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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準則;銀行監管;金融監管
2006年財政部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四項金融會計準則在相關規定、會計核算、財務報告等方面發生了一系列變革,使我國的會計標準得到進一步科學與規范。但從國際銀行業監管的實踐看,由于許多監管指標依賴于會計數據,會計準則的重大變化必然影響相關監管指標的計算口徑,因此,包括公允價值、資產減值損失在內的一系列變革給我國銀行業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一、現行銀行監管體系及其監管職能的履行
我國金融監管是一種多元監管體制。目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審計機關都在不同層面履行著監管職能,形成了以銀監會監管為基本出發點、相互補充的有機整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目前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但為了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人民銀行仍有監管銀行間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監管職責,并有權對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存款準備金執行情況以及對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情況等直接進行檢查。
2003年4 月, 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組成了中國金融監管的“三駕馬車”。銀監會主要負責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審查批準或備案等。
國家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連續對銀行業進行審計,查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發放貸款55.14億元,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放貸19.38億元,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放貸19.04億元等問題。
二、新金融會計準則對銀行監管的影響
新的會計準則整體框架中,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報四項準則各有側重、相互關聯、邏輯一致,形成了有機整體。同時,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運用、衍生金融工具表內核算等具體準則的調整,也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產生了重大影響。
(一)會計目標與監管目標的差異
目前, 理論界對商業銀行的會計目標主要有兩種觀點: 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受托責任觀認為: 會計應為資源所有者, 甚至是為所有的委托人提供經營者履行受托責任情況的信息,認定和解除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委托責任。由此推論,國有銀行的會計目標是向國家報告、股份制銀行的會計目標是向股東報告銀行管理者受托管理銀行資產的責任,會計核算應用歷史成本客觀、準確地反映受托經濟責任。決策有用觀認為: 會計的基本目標是為現實和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財務信息,在會計計量上不僅要采用歷史成本, 還要采用非歷史成本。目前,我國的會計準則目標主要是決策有用觀,是為了保護處于信息劣勢的群體,降低信息不對稱,這與維護金融穩定的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存在差異。
(二)會計口徑與監管口徑的差異
銀監會2004 年制定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其核心資本是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的合計,附屬資本是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合計,可見,監管資本是依據過去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劃分的。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修訂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在附屬資本中增加了“混合資本債券”項目,并規定:“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的債券公允價值正變動可計入附屬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公允價值負變動應全額從附屬資本中扣減”,這是結合2006年新會計準則所作的調整。但附屬資本中“一般準備”項目在新會計準則中已不存在或至少說已發生變化,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的“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準備”,而 “專項準備”是否還存在、如何計量等,顯然與新準則的會計口徑已不完全對應。
新準則將原被置于表外核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有利于金融企業及時了解高風險金融投資的有關信息,有利于防范衍生金融工具風險,但這種做法會使銀行的資產負債規模發生變化或顯著膨脹。在金融監管中起著重要參考作用的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的比例、貸款余額/存款余額的比例等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監管指標隨著會計核算的變化將有可能失去原本意義。
(三)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的背離
目前,我們的會計目標是決策有用性,資產負債表上的金融資產更多地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而不同的計價模式對銀行利潤的影響是顯著的。從以下金融類上市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聘請境內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實施“雙重審計”后的審計利潤差異可見, 審計結果的利潤差異較大(見表1)。
如深發展2002年境內審計凈利潤3.13億元,比境外審計凈利潤3.87億元低了0.74億元,差異率為-19.6%;華夏銀行2005年境內審計凈利潤1.3億元,境外審計凈利潤1.4億元,出現這些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國際會計準則按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與負債,而我國當時還用歷史成本計量。
(四)資產負債類別與現行監管框架的偏差
新準則以持有目的為分類標準, 將金融資產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四類,金融負債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兩類。這種劃分使存款業務不再按期限劃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也不再按存款對象區分為單位存款及個人存款,符合決策有用觀的會計目標,但這種分類方法使每筆活期存款都可歸入“交易性金融負債”,其間的流動性負債、派生存款數量則不得而知。而我們在監管貸款業務及防范貸款風險時,毫無疑問地要考慮貸款的流動性、安全性,考慮貸款與存款的配比。從新的資產負債表看,資產負債的項目類別與現行的監管框架不相吻合,給非現場監管的相關指標計算帶來了困難。
(五)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與貸款風險管理的沖突
新準則將貸款減值損失界定為貸款的賬面余額與使用其初始實際利率折現得到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而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規定:債務工具減值損失轉回可計入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這些規定縮小了金融企業利潤操縱的空間,但與銀行監管機構的觀點存在一定差異。銀行監管機構的觀點是用經濟增長時期貸款準備金的儲備來吸收經濟衰退時期的損失,以預提方式防止將來的貸款損失,如2002年《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中指出:“一般準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2006 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貸款信用風險的穩健評估》(Sound credit risk assessment and valuation for loans)也強調,應“確保根據信用損失估計值計算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方法合理且符合審慎性原則”。
