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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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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

    第1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范文

    關鍵詞:社保基金市場化運營

    一、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和管理分析

    (一)社會保障基金涵義以及來源

    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為了實施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法律、行政或市場運營等手段籌集積累的資金.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問題和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制度能順利進行的基礎和物資保障。因此,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問題尤其是如何在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中實現保值、增值是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

    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從具體項目來分主要包括:由城鄉企業參保企業和職工繳費建立起來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由各級政府財政撥款和個人繳費建立起來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政府財政全部撥款建立起來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靠企業和職工繳費建立起來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級地方政府財政撥款建立起來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等。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籌集的方式分可分為一下三類:一是國家強制執行的由投保人和其單位共同繳費籌資的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用于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障,住房保障等。第二是由國家財政撥款用于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社區服務的基金。第三是以個人投保,企業投保和互保險形式存在的商業保險基金。

    (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現狀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統籌制度,從實施到現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發展有一定的作用,并且初步建立了多層次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但是在對社保基金的管理和投資方面還有一定的問題。

    1.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渠道單一,流動性比較差

    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我國近年來社保基金的增長速度快,在通貨膨脹的風險下如何使社保基金有效的保值增值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目前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社保基金只能投資國債和存入銀行,這種投資安全系數高,但從長遠來看存在貶值和流動性較差的風險。社保基金貶值的問題來源于通貨膨脹。而流動性較差的問題是因為對國債的投資。目前社保基金實行的是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法,基金的余額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其余的按規定只能全部用于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從我國現在發行的債券種類來看憑證式國債的利率比較高,我國的社保基金基本投資在憑證式國債,但憑證式國債一般不能上市流通,流動性較差,所以社保基金在做這種投資后的流動性也比較差。

    2.隨著老齡化問題的日益突出,社保基金面臨入不敷出的問題

    隨著全球進入老齡化社會,各國政府都在采取相應的措施來解決退休福利的問題,特別是社保基金的管理問題得到了各國政府的關注。我國也即將面臨一場人口的變化,目前我國還處于一個較年輕的社會,2004年我國60歲及上的老齡人占人口總數的11%,但到2040年,聯合國估計該比例將上升到28%。我國也將面臨老年化問題。隨著老齡化問題以及因國企改革退休,下崗職工的增多,用于養老,醫療保障的費用以及下崗職工的失業保障基金大大增多,這使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急劇大幅增長,而社會保障基金卻增長緩慢并存在貶值的風險,這使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面臨入不敷出的困境。

    二、針對以上管理問題提出幾點改革建議

    為了解決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社保基金籌集問題,我國大部分學者以及社會上從事社保工作的人員,提出了很多解決的方法,大致歸納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改社會保障費為社會保障稅

    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國際上社會保障系統普遍采用的籌資方式,目前在已經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40個國家中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障稅有強制性特點,通過強制征收增強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保障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能向社會及時足額的供給社會保障基金;使我國經濟體制能更好的同國際接軌,有利于我國的對外開放。

    (二)由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累積制過渡

    現收現付制是根據“量出為入”“以支定收”的原則,依據當年社會保障的支出來籌措社保基金的。采用此種模式可以避免因物價上漲而引起的通貨膨脹問題,但因為我國即將進入老齡化社會以及國企改制大量員工下崗等問題的出現,將會對現收現付制這種籌資模式提出嚴峻的挑戰。因此必須對現收現付制這種社保基金籌資模式進行改革,必須改為基金累積制。基金累積制是以“量入為出”為原則,是將將來發生的費用提前提取形成社會保障基金,即當期員工的保障費用由自己來承擔。采用這種模式可以達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但是采取這種模式也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在漫長的積累過程中會面臨通貨膨脹的風險。并且我國現在是處于由現收現付制向積累制轉變的過程中,出現了當代人要付兩代人養老保險的雙重負擔,因此在這種轉變模式中關鍵要解決如何使社會保障基金增值的問題。

    以上兩種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方法是從兩個不同的方面解決了社保基金制度改革中的部分問題。保障費改保障稅是國家采取強制手段征收社保基金保障了資金的征收效率,由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強化了社會保障中公民的自我保障意識。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市場化運營

    如何使社會保障基金不貶值達到保值增值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難題。如果繼續采用現在的管理模式存入銀行或者購買國家債券,隨著時間的推移,利率的調整,通貨膨脹等因素很難保證社保基金的保值,甚至是貶值。因此為了社會保障更進一步的發展提出了社保基金進行市場化運營方式,在市場中獲取更高的利潤。

    (一)社會保障基金市場化運營的內容

    社會保障基金的市場化運營,是指由有關的經營機構將社會保障基金投入市場特別是金融資本市場中,使社會保障基金進入社會再生產領域,從而使社會保障基金在市場的經營中實現保值增值的目的。

    由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能在市場中運營,要將基金分類根據不同的基金來進行市場化經營。根據流動性可以將社保基金分為三類:第一準備金,第二準備金,第三準備金。其中第一準備金是用來支付三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障的基金;第二準備金是三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用于支付的社會保障基金;第三準備金是那些用于支付較長時期后給付的社會保障待遇的部分基金。根據分類,第三準備金流動性不大可以進行中長期投資,這部分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關鍵。在進行投資的時候也要考慮要安全問題,由于社保基金的特殊性需要投資者將安全性放在第一位。目前允許社保基金投資的國家都采用多種投資方式相結合的形式,盡量分散投資的風險。

    (二)社會保障基金的市場化運營方式

    社會保障基金的市場運營根據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類,但總的來說可以分為社會保障基金的金融市場運營以及非金融市場運營。

    1.社保基金的金融市場運營

    a.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

    這是我國目前采取的最主要的保值增值方式。在我國銀行存款和政府債券一般都是由商業銀行或者國家委托商業銀行來辦理的。政府債券的利率一般高于銀行的利率,而且風險比銀行存款還要低,但是政府債券的償還期限比較長,且流通性也有一定的限制。

    b.購買公司債券和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籌集資本時,向股東發行的載明一定股份的書名證明。股票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兩種。公司債券也是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是持有者擁有公司債權的一種憑證。債券和股票都是屬于有價證券,是現在公司融資的一種手段。社保基金在選擇投資于股票還是債券是要根據投資的實際情況出發選擇最安全的方式。

    c.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采用這種方式來運營社會保障基金,基金投資的安全性和金融機構定期存款相當,因為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比銀行存款利率高,這樣可以使基金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

    在委托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業務時,雙方簽訂的合同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委托貸款的總額,委托期限,貸款利率,償還期限,資金用途,風險的承擔等問題。其別要注意金融機構的監管問題,以及到期后資金的收回問題。

    2.社保基金的非金融市場運營

    a.直接投資企業事業

    社保基金可以直接用以投資企業,事業單位。采用這種方式投資社會保障基金可以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隨時了解生產經營的動向,有較大的主動權。并且這種方式的投資可以獲得比貸款和存入銀行更高的利潤。但是,這種投資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點,社會保障基金機構要承擔全部的風險,安全性相比較前幾種投資方式而言比較低,不利于風險的控制。

    第2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范文

    1.開征社會保險稅是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最佳方式。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以政府為主體對國民收入的分配。選擇合理有效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形式,實際上是確立支撐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框架、財務結構的問題。稅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征收社會保險稅,用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每個參保者都能按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持續、穩定地繳納社會保險稅,則可以確保社會保障基金來源穩定、充裕。社會保險稅通過稅法形式統一課征率,能夠克服不同地區間、企業間、職工個人間負擔不均、待遇有別的弊端,實現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社會保障負擔縱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負擔一致”的橫向公平,從而推進公平競爭,為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提供保障。

    2.開征社會保險稅有利于保障基金的統一調度。由立法機關頒布社會保險稅法,稅務部門制定社會保險稅的實施細則,負責稅款的征收與管理。社會中介機構承擔社會監督責任。財政部門負責編制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定期向社會保障機構劃撥社會保障基金。這樣建立起規范的收、用、管和社會保障基金余缺管理責任制,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更加公平合理,既能保證專款專用,也便于公民進行監督,增強公民的參與意識。

    3.開征社會保險稅有利于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課稅,納稅義務人依法納稅,有利于社會保障機制的良性運轉,有利于國家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克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混亂局面。開征社會保險稅也是政府轉變職能、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從而理順國家和企業關系的重要保證。

    二、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構想

    1.課稅主體即納稅義務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覆蓋面以寬為宜。我國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應包括境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單位主要指各類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個人主要包括上述企業的員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中方員工和自由職業者。對于行政機關、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收社會保險稅,實質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無實際意義。因此,行政機關與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不作為社會保險稅的法定納稅人,但黨政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按勞動報酬計算出來的稅金,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支出,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另外,考慮到我國農村收入水平低、負擔能力有限,近期內暫不把農民列入納稅人行列。可選擇部分收入較高的農村地區作為試點,待時機成熟,再逐步將其納入社會保險稅的征稅范圍。

    2.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我國社會保險稅應以納稅義務人的工資(工薪收入)或實際收入為征稅對象。包括企業與非國家撥款事業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津貼、獎金、補貼及發放的實物),各類職工的實際收入(現金收入與非現金收入)以及私營業主、城鎮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的總收入。對納稅人除工薪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資本利得、股息利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計入課稅基數。征稅對象扣除必要抵扣項目后的余額,即為社會保險稅的計稅依據。

    3.稅目和稅率設計。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現行社會統籌項目,目前社會保障的重點應放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項目上面,其他項目待時機成熟后再開征。目前由于各種經濟關系尚未完全理順,為了便于管理,可以考慮選擇分項比例稅率,哪個保障項目需要的支出多,哪個稅目的稅率就定得高一些,反之則定得低一些。

