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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市場經濟新的形式要求,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影響下資產管理顯得尤為重要,使國有資產管理變得更有廣度和深度,更好地發揮國有資產管理的效能,科學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運行效率,從國資監管的總體要求出發,深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一、當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產管理中的主要風險
1.存貨積壓或短缺,可能導致流動資金占用過量、存貨價值貶損。
2.固定資產更新改造不夠、使用效能低下、維護不當、產能過剩,可能導致單位缺乏競爭力、資產價值貶損、安全事故頻發。
3.無形資產缺乏核心技術、權屬不清、技術落后、存在重大技術安全隱患,可能導致單位法律糾紛、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資產管理控制存在的問題
(1)資產的賬實不符,資產存量不清。
主要原因是:①財務會計信息不真實、不及時,無法真實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資產實物狀況,導致賬、物脫節,賬面總值對實物失去控制;②建造的固定資產,由于資金不足、決算不辦理等原因,造成結算不及時而未入賬;③盤盈、接受捐贈和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由于各種原因滯留賬外不入賬,形成資產的賬外循環。
(2)資產長期被隱滿、借用、侵占。
①有相當數量的國有財產由單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員更換不清點、不交接;對拆遷、報廢、調出的資產不核銷;上級部門匹配、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不入賬的情況也較為普遍;②一些貴重財產被私人長期無償占用,有的人調走或離退休也不清退,國有財產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產。
(3)政府采購法對資產購置的制約力度不夠。
(4)房屋出租不規范,收支自行支配搞“賬外賬”。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控制的幾點建議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完善制度建設。
1、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有賴于單位領導的高度重視,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要樹立資產效益觀念,強化資產管理觀念,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保值增值納入單位領導政績考核體系,從而督促單位領導自覺重視資產管理,認真落實資產管理責任。
2、建立實物資產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實物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3、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實物資產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實物資產業務的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嚴禁未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實物資產業務。
4、制定實物資產業務流程,明確實物資產購置(投資)預算編制、取得與驗收、使用與維護(保管)、處置等環節的控制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開展情況,及時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實物資產業務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5、可以根據業務特點及成本效益原則選用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技術實現對實物資產的管理和控制,但應加強計算機系統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項的有效措施。
6、單位內部除材料物資管理部門及倉儲人員外,其余部門和人員接觸材料物資時,應由相關部門特別授權,如材料物資是貴重物品、危險品或需保密的物品,應當規定更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執行授權接觸。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固定資產預算制度,加強實物資產的取得與驗收控制。
1、建立實物資產預算管理制度,在內部各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的基礎上,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會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名、規格、數量,測算經費額度,進行充分論證后編制資產購置預算,經單位負責人審查批準,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編入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對于重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組織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評價,并由單位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2、按照程序辦理實物資產的采購工作,已驗收入庫或直接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正式發票的實物資產,應根據實際數量估價入賬,待正式發票收到后再進行調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確認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對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先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工程實際成本等估價轉入固定資產核算,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進行調整。嚴禁已交付使用的實物資產不入賬。
4、單位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由建造部門、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共同填制固定資產移交使用驗收單,移交使用部門使用,對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無償劃撥轉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均應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
(三)制定管理細則,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實物資產的使用與維護控制。
1、加強實物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權具體部門或人員負責實物資產的日常使用與維修管理,保證實物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2、根據國家及行業有關要求和自身管理的需要,確定固定資產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實施固定資產目錄制度;
3、建立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
4、采取資產保全措施,根據固定資產性質確定固定資產投保范圍和政策。單位應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應投保的固定資產項目提出投保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辦理投保手續,發揮財產保險對國有資產保全的積極作用。
5、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檔案管理制度,設立本單位占有使用資產的基礎臺賬,記錄資產的總量和分布情況以及變動信息,確保資產賬面記錄真實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確保賬、卡、物相符。
(四)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國有資產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實物資產的處置與轉移控制。
1、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1)單位應當建立實物處置的相關制度,確定實物資產處置的范圍、標準、程序和審批權限等相關內容,制定實物資產處置業務的控制流程,確保實物資產合理利用。對于重大實物資產的處置,應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2)單位將占有、使用的實物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由單位的資產和財會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并進行必要的可行論證,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報主管部門或有權限審批后予以辦理,并簽訂合同,對出租、出借期間所發生的維護保養、稅負責任、租金和歸還期限等相關事項予以約定,未經批準,單位不得將實物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提供擔保等;
(3)單位實物資產的處置收入、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實物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及相關的費用支出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4)單位對于固定資產的內部調撥,應填制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位,明確固定資產調撥時間、調撥地點、編號、名稱、規格、型號等,經有關負責人審批通過后,及時辦理調撥手續。
2、充分發揮單位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在資產管理中的作用
(1)增強監管意識,適時組織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防止資產使用不當造成損失。
(2)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的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當前,從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從資產管理的特點和國資監管的總體要求出發,如何能在管理實踐中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不斷發展和逐步走向完善,以推動社會前進,把國有資產管理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在實踐中提升管理水平,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有待在工作實踐中不斷創新和挖掘。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20*年國資監管工作,明確20*年國資監管任務,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責任書,進一步提升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水平。市領導對這次會議非常重視,趙熙殿副市長還要做重要講話,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領會、抓好貫徹落實。
