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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稅法的征稅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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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稅法的征稅標準

    第1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兩稅合并” 企業 影響

    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外企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對鼓勵外國在中國投資,引導外資流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國成為目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之一。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內外企業所得稅不一致的弊端逐漸顯露,內資企業要求平等待遇?!皟啥惡喜ⅰ币呀洺蔀橼厔菟?,并對內外企業有著深遠的影響。

    一、對內企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企業實行相同的稅收辦法,使得內企在公平稅收環境下與外企競爭;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已有33%下降至25%,降低了8個百分點,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降低了1340億元,使得內企利潤明顯增加,企業更有能力在技術創新方面加大投入,增加企業的綜合實力,增強企業競爭力。

    (一)新企業所得稅為內資企業營造了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市場經濟確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征和客觀的要求即公平競爭。我國對各類企業所得稅制度進行了統一,要想大力促進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同一稅收制度平臺上公平競爭,就得使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和政策待遇水平有所調整。

    以前的稅法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著對外資企業偏松,對內資企業偏緊的問題。所以,內資企業在同類產品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對于中國本土企業的發展很不利。現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和規范。“兩稅合一”對它的適用范圍、稅率、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以及優惠政策的“四個統一”進行了明確的闡述。它有利于扭轉內外資企業競爭中內資企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遏制目前外資對我國某些重要行業的全行業并購勢頭,為內資企業研發投入規模的擴大和自主創新能力的培育提供了一個規范、統一、公平競爭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環境。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有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競爭能力

    新稅法使得稅率降低、稅收優惠調整,促進我國企業競爭能力增強。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從33%下調為25%,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下調了8%,據此可知,內資企業和相關行業的凈利潤因此平均增加了5%―8%。這是我國內資企業獲得了較大的利潤空間,從而提高企業自身的和外在的盈利能力。中國建設銀行有關人士表示,兩稅合并大幅減少了該行的稅負。據統計,整個銀行業上繳的所得稅負都會因此而減輕。這表明中資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競爭中處于相對公平的局面。稅率的下調和稅負的調整直接導致企業凈利潤的增加,從而使內資企業整體競爭力水平的得到提高。

    二、對外企的影響

    稅收政策的調整對不同的外企有著不同的影響,尤其是對不同投資目的和在我國不同規模的外企更有著很大的影響。

    (一)“兩稅合并”對不同投資目的的外資企業的影響

    世界著名的經濟學家約翰?鄧寧提出了“OLI”理論,即折衷理論。約翰?鄧寧表示,若想吸引世界跨國公司、企業的投資,必須為他們提供三個方面的優勢,即所有權優勢(O)、區位優勢(L)和內部化優勢(I)。我們從這三個優勢中不難看出,我國的其他兩個優勢的作用和影響比區位優勢明顯要小很多。在中國的外資企業當中,有不少正是為了進去中國這個具有巨大潛力的市場而進行投資的,我國實行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并對它們影響并不是很大。

    而有些外資企業在中國投資的目的只是為了避稅,它們的凈利潤必然會受到兩稅合并的影響。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使外資企業避稅難度加大。過去的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反避稅立法比世界上一些具有全面反避稅立法的國家法律級次較低、適用范圍較窄,沒有針對避稅行為的處罰條款,也沒有約束到外資企業普遍采用的資本弱化、避稅地避稅以及其他避稅方式,從而使的企業避稅承擔風險為零,無法實現它的威懾作用。而現在我國新稅法對于征稅有了新的規定,并且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避稅地避稅等條款,使得防范各種避稅行為進一步加強,反避稅手段也得到了強化。這樣大大影響了外資企業對我國的投資,但也有益于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

    (二)“兩稅合并”對在我國不同規模的外資企業的影響

    國際流動資本根據規模不同有不同的考量標準。小規模外資企業具有較高的靈活性,當一個地區的利潤下降經營成本上升時,企業就會離開現有生產基地,重新在全世界的范圍內考慮最優生產地點;我國具有政局穩定、市場潛力大等優勢條件,對大型跨國公司有較強的吸引力。因為大型的世界跨國公司管理水平較高、資本雄厚、技術一流,他們追求的戰略回報是長期的,并不十分看重一般的投資優惠或投資刺激,更多的是對基本投資環境、投資條件的穩定性以及充足變得有技能的勞動力供應和具備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體制的關注,對整體利益及其綜合經營的考慮。因此兩稅合并只是減少了小規模投資的外資企業,我國經濟并不會受到顯著影響。

    “兩稅合并”表明中國所得稅法上升到一個新的臺階。新的所得稅法使我國內外資企業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但是,總體來說,“兩稅合并”體現了我國稅法體制的完善,有利于我國未來社會與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第2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并;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5-0018-02

    2007年3月16日,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醞釀已久的企業所得稅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經濟走向成熟的標志性事件,至此,內外資企業終于在納稅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面臨公平競爭的經濟大環境。

    一、兩稅合并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吸引外資發展經濟,特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給予外資在納稅方面很大的優惠,即“超國民”待遇,實踐證明,這些舉措在特定的經濟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9.4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 919億美元。2006年,外資企業繳納各類稅款7 950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21.12%。

    兩稅合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執行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亟待新的立法出臺,以適應新的經濟形勢。

    一是內外資企業稅法差異較大,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兩稅合并之前,稅法在稅收優惠、稅率、稅前扣除方面存在比較大的差異,外資企業的“超國民”身份很明顯,導致內資企業稅負較重,缺乏競爭優勢,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僅在稅率適用方面就有了明顯的差異,所以內資企業和社會有關方面要求統一稅收政策,公平稅負的愿望很強烈。

    二是兩稅合并之前,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完善,致使有些企業有機可乘,鉆政策的空子,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例如,一些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移到境外再投資境內,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不但造成稅款流失,而且人為地擴大了外匯供給增加人民幣升值壓力等負面影響。

    三是兩稅并行的十幾年來,中國社會經濟情況不斷地發生變化,針對新情況曾經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許多重要的稅收政策,需要及時整理出來,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完善。

    為了解決所得稅制度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很有必要的,這一改革舉措,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有利于企業尤其是內資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盡快地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格局中。

    二、兩稅合并前后的差異分析

    (一)納稅義務人的調整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將納稅義務人規定為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而新稅法規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很明顯擴大了納稅義務人的范圍,這與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是一致的,符合“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1]。

    (二)合并前后的稅率差別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適用33%的所得稅稅率,同時對于小型企業又規定了27%和18%兩檔低稅率。外資企業所得稅按30%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征收3%的地方所得稅,但是由于“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外資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率遠遠低于33%,平均水平為15%左右。兩稅合并后將稅率統一規定為25%,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薪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1]。

    (三)稅前扣除標準的差別[1]

    兩稅合并前,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外資企業按實際發放工資全額扣除,以工資總額為計提基數的工資附加費稅前扣除標準也實施類似的辦法。

    合并前,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另外對于特定企業,規定了1.5%和10%的標準。而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國內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兩稅合并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都實行按比例限額扣除,即銷售收入凈額在1 500萬元(含1 500萬元)以下的,稅前扣除比例為銷售凈額的0.5%,超過1 500萬元的,限額比例為0.3%;另外對于外資企業的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限額比例為1%,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0.5%。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前,內資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銷售收入的2%扣除,對一些特定行業按8%的比例限額扣除,制藥企業可在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內資企業的業務宣傳費在銷售(營業)收入0.5%的比例內可以扣除;對外資企業而言,無論是廣告費,還是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則沒有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賬準備的稅前扣除比壞例內外資企業也有很大的差別,內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限額為應收賬款余額的0.5%,而外資企業一般不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3%。

    兩稅合并后,稅前扣除標準有了很大的變化,總體來說是內資企業向外資企業靠攏,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合并前后稅收優惠差異[1]

