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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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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1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范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費用結算是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行為。

        第三條  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是為了有效的控制醫療費用,保證統籌基金收支平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結算與質量考核相結合”的結算辦法

        第五條  門診醫療費用的結算。參保人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帳戶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個人帳戶實有金額記帳,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再由參保人用現金支付。

        第六條  特殊病門診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實行年度內單病種費用限額結算。

        第七條  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住院醫療費用以各定點醫療機構前三年實際平均住院人次費用為考核指標。在扣除不合理費用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協商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在雙方協議文本中加以明確。

        第八條  住院醫療費用定額結算的計算方式。住院醫療費用=平均住院人次費用×平均出院人次。當實際發生的平均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結算;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各定點醫療機構的平均住院人次費用時,應扣除參保人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和參保人持外配處方購藥等費用。

        第十條  當年實際平均住院人次費用高于年初確定的平均住院人次費用定額標準,造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入不敷出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共同協商,采取降低平均住院人次費用支付數額等辦法解決。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相關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實行定額結算預留金制度。對劃撥給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留6%作為預留金,在三個月至半年由勞動、衛生、財政、醫藥、物價部門組成考評小組對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6%的預留金全額兌現。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門診和出院病人醫療費用明細表報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于當月15日前將核準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按規定預留6%后,撥付給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參保人購藥費用的明細表報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于當月15日前將核準的購藥費用按規定預留6%后,撥付給各定點零售藥店。

        第十五條  市內住院轉診堅持首診負責制,凡在首診醫療住院不超過一周(因搶救等情況除外)而轉院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首診醫院按一次住院人次費用標準結算,患者在轉入院的醫療費用由轉出院與轉入院結算。

        第十六條  常駐外地的工作人員、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按《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探親、出差人員因急診在外地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實行醫療收費清單制度。參保人住院期間,醫院必須為其如實填寫住院醫療收費詳細清單,清單內容包括具體項目或藥品名稱、數量、規格、單價、金額等,并經患者本人或其親屬簽字認可。今后將逐步過渡到一日清單制。

        第十九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服務質量的管理。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入、出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收治住院,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禁將非法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串換變通,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2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范文

    (一)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于印發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就醫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勞社發〔2002〕19號)。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關于做好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診辦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發〔2004〕8號)。

    二、辦理異地就醫手續人員范圍

    (一)退休后回原籍或隨子女長期在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

    (二)參保單位駐外辦事處的參保人員。

    (三)因公出差、學習、探親、休假,在外時間超過3個月的參保人員。

    三、異地就醫申報程序

    (一)個人申報程序(可委托他人代辦)

    1.參保人員到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領取《中區直基本醫療保險在外人員辦理異地就診審批登記表》1份,按規定填寫后由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證明和意見;

    2.在居住地選擇3家醫院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其中有1家是基層或社區醫療機構。當地未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的須選擇公立醫院;

    3.由所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縣級以上)確認蓋章;

    4.送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備案,從審核備案確認即日起,參保人員在所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報銷;

    5.若所選擇的任意1家定點醫療機構有變更,需按1—4步驟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二)單位申報程序

    參保單位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退休后異地居住人員較多的,由參保單位集中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

    1.按個人申報程序填寫完善《中區直基本醫療保險在外人員辦理異地就診審批登記表》;

    2.單位填報《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外人員申請異地就醫年度登記表》并加蓋有效公章后,以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檔的形式報送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2.每年12月中旬將本單位原已申請異地就醫且下一年度仍繼續在外的參保人員名單填報送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3.年度中有人員增減等變動的,須重新填報《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外人員申請異地就醫年度登記表》。

    四、異地就醫醫療費用報銷須知

    (一)參保人員在所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申請報銷。

    (二)參保人員因公出差、學習,探親、休假臨時(3個月以內、含3個月)在外突發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憑單位證明可申請報銷。

    (三)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持必備的材料到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申請報銷(可委托他人代辦)。

    (四)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報銷年度,當年的醫療費用應在當年12月25日前報銷完畢。如確屬第4季度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能及時在當年度報銷的,可延期至次年1月15日前報銷完畢(結算標準按次年有關規定執行),逾期不予辦理。

