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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概述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概念。金融監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監管泛指一切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行為,從監管主體上來看,包括立法機關的監督管理、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場參加者的自律監督管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市場交易主體、交易活動、交易產品以及交易秩序實施的監督管理。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監管僅指狹義的金融監管。
目前,我國采用“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我國的金融監管又可以分為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銀監會銀行業監管、證監會證券業監管、保監會保險業監管。其中,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是指人民銀行在履行《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的過程中,為使被監管對象活動符合金融法律法規及國家宏觀金融政策導向,而對其活動進行監測,并對違規行為加以約束的行為。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職責的關鍵在于是否享有足夠的與職責配套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眾所周知,金融機構以追逐商業利潤為主要目的,其經營活動常常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因此,人民銀行必須擁有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確保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順暢。人民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中獲取的準確信息反饋又可以促進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如果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風險和不穩定性就會加大,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就會滯后和扭曲,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甚至可能失真,從而導致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隨著金融混業經營不斷發展,金融風險的傳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單一機構、單一市場、單一行業,而是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這必將對我國“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格局下的金融穩定形成挑戰。基于此必然要賦予人民銀行相關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彌補各專業監管部門的監管盲區以及對混合業務監管的協調。
最后,作為最后貸款人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所謂最后貸款人,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缺乏臨時性流動資金而通過其他市場途徑又難以解決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提供臨時性融資或救貸款的一種制度安排。這種職責應是在最后發揮作用的,但在最后發揮作用并不是指必須到金融風險由潛在發展到徹底暴露時,人民銀行才能開展行動,而是指為了維護金融穩定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人民銀行要盡可能地消滅潛在的風險,為此有必要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關系金融穩定、風險集中的各類業務進行全面有效監管的措施和手段。
國外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啟示
金融危機使全球金融體系受到嚴重影響,危機發生后,美國、英國、歐盟、韓國紛紛提出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張加強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美國經驗。2010年,美國出臺《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美聯儲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職責及其核心地位,賦予美聯儲作為系統性風險監管者的職責,同時也賦予其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擴權后的美聯儲將全面負責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監測,監管對象從商業銀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大型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機構,除接受證監會監管外,還要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性風險監管。
英國經驗。2011年,英國出臺《新的金融監管措施:改革藍圖》白皮書,撤消金融服務局,在英格蘭銀行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維護金融穩定;設立由英格蘭銀行管轄的審慎監管局,負責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設立獨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負責消費者保護和金融市場規則監管。改革之后,英格蘭銀行集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監管職責,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歐盟經驗。2009年歐盟出臺《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賦予歐洲中央銀行附設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金融穩定和宏觀審慎監管,提供系統性風險的早期預警并提出應對建議;授予歐洲中央銀行特殊職責,以保障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的順利運作;指出歐洲中央銀行應該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發揮領導作用,其主要職責不僅是維護貨幣穩定,同時包括維護金融穩定。
韓國經驗。2011年,韓國出臺《韓國銀行法》修訂案,新增了韓國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擴大了韓國銀行信息獲取權,可以要求提供資料的金融機構的范疇擴展至開發機構、投資機構、儲蓄機構和保險機構等;完善了緊急流動性支持手段,放寬了韓國銀行貸款的條件,授權貨幣政策委員會可以自行擴大為韓國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的有價證券的范疇,增加了關于臨時資金短缺的救助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金融領域改革不斷深化,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創新大大加快,人民銀行現有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難以完全適應高效履職的需要。應借鑒美國、英國、歐盟、韓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的相關內容,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構建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核心地位。
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議
2003年修訂的《人民銀行法》第五章明確規定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但隨著2008年《三定方案》對人民銀行職責作出的調整,以及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創新的日新月異,現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顯不足、不易操作等問題凸現,使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適應人民銀行現行的履職需要,從立法層面根本地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勢在必行。
第一,賦予直接檢查權。2003年《三定方案》規定了人民銀行有權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復查,并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重組,以及對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但這種有限的復查權、參與權、重組方案論證和審查權,不能保證人民銀行獲得相關金融機構全面、動態的風險信息,使人民銀行在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時獨立性、主動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風險,也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執行力。為防范道德風險,對使用人民銀行資金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作為主要債權人,應當能夠行使檢查監督權,確保金融機構風險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置和化解。因此,應在《人民銀行法》中賦予人民銀行直接檢查權。