三、新會計準則體系下的金融監管策略
(一)加強監管與會計部門的有效溝通, 減少監管與會計標準的差異
2004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 修訂框架》表示,“委員會及其成員國計劃繼續與會計當局進行積極對話, 以盡量減少監管和會計標準之間不應存在的差異”。因此,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應加強監管部門間、監管與會計部門間的溝通、協作與信息共享。2001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銀行內審、監管當局與內外審的關系》,2002年頒布《銀行內審、監管當局與內外審的關系:調查報告》以及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于2002年《銀行監管與外部審計之間關系》等報告,都為合作與協作提供了理論依據。
(二)改革相關指標及其數據統計,調整監管口徑與會計口徑的差異
針對監管口徑與會計口徑出現的一定差異,應對以會計資料為基礎計算出來的關鍵監管指標及關鍵數據的統計進行改革。如“銀行資本充足率”,可根據監管資本的特性,對會計準則中影響監管資本的要素進行適當調整,以適應非現場監管的需要。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提出《關于修改的決定》中增加了“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從核心資本中轉入附屬資本”,以使監管指標與新準則相協調,消除會計準則變化對監管指標的影響。
(三)研究新會計科目體系的變化,降低監管指標的偏差
金融監管當局獲取信息、掌握信息是進行有效監管的前提與基礎。一般商業銀行根據“新準則” 并結合《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重新設計了會計科目體系和財務核算辦法,如有些行在“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下增設了“提取貸款損失準備”、“提取壞賬準備”等二級科目,有的行在會計核算時還增設了三級科目。因此,利用現行監管指標時一定要注意這一新變化,如:分析貸款流動性指標時,則需要將資產負債表的“發放貸款和墊款”項目拆分為“長期貸款”“短期貸款”;分析存貸比指標時,則需要將“吸收存款”項目拆分為“長期存款”“短期存款”等,同時注意相應的資產負債比例,必要時還需要進一步考慮單位存款和個人儲蓄問題,以綜合判斷其派生存款和原始存款。
(四)制訂新的貸款資產監管辦法,化解貸款風險管理沖突
貸款監管的重要目標之一是防范風險。新會計準則的“借:資產減值損失,貸:貸款損失準備”使貸款損失準備不再預提。因此,應制訂新的貸款監管辦法,如:對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減值監管時,要檢查商業銀行確定的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標準是否切實根據自身管理水平和業務特點,整體評估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框架設計是否合理,信用風險評估和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所涉及風險計量模型是否與實際經營狀況相吻合等,以化解減值準備計提與貸款風險管理的沖突。
(五)以新會計準則及會計信息為基礎,創新金融監管方式
綜合的、完善的會計準則是金融體系穩健的先決條件。就目前情況看,銀行監管要以會計信息為基礎,并適應金融監管的需要。非現場監管是通過收集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數據,運用各種模型、計算機軟件及相關比例分析,研究分析金融機構經營的總體狀況、風險管理狀況、合規情況等,再結合監管指標發現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因此,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的結合應是今后金融監管的主要方式。
【主要參考文獻】
[1] 司振強.銀行監管與會計準則的協調與發展[J].金融會計,2007,(5).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于從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又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屬非標準產品,因此很難確定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核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問題。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的會計核算。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關鍵詞】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金融工具準則
2006年2月財政部了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其中針對金融企業的會計準則主要有四項,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這些準則改變了商業銀行傳統的資產負債確認、分類、計量以及損益核算的方法,對金融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對上市商業銀行實行股權激勵而實施的股份支付也要求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進而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充足度等審慎銀行監管指標的計算和評價產生較大的影響。
一般來說,資本充足率是指監管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為了監測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銀行監察部門對資本充足率進行了管制,以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商業銀行的正常運營和發展。下面我們就金融工具準則的特點及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進行簡單的探討。
一、金融工具準則的特點
從商業銀行的角度分析,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引入公允價值計量的要求。公允價值的應用是其中的一大亮點。金融工具準則對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和計量、后續計量、期末估價、減值測試等都是以公允價值為標準的。對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等區分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即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的抵消結果記入當期損益。
2.規范了新的會計業務。新準則將原先的表外項目納入表內核算,還補充了一些重要信息,主要包括與銀行業務相關的風險數據披露、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套期關系和風險管理策略、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與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有關的公允價值、不同類別金融資產重分類等信息。
3.改變對資產和負債的分類標準。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將資產和負債按其金融屬性分為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非金融負債;對金融資產按持有的意圖和能力不同進一步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四大類;對金融負債也按持有的意圖不同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兩大類。
4.規定了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金融工具準則規定,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外,其他金融資產均應在期末采用個案基準和組合基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認和計量資產減值損失,減值損失一經提取不得隨意轉回。
5.將金融衍生工具納入表內核算。金融工具準則規定,商業銀行應將金融衍生工具隱含的各種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已經證券化的信貸資產及其他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納入表內核算。可以認為,企業將金融衍生工具納入表內核算并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是金融工具準則的核心內容。
