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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納稅籌劃是指在當地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安排,合理地規避、延緩和減輕稅負,增加企業的凈利潤,防止不必要的納稅發生,這是增強企業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的有效途徑。本文從境外工程承包業務開展的幾個階段,探討如何做好海外工程承包業務的納稅籌劃。
關鍵詞 納稅籌劃 境外 工程承包業務
一、概述
隨著國際工程承包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要想生存,必須擁有自己的競爭優勢,而降低成本則是形成企業優勢的方式之一。各種稅負支出是成本費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收益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有著重要的影響。對外承包工程涉及許多國家和地區,而這些國家地區間的稅收政策存在很大差異,這些都為境外工程承包業務開展納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條件。
納稅籌劃是指在當地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安排,合理地規避、延緩和減輕稅負,增加企業的凈利潤,防止不必要的納稅發生,這是增強企業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的有效途徑。納稅籌劃的途徑很多,如縮小稅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納稅和利用當地稅收優惠政策等。
二、納稅籌劃的原則
筆者認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一)事前籌劃原則
納稅籌劃必須做到與現行的稅收政策法令不沖突。由于國家稅法制定在先,而稅收法律行為在后,在經濟活動中,企業的經濟行為在先,向國家交納稅收在后,這就為人們的籌劃創造有利的條件。人們完全可以根據已知的稅收法律規定,調整自身的經濟事務,選擇最佳的納稅方案,爭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事先籌劃好,經濟業務發生,應稅收人已經確定,則納稅籌劃就失去意義。這個時候如果想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就只能靠偷稅、逃稅了。所以,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必須在經營業務未發生時、收人未取得時先做好安排。
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圍繞著征納稅所產生的利益關系,其實質是由稅法所調整的征納雙方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是征納雙方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但是,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由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二)保護性原則
企業的賬簿、憑證是記錄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憑據,是稅務機關進行征稅的重要依據,也是證明企業沒違反稅收法律的重要依據。例如,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后,要鞏固已取得的成果,應妥善保管好賬目、記賬憑證等有關會計資料,確保其完整無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稅收政策規定的補征期和追征期。
(三)經濟原則
稅收籌劃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因此許多企業都千方百計加以利用。但是,在具體操作中,許多納稅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少繳納一些稅金或降低部分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納稅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納稅籌劃歸根到底是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相同的——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所以在納稅籌劃時,要綜合考慮采取該納稅籌劃方案是否給企業帶來絕對的利益,要考慮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納稅絕對值的降低。
由于納稅籌劃在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要為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導致企業相關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例如,企業運用轉讓定價方式減輕自己的稅負,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在低稅負區內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而這些機構的設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稅收方面的考慮,而非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再如,納稅籌劃是一項技術很強的工作,籌劃人員不僅需要有過硬的財務、會計、管理等業務知識,還要精通有關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并十分了解稅收的征管規程及存在的漏洞與弊端,因此,企業在納稅籌劃前需要進行必要的稅務咨詢,有些時候還可能需要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為企業服務,或直接購買避稅計劃。所以,納稅籌劃與其他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四)適時調整的原則
納稅籌劃是一門科學,有其規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規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論多么成功的納稅籌劃方案,都只是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可適用的。納稅籌劃的特征是不違法性,究竟何為違法,何為不違法,這完全取決于一個國家的具體法律。隨著地點的變化,納稅人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其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隨著時間推移,國家的法律也會發生變化。企業面對的具體的國家法律法規不同,其行為的性質也會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見,任何納稅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區、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法律法規環境條件下、以一定的企業的經濟活動為背景制定的,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一成不變的納稅籌劃方案,終將妨礙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損害企業股東的權益。所以,如果企業要想長久地獲得稅收等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密切注意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并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環境的變化及時修訂或調整納稅籌劃方案,使之符合國家稅收政策法令的規定。
三、如何做好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納稅籌劃
境外承包工程一般都是比較漫長的項目,從項目啟動,到項目最終結束,一般都2-3年,甚至更長。納稅籌劃貫穿于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幾個階段,下面分階段介紹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1、境外機構注冊階段
執行境外工程項目,在工程項目所在國要有機構執行項目,因此要考慮在項目所在國成立何種機構執行境外工程項目,目前國際通行做法,境外工程項目可以注冊成立以下幾種類型的機構:分子公司、代表處、項目公司、聯合體。至于哪一種機構類型適合在項目所在國執行項目,通常要考慮以下方面因素:①項目所在國主要會計政策,與中國會計政策差異,如會計準則以及會計核算、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等,②工程項目所在國稅收法律法規,包括公司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社會保障稅等與實施項目有關的稅目、稅率及繳納期限,是否存在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在中國境內發生的費用可否入外賬,是否有特殊規定?需要國內補充哪些資料,入外賬程序等;③項目所在國貨幣金融政策,包括銀行設立情況、銀行開戶及存款規定、銀行收費情況、外匯管制情況、貸款條件及要求、貨幣兌換率及匯率變化趨勢;該國本位幣種及可流通幣種、與美元匯率及其變動趨勢等;④項目所在國政府及項目投資方對工程項目、設備及勞工保險等的規定;⑤項目所在國勞工的相關規定和申請程序,主要包括: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相關福利政策,工資附加稅金及交納情況介紹,以及合法勞工稅賦情況;⑥項目所在國的生產要素與國內的生產要素價格比較,如施工材料費、勞務費、設備租賃費、運輸費等;⑦項目所在國財政部門對外帳審計的要求。
2、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實施階段
項目進入實施階段,納稅籌劃也進入具體操作階段,前期的政策法規的充分了解為納稅籌劃做好了準備。以在沙特承包工程項目為例,介紹該階段的納稅籌劃工作。
沙特阿拉伯與中國稅種和稅率比較如下:
中國稅種
出口退稅:國內購置設備退13%,國外購置設備無
營業稅:租賃收入的5%
印花稅:合同金額的0.03%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25%。
沙特稅種
臨時性進口預先交納設備價值5%到12%的押金或保函永久性進口關稅稅率是5%到20%
企業所得稅及紅利稅:應稅所得額的24%
預提所得稅:收入的5%-20%
進入沙特阿拉伯海關的設備有兩種入關方式,一是永久性進口:根據設備編號及公司行業類型,通常關稅稅率為5%到12%;二是臨時性進口:需預交納設備價值5%到20%的押金或保函,復出口時可以退還。如果超過規定期限,押金或保函很有可能被沒收。如果希望在某一項目結束后收回設備并收回押金,那么臨時性進口方式稅務成本較低。反之,永久性進口方式較為有。某項目合同額為1200萬美元,該項目需要租賃用一批設備,假設工程項目利潤率和設備利潤率都為10%,無其他。現有三種方案滿足項目的設備需求。
方案一:臨時性進口,假設設備價值是1,000萬美元;協議租金是1,100萬美元(設備價值 + 利潤);
沙特阿拉伯稅
非居民公司租金所得稅= 1,100 * 5% = 55
工程項目利潤=1200-1100=100
所得稅及紅利稅=100*24%=24
抵押關稅保函1000*(5%+20%)/2= 125
中國稅
分公司利潤分配補交所得稅=100*25%-24=1
租金收入營業稅= 1,100 * 5% = 55
出口退稅=1000/1.17*13%=111
如果境外所得稅交稅比例大于25%,國內不需補交所得稅
項目凈利潤=(100-24)+(100-55-55-1) =65
項目收回資金=(1000+111)+65=1176
抵押關稅保函125可能沉沒。
方案二: 設備平價永久性進口,設備價值是1,000,進口關稅是5%-12%;協議設備售賣價格是1,000。
沙特阿拉伯稅
進口關稅= 1,000 *(5%+12%)/2= 85
企業所得稅及紅利稅=(1200-1000-85)*24% = 27.6
中國稅
分公司利潤分配補交所得稅= (1200-1085)*25%-27.6=1.15
出口退稅=1000/1.17*13%=111
項目凈利潤=(1200-1085-27.6)-1.15=86.25
項目收回資金=86.25+111+1000=1197.25
綜上所述,方案二最為有利。可見,完善的納稅籌劃方案,能為企業直接創造效益。
3、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工階段
項目完工階段,除了對項目的資金、債權債務、或有風險等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外,重點配合當地審計機構做好審計工作,做好項目資金回流,整理項目會計檔案,做好項目財務管理管理工作總結,對項目全過程的納稅籌劃工作總結經驗,為執行后續項目提供具有價值意義的信息。
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納稅籌劃
1.房地產開發公司代收費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納稅籌劃
例:易發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下設一家全資物業管理公司。2005年度易發公司代收水電初裝費,煤氣費、維修基金等各項配套費5,000萬元,代收手續費收入為250萬元,合計收入5,250萬元。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及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易發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力口計算如下:
(1)應繳納營業稅=5,250萬元x 5%=262.50萬元;
(2)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62.50萬元x 7%=18.375萬元;
(3)應繳納教育費附加=262.50萬元x 4%=10.50萬元;
三者合計為291.375萬元。
對此案例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進行納稅籌劃。文件中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業務。因此,對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征收營業稅,只對其從事此項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因此,易發公司的納稅籌劃方案為:由其下設的物業管理公司代收水電初裝費、煤氣費,維修基金等各項配套費5,000萬元,代收手續費收入為250萬元。物業公司代收水電初裝費、煤氣費、維修基金等各項配套費5,000萬元不需征收營業稅,只就代收手續費收入25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因此,三稅合計僅為13.875萬元,減少了277.50萬元。
2.安裝企業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納稅籌劃