    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行業優惠方面,如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稅率,新辦鼓勵類的第三產業可以免征所得稅一年至二年,廢物利用、綜合利用等環保方面的企業可以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另外對于“勞服、福利”性質的企業,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有不同程度的減稅或免稅。

    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面比較廣,如對于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區域性優惠,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企業、金融企業等的行業性優惠 ,對于外資企業利用稅后利潤再投資的優惠,即再投資優惠。對一些規定優惠年限的,時間相對也較長,如“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兼顧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主要內容為: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四是在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另外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

    三、兩稅合并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

    這次合并對于內外資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調整為25%,對內資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大利好,由此節省的應納稅所得額8%的現金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普遍存在的現金短缺的壓力,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部分現金,擴大投資規模,獲取更大利潤,或者增加研發支出,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實現技術創新。而對于那些稅負可能加大的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來說,近期也不會面對稅負加大的壓力,應該充分利用五年的稅收優惠過渡期,調整經營策略,充分發揮技術優勢,進一步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市場開發能力,占領更大的市場,以適應稅制改革帶來的挑戰,以此為契機,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2]。

    對于外資企業來說,25%的所得稅稅率雖然有所上升,但從全球范圍來看,仍舊具有競爭力。據統計,全世界159個實行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由此可見,25%的稅率外資企業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影響外資的進入。能否繼續吸引外資,稅收政策并不是決定性的因素,外資更看中的一是中國的政治穩定,政策法律是否健全并具有連續性,二是中國廣闊的市場:包括勞動力市場和消費市場,以及豐富的資源,三是政府部門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以及完善的配套設施,這些因素中國政府一直在努力做并逐步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外資的認可。

    (二) 稅前據實扣除,直接減少了內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內資企業的競爭實力明顯增強。稅前據實扣除對內資企業來說是除稅率之外又一大亮點,尤其是工資的據實扣除,企業節約了納稅成本是顯而易見的,另外重要的一點是,企業的競爭在某種程度來說就是人才的競爭,現在內資企業可以大大方方地站出來招聘所需要的各類人才,一改往日因為囊中羞澀或限制太多,吸引不來或者留不住所需要的高級人才,這樣人力資源可以更合理地流動、分配,促進了人力資源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新稅法規定,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這一措施,鼓勵企業加大研發力度,加大科研支出,有助于企業技術創新,有助于企業取得技術創新的成果,有助于企業產品升級換代,提高產品競爭力,或者對于那些提供技術服務的企業來說,可以加快技術更新,為企業發展提供科研后勁[2]。

    (四)稅收優惠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兼顧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這些優惠措施是充分適應新的社會經濟形勢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得到鼓勵,對于節能、環保企業的優惠表明了國家在強調發展經濟的同時,也充分地重視社會的全面進步。同時,為照顧民族自治地區的發展,對這些地區的企業也給予了相應的所得稅優惠。在這些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下,企業會充分發揮技術、資源優勢,將資金投向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中去。

    總之,兩稅合并是中國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為各類企業搭建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平臺,將會促進中國經濟科學發展,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同時也標志著中國經濟同世界經濟接軌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參考文獻:

    第3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稅負公平;兩稅法;個稅改革

    從封建時期到現在,每經歷一段時期,我國的財稅體制必然會有一次改革。每段時期的改革都是針對當時社會的主要矛盾,因此都有其各自的特點。但是,縱觀歷史,我們會發現不同時期改革也有共同點,那便是力圖使稅負趨于公平。當前我們處于稅改的關鍵時期,反思以前的稅改會對我們當前的有一定的啟示作用。在這里,我主要從稅負公平的角度來談封建稅改對我們當前稅改的啟示。

    一、封建時期稅負公平思想的演進

    現代意義上的稅收原則包括公平和效率原則。稅收的不公平必然會導致稅負的不公平。而稅負公平思想在我國古代已經有了初步的體現。我主要從幾次重大的稅制改革來說明稅負公平思想在我國古代的演進。

    (一)萌芽

    戰國時期商鞅的財稅改革。商鞅變法中體現稅負公平思想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均平田稅,訾粟而稅。即照各地當年的實際收獲情況,測算標準畝產量,再按統一的稅率計算單位面積田稅額,所有田稅一律納粟。這就使得田畝多的多繳稅,田畝少的少繳稅,能夠做到稅負公平。②鼓勵分居立戶。這一舉措雖然是為了擴大稅源,但是它避免了人多的賦役輕,人少的賦役重這種賦稅不公現象的出現。

    (二)按勞動能力課稅

    西晉司馬炎的占田課田制和戶調制。西晉財稅改革中,體現稅負公平思想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按納稅人勞動能力的強弱制定納稅標準。在占田制下,按正丁、次丁,以及男女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課征標準。在戶調制中,也按男女的不同,正丁、次丁的不同以及地區的偏遠程度實行不同的課征標準。這些實質上都是按照勞動能力的強弱來課征。這種公平思想較之前只按土地多寡、肥瘠征收,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是由于沒有考慮貧富差距,而且在制度上對貴族豪強有優待和特權,使得占田少的小戶和占田多的大戶之間仍存在著稅收負擔懸殊的不合理現象。

    (三)完全以財產為課稅客體

    唐朝楊炎的兩稅法。兩稅法中稅負公平思想很明顯,它提出了“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否定了以身丁為本的賦役制度,完全以資產作為課稅的依據。在兩稅法之前,以身丁為本的租調徭役使得擁有百頃的莊園主與僅有幾畝的貧民向國家繳納的稅是一樣的,稅負完全不合理。兩稅法后實行以資產征稅,使得賦稅負擔逐漸趨于合理。這種完全以資產為課稅客體為稅負公平思想的深入人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之后,清代的攤丁入地從法律上廢除了封建人頭稅,確立了以田定稅的制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使得賦稅進一步趨于合理。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盡管每次改革的目的都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而不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但我們總能從其改革中看到稅負公平的改革思想。每一次改革都是對稅負公平思想的一次深化,而每一次改革都在一定時期內緩解了階級矛盾,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這對我們當今的稅制改革尤其個稅改革很有啟示意義。

    二、對當前個稅改革的啟示

    今年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新一次稅改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個稅改革。

    為什么個稅改革會引起這么大的關注?我覺得主要原因是我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不能體現“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矛盾,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賦”的立法原則。據統計,擁有40%以上社會財富的富人并非個稅的納稅主體,約占人口總數20%;擁有社會財富80%的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到全部個人所得稅的10%,實際稅負率不足0.6%。這就不造成了納稅人稅負的不公平。

    因此,與封建時期歷次稅改相同,我國當前個稅改革也必須考慮到稅負公平的問題。我認為在吸收前人改革經驗與教訓的同時,結合我國當前個稅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

    (一)建立稅源核實基本工作制度,完善相應配套措施

    在封建時期,在以資產為課稅客體時,一個仍然導致稅負不公的因素是無法準確測量出納稅人的資產。現在,我們面臨著相同的問題。雖我們已經明確了個人稅制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方法,但綜合稅制對信息收集如家庭婚姻狀況、銀行賬戶等都有很高的要求,而我國目前綜合稅制方面配套措施還不完善。比如戶籍管理的收入申報、財產登記等社會征信系統建設都還沒有到位,這樣就不能準確地測算出納稅人應扣除的各項數額以及實際所得。不能解決好這個問題,就如封建社會無法準確丈量資產一樣,從而導致稅負不公。為了解決這個遺留了千年的問題,我們就必須利用現代科技,建立完善的個人信息網絡系統,準確核實稅源。

    (二)考慮貧富差距,分級征收

    縱觀封建時期的稅制改革,我們不難發現,雖然每次改革客觀上都使得稅負趨于公平,但是其主觀上并不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而是在出現財政危機下,迫不得已進行改革。在其改革的同時,并沒有想到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通過稅收縮小貧富差距,所以每次改革之后不久,又會出現餓殍遍野的現象。現在我們的社會狀況與當時完全不同,財政危機已經不是主要矛盾,貧富差距卻影響著社會的發展與穩定,因此我們進行稅改的主要目的不是擴大稅源,而是為了縮小貧富差距,減輕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我們都知道,雖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分級征收的辦法,但是我國的貧富差距依然在擴大,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進行稅率級次與級距的改革,以進一步減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縮小貧富差距。

    參考文獻:

    [1]張江湖.新一輪稅改思路已明[J].中國科技財富,2004,(3).

