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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從量稅; 從價稅; 部分征稅; 全員征稅; 經濟效率; 效用分析
稅收是一把雙刃劍: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收在促進整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與進步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時,如果沒有合理有效的運行體制或機制作為保障,稅收也會帶來效率的損失。古典經濟學的奠基人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的研究》一書中提出稅收工作的確定、平等、便利、節省四原則,應視為稅收效率最早的、較為系統的研究。19世紀末歐洲大陸以瓦格納為代表的經濟學家,提出了稅收的國民經濟原則,強調了減少效率損失的必要性。后以馬歇爾為代表的英國新古典學派也將稅收理論研究的重點轉向了稅收效率,首次詳細地研究了稅收可能帶來的效率損失,提出了稅收“額外負擔”的概念。
一、經濟效率相關理論概述
(一)經濟效率的含義
效率原則是稅收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既是衡量稅制結構是否優劣的重要標準,又是評價稅收調節效果的基本準則。它反映了一定時期內國家用于稅收方面的投入或耗用與所得在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活動和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效果或成果之間的對比關系,集中體現了稅收分配過程中投入與產出的關系。
從不同的角度,稅收效率有不同的解釋。從資源配置的角度分析,稅收要有利于市場的發育和資源的有效配置;從經濟機制的角度出發,稅收要有利于經濟機制的形成并保證經濟機制的良性運行;從稅務行政的角度考慮,既要求簡化稅制、節省征納雙方的費用,又要提高稅務部門的工作效率。
經濟效率作為稅收效率的表現形式之一,旨在考察稅收對資源配置和經濟機制運行的影響狀況,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要有利于資源的最佳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二是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最小,使稅收的超額負擔盡可能最小。
(二)經濟效率與超額負擔、效用損失的關系
超額負擔是指政府課稅給納稅人造成的除繳納稅款以外的負擔,它是一個相對于正常負擔或額內負擔而言的概念。稅收在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手中轉移到政府部門的過程中,可能在兩個方面給社會帶來超額負擔:一是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征稅一方面消耗私人部門的支出;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部門的收入。如果征稅導致私人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征稅增加的社會經濟利益,就發生了稅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經濟機制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如果征稅對市場經濟運行發生不良影響,干擾了私人對消費和生產的最佳決策,同時相對價格和個人行為方式隨之變更,就發生了稅收在經濟機制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
由此可見,從宏觀的角度,經濟效率的損失即表現為稅收的超額負擔;而站在微觀的角度,由于稅收的存在,消費者和生產者面臨的價格結構發生了變化,而價格結構的變化又會對私人部門的經濟決策產生影響,由此減少了征稅前經濟選擇所能獲得的經濟福利,這種私人部門的福利損失或效用損失也就是稅收帶來的超額負擔。因此,經濟效率可以用超額負擔或效用損失來衡量,即超額負擔或效用損失越小,經濟效率就越高,反之則越低。
二、不同稅收形式經濟效率的效用分析
從中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來看,政府課稅主要分為不征稅、部分征稅和全員征稅三種方式。本文將以消費者的
效用作為衡量經濟效率高低的標準,重點討論不同稅收情況下消費者效用的最大化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再繳納農業稅的農民可以被視作該情形下的一個實例,但政府不征稅就意味著沒有稅收收入,國家財政收入將因此大幅度下跌。基于此,國家就不可能不征稅。
接下來,本文將根據消費者的邊際替代率與生產者的邊際轉換率是否相等這一條件來判斷資源是否實現了優化配置,并將沒有稅收情況下消費者能達到的最大效用作為基數來比較部分征稅與全員征稅情況下消費者效用的損失,以期能夠尋找到一個既能滿足財政需要,又能最大程度減少經濟效率損失的最佳征稅方式。
(二)部分征稅的情形下
由對稱性可知,只對產品X或Y征稅,最后得出的結論是一樣的,不妨假設政府只對產品X征稅。根據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質,政府最終會將征收的稅額作為一次性轉移支付(T)再分配給消費者,消費者就相當于從政府手中獲得了另外一筆收入T。另外,由于生產函數的規模報酬不變,產品Y的供給具有無限彈性,所以政府征稅將全部由消費者來承擔。
1.對產品X征從價稅
設產品X的征稅率為tx,且0
MaxU=XY (3)
St.PX(1+tX)X+PYY=I+TT=PXtXX (4)
當且僅當PYtX=t'Y時,?駐U''0-2=0,消費者無效用損失。而當PYt'X=t'Y時,也滿足(MRSXY)''2=MRTXY,說明實現了帕累托最優。
因此,全員征稅時,無論是從量稅還是從價稅,在預算約束線上找到一點同時滿足消費者均衡與生產者均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在全員征稅的情況下,消費者的效用損失是有可能被避免的。此時,消費者沒有效用損失,經濟效率的損失也就為0,因而實現了消費資源與生產資源的綜合配置帕累托最優。
事實上,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生產型直接轉變為消費型),其本質就是為了實現全員征稅,降低征稅帶來的效率損失。
三、結論與建議
通過上述六種情形下消費者效用的比較,本文得出了以下幾點結論與建議:
第一,在正常條件和沒有政府稅收的前提下,由于消費者的邊際替代率等于生產者的邊際轉換率,消費者均衡點即是生產者均衡點,完全競爭均衡就是帕累托最優,因此不存在經濟效率的損失。但政府不征稅就沒有稅收收入,也就無法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因而不是政府的最優選擇。
第二,在政府只對經濟體中的部分產品征稅的情況下,無論是從量稅還是從價稅,不同市場參與者接受的相對價格會各不相同:消費者接受的是稅后價格,而生產者接受的是稅前價格。這樣,市場均衡已不能再使消費者的邊際替代率與生產者的邊際轉換率相等,故此時的均衡也不再是帕累托最優。由此說明,政府征稅從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市場的有效性,帶來了經濟效率的損失,即使政府將稅款返還給了消費者,這種損失依然存在。利用消費者效用函數的一般形式,本文得出,效用損失與征稅率或單位稅額的二次方成正比;再利用偏微分證明了效用損失是一個單調遞增函數,且變化速度快于稅收的變化速度。因此,為了盡可能少地損及經濟效率,保持市場機制的有效性,稅收政策、稅收體制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應保持固定的模式不變。
第三,征稅帶來的效率損失是有可能被避免的。本文在簡單經濟模型的假設條件下推導出,在全員征稅的大前提之下,若滿足一定的必要條件,消費者的效用是不會因征稅而產生損失的。由此說明,全員征稅是一個既能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又不損及經濟效率的可行設想,與我國積極推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基本方向相一致,也基本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大力倡導的“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其他稅種也可考慮列入全員征稅的范圍之內,進而全面推進我國稅制結構優化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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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GDP能耗;統計方法;比較
中圖分類號 C8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8)03-0076-07
2007年3月,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2006年全國沒有實現在年初確定的單位GDP能耗降低4%左右的目標,僅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2%。GDP能耗的升降已經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視。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0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的數據顯示:2005年中國能源消耗總量為224 682萬t標準煤,國內生產總值為183 868億元,經計算的每萬元GDP能耗為1.222 t 標準煤。2006年中國能源消耗總量為245 669萬t標準煤,國內生產總值為209 407億元,經計算的每萬元GDP能耗應為1.173 t標準煤。按同口徑數據比較,GDP 能耗降低正好達到了4%,應該是完成了年初確定的目標。可是,統計公報公布的萬元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為1.21 t 標準煤,比上年下降1.23%。而在統計公報注8中的說明是萬元國內生產 總值能源消耗按2005年不變價格計算的。在這里,以2005年的每萬元GDP能耗1.222 t標準煤 作為基準是明確的,那么2006年國家的萬元GDP能耗究竟是1.173 t標準煤還是1.21 t標準煤,關系到對GDP能耗降低率的總體判斷和對這一約束性指標的科學理解,關系到全國各地區對GDP能耗執行情況的評價,因此,展開討論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
1 GDP能耗的計算比較方法
中國規模型GDP、規模型GDP能耗和速度型GDP能耗數據見表1;速度型GDP數據見表2;修正型規模GDP及其GDP能耗見表3。
GDP能耗指標是萬元生產總值綜合能耗的簡稱。基本計算公式是:
GDP能耗=綜合能耗÷生產總值 (1)
國家2005年的GDP能耗=224682萬t標準煤÷183868億元=1.222 t標準煤/萬元 ,在這里,生產總值183 868億元是現價,體現的是國內生產總值的規模,1.222 t 標準煤體 現了國家經濟總量規模型的GDP能耗。2005年的GDP能耗遵循了其基本計算公式。
國家統計公報中2006年度的GDP能耗數據,其計算公式為:
2006年GDP能耗=當年綜合能耗÷[去年生產總值×(1+當年生產總值指數速度)](2)
統計公報中公布的初步核算數據顯示:2006年生產總值指數速度為10.7%。2006年的GDP能耗=245669萬t標準煤÷[183868億元×(1+10.7%)]= 1.207 t標準煤/萬元 。
用理論上屬于速度型的2006年GDP能耗與2005年規模型的GDP能耗進行了比較而得出了GDP能耗降低率僅為1.23%的結論。
從公式(1)和公式(2)的比較中可以發現,用這二種公式得出的數據是屬于二種不同統計口徑的數據,因此,籠統地用這樣的方法進行GDP能耗數據比較是值得探討的。
為比較方便,假定公式1為規模型GDP能耗,公式2為速度型GDP能耗。那么,公式(1)和公式(2)二種統計口徑的GDP能耗只有在公式(2)中當年生產總值指數速度等于公式(1)中當年生產總值規模增長倍數時,二種統計口徑計算的GDP能耗才會相同。但在統計實踐中,國家的以1978年為基準的每年生產總值指數速度和以當年價規模GDP計算的環比增長倍數是不同的。所以,在近30年的時間內,按公式(1)和公式(2)二種統計口徑計算的GDP能耗值是不相同的。
2 統計數據應用分析的分歧
2.1 基礎數據
在2006年度的國家統計公報中了3組描述中國能源消耗總量、經濟總量以及中國經濟的發展速度(用生產總值指數速度來描述)數據。
第一組數據是2002-2006年5年間,中國的能源消耗總量為151 797,174 990,203 227,224 682,245 669萬t標準煤;能源消費總量的每年增長速度分別為6%,15.28%, 16.14%,10.56%,9.34%。通過計算可以得出5年間中國的年均能源消費增長速度為12.79%,數據表明,雖然2005年和2006年的能源消費總量速度有所放緩,低于均值,但2003年和2004年的能源消費總量快速擴大,使得中國的年均能源消費增長速度仍處在二位數。
第二組數據是2002-2006年5年間,中國的生產總值(GDP)規模總量為120 333,135823,159 878,183 868,209 407億元(當年價)。通過計算可以獲得2003-2006 年的GDP規模增長倍數分別為0.128 7,0.177 1,0.150 0,0.138 9。五年間中國的實際年均GDP規模增長倍數為0.148 6倍。表明了中國經濟規模的快速發展狀態。
第三組數據是2002-2006年5年間,中國的生產總值指數速度分別為9.1%,10%,10.1%,10.4%,10.7%。這組數據表明了中國宏觀經濟在近5年來的穩定健康發展。
2.2 再生數據
為了進一步分析中國的能源經濟效率狀況和進行總體判斷,可以對基礎數據進行再加工處理,形成GDP能耗和能源消費彈性系數。GDP能耗反映了能源消耗和生產總值二個總量絕對值之比,能源消費彈性系數則反映了能源消耗和生產總值二個增量速度之比。能源消費彈性系數與GDP能耗的關系可以反映在:當能源消費彈性系數大于1時,表示報告期的GDP能耗要高于基期的GDP能耗,即表示能源超耗的概念;當能源消費彈性系數小于1且大于0時,則表示報告期的GDP能耗要低于基期的GDP能耗,即表示節約和少用能源的概念。另外,要反映出能源翻1番,GDP翻2番的概念,能源消費彈性系數為0.5是一個重要的評價界限值。
根據基礎數據,可以計算獲得如下二組數據和判斷:
(1)規模型GDP能耗(當年價)。2002-2006年5年間,中國的規模型萬元GDP能 耗(符合2005年GDP能耗的基準,運用公式(1)計算)分別為1.261,1.288,1.271,1.222 ,1.173 t標準煤;由此計算的規模型GDP能耗增減率(節能率)2003-2006年4年間分別為2.13%,-1.34%,-3.87%,-4%;進一步計算的2003-2006年4年的能源消費彈性系數分別為1.19,0.91,0.70,0.67,5年整體能源消費彈性系數為0.86。這組數據說明了在宏觀上 分析中國的GDP能耗2003年是超耗的,但從2004年起,已經連續3年GDP能耗是下降的,2006年達到了GDP能耗下降4%的年初預定目標。能源消費彈性系數2003年大于1,與2003年的GDP能耗超耗一致;2004-2006年3年的能源消費彈性系數小于1,與對應年份的GDP能耗節約和少用能源一致,但由于近3年的能源消費彈性系數仍然高于0.5這一界限值,因此,盡管GDP能耗有所下降,但節能降耗,提高能源經濟效率的力度仍然應該加大。
(2)速度型GDP能耗。以2005年GDP能耗作為基準值,以公布的生產總值指數速度作為計算值,應用公式(2)進行計算得出的速度型GDP值(國家從未公布過)2002-2006年5年間應該是137 517,151 269,166 547,183 868,203 542億元,能源綜合能耗不變, 據此計算的速度型萬元GDP能耗分別是1.104,1.157,1.220,1.222,1.207 t標準煤 ;由此計算的速度型GDP能耗增減率(節能率)2003-2006年4年間分別為4.80%,5.48%,0.14%, -1.23%;計算出的2003-2006年4年的速度型能源消費彈性系數分別為1.528,1.598,1.015,0.873。分析這組數據得出的判斷是中國的能源消耗一直處于很高的水平,2003-2005年連續3年GDP能耗是超耗的,2006年出現轉折,但節能率僅為1.23%,未達到年初提出下降4%的目標。
2.3 分歧點
運用規模型GDP能耗(當年價)解釋2006年能源經濟效率的現象是達到了GDP能耗下降4%的年初預定目標。而用速度型GDP能耗解釋2006年能源經濟效率的現象是未達到年初提出下降4%的目標。那么,如何來判斷這個分歧點呢?
