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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立法;環保教育;垃圾“分類處理”;環保NGO
繼2013年廊坊市政府對重污染天氣Ⅲ級黃色預警信息的多次,及環保部對廊坊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公布(超標天數比例為63.9%),本市的環境治理再次成了廊坊人關注的焦點。實際上日本也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最終取得了“雙贏”。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全社會對環保事業的積極參與。本文通過借鑒日本的成功經驗,結合廊坊實際,找出動員廊坊全體市民全社會積極參與環保的有效措施。
1 日本政府提高環保社會參與程度的方法
1.1 完善國家環境立法體系
為確保全社會都積極參與環保,日本政府不斷健全環保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如20世紀60年代的《環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公害對策基本法》等。1970年制定了防治公害的6部法律,并對原有的8部相關法律進行修正。80年代,針對高技術污染問題,“新陽光計劃”、“月光計劃”開始實施。90年代,確立了“環境優先”原則。2003年頒布了《環境教育法》,從學校、企業、社會三個層面強化生態倫理與環境法制教育。
1.2 開展“三位一體”的環保教育
在日本普遍使用“環境保健”而不是“環境保護”,一字之差折射出對環境的尊重和重視。
1.2.1 學校環境教育
日本政府早在1971年就決定在小學課程中增加有關公害教育的內容。從小學四年級開始就系統地向學生講授環保知識和理念,從小學到高中環保都是必修課。孩子們還走出校門,參觀垃圾和污水處理廠等。
1.2.2 家庭環境教育
為培養孩子們從小“愛護大自然”的環保意識,周六、周日媽媽們自發領著孩子到草坪撿紙屑垃圾。給他們看環保方面的書籍、電影等。
1.2.3 社會環境宣傳教育
政府設立了節能日、節能月、節能檢查日,來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許多社區都有環保教育中心,如東京的板橋區環境中心是向社區的全體居民免費開放的。有的還有環保示范餐廳、人類自然博物館、屋頂花園等;在賓館、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隨處可見圖文并茂的環保宣傳資料。
1.3 提高廣大民眾的參與熱情
節能環保是一項人人有責的公益事業,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來提高民眾的參與熱情。
1.3.1 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
(1)細致、到位的政策引導。從1980年,政府逐步執行垃圾分類。上勝町已把垃圾細分到44類。為幫民眾培養垃圾分類習慣,政府在居民區劃定“垃圾指定丟棄處”并設有監控鏡頭,發現未按規定扔垃圾的,由專人追蹤到戶并將垃圾退回。嚴重違反者可能被視為犯罪。
(2)激勵制度。建立困難家庭買分類收集桶的補助金制度。日本上野原市為鼓勵市民減少垃圾和分類處理,對家庭購置電動垃圾桶設立了補助金制度。還設立資源回收獎,旨在激發市民回收有用物質的積極性。
1.3.2 推動公眾綠色消費
日本非常重視引導公眾的綠色消費,運用經濟杠桿來促進民眾對環保的參與度。如為促進低公害車的普及,實施低排放車認定制度。消費者購買通過認證的車輛,可享受不同幅度的車輛購置稅和使用稅的優惠;購置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混合動力車等低公害車輛的公共團體,可得到政府的補助金。其中的川崎市為鼓勵使用電動汽車,給予價差1/4 的補助,以及停車費、高速公路費等方面的優惠。
1.3.3 開拓暢通的環保參與渠道
政府為市民開通了暢通的環保參與渠道,保證了民眾的監督權。如日本地方政府對與環保相關的信息都保持公開的態度。普通市民、社會團體可以通過公告及時了解到環境政策的規定以及政府和企業對環保的貢獻情況;通過參與聽證會、遞交居民意見書來對環境問題提出建議。
1.4 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環保
政府主要通過一系列財政政策引導企業轉型,使其完成了從被動治污―主動治污―積極強化環境責任、提高企業生態環保形象的路線轉變。
1.4.1 特別會計制度
日本政府每年在財政預算方面都會充分考慮對環保的投入。如在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這類建設和運行費用高的環境基礎設施方面都是由政府負責投資建設和運行。由于是政府行為,因此能做到污染物的最大無害化。
1.4.2 稅制改革
對于從事環保設備的企業在稅收方面加大設備折舊率、減免固定資產稅等稅收優惠。如川崎環保城落戶企業使用指定節能設備,可選擇設備標準進價30%的特別折舊或者7%的稅額減免。
1.4.3 補助金制度
對于將3R技術實用化、技術開發期在兩年以內的新企業,政府補助率最高可達費用的2/3。以川崎為例,環保城內的企業在引進節能設備、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方面,得到了政府給予的相當于總投資額50%的補助。
1.4.4 融資制度
對從事減少廢棄物產生、廢棄物循環利用的研究開發等活動的民間企業,可享受政策貸款利率;從事環保產業的企業單位可以簡化貸款手續,延長償還期限。
1.5 鼓勵民間環保NGO組織的發展
目前日本的環保NGO在1.5萬個左右,主要活動為推廣環境友好的生活方式、開展環境教育等。如從事廢紙再利用的環境NGO,推動了白色度70再生復印紙普。政府通過多種途徑鼓勵環保NGO發展。1998年頒布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降低了NGO法人的準入門檻。在資金方面扶持,NGO的活動資金中政府扶持資金和補貼高達9.9%。
2 日本的成功經驗對廊坊市環境治理的啟示
近年來,廊坊市把環境保護作為立市之本,在環保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從整體來看環保現狀還不樂觀,市民、企業的環境意識、環境倫理道德水平不夠高,參與環保的自覺性很差。日本政府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全社會全民對環保參與的經驗值得廊坊借鑒。
2.1 完善環保立法、加強環保執法
廊坊市對環境問題的處理在法制上明顯滯后,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白色污染”治理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等。廊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法規政策,確保環保有法可依。雖然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環保法律,可法律的實施效果卻差強人意。化工廠不按規定排污、火電廠脫硫設施不達標、垃圾污水得不到有效處理等。因此廊坊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還要加強執法力度。特別是要提高環保部門的地位,使其在治理環境時同公安、稅務一樣有更多的權威性。
2.2 完善環保教育方式
廊坊市民的環保意識不高,與政府對環保教育的宣傳不到位有關。今后要加強對中小學生的環境保護教育,將環境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內容。通過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途徑來創新環保的宣傳方式。如利用博物館、展覽館、科學館等一些公益場所開辦體驗式教育,促使市民加強憂患的環保意識。利用廣播、電視、宣傳單、墻報等工具加大環保的社會宣傳力度。
2.3 制定經濟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參與環保
與傳統行政命令式的環境管制相比,經濟激勵政策對推動企業節能減排、積極參與環境治理的效果更明顯。廊坊市政府應加大對環保的預算投入,用于鼓勵有使用價值的新工藝的開發研制,并給予企業必要的補貼和稅收優惠。如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將對引進再循環設備的企業減少特別折舊、固定資產稅和所得稅;對引進的先導型能源設備、對企業采用的高效實用技術予以補貼并簡化貸款手續等。
2.4 注重政策細節
注重政策細節及銜接,能較大程度地提高政策效果,一些細節的疏漏就可能導致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如我國包括廊坊在內,對于垃圾也進行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類,但是分類不夠細致,并且對哪些屬于可回收、哪些屬于不可回收垃圾沒有詳細說明,居民沒有學會分類,導致分類失去了實際意義。借鑒日本做法,廊坊市政府制定分類手冊,免費發放給市民。通過小區攝像頭監督、輿論壓力及獎賞、補貼等鼓勵措施,保證垃圾分類能順利實施。
2.5 確保公眾參與渠道多樣化
政府應積極拓展環保公眾參與的渠道。借鑒川崎市經驗,設立由政府官員、節能專家、居民代表和企業人士組成的“公益協會”,研究廊坊的節能目標和實施計劃;開展社區環境對話,建立完善的意見反饋機制;建立全國性的環保NGO協作網,組織NGO及志愿者搜集環境信息,向市政府、人大、市政協提交有建設性的環保方案。
環境保護是全社會的一項系統工程,有必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在全體民眾的努力下,廊坊最終會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治理、全民參與、根植基層、覆蓋全社會”的環保網絡,實現生態廊坊的偉大目標。
【參考文獻】
[1]竇林娟.日本提高環保社會參與程度的方法及對我國的啟示[J].法制與社會,2006(6).