    (五)多次門診費用可以累計后填寫同一份《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報審核表》;住院費用必須每張住院發票填寫一份《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報審核表》,需長期連續住院治療的,每90天計為一次住院(即90天結算一次)。

    五、異地醫療費用報銷需提供的材料

    (一)門診部分

    1.所在單位開具證明(已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者除外);

    2.發票原件;

    3.病歷本;

    4.門診費用明細清單(原件);

    5.參保人員本人醫???;

    6.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住院部分

    1.所在單位開具證明(已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者除外);

    2.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提交材料時交復印件,通知報銷時交原件);

    3.病歷本;

    4.疾病證明書;

    5.出院小結;

    6.住院費用匯總清單(原件),其中單價≥200元的醫用材料需醫院注明該材料屬于國產或進口;

    7.參保人員本人醫???;

    8.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三)門診慢性病部分

    1.發票原件(使用門診慢性病目錄內藥品、治療項目的費用必須單獨開具發票);

    2.書寫規范、字跡清楚的慢性病用藥處方和專用病歷(可提供復印件);

    3.門診慢性病費用明細清單(原件);

    4.參保人員本人醫???、門診慢性病治療卡;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注:不能提供有效的門診慢性病費用發票、費用清單、處方、病歷,視為提供材料不齊全,無法按慢性病費用審核結算。)

    六、轉診轉院

    參保人員根據病情需要自行選擇本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在本級定點醫療機構間轉診轉院不需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應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一)遵循逐級轉診轉院原則,先區內后區外

    (二)下列情況不予轉診轉院

    1.診斷明確且可在本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或已知轉院后治療效果仍不明確的病人;

    2.已經區外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需繼續定期診治且本級定點醫療機構能診治的病人;

    3.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轉診轉院,應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治療;病情穩定后仍需轉院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4.未經自治區本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同意的不予轉自治區以外就醫。

    (三)轉診轉院的審批程序

    需轉自治區外診治的病人,持轉出醫療機構出具的《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統籌地區外診治審批表》一式2份和病情摘要1份、所在單位證明1份及本人醫???,到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有關手續。

    (四)轉診轉院醫療費用報銷

    經批準轉診轉院治療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持必備的材料(參照異地就醫醫療費用報銷須知及需提供的材料)到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報銷。

    (五)異地就醫的轉診轉院

    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后,因病情需要到所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院進一步診治者,應提供所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摘要和轉診轉院意見,并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未辦理審核手續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七、業務辦理地址

    第3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范文

    一、審計監督新內容: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措、使用及管理

    我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是: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帳結合。即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我國現階段生產力不平相適應,保障范圍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籌和個人賬戶雙軌運行管理機制。因此,在這一原則指導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模式、支持模式以及管理模式都在逐步建立與完善。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措。根據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新型醫療保險籌措機制。其辦法是: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一般為本人工資的2%)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般為職IT資總額的6%)分為二部分:(1)用于建立統籌基金,約占繳費的70%;(2)劃入個人帳戶,約占繳費的30%.統籌基金的個人帳戶要分別核算,不能相互擠占。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關于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資比例各地區不盡相同,它主要根據某一地區前3年職工醫療費實際支出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測算的。其公式如下:

    2.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根據國務院《決定》,為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支、財政部門監督、銀行撥款“三駕馬車”相互制約,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收支兩條線”的財政專戶管理辦法。這既有利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管理,更是保證基金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決定》中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尚未建立社會保障預算之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具體做法是:財政部門要在人民銀行經營的地方國庫內開設“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在專業銀行開設“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將基金的收和支分別進行管理。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在指定的國家商業銀行開設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和”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原則上收入戶除繳付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支不收。

    3.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使審計面臨新的問題和挑戰?;踞t療保險制度改革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就是要建立健全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預決算制度、財務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由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廣大職工的“養命錢”、“保命錢”,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同時也關系到國家和的負擔,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審計監督機制尤為重要。

