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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安全責任;保障體系追究機制;電力工程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其中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分清了管理責任,奠定了責任基礎,在企業內部安全監督管理具有重要借鑒意義,有利于企業內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有助于解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1 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認識誤區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門的事情。這個概念源于企業內部對部門職責的劃分,從而造成了對安全生產責任認識的誤區,認為安全工作僅是安全部門的事情。
1.2 安全隱患應該由安全部門負責整改。在電力工程建設中,業主、監理發現的安全隱患,通過文件、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印發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任人在簽發文件時,看到“安”字打頭的,便交給安全部門全部負責,并未明晰分開安全監督管理職能與安全生產保障職能。
1.3 直接責任和監管責任認識不清。對于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監理、施工單位都急于就問題而解決問題,監理單位只認為安全隱患都是施工單位的責任,忽略了自身應該承擔的監管責任。
2 安全生產責任的定義及內涵
責任的涵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盡責任;二是沒有做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當承擔的過失,追究責任。安全責任的內涵是安全法律責任,指從事生產的有責主體必須承擔的相應安全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其他各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職能部門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直到各崗位操作人員應負的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所構成的企業全員安全生產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執行都應以責任制為基礎。
3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管理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
3.1 安全生產責任劃分不清。在電力建設中,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大多數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責任劃分不盡合理,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門一肩挑,監管部門和保障部門未明確分開建立,致使安全技術、資金等保障不到位,基礎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產責任缺失。安全生產責任末端即崗位安全職責,我們常常強調要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但往往是層級越多,削弱越多,在執行過程中責任的不明晰是導致執行力削弱的關鍵因素。如果我們的責任體系,對每一級監管人員和保障體系人員責任進行了明確,各自應當承擔哪幾條責任,會涉及哪些責任風險,才是安全責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產責任交叉漏洞。各參建單位內部存在著綜合監管部門與專業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職責界限和相互關系不明確的問題,在工作中產生了職責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響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整體性、協調性,出現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脫節和漏洞。
4 電力建設工程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
4.1 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建立
安全生產責任按照單位、部門、崗位從上至下,必須涵蓋每個人,每個崗位。職責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礎上確定每個人的職位,一定要落實到每個人,明確規定各職位應當擔負的任務。首先界限要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工作職位離實體成果越近,職責越容易明確;工作職位離實體成果越遠,職責越容易模糊,應按照與實體成果聯系的密切程度,劃分出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實時責任和事后責任。其次,職責內容要具體,并要做出明文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負責,才便于執行與檢查、考核。
安全生產責任中也應該包括橫向聯系的內容,在規定某個崗位安全職責的同時,必須規定同其他部門、個人協同配合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組織整體的功效,也是落實“一崗雙責”的關鍵。
4.2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
當前形勢下,企業的安全責任體系建設落后,責任制度核心地位認識不夠,安全責任內容未具體化,導致了安全生產管理的混亂。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法律依據,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前提下,安全生產責任必須建立責任追究考核機制,因為,只有通過對不履行安全責任行為的不斷追究,安全責任的強制性才能體現,責任意識才能得到加強,安全責任才能在人的意識中得到強化,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活動。
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責任追究的對象是生產安全事故,是通過事后追究、依法從重處罰違規安全生產行為來達到警示作用。然而,在企業內部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是對安全生產事故內部預防的體現,我們必須擴大責任追究對象,才能更好的解決安全責任認識和履職問題。因此,按照“事前追究,防范事故”基本思路,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對象應該擴大范圍,具體包括:未遂事故或無傷害事故,傷害輕微但發生頻繁的事故,管理缺陷引發單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從事后追究轉變到事前責任追究,查找分析根本原因,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三個層級中追究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真正做到“四不放過”。
我們需進一步認識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地位,建立安全責任明晰的管理體系,通過對各個層級、每個崗位安全責任履職的管理和追究,才能強化我們的安全管理基礎;掌握安全監管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的內涵,根據職能分工,將安全責任合理分解到相關部門,切實落實“一崗雙責”;建立安全責任追究機制,通過對安全隱患的事前追究,解決安全責任鏈中相關責任方的薄弱環節,推動責任體系正常運行,各司其職,從而達到“任何隱患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的目標。
關鍵詞:安全;監理;建筑施工
我國自改革開放后,社會經濟發展快速,建筑業也得到了迅猛發展,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管理體制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對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我國的建設作出了貢獻。
隨著建筑業體制改革的深入,建設監理制度已得到全面推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認識到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僅是對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是保證施工工期、發揮投資效益的基本條件。而且隨著建筑企業自加大,政府管理職能削弱以后,大量的施工安全工作應由安全中介組織來承擔.而監理公司正是這種中介組織。因為我國的特殊情況,建設工程單位的作業條件比較嚴峻,我國建筑行業人員流動大,而且多為外出作業,施工條件差,安全隱患較多,紀律性差且包含太多不確定因素。建筑施工人員有一大部分是邊區城市出外找工作,絕大多數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勞動技巧及安全意識。由于市場的激烈競爭,開發商為了節省成本,減少投資,提高收益,時常抱著僥幸心理,從各方面減少安全管理的投入。以上這些因素,都是目前建設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機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所在,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還伴隨有人員傷亡。
