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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預算/編制/原則/目標
【正文】
一、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穩定器”,它能夠彌補市場調節機制的不足,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經濟穩步發展。世界上各國政府都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柱,并從財力上和政策上加以引導。尤其是許多國家以國家預算為手段規范和引導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多年來積累了不少經驗。我國作為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發展中國家,也應遵循國際慣例,建立健全符合國情的社會保障制度,國家財政也應以預算形式管理社會保障資金。因此,建立社會保障預算有其客觀的必然性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1.建立社會保障預算是加強社會基金管理的客觀要求。
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建立的,由政府強制征收的,按國家規定的范圍、項目、標準支付,并由政府承擔最終支付責任的專項基金。財政部門作為政府理財的職能部門,代表政府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社會保障預算是理所當然的。一方面,社會保障支出也是一種財政性支出。財政支出按經濟性質可劃分為購買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兩大類,其中轉移性支出主要包括社會保障支出、捐贈支出和債務利息支出。另一方面,對社會保障籌資方式法制化已成為世界性的通行做法。社會保障籌資可以收費,也可以征稅,不僅如此,社會保障基金中還有相當一部分直接來源于政府經常性預算的撥款。尤其是用于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的支出,主要依賴于財政。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客觀上決定了其必須納入財政社會保障預算管理。
從社會保障基金結余及投資的管理看,也需要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為防止將來發生支付危機,一些國家在組織社會保障基金收支時,采用“完全積累式”或“部分積累式”模式,因而出現大量的基金結余。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國情,我國宜采用“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留有積累”的“部分積累式”。這樣,今后也會有大量基金結余,政府經常性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資金也將有部分結余而形成基金積累。社會保障基金結余投資,是將用于社會保障對象的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積累基金,為確保基金結余及投資的安全、保值、增值,必須將之納入社會保障預算。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將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及各項基金結余的投資運營活動納入預算管理,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及各項基金結余投資運營活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2.建立社會保障預算是規范政府收支,加強宏觀調控能力的現實需要。
多年來,我國的社會保障收支處于一種分散狀態:一般性稅收收入安排的社會保障支出分散在行政費和各項事業費的有關科目中,沒有作單獨和明確的反應。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資金管理混亂,同時也不利于全面、準確地反映社會保障收支的總體,難以體現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職能作用,不利于加強監督管理。而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就可改變這種不規范的狀況。另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下降,財政收入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降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客觀上又需要強化政府對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而掌握一定的財力是調控的基本前提。為解決這一矛盾,除了繼續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理順分配關系以外,還要靠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因為:一是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深化,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流量會越來越大,且存在大量的結余,而這些結余資金都是國家可以依法運用的資金,從而增加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二是結余資金是一種遞延性消費基金,結余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到積累與消費關系以及社會供求總量的平衡,客觀上也要求國家采取相應的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以改善社會供求關系和分配關系。
3.建立社會保障預算是完善我國復式預算制度的重要內容。
社會保障事業是一項具有特定目的的事業,其資金用途具有特殊性,表現在國家預算上,要求對這一類收支單獨反映,使社會各界對社會保障的收支情況有一個全面、完整的認識。現行復式預算制度將各項社會保障收支混在其他經常性收支中,并且各項社會保障基金脫離了財政的預算監督和管理,既損害了復式預算的職能,又不利于社會保障事業自身的發展。因此,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進和完善復式預算制度的要求,有必要盡快建立社會保障預算,把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從經常性預算收支中分離出來,并將預算外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納入國家預算統一管理,以便完整地反映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狀況,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開展和加強社會保障預算管理,不僅具有以上幾個方面的重大意義和客觀必要性,而且目前已具備了實施的可能性。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經過多年的努力和宣傳,社會各界對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的問題基本上達成了共識;二是在宏觀經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現代企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前沿陣地,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的工作可以和當前的改革同步進行,以便及時、全面地反映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為深化改革和加強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三是各級財政部門已相繼成立了專職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加強了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近年來,國家出臺了深化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一系列措施,逐步把社會保障制度推向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同時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改革籌資機制,實行社會化發放等等,都為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創造了有利條件;四是財政預算管理部門也在著手研究完善復式預算的問題;五是有國際經驗可供借鑒。本世紀30年代,美國開征社會保障稅,二戰后許多國家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也紛紛開征此稅,社會保障預算成為較廣泛流行的一種制度。
二、加快推進和完善社會保障預算的步伐
1.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編制原則。
編制社會保障預算的指導思想是:全面反映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強化社會保障資金的預算約束和財務管理機制,依法管理社會保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推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為了使社會保障預算的編制做到穩妥、科學與完整,既有利于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又有利于保障職工生活安定,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在編制社會保障預算時,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一是全面性原則,即社會保障預算必須反映所有與社會保障事務有關的收支,以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與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這就要求將現行各部門掌握的社會保障收支統一歸并到社會保障預算之中。目前已納入政府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社會保障經費,要從政府預算各科目中單列出來。對沒有納入政府預算,但已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如各類社會保險基金、解困資金、下崗職工生活補助費、通過社會籌集的資金等,要納入社會保障預算。對既沒有納入政府預算,也沒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如面向社會募捐的各類福利基金、依法收取的各類民政保障金等,也要納入社會保障預算。二是政策性原則,即社會保障預算要貫徹國家的社會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國家的社會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是政府引導和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重要手段,社會保障預算的編制應充分體現國家的社會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從財力上予以支持,該傾斜的就傾斜,該控制的就從嚴、從緊控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使國家的社會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落到實處,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三是專款專用原則,即社會保障資金只能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這就要建立一套社會保障預算的收支科目和用途規定,以規范各項收支行為。四是適度結余原則。社會保障支出是為面臨生存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資助的,而困難的成因又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許多是不確定因素,諸如壽命的不確定性、失業、病殘的風險等,這就意味著社會保障支出有相當一部分是在編制預算時難以測算的,為不給經常性預算造成太大的壓力,年度社會保障預算收支相抵應適度,留有結余,同時也有利于社會保障資金的投資增值和調劑。
2.科學地確立社會保障預算編制的總體目標和模式。
目前有關社會保障預算編制的模式,大致有四種:一是基金預算,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實行的是這種模式;二是政府公共預算,即社會保障收支同其它政府收支混在一起,英國、瑞典等福利國家實行的是這種模式;三是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即將政府一般性稅收收入安排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各項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社會籌集的其他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社會保障事業單位的收入等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編制涵蓋內容全面的一攬子社會保障資金預算;四是政府公共預算下的二級預算,即半獨立性子預算。這四種模式各有利弊。從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國情來看,可采取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編制方案,即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政府公共預算中安排的社會保障支出+社會籌集資金+社保事業單位的收入(減去成本費用的結余)。
第一,各種社會保障基金收支預算的內容包括:(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2)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3)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4)女工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5)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6)住房公積金收支及結余;(7)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及結余;(8)社會福利基金收支及結余;等等。
