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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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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范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單位的職責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四章 經營、運輸和貯存單位的責任

    第五章 職工的義務和權利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是指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化學品的作業活動;本規定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標準GB13690分類的常用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宣傳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防護知識及發生化學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生產單位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單位應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并到化工行政部門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

    第七條 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并對其進行標識。

    第八條 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以下簡稱安全標簽),填寫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九條 生產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作業點,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標志等方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十條 生產單位生產危險化學品,在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時,若涉及商業秘密,經化學品登記部門批準后,可不填寫有關內容,但必須列出該種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說明書每五年更換一次。在此期間若發現新的危害特性,在有關信息后的半年內,生產單位必須 相應修改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提供給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單位。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 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 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經營、運輸和貯存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經營的化學品應有標識。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進口危險化學品時,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中文安全標簽。出口危 險化學品時,應向外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對于我國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將禁用的事項及原因向外方說明。

    第二十二條 運輸單位必須執行《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權要求托運方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必須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五章 職工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四條 職工應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應及時報告認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職工應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條 職工對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權獲得:

    (一)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標簽以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

    (二)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

    (三)安全技術的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到指定單位進行登記注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生產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未填寫 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沒有安全標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經營單位經營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危險化 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隱瞞危險化學品特性,而未執行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就地扣押封存產品,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沒有急救設施和應急處理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 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不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2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范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鑒定與分類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單質、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確定化學品的燃燒、爆炸、腐蝕、助燃、自反應和遇水反應等危險特性。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結果或者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評估,確定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類別。

    第四條 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一)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三)以科學研究或者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者使用量超過1噸,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 品。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公告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名單以及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化學品目錄,設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

    第六條 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有異議的鑒定或者分類結果進行仲裁,公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情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負責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的評估與審核,建立國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信息管理系統,為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承擔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第七條 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鑒定工作,保證鑒定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八條 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以下統稱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物理危險性辨識,對其中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化學品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化學品單位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不得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九條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的化學品單位向鑒定機構提交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申請表以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樣品,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二)鑒定機構收到鑒定申請后,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除與爆炸物、自反應物質、有機過氧化物相關的物理危險性外,對其他物理危險性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情況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送檢樣品應當至少保存180日,有關檔案材料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十條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溶膠、氧化性氣體、加壓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液體、氧化性固體、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物等相關的物理危險性;

    (二)與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相關的蒸氣壓、自燃溫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學穩定性和反應性等。

    第十一條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申請鑒定單位名稱;

    (三)鑒定項目以及所用標準、方法;

    (四)儀器設備信息;

    (五)鑒定結果;

    (六)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申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的化學品單位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技術委員會申請仲裁。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決定。

    第十三條 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鑒定報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險性數據資料,編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或者其他有關數據及其來源;

    (四)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

    第十四條 化學品單位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登記中心應當對分類報告進行綜合性評估,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化學品單位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化學品單位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技術委員會申請仲裁。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決定。

    第十六條 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險性的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等信息;

    (二)已經鑒定與分類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分類報告和審核意見等信息;

    (三)未進行鑒定與分類化學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

    第十七條 化學品單位對確定為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加強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鑒定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上報上一年度鑒定的化學品品名和工作總結。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三)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二十條 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并公告:

    (一)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未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仍從事鑒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學品單位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于用途相似、組分接近、物理危險性無顯著差異的化學品,化學品單位可以向鑒定機構申請系列化學品鑒定。

    多個化學品單位可以對同一化學品聯合申請鑒定。

    第3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范文

    關鍵詞:三環聯控;危險化學品;檢驗檢疫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7月1日

    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危險特性,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環節多,涉及國際運輸、口岸查驗、檢驗、國內運輸、倉儲等,一旦管理不善,將對環境、人身、設施造成嚴重危害,如僅僅專注于進出口檢驗環節就想把住安全底線顯然很難。應積極探索建立以落實企業監管為基礎、以加強物流監管為核心、以規范業務監管為保障的“三環聯控”工作模式,為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安全拴上三保險。

    一、落實企業監管是保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的基礎

    企業對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有效確立企業作為質量安全建設和管理的主體地位,就要把企業監管工作落實在“備案準入、監管、稽查”等關鍵環節。

    一是要完善備案準入制度。備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備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的法律性要求。當前,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需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際情況,結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過程中存在的危險特性,執行對企業相關資質的檢驗檢疫備案制度,如對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環保許可證等進行備案,同時審核其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情況,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備案情況等。通過檢驗檢疫備案,確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資質,當發現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要聯合相關部門責其改正,嚴把準入門檻。