    4.社會保險稅的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財務處理要作統一規定,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應視同工資成本進入管理費用,計入企業產品成本,允許稅前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經費預算,按財政財務體制的隸屬關系分別列支;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應允許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以免重復課稅。

    5.社會保險稅的征收管理。社會保險稅應設定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由稅務機關按屬地原則負責征收,再由中央財政返還給地方。社會保險稅由于覆蓋面寬、稅基分散,稅款的征收宜采用“申報納稅”和“征集扣繳”兩種方式。對企業繳納部分實行申報繳納,其應納社會保險稅隨其他稅款由稅務機關一起征收入庫,職工的應納社會保險稅由企業在支付工資時代扣代繳;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采取自行申報繳納的辦法。社會保險稅征收后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按時足額劃撥到社會保障機構,專款專用。

    三、開征社會保險稅應注意的問題

    1.防止社會保險稅發生轉嫁。當前,我國的勞動就業形勢嚴峻,勞動力供大于求。一般而言,社會保險稅的計稅依據是職工的工資。因此,無論社會保險稅的分擔份額在企業和職工之間怎樣劃分,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稅總可以通過壓低工資的形式轉嫁給職工。我國目前勞動力供給近似于無彈性,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很容易將其所應負擔的社會保險稅轉嫁給職工。如果企業職工承擔了全部稅負,那么,他們的實際工資收入就可能減少。因此,保持企業職工現有的收入水平不變,是我國開征社會保險稅應當考慮的問題之一。

    第3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范文

        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先天不足,除殘疾人、婦女、老年人權益等方面頒布了相應的法律以外,社會保障的主要領域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至今沒有法律。因此,社會保險立法勢在必行。完善的社會保障立法,是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基礎,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經辦機構、監管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權限劃分的依據,也是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監管的前提條件。

        社會保障稅的實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應建立社會保障法與社會保障稅法。關于社會保障稅的優惠政策問題,如稅收減免、稅收抵扣等制度必須規范化,做到全國基本統一,以利于勞動力要素的流動。對于少數民族邊遠地區,可以用專門條例做出特別規定。社會保障稅的立法中還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稅收管理體制問題。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短時間內社會保障不能達到全國統籌水平。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標是努力達到省級統籌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會保障稅只能作為地方稅種,待時機成熟后,由中央與地方共享,根據地區間差異確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調節地區間的不平衡。

        二、加強征收管理,以滿足社會保障財源需要

        可以預測,社會保障稅稅基為所得額,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問題。此外,工資制度的不規范,也加大了社會保障稅征管的難度。要解決以上問題,首先必須深化工資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對國家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作相應調整,原因是這部分人員原工資沒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對企業類工資不必調整,因為20世紀80年代初期,企業的保障已全部由職工自己負擔;由于目前社會中的分配差別主要體現在發放給職工的各種補貼上,宜將已固定化的補貼加入工資的基數,作為征收的稅基,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次,應實現工資性收入的貨幣化,建立實名制的個人工資性收入銀行賬戶,用人單位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以利于稅務部門的稽核。

        三、完善預算制度,優化支出管理

        社會保障稅的開支,應當與社會保障預算制度的完善結合起來。社會保障稅收入是一種基金性收入,與一般預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和專門的用途,其收支應自成體系,單獨管理。我國可以在目前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基礎上,增加一項社會保障預算,將社會保障的收支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這樣有利于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運用,置于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之下,更好地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會保障預算的內部,不同稅目的收入也必須專門用于相應的支付項目。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不可能很高,這就限制了社會保障預算的資金來源數額。而社會保障支出又有較強的剛性,其中養老金支出規模和水平會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齡化的加速而不斷增長;醫療保險支出會隨著醫療服務和藥品中高技術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業保險支出則會隨著經濟增長速度的周期變化而有起伏。因此,當社會保障稅收不抵支時,一般預算收入應給予必要的支持,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時也應留有一定空間,以發揮財政對經濟的

    “內在穩定器”作用。

        四、建立事權明晰、責任明確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增強監督力度

        第一,各級政府內部建立協作分工的行政管理體系。涉及社會保障管理的部門有: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財稅部門、金融部門。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征收,財政監督,銀行發放。

        第二,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間的事權。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則、提高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問題。對困難地區的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據地方政府財政經濟狀況,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幫助。地方政府承擔籌資征管、支付標準制定、社會化發放等社會保障事權,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額籌措資金。

        第三,建立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機制。法律監督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實施全面的監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基金的安全有效運行。行政監督包括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審計監督。財政監督即通過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投資管理、預算審核等手段,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中的有關行為進行經常性審核和檢查。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稅務監督主要通過稅法的執行和日收管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收支情況及納稅情況實施監督。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制度,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定期審核。以上幾個方面的監督應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監督體系。社會監督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年度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確保報告所提供的財務信息質量,并向社會公布。

        五、盤活社會保障基金,實現保值增值

    第4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范文

    [關鍵詞] 社會保障 “費”改“稅” 路徑

    目前,社會保障費與社會保障稅是世界各國范圍內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兩種主要方式。社會保障稅是為解決社會保障財源問題而專門設立的一種稅,建立社會保障稅制度,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籌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從長遠來看,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是從根本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對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2010年4月,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求是》發文中提出要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明確了社會保障“費”改“稅”的長期方向。

    一、社會保障“費”與“稅”的聯系和區別

    社會保障費,又稱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雇員和雇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社會保障稅亦稱社會保險稅,是一種直接稅,它是根據受益原則征收的、由獲得某種特定收入的納稅人繳納,用于社會保險開支的稅。社會保障稅與其他稅種最大的不同是稅款專用,社會保障稅入庫后,要集中到政府成立的專門基金會或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不同的保險類別和稅種分別納入基金專款專用,這與社會保障費在本質上的專款專用沒有區別。

    社會保障費與社會保障稅作為政府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兩種主要方式,存在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在強制性、固定性方面,社會保障稅作為一種稅種,具有固定性、強制性和法定程序性,以國家權威給予法定征收的正當性。而社會保障費僅僅是各級政府的一種相關規定或者是法律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確認,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度強制性,征收困難的可能性較大。

    2.在補償性和使用范圍方面,社會保障費具有補償性,收費行為與提供的服務相對應,費的收入應用于原繳費人或某一特定繳費群體,在使用對象上有明顯限制,繳納費用的多少與其獲得社會保障待遇的程度具有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是按照法定的、統一的標準和程序普遍征收的,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在使用范圍上比收費大得多。

    3.在資金管理方面,由于有相關的法制保障,各級政府對以稅收籌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均不存在隨意性,也不能根據各自的情況進行相關調整,整個制度運行的成本較低;而各級政府對以費籌集的社會保障資金都有著管理權限,因此難免產生道德風險,甚至發生挪用、侵吞現象,管理成本較高。

    正是由于社會保障費和社會保障稅存在的這些區別,通過社會保障“費改稅”較全面徹底地變革社會保障制度,發揮社會保障稅在強制性、高效率、公平性等方面的優勢而較好地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問題,進而推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社會保障“費”改“稅”的現實路徑選擇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存在著覆蓋面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差距大、各險種條塊分割明顯、不同社會群體間待遇差距較大等問題,在較短的時間內開征社會保障稅無疑會給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帶來較大沖擊,給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因此,社會保障“費”改“稅”是一個漸進式過程,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

    首先,要逐步提高社會保障統籌層次。現行社會保障費制度在各省、各地級市甚至各縣市的差別還很大,這嚴重制約了全國統籌進程。具體到各險種,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相對較高,在不斷完善省級統籌的同時,下一步要向全國統籌方向邁進,但其它險種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還存在各地市甚至各縣(市)級統籌的情況,因此,首先要統一各地征收、支付、管理等社會保險費基本制度,逐步實現社會保障費市級統籌、省級統籌,最后達到在全國范圍內統籌。

    二是要實現社會保障費(稅)征繳主體從社會保障經辦部門到稅務部門的轉移。在我國較完善的稅收征管機制下,可以利用稅務部門在企業參保登記、人員及工資基數稽核、強制、剛性、高效率等優勢,明確稅務部門為社會保障費(稅)征繳主體。要不斷降低社會保障經辦部門與稅務部門的制度銜接成本,最終實現社會保障稅的順利征收。

    三是要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費(稅)覆蓋面方面。要根據當前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較為完善、公職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正在醞釀中健全、農民社會保險制度正在逐步推廣的客觀現實,在逐步建立、完善、規范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公職人員社會保障以及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覆蓋范圍,可以實現從城鎮職工到公職人員到全民三個層次的納稅人覆蓋面。

    四是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體制。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體制是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然要求,要單列社會保障預算,實行專門預算管理,同時,建立在社會保障費或稅收入不足時的預算補充機制,最終在開征社會保障稅后,實現財政通盤安排社會保障費用。具體路徑可以實現由先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費基金預算制度,然后在開征社會保障稅后,建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預算體制的路徑選擇。

    五是要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稅開征的外部制度。這主要包括逐步健全勞動就業合同管理、企業用工情況、工資等的申報、監督機制,健全社會保障待遇的發放制度、個人帳戶資金的投資機制等。同時,要加大社會保障網絡化、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一卡通”的社會保障號體系。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要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要通過法制的形式不斷完善、規范現行社會保障費運行制度,為社會保障費改稅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間。在各方面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稅法》,設計出一種能夠體現效益性、社會性、公平性、適度性和可持續性的社會保障稅制度,就各種稅制要素做出規定,從而為開征保障稅提供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錢巨炎:財政社會保障探索與實踐.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