二、金融工具準則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金融工具準則的變化會增加商業銀行資本的波動性,從而造成資本充足率的不穩定,其主要影響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監管資本確定的影響。在監管資本方面,《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新準則的實施將對核心資本的確定產生重要影響。因為隨著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發展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運用,股票期權和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交易等權益工具可能被計入會計資本項目中;交易性金融工具和可供出售金融工具,其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未實現損益也將會引起會計資本項目的變化;如果公允價值用于負債的計量,那由于商業銀行自身信用的變化而引起的負債減值也會引起會計資本的增加。以上提及的會計資本的變化必將對監管資本的確定產生影響。
2.對資本計量方法的影響。按照金融工具準則的規定,需要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市場價格的變化直接進入損益;按照現金流套期會計核算的公允價值變化直接計入股本;銀行自身信用風險的變化導致某些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發生損益。各類持有待售金融工具的累計公允價值損益直接計入股本,同時其實際損失卻在損益表中確認。這些公允價值的(下轉第139頁)(上接第89頁)頻繁變化,導致了銀行留存收益的變化,增加了銀行資本的波動性。從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銀行的資本,特別是針對銀行帳戶風險提取的資本應是持久的,只有已經實現的利潤才能被認為是資本;尚未實現的利潤作為資本是不合格的。
3.對市場經濟波動的影響。運用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雖然可以增加會計信息的透明度,但公允價值的運用可能加劇銀行體系的波動。因為公允價值具有提前確認收益和損失的性質,從而將加劇會計報表的波動,波動性的增加可能導致銀行經營方式的改變,在經濟擴張時期,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較高,不可行的貸款項目可能獲得貸款,而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信貸資產質量較低,即使是前景非常好的項目也可能得不到融資,從而引起經濟的波動。
4.對市場風險監管的影響。根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要求,為計算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應設立交易賬戶以將商業銀行交易性業務與傳統的銀行業務分開。交易賬戶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交易賬戶中的項目通常按市場價格計價,而銀行賬戶中的項目則通常按歷史成本計價。會計的國際化發展將極大地拓寬按公允價值計價的金融工具范圍,并且允許持有可供出售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資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換。套期會計的采用把衍生金融工具和與其對應的基礎工具的會計核算集中在一起,使得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的界限更加模糊,增加了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實施審慎資本監管的難度。
5.對減值準備提取方法的影響。目前我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貸款減值準備是采取五級分類的方法,而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實施后,必然要求采取“現金流量法”的貸款減值提取方法。根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種損失準備的基礎上,這些準備主要用于吸收銀行的各種預期損失。因此,貸款減值準備是否足額提取是決定資本充足率計算是否正確的關鍵。如果銀行采取現金流量法計提減值準備,銀行監管部門則必須將會計的減值準備調整成為符合監管要求的減值準備,以正確計算資本充足率。
針對目前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對上市商業銀行的影響,銀行監管部門應結合我國目前的銀行監管水平,及時調整監管政策,提高監管資本的審慎性,重點調整對監管資本的要求,在貸款減值準備足額提取的基礎上,保證監管資本能夠充分吸收銀行非預期的風險,促進銀行的穩健運營。
參考文獻
[1]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2004年2月23日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2)
一、金融會計的國際化趨勢
目前,中國銀行業的會計業務遵循著三種不同的會計規范:《金融企業會計制度》(1993年版)、《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版)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不斷推進,商業銀行會計規范逐漸從199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轉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1993年至2000年之間,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業務主要遵循1993年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至2003年,除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采用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外,其余銀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財務重組之后的中行和建行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工行和農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股份制銀行中,除了中信銀行、光大銀行和廣發行之外,其他銀行都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從2005年起,我國商業銀行的年報編制全面采用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已經上市的五家銀行還需要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調整,但轉換尚未涉及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和第32號的內容;在海外上市或擬上市的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全面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報。
2005年8月財政部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和擬上市的商業銀行范圍內試行,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在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面率先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2005年9月,財政部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套期保值》、《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與國際慣例相比,四項金融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實質內容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和第32號的規定大多是相同的,同時充分考慮了中國的國情。《暫行規定》和金融會計四項準則征求意見稿的,突破了傳統會計理論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束縛,彌補了我國在金融工具會計領域的空白,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邁出的重要一步,必將加速我國金融會計的國際化,對我國的銀行業,特別是上市和擬上市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產生重要影響。
二、金融會計國際化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首先,金融會計國際化將改變傳統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分類方式,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負債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資產與負債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這種分類方法能夠充分反映商業銀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圖,有助于報表使用者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做出有效判斷。