    二是要強化嚴密監管。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屬于高風險產品,應實行嚴密監管。因此,檢驗部門要科學有效地配備人力資源強化嚴密監管,同時要按照產品風險等級和企業自身質量管理水平,實行差別化的日常監管,對產品風險等級低、質量安全控制要求高、管理嚴、誠信佳的企業,可以適當減少日常監管頻次,而對于風險等級高、質量安全控制要求不高、管理不嚴、誠信不佳的企業,集中精力重點監管。通過嚴密監管,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是要加強稽查聯動。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涉及工商、安監、環保、海關、海事、交通運輸、檢驗檢疫等多個部門,僅依靠檢驗檢疫部門就能管好顯然不現實,監管聯動勢在必行。檢驗檢疫部門可以聯合海關、海事、航空運輸等部門聯合嚴厲打擊其進出口申報時高危低報、危險報成非危,甚至故意不報、漏報等違法行為;聯合工商、安監、環保突擊檢查其生產使用過程是否存在違規現象。同時,對單一部門在監管環節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實現信息共享,共同監督。

    二、加強物流監管是保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核心

    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大部分集中在運輸、儲存等環節,而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離不開查驗、倉儲、運輸等物流環節。鑒于此,加強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物流監管具有深刻的現實必要。

    一是要探索建立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集中查驗場所。當前,大部分通關點局陸路口岸無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具備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基本防護條件,進口危險化學品在口岸進行開箱查驗,發現不合格情況需要整改時,無法在口岸進行整改,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對于出口危險化學品,在企業查驗放行后,后續也無法進行跟蹤監管。因此,建立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查驗、儲存、處理場所,配備專業防護裝備,實現進出口分區專業化集中查驗監管,不但可以更高效地對其進行查驗,同時能更有效地遏制集裝箱進境危險化學品逃報、漏報現象,起到以點管面的作用。

    二是要規范境內危險化學品運輸。危險化學品境內運輸一般通過汽車運輸來完成,而運輸過程本身又是發生危險最高的一個環節,在運輸途中若發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不僅車毀人亡,而且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導致環境污染。因此,規范境內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意義重大。當前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沒有經過資質認定的單位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在報檢時要求企業附上指定運輸企業的資質證明文件,同時在境內運輸完成后需要提供運輸人員或企業的相關證明備查,從而實現運輸過程監管閉環。這樣既可以從源頭上避免企業為了降低運輸成本把危險品當成“非危”來運輸,又可以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監管,從而降低物流運輸環節安全風險。

    三、規范業務監管是保障危險化學品安全的保障

    《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0號公告)實施已有一年多時間,期間不斷探索新的檢驗監管方式,在保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業務監管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還需進一步從規范工作程序、從業人員業務培訓、風險防范等方面下工夫。

    一是要統一規范工作程序。目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檢驗內容、檢驗范圍、檢驗記錄,不同分支檢驗檢疫局都有自己的做法,缺乏統一,影響到執法的權威性。因此,按照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工作規范和檢驗檢疫標準的要求,規范全國的統一監管規則,規范業務人員從受理申報、口岸查驗、現場施檢、實驗檢測、出證放行到企業監管的各環節工作,做到全系統政令暢通,規范有序。同時,對于像《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此類時效性較差但又與當前日常檢驗監管密切相關的文件、標準,檢驗檢疫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進行修訂,建立完善定期更新機制,以滿足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大從業人員培訓力度。檢驗檢疫作為技術執法部門,人才與技術是執法順利開展的保障。當前,國家質檢總局為了適應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要求,一方面加強對從業人員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實行檢驗監管持證上崗,另一方面加大了危險化學品分類檢測與包裝檢測實驗室人員與資金的投入,兩大舉措為保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安全做出了貢獻。然而,當前由于缺乏相關從業人員而造成嚴密監管不到位、GHS分類定級不完善、危險公示信息審核與制定周期過長等潛在安全風險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還將存在。鑒于此,加大危險化學品相關從業人員培訓力度,刻不容緩。

    第4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范文

    近年來,隨著全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和化工企業的增加,危險化學品運輸數量和種類在不斷增加。由于危險化學品一般具有燃燒、爆炸、毒性、腐蝕性等固有危險性,其道路運輸事故的發生不僅可能造成車毀人亡,而且可能造成泄漏、燃燒、爆炸、腐蝕、毒害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導致環境污染,甚至造成群死群傷或嚴重財產損失,對人民生命財產、社會公共安全、周圍環境構成極大的威脅。因此,作為一種動態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備受人們的關注。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有公路運輸、鐵路運輸、水上運輸和管道運輸等幾種方式。在我國,危險化學品的運輸以公路運輸為主[1]。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每年公路運輸的劇毒氰化物就達到數十萬噸,易燃易爆的油品類等達到1億t[2]。鑒于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特殊性,安全管理工作在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管理中顯得更為重要和關鍵。本文通過分析影響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安全的因素,就如何加強運輸安全淺談了一些看法。

    2影響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安全的因素

    按照兩類危險源理論分析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原因,第一類危險源是危險化學品,第二類危險源是對危險化學品的約束物和限制措施,包括人、物、環境三個方面的因素。其中第二類危險源出現的難以決定著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3]。同樣,影響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安全的因素主要存在于人、物、環境三個方面。其中,人的因素所占比例最大,其次為物的因素,最少的是環境因素[1]。

