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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貿易征稅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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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貿易征稅

    第1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關鍵詞] 加工貿易 保稅 出口退稅 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第2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一)出口方式選擇上的稅務籌劃 生產企業的出口業務既可以選擇自營出口,也可以由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在自營出口方式下,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而對外貿企業則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雖然這兩種方式都可以辦理出口業務并得到出口退稅,但具體數額的大小并不一定總是相同。

    例: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料件從國內采購后用于生產,產品全部出口。2011年出口的貨物折合人民幣為1000萬元。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5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無上期留抵稅額。

    以下分不同情況分別計算:

    (1)當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稅率為17%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按照免、抵、退稅法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17%-17%)=0(萬元);當期的應納稅金額=內部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金額-(當期實現的進項稅額-當期實現的免抵退稅不能免征以及進行抵扣的稅額)-上期留抵稅額=0-(85-0)-0=-85(萬元);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1000×17%=170(萬元);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期末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85(萬元);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170-85=85(萬元)。

    第二種情況:生產企業可以考慮設立獨立核算的關聯外貿公司,也可以通過其他外貿公司出口。本例中,設定企業以1000萬元人民幣(含稅價)賣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外銷出口。各自的應納稅額如下:生產企業的應納稅額=1000÷(1+17%)×17%-85=145.3-85=60.3(萬元);關聯外貿公司應收出口退稅額=1000÷(1+17%)×17%=145.3(萬元);從整體考慮,實際收到的出口退稅額=145.3-60.3=85(萬元)。

    通過計算可知,當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征收率和退稅率相等時,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關聯外貿企業出口收到的退稅額相等。

    (2)當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率為13%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按照免、抵、退稅法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17%-13%)=40(萬元);當期實現的應納稅額=0-(85-40)-0=-45(萬元);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1000×13%=130(萬元);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期末實現的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的稅額=45萬元;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130-45=85(萬元)。

    第二種情況,生產企業可以設立獨立核算的關聯外貿公司,也可以通過其他外貿公司出口。本例中,設定企業以1000萬元人民幣(含稅)賣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外銷出口。各自的應納稅額如下:生產企業的應納稅額=1000÷(1+17%)×17%-85=145.3-85=60.3(萬元);關聯外貿公司應收出口退稅額=1000÷(1+17%)×13%=111.11(萬元);從整體考慮,實際收到的出口退稅額=111.11-60.3=50.81(萬元),大于自營出口方式下的退稅額50.81-45=5.81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在出貨貨物征收率與退稅率不相等的情況下,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關聯外貿公司出口獲得的出口退稅金額是不一樣的。委托關聯外貿企業出口獲得的退稅金額大于自營出口的金額,從而選擇委托外貿企業更為有利。

    (3)當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率為9%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按照免、抵、退稅法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17%-9%)=80(萬元);當期實現的應納稅額=0-(85-80)-0=-5(萬元);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1000×9%=90(萬元);按規定,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實現的期末應退稅額=當期期末實現的留抵稅額=5(萬元);當期能夠進行抵扣的稅額=90-5=85(萬元)。

    第二種情況:生產企業可以設立獨立核算的關聯外貿公司,也可以通過其他外貿公司出口。本例中,設定企業以1000萬元人民幣(含稅)賣給關聯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外銷出口。各自的應納稅額如下:生產企業的應納稅額=1000÷(1+17%)×17%-85=145.3-85=60.3(萬元);關聯外貿公司應收出口退稅額=1000÷(1+17%)×9%=76.92(萬元);整體考慮,實際收到的出口退稅額=76.92-60.3=16.62萬元,大于自營出口下獲得的出口退稅金額=16.62-5=11.62萬元。

    通過以上三種情況的計算分析可以看出,隨著出口退稅率的減小,企業自營出口獲得的出口退稅不斷減少;而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獲得總體出口退稅金額雖然也在減小,但與企業自營出口方式相比,不考慮其他方面,所獲得的總體出口退稅金額大于自營出口方式所取得的退稅金額,出口退稅優勢更為明顯。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生產企業和關聯企業共同籌劃下,獲得的出口退稅額大于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退稅額。為了維持長久的合作關系,需要將這部分多出的出口退稅額在生產企業和關聯外貿企業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以維持長久合作。

    (二)生產型企業原材料采購方式相關稅務籌劃與管理 產品的加工貿易出口是生產型企業的工作項目,國內采購和國外進口兩種方式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購途徑上運用是非常廣泛的。但是國外采購有3種不同的途徑:按普遍的貿易報關進口、根據進料加工貿易進行報關進口、按照來料的加工貿易進行報關進口。下面就按照相關的退稅政策來對生產企業在不同情況下所運用的方式購料進行適當的分析。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國產原材料的稅務籌劃。生產企業從國內采購原材料時,可以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獲得增值稅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用于抵扣;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原材料,獲得普通發票,稅額不得抵扣,要計入成本。一般而言,似乎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進原料更有利于取得退稅,但情況并不完全正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用于生產產品出口,由于購進貨物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生產企業產出后實際承擔的稅負=不含稅原料成本×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率。

    而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進原料,用于產品出口,由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標注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相抵扣的,生產型的企業在進行出口后實際所承擔的成本=出口商品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的牌價×(出口商品的征稅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出口貨物折合人民幣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上述兩式相減,得出:不含稅原料成本×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率-出口貨物折合人民幣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國內采購與進料加工方式進口相比,適合采用進料加工方式。當企業既可以選擇國內購買原材料,也可以選擇從進料進口的情況下,在這兩種購料方法下的出口產品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如下表示:在國內購進的料件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格×(征稅率-退稅率),而進料加工方式進口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離岸價格-海關進行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征稅率-退稅率)。很明顯在實行進料加工方式時,因為不能進行抵扣的稅額相應減少了,這就使得企業的稅負降低了。在這兩種購料方法下的出口產品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如下表示:

    在國內購進的料件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的商品的離岸價格×(所征得稅率-退稅率),而進料加工方式進口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格-海關進行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征稅率-退稅率)。很明顯在實行進料加工方式時,因為不能進行抵扣的稅額相應減少了,這就使得企業的稅負降低了。

    在這兩種購料方法下的出口產品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通過下面來表示:在國內購進的料件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離岸價格×(征稅率-退稅率),而進料加工方式進口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格-海關進行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征稅率-退稅率)。很明顯在實行進料加工方式時,因為不能進行抵扣的稅額相應的減少了,這就使得企業的稅負降低了。所以,如果原材料、零部件的質量相同,并且進口料件的采購成本和國內的價格保持一致,或者是高出的金額比進口料件金額乘退稅率之差還小,那么選擇進料加工是最合適的。

