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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社會治理背景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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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社會治理背景

    第1篇: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一、從“單位人”到“社區人”:完善與創新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現實背景

    改革開放30余年來,我國社會結構的一大變化是大量社會成員由“單位人”轉變為“社區人”。大量社會成員身份的轉變,給我國基層社會管理帶來了諸多難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隨著單位制的解體,原有的單位組織管理網絡弱化,而我國社區發展明顯滯后,尚不足以承擔基層社會管理重任。一些基層的社會糾紛和社會矛盾由于不能及時解決或處理不當,影響了當地社會的安定團結。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要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面對日益復雜的現實情況,必須轉變基層的社會管理體制并加以完善。

    二、從“管制”到“治理”:完善與創新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理論基礎

    “管制”和“治理”是管理社會事務的兩種不同行為方式,二者在諸多方面存在著差異。

    一是行為主體及權威來源不同,從一元到多元。傳統的“管制”強調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絕對地位,管理行為的主體及權威的全部來源都只能是政府,呈現出典型的一元化特征。而“治理”雖也需要權威,但來源渠道不一定是政府,更強調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愿的合作,更多的是依靠合作網絡的權威,是一個多元參與的結構體系。

    二是權力運行的向度不同,從自上而下到上下互動。“管制”的權力運行方式總是自上而下,依靠政府的政治權威,通過強制的行政命令,對社會事務進行單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則非常強調權力的上下互動,強調通過合作、協商、參與等方式實現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是一種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其權力運行的向度是多元的、雙向互動的。

    三是社會參與程度的不同,從強調服從到鼓勵參與。政府“管制”因推崇權力的唯一性及絕對性,非常強調社會對其絕對服從,排斥社會參與,以便政府對社會控制及管理的順利實施,但也造成社會參與性及政府回應性的嚴重不足。“治理”則強調合作網絡的構建,重視公民社會的培養,鼓勵多元參與,強調民眾通過社區、NGO、NPO等社會組織與政府對話,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廣泛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

    四是管理方式的不同,從控制、規制、法制到服務、協調、回應。“管制”強調政府對社會的絕對控制,強調結構規制和行動規制,實行統一化管理,較少容忍差異性、多元化的存在。“治理”體系則是一個多主體平等參與的對話網絡,以服務于各成員為宗旨,以成員的共同利益為追求目標,強調通過合約參與者的自律行為、互動性減少規制成本,增加公共事務的回應性。

    從“管制”到“治理”,不僅是行為方式的轉變,更體現了價值理念的嬗變。通過治理的實現,政府對于基層社會事務將由直接管理、控制變為引導、協調多元參與。所以,治理是一個更契合現實的理念,是一種更能實現基層社會管理良性運行的行為方式。

    三、從“依賴政府”到“發展社區”:完善與創新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路徑選擇

    當前,我國正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同時也是社會矛盾集中凸顯期,要想在基層實現總書記提出的“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就必須創新并完善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完成從“政府管制”到“社區治理”的重大轉變。

    首先,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首要前提。一方面,政府必須厘清行政事務與社區自治事務、政府委托事務與社區自治事務的邊界,實現國家權力運作模式由“統制”、“管制”向治理、自治的轉變,實現由政府絕對主導向引導、疏導的轉變,實現由行政命令向協調、溝通的轉變,實現由直接提供服務向購買服務的轉變,實現由管理向服務的轉變,最終實現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務政府”的華麗轉身;另一方面,政府應該專注于指導和幫助社區成立社區組織,為社區提供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面的支持,幫助社區大力提高其自治能力,在資金投入、設施建設、人員配備等方面給予社區大力支持,確立社區在基層社會管理中的主體地位。要改變“管制”模式下,政府直接向社區提供公共產品的做法,變“服務生產者”為“服務購買者”,通過鼓勵、扶持一批NGO、NPO等社會組織,使之有能力承擔生產公共產品、提供公共服務的重任,促使政府實現從“全面干預社區”到“政策引導扶持”的職能轉變。

    其次,要以多元參與為實現途徑。一方面,要激發和培育社區居民的公共精神和參與意識,強化社區居民的公民意識和身份認同,構建社區公共意識。要推動社區制度規范化、配套化建設,完善社區居委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建設,暢通社區居民利益表達渠道,從軟件和硬件兩方面來推動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另一方面,要積極培育和發展NGO、NPO等社會組織,政府取消對其進入社區的政策,并從財政、稅收、準入登記等方面對其提供政策及資金上的支持,鼓勵其獲得在社區內開展活動的持續資源,規范相關社會組織行為,實現政府、社區、居民與社會組織的良性互動與良好合作。

    再次,要以加大投入為實現保障。一是要加大人員方面的投入,加強專業人員培訓。政府要選派一部分具有社區管理及服務專業知識、掌握專業技能的人員進入社區,更要加強對現有社區服務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通過關于社區管理及服務知識的教育培訓,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社區管理及服務人才隊伍,努力夯實基層組織,壯大基層力量。二是要加大資金方面的投入,將更多的財政資源投入基層社區。加大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能力,財政預算支出適當向社區傾斜,另外可以通過政策導向,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對社區建設進行投入,實現社區建設資金來源的多元化。三是要加大物資方面的投入,加快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對原有的社區基礎設施加以修繕,并興建一批新的設施,如社區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游樂健身設施等。

    最后,要以社區發展為目標追求。一方面,通過轉變社區治理觀念,實現社區治理的善治模式;通過構建社區利益協調機制,完善多元社區治理主體;通過與時俱進的制度建設,為社區治理提供制度保障;通過完善責任監管,形成監督與約束機制。通過以上建設,實現社區自身的發展,增強其自治能力,使其真正成為基層社會管理的主體;另一方面,社區治理也并不是完全摒棄政府作用的自治,必須堅持發揮政府的引導、協調作用,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調、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下,實現社區的發展,最終實現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有序進行。

    第2篇: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一、社會管理重心下移的基層困境

    基層是社會管理的基石,是產生社會問題的重點領域。經濟快速發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矛盾,上訪、集訪數量的幾何經數倍增,的不斷發生,主要集中在基層,使得基層成為社會管理工作的主戰場。

    (一)基層問題急劇增加,社會管理難度增大。

    隨著分配制度的縱深推進,將會觸及很大一部分人利益,特別是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新的利益調整方案不會十分成熟,社會秩序將在一定程度上的震蕩不可避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單位人”變成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人”,身份轉變將帶來系列變化,很多人都有一個較長的適應期;2億多剩余農業勞動力涌向城市尋找就業機會,城市中的自由人增多,流動性增強,城市社區的開放性不夠;農村出現了大量的空巢組、空巢村,以及留守老人、留守兒童的大量存在,產業空虛現象突出,村社的管理面臨更多新問題;金錢至上、享樂主義的價值觀盛行,一些誘發、滋生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不斷涌向,并有進一步蔓延之勢,對違法犯罪還得繼續保持高壓態勢,一些強制性手段依然不可或缺。

    (二)基層權責失衡,社會管理難以協調。

    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基層政府的權力受到削弱,但是,基層面臨的各種突發性事件卻不斷增多,如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群體上訪等,發生時間突然,發生地點不一,都需要強有力地及時化解。這些事件的責任主體往往是基層政府,但一些必需的權限、資源并沒有配備給基層,因此,很多時候基層政府只能“赤膊上陣”,能夠采用的手段不多,方法較少,常常表現為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別是需要相關部門配合時,不能達到指揮統一、行動迅速,步調協調性不強,往往導致處理問題遲緩,事態無法有效控制,很難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

    (三)基層制度缺失,社會管理無章可循。

    社會管理問題雖然由來以久,但是過去面對的問題相對簡單,引起的重視程度不夠,規范性明顯不足,缺乏統一的法律法規文件,特別是沒有一部專門社會組織管理的基本法律。各個地方雖然也有一些社會管理的規章制度,但很多都是套用上級行政部門相關的文件,空泛而缺乏可操作性,一些甚至只是應付上級檢查的材料而已。在基層的實踐中,一方面不能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規范社會管理活動,導致一些問題處理上的隨意性,并伴隨一些違規操作,其管理的合法性本身受到質疑;另一方面,一旦缺乏具體的、切合地方實際的規章制度,一旦出現了問題,或者憑經驗來處理,或者手忙腳亂,不知所措。