第二,刪除建議檢查權。建議檢查權條款立法的初衷為避免重復檢查,減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負擔。但實踐中人民銀行很少使用建議檢查權,因為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之間沒有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人民銀行提起的建議檢查權在實踐中難以操作落實,還為人民銀行履職帶來負面效應,因此建議在《人民銀行法》中刪除建議檢查權條款。
第三,增加信息獲取權。要實現對影響金融穩定事項的及時發現和預防,人民銀行應當擁有對金融機構的信息獲取權,以便及時發現風險;發現問題后,還要有強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來保證金融機構按要求進行整改,防止風險演變到威脅整體金融安全。
第四,豐富限制性監管措施。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監管和系統性風險防范的,經人民銀行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限制性監管措施: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限制業務范圍;暫停業務或部分業務;責令增加資本金;暫停或取消有關人員任職資格;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處置有關資產、轉讓有關業務;責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細化現場檢查措施和手段。借鑒《反洗錢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現場檢查的詳細規定,在《人民銀行法》中細化現場檢查的措施和手段,賦予人民銀行現場檢查的調查取證、詢問、要求說明、查閱復制文件資料、封存證據、查閱業務系統等措施和手段;并細化現場檢查的程序,確保現場檢查程序合法、措施得當、手段充足。
摘 要 美國次貸危機為我國金融風險的防范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提高監管效率,勢在必行。
關鍵詞 次貸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并愈演愈烈,不斷向其他國家蔓延擴散,進而演變為全球性金融危機。究其根源,這次危機爆發是由于在投資者風險偏好增加的情況下金融監管的缺失。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們不得不思考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之路。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采取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貨幣監管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機構監管職能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行使。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弊端不斷顯露出來:
1.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在分業監管體制下,我國的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自成系統。我國從2003年開始建立三會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是,這種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缺乏一個完整的制度框架,無法成為一個長效機制。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無可避免地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并存的局面,造成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降低。
2.監管內容和范圍過于狹窄。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集中在機構的審批和合規性上,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在監管范圍上,重國有商業銀行,對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視程度不夠,對新出現的網絡銀行的監管基本屬于空白。
3.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想的金融監管手段應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而我國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目前基層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監管,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超前預警效能,事前監管幾乎空白。
4.缺乏統一的監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規范,監管成本較高。監管法律規章中有許多內容相互重復,一些相同或近似的經常性監管項目沒有一個統一的制度安排;現場檢查的實施沒有統一的工作規范,也缺乏恰當的定期檢查,結果每一次檢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還可能會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
5.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我國金融機構雖然也制定了一套基本的內部控制制度,但在實際執行工作中的效果并不明顯,有的甚至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控制作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思考與建議
鑒于金融機構開展混業經營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金融監管體制也應該是混業協同監管模式,加之,我國現行分業監管體制存在諸多矛盾和缺陷,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1.完善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法監管為基礎的金融監管機制,不斷提高專業化監管的水平
(1)進一步明確和盯住金融監管目標。審慎監管,及時預警、控制和處置風險;維護公平、公正競爭,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金融行為,維護金融穩定;宣傳教育和相關信息披露,增強公眾的金融意識、風險意識和監督意識;強化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依法監管。審慎監管是金融機構監管的最基本要求,其核心內容就是對收益的估計要審慎,對損失的估計要充分。
(2)改進金融監管手段和方式。實現從合規監管為主向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相結合的轉變;實現從分割式監管向金融機構法人整體風險監管的轉變;實現從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重心從具體業務監管向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轉變;實現監管方式從定性監管為主向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轉變,以提高風險監管的水平。
(3)建立金融風險的監管、預警、處置機制。建立金融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體系;建立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別和救助體系;建立對支付危機的處置體系;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以及金融安全網體系等。
(4)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以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廢除、修改、補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時地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清理和重建。
2.完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
建立、健全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維護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以風險為核心對金融機構管理質量進行評估。
3.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機制,加強社會公眾與輿論的監督
通過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加強金融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信用觀念和風險防范意識;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設立舉報電話和聘請義務監督員等,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督。
4.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建立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共享的數據庫,統一的、獨立的、可自動生成統計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的金融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5.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合作,搞好金融機構監管的合作與協調
我國應主動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小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廣西社會科學.2009.10.
