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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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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

    第1篇: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改革;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為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財務、投融資、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安排選擇,對納稅義務作出的規劃。增值稅轉型后,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下降,在此背景下,對增值稅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科學選擇納稅人類型,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一、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的稅法規定

    (一)增值稅轉型的基本內涵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為推進增值稅制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所謂增值稅轉型,即把我國自1994年以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生產型增值稅,是指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時,所購置的固定資產中所含進項增值稅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復征稅問題;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轉型的意義在于完善稅制建設,為企業減負,促進企業技術更新改造,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需要對原增值稅條例進行相應的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在增值稅納稅人稅法規定上也作出了調整。

    (二)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法規定

    參照國際慣例,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符合以上銷售額標準的,且會計核算不健全者,為小規模納稅人。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即使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而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會計核算健全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基本適用17%和13%的法定稅率(出口退稅適用0%稅率),采用規范的“購進扣稅法”計算增值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辦法計算增值稅額,適用6%(工業企業)或4%(商業企業)的征收率。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在納稅人稅法規定上與修訂前的有兩個重要不同:一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考慮到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二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符合以上銷售額標準的,且會計核算不健全者,即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或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的調整客觀上造成了兩類納稅人稅收負擔與稅收利益上的差別,為增值稅轉型后的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判別方法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在設立、變更時,正確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企業選擇哪種類別的納稅人有利呢?主要判別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從兩類增值稅納稅人的計稅原理看,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增值額為計稅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全部不含稅收入為計稅基礎。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稅負的高低取決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來說,對于增值率高的企業,適宜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適宜作為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兩類納稅人的稅負相同,這一數值稱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銷售額×(1-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或 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假設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及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增值稅轉型改革后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下同)。

    又: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售額×17%-銷售額×17%×(1-增值率)=銷售額×17%×增值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3%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其增值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即:

    銷售額×17%×增值率=銷售額×3%

    增值率=3%÷17%=17.65%

    (注: 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以上計算分析為,當增值率為17.65%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于17.6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二)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在稅收實務中,一般納稅人稅負高低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通常情況下,若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多,則適宜作一般納稅人,反之則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當抵扣額占銷售額的比重達某一數值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稱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抵扣率

    又: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抵扣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其抵扣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抵扣率)=銷售額×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1-3%÷17%=82.35%

    (注: 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這就是說,當抵扣率為82.35%時,兩種納稅人稅負完全相同;當抵扣率高于82.3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當抵扣率低于82.3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三)含稅購貨金額占含稅銷售額比重判別法

    當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含稅銷售額和含稅購進金額,可根據前述計算公式求得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假設Y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X為含增值稅的購貨金額(兩額均為同期),則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點為:X=79.95%Y

    即,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為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大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當企業含稅購貨額小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下面以一實例對上述分析進行佐證。

    三、實例分析

    某生產性企業, 2009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為98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增值稅稅率,但該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只占銷項稅額的35%。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人身份審核時涉及到該企業如何核算的問題。

    要求解答:該企業應怎樣進行納稅人身份的增值稅籌劃。

    (一)采用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假設本例中的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17%-購進項目價款×17%)÷(銷售額×17%)=(98×17%-98×17%×35%)÷(98×17%)×100%=65%

    由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可知,企業的增值率為65%>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該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

    (二)采用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同樣,假設本例中的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由于該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金額為98×35%=34.3萬元,銷售額為98萬元,購進項目金額占銷售額的比重為34.3萬元÷98萬元×100%=35%

    由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可知,該企業的抵扣率35%<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82.35%,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

    (三)采用含稅銷售額與含稅購貨額比較法

    本例中,假設該廠年銷售額98萬元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購進價款34.3萬元(98×35%)也為含增值稅的價款,用含稅購貨額34.3萬元比同期含稅銷售額98萬元,即34.3萬元÷98萬元×100%=35%<79.95%。

    當企業含稅購貨額小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

    以上分析說明,該企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優于一般納稅人。對于這一結論,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進行判斷:

    一是采用小規模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

    該企業將總廠分設為兩個分廠,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一分為二的兩個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分別為49萬元和49萬元,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適用3%的征收率。在這種情況下,該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為:

    應納增值稅=49×3%+49×3%=2.94(萬元)。

    二是采用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

    不設立分廠,總廠為一個獨立的核算單位,年應稅銷售額為98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增值稅稅率,進項稅額占銷項稅額的35%,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為:

    應納增值稅=98×17%-98×17%×35%=10.829(萬元)

    顯然,該企業以小單位核算,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較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7.889(10.829-2.94)萬元。經過如此籌劃,可達到節稅目的,因此,該企業決定下設兩個分廠進行獨立核算。

    四、結語

    綜上所述,增值稅轉型后,增值稅納稅人應該選擇稅負最輕,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當然,這種選擇是有條件限制的:一是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決定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空間的大小。假如企業產品多是銷售給一般納稅人,客戶因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一般會要求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情況下,企業必須選擇作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二是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納稅人只要具備了一般納稅人條件就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否則就不能按小規模納稅征收率計算稅款,而必須按17%或13%的稅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另外,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價值最大化,這就決定著企業必須擴大銷售收入來實現經營目標,在此情況下,即使采用小規模納稅人合算,也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當然,盡管納稅人在選擇納稅人身份認定或納稅方式時會受到上述諸因素的制約,但基于稅收籌劃的角度,企業在合并、分立、新建時,納稅人可通過對稅負平衡點的測算巧妙籌劃,根據所經營貨物的總體增值率水平,選擇不同的納稅人身份,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參考文獻】

    [1] 黃虹.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探討[J].財貿研究, 2003,(5):46.

    [2] 胡俊坤,楊剛.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籌劃須謹慎[J]. 稅收征納, 200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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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08]50號). 財政部網站,2008.12.15.