    二、審計新問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的內容及方法

    如前所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過程應當構成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的最主要內容。對此,我們探討了如下幾個問題:

    1.建立基本醫療保障審計機構,是完善審計監督體系的一項重要措施。要重點發揮政府審計的強制性經濟監督作用,并協同內部審計、獨立審計共同建立基本醫療保障基金審計的“化系統。”

    基本醫療保障資金運動過程,涉及到不同層面的許多環節。這就需要政府審計、內容審計和獨立審計在相關環節履行各自職能,協同完成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經濟監督。

    首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于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管理費絕大部分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企業繳納的醫療費用是在所得稅前列支,從而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各地財政將給予支持。所以,政府對所要進行宏觀調控并進行財政專戶管理,同時,要加大政府審計監督的力度。充分發揮政府審計監督的強制性。因此,我們認為,為了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同時,要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強化政府審計的職能作用,就應當設立社會保障審計機構,并分設養老保險審計、失業保險審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審計等部門,并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使其成為政府審計機構的一個派出機構。對于基本醫療保險審計人員的要求,不僅是高素質的專業人員,同時又要具備醫藥衛生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熟悉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規等。

    其次,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的內部審計應當充分發揮其作用,使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內部審計能幫助機構有效地擔當起他們的責任。由于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擔負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因此,醫療保險機構的內容審計應當是一項獨立、客觀的鑒證和建設活動,它的目標在于增加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的價值和改善機構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經營。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內部審計應當通過建立系統、合規的方式進行評價并提高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水平,從而達到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有效管理。因此,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的內容審計是審計監督網絡系統中重要的“監督網絡”。

    同樣,在整個審計監督系統中,獨立審計同樣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部分積累模式的采用,逐年積累起來的社會保障基金數額將不斷增大,在動態經濟條件下,不可避免地出現通貨膨脹。因此,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會提出。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投資不僅可以使積累起來的基金保值增值,還有助于減輕企業、個人和國家的負擔。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政府會越來越重視各項基本保險基金的投資和有效使用,使投資環境更加寬松、保值增值的方式更加多樣。所以,對企業、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以及投資運營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很大程度上要由獨立審計來完成,而且獨立審計的作用會越來越重要。

    通過以上我們不難看出,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應當發揮“團隊精神”,建立基金審計的系統網絡是十分必要的。

    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的內容與方法。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應重點針對以下幾方面進行: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措額審計。這一審計重點放在籌資基數及參保人數。因為工資總額比例法是醫療基金籌集的基本,同時,應繳職工醫療保險費金額=上季度人均工資總額×單位參保人數×繳費月數×繳交標準,所以籌資基礎、參保人數等各要素應作為重點審計對象。

    (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繳款時間審計。按規定,保險機構收繳保險費時間是每季度一次,也可以半年或一年繳納一次,一般于上季末、年末、月底前辦理。審計重點是保險費不能及時到位的原因。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的適當性及財政專戶管理的審計。對違紀、違法的基金籌集到行為進行審計,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時,要充分發揮政府審計監督的強制性,聯同獨立審計對財政專戶和醫療保險機構的基金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保證財政專戶和醫療保險機構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性和有效性。應重點審計如下:①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存儲情況;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個人帳戶情況;④醫療保險機構內容審計制度建立情況等。

    (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支付審計。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制度是保險補償制度的一種,它是通過一定籌集方式,形成醫療保險基金并用于參保人疾病發生時支付醫療費用造成其經濟損失的經濟補償。適宜、有效的支付方式是控制醫療保險供方的最重要手段。醫療保險約定的醫療機構作為醫療服務的載體和醫療保險的載體,將決定如何有效地使用籌集的醫療保險費,對醫療保險資金的流向與流量起到關鍵作用。醫療保險費的支付辦法,也直接決定了提供者的激勵機制,了醫療保險提供者的效率、服務方式和醫療服務質量。因此,對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審計應重點針對以下幾方面:①醫療費支付辦法的有效性;②醫療費開支范圍;③醫療費支付標準;④醫療費支付結構,⑤醫療機構服務質量;⑥醫療費控制效果等。