    (3)國外進口時,對在普通貿易項下進口、進料的加工以及來料加工的選擇問題上,如果是一般貿易項下的進口,國外的料件應該進行正常的報關進口,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以及相關的關稅進行正常繳納,進行加工復出口后再對退還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行申請。這種方式相對而言手續較復雜,企業的流動資金很大程度上被占用,這會使得企業的資金使用成本增大,同時會對企業的資金周轉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不應該考慮這種方式。

    (三)不同貿易方法下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稅務籌劃與管理 一般貿易、加工貿易在我國享受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貿易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將近有95%的比重,因此,這種方式在我國出口貿易時運用最廣,它占據主要的地位,下面就對一般貿易以及加工貿易在出口退稅方面的相關問題作出研究。

    (1)一般貿易方式以及加工貿易方案適合的稅務籌劃管理。從境內進行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的采購是一般貿易貨物的主要來源,他們都是本國的要素資源;但是加工貿易的貨物來源與其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從境外進行進口,因此,它的要素資源是來自國外的,我國只是對其進行加工和裝配。上文采購方式的籌劃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通過將國內采購和進料加工方式進行比較,會發現它適合進料加工方式,然而實行一般貿易的關鍵原材料是出自國內的;并且加工貿易的方式在國外采購的3種方式中是可行的。由于國內材料逐漸減少,進口的材料自然就會有所增加,因此,進出口的差額在逐漸縮小,這就導致總稅負減少。所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企業所承擔的總稅負相對而言比一般貿易方式企業所承擔的總稅負要低得多,因此,選擇進料加工方式是最合理的。

    按照財稅[2005]25號的要求,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經過國家稅務局進行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可以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該加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范圍,稅(費)率也是有規定的,應該按規定納稅,并且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是有明文規定的。因為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產生的稅負相對而言是比較輕的,換句話說也就是一般貿易方式下比進料加工方式下承擔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要多,所以在這種條件下企業應該選擇進料加工方式。

    (2)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方式下的稅務籌劃與管理。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是免抵退稅企業對外承接加工的主要方式。所謂的來料加工就是進口料件的提供者是境外的企業,而經營性的企業不負責付匯進口的工作,所進行的加工或者裝配都是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的,對此只會收取相應的加工費,相關的制成品是通過境外的企業進行銷售的。兩種加工方式有以下差異:第一,料件的付匯方式的差異,來料加工料件的提供者是外商并且是免費提供的,不需要付匯,然而進料加工料件應該通過經營企業付匯購買進口。第二,貨物的所有權的差異,外商擁有來料加工貨物的所有權,而經營企業擁有進料加工貨物的所有權。第三,經營方式的差異,來料加工經營企業對盈虧是不負責任的,只會賺取相應的工繳費,但是進料加工與其不同,它會自負盈虧,料件的采購也是自行進行的,銷售成品也是自行進行。第四,所承擔風險有所不同,來料加工經營企業不是經營風險的承擔者,進料加工經營企業則需要承擔在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的風險。第五,海關監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經營企業進料加工項目下的保稅料件一旦海關同意就可以同本企業內的非保稅料件實行所謂的串換,但是來料加工項下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串換,因為它的物權歸外商所有。

    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構成加工貿易主要的方式,企業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稅收負擔就應該重視對加工貿易方式的選擇,下面就從3個方面對這兩種貿易方式下的出口稅收進行相關的比較(不考慮他們對企業所得稅所造成的影響):一是征稅率和退稅率的大小差異。在一般的條件下,增值稅的征稅率相對退稅率而言要高,征退稅差額應該計入出口貨物成本中。在實行的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中,征、退兩個比率之間的差異如果越大,那么不能免征的稅額自然也就越大,換句話說就是應當計入成本的數額就會越大。二是所耗用的國產料件的數量。由于來料加工這一方式下,國產料件的進項稅額是能夠抵減的,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能否進行退稅有決定性的作用,自然就會左右加工貿易方式的選擇。在國內采購料件少的情況下,也就是當實現的進項稅額比較低的時候,如果選擇進料加工貿易的方法,可以抵減的進項稅滿足不了銷項稅的抵減,所以就需要交納相應的稅額。相反的,如果實現的進項稅額比較大,在實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時,抵減額時允許辦理出口退稅的,它的業務成本也會等于或者是小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下所產生的成本。在選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時,如果進項稅額比較大,由于它不允許辦理退稅,就會導致出口成本與國產料件成一個正比例關系。會隨著它的增加而增大。三是企業的利潤水平的差異。交稅會受企業利潤的影響,在進料加工貿易的方法下,如果實現的利潤越大,那么當期可以抵扣的退稅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稅額會產生一個更大的值,這樣一來,當期的應退稅額自然就會減少,更嚴重的會要求交納稅額。如果實現的利潤少的話,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以及抵扣的稅額也會有所變化也就是會變小,這就會使得稅多一點。進料加工這一方法下允許通過對貨物的內外銷比例以及相應的出口貨物國產化率的調整以此減輕企業稅負,改變貨物的內外銷比例對生產型企業當期實現的應納稅額與計入成本當中的增值稅額產生的影響。因此,生產企業按照材料采購、生產、貨物銷售(出口和內銷)等情況對內外銷比例的合理調整,對生產企業減輕增值稅負或者節省出口貨物成本有很大促進作用。

    (四)不同銷售地點相關稅務籌劃 本文中所指的不同的銷售地點,也就是“境內關外”銷售。按照國家的規定“境內關外”銷售是一種生產銷售,主要是保稅區企業與加工區企業在自己的區內所進行的銷售。

    (1)出口加工區內相關稅務籌劃與管理。一是出口加工區關鍵的稅收政策。出口加工區是經過國務院批準同意,通過海關進行監管的一種特殊的封閉性區域。我國對出口加工區的政策市實行區內產品免稅監管的政策,也就是說進區的原材料可以免稅,出口的產品不進行征稅也不進行退稅。因為不征不退,所以不管出口退稅率怎樣變化,區內的企業都不會受到影響。但是如果出口退稅率實行下調,特別是退稅率的下調幅很大時,出口型生產企業在出口加工區“免征免退”的稅收政策的優勢就更加明顯。二是出口加工區企業的稅務籌劃與管理。出口加工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免稅上最為顯著。區內企業在原材料的進口環節可以實行免稅,國內采購的原材料是不包括進項稅的,在生產銷售的環節也不會進行征稅,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資金的占用,同時繁瑣的出口退稅手續問題也就得到了解決。如果出口退稅率進行下調,因為“免征免退”,區內的企業就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原材料基本上是實行進口,產品則是基本出口,對于這種“兩頭在外”的企業而言,進入出口加工區是最好的選擇,因為在這種條件下可以享受更大的加工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入加工區以降低因為征退稅差而產生的成本的增加,這是企業在解決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過程中的合理舉動。但是對于企業而言,是不是應該進入加工區,哪些產品應該進入加工區,在什么條件下進入加工區,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是需要結合相關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研究與籌劃,這樣才可以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選擇。

