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解決經濟糾紛主要途徑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由于基層組織的原因。一是基層組織執行黨和國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嚴格,從而引起糾紛。如有的隨意縮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高價發包等現象。二是有的基層組織干部以地謀私,在家庭承包過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標發包過程中發包“關系地”、“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時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引起糾紛。二是由于承包期內發生合同未曾約定或者預料不到的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等情況。群眾要求變更合同引起的糾紛。三是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糾紛。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規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是口頭合同形式,權利義務約在口頭上,發生爭議后空口無憑,各執己見,產生糾紛。二是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無法解決而產生的糾紛。三是有的因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而造成的糾紛。四是合同違背公平原則而引起的糾紛。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1.協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
2.調解。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在相互諒解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采取調解解決糾紛,必須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而且這種自愿始終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對調解提出異議,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不能達成協議,調解即為失敗。雖然達成調解協議,但是當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調解協議過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隨時終止履行,這種情形下調解也為失敗。
通過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糾紛是目前比較切實可行的途徑。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員會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況,又具有權威性,由其主持調解,方便群眾,有利于糾紛的合理、快速調解。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基層政權的組織,承擔了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調解,尤其是解決農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糾紛、不屬同一村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及本地當事人與非本地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更具有其它組織不具有的權威優勢。
同志們: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第二屆**仲裁委員會任期已滿。今天,我們在這里舉行換屆大會,標志著第三屆**仲裁委將正式履職。我市第一、第二屆仲裁委員會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化解社會經濟矛盾,減輕政府調解糾紛壓力,優化投資環境,服務經濟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仲裁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一直支持**仲裁事業發展、辛勤工作在仲裁戰線上的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剛才,市法制辦全面回顧總結了第二屆**仲裁委工作,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目標和思路,我完全贊同。如何在新形勢下抓住機遇,克服困難,加快仲裁事業發展,是擺在新一屆仲裁委員會面前的重要任務,這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更需要仲裁委員會自身的努力奮斗,希望新一屆仲裁委員會 與時俱進,務實創新,努力開創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再講三點意見。
一、審時度勢,提高新形勢下做好仲裁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仲裁工作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仲裁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市各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支持下,我市的仲裁法律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宣傳和貫徹,特別是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和經濟國際化的影響,采用仲裁來解決經濟糾紛正在被許多企業和個人所認識。**第二屆仲裁委成立以來,共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511件;受案標的達21880萬元;在已審結的案件中,裁決結案的294件,占總數的59.27%,調解和解結案的121件,占總數的24.39%;在已審結的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的404件,占總數的81.45%。但我們也要看到,就目前全市推進仲裁法律制度工作而言,特別是與先進地市相比,還相差甚遠??梢哉f,我們的工作仍處在起步階段,人民群眾的仲裁法律意識還不夠強,社會認知度還不夠高,還遠遠不能適應經濟快速發展。因此,必須審時度勢,充分利用政府職能,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加大仲裁工作的推行力度。
(一)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法律是保障,仲裁是手段。仲裁機構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法定職責,這一職責直接關系到和諧社會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仲裁工作的作用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全會決定中提出,要充分發揮仲裁機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把仲裁工作放到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予以明確和定位,使仲裁工作不僅具有一般意義上的服務作用,而且具有很強的政治作用。
(二)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必須具有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及時化解經濟生活中的矛盾,對于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將起到重要的作用。仲裁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處理經濟糾紛的機制和手段,是經濟發展的法律保障和條件,是經濟發展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仲裁作為市場主體自主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能夠比較準確地把握合作雙方的根本利益所在,能夠找準解決矛盾的切入點,最大限度地保護市場經濟的依法競爭,最大程度地減輕經濟糾紛的負面影響。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經濟糾紛,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自我完善的一種良好機制。仲裁作為與司法救濟平行的一種機制,成了訴訟之外解決民商事爭議有效的途徑,在服務市場經濟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仲裁是一種通過社會救濟途徑解決糾紛的機制,現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制度化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方式。其主要優勢在于仲裁活動始終貫徹和諧本位思想,不僅從權利與義務層面解決糾紛,而且從心理層面消除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80%以上的經濟糾紛是通過仲裁來解決。現在,許多客商往往把當地有無一個高素質的仲裁機構作為衡量投資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理清思路,全面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當前,我市的仲裁制度建設還處在初創階段,仲裁工作基礎還很薄弱,推行仲裁制度的難度和工作量還很大,許多基 礎性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合作與配合。因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扎扎實實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要進一步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傳力度。目前,仲裁事業的基本矛盾主要表現為先進的仲裁法律制度和落后的社會仲裁意識、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間的矛盾。因此,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們還是要把宣傳仲裁法、不斷增強全社會的仲裁意識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宣傳工作中要注重形式、內容、效果的統一,注重針對性、知識性、操作性和可比性。要將《仲裁法》的學習宣傳納入“五五”普法教育體系,組織廣大干部群眾認真學習。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了解熟悉相關知識。仲裁機構要通過講座、咨詢、法律培訓、送法上門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仲裁法律制度。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以靈活多樣的形式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傳報道,擴大仲裁的影響。要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仲裁制度的認識,使社會公眾了解仲裁、熟悉仲裁、運用仲裁。
(二)要全面推進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管理工作。隨著經濟交往的內容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依法規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顯得非常必要。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精神,切實做好規范標準(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特別是外經貿、建設、國土、交通、科技、工商、國資、金融、保險等相關部門,要突出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先行作用。各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大中型企業、金融系統要加強合同管理,重視仲裁條款的約定,促使合同文本規范化,提高仲裁條款約定率。市法制辦和市仲裁委要對規范合同文本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安排部署,認真抓好合同文本及其仲裁條款的規范工作,對企業使用合同文本的情況普遍進行一次檢查,盡可能將仲裁條款載入合同文本。
(三)要切實提高仲裁質量與效率。仲裁的質量與效率是仲裁的生命。要切實轉變作風,主動服務,廣辟案源,不能坐堂等案,讓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主體實實在在的體會到仲裁解決糾紛的簡便、快捷、經濟的優越性。仲裁委不僅要多辦案、高效率辦案,還要用心辦案。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突出和解調解在仲裁中的重要作用,將“情、理、法”融于一體,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要把好仲裁案件的審理關、裁決關,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評查、監督約束機制。要充分發揮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作用,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以及社會影響力較大的案件進行專家評議,努力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裁決公平、合法合理。要建立健全辦案效率機制,嚴格案件審理期限規定,切實提高辦案效率。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系與溝通,主動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爭取人民法院的支持,確保仲裁的法律效力得以體現,提高仲裁的公信力,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夯實基礎,努力開創**仲裁工作新局面
雖然我市仲裁委已經成立十年了,但我市的仲裁工作還有很大的發展和提升空間。因此,我們必須審時度勢,知難而進,夯實基礎,用市場經濟的思維來謀劃仲裁工作,努力開創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
一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大局意識,真正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提供及時、高效的支持、服務和配合。要切實轉變職能,積極發揮仲裁的作用,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程序,用市場經濟的辦法來解決市場經濟糾紛。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務要加強與仲裁機構的聯系,對在經濟活動中遇到的有關仲裁法律問題,主動向仲裁機構咨詢、反映,努力形成良好工作氛圍。
第一節相關概念的概述
一、物業管理
