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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
一、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必要性
危險化學品是指化學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蝕性,會對人員、設備、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這些危險化學品在其生產、經營、存儲、運輸、使用和廢棄的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對人類和環境造成危害。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涉及到的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也顯著增加,很多危險化學品的易燃易爆性、反應性和毒性本身就決定了事故的多發性和嚴重性。現代化學工業的生產呈現出設備多樣化、復雜化以及過程連接管道化的特點。如果管線破裂或設備毀壞,會有大量易燃氣體或液體瞬間泄放,迅速蒸發形成蒸氣云團,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下限。論文參考。云團隨風漂移,飛至居民區遇明火爆炸,會造成難以想象的災難。多數危險化學品對人體有害,由于設備密封不嚴,人員操作失誤或處理不當等因素,容易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導致人員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態環境也會受到嚴重污染。正是危險化學品的固有危險性使我們在利用其益處的同時,也有可能受到傷害。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帶來的對生命、財產、健康及環境的傷害和損失。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
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我國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規體系,并相應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和標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名錄》等,這對有效控制和預防危險化學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制度建設本身存在著立法滯后、制度體系標準矛盾、與國際不接軌等突出問題。
化學工業經過數十年的發展,至今為人們所知的化學品有500-700萬種之多,并且每年以數萬種的速度產生新合成化學品,其中絕大多數都應該屬于危險化學品。國家現行最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臺的,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新化學品沒有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要求進行注冊登記,造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漏洞,存在著極大的安全事故隱患。
現有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著原化工部、交通部、環??偩值炔块T制定的相關的規定和標準.而這些規定和標準之間存在著互相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問題,讓執法者無章可循,讓企業無所適從。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管理上缺乏多部門共同認可的權威的鑒別分類機構,各部門按照行業特點自行制定標準,造成了實際監管的難度。
我國作為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大國,與國際化學品管理體系不接軌。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不同。危險化學品出口企業的產品直接采用國外的配方、說明書和標簽,在在登記中時由于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不同,導致產品歸類不同,危險化學品標簽差異明顯,給安全監管帶來困難。部分國外已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國仍有一定量的生產,給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和潛在危害。
2、危險化學品安全登記監管難度大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實行登記注冊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是一項告知性備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約手段。在登記開展過程中,很多企業積極性不高,認為登記工作進行與否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不能積極響應和認真配合。
危險化學品登記對象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在實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中很多不構成重大危險源,達不到登記注冊條件,市級和企業沒有明確的登記監管部門,缺少技術支持指導,監管體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監管盲區。同時存在監管部門不同,信息交流困難的問題。例如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需要公安部門進行登記,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名單一部分掌握在安監部門手中,還有一部分為公安部門所掌握。實際登記過程中就有一個互相協調、溝通及資源共享的問題。論文參考。
3、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不完備
危險化學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過程中如有不慎,會造成的大量危險化學品泄露,發生危險危險品事故,會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財產的損失,對大氣、水體、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響惡劣的松花江污染國際事件,暴露出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問題嚴重。雖然我國也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規和要求,各部門、企業組織人員編寫了應急預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沒有太多的實用價值,沒有針對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沒有按照要求認真進行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還是處于手忙腳亂,臨時抱佛腳,倉促面對的現象,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是一個多部門合作,分工明確,綜合協調的體系,而今我國目前的對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理還處于各部門各自為政,各掃門前雪的狀況,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對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根據我國目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現狀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吸取國外的先進行管理經驗及國際慣例,與國際化學品管理體系接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使得執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強,實用性強,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修改,消除法律、法規、標準的滯后于實際情況的弊病。
一是盡快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盡快修訂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當前應對不在《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實施新的化學物質申報審查制度,完善新化學物質申報監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關?;钒踩呐涮滓幷?,在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技術、危險化學品限量標準、重大危險源鑒別標準、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等方面需加強研究,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在危險化學品分類制度、標簽和標志、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需進一步和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從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產法>為總綱,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為核心,以相關配套規章、規程、標準和地方性法規為基本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實現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廢棄處置的全過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全程監管
繼續大力推行化學品登記制度,從法律形式上固定下來。進行化學品登記管理是各國加強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國外絕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歐盟、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和韓國等,都制定或實施了化學品登記制度或新化學品申報制度。我國應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作為一種行業準人憑證和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入市場的首要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和儲存條件的企業,將不能通過登記審核,也就不能領到證書。沒有證書的企業,可以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登記證等,可以取消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等工作的資格。
危險化學品涉及的部門多、行業多、環節多,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顯著特點,因此政府和企業都應建立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對全部危險化學品采取登記管理,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對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廢棄等環節進行實時的監管。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順利進行的關鍵。環保、經貿、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加強聯系,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生產、運輸到廢物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編制:
審核:
批準:
*******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為及時獲取國家和政府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查找、消除違法違規現象,進一步規范公司生產經營行為,2021年3月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各單位對企業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了識別與符合性評價。
本次識別出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47項,其中綜合法規15項、安全法規198項、環保法規21項、工藝能源法規25項,質監法規33項、設備法規22項、電氣儀表法規41項、銷售法規85項,內容比較全面,適用于公司生產運營的管理,是各項制度的編制依據,公司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如下:
二、安全法規本次辨識評價新增10項。
1、安全生產運行過程中法律法規手續遵循情況:事業部能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勞動衛生等相關部門的法規性要求,勞動用工和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符合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能夠遵守,安全生產過程中法規性手續全部辦理齊全有效;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全部有效遵守與執行。
2、危險化學品管控:結合危險化學品相關法規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危化品登記證并按照三年延期與重新登記要求進行了延期辦理與登記工作,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化學品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規標準要求;開展了?;贩诸?、分級并進行了標識,規范了危化品安全標志與包裝、存儲措施并進行了落實,編寫了?;钒踩夹g說明書,符合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危險貨物品名表、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等法規標準要求。