    (2)保稅區稅務籌劃與管理。所謂保稅制度,就是通過國家在港口設立保稅區、保稅倉庫或者保稅工廠,當然,在機場附近設立這些也是可行的。然后由外國商品運進這些保稅區域就不是進口,因此,不需要交納進口稅。保稅區是一個特定的區域,主要是由海關進行監管,并且實行境內關外管理的一種特定的區域,保稅區的貨物允許進行轉讓、轉移,出口他國(地)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在進入國內市場時應該根據進口征收相關的關稅與增值稅。內地的商品進入保稅區進行正常的出口管理,轉口的商品與在保稅區中的商品應該按照保稅貨物的要求進行合理的管理。

    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稅務籌劃水平提升建議

    (一)稅務籌劃方案應該有適度的靈活性 稅務籌劃人員要提高素質,合理制訂稅種籌劃方案,相關做法要合法。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籌劃,才能保證稅務籌劃的質量,這對稅收管理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這個團隊的建設中有了這些政策的建設性幫助,這些都有利于更新籌劃內容上的完善,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的分散風險的計劃對策。這就有利于保證稅務籌劃目標的達成,使出口退稅環節的制度政策更趨于完善。

    (二)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稅務籌劃 針對這個問題所要注意的就是在這個環節里,首先要明白的一點就是這是稅務籌劃是否能夠取得成功的重要標準,所以在實踐的過程中,稅務主體必須要懂得相關稅制的法律法規,并且遵守這些法律法規,能夠對這些稅收的知識進行全方位的掌握,并且時時關注這些稅收政策的細微變動。要保證所制定的稅收方案不違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不違反稅收法規是稅務籌劃成功的基礎。接著,要妥善處理好稅務籌劃和合理避稅之間的關系。從降低繳稅的負擔來說,稅收的規劃和合理逃避稅收有異曲同工之處。但是兩個方面還是有所區別的。合理的逃避稅收指的是主體稅務人,采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方式,在考慮周詳的計劃下,鉆到稅法中不完善的空子里以達到減少納稅額的目的的行為方式。但是這些空子的存在是法律法規的制定者所不允許的,與立法的最初意圖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對于這一方式世界上很多的國家都是不主張不支持的,但也沒有明確反對,有些國家對此種手段采取單獨制定各項法律法規來制約。所以在制定稅收規劃上,要合法并且符合當前的國家稅收政策的要求為指導方向。讓企業在得到稅收優惠減少的同時,也符合了我國的經濟調控目的,有效地規避企業進入騙稅、逃稅的境地,降低違反稅法的風險。

    (三)全面提升稅收規劃主體人員素質 稅務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對籌劃人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稅收規劃中囊括各個專業的知識,知識的結構體系也較為完善,是一個綜合性的專業學科。這些知識不僅包含了稅收法律法規、財務、投資項目、經濟貿易、物流管理等專業的知識,還包括其他學科性專業知識。這么多的學科專業知識要求稅收規劃主體人員對于綜合性知識要有更高的綜合素質,從稅收法律法規、財務、投資項目、經濟貿易、物流管理等專業知識去提升自己的綜合能力,如果稅收規劃主體人員具備了這些專業的知識水平,就能在短時間內掌握企業中相關的涉稅事項,并通過分析得到更加完善、可靠的知識,并在短時間內找到稅務規劃的正確入口,做出正確的方案。

    第3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利弊分析

    根據國稅發[1996]123規定,僅限于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是免稅的,非老企業之間的間接出口業務要視同內銷征稅。但在全國各地的實際管征中,幾乎對所有企業的間接出口業務都予以免稅。如果對間接出口稅收政策調整為視同內銷征稅,變動很大,應審慎處理。我們先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進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處:

    1、視同內銷征稅有利于增值稅的規范管理,使間接出口環節不再游離于增值稅鏈條之外。拋開海關對料件的保稅進口因素,間接出口的經營行為是一種內銷行為,從理論上講應該納入增值稅的課征范圍。據統計,目前全國每年有上千億的間接出易額,實行免稅政策,對整個增值稅管理影響可想而知。因此,對間接出口征稅可保持增值稅鏈條的連續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稅的漏洞。

    2、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一個企業間接出口的客戶(即間接進口的企業)很多,對間接出口免稅,稅務機關無法對每個間接進口的企業逐個跟蹤管理。間接出口、進口的兩家企業如果同在一地區或屬同一稅務機關管轄,對間接出口的免稅管理還比較容易;如果兩家企業不在同一地區甚至跨省市,稅務機關對其實施出口管理的難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許多產品是在國內經過多次結轉,也就是多次間接出口才真正出口離境,稅務機關對其管理難度就更大了。所以,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將它納入增值稅管理范圍,將大大減輕稅務機關征管難度。

    不利影響:

    1、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不利于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企業直接從國外進口料件加工后間接出口給另外一家企業,若對其征稅,由于企業前道環節是免稅進口的,沒有進項可以抵扣,在這種情況下,對間接出口業務征稅就相當于對產品全額而不是增值額征稅,企業的稅負很重。其次,在目前許多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低于征稅率情況下,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必然造成已納稅款得不到全額退稅,增加加工貿易企業稅收負擔;第三,對所有的間接出口所征的稅款,如果產品最后出口時都要退稅,在出口退稅指標比較緊和退稅速度慢的情況下,占用企業資金,不利于企業開展加工貿易。

    2、在加工貿易整體稅收政策未作調整的情況下,對間接出口視同征稅會產生新的問題。目前,我國對加工貿易的主要稅收政策是進口料件保稅不征稅,出口加工貨物時退還其耗用的國產料件已征稅款.如果僅對間接出口征稅,會影響到加工貿易整體稅收政策。由于間接出口涉及海關對進口料件的保稅監管,同時又涉及稅務機關對產品轉廠的稅收管理,如果稅務機關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但海關對間接出口的產品實行保稅政策,政出多門,海關與稅務機關政策互相矛盾,會讓企業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廣東省毗鄰港澳,如果對間接出口實行征稅政策,廣東省的進料加工企業很容易就把原來間接出口的產品改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區后再進口到國內,甚至只要把集裝箱開到港澳繞一圈再轉回來就可以,所耗的運費肯定比間接出口所繳納的稅款少,但其他地區如上海的企業就沒有這樣的便利了,這會造成新的不公平競爭。如果僅對間接出口按內銷征稅,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貿易稅收政策沒有改變,勢必會造成加工貿易因形式不同而稅負相差很大,成為新的稅收問題。也很難說企業不會把進料加工改為來料加工或別的形式。所以加工貿易涉及多種形式,情況復雜,調整間接出口的稅收政策,需要通盤考慮,還要兼顧間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調整和規范間接出口稅收政策的設想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清楚地看到,對間接出口視同內銷征稅,有利之處主要是便利稅務機關的征管,弊端則是增加企業的稅負、甚至危及我國加工貿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利用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廉價的土地、廠房等有利條件發展加工貿易,是我國發展對外貿易、發展經濟的一種好途徑,國家應該繼續實施稅收鼓勵政策。對間接出口實行免稅政策,有利于發展加工貿易,擴大出口創匯。所以間接出口稅收政策的現實選擇是實行免稅政策。間接出口免稅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稅規范管理、稅務機關征管難度大等弊病可以通過規范、調整間接出口稅收政策來解決:

    1、參照國產鋼材“以產頂進”管理辦法,規范稅務機關對間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國家稅務總局就以國稅發[92]146號文、國稅外函[98]044號文等文件初步規范了間接出口的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可在這兩個文件的基礎上,參照鋼材“以產頂進”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間接出口的管理辦法。具體地講,(1)間接出口企業持有關資料,填報《間接出口免稅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在規定的時間內,間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間接進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簽發的《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通知單》,對間接出口企業的免稅產品進行核銷;(2)間接進口企業應在免稅產品運抵后規定時限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間接進口的登記備案手續,稅務機關出具《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通知單》,并對間接進口的免稅產品進行監管。管理的關鍵是對間接出口產品免稅建立業務聯系制度,加強稅務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可依靠稅務系統強大的計算機系統與人才優勢,由國家稅務總局出面協調,對間接出口、進口兩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業務管理、聯系、信息交換實行電子化管理。

    2、間接出口稅收政策應與出口加工區的稅收政策協調起來,并以此作為突破口,逐步調整、規范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國際上對加工貿易的管理,一般是將加工貿易限定在特定的區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區內從事加工貿易。而我國的加工貿易卻是“漫山放羊”,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遍布全國,多年的管理經驗證明,這樣的管理模式為企業偷漏稅、出口騙稅、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條件。2000年國家出臺了《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調整加工貿易管理模式、稅收政策的一個嘗試。現在全國各地的出口加工區處于籌建階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不高。鑒此,應該將間接出口稅收政策與加工區稅收政策協調起來,為以后調整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創造有利條件。在適當的時候,將間接出口稅收政策調整為在出口加工區內的間接出口是免稅的,在出口加工區外的間接出口應視同內銷征稅,這樣既可以促進加工區的發展,規范加工貿易,又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

    主要參考文獻:

    第4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我國出口的貨物,凡屬于已征增值稅、 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者外,均予以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征應征 稅款。這里所說的出口貨物。一般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屬于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所有的工業品和農業產品。 這來年各種稅的具體征收范圍及其劃分,詳見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注釋及有關具體規定。

        (2)必須報關離境。凡是在國內銷售而不報關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 是以外幣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在財務上和其他管理辦法上作何處 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3)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按照現行規定,目前的出口退稅只適用于 貿易性的出口貨物。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未作銷售的展品、樣 品,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離境的已稅產品等,均不予退稅。

     

    第5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一、電子商務與稅收

    電子商務以電腦通訊網絡(Internet)提供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作為支持,按其協議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貿易伙伴之間實現電子商業交易的目的。據信息產業部今年預測,我國200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達8億元,2002年可望達到100億元。在我國注冊的企業類域名有3.4萬人,其中消費類電子商務網站已超過1000家。這表明,電子商務在整個商務中占的比重將迅速增加,甚至在未來成為全球貿易的主要方式。

    目前,世界上還沒制定出一部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完善的法規。但是電子商務發展所引發的稅款大量流失的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各大國際經濟組織及其有關專家的高度重視。據國際電信聯盟稱,預計200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3000億美元。美國因此而損失的稅收收入達40億美元。就我國的稅種而言,因電子商務流失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印花稅等。

    二、Internet=“避稅港”?

    眾所周知,Internet網站在世界范圍內都可以通過接入服務器(如163、金稅網等)電子計算機瀏覽。因此,一間注冊某一地區的網站公司就可以成為“國際化”的公司,然而對其電子商務征稅卻受到Internet的無固定場所、無紙質憑證、電子交易技術等問題的制約。

    作為稅收征管的兩大因素——納稅人住所和帳冊賃證將受到Internet的無紙化操作及無固定營業地點而被動搖。并且網上銀行提供計帳的電子貨幣(如CreditCard)服務可實現瞬時轉帳,而非計帳的電子貨幣(電子借記卡)可實現無名化交易。而在中國,電子交易則以現金交易為主。以上幾種無交易憑證的交易方式都使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而且加密技術、保護個人私隱、保護知識產權等問題使稅務機關在合理范圍搜集資料的難度加大。

    在國際稅收中,以公司所設機構的地點確定國家稅收管轄權。然而Internet網站可以租用任何一個國家地區的服務器,而用戶同樣可以訪問該網站。另外,網上遠程控制的技術發展,使網絡公司無需在一個國家建立固定的場所進行管理、控制,使公司機構的概念淡化。就如全球最大網絡書店——“亞瑪遜書店”,只要您擁有國際信用卡,你照樣可以在中國上網購買書籍。這種公司機構地點的不確定性使各國在協調稅收管轄權上遇到極大的困難。

    綜上所述,Internet的確以其自身的特點為電子商務造就了龐大的天然“避稅港”。然而為了使電子商務與國家稅收達“雙贏”,我們應完善立法與提高稅務機關電子計算機技術,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且增加國家稅收。

    三、電子商務稅收“征”與“不征”?

    據國家稅務總局透露,我國在對電子商務制定稅收政策時在“征”與“不征”的問題上仍存在分岐。贊成征稅一方認為電子商務無論是商品實物交易還是數字化商品交易或是服務交易,都沒有改變交易的本質,仍然有買賣雙方或提供勞務和接受勞務雙方,有收付款行為,它的存在也是為實現利潤。因此,電子商務也應該和一般商務活動一樣納稅。反對征稅者則認為我國IT業處于萌芽期間,許多新興網絡企業尚未發展成熟,如果對其征稅,不利于發揮這些企業的潛力,也不利于開發占領這個市場。況且像美國這個全世界最大的信息輸出國也實行“零”關稅政策,如果我國IT業剛起步就征稅等于是讓外國網絡企業更容易地搶占中國市場。

    我們應看到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潛力,既不能對其不征稅,也不能征重稅。建議應充分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制定相關的法規政策。

    (一)完善金融與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立法,規范其在用于本國以及國際結算的規程,保證其在網上的金融服務的可靠性。制定網上電子商務行為規范,如反不正當貿易法、修訂進出口貿易的法規、修訂合同法增加電子合同的有關規范等。擴大海關的職權,使其對網上的BtoB(網上外貿)業務加大監管力度。一方面協調國際金融貿易間的法律差異,一方面防止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進行走私及販賣違禁品的行為。