    (四)基層保障不力,社會管理缺乏支撐。

    近年來,隨著各地的經濟條件的改善和各級領導的不同程度上予以重視,加大了財政對基層的社會管理基礎性條件的投入,軟件、硬件方面總體上都有了一定改觀。但由于基層社會管理問題持續增加,繁雜多樣,需要長期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來支撐,并且,社會問題是持續動態出現,有大量的不可預測性因素,具有一定彈性的物質保障體系建設更是不可缺乏。就目前來看,基層社會管理中最為突出的是人工矛盾和經費支持問題,這兩個問題也是最為核心的問題,也是最難解決的兩個問題,而基層政府自身卻無法加以解決。保障不足雖然不能說是“做無米之炊",但可以看出只能是在“煮稀粥”。

    二、基層政府創新社會管理的路徑選

    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必然帶來政治運作方式的變化,基層政府必須在面對復雜社會情境過程中反省和重建自身的管理模式。

    (一)要明確政府在基層社會管理中的職能。

    傳統基層社會管理核心理念是控制,推崇至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通過對社會的強力管制來實現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創新社會管理,應首先認識到政府在社會管理中雖然要起到主導作用,但不能包辦一切,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當前形勢下,政府應重點加強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搞好社會保障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公民整體素質;搞好功能規劃,保護和治理生態環境;努力協調各方,構筑協作性的公共治理網絡;加強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社會預警和公共危機處理的機制;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創造有利于擴大就業的政策環境;完善社會管理的回應機制,加強社會管理的透明度建設等。并且,要主動把一些可以放手的社會管理事務從政府管理中剝離出來,從而能夠更加專注政府管理中的核心任務。

    (二)要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

    在發揮政府的作用外,還需要發展和培育各種社會組織,建立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平等、民主的社會合作機制,擴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零散的公民個體通過自發組織的各種社會團體、非營利機構和基層社區自治組織集合起來,才能集中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訴求,有利于實現社會穩定和良性運行。群團、企業、行業協會等承擔起一定的社會責任,在與政府合作中成長壯大,彌補政府管理中的缺位,從而實現管理者與社會的共同治理。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激發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感,社會每一個細胞都煥發活力。并且通過積極探索建立階段性分級緩沖處理社會矛盾體系,從自我約束、家庭化解、社區建設、社團作用等方面發揮積極正面作用,增強社區群眾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在各種組織中逐漸培養理性、平和的合格現代公民。

    (三)要大力動員廣大公眾的社會參與。

    社會是若干公民組成的社會共同體,任何一個公民不應該只作旁觀者,理所當然成為參與者和建設者。只有更廣泛的公民真正參與到社會管理之中,才能培養出對社會的熱愛,承擔起應有的責任,以及對政府的認同。社會管理是對全社會的管理,也是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人民群眾是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也是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智慧源泉。只有讓人民群眾參與到與他們息息相關的社會管理的決策中來,才能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當然,政府相應地做出回應,提供有效的制度渠道、對話平臺和物質保障,這是基層民主能夠得以有效開展的關鍵。只有民眾的參與熱情高漲的背景下,其自我生長、自我轉化、自我更新的能力就會愈發強大,他們才能逐漸成為公共事務的管理主體。

    (四)要逐步形成科學的意見整合、利益引導機制。

    第3篇: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關鍵詞:社區建設;社區社會組織;合作治理

    中圖分類號:D6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6—0010—04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西北少數民族地區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現狀及其管理研究》(10CSH037),西北師范大學青年教師科研能力提升計劃骨干項目《甘肅社會組織發展與管理對策研究》(SKQNGG12015)。

    作者簡介:陸春萍,女,西北師范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西北少數民族婦女研究中心主任,社會學博士(蘭州730070)。

    和諧社區建設是服務型政府進行基層社會管理和改革的重要目標。政府在公共管理改革中,需要有新的方式來維系與群眾的關系,也需要新的手段來實施社會管理,因此政府廣泛開展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合作。社區社會組織是基層社會中服務社區居民生活的社會組織,除具有社會組織的非政治性、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特點外,還具有本地性、基層性和多元化等特征。社區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包括社區服務、慈善救助、文化娛樂、調解社區糾紛等。社區社會組織能夠從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提供重要的社會服務,并成為群眾和政府間的橋梁。①探討社區社會組織與政府合作的關系,有利于促進中國社區建設,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歷程

    實施改革開放后,我國在經濟上取得了巨大發展,但是也產生了單位制解體后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國家轉變了原來由單位提供社會服務的體制,開始依賴市場化機制、社會組織、家庭、個人來提供,尤其是社區社會組織在承擔社會服務體系中承擔了重要角色。隨著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社區建設浪潮,引發了城市社會關系深層次的變化,為城市社會組織的重組帶來了新的契機,涌現出了大量的新型城市社區組織。1991年國家提出社區建設的思路,強調政府減少干預,居民通過自助、互助和他助發展社區服務,增加居民社區歸屬感和認同感,逐步實現社區自治。所以,隨著基層社會體制改革的深入,社區主體正在發生著多元變化,社區治理由原來的政府包攬向合作治理發展,因此,在基層社區層面政府與社會組織展開了廣泛合作。許多城市建立了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站,主要承擔政府委托的工作,特別是針對社區治安穩定工作,再造了許多新型的社會組織。例如,許多城市社區建立調處社會矛盾的人民調解工作室②、和事老協會③、平安協會④等。這些再造的社會組織不具有工會、婦聯、共青團等單純的官辦團體性質,也不是純粹的草根社會組織,而是嵌入政府主導的治理結構中,幫助政府解決社區治理問題,政府通過資金項目支持、注冊登記支持、辦公場地支持等多種方式促使這類社會組織完成注冊。

    研究政府與社會組織關系的兩大分析框架是市民社會理論和法團主義理論,但不管是市民社會視角還是法團主義的視角,都不能充分地解釋現代中國所發生的國家和社會的進化史。這兩種脈絡的發展與式微正體現了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呈現一種動態發展的時間進程,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在實際運作中往往呈現互動、沖突、補充、妥協、共生和合作等多種角色,國家和社會之間并沒有一個清晰的界限,因此,非營利組織學者提出的國家與第三部門的合作伙伴關系理論,⑤對解釋中國基層政府公共治理中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它代表了一種“國家在社會中”的新思路,國家賦予社會行動者更大的力量,也就是所謂的“社會增權”,并不一定削弱國家管制社會的權力。在某些情況下,運作良好的民間組織和制度可以構成所謂的“社會性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基層社區治理中,政府與社會組織越來越多的進行合作,能夠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的社區。

    二、政府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合作基礎

    社區社會組織具有一些與政府機構不同的特點和優勢是政府與這類社會組織合作的原因之一。這類社會組織以專業性、第三方性、基層性、委托性等特點彌補了政府職能讓渡出的空間,這類社會組織的誕生是政府職能轉變的結果,是政府實行社會化治理的代表。因此,在社區建設的背景下,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政府從行政性管理向“社會性治理”的實踐中主動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并與其形成合作關系,具體的合作模式是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⑥政府在公共服務體系中充當資金提供者和監管者的角色,在具體提供服務時,政府求助于第三方機構(社會組織),形成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務的伙伴關系。簡單說,就是一種由政府提供資金,由第三部門組織提供服務,這種模式體現了社會福利社會化,⑦社區關系在民間與國家的“互構”中被重新進行社會整合和社會再造。

    一方面,政府與社會組織有效合作的基礎是政府對這類社會組織的信任以及社會組織本身具有的專業精神、服務的多樣化和人性化、良好的群眾基礎和它的中介功能。社會組織在實際行動中對社會問題的解決和在提供服務中展現的專業性和靈活性,填補了政府在提供具體服務中缺乏的空間。同時,社會組織承接了政府的委托-服務,也促使政府社會管理方式的轉換。此外,社會組織成立之初的宗旨和理念多體現了社會的公益精神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吸引和凝聚了有奉獻精神的社會工作者,并扎根基層,有良好的群眾口碑;社會組織的“以人為本”的專業化服務理念和專業的社會工作方法是政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無法達到的,這些都是吸引政府與之開展合作的基礎。