棚民的對徽州山區的無序墾殖和惡性開采,對徽州山區脆弱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并直接影響到了所在山區原有社會生產與生活秩序,形成了較為嚴峻的“棚民”與土著居民對立的社會問題。
關于徽州棚民問題的研究,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但總體而言,尚嫌不夠深入。本文擬通過對徽州方志、家譜、檔案、碑刻和文書等材料的分析,對棚民進入徽州山區后,給徽州山區生態環境及社會經濟所造成的影響與破壞,以及徽州本土官民的應對措施,進行系統剖析和論述。
一、棚民進入徽州山區的時間和數量分布
關于棚民進入徽州山區的時間,清代安徽道憲楊懋恬在《查禁棚民案稿》中云:“查徽屬山多田少,棚民租墾山場,由來已久,大約始于前明,沿于國初,盛于乾隆年間。”[4]對照上面所引康熙《婺源縣治》的序文,楊懋恬關于徽州棚民起源于明代的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正如楊懋恬所指出的那樣,徽州山區棚民最盛的時期是清代中葉的乾隆時期。婺源縣棚民有明確記載的最早時間是乾隆三年(1738),其他如歙縣、休寧、祁門、黟縣和績溪等大體也介于乾隆初年前后。考慮到祁門地當徽州府往安徽省盛會安慶孔道,故安慶進入此地的棚民應當不會晚于婺源。
進入徽州山區墾殖和經營的棚民數量,以毗鄰的安慶等府為最多,其次為鄰省的江西和浙江,遠者甚至還有來自福建的棚民。“該民等籍隸(安慶府)懷寧、潛山、太湖、宿松、桐城等處,間有江西、浙江民人,徽屬距伊等原籍甚近。”[5]
棚民進入徽州山區租地種植苞蘆和挖山燒炭等活動,曾經和當地土著居民產生了嚴重矛盾,導致紛爭和訴訟不斷,但這種矛盾都還是小范圍的。直到嘉慶十二年(1807)才因休寧縣耆民程元通赴京控告棚民方會中等逞兇釀成命案,棚民和土著居民的矛盾方才引起朝廷的重視。但徽州山區究竟聚集了多少棚民,不同的記載,數量也差異較大。據辦理撫剿徽州棚民事宜的高廷瑤估計,約有萬余人,“棚民之多,以萬計也”。[6]還是高廷瑤,在辦理棚民事宜后,他又說:“余思徽郡屬境,俱有棚民,不下數十萬人。”[7]而據楊懋恬飭令徽屬各縣確查,其具體數字8681丁口。徽州府六縣棚民的具體分布如下表:
所在縣|棚民所搭棚數|棚民丁口數
歙縣|334|1415
休寧|395|2522
婺源|74|295
祁門|579|3465
黟縣|9|69
績溪|172|915
合計|1563|8681
以上統計相對較為精細,但由于徽州是高山縱橫,加上棚民本身想方設法隱匿不報,因此,其數據難以完全與實際完全一致。至少黟縣的數據就不夠準確。根據黟縣自乾隆四十六年(1781)、嘉慶十年(1805))和嘉慶十六年(1811))連續頒布的四份關于嚴禁棚民造窯燒磚、水口燒煤、租山開墾和開煤燒灰等禁令的情況來看,黟縣的棚民之害應是相當嚴重的,其棚民數量絕非表上統計的69丁口。又據道光四年(1824))安徽巡撫陶澍編查皖南棚民保甲事宜統計,此時,在大量棚民已被驅逐和勒令退山回原籍的情況下,編入保甲的徽州棚民依然還有156戶,具體分布是:[8]
所在縣名|棚民戶數|選充棚頭數|備注
歙縣|156|17|
休寧|231|24|
祁門|432|24|
黟縣|10|1|
績溪|12|——|居住分散,不便編設棚頭。
合計|841|66|
不管是數萬還是數十萬,清代中葉以后徽州棚民的數量不會是一個小數字。我們今天在徽州調查期間,發現很多以“棚”為名的村落,如祁門喬山,休寧回溪、南塘,以及歙縣柘林、藍田等地,都有大量以“棚”為村的村落。這些棚村在乾隆以前是沒有的。更為要緊的是,這些棚民聚居村,至今竟然還能操著一口流利的安慶方言。可見,當年棚民的數量是極其可觀的。
二、棚民對徽州山區生態環境的破壞
數以萬計的棚民大規模進入徽州山區,進行無序甚至野蠻開開墾與開發,給徽州原本就脆弱的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破壞。
徽州“郡之地隘,斗絕在其中。厥土骍剛而不化,高水湍悍,少瀦蓄,地寡澤而易枯。十日不雨,則仰天而呼,一驟雨過,山漲暴出,其糞壤之苗又蕩然空矣。大山之所,多墾為田,層累而上指,至十余級不盈一畝,快牛剡利不得田其間。”[9]如此惡劣而脆弱的生態環境,使得徽州的糧食生產始終不能自給。“徽介萬山中,地狹人稠,耕獲三不膳一。即豐年亦仰食江楚十居六七,勿論歲饑也。”[10]因此,徽州經濟結構中,以養山植樹、販運木材為主的山林經濟產業占據著很大的比重。這一經濟結構早在宋代即已形成,“山出美材,歲聯為桴,下浙河。”[11]“祁門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紙、木行江西。……休寧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種杉為業。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難窮”[12]山場林木不僅是徽州人賴以維生的主要資源,而且,由于它們可以涵養水源,使徽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始終保持一種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健康狀態。
棚民的大規模進入,并進行無序的墾山種田和煤炭等礦物開采,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得徽州山區的生態環境受到了較為嚴重的破壞。“乾隆年間,安慶人攜苞蘆入境,租山墾種,而土著愚民間亦效尤。其種法必焚山掘根,務盡地利,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山既盡童,田尤受害。雨集則砂石并隕,雨止則水源理竭,不可復耕者,所在皆有。大溪旱不能蓄,澇不能瀉,原田多被漲沒。一邑之患,莫甚于此。”[13]休寧人程元通在赴京控訴棚民罪狀時,就曾聲淚俱下地陳述棚民對休寧山區生態的破壞。他說“我們住居地方,環抱皆山,禍遭流匪方會中等向無業地棍程金谷等盜租山場,搭棚糾集多人,私行開墾,種植苞谷,以致山傾石瀉,漲塞河道,山上墳塋盡行挖掘,山下田廬皆受其害”。[14]
在徽州一府六縣棚民聚集人數最多的祁門山區,因棚民租山種植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態災難也最為劇烈。祁門西鄉箬坑,向為王氏宗族聚居地,在棚民到來之前,這里的居民安居樂業,過著一種相對富足的生活,“我環溪基遷于宋,跡發于明,聚族而居,歷年有所。向來田少山多,居人之日用飲食,取給于田者,不敵取給于山。當年興養成材,年年木棄取,絡繹不絕。所以家有生機,人皆樂利,……無不衣食余饒。”[15]然自乾隆三十年(1765)棚民進入之后,這里的生態環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壞,居民平靜富有的生活環境也如明日黃花,“自乾隆三十年以后,異民臨境,遍山鋤種,近日地方效尤。每遇蛟水,山崩土裂,石走沙馳,堆積田園,國課永累。且住后來龍山場,合族公業,亦盡開挖鋤種。人居其下,命脈攸關。此日坑河滿積,一雨則村內洪水橫流,祠前沙石壅塞。目擊心傷,人皆切齒。”[16]祁門北鄉的程氏宗族聚居村善和也是倍受棚民之害最烈的地區之一,同箬坑一樣,山場林業是善和經濟的命脈,誠如《竇山公家議》所云:“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產,效遠而利大。今治山者遞年所需,不為無費。然后利甚大,有非田租可倫。”[17]就是這樣一個仕宦、商賈輩出的山村,清代乾嘉時期,也遭遇到了棚民的大肆侵襲。為此,全族父老集議,由程鈍根主筆撰寫了程氏宗族驅逐棚民的檄文——《驅棚除害記》。在這篇驅逐棚民的檄文中,程鈍根歷數了棚民的九大危害,其中前三項均系對當地生態環境的危害。“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蘗不生,樵采無地,為害一也;山賴樹木為蔭,蔭去則雨露無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雖時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資灌溉,以至頻年歲比不登,民苦饑謹,為害二也;山遭鋤挖,泥石松浮。遇雨傾瀉,淤塞河道。灘積水淺,大礙船排,以致水運艱辛,米價騰貴,為害三也。”[18]
可見,棚民大規模進入徽州山區租山墾殖苞蘆和賃山挖煤燒灰,直接造成了徽州生態環境的惡化。根據有關史料,棚民對徽州山區生態環境的破壞,大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植被的大量破壞。徽州歷史上有著良好的生態環境,境內山巒重嶂,河川縱橫,森林植被面積廣闊,所謂“重岡複嶺參天際人,巖谷幽阻林莽叢茂”。[19]茂密的山場林木,不僅涵養水源,使徽州一直保持著良好的生態環境,而且還給徽州帶來豐厚的財富資源。清代中葉以降,棚民的大規模入境,進行野蠻的墾殖與開采,使得徽州大量的山場林木遭到砍伐,植被覆蓋率急劇降低,特別是在一些棚民聚居較為集中的山村,不少林木豐茂之山被砍削殆盡。“自棚民租種以來,凡自棚民租種以來,凡崚嶒險峻之處,無不開墾,草皮去盡,則沙土不能停留。……不但不植不留,而且根株盡掘,甚至草萊屢被燒鋤,萌芽絕望。”[20]在黟縣,棚民“或開土黨鑿石,或租種苞蘆,草木不留,山石立斷,一邑之生靈受害。”[21]
其次是水土流失的加劇。植被受到破壞的直接后果,必然導致水土流失的加劇。黟縣知縣吳甸華在嘉慶十六年七月頒布的《禁租山開墾示》的禁令中,對棚民租山開墾所造成的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有著深刻的揭示,禁令指出:“石山戴土,一經墾松,適遇暴雨,沙石滾下,其勢猛悍,山下成熟田畝,多被沖壓,以致失業。邑境內現有虛糧,或因此故。其為農田害,一也;山坡溜水,有澗達溪,墾后夾沙帶石,壅滯灘河。舟楫難行,竹簰亦礙。其為水道害,二也。”[22]水土流失不僅使得徽州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而且阻礙了道路的暢通,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徽州府通往省會安慶的必經之路——祁門大洪嶺山道,就因棚民于道路兩旁砍伐樹木、種植苞蘆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而一度變得“木濯草斬,泥松沙削……積塞道途”。[23]至于因水土流失而影響居民正常的生活,更是觸目驚心。如果說祁門社景村嘉慶九年(1804)的《奉府憲示禁》所說的“棚內有禍人之,每逢霉雨,河壅溪漲,遂使良田高平低沒,……將來住宅墓址難免無虞”,[24]還只是一種預測的話,那么,在祁門箬坑和休寧田,由水土流失而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則已成為活生生的現實。在箬坑,箬溪“水為一村血脈,屢歲洪水暴漲,人則棲息無所,物亦漬濕難堪。且祠內污泥壅積,靈爽何所憑依?沿坑屋宇,長在水中,居者寧無痛恨?”[25]在休寧浯田,因遭棚民開墾,導致“溪圳盡塞,河水泛濫,田園交漲,房屋沖坍。”[26]
最后是自然災害頻繁。植被和生態環境的破壞,使得徽州的自然災害逐漸變得頻繁起來,尤其是在棚敏為害最烈的山區僻壤,這種情況更為嚴重。在歙縣北鄉,“邇為外郡流民賃以開墾,鑿石刨山,興種包蘆。土人始惑于利,既則效尤。寢致山皮剝削,石阞沙傾,霉月淋,亂石隨水而下,淤塞溪流,磕撞途徑,田廬漲沒。”[27]祁門在棚民涌入山區進行野蠻開墾最烈的乾隆五十三年(1788)曾經發生了一次大洪災,這次洪災一共造成了六千人溺斃。這年五月,“初六日,夜大風雨。初七日清晨,東北諸鄉蛟水齊發,城中洪水陡起,長三丈余。縣署前水深二丈五尺余,學宮水深二丈八尺余。沖圮譙樓、倉廒、民田、廬舍、雉堞數處,鄉間梁壩皆壞。為從來未有之災”。[28]雖然這次祁門歷史上最嚴重的水災不一定全部因棚民墾山而發生,但棚民濫砍亂伐開山種田所導致抗御自然災害能力的降低,至少說是引發這次損失慘重的洪災的重要因素之一。
棚民在開發徽州山區、發展山區經濟方面是有貢獻的。但是,比起其對山區生態環境的破壞來,這一開發山區活動的積極作用是有限的。它對徽州山區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害,在以后很長一段時間內難以消除,直接導致了徽州山區各種自然災害的頻繁發生。
三、棚民對徽州社會的影響
徽州社會原本是一個宗族聚居的社會,宗族和鄉村民間會社組織,在當時的徽州鄉村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正如趙吉士所指出的那樣,新安聚族而居,絕無一雜姓攙入者,其風最為近古。出入齒讓,姓各有宗祠統之。歲時伏臘,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文公家禮,彬彬有度。父老嘗謂新安有數種風俗勝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動一抔;千丁之族,未嘗散處;千載譜系,絲毫不紊。主仆之嚴,數十世不改。”[29]徽州鄉村這種井然有序的社會秩序,在棚民大規模涌入下,發生了變動。社會治安形勢也變得異常的嚴峻起來。
概括而言,棚民對徽州社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徽州平靜的社會生產與生活秩序被打亂。在棚民大規模進入徽州山區之前,徽州人按照歷史上沉淀下來的相沿數十百世的生產與生活方式,過著一種以宗族血緣組織為共同體的鄉村社會生活,“農力最為勤苦,緣地勢陡絕。……大山之所落,力墾為田,層累而上十余級不盈一畝。刀耕火種,望收成于萬一。深山窮民,仰給雜糧。早出偕耕于山,耦樵于林,以警狼虎;暮則相與荷鋤,負薪以歸。……家多故舊,自六朝唐宋以來,千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誼,講世好,村落家構祖祠,歲時合族以祭。貧民亦安土懷生,雖單寒亦不肯賣子流庸。婚配論門第,重別臧獲之等”。[30]棚民來到徽州山區后,相當地宗族成員私自租山耕種或開采,并與當地居民通婚,所謂“在徽屬已久,業經置買田產,與土著民人締姻”。[31]棚民初來時,由于徽州山場大部分實行宗族成員股份制經營,故族中一些貪利之輩,便將自己的股份租與棚民墾種、開采,“初起于租山者之貪利,荒山百畝,所值無多,而棚戶可出千金數百金租種。棚戶亦因墾地成熟后,布種苞蘆,獲利倍蓰。是以趨之若騖,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年至三十年。迨山膏已竭,又復別租他山,以至沙土沖瀉,淤塞河道農田。伐木搭棚,毀傷墳塋薪木。本不利于地方,歷來奉文查禁,無如人情見利必趨,不肖之土民陽奉陰違,無業之異民遂爭先恐后,日聚日多”。[32]這種局面最終導致了當地土著居民和棚民的矛盾不斷加劇,原先宗族社會的生產與生活秩序被打破。