“物業”一詞由英語“property”引譯而來,是單元性房地產的稱謂。從物業管理的角度來說,物業是指各類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物業管理的概念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二、物業管理糾紛
糾紛一般是指爭執的事情。它存在于社會生產與生活的各個領域,只要有人的存在,人與人之間必然會產生爭執。物業管理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物業管理糾紛的當事人有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物業管理糾紛是我國目前新出現的法律糾紛,但它并不是一種法律糾紛類型,只是其糾紛的內容涉及物業管理而巳??梢哉f物業管理糾紛是兼有民事物業管理糾紛的概念物業管理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物業管理糾紛的當事人有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物業管理糾紛是我國目前新出現的法律糾紛,但它并不是一種法律糾紛類型,只是其糾紛的內容涉及物業管理而巳??梢哉f物業管理糾紛是兼有民事關系、行政關系的法律糾紛。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的類型
按糾紛所屬法律部門不同的法律關系性質的差異,可以將物業管理糾紛劃分為四大類
一、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是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相互之間基于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發生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于民事糾紛,主要表現為:服務合同糾紛(違約糾紛)、侵權糾紛、不動產相鄰關系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
二、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正確地說是經濟管理和協作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系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于經濟利益關系和組織管理職責關系而發生的糾紛。民事糾紛的廣義包括經濟糾紛,其狹義僅指不存在社會活動組織隸屬關系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發生的糾紛。
三、行政糾紛
狹義的行政糾紛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職權過程中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具體行政行為爭執及連帶利益(如行政賠償)爭執,廣義還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為即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規范的爭執。在物業管理行政法律關系中,主要有在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糾紛。
四、刑事糾紛
刑事糾紛是指個人和法人單位的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而引起的糾紛。有些物業管理糾紛首先表現為民事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但由于未得到及時的解決或未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解決,就很容易使當事人矛盾沖突尖銳化、劇烈化,使糾紛擴大化,演變成刑事糾紛,這樣也就使物業管理糾紛的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
第三節物業管理糾紛的特點
一、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數量激增
物業管理糾紛幾乎涉及到民事、經濟、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而且在物業管理各個階段,涉及到不同的主體,如在物業開發設計階段涉及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等;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涉及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在日常物業管理階段,既涉及工商、稅務、物價、房管、規劃、園林綠化等政府主管部門,又涉及供水、排水、供電、燃氣、市政等單位,還涉及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物業管理的主體。因此在物業管理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出多發性的特點。
二、物業管理糾紛的涉眾性
物業管理是為千家萬戶提供安居樂業的保證,物業管理集分散的社會分工于一體。在物業管理三大服務中,最基本的公共服務涉及全體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的質量好壞直接關系到物業管理區域內絕大多數業主、使用人的利益,因此,有時所發生的物業管理問題,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糾紛,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往往會引起業主們的集體爭執或者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集體訴訟。
三、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的復雜性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十分復雜。案件所涉及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服務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服務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服務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服務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四、物業管理糾紛具有易發性
物業管理服務大都直接面對業主或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將直接或間接影響業主或使用人的生活或工作。其服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直接決定了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同時就目前在物業管理中對物業服務標準、物業服務水平的優劣很難用較為精確的量化指標給予制定和評價。再加之物業管理中的供給主體、需求主體從各自考慮問題的角度出發,很難對服務質量好壞有較為一致的認定。因此很容易導致在物業管理服務中,供求雙方對服務質量好壞的爭執。
第二章、我國物業管理的現狀
在我國,物業管理糾紛通說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互之間在物業管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活動中,因對一項與物業有關或與物業管理服務有關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權利義務有相互矛盾(對立、對抗)的主張和請求,而發生的具有財產性質的爭執”?,F代物業管理作為一個新生行業,在我國將近二十年的歷史,發展勢頭迅猛。如果說20世紀80年代初是物業管理的起步階段,9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是我國物業管理的快速成長階段,那么20世紀90年代末,21世紀初是穩中求進。1981年3月10日,我國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誕生,標志著我國對物業管理的探索與嘗試的開始。物業管理這種集高度統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市場化經營為一體的管理模式在我國一出現,便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有著十分美好的發展前景。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物業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進入了高效,法制、規范的高速發展新時期。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房地產管理模式,在觀念上、體制上、操作上都存在著與現代物業管理不相適應的地方。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物業管理日益成為社會各界認識和老百姓關注的焦點之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許多人對物業管理的模式還比較陌生,觀念還有待于進一步轉變,再加上相應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物業管理行為尚不規范,物業管理糾紛層出不窮。
第三章、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及解決依據
第一節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
物業管理在我國起步較晚,相應的法律法規也不夠健全,近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物業管理在我國城市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顯得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普遍,而人們對物業管理這樣一種新生事物認識還不夠全面,從而使得物業管理的糾紛越來越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
1.房地產項目開發時留下隱患在現有的物業糾紛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開發商遺留下來的問題造成的。許多物業糾紛是由于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以及無法兌現當初售樓時對購房人的承諾,并采取賣了房子就走人的錯誤做法,于是業主與開發商的矛盾便轉嫁成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矛盾。業主往往因為房子質量或其他購房中產生的問題而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從而引起糾紛。
2.物業服務企業的優質服務不到位由于我國物業管理起步較晚,大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的專業水平較低,專業物業管理人員較少、素質較低,造成物業管理的優質服務不到位。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得人們對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于是在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需求渴望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現狀之間便產生各種糾紛。
3.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到位物業管理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到1993年開始才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來調整物業管理,2003年才頒布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的各種法律法規相對滯后于物業管理的實際發展。而物業管理的各行政主管部門也較多,往往存在多頭管理的局面,使得政出多門,責任相互推諉,從而使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位,導致糾紛產生。
4.業主對物業消費認識不足,缺乏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一方面由于受傳統福利分房制度的影響,一些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有一種抵觸性情緒;另一方面,‘一些業主過分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忽略了自己也是義務主體,總是希望盡可能少地繳納服務費而得到更高質量、更高標準的物業管理服務,從而導致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大量糾紛的頻繁產生;其次,業主缺乏法律知識,在訂立各種服務合同時不能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那么在履行合同時就會產生糾紛。個別業主的民主法制觀念淡薄,不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甚至故意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必然會導致糾紛產生。
5.有些糾紛當事人確有困難這主要體現在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糾紛上,有些業主確實是因為經濟緊張,但物業公司收不來物業費就不能開展正常工作,這樣就容易使雙方爭執不下,產生糾紛??偠灾?,造成物業管理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紛繁復雜的。但是,就具體的某一個糾紛案例而言,主要的原因可能只會有一兩個。因此,在處理物業管理的糾紛時,應當實事求是地針對具體原因找出合理妥當的解決辦法,從而保證民心穩定和行業的發展。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原則
對物業管理糾紛,無論是人民調解組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機關、仲裁機關、人民法院處理時,還是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時,都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規和政策的原則中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所謂“嚴格執行”含兩層意思:凡是法規政策有明文規定的應照文嚴格執行;凡是法規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同樣的,就應嚴格按照法規政策的原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公正地作出處理或裁決。
(二)保護合法產權、債權的原則合法的產權通常有房地產權證為憑據,合法的債權通常有合同為憑據。只要誰能舉證證明自己是某項產權或某項債權的合法屬主且查證屬實,就應當予以確認和給予法律保護。產權和債權是民事經濟活動的兩項維系經濟利益的基本權利,是民事經濟社會活動關系的重要權利紐結,關系社會經濟運行秩序,歷來是國家法律保護的重點對象。
(三)法律政策與實事求是相結合的原則由于物業管理糾紛的情況比較復雜,牽涉面廣,引發原因多樣。因而在具體處理糾紛時,既要嚴格依法處理,也要奉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事實,兼顧社會妥當效果。對于以往已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裁判,若確實有失誤,應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精神,依法予以糾正。