其次,資產負債表項目將更加豐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當且僅當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企業才可以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金融資產轉移》對金融工具終止確認的條件是:金融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回報是否已經實質上發生轉移,而且沒有保留對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根據這些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衍生工具隱含的各種權利和合同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已經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以及其他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也要進入表內核算,資產負債表的內容將更加豐富,提供的信息將會更加全面。
再者,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部分,其價值隨著公允價值的變化而變化。一方面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不斷變動,另一方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權益,進而影響了權益的變動,因此在沒有其他資產和負債變動的情況下,金融工具價值的波動必然會帶來資產負債率的波動。同時《暫行規定》對上市和擬上市商業銀行的金融資產減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外,其余金融資產的減值均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相對于“五級分類法”,會加劇資產的波動。
《套期保值》對從事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做了明確規定,對其運用的先決條件——套期關系作出了嚴格要求。由于目前我國衍生金融工具品種較少,商業銀行進行套期避險的水平還有待提高,很難達到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因此近期內套期會計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不會很大。
三、金融會計國際化對商業銀行損益表的影響
(一)對商業銀行經營損益的影響。
根據現行會計框架,金融工具經濟價值的變動僅在其實際實現時確認為收益,導致銀行可能僅僅為了增加會計利潤而進行某項交易。而《暫行規定》要求幾乎所有的金融工具都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并按照金融工具持有目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計量屬性,對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從而遏制了銀行利用金融工具價值變動操縱利潤的行為。對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的要求,也降低了利用減值準備轉回操縱利潤的可能性。《金融資產轉移》對金融工具的終止確認加以限制,意味著商業銀行可能提前確認的利得將會更少,調控收益的空間進一步縮小。
(二)對商業銀行損益表的影響。
金融會計的國際化也對傳統的損益表披露方式產生了重要影響。傳統的損益表根據實現原則確認收益、成本、利得、損失,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使用,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內確認必然會導致大量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的存在,因此以歷史成本原則、實現原則、配比原則和穩健原則為特征的傳統收益確定模式面臨著巨大挑戰。面對不斷出現的問題,西方國家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如英國的會計準則委員會(ASB),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都在致力于財務業績報表的改進,一張被稱作“第四財務報表”的“全面收益表”正在形成。我國金融會計的發展,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內確認和公允價值計量必將會促使我國損益表不斷改進。
四、金融會計國際化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一)公允價值的運用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用公允價值計量衍生金融工具有利于其在表內反映,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也更符合目前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慣例和現代化管理風險技術,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商業銀行真實財務狀況,更易于評價銀行通過使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公允價值的運用也會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產生負面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不確定性、變動性和集合性,難以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質量要求。公允價值的任何變化都將反映在損益表中,使財務報告波動性上升,可能導致市場對銀行經濟價值的錯誤判斷。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場發展程度的制約,非市場化資產的價值確定嚴重依賴于銀行所采用估價模型的科學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機構根據不同的假設采用不同的估價模型,其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賬戶的影響在不同銀行之間可能相差懸殊,從而降低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對于外部獨立審計來說,證實通過模型獲得的公允價值是否可靠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
(二)減值準備方法的改變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我國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要求,信貸資產專項準備按照五級分類結果及時、足額計提,這更加符合銀行監管的目標,即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而《暫行規定》對上市和擬上市商業銀行的金融資產減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外,其余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按照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這不僅充分考慮到了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抵押品經營狀況,而且還綜合考慮了債務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和時間等外界因素的影響。因此,相對于五級分類法,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更加客觀、公允,更符合會計信息對外披露的要求。
五、金融會計的國際化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
(一)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金融會計的國際化過程,不僅僅是一個會計處理規范轉換的過程,更是一個銀行內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過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過程涉及以下四個方面:風險識別機制、風險預警機制、風險決策機制、風險規避機制,是進行有效風險管理不可缺少的因素,與金融工具的計量、減值準備的計提、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會計、金融工具風險的披露等緊密相連。商業銀行只有在風險管理體系完備、風險管理技術成熟的情況下,金融工具會計才能得到有效地運用。
(二)對商業銀行監管資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鍵詞】農村金融企業 資產負債 穩健性原則