第二,社會治安形勢惡化,棚民的野蠻開墾與開采,在經濟與社會文化上,與當地土著居民的經濟利益發生沖突,各種土棚紛爭與訴訟事項增多,加上一批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異籍賭棍、乞乞丐組織也隨棚民一道進入徽州,致使賭博、盜竊、強討強索事件屢屢發生,直接造成了徽州社會治安形勢的惡化。棚民“越境租地,開墾山場,其人刁玩成習,強悍為多,居民每不勝其擾。是以占地侵山,動成訟案。……近年以來,棚民恃無所鉤稽,故智復萌,斗毆、搶奪之風又熾”。[33]乾隆中期以來,舉凡祁門洪迎瑞、洪大由案,休寧程金官案,直至休寧程元通赴京呈控等土棚相爭案件,都是徽州社會治安惡化、土棚矛盾激化的直接反映。至于帶有黑社會組織性質的賭博、乞討、盜搶之徒,更使徽州社會治安形勢日趨嚴峻。在休寧,“邇年,時有無籍游民,多屬少年壯丁,結黨成群,借丐為名,強討惡索。小竊叉雞,其名曰單。其單有首,散則莫其蹤,聚則難清其數。一遇婚娶喪祭,遂行糾集男婦,戶開則升堂入室,戶并則拋石擊門,強索酒食,議折銀錢。稍不遂欲,動輒滋端”。[34]祁門新安,“地當孔道,商賈往來,行李絡繹。向則肅然,安居無事。近則惡丐結黨聯群,有號石埭陳貴地方王喇子、廬州王陳草包等等,名為甲頭,以約束丐為辭,實則四黨擾害,眷黨旬肥。……外來匪徒,以討乞為名,恃強滋擾,最為民害”。[35]祁門多通包括新安、彭龍、桃源等地立于嘉慶、道光年間的禁止賭博和流丐入境碑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棚民以及隨之而進入徽州的乞丐、賭徒和黑社會組織,給徽州社會治安形勢惡化所造成的影響。
第三,良田受損,物價特別是米價騰貴,給徽州當地居民生活造成了困難。徽州本來就是一個山多田少的山區,糧食不能自給,每年居民所必需的糧食要有三分之二靠從境外輸入。棚民入境墾山、挖礦,不僅使居民的良田受損,賦稅、柴薪供給受到影響,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所需的糧食(主要是大米)因為河道被棚民墾山造成的水土流失所堵塞,致使境外糧食不能即使運進徽州,導致糧價飛漲,直接影響了當地居民的生活。正如《驅棚除害記》所列舉的棚民給徽州社會所帶來的九大災害中所指出的那樣,“山遭鋤挖,泥石松浮,遇雨傾瀉,淤塞河道。灘積水淺,大礙船牌,以致水運艱辛,米價騰貴,為害三也;山河田畝多被{上為“入”字,下為“水”字}積,欲圖開復,費倍買田。耕農多嘆失業,貧戶永累虛供,窮困日甚,為害四也;久之衣食無出,饑寒為非。法律雖嚴,莫可禁止,為害五也;河積水漲,橋崩屋壞,往來病涉,棲息遭危,為害六也”。[36]“柴薪價值,較之數年前頓增幾倍。居民樵蘇之利,當然無存”。[37]顯然,因棚民對生態的破壞,給徽州土著居民社會生活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直接導致了他們生活的貧困化。
第四,精神生活受到嚴重傷害。徽州向來重視陰陽居處環境的選擇。在他們精神和內心世界里,祖先的墳墓風水直接關乎到后代子孫的幸福與否。棚民的濫砍亂伐,使土著居民祖先墳塋龍脈和蔭木受到了破壞,“至于龍脈之傷戕,丁財折耗;古冢之平毀,墳墓遭殃,此尤禍之慘烈者。”[38]而且,在信仰和講求風水堪輿風水的徽州,不僅是宗族祖先的墳塋,而且各縣的縣龍也因棚民的大肆砍伐而倍受荼毒。于是,休寧、婺源、祁門和黟縣等士紳和官府,都紛紛發出了保縣龍、禁棚民的呼吁和告示。棚民這種對徽州人精神和心靈世界的傷害,是直接導致土棚矛盾激化的一個最為直接的要素。正是這種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使得黟縣知縣吳甸華在連續發出三份禁令之后,還賦《安龍吟·禁種巴蘆燒石煤以筦山脈鑰水口也》詩,以示對棚民的憎恨與忿懣。詩云:“茲土安且敦,扶輿積之厚。連山絡其脈,曲水環其口。秦縣直至今,寧宇閱年久。如何牟利徒,甘受外奸誘。賃山恣墾發,鄰患于焉狃。(休邑、祁門近奉憲驅逐棚民——原注。)不知崔嵬巔,沖沙裂石陡。石壅逈溪流,沙板失畦畝。山越況匪馴,是用驅之走。保民舊田河,完我好岡阜。或又石焚石,山骨目擊剖。豈忘名在碑,何貪利斯藪。(嘉慶十年,有呈請示勒石——原注。)水駛山停之,鈐束亮非偶。肯使郁厜(“廠”頭下“義”字),化為缺培塿。漬言共驚詫,公吁來耆茍。任天即民福,因地乃官守。筦鑰吾弗嚴,翳誰執其究。去弊當拔根,汛防議干掫。(屢禁燒煤,業已停止。恐日久廢弛,因晉省請于撫憲,準移駐墩鋪,分兵看守,為久遠計。——原注。)但期長謐寧,無復自紛糾。兩禁不可捍,有如山水壽。”[39]
總之,棚民對徽州社會的影響是深刻的,即使在道光年間根據朝廷制定的章程和規定,大部分棚民被驅逐回原籍,少數棚民定居下來,他們也未能完全融入當地的主流社會。他們的住宅還保留著原籍的建筑樣式,“低小之屋,或以土為墻,或以草為瓦,四都源瑤、碣源之棚民,以及燒炭挖栲、種山蔔苞蘆者,大率類此。不講光線,僅蔽風雨,床與灶接,人與畜居。或一室一婦也,或十室八室而無二三婦也。”[40]他們的語言也基本保留著家鄉的鄉音方言。
四、徽州官府和鄉紳對棚民的態度及其處置方式
數以萬計的棚民大規模開進徽州山區,開墾與開采以后,引起了徽州地方官府和鄉村士紳階層的震動。如何對待和處置棚民這一陌生的社會群體,成為擺在徽州官府和士紳面前的一件棘手的問題。同時,僻居徽州深山老林從未與外界接觸過的宗族社會社員,面對陌生棚民的無序開墾和野蠻開采,無論在心態和行為上,也都出現了急速的變化。
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員對待和處置棚民的態度是有分歧的,即使是在嘉慶十二年(1807)休寧土棚相爭釀成命案、程元通赴京控訴之后,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員也對棚民持有不同的意見。就休寧、祁門、黟縣和婺源知縣而言,他們偏重于對棚民進行驅逐,以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穩定。而就辦理棚民事宜的蕪湖道憲楊懋恬和高廷瑤,他們在奉命對棚民進行調查后,一方面堅決執行朝廷查禁棚民的政策,另一方面他們也認為棚民與傳統的強租霸耕之兇惡匪棍不同。因此,楊懋恬認為,“各縣尋常控案,每縣不過數件、數十件而止。至黟縣、婺源歷久,土棚相安,從無控案。可見,各棚民俱系種地良民,并非兇惡匪棍,亦無不法擾害實跡。”[41]高廷瑤在會同蕪湖道憲楊懋恬率兵四百前往徽州擒剿棚民時,就對棚民抱有深深的同情。他認定程元通赴京呈控棚民之案有誣,并與諸知縣協商,暫時駐兵縣城,待廉得其實后再行定奪。他說:“此輩雖棚居,然力農事、長子孫,由來歷久,迥與游民托名種山、支棚匿奸者不同。況附郭不及百里,果其聚眾肆行,胡被害者不聞一人?而閭長里胥又皆毫無覺察?夫豈無畏牽連之禍?赴訴長官者,乃獨不遠數千里而京控?此其挾仇誣陷情弊彰矣。今不按虛實,而遽加之兵,彼被控者心懷疑懼,鋌而走險,勢將激成抗拒。兼以眾兵涌入,難免秧及池魚。我輩為縣司牧,可不計出萬全慮而后動乎?”[42]于是,高廷瑤親自輕騎進入山區,“于是,保甲來迎,諸棚民跪謁者踵至。其遠近男婦紛紛千百人夾道歡呼,絕無驚懼情狀。……余與縣尹留宿數日,徐察其跡,親閱各棚民家,全無影響”。[43]
當然,由于聚居休寧浯田的程氏宗族族長程元通以“棚民方會中等糾集多人、踞種山場、逞兇釀命等情”,于嘉慶十二年親自赴京呈控。引起了清王朝最高統治者的不安。盡管安徽巡撫初彭齡奉命委勘后,認定程元通所控之詞多有不實,“程元通系族長,年已七十六歲。程怡仁所遞之詞,系祠長程紹蘭主意。詞內所稱掘濠筑壘、祖墓遭掘、程柏押斃、尸匿不交、程靳被捆無蹤等情節,均屬架捏”。[44]但是,清王朝中央和地方政府還是采取了以驅逐棚民退山回籍為主、編查棚民入保甲為輔的政策,制定了《棚民退山回籍章程》,這就是所謂的“十二年遞解之法”。“除在徽屬已久,業經置買田產,與土著民人締姻,編入保甲者,另冊送部備查,毋庸勒令回籍外,其余棚民以租典地契內年限為斷。其載有年限者,概俟限滿后退山回籍。現在年限已滿,及不載年限、承種已久者,令再種二年,于嘉慶十四年退山回籍。其近年承種,不載年限者,應令該撫轉飭地方官,諭令嚴立年限,至遲不得逾十年各等語,并經修《戶部則例》,一并載入在案”。[45]對租山招棚之山主,清王朝更采取了極其嚴厲的懲罰措施。用《酌議棚民退還山場章程》制定者安徽巡撫初彭齡的話來說,就是“棚民固利其土膏,若無山主召租,亦無從托足,是棚民與山主實表里為奸。此次查辦之后,若不嚴定專條,有犯從重科罪,恐日久玩生,復蹈故轍。應請嗣后如將山場混召異籍之人,搭棚開墾至五十畝者,無論公業私業,均照子孫盜賣祖遺祀產至五十畝者,照投獻捏賣祖墳山地例,發邊遠充軍。不及五十畝者,減一等,租價入官。承租之人不論山數多寡,照強占官民山場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減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以凡人首從論。族長、祠長失于查察,照不應重律科罪。令該族族長、祠長勒石公祠中,庶棚民絕跡,土民益臻寧輯”。這條規定不久即以例的方式,載入《大清律例》之中。
徽州鄉村宗族社會中的士紳階層對棚民的蜂擁而至,采取了堅決的嚴禁和果斷的驅逐舉措。可以說,在清代中葉的驅逐棚民活動中,他們起到了最為關鍵的作用。包括清王朝中央和徽州地方官府最終能夠下定決心驅逐棚民,這批鄉紳們所做的努力是不可低估的。或者說沒有鄉紳的疾首頓足般的呼吁和影響,中央和地方官府在對待棚民的問題上或許不會那么堅決、果斷和嚴厲。我們在文書、碑刻、譜牒和其他相關文獻中,發現了數量可觀的關于鄉村宗族、會社和在野鄉紳在禁止和驅逐棚民方面的史料。
在棚民潮涌動的初期,徽州宗族、會社和鄉紳即發出了強烈的禁止和驅逐的呼聲。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休寧北鄉儒村吳氏宗族族長吳懋長、吳世宗、吳鐘溪、吳家漳、吳世茂和監生吳地保、吳興等即以棚民“匪數潛滋。或曰行究,或夜起狼偷,砍樹藥魚,肆無顧忌”的名義,呈請到徽州府和休寧縣,由懇請徽州府頒發禁示,“勒石永禁,保蔭保族,以杜侵害”。[46]乾隆四十六年(1781),黟縣知縣在闔邑士紳的強烈請求下,以棚民“江西窯匠鄒國仲等于芙蓉嶂山下窩僻之處、縣龍正身地方,覓租北向地業,將來龍山塝劈入,造窯燒磚,火灼龍脈”為由,勒石頒布《保縣龍脈示》,嚴令“有關縣龍之處,永遠不得自行出租與人開砌劈挖泥土、燒造磚瓦。附近居民,亦不許鑿挖有關縣龍石土,并種山藥、種苕、埋苕窖等項損傷龍脈,一概禁止”。[47]乾隆五十年(1785),婺源汪口俞氏監生俞大璋等因汪口向山自“乾隆四十三年,無藉之徒盜行砍伐”,而集體向婺源知縣彭家桂懇請頒示勒石嚴禁。[48]次年七月,汪口俞氏宗族族長、監生俞奎茂等十數名鄉紳,再次就蓄樹垂蔭之向山林木,遭受“旦旦斧金,害及數十年冢也。累累鍬鋤,坑逾數仞;天根斬削,地脈陵夷,所以財賦蕭條,人文寥落。”敦請婺源知縣予以勒石嚴禁。[49]在棚民為害最劇、土棚矛盾最烈的休寧浯田嶺,乾隆五十九年(1794),聚居于此的程氏宗族鄉紳程華蒼等,“因異地棚民挖山墾種、地方無知貪其小利,濫召妄租”,使得“山遭殘廢,樵采無資,砂石下瀉,田被漲荒。……深山大澤,異族盈千,嘯聚成群,恐貽害匪淺”為由,懇請休寧知縣“吁恩示禁、寧民杜害”。[50]
在棚民規模最大、為害最劇的嘉慶時期,徽州一府六縣鄉村士紳紛紛以各種不同方式,發起了禁逐棚民、保衛家園的運動。
在休寧聚居棚民最多的地區——浯田嶺、江田村、嶺南、牛嶺、青山、方圩和橫源七村,以程氏宗族族長程元通、祠長程紹蘭為首的鄉紳組織,不遠數千里,親赴北京呈控棚民方會中等。在祁門,善和程氏宗族以附貢生程國華為首的鄉紳,邀集合族父老,以棚民“開墾鋤種為慮,嘉慶年間,恐請張憲驅逐棚匪五十四座,合境胥安”,[51]并親撰《驅棚除害記》,歷數棚民九大危害,云“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52]在黃古田、環砂、渚口、社景、箬坑等棚民墾山最烈的地區,宗族和鄉紳都奮然而起,組織起了規模龐大的鄉村力量,對棚民進行驅逐。宗族、鄉約和會社在這一時期發揮了積極的基層堡壘作用。祁門善和、環砂和休寧浯田嶺的程氏宗族、休寧商山和儒村的吳氏宗族、祁門黃古田的汪氏宗族和箬坑的王履和堂養山會,祁門侯潭和婺源汪口的鄉約,都在驅逐棚民、捍衛家園的運動中,起到了中堅的作用。
不過,在論述針對棚民這一社會問題時,我們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那就是徽州鄉村社會宗族和鄉紳組織,必須借助地方官府的力量。無論是訴諸詞訟,還是敦請官方出示嚴禁,這些組織和力量都離不開官府的支持。正是宗族、鄉約、會社等組織與封建地方官府的協調與互動,才最終將棚民這一社會問題加以解決。盡管這種解決方式不一定完全滿足宗族、鄉約和會社以及鄉紳的全部要求,但至少通過對棚民事件的處置,我們看到了徽州社會中的民間組織和鄉紳勢力在處理基層事務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清代中葉的棚民,作為徽州歷史上最后一次可稱為是移民的運動,給徽州社會所帶來的影響是深遠的。他們對徽州山區的濫砍亂伐、對徽州生態環境的破壞,直到百余年后,依然使徽州承受著這一惡果。清末徽州知府劉汝驥在探究徽州由富變窮的根源時,就曾把深林資源的破壞當成了最為主要的原因,并將“興樹藝”作為振興徽州經濟的頭等事務。他說:“自唐宋以來,(徽州)便號富州,今何忽貧瘠如此?當務之急,莫要于講樹藝之事。”因此,在肯定棚民對山區經濟開發的同時,我們千萬不要忽視他們對山區生態環境和社會穩定的破壞及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了解了這一點,我們才能實事求是地復原歷史、闡釋歷史。
注釋
[1][明]王世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十一《贈程君五十敘》。