(四)及時原則多數物業管理糾紛最初都是輕微矛盾,但如果處理不及時,矛盾極易擴大、激化,所以及時將物業管理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及時原則應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受理應當及時;其次,調查取證應當及時;再次,處理決定應當及時。
(五)便民原則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應當隨時考慮到當事人的便利,便民原則應表現在申訴或投訴的便利。有關單位應在小區設立申訴或投訴接待站,使當事人可就近要求解決物業管理糾紛,不因申訴或投訴無門,以致糾紛長期存在,日益激化,影響安定。解決糾紛過程中時間、精力和財力的節約,這也是實際的便民措施,以較少的投入,高效率地解決糾紛,使當事人在時間、精力和財力上沒有浪費。
(六)合理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必須從團結出發,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公平合理的原則應包括必須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和責任;必須有利于管理,方便生活;承擔責任
方式適當,使責任人心服口服。,此外,貫徹綜合治理的原則和堅持糾紛處理的法定程序原則也應屬于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應堅持的重要原則。
第四章、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研究
第一節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原則
一、以人為本:基于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的思考
以人為本,既是一種對最廣大人民群眾主體作用和地位的肯定,又是一種價值取向,還是一種思維方式,它是時展的要求、歷史進步的結論。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告訴我們人們的需求是不斷更新的。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在滿足了“住”這一基本需求后,又產生了“住得舒適”的新需求,這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滿足居民的新需求,當物業公司滿足不了居民的需求的時候,物業糾紛就產生了。社區建設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高質量的生活需求和全面發展,其出發點和歸宿點都在于人和為了人。所以,我們在構建物業糾紛解決機制的時候,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人為本。
二、合作共贏:基于利益集團理論的思考
隨著外部社會結構的不斷復雜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在現代社會,任何一個利益集團都不可能獨立完成任何事情,它需要與其它領域的集團進行合作,在合作過程中通過博弈達到“共贏”。城市社區組織結構體系是一個開放、有序、具有多元主體的系統,這就意昧著任何一個組成部分或主體的變動和發展,都會帶來其它部分的變化,也會給與之相聯系的外界環境帶來影響。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也需要各個利益主體相互妥協、相互合作來實現的,社區內各利益主體之間不應該是敵對的關系,而應該是社會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的關系,在實現自身基本利益的同時,也考慮一下別人的利益,做出一定妥協,以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的共同增長,最終達到各利益主體的共贏。
第二節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
我國物業糾紛的解決機制應包含“骨架”和“筋脈”兩部分,這兩部分是緊密結合、互相支撐的關系,其中“骨架”確定了糾紛發生后的基本解決途徑,“筋脈”則為各種解決途徑的有效實現提供保障。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構成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缺一不可。
一、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骨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六章,關于爭議的解決的第三十四條有五類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協調;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訟。參考上述法條,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也應有一個梯級層次:溝通協商→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物業管理糾紛發生以后,如果全部都尋求法律途徑的話,由于我國物業管理糾紛數量激增,就目前的法院的現實情況來看,是無法承擔這么重的負荷的,而且會浪費許多法律資源。我們如果按上面那個層次來處理糾紛,會節約許多社會資源,也會提高物業管理糾紛解決的效率。
二、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筋脈”
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筋脈”主要指建立起各種機制,比如培訓機制、競爭機制、溝通機制、聯席會議制度、監管機制、預防機制、保險機制、評估機制等等,為骨架“筋脈”的保障作用則貫穿于“骨架”的始終。過第三方機構的介入,保障物業收費、資質管理、服務標準等向社會的公開、透明,將有利于物業管理市場的良性運作,使業主、物業公司受益,也使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節實現物業管理糾紛解決機制的途徑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途徑非常廣泛,從我國民事立法有關規定和實踐來看,主要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偟恼f來,這些糾紛解決方式可分為兩類:訴訟方式和非訴訟方式,前述方式除訴訟外,都屬于非訴訟方式。
一、協商
協商是物業管理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就有關糾紛的解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自覺履行。協商無須第三者參與斡旋、調停、仲裁或裁判,這種方式簡便易行,省時、省力、省錢,是一種理想狀態的解決方式,關鍵是在運用過程中要注意合法性和自愿性。單純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屬于典型的“私了”,通過協商“私了”是有條件的,在條件不具備時,往往難以達成合意,且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力,約束力不足,具有不確定性。
二、調解
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在某種意義上,調解可以視為協商的延伸,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有中立第三方(調解人)的參與。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等)和訴訟內調解(司法調鰓)。從糾紛解決機制的體系出發,本部分內容重點介紹民間調解,而行政調解和訴訟內調解分別在行政處理和訴訟方式中介紹。調解具有如下特點:
(1)調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參與下進行的糾紛解決活動。作為中立第三方的調解人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專門機關(機構),也可以是個人。
(2)調解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
(3)調解具有程序的簡便性和處理的靈活性與合理性。糾紛當事人能夠在自愿、平等、友善的基礎上弄清事實、分清責任、達成協議,應該說這是雙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最理想方式。
三、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相應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應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依法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理是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途徑,它具有專業性、權威性強以及效率高、成本低等優點。物業管理行政機關對當地物業管理行業情況最熟悉,掌握當地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資料,便于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做出妥善處理,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理的形式廣泛多樣,主要包括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等。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和受理為了解決物業管理的各種糾紛,我國建立相應的投訴、受理制度。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是指業主委員會、業主或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物業管理主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委托管理服務合同等行為,而向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或物業管理企業的上級部門進行口頭或書面的反映。物業管理糾紛的投訴受理,是指物業管理行政部門接受投訴后的處理程序。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有利于維護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也有利于物業管理業健康發展。這一制度已經納入到物業管理的法律體系中?!段飿I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在特定的國家行政主管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具有行政性質。行政機關主持的糾紛調解,與民間調解比較,具有依靠專家判斷、對糾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權威性和影響力、效率高、成本低以及可以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積累政策經驗等優勢。
(三)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是指對于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者所作的處分或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向原行政主管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上級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復議,維持、變更或撤銷、部分撤銷原處理決定。在處理物業管理糾紛中,上級房地產管理機關通過行政復議,對下級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復查,維持正確、合法的行政決定,糾正和撤銷不合法的、不適當的行政決定,這種復查過程,就是實施監督的過程。這樣做,有利于房地產管理機關依法行政,正確貫徹國家的物業管理政策,正確實施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四、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或事后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仲裁這一方式有自愿的一面,也有強制的一面。當事人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責任,對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以下特點:(1)以雙方自愿為前提;(2)仲裁的范圍一般為民商事糾紛;(3)仲裁有極大的靈活性與便利性;(4)仲裁具有強制執行力。
五、訴訟
訴訟是指受害人、案件的其他當事人或法定國家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上訴或申訴,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糾紛的訴訟主要是民事訴訟。司法救濟作為糾紛解決最終的和最有效的途徑有其特有的優點,人民法院作為惟一的審判機關,其程序規范嚴密,判決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所以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通過訴訟外手段難以解決時,最終還是要選擇司法救濟。人民法院的審判,也首先適用調解?!睹袷略V訟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于民事案件,在審理中也首先應當適用調解,在調解中遵循自愿、合法原則。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統稱為訴訟外調解)所不同的是,法院調解為訴訟內調解,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并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它與司法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關鍵詞】回族糾紛;解紛方式;歷史轉變;啟示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發展轉型的重要時期,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急劇的轉變,利益格局不斷被調整著,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出現,這對社會各方面都產生了相當大的壓力。為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安定、有序的發展,我們在選擇適用訴訟來解決糾紛的同時,也需要去尋找其他形式的解決辦法。在鄉土性的中國,矛盾糾紛具有復雜性和多層次性。回族在我國是地域分布最為廣泛的一個少數民族,人口分布呈現出“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特點,這一特點決定了回族要與周圍的環境相適應并與生存的空間融為一體,也決定了回族必須要與漢族發生密切的聯系?;刈迦罕娨运麄儶毺氐姆绞缴嬷?,并且形成了他們獨有的一套解決糾紛的方式。從某種程度上說,糾紛就是指社會主體之間因利益紛爭而導致的社會均衡關系的失衡,或者也可以說糾紛就是社會秩序失衡而產生的混亂狀態。[1](P3)而回族糾紛則是在回族群眾的日常生活中,主體相互之間喪失均衡的一種狀態。作為廣義糾紛的一種,回族糾紛具有與其他類型的一般糾紛(如種族糾紛、行政糾紛、刑事糾紛等)某些一致的特點,比如,糾紛當事人必須是具體特定的人、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對立性、糾紛結果必然導致社會秩序的失衡等等。我國回族糾紛解決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系列與時俱進的轉變。對回族糾紛解決方式的探討對構建我國現代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重要的啟示。
一、回族糾紛的屬性及特點
(一)回族糾紛的屬性
