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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是國家基于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地位(抑或權利代表地位)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和職責。法理上,責任的的含義具有第一性義務和第二性義務的區別,國家責任亦是如此。法律援助的本質在于維護受助者的基本權利,從而實現社會均衡與穩定,從此角度看法律援助應當是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監督管理中的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政府責任。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理,該責任同樣包括兩個層次,其一,政府法律援助監管的第一性義務。這種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功能而產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為政府職責(或職權)。具體包括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推進制度實施。其二,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第二性義務。該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實施法律援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即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過錯給法律援助對象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在完善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過程中,不僅要強調政府的法律援助職責,同時也應當強調對法律援助進行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援助有效實施的基礎。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法律援助監管過程中,不僅要強調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同時也應強調由不利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疏議
(一)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
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是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在該關系中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者三個主體,其中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是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者,法律援助者是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者。法律援助監管的有效性以主體權責分明為前提條件。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地位不容置疑,其是法律援助國家責任的直接承擔著,直接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管理,然而法律援助對于受助者而言體現為某種法律援助服務,從此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機構是履行政府責任的具體實施者,也是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法律援助機構是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是司法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責任的前提。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設立(或確立)的機構,具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由政府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這些機構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事業編制。另一類是由政府確認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法律服務所。前者在監督管理機制中處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角色,這在很大程度上給法律援助的監管帶來阻礙,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于此類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后者在法律援助監管中屬于被管理者,但因監管力度不夠使部分此類機構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走過場”,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利益及國家法律援助責任的實現。所以,對于性質不同的法律援助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也應當有所不同。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形式
法理上,要明確該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首先必須要確定該責任的主體,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同時也是法律責任,從此角度上講,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形式表現為第一性義務(即職責),但同時亦不能忽略司法行政機關在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雖然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監督責任的當然主體,但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還離不開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具體實施者,從法律援助的性質看,這兩者亦應屬于法律援助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理由有三,其一,法律援助機構是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機構負責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及指派,在此過程中要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就必須使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其二,法律援助機構的自我監管是有必要的。其三,法律援助實施者的自我監管對案件質量的提升起著重要作用。雖然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實施者也有監管責任,但這種責任形態主要表現為行業責任與綜合性法律責任,這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內含有著很大區別。而法律援助實施者監管責任則表現為道德義務和職業法律者責任。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內容與形式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且呈現出多層次的特點,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實現途徑亦呈現為立體化的機構。
三、法律援助監管中國家責任的實現途徑
(一)建立“立體式、多層次”的責任體系
傳統意義上,法律援助監管責任主體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層次較為單一,且以第一性義務為主,這種責任機制呈現為單向性特征,難以形成責任聯動機制,反而阻礙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從實施過程角度看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確立、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法律援助監管責任貫穿始終,且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系統化的責任體系對于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從責任主體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具有多層次性。其一,由于責任主體不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體現為自我管理的義務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義務,前者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進行的基礎。自我管理責任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與地位決定的,主要體現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批、案件辦理進行自我監督,從而形成“自律性”責任機制。雖然自我監督在一定程度上為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起到積極作用,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管,法律援助的自我監管也必然成為“權力濫用”的屏障,不僅不能起到應有效果,且會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并給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帶來阻礙。
于此,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應當是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的自我管理。從法律邏輯上看,法律援助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同時履行監督法律援助者的義務。其二,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責任。法律援助者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該義務是基于援助者身份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可棄性。一般而言,法律援助者主要是執業律師,無論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自我管理的義務。該義務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所以基于法律援助監管的不同責任主體,這種監管責任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從責任類型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管責任呈現為“立體式”結構。上文提到,監管責任包括了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是一種綜合責任。“立體式”結構就表現為責任形態的綜合性,即不同的責任主體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或職責)還必須承擔由其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否定性評價),并以此作為彌補法律援助受助者損失的依據。
(二)完善經費使用監督機制
法律援助經費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開展的基石,經費的籌集、調撥、使用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眾監督。從監管責任角度講,經費使用的監督機制由縱向的行政監督與橫向的自我監督與公眾監督構成。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專款專用,經費支出以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補貼等為主,經費的合理使用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質量,所以,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題中之義。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管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單獨核算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應當建立專用賬簿進行單獨核算,避免和其他經費混同。第二,建立經費使用公示制度。由于法律援助經費來自國家專項撥款,必須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與公眾的監督。公示內容不僅包括經費使用情況,且有必要對經費來源進行公示,因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不完全限于國家財政撥款。第三,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由專人進行管理。第四,完善經費使用檢查機制。
目前,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是落實監管責任的主要途徑。檢查主體一般是司法行政機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檢查內容主要是經費使用情況。雖然經費檢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管效果,但是由于抽查形式的制約,使檢查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采取全面檢查的方式很有必要,但全面檢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也是較高的。故檢查機制應當堅持實質性的同時強調形式的便捷性,基于目前的電子技術,可以建設法律援助經費網絡管理系統,通過經費使用信息錄入、核對等環節實現對經費使用的監管,由此不僅降低了行政成本,且加強了檢查效果。第四,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雖然經費的調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但經費的使用者是援助機構和援助者,只有進一步加強對機構及其人員的自我約束,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經費使用效率,才能避免出現經費濫用的情況。
(三)完善案件跟蹤機制
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是通過建立案件跟蹤檔案對案件進行監督的一種手段,但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較為形式化,沒有很好地起到監管效果。案件跟蹤機制不僅要建立跟蹤檔案,且要在檔案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實質監督。具體實施辦法如下:其一,細化檔案管理工作。案件跟蹤檔案是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原始記錄,檔案項目的設置可以依據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包括案件類型、承辦人、案卷編號、受理時間等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應當增設關于案件評價或者反饋信息,這樣有利于從受助者的角度直接監督辦案流程。其二,法律援助者定期報告。法律援助者是實施法律援助的直接責任者,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是其重要義務。如前所述,建立案件跟蹤檔案是從監管者自上而下的被動式管理,而定期報告制度則要求承辦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助者報告案件進展情況,以便實時監控案件質量。其三,旁聽庭審。法律援助者所辦理的案件采取公開審判的,可以指派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庭審旁聽,以此了解承辦人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通過庭審旁聽為承辦人提出相關意見。
(四)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標準”
法律援助案件評價機制是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的量化標準,評價機制的運行能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目前,案件評價機制主要局限于案件辦理情況調查、回訪等,并沒有形成一套較為可行的評價方案。從理論上講,評價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一種意識或認知,然而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評價應當盡可能的排除主觀色彩,通過“標準量化”的方式使案件評價值機制更具合理性與客觀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化標準”應當涵蓋整個案件承辦過程,涉及案件受理、案件辦理及結案三個環節。在案件受理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案件基本情況登記、案件受理依據、案件受理情況、案件受理期限等內容,并設定不同的評估檔次。在案件辦理中,量化評價標準應當依據不同的案件性質規定不同的量化評價標準。一般而言可以包括法律文書基本情況、證據材料收集情況、會見當事人情況、案情分析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情況、庭審記錄情況等,通過較為細化的評價標準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在結案環節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裁判文書基本情況、當事人意見、法律援助者結案總結等。只有建立較為完善的評價標準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四、結語
作為一個西方“舶來品”,診所法律教育進入中國已近五年,完成了從理念突破到實踐操作的破冰之旅。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共培養學生3590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1782件,從事法律咨詢萬余人次,并在不同院校中形成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雖然開設此項目的高等院校數量和受關注程度呈現出一定程度的上升趨勢,但是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高等法學教育規模的急速擴張相比,診所法律教育在法學教育中無疑還處于邊緣地帶。在全國近400個高校法學院、系中,只有33所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顯得十分單薄。
早在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法學教育體系中出現之初,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一直困擾著中國的法學教育工作者,即這一美國法學教育的舶來品是否應當成為中國法學教育的組成部分?它對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到底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在我國現行的法學教育體系中,診所法律教育應該獲得怎樣的身份?對這些問題的不同回答,將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的前途和命運。
7月9日-12日,由中國法學會法律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主辦的國際診所法律教育大會暨第三屆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大會上,圍繞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議題,諸多法學方面的專家進行了積極而有建設性的討論。其中一些代表性的觀點和認識,或許能為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的發展指出一條光明的前途。
“舶來品”挑戰傳統法學教育
法律診所也給人看病嗎?
法律診所的老師和學生是不是也穿著白大褂?
沒有課本的教學還能稱得上是一門“課程”嗎?
沒有試卷的考試怎么評價學生的成績呢?
診所的學生是以什么身份替當事人打官司?