第二,政府一般性稅收收入安排的社會保障支出的內容包括:(1)公共衛生支出,含衛生事業費、中醫事業費、公費醫療經費、計劃生育補助費;(2)優撫救濟支出,含撫恤事業費、軍隊離休退休人員安置費、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特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補助費;(3)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4)城鎮青年就業補助費;(5)住房改革支出;(6)扶貧支出;(7)教育補助經費(指人民助學金、職業教育補助費、特殊教育補助費等);(8)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9)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第三,社會籌集的社會保障資金,包括為社會保障的募捐、贊助等方面的資金。
第四,社會保障事業單位的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后的結余),包括醫院、殘疾人事業創收等。
這一方案的優點是:(1)有利于全面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各種社會保障基金納入預算管理,依法運營,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逐步向制度化、規范化過渡。既然政府對社會保險終將承擔最后的兜底責任,財政部門就應該切實加強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2)明確體現政府的支持。一般性稅收收入用于社會保障事業的支出在公共預算科目中列支,體現了政府對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責任和義務。
3.解決社會保障預算編制和實施的相關配套措施。
其一,要確立社會保障預算在預算體系中的地位。社會保障預算作為一種由政府編制的反映社會保障收支規模、結構和變化情況的計劃,既是國家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又具有相對獨立性,在政府預算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從性質上看,它既不是經常預算,也不是投資預算,而是特種預算,與經濟性預算、投資預算密切相關。因此,改進與完善現行的復式預算體系是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的重要條件。在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方面,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國家一般性稅收收入安排的社會保障事業費;二是直接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各種社會保障基金。在社會保障預算支出方面,通過社會保障預算籌集起來的社會保障資金不同于政府公共預算的資金,它的使用具有遞延性、滯后性,也就是說,當年籌集的社會保障資金并不一定都用于當年,而且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作為個人的資金并通過逐年積累,而在未來的某一時期再逐年使用,具有明顯的遞延性和滯后性。對這部分資金不僅要使其保值,而且還要使其增值。通過社會保障預算籌集的資金絕對不能用于平衡政府公共預算。另外,現行經常性預算支出項目中相當一部分應轉化成社會保障預算收入項目中的“經常預算補助收入”。有必要將現行經常性預算中的社會保障支出“顯化”、“單列”出來,納入社會保障預算。我國目前預算支出中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支出隱含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如教科文衛事業費中的部分社會保障性支出、價格補貼支出等。將隱含的社會保險支出“顯化”出來,有利于加強對社會保障收支的統籌安排,有利于強化其支出的管理。另外,社會保障行政機構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業務費、專項費支出,應在經常性的預算支出中單列科目。
其二,要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預算管理手段。預算編制形式能否真正有利于實現加強社會保障收支管理的目的,是否具有實實在在的約束效力,關鍵是要看預算管理的手段和辦法是否恰當。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等各項社會保障基金仍然主要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缺乏嚴格的財政管理和監督,致使各項基金提取比例以及保障待遇水平偏高,結余投資運營混亂,挪用、浪費甚至貪污的現象時有發生。很顯然,如果我們在資金管理手段上仍維持現狀,即使編制了社會保障預算,只是流于形式,其結果仍然是主管部門報多少或繳入專戶多少,財政部門就列多少,難以從根本上改變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混亂的局面。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有兩種:一是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等各項基金的財政專戶,各項基金先進國庫,隨即轉入到財政專戶,按照政府規定的一定比例,將一部分社會保障結余基金借給社保基金信托投資公司,用于特殊投資經營,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二是直接將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納入國庫,與其他一般性財政收入實行混庫管理。第一種辦法在國際上有很多先例,如日本在其大藏省設有許多種特別會計帳戶,實質上就是財政專用賬戶,各項社會保障繳費由稅務部門先繳入國庫后再分解到各個財政專用帳戶。這種辦法既有利于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和監督,又有利于保證專款專用,不被用于彌補政府公共預算和國有資本金預算的赤字。第二種辦法,則由于混庫管理,容易引起國庫內不同性質的資金相互串用,難以保證專款專用,不利于保證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筆者傾向于采取第一種辦法;
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先天不足,除殘疾人、婦女、老年人權益等方面頒布了相應的法律以外,社會保障的主要領域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至今沒有法律。因此,社會保險立法勢在必行。完善的社會保障立法,是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基礎,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經辦機構、監管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權限劃分的依據,也是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監管的前提條件。
社會保障稅的實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應建立社會保障法與社會保障稅法。關于社會保障稅的優惠政策問題,如稅收減免、稅收抵扣等制度必須規范化,做到全國基本統一,以利于勞動力要素的流動。對于少數民族邊遠地區,可以用專門條例做出特別規定。社會保障稅的立法中還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稅收管理體制問題。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短時間內社會保障不能達到全國統籌水平。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標是努力達到省級統籌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會保障稅只能作為地方稅種,待時機成熟后,由中央與地方共享,根據地區間差異確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調節地區間的不平衡。
二、加強征收管理,以滿足社會保障財源需要
可以預測,社會保障稅稅基為所得額,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問題。此外,工資制度的不規范,也加大了社會保障稅征管的難度。要解決以上問題,首先必須深化工資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對國家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作相應調整,原因是這部分人員原工資沒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對企業類工資不必調整,因為20世紀80年代初期,企業的保障已全部由職工自己負擔;由于目前社會中的分配差別主要體現在發放給職工的各種補貼上,宜將已固定化的補貼加入工資的基數,作為征收的稅基,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次,應實現工資性收入的貨幣化,建立實名制的個人工資性收入銀行賬戶,用人單位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以利于稅務部門的稽核。
三、完善預算制度,優化支出管理
社會保障稅的開支,應當與社會保障預算制度的完善結合起來。社會保障稅收入是一種基金性收入,與一般預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和專門的用途,其收支應自成體系,單獨管理。我國可以在目前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基礎上,增加一項社會保障預算,將社會保障的收支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這樣有利于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運用,置于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之下,更好地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會保障預算的內部,不同稅目的收入也必須專門用于相應的支付項目。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不可能很高,這就限制了社會保障預算的資金來源數額。而社會保障支出又有較強的剛性,其中養老金支出規模和水平會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齡化的加速而不斷增長;醫療保險支出會隨著醫療服務和藥品中高技術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業保險支出則會隨著經濟增長速度的周期變化而有起伏。因此,當社會保障稅收不抵支時,一般預算收入應給予必要的支持,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時也應留有一定空間,以發揮財政對經濟的
“內在穩定器”作用。
四、建立事權明晰、責任明確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增強監督力度
第一,各級政府內部建立協作分工的行政管理體系。涉及社會保障管理的部門有: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財稅部門、金融部門。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征收,財政監督,銀行發放。
第二,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間的事權。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則、提高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問題。對困難地區的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據地方政府財政經濟狀況,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幫助。地方政府承擔籌資征管、支付標準制定、社會化發放等社會保障事權,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額籌措資金。
第三,建立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機制。法律監督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實施全面的監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基金的安全有效運行。行政監督包括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審計監督。財政監督即通過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投資管理、預算審核等手段,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中的有關行為進行經常性審核和檢查。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稅務監督主要通過稅法的執行和日收管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收支情況及納稅情況實施監督。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制度,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定期審核。以上幾個方面的監督應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監督體系。社會監督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年度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確保報告所提供的財務信息質量,并向社會公布。
五、盤活社會保障基金,實現保值增值
一、社會保障體系的內容
按照我國勞動部課題組《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報告,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內容包括:
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主體,它是通過立法采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或GDP進行再分配形式的消費基金,用于對勞動者在遇到生、老、病、死等風險時,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力而給予物質或資金幫助;社會福利是社會為全體成員提供的各種福利性補貼及舉辦各種福利事業的總稱,一般包括社會福利、職工福利和特殊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是指社會成員因受自然災害及其他經濟、社會原因而導致他們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由國家或社會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賑濟性的幫助;社會優撫是指國家或社會按照規定對法定的優撫對象提供確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資金和服務的帶有褒揚和優待撫恤的特殊社會保障。
二、我國社會保障會計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而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離不開會計的核算與監督,所以從社會保障制度誕生之日起就有了相應的社會保障會計活動,來反映和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情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也加大了對社會保障基金會計研究的力度,出臺了一系列社會保障基金會計專門性法規制度,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社會保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但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時間較晚,特別是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造成我們在對社會保障會計理論體系、會計模式、會計實務、基金管理等方面的研究遠遠落后于國外,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探索,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會計核算體系。
我國社會保障現存的會計問題如下:
(一)我國社會保障會計制度不統一。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統一后,在過去管理體制下的社會保障會計制度已不能適應當前社會保障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會計報表不統一。現填報的會計報表品種繁多。這些會計報表是按照各部門管理的范圍及其需要設置的,表中各項指標的口徑與要求不統一,結果造成既不能掌握按企業、機關、事業分類的各項專項指標,又無法全面反映社會保險的綜合指標。
2、會計科目設置不完整。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好壞直接影響改革的進展,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設立專門的科目對其進行核算,其他科目設制也不完整,難以滿足社會保障會計核算的需要。
3、會計核算不完善。由于記賬方法不統一,會計核算管理在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撥付、存儲核算中發揮作用不夠,個人賬戶核算系統也未建立起來。
(二)社會保障基金籌資管理混亂。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已基本統一,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卻相對滯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全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當務之急。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遠沒有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全國幾千萬職工的活命錢被吞噬、被挪用的潛在危險依然存在,因而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會計制度是基金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社會保障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弊端多。社會保障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其安全性與完整性有了可靠保證。然而,由于企業制度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和市場經濟的作用,基金在收繳運營中又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三、社會保障會計核算體系
(一)社會保障的會計分類及所屬范疇。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其中社會保險又涵蓋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就以上框架而言,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目前正在進行著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主要針對社會保險這一部分而言的。根據社會保障的內容,社會保障會計也相應的分為:社會保險會計,以社會保險資金運動為核算對象的會計;社會救助會計,以社會救助資金運動為核算對象的會計;社會福利會計,以社會福利資金運動為核算對象的會計;社會優撫安置會計,以社會優撫安置資金運動為核算對象的會計。其中后三項會計業務,可統稱為社會保障事業費會計,由于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和社會的捐助,屬于預算會計的范疇,一直由民政部門代為管理,因此相應的會計核算體系已經初步建立起來。社會保險會計,則有著不同的資金來源,這部分資金主要來自企業、個人的繳納,以及社會保障機構的自我運營所產生的增值部分,所以它不屬于預算會計的范疇。基于此,我們可以對社會保障會計體系進行重新定位,除了以前就已經存在的企業會計、預算會計體系外,我們可以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歸為新興會計體系。
(二)社會保障基金的會計報表。社會保障基金會計報表以日常的會計核算資料為依據,經整理匯總后,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編制方法編制,用以全面、系統、總括地反映報告期內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另外還應對每一基金的收支作明細報表。社會保障機構利用會計報表提供的資料可以分析檢查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情況及管理現狀,以便發現問題,找出影響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并為編制下期計劃和預算提供必要的依據;財政部門、勞動部門、審計部門等利用會計報表監督和控制社會保障基金的運作過程,從而在宏觀上把握整個國家的社會保障水平。
(三)社會保障基金會計核算的任務
1、依法籌集和使用社會保障基金。依法籌集和使用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會計核算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規定,既要按規定及時、足額地籌集資金,同時還要保證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
2、做好社會保障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真實狀況。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是社會保障基金會計核算的基本任務,通過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支付、運營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認真做好社會保障基金會計核算的各項基礎工作,真實、準確地反映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狀況,充分發揮會計監管的職能作用。
3、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是日常財務活動和處理財務關系的規范,是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和行為準則。因此,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必須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合理、有序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做到計劃有依據、收支有標準、撥款有預算、管理有制度、監督有要求,使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實現規范化管理。
1.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的需要。稅務征繳與社會保障機構征繳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懾”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障基金征繳,防止偷、漏、拖欠繳納等問題;二是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和個人采取一些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加強征管。
2.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是當前社會保障基金收繳管理的現實選擇。要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障機構成為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來承擔的收繳任務必須分離出來,由其他機構收繳。與成立新的征收機構相比較,稅務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經驗豐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贏利情況,更容易掌握企業的歷史資料,實行稅務征收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管理。
3.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是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十五”計劃強調,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原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企業仍然是社會保障的主要承擔者,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和退休、失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沒有從企業中分離出來。一方面,造成許多國有企業這方面的負擔越來越重,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大瓶頸;另一方面,現有的社會保障也沒有完全解決因國有企業改革所帶來的失業人員增長和退休人員增多等社會問題,沒有為國企改革提供一個寬松的社會經濟環境。此外,社會保障因企業性質不同而差別較大,而且呈現固態化,不利于不同企業、不同行業間人才的流動。這些都不利于促進經濟改革與發展,不利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帶來的挑戰。因此,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將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分離出來,當前迫切需要社會保障基金通過稅務機構實行社會化收繳。
社保基金稅務征收實現的幾大轉變
1.“差額繳撥”向“全額繳撥”的轉變。原來實行的“差額繳撥”,就是企業應該上繳的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機構應撥付給企業的社會保險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業,差額上繳;收不抵支的企業,差額撥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質而言,收繳和發放的責任和壓力都在企業。這樣,一方面造成國有企業的讓會保障負擔越來越重,另一方面,現有的社會保障也難以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所帶來的人員流動和社會動蕩等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情況下為企業挪用、擠占社會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機,造成社會保障基金發放拖欠嚴重,嚴重影響到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原來的差額收繳模式,因為種種原因,社會保險資金的征收日趨困難,社會保險機構難以征繳足夠的收入滿足其發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實行“差額繳撥”,這也是權宜之計。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將企業的收繳責任分離出來,使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責任落在稅務機關身上,而發放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使發放機構不能以發放促征繳,更有利于實現了“差額繳撥”向“全額繳撥”的徹底轉變。
2.收繳責任由企業向政府的轉變,是健全政府職能還出的重要一步。原來的征繳模式下,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責任存在兩層關系:一是政府與社會保險機構的關系,政府委托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征繳和發放,在這種情況下,發放是硬的,一旦發放出現什么問題,受保障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這時政府就會給社會保障機構施加壓力,但其征繳社會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軟的,只是收費的形式,缺乏相應的法律與制度建設,缺乏強制性,它的權利和責任是不對稱的,難以全額收繳和發放。社會保障機構為了完成職責,只好轉移壓力,就是第二層關系,社會保障機構和企業的關系。由于沒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業的重要手段就是社會保險金的發放,于是你社會保險基金收繳不上來,我也沒法發放給你,只好采取“差額繳撥”的辦法解決,把社會保障基金收繳的壓力推給企業。實質上說,企業收上來就發,收不上來就發放不了,社會保障的責任最終還是落在企業身上,使社會保障的功能大大減退,讓會保障的本來意義受到嚴重的扭曲。