    2.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是指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人的失職行為容易造成事故的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人員,如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但在實際中卻存在以下現象:一些危化品運輸駕駛員的守法意識和安全責任意識較差,疲勞駕駛、違章現象、任意改變運輸路線等情況經常發生;部分押運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無證上崗,或不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并在事故發生后不能進行有效的處理,造成事故擴大化;裝卸人員主要表現為對安全設施緊固不到位,危險化學品的裝載、包裝不合格,如超載、超高、過量充裝、混裝、包裝有泄漏等。

    2.2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是指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車輛和盛裝容器。物的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現為:一是車況不良、“病”車上路,安全設施不齊全、違規改裝等。有些企業只顧生產效益,忽視對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的管理,不能及時掌握車輛性能狀況的完好程度,不按照“強制維護、定期檢測、視情修理”的要求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甚至使用普通貨車或經過改裝的車輛運輸,安全設施陳舊,安全防護用品配備不齊全,消防器材配備不足或未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二是危險化學品的盛裝容器存在缺陷。一些運輸企業所用的危險化學品盛裝容器未經專業生產企業生產,并經檢測合格,或對容器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疏于檢查、保養和維修,在行車中震動會導致破舊容器的損壞,危險化學品的泄漏。而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一般是從泄漏開始的。

    2.3環境因素

    環境因素包括天氣、道路狀況、自然災害等客觀上的不利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使事故容易發生或事故后果擴大化。“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駕駛員的操作和情緒,直接影響到行車安全[4]。

    3對策與建議

    3.1加強對從事運輸的人員的管理

    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查。并對從業人員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培訓和案例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督促其進行規范操作。尤其是車輛駕駛人員在行駛過程中要選擇平坦的道路,控制車速、車距,遇有情況,應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制動,嚴格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杜絕酒后開車、疲勞駕車和盲目開快車。此外,危險化學品種類多,而且各有各的危險性,發生事故后的處置方法也不一樣。因此要加強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等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培訓,增強他們的業務素質和事故的防范、處置能力,使其熟練掌握所裝運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險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正確的防護處置方法、報警等知識,掌握各種類型滅火器具適用對象和正確使用方法,萬一發生意外事故時,能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3.2加強對運輸車輛、容器的管理

    由于不同危化品的危險特性不同,在公路運輸時會對車輛的結構、技術性能和裝備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因此要依據所載的危化品的性質、形態、包裝選擇合適的運輸用車和容器,配備要求的滅火設備、防靜電設施、液位計等安全裝置。其次,運輸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適用的設備管理、車輛和容器檢查、維修維護及保養等制度,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容器的管理,做好車輛和容器的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提高運輸車輛和容器的安全狀況。再次,利用無線射頻技術、衛星定位系統、行駛記錄儀、視頻、自動報警系統等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對車輛方位、速度、行駛線路和運行狀況等信息的監控,確保運輸車輛按指定的行車線路行駛,杜絕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5]。

    3.3增強對不利環境因素的應對能力

    從業人員克服環境的不利因素,一方面要切實做好“六預”工作,通過實地考察、網絡搜索,了解到達目的地運輸線路、道路狀況、天氣有無異常(高溫、雷雨、大雪、大霧)、自然災害(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裝卸作業環境等信息,及時傳達和,使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做到心中有數[4];另一方面,要通過教育培訓使他們掌握遭遇不利環境因素時采取的措施,在人員的思想、設備等方面做好應對不利環境因素的準備,防范事故于未然。

    3.4加強對危化品公路運輸的安全監管

    第5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范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 建議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1-0152-01

    試論如何加強危化品管理

    引言

    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人類在創造財富、享受成果的同時,總是會遇到愈來愈復雜的危險和事故的威脅。化學品已經存在于我們生活之中,已為人們所知的化學品已達 500- 700 萬種,危險化學品作為特殊的商品,一方面為人類提供了更多更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另一方面現代化大生產又隱藏著非常嚴重的事故危害。如果我們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不善,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會給社會和環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1 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1 由危險化學品的固有特性決定的

    由于危險化學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蝕等危險特性,從它的生產到使用、儲存、運輸和經營等過程中,如果控制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一類是可燃性物質泄漏與空氣混合形成可燃性煙云,遇到火源引起火災或爆炸,另一類是大量有毒物質的突然泄漏,在大范圍內造成死亡、中毒和環境污染。事故所帶來的災難性和社會性,所表現的技術復雜性已經超過了事故本身,重大事故的不斷發生使人們痛苦地認識到,現代工業生產,特別是現代化的大工業生產潛在著巨大的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工廠內部,而且相鄰地區人們的生命、財產和環境都遭到巨大的危害。因此,要求我們必須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其可能帶來的對生命、財產、健康及環境的傷害。

    1.2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需要

    目前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 2000)》、《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將推動我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更上一個新臺階。作為企業管理人員,在抓安全工作時一定要在認真上下功夫,在落實中動真格,不管企業如何改革我們都要以大局為重,以人為本。這樣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才會有保障,社會才能穩定,企業才會有效益,社會主義經濟才能得以健康有序的發展和壯大。