    第4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小微企業 免稅背景 免稅政策

    前言

    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穩定就業、促進創新、擴大內需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國家也通過制定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來幫扶小微企業走出發展困境,實現發展壯大。2013年7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并暫不規定減免期限。這一免稅政策將會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切實減輕稅收負擔,為我國超過600萬戶的小微企業帶來實惠。

    一、小微企業免稅背景概述

    (一)小微企業的發展困境

    1.融資難。小微企業由于自身存在著產業結構不合理、規模小、自有資金不足、資信度不高、抗風險能力弱等問題,很難從正規銀行體系獲得貸款。同時,商業銀行從自身利益出發不愿貸款給貸款額度小又分散的小微企業,因為這樣會增加銀行的成本。這樣一來,不少小微企業為了維持生產經營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但民間借貸的利率較高,使得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增加。這些因素都會使得原本就資金不足的小微企業融資更加困難了。

    2.成本高,利潤減少。隨著近幾年來通貨膨脹的不斷上升以及國際大宗商品價格持續走高,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不斷上漲,大大提升了小微企業的運營成本,加之小微企業普遍缺乏核心技術,議價能力低,難以抵御市場風險,從而使得小微企業的利潤空間被大大壓縮。如果高成本問題得不到控制,就將導致大批小微企業面臨倒閉。

    3.稅收負擔重。目前,我國的小微企業除要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外,還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等稅種,費包括教育附加費、水資源費等。據全國工商聯的統計,截止到2011年底,面向中小企業征收行政性收費的部門仍有18個,有關的收費項目達到了69個大類。由此可見,小型微型企業的稅費負擔是很大的。此外,小微企業征稅制度的不合理容易產生重復征稅問題,也使得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大了。

    4.人才匱乏,用工難。由于小微企業自身實力不足,經濟能力弱等原因,不能解決好人才保留、長期職業規劃等問題,同時有些企業嚴格守法意識不強,難以履行好自身義務,在招聘人才時隨意性大,容易引起勞資糾紛。而高級人才對薪酬要求較高,小微企業難以承受。這些問題都造成了小微企業人才匱乏,用工難的問題,嚴重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5.管理不規范。小微企業一般都是私營和個體經營企業,企業主的素質不高,由于企業成本和規模的限制,沒有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管理決策時常隨意變動,加上財務制度不健全、用人制度不規范,使得小微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問題。

    (二)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回顧

    為了進一步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國家因而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的政策。特別是2011年以來,在本來原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政府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

    二、小微企業免稅政策的有利影響

    (一)對小微企業內部的有利影響

    1.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降低經營成本。稅收負擔重,經營成本高是小微企業面對的發展難題,免征兩稅能夠直接減輕企業的稅負,降低其運營成本,從而能增加小微企業的利潤,使企業擁有更多的資金去進行進一步發展。對于小本經營,只靠幾萬元資金維持運營的小微企業來說,一年能省下的幾千元稅費就顯得比較重要,特別是對于那些在盈虧線上掙扎的企業,免稅政策或許會使他們處于虧損的局面得以改變。

    2.增強市場競爭力。小微企業通過減免兩稅,可以擁有更多的精力用于企業的擴張,同時也可以促進小微企業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和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從而進一步增強市場競爭力,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的發展壯大。

    3.間接解決了融資難問題。迫于生存發展的壓力,小微企業需要融資來進行發展,融資難問題一直都困擾著小微企業,相比于其他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融資難,貸款的成本更高,融資能力較弱。對小微企業免征兩稅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運作資金及可支配收入,從而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壓力。

    4.促進小微企業從偷稅漏稅走向合法經營道路。由于小微企業所要承擔的稅收負擔較重,從而迫使不少小微企業想盡辦法來躲避稅費,另外,繁瑣的納稅程序與眾多的征納稅目也容易使得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小微企業采取偷逃稅款的行為來減輕企業負擔。所以,對小微企業免征兩稅的政策不僅減輕了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也減少了相應的納稅程序,從而有利于幫助其向合法經營的方向改進。

    5.節約納稅成本。在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小微企業需要擁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才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又由于受到雇員數量以及納稅成本高的限制,再加上小微企業數量較多,因而,從總體上看,減免小微企業稅收將會節約一大筆納稅成本。雖然在實行減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后企業在程序上仍然要履行一定納稅申報手續,但與之前需要繳納稅款而言,納稅的成本要節約不少。

    (二)免稅后的外部有利影響

    1.促進就業。據統計,在城鄉地區,大約85%的就業崗位是由小微企業提供的,由此可見,小微企業在充分配置勞動力資源和提高社會生產力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另一方面,相對于大中型企業來說,小型微型企業的管理成本低,靈活性強,容易吸收就業,有利于提高居民的收入和保障民生。對小微企業減免稅收,減輕其負擔,有利于小微企業的發展,小微企業發展了從而又能夠大大的緩解就業壓力,發揮促進就業的作用。

    2.激勵創業。由于小微企業具有規模小、靈活性強、創業成本低等一些特點,一直在創業中發揮重要作用,另外,小微企業是大企業的搖籃,成功的企業家都有從小微企業逐步成長的經歷,小微企業為鍛煉經營管理人才、培養企業家精神提供了平臺??梢哉f,小微企業的拼搏創新,為帶動產業生產技術升級、促進實體經濟結構優化發揮了重要作用。[1]對小微企業免稅,降低了創業的成本,將會極大的激勵一些人去創業。

    3.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對于維持稅收制度的正常運轉是非常重要的。關于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缺乏公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第一,同等規模的小微企業,由于組織形式不同,卻要承擔不同的稅負。第二,產業不同稅種也就不同,稅收負擔的輕重也有所差別?,F行稅法規定,從事制造等行業繳納增值稅,納稅主體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分別為17%和30%。小微企業多數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服務業繳納營業稅,適用稅率按行業不同分3%~5%、5%~20%三種。因此,從稅率上看,相對而言,同等規模的小微企業,繳納營業稅的服務業稅收負擔要比繳納增值稅的制造業重。[2]對小微企業免征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強稅收的公平性,以更好地維持稅收制度的正常運轉。

    4.節約征稅成本。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各類規模的企業數量逐年增加,稅務部門日常稅收征管負擔日益加重。盡管小微企業繳稅數額不大,但花費稅務部門的征稅成本卻不低。從日常稅收征管角度看,稅務部門要按月或按季受理小微企業的納稅申報,整理相關小微企業的納稅資料,適時檢查或審計小微企業納稅是否屬實。從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對比角度看,對小微企業實行稅收減免可以大大節約稅務部門的征稅成本。[3]

    三、小微企業免稅政策的弊端

    (一)免稅政策中存在尚未明確的細則

    1.兩萬元是免征額還是起征點不明確。免稅規定中只強調了是對月銷售額不超過兩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兩稅,但并未說明這兩萬元是起征點還是免征額。稅法中都對起征點和免征額做了不同的規定,起征點與免征額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不能混用。

    2.核定征收的企業是否在免稅范圍之內不明確。對于核定征收的企業,在稅收上就有一定的折免,是否還能享受免征兩稅的優惠沒有明確規定。

    (二)認定標準過于嚴格

    符合免稅政策規定的首先要是小型微型企業,又不能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混淆。其次,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這兩項標準對于很多小微企業來說不易達到。工信部頒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分行業規定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認定范圍,不同行業的劃分標準不同,這給企業在劃型上帶來了一定的麻煩。此外,按月銷售額來免稅的話,一些小微企業的月銷售額會存在高于2萬元的月份,那么就不能享受免稅了。