3、特種作業人員管控:根據規定要求開展了特種工種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并定期進行再培訓,按規定進行取資格證并復審和換證,制定了年度培訓計劃并分解到月,分專業進行培訓,建立健全了安全培訓各項臺賬,建立了一人一擋制,符合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規要求。
4、勞動防護管理:制定了勞動防護管理辦法,對勞動防護工作進行了規定,辨識確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定期進行發放,建立了發放臺賬,對各種防護設施進行了培訓學習與日常監督檢查,確保了員工會使用與保持完好備用狀態,對所有進行生產運行活動、產品及服務以及進入裝置現場的相關方的管理,各裝置為從業人員提供了由定點廠家生產的安全帽、安全帶、勞保鞋、防護手套、護目鏡、防護面罩、防塵口罩、工作服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經檢測符合《安全帽》(GB2811-2007)、《安全帶》(GB6095-2009)、《防護鞋》(GB21147-2007)、《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焊接眼面防護用具》(GB/T3609.1-2008)、《勞動防護手套通用技術條件》(GB12624-2006)、《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等國家規范要求;各裝置通過對員工與相關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了正確佩戴、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自覺性,正確佩戴、使用率達到了100%,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規標準要求。
5、消防安全、防火防爆管理:根據法規要求制定了消防管理辦法對相應管理工作進行了規定,建立了消防設施臺賬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了消防設施完好備用;制定了防火防爆管理辦法,規定了防火防爆管理要求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辨識確定了防火防爆區域重點管控;對重大危險源、危化品倉庫、罐區消防工作重點關注,明確了管理責任,規范了標識與標志,對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與定期檢測,消防部門定期進行監督檢查與維護保養,開展了消防外部培訓,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消防安全標志、室外消火栓通用技術條件》等法規標準要求。
6、職業安全健康裝置、設施、健康安全資金保障:根據法規標準制定了職業衛生管理辦法,明確了管控責任,建設了廁所、更衣室,配備了急救藥箱及常用藥具,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2008)等法規標準要求。公司有專門的安全專項資金,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為職業健康安全提供資金保障;辨識確定了職業危害因素與職業危害區域重點管控,建立了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每年組織涉及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健康查體,并向員工告知了職業健康查體情況;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了建檔控制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了完好備用;每年對職業危害因素由法定單位進行檢測并出具職業危害檢測報告,對檢測結果進行公示并告知員工;符合《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有毒作業分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等法規標準要求。根據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對職業危害與防護等進行了重點標識,對監控點懸掛了安全標志,按照導則要求使用安全色以更好的警示作用,對職業危害區域進行了明確標識,符合《安全色、安全標志、安全色卡、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空氣中可燃氣體爆炸極限測定方法、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職業安全衛生術語》等法規標準要求。
7、安全控制技術保障:根據法規標準要求辨識確定了高危作業管控規范,對非常規的風險進行控制,制定了動火、登高、受限空間、盲板抽堵、吊裝、斷路、挖掘、檢維修等管理規范,同時制定了臨時用電、管線打開、作業許可管理規范等,并嚴格落實執行,對高危作業管控進行了監督管理,開展多種多樣的監督手段加以控制,制定了安全考核標準進行監督績效考核;符合《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廠區盲板柚堵作業安全規程、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廠區設備檢修作業規程》等標準要求。
8、生產設備安全技術:根據法規標準要求制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對安全設施進行了相應規定并開展了監督檢查,對機械設備防護工作進行了重點要求,嚴格落實DNT禁止觸摸部位的管控,所有防護罩齊全完好有效,平臺、爬梯、護欄、直梯等防護到位,設計安裝符合要求,能夠起到安全防護的作用,在高點罐頂為防止人員滑落,在現有護欄的基礎上增加了不銹鋼防護網,更有效的進行安全防護,對直梯進行了上鎖封堵,防止了人員隨意攀爬;對各裝置界區進行了圍欄防護,防止外來人員隨意進出裝置的行為,規避風險,生產設備防護符合《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機械安全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固定式工業鋼平臺、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等法規標準要求。
9、不可接受風險評價的合規性情況:通過對辦公區、生產運行活動、產品及服務中產生的危險源進行有效識別,確定其危害性和管理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符合具體要求。
10、不可接受風險控制的效果:通過辨識和建立不可接受風險清單,對清單中有害因素實行分類控制,重點監控,使得辦公區、運行活動、產品及服務中存在的不可接受風險均控制在萌芽狀態,安全事故隱患已得到有效遏制。
11、員工合法權益的維護:為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公司每年適時組織員工進行了健康體檢,并及時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意外傷害險,有效的維護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其他職能法規
1、綜合法規新增法規8項,包括新頒布的《民法典》及《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等7項標準,適用法規及其他要求共計15項。及時與到期或新進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按規定為職工交納了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轉崗及新進廠員工均進行了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公司銷售、采購合同的簽訂、人員用工的管理、管理體系的運行均符合要求。
2、設備職能本次識別出22項適用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新增法規1項,內容比較全面,適用于公司設備管理、設備維修、人員培訓等過程,是設備管理制度的編制依據。公司各種設備的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環保職能本次辨識出21項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新增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4項。公司環保目標、指標、制度的制定、環保設施的建設及投用、環保監測信息的公開符合法規要求。
4、電儀職能在去年29項適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新增12項,共計41項,涉及內容比較全面,涵蓋了電器儀表的所有工作過程,電氣儀表的安裝、檢測方法及頻次符合法規的要求。
5、工藝職能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求,嚴控生產過程指標與產品指標,組織進行工藝流程HAZOP分析,不斷提升工藝安全管理和能源管理水平,結合部門實際情況認真開展法律法規培訓、宣傳、教育并貫徹實施,對體系的運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本次辨識適用法規25項。
6、質檢職能結合公司實際運行狀況,對33項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逐項進行了對照、評價,完善了質量管理辦法及程序,每季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了出廠及中控產品的質量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不足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車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烴復合燃料等)暫不列入許可范圍。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三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執行新的規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發證機關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分公司);
(六)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且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三章 取得經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四)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倉儲經營的企業,倉儲設施應當滿足所儲存品種的儲存條件。倉儲設施整體出租的,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倉儲設施同時分租給不同企業的,由該倉儲經營企業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xx〕38號)的要求實行統一安全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安全許可手續。新建儲存經營項目應設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專用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儲存專用區域內。
第十條 無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零售店面內只允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質量不超過1噸),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分散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按照本地規劃,有計劃地遷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四章 企業申請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為企業且具備本細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經營企業,向所在地(注冊地址)市或縣(市、區)級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新增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被發證機關注銷的企業可以提出經營許可證首次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首次申請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企業或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經營品種是否涉及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監控化學品的辨識材料。
帶有儲存設施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有以下情況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賃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的倉庫、儲罐、貨場等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租方的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制件)或者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復制件)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沒有也不租賃倉儲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僅從事純票據往來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沒有也不租賃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文件。
(三)有氣瓶充裝作業的企業還需要提交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制件)。
