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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轉型期的學校
我國公立學校原本是一個由國家投資設立的、單一的、封閉的、由國家事業單位干部以及其他員工從事教育活動的國家教育事業機構。而在過去的近十年內,由于我國社會與經濟的快速發展,原單一的封閉式教育機構已遠遠無法適應國家與社會對教育的需求,使之教育機構幾乎完全成為直接面向社會提供教育消費的服務業。
由此以來,學校在教育服務、社會服務領域內、學校與國家教育行政機構、學校與學校、學校與學生及學生家長、學校與社會各企業組織之間產生了廣泛的聯系,也形成了各類社會關系,學校也在此關系中,在妥善處理這些關系中得以生存與發展。
二、學校與各類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1、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
教育行政機構是代表國家投資主體對學校進行管理并行使權利,因此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是國有資產所有人與經營者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目前機制改革后的國企業不同之處在于,國家對國企實行文秘站網-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國企享有經營自與人事權,故國家與國企之間存在的只是財產所有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國家的代表是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機關,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而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與民事法律的雙重法律關系。
2、學校與教師員工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校實行社會招聘的教師與實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編教師之間因招聘合同與聘用合同分別形成勞動關系與聘用合同關系。學校除教師行政管理人員外,還有不少原工人身份的職工與后勤服務的臨時用工,學校與這些人員之間是勞動關系。
3、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未成年人這一“特殊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較學校與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復雜得多,是多種關系的交織表現。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即法律的調整內容。學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學生)的人身傷害以及造成他人傷害是以承擔民事責任為基礎的。在學生傷害案件的實務中,要求學校應當負法定的謹慎義務防止學生受到損害。如果學校必須履行這一義務,則必須證明該義務是否實際上未履行。只有證明未盡此項義務者,學校方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一般地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認定學校具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學校性質不同的情況也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而導致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不同,例如,民辦、民營學校與學生之間應當主要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而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則應該是一種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規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護等權利義務關系。
三、學校突發事件的分類
為了便于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較準確的對其認定與處理,這里有必要對突發事件以及有可能發生事故、紛爭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體、性質等要素做一個粗略地分類:
(一)學生傷害事件(事故)
學生傷害事件,一般指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間,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各項活動、公益任務、學生實習、軍訓等活動中、乘坐交通運輸工具時,發生的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歸為: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4、學生行為觸 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二)教師事件
教師事件,應包括教師與學校,教師與教師或學校員工,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形式的事件。教師與學校、與教師及其他員工之間的事件可通過內部行政、調解或投訴、申訴、勞動爭議或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治安管理以及刑事訴訟等方式處理。本文主要討論因教師行為、教師工作上的疏忽、過失造成與學生之間的矛盾、沖突以及傷害事件。
(三)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學校與校外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之間因合同履行而生產的糾紛事件。這類事件應當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的約定,以及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發生了訴訟仲裁的,其責任承擔與劃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校內行政處理由學校決定。
五、突發事件的責任劃分
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的權力,同時對學生有保護的義務;學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義務,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在教育關系中,發生學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過錯,致使學生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他人,學校產生民事責任。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是學校未盡保護義務;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傷害他人,是學校對學生未盡教育、管理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質,也有民法的性質,應當以民事責任的性質為基礎(為主)。
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
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學生在學校食堂就餐,學生食用學校委托的訂餐以及學校在組織種類活動中的外購食品、餐館就餐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這類事件的責任大體上有:一是學校直接責任、二是食物制作單位責任兩類。
對于學校自己經營管理的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學校負有經營管理責任與民事責任。不論發生食物中毒原因為何,學校均有這可推卸的經營管理嚴重過失與責任,對中毒學生均有搶救、醫治、承擔醫療費用和損害賠償責任。對于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直接責任人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機關可依法追究學校的行政責任。
對于學校將學校食堂交給具有法人資格、衛生防疫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經營的,以及因學生食用餐館的食品、食品供應商的食品而發生的中毒事件,學校負疏于管理的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其他方面的責任由餐飲企業、食品供應商承擔。
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如學生在學校內盜竊公私財產、破壞公私財產,在校內打群架、校周邊打群架、毆打教師或他人的,賭博等尚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這類事件中,其法律責任由學生自負,學校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4、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學生行為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處理,學生依法承擔相應的刑法處罰。在刑事案件個案中,學??赡茇撚邢鄳墓芾碡熑巍?/p>
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
學生在校學校期間,可能會突發疾病,有時還會發生較為嚴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時學校負有及時救治與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的責任與義務,如果學校未履行責任和義務,或未用時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形成嚴重后果的,學校需承擔民事責任。
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這類事件中,學校負有采取正確適當的方式,及時批評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和義務。正確的、適當的方式是指,采取盡可能的控制范圍,不得公布學生行為細節以及個人隱私,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開展批評教育工作。