[2]康熙《婺源縣志》卷首《舊序·詹養沈序》。
[3][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4]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
[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
[6][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7][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8][清]陶澍:《陶澍集》上冊《奏疏·日記·編查皖省棚民保甲折子》,岳鹿書社1998年版,第425頁。
[9]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輿地志下·風俗》。
[10]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汪偉奏疏》。
[11]淳熙《新安志》卷一《州郡·風俗》。
[12]淳熙《新安志》卷二《物產·木果》。
[13]同治《祁門縣志》卷十二《水利志·水碓》。
[14]《嘉慶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賡音等為安徽休寧耆民程元通呈控棚民占山擾害事奏折》,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嘉慶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載《歷史檔案》1993年第1期。
[15]祁門《環溪王履和堂養山會簿》,清嘉慶刊本。
[16]祁門《環溪王履和堂養山會簿》,清嘉慶刊本。
[17][明]程昌:《竇山公家議》卷五《山場議》。
[18]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驅棚除害記》。
[19]同治《祁門縣志》卷三十六《雜志·祥異》。
[20][清]方椿楚《頌山房雜著》,轉引自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21]同治《黟縣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慶十年知縣蘇禁水口燒煤示》。
[22]同治《黟縣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慶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禁租山開墾示》。
[23]《清道光二年十一月祁門大洪嶺道路兩側山場永禁種植苞蘆碑記》,原碑現立于安徽省祁門縣大坦鄉大洪嶺頭。
[24]《清嘉慶九年五月十七日祁門社景黃一本堂奉府憲示禁碑》,原碑現置于安徽省祁門縣橫聯鄉社景村。
[25]祁門《環溪王履和堂養山會簿》,清嘉慶刊本。
[26]《清嘉慶八年十月休寧浯田嶺嚴禁棚民入山懇種碑》,原碑現嵌于安徽省休寧縣龍田鄉浯田嶺一家雜貨店墻壁上。
[27]乾隆《橙陽散志》卷末《歙風俗禮教考》,轉引自許承堯:《歙事閑譚》卷十八。
[28]道光《徽州府志》卷十六之一《雜記·祥異》。
[29][清]趙吉士:《寄苑寄所寄》卷十一《泛葉寄·故老雜記》。
[30]乾隆《橙陽散志》卷末《歙風俗禮教考》,轉引自許承堯:《歙事閑譚》卷十八。
[3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國朝汪梅鼎驅逐棚民奏疏》。
[32]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3]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4]《清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休寧縣奉憲嚴禁無籍游民強討惡索碑》,原碑現立于安徽省休寧縣齊云山鎮唐頭村。
[35]《清道光五年閏六月初二日祁門奉憲永禁匪丐入境碑》,原碑現立于安徽省祁門縣新安鄉政府。
[36]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驅棚除害記》。
[37]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8]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驅棚除害記》。
[39]道光增補《黟縣志》卷十六《藝文志·詩》。
[40][清]劉汝驥:《陶甓公牘》卷十二《法制·民情習慣·休寧風俗之習慣》。
[4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42][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43][清]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上。
[44]《嘉慶十二年五月初二日安徽巡撫初彭齡為休寧縣浯田嶺等七處棚民已拆棚退山事奏折》,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嘉慶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載《歷史檔案》1993年第1期。
[4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營建志·水利·國朝汪梅鼎驅逐棚民奏疏》。
[46]《清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休寧縣儒村奉賦憲禁示棚民砍樹藥魚等不法事碑》,原碑現立于安徽省休寧縣儒村鄉。
[47]道光增補《黟縣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乾隆四十六年知縣顧保縣龍脈示》。
[48]《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知縣嚴禁盜伐汪口村嚴禁盜伐向山林碑》,原碑現置于江西省婺源縣汪口村鄉約所內。
[49]《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原碑現置于江西省婺源縣汪口村鄉約所內。
[50]《清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寧浯田嶺嚴禁召租棚民種山碑》,原碑現嵌于安徽省休寧縣龍田鄉一雜貨店墻壁中。
[51]光緒《祁門善和程氏仁山門支譜》第一本卷十二《東房新春顯派泰支昂分世系》。
關鍵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治安穩定;社會環境
2017年,黨的即將召開,這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頭等大事。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仍然存在風險隱患更加凸顯,矛盾問題更加復雜,治安形勢更加嚴峻,平安建設應對的挑戰更大,承擔的任務也更重等現實問題與矛盾,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改善社會治安環境,仍面臨巨大壓力和挑戰。
一、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面臨的問題與矛盾
一是社會矛盾日益多發,維穩任務繁重
各種敵對勢力滲透破壞活動有增無減,千方百計插手利用一些社會矛盾,打著維權的旗號造謠聲勢,炒作各種熱點焦點問題,不斷放大矛盾,煽動群眾的不滿情緒,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任務將十分艱巨。隨著經濟轉型調整的步伐不斷加快,受宏觀經濟環境影響,各種可能影響社會治安的因素增加,企業生產困難,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引起的各類矛盾,涉及的群體多、領域多、訴求多,如法涉訴、環境污染等領域,這些矛盾關聯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斷增強,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再加上網絡等新興媒體的放大作用,處置不當,很可能由利益問題演化為社會問題,由個體問題演化為、由人民內部矛盾演化為對抗性矛盾。如何防范和化解這些不利因素,面臨重要考驗。
二是治安管理日益復雜,體系建設亟待加強
在體制機制方面,合理利用社會資源,規劃、組織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安工作方面做得不夠,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待進一步激發。在治安防范方面,網絡體系不夠完善,作用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對現實危害的特殊違法犯罪群體沒有有效打擊處理,網絡等新興媒體的監管亟待加強。從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隊伍總量和質量與工作任務明顯不相適應,條條分割、條塊分離現象嚴重,阻礙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全面推進。
三是自身建設有待加強,群眾不夠滿意
社會公眾安全感不強,對社會治安狀況評價不高,特別是對涉油犯罪現象反映強烈。基層隊伍中部分工作人員與當前工作要求存在不適應的問題,表現出工作作風漂浮、工作方法簡單、自律意識不強、廉潔從政不夠等問題。
二、落實第一責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要把握今年我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新要求
要以為黨的十九勝利召開創造和諧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為目標,切實針對當前最容易誘發、最容易引發赴京、最容易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涉穩突出問題,切實加大集中整治排查力度。要講究實際效果,不搞形式主義,不斷創新領導接訪形勢,立足于解決問題,把問題解決在當地、解決在第一時間,并逐步將活動常態化、制度化。要逐案制定方案、明確措施、認真解決一批老案糾紛,最大限度地削減“存量”,全面化解積案。同時,要健全網上綜合防控體系,強化網絡輿論的搜集、研判和引導,防止錯誤思想管理和有害言論的傳播。要加強和改進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完善新聞制度,健全應急報道和輿論引導機制。
三、創新社會治安措施,確保公平正義
要堅持民生優先、服務為先、基層為先,積極探索社會治安的新途徑和新方式。要進一步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構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平臺。要加大聯防聯勤力度,加強專業、義務巡邏力量,建立健全警民結合的巡邏防控網,加強對虛擬社會的監控管理,提高防控實效。要針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民調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職工群眾反映的強烈治安問題,組織嚴打整治專項行動,進一步增強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同時,要自覺把承辦的每一起案件、處理的每一起糾紛、接待的每一次申訴、化解的每一個矛盾都當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不斷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努力提高執法公開化程度。
四、做好群眾工作,提高群眾工作能力
群眾路線是黨的基本工作路線,群眾工作是我們黨的政治優勢和優良傳統。要解決好“為了誰、依靠誰、我是誰”的思想根源問題,把深入做好群眾工作作為基礎性、經常性、根本性工作來抓,讓廣大人民群眾受益得實惠。要做到堅持民生導向,從源頭上加強社會治理;堅持服務為先,從根本上改進社會治理;堅持基層在先,從基礎上夯實社會治理。要切實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深入開展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要通過發揚民主的方法做好群眾工作。全面推進基層民主建設,尊重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民利,依靠群眾自身的力量做好群眾工作,組織群眾積極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不斷擴大群眾對政務、財務和其他重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要通過辦實事好事的方法做好群眾工作。自覺地把黨的群眾工作體現在為群眾辦好事實事的具體行動中,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到群眾需要的地方去問寒問暖,到群眾困難的地方去排憂解難,到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理順情緒,到出現新情況新變化的地方去總結經驗,到工作推不開的地方去打開局面,讓群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看得見的利益。要通過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做好群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引導群眾、提高群眾的工作。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時,必須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情況,耐心細致地做好工作,溝通情況,增進了解,取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五、努力實現社會治理工作的良性循環和科學發展