當“診所法律教育”這個新名詞進入人們視野的時候,伴隨而來的還有一連串善意的玩笑與疑問。
診所法律教育20世紀中期首先在美國興起,是一種強調“從實踐經驗中學習”的法學教育模式。之所以被稱為“診所”,是因為它汲取了醫學教育模式的經驗,類似于醫學院的臨床實習。
在診所法律教育中,法學院的學生在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的指導下處理真實的案件,為處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詢,“診斷”他們的法律問題,開出解決問題的“處方”,并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服務。學生通過辦理真實案件,參與案件的全部過程和細節,訓練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培養判斷力、職業責任心,并借此理解法律和律師的社會角色。
對于這種實踐型的法律教育方法,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晨光用三個形象的比喻做了一個很貼切的注腳。比喻一:當司機要比當乘客更認路。傳統的法學教育是老師開著車帶學生尋找答案,診所法律教育是把學生放在司機的位置上,老師在一旁啟發引導,處于主動地位的學生必須獨立思考如何走出一條合適的路,那么他就會更加主動、負責任地學習;比喻二:練武術要融會貫通各種招式。傳統的法學院課程是按一種套路學習,分門別類、程式固定,然而現實生活中卻沒有一個案例是絕對按照學科建制分割孤立的。診所法律教育就是要打破部門法的割絕,拆開各種固定的招式和套路,綜合運用法律規范和法學理論;比喻三:學習游泳一定要下水練習。法學院的學習很大程度上是岸上學習游泳的階段,但是如果沒有到真實的案件中像律師那樣操作和演練,就不可能真正領悟和掌握法律職業的真經。診所式的課程是把真實案件中的法律、事實、人際、經濟、政策、道德、傳統等各種問題擺到學生的面前,這對于學生真正理解社會正義,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無疑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診所法律教育的理念與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是老師在臺上講,學生在臺下聽,師生之間在課堂上很少開展討論。思維培養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虛擬想象的基礎上,包括模擬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考試中更多的是對記憶而不是對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測試,這很難培養學生思辨和獨立思考的能力。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也無法得心應手地運用法律知識去解決具體問題。”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主任甄貞說,“在學校考試成績都是優秀的學生,畢業后到律師事務所竟然不會為當事人寫一份書。”
參加診所法律教育大會的不少法學教育專家也認為,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仍是一種以教為本的教育模式。當然這種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視的,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生發出一些與法律工作實踐相脫節的問題。其一,以教為本,教師教學難以克服單向性和封閉性,學生學習難以克服被動性、消極性和應付性;其二,學生培養與社會的不適應性。學生面臨擇業時,往往感到迷茫,難以恰當估計自己,在就業初期會有不同程度的挫敗感或與社會的不適應感。法學教育雖然已經給予他們走向社會并從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證,但卻缺乏對他們從事法律職業所必須具備的綜合能力的全面培訓。正是基于這一原因,近年來,一些法律實際部門和社會對于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素質和能力頗多微詞。
法學院到底應該教給學生什么?如果僅僅將法學作為一種坐而可論之道而進行課程設置,就等于拋棄了法學教育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即培養學生的實踐和操作能力。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建民認為:“我們雖然在不斷努力進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沒有改變以理解法律含義、傳授法律知識為宗旨的教育模式,因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將學生培養成為法律職業者。”就目前看來,法學院的畢業生的實際執業能力與法律職業所要求的能力之間的差距越來越突出,法律教育中缺乏對法學院學生進行律師基本能力的訓練,而現行的實習制度并不能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體系中,為了使法學院的課程能夠包含一些更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內容,很多高校都會要求學生在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進行為期兩到三個月的畢業實習,還有近年興起的模擬法庭、案例教學都是實踐教學的不同形式,但是這種實習機制面臨諸多問題。在西北政法大學法學院任外教的amelaN.Phan告訴記者,在一些高校,由于最后一個學期正是大四學生忙于撰寫畢業論文和找工作的時間,如果所在學校對實習的時間和結果沒有明確的評價標準的話,“這兩到三個月的實習期只是成為學生日常緊張課程安排以外的一個假期而已”。
實習導師的素質參差不齊,投入精力也往往有限;大多數缺乏系統化、科學化的進度安排和實習指導;對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往往缺乏足夠的重視;學生介入的程度極其有限,一些學生的實習就是裝訂卷宗。至于模擬法庭,在一些學校已經蛻變為“讓外行人看熱鬧”的戲劇化表演,而且也并非是真實的司法過程的再現。四川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左為民認為,從總體而言,盡管實習機制和模擬法庭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診所的理念,但是由于實際運行中的不確定因素,往往難以保證多數學生獲得足夠的專業訓練。
“向弱者伸出法律的援手”
“與診所法律教育模式相比,中國法學教育改革局限于幫助學生了解和理解法律,缺乏對我們培養的學生能干什么的深入思考,法學院更需要培養學生的律師能力和職業責任心。”甄貞認為,能力的培養應該提到與知識傳授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通過為學生創造在現實生活中實踐法律的機會,培養學生強烈的律師責任感和道德觀,鼓勵學生去思考法律職業作為一個整體在社會發展規律中的作用,思考律師職業的價值和作為律師個人的自身價值。
對于我國傳統法學教育存在缺陷,特別是缺乏法律職業技能的培訓和法律職業道德培育,我國法學教育界是有共識的。問題主要在于對此缺陷如何彌補。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蔡彥敏認為,通過法律診所的設置,讓擁有了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高校學生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擁有法律困難的社會弱勢群體實施法律援助,從某種角度說更有利于他們產生對自己法律職業身份的深層次認同。
多年來,在我們的大學校園里就活躍著這樣一群法律援助者的身影,他們利用自身資源,憑著稚嫩的雙肩,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推動社會公平與公正,成為民間法律援助事業重要的補充。“出庭擔任辯護人,為因長期家庭暴力受虐待婦女殺夫案辯護;作為人,河北固安某農民夫婦訴醫院和某外國醫療器械公司心臟起搏器民事索賠案,8歲兒童石某遭電擊索賠案等。”面對記者,甄貞教授如數家珍,“由診所學生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多都辦得相當出色。”
從診所法律教育項目引進中國以來,法律診所便一直與法律援助緊密聯系在一起。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精神在于將現實的社會作為法學教育的實驗室,而法律援助使診所學生置身于現實的社會中把握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因此,并不僅僅是法律援助需要法學院師生作出貢獻,法學教育對學生的培養同樣需要法律援助這塊基地。
對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之間相依相存的聯系,蔡彥敏深有體會。她認為,一方面,診所法律教育項目不僅有助于推動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而且可以成為培育法律援助后備力量的法學教育基地。通過法律診所可以使更多的法學院學生感受到法律職業人的社會責任和社會急需,從而可能對學生的從業選擇產生直接的影響。另一方面,診所法律教育經歷本身往往也會影響和激勵學生在不同的工作中關注弱勢群體的命運和權益保護,并為此作出力所能及的努力。通過診所法律教育的經歷,通過像律師一樣辦理真正的案件,通過幫助弱勢當事人,能夠促使他們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更關注社會底層人們的命運,也更關注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實現。同時,診所法律教育還有助于學生在法學院學習期間初步形成作為法律職業人士應當擁有的社會責任感,使學生帶著辨別力和免疫力走向社會,逐步積聚成一種越來越強大的抵制和抑制司法腐敗的主體力量。從這個意義上講,診所法律教育有助于使法學教育更契合當代社會發展的急需,并為在更大程度上促進社會正義與法治的實現作出應有的貢獻。因為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精神在于將現實的社會作為法律教育的實驗室,而法律援助使診所學生置身于現實的社會中把握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終極目的是教育和學習”