    第2篇: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范文

    中小企業如何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會影響到企業的一系列經營決策。企業設立環節的稅務籌劃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第一環節,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對中小企業設立階段進行稅務籌劃,不但能為企業未來的發展開個好頭,打下基礎,也可以促使籌劃思想的深入貫徹。另外,企業設立是一個由無到有的過程,存在著相當可觀的稅務籌劃空間。 而納稅人身份的不同,使得企業所繳納稅款的種類和額度也有所差異,這就為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提供了條件。

    二、流轉稅納稅人身份選擇

    中小企業上繳的流轉稅主要有增值稅和營業稅。我國稅法規定,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計稅依據而課征的一種流轉稅。而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可以看出,這兩種稅的主要差別在于征稅范圍的不同。當選擇了企業的經營范圍,就要繳納相對應的稅款。但由于企業經營內容和業務的多樣性,在繳納稅款時會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此時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是必要的。

    第一,兼營行為的稅務籌劃。增值稅和營業稅并非采用單一稅率,針對不同的情況,使用的稅率也不盡相同。對于兼營行為有兩方面的內容:

    其一,兼營同稅種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增值稅納稅人在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應當分別核算其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要從高適用稅率。對于營業稅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也有類似的規定。所以為了節稅,中小企業應當盡可能地進行分別核算,避免本來可以使用較低稅率的項目多征稅。

    其二,兼營不同稅種的應稅項目。如上所述,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種的應稅項目時,應分別進行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定。所以進行分別核算可以規避稅務機關核定額過高的風險。

    第二,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籌劃。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但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的處理往往是將非主營業務并到主營業務中進行統一征稅。所以企業要根據其主營業務與兼營業務稅負的高低來決定繳納的稅種。如果增值稅稅負較高,可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獨立出來,單獨交納營業稅;相反,如果營業稅稅負較高,可將增值稅應稅項目獨立核算繳納增值稅。

    總之,中小企業在初創期應當有意識的對兼營行為進行分別核算,并對可能占主要比重的稅種進行預測,以便做出有利于節稅的決策。

    三、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

    我國現行稅法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采用銷項稅和進項稅相抵扣的方法計算應納增值稅額,稅率有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之分;而對小規模納稅人則采取簡易征收辦法,按銷售額和征收率(3%)計算應納稅額。由于中小企業新設時身份的可選擇性,以及兩類增值稅納稅人在計稅方法和稅率上的不同,因此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

    現行稅法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一般納稅人則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的企業。

    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很容易轉嫁,如若僅僅以增值稅稅負的高低為依據來進行稅務籌劃,忽視了稅務籌劃全面性特點,有一定的缺陷。而以這一依據來籌劃的方法(比如增值率判別法、抵扣率判別法和含稅購銷額比較法等)都沒有考慮增值稅征收管理特殊性的影響。對于企業自身來說,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不同情況會給企業帶來銷售狀況和實際收益的不同,也對本企業納稅人身份的選擇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為了全面進行稅務籌劃,需要以供應鏈為線索,針對新設中小企業所面臨的不同情況,在考慮到供應商和購買方不同身份的情況下,通過對稅后現金流量的比較進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務籌劃。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購買方為一般納稅人時,銷售方身份的選擇。根據實際情況,因為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按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而且小規模納稅人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供一般納稅人進行抵扣,就算可以申請稅務機關代開,但抵扣率也很低,所以為了供貨給一般納稅人,其商品的售價一般要低于身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為了使討論有可比性和針對性,需要假設銷售方兩種不同的身份對購買方會產生相同的稅后現金流量。這一假設可以得到企業不同身份下商品售價之間的關系。將這一關系作為約束條件,以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為前提,對銷售方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稅后現金流量進行比較可以看出,銷售方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可獲得更多的現金流量。

    第二,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購買方也為小規模納稅人時,銷售方身份的選擇。當購買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由于其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在購進貨物時注重的是含稅價格的高低。此時假設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以相同的含稅價格銷售給小規模納稅人。將這一關系作為約束條件,以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為前提,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的稅后現金流量進行比較可以得出結論:銷售方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可獲得更多的現金流量。

    第三,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購買方也為一般納稅人時,銷售方身份的選擇。此種情況下假設條件與情況第一種一樣,只是在計算需要比較的現金流量時,具體所列公式有所不同,此時要以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為前提來比較兩種身份的現金流量。比較結果可知:銷售方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稅后現金流量更大。

    第四,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購買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時,銷售方身份的選擇。此時,假設條件與第二種情況一樣,稅后現金流量的算法則與第三種情況相同,這樣的情況下,由于已知條件的限制無法確切比較出哪種身份的納稅人可以獲得更多的現金流量。中小企業設立時可以將各變量進行合理的預測,估算出兩種身份的現金流量并進行初步的選擇。

    根據上述分析論述可以整理得出如下的結論:

    由表1可以看出:當購買方為一般納稅人時,企業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當購買方和供應商都為小規模納稅人時,企業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更為有利;當購買方為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時,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納稅身份的選擇。中小企業在設立時可以適當進行參考。

    四、所得稅納稅人身份選擇

    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是影響稅務籌劃的重要因素。由于企業組織形式的多樣化,以及不同形式的企業存在著的稅負差異,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新建中小企業時,企業形式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等形式。這些形式的企業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基于稅務籌劃考慮時,他們所繳納的所得稅存在著較大差異。中小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恰當的選擇。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屬于非公司制企業,他們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均屬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適用5%至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公司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法規定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小型微利企業是20%,高新技術企業則為15%。除此之外企業如果稅后還以股息形式分利給投資者的,個人投資者還要再次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公司制企業則只需按所分得的收益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

    為了投資者對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作出選擇,下面主要針對一般情況進行分析。法人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選用25%,而非法人企業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如表2所示。

    下面根據已知條件,計算出企業選擇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的無差別所得額。中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所得額進行預測,并對企業組織形式進行選擇。 假設無差別所得額為X,法人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為T1, 非法人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為T2,且非法人企業投資者僅一人(暫不考慮利潤分配的問題); 公司制企業不分紅。

    如果公司制企業不分紅,那么可以當作兩類企業都只征收一道所得稅。而從稅率中可以看出,X可能存在的區間有兩種情況:

    第一,X在第4級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范圍內,即30000

    T1=X×25%

    T2=5000×5%+(10000-5000)×10%+(30000-10000)×20%+(X-30000)×30%

    由T1=T2得:X=85000

    可以看出,此時求得的無差別所得額與已知條件矛盾,所以要更改條件繼續進行討論。

    第二,X在第5級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范圍內,即X>50000時:

    T1=X×25%

    T2=5000×5%+(10000-5000)×10%+(30000-10000)×20%+(50000-30000)×30%+(X-50000)×35%

    由T1=T2得:X=67500,即得無差別所得額。

    也就是說,當中小企業投資者預計其所得額小于6.75萬元時,選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時所得稅稅負較小,當估計所得額大于6.75萬元時,選擇公司制企業更節稅。這僅僅是在不考慮分紅時的情況,如果考慮到公司制企業雙重稅負的狀況,那么平衡點的無差別所得額會更大。表面看來公司制企業稅負似乎要重于非法人企業,但由于公司制企業有很多非稅的優勢,出于全面和戰略的考量,投資者要恰當進行選擇。

    所以一般情況下,對于規模不大的企業采用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等非法人企業比較適合,既可以減少稅負,也便于管理和發展。對于規模較大、管理水平要求較高的企業,一般適合采用公司制企業,這樣不但所得稅稅負較小,而且還便于企業籌集資金、分散風險和科學管理。

    綜上所述,中小企業在初創時,納稅人身份的選擇是稅務籌劃要考慮的一個重要方面。不同情況的排列組合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和不同的稅負。投資者要根據實際情況,運用上述稅務籌劃的思想,靈活進行選擇,全面地實施籌劃。而且不可以僅因可以少繳稅而進行籌劃,還要考慮到整個企業的整體目標和財務目標,只有當稅務籌劃目標符合了企業的整體目標,這樣的稅務籌劃才是有效的。

    第3篇: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比較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目前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我國增值稅納稅人眾多,會計核算的水平差異較大。為了簡化增值稅的計算與征收,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的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的計稅方法,一般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一、兩類納稅人概念的劃分與應納稅額的說明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在應納稅額,征收管理和負擔稅率上都有很大的差別。這決定了兩類納稅人在面對相同金額的銷售時所要計算繳納的增值稅金額不同。

    1.一般納稅人適用的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和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來進行計算,其公式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計稅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和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公式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二、兩類納稅人針對同一實際問題的案例

    現在我們以銷售例子進行計算證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在面對同一銷售事項時的不同稅負及對利潤的影響。

    1.進銷差價為50萬元時

    假設某商貿企業一批貨物以不含稅價50萬元購入,以100萬元不含稅價將貨物售出。無別的因素干擾。

    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額計算如下: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100×17%=17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進項額×適用稅率=50×17%=8.5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17-8.5=8.5萬元

    一般納稅人的利潤為:

    利潤=銷售收入-進貨成本=100-50=50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額計算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征收率=100×3%=3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的利潤為:

    利潤=銷售收入-進貨成本=100-(50×1.17)=41.5萬元

    2.進銷差價為25萬元時

    假設某商貿企業一批貨物以不含稅價75萬元購入,以100萬元不含稅價將貨物售出。無別的因素干擾。

    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額計算如下: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100×17%=17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進項額×適用稅率=75×17%=12.75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17-12.75=4.25萬元

    一般納稅人的利潤為:

    利潤=銷售收入-進貨成本=100-75=25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額計算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征收率=100×3%=3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的利潤為:

    利潤=銷售收入-進貨成本=100-(75×1.17)=12.25萬元

    三、針對計算數據得出結論與分析

    從上述計算中我們可以看出,由于不含稅的銷售價為100萬元,因此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論進貨的成本為多少,其稅負固定由3%的征收率計算所得為3萬元;而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則隨著進銷差價的逐漸減少而減少,這主要是因為進項稅額的增多,從而抵減了更多的銷項稅稅額。造成了應納稅額的減少。當納稅人的進銷差價為25萬元時,一般納稅人的利潤多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利潤為25-12.25=12.75萬元;當納稅人的進銷差價成倍增長為50萬元時,一般納稅人的利潤多于小規模納稅人為50-41.5=8.5萬元。我們可以看出,進銷差價增長了兩倍,但是一般納稅人的稅后利潤卻縮小了約1.5倍。這說明了一般納稅人的納稅優勢隨著進銷差價的增大而減少,并且這里面還存在一定的杠桿效應,成倍的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優勢。但是本文只分析了進銷差價逐步變大的情況,隨著進銷差價的減少會有不同的納稅結果,但在無差別平衡抵扣點,兩類納稅人稅收負擔會相同。增值稅的納稅人應根據自身的特點,進行選擇。

    四、帶給我們的啟示

    小規模納稅人的數量在納稅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實際的生活中大多數小規模納稅人都是小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因此加強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對于保證國家稅收具有重要的意義。

    對于會計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并符合其他的條件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這也在啟示我們,對于企業選擇納稅人身份時,應該根據自身企業進銷差價的特點,隨著進銷的增大,一般納稅人的優勢逐漸減少,來進行選擇。

    企業選擇合理的納稅方式,是因為稅收因素始終是影響企業凈利潤的重要因素,在法律允許的條件內,減少稅收支出。將更多的資金留在企業里,對于企業的后續發展,無論是購進固定資產升級生產水平還是進行其他投資,都是一股不能忽視的幫助力量。

    企業同時也需要從其他方面來考慮,全方面的分析自身企業的情況。比如購進貨物時考慮根據貨物的性質,是否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如考慮與供應商的性質與關系,盡自己的所能去降低企業的進貨成本。又比如在小企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會計核算質量去達到稅務機關的標準時去建立會計制度,聘請專業的財務人員,建立賬套,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般納稅人的納稅流程與納稅計算較為復雜,需要小企業為此投入更多的人力,財力和物力,這些都在無形中增加著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總之,在選擇納稅身份時,由于一般納稅人不能更改為小規模納稅人,該選擇具有不可反悔性。因此在企業選擇時進行全方位多方面的考慮,是再謹慎也不為過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2]尹彥力.也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納稅籌劃[J].會計之友,2010(8).