穩健性原則又稱謹慎原則,是指在資產計價及損益確定時,如果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或金額可供選擇時,應選擇使本期凈資產和利潤較低的方法或金額。亦即資產計價時從低,負債估計時從高;不預計任何可能的收益,但如果有合理的基礎可以估計時,應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通過總結分析,著重選擇對農村金融企業為對象,對經營農村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在進行會計核算過程中必須遵循的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及在企業中的具體運用,并就從穩健性原則運用的四個方面,即壞帳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結合實踐分析闡述。
一、關于壞賬準備的核算
企業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可以根據減值測試情況,計提壞賬準備金。在會計報表中收賬款以原值減去壞賬準備后的凈值列示。
商業銀行必須和一般企業一樣計提準備,提取貸款呆賬準備金與一般準備。而不少農村金融企業未足額計提準備金,據財政部駐湖北專員辦通報,湖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為夸大利潤,曾經少計損失準備40多億元,其做法是計提基數不全面、計提比例不達標(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而準備金計提不充分,掩蓋了資產質量,降低了防控風險的能力,不符合會計的穩健性原則。
農村金融企業必須按規定計提,計提時要考慮《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三條“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的相關要求;具體操作時要根據2012年3月23日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規定,提取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金融企業對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于賬面價值部分計提 “貸款呆賬準備金”或“貸款損失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是用于彌補資產損失的準備金。還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余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
金融企業呆賬準備金的變動總是和“一逾兩呆”貸款的變動沒有關系。一般準備金是按照不良貸款的內在損失程度計提的,它反映的是評估日貸款賬面價值與實際評估價值的差額,因此,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專項準備金是不計入資本基礎的,而要作為資產的減項從貸款總額中扣除。與普通準備金不同。一般準備金的變動與貸款內在損失程度直接相關,而與貸款組合的總量變化無直接關系。一般準備金正好可以彌補普通準備金的不足。所以,我國商業銀行除計提呆賬準備金外,還應計提一般準備金,使之互為補充,構成商業銀行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整體,使得貸款呆賬準備金真正符合審慎會計原則的要求。
審慎會計原則并不意味著鼓勵銀行毫無根據地高估貸款損失準備金。高估準備金意味著銀行低估了資產質量,低估了盈利能力,與低估準備金一樣,將影響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真實性。按照審慎會計原則,在計提準備金時對影響貸款損失的各種因素做出分析判斷后,應選擇能使準備金保持在高水平的那種分析判斷結果,但選擇高水平的準備金也是建立在可靠的分析基礎上的。
二、關于存貨跌價準備的核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規定,存貨應當在期末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對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存貨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主要是在市場經濟相當發達、市場體系十分完善、企業管理素質(尤其是企業財會人員素質)十分高的情況下采納的。而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完整的市場體系還未建立起來,還不具備實行成本與市價孰低法的會計環境。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如果企業不恰當地選擇存貨計價方法,則既不能完整、真實地反映存貨價值,也不可能給企業以真正走向市場的內在機制。從這一點來看,企業對其存貨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進行計價將不可避免。
我國金融企業不同于商品流通企業等,它所經營的是特殊的商品——貨幣,存貨就是現金,對它只有進行加強管理,核定庫存限額減少無息資金占用,加強安全防衛。
三、關于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核算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企業應當定期或年終,對因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長期投資,按其差額計提減值準備。新會計準則采取了長期資產存續期間允許計提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的做法,使某些公司把資產減值作為調節利潤的“調節器”功能大大降低,增強了上市公司的會計穩健性。
企業如何提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呢?《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對長期投資的后續計量方法作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方法等內容作了規定。企業在實務中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1)市價持續2年低于帳面價值;(2)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4)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5)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1)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2)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3)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從而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和其他情形。
農村金融企業商業銀行為確保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對長期投資必須慎重考慮。農村金融一般不發放中長期貸款,但筆者認為可根據農村、農業的生產周期按長期負債的一定比例發放中長期貸款,這樣能夠增加投資收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時間計劃還款。在減值準備方面按相當于短期投資較高比例提取準備金。
四、關于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以及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等。
固定資產提取減值準備的一個前提,就是要判定固定資產是否發生的減值。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如果存在下列跡象的之一,就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1)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2)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3)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4)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5)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6)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在實務中對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資產,應按賬面價值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資產包括:(1)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末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2)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能使用的固定資產;(3)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后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4)已遭損壞,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權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5)其他實質上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農村金融企業的營業場所一般設在農村市場,固定資產主要是營業用房、汽車等,要按季提取折舊,營業用房按5%提取,汽車按加速折舊的方法;同時還必須根據 上述減值跡象等來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的重大創新,本文結合相關會計準則和管理辦法,以國家開發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例,分析相關業務原理,會計確認和計量問題,探討會計處理方法。 