    第5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范文

    資金問題是建立社會保障的關鍵問題,在三江源生態移民社會保障中必須高度重視和解決資金籌資問題。目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的原則是,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為輔、政府給予適當補貼。這種原則不符合三江源生態移民的實際,因為三江源生態移民的生活狀況和收入水平,不可能成為繳費的主體。如三江源地區,大多數移民沒有生產收入,主要靠補助生活,在此情況下,讓移民拿出更多的資金用于社會保障是不現實的。另外,水庫移民中把業主、政府、移民自身作為供款方的做法,也不適用三江源生態移民。因為三江源生態移民工程提供的是社會公共產品,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征,無法確定具體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益方法。因此,在選擇三江源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模式,必須從實際出發,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多方出資原則。一方面,國家財政專項撥款,保證移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部分。另一方面,根據三江源生態移民工程收益地區的情況,長江、黃河等流域的補償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社會保障。同時,按照社會保障繳費共擔的原則,生態移民也要相應承擔一部分資金。總之,要形成“政府出大頭,下游直接受益區出小頭,移民承擔一小部分”的多方籌集生態移民社會保障基金的格局。此外借助社會力量,通過發行彩票,組織捐贈,義演活動以及建立互助基金、扶貧基金等途徑拓寬三江源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渠道。

    2.逐步把三江源移民群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納入移入區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為促進生態移民與當地社會的融和,三江源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要納入當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這樣既可以減少生態移民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成本,減輕財政負擔,又能夠保證規范化的管理和安全的資金運作。此外,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資金進入當地社會保障資金統籌范圍,可以充分發揮社會保障風險共擔作用,保證生態移民社會保障機制的真正落實。政府作為移民工作的組織者和實施者,應擔負起移民社會保障的監管責任。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立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處,對全國生態移民社會保障統一領導。在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實行分散管理,由地方政府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移民安置實施機構具體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體制,保證工作高效靈活。生態移民相關各地方應設立專門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從事包括受保人資格的審查、保險費標準的確定、調整和征收以及為移民提供社會保障咨詢等工作。同時,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對移民社會保障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尤其是對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營運進行嚴格的監督。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通過購買國債或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資金的增值。

    3.制定各項支撐三江源移民群眾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

    在統籌考慮生態移民就業和社會保險的前提下,從實際出發,制定符合實際的政策措施。一是制定“就業優先”政策。根據三江源生態移民對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保護的貢獻以及他們目前或將要面臨的生活困難,對他們在遷入區的就業要實行“優先”政策。二是積極的財政政策。如對為三江源社會保障提供資金的各類企業實行財政扶植和減免稅政策等。三是信貸政策。在有條件的地方大力興辦社區群眾性的互助儲金會,將其作為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一項重大政策措施;開放社會保障基金的專項有償貸款;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儲蓄給予優惠利率,對社會保障企業給予無息或低息的貸款扶持等。四是“草場換保障”。在搬遷前,移民社會保障都是以草場為依托的。搬遷后,隨著草場的失去,以前草場的社會保障功能也就隨之消失了。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考慮,應該制定有關政策,為生態移民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五是戶籍政策。生態移民雖然大多已搬遷到城市和城鎮附近,但是他們在戶籍上還不是城市或城鎮居民,他們的身份依然是牧區牧民,這種狀況嚴重制約著生態移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必須改革牧區現有的戶籍制度,改變生態移民身份,為生態移民的社會保障和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創造條件。

    4.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使移民群眾社會保障有法可依

    第6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籌資模式;基本原則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雖然已經初具規模,但問題依然很多,其中社會保障資金難以籌集的問題尤為突出。盡管我們也有社會保障基金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相關規定,但由于思想觀念、企業效益等多種原因,逃繳拖欠保費的現象相當嚴重,這就導致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很難籌集到位。國家民政部就有數據顯示,直至2008年全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保障水平才達到143.7元。這與當前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水平相比較,根本無法維持城市居民生活的最低水平。很顯然。類似這類問題的出現,就是因為社會保障資金不足所造成的。因此,可以說如何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問題目前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瓶頸。西方國家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是征收社會保障稅,我國理論界最近幾年來也有一些學者提出借鑒西方各國的這一做法,并提出了很多獨到的、有價值的見解。但是,社會保障稅制的構建畢竟是一個系統工程,從理論到實踐還有一段比較長的路要走,即便是在理論上我們也還存在著諸多分歧,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本文僅僅是從分析我國當前社會保障繳費制度的缺陷入手,說明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并提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應當確立的基本原則。

    一、我國現行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窄,資金管理缺乏安全性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覆蓋面窄的問題相比西方發達國家確實很突出,基本上還是局限在國有企業、部分集體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而個體私營企業、“三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廣大農民都基本游離在社會保障統籌范圍之外,即便是最基礎的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其參保人數截至2007年底也才達到2億人,資金來源自然匱乏。而由于體制不順,社保資金的主管機關往往集執法、監督、具體操作于一身,缺乏制約和平衡,因此資金的安全性比較差,資金被違法挪用的情況也頻繁發生。

    (二)關于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不統一,社保基金收繳困難

    近年來,我國雖然已經加強了有關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但法制化水平不高,立法層次較低。至今也還沒有一部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即使是單行法規也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自行制定具體籌資辦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籌資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門、行業規章的形式出現,靠行政手段推向社會,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征收手段缺乏剛性,拖欠、不繳或少繳統籌金的現象比較普遍。受企業自身利益的影響,社會保障的擴面工作十分艱難。社會保障基金收繳部門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社會統籌金的單位和個人也是束手無策,無可奈何。而且,在實際執行中,這種籌資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區、行業、企業之間的負擔水平懸殊。不僅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而且阻礙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三)現行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無法滿足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資金缺口太大

    應該引起重視的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將產生的下崗大軍,加上現有的失業人口,大量城市勞動力將失去工作崗位;“九五”期間,農村新增勞動力加剩余勞動力為2.14億人,但市場消化能力極其有限。如何在不引發通貨膨脹的情況下解決失業問題,將成為新世紀對我國經濟的最大挑戰。另外,中國即將步人老齡化社會,1997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達1.2億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國將大步跨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退休職工將劇增,現實的老人贍養壓力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而以上這些問題的解決必然需要大量社保資金,如果我們依然堅持原有的社保資金籌資模式,這一資金缺口必然越拉越大,最終會造成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四)主管機關身份不明,以致政出多門,標準不一,互相矛盾

    現階段,我國政府部門的地稅、人事、勞動、民政、保險、衛生等單位都在經辦和管理社會保障基金,這種“板塊”分割的統籌模式和群“龍”治水的混亂局面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政出多門、標準不一、缺乏協調、地方保護、畫地為牢、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的無序狀況,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昂,不同地區、行業、企業、職工的身份差異和負擔水平大相徑庭。而上述這些因素都顯然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社會保障“費改稅”是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現實及理性選擇

    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目前主要存在三種社保資金的籌集方式,即征稅、收費和強制儲蓄。征稅即是以開征社會保障稅或類似稅收以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障稅是一種專款專用、目的性很強的所得課稅。籌集的資金要按照不同的社會保險類別分別納入各項基金,專項用于各項社會保障事業。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個國家開征了工資稅、社會保障稅、社會稅、社會保障捐贈等不同名稱的社會保障稅。二戰后,社會保障稅收入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其他稅種,在德國、法國、瑞士、巴西等國,社會保障稅已成為第一大稅種。H而收費則是指雇主和雇員按政府規定的繳費率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形式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社會保險費作為一種特殊的繳費是在政府強制下,為自身需要進行積累,分擔風險,具有互助互濟性質。我國目前所實行的基本就是這一種籌資方式。至于強制儲蓄方式則可以看作是繳費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它要求雇主和雇員分別按政府規定的標準把社會保障費存入雇員的個人帳戶。社會保障費本金和利息歸雇員所有,由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政府有權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適當的調劑。這種方式將社會保障金融化,強化了參與者的利益關系,新加坡實行的就是這種籌資方式。

    權衡三者,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依據嚴密的法律規定,具有強制性,適用范圍廣泛,可以在全社會范圍內實施;社會保障統籌收費所依據的則是部門性、地方性的法規,法律層次低,約束力不高,而且管理分散,不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管;采取強制儲蓄形式,雖然考慮了收入與支出的對應關系,利益機制明顯,但對帳戶管理的要求很高,只適用于人口少、地區發展水平差別不大的國家,特別是在經濟發展不景氣或企業經營虧損時難以保證社保基金的籌集。因此,從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的總體要求出發,結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并通過對以上三種籌資方式的簡單對比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強制儲蓄的籌資方式顯然不適用于我國,而就另兩種籌資方式而言,筆者認為。將征收社會保障

    稅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基本來源應為最佳選擇。原因主要存在于三個方面:①以稅收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更能體現社會保障的本質和屬性。因為從本質上說,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和高速發展的必要成本,是以社會安全為目標的一項社會事務,而從屬性上來說,社會保障屬于為全體國民所共享的公共品。因此,社會保障理應由政府出面代表國家強制承辦,此時稅收理所當然是最佳選擇;②社會保障稅比社會保險繳費具有更明顯的強制性和統一性。社會保險費的收取盡管也可以通過相關制度賦予其一定程度的強制性,但是,其立法層次較低,約束力不夠,不利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與管理,這從我國長期存在的社會保險費欠繳嚴重的狀況就可以獲得例證。而社會保障稅的征收依據的是嚴密的、高位階的稅法規定,稅法的強制性、權威性和統一性更有利于提高資金到位率,從而為社會保障提供充足、穩定的資金來源;③以稅收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更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以稅收方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能夠從根本上將收和支劃分為兩個獨立的系統,即由稅務部門從納稅人處征稅,經財政部門專項預算,再交由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到社會保障的享受者。這樣就形成了社保基金“稅務征收、財政監督、勞動使用”的這種既三位一體,又三權分離的格局,形成了主管機關之間既相互依存、又彼此監督的動作機制。同時,這種“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也可以更有效地避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發放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保證專款專用。