面對法學教育界的傳統慣性,經過近五年的實踐,診所教育已經在各種形式的實踐性法律教育模式中被證明是一種較好的、培養職業法學人才的方法,因為診所法律教育確實帶給我們不同于傳統法學教育的方法和教學內容。
一些上過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生在總結中這樣寫道:“與其說是在上課,真不如說是一群朋友聚在一起討論。這里沒有指定的課本,沒有老師填鴨,沒有同學們拼命三郎一樣的抄筆記,一改往日上課時頭腦基本處于休眠的狀態。”“我在這里學會了如何會見犯罪嫌疑人,如何審查各類證據,如何制作訴訟文書。在診所里學習,是我大學四年中做的最有意義的一件事。”
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目標是要教會學生如何去學習和運用法律,然而“希望在診所中辦一兩個真實的案件就能解決理論與實踐相脫離的愿望,想法似乎過于簡單;希望通過診所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的學習,就能積累豐富的經驗,一躍成為合格的、十足的‘法律人’更加不切實際。”
法律診所委員會常務委員、武漢大學法學院教師李傲認為,教會學生自我學習、獨立思考,這才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最需要達到的、最現實的目標。
學生辦理真實案件只是將案件作為教學內容的載體而不是目標,“診所法律教育的終極目的是教育,是學習。”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劉曉堤說,“學生在辦理案件中所做的一切準備和實踐活動最終都將回到課堂上,并經歷反饋、分析和反復討論等教學環節。沒有課堂和實踐的結合,學生便無法從實踐中充分獲得經驗,也就無從學習到法律的真諦。學生終有一天會離開學校成為法律專業人員,診所式法律教育并非提前把他們推出學校大門,正相反,它打開了一扇窗,讓屬于校外的實踐經驗進入校內,成為法學教育的一部分,豐富了法學教育的內容。”
正因為如此,針對診所法律課程推動法學教育改革和培養法學人才的作用方面存在的觀望和疑慮,蔡彥敏告訴記者:“盡管傳統的法學教育需要改革和完善,但并不是要以診所法律教育取而代之,而是把它作為中國法學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并成為改革與完善法學教育體系的重要機制。”她認為,中國法學教育應向診所法律教育敞開大門,應當確定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法學教育中應有的地位,并納入法學院的課程體系。
“昂貴教育”難過成本控制關
“在北大法學院,診所法律課程是選修課中最熱的一門,每學期開課時,最多只能容納30人的課堂有三四百人報名。很多學生都希望能來旁聽,不要學分都行。”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楊曉雷老師告訴記者,“由于受師資配備的限制,實際接納的學生有限,法律診所不得不面對選擇學生的問題。”
與傳統教學一個老師面對50到200學生相比,診所法律教育無疑是一種高成本模式。診所法律教育要求在極低的師生比例基礎上實施“一對一”的直接指導。相比“灌輸—接納式”的課堂傳授,“監督—操作式”的診所教學要求教師投入更充分的時間和更多的精力,師資問題因而成為困擾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一個瓶頸。
在診所法律教育界里,診所教師們被稱作“活雷鋒”。他們大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曾經參與或目前仍然從事著法律援助工作。對社會強烈的責任感,使得他們有著讓人敬佩的奉獻精神。但是,僅僅靠診所教師的奉獻精神是不足以支持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要保證師資力量,必須建立一個長效保障機制。
從美國診所法律教師隊伍來看,其構成基本上是在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之外另行聘請有豐富實務經驗并熱愛法學教育的律師,而且大部分診所教師是專職的,無需承擔診所法律課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課程,在職稱晉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的評價標準。
蔡彥敏認為,與美國明顯不同的是,目前我國的診所教師幾乎都是從原有的法學院教師隊伍中產生的,他們一方面新開設診所法律課程,另一方面還要同時兼顧其他某門或幾門傳統法律課程。一般而言,教師們并不愿意割舍其他的課程而成為一名專門的診所法律教師,且如果只作為一名專職診所教師,也很難達到所在高校對教師工作量的基本要求。同時,由于受我國高校現行人事制度的制約,法學院本身實際上也不具備獨立和另行聘請專職法律診所教師的現實條件。
“從目前已建設診所法律項目的學校看來,建立怎樣的診所教師評價機制是維系診所項目建設及其運作質量的保證。”蔡彥敏告訴記者,在我國各個高校的診所課程一般為3-4個學分,每門診所課程一般有兩個以上的教師,這種與傳統課堂不同的模式,帶來的是如何計算診所教師工作量的問題。從授課場所來看,診所教學有課堂教學和課外輔導;從授課方式來看,有集中授課、分組討論和單獨指導;從指導階段來看,有實踐前的技能訓練,實踐中的個案監督,案件完結后的評估。每周一次的例行見面,數不清次數的臨時見面、電話指導,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跟隨學生開庭一個學期結束,診所教師還要忙于處理“善后事宜”,繼續關注假期案件的新進展,安排學生人的銜接,延續對學生的個案指導。“這是一個具有可變性、難以完全量化的工作,如果讓幾名老師平均分割該門課程的工作量顯然有失公允,很難從制度上鞏固和壯大診所教師的隊伍。”
另外,診所法律教育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也需要法學院提供必要的硬件設施和經費保障。以四川大學法律診所為例,學生每一個案件,需要在交通、通訊、文印、午餐等方面補貼數百元;與此同時,維持一個20-30人規模的法律援助中心日常開支每月需要數千元,一個診所每年需要幾萬元的直接經費,而且還沒有將教師工資、必要的硬件投入等計算在內。相比之下,傳統課堂教學除了占用教室、電教設備等公共資源及有限的教材外,幾乎不需要任何附加投入。
將學生從固化的法律條文中引領到鮮活復雜的司法實踐中來,注重法學理論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應該是引進診所法律教育項目的一個初衷。然而與法律援助息息相關的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性極強的法學教育模式,在中國的制度化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臨成本與經費、診所師資、管理人員等種種難題。四川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左為民認為,成本難題在今天的中國顯得更為嚴重。高校本來就缺乏國家財政的足夠支持,也缺乏民間力量的資助,近年來的擴招更是加劇了財務和師資的雙重緊缺。在此前提之下,“大課堂+圖書館”的儉省模式高校尚可勉力維持,而精細化、消耗性的“昂貴”實踐課程暫時還不具備普及的條件。
目前,在我國設有法學院、系的高校中,只有少數設立了診所法律教育項目,更多的院校雖然已經表示了對該項目的強烈興趣,但卻由于經費、師資等原因尚無法啟動。如何保障診所法律教育在學校的持續發展以及如何促使更多的高校能夠加入是一個必須關注的問題。
走過五年的歷程,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在不斷積累經驗的同時,也面臨著一個又一個新的挑戰:如何確定診所學生“準律師”的辦案身份;如何協調診所法律教育課程與其他課程的關系;如何解決診所教師的超負荷工作量的問題;如何保障診所教學穩定的教學來源;如何有效地組織和管理法律診所;如何為診所學生創造良好的校外實踐環境;如何為更多的法學院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中國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是“跳躍式”的,在接受了國外三十多年來的診所法律教育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診所法律教育已經踏上與中國法學教學的契合之路,正如一位美國資深診所教授所說:“我們今年來幫助你們了解診所式教育,但我知道,十幾年、幾十年后的中國法律診所可能讓我們不認識,是全新的法律診所,那是中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
生為責任而來
第一次聽說“法律診所”這個名詞是在與北京大學法學院志愿者有關法律援助的一次對話中,那位志愿者興奮地向我描述著參加法律援助后帶給自己心靈上的巨大震撼,也成就了我對診所法律教育最初的感受。
終于有機會深入了解這樣一個新生事物之后,才發現在這片實踐教育的廣闊天地中,竟是女性撐起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多半邊天。12位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中,有8位都是法學教育界非常優秀的女性,診所法律教育能走到今天,可以說每一步都離不開她們堅韌和執著。
為什么在男性占主流話語權的法學界中,診所法律教育這塊領地卻會集了如此之多的優秀女性?是什么吸引了她們關注的目光?