(四)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要提交山東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經營的批準文件(復制件)。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要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如企業有變更事項,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具備下列規定條件并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只需提交申請文件、延期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直接換證征求意見表》,直接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服從安監部門管理,在歷次安全檢查中未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隱患或者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需要取得二級以上達標證書),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但仍需由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合格后才可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業如在延期時同時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儲存設施及其監控設施的,應提交發生變更相關條款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變更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文件及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土地購買或租賃合同);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六)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還需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申請人僅需要提交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未發生變更則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因行政區劃調整、企業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注冊地址稱謂、企業經濟類型和隸屬關系等變更的,僅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備案;如需變更經營許可證的,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重新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要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交申請時,需首先在《危險化學品政務信息監管系統》進行網上申請,提交后在線打印申請書,連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請的文件、資料一并報發證機關。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為最新版本且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第五章 發證機關受理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或行政許可工作點)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六章 發證機關審查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于經營并儲存危險化學品但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企業的現場核查,應現場調閱企業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初次申請或變更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現場核查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七條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根據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研究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并由發證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中,變更申請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企業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間均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完畢后,要由當地安監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報發證機關備案。有儲存設施的,還需要提交評價機構的復核證明。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并送達企業或者通知企業領取;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本著誰發證,誰存檔的原則,對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等進行存檔。
第七章 經營許可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倉儲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初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順延三年,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作出延期許可決定之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載明變更日期;
(七)證書編號:
格式:市級發證:魯X安經〔YYYY〕QQQQQQ號;
縣(市、區)級發證:魯X(Y)安經〔YYYY〕QQQQQQ號。
其中:X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濟南A;青島B ;淄博C ;棗莊D ;東營E ;煙臺F;濰坊G;濟寧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濱州M; 德州N; 聊城P ;臨沂Q; 菏澤R;萊蕪S。
YYYY表示發證的年號;
Y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縣市區名稱代字縮寫;
QQQQQQ表示發證機關發證流水號;
舉例:濟南市級發證:魯A安經〔20xx〕000001號;
濟南市中區發證:魯A(市中)安經〔20xx〕000001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由各發證機關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自行購買。
第三十四條 經營許可證暫時由各發證機關采用打印模板進行打印,登陸 下載中心書籍軟件,點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打印軟件及使用說明下載。國家安監總局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系統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條 各地安監部門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細則的編號規則和證書格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換)發新證,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待證件到期后再按本規定換發。
第三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的,企業應將原許可證正本、副本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經營許可證,發生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補領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提交當地新聞媒體公告遺失的證明材料或者毀損件,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正、副本內容不變,載明補領和補領日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 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及省相關新的標準規定實施前,對企業的安全評價仍按《安全評價通則》(AQ800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的規定執行,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仍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0xx〕255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企業(包括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納入經營許可證現場核查的內容。報告的簽發日期距現場核查之日不得超過12個月,否則,應由原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變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做出補充評價。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全面評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全部問題及其整改的方案、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意見和對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相關審查內容的評價意見。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包括辨識材料)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其結論性意見作為發證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參考意見。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方洜I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據《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以及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對于有儲存設施或者租賃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其儲存設施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儲存設施所在地安監部門對儲存設施進行安全監管。
第四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本機關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各縣級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市級發證機關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章 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對于儲存設施所在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跨地區租賃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發證機關在許可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可征詢儲存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意見,對儲存場所現場審查時應會同當地安監局工作人員一同審查。
第五十二條 對于經營方式的界定:
倉儲經營是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專門為其他單位提供危化品儲存、周轉業務并收取倉儲管理費的經營行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是指無儲存場所和設施或經營場所儲存少量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實物(店面總質量不超過1噸)或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的經營方式;其余統稱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倉儲經營企業自身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按倉儲經營和有儲存設施的經營同時申請,許可證注明所有經營方式。
通過租賃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根據安全管理協議,若儲存設施由承租企業負責安全管理,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由出租方負責安全管理的,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第五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已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暫扣經營許可證,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企業的整改時間超出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完成整改、經營許可證未被批準延續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因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延期的,可以在經營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推遲延期換證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推遲延期換證申報表》,并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交回原經營許可證。如無特殊原因,推遲延期換證時限不宜超過半年。