在施工監理中,雖然施工安全的主要責任應由施工單位來承擔,但是,監理工程師也要對其承擔一定的責任。那么,就要求監理工程師從思想上重視這個問題,在行動在政策上抓好安全管理。其主要原因有施工建設單位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薄弱,施工管理部門對安全管理不重視等。因此,加強建筑業企業的安全監管顯得十分必要。
所謂安全監理是指對工程建設中的人、機、環境及施工全過程進行安全評價、監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證建設行為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止建筑行為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有效地把建設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許的風險度范圍以內,以確保安全性。安全監理行使委托方賦予的職權,屬于安全技術服務,通過各種控制措施,實施評價、監控和監督,降低風險度。
安全監理的工作職責
一、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1、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健全監理安全制度。2、編制安全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3、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4、編制安全監理旁站方案,明確需要旁站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控制措施。二、做好安全監理工作,就必須事先了解施工現場的危險源。監理人員應做好施工安全危險源的分析和預控。危險源既存在于施工活動場所,也存在于施工場所周圍區域。能否及時發現危險源,并加以解除,是施工能否安全進行的前提。因此,監理工程師應該事先編制好危險源排查表,對可能出現的問題一一進行排查,直到做到萬無一失。同時,還應該進入施工現場,與施工人員做進一步的交流,了解工地的實際情況。特別是對于新出現的安全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加以解決。三、施工前的安全審查是加強安全監理的前提1、資質審查。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及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資質是否與投標文件相符;2、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規章制度的審查。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查。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是否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現場情況,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以及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4、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5、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6、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與邊坡防護、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8、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9、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設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10、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11、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四、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
1、監督施工單位使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項目監理機構要監督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必須使用質量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漏電保護開關、標準配電箱、腳手架連接件等進行材料報審工作,確保其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產品。項目監理機構應監督施工單位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前要進行檢查和檢測,嚴禁使用劣質、失效或國家明令淘汰產品,以保證防護用品的安全使用。
2、監督和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3、對土方開挖與回填以及模板工程、塔吊、施工電梯、腳手架等分部分項工程的作業情況進行安全旁站監理。4、定期不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安全作業情況。5、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6、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7、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8、經常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并做好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記錄。
1. 關于在監項目安全履職要求:
確實做好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監理履職管控,針對施工單位未按規范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執行的必須做好監理文字性履職工作。利用分級管控平臺、危大工程雙控平臺對施工單位違規行為制約。對于不聽監理指令問題充分利用建設單位力量,對于屢教不改問題及時匯報公司,及時與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溝通。
2. 繼續開好每日安全晨會,按公司要求做好晨會簡報,確實對隱患問題主動跟進落實直至整改。
3. 要求施工單位主動上報危大工程情況,動火作業情況等,及時讓項目監理人員針對性的做好巡視檢查工作。
4. 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對于未按規范要求施工的、未等監理驗收合格就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出現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對外明確安全責任。
5. 對內明確安全職責,按規范要求崗位安全職責簽訂相應安全責任書。總監、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均有相應安全監理職責。
二.關于項目復工后監理工作相關要求:
1. 針對施工安全問題及時做好文字性履職工作。
2. 總監必須保證監理人員現場有效巡視時間。
3. 加強對所轄項目危大工程現場及內頁資料管理工作。
4. 明確項目所有人員安全職責,總監做好項目履職管理工作。
三、加強危大工程管理履職:
1. 方案審查必須做到實質性審查。由其是對施工技術、施工工藝、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圖紙、應急預案、是否違反規范強條等。
2. 危大工程驗收總監必須參加,合格的必須總監簽字確認。
3. 加強對危大工程巡視管理,由其是卸料平臺、吊籃等。
四、加強對項目監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關鍵詞安全監理安全責任安全控制工程安全施工安全
Pick to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including supervising units shall bear responsibility,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which i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such problems has been plagued by supervision unit, resulting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supervision has been in more embarrassing situa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supervision unit in fully implement safety supervision faced confused premise, put forward the new situation supervision unit, how to take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security supervision safety responsibility safety control engineering safety construction safety
中圖分類號:P624.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但自《條例》實施以來,包括監理單位安全責任、安全監理制度實施等諸多問題一直困擾著監理單位。
1.監理單位應該承擔什么樣的安全責任?