六、突發事件的學校責任防范
從宏觀上看,發生在學校內的突發事件以及非突發性事件事故,均與學校管理、履行管理責任和對學生的保護義務,不同程度上相關。因此,學校也不同程度地負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在事件中,導致學校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其責任的大小程度,弄清這些問題,才可能有效地、減輕學校的相關責任與賠償責任。
1、認真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在過去已發生的諸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沒有直接的傷害過錯,大多是由于未盡管理責任或疏于管理的過失,而導致承擔民事賠償的占多數。因此,學校一定要高度重視學校、學生安全保衛工作,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從安全管理、治安保衛、教學安全、物品管理、衛生食品以及應急預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堅決貫徹落實,將安全保衛職責落實到各級、每個干部教師員工與各個環節,堅決消除事故隱患與苗頭,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與避免出現疏于管理的過失,認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2、及時有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是學校履行管理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與措施,也是在學校面對訴訟案件舉證中,證明學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責任的重要證據之一,學校應當在履行管理職責的各個環節上加以落實。
3、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采取及時、有效地救治措施與處理措施。
當學生傷害事故 發生后,由于學校負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護義務,因此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學校必須立即起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學生或傷者、患者進行救治。對于沒有傷者的事件中,學校也必須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將事態控制到穩定,不繼續擴大的局面并果斷處理。
在處理事故發生的同時,應立即采取對其他未發生事故的部門與環節進行全面預防性檢查,并貫徹到全校。
4、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總結經驗
事故處理后,學校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落實責任制度??偨Y經驗,完善與修訂規章制度,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并將全面證據資料與相關完整歸檔保存。
七、突發事件的處理
1、對于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如果認定為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論是調解解決還訴訟解決,其賠償的項目范圍與標準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
2、對于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時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學生經搶救醫治全愈,將產生有關交通費、家長誤工損失、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支付的處理工作。如果致殘或死亡的,還有傷殘評定、傷殘賠償金、喪葬事項、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支付的善后處理工作。
3、學生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中,學校在報案、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取證方面的工作中。應征注意報案條件,需要慎重考慮,我國刑法中,不少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一個起點,這要求學校知曉或查明刑事法律規定,對于學生主要還是幫助教育為第一,如果學生承認錯誤,有個較好的認識與態度,加上金額不到起點,就不要作刑事案件報案。對于如學校盜竊案件中,設備如果不是新設備財物,就應以折舊價,或案發的市場相應價來計算,而不能以新品購置價計算。另外對于數名學生盜竊案件中,只要不是團伙作案,金額不能合計,此時涉案金額可能不會到盜竊案的起點,即不構成盜竊罪。
4、對于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外事件處理。學校雖無責任,但仍對該學生及時救治,履行法定要求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職責。
安全責任書(一)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目標治理,確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生產條例,20xx年你單位必須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完成以下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具體內容為:
一、工作職責
(一)綜合治理
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親自審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主要領導要按要求參加市交通局召開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協調、解決重大安全問題。
2.負責下屬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治理責任狀,并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3.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安全生產專項大檢查,及時排查處理事故隱患。
4.把安全生產中亟待解決的要害性技術列入科技開發計劃,年度科技開發項目要安排有安全科技開發項目。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企業的安全技術改造。
5.建立完善高危企業風險抵押金制度,確保事故搶險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6.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約見警示、黃牌警誡暫行辦法》,對事故隱患不整改、年內重復發生同類型一般事故、發生險肇事故、發生死亡事故和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約見警示和給予黃牌警誡。
7.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8.按時向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季度安全生產大檢查總結、半年和全年履職報告、自檢自評考核情況以及有關安全生產專題會議貫徹落實情況等材料。
(二)加強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治理
1.按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治理辦法(試行)》規定和市確定的市、縣(市、區)、鄉、村級20xx年度重點監督整治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項目,制定有關項目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落實監控責任,實施有效監控,監控率達100%。
2.年內完成重大危險源的申報登記建檔、安全評估、安全規章制度制定、應急技術培訓、警示標志設置、安全檢查、監控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治理。
(三)加強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專項整治做到有組織、有計劃進行,各項整治做到工作內容和目標明確,下達各項整治有具體實施方案,經費保證,完成任務的情況有總結。經過專項整治,生產經營場所重大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加強基礎工作和強化源頭治理
1.負責好企業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企業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認真組織開展企業安全隱患排查,并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及時有效的整改。
2.組織企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活動。
(五)加強安監機構和隊伍建設
負責督促企業單位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治理機構,配足安全生產治理人員。依法應當設置安全治理機構或配備專安全治理人員的企業要達到100%。
(六)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要與安監部門周密部署開展聯合執法,重點解決好本系統內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2.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和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3.轄區內安全生產執法落實到位,執法中要做到公正執法、嚴格執法行政,執法環境良好。
(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1.組織企業單位進一步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按照國家、自治區、市以及市交通局的統一部署,深入扎實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月宣傳教育活動,各項活動的組織工作有序進行,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能按時完成,職工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有所增強。