了解診所法律的課程之后,才明白,都說診所教師是“活雷鋒”,不僅僅因為這項極富育人智慧的實踐性課程,需要教師承擔更為繁重的工作任務,更因為沒有相對應的考評體系,在職稱的評聘和發展的空間上,診所老師要承受著比普通教師更多的壓力。如果沒有愛心,沒有一點非功利的教育理想,這項工作想要堅持下來,恐怕很難。
讓人欣慰的是,在高校,越來越多負責任的法律人通過艱苦而充滿希望的努力,為法律與社會的融合揮灑他們的激情與理性,在中國法治的道路上烙下了他們深深的印記。在這樣一個喧囂浮華的年代,他們忠誠于自己的理想,他們以法律人的名義,守望這片蒼茫的土地,滿懷喚醒山河的勇氣,踏上荊棘叢生的法治之途因為,他們生為責任而來。
【鏈接】診所法律教育與法律援助制度的關系
診所法律教育將法學教育事業與法律援助制度聯系起來,對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具有現實意義,但是,這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診所法律教育與法律援助制度的聯系
1.目標的一致性。診所法律教育的目標之一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這與法律援助的目標是一致的。診所學生通過法律援助案件,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幫助,有助于培養學生參與公益服務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2.社會的需求性。當前我國法律援助的最大問題是供需矛盾突出,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很大,而法律援助機構限于人力、物力和財力,只能對申請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人進行援助,而法律診所的案件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緩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適應了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需要。
3.教育的迫切性。法律援助作為法律診所采用的方式之一,為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咨詢、法律文書、訴訟等方式,提高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養法律實踐的基本技能,而這些是法學教育改革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診所法律教育與法律援助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法律診所是法學院學生進行法律實踐的基地,診所式法律教育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會弱勢群體真正能享有訴訟的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主體不同。法律診所的主體是法學院的教師和學生。而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社會的弱勢群體。
3.方法不同。法律診所通過教學和實踐的方法培養、鍛煉學生的法律操作能力。而法律援助是通過為弱者提供法律幫助的方法實施援助。
【關鍵詞】 高職;法學教育;實踐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3)25-0-01
一、高職法學實踐性教育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一)我國將高等法學教育培養的法律人才分為兩類:一是以理論研究為主;二是以實務工作為主,主要包括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律師以及企業法務。高職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顯然屬于后者。教育部頒布的《全國高職高專指導性專業目錄》將高職法學專業分為“法律實務”、“法律執行”和“司法技術”三類,并將高職院校法學教育的教學目標定位成“培養實用型法律人才”。[1]因而高職法學教育不能脫離實際,人才培養模式應與培養目標相一致。
(二)現有的高等法學教育模式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等諸多方面仍沿襲了前蘇聯的“對口教育”“專才教育”模式。而這種培養模式的滯后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順利實現。在我國當前高職法學教育中,理論教學幾乎占據了所有的教學時間,基本是“灌輸式”的課堂講授,沒有訓練學生的實踐能力和操作能力。高職法學理論教學應該是一個基本法學素質教育,使學生掌握法學知識體系和我國現行主要法律制度和原則,重點是讓學生具備可持續學習法律的能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我們更加需要通過實踐性法學教學,讓學生懂得如何去運用法律。
(三)開展實踐性法學教學模式,一方面可以檢驗和鞏固已學的專業知識,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培養法學邏輯思維,最重要的是有利于提高法律應用能力,因而它是高素質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最高效方式。教學方法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使學生能夠更加適應社會的需求,成為被社會真正需求的應用型法學人才。[2]需求決定供給,為此高職法學教育必需從傳統法學教學模式轉變為實踐性法學教學模式。
二、法學實踐教學改革的具體實施
(一)創新課堂教學形式,強化實踐教學方法
1.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指學生在老師的指引下,一方面,通過對案例進行層層的深入分析,從而提煉出相關的法律原則和規則,讓學生能夠體會法律本身的正確性和邏輯性,以及自身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使得學生能夠領悟法條背后的深層次含義,而不是簡單的記憶。另一方面,讓學生模擬不同的身份,站在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同一個法律問題,從而提高學生實際操作中如何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另外,案例教學法還能夠培養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以及社交能力和辯論技巧等。[3]在實際教學中,案例的選取會直接影響教學成果,因此,最好是從兩方面來選取相關教學案例:一是與學生的實際生活非常貼切的案子,這類案例會讓大家更感興趣,通過這類案例學習,同學們亦可以學到掌握維權的本領,從而加深對法學的熱愛。二是當前發生的重大案件,這類案件的社會影響力很大,學生們亦都普遍關注,課堂學習氣氛會更加濃厚。
2.啟發式教學法
啟發式教學是指老師在課堂教學中,進行有目的、有針對和有技巧的設問,用問題去引發同學們思考,通過對問題的認識由淺入深,激發了學生解決問題的欲望和興趣,變其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使學生更有效的理解和掌握知識點。運用啟發式教學,方法一定要適當,實踐中一般都采用提問式方法,因為“不會提問題的人,也不會思考”,老師通過啟發學生對相關知識提出問題,目的是通過學生主動提出問題,從而能夠主動地思考解決的方法,因此。老師應該引導學生將某個知識點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盡可能多的提出,并且鼓勵學生質疑老師、質疑課本。[4]啟發式教學對案例的選取的要求也很高,同時,老師提問也要層層遞進,要正確引導同學們進行思考、猜測,并且可以讓學生進行討論、合作,倡導學生用不同的思維方式思考問題和解答問題。
(二)實踐性的課外實習
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實踐教學基地。而法律診所、模擬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為實踐教學基地。
1.模擬法庭
在所有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中,應該都配備了模擬法庭,但是現實情況是很多模擬法庭利用率不高,甚至近乎擺設,而有的更具有表演性而缺乏實戰型。法學實踐教學的改革,要求我們必須利用好模擬法庭,實現模擬法庭向實戰法庭的轉變。最終,讓學生通過參加模擬法庭演練,增強其法律應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職業技能,并通過在演練過程中,找出自身所存在的理論缺陷以及其他方面的不足,及早的進行改正,為日后的工作奠定基礎。
2.法律援助中心
法學專業的學生可以在校內建立一個法律援助或咨詢中心,該中心的全部工作都由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完成。該中心以接聽電話或接待來訪等方式向全校師生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主要目的是讓學生在服務過程中可以提早進入工作狀態,接受鍛煉,并通過對真實案例的接觸來拓寬學生的視野,提高職業技能水平。
三、實踐性教學的設施配套
熟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好的教學模式和方法,必須有一定的基礎設施作為基礎,因此,高職院校要開展實踐教學模式改革,必須從以下幾方面提供相應的配套設施:
首先,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開展實踐性教學,必須打造一支具備實踐經驗的的師資隊伍。為此,高職院校可以聘請富有實踐經驗的司法工作者擔任兼職教師。也可以經常邀請優秀的司法工作者來校為學生舉辦專題講座。
其次,配備實踐教學場所。為了順利開展課外實踐教學,學校在校內應該為學生配備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法律援助中心,同時,學校也應該積極拓展校外實踐場所,作為校外實習基地,可以與法院、檢察院、律所以及公司的法務部門進行合作,為學生爭取更多的實踐機會。
第三,改革課程體系。改革課程體系.增加實踐性課程的課時比重,增設司法實務、法律工作技能訓練等課程,課程內容也應與社會需求接軌,加大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等重要課程的比重
參考文獻
[1]陳福初.我國法學教育實踐教學的反思――兼論我國法學教育模式的選擇[J].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04)
[2]黃靜.商科院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模式改革研究[J].湖南商學院學報.2007(02)
一、律師在場的案件范圍
從應然層面來講,律師有權對于所有的案件在訊問時在場。應然狀態的律師在所有訊問中在場是一種理想,它能夠使辯護權在訊問的場域中發揮的淋漓盡致,切實有效地將法律幫助的含義于訊問中實現,對偵查人員的訊問行為進行一種直視地監督,更加有力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但是,理想與現實總是存在差距。即使我國的律師隊伍每年都在快速增長,但囿于地區經濟水平和人文素質的差異,龐大的律師隊伍主要集中于較發達城市,在經濟落后的偏遠山區律師則很少,甚至沒有。在這樣的差異之下,要求所有的案件律師都能在場無疑是一種妄想。況且,律師在場對于偵查人員訊問能力、水平的發揮和訊問技巧的使用都是一種束縛,訊問效果勢必會受影響,不利于偵查工作的進展,也會使打擊犯罪的價值目標實現遭受阻礙。所以,在多種因素的考量下,律師對于所有的訊問都在場不符合現實,對于律師在場的案件范圍應有所限制,可以實行原則加例外的模式。簡言之,一般情況下,律師有權在訊問時到場,訊問律師在場是一種權利,但犯罪嫌疑人明確表示不允許律師在場除外。對于以下三類案件訊問時律師必須在場:(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者;(2)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3)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當然,有原則就應有例外,律師在場權也不宜絕對化。對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訊問時律師不得在場。如恐怖犯罪、走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重大犯罪。其實,排除律師的訊問在場權是建立在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權衡基礎上,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利益應讓位于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另外,對于緊急情況的當場訊問,也不宜實行律師在場。如果等待律師到場,則會貽誤戰機,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如抓獲重大現行犯罪的嫌疑人,而在逃的同案犯很可能繼續危害社會,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及時訊問已抓獲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等待律師到場。