實行稅務征繳以后,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責任在稅務機關,發放的責任落在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企業的收繳責任實現了向政府的轉變。企業既不再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任務,也不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發放任務。社會保障機構不再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任務,專門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實現這種責任轉變以后,企業分離了社會保障職能,社會保險機構消除了收繳的壓力,有利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及時足額發放,但是壓力轉移到稅務機關,也就是說政府承擔起了社會保障的籌資工作,承擔了原本就應該由政府承擔的職能,健全了政府職能。
3.社會保障資金實現由收支一體管理向收支兩條線管理轉變。原差額繳撥的模式下,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兩個層面上存在缺陷:企業的層面上,除差額繳撥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會保障資金都是由企業收繳、企業發放的,也就是說企業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業在收繳時因為困難收繳不足,保證不了發放;或者企業收繳的資金難以用于發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養老金發放拖欠嚴重,不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會保險機構的層面上,社會保障機構也是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監督,致使社會保障基金的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社會保障資金的流失。
實行稅務機構征繳以后,實現了社會保障資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轉變。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由稅務機構承擔,收入上繳財政。而社會保障基金的發放由社會中介機構承擔,依靠財政撥款。企業已經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和發放沒有直接的組織責任關系,沒有掌握和挪用資金的渠道。社會保險機構只負責管理社會保障的政策以及組織社會化發放,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關系,也難以挪用社會保障資金。這樣,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稅的征管;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金的支付和使用;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訂和執行,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用運行過程的有序化和規范化。
目前試點稅務征繳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試點稅務征繳取得的成績。就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的試點情況看,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稅務征繳,較之原來的社會保障機構征繳,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1.實現了全額繳撥。地稅部門征繳社會保險金,改變了與繳撥單位的基金繳撥方式,即由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杜絕了“協議繳費”等不規范作法,做到收支分開、帳實相符、真實準確。
2.提高了征繳率。實行稅務征繳以后,許多省市的收繳率達到或超過了90%,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差額繳撥、全額記帳情況下歷年的征繳率。同時,地稅部門更加具有優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借助對欠費企業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客觀掌握,加大了清理企業欠費的力度。
3.促進了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工作的開展。地稅部門全額征繳養老保險費,為實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試點地方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到60%,個別地市基本實現100%社會化發放。而且,這項工作的推開,有利于促進建立真正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
4.促進了“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落實。目前試點省市初步形成“稅務收、財政管、社保用”的基金運行管理體制,從而在機制上保證了基金的規范、安全運轉。
5.保障了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通過實行地稅部門全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提高了征繳率,提高了基本養老基金的負擔能力,有利地促進了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保障了基本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有效地促進了“兩個確保”的落實。
(二)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存在的問題。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較之以前社會保障機構征繳,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傳統體制及現實國情等因素的制約,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問題。就其試點情況看,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基礎數據不夠完善。目前社會保障稅務征繳最大的障礙就是基礎數據和信息網絡建設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數據,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據,不利于社會大眾對其的有效監督,致使在征管過程中漏繳、少繳的情況難以有效遏制,嚴重阻礙了社會保障管理社會化的進程。另外,改革必然帶來部門利益的調整,使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地稅部門對基本養老金基數的確定存在意見分歧,地稅部門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掛鉤成績,存在人為減少繳費基數的情況,導致繳費基數不統一。
2.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仍設“收入過渡戶”。財政部與勞動保障部聯合頒發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實行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設“收入過渡戶”。但絕大多數試點地區仍舊設立“收入過渡戶”,有悖于財務規定,增加了社會保險費的運行環節及在途時間,不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3.稅務征收權不完整。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主要依據的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規,在強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對延遲繳費的加收滯納金,并對責任人處以罰款,逾期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而實行稅收保全、強制扣款等稅務部門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則缺乏法律依據。在征收程序上,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計劃和緩交審批均由經辦機構認定,地稅部門處于“代征”的地位,難以發揮地稅部門“依法征費”的作用。
4.稅務機構職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稅務征繳職能末完全到位,關系未完全理順,收繳工作還是由社保機構、稅務機構兩家管理,繳費單位既要經辦機構確認,又需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增加了社會保險基金交納的工作量,延長了交納時間,有些出現“壓票”現象。另外“收入過渡戶”的存在,稅務收繳的社保費沒有直接上繳財政,導致使資金劃撥周轉環節過多,影響資金劃撥效率和管理。
進一步完善稅務征繳的建議
(一)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的短期建議。
1.規范、細化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操作辦法。目前,許多省市實行了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一些地方正在積極醞釀實施。但是,目前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地稅征收社會保險費工作僅在有關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則規定,缺乏統一、規范的操作辦法。針對這種情況,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交流征繳情況,進一步總結經驗,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規范和細化的具體辦法,要點是:第一,各級政府年初要確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預算一經確定,地稅部門就根據確定的基數、費率等相關政策具體實施征收;第二,企業按地稅部門的征管程序辦理繳費業務;第三,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會保險費不設“收入過渡戶”;第五,經辦機構建立繳費單位和個人的資料檔案及臺帳;第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等。這樣,使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操作、健康運作。
2.賦予稅務機關完整的征收權。從法律法規、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賦予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權利,使稅務機關能夠旗幟鮮明地行使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征收的全過程包括繳費基數和人數的核定、征繳入庫、處罰、催繳等全部由稅務機關依法完成,同時,也要明確稅務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責任與稅收責任同等重要,增加稅務機關的收費意識和壓力,力爭做到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3.理順社會保障基金征繳機構的關系,健全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稅的征管;社會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進入各級財政的社會保障預算,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金的支付和使用;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訂和執行;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負責發放。形成稅務管征繳、財政管資金、社保管核撥、銀行郵局管發放的機構體系,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用運行過程的有序化和規范化。
4.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隨著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增大,其監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方法編制社會保障預算,將所有社會保障的收入項目都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規范管理,避免社會保障基金的浪費、流失,對于強化社保基金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稅務征繳的中長期建議。