一、20*年國資監管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20*年,全市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監管,優質服務,國資監管工作在規范中推進,在創新中完善,在發展中提高,走出了新路子,積累了新經驗,取得了新成效。市國資委被評為20*年度全省國資系統先進單位、市級文明單位。到20*年底,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122戶,資產總額238.7億元,同比增長2.9%;所有者權益87.5億元,增長7.2%;實現主營業務收入66.3億元,增長17.1%;利潤總額2.89億元,增長57.7%;上繳稅金3.65億元,增長5.6%。其中,市屬73戶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平均為119.6%,在全省17個地市中列第五位。重點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了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業績考核體系,引領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出臺了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建立了責任明確、目標科學、獎懲嚴格的業績考核體系。采取了與企業負責人簽訂責任書的方式,量化了經營指標,加強了動態監控,實行了跟蹤服務,強化了激勵約束,進一步激發了企業負責人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增強了企業活力和發展后勁,提高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簽訂年度經營責任書的11戶重點企業較好地完成了考核目標,20*年度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5.96億元,同比增長12.5%;其中的5戶生產經營性企業實現利潤1.11億元,同比增長191%;4戶虧損企業比上年減虧2164萬元,減幅達61%。
(二)拓寬了資產重組與國企改制相結合的路子,盤活調優國有資產結構。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推進藍星玻璃資產重組,引進資金2億多元,有力地促進了企業改革發展;通過債轉股等方式,推進市鐵路局資產重組,豁免借款本息2億多元,使企業發展步入快車道;推進原海南辦事處下屬企業的債務重組,化解了1億多元的債務包袱,解決了十多年的歷史遺留問題。全市進一步加大國有企業改制力度,規范改制行為,嚴把資產審計評估、國有產權轉讓、職工利益維護等關口,全年共完成26戶企業改制,涉及資產總額14.3億元。企業國有產權進場成交金額1.93億元,溢價率110%,其中,威海華聯商廈實際成交價比評估掛牌價增加1億元,溢價率達161%,在全市乃至全省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三)健全了重大事項監管與動態監控相結合的監管機制,為國有經濟發展注入新活力。建立了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發展規劃管理等制度,國有企業及時報告重大事項的意識不斷強化,對投資融資等經營行為進行科學論證、集體決策、風險防范、績效評價的觀念顯著增強。對市屬企事業單位30多個重大投融資事項進行了審批,涉及金額12.5億元,其中否決2個投資項目,金額1610萬元。
(四)加強了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相結合的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增強政府調控能力。出臺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編制了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定了相配套的國有企業預算管理辦法,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全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收益近2000萬元。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和處置管理,收繳國有資產收益1800多萬元。相關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國的前面。
(五)開展了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的教育培訓活動,國資干部服務意識進一步增強。結合學習“八榮八恥”,努力創建“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機關,教育全體同志牢固樹立“在監管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加強監管”的理念,公開了辦事程序,相關重大事項確保了在規定時間內審核批復,工作作風進一步轉變,辦事效率進一步提高。舉辦了新《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培訓班,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進行了專題培訓,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加大宣傳力度,努力搞好服務,國資監管工作越來越得到了各單位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市國資委的工作也得到了各市區和兩個開發區國資監管機構的積極配合。在此,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以業績考核為切入點,力促國有企業有新的發展
通過去年的業績考核,確實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依然發現不少問題。中介機構在對105戶企業年終審計中發現:有16戶企業虛增凈資產1.72億元,7戶企業少列收入961萬元,11戶企業虛增利潤2292萬元,13戶企業少列稅金194萬元,7戶企業少列成本費用263萬元。這些問題說明,業績考核仍然需要加強,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今年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加大業績考核工作力度。一是擴大業績考核范圍。今年,與市國資委簽訂年度經營責任書的企業調整為10戶,同時選擇7戶企業進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引導企業實現長遠發展。對其他企業包括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也請主管部門按照考核制度規定進行業績考核,以形成責任落實和壓力傳遞機制,促進企業提高資產經營效率和核心競爭力。二是完善考核指標體系。今年對考核指標做了適當調整,對競爭型企業側重于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的考核,對公益型企業側重于社會服務功能和質量的考核,對所有企業均增加了工資總額調控指標。調整后的指標,兼顧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差異,可操作性更強。三是強化跟蹤服務。在目標執行過程中,要實行月度分析、情況通報和跟蹤督導三項制度。每月對財務快報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情況,面上問題要通過建章立制來解決,點上的問題要給予協調和指導,客觀因素要給予合理調整,通過跟蹤督導和服務,促進企業順利完成目標。四是嚴格考核獎懲。責任書一經簽訂,就約定了出資人和經營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關系到出資人、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等切身利益,各企業要高度重視,確保完成目標。
(二)切實加強重大事項監管。國有企業要認真執行有關重大事項監管的制度規定,對需要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要嚴格履行報告程序,經國資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后,組織實施。尤其是對重大投資項目,要進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必要時要經過專家論證,實行集體決策,防止個人說了算或“拍腦袋”決策,有效防范決策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要實行跟蹤監控和投資效績評價,有效防止監管失控。國有企業負責人要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制度規定和企業規章制度,強化廉潔自律意識,自覺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損害國有資產權益、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合法權益。
(三)逐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機制。一是在企業中開展全面預算管理工作。要選擇部分企業進行預算管理試點并逐步推開,幫助企業認真編制業務、資本、籌資和財務預算,規范預算編制、調整、審批和執行程序,引導企業科學確定經營目標,嚴格控制管理流程,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二是要真實反映經營成果。通過年終審計,把企業的經營成果全面真實反映出來,監督企業依法進行分配,按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確保應收盡收。各企業要從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及時足額上繳利潤或紅利。三是用好國有資產收益。要積極研究國有資本有效使用的途徑和方式,充分發揮國有資本的導向、帶動和輻射作用,發展重點企業,扶持高效項目,吸附其他資金,促進國有經濟發展。
(四)繼續推進企業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積極穩妥做好桃威鐵路資產重組工作。對其他債務負擔重的困難企業,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努力減輕債務包袱。要著眼于長遠、立足于發展,打破地區、所有制和部門隸屬界限,通過相互參股持股,發展股份制經濟,做強做大我市國有企業。搞好搞活國有資本運營,推動資產經營公司更好地承擔起資產管理、改革發展、投資融資等任務,努力為國有企業發展服務。
(五)不斷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目前,全市有101戶國有企業沒有進行公司制改造,有不少企業存在決策不妥、內控不嚴、財務信息失真等問題。要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按照《公司法》要求,以規范董事會運作為重點,逐步規范并落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責,盡快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理層之間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積極穩妥、規范推進國有企業改制。制定國有企業改制計劃,逐步推進國有資本從一般競爭性小企業和困難企業退出。規范國有企業改制行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入省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公開征集受讓方。
三、以資產收益管理為突破口,切實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中介機構年終審計中發現,不少單位仍然存在資產管理不嚴格、財務管理混亂、投資損失嚴重、亂發工資補貼等問題。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動態監管機制。今后每年年底都要進行一次資產及財務清查,結合產權登記工作,逐步建立完整的資產信息數據庫,為加強資產的動態監管和收益管理打好基礎。
二是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要嚴把資產經營和處置關,促使各單位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并及時足額上繳收益。要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對國有資產的變賣、轉讓等處置活動,要在評估基礎上,采取市場競價等方式進行;各單位對外出租國有資產,要按照市場化原則公開進行,沒有經過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不得對外招租。