《條例》實施以來,對于監理單位應該承擔何種責任一直爭論不休,截至目前并未形成明確結論。爭論而形成的兩種觀點:一是監理單位應該承擔施工安全的責任,依據的是《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二是監理單位不應承擔施工安全的責任,因為建設單位無須對承包單位的施工安全負責,監理單位是受建設單位委托,自然也無責。兩種觀點都存在片面之處。
首先應分清兩個概念:工程安全與施工安全。工程安全是指對工程建設進行質量控制,包括原材料保證、機械設備采購等,以保證建筑工程的自身安全,是目標體的安全,即通常所說的質量安全。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安全管理(教育、費用等)措施,保證施工人員和設備的安全,避免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是過程安全。顯然,工程安全是建設工程監理質量控制的內容,是監理單位職責所在,當然也應該對此負監理責任。施工安全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條例》第十四條中有明確規定,即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同時,《工程建設監理規范》(GB50319-2000)總監理工程師的十三項職責中也包括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的審查。因此,監理單位必須對審查的技術安全措施負責,并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件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但監理單位承擔的也僅僅是“監理責任”,不應成為主要責任者,《建筑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也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施工安全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屬于承包單位施工安全行為范疇。由于監理單位是在監理委托合同基礎上,受建設單位委托對承包單位進行“三控、兩管、一協調”監理,并不等于對承包單位進行管理,二者并無行政意義上的隸屬關系,因此,監理單位無因也無力對其施工安全行為負責,不應承擔由于承包單位管理行為上的疏忽大意或不作為而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任。
因此,監理單位應該承擔的是工程安全及施工安全中技術措施和方案審批的監理責任;對于施工安全中承建單位的管理行為,監理單位無須承擔責任。
2:安全監理制度是否必要實施?
安全監理制度從上海市市政建設的試點經驗到全國范圍內的全面展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否認。但是,當前的安全法規體系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實行安全監理制度,《條例》也僅僅是規定了監理單位的安全職責與權限;體系中所規定的監理單位安全工作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屬于工程監理單位本身應該履行的職責,如審查施工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方案等。這就存在安全監理制度是否必要實施的疑問?。
試想如果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人員傷亡或設備損失的安全事故,工程建設肯定會受到影響;監理單位熟知并掌握現場,能夠利用監理單位的權力發揮出對施工安全的監理作用,以減少事故發生。兩種觀點分別從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和監理單位擁有的權力角度出發,提出安全監理制度實施的必要性。但是,安全監理制度的提出,首先,沒有很好地解決與工程監理制度的融合問題,甚至造成二者矛盾沖突,而在沖突發生時,安全監理在一些人的認識上會讓步于工程監理。其次,也沒有很好地解決安全監理與工程監理職責分工問題,譬如對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如果由安全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那么項目建設監理工程師是否不需要審查,又如何體現“管生產同時管安全”這一原則。以上兩個問題完全可以通過一個途徑來解決,即通過對項目建設監理工程師進行安全理論知識的培訓和強化,使其安全觀念更新、安全意識增強,同時規定其監理過程中的安全職責和權限,并建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管安全的約束機制(需要在法律層面上),使其在真正意義發揮出監理安全的作用。安全監理在此種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法律賦予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重要職責和義務,而不是也不應是一種職業,至少在監理單位內部是如此。
3:安全監理能否進行目標控制?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問題;建議
一、現階段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參建各方安全管理意識淡薄,責任落實不力
建筑工程涉及施工、監管與業主單位等各個要素,只有建筑工程各方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位,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安全。但實際工作中,不少建設單位安全管理意識淡薄,存在招標環節不規范的情況;施工單位有的盲目追求利用最大化,不注重加強安全投入,忽視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設,導致施工現場安全問題普遍存在;監理單位沒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與工程建設標準等施行安全監管,未能真正落實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存在不少設計單位安全意識不強,沒能充分考慮施工難度與安全操作等,導致對工程安全生產缺乏有效指導。
(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建筑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數量雖已不少,但隨著市場經濟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不斷發展,逐漸暴露出不少缺陷與問題。一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與健全,有的標準存在重復與交叉的現象,容易造成各方相互推脫、無人管理的情況。另一方面,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具體適用到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法律太少,導致在實際進行監督管理時存在難度。
(三)安全管理質量控制不夠,政府監管體系尚未形成
現階段存在不少建筑工程僅僅局限于大檢查與標化驗收,很多管理人員與施工人員安全管理觀念不強,不能嚴格按照工程安全規范操作,經常進行違法違規操作,使得安全管理質量控制不能很好地落實,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此外,政府監管存在一定的盲區,安全監督與檢查執法力度不夠。目前政府監管的方式手段相對比較落后、單一,不少需要進行監管的項目尚未施行,對工程安全生產的標準要求不夠規范與明確,且現存建筑行業門類多,安全職責權屬存有差異,缺乏規范統一、權責分明的政府監管體系。
(四)建筑工程相關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建筑工程管理人員與施工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工程安全的好壞。目前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多為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工,他們缺乏規范的崗前培訓,未經專業教育,缺乏安全生產意識,不具備基礎的理論知識,難以滿足施工安全需求。而有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員由于安全意識不強,對安全投入較少,缺乏安全訓練與救援設備,甚至出現擠占安全生產費用以降低生產成本的現象,造成安全隱患,不利于及時應對安全問題。
