如戶口等。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住房保障 制度缺陷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歷程
1978年,黨的第三屆十一次全會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邁出了第一步,并于同年在個別地區推行公房出售和公房提租等住房市場化。
到了1990年,在上海實行的初步房改遇到了重重阻力。1991年上海借鑒國外經驗,出臺了改革方案,推動了全國的住房改革步伐。
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定義,明確了公積金使用范圍。
2015年,由中國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住房和城市建設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關于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調減擁有兩套房、住房公積金最低首付比例。對擁有一套住房和相應的購房貸款余額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在實施政策之前,購買第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是60%。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20%;已經擁有一套住房并且已經還清購房貸款的職工繳存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據不完全統計,截至4月9日,有2個省、5個市公積金中心宣布了新的住房公積金規定。
(一)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情況
總體情況是全國都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建立時間不一,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統一。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早的是上海,其次是北京、天津等地,全國住房公積金普遍建立是在1996年。
(二)住房公積金的的覆蓋情況
我國城鎮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多年以來,住房公積金覆蓋率逐年提高,但是各地區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總體覆蓋率仍然比較低。截止2013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覆蓋率約是82%,北京等沿海發達地區的覆蓋率更是高達98%,但部分地區的覆蓋率卻未達到60%。
(三)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情況
國家住房公積金支付比例總體偏低。全國大部分地區低于10%,有些地區略高于10%,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與其他城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水平相比,2012年北京市的繳納比例為12%,上海為7%,西安為2%~5%。基本上反映了西部與中東部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
(四)住房公積金的運營情況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整體運營效率率很低,并且方法單一。數據顯示,截止到2014年,我國實際繳納公積金的職工約為1.1億人,所繳的數額達到了6.4萬元,繳納的余額則為3.2億元,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則為57.2%,同比增長1.96%。我國的住房公積金運用比例為74.5%,同比增長2.5%。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為4107億元,扣除所需資金后的沉淀資金為2186.55億元,沉淀資金占到繳納余額總量的22.7%,同比下降1.9%。
洛陽市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成為城市居民提高住房消費能力改善住房條件的重要保障。2014年,全市實繳單位5386家,實繳職工49.89萬人,繳存43.65億元,同比增長11.6%。當年新開戶單位558家,新開戶職工3.86萬人,凈增單位533家,凈增職工1.45萬人。截至2014年底,繳納總額250.97億元,繳納余額134.59億元,分別同比增21.1%、16.0%,資金運用率為88.5%,比上年同期提高0.8%。
二、國外住房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在殖民時代,作為英國殖民地的新加坡政府為了平穩當地民心,在1955年頒發了《中央公積金法》,建立了較為完整的中央公積金制度。這一制度旨在為更多民眾提供養老保障。制度規定在公司和職員的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雇員個人公積金賬戶,并且按期結息。隨著經濟的發展。
為了解決當地人民的住房問題,1964年2月新加坡政府宣告了“組屋計劃”。所謂組屋,就是政府為居民提供一種廉價房屋。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可供借鑒之處有:
第一,有力的法律保證是住房公積金發展的前提;第二,健全的管理機制,保證公積金制度的規范;第三,涵蓋基礎保障的多個方面,全面的保障人民生活。
(二)德國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儲蓄制度是德國住房保障制度中的房產融資核心。政府采取多種激勵措施,鼓勵儲蓄銀行吸引資金進入房地產系統。對于低收入者加入住宅儲蓄進行儲蓄獎勵。貸款以固定利率,居民只需要償還固定的貸款額。這些舉措不僅穩定了資金來源,而且穩定了資金市場,客戶不會因利率變動而增加還款壓力,銀行也獲得了穩定的收入。
德國儲蓄銀行規避風險主要是通過配額貸款制度。鞠正球(2005)指出,配貸即存款人按照預先簽訂的合同將錢存入銀行,當存入的數額和時間達到一定的值時,就可以從銀行貸出相應的款項用于購房。德國住房保障制度值得我們借鑒的經驗:
第一,住房融資機構要向公司企業性質的金融機構轉型,提高其工作效率;第二,采取獎勵措施,吸引資金流入;第三,資金來源要與使用相連結,以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水平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就需要以國家為單位找出基金發展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公積金覆蓋范圍過窄,受益人群只占所有居民的一小部分。我國的住房公積金主要是通過屬地化管理,及每個地區收取自己當地居民的公積金,并獨立發放。因為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嚴重不平衡,人均收入和房價在各地之間有很大差異,這就導致了部分地區公積金貸款越來越多進而導致資金不足的局面,然而在一些不發達的地區因為各個方面的原因卻出現了資金沉淀的尷尬局面。如洛陽市住房公積金覆蓋率目前為86.21%,雖高于河南省平均水平的66.56%,但與沿海發達地區存在一定的差距。在高收入高房價的上海、北京等地區,由于高昂的房價使得居民不得不用公積金來貸款買房,導致這些地區資金短缺,沒有資金去進行貸款;在一些房價低廉的地方,居民買房不需要通過公積金來貸款,導致了資金的閑置。