    2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現狀

    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形勢十分嚴峻,隨著現代工業新工藝、新技術、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技術的不斷應用,生產過程日趨規模化、復雜化和自動化,同時生產過程中也存在各種危險因素,安全監督與管理則相對落后,這就引發了現代工業文明與風險的矛盾。如:近幾年的煙花爆竹爆炸事故,化學品的火災、爆炸、泄漏、中毒事故,以及化學品的環境污染事故,給人類的生存帶來嚴重威脅。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不斷發生,已經引起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相應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如:建立了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注冊制度、生產許可證制度等。建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在全國 8 個地市成立了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中心,初步建立起了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網絡,這對有效控制和預防危險化學品的危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 建議主要采取的措施

    3.1 安全技術措施

    通過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場所的危害,防止操作人員在正常作業時受到危險化學品的侵害。如化學品的選擇,設施的安全設計、維修以及有計劃的安全檢查等,在企業中最常用的有三種:主要措施是替代、變更工藝、隔離,就是降低危害程度,千方百計達到人們可接受的程度,從真正意義上實現安全生產。

    3.2 組織管理措施

    作為煉油石化生產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是預防作業場所中化學品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還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2.1 識別和控制重大危險源

    危險源辨識應全面分析設備、材料性質、生產工藝、作業條件、生產經驗、組織管理措施等方面可能引發事故的潛在問題。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 2000)》標準,就是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危害識別。確定哪些是可能發生事故的潛在危險源,控制重大危險源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目的是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將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重大危險源總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質。由于工業生產的復雜性,特別是化工生產的復雜性,決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險源需要采用系統安全工程的理論和方法。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要向當地主管部門如實登記和上報。

    3.2.2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機制和安全教育

    首先要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居安思危、思則有備、有備無患。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遇事安然。第一:安全教育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許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必須從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教育做起。第二:健全完善強化安全責任機制。企業從上到下都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要量化、細化、具體化。要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方案。考核工作一定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3.2.3 應急救援措施

    應急救援工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應急演練計劃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應急演練計劃的目的是提高員工的防災、消災意識,減少事故對人員、和環境的危害。應急演練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有效的安全技術與安全組織措施。以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與實際情況的符合性。通過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應急預案演練,使重大危險源崗位人員熟悉應急處理和整個應急行動的程序,明確自身的職責,提高協同作戰能力。同時,也可以發現應急預案存在的不足,并予以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

    第6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范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處理

    高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品種繁多、性質各異、存儲地點分散、使用人員較多,稍有不慎就會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強高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化學危險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蝕性和放射性的化學品,如果管理和使用不當,極容易引起燃燒、爆炸、中毒,甚至造成嚴重的火災,對人員和物資造成嚴重的傷害,同時也會嚴重污染環境。國家出臺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為此對危險化學品的保管、領用和管理必須引起重視。

    1 儲存倉庫的要求

    多數高等學校對危險化學品的購置由統一從學校化學品庫房領取逐漸向自行與試劑公司聯系購置轉變,但也有極少數的高校對危險化學品的購置是統一從學校化學品庫房領取的。因學校不同,各高校化學品儲存的數量及種類差異較大,所以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在陰涼干燥、通風良好,遠離火種、電源、熱源和水源,避免陽光照射。庫房內外應有可移動的消防設備、滅火工具(砂箱、沙袋、滅火器、消防水龍帶等)、消防用電設備、火災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庫房內照明電器和通風機的電機應為防爆型。最好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保存閃點低于23℃的乙醚、二硫化碳、石油醚等極易燃的液體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倉庫,室內溫度不得超過30℃。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并采取避光包裝。加強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降低室內易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是庫房安全的關鍵。

    2 化學危險品領用制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無小事”,這些方針與口號總在宣傳,但在實驗室危險品管理及使用過程中引發的安全問題還是屢有發生。如化學品包括劇毒、易制毒化學品隨意擺放造成的隱患和污染,易燃易爆物品由于運輸、使用不當造成的火災、爆炸,輻射物管理不嚴對人體造成的傷害(如鉈中毒事件)等等,這些不安全因素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到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學校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甚至會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那么學校就應建立從學校、學院到系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各學院與實驗室簽訂安全責任書,指導老師在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后與所指導或管理的學生簽訂安全責任書,通過層層簽訂責任書,使每一位師生員工都明確自己在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與義務,從而確保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任何管理都離不開規章制度,各項制度的建立,使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實驗室既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單位的法律法規,還要結合自身情況以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不斷健全完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制定采購、領用、保管、使用及化學廢棄物處置等全過程的安全規章制度。

    3 加強安全教育

    由于危險化學品品種繁多、性質各異,安全管理人員應對其具備一定的常識,儲存和使用人員應對所涉及的每一種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防范措施有清楚的認識。