二、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議
(一)加強安全意識,落實各方安全職責
制定安全責任制、落實參建各方安全職責是實現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建筑工程各方應注重增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可以通過定期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實地參觀與學習落實安全管理的項目工程,不斷增強其建筑專業安全知識,以提高其安全意、應對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各方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注重全面檢查,針對安全監管的薄弱環節提出并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創造良好的安全建設環境,落實各方安全職責,以有效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規范市場管理,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首先,應注重加強建筑工程建設的市場準入管理,對建筑工程參建方進行嚴格把關。施工單位應注重結合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各分包方的安全生產標準,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準則,使工程安全管理有法可依,越來越規范化。建設業主應不斷增強安全生產資質能力,加大對安全生產設備的投入,為施工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環境。監理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理,而設計單位應結合施工難度與安全操作進行設計,為施工安全進行指導。其次,我國應制定內容完整、針對性強,可以體現實效性與可操作性的安全生產制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加強安全管理。
(三)強化政府監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
政府部門應提高安全意識,建立安全監管職責,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安全監管模式與機制,做好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安全責任管控,加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力度,以有效監督工程參建方將安全責任與措施落實到位。此外,為滿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需求,應在制定與完善施工安全生產國際與行業標準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建筑工程安全專業標準。各工程應根據地區與工程具體情況細化實施標準,并應結合建筑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逐步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標準機制。
(四)重視安全教育,提高相關人員的素質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與自動化程度的提高,建筑工程對相關從業人員的文化素質與技術水平要求越來越高。建筑工程應進行嚴格的上崗考核與評估,注重加強對施工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使其熟悉掌握技術規范與操作規程,提高其業務素質,并可以通過對其進行日常的安全教育與培訓,使其逐步提高安全意識與安全操作技能,不斷提升其綜合素質,做到安全生產。此外,建筑規程管理者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增大安全投入,采用合理安全管理模式,以提升工程安全管理總體水平。
三、結束語
總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義重大。只有堅持安全生產與工程效益并重,才能確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從而有效保障國家與人民的財產安全以及社會安定。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全員參與,安全管理,建筑工程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1全員參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念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指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所有涉及安全的活動與項目的管理工作。安全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出發點與落腳點。只有在保障安全的基礎上才能創造更大的產值利益,而全員參與管理就是實現更大產值利益的有效突破口,所謂的全員參與具體指建設承建單位、建筑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公司、建筑分包方與承辦方、建筑設計勘察單位等,彼此合作,共同服務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在充分保障安全的基礎上協調開展工作,保障建筑施工的正常開展與圓滿完工。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建設步伐加快,建筑安全事故頻發使得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成為各界關注與思考的重點,如何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推動著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思路的創新,在此背景下,全員參與作為一種創新嘗試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全員參與分析
2.1施工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參與職責
建筑施工單位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參與者,直接參與建筑項目的開展,作為參與者必然要承擔安全責任。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施工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參與意識與責任意識較為薄弱,加上我國現有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夠健全使得建筑施工單位故意躲避責任,逃避風險,為追求自身利益忽視安全生產。要想真正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下的全員參與,首先要提升建筑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理念,在安全理念的指導下開展施工,自覺履行自己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義務。其次要建立并完善項目安全管理制度,通過制度的完善為建筑安全施工提供必要保障。再次要注重建筑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與教育,通過安全知識講座、建筑安全施工知識競賽等形式提升員工安全責任意識的同時,增強其處理安全隱患的應急能力,杜絕人為因素引發的建筑施工事故。最后建筑施工單位要具有創新意識,與時俱進,響應市場,將安全融入到企業的文化建設中,既保證企業的安全施工又提升生產效率,降低企業建筑施工成本,除了理念上的創新還要引進先進的施工設備與技術,追求綠色環保,實現我國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只有多管齊下才能真正發揮建筑施工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2.2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參與職責