繳納率的巨大差異,導致不公平的分配。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5%~12%,但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但實際卻不是這樣。住房公積金的巨大差異導致有房者能夠購買幾套房,但無房者仍然買不起房。公積金高的居民,如不考慮買房,其公積金只能躺在其公積金賬戶中。而公積金少的低收入居民,仍然貸不出購買住房所需要的資金。
(二)資金使用效率不高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初衷是要將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各地政府專管機關統一管理,在保證職工的正常使用的此基礎上,將剩下的一部分資金為購房困難的職工提供貸款幫助。洛陽市在執行住房公積金規定后,將部分縣區作為貸款試點,獲得了不錯的效果。2014年洛陽市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為87.7%。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差異,全國公積金使用率為74.58%,與發達地區的差距依然十分明顯。
(三)公積金管理不利
2003年,洛陽市實行了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對以前的管理辦法進行了揚棄。但因為監管部門工作人手不足,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能及時報告處理,使工作變的十分被動。
從全國來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體系比較復雜。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不一致,有的地方房管局接管當地公積金,也有一些地方歸為財政局或其他機關。
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
(一)促進公積金發展廣泛性
1.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公積金制度應有輕有重,有緩有急。逐漸取消公積金存繳政策的條件限制,不應對戶籍進行過多限制,應將在本地工作的所有居民全部納入繳納范圍。
要加大宣傳力度,為當地居民科普住房公積金的相關知識,注重對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擴張,讓更多的人受益于住房公積金制度。
2.建立良好的住房公積金繳納調節機制。要考慮各階層的能力,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數額和比例基礎。規定存繳的上限和下限。為中低收入者購房提供更多便利,減輕其購房壓力。
(二)拓展公積金的使用渠道,發揮公積金的使用效率
在很多地方,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房屋的買賣和租住,范圍顯得過于狹小。有關部門應該充分結合社會實情,考慮公眾的現實需求,允許他們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用于醫療藥品和教育支出等。這就相當于將公積金和社保充分結合起來,既擴大了公積金的使用范圍,使其具備了社保功能,又提高了它的利用效率。
(三)改善公積金服務質量
簡化公積金的存繳提取流程,盡量讓民眾在一個窗口即可完成業務辦理,縮短辦理業務的時間。推動公積金手機短信服務的開展,將職工公積金余額動態、貸款動態及時以短信方式提醒,保證職工第一時間獲取信息。豐富服務方式,提供周末預約等便民工作。
五、結論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和探索,雖說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還有一些問題等我們去解決。但是國外的成功經驗以及我國公積金發展的前景來看,這一制度擁有巨大的潛力。并且從其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來看,只要找準問題的根源并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這一制度必將在改善居民住房等方面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和影響。
參考文獻
[1]邵陽.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研究述評[J].康定民族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
一、上海住房公積金投資公租房的現狀
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中心”)從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出資近15億元,收儲了新江灣“尚景園”公租房項目(15萬平方米2200余套房源),實現了公積金投資公租房零的突破。
尚景園的產權屬于中心所有,公積金中心作為將該公租房的租賃管理、物業管理等交由楊浦區公租房運營公司運作。目前,已經正式向社會開放招租,并將優先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公積金繳存人,受到了社會的好評。2012年,中心將繼續加大公積金增值資金投資公共租賃房的力度,并積極探索使用公積金結余資金直接支持公租房建設的道路。
二、住房公積金投資建設公租房面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投資建設公租房,除了具有資金規模大、來源持續穩定、籌資成本相對較低等優勢外,對于完成自身功能結構轉型,實現制度可持續健康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住房公積金投資建設公租房還面臨以下風險。
1.政策障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2011]45號)“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即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支持公租房建設已無政策障礙。但是,公積金結余資金直接投資公租房建設,需要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明確。
2.資金保值增值
目前,住房公積金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完全靠租金回收資金,回收周期長、循環慢、成本壓力較大。而住房公積金屬于全體繳存人所有,不同于財政資金,有保值增值的需求。因此,住房公積金投資公租房建設也需確立投資回收期。如果投資不能回收,沒有一定的資金回報率,長久看來,公積金資金也會入不敷出,不利于公租房的可持續發展。
3.流動性風險
一是住房公積金投資公租房,將現金資產轉換為固定資產,導致住房公積金資產流動性大為降低。二是如何平衡公積金正常使用,即提取、貸款與投資建設公租房資金比例,確保公積金繳存人權益不受侵害,對住房公積金管理者來說是一個新的課題。
4.管理難題