例:金豐安裝公司與宏圖工業公司簽訂了一份生產線安裝合同,合同約定:金豐公司為宏圖公司安裝一條生產線,安裝合同總價為4,000萬元,由金豐公司代宏圖公司購買安裝用機器設備,價款為3,500萬元,安裝勞務費為500萬元。安裝生產線完工驗收合格后,宏圖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總價款4,000萬元給金豐公司。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按此規定,金豐公司代宏圖公司購買安裝用機器設備3,500萬元構成安裝工程產值,金豐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分別為:營業稅120萬元(稅率為3%),城市維護建設稅8.40萬元,教育費附加4.80萬元,三者合計133.20萬元。
對此案例進行納稅籌劃:將金豐公司代宏圖公司購買安裝用機器設備3,500萬元從安裝工程產值中剔除,降低金豐公司營業額,只就安裝勞務費50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可重新簽訂安裝合同,內容改為:安裝用機器設備由宏圖公司提供,安裝生產線完工驗收合格后宏圖公司一次性支付安裝勞務費500萬元給金豐公司。按此合同,金豐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僅為16.65萬元,比籌劃前減少了116.55萬元。
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納稅籌劃
例:金盛公司與紅葉公司簽訂合作建房協議,金盛公司提供價值4,000萬元的土地,纖葉公司投資4,000萬元共同建設商品房,工程完工后,商品房價值8,000萬元,雙方各自分得價值4,000萬元的商品房。在以上合作建房過程中,金盛公司以轉止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所有權,發生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紅葉公司以房屋所有權換取土地使用權,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由于雙方均發生了營業稅應稅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金盛公司發生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營業稅及附中分別為:營業稅200萬元(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14萬元、教育費附加8萬元,三者合計222萬元。另外,紅葉公司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亦為222萬元。
對此案例進行納稅籌劃: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并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籌劃方案如下:金盛公司與紅葉公司改變合作建房方式,金盛公司出資價值4,000萬元的土地,紅葉公司出資4,000萬元共同成立金葉公司,由金葉公司開發建設商品房,并在投資協議中注明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這樣一來,雙方均可享受免征營業稅及附加合計222萬元的稅收優惠。
商業企業改變合同訂立方式,以適用營業稅稅率的稅收籌劃
例:蘇華超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蘇華超市2005年度與貨物供應商簽訂合同,約定貨物供應商2005年度向超市交納進場費收入合計700萬元。按國稅發(2004)136號《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主要看其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有直接聯系的,視為平銷返利,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無必然聯系,且提供了一定勞務的,不視為平銷返利,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按此規定,蘇華超市收取的進場費收入應視為下銷返利,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2005年度因此承擔的流轉稅及附加分別為:
(1)應繳納增值稅=700萬元/1.17 x 17%=101.7l萬元;
(2)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1.71萬元x7%二7.12萬元;
(3)應繳納教臺費附加=101.71萬元x 4%=4.07萬元;
三者合計為112.90萬元。
一、房產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的優化選擇。顧名思義,房產稅納稅籌劃也就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對房產稅的各種納稅方案進行的一個擇優篩選。
二、房產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房產稅作為一項費用,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房產稅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費用,從而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房產稅納稅籌劃,有利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和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實現節稅的目的。
三、房產稅的納稅籌劃應用
(一)降低房產原值的納稅籌劃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加油站罩棚、油氣罐、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等,則不屬于房產。與房屋不可分離的附屬設施,屬于房產。如果將除廠房、辦公用房以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且把這些獨立建筑物的造價同廠房、辦公用房的造價分開,在會計賬簿中單獨核算,則這部分建筑物的造價不計入房產原值,不繳納房產稅。
案例一:A公司位于某市區,企業除辦公樓外,還包括圍墻、油罐、加油站罩棚、水塔、變電塔、停車場等建筑物,總計工程造價3億元,除辦公用房外的建筑設施工程造價2億元。假設當地政府規定的扣除比例為20%。
方案一:將所有建筑物都作為房產計入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30000×(1-20%)×1.2%=288(萬元)。
方案二:將停車場等都建成露天的,在會計賬簿中單獨核算。應納房產稅=(30000-20000)×(1-20%)×1.2%=96(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房產稅192萬元。
(二)計征方式的納稅籌劃
房產稅的征稅依據是從租計征和從價計征,而從價計征房產稅是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從表面上看,從租計征比從價計征稅率要高很多,但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從價計征方案更優。
以長沙縣的房產舉例說明如下:
1.房屋自用還是出租,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的臨界點確定:
從價計征應納房產稅=房產原值×(1-20%)×1.2%
從租計征應納房產稅=年租金×12%
因企業出租房屋,同時還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按當地稅率營業稅5%;城建稅5%;教育費附加2%。
當從租計征與從價計征稅負相等時:
房產原值×(1-20%)×1.2%=年租金×12%+年租金×5%×(1+5%+2%)
由此得出,年租金/房產原值=5.53%
當年租金/房產原值<5.53%時,從租計征方式更優,稅負更低;當年租金/房產原值>5.53%時,從價計征方式更優,稅負更低。
2.籌劃案例:
案例二:A公司建有一棟高層商住樓,第一到第六層樓設計為商場,資產成本為2000萬元,如果出租,預計年租金800萬元。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將該商住樓用于出租。B先生擬租下該商場用來做酒樓,提供餐飲服務。
方案一:A公司與B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年租金800萬元。則應繳納房產稅:800×12%=96(萬元);營業稅及附加:800×5%(1+5%+2%)=42.8(萬元)。合計稅費138.8萬元。
方案二:A公司將該商場轉為固定資產,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去變更營業執照,增加附營業務餐飲業,然后與B先生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年承包費800萬元。此時,該房產屬于自營性質,可以按賬面原值從價計征。根據《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賬價值為實際的建造成本加相關稅費。則應繳房產稅2000×(1-20%)×1.2%=19.2(萬元);營業稅及附加同方案一。
可見:方案2巧妙地將出租行為轉變為承包經營行為,改出租房屋為自營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從價計征房產稅,比方案1少繳納房產稅76.8萬元。
根據稅法規定,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領取任何類型的營業執照,則企業向其提供各種資產收取的各種名義的價款,均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屬于租賃行為。因此,如果企業以自己的名義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將房屋承租人聘為經營者,將房屋出租行為變為自辦商場再承包出去,收取承包收入,那么原有的房產就可以按從價計征,這樣就可以避免較高的房產稅。
案例三:基本情況同上例,租金(承包費)仍為800萬元,但該資產成本改為15000萬元。
方案一:從租計征方式所交稅金不變。
方案二:從價計征方式
應繳房產稅15000×(1-20%)×1.2%=144(萬元);營業稅及附加同方案一。
此時,我們發現從租計征方式優于從價計征。分析其變化主要原因,是由于年租金/房產原值>5.53%時,從價計征方式更優,稅負更低。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目前企業出租時不僅只是房屋設施自身,還有房屋內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屬設施及配套服務費,比如機器設備、辦公用具、附屬用品。稅法對這些設施并不征收房產稅。而我們在簽訂房屋出租協議時,往往將房產和這些設施放在一起計算租金,這樣就無形增加了企業的稅負。因此我們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合理、有效分割租賃收入,將附屬設施及配套服務費單獨計算使用費收入,以減輕房產稅的稅負。
四、結語
企業房產稅的納稅籌劃可以從多方面入手,比如征稅對象、納稅范圍、計稅依據及稅收優惠等,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具體情況,各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籌劃。
參考文獻:
一、分立企業以減輕增值稅稅負的納稅籌劃
(一)以自產初級農產品為原料的生產企業可通過分立進行增值稅籌劃
籌劃思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于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同時考慮到一般納稅人購進這些農產品時沒有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又規定,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但對于使用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因此,企業如果有自產農產品,可以考慮單獨設立相關的子公司負責生產銷售自產農產品,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案例分析1:濰坊市元豐牛奶公司主要生產流程如下:飼養奶牛生產牛奶,將產出的新鮮牛奶進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將奶制品銷售給各大商業公司。奶制品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進項稅額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向農民個人收購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進項稅額;二是公司水費、電費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規定可以抵扣進行稅額。與銷項稅額相比,這兩部分進項稅額數額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稅稅負較高。已知2012年度從農民生產者手中購入的草料金額為200萬元,允許抵扣的進行稅額為26萬元,其他水電費、修理用配件等進項稅額為16萬元,全年經營奶制品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方案一:元豐牛奶公司不進行分立。
則應納增值稅=1000×17%-(26+16)=128(萬元)。
方案二:將飼養場單獨分立出來由獨立的子公司來經營,元豐公司僅負責奶制品加工廠。
假定飼養場銷售給奶制品廠的鮮奶售價為8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則元豐牛奶公司應納增值稅=1000×17%-800×13%-16=50(萬元)。
由于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因而飼養場銷售鮮奶并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由此可見,經過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增值稅稅負78萬元(128-50)。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二)通過分立企業對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進行籌劃
籌劃思路:對于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企業而言,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所承擔的增值稅稅負是不同的。由于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所包含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一般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較高。但有時候情況恰恰相反,對于一些產品增值率高,進項稅額少的一般納稅人來說,它所承擔的增值稅稅負有時會遠遠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此時,則可以考慮通過分立企業將一般納稅人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來減輕稅收負擔。
案例分析2:青島市華美商品批發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為140萬元,適用于17%的稅率。該公司每年所能獲得的進項稅額比較少,僅為銷項稅額的50%。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方案一:華美商品批發公司不進行分立。
則應納增值稅=140×17%-140×17%×50%=11.9(萬元)。
方案二:華美商品批發公司新設分立為兩個企業,年銷售額分別為70萬元。
公司分立之后,每個企業的年銷售額都在80萬元以下,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征稅。