關鍵詞:銀行 資產證券化 會計處理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實現了大規模的迅速流動,效率就是金錢,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運而生,清晰銀行業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是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資產證券化概況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其實質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轉變為可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為發起人轉移風險、創造信用、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20世紀70年代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在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多年的實踐中, 已產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問題的一系列財務會計準則,目前,在我國資本市場下,探索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推進金融市場建設具有積極意義。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發行了130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框架和風險防范機制。《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公布,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多個參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的規范掃清了障礙。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
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最多,發展最為迅速。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眾多的參與主體中,銀行作為發起人參與了證券化交易的構造、spe的設立,對轉讓資產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并以服務人的身份對基礎資產提供服務等,下面將從發起人的角度分析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我國目前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國際上的會計處理分為:風險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國早期采用的是風險報酬分析法,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確認風險報酬的實質性轉讓越來越困難,我國開始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對于資產轉移是否終止確認,應該首先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程度,根據其不同的轉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確認方法。對于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和尚未轉移的,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確認;對于仍保留重大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進行確認。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是公允價值計量。發起人通過轉讓資產,獲得了現金和一些新的資產和負債,同時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礎資產上的權利或負債,對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損益的確認,我國采納了公允價值作為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標準。因此,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是對于發行人獲得的新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對于資產轉移中因為未放棄控制權等原因未終止確認的資產,仍以賬面價值予以計量。
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我國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中規定的合并范圍也是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可見我國對于spv的合并要求與其他子公司是沒有區別。另外,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按照規定作出披露。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在《信托公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設為信托財產的貸款合同編號;上述貸款的筆數、本金余額;上述貸款借款人所在地區、行業分布情況,包括貸款筆數及占比、本金余額及占比信息。
三、國家開發銀行首例abs淺析
國家開發銀行“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當期計劃發行總量為57.2988億元,其中優先a,b檔及次級檔證券分別為42.9741 億元10.02729億元4.29714億元,加權平均年限分別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優先a,b兩檔債券固定面值,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發行,次級檔通過定向方式發行。
首先,判斷金融資產是否轉移。從“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說明書中我們可以判斷,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資產符合cas23中規定的第二種情形:
1、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在信托財產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國家開發銀行向spe交付57億信貸資產;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國家開發銀行將作為本次證券化過程中的“貸款服務機構”履行信托財產的管理權,即有權收取貸款本息。
3、
編輯整理本文。
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作為“貸款服務機構”,國家開發銀行需要按照合同規定,將收取到的貸款本息劃付至信托財產資金賬戶。該賬戶即為spe的獨立賬戶也即實質上的最終收款方。
其次,判斷金融資產轉移的類型。cas23將金融資產轉移分為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兩大類。“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案例中,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截止4月28日(資產交付日)的57.2988億元,轉移而收到的對價為此次的實際發行額57.2988億元,這里由于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故不存在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以上分析表示,國家開發銀行此次證券化操作記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為0。此次轉移為整體轉移。
最后,相關會計處理。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因此在信貸資產轉移日國家開發銀行應做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存放同業 xxx(公允價值)
貸:金融資產 xxx(賬面價值)