    另一方面,許多社區社會組織也通過一系列行動策略積極向政府靠攏,尋求自身的合法化,建立關系資源,積極尋求政府的信任和認可,其扮演的往往是政府合作者的角色,而非壓力集團角色。這些社區社會組織往往會在政府安排的政策框架下進行活動,但也利用國家權威或者政府行政網絡來實現自己的組織目標,通過與政府保持親密的關系尋求多樣的資源支持。例如,利用非正式政治合法化身份⑧,借用國家權威或者行政網絡來實現自己的組織目標以及影響政府,同時自我克制、限制組織規模,主動配合政府行動等。⑨并且這些組織在建立之初就宣稱是非黨派、非政治的,以做實事、平民化、扎根基層的工作策略打消政府對其的戒備,從而獲取政府的信任。還有一些社會組織為了獲得合法性身份,積極向政府靠攏,因為在民政部門注冊為合法的社會組織就能擁有一個合法的接受捐贈資金的銀行賬戶,而且能獲得政府委托的社區服務項目,并且還能免稅,因此,這類組織也頻繁、積極地開展與政府部門的合作。但這類社會組織與國家維持良好關系的同時也損失了組織自由和獨立性的增長,屬于一種依附的自由。

    三、政府主導的社區社會組織的運作特點

    中國政體是一個強國家、弱社會的政體,公民社會是由國家來主導的,政府在社會福利社會化的倡導下創造出了各種社會組織,并主動培育這些組織與政府開展合作治理的實踐。這些社會組織與政府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在發展自由度、資金等方面卻受到諸多限制,運作過程呈現“準社會化”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政府對社區精英的吸納與雇用。社區精英的特點是社會基礎廣泛,是一種社會化的精英群體,具有草根性。這些人生活在社區中,與社區群眾有著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識,能夠充分理解和表達社區群眾的要求,獲得群眾的信任。政府對社區精英的吸納與雇傭非常符合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策略。許多社區精英退休前是國家干部,退休后從事社區服務工作,他們在退休前已經積累了廣泛的與政府打交道的社會資本,退休以后他們仍然可以憑借以前在工作中的特殊身份對現在工作的推行提供便利。政府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環境,通過吸納新生的社會精英并重建國家—社會的組織聯系將新的社會要素容納到體制內,能夠增強體制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因此,國家在增長自身的能力成為一個能促型的國家時,需要大量值得信任的社區精英。國家提供社區治理精英的公共身份,如給予這類政府再造的社會組織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等,通過公共身份的授予穩定其在社區的公共責任等。而這些社區精英本身就已經在社區中有較高的威望,他們的行動能夠影響和帶動一大片群眾。政府在基層治理中雇用社區“能人”,有利于增加自身的治理基礎。

    第二,政府的宣傳動員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吸納的一些關鍵的社區精英的知識、能力以及與民眾的關系,深刻地影響著民眾對黨和國家的信任與依賴。這些精英人物是動員組織資源的關鍵變量和資源運作的重要因素,是對其他民眾動員的最好資源。所以,政府在對其進行大力宣傳的同時,給予了他們較高的個人榮譽感,這一方面能夠增強他們的工作熱情,另一方面能起到社會動員的目的。在社會矛盾調處中,許多優秀和模范的人民調解員成為這個行業政治宣傳的代表,他們的事跡在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聯播”、“焦點訪談”、“今日說法”、“法制在線”欄目,《人民日報》,《解放日報》,“新華網”等知名媒體被做過專題報道。政府通過主動建立一些社區社會組織,并通過主流媒體的宣傳,擴大這類社會組織的社會影響,提高其知名度,極力扶持并把它們打造成品牌,希望以此影響更多的群眾。政府再造社會組織的建立是一種政府選擇的結果,是政府根據自己的需要成立的相應的社會組織,而社會組織往往只是政府的附屬物,它服務于黨政管理社會的需求,通過這個組織,國家可以獲得更多的民眾支持的合法性資源。

    第三,政府主導的“準社會化”運作機制。由國家主導的社區建設其實是國家從行政性的治理方式向社會性治理方式的轉變。國家依托社會組織的民間性特點,實行對社區社會組織的改造,使其成為國家干預社會的合法中介。政府再造社會組織正日益被編織到國家法治的框架內,與國家的正式組織網絡深深地勾連在一起,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呈現出一種“準社會化”的狀態,其目的不是提升社會組織的自治性,而是盤活和提升國家治理資源。因此,這類政府再造社會組織對國家行政機構具有高度的依附性。但另一方面,社區社會組織正是在社會合法性需求的狀況下產生的,它的民間性、草根性等特點,滿足了人民的需要,因此這類社會組織呈現出一種“準社會化”的運作方式。政府這種治理方式的轉變體現在社區建設的方方面面,如在社區建設中通過國家力量把許多非政府的社會組織納入行政參與過程。政府利用社會性治理手段,委托各類法人團體進行社區建設的各類任務,如人民調解工作室、慈善機構、社工組織等,把權力下放給這些專業的法人團體,采取鼓勵發展社區民間組織的態度,推動社區治理手段的進一步完善。

    四、對政府與社區社會組織合作治理的建議

    在社區建設中,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基礎源自社會組織以專業性、第三方性、貧民性(草根性)、委托性等特點彌補了政府職能讓渡出的空間。政府與這類社會組織合作的原因和特點表明,政府采取的是一種“行政”吸納“社會”的職能轉變,同時加強了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實質上并沒有提高這類社會組織的社會自治性。在政府管理和服務的實踐中,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往往持相當謹慎的態度,在具體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供給模式中往往選擇官辦的這一類社會組織,因為政府在這種購買服務模式下,資金的使用權就從原政府部門手中流向了第三部門,加之對第三部門公共資金的使用監管制度尚不完善,所以,政府必須選擇那些讓自己放心和信任的社會組織。許多社區社會組織并非獨自成長的社會組織,而是由作為購買者的地方政府發起和倡導成立的社會組織,雖然此類社會組織名義上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但實際上該社會組織變成了與政府行政性質類似的“次級政府”,名義上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事務,實際上的基本定位是隨時接受政府下派的任務,而且對政府資金的依賴也很難發揮這類社會組織與政府的談判能力,因而在這一過程中,這類社會組織實際上變成了政府部門的延伸,國家權力在基層社區中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合作伙伴關系不是一方優于或依賴于另一方,而是相互依賴并且是平等的,政府應放權給更多履行社會服務功能的社會組織,以實現政府管理公共事物方式的重大轉變。政府要開展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合作,應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放寬社會組織注冊門檻。要吸引更多的草根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注冊,要從制度上徹底改革以前的雙重管理的管理制度,改進政府的工作效率,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提升地方治理的能力。此外,對于一些運作資金獨立、籌資渠道多元化且常能獲得境外資金支持的草根組織,要加強社會監督,因為這類社會組織以尋求獨立為目標,避免政府的過多干預,力圖突破“游戲規則”由政府制定、社會組織只能被動接受的狀態,政府對這類組織應營造寬松的制度和社會環境,讓其自然增長,但同時應加強社會力量的監管。

    第二,擴大合作領域。對于已經和政府有良好合作基礎的社會組織,政府可以擴大合作的領域,不單單是社會公共服務和福利領域,還可以擴大到經濟、科學和技術、文化和教育、衛生健康、危機應對和災后恢復等領域。政府出錢為民眾辦事要以社會組織和政府的契約化關系為準,政府不應該想當然地認為“我出錢,你就要為我辦事”,要杜絕依賴和依附關系的產生。要完善捐助的免稅制度和法律監控體系。同時,社會組織也需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建設,完善自律機制,要做到服務的專業化、項目的科學管理和財務透明等,并要吸引更多的專業優秀人才進入該領域,以提升服務水準。

    第三,基層社區政府應提高社區管理水平,形成社區多元化合作治理格局。社區建設需要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居民等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合作治理要發揮整體合力的作用,要同社區社會組織、公私企業、居民代表等組成社區建設推進委員會,以推動地方社區建設,促成地方政府與社會組織、公私企業之間的合作,并且要鼓勵居民廣泛參與社區建設,吸納居民的意愿并積極促進多方交流。要在社區橫向層面達成合作治理,實現政府、市場、社會共同治理的新途徑。其間,政府應大力培育與扶植社會組織,發揮其專業和靈活的服務功能,同時要讓民眾通過意見參與肯定自己在本社區的成員身份,從而增加其對社區的認同感。此外,只有讓老百姓有選擇服務的權利,才能促使社會組織和企業提高服務質量,推動其在競爭中發展壯大,從而構建多方合作的均衡網絡,實現政府、市場和社會多元合作的治理模式。