    三、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應當確立的基本原則

    (一)合理性原則

    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狀況,社會保障稅收征管工作還是應當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要適度,要合乎理性。過高的社會保障水平,一方面超過了社會的負擔能力,同時還可能會助長“懶漢”思維。影響到經濟的發展。而如果社會保障水平過低,又起不到社會保障應有的作用,會影響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社會的基本穩定。

    當前條件下,社會保障稅的征稅范圍不宜過寬,通過征稅籌資的保障項目不宜過多,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更應當要合理。在開征社會保障稅時要注意與現有社會保障繳費制度平穩銜接在較完備的稅收框架下,循序漸進,穩步實施,稅目由少到多,征收區域范圍由窄到寬,依照城市和農村實際情況分層推進,逐步擴大受益面。開征社會保障稅的近期目標應該是為除農村勞動者以外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醫療保障等方面的資金來源,長遠目標才能逐步惠及包括農村勞動者在內的全體勞動者。同時,通過對莢、美、德等國家社會保障稅制的分析,我們發現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制都并非單一稅種,而是一個較為為完整的稅收體系,比如德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就細分為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老年人關懷保險等五個相對獨立的部分。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同時也是為了實現與現有社會保險繳費制度的平穩過渡,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可以劃分為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若干稅目,并且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和諧的需要,成熟一個,開征一人,分期分批實行,以最終形成我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在功能上具有明顯的再分配性。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也是對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彌補和調整,以防止國民間的差距過于擴大化。它比較側重于籌集資金為低收入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這也是稅收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原則的重要體現,是保證人的生存權的基本途徑。但是,在社會保障稅制建設的過程中,除了注重公平以外,還要保證效率。要明確社會保障稅功能定位首先還是保障而非公平。高收入者對社會保障依賴較少,如果過于強調社會保障稅的再分配功能,就等于強制要求高收入者過多地奉獻,勢必使高收入者喪失積極性。所以,設計社會保障稅制必須正確處理好稅收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即要盡量同時體現社會公平,互助共濟、分散風險的原則和效率原則,爭取最大限度地發揮中央、地方、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使全社會對社會保障稅的功能達成共同的認知。事實上,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價值目標,又是一對相互促進、互為條件的統一體。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如果稅收活動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即使是公平的也沒有意義;而公平則是效率的必要條件,如果為了追求效率而犧牲了公平,這種效率也毫無價值。所以,我們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后,在稅收征管的過程中。一定要兼顧公平和效率兩方面的的因素。

    (三)權利義務一致原則

    所有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障稅,繳稅項目和數額多少應與受益項目及受益程度適度掛鉤,不繳稅者不受益。這是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由社會保障稅的有償性特點所決定的。長期以來,國有企業大包大纜的傳統導致企業職工只有權利意識而缺乏義務觀念,因此在實行社會保險繳費制以后,很多人都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又想耍享受社會保障的相關待遇,這就給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造成了困難。所以,我國在開征社會保障稅時,一定要確立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通過相關立法的強制性推廣和權利義務觀念的宣傳,逐步扭轉目前社會保障領域存在的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局面。但是,與此同時我們還應當注意到,權利義務一致并非是權利義務的絕對對等,比如,有人繳納了失業保險項目的稅金,但他從來就不曾失業過,那么他當然就不能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反過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比如社會上的一些特困人員即便不納稅也可以享受社會保障待遇,領取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金。當然。這就涉及到如何設計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減征和免征標準等相關問題。

    (四)共同負擔原則

    社會保障資金應當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即國家通過財政預算安排部分社會保障資金:行政事業單位除個人負擔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財政劃撥;各類企業和職工分別負擔,先以企業負擔為主,以后再逐漸提高個人負擔的比例;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則獨自負擔各自的社會保障稅。這種做法比較符合我國當前國情,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

    ①對國家來說,為年老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國家財政作為履行國家職能的工具,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社會保障支出是合情合理的:②對企業而言,作為物質資料生產的基層單位,對職工的生老病死諸方面負有重要責任。企業的生產條件、安全措施等都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健康、安全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影響到勞動者的基本素質,企業理應為自己的職工負擔一部分的社會保障資金;③對職工個人來說,同時負有雙重責任,即一方面要為社會貢獻一部分勞動成果,以便幫助其他社會成員,另一方面要為自身的年老或可能的失業等作準備。因此,職工個人也應當在其有勞動能力并有勞動收入時,在經濟負擔允許的限度內,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障稅,以此作為喪失勞動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來源。

    第7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范文

    (一)社會保障法規滯后

    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但是對于征繳流程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必要的強制征繳手段和措施。為適應地稅機關征收加大收繳力度,部分省市制定了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強化征收手段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這些文件和規章的法律層次不高,不能全方位保障征收的順利進行。

    (二)社保資金欠費嚴重,政府財政壓力大

    1999年,我國社保收入1600億元,全國欠費359億元,中央財政補貼了79億元,2000年國家財政補貼達到263億元,占當年財政支出2293%。分析社保欠費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企業效益差,無力及時繳納社保費。二是社保資金征收力度不夠,征收機關對不及時足額繳納的欠繳單位缺乏強制征收的法律依據,追繳難以到位。三是征收與管理相分離、相脫節。繳費登記、費基核定、繳費檢查仍由勞動部門負責,地稅機關僅承擔征收環節,不能及時掌握繳費對象和基數的變化,增大清理欠費難度。四是隨著人口老齡化時期的到來,企業社保繳費率逐年提高,企業負擔加重,由此形成的支付危機,也就造成了政府財政補貼的逐年加大。

    (三)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比例不統一,籌資層次較低,社會化程度低,覆蓋面較窄

    首先,比例不統一造成地區之間、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社會保障負擔不一,這不利于公平環境的形成,且損傷企業的積極參與,造成省際、省內以及條塊之間的矛盾。其次,社保資金統籌層次大都局限在市、地一級甚至縣一級,省級單靠行政手段強制調劑,且調劑數量有限,使得社會保障的共劑性受到限制,分散風險的能力也遠遠不足。再次,籌資和保障的覆蓋面窄,當前社會保障中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的統籌僅限于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其他資產類型的企業還沒有納入保障和統籌之內。

    (四)社會保障基金委托稅務機關代征同樣存在諸多問題

    90年代后期,一些省份社會保障基金委托稅務機關代征,真正實現了社保基金的收支兩條線,提高了征收效率,降低了征收成本,但目前也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1、基金以費的形式存在,稅務機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2、部門配合不協調,代征地位尷尬。繳費基數的核定由社保部門提供,缺乏及時溝通,削弱了征收效率,而且不能象其他稅種那樣從容應對。3、現行國家預算科目中沒有“社保基金收支科目”,這部分收入進入國庫時,國庫認為是份外工作,配合不夠積極,退單和不劃款情況時有發生。4、職責不明確,征收經費無保障,操作中有一定隨意性。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職能、編制沒有正式確定。所以稅務機關的重視程度也不夠,無法滿足其剛性需要。以上種種的不規范必將逐漸被強有力的稅收手段取而代之。

    二、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社會保障“費改稅”符合馬克思的社會必要扣除理論

    馬克思認為,勞動力價值由生產和再生產勞動力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費用包括在勞動力價值之中,是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的一部分。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指出:社會總產品在個人分配之前,應進行社會必要扣除,包括“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后備基金或保障基金”和“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設立的基金”等。“至于扣除多少應當根據概率論來確定”。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還強調指出,保險基金“甚至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消滅以后,也是必須存在的”。馬克思從社會產品分配的高度概括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性質和內容,提示了廣大的社會保障學說,為社會保障實踐提供了重要理論依據。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全符合馬克思關于對社會總產品進行必要扣除的原理。

    (二)我國當前亟需巨額的社會保障資金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以及工業化、城市化、科技現代化、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很大的社會保障資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業轉變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轉變為征納關系后,客觀上必然要求社會保障資金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國企改革產生1500萬人的下崗大軍,加上現有的失業人口,共計3000余萬職工將失去工作崗位;農村新增勞動力加剩余勞動力累計達2億人,而市場只能消化7700萬人。如何在不引發通貨膨脹的情況下解決失業問題,將成為本世紀對我國經濟的最大挑戰。加快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使其成為社會安定的“穩壓劑”,社會動蕩的“減壓劑”,在目前已有潛在社會保障危機的中國顯得尤為迫切。此外2010年我國將大步跨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退休職工急劇增加,現實的老人贍養或“養老”資金問題,對每個人來說已不再遙遠。

    (三)社會保障稅是籌集保障資金的有效途徑

    1有利于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力度。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采取稅收的形式進行,稅收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將克服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種種阻力,杜絕拖欠、不繳或少繳的現象,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提供了強有力的手段和保證。

    2有利于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預算和管理,避免目前社會保險資金使用中的隨意性、隱蔽性和浪費性。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社會保障稅,納入復式預算管理,基金收支分離,可使該項收入法制化、規范化、公開化,形成稅務、財政和社會保險機構等部門間的監督機制,從整體上加強對基金的宏觀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其別是強化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改變社會保險機構一身數任的不合理現象,避免現行保險收費方式的某些浪費、挪用現象,更好地建立起健全、穩定、規范的社會保障體制。

    3有助于降低制度運行成本。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利用現有的稅務部門的組織機構、物資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行征管,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勢,從而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降低制度運行中的成本。

    4有助于打破地區、部門、行業的條塊分割,實行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同時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的轉變,從而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機會。