第五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申請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監局的《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4號)、《關于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5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52號)、《關于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60號)、《關于當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85號)同時廢止。
危險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險物品: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危險物品的詳細分類參見IATA《危險物品規則》,危險物品品名以《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載明的為準,并參照現行有效的IATA《危險物品規則》。
關鍵詞:農業清潔生產 法律制度 完善
清潔生產概念從一提出,就已經涉及農業領域,考慮到化學肥料的清潔施用。但從總體上看,農業環境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與關注,清潔生產的重點還是放在T商業領域。事實上,無論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還是污染程度,農業都不亞于工業,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了工業。因此,將清潔生產的概念引入農業,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現狀
2002年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使我國清潔生產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在這之前,我國在農業法律制度建設上沒有直接提到“清潔生產”.也沒有專門的農業清潔生產法規.農業清潔生產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規中。
1.1相關法律規定
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002年修訂的《農業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對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第l1條規定:“……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關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第22條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边@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農業清潔生產作出明確規范。
1.2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
2000年農業部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第l3條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2001年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第27條對安全使用農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作了規定,同時第38條對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農副產品作了禁止性規定。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養殖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農業部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及1993年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專門對農產品質量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1.3相關地方性法規
2002年福建省頒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對農藥、化肥、薄膜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均有所涉及,還涉及農產品質量建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此外,該條例第19條還規定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堆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利用生物和工程技術對農村生產、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
2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有關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在農業清潔生產立法上已有一定進展,但還難以真正將清潔生產的要求貫徹到農業生產之中,清潔生產還難以成為農業生產的一項基本制度。
2,1農業清潔生產理念未得到完整體現
農業清潔生產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農業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不夠完整全面,清潔生產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當中.導致思想認識、工作重點及管理體制上存在不足。首先,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單純的環保措施,而是融環境保護于生產建設之中,兼顧了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生產模式,追求的是經濟效益最大化和對人類與環境危害最小化;其次.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僅僅指清潔的產出,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和有機食品,只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且還須解決農業自身產生的污染及資源的浪費,即清潔的投入和清潔的生產過程;最后,實踐中對清潔生產的領導力度不夠,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潔生產促進法》出臺至今,全國還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包括農業、服務業在內的協調清潔生產的組織管理體系,使清潔生產仍游離于主要經濟活動之外?;緵]有改變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相分離的局面[21。
2.2有關農業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農業清潔生產的要求,在現有立法中僅僅只是附帶性的規定,多只根據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條文。同樣的內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中多次出現,創新的內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從整個農業立法內容和政府的工作重點來看.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還沒有引起普遍重視?,F在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對生產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卻關注不多。實際上。許多地方尤其是工業不發達地區農產品受污染的罪魁禍首不是工業“三廢”。而恰恰是生產中使用的農用化學品。不重視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很難保證有清潔的產出,生產出優質安全的農產品。
其次.實行農業清潔生產會導致生產經營者成本增加,只有通過采取措施,將其轉化為生產經營者的自覺行動,清潔生產目標才能得以順利實現。從農業現行立法情況看.與清潔生產相關的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主要以引導、鼓勵和支持性的法律規范為主要內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規范條文很少?!肚鍧嵣a促進法》也是一部鼓勵性特征極為明顯的法律,強制性、處罰性規范的缺失,使得生產經營者很難自覺將清潔生產的技術措施主動應用到生產過程之中。
2.3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經濟激勵機制
首先.現階段我國對清潔生產的建設、改造項目的資金保證.以法規性的規定、政策性的鼓勵和原則性的文件為多.清潔生產保證資金來源匱乏、渠道不暢、優惠不明顯.農業生產經營者自身難以解決。因此,需要政府出臺相關資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規。
其次,現行的自然資源、水電、農藥、化肥等定價過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廢物最少化的動力。而且,由于受到現有的經濟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對農業生產經營推行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加之很多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實施清潔生產的意義缺乏深刻的認識,獲取清潔生產信息的渠道不暢.缺乏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農業清潔生產推行不力。
按照《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40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基本建成安全保障型城市,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市安全生產基層基礎鞏固年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2〕1號)要求,結岸區實際,經區政府研究,現就全區安全生產“基層基礎攻堅年”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屆六中全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40號)文件和全市2012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全區2012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為主題,以扎實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年”、全市安全生產“基層基礎鞏固年”工作為主線,以有效防控重特大事故為重點,以實施科技產業和人才強安為支撐,深化基層基礎建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鞏固事故防控成效、推動安全文化繁榮,“沉心靜氣、把握規律、突出重點、加大投入、創新工作、再上臺階”,基本建成安全保障型城市,實現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為黨的十、市第四次黨代會勝利召開創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事故防控取得明顯成效。交通和建筑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確保同比下降5%,力爭下降10%;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全區各類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市政府下達的指標以內;嚴格控制較大事故,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
——安全監管合力全面增強。各級政府及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全面落實;安全監管網絡延伸到村居,配備安全專(兼)職干部;安全監管規范化建設全面開展,積極探索安全監管人員專業化、職業化。
——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行動縱深推進,A、B級企業達到85%以上;激勵約束機制和“黑名單”懲戒機制全面建立;班組安全建設切實加強,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有效規范,企業全面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健全科技投入機制,實施科技興安工程;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特種設備、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保障能力建設工作任務;全面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建設及應急演練。
——安全文化氛圍更加濃厚。實施文化強安戰略,提升全民安全意識;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100%持證上崗;評審認證市級安全社區5個,力爭創建國家安全社區1個。
三、工作重點