關鍵詞:金融;監管;思考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金融業經過艱難的體制和機制的探索與改革,不僅建立了較完善的金融體系,而且還成功的度過了加入wto對外開放的5年過渡期。但在成績的背后我們也應看到,我國的金融業還不能完全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市場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防范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監管上還存在著不少的矛盾和問題。當前我國應以美國次貸危機為鑒,正視金融監管上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建立一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適應現代化要求的金融監管體系,這是實現我國金融體系的和諧與穩定、實現長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當務之急。
1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科學的金融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緊密結合金融業實際,把握金融監管工作規律,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要通過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從理論和實踐上回答“為誰監管、監管什么、怎么監管”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改進監管提供科學指導。
1.1 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應當引入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
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以有效運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這里強調以下三點:首先,制定監管目標必須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保持一致、協調。其次,監管措施必須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效率,促進優勝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最后,要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與規范性監管轉變。
1.2 金融監管要改變目前過度的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
目前我國存在著嚴厲的行政審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創新的狀況。可是金融創新是時時會發生的,這一點甚至不因監管部門的規定而有所改變。只要市場有需求,存在贏利空間,創新產品就一定會被開發出來,所以抑制不能解決問題。只能采取疏導的辦法,理解創新,理清創新線索,促使監管目標和創新目標一致。
1.3 建立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的問責機制
在我國行政管制色彩比較濃厚的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行為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科學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必須盡快對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監管措施才能夠實施,同時還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2 堅持以國際化的視野,加快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
完善的金融體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資本市場,對于一個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能夠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黨的十七大報告著重強調,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推動金融創新,促進產業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2.1 進一步完善中央監管機構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金融行業自律、社會公眾監管四個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
健全金融監管主體系統,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為主、金融行業組織自律、金融機構內控和社會監督相配合的立體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組織網絡體系。督促金融機構隨著金融業務種類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結合自身業務發展實際,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內控建設。同時還要不斷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通過完善各種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全社會都來關心和協助監督主體,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威懾力,督促各金融機構依法經營。
2.2 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中央監管的協調機制
金融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就顯得日趨重要。不同監管部門之間更好和更緊密地監管協調和合作勢在必行。
2.3 加強金融法律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
一方面要切實做好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訂、廢止等清理工作,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要盡快制定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政策性銀行、期貨、信托、外匯管理以及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填補依法監管的空白,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監管環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國的信用評級系統,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體系和內部風險模型,同時還要加強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3
堅持以依法科學有效為原則,著力完善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
隨著金融全球一體化的不斷深化,國際的金融政策、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要求監管當局適應新形勢,推出新舉措,解決新問題,通過完善各種監管手段和方式,實現對各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實提升監管效率。
3.1 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過程、多方位監管
在金融監管的著力點上,監管當局應在原有的以合規性監管為主的基礎上,逐步過渡到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上,監管當局可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并參考歐美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定詳細可行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對有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采取各種有效的處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場,化解金融風險源,使整個金融系統處于安全狀態。在監管手段上,要由單一化走向多元化,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
3.2 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方式
(1)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各國的監管經驗表明,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手段只是作為金融機構內控不足的補充,控制風險的根本措施還要靠內控制度。事實上,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案、巴林銀行的倒閉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銀行制定并執行了嚴格的內控制度,危機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強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行業自律也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體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彼此的協作。加快我國行業自律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及中國保險業協會)的發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監管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也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3)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他社會監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很難完全由監管當局自身承擔,所以應該加強紀檢、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商、財稅等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社會性監管,增強金融機構在資金營運、財務管理、業務開展和信用評級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同時,還要通過新聞媒體和群眾的力量,監督各金融機構認真執行國家金融紀律、方針、政策,監督其遵守相關的金融法規。
(4)走科技監管之路。要加大對監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監管的網絡化、電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實現監管機構內部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之間的信息共享,避免監管時滯和高成本,確保監管質量和效率。