建設單位不同于施工單位,其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起著統領全局的作用,社會不斷發展,經濟體制變革并走向完善的今天,建設單位的經濟成分也較以往有了較大改變,實現了國有、集體控股到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的轉變,組織方式更加靈活,資金吸納渠道更廣,而所承擔的安全管理難度也更大。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參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選擇合適的設計勘察單位,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來說設計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選擇設計勘察單位時要明確其單位資質及規模,通過對其過往勘察設計經歷的考察評估其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安全與責任意識,切實保證其能承擔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勘察與設計重任。另一方面是選擇負責任的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承擔者,直接決定著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因此建設單位在參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要結合建筑施工實際,綜合各方面的考慮選擇具有資質與經驗的建筑施工單位,通過對其過往工程項目及業績的考察,明確其現有的安全施工體系建構情況,明確其現有安全施工技術及設備情況,通過簽訂正規合同,保證其能安全高效地完成建筑施工。建設單位參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對于其本身也有諸多好處,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水平,積累管理經驗,更好地服務于工程建設。
2.3勘察設計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參與
工程的有序開展既需要建筑單位的綜合統籌、施工單位的安全施工,又需要建筑勘察設計公司有效勘察與設計,勘察設計科學性與精準性直接關系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要想切實發揮勘察設計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作用,首先要保證其行為符合我國建筑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規,勘察與設計的過程中嚴格遵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力求在不破壞周邊環境的基礎上做好科學勘察與規范設計。其次加強勘察設計人員的安全培訓,在參與勘察設計的過程中時刻秉承安全理念,未雨綢繆綜合考慮,針對施工重點、難點時突出標記,并給予現場施工人員一定的施工說明與指導。最后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施工階段對施工單位材料與技術上的創新提供安全指導,協助制定建筑施工技術方案,對于施工現場潛在的安全隱患能進行前期規避與預防,幫助建筑施工其他參與方提升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將建筑施工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4工程監理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參與
要想保障施工質量并確保施工安全離不開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與指導,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方委托,重在監督與管理現場施工,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督與質量監督。目前我國建筑施工監理單位的參與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審查施工單位在組織設計中既存的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其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標準。另一方面評判具體施工過程是否在建筑工程許可的范圍內,杜絕安全隱患。工程監理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參與是全過程全方位的,開工前完成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評估,開工后定期對建筑施工情況進行抽查,并積極監督施工單位,存在重大安全施工隱患勒令其停工整治,違法建筑安全施工法規的施工單位予以取締等,以監督的手段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性。
2.5分包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參與職責
建筑工程的施工需要多方的參與,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各參與方的集體努力,在分析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施工職責后,我們不能忽略參與建筑施工的分包單位的安全職責,目前我國建筑施工中分包單位的安全職責有三個方面:首先,分包單位要確保建筑工程機械手續齊全、年檢合格、保險配套,確保用于施工的建筑工程機械符合施工標準與規定。其次,負責租賃建筑施工機械的分包單位要出具具體的生產許可證與機械產品合格證,當機械在正常使用的過程中出現故障能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定期對建筑機械進行檢修與保養,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參與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來。最后,分包單位要積極履行我國的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規范,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現有的安全管理規定。積極配備專業的機械操作人員與技術維修人員,能夠給予使用單位有效的指導與維修服務,而機械操作人員與技術維修人員的培養需要借助安全講座、安全知識競賽、安全課程培訓、安全應急模擬等方式實現。通過多方面的努力,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才能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3結語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復雜又多樣,管理難度大,而多方的參與與安全職責的明確可以有效地推進建筑安全施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本文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分包單位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明確了多方參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期更好地規范建筑施工,確保施工安全與高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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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偉中.建筑施工機械安全管理研究[J].科技信息,2009(5):670,708.