運用規模型GDP能耗的優勢在于能夠對能源和經濟數據進行綜合與分解,有利于制定目標考核值,有利于年度目標的制定,有利于微觀經濟和企業貫徹執行。不利點在于對經濟現象的解釋比較單一。
運用速度型GDP能耗的優勢在于能夠對經濟現象做出綜合的解釋,利用生產總值指數速度解釋宏觀經濟的發展和速度。不利點在于盡管對經濟現象能夠進行綜合,但卻不能進行分解,尤其對新形成的產業合并、區域合并分析由于指數編制滯后甚至沒有而無法分析。對速度型GDP能耗無法制定目標考核值(依賴于生產總值指數速度的編制),不利于年度目標的制定,不利于微觀經濟和企業的貫徹執行。
同時,運用速度型GDP能耗由于選取的基準時間不同,會產生許多不同的速度型GDP能耗值,反而模糊了能源經濟效率的本來實際狀況。例如:1990-2006年,中國的規模型萬元GDP能耗在5.287~1.173 t標煤之間,呈明顯下降曲線(見圖1,圖2)。
而以1990年的GDP作為基準與公布的生產總值指數速度計算得出的GDP值明顯低于實際GDP值,由此計算的速度型萬元GDP能耗(1990年基準)在5.287~2.792 t標煤之間,是一 根下降曲線,但GDP能耗整體處于高一級的平臺上(見圖1,圖2)。
以2000年的GDP作為基準與公布的生產總值指數速度計算得出的GDP值在基準右側低 于實際GDP值,在基準左側高于實際GDP值,由此計算的速度型萬元GDP能耗(2000年基準)在2.682 ~1.416 t標煤之間,是一根下降曲線,但GDP能耗整體處在一個較低的平臺上(見圖1,圖2 )。
以2005年的GDP作為基準與公布的生產總值指數速度計算得出的GDP值在基準右側低于實際GDP值,在基準左側高于實際GDP值,由此計算的速度型萬元GDP能耗(2005年基準)在2.286 ~1.207 t標煤之間,是一根下降曲線,但GDP能耗整體處在一個更低的平臺上(見圖1,圖2 )。
特別是由于人為選取的基準點,打斷了數據時間序列的延續性。如以2005年作為基準,在基準點左側的2004年和基準點右側的2006年的GDP能耗公式是不一樣的,見表4。
當對生產總值指數速度I取極限值時可以發現:2006年的GDP能耗計算公式由于分母受I趨向無窮大的影響而變的無窮大時,GDP能耗值逐漸變小而趨向于零,在經濟上還能夠解釋為分母經濟總量做大而使GDP能耗下降。可是對于2004年的GDP能耗計算公式由于分母受I 趨向無窮大的影響而趨向零時,GDP能耗值成為無窮大而在經濟上成為毫無意義的數據了。因此,速度型GDP能耗可能存在由于存在斷點而不是一個連續型函數進而無法進行比較的 缺陷。 2.4 對未來目標的判斷
規模型GDP能耗與速度型GDP能耗的計算方法在對分子能源消耗數據的取值上保持了一致,但在對分母GDP的取值上卻存在差異,因此,在對未來目標的判斷上,就會產生較大的分歧。
如果假設2007-2010年,能源消耗總量絕對值仍舊擴大,但能耗消費增長速度能夠得到有效控制,并有所下降,4年的能耗增速為9%,8%,7%,6%,那么,對應的全國能耗總量將分別為26.78,28.92,30.94,32.80億t標準煤。
速度型GDP的取值以2005年作為基準年,2006年的生產總值指數速度采用10.7%,2007-2010年的國民經濟發展速度采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8%。那么,對應的速度型GDP值分別是21.98,23.74,25.64,27.69萬億元;由此計算出的速度型萬元GDP能耗分別是1.218,1.218,1.207,1.185 t標準煤;進一步計算出的“十一五"期間速度型GDP能耗的 下降率僅為3%,離國家提出的GDP能耗下降20%的目標差距明顯。2010年的能源消費彈性系數為0.75,彈性系數也說明了到2010年不能實現GDP翻2番而能源消費增長只翻1番的目標。
規模型GDP能耗的趨勢估計,在分子能源消耗上與上述假設一致,而規模型GDP的取值采用當年價GDP的擴大倍數作為參數,假設2007-2010年,4年的國內生產總值規模擴大倍數分別是14%,13%,12%,12%,那么,對應的規模型GDP值分別是23.87,26.98,30.21,33.84萬億元;由此計算出的規模型萬元GDP能耗分別是1.122,1.072,1.024,0.969 t標準煤;每年的GDP能耗下降率分別為4.4%,4.4%,4.5%,5.4%;由此計算出的“十一五”期間規模型GDP能耗下降率達到20.7%,可以完成國家提出的GDP能耗下降20%的目標。2010年的能源消費彈性系數為0.5,說明了到2010年能夠達到能源消費增長翻1番而實現GDP翻2番的目標。
3 關于GDP能耗數據同口徑問題的一些想法
(1)規模型GDP能耗下降率與速度型GDP能耗下降率的計算公式顯然是一致的。更 明確的統計公式可以表示為:
增減率=(報告期數據 ÷ 基期數據 - 1)× 100%
但是,如果基期數據一致,而報告期數據選擇不一樣,增減率就顯然不同,這里,就涉及到數據的統計口徑問題了。
(2)既然GDP存在名義價(當年價)和不變價(相對于基準年)的區別,那么用這二種價值作分母計算出來的GDP能耗值是不同的(基準點除外),這就存在了2種不同口徑的GDP能耗數據。在這里,對同口徑數據問題的關鍵實際上是對基準點GDP數據的理解。目前在對GDP能耗比較中,涉及到3個關鍵數據。即:①綜合能耗E;②生產總值(GDP)G;③生產總值指數速度I。
討論作為基準年2005年的GDP能耗,可以看出:
GDP能耗2005 = E2005 ÷ G2005
在這里,作為綜合能耗E2005的數據屬性基本上沒有異議。而生產總值(GDP )G2005 的數據屬性則表示:當年價;2005年的現行價;可以作為基準點的基準價、固定價;以及用于比較的不變價和可比價的起點。只要是符合上述要素的數據則可以認為是同口徑的數據。規模型生產總值(GDP)G2006數據,顯然符合上述描述,可以認為是同口徑的數據。
而速度型生產總值(GDP)G'2006數據:
G'2006 = G2005 (1+ I2006 )
在這里, 速度型生產總值G'2006數據顯然不是2006年GDP的當年價,它只是以G2005作為基準而用2006年的生產總值指數增長率計算出來的用于進行比較的一個價值。G'2006 可以用來與G2005 進行比較,但卻不是與基準點同口徑的數據。
(3)同口徑的GDP數據可以表示為:
修正后的規模型GDP數據:
G'2005 = G2005 ÷(1+ I2005 )
G'2006 = G2006 ÷(1+ I2006 )
……
在這里,I表示為通貨膨脹率,或者為縮減指數率。
如果縮減指數用規模擴大倍數與生產總值指數的商來表示,則:
2005年的GDP縮減指數=(1+0.15) ÷(1+0.104)
=1.0417
2006年的GDP縮減指數=(1+0.1389) ÷(1+0.107)
=1.0288
通過應用GDP縮減指數后計算出的2005年和2006年的GDP分別是17.65億元和20.35億元,與22.468 2億t標煤和24.566 9億t標煤計算后的萬元GDP能耗2005年和2006年分別是1.273 t標和1.207 t標煤, 因此, 2006年的GDP能耗下降率為5.18%。
修正后的速度型GDP數據:
G'2005 = G2004 ×(1+ I2005 )
G'2006 = G2005 ×(1+ I2006 )
……
在這里,I表示為生產總值指數速度。
理論上,修正后的規模型GDP數據與修正后的速度型GDP數據可以保持一致。
國家2006年與2005年的GDP能耗公式分別是:
GDP能耗2005 = E2005 ÷ G2005
GDP能耗2006 = E2006 ÷ G'2006
= E2006 ÷[ G2005 (1+ I2006 )]
觀察上述公式可以發現,2005年的GDP用的是當年價數據,而2006年GDP用的卻是另一個口徑的數據。在這里,同口徑的GDP數據要么都是當年價數據,要么都是修正后的GDP數據,這樣計算出來的GDP能耗才是同口徑可比的數據。因此,現在國家2006年與2005年的GDP能耗比較,確實出現了用不同統計口徑數據進行比較的方法,這是值得探討的。
4 主要結論與建議
4.1 完善生產總值指數速度的編制工作和計算方法,并不變價GDP絕對值數據,在條件成熟時再采用速度型GDP能耗指標進行考核國民經濟規模總量的擴大和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是描述國家經濟實力一個問題 的二個方面,有聯系,又有區別。國民經濟規模總量通常用生產總值的當年價值來描述,使用的是現價。而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通常用生產總值指數速度來描述,它反映的是從過去到現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波動情況,是一種高度的綜合。特別是對未來經濟總量的判斷,是用規模擴大倍數作為參數來計量,還是用生產總值指數速度作為參數來計量,產生的數據判斷出入往往很大。所以,GDP數據的可比并不一定意味著GDP能耗數據的同口徑。因此,完善生產總值指數速度的編制工作和計算方法,并不變價GDP絕對值數據和生產總值指數速度編制參數,在條件成熟時再采用速度型GDP能耗指標進行考核。
4.2 建議采用規模型GDP能耗指標進行宏觀監察、微觀考核,真正做到約束性指標既能綜合,又能分解為了能夠準確地評價我國GDP能耗水平,同口徑數據比較的GDP能耗計算公式應當統一。這樣才有利于在宏觀上能夠進行監察和綜合,在微觀上更應該能夠指導各地區的貫徹執行。在實踐中,企業在進行考核時,使用的GDP指標計量單位,更多的是現價,即當年價。由此在微觀層面更多的是使用規模型GDP能耗指標。同時,由于能耗指標和GDP指標在企業里能夠進一步分解。在宏觀層面上,許多地區制定的行業基準指標也是以現價作為基礎的。因此,采用規模型GDP能耗指標進行宏觀監察和微觀考核應是一個可行的辦法。如果國家能夠公布通貨膨脹指數或者縮減指數,則可采用修正型的GDP能耗指標進行評價,更為科學合理。
4.3 繼續加強各地區編制地區能源平衡表工作,并定期綜合能耗總量情況中國自1985年制定了《地區能源平衡表》統計制度,并在全國省、直轄市、自治區范圍內實施。20多年來,已有一定的能源統計基礎。但目前在區域范圍內,綜合能耗總量情況往往不到位甚至沒有。例如,對長三角地區16市仔細觀察可以發現,有的城市在統計年鑒中公布了能耗總量,而有的城市只公布能源消耗的實物量,更有的城市只有電力消費量,因而無法統一綜合區域能耗總量;同時,時間有的城市也十分滯后,這對區域能源經濟效率的評價是不利的。因此,繼續加大能源統計工作力度,加強各地區編制地區能源平衡表工作,并定期綜合能耗總量情況,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工作。
4.4 建立科學的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以指導實踐要全面地反映能源經濟效率情況,除了宏觀GDP能耗指標外,應該建立完善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在節能降耗減排方面要完善產品單位能耗指標,并基準參數;對主要用能產品要能效指標,以有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對國民經濟的產業各部門,要能效基準,如產值能耗、增加值能耗等,并用以指導實踐,把節能降耗,提高經濟效率落在實處。
參考文獻(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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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Statistic Comparison Method of the GDP Energy Consumption
HU Jianyi
關鍵詞:制度;有效性;測度;
中圖分類號:f091.3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494(2012)04-0056-04
制度不僅是包含憲法制度、一般性制度規則和社會意識形態方面的道德規范的規則制定問題,它還包括制度自身的實施效率問題。一個制度是否可實施?是通過什么機制實施?其實施效率怎樣?這些問題都是關系到制度是否有用和效率高低的大問題,也是研究制度內涵和演化變遷趨勢時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制度有效性怎樣評價?評價指標體系如何建構?從目前來看,這些問題由于考慮的層面復雜,涉及的因素多,還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分析和研究框架。但從對制度和制度評價的研究來看,如何界定和測度一個制度是否有效,其效率水平怎樣評價是研究制度和與制度相關問題所必須考慮和做出回答的。本文試圖根據經濟學的分析原理來建構一個界定制度有效性的測度模型,希望能夠對這些問題做出一些理論上的探索。通過對制度有效性的研究,使我們對于制度內涵的把握和理解更加深刻。
一、制度有效性問題的提出
柯武剛和史漫飛認為“制度的關鍵功能是增進秩序”。他們在其《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中對制度的定義表述為:“制度是人類相互交往的規則。它抑制著可能出現的、機會主義的和乖僻的個人行為,使人們的行為更可預見并由此促進著勞動分工和財富創造。”[1]35而在另外一些人對制度定義的理解上,似乎或多或少缺乏對制度有效性方面的認識或潛意識認為“流行就代表有效”,如凡勃倫在《有閑階級論》中認為,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群在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方面的流行思想習慣。而康芒斯則認為,制度是有關個人行動控制、自由和擴展方面的集體行動。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諾思則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2]。1994年他在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成立大會上的講演中說,制度是社會博弈的規則,是人所創造的用以限制人們相互交往的行為的框架。而拉坦則認為制度是一個社會或組織中促進人們之間協調的規則。
從目前人們對制度的理解來看,大多數人都簡單認為制度就是約束人們行為的規則并通常從三個層次來理解制度,第一層次是憲法秩序。憲法是用以界定國家的產權和控制的基本結構。第二層次是制度安排。這是指限定人們特定或一般行為模式和關系的一套規則。第三層次是指行為的倫理道德規范。它是指構成制度約束的意識形態方面。從對制度內涵的三方面歸納來看,顯然把制度的實施機制和實施效率排除在制度內涵之外。其實,目前這種簡單從三個層次把制度理解為約束人們行為規則的認識是非常不夠的,因為它無法回答為什么制度存在優劣?為什么一些新制度會替代舊制度?為什么某些制度缺乏效率等問題。其實,伴隨著我們對制度問題的進一步思考,如某些制度為什么會長久留存?而有些制度為什么會曇花一現?制度為什么會演化和變遷?在對制度深層次的探究和追溯中,我們就會觸及到制度有效性問題。只有有效的制度在人類歷史上才會較長時間的留存,那些無效和低效的制度是無法長時間存在的,而制度演化和變遷過程的總的趨勢就是有效的制度逐步替代那些無效制度的過程。
既然,制度有效性這么重要,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什么樣的制度又是無效和低效的制度呢?從目前來看,對于制度有效性的深層次研究還比較少,對于制度有效性的判斷原則和測度界定也還尚無人涉及,我們擬對這些問題做一較為深入的探究。
二、制度有效性的界定原則
制度經濟學在制度的起源上有契約論解說和博弈均衡說。契約論解說認為,由于人們認知能力有限,而人又生活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的環境中,于是在交易中就會發生各種欺騙、偷懶、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從而使人與人之間發生利益沖突和摩擦,而制度就是在此情況下自然形成的。而博弈均衡說則假定,人類社會初期是一種機會主義盛行的“自然狀態”,人們經過多次博弈發現“合作收益”遠遠大于“不合作時所得