作為一種在人類社會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回族糾紛除具有一般糾紛的共同屬性外,還有著它自身的獨特屬性。首先,回族糾紛主體的特定性。回族糾紛各主體,即村民及其親戚、朋友、鄰居、村干部、村委會等,除極少數外,均是回族穆斯林,他們的思想和行動均受到回族習慣法的影響,他們都在回族習慣法的規制下行事。其次,糾紛具有民族特性。回族糾紛既可能發生在道德倫理層面、鄉村管理層面,也可能上升為法律問題、政治問題,例如村民上訪。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糾紛,均受到回族宗教教義的影響,均具有濃烈的民族特性。第三,回族社會糾紛一般具有較小的社會危害性,但是,由于其涉及到民族安定問題,所以要對其有足夠的重視。一般來說,回族社會糾紛的危害性是不大的,往往是因為一些不起眼的小事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以及一些標的額較小經濟糾紛,在某些極端情況下也會發生諸如村民上訪之類的事件,這些都是當地政府應予以高度重視的,這對于維護回族社區秩序的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第四,獨特的回族社區文化是回族糾紛問題產生的土壤,其糾紛的產生與回族群眾獨特的伊斯蘭教法觀念、習慣法觀念有著不可否認的關聯,在具有獨特伊斯蘭文化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中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不可避免地體現了這個社會獨特的文化屬性。[2]
(二)回族糾紛的特點
回族糾紛本身具有其特殊屬性,還呈現出糾紛的內容和領域日益復雜化、引發糾紛發生的原因多元化、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化等特點。
1、糾紛的內容和領域日益復雜化。社會生活、經濟生產、思想文化等各個領域的新矛盾、新問題不斷出現,各種矛盾糾紛交織在一起,形成十分復雜的關系網絡。在婚姻家庭方面,因外出務工和經商的人越來越多,他們回來后常常會帶來一些“新風氣”、“新風尚”,再加上社會上某些不正之風的影響,導致現在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越來越薄弱。此外,像贍養糾紛、兄弟之間的財產分割糾紛、妯娌之間、婆媳之間之間的矛盾也比較多。在社會生活方面,因農民文化知識比較缺乏、思想道德意識相對薄弱,不能合理地處理好相互之間的關系,經常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沖突。在經濟生活領域,因借款或各種形式的欠款而引發的債權債務糾紛和因合伙經營的企業利益分配不均而導致的糾紛不斷增多。
2、糾紛的解決方式呈現多樣化。隨著人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人們解決糾紛的方式也發生了轉變,當發生一些比較大的沖突時就會尋求司法的救濟途徑解決,比如像合同糾紛等。歸結起來,這些解紛方式大致包括私力救濟、社會型救濟、公力救濟等。各種救濟方式民族聚居區內都被不同程度的采用著,并對聚居區內的穩定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3、引發糾紛發生的原因呈現多元化。隨著經濟社會現代化的進程的加快,以及與周圍漢族社會的交往的不斷增多,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急劇的轉變,由此導致矛盾糾紛發生的各種因素也不斷涌現。例如,我國的土地資源越來越貧乏,生產經營活動越來越多,棄農從商的人越來越多,因土地相鄰權而導致的糾紛越來越少,相反,各類經濟糾紛呈不斷上漲的趨勢。比如債權債務糾紛,借貸糾紛,合伙經營導致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糾紛等等。較之之前的糾紛類型,這些糾紛往往涉及面比較廣,利益關系也比較的復雜,如處理不當極易導致激化,甚至發展成群體性斗毆事件,這也增加了解決矛盾糾紛的難度。
二、我國現代回族糾紛的處理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知道,當前我國回族矛盾糾紛具有復雜性和多層次性,以往的糾紛解決方式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糾紛解決方式的變革,新的糾紛解決方式的出現是歷史的必然。在此大背景下人們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也隨著時代變遷而發生著一系列的歷史變革:從古代時期單一的宗教解糾方式發展到現代自行解決、阿訇調解、基層權威調節、國家行政機關調解、訴訟等多種解糾方式并存。
1、自行解決。回族多聚居生活同處于一個“熟人社會”之中,出于日常生活的廣泛交往和當事人相互熟知,糾紛主體往往選擇相互溝通的方式化解糾紛。同時,回族聚居區多是穆斯林社區,深受伊斯蘭教和睦、團結思想的影響,一般能自我化解,減少矛盾的激化。
2、阿訇調解。在伊斯蘭教中,阿訇以其深厚的伊斯蘭教法文化涵養和崇高的個人威望而處于宗教權威的核心地位,其職責主要是宣講伊斯蘭教義,主持宗教儀式等。雖然在現在,阿訇的職責也逐漸的被限制,但是,在維護地方安寧,解決糾紛方面仍然發揮著一定作用。當穆斯林群眾遇到不如意的事,或者糾紛無法通過自力救濟解決的時候,會尋求通過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和社會解紛機制來恢復和維持社會格局的地步,此時,阿訇因其高尚的人格和威望而仍然會成為他們尋求的對象,阿訇就會充當起回族社區糾紛調解人的角色。阿訇糾紛解決方式之選擇內含著當事人的共識,雙方通過談判(合意),或者是經過博弈后妥協最后達成合意[3],而一致同意選擇把糾紛提交到特定的權威那里,請求權威調解。如阿訇同意或接受當事人的合意,則進入調解程序。本著以“和”為貴的原則,調解方式、過程及其結果不再簡單地以是非為標準來確定當事人各方的權責,而是在考慮“和”為主題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息訟安定。宗教教義、人情面子、日常生活道理分解了嚴格的正義觀念和公平原則,權利、義務、責任的法律術語在阿訇的參與下被模糊化,甚至具體的證據支持也要讓位于宗教感情和社會關系,最后通過規訓和勸和來達成使雙方都滿意的雙贏的結局。
3、基層權威調節。本文中所論及的基層權威,具體而言,主要包括村民委員會和當地有權威的人員(一般稱之為鄉老)。村委會是我國基層管理單位,在農村工作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解決民事糾紛、化解鄰里矛盾中有著重要作用。村里有威望者一般是當地年紀較老的人,這種人一般深諳伊斯蘭宗教教義,對于相關的回族習慣法熟悉并且善于使用,有多年的處理糾紛的經驗,對村里的情況也比較熟悉,因此,對常見的矛盾,有著良好的處理經驗。在絕大多數回民聚居區,多數居民是穆斯林,信仰伊斯蘭教,伊斯蘭教法強調信眾團結、和睦、忍讓思想,在自我不能調節的情況下,通過村委會來化解鄰里糾紛。通常,村委會會聯合當地有威望的人一起處理糾紛,這樣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村委會的組織強制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配合有威望者的能說會道的能力,使的糾紛能夠快速有效的解決。因此,在權衡利弊之后,這種解紛方式往往成為當事人首選的糾紛解決方式。
4、國家行政機關調解。在這里,國家行政機關主要是指一級政府及其下屬的民族與宗教委員會(簡稱民族委員會)。在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政府一般都十分注重各民族之間的和諧穩定,注重對于少數民族權益的保護,認真落實國家關于少數民族權益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高度重視民族與宗教問題。在大多數回族聚居區,許多涉及民族宗教的問題,由于其糾紛性質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民族委員會是回民們解決糾紛的另一個渠道。
5、訴訟。通過運用國家的司法資源解決糾紛具有矛盾解決的終局性、裁決結果的權威性、執行結果的強制性的優勢,使得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矛盾尖銳、對抗性較強、沖突較激烈的糾紛成為主要的訴求渠道,也使得訴訟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方式。雖然,在我國廣大農村“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4](P9)這一鄉土情境并沒有本質上的變化,厭訟心理在人們心中的影響根深蒂固,但是,訴訟所具有的糾紛解決的強制性、執行結果的強制性等特點,使得其成為人們解決選擇其他方式不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的有效途徑。
三、結論與啟示
探討回族糾紛解決方式的歷史轉變有助于我們更全面了解糾紛類型及探索多元化解決糾紛的途徑,并且對構建我國現代糾紛解決機制以重要的啟示:即,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我們在處理民事糾紛尤其是在處理少數民族民事糾紛時,應當正視民間法、民族習慣法在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中的作用,在可能的層面盡量尋求多形式、多途徑的糾紛解決方式并在此基礎上構建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互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這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鞏固和加強訴訟解紛方式的權威和核心地位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需要發揮法院解決糾紛的功能,確立司法的權威地位,繼續發揮訴訟解決糾紛主渠道的功能和作用。同時,非訴訟解紛方式具有的隨意性、非規范性、不可預期性等等缺點,也需要發揮司法的作用,彌補其不足,保障正義的實現,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國家司法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最有效、最權威的力量,國家實施法律的最重要途徑,是解決糾紛矛盾、構建法治社會的最有力武器,是整個社會良好運轉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斷的鞏固其核心地位,才能保證國家法治目標的實現。
(二)保障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合理發展
非訴訟解紛方式由于其自身的優勢,能夠有效克服訴訟解紛方式的各種缺點,從而化解社會沖突,促建和諧社會構建。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通過采取各種途徑和手段,保障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合理、健康發展。
1、建立非訟解紛指導機構并采取措施引導其良好運轉。非訴訟糾紛解決指導機構的設立在整個社會的糾紛解決中,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設立非訟解紛指導機構的同時,應當明確規定其工作任務和原則:首先,非訟解紛指導組織是社會性公立組織,其應當明確自己的工作任務,加強對人們的教育和指導工作,使人們明確和解、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工作流程、各自的優點和不足。當發生的矛盾不是十分激烈時,就應當引導人們本著“化干戈為玉帛”的想法,避免采用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解決糾紛,而選擇比較緩和的手段解決,避免其采取非理性的解紛傾向,引發社會的動蕩。其次,指導和監督基層調解組織的工作,協調和溝通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關系,當當事人對于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糾紛矛盾舉棋不定時,應該對其加強指導工作,告知他們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優點和缺陷,提高各種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水平。
2、提高非訟解紛人員的素質。非訴訟糾紛解決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了各類糾紛矛盾的解決質量,決定了當事人是否認同案件的處理結果以及結果的執行情況。要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質量,提高糾紛的解決水平,就必須著力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人員的素質。為此,法院等司法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等組織應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人員的引導和培訓,政府部門應當對非訟解紛人員采取委托培養等方式,逐步建立一套高素質、職業化的工作隊伍,提高其工作水平。
3、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指導。為了提高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水平,法院等司法部門采取各種途徑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指導組織工作的指導,提高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通過對人員配備、法律適用、程序設置等因素的指導,提高其工作水平,達到徹底解決糾紛的目的。
(三)架構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相互銜接
首先,建立訴訟與非訴訟方式受理案件的分流機制,對于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應當適用于解決不同的糾紛類型。比如像夫妻感情糾紛、贍養糾紛等涉及到家庭安定團結的案件,這些糾紛是社會影響較小、標的額較少的民事爭議,應當盡量通過非訴訟的途徑解決,這樣不但可以節省國家的司法資源,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夠盡快恢復雙方之間的友好關系,更有利于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對于一些特殊的民事糾紛,諸如離婚案件、標的額較大的合同糾紛、由收養導致的糾紛,這類糾紛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和危害較大,如果處理不好,很有可能導致案情的惡化,不但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甚至會威脅到社會的安定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此時,就應該規避非訴訟方式的適用,通過法院訴訟方式,就要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運用國家的司法資源,借助國家正式的制定法、嚴格的司法程序以及具有專業知識的司法人員解決糾紛雙方的矛盾,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其次,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規定下來,提高其法律地位。立法是溝通和協調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最有效保障,通過將實踐中一些成功的案例和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法律化,制度化,不僅可以有效地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健康快速發展,而且還能擴大其影響力,通過法制宣傳,引導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并在實際生活中加以運用。
參考文獻:
[1]劉榮軍.程序保障的理論視角[M].法律出版社,1999.
[2]張菁.試論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D].山東大學,2007,(7).
[3]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M].法律出版社,2004.
[4]易軍.阿訇調解糾紛機制研究――以寧夏地區為主[J].《中南大學學報》,2011,(4).