二、律師在場的時間
訊問處于一種持續的狀態,每起案件訊問的次數不同,有的少則三四次,有的多則幾十次。律師對于這些訊問是否都要在場,就涉及訊問律師在場的時間問題。對于訊問律師在場的時間,國外的做法一般實行訊問過程全程在場,即律師對于所有的訊問都有權在場。關于這一問題,國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實行第一次訊問時律師在場,另一種是實行所有訊問時律師在場。如果實行第一次訊問律師有權在場,那么偵查人員很可能為規避律師給訊問帶來能夠的影響,僅對程序性事項進行訊問,在以后的訊問中涉及案件實質。這樣的程序設計則使訊問律師在場落空,內含的價值和功能無法彰顯,與確立該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訊問律師在場的時間應當以所有訊問律師全程在場為原則,并允許有例外情形存在。一旦律師在訊問中有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妨礙偵查訊問繼續進行或危及偵查目標實現時,偵查人員有權中止律師在場。[2]另外,偵查活動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實踐中會有許多突形的出現,在設置該制度時必須考慮到,如當場訊問、夜間訊問等。在這些突發的情形之下,訊問律師在場則具有可操作性。
三、律師在場的權利義務
如果說訊問律師在場的時間和范圍是該制度的羽翼,那么訊問律師在場的權利義務則是核心,支撐著該制度的高度和深度。對于訊問律師在場的權利義務,有人認為,以律師在訊問程序中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區分,律師在場制度分為實質型的律師在場與形式型的律師在場。[3]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尚不具備實行實質律師在場權的條件,而應以建立形式在場為原則,以實質在場未例外。原則上,律師不直接進入訊問室,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而是通過觀看監控或透明玻璃觀看訊問活動的進行,以實現對訊問活動的監督制約。
允許律師實質在場的情形包括: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盲、聾、啞犯罪嫌疑人,訊問尚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者。這種情形下,律師可與犯罪嫌疑人交談,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在犯罪嫌疑人說明案情模糊的情況下,律師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這種意見只能作為參考。當然,律師實質在場的在場監督權、異議權、申訴權、訊問筆錄簽字確認權,已經將形式在場的權利涵蓋。對于偵查人員訊問的方式、手段是否合法、正當律師有權進行監督,認為違法或不得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如果建議不被接受,可以代嫌疑人申訴和控告。[4]律師有對于偵查人員所作的訊問筆錄有權閱讀核實并簽字確認的權利。律師在享有在場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干擾訊問、依法保密義務、嚴格遵守訊問紀律等。
四、律師在場的配套措施
訊問律師在場制度意欲得到更好的實施,必須建立或完善相關的配套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律師是一個盈利性行業,如何保證謀利的律師參與到訊問中來,讓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經濟條件不好的嫌疑人享有到這項權利,必須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足的律師援助隊伍,為訊問律師在場提供人員上的支持。
當然,在這為期三周上午實習中,我也收獲了許多:待人接物要真誠熱情,要努力做好分內的工作,積極迎接新事物,嘗試隨時隨地把自己融入集體……面隊社會,我們代表的就是學校、學院、系,代表的是新一代大學生的面貌,我們很在乎這個社會對我們的評價。因此,我們竭盡所能去盡快適應工作和環境,希望能全面展現我們的能力。
實習就是要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扎實基礎。通過努力在勞動監察隊的實習,我懂得它的工作主要是處理勞動糾紛中的工資糾紛以及監督用人單位是否按規章制度運作;它的主要目的是實行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是國家保護弱勢群體的一個重要舉措。由此,我還認識到普法的重要性,了解到當前公民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現狀。雖然國家力行保護弱勢群體,但是還是有一些問題不可避免地存在:
(1)勞動關系不規范。用工秩序混亂,大多數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法》與勞者簽訂勞動合同,部分已簽定的合同也存在著許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內容和條款,如:一些從事建筑、采礦等危險行業的用人單位私下與農民工簽訂“事故責任自負”的“生死合同”。
(2)勞動權益受到侵害。表現在:一、加班不給或少給加班工資。農民工大都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待遇低。二、拖欠甚至拒絕給付工資。三、休息休假日權利沒有落實。不少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也不讓農民工休息。四、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導致農民工職業發病率較高。
(3)社會保障權利缺失。大部分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給農民工買社會保險。農民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的情況下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沒有得到保證。
(4)社會權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現在:一、社會歧視。農民工這一稱謂不僅是對民工身份與職業分離的形象描述,也包含了許多特定的含義,是一種歧視性稱謂。二、農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正規學校入學的戶籍體制使很多農民工子女不能進入學校接受教育,能夠進入也需要交納高額借讀費。
建議:
(1)完善權益保護的政策機制。一、盡快出臺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相關政策。二、加強對勞工合同的管理。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2)加強就業前培訓工作。通過培訓來提高農民工的整體素質,搞好兩個培訓:一、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的勞動技能和勞動力價值。二、結合技能培訓做好農民工維權的教育。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產生
美國是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故鄉,法律診所教育萌芽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其產生與美國的法學教育方法息息相關。美國的法學教育是沿襲了英國的學徒制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1784年,法官塔平•里夫在康涅狄格州的利奇菲爾德縣創辦了美國第一家法學院,開始施行以授課為中心的學院制教育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870年,美國著名法律教育家蘭德爾出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反對當時盛行的脫離現實的純理論講授方法,堅持實行法律教育改革,推廣“判例教學法”,也叫案例教學法。這種教學方法突破了傳統法律知識講授的弊端,對于學生獲取法律思維能力,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同質化的職業意識和職業理念有著積極意義,但是,“判例教學法”畢竟還是以講授分析為主,學生們還是與社會真實案件隔絕開來,學生們還是缺乏獲取法律技能的實踐渠道。“判例教學法”這種法學教育方法本身所蘊含的矛盾便為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產生提供了契機。為了彌補判例教學法的缺陷,20世紀早期,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杰勒科•弗蘭克(Jerome Frank)領導、組織了“法律診所或診療所”(LegalClinics or Dispensaries),為法學院學生提供了實踐機會。與此同時,杜克大學的約翰•布拉德維(John Brardewell)首先在杜克大學和南卡羅萊納大學創設“法律援助診所”(Legal Aidclinic)。這些法律診所各法學院學生提供實踐機會,同時為窮人提供免費法律援助,之后,美國許多大學紛紛效仿。在經驗主義哲學的指引下,遵循先例成為司法過程的主旨。法官和律師整日在紛繁復雜的判例中努力發掘當前事實與先例的異同,因此,研讀案例便成為法學院學生的主要課程。在從學徒式教學到學院式教學的轉變過程中,普通法司法過程的經驗主義基礎決定了案例教學的優先性。在此基礎上,基于真實案件操作的診所模式就具備了當然的合理性。在美國,許多法學教育者和法律從業人員認為,法律是一門藝術,一門實踐理性,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法律的認知和掌握。因此,他們將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成培養學生成為未來的律師。隨著訴訟案件數量增長,法學院畢業生的實際執業能力與法律職業所要求的能力之間的差距越來越突出。雖然這些畢業生了解法律術語和條文,但是卻很少掌握律師或法律職業者應當具備的技巧、能力和素質,如調查、會見、談判、寫作、辯論等能力。于是,人們開始重新審視法學院課程設置和講授方法,以使法學教育能夠適應社會和職業的要求。法律診所教育,正好可以為法學院的學生提供一個環境,使學生在真實的法律訴訟案件中學會如何運用法律,培養那些最終使他們成為合格的法律執業者的技能。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發展