”,人們從而締結合約,形成私有產權制度和其它各類制度。綜合新、老制度經濟學對制度起源的分析,我們可以認為,制度的最重要作用就是消除不確定性,減少人們相互之間的交易成本和保證社會秩序的有效運轉。這些功能可以說是制度的最基本功能,但這里面存在一個問題,即制度好壞如果只從其效能來評價,那么“有用的就是好的”制度觀點也是成立的。從人類社會的福利效果來看,“實用即有效”是存在問題的。因為,從人類社會來看,對制度好壞的判斷還應該存在一個對制度的道德判斷,當然這個判斷標準必須從整個人類社會的福利和對全社會每個公民的公平程度方面來界定。此外,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們單獨分析某一個社會階段中某一方面的制度時,在界定其有效性時由于時間、空間的變化和對其當時制度環境把握的困難,我們很難做出一個較為明確的判斷,所以,在界定制度的有效性時通常是在制度之間的比較中來認識和把握的。如果某種制度相對于其以前的制度是增益性的或者是更為有效的,那么這種制度相對來說就是有效的。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認為制度有效性的判定原則應包括制度的效率、制度的正義性和制度的增益性三個方面。
(一)制度的效率
制度效率界定包含制度經濟效率的界定、制度的被遵從程度和制度的實施效率等幾個方面。制度的經濟效率主要是指制度在減少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社會生產方面的作用;制度的被遵循程度則是指制度被人們自覺和不自覺遵守的程度;制度的實施效率是指制度的可執行情況,不管制度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在其形成之后都面臨實施執行問題。它是自我實施?還是通過第三方來實施?不考慮制度的實施機制而簡單把制度理解為三個層次的規則是非常片面的,因為制度規則對人們的實際約束力(實施效率)比規則本身更為重要。從強調制度的實施機制來看,青木昌彥認為“制度是關于博弈重復進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維系系統”[3],他用自我維系系統來突出制度的自我實施機制。 的正義性
柯武剛和史漫飛對制度的公正性給出了兩個標準:第一,對個人行為的公正。即個人和權力機關應對同等情況下的他人一視同仁(無歧視、程序公正)。第二,以公正為一種社會準則。即社會地位和交往的結果應該是平等的(“社會公正”或者“結果平等”,它是福利國家的基礎)[1]90。這兩個標準總的來看還是比較好地反映了制度的公正性原則。但必須注意的是正義和公正雖然意思相近,卻并不是完全等價的,公正主要是強調人們在社會生產、交換和分配中的對等關系;而正義不僅包含公正的含義,它還包括制度的道德標準的評判。制度是不是有利于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制度是不是能更好地處理人類與環境的關系、還有制度是不是能體現貶惡揚善的道德理念等都是決定制度道德評判的重要依據。
(三)制度的增益性
制度的增益性是指新制度的福利水平要高于先前的制度福利水平。當然,判斷制度的增益性必須從整個社會福利函數的變化來界定,而不能根據某個人或某個利益集團的效用變化來評判。制度的增益性是說明這樣一種狀態,即現制度的總福利水平與先前的制度相比,具有向福利水平提高的方面改善的趨勢。這種改善雖然不一定能夠達到帕累托改善的效果,但有些時候能夠達到卡爾多提高的境界也是一種制度的增益性改善。只要社會的總福利水平有所提升,我們就可以簡單認為新制度相對于老制度是增益性的。
三、制度有效性的測度
上述對制度有效性的界定原則主要從制度的效率、制度的正義性和制度的增益性三個方面來考察。其實,這三個方面是在不同層次上對制度有效性的界定,把這三者放在一個層次來考察和進行測度是不科學也是無法做到的。本文對制度有效性的測度主要從三個層次來實施。第一,對于一個制度是否有效做正義性判斷;第二,在通過正義性判斷的基礎上再對制度是否有效做增益性檢驗;最后,在上述兩者都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對制度進行效率測度。通過這三個環節的界定,就可以基本確定一個制度是否有效,其有效程度處在什么樣的水平。
(一)制度的正義性判定
在對一項制度做正義性判斷時,必須從兩個方面來做考察。首先,考察制度實施的效果是不是符合人類的道德規范,是不是有利于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不是有利于人類社會和周圍環境的協調共處,如果這些指標都沒問題,那么
種制度就可以通過道德規范的考察。
在制度通過道德規范的考察后,再對制度進行公正性判斷。做公正性判斷之前,先根據福利經濟學對公正的考察視角對公正判斷標準做一概括,“如果沒有一個行為人對于任何其他行為人的商品的偏好超過對他自己的商品束的偏好,我們就說這種配置是平等(公正)的。”[4]要判定一種制度是否公正,只要看社會上任意兩個行為人交換各自商品的行為后果就可以察之,根據福利經濟學考察公平的原則,如果交換后的兩個人的效用位于每個行為人在該制度實施所導致的配置的無差異曲線之下,那么該制度就是一種公正的制度。當然,這里是用交換商品為例來說明這種情況。其實,各行為主體在某制度下交換其它任何事物,如果交換后的個人效用處在實施該制度所界定的每個人無差異曲線之下,就可以判定該制度是一種公正的制度。下面用埃奇沃思方框來表述該種情景(見下圖)。
(二)制度的增益性檢驗
可以假定對于每個人i來說其效用函數可以表示為ui,那么社會福利函數則是w(u1(x),u2(x),……un(x))=■ui(x),假若當x1和x2分別為兩個不同期的制度規則,當實施x1時整個社會福利函數為w1=■ui(x1),當實施制度x2時社會福利函數為w2=■ui(x2),當■ui(x1)<■ui(x2)時,則認為制度從x2與x1相比是增益性的。其實這種增益性也可以通過對社會福利函數的一階導數來表示,當該函數的一階導數在某一區間為正時,說明制度在該區間(如從x1到x2)的變遷是增益性的,即w′=■ui′(x)>0(x1<x<x2)。
(三)制度實施效率的測度
制度的實施效率主要體現在制度本身的經濟效率、制度被遵守的程度、制度的威懾效力和預期的懲罰成本三個方面,下面主要從這三個方面來建構制度實施效率測度模型。
1. 制度經濟效率的測度
關于制度經濟效率方面的測度我們可以建構一個測度指標“制度效率度”來衡量制度的經濟效率水平,制度效率度可以用g來表示,它是一個由5個方面子指標組成的反映制度經濟效率評價的綜合評估體系,這5個方面的子指標可以表述為:
ⅰ.制度對改善個人收益的評價指標,用a來表示;
ⅱ.制度對改善某組織團體收益的評價指標,用b來表示;
ⅲ.制度對改善國家總收益的評價指標,用c來表示;
ⅳ.制度對減少各種生產和交易成本的評價指標,用d來表示;
ⅴ. 制度對其它方面影響的評價指標,用e來表示;
則g=λ1a+λ2b+λ3c+λ4d+λ5e,其中λ1、λ2、λ3、λ4、λ5為指標權重。
2. 制度被遵守程度的測度
制度的被遵守程度首先取決于該制度對解決某類問題是否有針對性,即制度制定的目的和效果是否明確。如果一個制度明確性不強,它就會影響到人們對其遵守的程度。如在圖書館和閱覽室讀書,一般規定在這里不得大聲喧嘩,這種規則的目的性就是為了給大家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氛圍。由于這種制度規定目的明確,人們都比較容易理解和接受,大家遵守的程度就比較高。但如果同樣規定在每個人的家中也不許大聲喧嘩,這種制度規定就很少有人遵守,因為人們不知道這種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什么,即制度制定的目的不明確。其次,制度是否容易操作、是否符合人類長期形成的生活習慣也會直接關系到制度被人們遵守和接受的程度。一個繁瑣和運作復雜的制度規則,人們即便是想遵守,由于制度規則的學習成本高、難度大也會影響到人們的遵守程度。如果某一項新制度和人們長期養成的習慣相反,人們遵守和適應起來也會比較困難。再次,制度對改善某方面問題的有效性也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該制度的遵守程度。一個不能解決任何問題的制度規則人們遵守的程度一般不會高。當然,人們對制度的遵守程度還和制度的威懾效力和預期懲罰有關。 的被遵守程度(k)取決于制度的明確性(f)、制度的易操作性(g)和制度對改善某方面問題的有效性(h);
則制度的被遵守程度可以表述為k=θ1f+θ2g+θ3h,其中θ1、θ2、θ3為指標權重。
3. 制度的威懾效力和制度懲罰的測度
一般來說,預期的違規成本與實際違規成本的差額就可以反映出制度的威懾效力和制度懲罰的程度。預期的違規成本是指違反制度規定所能預期要支付的懲罰成本;而實際違規成本則是指違反制度法規實際所承擔的懲罰成本。
預期違規成本(mc)依賴于下面四個變量:
ⅰ.違規行為概率,用po來表示;
ⅱ.被發現概率,用ps來表示;
ⅲ.實施懲罰概率,用pt來表示;
ⅳ.懲罰額度(量刑輕重),用k來表示;
在上述四個指標中,被發現概率(ps)取決于紀律監察、檢查和偵察機構的規模及其效能;實施的懲罰概率(pt)取決于執法水平、敬業精神、紀律和司法及監察部門的效能;懲罰額度(k)取決于立法觀念、立法水平以及司法部門的執法能力;而違法行為概率(po)則取于社會價值觀念、習俗以及教育水平,當然po也和ⅱ、ⅲ、ⅳ的概率相關。
則預期違規成本可以表示為mc=γpo×ps×pt×k,其中γ為系數。
實際違規成本(nc)也依賴于上述四個變量,可以表述為:
ⅰ.違規行為概率,用po′來表示;
ⅱ.被發現概率,用ps′來表示;
ⅲ.實施懲罰概率,用pt′來表示;
ⅳ.懲罰額度(量刑輕重),用k′來表示;
則實際違規成本可以表示為nc=γ′po′×ps′×pt′×k′,其中γ′同樣為系數。
那么,假定制度的威懾效力和制度懲罰額度為m,則
m=mc-nc=γpo×ps×pt×k-γ′po′×ps′×pt′×k′,一般情況下m為一負值,負值越大說明制度的威懾效力和制度懲罰額度越大,反之,則說明該指標越小。
由上述三方面的分析,假若用u表示制度實施效率,那么,可以認為界定制度實施效率u的測度模型可以表示為:
u=μ1g+μ2k+μ3m=μ1(λ1a+λ2b+λ3c+λ4d+λ5e)+μ2 (θ1f+θ2g+θ3h)+μ3(γpo×ps×pt×k-γ′po′×ps′×pt′×k′),其中μ1、μ2、μ3為指標權重。
由于在一般情況下,對于一般性制度規則來講,制度的正義性判定和制度的增益性檢驗沒有太多實際意義,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制度的實施效率就可以反映出制度有效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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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莫仲寧
research on institutional effectiveness measurement
——from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jin tao shi yujie jiang kai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05)
關鍵詞:適度累進稅;收入分配;邏輯論證
一、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國民收入不斷增加,收入分配不公問題日漸突出,基尼系數超過國際標準警戒線0.4,如何調節收入分配是現在面臨的重要課題。2004年~2007年,基尼系數由0.46增加至0.48,2008年~2012年基尼系數相對平穩,且稍有下調。2004年以后基尼系數均超過國際標準的警戒線0.4,收入差距大多處于中度不平等水平,調節收入分配手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本文重點對適度累進稅是兼顧公平與效率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這一觀點進行邏輯論證,并分析累進稅適度判斷的理論依據。
二、 適度累進稅是兼顧公平與效率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的理論邏輯
適度累進稅是兼顧公平與效率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該理論推導邏輯如圖1所示:第一,從概念根源分析公平與效率的區別和聯系,廣義的公平涵蓋狹義的公平與效率兩部分;第二,找到分配環節是公平與效率的共同支點;第三,稅收則是調節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第四,進一步研究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理論;第五,稅收激勵是稅收公平與稅收效率的共同支點;第六,符合稅收激勵的最佳稅收是適度的累進稅;通過以上六部分的推導最終得到結論:適度累進稅是兼顧公平與效率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
1. 廣義的公平包括狹義的公平和效率兩部分。從概念根源找到公平與效率兩者的區別和聯系。首先分析公平的概念,廣義的公平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1)第一個層次的公平主要是指經濟學角度的經濟公平,指經濟參與主體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作用與地位、付出與相應回報之間的平等關系,它是在微觀層面對市場參與主體收入分配情況進行的評價。(2)第二個層次的公平主要指社會公平,指在生產和再生產環節之外的再分配過程中,運用一定的分配機制與分配政策使得收入趨向于均等化的一種平等關系。經濟公平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各個經濟參與主體的機會均等和公平競爭的順利進行,體現了市場經濟內在的效率要求,由此可見經濟公平的內在含義和經濟效率是一致的,狹義公平與效率中的公平主要是指社會公平,狹義的公平和效率兩者均包含在廣義公平這一概念之中,綜上所述,我們通常研究的公平與效率實質上都是指更好的實現廣義的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符合社會福利優化原則。
2. 公平和效率的共同支點:分配。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的相機抉擇與諧發展,需要找到兩者之間的共同支點,該支點不僅應既可以實現公平的目標,還可以促進效率目標的實現,這個支點便是聯系生產與消費的中間環節——分配,在分配這一支點作用下公平與效率達到均衡一致。
經濟理論認為社會再生產包括四個環節: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分配是兩個再生產過程之間的連接環節,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分配所分配的是生產的結果,分配結構與形式取決于生產的結構與形式;另一方面,分配作為兩個社會再生產過程的鏈接環節,又可以反作用于生產,對生產具有一定程度的調節作用。分配問題的研究應重點考察對現有生產成果的分配是否公平。重視分配對下一輪再生產過程的調節作用,即分配對效率的影響。如果分配存在不公平,高收入將集中在邊際消費傾向是遞減的高收入人群中,使得消費不足,進一步影響下一輪的社會再生產的投入,因此稅收分配公平問題不僅僅是公平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效率問題,分配是公平與效率問題的共同支點。