    (5)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審計。政府審計機構要聯同獨立審計,共同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基金運作過程中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應重點審計:①結余基金的安全性;②結余基金規模和結構是否合理;③結合基金營運、投資的合規性;④結余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安全性、可行性及有效性。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EDP審計方法的探討?!癊DP”意為“數據處理”。EDP審計就是對EDP信息系統的審計。隨著機技術的普及,利用計算機進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信息系統,在財政部門、保障部門、基本醫療保險事業機構、衛生管理部門以及醫療機構的協同努力下,正積極研制開發、并逐步投入使用,預計不會很久,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將會建成。EDP審計和審計網絡化都會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帶來影響和使其有更大的。但同時,更多的也會擺在我們面前:計算機網絡將使審計的手段、技術方法、標準、準則等發生變化,同時,還存在著審計受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的限制、審計安全性受到威脅和審計人員素質制約等。這都會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帶來一系列問題,所以就需要在審計系統建立的同時,考慮著手解決這些問題。

    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EDP審計系統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系統要與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模式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相關。

    (2)審計人員的計算機專業知識水平。因為,基本醫療保險審計人員要能駕御計算機這一工具,如審計人員這方面整體水平有限,則考慮使用者的素質能否適應審計系統水平要求。

    (3)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審計系統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4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范文

    一、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我省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省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

    (一)覆蓋范圍。全省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原則上暫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待條件成熟后逐步納入。

    (二)統籌層次。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市)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以下統稱統籌地區)。以縣(市)為單位統籌的,將來應逐步過渡到以地(市)為單位統籌,在沒有實行地(市)統籌前必須執行地(市)統一方案。省轄市所轄的區要納入全市區統籌范圍,不能以區為統籌單位。

    (三)屬地管理。在我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南昌鐵路局、省電力局所屬單位及其職工,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南昌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鐵道大橋局五橋處、鐵道四局五處、鐵道大橋局船管處所屬單位及其職工,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九江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郵電、金融、工商、稅務等實行條條管理為主的單位,其分支機構參加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其他生產流動性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其法人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

    (四)繳費辦法?;踞t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確定繳費率。實際測算低于6%的按實際水平確定;實際測算高于6%的要從嚴控制;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今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的提高,經省政府批準后,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個人和單位均以所在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個人和單位均以所在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行政機關由各級財政安排,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視財政補助及事業收入情況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在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結構等因素確定。職工年齡越大,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以本人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單位繳費劃入部分按不低于職工最高劃入比例劃入,同時按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從單位繳費中再劃入其個人帳戶。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個人負擔比例隨醫療費用的增加,逐步下降。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要低于在職職工。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六)基金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各級勞動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七)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離休人員、老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的醫療費用也要加強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職工現有醫療消費水平較高的特定行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除此之外,下崗職工應享受在職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工傷醫療費用、生育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八)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準。省勞動廳會同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范圍、標準和醫藥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在上述辦法沒有出臺前,各統籌地區可暫沿用現行公費、勞保醫療管理的標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省勞動廳會同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并舉,基層、??坪途C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引進競爭機制,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藥店購藥。

    統籌地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操作性強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九)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在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必須認真做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總的要求是:要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要努力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范圍。省衛生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省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三、改革的步驟

    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按照精心組織、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年內完成的工作部署組織實施。各地(市)要根據本規劃的要求,做好本地醫療保險的調查、測算和研究工作。

    九江市、新余市、鷹潭市、萍鄉市、宜春地區、上饒地區第三季度要完成實施方案的研制,并報省政府審批,9月出臺實施方案。

    南昌市、景德鎮市、贛州市、撫州地區、吉安地區9月完成實施方案的研制,并報省政府審批,年底前出臺實施方案。

    為了加強對各地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檢查、督促和指導,確定南昌市、鷹潭市、宜春地區、上饒地區為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重點聯系地(市)。

    四、改革的組織領導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職工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且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政府要把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決定成立“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勞動廳。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組建相應的辦事機構,切實加強對本地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5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范文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含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一)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