1.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依法確立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等要素,統一社會保障社會統籌項目,納入稅務征管范圍,并通過立法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增強征收的規范性和強制性。這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會保障預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養老金的融資體系,保證養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國家強制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項目,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二是有步驟地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用于擴充社會保障基金;三是將利息稅、遺產與增與稅等的收入,專向用于社會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辦法,比如可以考慮發行社會保障基金專項債券和彩票等。總之,要積極開辟融資渠道,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3.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征管的基礎數據體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將企業應該交納社會保險金的人員的資料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并且隨著“金卡工程”的推進和工資社會化發放普遍推開,及時與銀行的工資發放系統聯網,多方配合核實,促進征管基礎數據體系的真實性、可靠性,建立稅務征管的數據基礎。這樣,才能為稅務機關全額征收奠定堅實的基礎,為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依據,社會保障社會化管理才有可靠的保證;這樣也可以與社會化發放的數據庫聯網,促進社會保險金的社會化發放。
(一)受托責任與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受托責任的概念來源于財產權。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財產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財產托付給他人進行管理、計劃、決策時即產生了受托責任。受托責任關系一般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兩個當事人。受托責任即為財產的受托人對財產的委托人承擔有解釋、說明其受托財產的保值、增值活動的義務。受托責任其責任主要表現在行為和報告這兩個方面,行為責任是指是否按要求管理受托經濟資源,報告責任則是指提供的財務信息是否合法。受托責任與任何審計活動都是相輔相成的。社會保障基金審計作為審計活動的一種,也與受托責任存在必然的聯系,投保者購買社會保障基金并非自己直接購買,通常是通過公司或其他機構代繳,這種代繳行為就是受托經濟關系,其審計活動也和受托責任息息相關。
(二)公共受托責任與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相對于受托責任理論,公共受托責任理論是其發展的更高階段。社會公眾作為委托人,在信息優勢和所有權不對等的情況下,對公共受托責任產生了需求。因此國家財富的所有者———人民由于缺乏信息優勢,將國家財富委托給政府進行管理,使政府擁有管理國家各項事務的權力;同時政府在遵守各種法律規章制度的基礎上,避免權力的濫用,以保證這些財富的安全與完整,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并向社會公眾公開相關信息。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采取的主要是管理的形式,社會保障部門并不是基金的所有者,而是委托經營者,這就表明在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上存在著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同時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審計主要依賴于政府行政機構,審計機關相當于是委托審計機構,其本質也是一種公共受托關系。因此,公共受托關系體現在社會保障基金的各個方面,這也體現了審計的重大意義,無論是運營部門還是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都具有公共受托責任。
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審計法律基礎。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還沒有完整的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出現。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導致我國負責各個不同單位性質社會保障審計工作的政府部門,站在各自的立場,自行制定了相關政策,自成一派,這就使得社會保障體系變得混亂,使其權威性和強制性得不到保證。由于沒有強有力的法律,對社會保障機構的職責沒有構成約束,越來越多的基金運營者利用法律的空隙,非法套取社保基金,而審計部門也由于沒有法律作為依據,審計監管形同虛設。
(二)基金擠占挪用現象突出,監督不到位。從審計署對企業進行的關于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財務專項調查結果中可以看出,企業財務中存在占用社會保障基金挪為他用的現象。
(三)監管機構缺乏真正獨立性。我國設立了社會保障基金政府審計部門,把勞動保障部門以及社保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審計對象,目前負責基金監管的基金監管機構是被審計對象勞動保障部門的下級機構。這就形成了勞動保障部門同時擁有運營和審計的權力,將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與投資運營混為一體,社保部門是基金管理者,也是基金監督者。因此,監管與運營重合,導致了權責部分、監管不明現象的產生。
三、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監管法制不健全。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律,也就沒有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相關法律文件,只有大部分以“通知”“、暫行規定”、“條例”等形式存在的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導致社會保障基金審計體系缺乏有力的監管網絡,各類法規條例相對分散,缺乏聯系。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沒有統一的衡量標準,社會保障部門的責任與義務沒有得到有效的約束。此外,審計部門沒有一致的審計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基礎數據、基本指標取值標準不同步,使審計難度加大。
(二)監管方式單一,信息披露制度薄弱。我國審計監管的現狀是以行政部門審計為主要審計手段,而國家審計機關所涉及的審計對象頗多,內容繁瑣,難以對社會保障基金做到及時有效地監督。現行的監管模式主要是事后監督,對造成的損失無法彌補。缺乏預警監督、單一的監督方式和監督手段導致了社保基金審計的效率不高。社會保障基金監管不夠透明,監管部門實行封閉運作,參保者沒有被告知自己的錢是如何被管理,社會監督存在嚴重缺位。
(三)未形成有效的監管體系。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體系主要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審計部門責任分配不合理,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行分散監管,由多個政府部門共同承擔監管責任,這就必然導致監管主體間難以協調,責任不明確。二是審計人員數量不足,人員素質不高。審計人員嚴重不足,社會保障基金中存在的問題很容易被忽略。目前審計部門的的成員以老一輩人員為主,在審計分析和對現代審計技術的運用上都無法達到標準。
四、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國際比較與啟示
(一)審計依據。社會保障基金需要法律來規范,而審計依據的完整是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基礎。縱觀國外社會保障基金的發展,國外很多國家都有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為社保基金審計提供了依據。以德國為例,1881年社會保障制度開始形成,到1976年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在1985年之后以社會保險、社會補貼、社會救濟為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形成。相比之下,我國尚未頒布任何法律來作為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依據,立法滯后,造成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缺乏法律依據。
(二)審計模式。從審計主體和審計模式方面來看,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審計模式是以政府審計為主,同時輔助以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通過德國對社會保障基金在審計權限、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結果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國首先都把與社會保障基金相關的各個管理部門作為審計對象;其次審計內容都涉及面廣,信息量比較大,涵蓋了社會保障基金來源、支出、管理、運營的各個方面的審計;最后,德國的社保基金審計都包括了對財務信息的審計,以及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效率和收益的審計。而我國的審計模式主要是政府行政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環節薄弱,這與國外的審計模式存在大的區別。
(三)審計方法。在審計方法方面,早年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方法比較單一,沒有先進科學的審計方法。而國外發達國家則擁有了相對先進的審計手段。在德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有風險被當作出發點,通過對其進行分析和評價,圍繞基金風險來設計審計計劃,建立了風險導向型審計,將其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之中。2000年,又實現了計算機審計與風險審計的結合。隨著科技的發展及國外先進審計理論和審計方法的影響,我國在21世紀以來,開始實行聯網審計和效益審計。效益審計將成為我國未來5年審計工作中的主要審計方法,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體制,通過預算來控制支出。
五、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堅持有法可依、依法審計。嚴格的法律規范是我國社保基金審計工作有效進行的保證。不僅需要以基本法的形式頒布《社會保障法》,還要出臺配套的更為詳細的法律文件,將社會保障的征收與使用范圍、繳納額與發放額的計算、基金的投資管理、社保基金管理部門的權利義務與懲處機制等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以此來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為基金審計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實現有法可依。社會保障部要加強審計監督制度建設,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格做到對違法行為進行懲處,杜絕一切徇私枉法、知法犯法行為,做到依法審計。
(二)健全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
1.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管體系。國外通過以法律來作為社會保障基金安全運營的保障,以基本法的形式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提供依據;其次有依法設立的行政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監管;最后,規定重要的審計報告必須送交國家權力機關審查。我國應該加強社會保障經濟審計監管體系的建設,完善審計監管制度,提高審計質量。進行審計體系改革,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所有者、監管者和經營者色角色分離。我國需要把社會保障基金這“第二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的范圍,在目前地方政府掌管著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權的情況下,要加強中央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宏觀調控,實行政府財政預算,這將強化政府財政職能的發揮,實現收入分配效應和資源配置效應。此外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審計體系還要加強對其使用的相關信息公示,實現運營公示,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透明度。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公布最新的社保基金收繳比例、收繳金額,使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
2.強化社會保障基金內部審計。審計活動嚴格遵照審計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進行,任何審計項目的規范性、權威性、準確性、強制性都能有法律作為保障。突出審計工作的重點。深化審計工作分析,避免審計只停留于社會保障基金矛盾的表面,而無法發現問題的本質所在。約束審計權力,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將審計職權進行細分,防止審計權限過分集中現象,嚴懲權利濫用和越權行為。
3.推進社會保障基金社會審計。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審計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審計,而社保基金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對象基金管理機構都是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領導,這樣的隸屬關系對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帶來了負面效應。必須將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來確保審計效率。社會審計人員獨立于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而存在,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其公正公平性可以得到保證。因此,就我國國情而言,應該采取以政府審計監督為主導,其他多種監督方式并存的監管體系。