3. 分配的重要手段:稅收。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過稅種、稅率級次、稅基等因素的設置來調節收入水平以及生成收入的要素條件。稅制設置的不同決定了政府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力度,同時也決定了市場主體稅后的實際收入水平;此外稅收可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影響政府財政支出的資金來源進而影響收入分配調節。在國民收入分配的初次分配環節,發揮調節的稅種主要為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關稅。流轉稅稅基較廣,并且不受生產經營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稅源相對穩定和充足。在二次分配環節主要涉及所得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以及資源稅等稅種。
4. 稅收公平與稅收效率。
(1)稅收公平包括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兩個層面的含義。稅收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個層面的公平。稅收橫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者納稅能力相同的納稅人應該負擔相同的稅額。橫向公映了市場經濟體制中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權利平等,但是橫向公平的實現要求衡量納稅人是否具有相同的納稅能力,這實現起來具有一定的難度。稅收縱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者納稅能力不同的納稅人應該負擔不同的稅額。可見兩個層面的公平都是以納稅人的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為納稅依據的,不同的是縱向公平主要靠稅率選擇來實現,橫向公平則靠稅基選擇來實現。
(2)稅收效率包括經濟效率與自身效率兩個層面的含義。
(1)經濟效率,指將稅收放在市場經濟運行中考察其對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機制的影響程度;即經濟效率主要研究稅收通過影響市場價格進一步影響市場供給和需求情況,稱其為稅收超額負擔,稅收超額負擔可以衡量稅收效率的損失。稅收超額負擔定義為政府征稅導致納稅人的福利損失比政府獲得的稅收收入大,從而形成稅外額外負擔,帶來稅收效率損失。
(2)自身效率,主要是指稅收成本的減小。稅收成本是在征稅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相關費用支出,主要包括征稅的征收費用和奉行成本。其中稅收征收費用主要包括:建設稅務機關辦公所用場所的成本、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與津貼、辦公用品費用等,一般而言征稅成本和入庫的稅收收入之比越小,則代表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奉行成本主要是指納稅人在相關納稅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比如辦理稅務登記費、聘請稅務師和會計師的相關費用等,通常稅法越簡明奉行成本便越低,反之亦然。降低奉行成本是提高稅收行政效率的主要途徑。
5. 稅收公平和效率的共同支點:稅收激勵。尋求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目標的相機抉擇與和諧發展,同樣需要找到兩者之間的共同支點,該支點既要有利于實現稅收公平的目標,又要可以促進效率目標的實現,該支點便是稅收激勵。經濟學家們長期研究認為稅收在某些情況下具有積極的稅收激勵作用。如:McCullock(1864)提出如果將稅收的增加限制的合理的范圍之內,進一步對工業與經濟發展產生強有力的刺激作用,所生產的財富將超過其帶來的福利損失;Jone Stuart Mill(1871)研究得到結論,固定的稅收有可能從勞動和儲蓄中取走一部分,但是它并沒有損害大生產的相關質量以及資本的繼續增長,有時候甚至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Pencavel(1986)對美國和英國進行考察,認為適度的稅收對男性勞動者的勞動供給并不會產生較大影響,反而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可見適度的稅收不僅可以將稅收效率損失減小到最少,并且由于稅收激勵作用的存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稅收效率;此外公平是稅收激勵的基礎之一,因此具備稅收激勵的稅收往往是注重稅收公平的稅收設計;總之,稅收激勵是可以使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達到相對均衡狀態的共同支點。
6. 符合稅收激勵的最佳稅收是適度的累進稅。
(1)多數經濟學派認為累進稅相對于比例稅、國有化、最低工資和自給自足等其他政策工具,是產生歪曲效應最小的政策工具。稅收究竟采用何種稅率形式比較符合稅收激勵的要求,產生歪曲效應相對較小的爭論在學術界歷史已久。主張實行比例稅制的思想可以追溯到配第、李嘉圖關于比例稅制的論述,其后,哈耶克也在《自由》中論證比例稅優于累進稅的理論,認為累進稅帶來的收益少于其所帶來的實際收入減少額,實踐證明該理論與現實的兼容性比較差。主張實行累進稅的理論主要有邊沁的功利主義理論、馬克思和恩科斯的理論、凱恩斯理論、埃奇沃思的福利經濟學理論、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瑞典學派、新劍橋學派和新古典綜合學派的相關理論,他們均在各自的研究背景與研究目標下論述了累進稅的重要性,認為累進稅按照納稅主體應納稅收入的多少劃分不同的級次以及級距,對不同級次征收不同的稅率,應納稅額越大,則適用的稅率相對越高,可見累進稅制具有一定的收入爬升效應,采用溫和的適度的累進稅制有利于提升收入和縮小稅負不均等,但最高邊際稅率不宜過高,若累進性過高超過一定的限度則會帶來較多的效率損失。因此采用累進稅制是將收入差距控制在可接受范圍之內以及將經濟成果更公平分配的重要工具之一,并且該工具相對于國有化、最低工資和自給自足等其他政策工具是產生歪曲效應最小的政策工具之一。
(2)適度累進稅是范圍縮小的符合公平原則的累進稅,是兼顧公平和效率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適度累進稅是指符合公平原則的累進稅,既符合公平原則,其本身也符合效率原則,因此適度的累進稅可以實現稅收激勵,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情況下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Mirrlees(1971)定義了家庭收入稅的稅收函數,認為最優家庭收入稅函數應該是累進的,在次基礎上又定義嚴格的累進稅收函數。假設消費者收入水平為X,稅收函數為T(X),因此消費者納稅之后的收入應是X-T(X),將其記為F(X),則累進稅收函數的前提假設條件為:
①F(0)=0,并且對于任意的X>0都有0
②對于任意的X0,0
③函數F(X)/X指收入水平X的遞減函數。
其中,前提假設條件1是指沒有任何收入的消費者不用繳納稅收,消費者應繳納稅額不會超過其收入水平;前提假設條件2則是稅收理論中的的一個標準假設,意思是稅收是隨著消費者收入增加而不斷增加的,且消費者收入稅的邊際稅率應
在上述嚴格的累進性稅收函數定義基礎之上,可進一步定義一個符合公平原則的累進稅收函數。一般而言,若a1>a2>a3,則滿足以下形式的函數:
F(x,a)=a1x 0xb1a2x+c1 b1xb2a3x+c2 b2x
均是符合公平原則的累進稅稅收函數,其中b1,b2,c1,c2均是常數,a1,a2,a3代表不同的累進稅率,累進稅率的設置、稅基的選擇、不同級距的劃分都使得稅收具有一定的累進性,若要使得稅收具備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將扭曲減至最小,以發揮其稅收激勵的作用,則在符合公平原則的累進稅收函數基礎上要進一步研究如何縮小累進范圍,以達到適度稅收累進性的要求。綜合以上六點的推導可以得到結論:適度累進稅是兼顧公平與效率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 累進稅適度的判斷依據——稅收累進性生命周期理論
稅收手段并不是萬能的,稅收調節手段的實行是有成本代價的,如何以最小成本發揮最優的調節作用,若其調節作用帶來的有益效益大于其帶來的成本損失,我們說這樣的稅收政策是具有稅收激勵作用的,即稅收累進應該是適度的,那么如何判斷稅收累進性是否適度,其判斷依據是稅收累進性生命周期理論,該理論是指以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來分析,在經濟起飛階段,稅制累進性很小或者呈現累退性;在經濟成熟階段,稅收制度累進性明顯增加;在大眾高消費階段,稅收制度累進性增加緩慢,甚至不再增加;在超越大眾消費階段,稅收累進性將不斷減少(詳見圖2)。發達國家在20世紀40到70年代之間稅收累進性比較高,然而在近20年來發達國家累進性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
外國文獻也有部分學者針對不同發達國家情況選取不同樣本區間,間接驗證了這一理論,由于發達國家稅收發展歷史比較久,工業化較早,稅收累進性經理周期較為完善,因此對發達國家的研究對稅收生命周期理論的驗證更加具有合理性。比如:Dilnot和Kay(1984)測算了1948年~1982年英國全部稅種的累進性,得到結論后半時期整體稅制的累進性大于前半個歷史時期。Verbist(2004)選擇OECD的15個成員國,運用EUROMOD模型,對其稅收累進性進行考察,認為15個國家個稅都呈現累進性。Nyamongo和Schoeman(2007)測算了南非1989年~2003年的個稅累進性,結論是1990年~1994年之間南非的個稅是累進的,但是1994年~2003年間個稅累進性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Tomas Piketty和Emmanuel Saez(2007)采用美國聯邦稅收申報的部分數據,考察研究20世紀60年代以來聯邦稅收制度的累進程度如何,進一步對所得稅的累進性進行國際比較分析。得到結論美國、英國和法國3個國家的個稅累進性自1970年以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趨勢,但三國的整體累進水平仍然存在較大差異。由此可見發達國家稅收都是累進的,隨著發達國家不斷進入大眾消費階段和超越大眾消費階段其累進性近年來均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
綜上所述,適度累進稅是兼顧公平與效率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累進稅適度的判斷依據——稅收累進性生命周期理論,某個國家的稅收累進性應該與其所處的發展階段相適應,隨著經濟不斷發展,稅制改革應關注稅收累進性的不斷調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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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 基本原則 社會整體利益 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釋義
“原則”一詞來源于拉丁語PrinciPium,譯為“起源、基礎、準則,”按漢語的詞義是指說話、行事所依據的準則。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所下定義:所謂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準則,一種構成其他規則的基礎或根源的總括性原理或準則”。
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原則是體現發的根本價值的法律原則,它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周作翔教授認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指一定范圍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基本精神、指導思想,是具有綜合性、本源性和穩定性的根本準則;周旺生教授認為,法律原則,就是體現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原則,是法的原則體系的上位階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一切經濟法規中,體現經濟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最高準則,始終起指導、規范、引導作用的總括性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諸多經濟法原則中更具根本性的經濟法原則,它最為充分地展現著經濟法主要價值并最為集中地承載著經濟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經濟法規則制定和實施的基準,是經濟法體系內具有最強普適性的原則,是經濟立法的基礎,是執行經濟法律法規,進行經濟管理、處理經濟關系的依據,對經濟立法、司法和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是連接經濟法宗旨與經濟法具體規范的橋梁和紐帶,所有的經濟法律規范、經濟法律行為都以它為基礎展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理論研究和實踐指導有很大作用,是經濟法理論研究中重要的一環。
二、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現狀和確立標準
(一)我國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觀點我國經濟法學已有20余年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我國經濟法的研究也欣欣向榮,我國的經濟法理論研究也不斷走向深入,但是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卻是各成一家,沒有定論。而一個學科基本原則的確立對于促進本學科的繁榮發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確立了“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原則,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行政法確立了“實體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則,而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部門法之一,卻沒有統一的基本原則,確實應該加大這方面的理論研究。
我國學術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王保樹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1)經濟上的公平與公正原則;(2)違法行為法定原則;(3)經濟管理權限和程序法定原則。”
第二,潘靜成和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1)平衡協調原則;(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3)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