則兩個企業共需繳納增值稅=70×3%×2=4.2(萬元)。
由此可見,經過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增值稅稅負7.7萬元(11.9-4.2)。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二、分立企業以減輕營業稅稅負的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餐飲業和娛樂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是不同的,餐飲業適用5%的稅率,娛樂業適用5%~20%的稅率。有些企業同時提供餐飲業和娛樂業的服務,如果這兩種經營項目不能夠進行獨立核算的話,則可以考慮分別由不同的子公司予以經營,以避免從高適用稅率。
案例分析3:濟南市藍海大酒店是一家融餐飲和娛樂于一體的企業,該企業經營夜總會、歌廳、舞廳等娛樂項目,同時經營餐飲。由于其內部核算體系不完善,在2012年度,該企業的娛樂業收入和餐飲收入無法準確劃分,該公司的總營業額為2000萬元,根據企業的估計,其中需要繳納20%營業稅的娛樂項目的營業額應當占到80%。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方案一:藍海大酒店不進行分立。
該企業由于沒有準確核算娛樂業收入與餐飲業收入,因此,應當一并按照20%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則應納營業稅=2000×20%=400(萬元)。
方案二:藍海大酒店將餐飲業分立出來,成立全資子公司,其他條件不變。
則餐飲業應納營業稅=2000×(1-80%)×5%=20(萬元),
娛樂業應納營業稅=2000×80%×20%=320(萬元),
合計納稅=320+20=340(萬元)。
由此可見,經過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營業稅稅負60萬元(400-340)。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三、分立企業以減輕消費稅稅負的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消費稅除金銀首飾外一般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在零售環節不再征收。因此,相關企業可以考慮將其中某個部門分立出去,成立一家獨立核算的批發企業,然后以較低的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該批發企業,從而減少應納稅銷售額。而獨立核算的批發企業,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
案例分析4:煙臺市百麗化妝品有限公司為一家化妝品生產企業,適用于30%的消費稅稅率,每年生產化妝品20萬套,每套成本為180元,批發價為210元,零售價為250元。該公司采取直接對外銷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產品通過批發方式,一半通過零售方式。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方案一:百麗化妝品有限公司不進行分立。
則應納消費稅=(10×210+10×250)×30%=1380(萬元)。
方案二:百麗化妝品有限公司將其中一個經營部門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批發公司。
該公司的化妝品先以較低的批發價200元銷售給該批發公司,然后再由該批發公司銷售給消費者。
則應納消費稅=(20×200)×30%=1200(萬元)。
由此可見,經過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消費稅稅負180萬元(1380-1200)。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四、分立企業以減輕個人所得稅稅負的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自2000年1月1日起,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個人獨資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人比照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所得稅采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越高,適用的稅率就越高,納稅人的平均稅負也就越高。因此,當個人獨資企業擁有多項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經營業務時,可以采用分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方式創辦多家個人獨資企業,這樣就可以降低每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所適用的稅率,并減輕整體稅收負擔。
案例分析5:山東省日照市市民劉寧創辦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該企業經營范圍主要是銷售商品和加工、修理兩項業務,劉寧負責銷售商品業務,其妻負責加工、修理業務。在2012年度,該個人獨資企業取得銷售純收入50000元(扣除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取得加工、修理純收入25000元(扣除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納稅籌劃方案(為簡化計算過程,不考慮投資者的工資和生計扣除)。
方案一:個人獨資企業不進行分立。
則應納個人所得稅=75000×30%-9750=12750(元)。
方案二:將個人獨資企業分立為兩個企業,一個由劉寧專營銷售業務,一個由其妻專營加工、修理業務。
假定2012年度經營收入不變,則兩個個人獨資企業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20%-3750+25000×10%-750=8000(元)。
由此可見,經過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個人所得稅稅負4750元(12750-8000)。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五、分立企業以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納稅籌劃
籌劃思路: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如果企業的規模超過了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但企業各個機構之間可以相對獨立地開展業務,則可以考慮采取分立企業的方式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
案例分析6:天津新達貨物運輸公司共有10個運輸車隊,每個運輸車隊有員工70人,資產總額為900萬元,每個車隊年均盈利28萬元,整個公司年盈利總計280萬元。根據這種情況,請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方案一:天津新達貨物運輸公司不進行企業分立。
則應納企業所得稅=280×25%=70(萬元)。
方案二:10個運輸車隊分別注冊為獨立的子公司。
企業分立之后,每個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
則應納企業所得稅=28×20%×10=56(萬元)。
由此可見,經過籌劃,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14萬元(70-56)。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關鍵詞:納稅籌劃;煤炭企業;稅種籌劃法;經營活動籌劃法
一、問題的提出
企業必須依法納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其構成了企業的必要成本,是企業必須無償支付的一種凈支出,它直接影響到稅后利潤的大小,不能為企業帶來任何直接收益。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的深入和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企業被推向全面稅收約束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因而稅收決策已逐漸成為企業經營決策中的重要部分。將企業財務活動的籌資、投資、利潤分配及其他生產經營環節同減輕稅負結合起來,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就成為企業理財的基本出發點。納稅籌劃作為對經營事項的事先籌劃、選擇和管理,追求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經濟管理活動而引起人們的關注,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煤炭企業作為我國的支柱產業,對國民經濟高速增長作出了巨大貢獻,稅制改革使煤炭企業納稅數額大幅增加,主要稅種納稅增長過快,總體稅收負擔加重。對煤炭企業產生了不利影響。面對這種情況,我國煤炭行業有了危機感,面對國內市場的競爭壓力和國外市場的沖擊,許多煤炭企業開始認識到,唯有加強財務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發展。許多企業把納稅籌劃作為加強財務管理的有效手段。
納稅籌劃對于煤炭企業尤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業的經濟總量較大,納稅籌劃的效果比較明顯;另一方面。煤炭企業的業務復雜。納稅籌劃的空間較大。但是,目前國內外針對煤炭企業納稅籌劃展開的研究幾乎沒有。因此將納稅籌劃與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從企業全局出發,降低企業總體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提高煤炭企業的競爭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煤炭企業的行業特征和納稅特征
(一)煤炭企業的行業特征
我國是世界上生產和消費煤炭的大國,煤炭產量占世界的37%。分別占一次煤炭生產和消費總量的76%和69%。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仍將是以煤為主的煤炭工業結構。隨著煤炭工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煤炭用途的擴展,煤炭的戰略地位愈顯重要。
1、煤炭資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資源。為了有效地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國家根據煤炭資源的分布情況,建設了若干煤炭生產企業,每一個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煤炭資源,從幾千萬噸到幾十億噸不等。單從每一個企業擁有的煤炭資源的數量來看,尚是一個不小的數字。但是隨著開發、利用的不斷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會越來越小,直到枯竭。因此。一個大型煤炭生產企業的壽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時間,這一點與非開發資源企業有著一定的區別。
2、投資建設規模龐大。
大型煤炭生產企業的建設投資一般都在幾十億元以上。需要建設十幾年。一旦建設起來便可以解決相當一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從目前國有煤炭生產企業擁有的職工來看,每個企業都有幾萬到幾十萬職工,加上附屬企業職工和煤炭企業職工家屬。一個煤炭工業企業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幾萬到幾十萬以上的人口,相當于一個中型城鎮的規模。
3、產品單一。
煤炭生產企業長期以來向社會提供的產品就是煤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于煤炭的銷售、運輸都由國家統一調撥,這種單一產品的生產方式對企業沒有什么影響。然而,進入市場經濟后。尤其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煤炭生產企業的產品必須考慮滿足社會市場的各種需求。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影響很深。現在國有生產企業也只是為生產忙碌,產品單一的狀況沒有改變,距離社會對煤炭產品質量的需求標準還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業的納稅特征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料,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稅收政策是政府對煤炭行業進行干預的一種重要手段,一個穩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稅制是煤炭業得以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但現行稅制還不完善,尚未體現公平稅負,對煤炭企業來說主要體現在增值稅負擔過重。煤炭是典型的資源開采型行業,稅前抵扣項目少,導致實際稅負過高。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資源稅征收標準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造成各地區、各企業間稅負不公平。企業所得稅扣除范圍爭議多,對國有煤炭企業改制、資源枯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沒有優惠政策。
1、煤炭企業增值稅稅賦情況。
在煤炭稅費體制改革以來,21個應稅稅種中變化最大的是產品稅改為增值稅。盡管國家對煤炭產品實行了13%的低檔稅率,但對于作為初級產品的煤炭來說,稅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國工業平均水平。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分析,煤炭工業是目前稅負最重的行業之一。以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例,1993年,煤炭全行業在22個行業中,稅負列為第16位。當年的22個行業的平均稅負率為6.10個百分點。煤炭采選業為3.63個百分點;2003年,煤炭采選業的排序列為第2位,僅次于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高出平均稅負95.97%。在全國稅率降低1.88個百分點的情況下,煤炭行業反而提高了4.64個百分點,相當于高出全國平均稅率6.52個百分點。2007年1月至11月,規模以上煤炭企業增值稅實際稅率為8.1%。比1993年增長了4.8個百分點。較全國工業領域企業增值稅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資源開采型行業,除過高的稅率因素之外,稅前抵扣項目少是煤炭行業增值稅稅賦偏高的另一個主要原因。煤礦井下用于生產的專用設備和工具、電動機、風鎬、煤電鉆、變壓器、水泵等,購進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1998年,國家將煤炭運費的抵扣比例由原來的10%下調到7%,由于我國主要煤炭生產基地集中在西部,這對煤炭企業進項抵扣的影響很大。另外,從小規模和個體業主處購進的煤礦生產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進項發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問題的分析。