按照“鞏固、落實、深化、提升”的工作方針,圍繞實施《市安全保障型城市發展規劃》和《市南岸區安全生產“十二五”發展規劃(—2015)》。,切實抓好鞏固和深化基層基礎建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增強安全保障能力、提高事故防控水平、建設安全文化等重點工作,有效提升全市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一)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深化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要樹立“居安思安、居安思患”的意識,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標準,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加強班組安全建設,保持安全設備設施完好有效。強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強化人、財、物等保障措施,逐級分解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健全并執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落實其對企業安全狀況的評估和整改建議權。繼續深入開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行動,制定完善行業量化評估標準,逐步將行動范圍拓寬到所有工礦商貿企業。堅持分類指導,督促企業持續整改升級,全面建章建制,規范生產經營行為。2012年底,重點行業(領域)A、B級企業達到85%以上。
——全面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發〔〕4號)要求,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達標創建工作,建立企業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加強班組安全管理,積極組織開展崗位認證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活動,建立樣板工廠、樣板礦井、樣板班組(站段)和樣板崗位,實現持續達標、動態達標和本質達標。嚴格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和相關規定進行評價驗收。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逾期未達標的,要報區政府依法實施關閉。要將職業危害防治納入達標創建工作中,加強監督檢查,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創建職業健康規范化管理企業的工作任務。
——全面建立企業安全誠信機制。區級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和產業政策,完善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嚴格技術和安全質量標準,嚴把安全準入關。進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等制度,對企業實施有針對性的分級監管、重點監管。建立激勵約束和“黑名單”制度,將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評定級別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和能源供應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和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激勵約束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嚴格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全面提升安全監管效能——嚴格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充分發揮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聯席會議作用,強化安全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的聯合執法,建立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執法機制。實施有計劃的執法檢查,加強執法案卷評審和執法統計分析。全面規范委托街鎮執法工作,強化委托機關的監督、指導、培訓職責。認真落實事故查處分級掛牌整改、跟蹤督辦、警示通報、誡勉約談和現場分析制度。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區安監局要嚴格按照區政府委托的權限,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并報區政府批復結案;同時,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查處結果。綜合采取行政、刑事措施,依法嚴懲非法違法行為。
——強化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充實市級、鞏固區縣、強化鄉鎮、延伸村居”的要求,強化區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監察執法、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宣傳教育等機構、隊伍的建設;全面完善區重點行業監管部門機構、隊伍、裝備的配備;建立健全我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貿行業安全監管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強基層安全監管體系建設,2012年底前,全區所有街鎮和經濟板塊進一步規范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配備與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加強村居(社區)安全監管網絡建設,配備安全專(兼)職干部和適應工作需求的裝備設施,健全管理制度和臺賬,接受街鎮安監辦的指導。切實加強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提升安全監管隊伍素質。配合市級部門實施各級安全監管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健全集約化培訓、專業化培訓和定期輪訓機制。2012年,街鎮及經濟板塊分管負責人、綜合監管部門班子成員、行業監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監管人員的培訓覆蓋面要達到100%。建立安全監管人員資格準入制度,積極推進崗位認證和專業化、職業化改革試點。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的能力評價體系,規范安全監管人員選拔、培養和考核激勵等制度。堅持“從嚴治安”與“從優待安”并重,全面落實安全監管崗位考核獎勵辦法,建立安全監管人員意外傷害救助金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履行教育培訓、科技推廣、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咨詢等職能的管理,嚴格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三)強化安全生產投入,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構建安全生產投融資體系。要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兩只手的作用。區政府于年起設立了200萬元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確定了每年遞增10%的增長機制,各街鎮、經濟板塊和有關單位也要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并將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做到與財政收入同步增長,主要用于監管能力建設、安全隱患治理、宣傳教育培訓等。督促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全面實施工傷保險、責任保險和風險抵押金制度。高危行業(領域)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含加油站、加氣站、液化氣充裝站等)要依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配合市級有關部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研究拓展救助范圍;探索建立保險機構參與事故風險控制和管理辦法。繼續執行小非煤礦山、小?;髽I主動關閉“以獎代補”政策。
——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和裝備。積極配合建立健全安全技術研究、應急救援指揮、調度統計信息、考試考核、?;返怯?、宣傳教育和執法檢測等信息和科技支撐服務體系。廣泛采用安全性能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對不按標準配備使用相關技術和設備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罰。道路交通要建立客運駕駛人安全信用信息系統和強制退出機制;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道路運輸專用車輛和9座以上客運車輛要全部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監控平臺;長途客車推廣安裝具有3G功能的車載遠程攝像監控系統。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道路防護欄安裝、危橋改造等工作任務。水上交通要繼續推廣船舶防撞自動識別系統(AIS)和船載GPS終端安裝,推進“放心船、平安渡”建設。危險化學品要強制推行集散控制、緊急停車、安全連鎖系統。城區加油站必須采取阻隔防爆、油氣回收技術,大型汽車站場、新建加油站推廣普及撬裝式加油裝置。建立?;钒踩芾硇畔⑾到y,?;飞a經營場所現場電子監測監控實現全覆蓋。配合建立“民爆物品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筑施工要加快實施施工現場適時電子監控,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信息系統,全面推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評價體系。消防要建成消防衛星通信、短波通信等應急通信網;新增必需的消防車、登高車等裝備配置。建設特種設備“物聯網”體系,推廣應用電梯、氣瓶和大型起重機械安全運行遠程監控系統。
——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進一步加強區、街鎮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需的裝備,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區級有關部門、各街鎮及經濟板塊、有關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要進一步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三化”編制,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優勢互補、訓練有素、協調聯動、反應靈敏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制機制。小型企業要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與有資質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實行應急救援有償服務。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及時有力有序處置各類安全事故。
(四)深化安全專項整治,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要繼續深化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專項行動,堅持企業自查、街鎮及經濟板塊普查、專家協查、區級部門抽查、區政府督查并舉,持續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充分運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健全安全隱患全員排查、登記報告、分級治理、動態評價、整改銷號制度,定期分析、評估隱患治理情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引導、鼓勵全社會關注和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隱患實施登記管理,做到整改方案、責任人員、整改資金、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各級安委會要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確保監控、整改、防范等措施到位。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實施全程動態監控。將職業危害隱患排查治理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治理。