第三,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原則為:“注重社會總體利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1)資源優化配置原則;(2)國家適度干預原則;(3)社會本位原則;(4)經濟民主原則;(5)經濟公平原則;(6)經濟效益原則;(7)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五,張守文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1)調制法定原則;(2)調制適度原則;(3)調制績效原則。”
第六,程寶山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1)社會本位原則;(2)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
(二)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最高價值和基本精神。筆者認為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如下標準: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經濟法基本原則能夠統領整個經濟法,是經濟法基本精神、基本價值的高度抽象,是價值觀念和法律規則的匯合點。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法規總是帶有滯后性,因此可以彌補經濟法律法規的不足,解決經濟法法規法發展滯后的問題。
2.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體現了經濟法質的特定。不同社會關系的特質決定了調整該社會關系的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特有的。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是經法所特有的,像“違法行為法定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可以認為是所有法律部門都應具備的原則,不應認為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還有一些學者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原則”、“以人為本原則”,著更多是我們處理社會問題的立場、原則,也不應認為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3.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特征。經濟法是社會法,它是在社會化條件下,國家基于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而對經濟進行干預、協調、參與等進行規范和保障的法。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根本準則,以維護、實現、發展好是故,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體現出經濟法社會本位法的本質特征。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則,體現出了經濟法的本質特征,以上三點是判斷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有力標準。
三、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17、18世紀以保障個人自然權利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學思潮向重視社會利益為特征的社會本位法哲學思潮的轉變,社會本位法哲學思潮盛行于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于該時期——即近代市場經濟和現代多元社會。在壟斷資本主義社會,市場主體對自身利益的無限制追求和對他人、社會利益的漠視導致產生壟斷,由于市場本身的缺陷,導致市場失敗,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對市場進行積極的調節和控制,從而形成了集市場作用與政府作用于一體的混合經濟體制,這種特定的經濟結構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場調節,又體現國家干預。
“我們考慮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它在確定自己的調整對象的時候,都應當有一個基本出發點,或者說本位思想,正是這種本位思想構成了一個法 律部門區別另一個法律部門的主要標志。”經濟法正是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社會整體利益所追求的是一個個社會的實體,是建立在個體利益基礎之上的社會整體利益。所謂社會整體利益,是一個社會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機統一。不僅僅是簡單的個體相加,而是謀求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并通過對不同利益的對比特別傾向于對弱者的保護,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來達到實質上的平等;通過對當前發展的合理調節與限制,保存和創造未來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條件,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滿足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使得個體利益能持續發展,最終實現個體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經濟法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強調人的理性,認為在個人理性的指導下,整個人類社會最終會形成一個文明、和諧的社會。經濟法的理念是站在社會本位的高度追求對國家、社會、個人的平衡下調發展,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中國經濟法天然以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己任,其從產生之日起,就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為其使命。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根本原則,體現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則是為社會整體利益原則服務的,同時社會社會整體利益原則也是消除其他各種原則之間沖突的最終落腳點和歸宿。保障社會主要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最本質體現、最基礎內容。
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的確立,是由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決定的,明確了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共利益,為經濟法具體法律制度的實施起到根本的指導作用。
(二)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是指在處理兩者關系時,強調公平與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筆者認為,“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不同于“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并重”表明同樣重視,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強調不分主次,彼此之間不能取代:“兼顧”指的是同時照顧(兩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選擇地對另一種、另一些事物或情況加以關注,其更多地體現的是主觀意識。顯而易見,“并重”比“兼顧”更能突出重要性。
堅持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是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指導方針。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公平要以效率為前提和基礎,一方面,效率決定公平,效率的水平決定公平的程度,沒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來源于公平,沒有公平就難以有效率,難以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與效率統一并重地看。在當今社會,我們只有把“蛋糕”盡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構建和諧社會,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場經濟的主要目標是追求經濟效率,提高經濟效率和經濟效益是我國全部工作的重點,同時也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所要追求的價值目標。確立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可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經濟效率,而且在實現經濟效率的同時不會以犧牲一定的公平為代價,是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提高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確立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有助于政府和市場積極的發揮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導,效率要市場主導,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也是政府和市場關系的一個折射,政府和市場是兩種配置資源和協調經濟活動的主要機制。只有市場之手和國家之手協調并用時,才能使經濟協調發展。對于市場能調節、能調節好的,應交由市場自行調節:在市場失靈的情形和領域下,則要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市場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進公平,確立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場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學,發揮的作用更加合理。
公共政策的目的性表現在公共政策的成敗上,這就使政策評估在公共政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缺少政策評估,一項政策就不能稱之為政策。公共政策評估如何進行,即公共政策評估都有哪些標準,以此對公共政策成敗做出判斷,本文試就其作些探討。
一、公共政策評估概念的界定
盡管目前對政策評估的研究很多,但對于政策評估的概念卻沒有一個統一的、被絕大多數學者接受和普遍認同的定義。
陳振明認為,所謂公共政策評估,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政策的效益、效率及價值進行判斷的一種政治行為,目的在于取得有關這些方面的信息。林水波、張世賢認為,政策評價是“有系統地應用各種社會研究程序,收集有關資訊,用以論斷政策概念與設計是否周全完整,知悉政策實際執行情形、遭遇的困難,又無偏離既定的政策方向;指明社會干預政策的效用”。
以上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分別對政策評估進行界定,綜合各方觀點,本文傾向于這樣的界定:公共政策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政策過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眾回應加以判斷,評定并由此決定政策變遷的活動。
二、公共政策評估的標準
鄧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導論》中將評估標準分為六類: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應性和適宜性。我國臺灣學者林水波、張世賢在《公共政策》一書中認為評價標準由八個方面:投入工作量、績效、效率、充足性、公平性、適當性、執行力、社會發展總指標。張國慶在《現代公共政策學導論》中提出政策評估的首要標準和次要標準的概念。針對公共政策及其活動全過程的各個環節的結果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的標準應該包括下列標準。
1.政策的目標標準
評價一項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志就是看政策執行后能否在預定的時間內完成其所確定的目標。那么,在評估政策時,把制定公共政策時所要達到的標準或目標同在一定時間限度內執行政策所達到的目標相比較來進行評價。如果公共政策在預期時間內取得的成就同制定政策所定的標準一致,那么,很明顯這項公共政策是很成功的,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反之,沒有達到所希望達到的目標,說明這項政策是不成功的。
2.政策的投入標準
一項政策從提出、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執行等各個環節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各種資源。這個標準要衡量一項政策所投入的各種資源的質量和數量,其實質就是從資源投入的角度來衡量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所做的工作,也就是政策評估的成本問題。因此,投入成為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3.政策的公平、公正標準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據特定時期的目標,在有效增進與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過程中所制定的行為準則,公平性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特征和體現。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過程中為了實現帕累托最優,就必須注意通過利益的再分配或補償等方式給予那些受損的合法利益以合理的補償,以體現和照顧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之一就是看是否體現的政策的公平和公正,是否體現和維護了最大數的利益。