我國目前不允許扣除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對于煤炭企業來說,允許抵扣的外購材料、電力等費用只占總成本費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業原材料和電力等可以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行業差別導致煤炭行業稅賦嚴重偏高。由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嚴重抑制了企業添置新設備或更新改造設備,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這種現狀扭曲了投資決策,抑制了企業資本技術構成的前提,制約了投資規模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同時。也造成了越來越嚴重的企業短期化行為。生產性投資的減少制約了產業的集成化發展,落后的
機器設備與勞動力密集型相結合的經營方式降低了煤炭企業的競爭能力,尤其是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3、其他稅費存在的問題。
資源類稅費項目多。稅、費重復征收。負擔沉重。新增涉及煤炭資源類的稅費項目總額占煤炭銷售收入的比重累計達到27.5%至29.5%。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鐵路建設基金仍難以取消。據統計測算,1995年至2006年。煤炭企業累計支付鐵路建設基金1700多億元。目前,煤炭鐵路運輸量占全國貨物運輸總量的45%以上,煤炭行業承擔了全國鐵路建設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業納稅籌劃策略
1994年新稅制改革以來,煤炭企業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煤炭企業可以在充分了解國家針對該行業的所有稅收基本政策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針對行業特點,圍繞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選擇節稅空間大的稅種作為切入點進行籌劃。節稅空間有兩點不能忽略:一是經濟活動與稅收相互影響的因素,也就是某個特定稅種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決策有重大影響的稅種通常就是籌劃的重點,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稅種有納稅籌劃價值。二是稅種自身的因素,這主要看稅種的稅負彈性,稅負彈性大,納稅籌劃的潛力也越大。一般說來,稅源大的稅種,其稅負伸縮的彈性也大。另外。稅負彈性還取決于稅種的要素構成,主要包括稅基、扣除、稅率和稅收優惠。稅基越寬,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或者說稅收扣除越大,稅收優惠越多,稅負就越輕。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方法的選擇,應該立足行業特點,按經營活動發展所涉及的稅種,進行整體規劃、逐一設計。
(一)煤炭企業設立階段的納稅籌劃
1、選擇組織形式的籌劃
煤炭企業的經營一般都是跨地區經營,其在對外投資時,面臨著建立子公司或設立分公司的選擇。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就要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例1]一煤炭企業在2007年新成立A、B兩家分公司。2007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5000萬元,其分公司A實現利潤600萬元,分公司B損失4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為25%。
該公司在2007年度應納稅額=(5000+600-400)×25%=1300(萬元)
如果上述A、B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收就發生了變化。假設A、B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25%。
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5 000×25%=1250(萬元)
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600×25%=150(萬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這一煤炭企業設立子公司2007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250+150=1400(萬元),高出總分公司整體稅收:1400-1300=100(萬元)。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總公司在內蒙古和甘肅各設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區企業所得稅率為25%,內蒙古和甘肅為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均為15%。2007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5000萬元;內蒙古和甘肅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600萬元和400萬元。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60%匯回總公司,40%自己留用。則2007年度:
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25%=1250(萬元)
內蒙古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600×15%=90(萬元)
甘肅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400×15%=60(萬元)
總公司總體稅收=1250+90+60=1400(萬元)
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總公司整體稅收=(5000+600+400)×25%=1500(萬元)
這樣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公司減輕投資者稅收1500-1400=100(萬元)。
從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況下公司適宜設立的組織形式不同。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國外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在開辦的初期,針對當地情況不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可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所有的項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將各項目分公司注冊為項目子公司,這樣便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并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
2、選擇注冊地點的籌劃。
我國對于在西部地區設立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06年起,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規定的鼓勵類產業中的第三項即是煤炭業。
此外,根據財稅[2001]202號文件的規定,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免三減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有時。國家為支持地方發展也會有一些政策傾斜,因此煤炭企業在新注冊或對外投資時要密切關注國家的稅收動態。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煤炭企業經營階段的納稅籌劃
在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同階段,企業可以對較大的幾個主要稅種進行籌劃,本節將對煤炭企業如何節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進行研究。
1、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籌劃。
(1)混合銷售的籌劃。
煤炭企業在煤炭銷售過程中要涉及混合銷售行為。所謂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
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這種可選擇性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如,煤炭企業在銷售煤炭過程中提供運輸服務,可以選擇將從購貨方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一并計算銷項稅,也可以選擇將運輸處設立為運輸子公司而繳納營業稅。
[例3]某煤炭銷售公司年銷售煤炭60萬噸,銷售單價300元/噸,購進單價200元/噸,全部采用公路運輸,運費為50元/噸。因運費支出金額較大,該公司又出資成立了一家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兩家公司所得稅稅率一樣。2006年運輸公司全年運費收入為3 100萬元,其中運輸銷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 000萬元,其他運輸收入僅為100萬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費用高達1200萬元,占到了整個運輸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獨立運輸公司:由于A=1200>30.77%,B=3100×30.77%=953.87,故企業應該設立運輸處。具體比較計算如下:
合并前:煤炭銷售公司每年應繳納增值稅:60×300×13%-60×200×13%-60×50×7%=570(萬元)
運輸公司應繳納營業稅:3100×3%=93(萬元)
兩公司合計應繳增值稅和營業稅663萬元。
合并后:公司運銷煤炭為混合銷售行為,只繳納增值稅而不繳納營業稅,其他運輸收入為兼營業務收入。仍然繳納營業稅,但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應該轉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公司進項稅額為:1200÷(1+17%)×17%=174.4(萬元)
兼營收入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174.4×100÷3100=5.6(萬元)
其銷售煤炭應納增值稅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萬元)
兼營業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100×3%=3(萬元)
合計應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為:614.2萬元。
兩公司合并后年節省流轉稅663-614.2=48.8(萬元),節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48.8×(7%+3%)=4.88(萬元),合計可節稅53.68萬元。
另外,煤炭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除考慮稅負大小外,還應該綜合考慮設立子公司的注冊費、人員費等開支和節稅相比后的結果是否降低了企業的成本。因此,在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綜合考慮:是否以企業整體稅負降低為目標;是否以成本效益為原則,考慮企業合并與分設后對生產經營的影響。
(2)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產業鏈條延伸的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對企業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后又做出補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4]25號)規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生產電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若煤炭企業在產業鏈延伸過程中投資新建一個以煤礦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選過程中排出的廢棄物煤矸石和煤泥為主要燃料的電廠。不僅可以消化礦區大量堆積的廢棄物、改善生態環境,還可以享受國家對于增值稅減半征收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帶來利潤的同時,還可以為企業降低稅負。
2、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1)利用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國家出臺的這項重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技術改造、經濟結構調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資幾個億的大型煤炭企業更應用足這一優惠政策。
[例4]某煤炭企業2008年度新批環保設備投資項目,投資期兩年。允許抵免的設備購置金額8000萬元,其中2008年購買國產設備金額3000萬元。2009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金額5000萬元。按規定,2008年購買的設備3000萬元允許在2008年-2012年的五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3000×10%)。2009年購買的設備5000萬元允許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500萬元(5000×10%)。若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該企業實現的企業所得稅額分別為60萬元、85萬元、95萬元、120萬元、150萬元、175萬元。現將該企業2008年-2014年各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計算如表1:
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安排各期收支。籌劃后的優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優惠政策享受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通過合理籌劃,投資抵免的所得稅得到全額抵免,使企業在連續7年內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節約115萬元。另外,由于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設備投資抵免額越早確認,企業節約資金越大。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要注意三點籌劃:
第一,正確選擇購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確選擇基年。根據政策規定,專用設備投資總額的10%是從購置設備當年的所得稅中抵免的。我們可以從購買年度的所得稅入手,如果購買年度的所得稅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慮次年購置設備,因為次年的所得稅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購置國產設備的價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設備抵免額越早確認,企業節約的資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轉移利潤。即盡量增加抵減期限內利潤。將利潤通過合法的手段轉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設法使企業購置設備當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潤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稅款增多。比如,企業可將某些收入提前實現,將某些費用推遲列支。當然,這種籌劃應該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如稅法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如果籌劃不當,稅務機關要求調整,就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第三,正確確定設備投資額。如果可能,可以將設備的購置額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據稅法規定,允許抵免的設備抵免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果從設備投入年度起五年內,企業沒有足夠的所得稅,那么就會
有一部分抵免額不能獲得抵免。
3、資源稅的籌劃。
資源稅是煤炭企業應納的一個重要稅種,現行資源稅稅法中有關煤的規定主要有:
(1)煤炭是資源稅的應稅項目,只對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2)原煤應稅數量是外銷或自用的數量。
(3)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為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由此可見,只有原煤才征收資源稅,對于洗煤、選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據加工的綜合回收率折算為原煤后計繳資源稅。
在計算資源稅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分清哪些資源征稅,哪些資源不征稅。
目前,資源稅只對礦產品和鹽征收,特別應注意的是。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資源稅。
(2)注意征收資源稅的產品一定是指原礦或初級產品,對于精礦、選礦需根據綜合回收率或選礦比換算為原礦再計征資源稅。
(3)資源稅納稅人生產或開采應稅產品銷售或自用視同銷售時不僅要交資源稅,同時符合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所以該納稅人既要交資源稅。又要交增值稅。
[例5]某煤礦10月份對外銷售原煤450萬噸,使用本礦生產的原煤加工洗煤90萬噸,已知該礦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為80%,稅務機關確定的同行業綜合回收率為60%。原煤適用單位稅額為每噸2元。該煤礦應納資源稅計算如下: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但對加工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資源稅。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1)按實際綜合回收率計算:
應納資源稅=450×2+90÷80%×2=1125(萬元)
(2)按稅務機關確定的綜合回收率計算:
應納資源稅=450×2+90÷60%×2=1200(萬元)
比較計算結果可以發現,按實際綜合回收率計算可節省稅款75萬元。因此,當企業實際綜合回收率高于稅務機關確定的綜合回收率時,應當加強財務核算,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數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三)煤炭企業重組的納稅籌劃
企業重組是對企業本身的生產力諸要素進行分析、整合以及內部優化組合的活動。一般分為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管理體制重組等模式。
業務重組是企業重組的基礎,是其重組的前提;資產重組是指對重組企業一定范圍內的資產進行分析、整合和優化組合的活動。是企業重組的核心。隨著企業自主意識的增強,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企業追求自身規模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出于自身的發展,競爭需要的實質性戰略重組將逐漸成為主流。資產重組也將更加注重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重組模式的各種創新將層出不窮。
國家發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調研報告》,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充分發揮優勢,積極整合重組礦區范圍內所有列入規劃的合法煤礦,積極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組,并對企業重組中小煤礦提供政策支持;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整合地方煤礦進行的產業升級、技術改造。要在補助或貼息資金、項目核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探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對資源整合礦井技改期間國有企業以資源、技術、管理入股評估增值部分免繳或緩繳企業所得稅。要尊重市場規律,取消價格調節基金。減少不合理的稅負和收費。減輕參與兼并重組煤礦企業的負擔。這一政策為煤炭企業并購重組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依據和契機。
四、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充分發揮納稅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促進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煤炭企業決策者在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納稅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煤炭企業應注意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建立合法的納稅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被稅務主管部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由于我國煤炭資源分布不均衡。技術密集程度在各地區也不同,國家會出臺一些照顧性和鼓勵性的稅收政策。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為了和國際接軌。稅收政策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因此,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方案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會隨著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展變化。一個在法律調整前是合法的方案可能在調整后就成為違法的,因此企業的會計人員應密切關注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應地調整籌劃方案。
(二)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和處理慣例
納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對不同的投資、經營、理財方式下的稅收規定的比較。因此。對與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處理慣例的全面了解就成為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全面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或籌資決策。
(三)應注意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相結合
事前籌劃包括在組建過程中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投資時間的選擇,在經濟合同簽訂前對交貨數量、時間、地點、結算方式的選擇,集團企業內部轉移價格的確定,銷售方式的選擇等;事后籌劃是指在企業經營行為發生之后進行的籌劃。在稅收活動中,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費用分攤期限的選擇、利潤分配方案的選擇等屬于事后籌劃范疇。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都能為企業帶來好處。因此應結合使用。
(四)注意稅收與非稅收因素,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
影響企業納稅籌劃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稅收與非稅收因素。直觀上看,納稅籌劃是為了節約稅收支付。但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不能僅僅停留在節約稅收支付這一點上。而是要通過節稅達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業發展的目的。因此,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就成為納稅籌劃的核心問題。這就要求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細,逐漸達到所期望的最優的總體效益。
首先,不能僅僅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從更大的范圍來看,如果某種方案的資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應納稅金最少,那么這個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資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納稅籌劃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價換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長遠的眼光來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有的納稅籌劃方案可能會使納稅人在某一時期稅負最低,但卻不利于其長遠的發展,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方案選擇時,不能僅把眼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納稅籌劃方案。
再次,企業還應該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的獎勵等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
一.什么是納稅成本
納稅成本,是指納稅人在履行其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各種資源的價值,在西方又稱為“納稅服從成本”、“稅收奉行成本”。由于納稅成本中的時間成本和精神成本不易計量,所以納稅成本又稱為隱性成本。納稅成本一般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發生:
(1)在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下,納稅人首先要對其在本納稅期限內的應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報,并按期繳納稅款。
(2)納稅人按稅法要求,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保持完整的賬簿。
(3)納稅人為了正確地執行比較復雜的稅法,要聘請稅務顧問;在發生稅務糾紛時,還要聘請律師,準備詳實的資料。
(4)納稅人為了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同時,盡量減少納稅義務,需要組織進行稅務籌劃以達到節稅目的。
縱觀以上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發現他們都需要稅收征納主體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精力、時間等,這些都是可估量和不可估量的成本。
二.納稅成本體系構成
納稅成本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納稅成本單指納稅人上繳的各種實體稅款,即納稅人的納稅實體成本。廣義的納稅人納稅成本不僅包括納稅實體成本,還包括納稅遵從成本,即為上繳稅款、履行納稅義務而發生的與之相關的一切費用,既包括可計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計量的成本,納稅遵從成本可以概括為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心理成本。
(一)納稅實體成本。納稅實體成本即正常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依照稅收實體法的規定,依法向國家繳納的各種納稅款項,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轉稅、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稅以及國家對納稅人征收的財產稅類等。
(二)納稅遵從成本。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在遵從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納稅方案的設計(即納稅籌劃)、納稅過程的管理以及因納稅方案設計和納稅過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價,具體還可以分為納稅管理成本、納稅風險成本和納稅心理成本。
納稅管理成本是指納稅人選擇某種納稅籌劃方案時支付的辦稅費用、稅務費用等。納稅風險成本是指由于選擇某項納稅籌劃方案可能發生的損失,其與方案的不確定度呈正相關。方案越不確定,風險成本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具體包括稅收滯納金、罰款和聲譽損失成本。納稅心理成本是指納稅人可能認為自己納稅卻沒有得到相應回報而產生不滿情緒,或者擔心誤解稅收規定可能遭受處罰而產生的焦慮情緒。納稅心理成本與稅法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納稅人的教育程度相關聯,稅法體系越健全越完善、納稅人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納稅人的納稅心理成本就越高。當納稅心理成本達到一定程度時,納稅人會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機構,這時納稅心理成本就會轉變為納稅管理成本。