    第4篇: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營改增;增值稅;二級科目;會計核算

    財政部為規范企業增值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在2016年12月初制定下發了《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增值稅涉稅業務做出了明確解釋。本文結合該規定的具體內容和增值稅法的相關條款,闡述“營改增”后增值稅會計核算的變化,并通過案例分析了認識誤區。

    一、“營改增”后增值稅會計核算變化的總體概括

    “營改增”在全國全面實施后,涉及行業廣、業務復雜,在此背景下制定《規定》,通過增設增值稅會計核算二級科目和專欄的方式,規范了增值稅涉稅經濟業務,具體表現在:1.充分考慮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由于收入準則中規定的收入確認時間與稅法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存在差異,《規定》中增設了“待轉銷項稅額”二級科目,專門核算收入或利得確認在前,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后的經濟業務。如企業發生的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如果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收取了銷項稅額,但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是在以后各期實際收款時才發生,在企業收取稅款時先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由于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2016年5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存在需要分期抵扣增值稅的情況,為此《規定》增設了“待抵扣進項稅額”二級科目,專門核算當期認證通過或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需分期抵扣的增值稅。根據需分期抵扣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以后期間可抵扣時,再將其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2.明確體現了行業差異。“營改增”后,建筑服務業、金融服務業和旅游業均納入了增值稅納稅范疇。建筑業的建造合同具有建設周期長、合同金額大的特點,應稅勞務發生地往往與機構所在地不一致。為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收繳,企業需要按稅法規定預繳增值稅,因此《規定》增設了“預交增值稅”二級科目,與“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下面的“已交稅金”專欄予以區分。按稅法相關規定,金融服務行業的金融商品轉讓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為核算此類業務,《規定》又單獨設置了“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當實現轉讓收益時,應納稅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的沖減,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而發生轉讓損失時,則做相反會計分錄,作為下期應納稅額的抵減。另外,對于以差額征稅的旅游等行業,在采用總額法確認收入時,在“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下增設了“銷項稅額抵減”專欄,專門核算旅游企業支付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的交通運輸費、住宿費、餐飲費等費用導致減少的銷項稅額。3.細致銜接了企業涉稅實務。以往在會計實務處理時,通常會簡單地將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扣稅憑證上的增值稅金額直接計入“進項稅額”專欄,忽略了實際工作中增值稅扣稅憑證是需要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稽核比對的事實,只有認證通過或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稅才能作為進項稅額在當期予以抵扣,因此《規定》新增了“待認證進項稅額”二級科目,專門核算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認證、當期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額,認證或比對通過后,再轉入“進項稅額”專欄進行抵扣。針對“營改增”后,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等行業一般納稅人對某些應稅行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的規定,增設了“簡易計稅”二級科目,直接按應納銷售額和核定稅率計算繳稅,不再實行抵扣制度;對于購買方作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增設“代扣代交增值稅”二級科目,在向境外機構或個人實際支付應付款項時,直接貸記該科目。4.詳細規范了財務報表列報。“營改增”后營業稅廢除,利潤表中原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變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該項目列報企業當期計提的消費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房產稅等原先記入損益類科目的各類稅費。根據《規定》將“應交稅費”總賬科目下的二級科目按借貸方余額進行歸類:“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合計記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而“未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的貸方余額合計記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待轉銷項稅額則需要依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遠近,納稅義務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發生的,對應金額記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項目,超過該期限的金額則記入“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

    二、“營改增”后增值稅會計核算的認識誤區

    1.誤區一:“預交增值稅”與“已交稅金”核算內容相同。很多人認為“預交增值稅”二級科目的設置多此一舉,它的核算內容與原有的“已交稅金”專欄相同,其實不然。“預交增值稅”科目主要針對建筑服務業等特殊行業,這類行業一般生產建設周期長,存在大量預售(收)款或者應稅勞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同,或者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或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涉稅金額較大,而具體繳稅金額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的情況,再或者銷售或租賃的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同,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及時入庫,先按預售(收)款的一定比例(具體由稅務機關確定)預交增值稅,企業月末需將“預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借方。房地產開發等企業的預交增值稅,由于預交稅款時點與工程最終完工交付時點通常在不同會計年度,必須到發生實際納稅義務時才能結轉。“已交稅金”專欄核算的是企業當月交納當月應交的增值稅,該專欄設置與行業沒有密切關系,通常當月繳稅金額已經確定,更不存在跨年度的問題,月末不需要將該專欄余額結轉到其他賬戶。如下例:例1: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6月預售房地產項目收取價款1000萬元,交房時間為2018年10月,按3%的預征率預交稅款。當月該公司交付另一房地產項目,總價款為2400萬元(其中銷項稅額為180萬元,已預繳72萬元),假定購房者已于2016年3月預交了房款且公司已預交了增值稅。分析:承前所述,2017年6月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預售款后,由于房產項目尚未交付,按稅法規定的公式: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暫時無法計算出其應稅銷售額,因此甲公司暫按稅務機關核定的預征率預交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借方,待該房產項目未來實際交付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方;而當該公司交付另一房地產項目時,該交付的項目已能準確計算出銷項稅額,可以將原預繳的增值稅余額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2017年6月相關會計分錄如下:(1)預售房地產時,借:銀行存款10000000;貸:預收賬款100000000。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300000;貸:銀行存款300000。(2)交付房地產項目時,借:預收賬款2400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222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00000。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720000;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720000。而如果企業當月只是繳納當月應交的增值稅,直接記入“已交稅金”專欄即可。2.誤區二:“簡易計稅”二級科目就是專門核算小規模納稅人涉稅業務的。《規定》出臺以后,不少人認為新增的“簡易計稅”二級科目就是為小規模納稅人涉稅業務量身定制的,其實這也是一種誤解。小規模納稅人由于沒有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采用的是簡易計稅方法,按當期銷售額乘以征收率計算增值稅,它在采購環節的增值稅直接計入成本費用,銷售環節的增值稅依然是記入“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而新增的“簡易計稅”二級科目,是專門核算一般納稅人發生的某些應稅行為,如電影放映服務、公共交通服務等應稅服務,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提供服務、發生納稅義務時應繳納的增值稅。歸根結底,“簡易計稅”二級科目適用的會計主體是一般納稅人,而不是小規模納稅人。新增的這個二級科目可以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涉稅業務作一個嚴格區分。如下例:例2:假定某市軌道交通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當月含稅銷售額為8040萬元,適用征收率為5%。分析:按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的某些應稅行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如此例中軌道交通公司計算出來的應繳納增值稅稅額直接記入“簡易計稅”二級科目,不能通過“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核算,以此跟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區別。會計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等8040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0000,應交稅費——簡易計稅400000。而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其應交的增值稅是直接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的。3.誤區三:“銷項稅額抵減”主要核算的是銷售退回、銷售折讓業務。《規定》中新增的“銷項稅額抵減”專欄,很容易讓人誤會沖減的是銷售退回或折讓的增值稅,事實上銷售退回或折讓沖減的稅額仍舊通過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處理。這個新增的專欄主要是用來核算差額征稅企業的涉稅業務,如旅游行業、采用分包經營的建筑公司等“營改增”一般納稅人。依現行稅法規定,這些企業由于經營的特殊性,當收入采用總額法確認時,允許從其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價款(企業作為成本費用項目確認),待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且取得合規扣稅憑證時,才允許將能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借記“銷項稅額抵減”專欄。如下例:例3:某旅行社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差額征稅方式。該社本月收取團費954000元(含增值稅54000元),應支付給航空公司、酒店等其他單位或個人機票款、住宿費等費用848000元,其中因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為48000元。分析:承前所述,旅行社由于其經營業務性質特殊,一次性收取客人團費,然后分別支付給其他公司或用于個人旅行中的交通費、住宿餐飲費等費用負擔。如果其采用總額法確認收入,那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可視作是成本,對應沖減的增值稅則記入“銷項稅額抵減”專欄。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954000;貸:主營業務收入9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4000。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48000;貸:銀行存款848000。4.誤區四:“營改增”后不動產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不必再轉出增值稅。許多人認為“營改增”后,不動產轉讓或租賃需要繳納增值稅,因此其在建設中領用的原材料與生產產品領用原材料一樣,不再需要考慮轉出增值稅。這種理解其實是片面的,因為“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后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其增值稅是分兩年抵扣的,領用原材料當年只能抵扣60%的增值稅,其余40%的增值稅在第二年才能抵扣,因此需要將領用原材料對應的40%增值稅從進項稅額中轉入“待抵扣增值稅”,等到抵扣期間再轉回到進項稅額。如下例:例4: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6月為擴建廠房領用原材料30萬元。分析: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在兩年內分別按60%、40%抵扣,因此需要在領用原材料的當年轉出40%的增值稅,以后年度能夠抵扣時再轉回。會計分錄如下:(1)領用原材料時,借:在建工程300000;貸:原材料300000。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204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0400(300000×17%×40%)。(2)以后年度允許抵扣時,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0;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20400。