    實驗室安全工作具有長期性、系統性高校應安全教育方面入手,采取各種措施加強危險品安全宣傳工作,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為此,各高等學校應通過參加上級組織的危險化學品管理交流會和培訓班,聘請經驗豐富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及管理專業人士到學校作講座等形式,對學校領導、各學院主管安全工作領導及實驗員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培訓。

    切實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在此基礎上,才能逐步規范實驗室安全管理,將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切實落實,以保證在實驗室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和身體健康。要充分利用各種載體和安全宣傳陣地,大力倡導安全文化,在不斷創建安全文化建設的活動中,樹立安全的價值觀念、安全的責任意識。把安全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并確保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對新進教職工、學生也應進行安全教育,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實驗的師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進行考核。學生參加畢業設計進入實驗室前要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使學生掌握畢業設計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操作要領和安全防護措施。

    4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方法: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危險特性,如果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廢棄物管理、處置不善,不但會污染空氣、水源和土壤,造成生態破壞,而且會對人體的安全與健康造成很大程度的危害。具體表現在它們的短期和長期危險性上。就短期而言,是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睛接觸而引起的毒害,或發生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和環境污染等原因導致的人體中毒、致癌、致畸、致突變等。因此,必須從貯存、運輸、處理到處置的各個環節加強管理,避免危險化學品及其廢棄物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危害。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均屬于危險廢物的范疇。也就是說,國家對危險廢物處置的所有法規、規定和要求,均適用于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目前,與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的法規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這些法規對危險廢物的處置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2002年3月15日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就對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作了規定,要求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的規定執行。同時要求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7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

    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產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的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8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范文

    當前歐美工業技術發達國家企業都已建立比較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而我國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目前大多停留在宣傳、教育、定期安全檢查的水平上,而且多數是定性分析或事故后分析,這種管理辦法較為被動、反應慢,很難適應現代生產管理的要求。大多企業在運用計算機輔助質量與安全管理時,由于缺乏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理論基礎,系統建設和應用很不理想。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和生產經營管理模式的多樣化,企業公共安全生產情況日益復雜,生產數據信息急劇增加,傳統的工作手段已經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的發展需要。運用現代通信、電子信息網絡技術指導、服務于企業公共安全生產工作,建立高效靈敏、反應快捷、運行可靠的信息體系,及時掌握企業安全生產動態,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勢在必行0。

    1國外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研究進展及現狀時

    許多發達國家在化學品理化性質測定、毒理試驗、風險評價、優先名單篩選、信息系統建立、事故預測和制定應急措施、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研究與建設等諸多方面,較早開展了大量的工作。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等都有著自己的危險化學品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

    1. 1美國危化品信息系統進展與現狀

    美國信息系統的建設與開發能力居世界之首,尤其是數據庫產業,無論其生產規模、產值、數量、質量、品種、類型,還是服務方式和手段,均居世界領先地位,至今仍是世界上最大的數據庫生產國和輸出國。中國的數據庫產業仍步履艱難,蹣跚于起步階段,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國信息資源工作的滯后,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探討。比較中美兩國信息系統發展的歷程,我們發現兩國除在歷史、經濟、技術、社會方面有差異外,還在管理方法和指導思想上存在著不同。美國信息資源開發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美國化學物質信息網CSIN,通過CSIN可檢索的數據庫有:①DIALOG商業數據庫;②MEDLARs(MediealLiteratureAnalysisandRetrieralSystem,醫學文獻分析與檢索系統);③ChemicalAbstraetsOn?line(聯機化學文摘);④CTS(ChemicalInformationService,化學信息服務);⑤HACs(HazardAssesmentComputerSystem,美國海岸衛隊的有害物質評價計算機系統)。DIALOG和ORBIT還聯接175個以上獨立數據庫,信息范圍包括科學、技術、醫學、商務等內容。CSIN系統支持多種檢索操作,包括自動引導檢索、直接聯機檢索和輔助聯機檢索。不熟悉CSIN系統的用戶,可按菜單提示用自動引導檢索系統。

    1. 2其他發達國家危化品信息系統進展與現狀英國DESCNET系統,英國國際斯坦福研究所編輯出版,屬計算機信息管理與普通文書檔案管理相結合的有毒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庫存化合物約10萬個。

    1972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開始組建潛在有毒化學品國際登記系統。1976年,正式成立并改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潛在有毒化學品國際登記中心(IRPTC)。RPTC負責收集有毒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資料,鑒定潛在的有毒化學品,提出控制有毒化學品的政策、措施和標準方面的建議與對策。向網絡成員國提供權威性最新有毒化學品情報資料,作為防止環境污染、保護人體健康及對化學品的風險評價和實現有效管理的科學依據。

    IRPTC系統是世界上著名的有毒化學品信息數據庫。建在IBM-370計算機上,采用世界四大著名商業軟件之一的ADABAS網狀數據庫管理系統,使用NATURAL語言編程。加拿大開發的化學品數據庫(TRADENAMES)、化學安全數據庫(CHEMINFO)都在該國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管理中起到很重要的角色。日本開發有化學品事故數據庫(Relationalin?formationSystemForChemicalAceidentsDatabase),該數據庫具有以下特點:

    (1) 事故可根據詳細情況檢索,并且數據庫可提供基于結果的統計分析。

    (2) 以圖表方式提供檢索結果,幫助形象的理解檢索結論。

    (3) 每個事故都鏈接了該次事故中的化學物品危險特性及其醫療救援方法。

    (4) 每個事故都附加了很多信息,以便做更多的分析研究。

    2國內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研究進展及現狀

    我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在本世紀初起步,國家安監總局成立以后,也逐步開展了安全生產監管和監察信息化基礎性的建設工作,主要包括信息網絡基礎、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應用系統和基礎數據庫的建設。由于各級機構組建不久,經費投入較少,各地、各級機構的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水平發展不平衡。2003年,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了《國家安全生產規劃綱(2004-2010年)》中指出:“加快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并開始著手“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程”研究和開發安全生產事故統計系統、重大危險源監測控制系統、安全生產政策法規檢索系統、安全生產專家庫系統、安全監管監察系統等08。

    近年來,通過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自身努力,我國在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信息化方面的研究與應用上得到長足的進步,但依舊存在很多不足與缺陷有待完善。

    2. 1基于多功能系統模塊的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研究

    開發研究系統模塊功能強大,管理決策服務高度專業化、智能化、系統化、自動化、空間跨度大的共享平臺,將是我國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化建設的一個主導方向。

    2006年,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在國家‘‘十—五”科技支撐計劃課題(課題編號:2006BAK01B03)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研制開發了"CASST-HazChem危險化學品應急信息查詢系統”08。該系統主要用途是針對政府和企業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需求,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事故現場應急指揮與處理的需求,提供危險化學品詳細特性及應急輔助信息支持。主要包括獲取危險化學品詳細特性信息的‘‘已知物質查詢”功能;根據性狀和健康危害表現確定物質的“未知物質識別”功能;以及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處置方案、隔離距離和防護距離的“應急輔助信息”查詢功能。提供危險化學品詳細特性和應急輔助信息查詢結果的pdf格式文件導出和打印功能。

    但是該系統在對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危險化學品專家庫及文件管理上存在著一定不足和缺失。專業數據庫可進一步細化,數據瀏覽的方式較為單一。

    2008年,中國安科院和北京科技大學聯合研究開發了《區縣級政府安監部門安全監管信息平臺》09,信息平臺將采用B/S結構,即Browser/Serv?er(瀏覽器/服務器)結構。在安監部門信息中心對服務器(Server)進行安裝和維護,各成員單位(客戶端)將采用瀏覽器(Browse)進行對服務器訪問。在這種結構中,服務器端安裝應用程序,各種的命令的執行、數據的處理都在服務器端完成。客戶端不安裝應用程序,所有的日常操作可通過瀏覽器來完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平臺由用戶權限管理、基礎信息管理、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申報、危險源管理、應急預案管理、安監行政許可、安全生產報表和統計分析、安全生產信息、安監部門內部各科室管理等幾個模塊組成。

    該平臺已在北京市宣武區安監局成功開發運用。平臺根據北京市宣武區安監局的主要職責進行設計和建設,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綜合監管工作中的實際需求,簡化了工作步驟,在實際應用中得到了用戶的好評。該平臺對B/S結構的運用方便了各單位部門之間信息的傳遞和交流,對安全監管的信息化、常態化、規范化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該系統在較小區域的安全生產信息管理上有著自身的優勢與不足,該系統的信息量有待進一步擴大與深化,在安全信息共享上存在很大局限性。

    2008年,天津相關部門研究推出了《危險化學品信息支持系統》,該系統包安全技術說明書、括危險化學品數據庫、事故處理方案、法規及標準、應急預案等功能模塊。該系統2008年通過天津市政府組織的有關專家論證,既可為危化品相關企業日常運營、事故處理、員工培訓與考核、管理決策等方面提供信息化應用平臺,也可為政府職能部門、行業管理機構對危化品相關企業的管理、考核與服務提供高校的工具平臺。

    2010年,江蘇省安科院成功研究開發了類似管理系統《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M,該軟件系統設計多種數據查詢與統計分析功能,同時與地理信息系統(GIS)結合,可全面了解與展示危險化學品企業分布概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科學管理。軟件系統模塊包括:企業登記信息查詢、統計分析、事故后果模擬以及用戶管理等大功能模塊。通過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地理位置分布、危險化學品種類、行業分布等統計特性,在GIS系統上進行各種專題圖分析,為政府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綜合管理、科學決策提供有力途徑。江蘇和天津的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存在一定的共性,以上兩個系統都存在系統模塊功能不夠全面,不夠細化。并且在數據庫技術上還有著很大的提升空間。