三.影響納稅成本的相關重要因素
1.正常稅收負擔。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取得收入強制、無償地參與分配的一種活動。納稅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較高的流轉稅外,對取得的收益還要征收較高比例的所得稅,另外,國家對納稅人的一定財產還課以財產稅。如果把這部分稅收全部看成是從納稅人取得的收益中繳納的,我們可以測算出這部分正常稅收負擔的比重。
若流轉稅稅負占收入總額的5%,收益率為20%,令流轉稅占收益總額的比例為x,則有:收入額×5%=收入額×20%×x;解之得:x =25%.流轉稅和所得稅(稅率按25%計算)合計稅負達到收益總額的50%.影響稅負比例的還有兩個因素,一是財產稅、行為稅等稅收;二是企業收益率低于20%.這兩個因素都會使企業實際稅負比例超過50%.即使是虧損企業,仍然要繳納流轉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
降低正常稅收負擔的有效途徑是開展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是一項高智能行為,既需要精通稅法,還要有實際操作經驗。納稅籌劃既可以由納稅人自已進行,也可以聘請稅務專家代為策化。由于稅收籌劃具有一定風險,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宜采取聘請稅務專家代為策化,以達到減少籌劃風險、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而不宜冒然行事。
2.辦稅費用。辦稅費用包括辦稅人員費用、資料費用、差旅費用、郵寄費用、利息等等。盡管辦稅費用在納稅成本中占的份額不大,但如果采取方法得當,辦稅費用還是可以降低的。比如對企業財會人員進行合理分工,由財會人員兼任辦稅員;對路途較遠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郵寄申報方式,此外,通過網上申報還可以降低資料費用等等。對于利息費用的降低途徑可以采取遞延納稅的辦法,充分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例如,稅法對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規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我們知道,納稅人在合法的期限內納稅,是不會加收滯納金的。同樣合法地納稅,時間上有的納稅對企業有利,有的對企業不利。如果納稅人在合法的期限內盡量推遲納稅時間,不但可以加速資金周轉,而且可以獲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也即降低利息費用。
3.稅務費用。納稅人為了防止稅款計算錯誤,避免漏申報、錯申報,以及進行納稅籌劃,需要向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稅務咨詢,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納稅事宜。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聘請中介機構辦稅,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為了節約稅務費用,納稅人應當在事前作適當考慮。比如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前先進行費用措商等;其次應當考慮收益與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請注冊稅務師進行一項稅收策劃可以節稅二萬元,那么,支付的費應當低于或者遠遠低于二萬元才是合算的。
4.稅收滯納金。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我們可以算一筆賬: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相當于按照18.25%的年利率計算的稅收罰息,這個比例相當于
銀行貸款利率的幾倍。無論從哪個角度,占用國家的稅款也是不合算的。因此,辦理納稅申報,特別是采取遞延納稅方式降低利息費用時,應當關注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與此相關的還有一項規定,即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這是稅法所賦予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遇有上述情況,應當充分加以利用。
5.罰款。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罰款處理: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未按規定設立賬冊的;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備案資料的;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申報的;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以及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納稅人如果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除了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外,還會給企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如果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履行各項義務,不但可以避免罰款支出,相反還會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等于給企業帶來一筆受用不盡的“無形資產”。
6. 非正常稅收負擔
非正常稅收負擔主要是指額外稅收負擔;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主要包括: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
四.降低納稅成本的途徑
(一)必須加大稅法宣傳學習力度。我們從實證分析中知道,稅務罰款是造成納稅成本過高和增長較快的一個重要因素,這同時說明了兩個方面的情況,首先是納稅主體對稅法理解有誤,甚或是相悖的理解,在客觀上造成違規、違法事實,被稅務部門處以罰款,再一方面是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得到加強,查處違章、違法案件的成果豐富。這兩個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使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增大了許多,對企業信譽也產生了許多消極影響。因此,納稅主體首先要有學習相關稅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稅務部門也要針對各個納稅主體的特點,進行必要的稅法宣傳輔導,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主體因稅法了解不夠而造成損失,從而有效降低納稅成本。
(二)搞好稅收籌劃,規范稅務。納稅人為防止稅款計算錯誤,避免漏申報、錯申報,需要進行必要的稅收籌劃,需要向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稅務咨詢,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納稅事宜。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聘請中介機構辦稅,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為了節約稅務費用,納稅人應當在事前作適當考慮,按效益原則進行稅收籌劃,考慮收益與支出是否合理。但從實際情況看,稅務在納稅成本中增長很快,這既說明納稅事宜的社會化服務步伐加快,同時也反映出一些稅務的失范現象。按照經濟學比較優勢的原理,稅務機構是辦理涉稅事宜的專業服務機構,它有熟悉稅收法規,辦稅效率高的優勢,在納稅主體核算不健全,缺乏對稅收法規的了解或者是自己辦稅并不經濟,有必要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服務,委托稅務機構辦理涉稅事宜,繳納一定的費用,這本是一種市場行為,但我們在考察一些企業的納稅成本時發現費遠遠高出其自行辦稅費用,而且企業確實具備獨立辦稅的能力,這種有悖于市場經濟原則的現象為什么會存在呢?我想可能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稅務機構并未與稅務機關真正脫鉤,二是納稅主體有依靠稅務機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稅務的失范情況嚴重,里面滲透著稅務機關強烈的利益驅動。作為稅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我們確實深感經費的嚴重不足,在某種程度上認同這種現象,但又感到不安。因此,搞好稅收籌劃,按照市場原則委托稅務,規范稅務行為,是降低納稅成本的一個重要途徑和當務之急。
(三)簡并稅種、穩定稅制。我國目前實行的稅種近20種,分別由兩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種過多,使納稅主體需要花費大量的經歷進行稅法學習,同時,各種補充性的稅收政策過多過濫,有的甚至出現政策打架,不僅納稅主體無法適應,就是稅務部門的人員也時有迷惑的時候。由于稅收政策不熟,使得納稅主體不能準確核算稅款,辦稅時造成一些無效勞動,達到處罰規定的還會被處以罰款和加收滯納金,增大了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而且,兩家稅務部門分管不同的稅種,有的納稅主體在納稅期要到兩個稅務部門才能完成納稅事宜。因此,穩定稅制,簡并稅種,不失為一種降低納稅成本甚至是征稅成本的合理途徑。
(四)納稅成本和征稅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也即,當大量收縮稅務機構降低稅務機關征稅成本的同時,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會上升;當稅務機關廣為設置機構增大征稅成本的同時,納稅主體的納稅成本會有所降低。因此,稅務機構的設置上必須要考慮到合理性和科學性,避免人浮于事這種不良現象。
(五)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信息化建設包括稅務系統和稅務系統外的信息化建設兩個方面。首先,加快稅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可以為納稅主體提供多種便捷的完稅手段,通過網絡,納稅主體在辦公室和家里都能進行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減少時間的占用、人員的流動和車輛工具的使用,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通過現代化手段縮短辦稅時間,提高辦稅效率。但僅有稅務部門的信息化建設還不夠,還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企業、家庭的信息化建設水平,才能徹底實現網絡完稅。同時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性以減少偷稅現象而且也會使稅源監控變的不再復雜。
中小商業企業是我國商業企業的主體,中小商業企業的發展涉及吸納就業、穩定社會、維系民生和維護產業安全的重大使命。在中小商業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稅收對其經營決策和經營成果都產生重要影響。良好的稅收籌劃,可以有效地減輕稅收負擔,增加財務收益,使中小商業企業的經濟利益合法地最大化,更好地解決資金瓶頸問題,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但從我國稅務制度的設計來看,商業企業是稅收優惠最少、稅負最重、稅收管理最復雜、稅收糾紛最多的行業之一,因此,合理籌劃中小商業企業稅收,做好有關會計處理事項,成為財務管理的重要命題。
1.中小商業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與思路
“稅收籌劃”是充分利用優惠政策,擇優選擇方案,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其所取得的是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稅收籌劃要求會計人員不僅要熟知財會制度,還要熟悉國家的稅收法規并正確運用。一切違反法律的避稅行為,都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為此,首先,稅收籌劃要全面、準確地理解稅收條款和稅收政策的立法背景。其次,要準確分析判斷采取的措施是否,是否符合稅收法律。最后,要牢記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籌劃來達到節稅目的,而不能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而人為采取所謂補救措施來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中小商業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是:根據不同稅種的特點,采用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法。現行稅制以商品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因此稅收籌劃的重點是增值稅籌劃,消費稅籌劃和營業稅籌劃。
2.中小商業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助推中小企業的發展,近年來,國家從稅收政策上直接或間接地給予了中小商業企業很多優惠。主要包括:(1)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商業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商業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人員達到規定比例,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2)在增值稅優惠政策方面,中小商業企業有關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有:直接免征增值稅的項目有避孕藥品和工具、古舊圖書、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育的進口儀器、設備等;對納稅人銷售貨物月銷售額600~2000元未達到起征點的銷售額或營業收入額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的稅率為零,即實行出口退稅;對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征收增值稅后所增加的稅款,可在一定時期內采取先按規定稅率征稅,再由財政反還給企業的辦法;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商業企業,增值稅征收率由過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3)在營業稅優惠政策方面。對企業在合并、分立、兼并過程中發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中小企業以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鼓勵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對安置殘疾人的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業”稅目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按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實行限額減征營業稅。