三是建立投資風險防控機制。各單位對新投資項目要經過科學考察論證,按程序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要加強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定期評價和報告投資績效情況;要抓緊清理解決債務、權益糾紛,避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區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搞活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明確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和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權利與職責,規范其經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授權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政發〔〕32號)、《關于印發市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府〔82號)及《關于印發市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府辦〔〕105號)等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經區政府批準擁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資格,并授權其經營國有資產、國有股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是區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出資者。區國資委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與管理,對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區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享有重大投資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依法委派產權代表、財務總監等所有者權利,具體工作由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
第四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國家和本區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的需要,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資產整體營運效益、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
第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區政府批準同意設立;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機構;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四、以產權為紐帶建立規范的母子公司管理體制;
五、區國資委批準其公司章程。
第六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本的來源:
一、政府注入的資本金;
二、存量國有資產的調撥;
三、政府債權或股權的劃轉;
四、國有資產收益的再投資;
五、政府批準的其他資本來源。
第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持續經營期間,對注冊的國有資本,不得抽回。
第八條設立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申報材料、申報程序及審批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授權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織結構
第九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應依法制定議事規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規范運作。
第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要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董事會制度。董事會對區國資委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職權,執行區國資委決議,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法設立監事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會對區國資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法設置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及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與經理原則上應分設。公司經理和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區國資委對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對其資產營運、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所有者權益。有關財務總監的管理,參照《市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市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財務總監聯簽和報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職權與義務
第十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職權:
一、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權利;
二、區國資委授權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行使的職權;
三、對其投資企業按出資額享有重大經營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出資者權利及依法收取投資收益;
四、按產權關系決定或參與其投資企業的組織機構調整、資產重組、企業公司制改造、股權變動等;
五、依據產權關系向全資子企業、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及選派或推薦高級管理人員;
六、享有法律、法規及區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義務:
一、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責任目標,負責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與管理,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營運效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二、按照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三、接受區國資委的監督與管理,定期報告資產營運情況;
四、承擔法律、法規及區國資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管理
第十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根據《公司法》、《會計法》及其他關于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業務特點,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下列事項,必須報區國資委審批:
一、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運資產的授權事項,從事授權經營范圍以外的經濟活動;
五、公司重大的對外投資活動;
六、公司重大的國有產權(股權)轉讓、資產處置等事項;
七、為無產權關系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財產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八、區國資委認為需要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下列事項應向國資委報告:
一、公司發展規(計)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和總結;
二、公司年度審計、經營業績、保值增值、收益收繳等報告;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及分析;
三、區國資委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轉讓、出售、置換等方式處置國有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并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轉讓等市場機制運作。
第二十一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其投資企業提供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必須根據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權限審議決定,并按《擔保法》的規定規范操作,建立備查賬目。
第二十二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所投資的企業應建立正常的不良資產自我消化機制。對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抵押)損失以及經營證券損失等,應在核實和追究責任的基礎上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執行企業勞動工資制度。公司應依法與企業職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確定職工工資分配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經理等經營層人員的報酬由區國資委考核后決定。
第二十四條區國資委向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財務總監。財務總監的職責是根據區國資委的要求,對公司的日常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維護出資者權益。
第二十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調動、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由區審計局依法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產權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產權代表,是指區國資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按照現行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堅持黨管干部和市場配置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結合,由區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的內容主要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和經營業績等。
第二十九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收入管理實行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結合,具體辦法見《區國有經營性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及《區國有經營性企業負責人實行年薪制暫行辦法》。
第三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權益接受審計監督,對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由區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標由區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由區國資委與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簽訂責任書。
第三十二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原則上不得兼任與其任職的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無產權關系的其他企業負責人。如確需兼任的,應經批準。
第七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決策和產權轉讓
第三十三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是指用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設立全資子企業、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對外投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關系到公司發展和出資人利益,公司必須建立投資管理制度,健全投資內控機制。