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迎來了她的春天。據不完全統計,到1977年,根據美國139所大學法學院的報告,在57個實體法專業中,設置了494個法律診所教育項目。僅從1970年到1976年,實施了法律診所教育的法學院增加了39個,診所教育項目增加了192個,推行法律診所教育項目的專業增加了307個,將法律診所教育當作教學重點的法學教授由1971年的107人增加到700人。法律診所在這一時期的快速發展與當時美國的社會環境和社會思潮有關。首先,民權運動的高漲為法律診所教育提供了發展契機。 20世紀60年代開始,美國的民權運動高漲,這促使律師和法學院的學生重視法律規則的意義。因為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尤其是在履行憲法平等權利和正當程序原則時,法律上的規定與現實存在著巨大的反差。當時由于美國國內貧富差距擴大,各種矛盾激化,律師承接的案件已經越來越多地來源于有經濟實力的大公司和有錢的富人,越是有能力的律師越是為富人和大企業提供全面和出色的服務,而法律一旦變成了富人們的法律,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將會成為一句空話。特別是為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識的人們提供法律咨詢方面,專業的法律人才往往無法滿足普通民眾的需求。受到當時社會變革的影響,美國一些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公開提出不愿意為富人服務而要幫助窮人的口號,并將這種熱情自發地變為實際行動。在當時美國年輕一代中,新的價值觀念成為人們重新審視和評價社會體制的工具,因而,一些在名牌法學院學習的學生對法學院的課程設置日益不滿,認為它們是“無的放矢和愚蠢荒謬”的。民權運動促使律師和法學院學生認識到司法制度的缺陷、法律資源的短缺以及將書本的法律轉化為實踐的重要性,美國法律界和法律院校開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決這方面問題上應起的作用,認識到法律院校不僅應提供法律服務,而且應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為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幫助。民權運動為診所式法律教育發展提供了機會和空間,再加上福特基金會的大力資助,診所式法律教育蓬勃發展起來。法學院設立了法律診所教育課程,學生在法學教師同時也是執業律師的指導下,為處于弱勢群體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并將其工作成績計入學分。其次,實用主義哲學觀和現實主義法學觀為法律診所教育奠定了思想基礎,診所式法律教育取得了普遍的社會認同。以杜威為代表的實用主義哲學認為,“教育即生長”,“生長就是為了生活”。教育的目的就是傳授技能,以便學生更好地適應社會。美國法律界深受實用主義哲學和現實主義法學派的影響,歷來關注法律實踐,特別是司法實踐,歷來認為法律運行不僅僅是法律規則的自我運行,而是法律規則在社會環境中與其他社會現象相互作用的復雜過程。一個合格的律師不僅要學習法律條文,而且也應當對其他社會現象有所了解,應當能夠對事實進行判斷,有能力與各種當事人打交道。一些美國法學家和教授,例如現實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弗蘭克法官大聲疾呼法學教育更應當看到法律規則的不確定性和事實的不確定性,改革法學教育模式,讓學生學習并在社會實際中出現的真實案件。一些律師和學者,如耶魯大學法學院從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師,繼承了這一傳統,提出了“診所式現實主義法學”。正如1992年美國律師協會法學院與法律職業工作組的“McCrate(麥考利特)報告”所指出的:將法學院的法律診所教育項目作為一種形式,以使法學院提高畢業生向當事人提供合格、有效并合乎職業道德的的能力。除了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以外,這些法律診所項目還可以在使法律職業者完成其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方面發揮作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逐漸被人們認識了解,并很快得到了法學院的學生、教師、整個法律界乃至全社會的重視。學生們對實踐教學的熱烈反響和迫切需求令人振奮,診所教師充分發揮他們的特長,兼具專業性與實踐性的法律技能訓練逐步增多,更多的資源也從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向法律診所模式中轉移,診所法律教育由此成為美國法學院最受學生歡迎的課程之一。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課程設置
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在20世紀末繼續向縱深發展,涉及的社會事務更為廣泛,已延伸到人權、移民、環境、社區發展等新興領域,一方面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鍛煉,另一方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經過30年左右的發展,美國近130個大學法學院中的絕大部分都設立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針對各個法學院不能為畢業學生從事法律實踐提供充分準備這一現實,美國律師協會還于1989年設立了“法學院與法律職業工作組”,對必要的法律執業技巧進行深入的研究。 1992年,工作組推出了“麥考利特報告”。該報告確立了法學院的診所法律教育項目,使法學院得以提升畢業生向當事人提供合格、有效并合乎職業道德的的能力。除了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以外,這些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課程還可以在使法律職業者完成其為貧困被告提供合格的法律這一憲法義務方面發揮作用。由于這一報告確定了診所法律教育的雙重含義,對于此項目的發展具有極大的推進作用。
診所式法律教育以學生為實踐主體,以法律援助為手段,采用角色模擬、案件等實踐中學習的方式,不僅能促進學生對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理解和應用,提高學生的知識水平,而且還能培養學生法律知識之外的如語言表達、人際溝通、組織等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普通的課堂講授模式中,盡管教師也會通過講解、解剖案例的形式去展開教學,但是,這種為了解釋法律原理或法條含義而去精心選取的教學案例,是通過對現實生活中的案件剪裁后而得來的,往往是為了說明問題而說明問題。在通常的教學過程中,法律被分為了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課程分科來學習,學生由此獲得的法律知識是條塊分割的,難以獲得綜合認識,欠缺對案件的綜合分析能力。
診所式教育中學生面對的是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或案件,對這些問題或案件的分析和解決既需要法律知識,又需要案件所涉領域的相關知識和邏輯判斷能力;對所需法律知識而言,既需要實體法的知識,又需要訴訟法的知識,而且可能既需要民法的知識,又需要刑法、行政法等知識。在面對或處理現實問題以及案件的過程中,考驗的是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的是學生的綜合能力。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另外一個特點,是有助于培養未來“法律從業者”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有其特殊的職業道德要求,它涵蓋了如何處理矛盾沖突和嚴守保密準則,如何處理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律師與律師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培養律師技能和職業熱情等廣泛的問題,可以說,這些問題伴隨案件的始終。在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是以“準律師”的身份為社會特別是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的。在此過程中,學生接觸的是現實生活中正在發生著的案件,面對的是形形的當事人。學生對法律職業的真實感受,有助于培養學生的職業責任心和公益服務意識,可以增強學生的法律職業感。
診所式法律教育常被描述為“在行動中學習”,該方法的初衷是將這種介入式的法律學習方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教育環節整體植入傳統教學過程當中,使法學教育不僅傳授法律知識,同時培養和訓練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為現行法學教育模式注入新的活力。通過法律診所這一媒介,將現實生活中正在發生著的法律糾紛作為學習情境,為學生搭建良好的實踐平臺,同時使學生將所學知識服務社會,希望實現學生、司法實務部門、社會的“三贏”。實踐證明,診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彌補了我國傳統法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理論和實踐相脫節等弊端和不足。但是,在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實踐過程中,首先遇到的是案源不足的問題。由于法律援助當事人、司法行政機關等對學生辦案質量的擔憂,特別是由于學生人數的眾多,案源總是相對稀缺的一個資源,很難保證每個學生都能實際接觸到案件。診所式教育與現行教育體制和模式的協調是另一個亟須解決的問題。從一個高中階段的懵懂少年到成長為一個具有基本法律常識、能夠處理一定法律問題的“準律師”,至少需要兩年的時間,這也就是說,法律診所的參與者至少須是大學三年級及以上才可行。但是出于就業的壓力,相當部分的大三學生或是準備司法考試,或是準備考研,因此對法律診所的參與熱情并不如預期的那樣高。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準律師”們難以介入;相對于鐵打營盤中這些流水的兵而言,民事訴訟過程是比較漫長的,難免會出現在學生畢業前仍未結案這種情況,學校及教師對學生畢業后案件的處理與指導較難把握。
一、廣東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情況
(一)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廣東省的農民養老仍以家庭贍養和土地保障為主,這與全國大多數地區的狀況相同。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實行的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為其提供了制度基礎。但在經濟發達地區,如位于珠江三角洲的東莞市,由于集體經濟實力雄厚,現已建立了現代化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1東莞模式
在經濟發展水平較為領先的東莞市,由市財政出資10億元作為基礎資金的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于2*0年正式建立。這一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的保險費由市、鎮、村和個人共同承擔,農民的基本養老金與參保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基數按每人每月4*元核定,從2*2年起每年遞增2.5%。保險費以當年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供繳。2*0年11月至2*5年12月,所繳的保險費為當年繳費基數的11%,其中集體承擔6%,個人承擔5%,并將8%記入個人賬戶。保險費占當年繳費基數的比例每5年增加一個百分點,增加部分由個人承擔,并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集體承擔的保險費,市和鎮/區財政各承擔20%,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共承擔60%。在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工作的,由業主承擔,離開這些工作單位后,再由市、鎮、村按比例承擔。凡具有東莞市戶籍年滿20周歲起至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的農民均可參加這項保險制度。參保人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按月領取養老金。另外,在該制度實施之日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的農民,無須繳納保險費,可直接享受每月150元的基本養老金。