要加大投入,強化保障,大力推進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建設。立體防控體系建設是有效防范和應對各類風險的有效抓手,是一項基礎性、系統性、戰略性工程。要切實加大支持保障,加強技術、巡防、管控、群防群治、公共安全、信息網絡建設,深入推進立體防控體系建設,筑牢職工群眾安全感的“防火墻”。要不斷鞏固和發展平安建設根基,認真分析研究社會治安的規律和特點,堅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點打擊什么犯罪,什么問題突出就重點解決什么問題”,始終保持對違法犯罪“零容忍”的嚴打高壓態勢,切實為油區發展和職工群眾安居樂業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階段,各項風險層出不窮,其中的城市公共安全問題尤為突出。隨著我國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如何高效預防和解決城市風險問題并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眾安全服務已成為政府部門面對的首要問題,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恰恰為我國社會公共安全治理帶來了全新的思路和機遇。
二、大數據的概念
所謂的大數據,也就是Big Data,指的是因數量過于龐大而無法使用傳統的數據處置方法在一定的時間內對其進行高效分析、比對和整合的海量數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大數據并不單單指的是數據規模的龐雜,其也包含了對數據的分析和應用[1]。大數據技術的核心就是預測,即通過數學算法對特定的海量數據實施分析和研究,從而對某一事件的發展規律進行預判。大數據主要具備四大特征,簡稱為“4V”,Volume、Variety、Velocity和Value。
三、大數據環境下的社會公共安全治理模式
鑒于大數據技術具有極為深遠的社會影響力,因而大數據環境下的社會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就是以大數據為核心,讓其積極參與到社會公共安全治理之中。
(一)大數據收集
要想充分發揮大數據的積極作用,首要環節就是收集大數據,即相關人員應有目的性地去積累各種形式的數據信息,并從中找出事實根據,而整個大數據的主要來源。在這一過程中,即使并未對收集數據進行深入探究,只憑初步證據也可有效發揮大數據的效應。
現階段,社會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已轉變為預防式治理模式,即工作重點為提供主動性警務服務,在源頭上預防犯罪。眾所周知,公安工作是建立在大量情報信息基礎上的,而信息收集工作則與數據之間存在密切關系,三者關系為數據轉變為信息,信息再轉變為情報。從狹義角度看,數據無非是以阿拉伯數字形式呈現的數值,其本質并不具備任何實質性涵義,如175,只有將數據放在一定的環境中,此時其才具備某種現實意義,如數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身高為175cm,而這就是信息,進一步講,民警在調查過程中,從案發小區居委會負責人口中得知,近段時間入住了一名身高為175cm左右的男性,而且其作息時間基本與案件發生時間存在一致之處,此時的信息也就變成了情報,從而為公安機關提供了有力線索,即大數據環境下的社會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的起始環節就是收集數據,再探究信息,最后產生情報。通過將數據有效轉化為情報,以情報對未來的活動進行預測,以此來達到預防犯罪的預期警務治理目標。
(二)大數據發掘
所謂的大數據發掘,就是指通過深入分析和研究海量數據,發現數據背后的隱蔽性關系,并以此為依據發掘事物的發展規律,從而對未來的行為趨勢做出預測。因此,預測行為的核心為情報,而情報則是明確各個影響因素之間的內在聯系。例如,反恐預警。現階段,我國反恐斗爭形勢日益嚴峻,一旦發生恐怖事件,就會造成極為嚴重的社會動蕩,由此引發的社會恐慌不可預估,而社會不良影響也會持續蔓延。相較于一般的犯罪活動,恐怖襲擊中的犯罪分子往往懷有必死的決心,再加上反恐斗爭必將耗費極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反恐斗爭必須提高對事先預防和事中應急處理的重視程度,特別是事先預防,即在恐怖事件發生前將其終止,但由于恐怖事件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因而事先預防具有較高難度。而通過引入大數據發掘技術,即可從蛛絲馬跡中找到恐怖分子的行為趨向。由于犯罪分子往往有著一定的犯罪目標,而其所有的行為都是為實現這一目標而進行的,無論是資金籌集,還是人員聯絡,各個環節的數據必會在數據空間中留下痕跡,而大數據發掘技術的核心就是找尋蛛絲馬跡,以此來確認犯罪分子。總的來說,通過分析和比較海量數據,再加上監控信息,把握本地區的治安形勢,其后向決策機關上交預測材料,以此來實現反恐預警。
(三)大數據參與
基于大數據的社會公共安全治理模式改變了傳統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的管理形式,重視主體多元化,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安全事件,就會立即形成以公安機關為核心,相關政府機構、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相互協作的治理網絡。例如,美國波士頓爆炸案,在這一恐怖襲擊事件爆發后,警方立即對現場數據進行了收集,第一,提取襲擊現場監控攝像頭所錄制的視頻數據,第二,收集附近居民在案發時拍攝的各類照片或影像數據,第三,社交媒體中的照片或影像數據,第四,建立了一個專門網站,以讓廣大民眾上傳案發現場的照片和視頻數據[2]。基于以上海量?稻藎?調查人員依據時間順序對其進行排列,以還原現場情景,并應用了圖像處理技術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見,通過吸引廣大民眾參與到公眾安全治理中,可發掘更多細節,而更優的治理方案也將被啟發。
(四)大數據判斷
大數據決策,也就是大數據判斷,指的是借助數據統計技術,對異常數據進行分析和比較,以產生符合標準的數據,從而有效發揮大數據的判斷作用,而該種功能對于實現公共安全事件的預防極為有效。從表面上看,安全事件均為突發事件,但其仍可利用大數據對其進行預測,基于大數據平臺,對城市區域內的各種數據進行收集,并實施動態監控,以此來有效提升公安機關的快速應答能力,一旦發現某一區域出現異常數據,便立即借助各種現代化通信手段實現提前預警,以此來有效降低安全風險。通過大數據判斷技術,實現了公共安全時間的及時應答和快速處理,從而在根本上維護了社會大眾的安全。
為落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關于開展打擊違法建設行為的指示精神,大學城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日常巡查中,發現大壩井安置點有居民在后山半坡搭建違法構筑物,為消除違法構筑物帶來的安全隱患,有效治理大壩井安置點周邊環境,保障市容環境整潔有序及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019年7月3日上午8時,大學城大隊聯合黨武鎮執法大隊、安監站、綜治辦及大壩井社區服務中心對大壩井安置點內后山沿線5戶違法構筑物進行了統一拆除。
安全隱患大,人身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大壩井安置點后山沿線5戶違法構筑物均為木板搭建,沒有承重墻及水泥鋼筋結構,極易垮塌。且搭建于半山腰,汛期雨水增加,水流增大,容易引起山體滑坡,造成安全隱患。該違法構筑物用于飼養家禽,且飼養的家禽未經檢疫,由于夏天氣溫升高,容易發生禽流感,對當事人及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存在極大隱患。
發現隱患及時,依法依規要求整改。大學城大隊在大壩井安置點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有人搭建構筑物,經調查核實是該構筑物屬違法搭建。之后,大學城大隊聯合大壩井社區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向違法當事人分別下達《貴安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貴安綜執拆〔2019〕第5-59號、第5-60號、第5-61號、第5-62號、第5-63號,責令當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24時前將擅自搭建的構筑物自行拆除。
情理結合,雷霆威懾。大學城管委會、黨武鎮及大壩井安置點社區服務中心多次前往疏導村民自行拆除并搬離違法構筑物,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由于違法當事人拒不配合整改,經黨武鎮人民政府及大學城管委會同意,開展了聯合拆除行動,此次行動出動人員共計70余人,歷時1.5小時,將大壩井安置點155㎡違法構筑物拆除完畢。
最終,在違法建筑拆除工作領導小組的堅強領導下,在各部門的密切配合下,我大隊此次拆違行動取得了圓滿成功。有力打擊了大學城城域范圍內的違法搭建構筑物行為,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6月-2015年6月本院收治的162例精神分裂癥患者為研究對象,根據治療管理方式不同分為對照組和試驗組,各81例。對照組患者采取常規精神分裂癥的管理方式,而試驗組則進行個體化全病程管理。對比兩組患者的認知及社會功能改善的情況,以評估個體化全病程管理對精神分裂患者的臨床應用價值。結果:與干預前比較,兩組患者干預后的社會功能缺陷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且試驗組的改善效果更為顯著,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關鍵詞】 精神分裂癥; 個體化全病程管理; 認知; 社會功能
The Effect of Individualized Whole Course Management on Cognitive and Social Function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LI Peng-hui,WANG Feng-rui,WANG Li-hui,et al.//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7,14(03):031-034
【Abstract】 Objective:To discuss the effect of individualized whole course of schizophrenia on cognitive and social function of schizophrenic patients.Method:162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in our hospital from June 2013 to June 2015 were selected as research objects,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ways of treatment,the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control group and experimental group,81 cases in each group.The control group was treated with routine schizophrenia,while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treated with individualized the whole course of disease management.The cognitive and social function of patients after intervention in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value of individualized whole course of disease management in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was evaluated.Result:Compared with before intervention,the postoperative social function defects of the two groups were improved to varying degrees,and the improvement effect of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more significant,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Schizophrenia; Individualized whole course management; Cognition; Social function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of Huizhou City,Huizhou 5160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7.03.009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也發生了質的飛躍。