1行政司法概念的界定
司法,有的法學教材亦稱之為法的適用,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行政司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其在作出關系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時,會不同程度地采用司法程序以提高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并保證其公正性、合法性,因此被稱作準司法。由于行政司法的對象在理論上還存有爭議,因此對于行政司法的概念也存有爭議。行政司法對象的理論就世界范圍而言,主要表現為兩種理論學說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行政司法模式。一種理論認為,行政司法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糾紛,而且是行政機關同其他行政法主體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糾紛;另一種理論認為,行政機關不僅解決行政糾紛,而且對一般民事、經濟糾紛都盡可能予以解決,因此,行政司法的對象包括行政糾紛,也包括民事、經濟糾紛。[1]第一種理論在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盛行,為立法機關所接受,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內部設立了獨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系統,專司行政案件的審判職能。英美法系國家則采納了第二種理論。美國行政司法不僅涉及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而且包括對輕罪的判決。我國行政司法,就目前看來,只涉及部分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以保障社會法律秩序的正常和穩定,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的調解、裁決和仲裁的職能,由此構成了行政司法的三大內容或具體制度,即:(1)行政調解;(2)行政復議;(3)行政仲裁。一般說來,行政復議只適用解決行政爭議;行政仲裁適用解決民事爭議;行政調解既適用民事爭議,也適用行政爭議。由此,在我國,行政司法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有關爭議進行復議、調解、裁決和仲裁的活動,它既包括對行政爭議的處理,也包括對民事爭議的調處。
2當前我國行政司法所面臨的挑戰
概念本身的模糊性行政司法的主持者。我國目前對于行政司法的主持者還存在理論上的分歧,即行政司法活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抑或是在某些情況下的一些獨立性較強的但仍帶有行政性質的專門裁判機構?我國現有的專門機構僅有商標評選委員會、專利復審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限的幾種。這些機構的設置比較混亂、分散,條條塊塊縱橫參差,職能上彼此沖突甚至發生推諉,專職化、專業化問題嚴峻。現在幾乎所有的行政爭議和大量的民事糾紛仍由行政機關直接解決。12行政司法的性質。關于行政司法的本質屬性,遠非概念中簡單標明的行政和司法所能一言蔽之。我們一般認為法國的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構成雙軌制司法體系,在法國人自己眼中,卻從來都將行政法院的活動看作行政活動,而非司法活動。法國人只把普通法院的活動看成司法活動。英國國內行政界和法學界對行政裁判所活動的性質看法也存在分歧。[2]我國理論界認識比較混亂。有的學者將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鼎足而三共同構成行政行為,注重其行政性;而有的學者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列入行政救濟,更注重其司法性。種屬概念混淆不清。與行政司法概念相近的還有行政審判、行政裁判,這些概念并沒有嚴格界定。再加上行政訴訟、行政救濟、行政監督等概念的干擾,學術界陷入一片概念沼澤。還有學者對行政裁決分別作狹義、廣義、最廣義幾種不同解釋,廣義的行政裁決甚至可代替行政司法的概念。212行政司法存在許多程序上的問題行政裁決因無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其隨意性特別大,最缺乏規范性和基本的程序規定。行政調解除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和主管部門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有程序規定之外,其他都無法律具體規定。行政復議一般采取書面審理形式,但5行政復議法6又規定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即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采取開庭審理方式,而5行政復議法6對開庭審理的程序卻未作規定。行政仲裁的程序性問題還在更深的層次上表現出來,如同是技術合同糾紛,既可由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受理,又可由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受理。所以各類糾紛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都不統一。213司法救濟途徑沖突行政司法相對于行政執法具有后繼性,相對于法院司法具有前置性。我國對于行政復議不服,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行政仲裁、行政調解目前一般提起民事訴訟,對于行政裁決一部分提起民事訴訟,一部分提起行政訴訟,規定的比較混亂。這樣的規定對于糾紛的解決是不利的。司法救濟途徑的沖突,不僅會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也會使各機關之間產生相互推諉的現象。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影響行政效率。國內新形式的巨大沖擊行政仲裁方面的制度的新動向。建國后,我國仿效前蘇聯和東歐各國,建立了一整套行政仲裁制度。但從8年代中期到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6頒布前的這段時間,有關行政仲裁的法律法規如春筍般涌現。這期間共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192個地方性法規作了有關仲裁的規定。[3]其中只有幾個是關于涉外仲裁的規定。一時間行政仲裁嚴重失范:法律、法規、規章都在設定,仲裁領域急劇擴張;仲裁機構呈分散狀態;仲裁程序也不統一。1994年8月31日,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6頒布,除勞動仲裁一枝獨秀外,其它行政仲裁歸于沉寂。有學者認為:隨著我國5仲裁法6的頒布實施,行政性仲裁機構已陸續撤銷,因此再作行政仲裁與民間仲裁的分類已無實際意義。[4]12聽證制度的建立。聽證本是英美國家自然公正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的決定對當事人有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中國,聽證一詞首次出現是在1996年3月17日頒布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6中。1997年12月29日頒布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6第23條又確立了公聽制度。但聽證這一新程序的出現,也給我國行政司法理論帶來沖擊。從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6的關于聽證程序、主持人的超脫地位、兩造對抗、聽證中事實和證據的拘束力等方面來看,聽證初步符合傳統行政司法的概念要件。但聽證又不同于傳統嚴格意義的行政司法,因為聽證后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作出決定或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這是一個純粹意義的行政決定,與美國帶有事先救濟性質的事前聽證非常相似。
摘要: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我國現有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無論是內部投訴還是訴訟仲裁都無法很好地處理這類糾紛問題。以英國金融督察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簡稱FOS)制度為首的督察解決模式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上,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認可,通過FOS制度與本國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可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提供示范性參考。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英國金融督察服務模式(FOS);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金融消費已成為大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金融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促進了資本和貨幣的流通發展,消費者在面對金融產品的時候也成為了金融消費者[1]。但是,在面對如此之多的金融消費產品的時候,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免受到侵害;而近年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更進一步地增加了我國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維權中的難度。但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于消費者維權,特別是金融消費者維權的立法極少。根據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這一概念,確立一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機制,用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糾紛中的合法權益。
在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之后,英美等國開始重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陸續出臺了《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法案》(美國)和《金融監管的新方法:判斷、焦點及穩定性(方案)》(英國),在這兩個法案中均明確闡述將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同時,這些改革方案也相應涉及了金融消費糾紛體制權限和歸屬的調整,使這一金融監管體系更加有效。因此筆者也建議,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維護金融消費市場秩序,這樣才可以更好地深化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維護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
面對當前國內外金融消費的形勢以及我國近年來多發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本文將通過分析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和不足,結合國外立法和司法經驗,提出在我國建立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的這一想法,以期找到更適合我國司法實際的解決辦法。
一、我國現有的金融糾紛解決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當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會采取如訴訟、投訴、行政等各種解決方式,其結果也各有差異。一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國,盡管金融消費者相對于金融機構處于劣勢,但卻有極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善于用各種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很多不足,如金融機構內部缺少適當的投訴部門和解決途徑,金融主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處理金融糾紛時多采取行政手段而缺少法律手段,金融自律組織更是缺乏力度等。
(1)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投訴無門
以我國銀行為例,一般都設有免費的投訴電話、郵箱,或者在各網點設有專門的客戶經理來處理金融糾紛投訴問題。當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考慮時間、金錢等因素,直接與金融工作人員交涉或是向金融機構投訴,成為大部分金融消費者的首選。
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內部的解決部門并不能解決消費者的實質問題,通常會出現搪塞現象,一方面因為這些部門權力不夠,無法真正解決糾紛;另一方面,消費者直接向金融機構投訴時,金融機構既是選手又是裁判,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金融機構很難做到公平公正,這對于處于弱勢的消費者來說是十分不利的[2]。
(2)行政申訴解決機制――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國的金融體制采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金融監管采取行業型監管,并不是西方等國家混業經營模式下流行的功能型監管。我國目前主要分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分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分管證券期貨市場;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分管保險市場。上述金融監管部門解決金融糾紛的主要途徑是行政手段。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以及汲取英美等金融行業對于金融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經驗,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也相繼設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從2011年底到2012年年底,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保監會保險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相繼成立。
也正是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因,不僅導致監管主體不一致,而且在不同金融行業行使的法律規范及其標準也有所差異。在復雜的金融糾紛案件面前,需要多個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執行,可是現實中經常會發生多個部門同時監管或是同時認為不屬于自己的監管范圍而相互推諉,導致效率低下。此外,同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一樣,金融監管機構多與金融機構關系密切,因此不免存在偏袒的行為,金融監管機構難以發揮正常的監管功效,更難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
(3)準司法和司法機構解決機制――仲裁乏力,訴訟費神
就當前已有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來看,一旦向金融機構內部投訴無果,行政申訴無效,大部分金融消費者轉而向仲裁機構或是法院尋求公平。
早在1988年的《銀行結算辦法》中就有提到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4]證監會,保監會也都有一系列的通知,明確規定金融消費糾紛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也正是在這股力量的推動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先后在2005年和2008年通過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以更好地處理金融交易糾紛,并在上海、廣州、武漢等地成立了專門的金融仲裁機構。但遺憾的是,高效、快捷、保密性強的金融仲裁并沒得到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接受。事情上,大部分的金融仲裁機構將金融糾紛的解決更多地寄托在法院訴訟上。例如,它們在自己的格式條款中都直接規定,如果發生糾紛應采取法院訴訟的解決方式,這也說明這些金融仲裁機構的現實作用甚微。