    (三)行業普及不均衡

    這項免稅政策并沒有分行業制定免稅標準,由于不同行業的成本、利潤額度大小不一,月收入2萬元的標準只適用于從事食品、小日用品貿易的小店。而對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工業等行業的小型微型企業來說,2萬元的免稅標準過低,這些行業的小微企業根本享受不到免稅政策,同是小微企業卻不是都能得到免稅的優惠,這樣,免稅政策行業普及不均衡問題就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影響稅制的正常運轉。

    (四)優惠力度過低

    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免稅標準在目前物價上漲、原材料價格不斷上升下顯得過低,較低的免稅力度難以幫扶更多的小微企業,也帶來了行業普及不均衡問題,而對于能夠享受免稅的企業,通貨膨脹的上升也會使其收益程度有所降低,2萬元的優惠力度顯得比較低,從而使得免稅的優惠力度明顯不夠,而難以解決小微企業面臨的現實困難也難以解決其實際需要,更無法促進小微企業的長遠發展,免稅政策的執行效果就不佳。

    四、完善小微企業免稅政策的建議

    (一)完善免稅政策細則

    國家應出臺更為詳細的免稅政策,完善小微企業免稅政策。第一,明確2萬元是屬于起征點還是免征額,免稅政策規定的是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稅,而非“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部分免稅”,由此可見該2萬元的額度,或許是更偏向于一項附條件的免稅優惠,既不是免征點也不是免征額,對于這個問題應該明確說明。第二,對于已經享有一定稅收折免的核定征收企業,要明確其是否也享有這項免稅優惠。

    (二)拓寬認定標準

    一方面,雖然2萬元的免稅優惠對于小微企業有一定的幫助,但實際作用不是很大,建議提高免稅額度,最好是按年銷售額免征,這樣可以使那些收入不穩定,月銷售額時多時少的企業也享受免稅優惠。另一方面,享受免稅優惠的增值稅納稅人,只限于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則仍需納稅,建議放寬免稅企業的認定范圍,對于銷售額同小規模納稅人相同的一般納稅人也實行免稅。

    (三)分行業制定免稅額度

    免稅政策沒有分行業制定免稅標準,會使得一部分行業的小微企業不能進行免稅。國家應分行業對小微企業制定免稅政策,具體可以根據《中小企業劃型規定》中的不同行業劃分不同的免稅額度,如,對需要運作資金較大的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等制定較高的免稅額度;對于運作資金較少的農、林、牧、副、漁業,餐飲業制定較低的免稅額度。這樣通過對具體行業制定具體的免稅額度,可以擴大免稅的范圍,真正幫扶到不同行業的小微企業,有利于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促進國家稅制的正常運轉。

    (四)加大減稅優惠力度

    就目前情況來看,原材料成本、勞動力成本上升再加上競爭日益激烈,小微企業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2萬元的優惠力度還比較低,國家可酌情考慮加大免稅的優惠力度,提高減免額度,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同時,加大減免稅優惠力度就可從另一個角度解決目前的免稅政策行業普及不均衡問題。要統籌考慮小型微型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現狀、轉型發展難度,以及不同區域、不同領域企業的實際情況,實施力度更大、惠及面更廣、更切合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總之,國家對小微企業免征兩稅將會產生一系列的有利影響,但任何政策的制定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要具有有一定的廣泛性,才能讓更多的小微企業受益,才能真正做到,既大力支持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幫小微企業解決了資金難題,又,使百姓從中受益,也使國家最終受益,實現經濟的繁榮發展。

    參考文獻

    [1]羅燕.加快小微企業發展的對策[J].河北聯合大學學報. 2013(1):35-41.

    [2]王桂英.當前我國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應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證券期貨.2013(5):114-115.

    [3]任壽根.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更需要稅收優惠長效機制[J].證券時報.2013(8):1-2.

    第5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第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F行財政體制是依據行政區劃確定企業所得稅歸屬,新稅法實行總部與分支機構在總部所在地匯總納稅,打破了當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格局,對財政體制造成沖擊。體現在:一是各地財政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由于企業的總部往往設在發達地區,企業所得稅會向發達地區集中,加劇地區間財政收入的差距,影響各地財政職能的發揮。二是可能會引發為了發展總部經濟導致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如暗中隨意擴大稅收優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減少應該收取的費用,以較低的價格向特定的投資項目提供土地,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這樣不僅會加大投資者的風險,也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對外資企業的影響。外商投資企業原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兩稅合并后,不再分為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地方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如果單純從稅率變化看,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新稅法后稅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資企業大多享受特定區域稅收優惠和定期稅收優惠政策,如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外資企業享受24%的優惠政策;新辦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資企業整體稅負偏低。新稅法實施后,隨著對外資企業特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但具體對每個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影響是不同的,一是原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將有所上升。二是對原來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稅負將下降。三是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按新稅法的規定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四是原對設立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現改為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取消了區域限制。

    第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影響。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是我國稅制體系的一把“雙刃劍”,在達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時,也增加了稅法約束軟化和非規范風險,以及腐敗和尋租的可能。從這一角度看,新稅法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與稅收優惠相關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稅法還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稅法及其條例里面,經?;煊玫挚酆偷置膺@兩個詞匯。事實上,雖然二者共同點都是減少稅額,但稅額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復納稅,恢復正常稅負水平,而稅額抵免是為了鼓勵或照顧納稅人,使其獲得低于正常的稅負水平。對于成熟的稅法來說,有必要加強此類基本描述的規范化。再就是稅收優惠的一些具體規定,或會增加人為因素的影響空間。例如,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辈⒃趯嵤l例中進一步細化,指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钡屑殎砜?究竟哪些是符合優惠條件的產品,還缺乏明確的標準。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費用扣除項目明細不明確減少了應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物福利的扣除無明確明細規定。在中國,企業高層次的員工的避稅手段花樣繁多,如現金券、午餐券(為工作而配備的午餐費是免稅的)、住宿、車費補助、旅游、話費、汽車燃油補貼、代金券的發放、住宿條件的豪華化、公用車輛私用、私人請客簽公司帳單等等實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國家的住房公積金上做手腳,加大公積金計提,相當于多了一筆免稅養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實物福利是被記入企業的成本進行扣除,這相比一般員工來講,有失稅賦公平原則,而且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業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出現的雙重征稅問題。雖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當投資者取得這些收入之后,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

    第七,新的避稅問題產生。目前國內的三資企業中,對于未與中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以及避稅地沒有所得稅征收,其來自于境內的所得,除個別例外情形給予優惠外,將被征收收益所得稅,而舊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是免稅的。而如果同時被認定為居民公司,這種避稅地公司將變得沒有實質意義,除非公司的管理機構進行搬遷,當然這是極不現實的。例如根據內地與香港稅務安排,新的中國與新加坡稅務協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對股息給予最低5%的饒讓規定,比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20%(細則中規定為10%)為低。而此兩國(地)企業所得稅(又稱利得稅)稅率較境內低。目前已有透過BVI進行境內投資的臺資企業將持股公司轉至香港的情況。同時,隨著越南與東南亞新興市場的開拓,以加工為導向的產業將有部分會流失至這些國家。

    第6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尋租行為

    Abstract:Thepresententerpriseincometaxsystemalreadymovedfortenyearstohave-odd,take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bealsogettingmoreandmore,anditcarriesouttheeffectnottobeentirelyasdesired.Throughcarriesontheanalysistothepresentincometaxpreferentialbenefit''''spolicysystemfoundation,mayobtainthefollowingbasicjudgment:Twotaxcoexistingareourcountryhightaxrate,themulti-preferentialbenefitsystemfoundation;Revisesexcessivelymucha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thedatumincometaxsystem,taxsystem''''sreformhasbecomethenecessity;Thereformdirectionistwotaxesandtheaxle,thecleaninguppreferentialbenefit,regardingthetaxpreferencepolicywhichneedstoretainshouldimplementtaketheprofessionpreferentialbenefitprimarily,theregionpreferentialbenefitastheauxiliaryprinciple.