——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道路交通要圍繞“四大體系”、“七大要素”建設,深化客運車輛安全、高速公路、危險路段和事故多發點專項整治,鞏固摩托車整治成果,嚴厲整治超速、超載、超限、酒后駕駛、高速公路違規停車和占道行駛等違法行為;完善農村客運車型標準、通行條件、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實行道路客運企業安全告知制度;對校車統一標識,強化校車安全監管。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專項整治。水上交通要強化庫區安全監管和通航保障,嚴禁“四客一?!贝俺d和冒霧航行,開展非法餐飲娛樂船、砂石運輸船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漁業船舶非法載客載貨。建筑施工要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招投標、資質審批、施工許可、現場作業等環節安全監管,嚴密排查治理起重機、吊罐、腳手架等設備設施安全隱患。嚴厲打擊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等非法行為。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聯動管理。非煤礦山要切實抓好非煤礦山、尾礦庫、排土場等安全監管;加強石油天然氣及其輸送管網的隱患整治,重點防范建筑物擠壓天然氣管線、野蠻開挖破壞天然氣管線等事故。危險化學品要全面開展安全管理現狀普查評估,組織開展地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設施安全整治,繼續推進化工裝置自動控制系統改造;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及廢棄物處置全過程動態管控。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經營、運輸、儲存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行為。消防要開展以高層建筑、人員密集場所、“三合一”、“多合一”場所等為重點的消防安全整治,集中清查治理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大力實施社會消防“防火墻”工程。落實人員密集場所、大型集會活動等安全責任制,嚴防擁擠踩踏事故。同時,要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市政橋梁等結構設施等隱患排查治理;嚴格鍋爐、壓力管道(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抓好熔融金屬吊運作業、煤氣區域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檢維修作業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等安全管理;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水庫的除險加固任務;深入開展機械、有色、農機、漁船、電力、建材、紡織、輕工、煙草、防雷、危舊房、市政設施等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
——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區級有關部門,各街鎮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的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點打擊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生產、已關閉小礦小廠死灰復燃、拒不執行監察執法指令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做到“四個一律”: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依法關閉取締并嚴防死灰復燃;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嚴格依法予以處罰;對觸犯法律的,一律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進一步強化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對責任不落實、打擊不力、安全法治秩序混亂的地方和行業,要嚴厲追究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繼續利用網絡、舉報電話等途徑,鼓勵媒體和群眾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五)實施文化強安戰略,構建安全發展社會環境——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進一步完善安全培訓機制,在中小學開設安全基礎教育課和防災避險演練。大型企業要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繼續實施企業全員安全培訓工程,企業“三項人員”(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律經安全培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其他職工必須全部經培訓合格后上崗。對不具備安全資質或安全管理能力低下的企業負責人,要堅決采取離崗培訓、組織調整等措施。企業用工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加強農民工“三級培訓”(廠級、車間、班組),完善農民工向產業工人轉化過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訓機制。
——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識。開展“民生導向、安全發展”為主題的安全生產“唱讀講傳”活動,切實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打造安全文化精品。利用“安全與法”、“渝州安全”、《中國安全生產報》、《中外交流安全生產月刊》、《南岸報》和南岸電視臺等宣傳平臺,以電視臺、電臺、報紙、戶外公益廣告牌、電子顯示屏為載體,大力開展新聞宣傳和公益宣傳。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康杯”、“文明交通行動計劃”等活動,推進安全知識進學校、進社區(鄉村)、進企業、進家庭、進機關、進工地、進景區。大力弘揚與社會成員息息相關的公共安全文化,營造講安全、懂安全、人人共創安全的道德風尚。擴大安全生產政務公開,健全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受理、審批制度。堅持和完善安全生產群眾舉報獎勵制度,配合建成“12350”投訴舉報平臺,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和促進安全發展的良好氛圍。
——大力加強安全社區建設。全面開展以街鎮、主導型企業、工業園區為單位的安全社區創建。大力倡導“安全社區我創建,我們社區最安全”理念,開展宣傳動員與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籌措安全社區專項資金,對社區事故與傷害風險進行辨識評價,實施多種形式的安全促進項目,對安全風險進行預防、控制和消除,持續改進社區安全狀況。2012年,評審認證市級安全社區5個,力爭創建國家安全社區1個。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認識,常抓不懈。各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始終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重中之重,全面實施《市安全保障型城市發展規劃》和《市南岸區安全生產“十二五”發展規劃(—2015)》。要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系,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安全政績觀,樹立安全工作只有起點、沒有終點的觀念,堅持把安全生產納入社會管理創新,切實抓好安全管理和監督,做到事有人做,責有人負,不安全不生產。要加強重大節日、重要時段和重點企業的安全監管,把事故防控作為持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目標,推動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和社會和諧穩定。
關鍵詞: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完善
清潔生產概念從一提出,就已經涉及農業領域,考慮到化學肥料的清潔施用。但從總體上看,農業環境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與關注,清潔生產的重點還是放在T商業領域。事實上,無論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還是污染程度,農業都不亞于工業,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了工業。因此,將清潔生產的概念引入農業,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現狀
2002年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使我國清潔生產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在這之前,我國在農業法律制度建設上沒有直接提到“清潔生產”.也沒有專門的農業清潔生產法規.農業清潔生產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規中。
1.1相關法律規定
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002年修訂的《農業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對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第l1條規定:“……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關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第22條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边@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農業清潔生產作出明確規范。
1.2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
2000年農業部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第l3條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2001年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第27條對安全使用農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作了規定,同時第38條對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農副產品作了禁止性規定。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養殖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農業部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及1993年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專門對農產品質量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1.3相關地方性法規
2002年福建省頒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對農藥、化肥、薄膜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均有所涉及,還涉及農產品質量建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此外,該條例第19條還規定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堆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利用生物和工程技術對農村生產、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
2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有關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在農業清潔生產立法上已有一定進展,但還難以真正將清潔生產的要求貫徹到農業生產之中,清潔生產還難以成為農業生產的一項基本制度。
2,1農業清潔生產理念未得到完整體現
農業清潔生產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農業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不夠完整全面,清潔生產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當中.導致思想認識、工作重點及管理體制上存在不足。首先,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單純的環保措施,而是融環境保護于生產建設之中,兼顧了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生產模式,追求的是經濟效益最大化和對人類與環境危害最小化;其次.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僅僅指清潔的產出,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和有機食品,只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且還須解決農業自身產生的污染及資源的浪費,即清潔的投入和清潔的生產過程;最后,實踐中對清潔生產的領導力度不夠,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潔生產促進法》出臺至今,全國還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包括農業、服務業在內的協調清潔生產的組織管理體系,使清潔生產仍游離于主要經濟活動之外?;緵]有改變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相分離的局面[21。
2.2有關農業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農業清潔生產的要求,在現有立法中僅僅只是附帶性的規定,多只根據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條文。同樣的內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中多次出現,創新的內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從整個農業立法內容和政府的工作重點來看.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還沒有引起普遍重視?,F在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對生產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卻關注不多。實際上。許多地方尤其是工業不發達地區農產品受污染的罪魁禍首不是工業“三廢”。而恰恰是生產中使用的農用化學品。不重視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很難保證有清潔的產出,生產出優質安全的農產品。
其次.實行農業清潔生產會導致生產經營者成本增加,只有通過采取措施,將其轉化為生產經營者的自覺行動,清潔生產目標才能得以順利實現。從農業現行立法情況看.與清潔生產相關的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主要以引導、鼓勵和支持性的法律規范為主要內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規范條文很少?!肚鍧嵣a促進法》也是一部鼓勵性特征極為明顯的法律,強制性、處罰性規范的缺失,使得生產經營者很難自覺將清潔生產的技術措施主動應用到生產過程之中。