    5有利于發展市場經濟,同時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的無情法則,競爭要求企業不斷提高資本的有機構成,減少用工人數,降低生產成本,從而導致勞動者的下崗、失業。同時,由于企業間競爭加劇,一些企業被兼并甚至破產,也會造成大批的失業、下崗。為了保障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必須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四)社會保障“費改稅”已具備廣泛的社會基礎和良機

    第8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范文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定機制,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為目前社會化的收繳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模小型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老金體系、國家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1998,%)

    1996年德國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稅收入總額為6550億德國馬克,而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6555.1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9.92%;1997年社會保障稅收入上升到7817.94億德國馬克;社會福利開支為7920.69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8.70%。

    以上數據表明,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政府轉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會福利方案。這也使得社會保障稅在德國的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高于直接稅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這種模式,如俄羅斯、瑞典。俄羅斯的社會福利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其他福利。具體地說,養老保險基金中來源于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占資金總量的81%,其余7%來源于預算,10%來源于增值稅,2%來源于其他;醫療保險77%來源于社會保險稅收,23%來源于地方預算;失業保險主要以社會保險稅籌集資金,一小部分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贈;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來自于社會保障稅,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羅斯主要福利計劃的資金來源。

    俄羅斯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羅斯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為950億盧布,占社會福利支出(1080億盧布)的87.80%。

    瑞典的情況與俄羅斯相似,1996年該國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3807億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億瑞典克朗)來源于社會保障稅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資助主要社會福利項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定機制,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為目前社會化的收繳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模小型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老金體系、國家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1998,%)

    方案名稱社會保障稅投資收入預算轉化

    養老金75025

    醫療保險10000

    長期醫療保險10000

    意外保險10000

    失業保險10000

    其他社會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國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稅收入總額為6550億德國馬克,而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6555.1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9.92%;1997年社會保障稅收入上升到7817.94億德國馬克;社會福利開支為7920.69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8.70%。

    以上數據表明,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政府轉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會福利方案。這也使得社會保障稅在德國的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高于直接稅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這種模式,如俄羅斯、瑞典。俄羅斯的社會福利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其他福利。具體地說,養老保險基金中來源于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占資金總量的81%,其余7%來源于預算,10%來源于增值稅,2%來源于其他;醫療保險77%來源于社會保險稅收,23%來源于地方預算;失業保險主要以社會保險稅籌集資金,一小部分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贈;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來自于社會保障稅,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羅斯主要福利計劃的資金來源。

    俄羅斯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1995,%)

    項目社會保障稅增值稅轉移預算轉移其他

    養老基金811072

    社會保險基金9019

    失業保險9010

    工傷保險982

    1995年,俄羅斯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為950億盧布,占社會福利支出(1080億盧布)的87.80%。

    瑞典的情況與俄羅斯相似,1996年該國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3807億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億瑞典克朗)來源于社會保障稅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資助主要社會福利項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項目社會保障稅投資收益預算轉移保險費、贍養費用或市政

    基礎養老保險6238

    輔助養老保險6139

    部分養老保險7327

    疾病保險99.90.1

    工傷保險982

    看護津貼95

    住房津貼991

    養育子女津貼100

    贍養補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貼100

    其他項目

    自愿者失業保險937

    基礎失業保險100

    郡級醫療服務費68572

    (三)一般稅收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會福利計劃主要包括養老金方案、健康保險方案和失業保險方案。其中養老金方案由兩個層面組成,一是固定數額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養老金方5案,其資金全部來源于聯邦一般性稅收。第二個是與收入掛鉤的方案,這一方案對于魁北克人來說是“魁北克養老金方案”(QPP),對于其他加拿大人來說是“加拿大養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資金全部來源于社會保障稅,前者由聯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險方案的資金主要來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業保險的資金來自于薪金稅。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會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來源分配情況(%)

    1998年加拿大聯邦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為594.56億加元,其中聯邦社會保障稅收入為188.42億加元,所占比重僅為31.69%;該年度各級政府社會保障稅收入為444.11億加元,占社會福利支出(1001.31億加元)的44.35%。可見,加拿大政府實施社會保障計劃、貫徹社會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財政支出中對個人的轉移支付,其中聯邦財政把很多稅收收入以轉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個人手中,使之形成個人的消費基金,這些款項構成加拿大社會保障制度運轉的另一大資金來源。二戰以后,這種轉移支付在各級政府中均不低于社會保障稅收入的規模。加拿大社會保障稅收入在其社會保障資金中所占的比重遠遠低于其他國家,這也使得加拿大社會保障稅收入在其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偏低。

    采用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的優點在于,該模式容易體現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其應得的福利之間的聯系,這種聯系使福利水平隨著每個納稅人納稅多少而變動。這已成為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一大特點。同時,這種方式也使得政府為社會保險籌資與政府其他職能分離開來,這種分離無疑加強了對社會保障在財政上的監督,因為福利水平是隨著社會保障稅收入的增長而擴大的。該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會保險所覆蓋的行業中的人們不能享受福利。這種限制的影響對于那些擁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個體戶或農村經濟的國家尤為重要。

    采用一般稅收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的優點是社會保障計劃對每個公民來說是自動實現的。在該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計劃的公民范圍擴大了,即政府通過預算撥款為每個公民提供社會保障福利。該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收與其所受福利之間沒有特別的聯系。因而人們往往希望能夠向政府施加壓力,通過預算來實現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納稅額。

    三、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

    現代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設置的方式不同,大體上可以將社會保障稅分為三類:一是單純按承保項目而分類設置的項目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為代表;二是單純按承保對象而分類設置的對象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英國為代表;三是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相結合設置的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三種模式各有特點。

    (一)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的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最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許多國家如德國、法國、比利時、荷蘭、奧地利等都采用這一模式。

    瑞典的社會保障稅按照不同的保險項目支出需要,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會保障稅設有老年人養老保險、事故幸存者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保險、父母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工資稅七個項目,并分別對每個項目規定了稅率。老年人養老保險稅的稅率為13.35%,事故幸存者養老保險稅稅率為1.70%,疾病保險稅的稅率為了,50%,工傷保險稅的稅率為1.38%,父母保險稅的稅率為2.20%,失業保險稅的稅率為5.84%,工資稅的稅率為8.04%。征收的辦法是按比例實行源泉扣繳,稅款專款專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員的社會保障稅全部由雇主一方繳納,以便于征收管理。總的來看,瑞典的社會保障稅稅負是比較重的。1999年,政府雇員和企業受雇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大致為他們工薪總額的40.01%;自由職業者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大致為他們直接收入的38.2%。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的最大優點在于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也就是說,哪個項目對財力的需要量大,哪個項目的社會保障稅率就提高。其主要缺點是各個項目之間財力調劑余地較小。

    (二)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是指按承保對象分類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是英國。英國的社會保障稅雖然被稱為“國民保險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強制性,且與受益并不完全掛鉤。因而雖然稱作“捐款”,實際上也是一種稅,其性質與用途與其他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并無軒輊。英國的社會保障稅在設置上主要以承保對象為標準,建立起由四大類社會保險稅組成的社會保障稅體系。

    第一類是對一般雇員征收的國民保險稅。它是四類社會保險稅中最主要的一種。該稅的課稅對象是雇員的薪金或工資,納稅義務人包括雇主和雇員。雇員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國家退休金計劃之內的雇員,一部分為不包括在計劃之內的雇員。兩部分雇員及其雇主所適用的稅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員稅率為9.0%,雇主為10.54%,應稅工資最高限額為每周235英鎊(全年12220英鎊);后者則規定有一個起征點,每周32.5英鎊以下免稅,32.5英鎊到235英鎊之間,雇員稅率為6.85,雇主為6.35%,超過235英鎊不再納稅。另外,每個雇主還要繳納稅率為1.5%的國民保險稅附加。

    第二類是對全體自營者(個體工商業者)征收的國民保險稅。征稅對象是自營者全部所得。實行每周征收4.4英鎊的定額稅率。起征點為年自營收入1775英鎊。

    第三類國民保險都是對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可以繳納此稅,希望增加保險金權益的雇主、雇員和自營者也可繳納。該類稅收按每周4.3英鎊的定額稅率繳納。

    第四類是對營業利潤達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營者征收的國民保險稅。起征點是年利潤額3800英鎊,最高限額為12000英鎊,稅率為6.3%的比例稅率。

    英國的國民保險稅與所得稅一并繳納。

    英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優點是可以針對不同就業人員或非就業人員的特點,采用不同的稅率制度,便于執行。比如對收入較難核實的自營人員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額稅率,征管不會遇到麻煩,對個體或獨立經營的營業利潤按一個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設置了起征點,使低收入者的稅負有所減輕,因而英國的社會保障稅累退性要弱一些。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主要缺點是征收與承保項目沒有明確掛鉤,社會保險稅的返還性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

    (三)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并存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美國是采用這一模式的典型國家。該國的社會保障稅不是一個單一稅種的結構,而是由一個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一般社會保障稅(薪工稅)與針對失業這一特定承保項目的失業保險稅,以及針對特定部分承保對象而設置的鐵路員工退職稅和個體業主稅四個稅種所組成的稅收體系。

    1、薪工稅

    美國于1937年開始征收薪工稅,當時的目的是為老年人籌措退休金,稅款專用,之后陸續實行殘疾人保險、醫療保險等。美國薪工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和雇員。征稅對象分別為雇主全年對每個雇員支付的薪金工資額和雇員全年領取的薪金工資(包括獎金、手續費和實物工資)額。在美國,薪工稅沒有減免扣除規定,但有應稅收入最高限額規定。也就是說,薪工稅稅基數額有最高限度,超過部分不再征稅。這意味著每個人繳納的薪工稅有最大限額。薪工稅稅率是統一的比例稅率。雇主和雇員適用的稅率相同。薪工稅的稅率各年度均不一樣,且有不斷提高之勢。1937年稅率為1%,1950年稅率為1.5%,1960年稅率為2.5%,1971年稅率為5.2%,1980年稅率為6.13%,1990年為7.65%。薪工稅實行源泉扣除法。雇員的薪工稅由雇主在對雇員支付工資、薪金時,將稅款源泉扣繳,連同雇主本人應繳稅款,在季度終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報繳納。