    (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三)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可自愿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一)以住院統籌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參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三)未參加*市基本醫療保險,但在本辦法實施前按規定參加《*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123號)且連續不間斷繳費的人員。

    第二條(目的依據)

    為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負擔,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和醫療保險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管理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業務。

    第五條(統籌模式)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參保范圍、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管理辦法。

    第六條(繳費標準)

    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按下列標準和方式繳納保險費:

    (一)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保險費,由單位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

    (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保險費,由雇主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

    (三)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保險費,由個人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

    (四)以住院統籌方式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上一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1%,由個人按年度繳納。

    (五)參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上一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1%,由個人按年度繳納。

    (六)未參加*市基本醫療保險,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123號)的人員,以上一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1%,由個人按年度繳納。

    (七)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且繼續享受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符合《*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55號)規定資助條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人員、殘疾人分別由民政部門和殘聯資助參保。

    第七條(支付范圍)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為參保人員支付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特殊疾病費用、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發生的醫療費用、家庭病床費用中的下列費用:

    (一)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個人自付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

    肝臟移植術、心臟移植術等疾病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支付范圍,具體報銷項目及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支付標準)

    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人員發生的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下列標準支付:

    城鎮職工參保人員的支付標準為:〔一次性住院費用總額(除單價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醫用材料的個人首先自付費用)-全自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75%;

    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的支付標準為:〔一次性住院費用總額(除單價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醫用材料的個人首先自付費用)-全自費-按城鄉居民第三檔繳費計算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75%;

    未參加*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支付標準為:〔一次性住院費用總額(除單價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醫用材料的個人首先自付費用)-全自費-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計算的統籌基金支付額〕×75%。

    使用植入人體材料和人體器官等特殊醫用材料單價在10000元及以上的,個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納入支付。

    第九條(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自然年度內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為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累計不超過40萬元。

    第十條(待遇起始時間)

    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參保的人員其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與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享受時間一致,其中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個體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突發重大疾病,經本人申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其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二)項參保的人員,初次參保并足額繳費起6個月以后,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予以享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中斷4個月以后再繳費視為初次參保。

    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參保的人員在《*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123號)到期后的3個月以內參保,初次享受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待遇無等待期限。

    第十一條(結算管理)

    參保人員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同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的,由住院人員先墊支,出院后憑相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辦理結算業務。受委托辦理結算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應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的內容包括:服務對象、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有關費用結算辦法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資金管理)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由醫療保險經辦部門負責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政策調整)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的繳費標準、支付范圍和待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金收支結余情況,醫療費用增長幅度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支付辦法發生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新老政策銜接)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一》(成辦發〔20*〕121號)、《*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二》(成辦發〔20*〕122號)、《*市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三》(成辦發〔20*〕123號)停止征收。本辦法實施前已購買原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保險有效期內可繼續按原辦法規定的標準享受,報銷次序為: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原補充醫療保險,報銷之和不能超過一次性住院費用總額。原補充醫療保險結余資金全部并入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

    第十五條(實施細則)

    市勞動保障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所稱“統賬結合”,是指單位和職工(雇主和雇工)分別按照6.5%和2%的費率,個體參保人員按照8.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建立個人賬戶。

    (二)本辦法所稱“住院統籌”,是指個體參保人員選擇按上一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按照4%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三)本辦法所稱“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是指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

    (四)本辦法所稱“個人自付”,是指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在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按規定的比例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和按比例首先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五)本辦法所稱“全自費”,是指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的個人需全部負擔部分。

    第6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

    第三條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服務中心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第五條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體化管理和服務,職工生育費用補貼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鸾y一征繳,支出分別列賬管理。根據目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實際,我市暫不調整征繳比例。

    參保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六條本辦法中的生育費用補貼是指對參保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床位費和藥費給予的補貼。

    第七條生育保險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如下:

    1、順產700元;

    2、剖宮產1500元;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200元。

    上述補貼標準為報銷上限,實際發生額低于標準數額時,按實際發生額報銷。

    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對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經衛生部門批準設置婦產科的醫院。參保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急診、轉院、異地人員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參保女職工在妊娠首次檢查后,應持《準生證》原件、復印件,醫保手冊,IC卡及身份證,到醫保中心填寫《市城鎮職工女工生育保險住院備案表》登記備案。