3.企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生產、安全治理的負責人100%經過安全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照。
4.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治理人員100%經培訓考試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5.企業單位特種作業人員100%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持證上崗。同時督促企業要嚴格執行全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
(八)加強應急救援和事故治理工作
1.加強企業單位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年內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不斷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2.督促企業單位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配置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并落實救援預案涉及的救援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保證應急救援啟動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3.企業單位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后,按國家和自治區、市事故治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市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及上級有關部門,杜絕瞞報和遲報現象,并迅速組織、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
4.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對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按時限結案率達到100%。
二、控制目標
有效預防傷亡事故,控制在年度總控制指標以內,力爭20xx年的安全生產比上年穩定好轉。
三、履職考核
(一)你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作為你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績的考核內容。
(二)市組織督查和考核以本責任書規定的工作職責和控制目標為依據?!犊己思殑t》另行下發。
(三)安全生產履職考核評定辦法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3個檔次??荚u分90分及90分以上為優良,90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
(四)考核以季度自查、階段督查,年終考核的方式進行。市每季度組織督查組對你單位進行督查,次年1月中旬對你單位進行全面考評。
(五)你單位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單位安全生產考評辦法,嚴格檢查考核制度,做到獎懲兌現。
安全責任書(二)
甲方:
乙方:
乙方在甲方進行高空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甲方要求進行施工作業。為了方便與雙方的管理,確實保證施工現場的安全,特制訂以下安全責任書:
1、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北京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
2、乙方必須按照操作規程作業,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如電工、焊工和有限空間作業等),如無證操作,造成人身事故或火災,由乙方負責,同時要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
3、施工單位的施工負責人為第一安全責任人,現場施工負責人為現場安全責任人,施工單位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對施工人員及現場安全負全責。
4、作業前乙方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監護人應時刻對現場進行監護
5、乙方施工人員施工時必須嚴格按照《高空作業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施工。系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6、乙方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安全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7、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8、施工現場嚴禁動用明火,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有專人進行現場監護,配備水和滅火器材后方可施工;否則造成的所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9、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責任書(三)
班組: 甲班 乙班 丙班 丁班(用號表示)
崗 位:班長
責任人:
為保障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進一步加強職工的責任心,杜絕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同時保證生產的安全穩定運行,全面做好我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特簽定如下:
一.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
1. 杜絕人身傷害事故,職工年死亡事故、輕傷事故、中毒事故,職工病發事故均為零。
2. 按照制度要求,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工作,事故隱患整改率達99%,一是整改不了的,必須采取有效監控措施,確保安全。
3.嚴格執行各類安全作業票證制度;杜絕任何不安全行為,禁止任何的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4.加強職工安全教育,職工安全教育合格率達100%;需持證上崗人員的率持證上崗100%。
5. 生產崗位粉塵、毒物、噪聲等指標合格率分別達85%以上。
6. 杜絕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爆炸事故。
7. 杜絕主要責任以上交通死亡事故。
8. 杜絕生產操作責任事故。
9.杜絕重大及以上責任設備事故。
10.安全設備齊全好用,并定期維護保養。
11.定期開展安全班組活動。
二. 考核說明:
1. 責任書所稱安全,包括生產安全、消防安全、基建安全等。
2. 本責任書簽訂以后,乙方要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落實安全目標責任書。
三. 考核標準:
1. 每發生一人次重傷,個人300元,扣所在班組300-500元,車間主要負責人扣罰單位罰款數目的10
2. 每發生一人次輕傷或中毒,個人200元,扣所在班組200-300元,車間主要負責人扣罰單位罰款數目的10
3. 每發生一般安全事故,個人100元,扣所在班組100-200元,經濟每增加1萬元,扣所在班組100元車間主要負責人扣罰單位罰款數目的10
四. 其他說明:
1. 本責任書雙方簽字后生效。期間,乙方發生變動的,由繼承人繼續負責,不再另簽責任書。
2. 本責任書由催化車間辦公室負責解釋。
安全責任書(四)
為增強安全意識,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與負責食堂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狀。
1、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時時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
2、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食堂工作重地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3、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后才能從事食堂服務工作。
4、刀、墩、容器必須張貼標簽,并分類使用,洗滌食品的容器必須按植物、動物類分開使用。
5、做好防蠅、防鼠工作。
6、食堂工作人員必須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工作開始前、大小便后,接觸初級食品原料或不干凈的餐具、容器等之后,必須徹底洗手。
7、食堂工作人員進入食堂之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帽,才能工作,工作時不能吸煙、吃零食、挖耳、擤鼻涕,不能帶入或存放個人生活用品,不要穿著工作服、鞋進入廁所。
8、幼兒開餐后及時整理餐具,同時對幼兒開餐場地進行消毒。
9、食堂工作人員定期給幼兒燒好預防茶,并送到各教室。
10、為幼兒提供合理的膳食,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
11、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兢兢業業做好本職工作。
12、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嚴把食品準入關,嚴防三無產品、過期食品入園。采購人員要建好臺帳,并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
13、食堂工作人員因失職造成幼兒衛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特注:本責任狀自簽字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本責任狀一式兩份,食堂負責人和幼兒園各式執一份。
幼兒園(蓋章)
主管領導: 食堂負責人:
安全責任書(五)
為加強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堵絕火災危害,確保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瀘州市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責任規定,望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積極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公司消防安全由人資中心行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設立義務消防隊(員)。