    第四,社區建設的最高目標是實現社區自治。這也是中央政府希望在保證社會穩定的前提下積極探索的方向。社區民間組織在增強社區凝聚力,加強社區團結,提高社區居民的自治能力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社區社會組織是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重要途徑,因此,政府要不斷促進社區服務社會化,逐步完善社區治理的組織網絡,使政府、社會組織和居民之間在長期的互動過程中達成合作治理模式,并且社會組織要不斷地主動追求自主性成長和釋放。社會組織與政府的合作過程中,既要有妥協、又要有堅持,妥協要妥協得有智慧、有策略,堅持要堅持得有理性、有原則——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在雙方良性互動的基礎上建立起雙向互動的權力關系。⑩保持社會組織的自主性,是提升社區自治能力的基礎,也是中國公民社會的生長點。

    注釋

    ①陳偉東:《公共服務型政府與和諧社區建設———以武漢市社區建設為個案》,《江漢論壇》2005年第12期。

    ②陸春萍:《轉型期人民調解機制社會化運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第71頁。

    ③郁建興、金蕾:《社區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協同作用——以杭州市為例》,《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2年第4期。

    ④張小勁、李春峰:《地方治理中新型社會組織的生成與意義——以H市平安協會為例》,《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12年第4期。

    ⑤[美]萊斯特·M.薩拉蒙著,田凱譯,《公共服務中的伙伴——現代福利國家中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關系》》,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51頁。

    ⑥王浦劬、萊斯特·M.薩拉蒙:《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1頁。

    ⑦張秀蘭、徐月賓:《我國社會福利社會化的目標及途徑探討》,《江蘇社會科學》2006年第2期。

    ⑧張緊跟、莊文嘉:《非正式政治:一個草根NGO的行動策略———以廣州業主委員會聯誼會籌備委員會為例》,《社會學研究》2008年第2期。

    第4篇: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并首次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從而為開啟一個社會治理的新時代樹立了風向標。

    由于特殊的國情,改革開放前30年我國社會治理的基本特征是“全能型國家管理”和“總體性社會治理”的重疊并行,致使社會嚴重依附于國家,社會治理與國家管理高度一體化和政治化。基于此而建構的“國家―單位―個人”的一元主體、單線條的社會治理格局曾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有效地維控了我國社會經濟的基本秩序和穩定局勢,但也同時窒息了應有的社會活力。改革開放后30多年由于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和利益群體的深度分化,我國社會結構已由“總體性社會”演變成了“多元化社會”,并在階層結構方面表現出了某種“分化”與“斷裂”的特征。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再次構建起較為有效的社會管理新格局,更新管理理念、改進治理方式、拓寬公共服務領域,對我國當前及未來的社會建設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從社會管理實踐向社會治理創新的轉變既表明了國家治理的有效性積累,也體現了國家治理的策略性、階段性與能動性。通過回溯社會主義中國的社會治理歷程我們可以發現:在單位制社會時期,雖然國家也非常注重各個發展階段的社會管理問題,但從總體上來看,國家并未針對社會領域的新變化而做出重大的管理布局,最終導致一直沿用舊有的思維框架來處理社會領域的新問題成為各項管理工作的“慣習”。而即使是在利益分化的單位制社會解體時期,由于諸種因素的羈絆,國家也未能建構起較為系統而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國家與社會的同構性在某種意義上導致了社會治理實際上被長期淹沒在國家管理體系之中,因此對許多社會問題的治理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新時期,黨和政府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宗旨在于:試圖通過有效的制度供給,實現社會治理從“總體-支配型”的管制模式向“技術-治理型”共治模式的轉變,以實現治理效能和服務效果的顯著提升。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將以往突出強調的“社會管理”改為了“社會治理”,雖只有一字之差,但表明了黨和政府社會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種變化。“社會治理”不同于傳統的“社會管理”:(1)從主體構成上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主體主要是政府和國家,一般帶有強制性,而“社會治理”除了國家和政府之外還特別強調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個體等社會力量的參與;(2)從方式上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一般都以帶有行政性的管制方式為主,而“社會治理”的方式除了行政方式以外還強調法律、市場、社會自助互助、思想道德建設等多種方式和手段的運用,強調各主體之間的協商合作,倡導公開、透明、法治化的管理活動;(3)從方向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一般是單向式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比較多,而“社會治理”強調的是雙向的多元主體間的平等互動;(4)從內容來看,“社會管理”多以行政管控的內容為主,而“社會治理”則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為社會成員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包括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5)從目的來看,“社會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維穩”幾乎成了其最終歸宿和最高要求,而“社會治理”則是為了培育更大范圍的公民社會和提供更廣泛的社會參與渠道;(6)從權利配置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多是以政府的集權式管理為主,以單純的強制性秩序維持為核心目標,而“社會治理”則強調政府管理要多給社會放權,并為公民的增權提供機會和便利。針對社會治理的這些特征,筆者認為,其相關的策略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實現“為民服務”思維向“與民服務”理念的轉變。社會治理創新需要從自身的優勢視角出發來進行思考。以基層社區為例,可嘗試改變以往的“社區需求或社區缺失”為取向的“需求模式”,而替代以社區優勢或社區強項為取向的“優勢模式”,強調應該用一種“優勢視角”或“能力鏡片”去了解基層居民的實際需求。

    二是尋求社會治理方式的柔性化轉變。社會穩定的“剛性”思維必定會導致“剛性社會管理”,這種管理的缺陷在于無法發揮社會治理主體的能動性,甚至會導致社會矛盾的積聚。而柔性社會治理則是“以人為本”的治理方式。它采用的是以理解和把握社會治理客體的心理與行為規律而施以的、非強制性的治理手段,其主題是“規律、非強制、潛在以及自覺”,即治理依據是心理和行為的規律、方式方法是非強制性的、對人的影響是潛在的以及最終目標是讓民眾自覺行動。

    三是以“協同政府論”促進社會治理體制的優化。基于社會治理的角度來運用“協同政府論”,至少可以達成四種目標:一是綜合考慮消除治理體制內部的矛盾和張力,提升治理系統的整體效能;二是通過消除不同治理項目方案的重復與沖突來更科學地使用各種資源;三是在相關治理部門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加強合作和傳遞優秀理念,從而形成一種“協同性”或更加明智的治理方式;四是從服務民眾的角度出發,提供一套更為完整或“無縫隙”的服務方式。

    四是努力提高廣大居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投入度。相關經驗研究表明:參與相關決策過程能夠賦予參與者對自己的生活方向和周圍環境一定程度的控制權,有助于參與者成為負責任的行動者,并產生強烈的榮譽感和歸屬感。就當前我國社會建設而言,社會治理多依靠政府的宣傳與推動,并通過行政手段來動員社會組織和居民群眾的參與,社會參與始終處于淺層化的初級階段。對此,必須予以改變。

    第5篇: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本世紀初,房山區城市化進程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加速,礦區失業職工和城郊失地農民增多,人口向城鎮集中,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一系列社會問題和矛盾隨之而來。

    為發揮教育在社會治理中的基礎性、先導性和全局性作用,房山區教委構建一個覆蓋所有人群、多元化終身教育體系,把成人教育納入其中,提出成人教育工作新思路:明確一條主線――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搭建一個平臺――社會各類學習者學習的平臺;構建一個網絡――覆蓋城鄉、方便學習的成教網絡;抓實六大板塊工作――學歷教育、社會培訓、社區教育、基層成人學校業務指導、學習型組織創建業務指導、社會化考試服務;并對成人教育管理體制進行了大膽改革。

    首先,深化區成教中心內部改革。把區成教中心調整為區政府直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確立其全區成人教育業務指導中心、學習型組織創建工作指導中心,由區教委1名領導分管并兼任其中心主任。其次,加強鄉鎮成人學校建設。在全區23個鄉鎮(街道),各成立1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鄉鎮成人學校,校長由各鄉鎮教育助理擔任,辦公經費由區財政核撥,專項培訓經費由鄉鎮撥付,教職工由區教委改革分流出來的教師補充,學校由并校時騰空的教室進行整合利用,從而徹底解決了鄉鎮成人學校的法人資格、編制和校舍的問題。在鄉鎮成人學校指導下,全區每個村(社區)都建立了1所村級成人學校(市民學校),校長由村委會(居委會)主任兼任。從而構建了以區成教中心為龍頭,以23所鄉鎮(街道)成人學校為骨干,以583所村級成人學校(社區市民學校)為基礎的三級成人教育網絡。