公租房作為一種租賃性的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在一定意義上比投資和建設更為復雜。一方面,公租房的運營管理需要多部門的協調,包括相關部門與保障對象、參與企業以及其他主體等,怎樣協調、如何管理,這是一個難題;另一方面,從國際經驗看,公租房運營管理最大的難點在于退出管理,如何建立科學的退出機制,是關系到住房保障效果的關鍵點,也是難點所在。
綜觀世界各國在投資發展公租房方面的經驗:一是建立有效的融資機制,通過稅收、補貼等政策給予支持和傾斜,從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保障資金供給;二是完善的管理體系,特別是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的推行過程中,建立科學完善的監管、退出機制來保證公租房的可持續發展;三是法律的強力保障,國外的公共住房政策基本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公共租賃住房體系的建立也得益于法律的強力保障。國外的成功經驗,對于我國住房公積金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三、對住房公積金投資公租房建設領域的幾點建議
1.加緊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如前所述,雖然目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投資公租房建設已無政策障礙,但是利用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直接投資公租房建設,尚無明確的政策支持。目前,住建部已經啟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建議在修訂該《條例》時進一步明確資金使用規定,使得住房公積金投資公租房做到有法可依。
2.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為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同時也為了加快公租房發展,建議公租房建設用地由政府無償劃撥,稅費予以減免。除此之外,還要積極防范資金流動性風險,確保資金的流動性平衡。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偏緊時,應建立政策托底機制,由市政府指定機構托底收購;在租金收益率低于運行成本時,由政府財政安排專門的資金給予公積金托底支持。
3.明確資金退出機制
目前尚景園的產權歸屬公積金中心,當時的收購價格為9500元/平方米,而目前周邊項目售價每平方米在3萬元左右。從這點來說,已體現了收購價值,實現了資金的保值增值。但按照目前的政策,這部分房源只能出租,不能出售。為確保公租房的融資收益和資金安全,可考慮建立租售并舉、動態平衡的償債機制:一是可借鑒香港公屋“以商養租”的成功經驗,公租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二是在一定時期后,應允許住房公積金中心在不改變公租房性質的前提下轉讓產權,收回投資。
關鍵詞:房地產;住房公積金;應對方案
住房公積金的實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了職工的居住條件,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住房公積金設立的初衷來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逐步轉變為貨幣資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可以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貸款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通過向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可以降低職工貸款購房的還款負擔;有利于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通過住房公積金長期的積累,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從而增強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我國住房公積金事業在短短十多年期間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存在著發展不平衡、管理不規范、相關制度執行不嚴等問題。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分析
1.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進行操作,銀行負責儲存,財政日常監督。然而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并未認真履行其職責,履職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甚至都未能保證每年一次管委會會議的正常召開。管委會的所有職責幾乎全部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代勞,從資金的歸集、提取到發放貸款,再到購買國債、利益分配都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手操辦,這無疑會給公積金管理埋下隱患,加大管理風險。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必須接受社會公眾、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然而這些監督幾乎都為事后監督,在監督方式上也僅限于現場檢查,未能對公積金運作全過程進行實時的監控,其監督作用十分有限,難以從根本上消除公積金管理隱患與風險,保障公積金安全。
2.住房公積金欠繳、停繳、不繳現象普遍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具有社會性、強制性、工資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國家機關、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單位、集體企業及其他企業)都應當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是企業應當履行的義務。然而實際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基本上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主,少有非公有制單位(如私營企業、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為員工繳存公積金。雖然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對于未按規定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經濟處罰,然而申請強制執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長,還會花費高額成本,所以這些都難以保證經濟處罰的落實。