二、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各自所屬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三、由各部門指定義務消防員,并呈報行政部備案。
四、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落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負責本部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進行滅火技術訓練。
(三)負責內部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制止、糾正、違章行為,并消除火災隱
(四)負責維護管理,保證消防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不得阻塞和遮擋。
(五)負責維護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安全出口、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者隱瞞火災情況。
(八)火災撲滅,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五、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管理消防栓與水泵接合器,定期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六、公司保安隊負責監察各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工作。
七、嚴格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嚴禁亂接臨時用電線路,以免發生事故。
八、發現火警,應立即告知公司保安部或撥打火警電話119。如火情較大,迅速撤離工作場所;如火情較小,立即用手提滅火器滅火。
九、根據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處以罰款:
(一)偷竊、毀壞消防設施和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處100元罰款。
(二)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封閉安全出口,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處50元罰款。
(三)其他影響消防設施使用的行為的處20元罰款。
十、擅自改變消防安全措施用途的,或者不按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內容要求進行整改的,處安全責任人的處200元罰款罰款,由此而導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各部門的安全負責人,必須服從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司行政部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對刁難、辱罵或暴力等手段妨礙消防安全監督人員工作的有關人員,根據情況,處200元500元罰款或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責任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一、領導高度重視,全員積極參與
根據縣政府[2004]62號文件精神,教育局及時制訂了《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興教字[2004]33號),召開了由鄉鎮教育干事以及縣直學校負責人參加的校園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動員大會,對全縣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各教育單位都制訂了整治行動方案,成立了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召開了全體教職工會議和學生動員大會,分析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使全體師生人人重視安全工作,人人參與安全工作,實現“防范安全無空人,管理安全無空當,安全教育無空地?!睘槭谷h的校園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做到有章可循,教育局下發了《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興教文[2004]60號),要求學校、幼兒園嚴格對照《興山縣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評估標準》進行校園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根據全縣保育寄宿制學校增多的實際情況,教育局出臺了《興山縣保育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興教字[2004]33號)。各教育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也相應制訂了操作性強的制度措施。峽口鎮的《校園安全工作八十條》,對事關學校學生安全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明確具體的工作要求,促進了校園安全工作的規范化。方案和制度的出臺,保證了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有序開展,同時強化了廣大教育工作者的安全責任意識。
二、責任落實,整治行動不走過場
1、實行安全管理負責制。為了搞好此次專項整治工作,中小學、幼兒園都嚴格實行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內部安全管理負責制。縣實驗中學成立了校長為組長、分管校長為為副組長、學校其他校委會人員為成員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立了以分管校長為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啟動了護校隊。強化了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負責協調學校師生、財產的安全工作,負責起草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召開師生安全工作會議及安全常識培訓等工作;學校工作專班負責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在校園內部推行安全“四包”責任制和“八制”方針。即值周領導包全周,值周教師包年級,班主任包全班,科任教師包課堂。誰領導誰負責,誰值周誰負責,誰上課誰負責,誰輔導誰負責,誰管處室誰負責,誰管年級誰負責,誰帶班誰負責,誰組織活動誰負責。從而保證了責任落實,避免相互推諉??h一中成立了安全領導小組,落實了三級管理、層層負責的目標責任制。由校長掛帥,統一指揮、協調各處室和個人的工作,貫徹執行上級部門的指示、任務,研究制訂行動方案;由相關處室負責人擔任領導成員,負責活動方案的實施;由部門崗位責任人和各班級班主任具體負責一線安全管理,明確分工,明確職責。在管理上,由領導組下設的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在制度上,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鄉鎮都分別成立了鄉鎮、學校兩級領導小組,確定整治重點,明確整改工作責任目標,保證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得力、機構健全、組織周密、運轉有序。高陽鎮中學把學校食品衛生、學生管理、校舍安全以及與其他單位配合治理學校周邊環境等工作詳細分解到行政、政教處、總務處和保衛科,明確了各自的職責。高陽鎮中心小學成立了環境設施、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學生安全知識教育、學生活動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共6個工作小組,并在學生中確定了18名義務安全工作員,明確分工,細化責任。各學校圍繞安全管理這一重點工作,建章立制,從根本上保證了專項整治行動的順利進行。2、嚴格獎懲制度。為了在全縣中小學、幼兒園形成安全工作齊抓共管的局面,各教育單位都實行了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和連帶責任追究制。將安全工作納入各部門、教職工的責任書考評中,實行一票否決和責任追究。3、家校結合,爭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理解、支持。在此次專項整治行動中,學校、幼兒園注重與學生家庭的聯系和溝通,召開家長會,宣講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與家長簽定安全責任書,明確了家長、教師、學生、學校各自的責任,有效的解決了學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此同時,中小學、幼兒園積極與其他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以取得全社會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近兩個月以來,全縣各校邀請公安、衛生、文化、工商等部門參與校園安全管理工作260人次,形成了校園安全人人有責的良好態勢。4、強化學生的安全知識教育。在此次校園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中,教育局把對師生的安全知識教育作為整個行動的重點內容之一,要求各教育單位突出這一重點,強化師生的安全意識,防患未然。各中小學、幼兒園通過校園廣播、板報、講座等多種形式,在學生中大力宣傳《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實驗小學、實驗中學和一中組織學生觀看了“珍愛生命、拒絕”的圖片展,師生深受教育;并邀請縣防保中心疾病預防專家以及省專家講授如何預防艾滋??;召開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宣講安全知識,普及安全常識。榛子鄉中小學共書寫安全標語17條,辦專欄27個,貼宣傳畫14張,校園廣播16次,召開師生動員大會8次,與會2760人次。水月寺中心小學把安全知識編成兒歌、順口溜發給學生,培養學生安全習慣??h直幼兒園將一些自救自護知識創編成淺顯易懂的兒歌、故事,讓幼兒在念兒歌、聽故事的過程中潛移默化,樹立安全防護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邀請消防官兵進園為師生進行消防演練,邀請交警近園為幼兒講解“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才能回家”為主題的道路交通基本知識。不少學校通過自辦安全小報的方式,讓學生收集各類安全小知識,從中得到教益??h一中的安全小報版面漂亮,內容豐富,深受師生喜愛。古夫中學結合學校體育藝術節,舉行了《珍愛生命》專場文藝晚會;古夫鎮中心小學舉行了全校性安全知識競賽。全縣各中小學、幼兒園舉辦安全知識講座計120次,辦板報356期次。通過這些豐富多彩、生動形象的教育活動,學生的安全意識普遍得到了提高。