    在其基礎上,房山區進一步整合各類學習培訓資源,為學習者提供更加方便、靈活、個性化的學習服務。第一,依托區成教中心,整合區直機關工委、區文明辦、區財政局、區婦聯、區殘聯等多個部門,在區成教中心建立培訓基地,開展大量行業、部門專項培訓。第二,依托鄉鎮成人學校,大力開展學歷教育、自主培訓、輔培訓工作,狠抓學習型組織建設。第三,依托村級成人學校(社區市民學校),積極推廣農業實用技術,培養新型職業農民。

    以成人教育為紐帶,房山區形成了一個黨政統籌協調,部門齊抓共管,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管理,企業和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的終身學習服務體系,全區的人力、物力、財力、權力、注意力,依靠這個體系下沉到基層一線,為破解基層治理難題奠定了基礎。 創新成教形式,豐富成教手段

    房山區創新成教形式,改革成教內容,讓群眾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在凝聚人心、提高素質、構建和諧、促進發展中推動基層社會走向善治。

    第一,改變過去封閉式、灌輸式的成教形式,突出貼近、互動、實踐特色。成教內容由學習者自主選定,因人設班、按需培訓。在街道社區,主要圍繞居民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開展學習培訓。比如,拱辰街道北關東路社區市民學校每月固定開展健康知識、法律法規、大眾創業等培訓。在鄉鎮,重點圍繞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內容開設應用性課程。比如,史家營鄉社區成人職業學校根據當地群眾生產生活需要,進行鄉村旅游、種養殖技術、手工藝制作等方面的知識培訓。第二,建立各類教育資源互聯互通機制。在成人學校內設立中小學社會實踐基地,為中小學生參與社會實踐創設便利條件;在中職學校和成人學校之間,建立師資、設備、課程、培訓項目等教育資源共享機制;面向城鄉社區,開放幼小中職成等各級各類學校的舞蹈教室、圖書室、體育場等,使校內教育資源為社區居民服務。第三,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由“虛”向“實”轉化。區文明辦與區成教中心牽頭,將全區成人教育、市民文明學校教育、道德大講堂三方面資源進行整合,成立了房山區市民文明學校總校和道德大講堂指導中心,構建起“資源統籌、三位一體”新型市民文明教育體系。第四,以文化的力量把群眾組織發動起來。比如,閻村鎮本著以文“化”人的理念,利用鄉鎮成人學校,整合全鎮各類教育、文化資源,建立種植實訓基地、閻村學習網、中國農民合唱培訓基地、梓萌書社四大學習平臺,為建設經濟大鎮、城市新鎮、文化名鎮凝聚了最廣泛的人心和力量。

    通過以上措施,房山區成人教育滿足了社會成員在人生各個階段的教育、學習需求,既提高存量勞動力知識和技能、增加其就業創業機會,又能持續豐富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新型市民的道德素質和文明程度,進而使他們在學習和活動中獲得幸福感、成就感和歸屬感,讓社會和諧穩定。 實現四個結合,凸顯四大亮點

    房山發展成人教育,注重思想引領,立足本地實際,經過十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構建了一套完整的工作體系, 實現了四個結合:一是成教工作與提升群眾素質結合,使基層群眾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中提高就業技能和文明素質。二是成教工作與發展地方經濟結合,為房山加快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經濟轉型、建設首都高端產業新區和現代生態休閑新城提供了人才支撐。三是成教工作與深化教育改革結合,使成人教育在體制機制、管理路徑等各個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在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和終身學習服務體系上邁出了堅實步伐。四是成教工作與推進基層善治結合,讓成人教育成為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動力源泉。

    房山成人教育發展還凸顯了四大亮點:第一,成教工作向基層群眾延伸。從城區街道社區到鄉鎮農村,一個立體式、全覆蓋的成教網絡,成為基層群眾提高自我、融入社會的民心工程。第二,成教理念向機關社會滲透。成教倡導的終身教育、終身學習理念,得到了機關和社會積極響應,社會上各類學習培訓資源得以整合盤活,使學習型社會建設有了堅實基礎。第三,成教方法向實踐一線拓展。成教側重因人設班、按需培訓,凸顯貼近性、實踐性,助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第四,成教探索向縱深方向發展。擺脫了傳統意義上的成人教育,在破解城鄉二元結構、解決基層治理難題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調研組認為:房山區在成人教育創新發展過程中,統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方面面,彰顯了以人為本、立足全局、著眼長遠的胸懷。其實踐探索具有前瞻性、獨創性、系統性,對各地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背景下如何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積極的借鑒意義。

    第6篇: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方針指引下,維護基層社會的穩定大局早已潛移默化地滲透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政策與“提法”的轉變,一方面確實對基層法院的運作構成了制度上的制約,另一方面,也為基層法院靈活利用政策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話語資源。以前講依法治國,強調司法獨立,從上到下層層加碼,一步步轉換話語,到了基層法院就落實為“當庭宣判率”這樣的法官績效考評指標;而現在提倡和諧社會,穩定為先,

    “當庭宣判率”又讓位給了“調解結案率”。除了刑事案件,幾乎沒有不能調解的案子――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可以“協調”一由政府出面協調。司法調解不僅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調解一起被納入到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系統,而且還創造出了“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委托調解、邀請調解”等一系列貫穿民商事審判全過程的調解機制。審判庭的法官們現在也都有了很強的“全局意識”:以前提倡審判獨立,要求嚴格適用法律,保證法律效果,審判庭是輕松了,但許多案件判下來都是空判白判,很難執行,等于把包袱都甩給了執行庭。執行不力,再碰上當事人上訪鬧事,“賣判決書”,造成不良影響,釀成“”,上面的領導可是要拍桌子的。所以說,現在廣泛適用調解,注重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強調社會效果,也確實是法官們不得不然的選擇。

    績效考核是現實的壓力,但并不是說法官就因此一味無原則地“強制”調解,而是長期積累的司法經驗與大面積的“執行難”問題已經使他們養成了一種思維習慣,即將執行問題前置。無論判決還是調解,都以化解糾紛、解決問題為第一要務,只不過調解的靈活性比較強而已。基層法官拿到一個案件,在了解了基本的案情之后,首先關注的就是雙方的身份、職業、收入、家庭狀況與社會關系,抽象的平等訴訟主體在他們眼中迅速轉化為基層社區中某種具體類型的人(“放高利貸的”、“黑摩的司機”、“外來農民工”等等),從而對他們的訴求、實際履行能力以及圍繞審判可以動用的社會資源――包括一些符號資本――有了一個基本的預判。法官替當事人雙方都“著想”過了之后,才本著“能拿到多少算多少”的宗旨,以此為指導開始選擇進一步的糾紛解決方式或判決尺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如果當事人堅持不適用調解,很有可能最終還是會拿著一份無法兌現的判決書走進執行庭,接受執行庭法官關于執行和解的“教誨”。

    以這個基層法院所受理的大量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為例,官司能打到法院,有很多情況都是因為肇事車輛手續不全――“黑車”或“黑摩的”,一方或雙方都沒有保險,并且最重要的是,這“黑車”或“黑摩的”可能還是一家老小糊口謀生的工具,除此再無其他可供變賣的財產。如果考慮嚴格依據侵權責任歸屬,判決不能解決問題一“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法院就只有居中調解。但如果受害方有保險,法官甚至會一邊“軟硬兼施”地督促肇事方想辦法弄錢,一邊協調說服受害方多承擔些責任,從而可以通過判決從保險公司那里多拿到些理賠。所以說,無論判決或調解,化解糾紛的考慮總是壓倒嚴格的法律責任判定。

    這不禁會使人越過“書本上的法律”,將視野投向廣袤的基層社會。“道路通向城市”,連接城市的是寬闊平整的現代化公路,但這些交通動脈還連接著如毛細血管般密布的鄉村土路。我們已經過了先生談及的鄉下人進城“不明白怎樣應付汽車”的年代,各種現代化交通工具也早已風馳電掣般地穿行于城鄉的大街小巷,但是在基層社會,卻很難說已經擁有了配套健全的交通和車輛管理系統與社會保險機制,來駕馭、控制和分擔現代交通的風險。法律文書中“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利用各種易得的現代化機器作業時造成了一些現代的“侵權類型”,但他們的身份、社會法律關系與責任能力卻可能還是“前現代”的――需要法官來“剪裁事實”,所造成的損害也可能遠遠超出一個裸的“自然人”的承受能力。如果沒有保險之類的社會機制來分擔風險,“人禍”亦是一場“天災”。因此,在這樣一個來得太早的“風險社會”中,現代侵權法的施行不僅找不到一個基本的平面――缺乏均質化的現代社會“責任主體”,甚至還可能遭遇“同命不同價”的尷尬。因此,基層法院所能夠提供的“司法救濟”,究竟是強調形式化的“司法”,還是著眼于實質性的“救濟”?的確成了一個問題。