    參考文獻: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1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第5篇: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范文

    xx市國家稅務局一分局:

    我公司是經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于20**年9月26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主要銷售紡織面料、輔料、服裝扣件、各類紗線原料、服裝鞋帽、箱包、玩具、電器設備、日化用品、五金建材,辦公地址在********。

    本公司現有職工5人,配有專職會計人員2名,配備有防盜門、保險柜、防盜窗等安全防范設備;能正確設置會計賬簿,能準確核算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準確計算應交納的稅金,能準確核算主營收入;所有發票存入公司保險柜,并有專人保管和開具發票,建立發票領用管理制度;預計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將超過200萬元。

    為了我公司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工作,特向貴局申請將我公司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將我公司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我公司將按照國家的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稅金。

    特此申請,盼予批準為感!

    單位名稱

    范文二

    xxx市國家稅務局:

    我司成立于*年*月*日,經營地址*********,主要經營范圍為:********。現有員工7人。

    我司于*年*月批準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

    公司由專業的財務人員擔任財務主管,嚴格按照相關財務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完整的財務核算管理制度,設置了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總分類帳,應交稅金明細分類帳,未交稅金明細分類帳,往來款項明細分類帳,存貨明細分類帳等帳簿,以確保按照稅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準確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達到稅法對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要求,及時準確進行納稅申報。

    20年1月1日至 20年 12月 31 日止,銷售額共計*元;銷項稅額共計*元;進項稅額共計*元,留抵稅額*元。繳納增值稅共計*元;稅負為*%。

    庫存商品截至20年11月30日共計*元。

    我司對購置的專門的防偽稅控電腦設備,按分局的管理規定,將金稅卡和增值稅發票分兩個保險柜保管;配備了專門的“稅控室”,安裝了防盜門,稅務資料的安全得到可靠保證。嚴格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保管發票,并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了《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對于一般普通發票的使用,也執行專人保管,專人開具,領取核銷發票登記造冊,保證發票使用的安全性和準確性。

    懇請上級部門檢查我司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指正我們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意見,指導我們更好完成工作。

    至20年12月31日,我司一般納稅人輔導期到期,為了滿足公司經營的需要,現特向貴局申請一般納稅人轉正。

    第6篇: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范文

    一、納稅主體資格方面

    由于納稅主體根據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計稅基礎是增值額,小規模納稅人是以不含稅收入作為計稅基礎。因此,在售價相同情況下,增值率的大小決定了增值稅的高低。增值率高的企業適宜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核算,反之則按一般納稅人核算。現在通過以下分析找到收入臨界點來達到確認納稅主體資格的目的。假設:不含稅銷售額用A表示,增值率用B表示,進項增值稅稅率M,銷項增值稅稅率N,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3%。

    其一,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銷售額×銷項增值稅率-銷售額×(1-增值率)×進項增值稅率=A×N-A×(1-B)×M=A×(N-M+BM)

    其二,小規模納稅人應交增值稅計算。具體公式為:

    應交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A×3%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得到如下等式:B=1-(N-3%)/M

    列表計算如表1所示:

    通過以上分析計算,可以進行相關比較分析。在第三種情況下,只要有增值,采用小規模納稅人核算稅負輕。其他情況下,在實際增值率大于上表計算的增值率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核算稅負較輕;反之,則按一般納稅人核算。當然企業在籌劃時,要充分考慮自身條件和國家對納稅人的認定標準,考慮公司自身經營成本,在節約稅金和公司營運成本上作比較分析,確定合理合適的公司設立模式,以求利益最大化。