3.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基數差異較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對最高繳存比例進行規定。在20世紀末期,剛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社會各企業、各階層收入差距相對較小,在公積金繳存金額方面,沒有太大差異。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社會各階層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漸拉大,出現了明顯的兩極分化,但是公積金制度并未及時作出調整,在同一地區,不同企業所執行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差異較大,一些繳存基數高的企業,繳存比例也較高,公積金月繳存額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見,這種現象會使不同單位職員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
4.公積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出發點是解決居民建房、買房的資金問題,實現普通員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買得起房”的愿望。根據公積金政策規定,職工在使用公積金時,不僅可使用公積金賬戶資金購買住房,還可以在貸款方面享受優惠利率。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的貸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貸款目的不是為了解決住房問題而是改善住房條件。對于有真正住房困難問題的人群,在房價的飛速增長下,其難以承擔購房款、還款的經濟壓力而買不起房,在公積金貸款方面,由于其擔保條件嚴格,對資金的安全性要求較高,所以一些公積金繳存基數較低的人群無法利用公積金獲取貸款,更談不上享受優惠政策了。總體來看,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扶貧功能正在逐漸弱化,其難以實現低收入人群的購房愿望。
二、解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相關對策
1.完善管理體制,強化外部監督、管理
(1)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加以調整、完善,使公積金管委會的監督、決策作用得以全面發揮。目前,公積金管委會屬于臨時的、松散的組織,其決策能力弱,不具有實際掌控權,所作決策難以在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切實執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建為常設機構,負責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運作,并服從管委會管理、監督,以解決管委會監管困難的問題。
(2)完善外部監督、管理體制,將財經監督落到實處。財政部門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僅限于審核管理中心管理費用預決算,并未對公積金提取、歸集、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銀行考核機制都以吸收、儲存為中心,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這一大客戶,銀行職員都是唯恐怠慢,對于監管職責,基本上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這種情況,相關部門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完善相關制度,切實整頓。
2.擴大公積金覆蓋面
(1)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細化和改進,增強其可操作性,可在條例中增加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依據。
(2)要增強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權。在公積金歸集方面,可借鑒其他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歸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來落實行政執法職責。
(3)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加強與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工商部門間的聯系,實現資源共享,以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時掌握哪些單位沒有繳納公積金。
(4)做好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工作,增強人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促進公積金制度的落實,從而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覆蓋面。
3.健全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規章制度
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要科學核定,制定公積金年繳存額上限,限定繳存金額,從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縮小公積金繳存金額差距,矯正畸形、無序的分配制度。借鑒社保基金的征收辦法,實現管理使用、征繳工作的分離開展,強化部門間的溝通、聯系,對地方配套辦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積金繳納辦法,以免出現監管漏洞、稅源流失。此外,公積金制度還應當適當向低收入人群傾斜。對于低收入人群、困難企業,可制定合理的傾斜政策,比如繳存最低額度。低收入人群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享受公積金貸款貼息優惠。對于從未使用、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時給予一定的利息補助。
三、結語
住房公積金政策在我國實施十多年以來,雖然仍存在著不少問題,但其也切實為部分城鎮居民解決了住房資金問題,總體來說應當是功大于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問題的凸顯,說明了相關政策的滯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們必須強化監管體系、擴大政策覆蓋面、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從而真正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
參考文獻:
[1]趙乃麗.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的風險及其應對[J].學術交流,2013,(7).
[2]葉文淵.淺談現階段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方法[J].中國外資(上半月),2013,(5).