(4)網絡和傳統媒體解決機制――治標不治本
金融消費者利用微博、論壇、新聞媒體等輿論的力量保障自身的權益,這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網絡和傳統媒體的快捷、全面、傳播率高等優勢也激發了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在采取投訴和行政手段的同時,往往也會借助媒體的力量。媒體固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幫助金融消費者解決與金融機構的糾紛問題,但是這個方法治標不治本,甚至可能誘發雙方更深層次的問題。
二、域外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借鑒
金融消費糾紛在世界各國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應對措施,包括極具創新性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以及仲裁、調解、督察員制度,這其中以英國金融督查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簡稱FOS)最具代表性和廣泛適用性。FOS在英國率先應用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推廣,無論是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還是大陸法系的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等,都將金融督查服務(FOS)制度與本國或本地區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從而塑造了一個個各具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模式,為中國大陸解決金融糾紛提供了豐富經驗。
(1)英國模式――金融督察服務(FOS)
英國自20世紀80年代金融大爆炸開始就著力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在20世紀90年代,英國將1985年成立的證券投資委員會(SIB)改組為 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擬監管英國金融行業。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2000》(FSMA)中更明確了金融服務管理局統一管理英國金融業的職權。之后其成立了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 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模式專門處理金融產品的消費者投訴;并且設立了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從而形成了金融服務業的一站式賠償機制[5]。由此可見,當前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主要是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領銜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和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組成。這其中以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為核心。
FOS的爭議解決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見圖1):第一階段,金融機構內部解決。在金融消費糾紛發生的前八周,由消費者和金融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方式自行商議。第二階段:FOS程序。案件首先由FOS督察員受理,督察員根據實際情況和聯系,通過對于書面證據的審查(而非傳統的聽證或質詢),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消費者或金融機構任何一方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調查員復核。調查員所做出的復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此時消費者還是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消費者接受最終裁定,金融機構必須接受[6]。
由此可見,英國模式是由金融機構內部監控、類似仲裁機構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針對金融企業倒閉后實行賠償的金融服務賠償(FSCS)和司法機構這四個層面組成,既切實保障了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又增強了消費者對于金融機構的信任,更推動了英國金融行業的繁榮和發展。但是,該模式在FOS程序時,督察員只進行書面審查,盡管這樣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審查的中立和客觀,但是并不能全面地了解糾紛事實,與此同時金融消費者在搜集證據資料等方面相較于金融機構有明顯弱勢,金融機構提交的證據也更傾向于保護自身,這樣就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落不到實處。
綜上所述,英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值得我國借鑒的。首先,英國成立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是獨立的,具有中立性;其次該機構也不同于仲裁,不需要事先的仲裁協議,消費者不服還可繼續向法院起訴等[7]。
(2)日本模式――行業型金融督查服務(行業型FOS)
1996年日本開始展開了一場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為了更好規范金融消費市場,日本相繼出臺了《金融商品銷售法》(2000年)、《金融商品交易法》(2006年)以及2009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這些法律的實施形成了日本金融消費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簡稱金融 ADR)。
日本金融 ADR 制度的模式屬于行業型 FOS 制度。因為不同金融行業相對應的解決機構比較多,而金融機構的業務也紛繁多樣,若每項業務都與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則明顯不合理。故日本規定金融機構至少須與任意一個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即可,同時須公布簽訂的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的名稱。
日本版FOS制度的程序主要是投訴處理程序和糾紛解決程序(見圖 2)。(1)投訴處理程序,消費者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投訴,該機構督促金融機構及時處理和解決;(2)糾紛解決程序,消費者或金融機構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申請糾紛解決,該機構受理后成立相關的糾紛解決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之后達成相應的一般和解案或是特殊和解案(一般和解案當事人可以自由反悔,特殊和解案有一定約束力且只適用于當事人是消費者的情況下)。
綜上所述,日本的金融 ADR在借鑒英國 FOS 制度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將混業經營和金融糾紛解決納入在一個軌道上,這種創新價值更有助于構建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體系。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經驗,分階段地從分業經營的基礎上推行行業型FOS:即我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各自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這點我國也已經完成),分別設置金融調解制度,條件成熟后陸續開始深度吸收借鑒 FOS 制度,并逐步建立起統一的 FOS 制度,以構建完整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三、對構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不同于英國和日本成熟的金融市場體制,我國金融市場目前還處于上升發展階段,尚屬于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照搬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上述國家在設立FOS模式之前,已經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保障,反觀我國現有金融法律法規,金融立法多為部門規章,效力低,即缺少由人大頒布的高效力的法律,即便是金融部門規章,相應數量也較少。從這可以看出,在建立糾紛解決機制之前,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特別是金融消費領域的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明示金融消費者概念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奧巴馬政府頒布了《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在金融危機之后美國政府將金融發展的重心放在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一方面,直接引發了世界各國學者對于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討論。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章制度中,無論是剛剛修改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都未提及這個概念。金融消費者是有別于普通消費者的,若不在法律中明示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那么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也只能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確定可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礎上進行明確,即金融消費者是為了金融消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個人投資者,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2)確立金融糾紛解決機構性質
筆者認為,結合當前中國金融發展現狀,融合國外日漸成熟的FOS模式,形成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一,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速度快,從零開始形成另外一套成熟的解決模式是不現實的;第二,FOS模式不僅在英國得到了很好的起步應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也都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FOS被證明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是可以適用的。此外,比較美國模式,FOS的時間經驗更多;第三,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我國金融市場也在向全球發達金融市場看齊,借鑒國外成熟的FOS模式,更益于我們學習西方金融市場,也易于被西方金融市場的認可。
當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下屬都設立了消費者(投資者)保護局,各金融行業也有相應的自律性組織,在這基礎上,可以在各消費者保護局的主導下,設立不同行業的半官方性質的糾紛解決機構,各金融機構在設立登記時,應強行要求與糾紛解決機構達成強制管轄的協議,只要是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的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產生糾紛,消費者選擇通過該途徑解決的,金融機構必須接受管轄。而糾紛解決機構應獨立于各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消費者保護組織,即保持中立[8]。
(3)健全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框架
在金融糾紛解決的程序上,筆者認為應該分為以下三步(見圖3):
第一步,金融機構內部解決。發生糾紛后,消費者先與金融機構溝通,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流程嘗試解決問題,在一定的工作日后,金融機構沒有回復消費者或者給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消費者可以向解決機構申請糾紛受理,若最終裁定金融機構承擔責任,則金融機構不僅要賠償消費者,還要向解決機構繳納罰款;若金融機構在相應的工作日內,做出回復并給出解決方案,而消費者不接受的,消費者也可以向解決機構提出申請,進入解決機構的解決程序。
第二步,糾紛解決程序。糾紛解決機構受理后,成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的選擇可參考現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調查委員會通過調查案件事實、書面評議和當面詢問雙方當事人之后,做出審議結果。
第三步,若雙方有任何一方不服審議結果,可申請復核,復核委員會只對調查委員會審議的程序、法律(規則)適用等程序性問題進行審核,不對案件事實性問題進行復核(在此參考了WTO的爭端解決模式),復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消費者接受則金融機構必須接受,且審議結果有法律效力;若消費者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結語
通過對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現狀的分析,以及對英國、日本現有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方面,無論是立法還是糾紛解決機制都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發展快的背景。盡管相比較國外成熟的保護機制,我們的消費者保護局顯得力不足道,可是進步是不能忽略的。筆者相信,隨著時間發展和條件成熟,我國金融立法逐步完善,FOS模式的解決機制也會隨之建立,并形成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最終全方位地保護金融消費者,使得我國金融市場更加成熟。
注釋:
(1)《銀行結算辦法》第一章第十條,銀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票據、結算憑證和有關單證。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
參考文獻:
[1]吳弘,徐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理分析[J].東方法學,2009,(5):13-22.
[2]葉林,郭丹.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J]. 河北學刊,2008,(6):160-162.
[3]延婧婧.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思與探討[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2:20-35.
[4]巫文勇.金融行業協會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兼評中國現行金融行業協會的缺陷與不足[J].上海金融,2010,(1):47-50.
[5]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國外及港臺地區投資者賠償制度研究[N].證券時報,2001-09-13.
[6]刑會強.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的新思路[J].現代法學,2009,(9): 48-58.
一、社會矛盾糾紛的新特點: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建立的過程中,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結構變動而引發的利益調整、觀念沖突、社會震動,導致了矛盾主體的增加,社會矛盾更加廣泛多樣和復雜。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是個人與組織、群眾與干部之間的矛盾占主導地位。過去社會矛盾糾紛多為民間糾紛。即公民個人之間因婚姻、繼承、贍養、鄰里關系而引發的糾紛。而現在職工與企業之間、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經濟合作組織之間乃至與基層政府之間的糾紛則比較突出。不少單位、企業干群關系緊張,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糾紛與群眾切身經濟利益緊密相關,并大多數為涉法矛盾。從平時接待咨詢來訪、受理糾紛情況看,現在糾紛主要集中在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征地折遷安置,債權債務、集資收費、環境污染等方面,都涉及群眾的經濟利益,而這些問題基本上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調整。