    再以“司法救助制度”為例,我們所在的這一基層法院在當地政府較為充裕的財政支持下,推行一種特殊的“司法救助制度”。這并非一般意義上減緩免交訴訟費的便民舉措,也并非逐漸開始推行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而是一種類似于“執行救助基金”式的制度,即對生活極度困難或急需醫療救治、被執行人又無力履行判決的申請執行人進行經濟救助或救急資助。但是,這一本來無可厚非的救助機制卻在實際施行的過程中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工傷賠償,需要救助者都不在少數。執行庭的走廊里每天都是人來人往,但究竟是哪些申請人從中獲益了呢?在翻閱了上半年所有的申報材料之后,就會發現,絕大多數受益的申請執行人都是“上訪大戶”,基本上都有越級上訪、直奔北京的備案紀錄。大概是當地局到北京領人領怕了,市領導的政績本上也扣了不少分,所以才由市政法委牽頭(作為司法救助基金的最終審批者),市財政撥款,通過司法救助的形式來真正做到“息訴罷訪”:往往是申請人在執行庭法官的指導下起草一份申請書,不論實際判決賠償10萬還是20萬,每筆救助款最多都不能超過一定限額,一般情況批下來也就是兩三萬元,但必須簽協議按手印,保證就此結案永不追究,更重要的是,保證不再上訪鬧事。因此,只有那些將司法過程中的“執行難”問題“鬧”成一個事關穩定大局的政治問題的申請人,才有可能優先進入司法救助者的視野。

    雖然“司法救助基金”的數額在逐年增加,但是剛過7月,這一年的救助款基本上就快用完了。“明年還得向財政申請追加20萬”,執行庭的庭長不禁感嘆,“我們是做好事,但不宣傳,申請人一般也不能問這筆錢的明確來歷。”的確,等于是一紙打了折的判決書,最終還要在上訪的壓力下由財政“埋單”,個中的曲折與無奈,能宣傳嗎?

    治理不循法律,重要的是福柯意義上

    的“安全配置”。正如之前的研究早已揭示的,“行動中”而非“書本上”的基層法院,在中國現階段主要著眼于糾紛解決,而非規則之治。因此,并非是法院要提供打折的公共產品,而是如果不打折變通的話,明顯感覺,轉型時期社會結構中某些脆弱的部分就承受不起――不是打折品,就是奢侈品。如果我們可以把基層法院這種處處以穩定為先,靈活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擺平理順”問題的運作模式稱之為基層司法的“治安化”;那么,基層司法的“治安化”就不僅僅是為了“保一方平安”,拔高一點,同時也是服務于現代民族國家構建與民族崛起的“穩定大局”――“全國一盤棋,穩定壓倒一切”。基層法院的日常工作也必須隨時與中央和上級的步調保持高度的一致。臨近奧運,刑庭的法官和政法委的同志們都很忙碌,籌備著在空曠的市政府廣場召開公審公判大會――“迎奧運,保平安”。執行庭的工作反倒輕松了許多,特殊時期為防止激化矛盾,上面指示,執行庭“不能有大動作”,強制執行這塊的工作基本上都停了。不唯如此,每年趕上國慶春節、全國兩會召開、省市人代會黨代會前后,一年有四個月左右的時間,執行庭都處于半歇業狀態,大部分“敏感”案件都停辦了。但維護穩定大局下的這種“輕松”都是暫時的,都是不輕松的,在執行期限的壓力之下,一方面要防止案件持續積壓,一方面還要在數字上保證每年度的“執結率”穩定上升。

    執行難與合法性

    “縣級市”這種行政建制,本身就隱含著一定的動態屬性,意味著一定的工業化發展程度與城市化轉型步伐。在縣域經濟蓬勃發展的長三角地區,這一點尤為明顯。在發達貫通的現代化高速公路兩旁,你會發現,連接縣與縣的并非是西部地區常見的廣袤農田,而是鱗次櫛比的開發區與廠房,商品批發城與交易中心;農地在逐漸減少,高樓在日益增多;江南水鄉古鎮的風景依舊,只不過更多的是出現在路旁巨幅的旅游廣告牌上。

    這就呈現出一幅不同的基層司法背景。傳統鄉土社會的糾紛形態正在逐漸退隱,代之而起的除大量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金融債務,還有日益棘手的城建環保、拆遷補償與勞資矛盾;傳統鄉土社會中人們安土重遷,“生于斯,長于斯”,現在人員財產流動頻繁,執行庭法官日伏夜守,卻還是堵不到“老賴”;傳統的鄉土社會文字不必下鄉,現在執行庭的法官們考慮的卻是打報告請示批準“短信送達”,先解決法律文書“送達難”的問題;傳統的鄉土社會靠的是“維系著私人的道德”(語),現在執行庭的法官們卻整日巴望著所謂的信息化管理、全國聯網的“社會信用體系”;傳統的鄉土社會中靠添丁加口來壯大家族,現在執行庭的法官卻要東奔西跑地為計生委收罰款。如果涉案的是市里重點扶持的“龍頭企業”、“利稅大戶”,執行庭的案子可能就更難辦了。

    “科學發展觀”是高蹈的遠景,地方政府的GDP生存邏輯才是具體的現實。“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許多基層法院所面臨的一個基本的制度約束。現在基層法院辦案受到政府直接干預的情況的確是越來越少,但法院整體的工作和發展還是不可避免地要受當地政府的制約,服從服務于當地政府的工作大局。我們所在的這

    基層法院辦案經費不是問題,辦公條件也得到了很大改善,但這個縣級市每年的財政收入以及它在全國百強縣中的排名,依然是法院的領導不能不關心的問題。

    發展經濟靠的是招商引資,招商引資靠的是政策優惠,項目的審批、立項、建設、投產,有“綠色通道”一條龍服務,土地、工商、稅務、城建、環保等等一系列部門都密切配合。法院作為司法部門雖然不會直接參與――法院和公安一樣,只是負責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穩定環境”,但亦不能自絕于為政府招商引資、發展經濟降低交易成本的這樣一個“場域”。在當地土地儲備不足的情況下,投資辦廠需要土地;招商引資有必要重塑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名片”,所以舊城改造也需要土地;級差地租形成,外來人口增多,房地產開發還是需要土地。推民房起高樓似乎成了當下經濟發展的必經之途,似乎任何東西都抵擋不住開發商轟鳴的推土機。這一過程中,如果有“釘子戶”到法院告狀,基層法院要么因為“受案范圍”的緣故不敢受理,要么受理之后幫助政府從中“協調”――但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期間不中止強制拆迂的行政裁決的執行。

    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一些糾紛在所難免,個別判決的執行遇到一些阻力也屬正常,但如果執行庭里涉及建筑承包糾紛的待執行判決越堆越高,執行庭一次次為農民工討薪的行動都差不多全體出動、大動干戈,那就恐怕不僅僅是“執行難”的問題了。不唯如此,從社會轉型的角度而言,因為漸次被納入到現代社會系統中的“責任主體”尚未最終定型,“歷史遺留問題”不斷累積,所造成的一個后果就是法律主體身份模糊混亂。鄉鎮政府“多方籌措資金改善辦公條件”,國企改制分流,“掛靠企業”剝離,事業單位“法人化”過程中所產生的林林總總的糾紛,往往也都是“找不到管事負責的主兒”(馮象:《政法筆記》,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0頁)。基層法院執行庭一次次清理積案的“專項行動”,都需要黨委、政府、公安、工商、銀行、勞保等等其他系統的配合協作,“重拳出擊”,方能收到一定的成效。