一、目前現狀
住房公積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開始建立,隨著我國房改的深入和房地產市場的不斷完善,1994年國務院將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房改基本內容全面推行,1999年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房公積金制度步入法制化階段,20__年,國務院修訂《條例》,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進一步規范,業務加快發展。__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來,在《條例》精神正確指引下,始終執行“嚴肅紀律、嚴格監督、規范運作、強化服務、防范風險”的工作方針,嚴格遵循“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工作原則,牢固樹立“歸集是基礎,貸款是重點、核算是關鍵、制度是保障”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促進了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發展,取得了一些成績。截止去年底,全市實繳存單位1197個,實繳存70855人,覆蓋率分別占應繳單位和應繳職工的87%和85%,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121512萬元,歸集余額89658萬元;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90612萬元,貸款余額34262萬元;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31854萬元。20__年雖然超額完成了目標任務,發展形勢很好,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較低,仍然是目前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力度、深度、廣度還不夠。在現實工作中,相當一部分職工包括一些領導干部,對《條例》不太了解、不太關心,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一些職工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認識水平偏低,住房公積金政策還沒有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戶曉,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2、住房公積金歸集面窄、覆蓋率低,發展不平衡。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方面做得比較好,繳存率達到100%,繳存比例由7%提高到10%,同時擴大了繳存基數,為全市公積金擴面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國有大中型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為65%,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僅為6%,而且繳存比例偏低,大部分是5%—7%左右,只有個別企業達到10%以上,有的個別企業按5元、10元、20元不等的標準進行繳存,有的甚至只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繳存的現象,還有相當一部分單位沒有參加到制度中來,造成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比較困難,難以取得突破性進展,明顯制約著公積金繳存覆蓋面的擴大,嚴重存在繳存難、不愿繳存的現象。青銅峽市鄉鎮衛生院到目前為至還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僅直接影響到鄉鎮衛生院職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職工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保障,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拓面造成了一定影響。另外,一部分壟斷行業為單位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較高,有些企事業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較低,又在找理由停繳、緩繳,形成了明顯的落差,造成了繳存不公平的問題,使不少非公有制企業的中低收入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低收入職工購房能力差,繳存額低,很少享受低息貸款優惠政策,存在利益受損問題。同時,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個別單位欠繳、停繳或不按規定比例和基數繳存等現象也比較普遍。這些問題解決不好,制度就不能為多數職工服務,其制度的功能就無法廣泛、持久地實現。
3、行政執法力度不強,使一些工作抓而不實。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實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單位有條件建繳而不建繳,部分企業消極觀望,特別是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強硬抵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雖然《條例》中規定了罰則,但實際工作中行政執法難以組織實施,形同虛設,處出癱瘓狀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缺乏專門性、系統性的程序和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和必要的檢查審核權、調查取證權。管理部門仍然依靠政策、行政命令與指示辦事,處于“軟法”階段,執行的權威性不高。無形之中為有的人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找到了十足的理由。當企業以效益差、不具備條件為由打“球”拒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沒有權力去企業查帳核實,罰款更是乏力。正是由于還沒有建立健全完整的行政執法體系,缺少強有力的法律支撐,行政執法強制性不足、力度不大,執行起來比較困難,職工的合法權益很難通過法律救濟途徑得到保障,對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黨和國家關注民生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國家為解決住房問題而建立的一項公共住房政策,事關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只有在制度擴面上做文章、下功夫,才能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更好發展,才能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更大作用。