    二、混合銷售與兼營業務方面

    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相同點是企業經營范圍既銷售貨物,又提供營業稅勞務;不同點是混合銷售的兩項納稅事項有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一般情況下,核定其稅種時要依據企業主營業務而定,主營增值稅業務要全部交增值稅,主營營業稅業務要交營業稅。兼營經營方式按照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應該分別核算應稅項目的增值稅項目的營業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分別交納增值稅和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由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兩項稅率有較大差異,可以通過計算,幫助企業選擇稅負較低的稅種。假設營業稅稅率C。

    其一,納稅人經營全部應稅項目。計算公式為:

    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 =A×(N-M+BM)

    營業稅納稅人:應交營業稅=含稅銷售額×營業稅稅率

    =A×(1+N)× C

    當企業兩項稅負相等時,得到平衡點增值率。

    B=(C+NC-N+M)/M

    計算列表如表2所示:

    從上表可以得到以下結論:當增值率高于上表平衡點增值率時,企業交納營業稅稅負較低,反之,按一般納稅人交納增值稅合適。對于上表第二、三種情況下,只要有增值,就采用小規模納稅人核算。

    其二,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增值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無法劃分不得抵扣項目的,可按以下計算抵扣稅額。

    不得抵扣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銷售額/當月銷售額。

    當免稅產品進項稅額/全部進項稅額=免稅產品銷售額/全部銷售額時,企業納稅達到一個平衡點。若前者大于后者,企業可采取合并經營減少稅負,反之,企業可以采取將生產免稅和非應稅項目的生產部門分成獨立企業,單獨核算。

    當然這種方法還可以應用到兩個企業聯營設立上,把獨立經營轉換成混合經營,當符合上述條件時,把兩個或多個生產免稅產品和應稅產品的企業進行聯營,降低稅負。但是在進行企業籌劃時還要考慮企業合并或聯營發生的相關管理成本,綜合考慮設立條件,符合公司法和稅法相關規定,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三、進貨價格選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交納的增值稅是銷項稅減進項稅的差額。要抵扣進項稅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由地稅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3%;收購農產品的普通發票(抵扣13%)。因此從小規模進貨取得的普通發票是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這樣進貨價格就存在差異,從小規模企業進貨價格就要低于一般納稅人進貨價格。簡而言之,只要小規模納稅人購貨價格降低幅度達到一般納稅人報價除以1.17再乘以17%,那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貨有利。

    舉例如下:假設某一般納稅人企業購入一批產品,一般納稅人供貨含稅價格117元,小規模納稅人供貨含稅價格90元,增值稅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開據普通發票( 抵扣為0)。

    計算如下:一般納稅人購貨進項稅=117/(1+17%)×17%=17元

    價格臨界點=117-17=100元。

    當小規模納稅人價格低于100元時,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貨合適,本例中小規模供貨價格90元低于價格平衡點100元,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貨核算。

    假設小規模納稅人開據稅務代開增值稅發票抵扣率3%

    計算如下:

    價格臨界點=117-17-90/(1+3%)×3%=97.38元。

    因為90元小于97.38元,所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貨劃算。

    以上計算沒有考慮企業城建稅,企業所得稅因素,在企業實際應用上述方法時,要綜合考慮,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上述方法做一個簡單判定;對小規模納稅人由于進貨時不論何種形式都不允許抵扣進項稅,因此只要選擇進貨含稅價格較低的供貨方即可。

    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可以廣泛運用平衡數學模型進行相關選擇,這種方法在其他納稅事項中也可以進行應用,但在應用中還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成本和具體的稅收政策和公司管理規定,熟練掌握各項稅收財政法規制度,不死搬硬套,以免弄巧成拙,導致稅收籌劃失敗,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第7篇: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 商品流通企業;納稅籌劃;增值稅;稅基

    因增值稅納稅主體身份不同,其應納稅額也不相同。小規模納稅人因不實行稅款抵扣,所以對此不進行討論,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是由當期銷項稅額減當期進項稅額得出。

    一、銷項稅額的籌劃

    銷項稅額是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按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所以消項額的籌劃空間從銷售方式、銷售價格、結算方式進行籌劃。

    1 銷售方式的籌劃

    通常企業會采取多種不同的銷售方式,而不同的銷售方式規定的計稅方法也不同,所以,企業在采取不同方式銷售商品時,必須注意稅收待遇的差別對自身稅負高低的影響。除了一般的銷售方式以外企業還采取各種促銷方式,如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等。

    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10件該產品,給予價格折扣10%,購買20件該產品,給予價格折扣20%等。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惠(如在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而于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這一規定,無形中就為企業提供了節稅空間。

    籌劃方法:①企業在使用折扣銷售時,切記要把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這樣可以按照折扣后余額作為銷項稅額計算增值稅。②企業應明確折扣銷售與銷售折扣不同,企業從稅負角度考慮折扣銷售優于銷售折扣。③盡量將實物折扣化為折扣銷售,可以減少企業稅負,如買10件商品,應該給2件折扣,在開發票時按12件開具銷售數量和金額,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另一行用紅字開具2件折扣金額。這樣按照稅法的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可從銷售額中扣減,節約了納稅支出。

    2 銷售價格的籌劃

    銷售價格的納稅籌劃主要是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由于增值稅的有關法規對企業市場定價的幅度沒有具體限定,即企業擁有企業法所賦予的充分的市場定價自。這就為市場法人主體在利益統一體的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移價格及利潤的方式實施納稅籌劃活動提供了條件。籌劃的方法通過轉讓定價對增值稅進行納稅籌劃可以起到遞延稅款交納的作用。

    3 結算方式的籌劃

    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盡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企業在銷售方式的運行上,具有相當大的主動性,完全可以在貨款收到后履行納稅義務,有效推遲增值稅納稅。

    二、進項稅額納稅籌劃

    根據不同的進項稅額籌劃空間采用相對應的籌劃方法。進項稅額的籌劃也從進貨渠道、兼營免稅或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核算、采購結算方式三方面進行。

    1 進貨渠道的籌劃

    增值稅采用進項稅額憑購貨專用發票扣稅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的貨物不能進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為了減少納稅時抵扣過低帶來的稅收負擔的加重,一般納稅人必然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小規模納稅人價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適?這里存在一個價格折讓臨界點。根據測算,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的臨界點如下表。