    基層法院既然無力觸碰體制性的司題,所以也就只能如滅火隊一般著眼于個案的“擺平理順”。這個法院執行庭每年70%-80%的“執結率”中,一般都包含三種執結形式:執行完畢、雙方和解或申請人自愿放棄。真正全額執行完畢的案件可謂少之又少,至少有一半的案件并非“案結事了”,而是“不了了之”。因此,與其說“執行難”是一個社會問題,強調“執行難”問題的徹底解決需要社會各系統之間的協作配合;不如反過來說,轉型時期諸多無法解決的社會矛盾、“歷史遺留問題”都需要“執行難”這一法治話語的修辭來推脫、回避與掩飾。因為坦白言之,轉型時期許多復雜的矛盾)中突可能永遠都無法得到實質性的解決,但是又必須將這些矛盾糾紛化約為一個“執行難”問題,在形式上找到一個紓解社會壓力的出口。一方面,“司法獨立”的法院像海綿一樣吸收大量的社會糾紛一“有糾紛找法院”、“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另一方面,作為“政府”之一部的法院又像一塊絕緣體,為政府“排憂解難”,替政府隔離和分擔著合法性的壓力――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是因為“執行不力”、“執行難”,是法院的問題。

    第7篇: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實現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的良性協同發展,必然需要各個主體良性互動;教育部門(政府)、民間組織、社會精英三個不同主體在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發展過程中的角色與作用機制是存在較大差異的,但學校體育與基層群眾體育的協同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關鍵詞

    學校體育 基層群眾體育 民間組織 社會精英

    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是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兩種不同形態,二者都是為了提高社會成員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適應能力。學校體育是群眾體育的基礎,群眾體育是學校體育的延伸。現如今,人們對于參與體育健身活動的需求日益強烈,參與體育健身活動已成為時尚,所以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都需要健康快速發展。基于此,本文從我國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發展的三個重要影響主體即政府、民間組織和社會精英互動的視角下,對體育資源的優化配置進行研究,對學校體育與基層群眾體育的協同發展模式進行探討,就體育需求日益提高與基礎體育設施不足間的矛盾進行分析,以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快速發展。

    一、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的概念界定

    1.學校體育的概念

    學校體育,即學校里面的體育行為,包括各種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微觀上講,可以理解為在學校里面運用各種體育教學方法,對學生進行各項目的體育技能訓練、體育知識及體育思想的傳授。它是我國體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2.基層群眾體育的概念

    基層群眾體育,隸屬于體育社會學范疇,主要是指普通的老百姓以促進健康、增強體質、提高健身技能、調節生活情趣等為主要目的,自主性、自發性參與的各種體育健身活動。基層群眾體育,是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體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基層群眾體育,是社會群體、社會個體豐富業余文化生活、追求自身體魄健康、提升修養品位的重要載體,它的主要特征是休閑、娛樂和強身健體。

    二、學校體育與基層群眾體育關系分析

    目前,約定俗成的“三元分類”體育觀認為,國家體育分為學校體育、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它們構成了國家的體育健康事業。其中,學校體育為基層群眾體育發展奠定基礎,是基層群眾體育不斷發展的源泉;反過來,基層群眾體育是學校體育教學效果的體現和轉化,能促進學校體育的持續向前發展,是學校體育的延續和發展。學校體育是基礎,基層群眾體育是延續和不斷發展,兩者相互促進和支撐,推動著國家體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從群眾體育的角度看,基層群眾體育的開展可以為學校體育的發展提供導向。因為基層群眾體育的開展過程,就是對學校體育教學效果的檢驗過程。檢驗結果可以直接或間接地促進學校體育發展。學生參加群眾體育健身活動,是對其所掌握的體育技能和體育知識的檢驗,所以,學生走向社會參加群眾體育活動也是對學校體育教學效果的檢驗。因此,基層群眾體育的發展,是對學校體育教學效果的檢驗和反饋,是規范和引導學校體育發展改革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講,群眾體育發展強化了學校體育的教學成果,為學校體育轉化為終身體育提供了必要的路徑。

    三、促進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發展的三主體互動關系分析

    在當前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的發展中,我國的國情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決定政府依然是最為重要的主體性力量。另外,推動基層群眾體育發展的另外兩股力量也逐漸凸顯,其一,是日益壯大的民間組織力量在群眾體育中所起的作用凸顯;其二,是存在于民間的個體――社會精英,也逐漸發展成為了一股不容忽視的力量。社會精英、民間組織、政府已然構成了驅動我國基層群眾體育發展的三股主體力量。它們的作用實際是交織在一起的,在分析中首先討論這三主體間的“兩兩”關系,這樣可以更為清晰的透視三者的互動關系。

    自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就開始了體育的社會化歷程。國家為了社會體育的發展,讓出了較大的空間。由于各種歷史原因,民間社會性的體育力量仍然比較弱小。究其歷史原因,大概有幾個方面。首先,社會發展體制。由于“雙層管理”的體制的長期存在,并且形成了思維定式,雖然國家在很大程度上鼓勵發展民間體育組織,但民間體育組織無法獲得相應的法律地位。第二,體育資源約束。體育資源是任何形式的民間組織良性發展的必需。民間體育組織大都力量較小較弱,這直接導致其獲取體育資源受限很大,客觀上抑制了民間體育組織力量的發展。故而,大部分民間組織對政府通常都采取“依附”來獲取認同,從而來化解體育資源而造成的約束。

    從民間體育組織的角度來看,“依附”政府是一個很好的策略,可以解決很多問題。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政府的政策是積極地激勵、扶持、培育民間體育組織,以此來帶動基層社區群眾體育活動。

    1.學校體育受社會精英體育行為的影響

    社會精英在學校體育和基層體育組織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學校體育、基層體育組織與政府的各種互動關系中,社會精英以其獨特的身份通過各種渠道、方法與政府教育部門、學校進行有效溝通。社會精英往往都是擁有特殊才能和優勢資源的社會群體,在社會各界的協商、溝通、表達等能力相對較強,尤其具有向政府表達基層群眾的體育訴求以及體育利益的重要能力。并且,從政府的角度講,某些社會精英分子本身就具有政府背景,除了通過正式的程序與政府發生關系外,往往還會利用自身的政治資源與學校等進行非正式的交往,這些工作都能有效地影響學校體育的良好發展。

    2.政府依托社會精英實施體育治理

    我國政府對社會體育非常重視,在各級都設立了專門的體育管理機構。然越到基層,體育政府機構的設置、人員配備與職能就會呈現出愈被弱化的趨勢。但是,越到基層,真正實務性的體育工作卻是需要很多人來做。政府對群眾體育組織中的精英分子通常采用的是扶持手段。在最基層群眾體育活動中,政府必然需要借助這些社會精英分子,依靠他們來積極推行政府的群眾體育管理政策。因此,社會精英既是政府實現其管理基層群眾體育的人,也是最基層群眾體育活動的組織者。

    民間組織和社會精英的互動關系屬于社會組織與社會個體的互動關系。對于社會精英而言,它們都是民間組織治理架構的主要成員。民間組織的良性發展既需要由社會精英來參與管理,也需要組織內部良好的互動關系及良好的組織治理結構。社會精英是社會個體中的“佼佼者”。民間體育組織的各種體育行為,都是由組織內部的社會精英人員進行策劃,然后對群眾進行動員,最后實施完成。其良性健康發展的基礎性條件之一,就是有穩定的社會精英型的人員參與,且組織成員結構合理,這也是民間體育組織開展很多體育行為活動的必備人員條件。并且,民間組織的規模與成員參與數量也是評價基層群眾體育發展態勢的基本指標之一。

    3.教育部門(政府)、社會精英、民間組織三者關系分析

    在三個主體中,社會精英、民間組織在基層群眾體育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諸如組織社會個體、提供基層群眾體育發展載體、保障基層群眾體育發展等。社會精英成為了民間體育活動組織的核心力量。社會精英既是社會個體與政府的連接橋梁,同時也構成了民間組織的架構。政府與民間組織的互動關系既是組織間的關系,也是社會個體間的關系。社會精英、民間組織、政府相互作用的痕跡存在于任何群眾體育研究中,然而,這些痕跡并非完全一樣的。因為,每個不同的基層社區都會受到本社區的經濟、文化、體育實際的影響,三者發揮的實際作用、互動關系是存有較大差異的,這也導致了不同基層社區群眾體育發展態勢的不同。