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建立引導機制。圍繞提高廣大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思想認識,全面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引導工程,全方位、大范圍、多形 式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大意義,全面介紹有關政策和法規,讓住房公積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一是向繳存或未繳存的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在住房貸款上的優惠政策,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給自己帶來的益處;二是提請人大代表宣傳,讓他們關注監督執行這一制度,代言群眾呼聲;三是向財政、紀檢、審計、工會、社保、經委等重要職能部門宣傳,形成職能聯動機制;四是通過電視、網絡、報刊、橫幅標語、宣傳菜單等方式,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通過宣傳,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權利和義務,強化單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責任意識和職工的維權意識,讓更多的職工了解公積金政策、享受公積金帶來的實惠,使住房公積金制度真正植根于民、惠及千家萬戶。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項民生保障制度,它的使命是讓更多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或改善居住條件,實現“住有所居”。要實現這一目標,擴大制度覆蓋面是基礎,也是重中之重。《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社會管理。因此,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還需要各級政府的全力支持。
2、強化歸集工作,擴大覆蓋面。歸集是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前進的基石,是整個住房公積金體系的核心。所以要想擴大歸集工作,必須在歸集工作上功夫、求突破、尋發展,才能不斷擴大歸集面和覆蓋率,尋求新的增長點。一是積極研究,努力挖掘歸集增長點,要在維持并提高原有住房公積金歸集面的基礎上,認真排查,查找漏洞,梳理歸集的空白點和薄弱環節,選準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不斷擴大歸集覆蓋面,努力實現歸集工作新的增長點。二是要抓住《勞動合同法》施行的契機,積極協同勞動、人事、工商、稅務等部門,及時掌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分立、重組等情況,督促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盡可能將應建未建的單位納入繳存軌道。三是考慮大多數單位經濟困難,采取降低門檻的方式,不論繳存比例和額度,只要繳交可以進入,試行先進入,后規范的管理模式。四是許多單位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由于經濟發展問題,繳存比例較低,經過幾年努力,經濟狀況有了好轉,有了規范繳交的愿望和可能。在要求其提高繳存比例,并允許將以前少繳部分補足,試行先低存、后補繳政策,逐步實現覆蓋繳存。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對策建議;風險責任認定;條例修改建議
中圖分類號:F293.3;C829.2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5-00-02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
1.繳存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良好的繳存質量是維護已建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是規避繳存問題引起種種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鞏固和擴大執法擴面效果的堅強保證;是已建職工對中心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切實履行好管好用好住房公積金的需要。
2.繳存管理的理想狀態
所有建立單位均按照實際職工人數和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在發放工資當日全部繳存并入賬,職工賬戶能夠及時順暢的轉移,不存在欠U、少繳等繳存問題而造成職工還款逾期、罰息、利息收入減少、不良信用記錄產生等損害,同時不影響管理主體中心的整體聲譽。
3.相關內容
(1)條例規定。國務院《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至二十三條整章進行了規定。天津市《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至二十二條整章進行規定。
(2)繳存要求。單位應當自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按時、足額繳存,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3)繳存監督。
①監督主體。職工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②監督內容。重點是第三款“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③職工權利。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行為,兩個《條例》都有相關規定。
④法律責任。對不辦理繳存登記或設立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對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對不繳或少繳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分析
1.在現行的條例框架下,未能很好回答相關繳存問題
一是對部分職工賬戶轉移或封存不自由順暢,未明確責任認定;二是欠繳違法處罰問題。欠繳單位違法成本為零,有故意挪用產生收益的可能;三是欠繳、少繳造成職工的利息損失補償的訴求沒有明確;四是監督稽核權問題。未形成相關單位信息共享共促的氛圍,單位拒絕檢查稽核相關處罰責任未明確;
五是處罰金額的設置問題。應放棄具體金額的規定,而采取“比例法”進行規定更科學;六是繳存時限問題。技術手段的進步,保障及時入賬時間;
七是訴訟時效問題。不解決時效問題,處理起來難度大,也不利于鼓勵職工及時投訴;八是欠繳、少繳等造成職工還款逾期,產生罰息和不良信用記錄問題;九是任意補繳帶來的監管和聲譽等問題。
風險主要集中在監管不力,引發,還貸逾期引發信用和罰息責任風險,以及造成的聲譽風險等,需要的在立法和管理細則上高度重視和研究。
2.存在的問題及風險
(1)不辦理賬戶轉移引起的監督權履行及后期風險。單位拒絕為職工辦理轉移,職工向中心舉報投訴。《條例》只賦予了督促辦理轉移的權力,對單位的監督權難以有效實現,由此帶來的逾期、信用、罰息、風險。
(2)不按時足額繳存造成的潛在風險。《條例》和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就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有了明確的規定,最后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沒有相對應的處罰,單位所要付出的違法成本為零,欠繳或少繳所產生的利息同樣需明確。