    當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時,價格折讓臨界點為86.80%這意味著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為一般納稅人的86.80%時,即價格折讓幅度為86.80%時,無論是從一般納稅人處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承擔的稅負相等。當小規模納稅人報價折扣率低于該比率是,向一般納稅人采購貨物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的稅額大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折扣;只有當小規模納稅人報價的折扣率高于該比率時,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才可以獲得比一般納稅人采購更大的稅后利益。如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價格優惠零界點為90.24%。

    2 兼營免稅或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核算籌劃

    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應當正確劃分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不能準確劃分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納稅人可將按照上述計算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實際免稅項目、非應稅勞務不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對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應正確劃分并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無需在核算時正確劃分,而改按公式計算。

    3 采購結算方式的籌劃

    首先,采購時盡量做到分期收款、分期取得發票。一般企業在采購過程中采用款項付清后取得發票的方式,如果材料以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全部付清,銷貨方企業不予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相關事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這種情況下企業無法及時抵扣進項稅額,造成增值稅稅負增大,如果材料購買環節中,采用分期付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方式,就及時抵扣其進項稅額,環節稅收壓力,提高企業資金利用率。

    第8篇: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鐵路水電增值稅 增收節支 納稅籌劃 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鐵路水電涉稅業務稅收籌劃過程及相應處理方法

    (一)鐵路水電涉稅業務稅收籌劃過程

    鐵路水電統一由供電段管理,供電段按照所在地規定的水電價格購入水電,供給各個鐵路單位、家屬、路外等使用,供鐵路運輸部門的生產、生活服務。鐵路供水電站段非法人,在當地辦理納稅登記較為困難。2006年我單位應納稅所得額達到了1500多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已滿足一般納稅人的要求,可仍舊按小規模納稅人交納稅款,需60多萬元,供路外電量比例在20%左右,按一般納稅人核算一年能節稅20多萬。經研究論證,認為我段改為一般納稅人,不但能解決站段納稅不規范的問題,也能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單位與市、省國稅局領導多次接觸與溝通,積極尋求稅務機關的支持與幫助,在計稅依據、納稅范圍、稅收減免等方面依照流轉稅具體明文規定,籌劃方案、政策理解運用、具體操作上得到其認可。

    我單位自拿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書后,及時取得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進行認證抵扣,計財科在業務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立即給各供電局供水公司發關于開具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函以及附上單位基本資料和一般納稅人認定書復印件,要求對方單位從本月起開具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確保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及時收回。我段在2009年的4月-12月短短8個月中,以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比較,共節約稅款 17.70萬元。

    (二)相應賬務處理的變更

    我單位原來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每月按供水電收入(不含稅)乘以4%計算繳納增值稅。涉稅科目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變更為一般納稅人后,在具體的核算過程中應該注意的是根據《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和《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除設置銷項稅、進項稅、進項稅轉出、已交稅金外增設“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人企業月終轉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企業月終時轉入的應交未繳增值稅額,轉入多交的增值稅也在本明細科目核算。如果月末是貸方余額,表明有增值稅要交,這時要做轉帳。

    借:應交稅費――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在月末時如果是借方余額,表明有進項稅留抵,就不用結轉,月末結出借方余額,下月備抵。

    鐵路供水業務的購銷核算:

    所供水分為從自來水公司購買的水和自揚水。外購水按6%簡易征收,自揚水不納稅(依照國稅發【1993】154號 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稅)。

    【1994】財稅字第014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比照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稅規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損失問題

    供電對外銷售的非正常損失做進項稅轉出。

    非正常損失*供路外電量/總供電量*電平均售價/1.17*0.17

    二、納稅籌劃的優勢及面臨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的優勢

    變更為一般納稅人基本按照我單位稅收籌劃的方案完成,不到1年的時間就為我段節約了稅款近20萬元,而且我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在全國范圍內所有地區、所有行業的一般納稅人企業都可以抵扣其新購進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機器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可以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還有一些所得稅的減免政策,這對一般納稅人企業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在稅收籌劃過程中,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選擇最合適的稅收籌劃方案。樹立長遠的眼光,進行綜合規劃。因此,在稅收籌劃過程中,可以權衡利弊得失,綜合進行分析,有選擇地借鑒和參考各種籌劃方案而擇其最優,或者學會適當放棄,以避免成本性風險。

    (二)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

    稅收籌劃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由于籌劃目的的特殊性,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性、復雜性、未來的不確定性,使得籌劃失敗的風險極難避免。另外,必須加強各部門通力協作,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結合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操作,各涉稅環節統籌規劃和控制,這樣,才能真正節約稅收成本,規避稅收風險。

    (三)堅持依法籌劃,保持與稅務部門的溝通

    合法至少不違反法律是稅收籌劃的前提。依法納稅是鐵路企業應盡的義務,同時也可防范因違反法律而導致的籌劃損失風險。堅持依法籌劃要求企業的稅收籌劃人員必須對我國的稅收法規、政策有全面充分的認識,這需要加強對企業籌劃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籌劃方案最好能與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相符合,既方便享受稅收優惠,又保持與國家立法和宏觀經濟意圖相一致,以更有效地降低風險。

    三、鐵路稅收籌劃的發展前景

    (一)鐵路企業稅收籌劃面臨的發展機遇

    隨著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總體水平的提高,隨著我國產權制度明晰,稅制的改革和不斷完善,以及政府對納稅人從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過渡,必將極大促進鐵路稅收籌劃的發展。鐵路企業的稅收籌劃將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二)稅收籌劃的發展前景

    稅收籌劃作為一種合法節稅的行為,正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接受和重視。稅收籌劃人員應當是高智能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 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鐵路企業應加快稅收籌劃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技術和人員基礎,必將推動稅收籌劃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第9篇:一般納稅人稅法規定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籌劃;稅收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的一種流轉稅。因此,合理并合法進行增值稅納稅籌劃是符合我國當前稅法和基本國情的。

    一,開展企業增值稅納稅統籌是時展的必然要求

    1.企業增值稅納稅統籌可以減輕企業成本。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的目的在于通過減少稅負支出,以降低現金流出量。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會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簿、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