3.中小商業企業稅收籌劃方法與途徑
稅收籌劃策略建立在對國家稅收管理政策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中小商業企業稅收籌劃應以稅種綜合籌劃為主,以其它籌劃方式為主。
3.1中小商業企業增值稅籌劃
當前,生產型增值稅制度嚴重影響中小商業企業發展。作為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需要年應稅銷售額180萬元以上,有的中小企業因為銷售規模不達標而喪失了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權利,致使大多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遠遠高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率。中小商業企業的增值稅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1)將固定資產投資納入增值稅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投資的進項稅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而減少企業的流動資金占用,減少企業的資金成本。 (2)通過改變購貨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中小商業企業在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時,可以按照農副產品收購價的13%和廢舊物資收購價的10%計算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因此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規定。 (3)采取實物折扣銷售方式進行增值稅籌劃。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一種。一般情況下采取實物折扣方法銷售貨物,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稅收籌劃。但是,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則可達到節省納稅的目的。如某客戶購買100件商品,應給20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按銷售120件開具銷售數量和金額,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另一行用紅字開具折扣20件的折扣金額。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從銷售額中扣減,不計算增值稅。(4)靈活選擇結算方式實現合理避稅。盡量延期付款是資金管理的首要目標,對中小商業企業而言更加具有特殊意義。當賒購與現金采購無價格差異時無疑采取賒購結算方式,當賒購價格高于現金采購價格時,在增加采購成本的同時也會獲得時間價值和增加增值稅扣稅的利益,也可以考慮選擇賒購結算。
3.2中小商業企業消費稅籌劃
消費稅實行一次課征制,一般選擇初始環節納稅,以后環節不再納稅。在稅收籌劃上,只要做到在該環節不納稅或少納稅,就可以減輕全環節稅負。消費稅籌劃主要有下列幾種情形:(1)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籌劃。單純從稅收角度看,企業應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分開銷售,一般不應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因為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應分開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2)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對于從事貨物的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中小型企業,將混合銷售行為中的非應稅勞務可以并入銷售額計算征收消費稅,也可以將取得的各種勞務收入單獨核算、單獨納稅,以避免因消費稅高稅率而帶來的額外負擔。(3)折扣銷售和實物折扣的籌劃。稅法規定,企業采用折扣銷售方式時,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計算消費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企業如果將“實物折扣”變換成折扣銷售,就可以按規定扣除。例如,企業要銷售200件商品,要給予10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可以按210件的銷售數量和金額開具,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單獨注明折扣10件的金額。這樣,實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不用計算消費稅,從而節約了稅收支出。
3.3中小商業企業營業稅籌劃
營業稅納稅籌劃的關鍵是根據稅收減免政策,結合商業企業的特點改變經濟合同的訂立方式,規避或減少應稅勞務,盡可能在不違反稅收政策的前提下享受營業稅的稅收減免優惠。 (1)在計稅收入方面,根據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確定,對實際增加或減少交易總額的,應及時調整合同總收入。各種商業折讓、銷售退回,出口商品銷售中的外國運費、裝卸費、保險費、傭金等于實際發生時沖減了銷售收入,在商品銷售收入中應盡可能考慮這些抵免因素,以減少計稅基數,降低稅負。 (2)對于扣除項目,在確定工資、薪金合理性的基礎上,盡可能多的列支工資薪金的支出,減少所得稅稅負。對企業的部分業務宣傳可以將自行生產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可以降低成本。(3)可以改變合同訂立方式,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即向供貨方收取的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收入不視為平銷返利,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降低流轉稅支出以適用營業稅稅率。 (4)利用兼營營業稅銷售的優惠政策。對于不同稅種的兼營,選擇是否分開核算,從而確定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若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勞務時,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如果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適用的營業稅稅率。 (5)巧妙籌劃商業企業間設備出售與租賃營業稅。商業企業間的合并、場地租賃等行為越來越多,所以企業資源整合中的稅收問題也愈加重要。由于房產稅的稅率較高,一般可以采取降低房租并將設備一次性出售的方案,可節省營業稅和整體稅負。
4.中小商業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節稅,使企業承擔較小的納稅成本,但稅收籌劃的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中小商業企業應分析各種可能導致風險的因素,預防和減少風險。 (1)規范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要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會計賬冊、憑證、報表,依規進行會計處理,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小商業企業應依法取得和保全企業的會計憑證和記錄、規范會計基礎工作,為提高稅收籌劃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據。 (2)在稅收法律、制度的規定框架內進行稅收籌劃。如企業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必須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但企業不得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款,否則就成為偷稅行為。 (3)及時進行納稅申報。消費稅規定了納稅期限及納稅地點,應在在規定期限內和規定地點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如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當日起15日內向報關地海關繳納稅款,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應申請延期繳納。 (4)整體統籌納稅籌劃。稅收籌劃追求的是企業整體稅負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個稅種的最小。要綜合考慮進行稅收籌劃所獲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夠保證稅后收益最大,不能為了片面追求稅負的減輕而影響了企業價值最大化。如遞延納稅盡管不能減少企業應納稅額,但卻有利于企業資金周轉。 (5)營造良好的稅企關系。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強聯系和溝通,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處理上爭取與稅務機關取得一致。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其必將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重大影響。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因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其納稅籌劃的影響,做好籌劃工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利用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內外資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迫使不少內資企業“變性”:內資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該公司實際是空殼公司,沒有人員常駐),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將資金投回國內,從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產生很多“假外資”。這就是所謂的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10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2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實現了并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即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兩者的稅收待遇也得到了統一。這一變革將使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二)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1. 對轉移定價方式籌劃的影響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許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轉讓定價是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轉移定價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融通資金、提供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及無形資產的轉讓。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明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重引資的數量,而且未對外資進行合理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隱蔽。這些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國投資者往往利用國內合作企業和主管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不熟悉的特點,配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著名國際避稅地設立的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而僅僅把國內企業當作廉價的加工廠。實際上,轉移定價是一種稅率差異技術,即讓所得或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2. 對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資本弱化避稅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主要的形式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國內,許多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普遍使用資本弱化方式減輕企業的稅負。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寶潔公司發生一起很轟動的疑似“資本弱化避稅”的案例。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從而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資本弱化避稅的手法,其實質是納稅人有意識地利用借款、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財務杠桿作用,提高自有資金利潤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二是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這些措施將有效地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得反避稅規范形成體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三)對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我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國際稅收實踐中廣泛運用的“管理和控制”測試來決定公司的稅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國境外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將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的所得在我國交納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如果中國股東想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經營,就要充分考慮中國和公司注冊地兩方面對稅收居民判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將通過在海外避稅港設立公司運作國內業務,從而將境內所得轉移到境外的稅收規劃行為納入監管。這對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陸經營的紅籌股公司以及其他類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將產生不小的影響。對外資企業來說,特別是已經或準備將亞太地區管理機構設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必須關注中國稅法的稅收居民判定規則,及時檢查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投資決策是否在中國構成居民企業以及相應可能的納稅義務。