    (二)完善稅收法律。

    1、保持稅收中性,不開征新稅。首先,我國的IT業仍處于起步階段,極需要政府的扶持;其次,它的收入的稅收政策應視同與一般商務一致平等。如果開征新稅將阻礙其發展,如BtoBBtoc(特別是國際貿易)的電子商務形式,就不應開征關稅以保持其國際郵件服務。因此電子商務征稅應保持謹慎的態度,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應通過對現行稅法的修改與彌補實現對網上商務所引發的稅收問題。

    2、稅負應公平,保持傳統貿易與網上貿易的相同的稅率。如前所述,電子商務與一般商務活動比較,并沒有改變交易的本質。另外,電子商務網站已經從過去的風險投資到現在向傳統行業靠攏,電子商務依靠傳統行業才是其發展的空間。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負應與傳統行業保持一致。

    3、居民管轄權與國家(地域)管轄權并行。如前文所述,單純的使用地域管轄權在互聯網上是行不通的,這將失去大量稅收收入。然而同時使用居民管轄權將有效解決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不同而造成無法征稅情況。兩者相結合將可以完善公司網站還是個人網站提供商務服務以及國內與國外網上貿易的征稅依據。

    (三)完善計算機與網絡安全法。現在,隨著信息技術日益發達,保證網上商務的安全與保密,減少不法網站的營銷活動,減少商務網站受到“黑客”的沖擊,打擊盜版等為IT業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四、具體的征管措施

    (一)開發稅務軟件及建立自動稅收系統。這個系統可以用于企業自行報稅與消費者網上選購商品自行扣稅,因為電子貨幣在電子商務上的數據,連接電子銀行數據,使征管依據更加充分。在建立這個系統時,可以參照電子銀行的設立方法,用戶下載軟件,用數字證書確認身份等方法。

    (二)在申請域名時同時增加稅務登記資料。由于網址的后輟有“.com”、“.net”“.org”“.cn”表示有不同含義。作為電子商務的網站是公司網站(“.com”),所以有申請這一類網站時同時進行(補充)稅務登記,使稅務機關可以追蹤其在網上的商務活動及方便網絡公司申報納稅。

    (三)其他征管措施。

    1、截留網上銀行與網站公司交易記錄。因為網上交易沒有紙質憑證且容易偷逃稅款,所以截留網上銀行與其交易數據,特別是電子貨幣交易數據則是最好的賃證。這一方法按資金流向記錄,在收取外國網站在我國進行交易的稅款是比較有效的。

    第6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第7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關鍵詞:退稅率匯率比價稅務籌劃

    隨著我國對進出口經營權的開放,越來越多的企業取得了進出口經營權,把中國的進出口貿易推向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但與此同時,貿易順差持續攀升,外匯儲備也日益劇增,進而導致人民幣流動性過剩,伴之以國際貿易的爭端也日益增多。

    此背景下,新一輪出口退稅調整政策也于2007年7月開始實施。如何應對出口退稅率下調對相關上司企業的影響就成了一個極具現實意義的問題。

    一、出口退稅調整政策的必要性

    2007年上半年貿易順差達到創紀錄的1125.3億美元,同比增長83.1%,巨額貿易順差給我國帶來的流動性過剩、資產市場泡沫橫飛、通貨膨脹壓力加劇等問題日趨嚴重,壓縮國際收支雙順差是宏觀經濟調整的重頭戲。為了提高出口效益和改善國家宏觀經濟穩定性,出臺新一輪出口退稅調整政策是極其必要的。

    本次出口退稅下調不僅是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推動我國出口結構升級、促使國內產業由“數量增長”向“質量增長”轉變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更重要的是為了平衡中國和其他國家之間不斷產生的貿易摩擦,利用最直接的政策手段來打壓與日俱增的貿易順差,進而緩解由此帶來的人民幣升值、通貨膨脹等一系列國內經濟壓力。

    二、出口退稅率下調對上市企業業績的影響

    1.短期影響

    出口退稅率下調政策屬于緊縮財政政策的,股市會在消息公布前后集中得到反映。調整消息公布日6月19日至7月11日,滬市綜指下跌了8.32%。退稅率下調直接導致相關上市企業出口業務經營成本增加。據有關機構估算,出口退稅率每下調一個百分點,就相當于增加出口成本一個百分點,導致出口商品的價格競爭優勢下降。

    根據這一預期,投資者會大量拋售受此影響較大的企業股票,而這必然會加速相關上市企業股價下跌。而出口營業收入占比較大的上市公司受到了出口退稅率下調影響,下跌幅度明顯高于股市總體水平。剔除停牌的包頭鋁業,其余披露公告的27家上市公司6月20日以來平均跌幅為18.28%。12家公司跌幅超過20%,占總數的44.44%,25家公司跌幅超過股市總體跌幅,占總數的92.59%。

    出口退稅下調導致企業股價加速下跌,在短期內大大降低企業價值。這也必然影響到企業在二級市場上的融資能力,使得企業面臨資金壓力,企業業績的影響也會在中長期體現出來。

    2.中長期影響

    出口退稅通過抵消應交增值稅直接計入企業利潤,下調多少,企業利潤直接減少多少。為抵消成本增長帶來的部分壓力,出口企業尤其是低盈利企業將會提高外銷價格,這也勢必導致銷售額下降,進而影響到企業出口銷售額和企業利潤。用公式簡單的表示:

    企業出口利潤=(實收外匯-美元費用)*外匯牌價+退稅-采購成本-其他費用

    其中:退稅=增值稅發票金額/(1+應征稅率)*退稅率

    從這個公式可以看出,退稅率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退稅率下降,企業利潤同退稅額等額下降;并且實收外匯(出口銷售額)和增值稅發票金額又同為外銷價格的函數,負相關,而退稅率下調,企業必將上調外銷價格,最終會影響收匯金額和開票金額下降,進一步影響企業利潤。退稅率下調也必然導致國內銷售和國際銷售價格的比價降低,也就是出口匯率比價,用公式表示:

    匯率比價=人民幣匯率/[1-(1-退稅率)*退稅率]

    =人民幣匯率/[(退稅率-0.5)2+0.75]

    其中,退稅率小于0.5,在此區間退稅率與匯率比價成正相關。當退稅率下調,匯率比價就會變小,即出口條件環境越惡劣,相關出口類企業會增加國內銷售,導致國內現貨壓力大大增加,非出口或出口比重比較小的同行企業市場份額逐漸萎縮,最終會影響到同行業內銷企業業績下降。當退稅率減小到0甚至為負數,即出口退稅變為出口征稅,一般限于資源型、高污染型和國家戰略型行業,匯率比價會低于人民幣匯率,該類行業更傾向于內銷,導致同行業間的競爭更加激烈,業績下降。

    三、上市企業應對出口退稅率調整的措施

    出口退稅下調對上市出口企業的成本和效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短期來看,為了減輕出口退稅率下調對上市企業的影響,企業應采取積極措施,包括有降本增效、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和擴大產品銷量等多個方面,上市公司的這些措施將可以在短期降低出口退稅率調整對公司產生的不利影響。中長期來看,上市企業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導向性措施:

    1.上市企業應積極實現由低價式、傾銷式競爭向品牌化、差異化的競爭方式轉型,開發高附加值、非配額的商品,并加快推進專業化、系列化的步伐。品牌化不僅可適應國際市場差異化競爭的大趨勢,加強對出口商品成本的控制力度,還可以享受到國家政策性照顧的優惠措施。如浙江省就設立了相應的“浙江省出口商品品牌發展資金”來鼓勵出口企業創品牌,以減輕出口成本上升的壓力。

    2.為應對出口退稅率下調壓力,謀求企業生存和發展,相關上市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經營戰略方針,努力向高利潤、高回報率的生產或流通環節轉移。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企業面對愈演愈烈的反傾銷貿易壁壘,要通過“走出去”發展戰略,在國外設立直銷點或投資辦廠發展加工貿易,這樣無論是以獲取當地資源拓展市場空間,還是獲取技術、轉移產能或帶動國內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出口為目的,只要是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能夠降低企業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都不失為一個明智之舉。

    3.進行出口退稅稅務籌劃。上市生產出口型企業在國內采購原材料、零部件上應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特準退稅的貨物,由于征稅率均為6%,不產生對成本影響。而從一般納稅人企業進貨,大部分商品的退稅率小于征稅率,從而產生自負部分稅款,增加成本,因此,企業應盡可能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同質產品。

    從國外進口料件到加工分為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一般貿易項下進口。國家對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采取“免、抵、退”管理方式,對來料加工的出口退稅政策是“不征不退”。所以,當在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小于征稅率時應按下列方式選擇加工方式;當加工復出口耗用的國內料件比較多時,應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因來料加工方式下,對國內耗料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而進料加工可辦理出口退稅,雖然退稅率低一些,但當國內耗料額達到一定程度時,進料加工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來料加工的成本。反之,當國內耗料比較少的情況下,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而當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等于征稅率時,則采用進料加工比來料加工方式更合適。因為兩種方式對出口環節均不征稅,但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可以退還全部的進項稅,而采用來料加工方式則要把消耗的國內材料進項稅額計入成本。

    第8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關鍵詞】國際重復征稅;避免方法;法律建議

    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概述

    (一)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

    國際重復征稅問題是在經濟全球化和所得國際化的背景下產生的,主要原因是有關國家對同一或不同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或稅源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交叉重疊或沖突。是有關國家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在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上發生重疊的結果。當下,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是造成大量國際重復征稅最普遍的原因。

    (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

    目前學界對國際重復征稅概念的理解基本一致,略有分歧。主要是對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范圍的界定上,除了包括法律性重復征稅外,對經濟性重復征稅是否應包含在內存在爭議。由于法律性重復征稅是各國目前通過單邊國內立法和簽訂雙邊協議主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文將國際重復征稅限定在法律性重復征稅范圍內。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1963年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協議范本草案的報告》中的定義,法律性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發生在總公司和其跨國的分公司之間的重復征稅就是典型的法律性重復征稅。

    (三)國際重復征稅的危害

    跨國投資者之所以選擇進行跨國經濟活動,主要是想利用國際世界更廣闊的市場,實現利潤最大化。但是國際重復征稅使得從事跨國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納稅人相對于從事國內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納稅人,背負了沉重的雙重甚至多重的納稅負擔,這違反了稅負公平的基本原則,也不利于跨國貿易和國際投資的發展。越來越高的稅收負擔阻礙了國際間技術、資本、商品的自由流動,對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造成了實質的阻礙。

    二、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與比較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主要有兩種方式――單邊方式和雙邊方式。前者是指一國在本國的稅法中單方面作出限制本國稅收管轄權的規定,以解決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國外的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雙邊方式是兩個以上的國家通過談判,簽訂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多邊稅收協定,以協調各國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目前各國簽訂的稅收協定,通常只是對居住國一方應采取的避免雙重征稅方法做原則性的規定,而這些方法的適用范圍、方法等都要取決于締約國國內的有關規定。因此,本文主要對單邊方式中的各種方法做出說明和比較。

    就目前各國國內采取的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來看,主要分為免稅法、抵免法、扣除法和減稅法四種。扣除法,亦稱“列支法”,即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取得的國內外所得匯總征稅時,允許居民將其向外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作為費用在應稅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額計算征稅。這種方法只是將已繳納的稅款作為費用在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減,并沒有完全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減稅法,亦稱“低稅法”,是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國外來源的所得,采用單獨制定較低的稅率征收標準,以減少重復征稅的因素。這種方法也只能起到緩和雙重征稅的作用,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這兩種方法只被少數一些國家采用,聯合國范本和經合組織范本選擇的分別是免稅法和抵免法。

    免稅法,是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境外所得免予征稅。它承認所得來源國獨占征稅權,完全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對本國居民來自于境外并已由其他國家征稅的所得,免予課征國內所得稅。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沖突,避免了國際雙重征稅。不過免稅法由于使居住國放棄了居民境外所得的管轄權,會使其權益受到一定影響,同時容易造成國際避稅問題。抵免法,就是居住國按照居民納稅人的境內外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的全額為基數計算其應納稅額,但對居民已在來源地國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額,允許從居住國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方法不像免稅法那樣完全放棄居民境外所得或境外財產價值的稅收管轄權,而是在堅持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前提下,承認來源地國優先但不獨占的屬地優越權,不僅達到了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效果,還實現了來源地國、居住地國、納稅人三方利益的均衡,達到了財政權益合理分配,是這幾種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方法中最優策略。

    國際稅收饒讓制度,指采取抵免法來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國家,對本國居民在來源地國享受稅收優惠的部分不再追繳,視為已經在本國繳納。稅收饒讓需要有關國家簽訂雙邊稅收協定,才能得以實施。它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而是為了配合所得來源地國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鼓勵對來源地國的投資。

    三、我國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法律建議

    對于現階段的我國來說,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不能僅依靠單邊方式或者雙邊方式,應該在吸收雙邊方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重視單邊方式,尤其是抵免法的運用,同時,要求相應發達國家給予我國稅收饒讓,我國對其他發展中國家亦因如此。在堅持稅收原則的基礎上,以更加積極的姿態走向國際社會。

    參考文獻:

    [1]劉永.國際重復征稅的法經濟學分析及其法律應對.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2]楊文潔.國際重復征稅的免除.市場營銷,2014年7月

    第9篇:一般貿易征稅范文

    加工貿易在近幾年來發展愈加迅猛,無論是拉動國民經濟,還是緩解就業壓力,其均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500強中已有480家落戶我國,全國加工貿易企業累計已超過12.6萬家,覆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監管區外,基本形成了與我國對外開放格局和開放型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布局。