三是群體性糾紛突出。在常見的矛盾糾紛中,往往是群眾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集資無法償還等關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這些矛盾糾紛處理不好,調解難度增大,對社會的穩定危害也更大。
二、社會矛盾糾紛預防的基本對策:
在新的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構成因素復雜,涉及領域廣、突然性強、群體性高、極易激化,是構成危害社會穩定的隱患。盡管如此,這些社會矛盾糾紛大多是人民內部矛盾,只能運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決。
一要繼續深化法制教育,切實增強干部群眾依法辦事的觀點。
我國連續開展三個五年普法教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得到提高,依法辦事的觀念得到加強,但離依法治國達到的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要繼續在全社會堅持不懈地開展全民普法教育,重點放在增強法制觀點,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上。普法教育的內容和形式要力求貼近實際,易于為群眾理解和接受。深化普法教育,是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措施和治本之策。
二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把各項工作納入依法按章運行的軌道。
現在我國的立法工作已經取得很大成績,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的依法管理已具備了基本的前提條件。為了形成規范有序的社會秩序,一方面要堅持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把政府對社會生活的管理、干預納入依法進行的軌道,既要加強管理、嚴格執法,又要防止和減少公務人員違法或不當行政造成對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各行業、各單位也要做到依法管理、規范化管理,在依據國家法律制定和完善單位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自覺履行。
三要強化行政復議和仲裁、司法工作,把矛盾糾紛的處理導向法制的軌道。
我國已經制定出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仲裁法等一系列解決民事、經濟、行政爭議的法律。這些年來,各級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數量雖然不斷增長,但與面廣量大的各類糾紛相比,還顯得微不足道。人們仍然習慣于有了問題找政府,而不是上法院,這種狀況不利于糾紛的及時有效處理。因此在調處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對于因合同爭議、債權債務、政府不當行政等引發的糾紛,在調解無效時,在注意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或仲裁、訴訟,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受理,提供方便。特別是對一些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群體性案件,審理和裁決在力求公開、公正、及時,在全社會逐步形成一種服從法律,信賴法律,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的風尚。
四要加強法律服務,為公民和組織依法保護自身權益和解決矛盾糾紛提供保障。
在預防和調處社會矛盾中,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可以大有作為的,各單位特別是各級黨政部門應注意發揮他們的作用。一是在黨委政府工作中注意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避免決策或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引起矛盾糾紛。二是在企業改制、土地承包、清理債權等工作中要吸收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三是對企業改制減負、拆遷補償、土地使用等熱點、難點工作中,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的規范調節作用。四是在申訴、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中,切實加強法律服務工作,為當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咨詢或,對符合條件的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將糾紛引向依法處理的軌道。
五要建立健全反應快捷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隊伍和信息網絡。
一是進一步堅持把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增強基層調委會的整體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斷加強組織網絡建設,形成區、街道、社區委員會和積極分子組成,上下成線,左右成片的四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網絡。二是要大力加強對從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對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調處能力。定期調整調解隊伍,把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熱愛調解工作的同志充實到調委會來。三是要繼續完善形之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制度,定期開展各類糾紛排查活動,層層梳理轄區內的糾紛苗頭和隱患,將問題發現在萌芽,把糾紛解決在基層。掌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員發生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制定工作預案,把疏導和預防工作做在前頭,做到心中有數,遇事不亂,防患于未然。做到小矛盾不出社區,大糾紛不出街道。集中時間和力量,有計劃、分步驟地對常見的、多發的、帶有傾向性的糾紛,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糾紛進行專項治理。
三、預防和調處社會矛盾糾紛,正確處理好幾個關系:
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日益錯綜復雜,加大了調處難度。因此,在做調處工作時,要注意處理好以下關系:
一是干部依法管理與群眾依法辦事的關系。
強調運用法律手段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并不意味著是用法律來對付群眾、整治“刁民”的。它一方面要求社會的管理者,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通過完善立法、深入普法、嚴格執法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做到依法管理。在兩者的辯證統一中,后一方面始終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當前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頻發,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確實有一些干部不依法辦事,辦事不公,甚至欺壓群眾,腐敗墮落等引起群眾不滿。因此各級干部帶頭依法行政、依法律已是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當務之急。
二是規范、制約與引導、保護的關系。
在對社會矛盾糾紛的預防和處理中,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追究和對合法權益的保護兩者也是辯證統一的。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申訴、控告、檢舉以及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同時又要求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我們反對的是不按法定程序的上訪、上街等行為,而對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則應注意保護,對他們的正當要求要及時解決和處理,即使對群眾堅持要求上訪、上街的,也不應硬行禁止,而要引導他們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在當前矛盾糾紛較多,上下溝通渠道還不是很通暢的情況下,注意保護公民的上述權利并正確加以引導,不失為保持了一條讓群眾表達自己意愿、參與監督和管理,以及使黨和政府了解群眾呼聲的渠道,可以起到社會減震器和減壓閥的作用。
三是法律手段與經濟、行政、輿論宣傳等其他手段的關系。
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具有要求社會全體成員一體遵行的效力,因此法律手段無一例外地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管理社會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由于社會矛盾糾紛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我國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健全的情況下,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還不可能全部運用法律來調整和處理。因此靠運用法律手段完全調處和解決所有的社會矛盾糾紛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社會管理是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單靠某一種手段是不行的,各種手段都有其優勢,不能相互代替;另一方面,在法治不斷加強的現代社會中,任何一種社會關系的調整手段都會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都將與法律手段日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共同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因此只能運用法律手段與經濟、行政等其他手段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協調方法,針對不同社會矛盾糾紛,運用正確調處方法的調處手段,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簡歷是有針對性的自我介紹的一種規范化、邏輯化的書面表達。對應聘者來說,簡歷是求職的“敲門磚”。那你知道2021最新律師個人求職簡歷有哪些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21最新律師個人求職簡歷,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021最新律師個人求職簡歷1姓名:楊女士性別:女
婚姻狀況:已婚民族:漢族
戶籍:江蘇-淮陰年齡:30
現所在地:廣東-東莞身高:160cm
希望地區:廣東-東莞
希望崗位:律師
尋求職位:律師
待遇要求:可面議
最快到崗:隨時到崗
教育經歷
2002-06~2006-06北京大學法律本科
培訓經歷
2010-10~2010-11東莞科技辦企業專利管理專利工作者證
2009-06~2009-09在職學習司法考試律師資格證
2007-11~2007-12江蘇淮陰黃河駕校汽車駕駛駕駛證
工作經驗至今6年0月工作經驗,曾在3家公司工作
_公司(2010-07~至今)
公司性質:其他行業類別:法律服務
擔任職位:執業律師崗位類別:律師
工作描述:擔任政府、協會與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擔任刑事辯護人、代辦取保候審。
經濟、民事、行政、勞動案件的調解、訴訟與仲裁。
清收債款、工程款等。
辦理投資、融資、并購、清算與破產、公司上市等法律事務。
企業勞動規章、工資制度審核與制定等勞動法律事務。
_公司(2009-06~2010-06)
公司性質:外資企業行業類別:其它生產、制造、加工
擔任職位:法務主管崗位類別:法務人員
工作描述:建立與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體系。
建立與完善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修訂企業規章制度。
訴訟案件的處理。
法務室管理工作。
企業法律宣傳工作。
_公司(2007-03~2009-05)
公司性質:外資企業行業類別:法律服務
擔任職位:法務專員崗位類別:其他相關職位
工作描述:1﹑負責公司勞動爭議﹑合同糾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糾紛等訴訟案件處理,在職處理案件近五十余起,案件勝訴率達90%以上。
2﹑審查公司一系列商業合同。
3﹑制定修改公司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擬定勞動合同版本。
4﹑與企業管理人員進行法律交流﹐強化企業法治管理。
5﹑回復企業相關法律咨詢。
_公司(2005-12~2006-12)
公司性質:其他行業類別:法律服務
擔任職位:律師助理崗位類別:其他相關職位
工作描述:起草各類法律文書、_協助律師參加案件訴訟程序、接受各類法律咨詢服務、整理歸檔案卷資料及協助執業律師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技能專長
專業職稱:
計算機水平:初級
計算機詳細技能:
技能專長:擅長寫作、繪畫。
語言能力
普通話:粵語:
英語水平:PET3口語一般
英語:一般
求職意向
發展方向:希望從事法務經理、企業法律顧問
其他要求:
自身情況
自我評價:
2021最新律師個人求職簡歷2基本信息
姓名:趙_
性別:女
婚姻狀況:未婚
民族:漢
戶籍:天津
年齡:28
現所在地:長沙
身高:165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求職意向
希望崗位:律師
工作年限:6年
職稱:初級
求職類型:全職
可到職日期:隨時
月薪要求:面議
工作經歷
_年3月—至今_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部/經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對外方面
1、在律師的指導下負責該公司全部對外法律事務。
2、參與公司大型合作項目(包括學校設施整改工程、裝修擴建等項目)的洽談,項目分析、論證以及公關工作,實施執行,溝通協調部門間工作關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學校學生保險方面因業務接觸也很多也熟悉該業務流程。
二、對內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務
1、起草,審議公司業務有關合同,記錄/回答有關法律問題咨詢,處理一般勞動爭議事件等。
2、按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其他工作任務或是公關任務。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經驗:采購工作服裝、安排衛生清潔、車輛管理。
_年3月—_年7月_有限公司,擔任法務專員。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擬文稿,辦理律師證年檢,及相關文案管理工作。
與客戶溝通提供公證/見證業務咨詢等,客戶接待。
2、為有關政府部門房屋拆遷,土地征用補償等糾紛提供法律服務;
或合作參與相關調解工作。
3、組建核心團隊長期永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平安保險等公司風險管控(包括車貸/房貸等不良資產管控)熟悉該部門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長期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單位處理不良資產或提供法律意見;
熟悉該部門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
5、為廣州市內幾大汽車銷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務并承辦車貸擔保的風險管控,熟悉該單位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
6、廣東省內客戶公司的商帳管理,安排人員調查跟蹤財產線索以及正面接觸當事人;
完成上級交辦的與客直接洽談訴訟業務及其實施細節,并根據客戶要求迅速及時處理高難度的調查取證工作。
7、在律師的指導下能獨立完成民事類案件,從調查分析,提出實施意見,整理數據,補充證據,立案,起訴,出庭到最后階段執行工作,根據委托人要求與法院協調推動案件審理、審判或執行的相關工作。