4 堅持以“以人為本”為核心,切實加強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建設
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決策到傳達再到執行,監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的監管人才。為此,監管當局必須強化“人本管理”理念,對現有的監管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大膽進行改革。
4.1 培養和造就現有監管隊伍
一方面要選拔一批較好的監管人員到國外中央銀行鍛煉學習;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管人員新理論、新業務、新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之逐漸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需要。
4.2 引進一批高素質的金融人才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引進更多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充實到金融監管的隊伍中,組建一支以精英監管、專家監管為主導的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促進監管人員監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競爭機制、約束與激勵機制
制定執行監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科學考核、約束與激勵的辦法,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努力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防止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現象,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
5 堅持構建和諧穩定的國際金融秩序,不斷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交流與合作
在當前金融全球一體化的時代,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越來越快,影響面越來越大。從2006年開始的美國次貸危機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實踐證明,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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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市場合作;經濟市場
前言:國際金融市場是瞬息萬變的,對于阻礙創新發展、完善金融合作的事項,我們是堅決要杜絕的,國際金融市場也是出于此種目的將原有的監管事項進行相應的調整的,在新型的監管手段的呈現過程中,也是針對那些原有就存在的問題進行開設的,在短期內也是取得了一些成果的,所以以下將其對我國的單邊發展與全面合作在國際金融監管的促進取得的成果進行了研究,以供參考。
一、國際金融監管具體內容及特點
首先,我們要介紹清楚國際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與相應的優點與缺點,以供我們更好地研究其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究竟有哪些。
(一)國際金融監管具體內容分析
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劇,全球化的金融工具、金融結構域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依賴性也在加劇,這就促使各國間的合作在日益加深的同時,能夠彼此都獲得更好的機遇與自由化的加深。但是,金融系統是比較復雜的,對于金融結構在交易中的電子化、金融虛擬性、金融一體化的全面發展,勢必也會將風險蔓延開來,為了使這些風險都認識清楚,在長期的國際金融監管的相應改革中,獲得更好的促進、提升、監督的滲透辦法,所以要設立全面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來進行制約與監督。建立國際金融監管的原則與標準、是金融監管更加透明化、監督監管人員的行為、促進對風險的管理與控制,是其重要的手段與目的,所以要在相應的監管手段的;靈活運用下,采取更加科學的辦法,這就是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
(二)國際金融監管優點及缺點演繹
優點:通過對全面的國際市場的細節中重要部分的認識與監督,不斷發現新型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在全面的升華過程中,對相應的建設標準也提升上來。在國際間的合作中,起到監督與統協的作用;在金融全面規劃中,起到積極出謀劃策的作用,為金融危機的發生提前做出預估,使全球性的金融合作提升到一個更加和諧的位置上來。
缺點:俗話是“百密總有一失”,世界金融結構眾多,國際金融監管系統必不能全都捕捉到,在進行全面的規劃與發展中,各金融機構又是在不斷變化的,國際金融系統對如何創新改革、如何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全面改善,還是比較緊迫的,所以,如果沒有教好的創新意識,沒有全面的統協手段,在電子化、自由化的市場經濟中沒有建立起教好的監管手段,同樣會使金融市場失去平衡,可能還會使眾多金融組織由于缺乏監管,不斷變得“自由化”,促使經濟犯罪的大面積產生。對于這些現象我們還是要進行全面關注的,以免發生在我們身上。
二、中國金融發展與國際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
我國的金融發展是需要國際金融監管系統來進行管理的,我們要將兩者的關系認識清楚,就必須看清兩者之間的“雙贏”到底表現在什么地方,才能更好地理解它們之間的聯系所在。
(一)我國金融發展中需求國際金融監管的原因
1.我國的金融市場,不論是內部自身發展,還是在外部的交流與合作中,都是比較廣泛的,所以有可能存在較多的漏洞,所以在細節性的規范促進中必須需求一個全面、嚴格的監管系統來進行滲透。而國內的監管制度與系統又是比較單一的,隨著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全面強化,我們勢必要從其中得到更多的好處,這一好處就是管理與促進;2.中國金融機構尚處于發展階段,在許多事情上還是比較單一化的,根據國際合作在近幾年的發展來看,我國還是要在電子化、自由化的途徑上來發揮自己的長處的,但是對于這些技術,或者說這些系統的具體應用,我們又是比較匱乏的,必須有一個全面協調與控制的機制來指導和監督我國金融結構在這些事項做出的努力,所以國際金融監管系統可以在相應的滲透中,可以帶動我們的全面發展與進步;3.我國要想在國際金融中獲得一定的地位,在全面的發展中,能夠找到更多的合作伙伴,就必須遵守嚴謹的國際間合作的最佳制度與相應的管理辦法,從自身的金融形象與相應的合作態度上出發,為其他的國家,尤其是在歐美一些重要金融先進國家的眼中建立良好的形象,就必須遵守這樣的全面規劃的組織機構的監管制度,在全面的自我約束與促進中,使自己能夠更好的得到全面進步,為自身的發展也做好準備;4.由于經濟危機的發生,全球金融機構都會受到或多或少的牽連,我國也不例外,在國際金融監管系統的影射下,我們必須團結在一起,加入到其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發展的困難與解決國內、國際危險局勢。
(二)國際金融監管形成與中國經濟市場之間的關系
在全面的金融發展延伸中,我們必須將自己的市場打開,對先進的科技與全面的經濟交流技術進行相應提升,這就要靠合作手段的全面提升,與相應的規劃協調中找到較好的實施辦法。從根本上出發,找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處,將這種不足之處在國際化的金融合作中,找到相關的融合點或者促進點,才能使我們在將來的發展中,取長補短、不斷進取,我們應該站在全面的角度來看問題,做好準備,在國際化與自由化的經濟市場中,找到更加協調的發展面,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部分不和諧的問題;并且按照全面的發展思路,不斷解決國內經濟交易中的問題,在團結奮進中,確定發展的重要手段與技術辦法,才能從根本上促進自身的全面發展,這一就更能夠促使我國在國際合作中的偉大地位,使我們更好地發展下去,為社會的全面進步、國際間的密切合作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為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的內容強化與技術標準的完善提升做好準備。
加入WTO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挑戰
(一)金融全球化、綜合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
隨著金融的全球化,銀行業加快調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創新已使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名存實亡,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趨勢進一步加強。加入WTO后,盡管對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讓其只能從事一個行業的經營,但由于外資銀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體系綜合運營的優勢,其業務的國際性、金融交易的復雜性,將使我國銀行監管中慣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適用。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與國際金融業日趨融合,走混業經營的路子已是必然趨勢。這些都對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二)監管內容標準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內容的挑戰
在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的趨勢下,不同國家金融監管的內容出現趨同趨勢,如逐步統一的資本充足性的國際標準等。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發達國家監管當局均實行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并通過反饋和溝通等方式修正監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國金融監管雖正在向風險性監管轉變,但總體上仍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要內容。同時,隨著金融創新和機技術的發展,自助銀行、電話銀行、網上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新業務層出不窮,金融業經營范圍日益擴大,使應納入監管的內容擴大,這對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監管內容,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出了挑戰。
(三)金融監管手段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方式的挑戰
金融監管的內容決定金融監管的方式,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內容以風險監管為重點,因此監管方式以非現場監管為主,現場監管為輔,同時充分利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監管。在監管技術手段方面,有些國家的監管當局已實現了通過聯網進行業務實時監管。加入WTO后,外資銀行進入,中資銀行也將增加海外分支機構,必然要求我國金融監管方式向國際看齊,采用國際通行的監管準則。