2.3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經濟激勵機制
首先.現階段我國對清潔生產的建設、改造項目的資金保證.以法規性的規定、政策性的鼓勵和原則性的文件為多.清潔生產保證資金來源匱乏、渠道不暢、優惠不明顯.農業生產經營者自身難以解決。因此,需要政府出臺相關資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規。
其次,現行的自然資源、水電、農藥、化肥等定價過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廢物最少化的動力。而且,由于受到現有的經濟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對農業生產經營推行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加之很多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實施清潔生產的意義缺乏深刻的認識,獲取清潔生產信息的渠道不暢.缺乏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農業清潔生產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社會合力機制
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農業清潔生產的實行,離不開政府、社會和公眾多層次、全方位的推動。這其中,既有政府部門的法律措施,也有公眾的積極參與。然而,由于教育、宣傳境意識、環保組織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限制了從社會角度推進清潔生產的能力建設,多階層、多行業推動清潔生產的機制在我國尚未形成,主要表現為環境教育培訓不足,宣傳力度不夠,群眾環境意識不高,有關環境的社會團體發展不足等。
3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切實落實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
農業清潔生產是指既可滿足農業生產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資源并保護環境的實用農業生產技術和措施。其實質是在農業生產的全過程中,通過生產和使用對環境友好的“綠色”農用品(如綠色化肥、綠色農藥、綠色地膜等),改善農業生產技術。減少農業污染物的產生,減少農業生產和產品使用、服務過程對環境和人類的風險。
3.1.1明晰理念農業清潔生產貫穿兩個全過程控制:(1)農業生產的全過程控制,即從整地、播種、育苗、撫育、收獲的全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污染的發生;(2)農產品的生命周期全過程控制,即從種子、幼苗、壯苗、果實、農產品的食用與加工各環節采取必要措施,實現污染預防和控制。
農業清潔生產包括三方面內容:(1)清潔的投入,指清潔的原料、農用設備和能源的投入,特別是清潔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潔利用、節能技術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潔的產出,主要指清潔的農產品,在食用和加工過程中不致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3)清潔的生產過程。采用清潔的生產程序、技術與管理,盡量少用(或不用)化學農用品,確保農產品具有科學的營養價值及無毒、無害。
農業清潔生產追求的兩個目標:(1)通過資源的綜合利用、短缺資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資源的循環利用等節能降耗和節流開源措施,實現農用資源的合理利用,延緩資源的枯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2)減少農業污染的產生、遷移、轉化與排放,提高農產品在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與環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個農業生產活動給人類和環境帶來的風險。
3.1.2落實理念首先.要豐富和提升農業清潔生產這種創新性思想,從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高度,將農業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計劃之中,從源頭推動農業清潔生產。其次,應將立法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將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切實落實到農業立法當中.使我國農業法律體系同時也是一套反映清潔生產的法律體系,使農業清潔生產的實施真正納入法制軌道。再者,要把清潔生產作為提高農業整體形象、增強農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措施來對待.從而把污染預防及治理貫穿于農業生產全過程嘲
3.2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
首先,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著手制定農業清潔生產的專項法律法規。必須盡快完善以農業清潔生產為核心的相關的產業鼓勵政策、風險分擔政策、財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等,將政策法規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并盡快建立相關清潔生產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為農業清浩生產的快速發展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撐此外,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從農業生產的特點出發.根據各自的職責,嚴格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積極主動地開展清潔生產推行計劃和促進工作。通過各項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完善.為清潔生產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更好應用提供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
其次,應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頒布有關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為加強清潔生產工作頒布有關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以此增強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清潔生產立法對農業生產經營者要求分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規定和強制性要求等3種類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導性的.不附帶法律責任,要求農業生產經營者優先考慮采用清潔生產措施.主動采用與國際接軌的生產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自愿性的規定主要是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采取行動實施清潔生產強制性的要求規定農業生產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不得使剛對環境有害的高毒、高殘留投入品,不得生產加對人畜有危害的農產品,不得焚燒農作物秸稈,必須及時對養殖場畜禽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生產農產品的產地環境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等
3.3建立農業清潔生產經濟激勵機制
推行和實施農業清潔生產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為有效促進其推行和實施,應當給予多方面的鼓勵。首先。建立清沽生產專項資金。基金的收入來自國家財政撥款、環境稅費及社會捐贈,用于對實施清潔生產的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工藝生產、銷售無毒、無害農業生產資料的工商企業.采取獎勵、補助或稅收優惠等鼓勵支持措施;對進行農業清潔生產科學研究、技術引進、技術示范與推廣、技術培訓等的單位,采取項目、資金資助。其次,實施財政補貼與政府采購。推行農業清沽生產不能僅僅依靠市場,政府在財政等方面采取相應的限制與鼓勵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受到現有的環境無害化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因此很多生產經營者不愿意投資。出于總的社會環境效益的考慮,國家應該采用財政補貼等手段實現這些產業的正常運轉.或者要求某些部門進行政府采購,以解農業生產經營者后顧之憂。
【關鍵詞】環保NGO;鄰避效應;PX項目
2015年4月6日,福建漳州古雷PX項目爆炸,一時間PX項目又回歸到公眾視野,但是在鋪天蓋地的新聞報道里,卻鮮少見到環保NGO的身影,面對這么大的惡性環境事件,為什么環保NGO集體失聲了呢?越來越多因而被叫停的大型項目背后是公眾情緒不穩定,社會發展受到阻礙,國家承受著巨大經濟損失,面對這樣的情況,環保NGO本該起到調和疏導,彌補政府失靈,與政府共同治理社會的作用,但是現實中我國的環保NGO表現卻差強人意。
一、PX項目的背后是鄰避效應
關于PX項目,大部分公眾都是從2007年廈門PX項目引發的開始的,當時因為受到專家質疑,政府決定啟動“公眾參與程序”,后來卻演變成廈門市民集體散步事件,最后直接導致項目擱淺。而8年后的今天,發生爆炸的古雷正是當時廈門PX項目被叫停后,選擇的遷址地點。通過PX項目事件,我國在現代化建設中正面臨著鄰避問題。
鄰避效應(Not-In-My-Back-Yard)指居民或在地單位因擔心建設項目對身體健康、環境質量和資產價值等帶來不利后果,而采取的強烈和堅決的、有時高度情緒化的集體反對甚至抗爭行為。對鄰避效應的認識、引導和克服,是各國現代化過程中公共政策決策面臨的一般性挑戰。西方學者Kraft和Clary提出了導致鄰避效應的5方面心理與認知因素:(1)不信任政府和項目發起人。當存在對政府的一般性信任缺失,或者受影響社區在與政府的交往經驗中存在失敗或負面的經歷時,則在決策過程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居民易于產生不安全感與不公平感。一旦政府的經濟性補償方案明顯不公,極易導致過度的自我保護行為。(2)知識與信息欠缺。當利益相關人缺乏對公益性鄰避設施的近期與遠期后果的充分了解時,容易接受一些不準確或錯誤的概念,在主觀上縮小鄰避設施的正面效應,夸大其負面后果。(3)對問題、風險和成本的狹隘和局部的觀點?!爸灰唤ㄔ谖业暮笤壕托小?、“憑什么由我們來承擔應該整個社會承擔的后果”,這些都是在缺乏社會責任感時可能出現的狹隘觀點。在基層社會政治中,這些觀點易于獲得群眾支持,并可能被一些基層政治人物所操縱。(4)對鄰避設施的情緒化評價。一方面鄰避設施的選址和補償決策等,往往會被社區認為是強加的,導致情緒化反應;另一方面對抗性情緒和行為會加劇社區對設施的可能威脅的主觀預期,形成惡性循環。(5)一般的和特別的風險規避傾向。對具有風險規避傾向的居民,更傾向于注意到鄰避設施帶來的負面效應。
二、環保NGO能做什么
首先,面對公眾不信任政府和項目發起人,環保NGO應該以獨立第三方的身份調和矛盾。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意識逐漸覺醒,越來越多的人要求公眾參與的權利,十七大明確指出:“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倍鳱GO的發展,除了為公眾擴大公眾參與,表達訴求提供了一種渠道,近年來我國的環保NGO也逐漸對政府在制定環境政策的過程中產生影響。作為政府與公眾之間溝通的橋梁,NGO應該向民眾充分的解釋政府工作和各項細節,對于建設項目中,將利害沖突客觀地向公眾解釋說明;同時作為公眾表達追求自身利益訴求的一種有效方式,NGO應對公眾訴求進行充分調研與了解,盡可能范圍廣,程度深,層次豐富,客觀表達公眾意見,才能對政府的政策建議起到良性作用。而政府得到的訴求越真實,在制定政策時,方向就會更清晰更有針對性。
面對企業,NGO應該與企業建立長期的機制確保NGO能定期去企業進行監督,同時給予一些意見。在這次的古雷事故中,有媒體報道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曾經有過一次違規和兩次爆炸事故,2013年7月30日,騰龍芳烴一條尚未投用的加氫裂化管線爆燃,而這次爆炸則是33號騰龍芳烴裝置和周邊的常壓渣油儲罐發生漏油著火事故。此外,與騰龍芳烴同屬一個集團的翔鷺石化生產現場也存在跑冒滴漏、工藝管線、消防管線腐蝕嚴重,可燃氣體報警儀故障較多等問題。由此可見,翔鷺騰龍集團內部是疏于管理的,而政府執法部門也沒有做到監管到位,在企業、政府雙缺失的情況下,NGO應該成為一種監督力量,促進企業自律,擔起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
其次,關于知識與信息欠缺,一方面,我國公眾的科學素養還普遍不高,對PX項目的相關知識不了解,廈門PX事件中,公眾一直都是以PX是致癌物,影響公眾健康為抗議理由的,然而,經過后來相關知識的普及,表明根據國際標準,PX不算危險化學品,與我們喝的咖啡同屬“可能致癌物”。由此可見,有相當一部分的公眾知識是欠缺的,在盲目抗議。在我國,公眾的科學素養普遍不高,國際上普遍將科學素養概括為三個組成部分,即對于科學知識達到基本的了解程度;對科學的研究過程和方法達到基本的了解程度;對于科學技術對社會和個人所產生的影響達到基本的了解程度。2010年,全國第八次公民科學素養調查報告顯示:2010年我國具備基本科學素養的公民比例達到了3.27%,比2005年的1.60%提高了1.67個百分點,比2007年的2.25%提高了1.02個百分點,目前我國公民科學素養水平相當于日本(1991年3%)、加拿大(1989年4%)和歐盟(1992年5%)等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水平。在關于環境、污染相關知識這方面,應該是NGO能發揮最大作用的一個環節。NGO應該以其專業性出發,對公眾普及環境知識及PX項目的相關信息,進行引導和疏通,使公眾客觀地了解自己的生存環境,理性對待PX項目。
另一方面,NGO應該推動政府和企業信息公開,目前我國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最大障礙是環境信息的不對稱。在整個項目建設中,從前期準備工作開始,NGO就應該介入,一是表達訴求和意見;二是對政府、企業進行監督,使信息公開化、透明化,消除公眾疑慮。在廈門PX項目中,正是前期的環評工作并沒有公眾參與程序,而是到后期被質疑時才形式化的讓公眾參與進來,導致公眾的不滿,從而引發事件爆發。
三、環保NGO為什么集體失聲?