①不按時繳存造成的職工利息損失、貸款逾期損失和信用風險。由欠繳造成的挪用監管、利息損失、還貸逾期罰息、逾期信用、等風險都還是潛伏狀態居多,但隨著職工的法律維權意識提高會逐漸顯露。
②少繳造成的監管風險、風險和職工的利息損失補償風險。無法逐個進行檢查;即使發現,能不能順利進行檢查也成問題,條例只規定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不得拒絕。最后是利息的補繳計算核定問題,我們沒有在條例中明確由此產生的利息問題,更沒有相關的確定細則。
(3)一月繳存逃避法律責任,帶來與欠繳同樣的風險問題。單位拒不建立,其單位和負責人要受到處罰,而對欠繳單位只能責令限期改正,即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沒有相關處罰。這樣不對等的處罰力度,顯然單位可以先開立賬戶繳存一個月后停繳,從而達到先躲過行政處罰的目的。
(4)一人繳存,將帶來監管、和聲譽的風險。是單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博弈選擇。單位不建處罰,不建不行,單位對我們無法準確掌握其用工情況下的博弈選擇,既完成了建立避免了處罰。
(5)任意補繳,帶來監管和聲譽風險。單個職工繳存基數一年內嚴格上是確定和唯一的,任意進行補繳,且無需出具任何證明資料,破壞了這項制度的嚴肅性。
3.住房公積金條例與社會保險法繳存監督對比
三、風險防范及對策建議
1.《條例》修改中關于繳存的相關建議,明確幾種風險的責任認定
(1)明確對欠繳行為的處罰。
①將單位欠繳與不建立處罰同等,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或問責,增加違法成本。
②明確欠繳補繳追溯時限和投訴時效。
③明確補繳中利息的補償問題,明確相關風險責任的認定。
④明確滯納金。對單位工資發放5日內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參照社保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措施,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處欠繳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明確對監督權、稽核權履行的必要規定。
①條例修改中增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使監督、稽核的相關規定,明確單位拒絕檢查和監督的相關責任。
②明確相關單位信息共享
明確工商、統計、民政、社保或公安等相關部門提供單位或個人相關信息的規定,便于更好的履行監督權。
③明確監督稽核結果的運用。
(3)明確不辦理轉移的相關責任規定.明確對單位不為職工辦理轉移的相關約束和責任認定。
(4)明確處罰的金額規定。采取“比例法”進行規定更科學。
2.現行模式下的風險對策建議
(1)提高對繳存風險的研究和認識,對繳存進行更加精細化的管理。
(2)出臺相關管理細則,對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加大事前預測,對單位的工資、用工情況進行抽樣稽查試行。
①對欠繳單位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完善,明確對單位欠繳造成的逾期問題及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通過溫馨短信、電話提示、動態跟蹤,提前化解風險。
②加強對一人繳存、一月繳存單位的制度化管理,在單位開戶中明確提供用工情況說明,強化全員繳存的嚴肅性。
③對補繳加強管理,明確繳存基數計算細則,強調其一個年度內的確定性、唯一性。
(3)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①加大宣傳培訓,提高單位負責人和經辦及時足額繳存意識。
②大力推動網上繳存,實現當天繳存當天入賬,減少繳存入賬問題造成的風險。
③加強風險教育,建立相關風險應急預案,提高風險意識和處理防范能力。
參考文獻: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
[2]《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4]井歡.論住房公積金的風險管理[M].城市管理,2016,27(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創新;發展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為我國城鎮住房體制順利轉軌、引導職工住房觀念轉換,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培育促進住房金融業發展和推動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工作機制逐步建立。(2)是實現了全國住房資金的積累。(3)是社會效益逐步顯現。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以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解決了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特別是近五年以來,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家喻戶曉,也成為媒體、公眾關注的熱點,一些不符合發展要求的制度缺陷、監管等方面的問題逐漸暴露,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取得的成績在發展過程中逐漸演變成問題所在。
(一)制度及功能作用不夠強大
1.制度保障面狹窄。自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以來,全國各地都加大了建立住房公積金體系的建設,但仍有相當一部分職工未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成果,大量個體勞動者和自由職業者與城市化新人口中的農民工,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的盲區,總體覆蓋率較低使得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2.公平性欠缺。在公平性上主要表現為繳存者之間無論是繳存還是貸款,高收入者的繳存額、單位補貼額以及能享受的貸款額度也就越高,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公積金儲蓄損失,并形成資金不斷向有能力購房、貸款的高收入者進行逆向補貼的不合理現象。
3.資金沉淀、貶值嚴重,運作渠道狹窄。大量住房公積金沉淀在銀行不但無利可獲,反而因通貨膨脹因素而產生虧損,很難保證機構正常運轉和運作成本支出,更談不上保值增值的目的。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城鎮,房價長遠上升趨勢將會繼續,作為專項長期住房儲蓄的住房公積金直接面臨政策性低存款利率計息、房價不斷上升和普通通貨膨脹的三重貶值壓力。
4.增值資金姓“公”還是“私”。住房公積金運營管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但在實際的操作管理上出現公積金存貸利差,即產生了增值收益部分。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除卻國家規定的三部分外,是否應將剩余部分返還繳存者,或者經繳存者同意后再進行分配使用“大公”與“小公”問題的解決也迫在眉睫,各界討論也十分尖銳和激烈。