4.政策的效率標準
經濟學上講究經濟效率即投入和產出的關系,經濟效率要求產出必須大于投入。政策的效率標準是衡量政策取得效果所耗費的政策資源的數量,通常體現在政策投入與政策效果之間的比率和關系。政策效率的高低往往反映出政策本身的優劣和政策的執行狀況。
5.公民參與、回應政策的程度
由于公共政策主要實現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公民的參與與回應必不可少,而公民的參與和回應程度高低是衡量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一項公共政策不論關系到全體或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政策對象認為滿足了自己的利益,就會對這種政策有著積極的回應。反之,政策的回應程度就低。這也是評價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
三、中國特色的評估標準
國內政策學者陳振明歸納出的政策評估的五個標準:生產力標準、效益標準、效率標準、公正標準和政策回應度。根據臺灣學者吳堯峰先生對生產力評估標準的綜合與整理,生產力標準的內涵體現了效率標準和績效標準的統一,在某種程度上也涵蓋了政策評估的妥當性和回應度標準,從中國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和公共政策的本質功能上看,生產力標準是當今中國公共政策評估最根本和首要的標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首先,生產力標準既是評價一個黨、國家戰略方針的根本標準,也是評估每一項政策的根本標準。一項政策的正確與錯誤、好與壞、進步與落后,歸根結底取決于它有無或在多大程度上解放生產力、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其次,生產力標準最能體現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公共精神。從公共政策的實質與功能上看,政府作為公共性的代表,它所依據的是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公共政策的制定、實施和評估,來進行利益選擇、利益綜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實,達到持續不斷的發展公共利益的目的。
經濟學何以被泛化
中國當前的經濟學研究有著學科泛化的傾向:在相當程度上缺少方法和范式的通約,缺少基本陳述的約定;在知識背景和理論訓練方面,則缺乏一種學科的技術規定性。
1979年以后,中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開始經濟體制改革,國民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在這一過程中,經濟學的社會需求增大,經濟學逐漸成為社會科學中的強勢學科,即所謂的“顯學”。而且,經濟學的研究成果、學術觀點、政策建議,在相當程度上影響著政府的改革政策選擇乃至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由于社會需求增加,大學的財經類專業成為熱門專業,幾乎所有綜合性大學乃至理工科大學都設置了財經類院系和專業。
然而,在對經濟學“需求”和“供給”的膨脹中,經濟學的學科性質、學科界定、學科規范卻處于相當程度的迷亂中。中國的經濟思想原本就缺乏實證思維的傳統,加之學科分界不清晰、理論訓練不正規,致使中國經濟學研究和經濟分析缺乏足夠的科學性。
武漢大學哲學學院汪信硯教授曾在《光明日報》上發表過《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的分野》一文,指出中國現行的學術體制和學科分類系統將“人文學科”(humanities)和“社會科學”(soccial science)混同為“人文社會科學”是很不恰當的。我也同意他的這種講法。因為,人文學科不屬于“科學”(science),它是一種以“人學”為旨趣的“價值體系”,其思維方式是非實證的,即非“規范的”,其所研究的命題都是“價值命題”。而社會科學(包括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學等)屬于“科學”范疇,是一種以“物學”為旨趣的“知識體系”,其思維方式是實證的,研究的是“事實命題”而非“價值命題”。根據科學思維的要求,社會科學研究應致力于趨向價值中性,擺脫“價值負荷”,以符合實證性和可證偽性。
根據科學方法論,科學是人的一種有條件的認知過程。科學理論是一種公理化系統,理論語言、基本定理、對應規則應該具有統一的認識論意義。科學研究對知識背景、知識結構、理論訓練有選擇標準和定向標準,理論要明確、可識別、給出信息量,這就是范式要求和可證偽要求。而經濟學,正是在方法論上接受了證偽主義和科學研究綱領,實現了所謂“研究框架的進步”,使經濟學理論研究更符合公理化、體系化、邏輯化特征。
經濟學需要框架約束
經濟學是一個科學理論體系,所以是有嚴格的框架約束的。同樣,對經濟學、經濟學者的批評也不能沒有學科框架約束。不然,討論根本無法展開,經濟學界也只能“集體失語”了。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是經濟學領域的一個熱點論題。對此論題,有從和諧社會角度討論的,有從居住權利角度討論的,有從貧富角度討論的,更有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討論的;有的論者掏心掏肺地要房地產市場以滿足低收入階層的需求為己任……尤其是對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房地產市場,各方論者更是興趣所致,連篇累牘地發表“空對空”的分析文章。
其實,房地產市場具有很強的區域性,也有很強的專業性。對研究工作而言,亦有一定的信息量要求和理論訓練要求。如果是作經濟學分析,還需要有具備一定的約束條件的分析框架。雖然,“人的居住問題”不單是經濟性的,還是社會性的、政治性的、文化性的,可以從多種學科角度討論。但若是具體到房地產市場本身,則基本上是一個經濟論題,要求在經濟學的框架內討論。
面對所有人群幾乎是無限的改善居住需求,市場的甄別機制是支付能力。隨后,當價格被市場發現、決定之后,在價格面前,不論哪一個階層,有無級別,是否名流,統統不管用,只看支付能力,這就是市場經濟的平等性。只要價格不控、扭曲,它所包含的信息就是最全的,它所引導的資源配置就是最有效率的。市場在公平與效率的平衡上確實可能有缺陷,但市場機制終究還是比任何其他機制更公平。而且,由于市場的甄別機制是支付能力,就會激勵人們努力提高自己的支付能力,社會經濟也會因此發展。
當然,市場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房地產市場也不可能滿足各個層次收入者改善居住的需求,這就是市場失靈的表現了。所以,為低收入者改善住房條件基本不是一個市場問題,而是一個社會保障問題,是政府職能問題。為此,政府可以利用某些市場手段來幫助解決這一問題,如美國政府成立的“房地美”、“房利美”等房地產金融機構。可見,經濟學研究如果沒有學科框架約束,那就只能是一種“辯術”或文字游戲,與科學無關,與應用亦無關。
然而,時值21世紀初,中國學術界仍未確定這樣一種學術規范或者學術思維,人們的分析、討論、批評基本上沒有學科框架上的約束。但是,在經濟學框架中,市場就是市場,它天生沒有特殊階層利益取向,也不可能被“調控”為特殊階層利益服務,否則就不能稱其為市場。同理,在經濟學框架中,經濟學會先假設收入和財富積累都是合法的,隨后再在此前提下討論收入分配問題。如果說收入和財富積累是由非正當行為獲致的,這就超出了經濟學框架,已不再是一個經濟學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或政治問題了。
經濟學的框架約束是很嚴格的。如果把框架放松,經濟學的解釋力就會大大下降。除非出現類似交易成本理論、理性預期理論、信息經濟學等理論上的進步。人當然不僅僅是經濟動物,人的行為是多方面的,人的精神世界是豐富的,人的思想也是復雜的。但是,經濟學只分析人的經濟行為。在經濟學框架中,人的經濟行為基本可以處理成收益與成本的計算,即價格比較。如果橫插一杠子,以人的其他社會行為規范來指責經濟學的功利性,甚至指責經濟學“不講道德”,那就實在是風馬牛不相及了。
此外,經濟學之所以比較有活力、有科學性,是因為它非常注重從其他學科尤其是自然科學汲取方法論養料。正因為經濟學是一個科學理論體系,所以是有嚴格的框架約束的。同樣,對經濟學、經濟學者的批評也不能沒有學科框架約束,不能沒有一種“專業基本素質”的訓練和“科學共同體”在話語系統、概念系統方面的約定。不然,討論根本無法展開,經濟學界也只能“集體失語”了。
以收入分配分析為例
經濟學與其他社會人文學科在一些問題上的觀點及觀念分歧,不在于道德準則或道德目標,而在于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差異。
進入21世紀以來,特別是2005年以來,中國社會科學界、人文學界的不少學者針對“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發表了不少包含道德訴求的文章。由于參與討論的學者學科背景各異,因而,分析視角和分析框架各異,得出的結論差異也很大。
的確,收入分配不單是一個經濟問題,還是一個社會問題。每個社會成員都可以以自身的利益立場、知識背景、信息獲得為基礎對此發表言論。但收入分配根本上是一個經濟問題,對此的討論也基本上應在經濟學的框架中展開。不然,泛學科的、情緒化的所謂“學術討論”不僅容易缺乏客觀的判斷標準,難以達到科學意義上的共識,還可能會影響公眾輿論,進而影響政治、經濟乃至社會發展進程。所以,我認為,經濟學與其他社會人文學科在一些問題上的觀點及觀念分歧,不在于道德準則或道德目標,而在于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差異。
經濟學所稱的效率是經濟效率。經濟效率包括生產的效率和交換的效率。生產效率的檢驗標準又是唯一的,即以最小成本生產;交換效率的檢驗標準也是唯一的,即沒有人能夠在不使別人受損的情況下使自己受益。經濟學一般均衡理論認為,在“生產者和消費者往往具有最大化理性”以及“市場價格信息完全”這兩個約束條件下,競爭性市場體系會達到經濟效率,并實現長期經濟增長。根據經濟學的邏輯,效率是引致財富凈增長的源泉,而競爭性市場體系則是達到效率的通道。但如果引入公平這個概念,分析就變得復雜。因為,如何定義公平以及如何操作公平是一個難題。
經濟學教科書曾給出了四種關于“公平”的定義:平均主義――社會所有成員得到相同數量的產品;羅爾斯主義――使社會中境況最糟的人的效用最大化;功利主義――使社會所有成員的總效用最大化;市場主導――認為市場結果是最公平的。因為根據經濟學方法,任何一項選擇都是有成本的,所以比較了以上各種選項的成本,大多數經濟學家選擇了功利主義對公平的定義。當然,也有一部分經濟學家會選擇市場主導的公平觀點,認為競爭性市場進程的結果是公平的,因為它總會獎勵那些最有能力和工作最努力的人。
大多數經濟學家之所以選擇功利主義對公平的定義,是因為這種定義與經濟學的效率標準是相吻合的。經濟學認為,如果一個人財富的增加不是以他人財富或效用的受損為條件,那么這種個人財富的增加會引致社會總福利的凈增長,因而是有效率的。這一判斷標準就是經濟學中經常使用的“帕累托最優”。如何達到“帕累托最優”?經濟學的回答是:自由公平的交易。
以上分析所要說明的道理是簡單明了的:經濟制度與社會財富增長有直接的關聯,有效率的社會制度安排將引致社會財富的凈增長。而一個有效率的制度應當是一個能保證自由公平交易的制度。經濟中運用非自由公平交易手段而獲益的空間越小,這個制度越有效率,個人財富的增加越能同時引致社會財富的凈增長。反之,如果個人財富可以通過非自由公平交易獲得,那么這個制度就是無效率的。據此理念,一個社會可以在資源稟賦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制度變革極大地提高社會財富的增長速度,推進經濟社會的進步。這也是經濟學所揭示的市場經濟制度之價值所在。實際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既反對平均主義,同時也關注收入差距懸殊問題。在這種原則看來,平均主義與收入差距懸殊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現。因此,我認為,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討論收入分配問題。第一,以收入分配為表象的利益關系調整是與經濟發展相聯系的,收入差距擴大是在絕對收入水平總體上升、貧困人口持續減少的條件下發生的。第二,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社會應更加關注收入差距問題,也將更有經濟能力、手段來調節收入分配關系,促進共同富裕。第三,調節收入分配關系不能摒棄效率原則,不能損害經濟發展這一基礎。因為收入分配調節的目的是共同富裕,不是共同貧窮。
如何看經濟學的不同流派
大抵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新自由主義”及“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這兩個名詞在中國頻繁出現,學術界及經濟思想界對新自由主義的哲學思想、政治學思想及經濟學思想進行了大量的引進、研究和討論。
尤其是進入了21世紀,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及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化,有關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討論漸趨熱烈。但在這些激烈的討論中,不少論者對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理論淵源、學派形成、治學基礎、主要觀點把握得并不準確,有些理解甚至是錯誤的,爭議的一些論題及觀點也多有“泛學科”色彩。例如,“新自由主義”在中國理論界的表現是:私有化的所有制改革觀、多要素創造價值的分配觀、完全否定國家計劃的市場改革觀、主張一切產業都無須保護,等等。
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個學派。作為一個經濟學流派,其信奉自由主義即自由市場經濟理念。1947年,哈耶克(F.A.Hayek)曾邀請38位信奉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家在瑞士朝圣山的杜帕克酒店召開會議,決定成立一個團體,旨在堅持斯密所主張的“自然的自由秩序”,堅守自由文明,反對各種形式的集權主義。這一學術團體被稱為“朝圣山學會”。就此,朝圣山學會將歐洲和美國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聚合在了一起。一般認為,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的聚合,標志著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學派的形成。
關鍵詞:效率價值;競爭價值;反壟斷法;價值體系;價值目標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01-0065-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業已正式頒布,其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該條文列舉了公平競爭、經濟運行效率、社會公共利益等與法的價值相聯系的立法目的,但其并沒有明確表明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