    2、鐵路員工退職稅

    鐵路員工退職稅是為鐵路人員設計和以為鐵路公司員工籌措退休費為目的的稅。其納稅人為雇員、雇主,課稅對象為雇員領取的工資和雇主發放的工資。該稅同樣有應稅收入最高限額的規定。1980年雇員稅率為6.13%(月工資最高限額為2158.33美元),雇主稅率為9.5%(雇主對每個雇員支付的月工資最高限額同樣為2158.33美元)。此外,鐵路系統也有獨立的失業保險稅,目前稅率為8%,應稅工薪最高限額為每人每月600美元,稅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鐵路員工退職稅也實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終了后兩個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員的稅款一并繳納到稅務部門。

    3、聯邦失業稅

    聯邦失業稅是作為聯邦對各州政府舉辦的失業保險提供補助財源而課征的。該稅以在一個日歷年度內的20天期間(按滿20天計算)雇傭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資、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為納稅義務人,按其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總額計征,且無寬免或費用扣除。目前最高應稅限額為7000美元,稅率為6.2%。雇主支付給州政府的的失業保險稅可以從向聯邦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中抵免,最高抵免率為聯邦失業保險稅應稅工薪的5.4%,因而聯邦失業保險稅的實際稅率為0.8%。失業保險稅的繳納,須按歷年編制申報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繳納,也可實行分季繳納。

    4、個體業主稅

    個體業主稅又稱自營人員保險稅,是為個體業主(除醫生外)的老年、遺囑、傷殘及醫院保險而課征的。納稅人為單獨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業主,征稅對象是個體業主的純收入。個體業主的起征點是400美元,稅率為12.3%,完全由個體業主承擔。個體業主稅實行同個人所得稅聯合申報的辦法,納稅過程和個人所得稅基本一致。

    由此可見,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主要優點是適應性較強,可在適應一般社會保險需要的基礎上針對某個或某幾個特定行業實行與行業工作特點相聯系的加強式社會保險,還能讓特定的承保項目在保險費收支上自成體系。該模式的缺點是統一性較差,管理不夠便利,返還性的表現不夠具體。此外,這一類型的社會保險稅累退性較強,再分配的效應受到抑制,社會保險稅的社會公平功能趨于減弱。

    四、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

    綜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盡管其設計與實施各有特點,但也存在著一些近似之處,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一般為雇員和雇主。由于自營者不存在雇傭關系,也沒有確定的工薪所得,是否應納入課征范圍,各國的做法不盡相同。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只有納稅才能享受社會保障利益,因而多數國家在行政管理條件可行的情況下,把自營者也包括在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之內,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納稅人范圍的擴大,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發展。雇主與雇員納稅人的確定一般以境內就業為準,凡在征稅國境內就業的雇主和雇員必須承擔納稅義務,不論其國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國居民被本國居民雇主雇傭在外國工作的,有些國家(如美國、巴西)也要求繳納社會保障稅。

    在各國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中,多數項目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共同負擔,負擔的比例各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雇主和雇員雙方各負擔一半,如美國的養老金稅(各為6.2%)、健康保險稅(各為1.45%),德國的養老金稅(各為9.75%)、健康保險稅(各為6.8%)和失業保險稅(各為3.25%)等。有些國家雇主負擔的比例要高于雇員,如俄羅斯的養老金稅(雇主28.0%,雇員1.0%)和加拿大的聯邦失業稅(雇主4.13%,雇員2.9%)等。極少數國家雇主負擔的比例低于雇員,如瑞典的養老金稅(雇主6.4%,雇員6.95%),這主要是由于近年來瑞典政府出于加強福利與成本相聯系的公眾意識的考慮。養老金計劃容易給政府形成較大的政治壓力,因為每個人都想得到養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員負擔大部分的養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這種政治壓力。個別項目完全由雇主負擔,如俄羅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險稅、美國的失業保險稅等。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稅一般都由雇主負擔,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將福利中的成本分攤到相對的行業和產品中去,同時又對創造更為安全的工作環境起到激勵的作用。雇主所繳稅款可作為費用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全部列支。而雇員和自營人員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除意大利、荷蘭、西班牙、瑞土等少數國家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進行限額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國家均不允許扣除。

    (二)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

    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是雇員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有時還包括自營人員的經營純收益額。這里的工資和薪金,不僅包括雇主支付的現金,還包括具有工資性質的實物收入和等價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資本利得等通常不計入社會保障稅的稅基之內。各國一般對應稅工薪有最高限額的規定,即不是對納稅人的全年總工薪課稅,而只是對一定限額以下的工薪收入額征稅。最高限額的高低因國而異,一般在各國平均工資水平的1.2到2.7倍之間變動,并隨著各國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調整。最高限額的設定,體現了社會保障稅繳納與受益之間的相關性,同時也為那些通過私人準備、團體簽約準備或工人自愿行為補充國家的福利計劃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等國采用這種辦法。相反,在俄羅斯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中,沒有一個項目規定了最高限額,因而其社會保障稅具有很強的收入再分配特征,這與該國所強調的經濟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有些國家既規定了應稅工薪的最高限額,也規定了應稅工薪的起征點,因而應稅工薪即為起征點與最高限額之間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過最高限額和起征點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課稅,如英國、加拿大、德國等。也有的國家只有起征點的規定,如意大利。這體現了對低收入者的一種照顧。除此之外,社會保障稅一般不設減免額或費用扣除額,不象個人所得稅那樣可以從總所得中扣除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費用開支,或者扣除一些個人寬免項目,而是把工資薪金所得直接作為課稅對象。

    (三)社會保障稅的適用稅率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形式有所差別,少數國家實行單一比例稅率,大部分國家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例如瑞典的社會保障稅按不同用途分為7個保險項目,又按工資和薪金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稅率。在社會保障稅率的形式上,大多數國家采用比例稅率。

    各國社會保障稅稅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決定的。一般的情況是,剛開征時,保險的覆蓋面小,保險項目少,稅率一般較低。隨著保險項目的逐步拓寬,稅率隨之相應提高。目前,凡是保險受益多的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稅率都比較高。歐洲福利國家社會保障稅稅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據各國經驗,社會保障稅稅率的高低應當適度,既要考慮政府社會保障資金的需要,同時也要兼顧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

    (一)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機構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機構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國家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另一種則是基金管理部門進行征收。

    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負責征收除魁北克(該省養老金稅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會保障稅;美國所有的聯邦社會保障稅均由國內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稅務機關(包括中央級的稅收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將稅款征收集中于一個機構減輕了雇主的負擔,避免了一些重復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則由基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收繳,如德國和俄羅斯。德國征收社會保障稅的部門是大病基金,這主要是歷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會勞工事物部、財政部以及醫療、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體系之間存在著密切合作關系和共享的數據庫,德國很少發生社會保障稅的偷漏稅問題。雇主及雇傭合同必須在有關政府部門登記以便允許其證實每人總收入及社會保障稅的減免。由于所有社會保障稅都由為在職人員提供醫療保險的組織征收,這使得雇員獲取社會保障的資格同繳納社會保障稅緊密相連,更進一步促進了所有雇主遵守稅款繳納的有關規定。在德國,如果雇主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障稅,其雇員將會失去社會保障的資格。對雇員來說,偷逃社會保障稅將會得不償失,特別是醫療保險,因為如果雇員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其撫養人也將無償獲得保險。這一體系的缺點是雇主的納稅成本較高。雇主需要同許多機構接觸,如每月交納所得稅時需同財政部接觸,每月繳納社會保障稅時同各個大病基金接觸,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聯邦就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匯報其雇員數量、雇員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稅額繳納等情況。俄羅斯3/4的社會基金自己征收社會保障金。這種方法因征收成本較高、征收效率較低而受到批評,因為各基金必須負擔為征收稅金而支付成本,而且還要檢查雇主是否繳納了適當的稅額。由于各基金均獨立征收稅金,因此造成了許多重復性的工作。以養老基金為例,該基金通過一個由約2400個分布于全國各地的辦公機構組成的網絡進行稅款征收。由于企業不配合以及財務上的困難,養老基金很難做到稅款的應收盡收。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目前正在運用一系列手段幫助養老基金改進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養老金的內部運作方法和程序以及個人帳戶的引入。

    究竟由何種機構征收社會保障稅具有更大的優越性,要根據一個國家的實際情況。當一個國家稅務當局的征收行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時,由稅務機關集中征收社會保障稅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納稅負擔,并且可能促進稅款的順利征收。相反,當稅務當局的作用較弱時,由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稅款的征收可能優于稅務當局,因為雇主和員工們可能更愿意將稅款交納給社會保障機構而不是當作一般稅款繳納給稅務局,特別是當他們的健康保障和養老金直接與繳款息息相關時。

    (二)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

    幾乎所有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都實行由雇主源泉扣繳的課征辦法。具體地說,雇員應繳納的稅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資、薪金時代扣,最后連同雇主所應繳納的稅款一起申報納稅。無須雇員填具納稅申報表,方法極為簡便。至于自營人員的應納稅款,則必須由其自行填報,一般是同個人所得稅一起繳納的。