(四)金融監管對象復雜化對央行監管隊伍的挑戰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逐漸與國際金融業接軌,其經營范圍將逐步擴大,金融創新加快,這對監管人員的金融和業務知識、知識、外語和計算機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加入WTO后,國內金融機構的經營將暴露在更多的國際、國內的不確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風險,客觀上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識別、預警和防范,這也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模式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也使金融監管不能適應現代金融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在實施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體制框架,分別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在前幾年對加強金融監管特別是糾正金融業的“三亂”,防范金融風險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顯的:其一,降低了監管效率,提高了監管成本。我國的存款類機構(銀行、信用社)、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在資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銀行管理,其外匯業務也由外匯管理局監管,在業務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問題未能很好解決,往往造成有的金融業務得不到有效監管,出現監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創新得不到監管當局的認可,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其二,限制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空間。全球金融正呈一體化、綜合化發展趨勢,分業經營使我國銀行不能開展綜合業務,今后很難與國外銀行平等競爭,制約了國內銀行的發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國際金融業發展和監管趨勢。目前,許多國家為適應金融一體化趨勢,紛紛對過去的多元化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了單一的監管機構,如英國、澳大利亞、日本和韓國等。事實表明,這種做法提高了監管效率,降低了監管成本。在我國,已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進行拆借、債券回購,以股票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回購交易,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可以預見,加入WTO后,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合,分業經營的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分業監管將失去存在的基礎,成為制約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障礙。
二、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監管內容不全面。
一是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忽視風險性監管。二是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內容過窄,仍局限于存貸款、結算、信用卡等業務,已不能涵蓋全部金融業務;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滯后,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三是金融監管范圍縮小,一些準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業務未納入監管范圍,如將彩票市場、集資等監管業務逐步移交給其他部門監管;社會保障體系中涉及的準金融業,如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門經營和管理,未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范疇。在部門和地方利益驅使下,這些業務開展的狀況十分混亂,有的地方出現地方政府挪用養老保險金的現象。這些問題不解決,必然隱藏較大的金融風險。
三、金融監管方式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監管手段陳舊。
首先,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日常業務監管、市場退出等方面,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雖然近兩年開始試行非現場監管,但其方式還不完善,監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監管手段陳舊,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實時監控,使監管人員忙于監管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經驗不足,尤其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處理缺乏成熟經驗,許多法律和制度建設滯后。第四,利用社會力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尚未起步,對外部審計師的利用幾乎是空白,對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機構實行金融監管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法規。
四、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層人行,隊伍結構上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中低學歷者多,高學歷者少;了解傳統業務的人多,掌握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人多,從事金融監管的人少;具有某項知識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語、機知識的人少。
加入WTO的應對之策
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的沖擊和震蕩將是全面的、深刻的、久遠的。我們要抓住這一性機遇,直面挑戰,勇于開拓,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實際,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監管水平。
(一)加強對國際金融知識、國外金融法律、國際金融監管原則、國際金融組織規定等知識的學習和研究。要改變對國際金融和監管動態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銀行總行的現狀,人行各大區分行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增加對國際金融形勢的了解;各基層人行要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學習研究國際上關于銀行業監管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要根據我國金融工作的實際需要,學習、研究、借鑒國際清算銀行關于銀行業監管的有關規定;對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國際通用的監管準則,要認真學習和研究,并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出具體的、操作性強的監管細則,指導我國的銀行監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現行《商業銀行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加入WTO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對銀行業監管的需要。要根據金融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銀行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金融監管趨勢的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
(三)改進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加強人民銀行與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協調工作,合理劃分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和職責;同時,在保持分業的基礎上加強各監管機關的溝通,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針對金融業必將實行混業經營的趨勢,未雨綢繆,為金融監管實現混業監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組織上和人才上的準備。
(四)合理確定監管,改進監管方式,鼓勵金蜀t創新。首先,要轉變監管理念,將謹慎的風險監管確定為央行監管目標,對金融機構法人以風險監管為主,實行并表監管,對其分支機構以合規監管為主。其次,要實現監管方式由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為主向非現場監管為主的轉變,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現場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風險監管,及時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另一方面,減少金融管制,正確區分金融創新和金融違規,保持金融機構的競爭活力。第三,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將金融創新業務和準金融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加強央行對全金融風險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創新和準金融業務可能導致的金融風險。第四,要盡快實現金融監管手段的現代化,加強金融監管的化建設,充分發揮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發揮外部審計師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制定相應的法規和程序,促進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對后金融危機時代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新要求進行了一些探討。首先簡要的介紹了金融監管的缺失對此次金融危機所應負起的責任,接著對金融危機后我國金融監管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針對性的建議。
引言