    2.利用增值稅減免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符合增值稅的立法精神和稅務執法部門的意圖。企業在充分權衡資金成本與得失的前提下,應盡可能的利用這些稅收政策,做到既執行了稅收法規,又減輕了企業稅負。比如,稅法規定企業從農產品生產者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可依據收購發票的lO%抵扣增值稅。除此之外,購進的免稅產品則不得抵扣進項稅。因此,納稅企業應對此予以關注,在購進商品時不僅要考慮價格,還要考慮進項稅能否抵扣。如果采購的是非農產品的免稅產品不但墊付了進項稅,而且墊付的增值稅額不能轉嫁,得不償失。納稅企業在發生這類業務時應吃透稅收政策,充分利用政策降低稅負。

    3.現行增值稅制中的稅額抵扣不徹底和所得稅制存在功能缺陷是納稅統籌的必然條件。首先,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制,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高新技術產業比一般加工產業的資本有機構成高,其無形資產和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的絕大部份,但這些投入,以及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這就導致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偏重。顯然,這種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適時進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妨礙企業技術裝備進步。更重要的是,它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高新技術產品的重復征稅。況且,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時,不能實行徹底退稅,從而削弱了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挫傷企業技術創新投入的積極性。其次,現行企業所得稅制都實行33%的比例稅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3%),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收優惠條款多,實際執行差異甚大,造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不盡公平合理。例如,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新辦內資高科技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只能二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事實上,許多高科技企業是難以享受到這項稅收優惠。因為高科技項目從研究開發、批量生產,到開辟市場,其周期一般較長,大多要超過二年。另一方面,我國執行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也存在著一定的功能缺陷。具體表現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特區,區內企業和區外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盡相同,其弊病越來越為明顯。在區內有些企業,并不是高新技術企業但也能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而某些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卻不能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二、把握好企業增值稅納稅統籌方法是順應時展的前提條件

    1.利用納稅人身份進行稅收籌劃。在我國稅法上,對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享有稅款抵扣,但是企業交納的稅款支出,可以記入企業產品成本,使企業所得稅的稅負降低,而一般納稅人可以享有稅款抵扣。兩者互有利弊,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企業可以通過選擇合并與分立的手段來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

    2.利用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納稅籌劃。增值稅轉型后,直接受益人為納稅人,由于新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準予抵扣,在固定資產購置價款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固定資產的成本減少,各期折舊額減少,各期利潤額增加。同時,企業的流動資金狀況也會得到明顯改善,由于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投資的進項稅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而減少了企業的流動資金占用,也將有助于減少企業的資金成本,在目前企業流動資金普遍緊張,實際利率高企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也將因此得到提高。所以,增值稅轉型能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但對中小企業來說,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時仍要注意投資時機和方向,以最大程度上減少應納稅額。

    3.健全稅收優惠體制。眾所周知,市場的競爭,實質上是人才的競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創新型國家的建設,說到底也是人才與技術的競爭。因此,稅收政策應推動包括學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員工培訓等多種形式教育的發展,制定鼓勵民間辦學、社會捐資辦學的稅收政策,對社會各界向教育培訓機構和科研機構的捐贈準許不受最高捐贈限額的限制。提高職工教育經費提取比例,鼓勵企業加大教育培訓力度的稅收政策。同時,稅收優惠政策適度向個人傾斜,進一步修訂個人所得稅政策。在基礎扣除方面,充分考慮現代家庭對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等,鼓勵個人加大對教育的投資和多種途徑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4.依靠關稅政策支持企業自主創新。運用進出口稅收政策支持企業建立技術研發中心,逐步從對進口整機設備的優惠,轉變到對國內企業開發具有自己知識產權產品、裝備所需的重要原材料、關鍵零部件的優惠上來;積極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展國內制造業的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研究提出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相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逐步縮小內外資企業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上的差距,利用進口稅收政策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將資金投入到高新技術、現代農業、環境保護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領域中去;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加大對國家鼓勵產業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領域的投瓷鼓勵外商投資的加工貿易企業,將技術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產環節轉移到我國并轉型升級。

    5.利用合理的費用抵扣政策。稅法中對銷售額中的價外費用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以防止企業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銷售額逃避納稅,但是有些費用是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的,因此企業在此方面多做文章。如果在利用運費進行籌劃時可以根據情況把自營運費轉成外購運費,把運費補貼收入轉成代墊運費。企業在進行上述納稅籌劃時必須堅持“成本效益”原則,納稅籌劃所取得的收益必須大于納稅籌劃的成本,否則是得不償失了。首先,必須考慮法律限制。稅收對某些納稅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如“小規模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在選擇納稅人身份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考慮到自己是否屬于簡潔限制轉換的范圍內。其次,必須考慮納稅人身份轉換對銷售情況的影響。納稅人身份轉換之后,產品的供銷情況會發生變化,這些變化不僅會對稅收產生影響,而且會對納稅人的經營利潤產生影響。例如當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由于不能再領購和刑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能有一部分需要專用發票抵扣的客戶轉向其他納稅人購貨。而小規模納稅人轉換為一般納稅人后,會因為可以刑具專用發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戶,但同時銷售價格也可能提高,這又會導致推動部分客戶。第三,必須考慮納稅人身份轉換過程中的相關會計成本與收益。由小規模納稅人轉換為一般納稅人后,簡潔要求一般納稅人的會計核算必須準確、規范,故轉換后的會計核算成本將增加,例如增設會計賬簿、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而一般納稅人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在會計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應的成本可能會有所下降。這種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平衡達到什么樣的水平時,才能進行身份轉換,也是需要考慮的。

    6.選擇企業的銷售方式。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企業不一定從事增值稅規定的項目,也不一定單一從事營業稅規定的項目,總要按照經營活動的需要兼營或者混合經營不同的稅種和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同時企業了了促進銷售采用折扣銷售的方式。這樣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進行籌劃。

    7.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政府為了調整國家的產業結構,制定了不少的優惠政策,如國家對農業生產者的優惠政策,國家對廢舊物資的優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稅政策等,只要企業運用得當就會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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