三、自查與督查相結合,確保校園安全萬無一失。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p>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二、區屬初中學校、普通小學學生免學、緩學、休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監護人應提交延緩入學申請,延緩入學30日以內的,由學校批準;超過30日的,由該學校的主管部門批準?!?/p>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因特殊原因無法入學的,監護人必須出具由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并提交免學申請,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的由區(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p>
三、幼兒園、托兒所開辦、撤銷、變更的審批
法律依據:
1.《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條:“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章程和規劃;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任園長、所長和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證明;
(五)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
(六)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聯合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還應當提交聯辦協議書?!?/p>
2.《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注冊并核發辦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書面告知理由。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托兒所?!?/p>
3.《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幼兒園、托兒所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的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幼兒園、托兒所因故終止,應當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提出停辦申請,經批準后由原發證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p>
四、區管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據:
1.《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開辦其他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p>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名稱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改變層次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專業設置、教學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學校及教育機構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五、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6項。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p>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建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必須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當地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注冊?!?/p>
六、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8項。
2.《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第十條:“舉辦體校必須由申請舉辦的單位、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p>
行政處罰(共43項)
一、不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p>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五條:“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送或阻礙監護人入學或者迫使被監護人中途停學、退學而造成輟學達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監護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并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促使被監護人就學。”
二、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p>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五、幼兒園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六、幼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七、幼兒園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p>
八、幼兒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九、幼兒園或幼兒教師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十一、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是備的;”
十二、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p>
十四、未經批準或登記設立民辦學校辦學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登記注冊辦學的,予以撤銷,責令退還所收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十六、擅自設立民辦學校分支機構或專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民辦學校)違法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專業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十八、民辦學校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十九、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民辦學校)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收回,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十、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的或管理混亂,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十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民辦學校辦學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p>
二十四、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二十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三十、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p>
三十一、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或拒不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
處罰種類: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十二、民辦學校未按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十三、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十四、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三十七、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八、民辦學校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p>
三十九、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
處罰種類:宣布考試無效,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四十、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義務教育學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六條:“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學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p>