    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Seeksthebehavior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制度基礎

    1.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簡單界定——非基準稅收制度。稅收優惠是政府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與個人免除或減輕一部分稅收。所得稅優惠是其中的一種。從理論上講,任何國家的稅收制度都包括基準與非基準兩個部分,并以基準部分為主,非基準部分為輔,如果非基準稅收制度成為稅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對整個稅收制度進行改革。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各個國家均有程度不等的優惠政策,但在我國作為非基準稅收制度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其種類相對較多,且十分繁雜,這與我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密切相關。

    2.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兩稅并存。(1)對外資企業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為一個統一的稅種,頌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1984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5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3)兩稅并存是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最大特點,即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企業高;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為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低。

    3.現行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過程。(1)吸引外資是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動因。改革開放初期,為充分發揮“后發優勢”,經濟建設中迫切需要引進外資以及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促進對外開放是我國制定涉外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宏觀背景。稅收立法原則集中體現了對這一背景的積極回應,即為貫徹對外開放方針,在維護國家的基礎上,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實行稅率從低、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政策,并參照國際慣例,確定合理的稅基。這主要體現在計算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是企業改革過程中的制度選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就是內部控制問題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國有企業內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選擇。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時,占經濟主導地位的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對內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基的確認方面也體現了當時國民收入分配的指導思想(國家拿大頭,集體拿中頭,個人拿小頭)??刂茋蟮墓べY發放、抑制龐大的業務招待費等在稅前扣除方面的多種限額和按比例扣除的規定是其具體體現。這樣,雖然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與外企相同,但實際稅率高于外企。主要體現在稅基的確認上,例如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與外企差異較大?,F行所得稅制度也是利益集團與政府部門(立法機構)博弈的結果。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所有制認識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結構的變化,社會各利益集團紛紛從各自的角度向決策層爭取利益: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稅負不公,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而且各行業之間稅負差距也很大。決策層(政策制定者)會根據特定的政治經濟環境出臺各類的針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的優惠政策,使得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逐漸趨向于“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這樣的稅收制度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運用稅收工具調控經濟的目標更容易達到,政府的優惠政策將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產生明顯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這一制度也更加激勵納稅人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爭取稅收優惠,于是以稅收優惠為主要手段的區域稅收競爭,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按路徑依賴最終走向“閉鎖”,即在維持高名義稅率的基礎上稅收優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約有七十種,涉及相關文件近二百個。

    二、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評析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以下幾種類型:(1)稅率式優惠,如零稅率、低稅率;(2)稅基式優惠,如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各類扣除標準的突破,計稅工資、折舊率、研發費的加計扣除規定,免稅收入等;(3)稅額式優惠,如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新增所得稅,再投資退稅,減半征收等。下面對我國“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效果作簡單評析:

    1.企業所得稅優惠是一種“稅式財政支出”。傳統觀點認為稅收只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從稅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稅收優惠。即稅收優惠是政府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支出,因此稱之為稅式支出。認為稅式支出與財政支出一樣,都是由政府進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財政支出是直接給支出單位撥款,而稅式支出是將國家應收的稅款不征收上來,以稅收優惠的形式給予納稅人,其實質是一樣的。

    實踐中,盡管我國嚴格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對稅收優惠的條款進行了清理,但還沒有編制我國的稅式支出目錄。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為名,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稅收優惠政策非?;靵y,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

    2.稅負的差異導致市場競爭結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稅負條件下,市場競爭中的優勝者不見得是最有效率的企業。因為競爭優勢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業可能因為比對手承擔更高的稅負而喪失優勢。尤其嚴重的是,稅負上的差距不同于簡單的高稅率。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而言,意味著他們將稅負的一部分轉稼給了政府,而未得到稅收優惠的企業在商業競爭的環境里不可能將較高的稅負轉稼給消費者,于是稅收優惠造成競爭差異。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如果效率高的企業在競爭中失敗,就意味著社會資源沒有得到最優配置,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缺乏效率。

    3.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有限。一般來說,對FDI(外國直接投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

    潛力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四是成本和激勵因素。包括地理優勢節約運輸成本,或是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五是一國區域內部的集群因素。東道國特定區域內的產業集群對FDI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它使東道國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市場潛力、政局的穩定與法律的健全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基本條件。目前來看,政府的優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斷弱化的趨勢。有學者對保加利亞、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5個經濟轉型國家所實行的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表明,稅收優惠并不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有效方法。除了極高的稅收水平以及資本自由流動兩種特殊情況以外,通常稅收優惠在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中并不起決定性作用,而且國家之間較小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不可能對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投資環境已大有改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進口關稅水平大幅降低,國內市場進一步放開,國外資本和產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大公司總部的遷入,我國的產業集群優勢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向大的外國資本進一步傾斜)總體而言不會改變外資進入中國的決策,但會發生引進外資結構的優化,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水平。

    此外,給予外資稅收優惠并不等于外資能夠實際得到這部分優惠??鐕顿Y者能否真正得到資本輸入國給予的稅收優惠,取決于資本輸出國能否實行稅收饒讓。如果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投資者手中;如果不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資本輸出國家的政府手中。在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8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都未實行稅收饒讓,這意味著我國因給予外資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經濟利益,絕大多數并未使跨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給了外國政府。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在吸引外國投資時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優惠”稅收政策會導致尋租行為的產生。稅收是政府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多優惠”的特點,導致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和繳納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可能產生各種尋租行為。這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是有損效率的。

    首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在稅法和細則中做出原則性規定的以外,具體措施一般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使得我國稅收優惠法規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導致蒙騙、賄賂、拉關系等不正當行為,這時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為尋租行為提供了可能。

    其次,從納稅人角度來看,由于內資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標準限制嚴格,導致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比內資企業少納稅,那么內資企業必然為獲得同等的待遇而進行尋租活動,從而產生幾種可能發生的行為:(1)內資企業向征稅機關展開尋租活動,表現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經濟生活中就是假外資泛濫,具體模式有資金上的“出口轉內銷”及國內資金先流動到國外變成外資,然后再以外資名義投資到國內;或者外商出小頭中方出大頭;或者有限的外資在全國游走,在全國各地開辦許多合資企業,從中享受高額利潤等。(2)內資企業在政策對自己不利情況下,必然會采取措施避免損害。企業為了少納稅,獲得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的競爭環境,必然形成非生產性支出,比如賄賂支出、改變企業組織模式所帶來的損失等,從而產生了額外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資企業為維護既得利益和獲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給與更多的優惠政策,發生尋租行為,要么要求維持現有的各種優惠,發生護租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導致了資源的無謂損失。

    尋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獲得特權壟斷的組織往往會采用低效率的生產方法。更為重要的是,由于通過尋租獲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將嚴重阻礙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投入到生產技術的改進上。事實也證明,由于我國現階段企業所得稅未能很好地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表現為區域性優惠導向有余,產業性導向不足,加劇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失衡。

    三、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稅率、多優惠的所得稅制度框架下,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越來越多且其目的性與執行效果之間出現了較大的偏差。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議:

    1.依照“低稅率、少優惠、寬稅基、嚴征管”的原則和WTO條件下的國民待遇原則,修改現行所得稅稅收制度,加快兩稅并軌的步伐,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合理確定稅基,盡量縮小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使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基準稅收制度具有長效性。

    第7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 兩稅合并 稅率 稅基 優惠政策 征收管理

    2007年3月16日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預示著1991 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 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即將退出歷史舞臺。兩稅合并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深化稅收體制改革產生深遠的影響。概括地說,新法體現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本人認為,新稅法突出顯現了公平稅負、防范避稅和強化征管三大特色。