法律價值是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法理學界有學者將法律價值概括為“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只有當法律符合或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在人與法之間形成價值關系,法律才有價值(有用性)可言,”并認為“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率應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這里所說的法律的諸項基本價值是就法律體系整體而言的,各部門法由于其自身的規定性和可用于滿足人們的不同需要又體現出各自特有的法律價值構成。在反壟斷法律部門的價值體系中,筆者認為,效率價值處于最高位階,構成該部門法的價值目標。
一、效率價值目標闡述
當代經濟法學理論已將效率價值作為現代經濟法的立身之本,美國學者波斯納認為,法律應該在任何領域引導人們從事有效率的活動。
經濟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社會整體效率。社會整體效率雖然由個體和團體經濟效率構成,為了總體效率,必須重視各個體和團體效率的提高;某些個體和團體效率的提升有時也會妨礙社會總體效率,因此,為了總體效率,有時需要限制、犧牲某些個體和團體效率。反壟斷法是以社會整體效率為衡量標準的,當社會整體效率與個體或某些團體效率相沖突時,反壟斷法所選擇的是社會整體效率而不是個體或團體效率。
壟斷可分為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其中行政壟斷是典型的違反效率價值的壟斷,它所保護的是部門和地方的利益,而以犧牲全局和整體的利益為代價,因此,反壟斷法把反行政壟斷作為基本任務是題中應有之義,至于經濟壟斷,情形較為復雜。
一般而言,能夠占據壟斷優勢的企業,大都是憑借其規模優勢或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手段而獲得較高的效率,從而在市場競爭中占有優勢。就現代經濟而論,規模經濟本身就是高效率的一種要求。但是,當企業的規模達到壟斷程度時,事情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一是壟斷企業的存在可能造成對競爭對手或潛在競爭者的妨礙。二是壟斷企業為維護其壟斷地位或獲取壟斷利潤而濫用其優勢地位,采取阻礙技術革新、排斥競爭對手等限制競爭行為。三是規模產生的高效率是有限度的,到達一定的規模后,擴大規模會導致規模不經濟。由此可見,雖然大企業之間的并購可能有助于形成規模優勢,取得規模效益,對企業本身是高效的,但它也有可能妨礙市場競爭而阻礙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此時就要進行更加深入的經濟分析,其中滲透著對壟斷與反壟斷經濟效率間的動態博弈。
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總和的最大化意味著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從完全競爭到壟斷雖然涉及消費者剩余向壟斷者的轉移,但這并不意味著要反壟斷。只要反壟斷的成本高于損失的社會福利,或者市場本身機制可以很快解決這一問題,就沒有必要進行反壟斷。另一方面,當競爭者之間發生福利轉移,比如從小企業向大企業轉移,如果經濟效率沒有受到影響,也沒有反壟斷的必要。
二、美國反托拉斯目標向效率的轉變
作為反壟斷法發源地的美國,其反托拉斯法的價值目標也經歷了從其他目標向效率目標轉變的歷程。
從大量的歷史文獻來看,反托拉斯在美國產生之初,其主要的價值目標是保護經濟自由、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平等地位,鞏固美國政治民主的社會經濟基礎,事實上,政府擺出一副反托拉斯的架勢,既是意識形態的需要也是緩和階級沖突和社會矛盾的需要。《謝爾曼法》的出臺,其政治意義重于經濟意義,它更注重從價值趨向上體現經濟的自由、民主和完全競爭,而是否實際上促進了競爭卻并不是其關注的重心。
進入20世紀40年代,當局一方面修訂完善反壟斷法,另一方面主要運用結構性規制方法來控制壟斷,把促進充分競爭作為目的。
進入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對國際商用機器公司的聯邦反托拉斯案的撤消和合并準則的修訂,反托拉斯法對大企業的管制開始放松,其重心目標由競爭轉向提高經濟效率。理解這種政策的變化可以從多方面來觀察和分析。
一是芝加哥學派的影響。芝加哥學派不承認經濟集中和企業行為之間存必然在關系,他們認為利潤來自企業的效率,企業的效率高導致企業規模變大,提高了產業的集中度。芝加哥學派批判“保護中、小企業與保護競爭的效率目標相矛盾”,強調反托拉斯的經濟分析要更注重法律規制的效率,從效率最大化角度分析傳統范式的缺陷,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在于保護競爭而非保護競爭者,在看待競爭與效率的關系時,效率高于競爭。芝加哥學派重視效率的經濟學思想是美國20世紀80年代來反托拉斯的基本指導思想。
二是政府對效率目標的重視和支持。里根政府主張自由放任,自由競爭,反對政府干預。
三是合并控制中愈來愈重視“效率抗辯”。反托拉斯當局曾多次頒布《兼并指南》,1968年的《兼并指南》運用結構分析方法對企業合并進行嚴格控制,進入80年代后,其遭到了嚴厲的批評,在1982、1984年的《兼并指南》中,企業合并不僅不再被視為普遍限制競爭的行為,而且很大程度上還被評價為積極的和對提高企業的效率是有益的行為。1984年的指南采取橫向合并和非橫向合并兩分法,并明確指出:“在合并本來應當被禁止的情況下,如果企業能夠提供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合并將會顯著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率。該合并就可以不受司法部的干預。”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于1997年4月8日公布了對《兼并指南》中有關“效率”一節的修正案。它更明確地承認了企業合并的效率,同時也進一步放松了聯邦反托拉斯部門在這一部門上的政策,將“合并特有的效率”確定為反托拉斯當局審理合并案件時“可予考慮的效率”。在合并效率大于競爭效率的情況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以損害競爭為代價來肯定合并效率的。
如今的美國反托拉斯法與20世紀80年代之
前相比確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波斯納在寫《反托拉斯法》第二版時刪去了其70年代第一版時的副標題――“一種經濟學的觀點”。在改版《序言》中,波斯納只用了一句話來解釋:今天在反托拉斯問題上,難道還有其他的觀點嗎?如今美國在反托拉斯領域中已基本沒有其他觀點。這種狀況是值得習慣于強調“兼容并包”的我國學者思考的。
三、反壟斷法中的效率目標和公平、自由價值
從法的價值體系的結構來看,一方面,法的價值是多元性的,另一方面,法的價值具有有序性。法所追求的諸多價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階順序排列組合在一起的,當那些低位階的價值與高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并不可兼得時,高位階的價值就會受到優先考慮。我國很多學者總試圖在理論上調和各個部門法中存在著的不同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甚至根本不承認這種沖突的存在。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正因為不同的法律價值間存在沖突且往往不可調和,所以在具體的法律部門中,不同的價值才有著不同的位階。在一般的法律部門中,這種位階順序具有一定的彈性,必須聯系具體的條件和事實才能最后確定,也就是說,在很多傳統的法律部門中,并不會存在一個固定的處于最高位階的價值。但在反壟斷法律部門中卻并非如此,筆者認為,效率價值在反壟斷法的價值中始終處于最高位階,構成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法的其他價值如自由、平等、公平等在反壟斷法中也有體現,但它們在位階上低于效率價值,這些價值在反壟斷法中體現的前提是與效率目標不相沖突。
公平價值不能成為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首先,在大多數情形下,壟斷并沒有造成所謂的不公平。美國的“平民主義者”指責壟斷使財富從消費者手里轉移到壟斷企業的股東手里,認為這是一種“殺貧濟富”的再分配,是不公平的,因此反托拉斯法應該從公平價值出發,對這種“殺貧濟富”的情形予以糾正。但實際上,這種轉移對效率沒有直接的影響。一方面,由于對股票市場的直接投資使公眾持股的所有權越來越分散,另一方面,爭當壟斷者的競爭趨向于把壟斷的預期利潤轉化為社會成本,而該社會成本是那些并不一定比壟斷產品的消費者更富有的人的收入。不僅如此,壟斷的所有“橫財”只能被壟斷者的第一代股東享有,因為購買他們股票的人要支付一個與預期壟斷利潤的貼現價值相等的溢價,因此只能對投資獲得一個正常的回報,而不能獲得一個壟斷的回報。所以,反托拉斯的財富再分配說所要反對的不正義并不現實存在,對反托拉斯政策的目標沒有任何意義。另一種追求公平價值的觀點認為反壟斷法應當保護小企業,通過限制大企業的行動自由促進小企業的發展。很多人認為與大企業相比,小企業有一些特殊的優點。這幾乎是一種深入人心的觀念,但卻沒有什么明確的根據。實際上,小企業更容易在小市場中找到,在這一意義上,它們同樣可能,甚至更有可能共謀把價格提高到競爭水平之上。而且站在小企業的立場上看,最好的反壟斷政策就是沒有反壟斷法。在一個市場(除非其中的大企業參加卡特爾,否則就不能有效實施卡特爾的市場)中,壟斷使大企業的成本和價格之間存在一段距離,因此,小企業即使成本高于大企業也能生存下去。唯一一種有利于小企業的措施是禁止大企業定價低于缺乏效率的小企業,以此禁止大企業通過低價的形式與消費者共享他們較低的成本。這尖銳地說明了社會以犧牲大企業為代價促進小企業是荒謬的,在其他情形下,反壟斷法中所謂的公平價值追求同樣是無法轉化成制度的。即使某些情況下反壟斷法對公平價值的追求存在一定意義,但只要公平價值與效率目標發生沖突就必須效率優先,對于整個社會公平的追求則是其他部門法如財稅法、社會保障法等的目標。
至于自由價值,企業的個體自由更多體現在民法之中,依民法原理,企業行為,如定價、訂約等,應是企業的自由,只要當事人自愿,就應當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但反壟斷法卻認為,如果某種價格合謀是以排除競爭對手為目的,雖然它可能給訂約企業帶來利益,實現個體效率的最大化,但它妨礙競爭而損害了社會整體效率,應當遭到禁止。這正體現了在自由價值與效率目標相沖突時,反壟斷法對企業自由的限制和否定。盡管反壟斷法對壟斷優勢企業妨礙其他企業進入競爭領域或妨礙其他企業自由決策的行為進行規制,體現了自由的價值,但這仍是從社會整體效率來考慮的。正是效率標準衡量了反壟斷部門中各種“自由”的合法與否,所以,將自由價值作為反壟斷法的目標價值是本末倒置的。
四、反壟斷法中的效率目標和競爭手段
反壟斷法是根據對壟斷問題的經濟分析來制定的,對于那些雖然是壟斷性而非競爭性,但卻比競爭性做法更有效率的行為,應如何對待?在經濟分析中,我們重視競爭是因為它提高了效率,也就是說競爭是一個手段而不是一個目的。只要壟斷可以增進效率,就應當被容忍,甚至鼓勵。
但測度一個行為對效率的影響往往具有非常大的困難。基于效率是反壟斷的終極目標,競爭常常是離終極目標足夠近的一個中間目標,反壟斷的執法機構和法院常常以有效競爭標準來代替效率標準對壟斷行為進行規置。但隨著經濟學的不斷發展,人們透過競爭價值,直接觸碰效率這個終極價值的能力不斷增強,一方面,固然可以直接進行社會成本和效益的比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一些不直接比較被測度行為收益和損失的方式,判斷行為對效率的影響。
但在我國反壟斷法學界卻有一種流行觀點認為,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律價值是競爭,從各國反壟斷立法看,競爭占據了基礎性的地位。如美國《克萊頓法》第2、2、7條都明文規定,商業行為不得“實質上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壟斷”。針對《謝爾曼法》在明確性等方面的不足,判例法發展出反托拉斯法的價值目標即“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1條規定:“處于競爭關系之中的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作出的決議以及聯合一致的行為,如以阻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為目的或使競爭受到阻礙、限制或扭曲,則是禁止的。”
然而,將競爭作為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是存在問題的,主要表現在其對反壟斷法的某些制度設計及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評價缺乏解釋力。在一定情況下過于強調競爭的價值會背離反壟斷法所要實現的效率目標。首先,以競爭作為價值目標不能解釋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領域的存在。如在自然壟斷領域。出于特定產業成本的考慮,就排除競爭的存在。在知識產權領域,出于鼓勵技術創新以提高經濟效率的考慮,就允許專利壟斷,其次,在出現惡性競爭(不正當競爭)或過度競爭時,反不正當競爭法或產業政策等就要進行干預。這種情況下過于強調競爭只會對經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再次,以競爭作為價值目標不能解釋壟斷狀態和其它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為什么也能夠為當今反壟斷立法和執法所容忍和行力主義立法的盛行的原因。因為競爭性行業如果處于壟斷狀態下,壟斷企業一方面不存在現實的競爭對手,另一方面也不存在自然壟斷領域所受到的嚴格管制。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所帶來的效率使得人們對競爭和壟斷的關系重新認識和評價:競爭并不是實現效率的唯一手段。
一、中國國有企發展的狀況及其影響
1.國企和民營企業對社會貢獻的比較正是因為計劃經濟缺乏效率,所以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營經濟在國有企業當初沒有發揮作用的產業日益發揮著作用,充分地拓展了中國的市場。民營經濟一方面開拓市場,同時大量吸收就業,而且為國家創造稅收的份額也越來越大。
然而,與民營企業相比,國有企業對社會的貢獻就相對小了很多。在吸收就業上,國有企業吸收就業的水平日趨下降,并呈現出不吸收就業甚至產生負就業現象,而私營企業在拓寬就業領域、創造就業機會、吸納城鎮下崗人員和農村過剩勞動力、分流城鎮就業壓力方面表現出了特有的優勢,為社會穩定做出了重大貢獻。在對稅收的貢獻上,雖然國有企業在生產總值上具有比重優勢,每年稅收額也有一定的增長,但是其稅收增長率總體上小于國家的稅收增長率,抑制了稅收的增長;私營企業具有更好的盈利能力和創造稅收的能力,其稅收的增長率高于國家的稅收增長率,帶動了稅收的增長(見圖1)。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國有企業不管是在經濟效益、盈利水平上,還是對社會的貢獻上,都小于其他性質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改革開放前只有國有企業的經濟結構比較單一,不能真正滿足市場需要,多元化的市場經濟能更好的調動社會的積極性,為社會經濟帶來活力。唐國華在《我國國有工業企業與私營工業企業經濟效率的對比分析》一文中對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經濟效率進行了比較,結果發現私營企業在百元創稅和資金周轉速度等方面都比國有企業效率高,特別是在固定資產百元創利稅的比例上,私營企業是國有企業的兩倍[1]。劉華、李剛等通過實證分析發現,中小企業的投入產出效益高于國有企業[2]。這也是我國經濟結構的特點。