(三)重視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確保審計質量。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必將與國際接軌,社會保障政策也隨之改變,傳統的合法性審計所固有的審計模式與審計思路不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這就需要加強對基層審計人員的培訓,不僅包括審計方法、法規制度方面的培訓,還應從提高審計人員對社會保障基金問題的認知分析能力和創新性思維,擺脫固有的審計思維模式。只有這樣,審計工作才能為社會保障基金的高效有序運營建立堅實的基礎,才能真正實現依法審計,審計為民。
(四)加強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根據社會保障基金《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基金的投資運作中既要實現基金資產增值,同時須重視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加強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風險控制也是審計工作的一部分,實現有效的分散投資風險必須拓寬投資渠道,按市場原則實行投資的多元化。市場經濟體制下,涌現了大量的基金管理機構,為多元化投資模式的發展帶來了便利。
關鍵詞:社會保障基金 管理 策略
社會保障基金,被簡稱為社保基金,主要包括養老、醫保、工傷生育、失業的基金,五大基金已納入財政統一管理,收支兩條線,是政策性比較強專項的資金。社保基金主要涉及弱勢群體利益,對于解決低保、五保、農村合作醫療、精神病、社會救助等問題具體重要作用。不但關乎國計民生,還對社會穩定起到重要作用。
一、概念的界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保障基金,主要是國家為實現各項社會保障計劃,采用法定程序建立起來,以保障社會成員社會經濟風險事故的專用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主要分四類,主要是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基金、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涵蓋了“五險”,即養老、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失業。“五險”中,醫療保險可以收現付制,余額比較少;失業保險里的份額比較小,所以,基金管理研究時,社會保障基金就指的是養老保險基金。
(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主要是在特定組織機構中,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使用、籌集,目的是實現社會保障政策的目標的總稱。嚴格意義來說,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第一支柱的。主要是基金管理體制,以及基金的籌集和投資運營,還有會計和財務管理。本文所述的對象是后者。
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問題
(一)覆蓋面小
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在全體雇員中應不低于50%。1994―2014年,中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占城鎮就業人數的比例由42.7%下降到40.9%。另外,根據審計署2011年的調查,在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133.87萬名農民工未參加失業保險。報告同時指出,受勞動力市場發展體制、就業服務制度發展狀況的影響,中國就業覆蓋面較小。
(二)收繳管理中的缺陷
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基金,主要是單位以及社區支付,政府支付小部分, 個人出資比較小。 現階段, 養老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開展社會統籌以及個人賬戶, 失業保險需要企業以及職工繳費, 這三項中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就是是國家、 用人單位以及個人三方負擔,工傷以及生育保險勞動者可以不交納。 例如,養老保險基金,是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以及當地政府的比例稅前提取的,如果國家采用讓利形式,給予養老保險必要的資助,隨著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工資調整,再次實現提高。
(三)管理規范性缺乏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理事會,主要負責管理全國社保基金,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主要理事,采用財政全額撥款, 設置地方社會保障管理地方的機構。導致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在基本上屬于地方政府分散管理。 分散管理,因為沒有責權利和風險約束,導致社會保險基金處于混亂管理狀態。
三、社保基金加強管理的對策
(一)收繳企業漏繳、欠繳、少繳企業社保基金
對于企業漏繳、欠繳、少繳的社保基金,將會影響職工今后退休后生活來源。依照《勞動法》以及《社會保障法》,要對企業以及職工要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基金,不按時足額繳費的,要進行違規行為處罰措施。
(二)加強管理和以及核算
單位建立職工繳費臺賬,對每個職工繳納基金進行記錄。把單位補貼以及職工個人開展每年定期社保核對,進行公開賬目。為職工補貼了的社保資金,人民得到了多少福利,個人為自己儲蓄的保障,使得職工在退休時候,可以享受到社保資金的補貼,各個關節清楚明白。
(三)籌集基金多元化
第一,納入財政管理預算。可以實現真正的基金收支的兩條線管理方式,也就是由稅務部門將收入征繳社會保險費的收入里,繳入國庫,建立專門預算,保證專款可以專用。在支出方面,由財政部門依照預算規定,從國庫直接納入商業銀行,并依照社會化的發放方式,受益人支付規定的社會保障金。第二,將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納入保障管理的范圍,更大范圍內籌集社保基金。第三,使用社會的力量籌集社保基金,從單純依靠國家、企業以及個人,轉向減持國有股和發行社會保障彩票,目的是彌補失業嚴重形成的基金缺口。
(四)基金管理法制化
當前基金管理的重要環節就是,將社會保障的基金管理進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增強基金運營情況管理監督。對于社保管理相關法規進行修訂,例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管理暫行辦法》。主要修訂籌集、發放和營運,以及違規處罰等。盡快改革各項準則,采用法律形式將基金管理的成功經驗固定下來,部門職責權限更加明確,實現基金管理的有法可依。
(五)統賬基金的投資
在進行投資運營時候,保證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保證盈利性以及公益性。“統賬合一”,也就是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方式需要統一。確保基金在保值增值實現。應用于購買國債或銀行存款定期是監管是最有效途徑。
四、結束語
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加快,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趨向更加成熟,在對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密切關注,相信通過一些列有效的調控措施,一定可以健全我國社保基金管理中的不足,建立一套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制的社保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龐鳳喜.開征社會保險稅相關問題研究[J].稅務研究,2003(5):66-72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籌資模式;費改稅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支撐,而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保障要求的穩定、可靠、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機制,不但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一、現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弊端
(一)籌資渠道單一、資金缺口大
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應實現多樣化,而目前我國的籌資渠道相對較為單一,當前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較低比例的收繳制度,醫療保險只在個別城市實行試點個人收繳制度,生育保險尚在醞釀之中。各項保障費用基本來源于職工就職的單位,而個人對于基金的支出很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受阻,資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出現支付危機,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范圍內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帳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二)剛性不足、缺乏立法保護
社會保障基金收繳辦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會,缺乏嚴格有效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有力的硬性約束,對于未能按照規定上繳的企業或者個人缺乏法律懲治措施,這導致了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進一步增大。此外以“費”的形式征繳資金不像以“稅”的形式那樣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參保面窄、社會化程度低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覆蓋面僅限于城鎮、工礦區的企事業單位,即使在這些已參保的企業中,實際繳費人數與應繳費人數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基金才剛剛展開,農民還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會福利,加上農民負擔過重,造成城鄉差距的進一步加大,這嚴重阻礙了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因此,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改變勢在必行。
(四)部門職能不清、管理機制混亂
我國目前參與到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的部門眾多,這些部門囊括了地稅、人事、勞動、民政、保險、衛生等單位,它們都在經辦和社會保障基金。然而這些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分工,各自為政,各行其道,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惡劣狀況,嚴重阻礙了社保基金的征繳和統籌。
二、各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比較分析
(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方式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征收社會保障稅,即政府通過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金,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并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進行管理。第二,征繳社會保險費,即通過雇主和雇員繳費形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不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但由政府專門部門進行管理和運營。第三,強制儲蓄制,即將雇主為雇員繳納的保障基金及雇員按規定繳納的保障基金,都統一存入個人專門的社會保障賬戶,其本金及相應利息收入均歸個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門的稅收調節權。
(二)各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對我國的啟示
三種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模式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征收社會保障稅這一形式越來越顯示出其強大的生命力。社會保障稅的實施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嚴密的法律依據,并且,“以納稅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無疑更有利于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力度和統籌層級,有利于不同地區間企業的公平競爭,也有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對于社會保障統籌繳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據的是部門性、地方性的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儲蓄制形式,雖然考慮了收入與支出的對應關系,但是這種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對于賬戶管理要求較高,只適用于人口少,且地區發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國家,特別是在經濟發展不景氣或企業經營虧損時難以保證社保基金的籌措時期。