在幾次PX項目、大型化工項目被叫停事件中,鮮見環保NGO發聲,甚至有一些還一邊倒的順應“民聲”認為這些項目破壞環境、危害健康,要求政府停止啟動這些項目。筆者認為,這是我國環保NGO普遍規模較小,專業性不強所致。
環保NGO在我國是最早成立的NGO類型之一,雖然數量不是最多的,卻是最活躍的。尤其是近年來政府提出建設生態文明,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以后,公眾開始重視環保,環保NGO逐漸為人們所認識和接受。
我國關于NGO的法規條例,有1998年公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88年和89年先后公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和《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以及1999年8月頒布的《公益事業捐贈法》。我國NGO是受到雙重管理體制管制的,這意味著大大地限制了我國NGO發展的數量。由于我國環保NGO注冊困難,所以有很多環保NGO不僅無法享受非營利組織應有的減免稅待遇,甚至面臨被取締的風險;由于政府扶持和規范環NGO的措施不力,環保NGO難以獲得政府的資助;另一方面,由于公眾對NGO的認識不夠,因此很多NGO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生存艱難,很多NGO規模小人數少,也很難吸引到專業人才,擴大自身影響力。
由于限制了NGO的數量,目前我國比較活躍的環保NGO不超過150家,不能形成同行業之間的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和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使得NGO要提高自身的組織能力只能靠自己去探索。而數量不多的環保NGO也造成了環保NGO類型較單一,NGO的工作內容多有重疊,我國大部分環保NGO還處于觀鳥、撿垃圾、宣傳環保知識階段,缺乏對環境工程、環保政策法規、政府運作模式等專業有系統知識的人才,更不用說像國外環保NGO一樣有自己的科研機構。
因為上述原因,環保NGO還沒能成為真正獨立強大的第三方,因此與政府、企業之間的對話經常處于弱勢,在專業上無法說服政府與企業,訴求常常得不到滿足,監督力度也不夠。而面對公眾,由于公眾對環保NGO 的認識還處于初級階段,環保NGO 的動員能力也不強,得不到大范圍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有時候為了得到公眾的支持,而出現了盲目向公眾傾斜的現象。
四、給環保NGO的一些建議
首先,環保NGO應該加強自身建設。我國環保NGO應該好好反思如何增強自身專業性,現階段我國環保NGO在參與政府建設大型項目過程中,還處于末端參與的根本原因,是環保NGO缺乏專業性,對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政策法規都不了解,很難提出科學的、具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環保NGO應該在這方面加強自身建設。同時,為公眾普及環境知識的時候也應該做到專業、客觀、準確,確保不誤導公眾。除了增強專業性,環保NGO還應該加強對自身組織建設,首先解決生存問題,擴大資金來源的渠道,擺脫依賴政府和基金會的思想,探索多元化、新穎的公眾籌款方式。只有組織自身發展穩定,才能吸引到更多的專業人才,促進環保NGO可持續的發展。
其次,加強與政府間的協作和溝通。因為環保NGO不專業,也大大限制了其與政府間的合作。現階段我國政府處于政府轉型階段,逐步實現權力下放,走向“服務型”政府,因此向民間組織采取政府購買的辦法實現共同治理。但是由于環保NGO目前專業性和能力還不夠強,達不到政府購買的要求,無法承接政府購買,使得環保NGO失去了政府扶持的一個重要渠道,因此,要與政府合作,環保NGO首先必須自己強大。同時,政府與環保NGO作為公共環境事務的治理主體,兩者相互依賴,所要重塑二者之間的關系。政府和環保NGO在公共服務的供給過程中的相互制約和監督,可以保證權力運行的公正、有序。
第三,企業作為市場構成的一個重要的部分,環保NGO應與其建立以良性溝通的渠道,改變認為企業和環保NGO有利益矛盾的傳統認知。環保NGO應該與企業進行定期溝通,如定期到企業參觀、學習,對企業的生產進行監督。同時也可以向企業員工普及環境知識與環保意識,幫助企業建立良好的環保文化,在業務上,也可以從環保的角度出發,為企業提供一些關于環保技術、環境政策法規等知識的咨詢服務。
最后,環保NGO應該大力動員公眾參與,一方面通過推動企業、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另一方面環保NGO應該“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加強與公眾的溝通和交流,使公眾對環保NGO充分認識和信任,了解公眾的需求,以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與政府和企業進行溝通。推動公眾去監督政府和企業,形成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博弈的機制。
綜上所述,環保NGO想要在未來健康、繁榮的發展,歸根結底,還是要不斷壯大自己的實力,同時發動大范圍的公眾參與,與政府、企業間形成長期的、良性的互動溝通機制,通過這些方式,以期環保NGO在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成為不可缺少的一種力量。
參考文獻
[1] 王名,佟磊.NGO在環保領域內的發展及作用[J].環境保護,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