一個成熟的經濟市場,其最理想的狀態是達到帕累托最優,即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不會使得社會效益再有更多提高的狀態。如果一個社會中某個經濟體獲得資源增加,可以使得這個社會的效益進一步提高,那么,我們說這個社會存在帕累托改進。我們可以通過對資源的重新分配來提高社會的效益。因此,對于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不如其他性質企業經濟效益的現象,在純粹的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下,其市場結構變化趨勢理應是國有企業的份額逐漸變小,中小企業獲得更多的資源,其市場份額不斷增大。但事實并非完全如此。
2•中國國有企業沉浮與經濟政策自1998年以來,隨著對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造,國有企業的市場份額不斷呈現出上升的趨勢,截止2007年,國有企業生產總值在GDP中依然占據將近一半的份額。關鍵的是,國有企業不僅越來越大,并且越來越具有壟斷性,且壟斷性越來越集中化[3]。1978年我國實行經濟改革以來,隨著多種經濟成份的并存與發展。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開始下降,但同時又隨著我國經濟政策的調整不斷起伏。(見圖2):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1978年到1997年,我國國有企業占GDP的比重總體上是逐年下降的,到1997年,國有企業占GDP的比重由1978年的86•1%下降到了約40%。這一時期是我國對國企實行重大改造的時期。國企從一些競爭性弱的、非國家資源控制的產業中退出。所以這一時期是國企大幅下降的時期。但是1998-2007年,國有企業又開始變得強大起來,其所占GDP的比重又呈現出上升的趨勢,2007年國有企業占GDP比重已經上升到近50%。詳細分析可以看到,在這一時期上升的國有企業,已經幾乎形成了產業巨頭,甚至壟斷了中國經濟的能源、信息等重要的產業。
3•國有企業對民營企業的影響國企的效率比民營企業等其他性質的企業效率低,其比重的加大必然使得社會資源的利用缺乏效率,而國企的壯大又會對其他企業產生一系列影響,這與我國對國企的保護政策有關。國有企業在市場上占有很大的比重,特別是近十年來國有企業的市場份額居高不下,很大程度的制約了民營企業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說,我國的國有企業是壟斷性的企業,但這種壟斷又與國外的壟斷有所不同。
國外的壟斷主要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一個企業由小做大,最終市場占有率超過了一定標準或者控制了整個行業的過程,是技術進步和市場機制綜合作用的結果。而我國國有企業的壟斷,主要表現為行政壟斷,政府有選擇性地控制一些企業,通過在企業內注入資金、政策的傾斜、制定市場的準入壁壘,甚至明文規定使單個或幾個企業占有大部分市場,以達到企業壟斷的目的。
國有企業的非市場行為的壟斷實際上干擾了其他經濟成份的發展,特別是民營企業的發展。首先,國有企業影響了資本的流向。由于享受資源和市場壟斷的權利,國有企業在資源和資本密集型產業有比較優勢,因此可以持續發展下去。但是國有企業的壟斷地位間接地抑制了私營企業的發展。資本本來是經濟活動中最活躍的因素,自由市場的資本總是由盈利低的行業流向盈利高的行業。但是,政策上的傾斜,使得本來可以流向私企的資金流向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所具有的行政壟斷性降低了資本流向國有企業的風險,在國家行政支持的條件下,國有企業無需自負盈虧,資本報酬在某種程度上是確定的,這就提高了資本收益期望,因此吸引更多的資本流向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由于規模較小,應對經濟活動的能力較弱,雖然其組織經濟活動的效率明顯高于國有企業,比如其資金周轉速度相對國有企業要快,但是其收益上更大的不確定性使得資本望而卻步。金融危機后,盡管有國家政策的指導,但中小企業融資仍然困難的現象就是很好的說明,金融業在做出選擇時更傾向于受行政保護的國有企業而非中小企業。其次,國有企業影響勞動力資源配置。國有企業的勞動力收入平均水平高于一般的中小企業勞動力的收入。一方面是由于國有企業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國有企業的利潤較高,相應的勞動者收入水平較高;另外,國有企業的勞動力還享受國家其他的福利和津貼,這一點是中小企業無法比擬的。因此勞動力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會優先考慮進入國有企業工作。
在選擇工作企業的性質時,勞動力又進行了一次分化,競爭力較強的勞動力優先進入國有企業,而勞動力素質較低的則進入中小企業。這種勞動力的分化產生兩種后果,一是由于國有企業的競爭相對較弱,之前高素質的勞動力進入國有企業之后不再有創新的競爭氛圍,使得社會經濟活動損失了一批有創造力的勞動力,這可以通過創新指標看出。二是私營企業的勞動力素質決定了其只能從事勞動力密集型產業,而不能有效的進入技術密集型產業。再次,國有企業對資源行業的壟斷,阻斷了新興經濟力量的發展。我國國有企業在資源方面具有明顯的壟斷優勢,如石油、電力、煤炭等行業,國有企業完全有影響此類資源價格的能力。在資源密集型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內部管理人員和企業外的經濟人形成了“內部人”和“外部人”的關系,國有企業內部為了實現其自身的最大利益不惜犧牲外部人的經濟福利,這導致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上升,也因此增加了中小企業經營難度。
二、相關對策研究
國有企業在我國經濟的滲透不僅僅體現在某一個行業,而是滲透在整個經濟活動過程中。國有企業對經濟活動的一些方面有著不利的影響,不僅是國有企業體制本身會抑制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而且還會通過影響中小企業經濟活動的各個因素來降低中小企業的競爭性。處理好國有企業和其他性質企業的問題,關鍵是如何定位國有企業,即如何在讓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發揮最大作用,同時又不影響到其他性質經濟的發展。這里可以把國有企業所發揮的最大作用時的狀態稱為國有企業的最大張力。
(一)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將企業劃分為國有企業和其它性質企業并不是中國特有的現象,西方國家也有國有企業。讓國有企業在不妨礙效率的前提下,盡量發揮最強功效,保持其最大張力,也是西方國家長期研究的課題。歐美國家在對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合理安排實踐上有著比較豐富的經驗。雖然中國和歐美有不一樣的政治體制,但隨著經濟全球化,歐美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方式可以為我們的發展提供借鑒。
1.西方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國外發達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歷史,主要可以歸納為“非國有化”和“結構管理”兩個層面。“非國有化”掀起于20世紀80年代初,主要的方式是出售國有企業,它包括將國有企業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出售給私有企業,其結果是“國有企業私有化”;另一種方式是將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出讓,即“國有企業民營化”。發達國家政府推行“非國有化”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國有企業受體制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其運營效率普遍低下,虧損嚴重。作為一個企業,國有企業應當以盈利為目的,通過自身的資本積累或集聚擴大企業規模和盈利范圍。然而國有企業又受國家政策和體制的影響,使得盈利不是其最主要目的,企業的盈利功能無法正常發揮。受體制和政策約束而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導致國有企業經營狀況惡化,造成國家對國企的補貼支出過大,財政負擔沉重,促使這些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相應調整。“非國有化”使得國有經濟的份額全面降低,有關資料顯示,發達國家在這場“非國有化”中,國有經濟占GDP的比重分別由80年代初的8%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5%左右。[5]第二層面的“結構管理”,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調節和引導國有企業,使其既保持自主經營的獨立性,又使其行為符合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總體要求,不會因國企的無限擴張抑制了其它經濟成分的發展。歸納來說,大部分發達國家將國有企業按競爭性部門和非競爭性部門進行分類,分別實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非競爭性部門,主要指那些關系國家經濟命脈,能比較直接的影響國家的經濟、政治和國家實力的部門,如能源、國防。這類國有企業的存在并不在于它能帶來高經濟效益,而在于它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對于非競爭性部門,國家一般采取控制程度極強的獨資經營方式,其目標是多重的,而盈利不是主要目的。競爭性部門,指那些受國家資本控制(一般是國家以股東身份參與控股),與社會中其他性質企業進行自由競爭,主要是為了國家帶來收益而不承擔其他國家職能的部門。對于這類部門,企業經營目的主要是為了盈利,因此必須把競爭能力、經營效率放在第一位。
2.西方國家的反壟斷經驗西方對壟斷的定義大致經歷了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兩個階段。早先,判斷壟斷與否,就是根據企業規模和產品在相關市場上的份額來判斷的:如果一個企業規模很大,產品在全國市場上占有的份額很大(如80%以上),從而影響其它經濟體進入,那么就很可能被判定為妨礙競爭和貿易的壟斷企業。這種根據企業的市場占有份額來判斷一個企業的壟斷程度,具體研究市場結構對市場行為、市場績效的影響就是結構主義。結構主義主要體現在美國在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中。
結構主義主要依賴于壟斷系數,如貝恩、植草益指數和穆勒指數,考察企業的絕對集中度來判斷一個企業的壟斷程度。20世紀80年代之后,反壟斷的標準不再僅僅以企業的市場占有率為依據,更多的是開始關注企業的行為。考察已經占有一定市場份額的企業是否有意識壟斷整個行業、是否濫用其支配力、排斥其他企業進入等。這個時期的反壟斷標準因此被稱為行為主義。行為主義的判定標準主要體現在后來頒布的《克萊頓法》中。由此可以看出,反壟斷的標準是隨著壟斷形式的變化而變化的。在西方國家,在自然壟斷、市場壟斷、行政壟斷的分類中,西方國家的壟斷主要是自然壟斷和市場壟斷。壟斷的形成因素主要是技術進步、規模經濟等。
目前西方國家判定壟斷的標準有所放松,除了考慮企業的市場份額外,更重要的是考慮企業的市場行為。一個企業的市場份額很大,只要是通過合法競爭獲得的,則未必被認為是壟斷,但是如果該企業利用其優勢以不正當方式排擠其他企業的市場份額或占據其他行業的市場,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微軟公司的案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微軟的操作系統市場份額達到了90%左右,從結構上看微軟處于壟斷市場的狀態,但是美國司法部調查微軟不是其在操作系統上的壟斷地位,而是其在銷售瀏覽器和附屬軟件上的不正當行為。主要原因是微軟將瀏覽器及一些軟件捆綁在操作系統上銷售,擠壓了瀏覽器和軟件開發商的市場。
中國國有企業通過國家資金支持、政策傾斜等獲得的壟斷地位,又與自由市場經濟下的通過合法競爭獲得的壟斷地位不同。因此,在確定壟斷標準的時候除了借鑒西方國家的反壟斷經驗,還應該在反壟斷標準中考慮到中國特有的因素。而且,由于我國對國有企業的改造是從1996年開始的,到2007年才獲得較大的發展。從國家來說,國企在這一歷史時期中,還是屬于發展階段,是需要扶持的時期。所以對國有企業的限制和制約顯然沒有擺上議事日程。隨著國有企業的壯大和發展,國家必然開始關注國有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管理模式,開始關注國企的無邊擴張對社會經濟秩序的不良影響。
(二)制定相應的標準以規范國有企業的擴張既然國有企業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國有企業的無限擴張又會對社會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那么我們就應該合理地控制國有企業的發展。
外國在市場經濟下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早于中國,積累了比較多的經驗,其在管理國有企業經驗上有一定的可取之處,對于好的方面,我們應該借鑒。例如,我國也可以學習國外把國有企業按在國民經濟中的不同性質和地位,對其實行分類管理和監督。對一部分國有經濟進行絕對的控制,而對于另外的一些國有企業,應該讓它們融入市場經濟中,充分讓其與其它性質的企業進行公平的競爭。要保持國有企業的最大張力,僅僅對市場進行分類管理是不夠的,我們還應該界定市場中各種類型企業的市場份額。為此,我們可以用反壟斷的標準來確定國有企業的最大張力。
雖然我國國有企業的壟斷主要表現為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畢竟,國有企業的規模很大,很容易利用對市場的占有量來進行不正當的競爭。同時,從經濟學角度上說,我們可以把行政壟斷進行量化處理,把行政壟斷作為反壟斷標準中的一個影響變量加以考慮。以往的學者研究我國國有企業的壟斷程度時是使用西方國家的標準,鑒于中國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西方國家的壟斷判定系數在中國并不適用,應該對它進行改進。對此,我們應當找到一個新制衡點。這個制衡點指的是一個度,也就是在我國特殊國情下,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比例達到什么程度時,社會的經濟能得到最快的發展,即國有企業對民營企業的抑制作用最小。
這個制衡點我們可以理解為國有企業在中國達到壟斷的基準點,亦可以理解為在某些人為力量干預情況下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最佳比例。在此作者以判斷壟斷的標準為基準,討論這個制衡點的確定應該考慮的因素:首先,判定一個普通企業的壟斷要考慮其市場壟斷標準,這是一個普遍的標準。在國外的《反壟斷法》用壟斷系數,如貝恩、植草益指數、穆勒指數、赫芬德爾-赫希曼指數(HHI,美國于1982年引用于企業并購),考察企業的絕對集中度來判斷一個企業的壟斷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