通過以上三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社保基金籌資模式的現狀,建議我國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充分利用稅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們不斷增強的納稅意識,提高我國社保基金征繳的到位率。
三、我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必然選擇——費改稅
(一)社保費改稅的優越性
1. 廣開稅源,保障基金充沛。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廣開稅源,徹底改變現存由于自愿參保或者動員參保帶來的導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據稅法強制全部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個人等依法上繳社保稅,保證社保基金籌集渠道的暢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2. 加強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稅的實施,顯示了稅收的“剛性”原則,能夠減少征管過程中的不繳、少繳、欠繳現象的發生,充分實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改稅后,形成了“稅務機關征收,財政部門管理,社保部門發放,審計部門監督”的管理新模式。將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發放分別由相應部門負責,協調了部門的職能分工,社保基金實現“收支兩條線”的運作,有效遏制了現存社保基金籌資和發放過程中腐敗行為的發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 利于社會統籌安排與調度。社會保障稅是國家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以工資薪金所得作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特定的稅目,其既有一般稅收的強制性,但又缺乏稅收的無償性。在全社會范圍為以“稅”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區、不同部門間不公平現象的發生,避免因繳費率不同造成的企業負擔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個社會范圍為統籌安排。社保稅的開展在宏觀和微觀上保證了基金的征繳,推進了社會的公平進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解決了原來勞動力因流動造成社保基金不能進行相應轉移的問題,社保基金不會因為人員工作地變更而中斷。
(二) 社保費改稅的可行性
我國目前基本已經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基本條件,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切實可行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 當前對于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征收模式已基本達成了社會共識,近些年社會各界對于要求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呼聲不斷高漲,學術界對于開征社會保障稅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體方案,這些研究和探索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和理論基礎。
2. 從國際比較結果看,繳稅制理應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首要選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選擇,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我國市場經濟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最佳選擇。
3. 我國已經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組織基礎與經濟基礎。從組織基礎看:稅務機關經過多年的稅收征管實踐,擁有一只強大且素質較高的征收隊伍、積累了大量和豐富的稅收征管經驗,作風過硬、業務精熟;具備功能齊全的征收設施和健全的報稅網絡,可以為繳費戶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有較嚴密的稅源監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業生產經營、工資水平、人員變化、財務收支等情況。從經濟基礎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實力以及城鄉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國已經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經濟基礎,我國的企業單位與職工個人也具有相應的承受能力。
(三)實施社會保障稅的政策建議
1. 加快《社會保障稅》立法進程。原有的社會保障費主要是以行政政策為主要管理手段,給社保基金的籌集帶來了大量問題,隨著社保費改稅的實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為社會保障稅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依據法律條款明確社會保障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社會保障體系合法、有序運行。
2. 加強農村社保籌集渠道建設。目前我國社保基金籌集中面臨較為嚴重的問題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蓋面窄,特別是廣大農民還主要依靠自我保障,這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村勞動人民的安居樂業,必須借助于社會保障稅的特性,開拓農村社保基金的籌資渠道,擴大農村參保面。
3. 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與低水平的原則。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表明,社會保障范圍與程度是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及具體國情密切相關的。總的來說,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保障的范圍是逐步擴大的,層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國尚處于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較低層次,而人員基數過大,因此,我國應特別注意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且低水平保障應成為我國長期堅持的原則。
4. 明確社會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會保障一直強調社會公平的原則,一百余年來,稅和稅收規則作為福利國家的工具,被大多數福利國家用來影響收入分配,試圖通過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調節市場經濟發展而導致的貧富懸殊,但實際的情況是,幾乎每一個政策評價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國家也不例外。對于中國而言,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強調并明確社會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個真正需要引起我們普遍關注的至關重要的問題。
5. 實現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統籌調劑。由于各個地區的社會保障收入能力和社會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時間段進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個在全社會范圍內的社保基金余缺統一調劑機制,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協調地區平衡。
6. 新舊籌資模式的銜接與轉換。社保費改稅是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重大變革,因此,以稅務部門為主導的征收管理體系與現行征收辦法存在著諸多矛盾,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實行必須做好兩種新舊籌資模式的平穩過渡。這可以通過部門間職能的再分工來實現,對于原有社會統籌基金的處理,在社會保障稅開征后要逐步由原來勞動部門統籌與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財政部門管理,列入國家預算,由現社會機構代為保管,按照國家財政保障預算項目規定予以使用,審計部門監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發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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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全過程進行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一)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障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執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情況;(二)社會保障費的征收和劃撥情況,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基金的存儲、劃撥情況,社會保障金的支付情況;(三)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財務收支計劃編制和執行情況;(四)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內部監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五)社會保障基金銀行賬戶開設和管理情況;(六)社會保障金審核發放情況;(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實施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對社會保障基金及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有關的帳戶收支、結余、投資運營等的監督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等。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是指上級財政撥入的社會保險資金、再就業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福利基金、企事業單位改制職工托管經費、城鎮職工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社會保障專項資金。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適用本辦法,縣慈善基金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縣政府成立"磐安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縣政府組織和指導全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代表縣政府協調全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一)建立重大事項報批制度,審核批準各項基金的政策調整、大額資金投資運營等重大事項。(二)負責審定社保基金預決算(草案)。(三)建立社保基金收支預警體系,定期向縣政府報告基金收支、結存情況。(四)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社保基金檢查考評。
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是:(一)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基金專戶等社會保障基金銀行帳戶進行監督管理。(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檔案、基金數據庫。(三)每半年召集有關部門舉行一次會議,分析社保基金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問題和對策。(四)每半年向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一次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存情況和存在問題。
第五條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財政、審計、勞動保障、地稅、衛生、住房辦、民政、殘聯、監察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機構,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貫徹執行基金管理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實施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社會保險金發放、基金管理和運營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監督,定期或專題向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管理檢查情況。