    一、減輕內資企業稅負,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內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普遍明顯高于外資企業,使其在競爭中處于一種天然的劣勢,主要原因在于外資企業具有較低的稅率、優厚的成本費用扣除標準和稅收優惠政策。兩稅合并有利于內資企業增加稅后凈利,大幅改善其與外資企業競爭中的不利態勢,使稅收環境更加公平。其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二是調整稅前費用扣除政策,降低了所得稅稅基。三是改善了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

    (一)內資企業整體上將受惠于企業所得稅率的調整

    新稅法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在國際上屬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內資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此外,為扶持小企業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為配合國家宏觀產業,對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目前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是33%,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2005 年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4.53 % , 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4.89 %,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 個百分點。根據統計分析,電力、交通運輸、醫藥生物、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少數企業享受一定期限的所得稅優惠,實際稅負水平低于25%;多數內資企業由于較為嚴格的稅前扣除項目的規定,實際稅負高于25%,有部分企業所得稅負擔甚至超過了33%。如金融、通信、煤炭、鋼鐵、石化、商貿、房地產等行業。25%的統一稅率將能夠有效降低內資企業整體所得稅稅負,提高企業稅后凈利。

    (二)新法對稅前扣除項目的調整將降低企業所得稅稅基

    提交人大審議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中包括部分稅前扣除項目,這些扣除項目包括:工資、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和廣告費支出等。據新華網對兩會的現場報道,與草案對比,人大表決通過的新稅法在扣除項目方面的變化只是企業的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由原擬定的10%增加到12%,工資、研發費用和廣告費等其他扣除項目扣除辦法很可能維持原定方案。

    1.擬取消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制度,減少了所得稅的稅基。

    現行的內資企業稅前工資扣除標準采取計稅工資的辦法,即每人每月標準為1600元,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等都統一實行計稅工資規定比例扣除。新稅法草案擬規定,職工工資可以據實列支。

    據國家統計局的《關于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的公告》公布數據,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1001元,月平均工資為1750元,高于現計稅工資標準150元。2006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097元。其中,證券業、銀行業、法律服務等行業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10萬元,遠超現行計稅工資標準。對于這些經濟發達地區和行業來說,減稅效果非常明顯。工資費用稅前扣除辦法的調整,減少了所得稅的稅基,普遍降低了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例如,目前銀行業的實際稅負在接近40%,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銀行大量超過計稅標準的工資不能在稅前列支,因此,新稅法的通過對銀行、房地產和電力等高人力成本支出的企業是非常有利的。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月起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將員工的股權激勵計劃納入員工薪酬核算范圍并且將其費用化,這部分員工薪酬是否也作為工資費用在稅前列支有待于觀察,與新稅法同步實施的實施條例中應該對此作出規定。

    2.擬取消廣告費的扣除標準

    現行稅法規定,對內資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一般內資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 %、8 %、25 % )扣除,其中多為2%。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而外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予以據實扣除。新稅法草案中擬統一制定:企業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 %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減少了扣除級次,簡化了稅制,同時降低了營銷成本較高的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對于食品飲料、家化、商業零售等廣告費支出居高不下的大型消費類內資企業來說是極為有利的。特別是新法并沒有出現糧食類白酒廣告費禁止扣除的條款,名酒生產經營企業可能就此獲得較大利益。

    3.取消了對研發費用的抵扣條件

    現行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 % 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 %加計扣除。規定年增長10%的條件的初衷是鼓勵企業不斷加大技術研發投入,實現產業升級。但這種“全額累進”的做法缺乏彈性,也不合理。另外,該辦法在監管上也存在一定難度。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限制條件,只要企業發生了符合扣除條件研發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這樣使優惠政策更加規范和公平,擴大了政策優惠面,也使征收管理更加可行。

    4.調整了企業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現行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有3%、10%和全額扣除三種標準,大部分內資企業的扣除標準是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這對企業參與社會公益性事業的積極性無疑是一種抑制。而外資企業發生的所有公益性捐贈都可以據實扣除。新稅法統一規定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捐贈作為利得支出,與企業的經營并無直接聯系,在監管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捐贈有可能成為企業轉移利潤據以避稅的手段,以至于有觀點認為國家沒有義務對此支出進行稅前列支。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標準,將扣除比例上調到年度利潤總額的12%,既簡化了征管、公平了稅負,又更加積極地維護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新稅法同時取消了全額扣除辦法,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業的避稅行為。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項目方面作出了重大調整,降低了相關內資企業的實際所得稅負擔,但同時也給人們留下了一些懸念,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且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里的“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值得注意。 諸如員工的確定及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三費”的扣除辦法、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扣除辦法等方面可能會在實施條例等部門法規中進行規范。(三)調整所得稅優惠政策導向,扭轉了地區間、內外資企業間稅負不公的現狀

    新稅法的一大重要內容是稅收優惠的統一和轉型,主要表現為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由原來的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新稅法旗幟鮮明地把優惠落實到產業政策上,注重產業結構導向,規定對投資于高新科技、基礎設施、農業、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企業實行稅收政策優惠。不管是什么企業,只要能夠滿足行業優惠條件,都可以一視同仁享受所得稅優惠盛宴。這樣,執行多年的特定區域外資優惠的特惠制宣告結束,取而代之的是內外平等的普惠制。行業優惠為主的政策導向預示著我國政府對宏觀經濟的管理進入到一個嶄新的階段。

    新稅法在區域優惠方面也呈現出不同的特色。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以效率優先為導向的特區優惠政策,對投資于特區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實行15%的低稅率,并且執行“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對于東部地區吸引外資、開放搞活起到了顯著的作用,但同時也加劇了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如今的中國宏觀經濟狀況已經有很大變化,經濟長期持續發展、國力大大增強,財政收入呈高速增長態勢,外匯儲備突破萬億美元大關,如今,外匯與資本已經不再是中國經濟發展的瓶頸,解決資金匱乏問題也不再是吸引外資的主要目的。為了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新稅法在大幅削弱了特區的外資優惠的力度的同時,保留了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區域優惠由東向西的轉向更好地體現了稅收“扶弱濟貧”的調控手段。對于欠發達的西部地區在吸收投資、改善經濟發展狀況和縮小與東部地區差距有著重要的意義。

    本人認為,優惠政策的轉型實際上取消了我國特定區域吸引外資的所得稅政策優勢,這是政府發出的一個強烈信號,未來宏觀經濟政策的走向、經濟特區何去何從,值得人們關注。

    二、堵塞漏洞,強化針對避稅行為的防范機制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的發展,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益嚴重。為維護國家利益、實現稅收公平,企業所得稅法以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一些常見的避稅行為進行防范,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等手段進行避稅的行為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1.防范關聯方商品轉讓定價

    通過轉讓定價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或避稅地)關聯企業中實現,是跨國公司最常用的一種國際避稅手段,新稅法明確了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和成本分攤的基本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方法。新稅法同時規定,企業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以上這些措施有效地強化了所得稅監管機制。

    2.規定反資本弱化措施:

    資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的比重大大超過了股權融資比重。跨國公司可能通過縮減股本、向關聯方擴大舉債規模的方式籌集資金,以增加利息支出來轉移應稅所得,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新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反資本弱化規則,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

    3.制定防范避稅地避稅規則:以境外投資方式利用避稅地進行避稅,也成為一些企業避稅的重要方式。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重新定義納稅人為居民和非居民的同時,首次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了反避稅地避稅。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的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

    此外,新稅法增加了一般反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

    三、加強征管,作到顆粒歸倉

    新稅法參照國際慣例,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這樣,在法律層面確定了非企業法人的納稅義務,同時明確了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征稅對象的范圍。

    針對存在較多的非居民企業納稅征管環節薄弱的問題,新稅法第五章強調了源泉扣繳的征管方式,規定以交易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這樣,在對非居民納稅人切實可行地進行了所得稅源泉控制,堵塞了漏洞,保證了稅款的及時入庫。

    新稅法明確了居民、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地點,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主要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此外,針對企業合并納稅出現的沖抵虧損、減小稅基的避稅手段,新稅法作出了嚴格限制: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結束語

    兩稅合并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標志著我國外資企業在所得稅方面二十余年的“超國民待遇”時代的結束,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將大幅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各類企業競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對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提升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以及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等都有著積極而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稅法(2006),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2]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北京:財政部網站.