此次發源于美國的國際金融危機無異于一場發生在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大地震,給世界經濟帶來了極其嚴重的損失。人們在扼腕嘆息的同時,也在反思:一向自詡擁有世界最健全市場經濟制度的美國為何會發生如此嚴重的金融危機?時至今日,國際社會已經達成共識,那就是金融監管的缺失為此次金融危機埋下了禍根。而美國的監管體系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無疑為我國金融監管再次敲響了警鐘。
一、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所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在此次金融危機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一方面是因為我國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方面的能力相對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對較低,尚未能夠深入地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從而僥幸躲過一劫。另一方面是因為中國人民銀行一直很重視金融監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隨著金融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隨著中國經濟金融的快速發展和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在金融監管上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也將越來越明顯。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市場準入的限制導致國有資本為市場主導的局面
市場準入監管是金融業監管的重要環節之一,是確保金融業安全的第一道關口。在我國,一個穩健有序的金融體系應是以國有金融機構為主,國有金融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相互競爭共同發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國,不管是開拓相關金融新業務,還是設計新金融機構等,都必須要經由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執政部門擔心機構的過度準入會導致無序和失控,從而不斷提高金融市場準入門檻,導致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壟斷地位不斷加強。
(二)退出機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機構道德風險不斷積累
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應是準入機制與退出機制并重的市場。目前,我國在金融法規方面日趨完善,并且出臺了多不的金融法規,但是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還缺乏相應的推出機制。所以,當金融風險暴露的時候,金融監管部門職能通過行政手段強制關鋁來解除金融風險,而在救助和關閉金融機構過程中的個人債權也通常由政府墊付,這種舉措不僅加劇了主要債務人的道德風險,還有可能誘發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張,累積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道德風險。
(三)監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在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顯的不足;在監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并且相應的懲罰措施單一;在存款保險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銀行評價制度上還存在著明顯的缺位現象,并且監管的透明度相對較低;監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監管軟件開發不足的現象也非常突出。二、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腳步
(1)建立正確的合規性監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監管部門應轉變傳統的合規性監管的方法與理念,充分發揮監管的導向作用,積極音帶和督促中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與機制的建設,促使監管與合規產生有效的互動。首先要明確重點,將監管重點轉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評價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設狀況,引導銀行積極的參與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設。二是對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要進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時的向銀行提出改建意見,督促銀行進行改進。
(2)制定出臺“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導手冊”。相關監管部門要根據中資銀行的實際情況,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出臺《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導手冊》,以進一步明確銀行內部的合規責任,以及相關合規部門的地位、作用、職能結構等等,從根本上保證銀行合規經營目標的實現。
(二)完善并實施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首先是,完善銀行的風險預警機制,以便為商業銀行的退出奠定相關基礎。銀監會應該在借鑒國際銀行相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完善我國銀行的風險評預警體系,要確定問題銀行和重點的銀行監控對象,并且建立這些問題銀行的風險管理檔案,以強化對整個銀行體系的監管。
其次,要充分發揮市場手段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過程中的作用,改變現有的行政強制干預。銀監會應該積極創造條件完善市場為基礎的處理手段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的作用,逐步減少政府在這個過程中的直接干預。
(三)完善金融監管方式和多樣化監管手段
(1)由合規性監管為主轉為合規性監管與風險監管并重。風險監管與風險控制不能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要求是引發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風險監管是中國金融體制不斷進行市場化和國際化前進的要求,也是實現我國的金融穩定以及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根據當前中國金融機構的具體情況,此種金融監管轉移的過渡,可以從完善金融法規制度,填補法律漏洞,通過行政手段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著手,并逐步通過市場調節預防,分散或轉移風險。
(2)提高銀行監管手段技術含量。改變現階段計算機僅運用在辦公自動化和支付清算系統,要加大對監管操作方面運用的投入;重視監管軟件在監管工作中的運用,并加強監管軟件開發;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區、跨國境共享監管信息的電子化程度。
關鍵詞:金融監管;《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尋租
一、金融市場的現狀分析
20世紀80年代,不少國家對金融市場放松管制,開放國內金融市場,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凸現出的投機破壞性問題,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問題。時至今日,世界經濟仍未好轉。因此,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便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起步晚起點低,與國際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無論在經營觀念還是經營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差距。
1.從國內金觸來看
優質資產總量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了尖銳矛盾,致使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另外,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
2.從全球金融來看
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對銀行監管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監管者不但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風暴做出快速的反應,而且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出的問題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確立,監管制度的形成時間較短,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
1.相應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管創造條件。盡管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同意成立并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沒有形成制度,每一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2.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
3.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非現場監管還是停留在收報表、看數據、寫分析上,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少,電子化程度較低,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網絡系統。此外,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通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和引導,使中國的金融業能夠蓬勃快速穩健的發展,能夠跟上并引導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能夠很好地應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機面前顯示它的優越性。
1.微觀分析
(1)嚴肅監管制度,嚴格遵循監管原則,同時要實施好的方法
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即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2)嚴格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做好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對商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重要準備和保障。另外對危機銀行要做好最后的處理:貸款挽救,擔保,并購,設立過度銀行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