第三十四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發展規(計)劃和業務經營范圍,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接受省、市及本區外企事業單位劃轉的資產,應報區國資委審批。
第八章國有資產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對外投資收益(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收益和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二、自營業務取得的稅后凈利潤;
三、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七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
二、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潤,按核定比例上繳區國有資產收益專戶。
第三十八條經區國資委批準用于公司再投資的國有資產收益,作增加國有資本處理。
第三十九條國有資產收益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對未按規定足額上繳和使用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產的收益收繳情況納入對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產權代表的考核范圍。
第九章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違規責任
第四十一條區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違反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區國資委應責令其限期糾正、追回損失或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在評估中使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資產評估價值;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折股或者無償處置、量化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三、違反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投資、賒賬經營等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四、未經批準擅自實行產權激勵制度,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薪酬,損害國有資產出資者權益;
五、違反規定隱瞞、截留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或者拖延應繳國有資產收益;
六、其他違規行為。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的通知》(國資辦發〔1993〕12號,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確認,現批準青島市資產評估中心等24家資產評估機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24家資產評估機構名單如下:
青島市資產評估中心
大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大連會計師事務所
山東審計師事務所
山東會計師事務所
蘇州資產評估公司
德陽市資產評估公司
成都資產評估事務所
西安正衡資產評估公司
陜西岳華會計師事務所
寧波市資產評估中心
天津市中環財務咨詢服務公司
羊城會計師事務所
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
河南審計事務所
甘肅第三會計師事務所
廈門大學資產評估事務所
福建省資產評估中心
廈門資產評估事務所
貴陽會計師事務所
長城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審計事務所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是當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正在著手制定《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辦法》。本文作者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澄清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基本認識,包括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由來、相關規定、主要內容、主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之處等等。從而進一步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法律關系進行深入分析,思考如何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作出明確的定義,如何明確界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主體、客體和對象,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特別強調了在立法和實踐中需要注意區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客體是企業的產權(股權),而不是經營權或企業法人財產權。本文對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進行了有益探討。
關鍵詞:完善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 授權經營 法律思考
在《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地提出了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這一重要課題,并將其作為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03年8月14日《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辦法》起草工作小組召開了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立法專家座談會,從會上反映的情況來看,在討論中專家意見分歧比較大,[1]在國內,現階段尚缺乏足夠的經濟、法律理論支撐,因此,有必要繼續進行有益的探索。作者企圖通過本文,談談自己對這一問題的法律思考。
一、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基本認識
(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由來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是在組建企業集團的試點工作中,為了組建企業集團,形成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關系,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集團緊密層企業的國有資產劃撥并授權給核心企業,由集團核心企業負責經營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其目的是建立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關系。[2]1992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聯合下發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對授權經營定義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企業集團中緊密層企業的國有資產統一授權給核心企業(集團公司,下同)經營和管理,建立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的產權紐帶,增強集團凝聚力,使緊密層企業成為核心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發揮整體優勢”。隨著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企業集團發展的實踐,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認識又有了新的發展。
(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相關規定
早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在公司立法中,就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有過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的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隨著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為了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黨的十六大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作出了重大決策,國務院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精神,制定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確立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規定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上述規定,是確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的基礎,同時,也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據。
(三)、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要內容
1、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目的是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企業關系,使國有資產出資人到位并履行好出資人的職責,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體系和機制。
2、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主體,授權方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被授權方是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3、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核心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營國有資產”,被授權企業在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依法經營、監管,對其全資、控股或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職能。
4、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要由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簽訂授權經營協議,明確授權內容,使被授權企業做到權利與責任的統一,被授權企業在享有經營國有資產權利的同時,應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四)、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要作用
1、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被授權企業之間,明確被授權企業的經營權利和責任,有利于維護被授權企業的法人主體地位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被授權企業的出資人地位。一方面,被授權企業享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另一方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授權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2、在被授權企業和其子企業之間,明確被授權企業對其子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有利于母子企業層面上的出資人到位,使被授權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做到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從而有利于子企業國有資產的市場化運營。實行授權經營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再直接對被授權企業的子企業行使股東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五)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不足之處