    第十條每月下旬,參保職工持《市城鎮職工女工生育保險住院備案表》、《準生證》、IC卡及身份證、醫院診斷(原件),醫院收費收據(原件)、病例復印件、出院證、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證明,到醫保中心申領生育醫療費補貼。

    第十一條參保職工生育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財政、衛生、計劃生育、物價等部門要配合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好生育保險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有關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和處罰按國家《社會保險征繳條例》執行。

    第7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人員(不含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下同)。

    第三條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用人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以自愿為原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用人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以全體在職人員為整體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人每月繳納0.5%。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停保和人員變更手續。

    第五條參保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由單位負擔,也可以經參保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約定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比例;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統一繳交,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參保單位代收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交。

    第六條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待遇的基礎上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在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按以下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開始因病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不含“三個目錄”規定應由個人先自付部分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累計2000元以上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金支付70%。

    (二)參保人員停止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欠費后,補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可同時補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不含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可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本市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中列支。按月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的退休人員,因欠費停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停止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欠費后,補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可同時補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補充醫療保險金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及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結算、支付辦法及就醫管理按**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及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收支節余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建立門診醫療補助制度,以減輕本單位在職人員及退休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負擔。用人單位的門診醫療補助辦法應當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及時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補充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補充醫療保險金納入財政專戶,與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統籌使用,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建立門診醫療補助的費用(以下統稱“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財政核補事業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由單位自籌解決,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從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如財務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按稅法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處理。

    其他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的列支渠道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辦理補充醫療保險事務。

    第8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范文

    一、參保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及所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都應依照本辦法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二、保障原則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主要解決農民工在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和大病醫療保障。農民工參保不建立個人帳戶,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

    三、繳費辦法

    根據農民工醫療保險“保大病、保當期”的要求,按照“低費率”的籌資標準,以用人單位上年度統籌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率為2.5%,其中1.9%劃入統籌基金,0.6%劃入大額醫療補助金。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證、卡,農民工患病時,可持醫療保險證、卡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農民工參保不計算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應待遇。

    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在建立勞動關系30日內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或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四、基金來源與管理

    基金來源為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統籌基金利息,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成本,按月征收?;鸢赐诨钇诶视嬎憷?。

    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農民工醫療保險專項基金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因疾病暴發流行、自然災害及特殊情況,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所在地政府財政給予補貼。

    五、醫療待遇

    參保單位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手續次月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參照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執行。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可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主要用于支付農民工的住院和大病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可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使用。農民工就醫可以按照統籌地區規定,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農民工在參保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障,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的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保險支付待遇。

    六、相關政策

    有條件的統籌區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已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農民工辦理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以繼續執行。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有關規定的支付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和其他進城務工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9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第三條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相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五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救助。有工作單位的,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繳納并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賬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其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賬戶,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六條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并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賬戶。無工作單位和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其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賬戶,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救助。有工作單位的,其繳費部分由個人按規定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幫助其參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幫助其參保。

    第七條農村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八條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并享受下列醫療優惠減免:

    (一)免收其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門診出診費、專家掛號費、急診掛號費、急診觀察床位費和病房的空調費、暖氣費;

    (二)檢查治療項目費用減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藥品費減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采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九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定點醫院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在個人賬戶基礎上,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1000元,但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規定范圍內發生的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負擔的部分,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十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定點醫院就醫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享受定額門診補助、慢性病補助:

    (一)定額門診補助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定額門診補助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補助標準: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補償的基礎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慢性病病種及費用支付范圍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范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下列標準予以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補助不低于60%;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不低于40%。

    第十二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三條優撫對象因患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償)以及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給予特別救助。特別救助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五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管理并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當將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衛生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保障醫療安全,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措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優撫醫療補助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資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優撫醫療補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

    (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在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的基礎上,由市和縣(市)、區兩級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優撫醫療補助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帳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貪污、挪用、截留、擠占。

    第十八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十九條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優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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