    加工貿易的持續增長與加工貿易增值稅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完善是分不開的。一是進口環節增值稅、關稅和消費稅保稅政策,促使加工貿易較少承擔稅金占用成本。二是對進料加工貿易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企業使用保稅進口原材料較使用國產原材料少負擔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成本。雙重效應促進了我國加工貿易和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快速發展。據統計,2005年~2013年全國加工貿易進口額35300億美元,增值稅保稅金額約4.6萬億元,年均5000億元以上。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自1990年成立第一家外高橋保稅區,2013年已達114家,進出口總值4957.8億美元,占全國外貿進出口總值的11.9%。

    在加工貿易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以貼牌生產為主,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低技術含量、低附加值問題日益凸現,決定了我國加工貿易一直處在國際分工產業鏈的低端,國家從2006年起陸續調低和取消“兩高一資”產品出口退稅率并將部分產品列入加工貿易限制類和禁止類,2011年我國加工貿易占比首次低于一般貿易。2013年,我國產業鏈長、增值率較高的一般貿易進出口2.2萬億美元,增長9.3%;加工貿易進出口1.36萬億美元,增長1%,占32.6%。從江蘇的情況看,加工貿易依存度高于全國,其出口一直高于一般貿易,但比重也呈逐漸接近趨勢,由2005年的66.91%滑落至2013年的50.78%。

    二、加工貿易增值稅政策當下面臨的主要問題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目前我國的加工貿易主要有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我國的加工貿易稅收政策主要包括進口保稅、出口退稅、出口免稅和征稅政策。加工貿易增值稅政策在有力拉動外貿進出口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增加了加工貿易管理難度和成本,不利于我國外向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1.超國民待遇,不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1)不利于加工貿易產業鏈國內延伸。

    ①進口保稅抑制國內原材料使用。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免稅,變相地增加了國內材料在出口產品中的稅金占用,降低了企業使用國內原材料加工出口產品的積極性。以江蘇省為例,2013年辦理出口退稅的4502戶生產型進料加工貿易企業出口額1314億美元,折人民幣8146億元,保稅進口原材料組成計稅價格4813億元,享受增值稅保稅810億元;而同期一般貿易戶數26516戶,出口額928億美元,一般貿易總量和戶均出口額都大大低于進料加工貿易。

    ②征退稅率差對國內原材料形成擠出效應。進料加工貿易出口按增值部分退稅,進口料件部分實行不征不退,進入出口成本的是增值部分的征退稅率差。一般貿易較加工貿易多承擔國內原材料部分征退稅率差成本。以江蘇省為例,2013年加工貿易企業使用保稅進口料件少負擔征退稅率差成本達35億元。

    ③委托加工出口退稅政策增加國內原材料使用成本。國內原材料委托加工出口由原來的原材料和加工費分別退稅改為按成品退稅后,同內原材料必須先征稅后才能退稅,而進料加工仍以加工費退稅。對加工貿易的超國民待遇對一般貿易不公,促使企業過分依賴保稅進口,對國內原材料加工出口形成擠出效應。

    (2)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附加值。對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不管增值率多少統一實行增值稅保稅政策,對提升出口產品附加值不利,也易形成高進低出關聯交易。據商務部研究報告,我國鼓勵加工出口雖然能夠促進中國更深入地融入國際市場,但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低于同等數量的非加工出口的貢獻。

    (3)不利于環境和資源的保護。由于征退稅率差越大,企業通過進料加工進口獲得的征退稅差成本優惠越多,導致“兩高一資”產品借道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進出口,不利于環境和資源保護。2013年,“兩高一資”產品出口1.7億噸,增長15.6%,高污染高能耗產品出口1.01億噸,增長11.8%。③江蘇2011年~2013年退稅率低于9%的加工貿易企業781戶,出口額159.04億美元,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44.79億元,分別占整個加工貿易17.88%、3.99%、45.26%。

    (4)不利于產業結構升級。加工貿易兩頭在外,知識產權和定價權基本為外商把控,影響了產業結構升級,一定程度上導致本土企業缺少知識產權使用和創新的動力,產品附加值低,不利于民族工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2.制度缺陷導致企業商業模式變化,增加稅收管理難度。

    (1)特殊監管區域政策差異,影響區域競爭力和企業經營模式。目前全國特殊監管區域按功能政策分類,大致可分為離境退稅類和入區退稅類。企業出口至不同的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就會按不同政策條件享受出口退稅優惠,選擇性調整其業務流程,不僅造成了企業業務的不穩定和成本的不確定性,也必然帶來區域間競爭的不同。

    (2)來料和進料政策差異導致商業模式變化。

    ①來料轉進料。受增值稅擴圍影響,部分來料加工貿易企業為享受采購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政策,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轉型為進料加工,導致當前加工貿易中來料加工戶數和出口銷售額占比不斷下降。江蘇省來料加工戶數由2011年的2821戶下降至2013年的1290戶,出口額由174億美元降至77億美元,占比從11.01%降到5.53%。

    ②來料加工為主兼帶其他貿易。來料加工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可能導致企業承接部分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或內銷業務,變相地將固定資產進項以及水、電、包裝物、運輸費用等公用部分的進項稅額分攤到這些業務進行抵扣或退稅。

    ③來料加工傾向于不索取國內環節交易發票。由于免稅進項不抵扣,增加了來料加工企業購進設備或原輔材料不索取發票的動因,一些經營管理不規范的中小型企業在物資采購時傾向于不要購貨發票,將直接導致增值稅鏈條的斷裂,造成供應商偷逃稅款。

    (3)征、退、免稅的可選擇性導致商業模式變化。財稅[2012]39號規定,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并在規定的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免稅申報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這一政策增加了企業加工貿易稅收籌劃空間。

    (4)深加工結轉政策不統一導致地區、企業間商業模式變化。

    深加工結轉業務在相關稅收處理上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有三種不同處理方法:一是道道結轉,二是道道結轉、道道免稅,三是道道“免、抵、退”稅,深加工結轉的復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后按現行加工貿易規定進行退(免)稅管理。對上游企業各地目前主要采用前兩種方法。政策執行不一,易導致企業間、地區間商業模式的差異,導致地方間稅源和財政轉移,造成不公。

    (5)出口退稅與進口保稅疊加,保稅區“一日游”模式盛行。“保稅一日游”業務是出口復進口業務的俗稱,“一日游”的低成本和便利性,成了熱錢流入通道和騙稅通道,既造成巨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損失,又易形成“增值稅轉盤式騙稅”,還會危及國家金融安全。2013年,海關總署、商務部、人民銀行等中央政府機構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一日游”虛假貿易的得到一定的遏制,2013年5月全國出口同比僅增長1%,遠低于4月的增速14.7%;進口同比下降0.3%,而4月為同比增長16.8%。

    (6)利用境外母公司或設立的離岸公司高進低出。加工貿易企業外資依附性較高,境外關聯交易占比突出,外資企業的加工貿易90%以上是在與境外公司的關聯交易中進行。江蘇省2011年~2013年在45000多本手冊中出現17本手冊進口料件分配率超過100%,1486本手冊分配率大于90%。高進低出主要目的是轉讓定價轉移利潤,但同時也影響了增值稅稅負。