金融資產轉移收益 xxx(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在信貸資產轉移后,國家開發銀行行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已確認資產可能發生的減值損失予以確認,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關鍵詞:銀行 資產證券化 會計處理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實現了大規模的迅速流動,效率就是金錢,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運而生,清晰銀行業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是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資產證券化概況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其實質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轉變為可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為發起人轉移風險、創造信用、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20世紀70年代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在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多年的實踐中, 已產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問題的一系列財務會計準則,目前,在我國資本市場下,探索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推進金融市場建設具有積極意義。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發行了130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框架和風險防范機制。《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公布,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多個參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的規范掃清了障礙。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
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最多,發展最為迅速。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眾多的參與主體中,銀行作為發起人參與了證券化交易的構造、spe的設立,對轉讓資產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并以服務人的身份對基礎資產提供服務等,下面將從發起人的角度分析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我國目前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國際上的會計處理分為:風險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國早期采用的是風險報酬分析法,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確認風險報酬的實質性轉讓越來越困難,我國開始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對于資產轉移是否終止確認,應該首先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程度,根據其不同的轉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確認方法。對于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和尚未轉移的,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確認;對于仍保留重大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進行確認。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是公允價值計量。發起人通過轉讓資產,獲得了現金和一些新的資產和負債,同時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礎資產上的權利或負債,對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損益的確認,我國采納了公允價值作為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標準。因此,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是對于發行人獲得的新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對于資產轉移中因為未放棄控制權等原因未終止確認的資產,仍以賬面價值予以計量。
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我國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中規定的合并范圍也是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可見我國對于spv的合并要求與其他子公司是沒有區別。另外,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按照規定作出披露。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在《信托公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設為信托財產的貸款合同編號;上述貸款的筆數、本金余額;上述貸款借款人所在地區、行業分布情況,包括貸款筆數及占比、本金余額及占比信息。
三、國家開發銀行首例abs淺析
國家開發銀行“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當期計劃發行總量為57.2988億元,其中優先a,b檔及次級檔證券分別為42.9741 億元10.02729億元4.29714億元,加權平均年限分別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優先a,b兩檔債券固定面值,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發行,次級檔通過定向方式發行。
首先,判斷金融資產是否轉移。從“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說明書中我們可以判斷,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資產符合cas23中規定的第二種情形:
1、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在信托財產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國家開發銀行向spe交付57億信貸資產;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國家開發銀行將作為本次證券化過
程中的“貸款服務機構”履行信托財產的管理權,即有權收取貸款本息。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作為“貸款服務機構”,國家開發銀行需要按照合同規定,將收取到的貸款本息劃付至信托財產資金賬戶。該賬戶即為spe的獨立賬戶也即實質上的最終收款方。
其次,判斷金融資產轉移的類型。cas23將金融資產轉移分為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兩大類。“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案例中,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截止4月28日(資產交付日)的57.2988億元,轉移而收到的對價為此次的實際發行額57.2988億元,這里由于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故不存在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以上分析表示,國家開發銀行此次證券化操作記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為0。此次轉移為整體轉移。
最后,相關會計處理。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因此在信貸資產轉移日國家開發銀行應做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存放同業 xxx(公允價值)
貸:金融資產 xxx(賬面價值)
金融資產轉移收益 xxx(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在信貸資產轉移后,國家開發銀行行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已確認資產可能發生的減值損失予以確認,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呆?~損失