財政局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審計局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人事勞動保障局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的支付和管理基金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等各類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進行監督管理;對社會保險待遇申領、審批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地稅局負責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進行管理,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結余情況的監督。
住房委員會公辦室負責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結余情況的監督。
民政局負責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福利基金、慈善基金管理,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福利基金、慈善基金收支、結余情況的監督。
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進行管理,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結余情況的監督。
監察局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查處,對違反規定動用社會保險基金或因工作失誤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人民銀行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銀監機構負責對基金存款的安全進行監管。
第七條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實行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由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各有關部門實施,各部門也可根據本部門職責單獨組織開展監督工作。
社會保障基金各項審計檢查(除國家和省、市組織外),由縣社保基金監管委員會統一計劃,統一部署、統一組織、統一實施。檢查結束后,在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檢查的情況通報給相關部門。已作出審計結論的,能夠滿足有關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部門應該加以利用,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第八條現場監督是指對被監督單位實施的實地檢查。主要形式為定期監督、不定期監督和按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規定開展的舉報案件受理查處工作。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同時進行。監督人員履行職責時,應忠于職守、實事求是、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并依法實行回避制度。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有權就監督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被監督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監督檢查人員認為被監督單位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以及其他資料的,有權采取取證措施。
第九條非現場監督是指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有關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主要形式為常規監督和專項監督。常規監督通過被監督單位按監督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有關數據進行,專項監督通過被監督單位按監督機構的要求報送的專項數據進行。在非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條對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中出具的監督報告,被監督單位無異議的,監督機構針對具體情況分別依法提出監督意見和監督處理決定: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下達監督意見書;對違法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作處理決定,下達監督決定書。
第十一條社會保障基金現場監督終結后,監督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情況向本級政府、審計機關報告監督結果,并依照有關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保障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被監督單位應當自監督意見書或監督決定書生效之日起30天內,將監督意見書或監督決定書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監督檢查機構。
第十三條被監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轉移、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有關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社會保障基金資產的。
第十四條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設立并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基金監督舉報電話,接受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工作責任制,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工作責任制。對失職瀆職、違法違紀等問題,應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摘要:近年來,社保基金的安全營運管理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其在經濟波動的情況下能否最終實現保值增值,是基金管理者和審計機構的職責所在。本文從目前我國社保基金管理和營運的現狀出發,闡述了社保基金績效審計防范國資利益輸送的機制和路徑,合規評價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審計建議,以期在增強社保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社保基金 績效審計 國有資金 利益輸送
一、引言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處于建設階段,隨著各項制度改革的深入,社會保障基金覆蓋面在逐年擴大,基金收支缺口也在增大。為緩解基金收支壓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設想,將國有資金劃入社保基金以緩解基金收支壓力,合理有效地解決資金不足現象,為實現社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此外,社保基金可以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開展一系列多元化投資,例如委托基金公司進行投資管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流向哪里,審計就跟到哪里,基金的各種違規運營以及利用內部未公開信息進行國資利益輸送等違法行為不斷被審計機關披露,例如招商基金前副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原主席楊某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交易,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被判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為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須以確保其安全運營為前提,加強社保基金績效審計監督,增強基金管理機構的自我約束力,防止利益輸送行為發生。
社保基金績效審計監督就是按照社保法規制度的規定,通過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標準體系和評價程序方法,對社保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營運管理進行詳細的審查,根據相關審計結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客觀合規的評價,并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狀況提出有效的審計建議,同時為政府和社會公眾提供及時全面的信息反饋,確保基金安全合規運營,客觀、真實地反映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情況。
二、利用社保基金管理進行利益輸送的背景
(一)我國老齡化趨勢嚴重,社保基金收支壓力增大。老齡化社會日趨嚴重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逐年增大,社會保障基金的足額收繳、安全營運管理、公平及時支付關系到了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維護公民利益、促進社會公平的同時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也在加大,加之由單位養老轉變為社會養老的政策接續失當,社保基金出現“斷擋”和“寅吃卯糧”的現象,社會保障事業出現不少漏洞,為利用基金管理而進行的經濟犯罪提供了空間。
(二)社保基金缺乏完善的基金運營績效評價制度。在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基金監督的專有機構和完善的基金運營績效評價制度,基金的管理暴露出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由于信息不對稱,基金管理機構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擠占、挪用基金,蠶食國有資金,已嚴重影響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基金管理機構受利益驅使帶來的逆向選擇和管理人員敬業態度缺失造成的道德風險,加之缺乏嚴密的約束和激勵機制,造成對基金管理的責任感不強,利益輸送現象時有發生。
(三)政府干預較多,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有的社保經辦機構屈從于政府的壓力,不按規定程序辦事,加之社保基金基數不實,基金收繳缺乏完整、可靠的基礎數據,造成社保基金的嚴重流失。在基金管理的過程中,沒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不相容職務未進行分離控制,相關崗位和職務之間不能形成有效的權限牽制,嚴重影響到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也給違法違紀人員留下可乘之機。
三、社保基金績效審計防范國資利益輸送的機制和路徑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對社保基金安全運行進行監管也受到大眾的普遍關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沿用傳統模式下的財務審計,審計人員針對財務操作是否合法、合規發表審計意見,這已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對社保基金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的要求。因此,亟須審計機關做出關于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轉移,由單純審查其安全完整性轉向檢查以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為方向的績效審計上來,兼顧基金管理的安全與效益,公平與合法。
為防范國資利益輸送,必須深化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績效審計,加強對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審計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營運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使基金管理過程不斷改革和完善,并以此來構造新型的公開透明的監管機制;建立統一的預算管理制度,優化社保基金投資結構,將資金運行和監督分離化管理,促進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調整經費分配結構,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障覆蓋率;針對基金內部運行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合理性,對核算監督和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審查,促進各項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和制度的完善,推進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對預決算編制和審計記錄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檢查,各項社保分別按規定預算和計劃執行,確保對基金費用的投資操作科學有效進行,披露社保基金面臨的風險,并使之得到公正公開的有效監督;對社保資金實行多體系監管,設立專門監督委員會,審計部門結合國家稅務機關和監督委員會實行國家限量嚴格監管,預防各種違法違規操作;對社保資金實行財政部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公開透明,預防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構建和完善基本符合我國當前發展的社會保障基金績效審計體系,對基金實施有效的安全運營監管,有利于規范基金投資運行秩序,提高基金投資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最終實現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從而促進相關惠民政策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