1、從1992年國務院四部門聯合下發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以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社會經濟條件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公司制度的確立,國有大中型企業在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公司和企業集團發展的實踐中,積累了大量豐富的實踐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確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中又出現了新的些問題,從總體來說,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2、目前,由于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理論還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有必要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定義,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主體,包括授權人、被授權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客體,包括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企業法人財產權、經營權,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對象、范圍等等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使之形成一種比較完善理論,并轉化為一種健全制度,使之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有利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有利于發展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法律分析
(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定義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可以說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有了新的認識。作者認為,可以將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定義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自己以各種形式直接投資到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授權給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統一持有,以確立母子企業產權關系。母企業依據產權關系成為授權范圍內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依法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能,即: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統一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
在上述定義中,產權指的是國有股權中的國家股權,不包括國有法人股權。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體包括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兩個方面,授權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被授權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客體是企業國有資產的持股權,而不是經營權。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對象是授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股的成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依據產權關系成為授權范圍內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依法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能。
(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體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主體,指的是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和被授權人。
1、關于授權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有所變化。在《公司法》的規定中,授權人主要指的是國務院,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的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的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在公司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是政府,而且只能是中央一級的人民政府即國務院。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議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在理論上又有了新的發展,確立了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雖然仍然堅持只能是政府,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的原則指導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范圍有所擴大,即國務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權。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逐步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體系和機制,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度。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授權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經營國有資產。”國家經貿委在《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中進一步規定,“國有資產實行授權經營。國有資產規模較大、公司制改革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好的國有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公司,經政府授權,對其全資、控股、或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職能。中央管理的企業由國務院授權,地方管理的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
黨的十六大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作出了重大決策,確立了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在堅持國有資產由國家統一所有的前提下,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二是明確要求在國務院、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并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規定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義務。三是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政資分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責,政府其他部門、機構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授權人,主要指的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現在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資委,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有相當大的局限性,目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主要是經營性國有資產。首先,金融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不在國資委的監管范圍之內;其次,即便是經營性國有資產(非金融類),比如煙草、鐵道、郵政等特殊壟斷行業的資產,事實上并不歸國資委監管。企業改革重組過程中大量發生的,與金融類資產、資源類資產和部份經營性國有資產相關聯的產權流轉與重組,可以說,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鞭長莫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不可能成為上述國有資產的授權人。
2、關于被授權人。主要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國有獨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國有獨資企業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組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非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如果要作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主體,即被授權人,必然會引起企業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因此,授權人在采取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時,必然會受到其他條件的限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將處于不確定狀態。
此外,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范圍之內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如,煙草、鐵道、郵政等特殊壟斷行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政府其他部門、機構,如其他工業、交通、水利等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華融、長城、東方、信達4家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后,也存在大量經營性國有資產。作者認為,上述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作為被授權的主體資格是不容忽視的。