(四)對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的影響
新稅法統一了原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新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還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和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力。第二,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為了減少新稅法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引導企業增加對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加大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造,廣泛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也將促進企業建立、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的企業經營機制。
二、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的對策
(一)對企業形式的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設立在中西部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可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這類企業5年的過渡期,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先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再由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不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而且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的形式,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當地政府的態度。另外,在匯總納稅時,還應予注意新所得稅法的其他規定。例如: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利用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而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所以,納稅人可考慮采用適當的避稅方法。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我國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向產業性優惠為主,但某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仍將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對特定的企業繼續存在,如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以及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所以,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西部地區設立國家鼓勵類企業仍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這些特定地區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存在的稅收差異,將為企業繼續利用稅收政策的差異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留下一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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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 企業 減負增效
一、營改增對煙草商業企業的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所致的重復征稅、監管障礙等問題日益突出,不利于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因此,我國于2012年開始推行營改增試點改革,到2015年底,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累計降低6412億元稅收,取得了顯著改革成果。在2016年的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提出 2016年5月實行全面的營改增政策,落實深度改革,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各類企業在此次全面稅改中獲得改革紅利。營改增給煙草商業企業帶來了如下變化:
(一)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減少稅收負擔
煙草商業企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稅負為增值稅,營改增之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范圍較小,通過實施營改增政策,實現了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并且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基本消除了重復征稅,打通了增值稅抵扣鏈條。在全面營改增的背景下,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進一步擴大。 在增值稅稅額方面,企業的稅收負擔也有所減少。增值稅采取價外稅的征收方式,相對于原來的營業稅征收,在稅額方面有了減少。以傳統服務業為例,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在實行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為5%/(1+5%)=4.76%;以2016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協議按照3%的簡易征收稅率為例,在進行價外稅的換算后實際稅率為2.91%,低于按營業稅征收的3%稅率。
(二)計稅收入減少
營改增稅收政策實施前后,企業在租金等其他收入的計算上存在差異。營改增之前,企業將全部收入作為計稅的依據,而實施營改增稅收政策后,需要將不含增值稅的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例如,某煙草企業月收入600萬元,稅率為6%,在營改增之前,企業的計稅收入為600萬元;在實施營改增稅收政策后,計稅收入則變成了(600/1+6%)=560萬元。營改增導致了企業計稅收入的減少,從而帶來納稅義務的減少,減少稅收負擔。
(三)影響會計核算
在營改增之前,煙草企業涉及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增值稅以及兩稅相關的教育費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所得稅。實行營改增之后,企業的營業稅完全轉變為增值稅,營業稅的核算取消,并且由原有的價內稅核算變為價外稅核算。營業稅稅款核算的變化勢必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核算,隨之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的核算也帶來變化。增值稅相對于營業稅在核算上增加了進項稅、銷項稅等核算環節,更為復雜。在增值稅發票的取得和入賬環節,也比營業稅時期更為嚴謹。
(四)影響企業管理
營改增會對煙草企業的企業管理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依照增值稅法的有關規定,在管理上更為嚴格。增值稅將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將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簡易計稅;將稅收優惠分為免征、計征即退、免征和零稅率等;將銷售方式分為兼營和混合銷售。煙草企業要根據自己的營業規模、營業范圍等使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和納稅身份。另外,增值稅在對不動產購進時的進項稅額抵扣和增值稅月度申報上都有了不同于營業稅的規定。營改增對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了較大影響。煙草企業需要調整原有的信息管理系統,學習相關財稅政策、梳理業務流程,這些都給日常管理帶來挑戰。
二、利用營改增政策,促進企業降本增效的策略
(一)加強政策學習、強化項目管理
煙草企業應當重視財務人員營改增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再教育,對營改增的具體政策進行深入了解。保證企業人員能夠正確認識營改增的意義和重要性,不能產生排斥和應付的心理。企業應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聯系,獲得更多的稅收政策。組織人員參加稅務部門召開的研討會和學習班,保證財務人員能夠熟練掌握新的稅收申報系統。在營改增政策正式開展的初期,企業要召集相關人員召開動員會議,組織人員對原有合同進行梳理,按照時間節點來區分項目。在過渡事期要嚴格把關,爭取把老項目都按照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按照項目合同簽署日期來將全部項目進行分配。將新老項目安排到不同的人員管理范圍內,這樣節省了時間成本,同時減少了人員的壓力,方便管理、避免錯誤。待老項目全部辦結后,再將人員分配到新項目中去。
(二)完善會計核算
稅收政策的不斷變化對會計核算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煙草企業的財務人員要完善會計核算工作流程。首先是會計基礎工作,確保在審核記賬方面工作能夠符合政策的變化。營改增對會計基礎工作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和記賬上。企業的財務人員要認真學習政策,嚴把審核關。對取得的報銷憑證要經過財務人員的初審、部門領導的審核、主管領導的簽字,最后才能走報銷流程。明確相關憑證檔案的保存時限、月末記賬和年度報表的記賬格式,不能將原有方法完全照搬。明確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記賬方法,避免財務風險。其次,要強化會計工作日常管理。梳理企業現有的財務人員,包括會計和出納,保證全部人員具有會計從業資格和崗位從業資格。檢查人員相關資格證的到期時間,督促人員參與繼續教育學習。最后,要強化對會計工作的審計。及時發現會計工作中存在的風險點,及時規避。
(三)規范發票管理
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開具、傳遞、抵扣等工作都是營改增后企業需要面臨的問題。煙草企業要擁有嚴格的發票管理制度和規范要求。首先,在增值稅發票的取得上,煙草企業應盡可能取得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銷售清單。在取得發票之前要注意發票開具的項目名稱,并且關注適用稅率。其次,企業在對增值稅發票進行入賬處理時要認真審核,嚴禁將不能抵扣的發票進行抵扣處理,并且認真審核發票稅率和項目明確稱的一致性。最后,煙草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要及時對往來發票進行認證,保證取得的發票真實合理。
(四)優化物資采購流程,完善稅務籌劃
企業要重視并完善稅務籌劃工作。重新搭建涉稅計算分析模型,將企業全部往來業務和資金收付項目納入到模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發現納稅籌劃的關鍵節點和有效方法,最大程度的減輕和降低企業的稅負。企業在利用現有資源的同時也要向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機構等尋求幫助,在對企業的往來項目進行分析比對后,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實用的納稅籌劃方法。稅務籌劃的核心是要有全局性計劃,統籌企業全部經營范圍,主動爭取增值稅的抵扣。營改增后的固定資產減稅增效作用應該被重視起來,合理安排固定資產的購置時期、采購流程。可以采用融資性售后回租的方式來解決現有的進項抵扣問題。科學選擇上下游合作企業,在考慮本企業自身納稅情況和采購成本的前提下,能夠盡可能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合作伙伴。對于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合作企業,要提高合作門檻。
(五)強化內部控制
煙草商業企業要具備利用營改增促進企業降本增效的意識,強化企業與納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力度,充分考慮到營改增的作用和影響,避免損失、創造收益。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企業要隨時調節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在稅收層面的監督主要是考核企業的財務人員能否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合理籌劃;是否按時申報、繳稅;是否按照規定開具發票,保證收入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在年度終了,要對企業財務人員在納稅工作上的表現進行績效評價,內部控制的成果要與企業的績效考核工作掛鉤,使企業的員工能夠發揮出內部控制的積極性。
綜上所述,營改增政策的推行不僅是稅種及稅率的調整,企業的納稅籌劃、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工作也在政策調整中受到連鎖影響。我們煙草企業需結合自身實際,提高相關財務人員素質,做好納稅籌劃,會計核算、票據管理、采購流程、內部控制等相關工作,以此來順應營改增政策帶來的稅改紅利,讓營改增在企業發展中發揮降本增效的積極作用。同時,營改增的政策只是帶來企業所處納稅環境的變化,企業的主要目的是降本增效,要把主要的精力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去,不能過分關注營改增后的稅收籌劃而忽視了利益的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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