    多數國家按月征收社會保障稅。如瑞典規定雇主應按月為其全體雇員向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障稅,稅款應在次月的10日內繳清;德國規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職業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會保障稅存入有關帳戶;俄羅斯的雇主按規定應按月向社會基金繳納社會保障稅。

    有些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視企業規模而定。比如,美國要求雇主將社會保障稅定期直接匯往國內收入局,匯款的周期隨企業的規模而不同。大型企業每5—7天匯款一次,小企、比每三個月匯款一次。與美國相類似,加拿大規定代扣代繳總額不超過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報,總額為15000到50000加元間的,每半個月申報一次,更多的為每周一次。

    各國一般對自營者的納稅期限另有規定。如美國規定自營者在繳納所得稅的同時繳納社會保障稅,每三個月預繳一次,每年年底申報所得稅時進行匯算清繳。加拿大要求自營者按季繳納社會保障稅稅款。

    (三)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

    經過多年的實踐,各國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繳納社會保障稅準確性與誠實度的機制。在一些國家中,這種機制是通過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的配合來實現的。比如美國,雇主每3個月向國內收入局提供一份報告,列明已上繳的稅款總額及其在社會保障稅和個人所得稅間的分配狀況。每年,雇主還向養老保險機構提供一份報告,列出其雇員的人數、收入以及從每個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稅款。養老保險機構將這些報告和季度納稅申報表作以比較,以核定每份報告的準確性。與美國相類似,德國的雇主每年要向長期醫療基金、養老金機構和聯邦就業服務局匯報雇員收入及年度社會保障稅繳納的數額。各基金管理部門會將從大病基金獲取的稅金的數量與雇主的報告進行對比,以核定雇主納稅的確切性。在其他國家中,這種機制是單純通過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來實現的。比如,瑞典的稅務機關有權對任何納稅人的帳目進行審計;在俄羅斯,雇主必須提交報告說明雇員工資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門支付的稅款。每個雇主向銀行支付的款項均被記錄在基金管理部門的電腦系統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通過比較銀行款項與雇主提交的社會保障稅清單上的數字來核定雇主是否繳納了正確的稅額。

    所有國家都依靠征收機構的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來保證稅法的正確執行,并使社會保障稅稅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將納稅申報表所反映的年度養老金和失業金與按月申報的實際額對帳,對兩帳不符的雇主進行審計;加拿大收入部準備加拿大公共帳戶的帳務報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門的帳務報表,說明收入與支出,并接受總長的審計。審計總長起草“加拿大公共帳戶”,該帳戶內容包括政府的財務報表,表達審計總長對報表的意見和看法。德國的大病基金、養老基金、長期醫療基金和聯邦就業服務機構都擁有內部審計權,而該國的聯邦社會勞工事務部連同審計總署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和各項基金實行審計監督。美國財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銀行主要帳戶的現金流入和流出量。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機構的保險統計和管理人員會監控這些報告以確保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得到適當的運用。政府帳戶的現金流動情況每年有政府聘請的獨立審計師或財政部的總檢查員審計。這些審計在美國會計綜合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該辦公室將其監督結果匯報給國會。

    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各自國家的政府資金管理系統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財務管理,另一類是社會保障機構擁有自己的資金管理系統。前者的典型國家是美國,該國征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先存放于全國各地商業銀行的聯邦財政部門的帳戶中,然后轉入中央銀行中財政部的主要經常帳戶中。所有的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和投資活動均由財政部長統一控制和管理。采用這類方式的國家還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國,該國的各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所收取的稅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費。采用這種方式的國家還有俄羅斯等。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各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機構與其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部門是對應的。由稅務當局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部門往往是該國的政府資金管理系統,如美國、瑞典和加拿大;由社會保障機構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部門通常是該國的社會保障機構的資金管理系統,如德國和俄羅斯。這主要取決于各國社會保障機構的地位與作用。

    各國一般都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資,以使這部分社會保障稅保值增值。比如,美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國債投資,投資活動由財政部運作并由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監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來管理這些積累下來的稅款提留。委員會可以投資私營企業的證券,但這種運作由國家政府監督。所有收入在轉入社會保障委員會帳戶之前必須經由國家政府帳戶轉出。

    六、社會保障稅國際比較對我國的借鑒

    (一)我國社會保障稅在社會保障支出中應占的地位

    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主要依靠社會保障稅取得社會保障資金的模式。一方面,鑒于當前企業和個人的負擔能力,征收上來的社會保障稅無法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資料,目前僅全國540萬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達50億兀以上,全國養老保險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將在100億元以上(經濟日報,2001年7月5日)。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社會保障費改稅后,收入不會大幅度地增加,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稅收等其他方面的資金予以彌補。另一方面,社會保障稅又必須占社會保障基金中的絕大部分。因為公眾有這樣的心理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納的稅費則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國普遍出現社會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保障稅費的繳納與收益脫節,責任與權利相分離。如果以一般稅收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主體,就會破壞個人所繳納的稅費與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間的對應關系,從而使我國政府面臨更大的壓力。

    除用一般稅收彌補社會保障收支缺口外,還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拍賣收入轉化為社會保障收入。2001年6月國務院的《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國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主要是由于過去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社會保障費用沒有包含在工資之內,國家予以預先扣除,直接變成了新固定資產投資和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因此對過去為國家創造了巨額財富的下崗人員,國家理應將一部分國有資產的拍賣收入劃歸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下崗職工理應獲取的社會保障待遇的一種補償。

    (二)我國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

    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城鄉差別較大,加之戶籍管理嚴格,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以采用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為宜。即對于城鎮勞動者,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循序漸進、逐步發展的原則,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設置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四個項目,等到經濟水平進一步發展后,再逐步增設其他項目。在目前欠繳社會保障費的企業比率較高的情況下,這種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的社會保障稅設置方式有利于減小征收阻力,使社會保障稅應收盡收。此外,采用這種模式的社會保障稅設置方式還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以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對于占總人口比重較大、收入較難核實的農民采用按各地區收入不同而略有差異的定額稅率征收,可以相應降低征管成本。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一方面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穩定,防止我國城鄉差距的進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業已取得很大進展,截至1999年底,農村社會保障網絡已達19096個(中國統計年鑒2000),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

    1、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包括企業、機構、城鎮勞動者個人和農民個人。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四個項目的納稅人分別如下: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成員和個體勞動者。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稅一般都由雇主負擔,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的稅率,從而達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攤到相對的行業和產品中去,以及激勵雇主創造更為安全的工作環境的目的。相應地,我國工傷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2、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

    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是工資總額。具體分為單位納稅稅基、個人納稅稅基。單位納稅稅基為全部職工應稅工資之和;個人納稅稅基為月實際工資額。為避免產生稅收爭議,月實際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對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采用定額稅率,根據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

    參照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做法,對個人工資收入超過平均工資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稅。目前我國應稅工資的最高限額可以規定為平均工資的3倍。

    3、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適用稅率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稅率不宜過高。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慮:首先,中國的企業近年來正處于產品結構調整時期,市場需求特征發生了變化,消費選擇性加強。很多企業對此很不適應,經濟績效下降,特別是國有企業,仍有不少處于虧損狀態,過高的社會保障繳款只能加重企業的負擔。其次,中國的高層次消費正在擴展,住房、養老、教育等將轉化為商品,這會促使中國居民調整支出結構。因此,如果讓工薪階層承擔較高的社會保障繳款,勢必約束整體消費進步和市場化改革。再次,中國有近13億人口,勞動力接近7億,如此龐大的勞動大軍,迫使中國只能走高就業低工資的道路,因而也就只能以較低的稅率征收社會保障稅。

    據有關人士測算:在養老保險采用部分積累制的條件下,如果替代率從目前的80%下降為58%,養老保險稅率應為15%,企業負擔10%,個人負擔5%。在現收現付條件下,失業保障稅率可定為3%,企業負擔2%,個人負擔1%。醫療保障稅率可定為7%,企業負擔5%,個人負擔2%。工傷保險2%,完全由企業負擔。這樣,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障稅總和為20%,個人負擔總數為7%。筆者認為,這一負擔率是合理的。

    對于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采用定額稅率。資料顯示,1999年我國除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外,其他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為9829元(中國統計年鑒,2000),比照這一數額,個體勞動者的月收入可視為819元,按照上述比例,則個體勞動者每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定額稅率為:養老保險稅122.45元,失業保險稅24.57元,醫療保險57.33元,工傷保險16.38元。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0年的資料,1999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為2210.3元,由此可以計算出農民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為396.781(即2210。3X”%)元/年。

    在此基礎上,個人可拿出一部分收入投向個人養老帳戶,從而使高收入者自己提高替代率。

    (四)我國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

    職工應負擔的稅款。由所在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進行源泉扣繳,最后連同單位所應負擔的稅款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的應納稅款,須自行申報,同個人所得稅一并繳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可進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可以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由稅務機關負責稅款征收,將有利于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現有稅務部門的組織機構、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行征管,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勢,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

    在納稅期限上,我國可采用按月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做法,這樣做既符合明確原則,也便于征收管理。同時,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要求企業、單位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報告,列明其上繳的社會保障稅稅款;此外,企業、單位每年還應向社會保障機構提供一份報告,上面列明其職工的人數、收入以及從每個人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稅款。社會保障機構將這些報表作以比較,以核定其準確性。這樣做可以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和支分為兩個獨立的系統,便于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的現象,有利于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比較全面地納入規范的預算管理。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應為財政部。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國債投資,以使這部分社會保障稅保值增值。

    七、結論

    財政部部長項懷誠日前表示,在適時開拓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方面,國家將在強化社會保障費征繳的基礎上,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并采取多種措施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包括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這表明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我國社會保障籌資的必然趨勢。