同時,人們工作、生活的競爭及壓力也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人存在心理問題,同時伴隨有負面情緒的產生。如果心理壓力及負面情緒得不到緩解,長期的積累或一旦精神受到刺激,很容易導致患者神經崩潰,引發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癥是精神疾病中常見的一種類型[1]。精神分裂癥患者正常的社會功能受到影響,嚴重時甚至會做出危害自己和周圍人的極端行為,對社會安全造成了威脅[2]。且精神分裂癥患者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受到周圍人群異樣的眼光和議論[3],對患者的心理造成影響,并影響患者疾病的康復。需要采取合適的管理模式對精神分裂癥患者進行干預[4],不僅要達到緩解患者病情的目的,還要降低患者疾病復發率,提高患者的社會功能及生活質量。個體化全病程管理是針對患者具體情況制定管理措施,并為患者提供持續性的干預和治療。為了研究個體化全病程管理對于精神分裂癥患者干預的臨床價值,本研究選取162例精神分裂癥患者作為受試對象,分別給予了常規的管理模式與個體化全病程管理模式,對干預后患者的相關表現進行了評估對比,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3年6月-2015年6月本院收治的162例精神分裂癥患者為研究對象。納入標準:患者均符合精神分裂癥西醫診斷標準[5],并得到確診;無嚴重心腦等軀體疾病;對本次研究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排除標準:排除有嚴重疾病如心血管疾病、神經系統疾病、惡性腫瘤等的患者;排除伴有精神分裂癥之外其他精神障礙的患者;排除中途退出患者。男69例,女93例,年齡18~57歲,平均(43.22±5.25)歲。根據接受管理的方式不同分為對照組和試驗組,每組81例。兩組患者的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本研究已經本院倫理委員會批準實施。
1.2 方法
1.2.1 對照組 采取常規精神分裂癥的管理方式,包括常規的藥物治療、常規護理操作。
1.2.2 試驗組 采取個體化全病程管理的方式:(1)在患者急性發作期以藥物治療為主,同時應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輔助治療方案。包括對患者可能發生的問題給予預見性的防護,對于可能影響患者精神狀態的因素,如住院環境等可根據患者需求進行改善,使患者盡快適應治療環境,降低外界環境對患者造成的刺激。(2)在患者病情基本穩定后,對患者開始進行認知行為的相關治療,提高患者的認知及行為能力。根據患者具體情況制定相關方案,包括通過多種方式提高患者對自身的認知,同時能夠正確看待自身疾病,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根據患者心理狀況及自身實際情況制定調整方案,減輕患者心理和精神壓力,能夠以積極樂觀的心態接受治療;通過音樂、運動等其他娛樂方式使患者放松,并能夠加強與外界的溝通和交流,舒緩內心的負面情緒。(3)患者病情穩定,基本康復出院后,對患者進行定期的隨訪。隨訪內容包括監督患者用藥情況,同時根據患者具體情況調整用藥;評估患者心理狀態,發現問題時及時給予干預;指導患者家屬采取合適的方式加強對患者的關注度,注意和患者進行溝通,給予家庭支持;鼓勵患者多參加社會活動,放松身心的同時能夠加強與外界的交流;培養積極的興趣愛好,能夠采用適當的方式舒緩負面情緒,防止病情的復發[6]。
1.3 觀察指標與療效評估標準 (1)對采用兩種不同管理方式進行干預后的兩組精神分裂癥患者認知及社會功能情況進行評估,同時對比兩組患者用藥依從性及疾病的復況。(2)評估分別采用社會功能缺陷篩選量表(SDSS)和生活質量綜合評定問卷(GQOLI-74)[7-8]。①SDSS包括10項評估指標,每項0~2分,得分越高,則表示患者的社會功能的缺陷程度越高。②GQOLI-74從四個方面進行評估,每項得分為-5~+5分,得分越高,則表示患者生活質量越高。③用藥依從性包括:完全依從,即患者能夠自覺的按時用藥;部分依從,即患者在家屬監督下能夠按時用藥;不依從,即患者抗拒用藥,不能按時用藥。用藥依從=完全依從+部分依從。
1.4 統計學處理 對患者的所有數據采用SPSS 17.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用(x±s)表示,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比較采用 字2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社會功能比較 與干預前比較,兩組患者干預后的社會功能缺陷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且試驗組的改善效果更為顯著,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2.2 兩組患者生活質量比較 與干預前比較,兩組患者干預后的生活質量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且試驗組患者生活質量的改善效果更為顯著,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2.3 兩組患者用藥依從性及疾病復況比較 試驗組患者的用藥依從率為92.6%,顯著高于對照M的81.5%,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精神分裂癥在常規給予藥物治療后,患者病情暫時得到控制,但是患者在受到一定程度的刺激后,常常會引起疾病的復發,患者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嚴重影響了患者的正常生活和社會功能。給患者及其家屬造成了較大的經濟壓力和心理負擔[9]。且長期反復用藥會導致患者產生耐藥性等一系列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患者用藥依從性、經濟壓力等問題都會對患者的治療效果產生影響。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對精神分裂癥患者進行管理[10-12],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提高患者社會功能,使患者盡可能的參與到社會生活中,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降低其社會功能的缺陷程度。
個體化全病程管理是根據患者具體情況制定個體化的干預措施,充分以患者為中心[13-15]。同時個體化全病程管理要求對患者的干預不僅局限于患者住院期間,在患者出院后仍舊對患者進行隨訪,了解患者用藥情況,同時對患者的社會功能及生活質量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發現患者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干預。個體化全病程管理還要求患者家屬參與到患者病情的康復進程中[16-18],提高對患者的關注,給患者提供更多的家庭支持,提高了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和勇氣,能夠更好的配合治療,加快病情的康復。
本研究筆者選取了162例精神分裂癥患者作為研究對象,按照管理方式的不同將患者分為兩組。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進行干預,結果顯示:與干預前比較,兩組患者干預后的社會功能缺陷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且試驗組的改善效果更為顯著,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綜上所述,使用個體化全病程管理模式對精神分裂癥患者進行干預,能夠對患者給予個體化的干預措施。同時在患者出院后,仍舊進行隨訪及干預治療,提高了患者的用藥依從性,降低了疾病復發率,提高了患者的認知及社會功能,對于精神分裂癥患者是一種有效的干預方式,具有臨床推廣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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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流動婦女;育兒環境;社會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09-0268-02
當前,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打工,農民工問題早已是社會所關注的一個焦點。在這些農民工身后,還有這樣一群農村流動婦女,她們跟隨丈夫,帶著孩子也來到城里,形成了外來務工的農民家庭,入住在城中村這樣的一種“城鄉結合部”的地方。在進城務工的農民家庭里,由于生活壓力的增大,使農村流動婦女有更大的欲望和動力出去找工作。同時由于農村家里也無地可種,她們隨丈夫到城里,婦女出來的話就會把孩子帶出來方便照料,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村流動婦女為了兼顧自己的工作,則把孩子放在自己工作的地方照顧,她們工作的地方其實就成了她們育兒的環境。那么,農村流動婦女是如何兼顧打工和照顧自己的孩子?農村流動婦女的育兒環境對兒童的發展又產生哪些不良影響?本文試圖在前人研究城中村的理論基礎上,以性別的視角,站在婦女的立場上觀察和研究海南少數民族地區農村流動婦女的育兒環境現狀,以及對兒童發展產生的影響,并進一步提出要改善海南省少數民族地區農村流動婦女的育兒環境,加大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促進婦女與兒童的全面發展。
一、海南少數民族地區農村流動婦女的育兒環境現狀
一是育兒環境與工作環境的重疊。據調查,海南少數民族地區農村流動婦女一般是多個且年幼孩子的母親。由于身邊帶著孩子,一方面她們要適應城鄉交叉的生活,另一方面又要在城市中獲得謀生的機會,都面臨著重重的困難。所以她們能夠找到的工作主要是臨工或零工,例如在鬧市區的街邊擦皮鞋,在公共場所做清潔服務,在街道人群聚集處擺小攤賣東西等。這些農村流動婦女從這樣的工作中得到兼顧帶孩子的空間,即把離不開母親身邊的、年齡較小的孩子放在工作中照顧,如有一些農村流動婦女一邊擦皮鞋,一邊把她們的孩子放在擦皮鞋的街區中照看。有一些農村流動婦女則自己帶著孩子出來,在市中心的街道邊坐著間斷性地幫人做針線活,以這樣的勞動掙一點家庭津貼,所做的這些就成了她們的工作。她們的勞動環境往往處于市中心的鬧區,人來人往,人群混雜。這樣的工作環境也常常成了這些農村流動婦女照看她們孩子的環境和地點,即農村流動婦女所能提供的育兒環境。二是育兒環境和居住地的重疊。如前所述,農民工的家庭大多數居住在城中村。關于城中村,有的學者所下的定義是:“城中村即城市中的村莊,在城市化發展過程當中,由于城市建設急劇擴張和城市體制改革相對滯后的矛盾造成的特殊現象”。“城中村,是急劇城市化過程農村居住區域(包括土地、房屋等要素)、人員和社會關系等就地保留下來,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著物為主要生活來源,以初級關系(地緣關系和血緣關系)而不是以次級關系(業緣關系和契約關系)為基礎形成的社區。它的基本特點是:(1)結構性非農化,表現為產業結構的非農化和居民職業結構的非農化。(2)地理上已被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發展區內,都靠近市中心,甚至其中一部分就位于市中心,區位優勢顯著,地段土地市場價格大大高于城市規劃區域。(3)居住區已完全成為城市建筑的一部分,具備城市社區的外形;但居住環境臟、亂、雜、擁擠的問題突出,與城市總體形象極不協調。(4)社會發展與社區管理嚴重滯后,農村社會制度痕跡明顯,具有明顯的二元社會特質,居民身份雖然有的發生轉變,但習慣上仍被稱為農民。(5)居住的人口不像傳統的農業社區那么單一,它的構成復雜,異質性強,最大的特點是外來人口多。綜上可見,城中村既非農村社區,也非城市社區。當前,由于農民工及其家庭是形成城中村的一個重要主體,居住的地方也常常成了這些農村流動婦女照看孩子的環境。受著這種居住環境的限制,她們被迫天天在人群雜亂的環境下工作,也只能給她們的孩子們提供這樣的所謂的“育兒環境”。三是育兒環境的流動與不穩定性。海南少數民族地區農村流動婦女在城里大多數打的是臨工、散工,或者在四處奔波拾荒,住所也不斷地在變換,孩子的養育在她們搬家、遷移中產生了流動,她們的不穩定性局面也促成了不斷流動育兒的處境。這種流動與不穩定性的育兒環境,使婦女與兒童過早地承擔家庭分工的角色,如有的農村流動婦女在喧鬧的市中心做小買賣、擦皮鞋,其孩子就在她們工作環境范圍內的街邊熟睡,成為城市流動人口現象中的另一道主要的風景線。有的拾荒家庭,農村流動婦女常把孩子背在背上或放在一旁,邊撿垃圾邊分類,還兼顧照看孩子,兒童就在充滿著垃圾和異味的環境中喂養、玩耍和成長。