據統計,現已有60萬農民參保,其中男性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有16.2萬人,他們已經從2*0年12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市財政一年補助農民養老保險費約達34*多萬元。
2.農村中的特殊人群:五保戶
我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制度早在20世紀五十年代就已產生,它規定集體經濟必須保障農村中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那部分人的吃、穿、住、醫、葬(孤人保教)。目前廣東省五保戶的保障水平要高于低保水平,其生活水準也不低于農村的平均水平,特別是一些富裕地區的農村敬老院的設施完備,服務水平也相當高。有的五保戶甚至還有儲蓄,可以資助其他困難的親屬。
四會市的五保戶有1028人,其中440人在敬老院集中供養。敬老院由縣政府撥款,標準為每人每月167-2*元;分散居住的五保戶由鎮政府負責,每年的農業稅附加返還給鎮政府,主要用于這項支出,經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47-180元。此外,節日時每人補助30元,每家敬老院補助8*元;而四會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104元/人/月,可見五保戶的生活標準的確要高些。
(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1擬議中的模式
過去10年中廣東省內并沒有統一的農村合作醫療模式。去年省人大16位代表提出建立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后決定由省政府組織、省農業廳承辦,從2*2年起在全省范圍內推行新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主要內容如下:
(1)目標:到2*6年覆蓋面達到60%。(2)資金籌集:市縣鎮各補助一部分,在自愿的基礎上以農民負擔為主。前5年省財政拿出7150萬元作為貧困地區醫療補助,其中6*0萬元為繳費補助,1*0萬元為風險基金,150萬元為管理人員的培訓費。(3)管理模式:一種是鎮村聯辦,即以鄉鎮衛生院為載體,輻射到各村衛生站,實為村級統籌;一種是鎮級統籌,以鎮為主。(4)參保人月定額繳費10-20元,縣財政補助1-2元。在鎮統籌的地方,鎮再補助一部分,以調動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
2四會市(縣級市)的農村合作醫療
四會有14個鎮3個街道辦事處,農村合作醫療實行鎮辦鎮管,由各鎮成立自己的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小組,制定當地的具體實施辦法。總體上分3個檔次:一個是合醫不合藥;二是合門診不合住院,三是合醫合藥。其中第一種方式最為普遍,其基本含義是不管住院和急診,不管藥費;減免掛號費,減少輔助檢查費用(如減收40%)。
收費標準各鎮不同,3-10元/年/人不等。參加的人員沒有年齡限制,據統計50歲以上的參與者占70%以上。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若兩年內未看病,可免費體檢一次,并建立相應的健康檔案。到2*1年底,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率達66.1%。
近年來四會市農村合作醫療總體上收支基本平衡,個別鎮的收支缺口由市衛生局補貼。但這并未考慮一些參加者手持票據而未報銷的數額。在筆者調查的江谷鎮,雖然收入還盈余3萬元(收入5萬元,支出2萬元),但參加者3年才交了一次保費(5年/年/人),農民對合作醫療的熱情和依賴性可見一斑。
(三)鄉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
鄉鎮企業職工按制度規定應包括在國家制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中,但在執行中有難度。參保覆蓋面在鎮級迅速變窄,這是因為身份確認上存在問題。
外資企業因為考慮到成本因素,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不高,而地方為吸引外資往往會網開一面,這種狀況需要扭轉。目前四會市鄉鎮企業社會保障的加總籌資比例為工資的30—40%。工傷保險按行業分別確定比例,不如養老/醫療覆蓋面廣。東莞市對外來民工已經實行大病保險。
(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圍內的農民
廣東省從1995年開始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8年起,這一制度開始覆蓋農村,這使得廣東的低保制度有了一個鮮明的特色——城鄉一體化。
截止到2*1年12月,廣東省共有28.5萬農民享受到低保制度,支出資金1.7億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大大低于城鎮水平,而各地農村標準的差距也十分顯著,最高的是佛山市(310元/人/月)最低的是河源市(60元),難怪有人說廣東是“歐洲”與“非洲”并存。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規定由市、縣/區、鄉鎮(有些地區還有村委會)共同負擔,財政負擔95%以上。在四會市(縣級市),農村的這部分資金由縣負擔70%,鄉鎮財政負擔30%。
廣東低保的享受對象每半年確定一次。與城鎮中保障對象通常指三無(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對象不同,農村的保障對象往往是那些供養系數較高的人、殘疾人、病人和家庭有突發事件的人。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
由于廣東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涵蓋農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相關配套措施也使農民受益。這主要是指幫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解決“四難”問題:
(1)特困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1999年底,廣東省民政廳、財政廳、社會保險管理局聯合實施了特困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4%給予特困人員醫療補助。
截止到2*1年底,廣東全省已經向近7萬人的特困人口提供了醫療救助,發放救助金1263萬元,其中農村人口2.25萬人。在云浮和順德兩市,70%以上的受救助人員來自農村。(2)住房幫助。解決農村特困人員的住房難問題,主要體現在幫助其修建住房上。目前全省已經幫助16310戶農村家庭,修建住房面積近83萬平方米,資助金額達6891多萬元。
(3)法律援助。根據《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各市的區縣成立了法律援助處,同時組織工會、婦聯、殘聯等單位,形成多方位的工作網絡,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截止到2*1年年底,廣東全省已經有7*0多人接受了這種法律援助。遺憾的是民政部門并沒有區分農村和城鎮進行統計,因此我們無法了解受益的農村人口數量。
(4)子女入學扶助。為解決農村特困家庭子女上學的問題,省財政專門撥款3億元用于免收農村人均年純收入15*元以下的困難家庭子女義務教育階段的雜書費。標準是農村小學每人每年3*元,初中5*元。廣州市把指標落實到從化地區最困難的家庭,共資助學生2774人,資助金額達103.74萬元。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窄。就養老保險而言,大部分農村地區并未推廣。這首先是由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決定的;其次農民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在農村各項負擔偏重的情況下,人們往往把養老保險費看成一種“亂收費”,農民對集體的管理水平也缺乏信任,擔心繳的錢讓集體吃了。
與此同時,原有的依托于土地的家庭保障模式難以為繼。特別是像廣東這樣的經濟強省。隨著農村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已呈現出城鄉一體的格局。相當數量的農民脫離了土地,或離土不離鄉,投身到當地鄉鎮企業、三資企業中,或轉移到其他城鎮或城市中。這部分人的風險加大,卻處于社會保障的真空地帶。
(二)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效果不佳。廣東現有的農村合作醫療大部分以“保小病”為主(只有東莞等少數地方實行了“大病保險”),這種定位形成了一個尷尬境地: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強調目前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多,但實際上對這種現象的減少卻幾乎沒有起到任何作用。減免掛號費和輔助檢查費對大病患者無關痛癢,許多普通患者對此也缺乏熱情。
此外,作為合作醫療載體的鄉鎮衛生院的經營狀況欠佳,一些衛生院連基本的生存都有問題,更何談向農民提供服務。前兩年廣東省對鄉鎮衛生院進行“一無三配套”(無危房,配套設備、技術人員、房屋)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其管理體制上的深層問題并未解決。如在工資體制上,衛生院的醫護人員要向公務員看齊,而調資資金要由衛生院自己解決,一些衛生院只好用公用經費保工資,有的甚至還產生了負債。再如現行的藥品收費相對農民收入來說也偏高,不甚合理。
(三)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職責有待進一步明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中承擔著資金籌措和管理的職責,但目前各級政府各部門的責任并沒有明確的分工。
農村合作醫療方面,有的地方統籌到市,有的統籌到鎮。如廣東基本以鎮為單位開展合作醫療,收費水平不一樣,保障程度也有差別,這不利于資金的有效利用和財務監管。就主管部門而言,以前為衛生部門(從省衛生廳到市縣的衛生局),現在即將改為農業部門(從省農業廳到市縣的農業局),使得基層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
養老保險方面同樣職責不清。一些保險公司則多頭聯系——與婦聯一起開展對農村兒童的“平安保險”,與教育部門開展對鄉村教師的保險,與組織部門開展對農村干部的保險。這種分割狀況及滲透行政色彩的商業保險不利于日后覆蓋農村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總體思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也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思路是:從中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制度建設為核心,分地區(先發達地區,后偏遠貧困地區),分項目(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合作醫療,再養老保險),分重點(先保障農村中的弱勢群體,再一般群眾),分階段(先試點,再推廣)進行。
(二)具體建議
1強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力度。廣東城鄉一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有力地保障了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其成功經驗值得全國推廣和學習。這不僅體現了公平性,也有利于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
(1)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的保障對象往往是那些供養系數較高的家庭、殘疾人、病人和家庭有突發事件的人。民政部門應定期核查受保對象的生活情況,避免形成養懶漢的傾向。
(2)農村保障金的發放形式應與城鎮一樣,財政按指定賬號劃撥資金,由銀行統一發放。這既減少了中間環節,減輕了政府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又方便了群眾,有利于各級資金的及時到位,還提高了透明度。