(3)做好金融尋租的遏制對策
尋租活動是社會財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完善的金融法制體系是有效遏制監管尋租行為的必要條件。
①制定《金融監管法》,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
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
③監管體制創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監管尋租的方法。
2.宏觀分析
(1)加強央行、監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防范被監管者逃避監管行為
建立規范的央行、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防范金融機構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人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等行為。
(2)完善主監管者制度
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要保證某一監管機構有適當的權力、責任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減少有利益則相互爭奪、對責任則相互推諉現象。
(3)加強與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監管能力
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其母國多數實行混業經營,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并在合作、實踐中提高能力,最終順應潮流,過渡到適應中國國情的特色一體化監管。
作為我國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監管,盡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監管法規、監管組織、監管手段和方式、監管人員數量和素質還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美國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充分反思的機會,在以后的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1]李依萍:解讀中央銀行[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關鍵詞:金融監管;《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尋租
一、金融市場的現狀分析
20世紀80年代,不少國家對金融市場放松管制,開放國內金融市場,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凸現出的投機破壞性問題,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問題。時至今日,世界經濟仍未好轉。因此,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便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起步晚起點低,與國際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無論在經營觀念還是經營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差距。
1.從國內金觸來看
優質資產總量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了尖銳矛盾,致使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另外,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
2.從全球金融來看
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對銀行監管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監管者不但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風暴做出快速的反應,而且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出的問題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確立,監管制度的形成時間較短,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
1.相應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管創造條件。盡管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同意成立并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沒有形成制度,每一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2.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
3.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非現場監管還是停留在收報表、看數據、寫分析上,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少,電子化程度較低,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網絡系統。此外,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通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和引導,使中國的金融業能夠蓬勃快速穩健的發展,能夠跟上并引導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能夠很好地應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機面前顯示它的優越性。
1.微觀分析
(1)嚴肅監管制度,嚴格遵循監管原則,同時要實施好的方法
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即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2)嚴格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做好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對商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重要準備和保障。另外對危機銀行要做好最后的處理:貸款挽救,擔保,并購,設立過度銀行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
(3)做好金融尋租的遏制對策
尋租活動是社會財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完善的金融法制體系是有效遏制監管尋租行為的必要條件。
①制定《金融監管法》,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
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
③監管體制創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監管尋租的方法。
2.宏觀分析
(1)加強央行、監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防范被監管者逃避監管行為
建立規范的央行、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防范金融機構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人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等行為。
(2)完善主監管者制度
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要保證某一監管機構有適當的權力、責任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減少有利益則相互爭奪、對責任則相互推諉現象。
(3)加強與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監管能力
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其母國多數實行混業經營,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并在合作、實踐中提高能力,最終順應潮流,過渡到適應中國國情的特色一體化監管。
作為我國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監管,盡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監管法規、監管組織、監管手段和方式、監管人員數量和素質還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美國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充分反思的機會,在以后的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1]李依萍:解讀中央銀行[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 混業經營 改革
金融監管,是指一個國家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稱謂,是一個由準入監管、運營監管及市場退出監管所組成的一個體系與立體性的工程。在這個工程的構建中,立法者不僅要考慮到各法律規則之間的一致性、相對穩定性、創新性與整合性,更應考慮到所給的規則之本土資源性。
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已經歷了一個從無至有的過程,但是規則所體現的本土資源性少,借鑒或者說移植的成分多。中國已經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適應開放經濟條件下的中國金融監管的制度體系和法律體系。順應國際先進監管理念和發展趨勢,確保中國金融和經濟順利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潮流,已成為當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必須面對的重要現實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逐漸削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隨著中國加入WTO,銀行、信托、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往來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機構的融合,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增加了分業監管的難度。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一些混合金融產品,如投資連接保險產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委托理財業務等。此外,有的新金融業務處于不同金融機構業務邊緣,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是一種既包括儲蓄功能又包括保險功能的業務品種。對于這些新的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從現實來看,我國已經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此外在立法上,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并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按照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直接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可以說我國實際上已經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實現了間接的混業經營。分業經營要求分業監管,混業經營必然呼喚混業監管。