一、互聯網+時代使當今社會呈現新特點
隨著“互聯網+”、云計算以及物聯網等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新發展模式的推陳出新,更使互聯網在生態法治建設中得到廣泛地推廣應用,由此而產生的環境數據越來越多、越來越“大”。大數據時代具有4V特點:一是數據量巨大(Volume),一般在10TB規模左右,但在實際應用中,很多企業用戶把多個數據集放在一起,已經形成了PB級的數據量(1PB=1024TB);二是數據類型多樣化(Variety),數據來自多種數據源,數據種類和格式日漸豐富,不僅含有文本形式,更多的是圖片、視頻、音頻、地理位置信息等多類型的數據;三是處理速度快(Velocity),數據處理遵循“1秒定律”,可從各種類型的數據中快速獲得高價值的信息,使得環境數據資源越來越充分、環保管理越來越科學;四是數據真實性高(Veracity),目前全國范圍內的一萬多家國家重點環境監控企業,基本上都裝有在線監測設備,實時監測四大類需減排的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環境數據的真實性。
二、互聯網+時代對我國環境治理提出新的挑戰
(一)立法層面:法律及監管障礙突破
“互聯網+”未知大于已知。這對企業而言意味著未來無限的空間和機遇,但是對于法律及監管機構而言則是非常大的挑戰:一方面,大數據以及“互聯網+”在生態文明建設領域暫時處于盲點,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新的業態剛剛萌芽,其未來的發展存在無限的可能性,如果貿然規制,則可能極大地限制其發展。如何在鼓勵創新和防范風險中間維持一個微妙的平衡,對監管機構而言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政府環保部門在完善環境監管體制的同時,要給予大數據、“互聯網+”環境領域適度空間。
(二)執法層面:推動環境監管模式創新
新法賦予了環保部門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等新監管手段,這是對環境監察機構的肯定,也對環境執法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互聯網的加入,為重點污染源監控提供了新的手段。蔚藍地圖是阿里巴巴作出的使互聯網和環保行業結合的嘗試,通過這款App,用戶可以點擊獲得全國各個地區水、空氣、土壤的參數和指標。App既能提升公眾參與度,推進政府處理一些老百姓關注的問題,還能提高企業的研發和技術能力,最終三位一體地做一些社會關注的事件,為客戶、為企業、為社會帶來一些貢獻。
(三)司法層面:大數據在規制環境污染犯罪等嚴重污染行為中的運用
大數據技術對于預測及打擊犯罪同樣具有不錯的效果,基于大數據分析的社會化分析和預測性分析將會是大數據警務的兩個熱門領域,越來越多的案例表明犯罪預防領域的預測型分析能夠顯著降低犯罪率。大數據應用于環境刑事責任領域,可以有效地降低環境資源犯罪的概率,實現懲罰犯罪與環境權保護的相結合之目標,對于生態文明建設有重要促進作用。
三、互聯網+時代環境治理轉型的推進
在當前時代,作為推動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手段,無論對于政府、社會,還是市場領域,都可以以“互聯網+”為依托,將大數據技術、服務應用在現代環境保護與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時,推動環境治理模式的變革,從而促進社會治理轉型的,實現“美麗中國”的發展目標。
(一)政府層面:拓展政府環境監管義務履行方式
第一,用微博、微信及搜索數據進行環境輿情監測。每天在這些平臺上傳播的數據量高達百億甚至千億條,這些數據對于政府收集民意動態,監測社會環境輿情具有重要意義。第二,發揮政府監管義務在環境領域的履行途徑。一是數據收集與數據公開。推動我國大數據的發展,重點在于改變政府理念,由政府牽頭帶到社會各行各業公開數據,然后收集整理數據。二是空氣質量預警預報。充分利用氣象數據、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得到的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控得到的數據進行相關性分析,達到空氣質量預警預報的目的。三是利用大數據采集技術分析環境污染成因。將各種不同種類的環境指標信息和污染源排放信息相互結合,通過科學的分析合理預測企業排污強度、污染源分布情況及其對周圍環境質量的影響。四是構建環境監測數據共享平臺。江蘇省環保系統“1831平臺”,常州市開發的“生態常州”,都屬于環保大數據共享平臺。
(二)社會層面:推動公眾參與積極性
移動互聯平臺正成為撬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杠桿,讓更多社會力量投身其中,提高環境保護的效果和水平。“互聯網+”不僅能創新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方式、方法和途徑,更能在許多環節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市場層面:“共享經濟”模式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從需求來看,消費者從以往無止境的對商品和服務的“占有”欲,轉變為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務的“使用”權。從供給來看,生產者也必須由提供數量巨大的商品和服務轉向提供“使用價值”更高的商品和服務。利用“互聯網+”而在近幾年悄然興起的“共享經濟”模式,正是對此的積極回應。
關鍵詞:環境公民;海洋公民;環境公民;海洋環境治理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2)02-0018-05
隨著人類海洋開發活動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開發過程中的資源過度開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海洋經濟、海洋生態以及海洋社會之間能否持續協調發展,成為各個國家非常重視的問題;因為海洋區域空間的特殊性質,海洋環境治理也成為當代國際關系處理的重要主題。本文嘗試從環境公民與海洋公民的關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這一概念對于海洋環境治理的意義。
一、環境公民理論:背景與內容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嚴重。林兵認為,中國環境問題的總體狀況應當說是一種發展中的環境退化趨勢。這種退化趨勢形成的原因是:①長期實施的計劃經濟政策,其發展目標重于環境保護要求,造成生態環境惡化趨勢迄今未能遏抑;②環境管理乏力,環境政策滯后;③社會生活副產品形成主要污染源。總體來看,當前我國的環境治理面臨的挑戰不容樂觀,呈現為發展中的治理格局,既體現出一定的環境治理力度與成效,同時也存在著環境治理目標同社會發展之間難以調和的矛盾。從治理方式看,我國環境治理的基本途徑是通過出臺法律法規形成相關制度。這種治理方式存在以下問題:治理主體單一、環境法制存在失靈現象、規劃環評程序不夠完善合理、環境政策滯后于環境問題變化。
正是因為我國環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模式,所以其基本行為通常表現為規劃環評和行政執法。其中,在環境執法環節,環境治理通常以“環保風暴”的方式進行,也就是由中央環保部門在最高權力的支持下開展運動式的行動,借助階段性速效行為來提升中國的環保工作水平。事實上,這并不是一種常規的管理辦法,這種自上而下、權力主導的環境執法模式存在著諸多缺陷。當然,政府主導模式有其速效和強有力的優勢,但是從目前環境治理面臨的復雜情境看,單一的管理主體已經不能夠適應日益嚴峻的環境惡化壓力。發展環境公民權、形成環境治理的多元主體、發動公眾和組織廣泛參與環境治理,已經成為當前環境治理的理性選擇。
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全球范圍內自上而下的環境保護運動也在日漸轉向強調公眾參與和社區參與的環保行動;環境治理的主體從政府行為逐漸過渡到強調公民個體與各類社會組織的廣泛參與。事實上,歐美發達國家的轉變過程開始得更早一些,與這一轉變過程密切相關的環境公民理論也較早地出現。在20世紀中葉,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出現了公認的環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紀70年代,隨著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環境問題得到了普遍的關注。在知識生產領域,環境社會學、生態社會學以及環境政治學等學科范式也逐漸出現,這些學科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表達了人們對環境問題及其應對的理性思考。隨著公眾與各類社會組織環境問題意識的提升,環境治理運動也蓬勃展開。毋庸置疑,人類社會與環境之間的對立逐漸加劇,構成了環境公民、環境公民權概念及其理論形成的深刻背景。
環境公民、環境公民權以及環境公民社會等概念和理論的形成與發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態可持續發展目標下的公民個體行為與態度之間的不一致性,從而有助于創建一種真正可持續的社會。環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臨環境問題時通過改變個體態度實施環境保護行為的個體。而環境公民權就是實施環境保護行為時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責任。隨著環境公民理論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實踐,自上而下的政策驅動行為和環境公民理論指導下的廣泛社會參與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模式,已經成為部分國家和地區環境治理行為的常態。
環境公民理論的核心就是處理環境治理中的個體責任問題,主要表現在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論證邏輯和環境公民權基本內容等方面。
第一,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問題,表征了環境公民行為有其實在論基礎。個體責任與環境問題之間關聯的基礎,是個體與生存環境之間存在的實在性關系。這種實在性關系將環境公民權置于物質性的環境實踐活動中,使得權利和義務有了現實的歸依。
從現實的環境治理實踐來看,中西方采取的環境治理策略存在顯著差異。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的環境治理策略是給予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表現出多主體、多中心和協同參與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國的影響非常有限。在環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觀點認為中國的主要環境政策是由,官員在大體上不受公眾意見影響的情況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環境組織,如自然之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都受政府的嚴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國的綠色形象,利用外國的幫助,進行環境研究,在政府綠色政策的執行方面尋求公眾支持,并且將綠色價值社會化。在政策過程中,它們不允許發揮積極作用”。這種觀點雖然有失偏頗,但是也大體指出了我國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這種環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為割裂了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客觀上增大了環境保護的難度。
第二,環境公民理論的基本邏輯。其基本邏輯是如果公民個體能夠更多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于他人的環境責任,而且能夠基于一種實現環境正義的天然需要而不是顯示其關愛與同情之類的道德情感來履行這種公民權責任,那么社會的生態可持續性水平將會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這個邏輯至少包括兩個基本判斷:一是個體具備環境問題的知識并能夠進行環境問題知覺和判斷;二是個體能夠形成環境保護行為的動機并產生環境保護行為。從個體學習能力和行為產出或形成動機的能力來看,這兩個判斷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礎上,個體能夠將環境保護與個體環境責任結合在一起,克服個體環境態度與環境行為之間的不一致現象。當然,除了個體因素之外,上述兩個判斷的成立還需要特定的語境和現實條件。這些條件的形成又有賴于個體之外社會的、文化的環境因素。判斷一的成立,至少需要進一步拷問環境知識的來源和個體環境知覺判斷的一般特征與個體差異特征。判斷二的成立,則要對環保動機的激活過程、環保行為的類型和內容等問題進行深入考察。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公民行為總是與特定社會環境(或社會文化)提供的語境和條件聯系在一起的。所以,環境公民理論實際上把個體與社會、個體責任與社會文化建構緊密的關聯在一起。