    2. 2基于專項功能系統的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研究

    不少科研工作者在危化信息系統的專項功能研究上,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使得危化品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更加的細化與完善。2007年,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和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聯合研究開發了《化學品相關緊急事故處理及決策支持信息系統》。該系統提出建立北京危險化學品應急技術中心所需要的軟件條件及硬件設施,應急技術中心正常運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規體系,借鑒國外相應應急咨詢機構的成功經驗,確定北京危險化學品應急技術中心的運行模式。高度重視和加強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推動成果的研發、推廣和應用,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提升我國公共安全生產整體水平,建立危化品公共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具有非常重要意義。

    該項目成果的應用實施,為危險化學品單位、政府安全監管及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了技術支持,具有廣泛而深遠的社會效益。但在權威數據庫的連接,人員管理,文件管理省存在缺失和不足,有很大的完善空間。

    2008年,中國安科院易高翔研究小組為提高突發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研制開發了《基于GIS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處置系統》。系統首先針對應急處置實時性強要求,根據事故泄漏基本情況,借鑒國外的ERG2000初始隔離距離標準,快速在電子地圖上畫出緊急隔離區域和防護區域,報告泄漏物質的危險特性和基本防護措施。軟件系統只要求輸入化學品名稱、泄漏模式、泄漏量、簡單氣象條件等簡單參數,便可自動從內嵌的危險化學品熱物性數據庫中調出相應的熱物性參數,確定最大/瞬時空間污染范圍、在下風向特定位置污染物的濃度分布、任意點污染物濃度隨時間的變化。

    該系統在應急泄露處理上有著較好的操作性,但是由于針對事故類型單適用面很窄,在應用推廣上存在不小的難度。

    2009年,中國安科院的桑海泉高級工程師提出了基于GIS、GPS、GPRS和無線傳感網絡技術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安全監控系統》及該系統的軟件架構和功能設計M。該系統利用無線傳感網絡技術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進行實時監控預警,利用GPS和GPRS技術對運輸車輛進行跟蹤和監控,利用地理信息系統實現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及運輸車輛信息的查詢檢索、綜合分析、動態管理等功能,從而為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監測提供科學依據,對抑制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傷損范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系統并在大連某特種氣體有限公司的應用上去的良好的效果,很值得借鑒學習。

    2010年,吉林化工學院與中石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開發研究了《危險化學品突發泄漏事故應急決策系統》該系統主要由危險化學品查詢系統、決策生成系統、技術支持系統構成。其中危險化學品查詢系統主要為方便用戶了解泄漏化學品的理化性質及提供服務。決策生成系統主要是在危險化學品發生突發泄漏事故時根據事故現場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泄漏情況、自然環境,從數據庫中篩選出最適合的處置方法,生成應急處置預案。技術支持系統主要包括堵漏的方法及器材的組成和操作方法。

    該系統在泄漏事故的應急處理上有著很好的應用,但是事故的類型多樣化,遠遠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事故處理技術的要求,需形成多功能,多模塊的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專項功能系統的深化研究可以為開發多功能系統提供很好的平臺與基礎,兩者相得益彰。為了適應安全生產管理的技術多樣化,開發研究一種系統模塊功能強大,管理決策服務高度專業化、智能化、系統化、自動化、空間跨度大的共享平臺,將是我國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化建設的一個主導方。

    3國內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存在的問題

    當今我國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機構建設尚在逐步完善之中,安全生產信息工作發展極不平衡,只有少數幾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依靠原省級煤管局的基礎,開展了部分安全生產計算機應用工作,建立了不同規模的計算機網絡。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安全監督信息化水平遠遠落后,世界上主要工業化國家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就已建立了較為完整的政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國外相比差距較大,不能滿足國家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

    我國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研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 危險化學品數據庫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便是案例數據的收集,大多數系統是通過政府部門獲得數據資源,然后由專職工作人員進行錄入。但政府部門的力量畢竟有限,不能保證及時的公布事故的信息;有些事故單位,因害怕受到處罰,故意瞞報事故,這就使得數據庫中的事故案例信息不全面,因樣本數量太少造成統計分析結果可信度降低。

    (2) 通用性差,行業針對性弱。不能完全涵蓋企業特有的管理活動,應用范圍受到限制,無法滿足動態質量數據的隨時更新,難以達到企業的特定要求。系統各應用模塊之間的數據無法共享,難以實現綜合的質量信息管理。

    (3) 在功能方面,現有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數據庫以提供數據檢索、統計分析等基本功能為主,沒有與人工智能技術、案例推理技術結合,并且系統模塊功能較為單這使得數據庫的應用范圍狹窄,沒有發揮出現代電子計算機運算速度快的優勢。部分數據庫系統采用客戶機/服務器模式,用戶瀏覽數據庫中的信息需要先安裝客戶機軟件,限制了用戶使用數據庫系統的靈活性。

    (4) 在危險貨物運輸信息化建設方面,相對于發達國家還相當落后,我國大部分管理部門和企業依靠經驗進行管理,造成管理與實際脫節,例如管理人員難以準確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供求情況,對存在的基本問題不清楚,難以準確對運輸發展形勢進行分析并制定決策;危險貨物從業人員難以獲得全面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支持和應急處理指導等。因此,要改善危險貨物管理現狀,必須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系統的研究力度,盡快建立適合需要的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信息系統。