(二)監管內容過于狹窄,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所有從業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所有業務經營活動。然而,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準入監管中還存著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它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監管內容的狹窄,勢必影響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會使監管無的放矢。而監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雖然也有自我管理及控制,但由于銀行國有化,缺乏自和獨立性,缺乏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內部控制與監管流于形式。同時,行業自律組織及社會監督更是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業的檢查只是偶爾才會有,并沒有形成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制度,沒有真正的權限。政府審計人員限制不能隨時隨地監督,金融機構的內容審計獨立性又太差。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金融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于段,我國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近幾年,我國雖然陸續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金融監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得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監管應是依法進行,而現實中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操作隨意性大,操作工具滯后,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三)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存在利益沖突,增加了協調困難
我國在2003年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成立銀監會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銀行監管時的雙重角色沖突。但是,成立銀監會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的沖突得到徹底的消除,而只是將這種沖突外部化了。銀監會成立后,中央銀行雖然享有充分的貨幣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備的銀行監管信息。微觀的銀行監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銀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情況,從而憑此更好地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而分離后,部分有用的微觀銀行監管信息將無可避免的流失,勢必影響貨幣政策宏觀決策的制定和實施。從另一面來看,分證后的銀監會將享有充分的銀行監管信息和不完備的貨幣政策信息。這也使得銀行監管缺乏以往所擁有的央行宏觀面的金融信息,缺乏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和支付系統方面的信息和經驗等作為監管決策參考。在我國商業銀行呆壞帳比例高、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信息透明度差的情況下,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兩者的利益沖突必然影響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四)金融監管機構之問的協調合作缺乏長效機制
其實無論是綜合統一監管還是分業多頭監管,不同監管領域之間的協調部是最重要的,只不過在綜合監管模式下表現為同量個機構內部不同部門的溝通,面分業監管下則表現為不同機構之問的溝通。顯然,在中國的特定國情下,后者的難度更大。在我國目前“三駕馬車”的金融監管制度安排下,建立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已足各方共識。我國從2004年開始建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監管聯席會議成員由三方機構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由主席或其授權的副主席參加,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臺政策的市場反映和效果評估以及其它需要協商、通報和受流的事項。但是,這種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缺乏一個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確的職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而且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程度的加深,對監管機構之問的協調合作將有更高的要求,三方的聯席會議無法成為一個長效機制。
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構想
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整體目標是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一國經濟發展階段、金融發展狀況及政府管理體制特點。針對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有三種改革構想:
(一)順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的趨勢,盡快過渡到統一監管,或者恢復中國人民銀行的綜合金融監管職能,或者建立金融管理局
仿效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規定,成立最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金融監管局作為英國惟一的、獨立的、對英國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的執法機構,擁有制定金融監管法規、頒布與實施金融行業準則、給予被監管者以指引和建議以及開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準則的職能。
根據前面分析的我同目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中存在的問題,一些學者認為我國應盡快向統一監管過渡,并提出了過
渡的時間段和步驟。
(二)盡管在我國存在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還沒到“非得設立綜合監管機構的地步”,因此應該在保持現有監管格局的前提下加強協調合作
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經營提供暢通的途徑。這些都決定了會融統一監管短期內在我國還缺乏緊迫性、缺乏穩固的基礎。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于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必須明確,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切忌脫離實際、好高騖遠、盲目樂觀,急于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
(三)根據我國國情,可以借鑒美國傘狀監管模式,實行由中央銀行車頭的傘狀監管模式
借鑒美國經驗,我國可以保留現有各個監管機構職責不改變,負責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日常性監管以及信息的搜集并報送人民銀行;指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各機構之間的協調,建屯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嚴格的保密制度、緊急磋商制度以及危機處理制度等;人民銀行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利用其信息優勢從整體上有效地把握公司的整體風險,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的評估以及采取具體監管措施時,人民銀行要和其他監管機構進行協商并共同采取行動。
很多學者贊同此觀點,認為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既符合我國目前金融、№的發展現狀,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前瞻性。為此,筆者認為可以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1.可借鑒德國的改革經驗,在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組織即金監委下設各個專業咨詢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吸收金融市場各領域的專業人士、借款人代表、消費者代表和學者及監管機構代表組成,及時反饋市場意見,為金監委提供決策咨詢,并對各監管機構執行決策的狀況進行評估,同時要建立金監委、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定期會商機制。
2.加強金融業的自律作用。建立、健全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維護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防范經營風險,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提高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水準。同時,加強金融業行業自律性組織的建設,建立、健全銀行業I辦會等行業性組織工作,在政府監管范圍之外,通過自律行業的道德規范加以補充。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同業協會的聯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