    第9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方式范文

    關鍵詞:統籌城鄉 湖南 社會保障 體系

    近年來,湖南加大了社會保障事業的推進力度,但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看,現行社會保障體系還存在諸多缺陷。必須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一、湖南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現狀

    (一)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

    1、城鎮基本養老保險

    1992年,湖南開始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5年, 實現了養老保險“四個統一”(即統一方案、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2010年,全省所有社保經辦機構已經可以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手續。到2011年, 全省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職工人數988.45萬人, 其中,參保職工710.62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277.83萬人。

    2、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2009年開始,湖南省全面推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從制度上實現了對城鎮居民的全面覆蓋。到2011年末,全省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1941.22萬人,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789.52萬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數1151.70萬人。2010年開始,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住院報銷比例分別達到78%、52%以上。

    3、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2009年開始,湖南省明確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困難企業提供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發揮失業保險支持企業減負穩崗的作用。同時,湖南全面實施農民工參保的“平安計劃”,推動農民工的參保工作,全面推進商貿、餐飲、住宿、娛樂等服務業企業農民工參保工傷保險。將一大批“老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2011年末,全省參加失業保險職工人數429.63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職工人數15.6萬人。參加工傷保險職工人數635.48萬人,參加生育保險職工人數538.77萬人。

    (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穩步推進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2010年,湖南省新農合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并實現全面覆蓋,參合農民全省平均住院費用補償率提高到50%以上。在新農合基金里成立大病救助基金,針對先天性心臟病等疾病,在新農合報銷的基礎上,給予二次補償。參合農村五保戶因病在縣、鄉醫療機構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全免。2011年,湖南省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數達4654.96萬人(不含長沙),參合率達97.2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地區范圍內補償率73.2%。

    2、農村養老保險

    2009年,湖南省首批14個縣(市區)列入農村養老保險試點,試點地區16歲―59歲的農民,按規定繳納每年100―500元的養老保險費,到60歲以后,就可領取每年至少660元的養老保險費,60歲以上農民可直接領取每月55元養老金,2010年新增30個縣市區列入試點。2011年又新增52個縣市區進入試點,總數擴大到96個縣市區。

    (三)城鄉救助體系初步建立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009年,湖南城市低保實現了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月保障146萬人,月人均補差140元,農場低保初步實現了對因病、因殘、因年老體弱等重點特困家庭的應保盡保。到2011年,城市低保對象月人均補助增加到185元。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2008年3月開始施行的《湖南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規定,對農村中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困難家庭,由政府給予生活補助。2010年,按照低標準起步范圍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則,重點將年人均收入低于農村絕對貧困線483元以下的,因病因殘缺年老體弱、乏勞動力和生存條件惡劣等5類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納入低保范圍,全省保障人數約100萬左右;到2011年農村低保對象月人均補助70元。

    二、湖南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城鄉社會保障差別巨大

    2010年,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月人均水平超過1200元、城鎮低保線平均為270元/月,最低標準為150元/月,農民能夠享受到的養老金(新農保)還在試點階段,標準僅50―70元/月,遠低于城鎮企業職工,甚至遠低于城鎮低保金;2010年, 湖南省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住院報銷比例可分別達到78%、52%以上,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農民全省平均住院費用補償率將僅50%。城鄉居民在享有城鄉社會保障的權利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農村養老、醫療兩項基礎社會保障尚不能滿足農民的基本需求。

    (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不銜接

    至2010年,湖南省所有社保經辦機構已經可以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手續,但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醫療保險金關系等還不能跨省轉移。已從事第二三產業的農民參加城鎮社會保障若失業,保險關系不能轉移,不能得到全部保險權益。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也也沒有相互銜接,已經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在新農合的參保期限內不能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只能在期限滿后自愿選擇參加何種醫保。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務工人員和失地農民的規模正不斷擴大。這部分人群游離于城市和農村之間,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提出了很大挑戰。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后

    湖南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所采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適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并且由于計發方法不一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之間月平均養老金數額相差較大。而且湖南大部分地市的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實行退休金制,尚未實行養老保險。

    (四)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分散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極其分散,形成了多頭分散管理的格局,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互助和社會優撫、公費醫療、醫療救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慈善救助等職能分散在不同的部門。如社會救助涉及到職能部門,就既有民政、教育、衛生部門實施的救助,也有勞動、司法、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生等部門提供的救助。由于各部門看問題的角度不同,以及經濟利益關系的驅動,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摩擦和矛盾。社會保障體系多頭管理的方式,造成政出多門,效率低下。

    (五)社會救助水平不高

    社會救助體系不完善,沒有一個完整的臨救制度,救助的隨意性較大。農村低保標準低于城市低保標準,資金來源單一,沒有做到應保盡保。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慈善捐贈水平較低[1]。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不平衡,地區差異較大。社會福利社會化程度較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中,由國家和集體興辦的占絕大多數,真正由社會興辦的福利機構比例很小。優撫社會化程度不高,社會力量參與優撫保障的途徑少,優撫對象保障標準偏低,優撫保障經費的增長落后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速度,致使部分優撫對象家庭的生活水平還很低。

    三、構建完善湖南省城鄉統籌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

    (一)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

    1、完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

    探索建立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制度、城鎮無業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實現省內、跨省養老保險關系順暢銜接。建立健全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全面啟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納入法制軌道。逐步實現養老金由經辦機構委托社會服務機構發放。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劃,分步分期做實個人賬戶。

    2、完善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制度

    降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個人負擔比例,實現參保人員門診醫療統籌保障。探索建立新的醫療服務價格和成本控制機制,健全科學有效的付費結算機制。建立醫保基金有效使用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醫保對醫療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高風險企業和進城務工農民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擴面,擴大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范圍。完善生育保險參保制度和全額管理制度。建立失業動態監控體系和失業調控預警機制,基本實現失業人員轉移到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管理。

    3、健全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和管理機制

    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征繳實行“五保合一”,統一由地稅部門征繳;規范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制度,做到公開、透明、安全、高效,實現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社會化。

    (二)加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1、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據湖南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大財政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補助力度,確定較高的、合適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確保當地生活較困難的農民群眾能夠較多地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對城郊失地農民實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

    2、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方式。積極探索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補助為主、兼顧小額費用補助的方式,逐步實現“大病”向“大病小病”統籌兼顧的模式轉變。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機制。重點是確定籌資合理標準、合理劃分基金使用內容。按照湖南省農民的收入狀況,設計多個等級繳費標準。根據繳費標準、等級確定對應的醫療保障補助標準。確定基金的合理補助標準。包括大額或住院醫藥費用補助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助比例以及門診費用的報銷比例,并根據實際及時調整。

    3、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統籌規劃,制度銜接的原則,實現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以及城市化發展,勞動力將流向城市。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度模式、實現途徑、籌資方式等,實行城鄉銜接,做到保障水平有所區別,實現養老保障制度的全覆蓋。

    (三)建立完善的城鄉統一的社會救助、互助和福利體系

    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和應急救助相結合的覆蓋城鄉的新型救助、互助體系。一是加強城鄉社會救助、互助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災民救助、“五保”供養、醫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完善臨時生活救助制度,著力解決城鄉低保邊緣群體和低收入群體的特殊生活困難。二是加強社會救助、互助與其它民生保障之間的銜接配套。加強社會救助與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就業再就業政策、扶貧開發之間的銜接配套,適當保持距離,形成梯次保障結構。三是加強城鄉社會救助、互助和福利體系之間的銜接配套。加大城鄉社會救助、互助和福利體系建設的統籌力度,著力推動城鄉社會救助、互助和福利事業的協調發展。密切關注戶籍制度改革、失地農民、進城務工人員對社會救助、互助工作提出的要求,積極探索有效的救助、互助措施和辦法。促進各相關政策措施在保障對象、保障政策、保障標準、保障資金、服務管理網絡等方面的互聯、互動、互補,增強社會救助、互助和福利保障的整體功能。

    (四)建立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建立起收、支、管環節相對分離的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為湖南省城鄉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奠定體制基礎。在各級政府內部建立起部門之間分工協作的行政管理體系,真正做到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和標準,保障經辦機構征收保障基金,財政對納入財政專戶的保障基金實行監管,銀行負責保障金的發放。同時,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基金的內部監管、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嚴格的監督體系,依法對社會保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向居民公布保障基金的收支、節余狀況,保證基金的安全和完整[3]。建立統籌城鄉社會保障信息化體系。通過社會保障預算信息系統將分散在各部門的社會保障相關信息數據進行有效整合,實現“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信息共享”的信息系統管理模式。

    (五)建立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預算制度

    建立全面、準確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預算,有利于對社保資金的籌措、管理、使用和分配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統籌考慮將政府一般性稅收收入安排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各項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社會籌集的其他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社會保障事業單位的收入等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編制涵蓋內容全面的社會保障資金預算。要按照公共財政的理念,調整財政資金支出結構,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省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對縣的轉移支付制度,提高對縣(區)建設社會保障的財政保障水平。

    (六)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體系

    盡快確立“法制主導”型的建制原則,利用法律的強制力約束用人單位,以法律的形式將職工應有的社會保障權益明確下來。國家應加快《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步伐,建立完善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湖南省應盡量通過完善地方性法規來規范建設社保體系進程中的各種關系和行為,包括如何征收社保費、如何進行基金監管、如何使基金保值增值等,為構建完善的社保體系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律支持。

    參考文獻:

    [1]胡揚名,陳容. 長株潭城市群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問題與對策[J]. 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9(1)

    [2]王文杰,師淑英,楊勇. 北京市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研究[J].社保財務理論與實踐,2008(2)

    [3]肖淑蘭,張冬梅,陳曉丹. 土地流轉制度下構建城鄉統籌社會保障體系探析[J]. 中國集體經濟,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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