關鍵詞:建筑 起重機械設備 安全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building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 equipment (tower cranes, construction lift, etc) has become a modern industrial and civil architecture major construction machinery, its main characteristic is high, large extent of height, service range, applicability, high-rise building construction is the key equipment. Construction of hoisting machinery equipment widely used, but also exposed many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s, buried the hidden danger of accid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 construction, the main body to clear their safety duty, improve safety consciousness, implementation, to avoid the accidents.
Keywords: building lifting machinery equipment safety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廣泛使用,也暴露了諸多安全管理問題,埋下了事故隱患,在安裝、使用、拆卸等管理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嚴重的損失。
一、 起重機械設備存在的問題
(一)責任主體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
1.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單位雖然建立了相應的責任制,但安全職責不夠明確,僅停留在紙上、掛在墻上,沒有真正落實到相關責任人;部分企業雖然設置了專門的機械設備管理部門,但未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工作沒有落實下去。
2. 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運行、維護臺帳資料不完善,裝拆專項方案的編審不重視,方案內容的針對性不強、無實質性措施;部分方案還有明顯錯誤,不能指導現場裝拆,操作人員僅僅憑“經驗”裝拆;起重機械設備的驗收、調試流于形式,未能查找出事故隱患。
3. 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專業承包資質的裝拆單位相對較少,有些施工現場借用或掛靠有資質的裝拆單位,導致實際裝拆過程中的起重工、安裝鉗工、機械技術員、電氣技術員、安全員與裝拆備案中的人員不符。
4.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后、使用前未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及時進行檢測檢驗,施工現場有相當一部分起重機械設備在使用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另外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申請檢測遲、特種設備檢測單位從檢測到發放檢測合格報告時間長,起重機械設備憑操作人員的“感覺”在工作。
(二)監理單位現場監管不到位
1. 由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出臺,客觀上增加了監理單位的責任。但是,監理單位雖然參與了安全生產監管,但督促施工企業安全整改的主動性不夠;多數監理人員對安全管理的“標準、規范”不熟悉,業務水平不高,特別是對專業性較強的起重機械設備,對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的檢查流于形式,未能找出事故隱患。
2. 對于裝拆單位、使用單位報送的起重機械設備裝拆安全專項方案的審查,未按施工現場實際使用條件、機械設備性能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進行詳細審核。對關鍵部位、重點部位沒有進行重點監管,發現隱患也沒有及時采取措施。
(三)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1.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場前未能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有效檢測,安裝后自檢不嚴格,使用中的檢查、檢驗、調試不認真;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規定的基礎混凝土強度、機械設備的行走限位、幅度限位、起升高度限位、回轉限制、小車斷繩保護裝置的安全距離不了解,限定的安全距離隨意;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調試不正確,超載現象時有發生;起重吊鉤保險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的損壞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2.塔式起重機機吊物懸挑平臺未定型化設置,設計計算馬虎,搭設交底不認真;有的工程還在使用鋼管懸挑平臺;有的起重機械未配備設備的指揮信號、指揮人員和司索人員,造成誰使用、誰捆綁、誰指揮,出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不安全行為。
3. 物料提升機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樓層停靠裝置、防墜落裝置、超高限位裝置、吊籃防護門、自落門不齊全或失靈時,沒有及時進行修理或調試。卸料平臺搭設不規范、有的未獨立設置,兩側防護、底板鋪設不嚴。另外,31米以上的高架物料提升機它的整體穩定性、剛性連接的設置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4. 人貨兩用梯的限速器檢測不及時,上下聯絡信號設置不齊全等。
5. 起重機械設備專用配電箱內電器元件設置不規范,TN-S接零保護系統不正確,重復接地設置隨意,接地電阻值大于規范要求。
三、 對策與措施
(一) 強化施工企業主體安全責任,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1. 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按照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要求,在實施過程中加強對各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要求企業把工作重心下移到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各項具體管理工作中去。強化項目安全專職人員的工作職責,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嚴禁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強調特種作業人員及起重機械操作人員100%持有效證件上崗;并認真履行日常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施工。
2. 改善民工的作業及生活環境。針對季節氣候環境變化,施工企業應制定相關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措施;要突出改善民工的生活環境和飲食衛生,保障一線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
3. 建立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預控制度。要求施工企業及監理企業針對在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出重大危險源、制定相應的預控措施并落實相關責任人,在工地醒目位置掛出重大危險源的預控牌,便于各方監督。
(二) 強化監理企業安全責任,規范安全監理行為
1. 監理企業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認真按規范、標準、強制性條文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要求進行審查確認。督促施工企業嚴格按專項方案實施。
2.對施工現場重點部位、危險點、關鍵工序必須實施旁站監理;認真組織安全檢查,查找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施工單位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要求進行整改,并認真落履行復查工作。
3.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施工單位暫停施工活動,并旁站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及報告建設單位,如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整改完畢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有關“標準、規范”要求進行復查,確認安全隱患真正整改后,方可復工。
(三) 強化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重點解決突出問題
1. 舉辦業務培訓班。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學習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責任意識,督促企業自覺抓好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工作。
2. 認真組織復查及落實整改工作。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認真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整改,對現場起重機械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工程項目進行復查,認真落實整改工作,切實消除事故隱患。
3.加強施工現場安全薄弱環節的專項治理和管理。對施工現場危險源、危險點進行排查,對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審定重點管理;要督促施工企業、監理單位按方案實施,同時還要抓好臨時施工用電的管理,確保安全用電。
4. 要確實抓好創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的活動。通過樹立典型,以點帶面的形式,把創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和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結合在一起,促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推向深入,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整體水平。
安全管理工程具有系統性,其中包含了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法律等多個環節。在建筑項目施工的過程中,不同單位與類型的施工人員雖然能確保施工的正常進行,但是也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帶來了更大的困難。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建設單位人員安全責任意識薄弱、安全管理觀念落后,只重視工程的質量與進度,忽略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導致施工安全管理受到較大的影響。
2大型化工項目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實現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完善
建設單位應該按照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完善,同時對各個部門與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明確,強化對項目建設安全工作的領導。監理單位應該對落實總監負責制,更好地對項目建設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主體,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實現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完善,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職責進行細分與落實。
2.2實現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行為的規范與完善
建設單位要依據建設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實現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建立與完善,從而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秩序進行規范,為安全作業提供保障。在安全管理規定建立之后,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向各個參與建設的單位進行告知,還可以將其編制成施工作業管理手冊,在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進行發放。此外,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要不斷積累經驗與教訓,對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改進與完善。
2.3實現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工作的強化