    [3] 財政部. 金人慶關于《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財政部網站.

    [4] 國家稅務總局. 稅法解讀,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第8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 新稅法;經濟效應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主體內容的創新

    (一)統一納稅人,實行法人稅制

    首先,新稅法將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進行了整合,把兩套不同的稅法“合二為一”。新稅法實施后,我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不論國有或民營、內資或外資,均適用同一稅法。其次,新稅法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新稅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改變了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做法。按此認定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匯總納稅,從而使總、分公司之間可以實現盈虧互抵。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再次,新稅法明確規定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新稅法參照國際慣例,創造性地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并分別規定其不同的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二)統一稅率,實行適中偏低的稅率

    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基本原則,新稅法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這主要是考慮: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新稅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另外,新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統一稅前扣除辦法,提高成本費用扣除標準

    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并適當提高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第一,取消了老稅法的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即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第二,新稅法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計算扣除。其中,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與老稅法不同的是,以上“三費”的計算基數由“計稅工資總額”改為“工資薪金總額”,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比例也由原來的1.5%提高到2.5%,并可結轉扣除。第三,新稅法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新稅法提高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五,新稅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即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

    優惠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鼓勵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優惠方式除直接減免稅外,還采取了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和投資抵免等國際上通用的間接稅收優惠方式,進一步豐富了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有利于更好地發揮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作用。

    1.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優惠政策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實施條例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鼓勵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新稅法規定,除了花卉、茶等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等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外,對其他項目所得,一律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3.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企業以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4.照顧弱勢群體的優惠政策。新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100%扣除;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5.過渡性優惠政策。新稅法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老稅法的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經濟效應

    (一)有利于提高內資企業的競爭力

    在現行兩稅分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在稅率、成本費用扣除和稅收優惠等方面存在諸多的差異,其結果是稅制的不公平大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競爭力。因此,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首先,新稅法統一并降低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稅率。對內資企業而言,稅率由33%下降至25%,下降了8個百分點;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稅,據測算,按此標準將約有40%左右的企業適用20%的低稅率。其次,統一并提高了稅前扣除標準。職工工資支出由限額扣除改為據實扣除;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基數也由“計稅工資總額”改為“工資薪金總額”,并且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比例也由1.5%提高到2.5%,超額部分還可以結轉扣除;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由2%提高到15%;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以上稅率的下調、扣除額的提高,直接降低了內資企業稅負和生產成本,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將極大地加快內資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內資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從而有利于民族產業和幼稚產業的發展。

    (二)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新稅法在構建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和市場競爭環境的同時,兼顧了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調整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和內容,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10%的比例抵免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機制以稅收利益為激勵,引導國內、外資金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方向流動,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三)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新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取消了區域限制,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除個別項目實行減半征稅外,其余大部分項目均給予免稅;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優惠;對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稅;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50%的扣除;對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這些都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稅收的產業導向作用,增強基礎產業的發展后勁,激發企業的自主創新熱情,補充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動力,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四)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的是沿“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東部地區―中西部地區”循序漸進的梯級發展戰略。企業所得稅在政策上體現了這一戰略要求,突出表現在,東部地區享受的稅收優惠要遠遠多于中西部地區,其結果導致東西部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差距越來越大。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將優惠重點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東西部企業均可平等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同時對西部地區需要重點扶持的產業繼續實行優惠政策,有利于推動西部地區加快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的差距。

    (五)有利于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質量和水平

    新稅法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產業、農林牧漁產業和公共基礎產業已成為稅收優惠的重點,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盡可能多地吸引外資轉向更加有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新稅法通過調整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外資投資方向,在更高層次上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六)有利于繼續保持對外資的吸引力

    新稅法頒布實施之后,隨著稅率、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的統一和調整,對外資企業來說,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是,新稅法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力度更大,并且給予了外資企業5年期的過渡性稅收優惠,同時應該看到,我國投資領域進一步擴大,潛在消費需求不斷增長,軟硬環境明顯改善,這一切都將使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力只會增強不會減弱。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9篇:兩稅法的征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現代企業制度稅收稅制改革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有效途徑,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倍悇障到y作為國民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國有經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是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多年來,國有經濟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各項改革做出了歷史性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國有經濟應當發揮其主力軍的作用。稅收作為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要在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尤其在促進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培植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支持國有企業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高科技企業發展、支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清費立稅、減輕國有企業負擔等方面要盡快研究對策,本文擬就深化稅制改革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一、現行稅制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適應性和差異性

    現代企業制度是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形成的符合社會化大生產要求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一種規范化、法制化的新型企業制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既涉及企業內部一系列制度的確立與創新,也涉及包括稅收制度在內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它要求稅法統一、稅制規范、結構優化、稅負公平,只有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才能體現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也才能促進企業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成為真正的面向市場的競爭主體和法人實體。

    1994年,我國在“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的思想指導下,依據財政、效率、公平原則,對原稅制進行了規模大、范圍廣、內容深刻、影響力強的結構性改革,初步搭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框架,這對企業改制是有利的。但也不可否認,94稅制改革畢竟是對部分稅種進行的改革調整,稅法尚未完全統一,稅制尚不夠規范和完善,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還存在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第一,稅制結構不夠優化,具體表現在稅種的組合不夠科學合理,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相匹配。從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比重看,1994年稅制改革后,流轉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達70%左右,其中增值稅為50%左右,所得稅比重約為20%,其他稅種不到9%。從優化稅制的角度出發,流轉稅雖然具有收入穩定、課征及時、便于征管的優點,但也有隱蔽性和累退性等特點,如果流轉稅所占比重過高,稅收的調控作用將大打折扣,而公司或企業所得稅是調控公司行為的一種手段,可以用來有效地實現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標。因此,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看,流轉稅應盡可能體現征稅面廣、稅率低、少優惠、嚴征管的原則,以避免對企業生產經營和市場決策造成更多的影響。所得稅應盡可能發揮“調節器”的作用,而目前所得稅占比重偏低尚不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第二,稅法尚未完全統一,未能貫徹稅收“國民待遇”原則。1994年及其以后漸次進行的稅制改革,打破了對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的內資企業實行有區別的所得稅制的老框框和舊模式,在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方面前進了一大步。然而,當前我國仍然存在“兩稅并立”的局面,雖然名義稅率基本接近,但在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寬,稅負不公平,如地區投資優惠、產業投資優惠、再投資退稅優惠、地方稅減免優惠等,而且在稅前扣除、壞帳處理、利息列支、交際應酬費支出以及資產處理等方面的規定都比國有企業寬得多,使二者的實際稅負相差甚遠。據測算,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負擔率只有8%左右,僅為國有企業實際負擔率的三分之一。稅基不規范、稅收優惠差別大,客觀上加重了國有企業的負擔,不利于平等競爭,進而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再如,1994年的稅制改革盡管統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統一稅率,但同時又對城鎮集體、鄉鎮企業、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校辦企業、福利企業,“老、少、邊、窮”地方企業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減免政策,而這些優惠政策。