四十一、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不善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第八條:“學校負責人對本校校舍、場地的管理負有直接責任。應建立健全校舍、場地管理制度,教育師生員工愛護校舍場地,并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對危險校舍,應及時上報,立即采取措施,確保師生人身安全?!?/p>
第十一條:“校舍、場地必須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不得在校園內建教工家屬宿舍和亂插亂建,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結構。
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為改善辦學條件,確需改變學校閑置房屋、場地用途的,各區屬學校必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學校必須經青島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p>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勤工儉學用房的管理。勤工儉學不得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不得從事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學校及周圍環境的生產。
勤工儉學已經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的,應限期調整;已經造成危害和污染的,應限期治理,難以治理的,應予停產?!?/p>
四十二、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p>
四十三、違用字規范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社會用字管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強制(共5項)
一、撤銷教師資格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p>
二、停止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三、取締非法健身氣功活動
法律依據:
1.《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規定,利用健身氣功從事非法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第四條:“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必須倡導科學文明,以發揮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積極作用?!?/p>
第十二條:“禁止在健身氣功活動中進行帶有愚昧迷信或神化個人的宣傳。
禁止舉辦‘帶動報告’‘會功’‘弘法’‘貫頂’及其他類似活動。
禁止銷售未經國家指定的機構審查、出版的健身氣功類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擅自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p>
第十三條:“開展涉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健身氣功活動,按外事活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p>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擅自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取締或撤銷原批準文件,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p>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和健身氣功活動須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以下材料:
(一)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或活動的申請書;
(二)培訓或活動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做出是否批準的答復。予以批準的,還應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公安機關并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健身氣功活動站、點的選擇,不得妨礙社會治安、交通和生產、生活秩序。
不得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使領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門周邊地區以及航空港、車站、港口等重要場所和中小學校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
不得在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懸掛、張貼、散發與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抵觸的宣傳品。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不得為未經批準的健身氣功活動提供場地?!?/p>
四、取消違法健身氣功輔導員資格
法律依據:
《健身氣功暫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健身氣功輔的人員,或拒不服從體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健身氣功輔導員,由體育行政部門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資格?!?/p>
第十九條:“從事健身氣功技能傳授的人員稱健身氣功輔導員。經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健身氣功輔導員,方可取得傳授或指導健身氣功的資格?!?/p>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相應等級健身氣功輔導員的培訓、考核、審批、獎懲和年度檢查工作,并可受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委托對本轄區內較高等級的健身氣功輔導員進行日常管理。
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健身氣功輔導員,必須在批準授予部門規定的地域內開展活動?!?/p>
五、取消體育競賽
法律依據:
1.《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體育競賽的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該體育競賽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和取消該項體育行政競賽的處罰:
(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從事與申請書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
(三)組織的相關活動由害于運動員身心健康或有損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
2.《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擅自舉辦體育競賽,不聽勸阻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停止舉辦該項體育競賽并對舉辦者舉行處罰?!?/p>
行政確認(共3項)
一、國家三級體育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p>
二、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第十條:“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批準授予權限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地、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國家體委批準授予?!?/p>
三、三級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授予三級運動員等級稱號?!?/p>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6項)
一、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p>
3.《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程,拒不履行藝術教育責任的,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p>
4.《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因工作失誤造成義務教育規劃和計劃目標不能實現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三)開除在校學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學生退學的;
(四)對學生的輟學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五)不使用規定的教科書、違反規定增加學生課業負擔或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攤派的;
(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七)有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行為的。”
5.《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
6.《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應依具體情況,按以下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屬學校行政管理不當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一定影響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后果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后果嚴重的,提請政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p>