呆賬損失一直都廣泛用于企業的會計活動中,但是卻沒有對其進行準確的劃分。雖然呆賬損失與壞賬損失的含義相似,但是其并不等同于壞賬損失。壞賬損失是企業無法收回的那部分應收款項;而呆賬損失是指長期處于呆滯狀態,很可能成為壞賬損失的那部分壞賬。除此之外,要正確的把握呆賬損失的內涵,還必須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從會計方面看,會計上的呆賬損失不是一個具體的會計核算項目,而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包括信貸資產損失、壞賬損失等。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財金〔2010〕21號)(以下簡稱“21號文件”),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但是對于《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的處理事項中并未提到呆賬以及呆賬損失。
從稅收上來看,稅收上的呆賬損失不同于會計,兩者的認定條件不同,且即便是對于同一事項的規定,二者在其處理上也各有特點。但是二者在對呆賬損失所對應的資產屬性上的認定是相同的,都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形式,包括所有的金融資產損失。
2.呆賬損失核銷
關于呆賬損失的核銷仍然需要從會計和稅務上面進行闡述。
從會計上來看,呆賬損失核銷屬于企業的內部行為,是指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確實無法收回的資產。
從稅務處理來看,呆賬損失核銷是指企業將呆賬損失報經相關的稅務部門批準后,將其從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的過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該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納稅人也可以經稅務部門的批準,提取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企業已經發生的壞賬損失,應當先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可以在當期予以扣除;已經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當相應的增加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呆賬損失核銷與準備金會計、稅務處理的關系
1.差異分析
在《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呆賬損失核銷時準備金的會計處理與稅收之間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核銷時提供資料的要求不同。會計上對于核銷呆賬損失所提供材料的要求較稅法部門寬松,可以包括來自公檢法、工商、政府部門的相關公文和企業內部的相關資料;稅收上除了上述資料外,還需要社會中介機構所出具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相關的意見書。
二是核銷認定條件不同。會計制度規定了幾種認定壞賬的情形,包括債務單位已經撤銷、破產,債務人死亡、失蹤等。在企業的權利機構批準后即可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而在稅法中則明確規定了壞賬的確認標準,即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需要在稅務部門批準過后才能夠進行核銷,先沖減所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未沖銷完的可以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進行扣除。
三是呆賬準備的計提不同。會計上要求足額計提準備金,而稅法上對呆賬準備金事項限額稅前扣除。例如,在稅法上,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金為期末允許計提呆賬準備金風險資產余額的1%。
2.納稅調整
根據呆賬損失的稅前扣除與企業會計制度所存在的差異,在年末申報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本期按稅法規定增提的呆賬準備=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稅法規定的呆賬準備提取比例-(期初應收賬款余額×稅法規定的呆賬準備提取比例-本期實際發生的呆賬+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呆賬)
本年度實際增提的呆賬準備=期末應收賬款余額×企業實際呆賬提取比例-期初呆賬準備賬戶余額(保留數)-本期實際發生的呆賬+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呆賬=期末呆賬準備余額-期初呆賬準備余額
三、企業呆賬損失核銷案例分析
由于企業的呆賬損失核銷存在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使得企業在具體進行處理時的會計思路與納稅思路不同。為了更加清楚的說明呆賬損失核銷在準備金會計與稅務處理上的不同,以下將對一般企業以及金融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說明。
1.一般企業
在處理企業的呆賬損失時,一般企業所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稅法上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在損失實際發生并經過相關稅務部門批準后才可以將予以扣除的部分進行扣除,且還可以同時調整企業的準備金。
例1:某企業在2015年底應提取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為500萬元,企業當年并未發生相關的壞賬損失;按照公司的政策,每年都要按照應收賬款的10%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且當前起初資產減值準備余額為0.00元。
企業的會計處理: 計提50萬元的資產減值準備;
增加損益表中資產損失50萬元。
對應的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萬元
貸:資產減值準備 50萬元
稅務處理:納稅調整增加50萬元
(1)實際發生的呆賬損失小于已經計提的情況:
由于企業經營方式的改變,在2016年度的壞賬損失小于計提的準備金,實際發生損失25萬,年底企業的應收賬款余額為450萬元。
會計處理:沖減資產減值準備(由于應收賬款為450萬元,起初資產減值50萬元,當期損失沖減25萬元。)
計提22.5萬元(期末應收賬款為475萬元,期初資產減值準備20萬元,期末資產減值準備應該為47.5萬元(475萬元*10%),計算得出應該計提值為22.5萬元)
當期應該會計分錄:
借:資產減值準備 25萬
貸:應收賬款 25萬
借:資產減值損失 22.5萬元
貸:資產減值準備 22.5萬元
稅務處理:進行25萬元的納稅差異調整;
(2)若實際發生的呆賬損失大于計提的準備金
由于經濟的下滑,企業在2016年度實際發生250萬元的壞賬損失,當期無新增應收賬款,2016年末企業應計提的損失金額為250萬元。
會計處理:損失核銷沖減資產準備
借:資產減值準備: 50萬元
貸 應收賬款 50萬元
不足部分作為當期損失進行核銷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0萬元
貸:應收賬款 200萬元
當期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期末應收賬款250萬元,起初資產減值準備50萬元,當期期末減值準備應該為25萬元,當期應計提25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25萬元
貸:資產減值損失 25萬元
稅務處理:由于出現稅法與會計在允許稅前扣除的差異值,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25萬元納稅調整增加,合計減少25萬元。
小結:在一般企業中,壞賬損失可以在當期扣除,納稅調整減少額為稅法確認的可予抵扣額與會計確認的之間的差額,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準備金納稅調整增加,納稅調整額與資產減值科目當期的變動相同。
2.金融企業
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核銷與一般企業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具有明顯的不同,例如,在稅收政策上,一般風險類貸款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的貸款損失核銷將從兩個部分進行討論:一是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核銷與呆賬準備金;二是一般金融企業的貸款損失核銷與呆賬準備金問題。
對于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的貸款會計按照稅法要求計提準備金,發生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的損失在向稅務部門申報后,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處理;對于沒有申報的情況,將全部呆賬損失額納稅調整增加。
對于金融企業的一般貸款,分為兩種情況。其一,金融企業當期發生的呆賬損失,在專項申報后,直接按全額調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二,對于當期所計提的與按規定可扣除的呆賬損失的差額,直接做?{稅調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