(三)、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客體及對象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客體應該說,是企業的產權(股權),而不是經營權或企業法人財產權,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質是授予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持股權。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授權明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非產權關系的企業間的產權關系,即確認母子企業產權關系。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對象是授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股的企業中的國有資產,而這些國有資產不僅僅指存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內的國有資產,還包括控股公司、參股公司中的國有資產。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在未授權之前,與授權人的全資、控股、參股公司之間沒有產權關系,這些企業的國有資產也不屬于未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后,與集團公司之間確立為母子公司,從沒有產權關系轉變為有產權關系,從某種意義上理解,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在組建發展企業集團中的行政行為,是一種非市場方式的產權重組方式。政府及政府國有資產監督機構通過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從法律的角度,對產權的劃撥予以確認,從而形成母子公司之間的產權連接紐帶關系。目前,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管理的企業之間進行的重組主要采用的是這種方式。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明確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行使出資人權利,從而實現子公司層面上的出資人到位,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權在授權范圍內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間接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和存在質押、抵押、司法凍結等法律限制轉讓情況的股份不得轉讓。
第五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符合國家或地區的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有利于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六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根據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確定。
第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工作。
中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和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有重大影響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第二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的轉讓
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股份轉讓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下同)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二)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多個國有股東屬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并計算。
第九條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符合前條規定的兩個條件之一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國有股東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其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原因;
(二)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
(三)轉讓的數量及時限;
(四)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
(五)轉讓是否符合國家或本地區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
第三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協議轉讓
第十四條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后,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程序逐級書面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并應當同時將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該信息,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性公告。公開披露文件中應當注明,本次股份擬協議轉讓事項須經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國有股東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擬公開的股份協議轉讓信息內容;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第十七條國有股東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的意見后,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
第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擬轉讓股份數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及基本情況;
(二)擬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三)擬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
第十九條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國有股東可不披露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直接簽訂轉讓協議:
(一)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二)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條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后,應當對受讓方案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并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擇優選取受讓方。
第二十一條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為法人,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
(三)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國有控股股東擬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并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及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三條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并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擬受讓方受讓股份的目的;
(二)擬受讓方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
(三)擬受讓方是否具有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的能力及受讓資金的來源及其合法性;
(四)擬受讓方是否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下同)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按以下原則分別確定:
(一)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后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其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并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國有股東選擇受讓方后,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上市公司、擬受讓方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記過戶的條件;
(六)協議變更和解除條件;
(七)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協議生效條件。
第二十七條國有股東與擬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后,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同時應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一)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國有股東公開征集的受讓方案及關于選擇擬受讓方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國有股東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擬受讓方基本情況、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六)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七)擬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國有股東應及時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價款。
擬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轉讓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
擬受讓方以股票等有價證券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國有股東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復文件和全部轉讓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手續和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上市公司章程變更的必備文件。
第四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無償劃轉
第三十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無償劃轉給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獨資公司持有。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股份劃轉雙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無償劃轉股份的書面決議文件。
第三十二條國有股東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時,上市公司股份劃出方應當就無償劃轉事項制定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由劃轉雙方按規定程序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國有股東無償劃轉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及內部決議文件;
(二)國有股東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協議;
(四)劃轉雙方基本情況、上一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六)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及或有負債的解決方案;