(3)重視各項配套措施。廣東低保制度的4項配套措施切實解決了特困人員的四難問題(醫療、住房、法律援助和子女上學),受到了群眾的極大贊譽,值得其他各省借鑒。
2大力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1)農村合作醫療的定位有待商榷。農村合作醫療若要真正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就要“保大病”,這也是廣大農民真正需要的。基層同志認為這不可行——“保小病”尚有困難,更何況“保大病”;若提高繳費標準,則會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但倘若換一種角度考慮,在不提高繳費標準的情況下也可能“保大病”:大病的發生概率畢竟較低,若參保率較高,則可以用全體的繳費資助大病患者,以體現“互助”精神。這一思路還有待于進一步的試點和實驗。
(2)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開展應與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農村合作醫療離不開縣、鄉、村的衛生機構,同樣離不開醫療管理體制、收費政策、藥品監督檢查等相關制度。只有各項制度的關系理順了,衛生機構的運轉良性正常了,才能切實滿足廣大農民群眾的醫療需要。
(3)農村合作醫療的統籌級次應適當提高,以縣級統籌為宜。鎮統籌的資金規模較小,資金管理的效率不高,還增加了人員開支。縣級統籌可以在全縣范圍制定統一的制度,增加了農民就醫的選擇空間,也可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依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有差別地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西方國家大多在國民經濟進入工業化的成熟時期才開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它是工業剩余反哺農業的主要措施。因此,目前我國的東部發達地區有條件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而中西部地區則尚不具備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仍應以土地和家庭保障為主。
關鍵詞:城市化;拆遷;拆遷補償;非經濟性援助;援助體系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拆遷已經成為我國城市建設中的一個普遍現象和必經階段。在拆遷過程中,居民的拆遷補償是影響拆遷順利進行的決定因素。拆遷援助和補償并不僅僅局限于經濟方面,更多的應關注到在拆遷過程中對居民“非經濟性”的援助和補償。在拆遷過程各階段全方位關注被拆遷居民的非經濟性援助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構建出一體化的援助措施,真正從各個方面關心和關注被拆遷居民的生活狀況和心理健康。
1非經濟性援助體系的含義
在以往的研究中,絕大多數學者主要研究被拆遷居民的費用補償問題,主要建議“提高被拆遷居民的補償水平”[1],甚至大部分的政府部門或者房地產開發商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完全不顧被拆遷居民以后的生活保障和因拆遷導致的心理創傷治愈等非經濟方面的需求。陳飛強曾經對“非物質補償”概念作出過初步界定———農村拆遷中的“非物質補償”,主要是指滿足被拆遷村落的村民對于拆遷后生活便利和生存機會、居住安全、村落共同體的維持和重建等方面的需求[2]。在筆者看來,全面的非經濟性援助體系還應包括拆遷之前的公開透明的法律援助以及拆遷之后的工作及社會保障等方面,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拆遷過程中的摩擦沖突和暴力事件,真正把被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落到實處,從而保障經濟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2非經濟性援助體系的構建
2.1完善法律體系保證居民決策權
拆遷對于被拆遷居民而言是一項涉及以后生活各項方面的重大事件,而且,也會對社區福利和一些公共資源產生重大影響。據統計,全國的土地上訪案件中70%是由征地拆遷引發的,而且這種上訪具有群體性、組織性、對抗性和持久性[3]。被拆遷居民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與拆遷的政府和開發商相比,他們的勢力很弱,而且沒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他們只能以對抗和暴力的方式解決。因此,為了追求社會的和諧穩定,滿足被拆遷居民的利益訴求,必須要尋找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比如靈活但是獨斷的行政決策機制、中立的仲裁機制、司法程序機制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機制等。讓更多的居民在遇到糾紛時能夠找到合適的解決辦法,使他們受損害的權利能夠通過合理的法律途徑得到保障。同時,在拆遷之前,居民應該有知情權、參與權和意見表達權。在很多拆遷案例中,因為拆遷程序不健全,行政機關只要對相關拆遷單位發放了拆遷許可,在尚未征求被拆遷人意見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拆遷。被拆遷人的權利完全被邊緣化了,他們連自主選擇的權利都沒有,怎么還能保障其他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加強拆遷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度,建立完善的聽證程序,積極推進民主決策,真正了解被拆遷居民的心聲,聽取他們的意見,他們才會覺得被尊重、被重視,從思想上信任拆遷單位。
2.2重視被拆遷居民社會保障問題
2.2.1養老保障
對于農村居民來說,他們的養老保障水平比較低,參加新農村養老保險的居民每月也就幾百元的補助金。應該把被拆遷農民納入到市民的養老保障中,享受同等條件的養老保障待遇,這樣既能保證他們以后的基本生活,又能讓他們從心理上消除不平衡感。目前,傳統的靠子女養老的家庭養老模式已經漸漸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再加上隨著近年來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晚年生活質量的要求不再止步于消極等待生命終結,逐漸產生對更美好退休生活的渴望。因此,建立社區老年活動中心以及老年培訓中心就成為讓老年人生活多樣化的重要措施。新搬遷的社區應積極建立配套的老年活動中心,讓這些老人有更多的時間交流和談心,彌補子女陪伴時間少的不足。另外,可以根據老年人的興趣和愛好辦一些培訓班或老年學習班,讓他們不再覺得生活無聊和孤單,重新點起學習和生活的熱情。曾經有個熱愛旅行的老人在退休后參加各種攝影和生活冒險培訓班,60歲之后足跡踏遍了祖國的絕大多數山川。這或許才是老年人真正想過的生活,他們并不在乎政府給予養老費,子女給予贍養費,經濟上的關心對他們來說已經不算什么,他們真正的愿望就是有一個快樂、豐富、安祥的晚年。
2.2.2醫療保障
醫療保障對于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是極其關鍵的,對于被拆遷居民,尤其是“城中村”和“城郊村”的農民,他們已經失去了土地,僅僅有個農村醫療保障,甚至有的都沒有。因此,為他們辦理城市醫療保障是保障他們生活的必然要求。在醫療保障中,社區醫療是不可忽視的一部分,社區醫療最大的特點就是能夠及時快速地就近就醫,保證治療的最佳時間,平時的小病也可以在社區醫院治療,既節省了時間也省去了上大醫院的麻煩。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為什么大多數患者還是愿意舍近求遠跑到大醫院去看病呢?那是因為在患者眼里,社區的醫療衛生條件比較差,怕耽誤治病的時機。因此,為了方便居民就近就醫,贏得患者的信任,就要重視社區醫療的發展,可以邀請著名教授專家每周進行流動會診,這樣就可以降低多數居民來回跑大醫院的頻率。此外,社區醫院也要有充足的人員,他們可以輪流進行培訓和學習,提高思想素質和專業水平。只有這樣,才能贏得居民的信任,才能體現社區醫療的社會性和福利性。
2.2.3教育和培訓保障
對人力資本的投資歸根到底是一項長遠保障的投資。知識本身是一種一旦被掌握就永遠不會消失,也不會被其他人以某種方式侵占的產權,相對來說更具有長遠的保障,而物質上和經濟上的幫助隨時都有可能失去。所以,對于被拆遷居民的思想和知識上的援助也是不可忽視的。在被拆遷居民的教育培訓中,首先應該重視的是居民的理財培訓。居民如何能利用好拆遷補償款是一個重要問題,隨著房屋的大量拆遷,貨幣補償是大多數拆遷單位對被拆遷居民的一種主要補償。但是由于被拆遷戶的理財知識和經驗有限,大多數被拆遷戶面對一夜之間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導致大量的補償資金被浪費、揮霍一空。而一些家庭更因為對突如其來的巨款產生利益糾紛弄得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還有一些人利用拆遷補償款進行高檔消費、攀比消費、盲目投資,甚至進行賭博,這些行為最終將會摧毀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對被拆遷居民拆遷補償款的使用教育和培訓對于其家庭和社會是極其重要的。可從以下方面對他們進行教育和引導:一是培養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消費觀。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要鼓勵居民、教育居民理性消費、有計劃性的消費,不攀比,不浮夸,不盲目。二是鼓勵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將錢轉化為保障是最安全的,這也能免去居民年老之后的后顧之憂。三是開辦理財培訓班。請專業老師或領導開辦理財培訓,結合創業、就業、技能培訓,組織宣傳隊進社區為居民普及知識,讓他們抓住手中的這“第一桶金”。四是嚴厲懲治各類賭博和違法借貸高利貸的行為。對于非法放高利貸的行為更要加大懲治力度,決不能手下留情。社區管理員要負起責任,管理好小區的治安,杜絕賭博等不良之風,時刻提醒居民從事健康的娛樂活動。鼓勵群眾積極舉報并給予獎勵,讓這些不良風氣和違法行為都無處可藏。
2.3重構被拆遷居民的社會關系網絡
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的核心是:新社區的適應和融入[4]。在我國這種重視社會關系和親情關系的國度,突然轉變和適應一個新的環境,脫離以前熟悉的環境,將會讓人長時間不能正常社交和工作。因此,在拆遷過程中,各相關部門應仔細了解被拆遷居民原來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狀況,重視拆遷后的居民社會關系網絡的重構,這不僅可以增加居民對新環境的舒適感和滿意度,減少社會糾紛和摩擦,而且這種相互信任和團結穩固的社會關系網絡還可以引導人們建立一種積極向上的生活方式,減少犯罪的發生。對于被拆遷居民社會關系網絡的重構,可以從以下3方面著手。一是整村搬遷,維持原有的社會結構。被拆遷居民最希望的就是“和鄰居住在一起”,這不會讓他們在面對新環境時感到孤獨。所以,若是因建商業住宅而拆遷,開發商的補償措施可以以房換房,專門為原被拆遷居民留出一片屬于他們自己的區域;若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拆遷,則盡量以整村或整個社區為單位為他們共同安置。二是保證新社區的公共環境和公共服務。構建和諧的鄰里關系,公共空間是不可缺少的。人和環境是一個互動的關系,有了可供活動的環境,人們就有更多的機會聚集起來。所以,新的社區若是公共設施齊全,能夠滿足大家娛樂、健身、休閑各方面的需求,則會創造機會引導大家交往,增強凝聚力。三是積極完善社區的功能。社區是居民賴以生活的公共場所,只有完善社區的各項功能,居民才會覺得自己生活在一個充滿愛的小區。因此,相關部門要積極完善社區的政治、福利、安全和保障等功能;積極培育社區中的社團組織和社團活動,這對于老年人來說尤其重要,這樣才能讓居民對社區有依存感,被拆遷居民才不會覺得被邊緣化。
3結束語
要積極構建非經濟性援助體系,完善法律體系保證居民決策權,重視被拆遷居民養老、醫療、教育和培訓等社會保障問題,重構被拆遷居民的社會關系網絡,保障經濟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順利進行與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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