    3.特殊監管區域政策不完善,制約加工貿易轉型升級。

    (1)區內外稅收政策不平衡,增加區內采購成本。特殊監管區域的設置初衷是進區退稅,確保區內企業加工用原材料不含稅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目前,對低退稅率原材料,區外企業可按生產的最終產品獲得更高退稅率,區內企業卻要負擔低退稅率所帶來的不完全退稅成本,不利于國內產業鏈的延伸。對低退稅率中間產品進區的政策歧視,有違稅收公平。

    (2)區內外內銷計稅依據不一,影響區內企業內外銷并進。進料加工,區外企業可選擇保稅后差額退稅,也可選擇進口料件保稅后再改變用途內銷征稅,征稅款抵扣,現行政策導向限制了區內企業內銷業務,客觀上造成在外需低迷、內需相對旺盛的背景下,區內企業難以兼顧國內、外兩個市場來降低成本。

    (3)委內加工稅收存在盲區,區內外協作成本高。委內加工目前有兩種情況,一是區內企業委托國內的區外企業加工收回,二是區內企業接受國內的區外企業加工。第一種情況,接受委托的區外企業比照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基本上實行征稅,征稅的成本轉嫁給了區內企業。第二種情況,海關總署尚未對此出臺明確規定。政策盲區不利于加工貿易的區內外協作轉型。

    (4)區內企業“營改增”負擔加重,間接稅優勢漸失。“營改增”經過3年多時間,從試點到全面推廣,涉及行業已從交通運輸、現代服務業逐步推進到郵政、電信等行業。對出口加工區的生產企業出口實行免稅,只有購進的水、電、氣可以享受退稅,實行“營改增”后,區內企業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以及接受的現代服務、運輸物流、通訊等所承擔的增值稅不斷增加且不能抵扣和退稅,將不利于加工內企業和區外競爭。

    (5)區內研發增值稅政策導向不明,影響區域長遠發展。區內具備研發功能的機構,未制定與區外相一致的配套政策,區域發展導向難以體現。區外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稅,而區內研發機構耗用水電氣的退稅政策不明朗,區內設立研發中心較區外缺乏比較優勢,不利于區域生產技術含量提高。

    4.稅收分配體系不利于兼顧央地利益。加工貿易企業眾多的省市出口退稅負擔日益沉重,海關稅收的增加也蠶食了國內增值稅和地方稅。這些因素影響稅務部門和地方政府對海關稅收的關注度,以及協同管理的積極性。

    三、促進加工貿易發展的相關建議及對策

    1.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保稅政策。

    (1)逐步推行差別化進口保稅。

    ①逐步取消進口保稅。可通過設立時間表的方式實行差別化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政策,逐步取消進口保稅。可通過適時動態地調整增加加工貿易限制類和禁止類目錄范圍,除對經濟增長帶動作用較大的列入加工貿易允許類目錄實行保稅并實施保證金“空轉”,其他的取消保稅政策。

    ②保稅與加工貿易增值率相結合。對企業加工貿易計劃進口與計劃出口比例設定相關標準,對進口占比過大出口增值率低的取消保稅政策,以提高加工貿易增值率。通過差別化進口保稅提高加工貿易技術含量還可有效防止高進低出。

    (2)鼓勵國內原材料使用。

    ①恢復“以產頂進”政策。對技術含量高國內原材料或產品,能替代進口且價格不高于當時國際市場進口價格,對相應的原材料供應企業實行“免、抵”稅政策,對加工出口企業比照進料加工貿易實行“免、抵、退”稅,以此來拉動國內原材料使用。②鼓勵外商以國內購料方式開展加工貿易。對從事來料加工業務的外商,出臺政策鼓勵其從境內企業購買料件委托境內企業來料加工,成品全部交由外商出口。

    2.完善出口退稅政策。

    (1)統一各種貿易方式的退稅政策。對來料加工和進料深加工與進料加工一樣全部實行免抵退稅政策,減少籌劃空間,平衡各種貿易方式稅負。對其中的深加工結轉實行道道“免抵退”稅。

    (2)統一不同納稅人的退稅政策。取消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政策,無論是生產型還是外貿型都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想認定的實行“先征后退”,防止小規模納稅人通過出口規避稅負和堵塞上道環節稅收漏洞。

    (3)取消征免退選擇權。取消出口企業非全部出口業務的征免退選擇權,對適用“免抵退”稅應按期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企業逾期申報造成免稅或征稅的,按稅負從高的原則征收增值稅或進項稅轉出,且不得退稅,提高企業退稅遵從度。

    (4)取消進口保稅料件征退稅率差優惠。對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在計算“免抵退”稅時,取消按征退稅率差計算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的優惠,平衡與同內產品的稅負,同時也起到抑制“兩高一資”等低退稅率產品所用原材料的進口。

    3.完善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管理。

    (1)優化整合特殊監管區域,實現功能一致。應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要求,盡快整合現有區域類型、政策和管理資源,達到功能一致,政策一致。

    (2)加強深加工管理,減少區內一日游漏洞。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的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企業和區外的企業實行電子聯網監管,其深加工結轉實行保稅監管;其他加工貿易企業的產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

    (3)將營改增稅金列入區內企業退稅。處于出口加工區的生產企業,由于實行免稅政策,營改增實施后,實際增值稅稅負增加,而且隨著營改增不斷擴圍,稅負不斷增加。應將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退稅范圍由水、電、氣擴大到所有營改增范圍,對區內購進的取得增值稅發票的營改增項目進行退稅。

    (4)明確委內加工等稅收政策。鼓勵區內外聯動,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互補,明確相關稅收政策。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加工,海關可通過加工貿易手冊進行了監管,區外企業加工成品入區時海關出具出口報關單,區外企業加工費收入視同貨物入區給予“免抵退”稅。

    (5)統一區內外加工貿易內銷政策。促進加工貿易企業內銷便利化,統一區內外加工貿易內銷稅負。一允許加工貿易企業集中辦理內銷申報手續,并將申報范圍擴大到非聯網企業。二允許加工貿易企業先行內銷成品或料件,之后再集中納稅。三在加工貿易內銷集中的地區,商務和海關等部門應建立“綠色通道”,簡化內銷程序。四是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的完稅價格辦法做到與區外企業稅負一致。

    (6)明確區內企業研發退稅政策。在研發機構范圍上可比區外適當放寬,支持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選擇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項目開展境內外檢測維修業務,鼓勵在有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開展研發、設計、創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業務。

    4.統籌兼顧中央和地方完善進出口稅收管理機制。

    (1)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將海關稅收的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稅,對出口退稅增量超過海關代征增值稅、關稅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未超過部分由中央全額負擔,實現進出口稅收的整體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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