(七)劃入方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重組計劃或發展規劃(適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五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轉讓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轉讓是指國有股東因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其經濟性質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充分考慮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并按照本辦法有關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價格的確定原則合理確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價格,上市公司股份價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與國有股東產權持有單位對該國有股東產權變動決議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十七條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間接轉讓的,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并對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國有股東引進的戰略投資者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實施前(其中,國有股東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在辦理產權轉讓鑒證前;國有股東增資擴股的,應在公司工商登記前),由國有股東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九條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一)國有股東間接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二)國有股東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批準文件、資產評估結果核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批準的國有股東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
(四)國有股東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有關文件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網絡公開國有股東增資擴股的信息情況及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依據;
(五)國有股東的國有產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
(六)國有股東資產作價金額,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價說明;
(七)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八)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戰略投資者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九)財務顧問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適用于國有控股股東國有產權變動的);
(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在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中,轉讓方、上市公司和擬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要求轉讓方終止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活動,必要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
(二)轉讓方、上市公司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
(三)轉讓方、上市公司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轉讓方與擬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五)擬受讓方在上市公司股份公開轉讓信息中,與有關方惡意串通低評低估上市公司股份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擬受讓方未在其承諾的期限內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
(六)擬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協議簽訂的。
對以上行為的轉讓方、上市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由于擬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擬受讓方應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審計、評估、咨詢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不得再委托其進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相關業務。
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批準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準或者在批準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保障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執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章企業法律顧問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第八條企業法律顧問執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后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管理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負責。條件成熟的,應當委托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具體辦理。
第九條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學習和掌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鼓勵具備條件的人員參加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第十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業;
(二)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第十一條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負責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二)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有關文件、資料,詢問企業有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授予的其他權利。
企業對企業法律顧問就前款第(二)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所出資企業反映,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映。
第十二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工作時限等內容,確保企業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可以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協助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第三章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
第十七條大型企業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十八條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責,嚴守法紀;
(二)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復雜或者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滿3年的;或者被聘任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并擔任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
第十九條企業總法律顧問可以從社會上招聘產生。招聘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任職實行備案制度。所出資企業按照企業負責人任免程序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所出資企業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三)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四)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五)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六)指導下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七)其他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指企業設置的專門承擔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機構。
第二十三條大型企業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法律事務機構。
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
(三)管理、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鑒證等有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六)負責或者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八)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九)負責選聘律師,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辦理企業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十五條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加強與企業財務、審計和監察等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各項監督機制。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支持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及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為開展法律事務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法制建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出資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所出資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等重大事項,應當由企業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所出資企業發生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應當在法律糾紛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有關法律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所出資企業對其子企業法制建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對在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避免或者挽回企業重大經濟損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可同時依照有關規定,由其所在企業報請管理機關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法律監督機制,發生重大經營決策失誤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有關負責人對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打擊報復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干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侵犯所出資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依法加入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參加協會組織活動。