第三,環境公民權在實踐問題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環境責任與義務具有有限性,個體間的環境責任存在差異。這既表現為環境責任意識水平上的差異,也表現為環境保護行為結果的差異。每個公民個體的生態軌跡不同,從而形成了公民的環境責任與義務,用來確保自己的生態軌跡不會減少和阻礙其他個體包括后代從事有意義生活的機會。所以,環境公民權盡管在很多方面體現為人對自然的關心,但本質上只能是一種并非無限性的人類責任。其次,公民的環境責任主要強調了公民個體對于環境問題解決的單向責任。也就是說,環境公民權主要強調了公民個體的單向性義務,強調了公民責任對于環境改善的重要意義。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個體道德層面,甚至有悖于個體的現實利益訴求。
二、海洋公民:環境公民理論在海洋領域的延伸
我國的海洋環境治理實踐也與一般的環境治理過程相似,主要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動員型環境治理實踐來進行。這種實踐活動方式一方面體現了環境治理中政府主導的特征,保障了我國環保政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另一方面也忽視甚至在客觀上壓抑了社會力量積極自主參與環保實踐的動機。
當然,海洋環境治理過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從治理對象看,海洋環境問題較之于陸地環境問題更為復雜。這種復雜性既體現在海洋生態資源的流動性上,也體現在海洋環境問題的易擴散性上。從治理主體看,海洋環境治理的主體通常具有跨地區、跨國家的性質,更加強調治理主體間的協同合作。較之于一般環境治理,海洋環境治理的難度更大,更難以確定統一有效的法律規范和一般原則。因此,更應該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以彌補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動的不足,發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為應該成為海洋環境治理的重要途徑。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動過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權、海洋決策權和海洋事務訴訟權的公民及公民組織。海洋公民是構建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社會秩序的基本主體,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生態保護、海洋權益維護中發揮重要的基礎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動方式,就是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生態保護、海洋權益維護中積極參與和影響其他公眾、企業、政府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海洋實踐過程、海洋決策過程以及海洋管理過程。
海洋公民的觀念是隨著海洋環境保護實踐活動而發展起來的。這一概念既來自于傳統公民概念,也直接脫胎于環境公民研究。傳統公民概念主要討論公共領域的問題,因而主要與公共生活、公共事務及決策等問題相關聯。隨著環境社會學與環境政治學等學科的出現和發展,公民的概念開始擴展到社會成員的環境心理、行為和態度領域,并被看做是一種鼓勵公民行為轉變的基本機制,用來降低人類對環境的消極影響,環境公民理論也應運而生,并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論條件。當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內涵更為寬泛,不僅僅局限在海洋環境治理的領域,也不僅僅只與海洋環境保護行為相關聯,還涉及海洋事務的各個領域和層次,包括海洋開發、保護與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海洋權益維護上的公民行為等。
在海洋環境治理的領域內,海洋公民的概念發展了環境公民的理念。從兩者的關系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滿足了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和基本論證邏輯的要求,同時也反映了海洋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在于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導致了環境問題與個體責任的關聯。對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實在論基礎一方面繼承了環境公民的實在論特征,同時也表現出自身的特點。海洋公民的實在論基礎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關系更為復雜的“人-海”關系上。“人-海”關系即人類活動與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關系以及以海洋為背景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自工業革命以來,大工業生產擴展了人類開發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為人類活動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帶首當其沖,環境污染、資源破壞、生態退化、災害頻發等問題觸目驚心,人海關系向著不協調、惡化的方向急速演變。人類的涉海行為與海洋環境的惡化構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環境治理領域的實在論前提。
從海洋公民個體責任的論證邏輯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滿足了環境公民權成立的兩個基本判斷:一方面,公眾日益具備海洋環境相關的知識并能夠對海洋環境問題進行知覺和判斷。隨著全球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海洋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以及海洋權益爭奪日益激烈,海洋環境保護問題也日益成為全球各國特別是沿海各國的重要議題。海洋環境保護中的個體責任問題也成為上述議題中的基本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引起公民的關注和廣泛參與。在海洋空間內,當前公民個體已經能夠形成海洋環境保護行為的動機并產出海洋環境保護行為。基于上述判斷,海洋公民概念的論證在邏輯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眾環境意識水平的提高特別是海洋環境意識水平的提高為海洋公民行為的發展提供了主體特征條件。海洋環境意識是環境意識在海洋空間領域的表征,是人類涉海行為的自我認知,是人類對海洋空間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意識。從當前的人類海洋實踐來看,經濟社會的進步仍然意味著海洋權益爭奪和海洋環境破壞的進一步加劇;同時也反映出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影響日益擴大,新生態文明的海洋意識觀念也初顯端倪。這表明,公民的海洋環境意識在逐漸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閉性的陸地社會,海洋空間(領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會更趨復雜。在海洋實踐中,人類的涉海行為及其在這種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都與海洋環境的變化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
總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擴大和延伸了環境公民理論的研究。將環境公民權與環境公民行為置于海洋空間或海洋社會這一領域,有利于進一步細化環境社會學和海洋社會學研究的領域。如果把海洋社會學研究的對象設定為人們的海洋實踐行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們的海洋開發、保護和管理等涉海行為的實踐特征,能夠更好地把海洋社會理論研究和具體海洋實踐對策統合起來。此外,環境社會理論與生態政治理論之間的密切關系也在海洋公民這一概念中體現出來。
三、培養海洋公民理念和規范海洋公民行為的策略
從海洋實踐的角度看,加強海洋公民研究、推廣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義:有助于擴大政府海洋開發與治理決策的公眾基礎;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決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環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環境治理的多主體特征,尤其強調海洋環境保護的個體責任;有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海洋開發保護與治理的各個環節。在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公眾參與的方式和途徑及其面對的挑戰不同于一般的環境公民參與行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實踐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獨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針對性的策略與建議。因此,在海洋開發、保護與治理的領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規范海洋公民行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夠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水平,具體途徑和做法是大力開展海洋科普教育,推進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的海洋知識體系建設,從而提高海洋相關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識教育水平也不能僅僅依靠正式教育體制內的改革,大力發展非正式教育組織機構和非傳統的海洋教育課程體系和培訓計劃,積極開展涉海培訓活動也都是重要的舉措。
其次,增加與海洋環境相關的個人接觸。在個體行為層面上,培養和發展親海洋行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為水平的重要途徑。研究表明,海岸帶居民的海洋環境意識水平要高于內陸居民。公民個體與海洋空間有關的歷史生存經驗、家庭與工作的區域特征以及娛樂休閑的方式,都會對海洋公民行為產生影響。
再次,加強海洋保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海洋決策參與制度。從確定社會秩序的角度看,環境立法可能是保護環境的最有效途徑,可以把環境保護的個人責任、組織責任等考慮在立法程序內,使得環境保護的全民參與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與政策制定過程中,在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涉海事務決策過程中,同時也在海洋環境和海洋事務的監測與評價過程中,規范海洋公民行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這需要政府、企業和其他各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政策與決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環境非政府組織。一方面,各類環境非政府組織在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環境非政府組織在公眾與政府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對于環境保護個人與社會責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環境非政府組織活動范圍非常寬泛,既包括海洋環保宣傳教育、海洋環保策劃組織活動和海洋環境的科學研究活動,也包括與海洋環境相關公共政策制定的積極參與、與海洋環境相關問題解決和事件處理的監測、咨詢及評估事務。
上述具體措施一方面從個體行為的角度著手,另一方面從公民行為與環境、海洋立法及決策過程的關系人手,以求在社會組織和政府行為的層面上實施更為宏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