依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建設單位實現相關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形式、內容的確定,并通過書面的形式向各個參與建設的單位進行發放,為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工作提供依據,實現其規范化與制度化的發展。通過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工作的不斷創新與完善,建立以施工單位安全自控為主、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為輔的安全管理模式。建設單位在進行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與監督工作的過程中,可以采用日檢、周檢、月檢等形式。日檢指的是相關人員每天都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檢工作;周檢指的是每周由監理公司組織進行安全檢查工作;月檢指的是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實施、施工單位參加的安全檢查工作。
3總結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消防規劃,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消防業務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應增加。
第五條市、區(縣)公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森林、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含漁業港口)以及在沿海、內河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監管、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化、房管、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依法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內容。司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普法、任職培訓、就業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無償開展社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廣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發展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介組織和建立民間消防基金會。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二)將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撲救、調(特)大火災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三)協助有關部門督促轄區內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執法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公約,督促村(居)民遵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制止、糾正和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定期公布本轄區內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使用消防產品實施監督;
(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定期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依法組織消防安全培訓,管理和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
(六)組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負責火災原因的調查、認定,進行火災統計,核定火災損失;
(七)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及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和其他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二)督促轄區內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等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申報消防審核、驗收;
(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內的建筑工地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四)組織指導轄區內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及時疏散人員,協助公安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五)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其他消防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實消防安全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
(三)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消防技術標準;
(四)制定防火、滅火方案和應急預案;
(五)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組織所屬單位開展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修和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九)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統一保管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以及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一)實行每日防火巡查,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并建立巡查記錄;
(二)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預案的演練;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及時報告發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迅速啟動應急救援機制;
(四)建立健全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五)將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變更情況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檔案;
(三)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演練;
(四)對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五)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六)督促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業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七)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組織防火檢查,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居民住宅區未實行物業服務的,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并實施監督,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居民住宅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有消防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六條建筑物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維修、保養自己專有、專用部分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業管理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七條廠房、庫房、商場、賓館、酒店、辦公樓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與物業使用人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出租住宅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出租人應當加強消防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出租住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承租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維護公共消防安全。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公民應當遵守電氣、燃氣和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規定,愛護公共消防設施,學習掌握防火、滅火、逃生方法和報告火警等消防常識。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職、義務消防隊隊員;
(二)消防工程的設計、安裝、施工、維護、管理、監理、維修人員,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公眾聚集場所的工作人員;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的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會同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
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缺少消防規劃或者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市、區(縣)人民政府不得批準。
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以及消防規劃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保證足夠的防火間距。
原有建設不符合要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計劃,逐步解決,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責令限期搬遷;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
(二)制定舊城(村)改造計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應當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區的拆遷、改造;
(三)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人員密集場所,責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以及消防裝備應當與其它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同步發展,并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規劃、技術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配置和維護。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負責驗收。
第二十五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消防規劃予以預留、控制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用地性質。
第二十六條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消防安全行政許可事項的,負責行政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審查。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的,不得批準。
對已經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構發現其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立即撤銷原批準并在送達撤消決定書后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安全生產監管、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通報公安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監督管理中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氣象、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無償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滅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