2005年10月《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明確提出了規范高校產業的要求。“改革高校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直接辦企業的體制,重新確立國有經營性資產的責任主體”,組建資產經營公司,原則上將學校所有對企業投資的股權資產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由其負責經營和管理,“依法理順學校與企業的產權關系,建立起科學規范的學校產業管理體制,規避學校直接經營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根據2006年6月《教育部關于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中組建高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見》(教技發[2006]1號)的要求按照以“三會”為代表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實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資產經營公司三級管理體制。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委托―的分析
全國人民是高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真正所有者,但是個“消極”的所有者,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因此只有通過委托―的方式來管理這些資產。高校的資產經營公司的資產雖然屬于國有,但資本金來源于以國家對學校投入后形成的新的國有資產。因此,國有高校投資設立的資產經營公司,學校擁有產權,履行出資人職責。
來自委托人方面的問題
委托人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風險的源頭,由于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真正所有者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而能行使委托權的委托人不是資產的真正所有者,可能會出現努力不足或和人共謀侵占公共利益的現象。
1.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權利不規范
承擔股東代表職能的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往往一身幾任,以國有資產管理者、監督者和行政機關的身份同時出現,這就使得其在行使監督管理權中難免滲入行政權力,以行政權益替代經濟效益,使得學校資產經營公司不能實現真正的“校企分開”,公司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存在極大的依附性,無法真正擁有獨立的人格。由于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收益不與他們的工作績效掛鉤,他們有可能不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來選擇資產經營公司的經營者。同時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公司運營中,不僅會出現濫用權,破壞企業治理獨立性的情形,也會出現對學校資產經營公司的行為不加過問,不充分使用權的情形,造成學校股東地位架空。
2.董事會目標多元化,行為隨意化
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給董事會的目標多元化,經濟責任和政治責任交織,導致績效考核困難。除此之外,學校資產經營公司的董事會主要成員大多來自學校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兼具權力和業務執行職能,因此公司運營的結果有可能造成董事會和董事行為隨意化,從而形成經營權的無限膨脹。
3.監事會難以及時履行監督職能
資產經營公司的監事會對公司的行為所掌握的信息遠不如直接內在于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人充分,因而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使學校派出的監事會成員對公司高級經營管理階層的監督難以有效,同時學校監事會成員大多是兼職履行職務,本身事務繁忙,難以主動、及時地履行監督職能。
來自人方面的問題
相對于委托人方面的問題,來自人方面的問題受到了更多的關注和研究,主要體現在由于人的逆向選擇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1.人缺乏動力
經營性國有資產人雖然在實際上行使控制權,但沒有相應的收入權,從而使國有產權在公司的代表沒有足夠的動力來實現其增值保值,形成學校對產權控制的弱化;如果人產生尋求控制權回報的機會主義,將會造成國有資產的非正常流失。
2.經營層提拔制度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經理人如果采用“提拔制”將會導致選才不準,使得企業管理落后,無法應對市場競爭;由于缺少必要的監督制約和激勵機制,將會危及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同時經營管理者對學校行政的依附,使校企難以真正分開。
3.管理層逆向選擇
由于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資產經營公司經營層的目標利益函數差別導致激勵不相容,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企業管理者有可能利用信息優勢,在經營過程中通過損害公司利益和學校利益追求個人利益,如侵占公司資產、在職消費、尋租現象等。
高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委托―策略
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第一,高校應建立獨立的學校經營性資產所有者機構――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讓其獨立行使資產所有者職責,在學校和資產經營公司之間建立唯一的所有權聯系。第二,建立法人獨資的資產經營公司,獨立運營這些國有資產,把學校行政機構、國有資產所有者機構與國有資產參與企業隔開,真正達到校企分開的目的。通過這一做法將有利于形成符合市場規律和現代產權制度的高校產業發展機制。為進一步完善委托―機制,需要強化監督和管理機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公開機制、按市場機制選拔資產經營公司經營者、按經濟效益對公司進行考核。
強化監督和管理機制
為保證高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安全性,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應當加強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董事的監督力度,完善監事會的監督力機制。
1.健全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學校經營資產管理委員會是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力機構,其成員要精干、專業、并有足夠的時間投入工作,可以站在學校股東和企業的角度及時、深入、全面地研究企業的重要事項,做出科學的決策,使資產經營公司的出資人真正到位。
2.完善董事會成員的選聘和工作制度
首先是盡量減少公司董事會對其委派機構或部門的依附性,可以考慮從與學校沒有人事關系的財務、法律等專業人員中選任部分董事;其次是健全資產經營公司的民主決策秩序,嚴格實行董事會少數服從多數的決議原則;其三是明確規定董事、經理等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對于董事失職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
3.完善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規范資產經營公司中監事會的職權和監督行為,實現公司治理上的獨立性。完善資產經營公司中監事會成員的生成機制,選任具有經營、財務、法律等方面專業知識的專業人才,同時完善監事會的信息獲取機制,以便及時、準確地發現董事、經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失誤和不規范行為。監事會可以有一部分專職成員以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相應的工作。
建立有效的信息公開機制
如果信息成本高出個人的預期收益,最優的行為選擇是“不作為”。要想實現有效的民主監督,學校職工及資產經營公司員工應該有較為便利的渠道獲知必要的信息。建立信息公開機制,主要是關于經營性國有資產日常管理與運營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等要向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公司董事會及監事會公開外,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地通過信息定期公開和重大事項信息公布等方式向資產經營公司職工和學校教職員工公開,以降低公眾獲得信息的成本,更好地接受監督,避免人利用“隱蔽信息”通過采用“隱蔽行動”而對國有資產安全所造成的危害。另外還要建立靈敏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預警機制,一旦出現異常信息,即進入專門調查和防范程序。
按市場機制選拔企業經營者
有效的選聘機制可以把經營人才選擇到企業的領導崗位。董事會和監事會對所選聘的經理人明確獎懲制度,形成有效的契約關系。職工的收益及未來也與企業的經營好壞緊密相聯,其選舉監督也是以經營為導向的。同時企業的投資者要以營利為目的,只有企業的投資者以獲取經濟收益為目的和基礎,投資行為才是行為理性的,才能有效約束和激勵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使委托─機制更加有效地發揮作用。高校資產經營公司只有通過國有經營性資產的流動機制以實現效益性和安全性的統一。
綜上所述,由于公有經濟直接委托人集體決策的成本問題,個人無法有效參與公有經濟的管理和決策,因此必須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形成委托―機制和完善的監督管理體制,以使經營性國有資產得以良性運作。高校作為公有資產的間接委托人,有義務履行委托人監督職責,并保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安全性。企業的改革改制工作只有按照市場機制,以營利為目的,才能真正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各高校要具體抓好三件事:一是開展“地毯式”的清查核資。對校級、院系級所有曾經注冊過的企業都要清核到戶,逐一不漏,徹底摸清學校校辦產業的家底。二是在清查核資的基礎上,實現學校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的分開建帳,分開管理。三是有條件的學校盡快組建學校法人獨資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授權其統一管理學校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在高校與企業之間建立一道“防火墻”,規避學校直接經營企業的風險。對目前已登記為企業的高校后勤企業,出版社、設計院等非產業口的資產宜統一劃入資產公司監管,但在業務管理方面,可不改變現有領導體制。這部分資產何時劃入為宜,由學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學校要建立對資產公司、資產公司對所投資企業進行逐級管理的績效考核的體制和機制,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和內部監督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