    此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不規范,歸屬不科學,不利于企業改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分為中央和地方企業所得稅,分別由國稅局和地稅局征管,并按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來確定其收入歸屬。這種將產權收益和所得稅混為一體,對于企業改制將產生不利影響,其突出表現是,該種方式,不利于企業優化組織結構。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以股份制為代表的各類企業組織形式,通過資本紐帶,多渠道融資,企業的隸屬關系必然被打破,走無主管部門的獨立自主經營的路子,企業成為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對股東權益負責的法人實體,既不屬于中央企業也不屬于地方企業。因此,企業所得稅就不能再按隸屬關系區分稅款歸屬,否則將對企業改組改制產生不良影響。因為,按企業隸屬關系征收企業所得稅,無法打破部門與地區的界限,企業仍然屬于政府部門的附屬物,不能成為面向市場的獨立經濟主體,企業自當然無法落實到位,不利于政企分開。

    第三,從增值稅來看,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無疑有利于保障財政收入,但“生產型”增值稅不能徹底解決重復征稅,這對于促進產業專業化、協作化程度的提高和貫徹國家發展專業化、協作化的企業集團產業政策以及國民經濟運行產生一定的逆向調節效應;同時“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加快基礎產業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進而不利于貫徹國家的產業結構政策;不利于實現“兩個轉變”;不利于企業的技術改造、提高生產要素存量的素質,因而有礙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從增值稅與營業稅征收范圍來看,我國現行稅制,增值稅與營業稅實行并列調節,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具體表現在:一是產生了不規范的扣稅憑證,如運輸發票,從而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上出現了運費抵扣率低于實際負擔率,企業進項稅額抵扣不足的問題和任意填開運費發票進行抵扣的問題;二是引起國稅局與地稅局的矛盾,由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較窄造成了混合銷售收入計稅標準模糊、征稅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實際工作中,國、地稅征管交叉,出現了搶稅和爭稅現象,加大了稅務督查難度,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

    從增值稅消費稅交叉征收來看,我國現行流轉稅制格局中,增值稅與消費稅實行交叉調節,且分別實行價外稅和價內稅,兩稅的復雜計算給企業會計核算、指標統計和財務分析造成許多麻煩和困難。消費稅作為價內稅,還會造成價稅不分,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應征消費稅商品的市場價格信號,給企業經濟分析帶來困難。

    第四,從稅收調控的廣度與力度來看,我國現行的稅收調控的廣度與力度還不夠,缺乏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種。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鼓勵企業與企業、個人之間進行多種形式的規范的產權交易,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流動和重組。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目前國有企業有可能提供兼并的資本大約有1萬億元,這種巨大的資本市場,一方面給我國的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帶來大量的產權轉讓收入(損失)。稅收作為經濟宏觀調控的有力杠桿理應加以合理調整,而我國目前尚未對資本利得建立專門的課稅制度,在資本利得稅收待遇上出現了資本利得內涵的法律概念不明晰,缺少利得稅款的抵扣方法和對規避稅收行為的反避稅措施。特別是從我國現行的有關對資本利得課稅的稅收規定來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資本利得(如股息和紅利所得)存在著重復征稅,阻礙了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和資本市場的發展。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企業改革,優化勞動組合,需要妥善解決離退休職工養老、醫療保險和企業下崗人員,破產企業職工的救濟問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剛剛起步,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現在社會改善面還比較小,也不規范,使得工人干部一下崗就惶惶然。我國的社會保障收入采取收費形式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國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失業人員的增多和我國逐漸邁入老齡社會,現行籌資方式正日漸暴露出越來越多的缺陷,例如保障覆蓋面窄、比例不統一、資金管理分散、在支出上不能作到??顚S玫葐栴}。因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非規范化形式和體制上的法律約束不足削弱了社會保障功能。從長遠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應走上規范的法制化軌道,用稅收形式籌集保障資金是較好的選擇,可目前,我國稅制在此方面也屬空白。

    二、深化稅制改革,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必須深化稅制改革,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具體措施主要有:

    (一)盡快統一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使各類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納稅

    本著公平、效率、簡便和國民待遇原則,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扣除標準,統一優惠政策,統一征管程序,實現由按經濟性質、投資來源、投資區域給予優惠向產業優惠為主轉變,縮小減免優惠范圍,實行加速折舊和投資抵免,在企業所得稅負擔水平上,使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達到基本公平。在統一企業所得稅制的同時,還應解決好其歸屬問題,取消目前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中央企業所得稅和地方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恢復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獨立稅種的地位,建議采用所得稅“同源共享,分率課征”的辦法,即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國稅”和“地稅”系統分率課征。

    (二)優化稅制結構,充分發揮稅收作用

    一是逐步提高所得稅的比重,以發揮所得稅的經濟調控作用;二是從長遠來看,應轉換增值稅的稅基類型,將“生產型”增值稅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因此而減少的財政收入可采取兩個辦法彌補:盡可能取消流轉稅環節的減免稅政策,據測算通過選擇合適的增值稅轉型方案,再考慮用1999年底各項優惠政策實施到期將增加的350—400億元增值稅收入來彌補轉型造成的減稅,收支相抵尚有余;通過擴大所得稅稅基和嚴格征收以及取消所得稅過多優惠政策也可保證收入不會大幅減少。從目前來看,可以考慮應對高新技術企業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準予高新技術企業購入的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設備按一定比例計算抵扣,這將有利于企業加快設備更新速度,推動技術進步;有利于增強企業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能力,增強企業發展后勁,形成現代企業規模,并實現規模效益;三是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將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勞動服務環節,以解決增值稅營業稅并列調節出現的問題;四是進一步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變價內稅為價外稅,并在零售環節征稅,以便體現消費稅調節目的,減輕生產企業負擔;五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增強征收的剛性,同時也有利于節約征收成本、有利于擴大資金覆蓋面、有利于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的財政預算監督;六是開征資本利得稅,緩解和減除股息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恢復資本性融資手段的平等稅收待遇。從長期來看,我國的資本市場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必須利用稅收手段進一步規范市場行為,對從事股票交易的所得、房產和固定資產產權交易的所得適時開征資本利得稅,從而建立與經濟國際化、企業經濟成分多元化相適應的稅收體系,更好地發揮直接稅的調控作用。

    (三)稅收優惠政策要有利于促進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企業技術進步

    增強企業的科技競爭能力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推進企業增加技術含量進行結構性調整的根本舉措。“九五”及“十五”期間,我們要實現兩個具有全局性意義的根本性轉變,其中之一就是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就是“增大科技進步在經濟增長中的含量”,而關鍵的又在于促進企業健全技術進步的各種機制。稅收分配已深深融入到企業技術進步機制不可分割的載體中。就所得稅而言,在我國目前“兩稅并立”的局面下,對鼓勵和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優惠條款、優惠內容并不規范和統一,也不系統;優惠方式單一,不夠靈活,優惠措施不夠得力,企業難以從中真正獲得實惠。在稅制改革中,應充分考慮加大對企業科技投入的優惠力度。首先,轉變稅收優惠方式,確立以稅基式減免優惠為主,并輔之稅額式減免優惠,由事后優惠轉變為事前優惠,強調稅收優惠對技術開發的引導作用,使企業因科技進步而獲得的稅收優惠的利益明朗化,并同企業共同承擔因采用先進技術本身而帶來的風險,引導和鼓勵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其次,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對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種費用,視增長情況,可規定準予在稅前加倍扣除。以此來激勵企業逐年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第三,稅收政策要有利于企業科技人才的培養和科技隊伍的穩定,并促進人力資源儲備機制的形成。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歸根到底要依靠企業現有的科技人才和對未來人才的儲備。我國一些稅收政策規定不適應知識經濟下企業對人力資源的需求和培養的要求,如每人每年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工資額偏低,與高新技術企業中科技人員高額工資的現狀不相適應,不利于企業科技人員隊伍的穩定。最后,建立技術開發基金。技術開發基金按企業投資額或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并規定可在計征所得稅前抵扣,這樣可降低企業在開發與應用先進技術時的風險,鼓勵其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四)完善國有資產流動、重組等方面的稅收管理體制,改變改制、改組企業的稅收管理法規缺位狀況,促進改制、改組企業的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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