前款規定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竣工驗收資料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公安消防機構收到建設單位驗收申請及有關資料后,對申報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七個工作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不得委托、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理。
從事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消防技術標準,并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竣工進行消防驗收時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消防產品的供貨證明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舉辦文化體育活動以及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展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人、承辦人以及場地提供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主辦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前款規定的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其主辦人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在舉辦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三十三條下列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一)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和演出場所;
(二)賓館、飯店;
(三)商場、集貿市場;
(四)體育場館、會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延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繼續使用或者營業。
第三十四條對于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申報的消防安全檢查和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申報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三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應當經常對電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自查、維護,每三年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配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對設施進行檢測,每三年對火災報警探測器進行清洗;檢測和清洗報告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消防設施的檢測、保養和維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檢測、保養和維修消防設施的機構應當對作出的檢測結果、維修和保養質量負責。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設立員工集體宿舍;
(二)生產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沒有按照規定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上設置障礙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消防設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臺安裝不符合緊急疏散要求、影響滅火救援的防盜網;
(七)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進行設備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八)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者妨礙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規定安裝、敷設、使用和管理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用具;
(十)不按規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而上崗作業;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對經確定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能夠當場消除火災隱患的,必須當場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必須制定具體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在火災隱患消除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自行全部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對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并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實施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大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專用倉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及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應當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四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發展以公安消防隊為主體的多種形式消防組織,保障消防組織與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適應。
第四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自行解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組建義務消防隊或者設置專(兼)職消防人員。
第四十三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應當加強業務技能訓練,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和滅火演練,并保持器材裝備完好。
消防隊依法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和滅火演練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滅火救援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積極采取措施滅火。
禁止謊報火警、阻攔報警、制造混亂。
公安消防機構、電信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火警通訊線路暢通,迅速傳遞火災信息。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公安消防隊接到火警出動命令后,應當在六十秒內出動消防車,迅速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六條滅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或者火災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調集人員、物質等支援滅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調動專職消防隊以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醫療救護等有關單位進行滅火救援;消防隊伍以及其他參加滅火的單位、人員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
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其他車輛、行人必須讓行。緊急情況下,對阻礙通行的車輛可以強制讓道,對妨礙消防車及時到達火場的隔離墩、欄桿等道路障礙物,可以實施破損或者拆除。
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車(艇),經交通管理人員同意,可以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火災現場的警戒,維護火災現場的秩序。
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根據現場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者清理、變動火災現場。
第四十九條公安消防隊滅火救援不得向受災單位或者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并處工程概算百分之一點五的罰款;對工程概算無法計算或者不依照規定編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積處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筑工程委托、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施工或者不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施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監理的,或者不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監理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容器,可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許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開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舉辦文化體育活動以及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展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責令停止舉辦,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廠房、庫房、商場、賓館、酒店、辦公樓等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處警告或者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應當或者清除。
(一)封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上設置障礙物的;
(二)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消防設施、器材用途的;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臺安裝防盜網,影響緊急疏散和滅火救援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一)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設立員工集體宿舍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沒有按照規定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進行設備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施工、維修作業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者妨礙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規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三)依法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用具的安裝、敷設、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
有重大火災隱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無法查明責任人的,可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或者清理、變動火災現場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可予以查封、扣押。
第六十五條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報請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的決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六條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審批、審核、核準或者驗收的項目,故意刁難,拖延不辦的;
(二)對不符合審批、審核、核準或者驗收條件的項目,擅自審批、審核、核準或者驗收的;
(三)對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檢查申請的場所,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開業的;
(四)發現重大火災隱患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或者為投保人指定保險單位的;
(六)違法實施處罰或者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行攤派各種費用或者亂收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