8、在律師的指導下完成案卷整理,歸檔管理,辦案總結,做好回訪;
并根據合作需要制定業務申請計劃大力拓展新客戶。
9、曾經獨立過多起工廠工傷事故糾紛,人事勞資糾紛,財產轉讓糾紛,根據客戶需要通過穩妥途徑解決。
10、曾經獨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各階段的工作,處理此類案件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武漢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學歷:本科
畢業日期:2009-07
專業:法學
語言能力
英語水平:一般
國語水平:良好
粵語水平:優秀
自我評價
1、本人專業基礎知識扎實,有較長時間的法務實踐,在公關接洽,合同管理,財產調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經驗積累。
2、在廣東太平洋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的指導下曾經獨立過十多起工廠工傷事故糾紛,人事勞資糾紛,財產轉讓糾紛,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糾紛,根據客戶需要通過穩妥途徑解決。
3、曾經獨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各階段的工作,處理此類案件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和心得。
4、在公司從法務專員成長到經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務工作,在處理人事和勞動糾紛有一定的工作實踐經驗。
5、適應能力較強,性格隨和,做事耐心。
擅于溝通總結,勇敢改正錯誤,團結友人。
2021最新律師個人求職簡歷3本人概況
姓名:_
性別:男
民族:漢
政治面目:黨員
學歷(學位):本科
專業:法律
聯系電話:_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_號
郵編:
EmailAddress:
呼機: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中央民族大學1992.9--1996.7法律專業
_過國家律師資格考試
_過國家英語六級考試,聽說讀寫熟練
_練掌握計算機和互聯網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經歷
_996.9--1998.9_大型國有股份制企業
法務人員
處理公司日常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及知識產權事務/負責防范法律范圍內的風險,與其他部門共同協作防范各類風險/培訓員工法律知識
_998.10--至今_集團公司
律師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法律事務/起草、審核公司相關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擬定公司法律規章制度和法制建設方案/參與處理公司內外經濟糾紛和公司重大業務談判等
個人簡介
擁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了解各種法律文件;熟悉各類公文、法律文本的書寫;具有較強的表達和溝通能力;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及邏輯分析能力;為人正直、遵紀守法;愛好廣泛,樂于與人交往,較好的團隊精神。
本人性格
開朗、謙虛、自律、自信(根據本人情況)。
2021最新律師個人求職簡歷4基本資料
姓名:
性別:男
民族:漢
政治面目:黨員
學歷(學位):本科
專業:
聯系電話:
手機:
聯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區
郵編:
email:
背景
畢業院校:中央民族大學
通過國家律師資格
通過國家六級,聽說讀寫熟練
熟練掌握計算機和互聯網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經歷
20__/9——20__/9,__大型國有股份制企業
法務人員
處理公司日常訴訟、非訴訟事務及知識產權事務/負責防范范圍內的風險,與其他部門共同協作防范各類風險/培訓員工知識
20__/10——至今,__集團公司
律師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事務/起草、審核公司相關合同方面的文件/擬定公司規章制度和法制建設方案/參與處理公司內外經濟糾紛和公司重大業務談判等
個人簡介
擁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了解各種文件;熟悉各類公文、文本的書寫;具有較強的表達和溝通能力;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及邏輯分析能力;為人正直、遵紀守法;愛好廣泛,樂于與人交往,較好的團隊精神。
本人性格
開朗、謙虛、自律、自信(根據本人情況)。
2021最新律師個人求職簡歷5個人信息
姓名:
性別:
居住地:上海
電話:
E—mail:
最近工作〔2個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行業:法律
職位:專職律師
學歷
學歷:碩士
專業:法學
學校:復旦大學
自我評價
本人勤奮踏實,細致謹慎,能吃苦耐勞,上進心與學習能力較強。法律功底扎實,實踐經驗豐富,兼顧訴訟與非訴業務且均較為熟練,口才好,擅長商業談判,擅長銷售、租賃、并購等房地產傳統業務,透徹了解企業融資方案的實際、風險的把控、熟悉擔保業務、工作認真負責。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一個月內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行業:法律,金融/投資/證券,多元化業務集團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產開發
目標地點: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標職能:律師/法務/合規,咨詢/顧問
工作經驗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個月〕
所屬行業:法律
公司與房地產專職律師
執業領域:一般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等領域法律事務,業務涵蓋公司法務、爭議解決、股權轉讓、房地產信托、知識產權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師事務所(少于50人)〔1年3個月〕
所屬行業:法律
專職律師,執業領域:一般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務、股權轉讓、勞動爭議等合同法、經濟法領域法律事務。公司法務:根據律所安排,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提供合同審核、糾紛解決、項目跟蹤等日常法律顧問服務。
教育經歷
20__/9——20__6__大學法學碩士
20__/9——20__/7__大學日語本科
證書:
20__/3律師執業證書
20__/1職業咨詢師(中級)
20__/9國家司法考試證書A證
20__/7日語一級證書
20__/6大學英語六級
語言能力
日語(精通)
英語(精通)
關鍵詞:茶葉企業;法律責任意識;提高;途徑
引言
茶文化在我國的歷史長河中源遠流長,經過幾千年的發展和演化,已經完全融入現代民眾生活之中,人們對茶飲品的關注程度越來越高,給茶葉生產和銷售企業帶來巨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伴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企業與國內外市場從事經濟活動更加頻繁,生產和經營業務的不斷拓展在給企業帶來更多利潤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更多的法律風險,如何提高企業管理者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正確把握市場經營發展機遇,防范企業的法律風險,成為茶葉企業亟需解決的課題。
1茶葉企業法律責任意識現狀
1.1茶葉企業經營者法律責任意識淡薄
茶葉的生產和銷售雖然歷經千年的發展和演化,但是,對目前我國的市場情況而言,茶葉市場經濟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大多數的茶葉企業都是自立門戶,經營各種產地不同、生產工藝不同的各色茶葉品種,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幾乎沒有大型企業和知名的茶葉品牌進行茶葉經濟活動,中小型企業的經營模式雖然靈活多樣,但是,存在發展的弊端,生產銷售規模小,經濟貿易體制進展緩慢,企業生產經營者和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停留在小商品經濟時代,法律責任意識淡薄,難以在市場經濟中做到長足的發展和進步,面臨重大的經濟活動,對相關的法律了解不足,難以客觀看待其中存在的法律責任風險,阻礙了企業相關的經濟工作的開展。
1.2茶葉企業利用法律解決相關經濟問題的能力偏弱
中國加快依法治國的法治進程,企業市場經濟活動無論是生產環節,還是銷售環節,甚至售后環節,都有可能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但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的茶葉企業在自身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偏弱,缺乏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相關經濟問題的能力,生產經營活動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進而使得法律責任的意識更加薄弱,久而久之,形成經濟活動和法律保障脫節的惡性循環。中小企業的經營手段比較單一,往往以物美價廉來獲得更大的市場空間,通過銷量的增長來實現效益的提高,盈利空間較小,管理者不愿意消耗精力和資金加大對企業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培養和提高,使得企業整體的利用法律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欠缺。
1.3茶葉企業缺少對重大經濟行為的法律常識
茶葉企業在隨著市場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可能會遇到兼并重組、進出口貿易、上市等重大的經濟行為,管理者對法律責任意識的漠視態度,使得在遇到這些重大的經濟活動時,難以對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問題做到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在經濟運營時,難以意識到其中存在的法律責任風險,容易在經濟行為中遇到經濟糾紛和法律問題,阻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影響企業較大程度的發展。
2茶葉企業法律責任意識淡薄對企業發展產生的影響
茶葉企業經營管理者缺少法律責任意識,歸根結底是沒有意識到由于缺少法律意識,會給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影響,對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而言,經濟收益是資金鏈的主要來源,是關乎企業命運的關鍵。管理者在進行企業管理時,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識,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能用法律手段來進行維護,使企業受到經濟損失。缺乏對企業整體的法制觀念建設,使得工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無法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法律來維護企業利益,約束自身行為,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法律糾紛,影響企業的正常工作。茶葉企業管理者加大法律責任意識觀念,可以在企業創業起步的初期,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使企業渡過艱難的起步階段,慢慢走上正常生產經營的軌道,在企業的發展進程中,可以通過自身法律意識的提高,來避免惡性競爭,抵制不正當經營手段,使企業在產業轉型等經營項目中,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利于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的立足和發展。另外,如今信息爆炸已經成為時代的顯著特征,任何的違法行為都會在萬眾的矚目之下無處遁形,人們通過網絡媒體等多種途徑了解到的信息迅速快捷,一旦企業發生不法行為或者違犯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都會對企業的形象造成重大的影響,甚至可能是致命的打擊。中國茶葉企業在如今的市場格局中,樹立起品牌形象何其艱難,如果因為法律理念的缺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法律糾紛,使企業形象受損,是多么得不償失。企業的品牌形象對于企業的長久發展來說,是彌足珍貴的無形資產,在進行企業上市等經濟行為時,形象更是重要的基礎工程,良好的企業品牌形象,對于增加企業的綜合競爭力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3茶葉企業增強法律責任意識的途徑
3.1企業管理者增強法制觀念
茶葉企業的任何經營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企業管理者應該加強自身的法制觀念,以身作則,弘揚法律責任意識在企業生存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加強對企業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培養,使企業整體在法治社會的環境下,守法經營,建立文明守法的企業文化,將遵守法律作為企業進行經濟行為的底線,不能為了一時的利益而忽略法律的權威性和平等性,任何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企業管理者只有從自身的角度出發,加強企業的法治建設,使遵守法律、維護法律、運用法律的法律責任意識根植于企業的土壤中。
3.2企業管理中注入法治管理的理念
目前很多的茶葉企業都是在遇到法律糾紛時,對法律人才求賢若渴,在沒有法律問題時,卻對法律無人問津。企業應該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入法治管理的理念,引入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人才從事茶葉企業的法律顧問職務,對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及時給予相關的指導,提高法律在企業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企業管理工作都要在法治的環境下進行,使法律責任意識深入人心。在茶葉企業中,建立法律監督的機制,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有效識別和規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避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麻煩,使法制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常態,促進企業的長久發展。
3.3利用法律責任引導企業守法經營
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已經不滿足于溫飽的生活現狀,對食品的品質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茶葉企業的茶葉品質直接影響著消費者的選擇。茶葉企業要想長遠的發展,就要對產品的品質和安全給予更多的關注,對種茶環節的化學藥劑的使用,制茶的工藝、售茶的保障都要用法律責任來約束茶企的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從法律責任的角度和道德觀念的角度,守法經營,避免欺騙消費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不法行為的發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使得企業在消費市場能有長久的立足之地,贏得消費者的信賴。結論法律不僅是茶葉企業生存發展的約束,更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茶葉企業作為經濟社會的組成成員,就要堅守相關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企業管理者要從自身出發,加強法律責任意識,通過整體法律意識的提升,來約束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企業的合法經濟權益,規避法律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影響企業的形象和長遠發展,通過企業法律責任意識的提高,來增加企業在未來經濟市場的綜合競爭實力。
參考文獻
[1]周曉紅.經濟新常態下的茶葉企業發展研究[J].福建茶葉,2016,38(6):83-84.
[2]時燕君.探析茶葉企業上市的法律意識[J].福建茶葉,2016,38(10):8-9.
[3]邱輝榮.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化[J].法制博覽,2016,(10):18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