(二)管理機制及執行手段落后
隨著全國公積金規模的日益增長,住房公積金制度自身的成熟進步,目前的管理體制已不適應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
1.政策制定及運作透明度較低。住房公積金是建立在法律強制基礎上的公眾儲蓄集合資金,任何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制定,資金運作都帶著公共政策與公共管理的性質,但目前我國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公開透明度較差,管理中心和繳存者、管委會、地方政府、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使得住房公積金外部監管無法深入和有效。
2.管委會作用弱化。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由政府、單位和職工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組成,但實際中三個三分之一未落實,大部分以政府及相關部門官員代表為主,導致委員部門利益立場有失偏頗,同時管委會成員全部為兼職,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法規和業務了解不足,作為決策及議事性會議組織,管委會決策和監督的作用功能弱化,流于形式。
3.挪用、擠占住房公積金現象時有發生。表現為管理中心負責人權利過大,權利濫用及尋租行為缺少有效制約,面對巨大的繳存資金,挪用、貪污、非法侵占住房公積金等案件時有發生。
4.各地住房公積金制度和業務規則不統一。自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在行業管理、制度建設、操作規范等方面,全國缺少統一的管理規范和操作指引,各地政策和管理模式不同,造成各城市之間業務操作和制度不統一,同一城市不同銀行之間業務操作不統一,同一銀行不同分行之間業務操作不統一,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規則不統一,給繳存者、管理者、承辦者、監督者都帶來諸多不便,尤其在公積金貸款方面,形成了潛在操作風險。
三、全面創新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康、科學發展的根本
作為正在處于發展中期的住房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如何創新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發揮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作用,進一步體現住房制度對居民的互和保障性,為支持廣大中低收入家庭通過購租改善住房條件增強支付能力和降低資金成本提供融資途徑,并惠及全部社會成員。
(一)創新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現實意義
首先,構建新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當前社會環境下的客觀要求。當前黨和政府在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積極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實施“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作為社會一員的基本訴求之一就是“居者有其屋”,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構建我國有特色的住房保障體系的核心,應進一步鞏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勢,加大對社會不同人群的住房保障能力,構建新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其次,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新、準確定位能更好的解決住房問題。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變遷發展,出現了新的經濟環境和新的住房需求,原有制度已不能適應并與現實情況產生了新的矛盾,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重新準確定位,解決互差,單一性,保障不夠全面,增值收益分配等問題,通過創新提高住房公積金保障能力,發揮融資作用。
最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創新成果可以推廣到其他社會保障金融體系,如果能夠達到高效公平的運行,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探索出有效的工作措施,可以從資金的管理運行和監督等方面為社保、醫保等社會保障資金的運作管理提供直接的經驗,甚至可以構建資金流動,體制完善,制度靈活的全方位的金融性社會保障體系。
(二)住房公積金的全面創新
1.創新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使之成為一項覆蓋全社會的基本社會制度。當住房公積金被賦予了“職工基本住房權益”的主要實現方式的法律內涵,住房公積金成為一項覆蓋全社會的基本社會制度,就不再是一個可企而不可及的難事了。
2.創新住房公積金功能,使這項制度成為一項具有積累、分配、融資、調節和戰略性投資功能的綜合性制度。當住房公積金發展到相當階段后,其前面的四項功能將會逐步退化。這時,為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增值目標或實現國家的其他宏觀戰略目標,住房公積金所獨具的戰略性投資功能就將會凸現。
3.創新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為公積金提供安全屏障。管理體制對于公積金安全的重要性無需贅言,現行管理體制存在的諸多問題也不容回避。
4.創新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模式,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目前關于創新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模式大致形成兩種比較成熟的思路。一種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改制成金融機構,如住房銀行,或成立基金管理性質的非銀行類的金融機構,將住房公積金納入金融體系監管;另一種是保留現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非金融性質,通過建立跨地區公積金融通機制、信貸風險防范機制,改造成國家垂直管理的機構,克服目前屬地化管理的弊端,達到平衡發展。
5.創新住房公積金監管體系,在目前住房金融體系和統一的住房金融監管體系尚未形成的階段,加強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監管體系應從服從加快建設住房保障體系目標為起點,強化住建部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監管的職能,成立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加強信息技術的投入,并向地方省區市設置派出機構,深入住房公積金機構和業務基層,直接發揮監管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