8.《體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9.《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p>
10.《**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地方性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體育競賽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全國和國際性體育競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地方性體育競賽?!?/p>
三、跨行政區域舉辦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十條:“跨行政區域舉辦的體育競賽,申辦人必須到比賽地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登記,并由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p>
四、體育經營備案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體育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營業執照核發機關的同級體育行政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營活動可行性報告;
(二)場所、設施、器材等證明材料;
(三)所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證書;
(四)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五、體育設施備案
法律依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六、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2.《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p>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p>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p>
5.《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p>
6.《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p>
7.《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殘疾人教育教學、教學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殘疾人就學提供幫助,表現突出的;
(三)研究、生產殘疾人教育專用儀器、設備、教具和學具,在提高殘疾人教育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在殘疾人學校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為殘疾人教育事業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p>
8.《**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獎勵批準權限的有關規定,分別由教育行政部門、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重視、支持幼兒教育事業成績顯著的?!?/p>
9.《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一條:“執行本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區(市)、鄉鎮、村;
(二)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突出的學校;
(三)在教學、管理、教學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義務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單位、個人?!?/p>
10.《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執行和維護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p>
11.《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執行本規定,在推進社會用字規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語言文字主管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七、抽樣監測
法律依據:
《**省體育條例》第十條:“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公民體質測定標準,對公民體質進行抽樣監測,適時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指導全民體育鍛煉和科學健身?!?/p>
八、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查
法律依據:
《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具有合法身份。
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個人,必須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授予的專業技能資格證明及舉辦活動的相應條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證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辦。
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p>
九、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的監督管理?!?/p>
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p>
4.《**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體育經營活動加強管理和監督?!?/p>
5.《體育服務認證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二款:“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服務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p>
6.《**省體育場地設施保護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場地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場地設施的保護管理?!?/p>
7.《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p>
8.《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十、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
法律依據:
《**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和培訓。”
十一、改變體育場地設施用途審查同意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改作他用。確因城市規劃或改造需要占用體育場地設施時,必須經同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同意。”
十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
法律依據:
1.《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2.《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該工作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3.《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
1.《反興奮劑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p>
2.《全國田徑業余鍛煉等級標準實施辦法》第四條:“實施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條件組織實施。可結合本單位的春、秋季運動會進行,也可專門組織達標比賽。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田徑協會有義務宣傳、指導《標準》的實施?!?/p>
十四、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申請材料的審核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縣(區)級體育部門審核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p>
十五、教育系統因公負傷傷殘等級初審
法律依據:
1.《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民政部文件〔89〕財文字第455號):“工作人員因公負傷后,應給予積極治療。對負傷致殘者,在醫療終結后,憑指定的縣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由所在單位按評殘條件評定傷殘等級,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評殘審批表’,按隸屬關系,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發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p>
2.《轉發國家教委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業單位公辦教職工因公負傷評殘的審批權限如下:市(地)、縣屬中、小學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的因公評殘經縣教育局審查同意后報市、地教委(教育局)批準?!?/p>
十六、統籌管理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顚S?。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