    (5) 信息咨詢服務體系不健全。從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建設情況看,主要是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嚴重,造成資源浪費,運行效益差;覆蓋面小,技術服務面窄;缺乏資金,技術升級困難。有關化學應急救援的信息咨詢服務體系在我國的建設幾乎是空白。

    4結論與展望

    4. 1結論

    綜上所述,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安全監督信息化水平遠遠落后。從安全技術與信息管理的角度入手,開發研究一種系統模塊功能強大,管理決策服務高度專業化、智能化、系統化、自動化、空間跨度大的共享平臺,將是我國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化建設的一個主導方向。通過我國安全科技工作者的公共努力,定會在我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道路中樹立新的里程碑。愿我國安全科技工作者公共努力,使我國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的研究工作不斷深入,碩果累累,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4.2展望

    第9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范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火災原因;預防措施

    1 危險化學品儲存火災原因分析

    1.1 著火源控制不嚴

    著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燒的一切熱能源,包括明火焰、火星、火花、化學能等。在危險化學品儲存過程中的著火源主要有2個方面:一是外來火種。如煙囪飛火、汽車排氣管的火星、房屋周圍的明火作業、吸煙的煙頭;二是內部設備不良、操作不當引起的電火花、撞擊火花和太陽能、化學能等。如電器設備、裝卸機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級不夠、裝卸作業使用鐵質工具碰擊打火、露天存放時太陽曝曬、易燃液體操作不當產生靜電放電等。

    1.2 性質相互抵觸的物品混存

    由于經辦人員缺乏知識或者是有些危險化學品出廠時缺少鑒定;也有的企業因儲存場地缺少而任意臨時混存,造成性質抵觸的危險化學品因容器滲漏等原因發生化學反應而起火。

    1.3 產品變質

    有些危險化學品已經長期未使用仍廢置在倉庫中,又不及時處理,往往因變質而引起火災。 .

    1.4 養護管理不善

    倉庫建筑條件差,不適應所有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熱措施,使物品受熱;因保管不善,倉庫漏雨進水使物品受潮;盛裝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觸空氣或易燃物品蒸汽擴散和積聚均會引起火災或爆炸。

    1.5 包裝損壞或不符合要求

    危險化學品容器包裝損壞,或者出廠的包裝不符合安全要求,都會引起火災事故。

    1.6 違反操作規程

    搬運化學品沒有輕裝輕卸;或者堆垛過高不穩,發生倒塌;或在庫內改裝打包,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事故。

    1.7 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庫房的建筑設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庫內溫缺少保溫設施,使物濕度過大、漏雨進水、陽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溫措施,達不到安全儲存的要求而發生火災。

    1.8 雷擊

    危險化學品倉庫一般都設在城鎮郊外空曠地帶獨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儲罐容易遭受雷擊。

    1.9 著火撲救不當

    因不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和滅火方法,適當的滅火方法使火災擴大,造成更大的危險。

    2 危險化學品儲存防火措施

    2.1 正確選擇庫址。合理布置庫區

    (1)危險化學品倉庫一般都設在城市的邊緣地帶,與周圍的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應選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方向,但這樣倉庫周圍就形成了一個獨立的空曠地帶,容易遭受雷擊。因此,倉庫周圍應安裝自動監測器和火災報警系統。

    (2)大型庫房一般為分設置,倉庫內設置庫區和生活區,并用2m以上的圍墻隔開,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物的建筑距離不小于5m,危險化學品倉庫與周圍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2.2 庫房建筑設施要符合安全規定

    (1)要有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用不導熱的耐火材料作屋頂和墻壁的隔熱層;屋檐要適當加長,庫墻要適當加厚;不開窗,采用間接通風洞,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管、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2)危險化學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應設防火間距。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庫房之間至少保持20m防火間距。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距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距離至少為50m,乙類化學危險物品庫房之間至少保持30m防火間距,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距離至少為25m。

    2.3 嚴格儲存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有專人管理。工作人員要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化學品種類、特性、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負責檢查、保養、更換和添置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保證完好隨時可用。

    (2)庫內禁止明火。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進入可燃固體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安裝有防止火花飛出的安全裝置。

    (3)嚴格控制庫內溫度。在倉庫內地面上設置冷卻水管,氣溫在30。C以上時噴水降溫,庫內溫度保持28。C以下為宜。根據物品性質和包裝情況,可以在倉庫地面上澆水、放冰塊、安裝空調降溫。早晚開窗通風,中午關閉門窗,防止熱空氣進入。

    (4)定期檢查,做到1日2查,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等及時處理。

    (5)不同種類毒害品要分開存放,危險程度和滅火方法不同的要分開存放,性質相抵的禁止同庫混存。

    (6)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方可出入庫。

    (7)檢查建筑設施、照明線路和避雷裝置。

    (8)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及時清除。

    (9)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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