    四、教育部門(政府)、民間組織、社會精英與學校體育、基層群眾體育關系分析

    1.教育部門(政府)是驅動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的最主要力量

    學校體育工作和群眾性的社會體育工作,在我國倍受政府重視。在各級政府機構中,都有專門的組織來管理學校體育工作和群眾體育。諸如“陽光體育運動”等促進群眾性體育發展的政策法規越來越多,由于自身所具有巨大的體育資源優勢,同時能夠整合和優化很多體育資源,所以,政府投入巨大的體育資源,很大程度解決學校體育和群眾體育協同發展過程中的體育資源約束問題,同時政府也能夠利用自身的行政資源優勢、媒介資源優勢等,實現全國范圍內更為廣泛的群眾性體育動員。

    2.民間組織在促進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發展中的作用日漸重要

    基層體育組織在基層政府管理中起到了協助政府從事民間體育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向社區提供體育公共服務等功能。民間組織,已經發展成為政府以外的一支非常重要的群眾力量。而且,各種民間組織在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活動中的發展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為基層民眾提供了大量的公共體育服務。

    3.社會精英已成為推動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發展的重要力量

    擁有資源優勢、特殊才能、社會關系的社會精英,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社會精英不同于政府、民間組織,它更多的是以個體的力量,或以非正式的方式方法推動學校體育和基層群眾體育協同發展。相比之下,社會精英的作用發揮相對隱性,屬于隱性的驅動力量。不同類的社會精英,其優勢資源是各異的。為了使基層群眾體育保持良性發展,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需要各種具有不同優勢資源的社會精英以良好的結構與形式參與。如果不能形成良好的精英結構,不能形成良好的組織架構,將會抑制既有的精英群體的工作熱情。

    五、學校體育與基層群眾體育協同發展的途徑分析

    1.教育部門要引導學校根據群眾體育發展需求來轉變教學理念

    意識決定行動,有什么樣的思想意識,就會有什么樣的社會行為。要實現學校體育與基層群眾體育協同發展,政府的教育部門起引導作用,學校本身起決定性作用。政府教育部門給予高度的引導,學校自身要根據社會體育的發展需求來及時更新體育教學觀念和教育理念,以適應社會體育的發展。總體而言,學校體育與群眾體育相互合作,取長補短,協同發展,實現雙贏,這是時展的趨勢,是國家體育事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社會產物。

    2.建立學校體育與基層群眾體育長久合作交流平臺

    有交流才有發展,建立二者長久合作交流平臺,是其協同發展的基礎。要實現二者雙贏協同發展,學校和社會都必須主動地加強與對方交流和接觸。學校可以根據和群眾體育交流的信息,積極主動地調整學校體育教學內容,及時把握社會體育發展命脈,更新教學內容,甚至教育理念,讓學校的體育教學與社會體育的發展保持高度的協調性,從而培養社會真正需要的人才。

    3.學校應積極主動引導學生參與基層群眾體育活動

    學生,尤其是青少年學生,將成為基層群眾體育活動參與的主力軍。并且,學生畢業后走進社會,只有以基層群眾體育活動的形式來進行體育行為,所以,學校應積極主動給予促進和引導學生參與基層群眾體育社會實踐活動,盡早讓學生接觸和了解群眾體育活動。同時,學校應積極培養學生的體育健身理念,通過各種體育實踐活動來提高自身適應能力,拓展其視野,使其不斷豐富與完善自身體育素質。諸如,進入社區,參與到社區體育的開展和組織中,或者主動承擔某新興健身項目的推廣等,用以檢驗自我體育能力并發現問題與不足,在以后的學校體育學習中給予補充與完善。

    參考文獻

    [1] 胡科.社會精英、民間組織、政府之于群眾體育運行研究[D].上海:上海體育學院博士論文,2012.

    [2] 鮑明曉.體育在新世紀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J].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01(1).

    [3] 馬先英.農村體育:制約我國群眾體育發展的“瓶頸”[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04(10).

    第8篇: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關鍵詞:合法不合理 合理不合法 社會轉型期 糾紛解決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對整個民事審判的過程起指導作用。然而人們對"事實"的理解產生懷疑:我們用以審判的"事實"究竟是絕對的事實(客觀真實),還是相對的事實(法律真實)?從現實操作來看,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越來越注重程序正義,我們用以審判的事實應該是法律真實。但我國國情比較特殊,尤其是基層法院審理案件,是否也應一味追求程序正義呢?本文針對當前我國基層民事審判的事實發現面臨著"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困境做了初步分析,我們主要說明在基層民事審判中不能把兩者絕對對立看待,應在聯系的觀點下全面看待這兩種真實。

    一、基層民事審判產生困境的原因

    一般而言,事實發現有四個制約因素:事實發現能力的有限性;發現客觀事實的主觀路徑;追求客觀真實與其他價值目標之間的衡平;事實發現的成本。①任何一個制約因素都會給事實發現帶來難題。當前我國基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造成事實發現環節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具體原因:

    1、中國處于社會轉型期。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流動增大,社會開始陌生化,但陌生人社會并未完全建立起來,轉型的中國社會是一個陌生人社會和熟人社會并存的社會。基層民事審判同樣面臨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現代化的城市和傳統的農村地區以及向城鎮化過渡的地區。這種不平衡性和地方性對統一的民事審判提出了挑戰。面對最基層的農村地區,法官們還不得不固守一些司法傳統來適應基層社會,以使自己的裁判順應民意。而法律所規定的證據規則、法律程序、法官職責并未考慮司法傳統和適用的法治土壤。所以事實發現符合了司法傳統確立的標準達到客觀真實,卻又常常違反程序法的規定,出現"合理不合法"的現象。

    2、證據法律規范導致基層民事審判的事實發現困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基本上以當事人主義為基礎,以抗辯制為理論前提,它要求事實發現過程主要依賴于當事人。但現在一般當事人尤其是基層民眾的證據意識差,不少當事人不清楚自己所負的舉證責任和逾期舉證的后果。在這種情況下,適用《證據規定》實際上使有些本應勝訴的當事人敗訴,導致當事人對結果不滿,而當事人又不懂并且不管法律規定的一些程序和規則,只認為自己的實體權利沒有得到保護而侮辱、毆打審判人員甚至有的圍攻法庭,或到處上訪。

    3、基層法官們的法學理論素養和司法能力及技巧方面的原因。基層法院審理的大都是一些借款糾紛、勞動爭議、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或相鄰關系的糾紛等。就這些普通的民事案件來講,事實發現更多的是依靠法官們的洞察力,洞察力來自于社會生活經驗,而非來自于法律知識。但自《證據規則》出臺以來,僅僅依靠洞察力、社會經驗審理案件,而不以證據規則發現事實的規定來審理就有程序違法之嫌。基層法官們嚴格按照程序法的相關規定發現事實而引發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適用的法治土壤和法律應用背景的社會生活變化,在于民事審判所需要的發現事實的知識和技能。

    二、解決基層民事審判困境的對策設想

    按照現代司法理念,程序公正和當事人主義是事實發現應當遵循的原則。但是在中國,尤其是在基層,大多數人認為法官就應當還其清白,追求客觀真實。基層法官如果不顧當事人的這種司法期求,而一定要堅持現代司法理念之上的證據規則,恐怕就容易產生其他問題。作為一名中國基層法官,應當把法律與傳統道德、人情有效有機結合起來,更多的考慮法律規范及其適用如何滿足大多數群眾的司法期求,在法律適用中逐步的轉變并提高中國老百姓的司法理念。

    規則的統治是重要的,這幾乎可以說是現代法治的核心。②現在,世界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都追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規則的統治。中國當代的司法制度從總體上已經要求從"糾紛解決"向"規則之治"的轉變,從注重實質問題向注重程序問題轉變。但轉型社會的生活現實決定了在當代中國基層法院,特別是農村基層法院的民事審判中,仍然以解決糾紛為中心。③基層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絕大多數是婚姻家庭、債務糾紛、損害賠償等案件,一般不存在法律適用上的疑難和爭議。只是我國的多數當事人缺乏現代訴訟的證據規則意識,且根深蒂固地認為法官應當為民做主,有責任查清事實,否則他們就認為法官無能或辦錯案。基于轉型中國的基層社會生活的現實,要求基層民事審判中"以事實為依據"不能機械的理解為"以證據為依據",而要求基本應當查清,基本證據應當確鑿,要求基層法官在當地各種條件制約或支持下,權衡各種可能的事實發現后果,然后做出一種法官認為對當事人最好的,基本能為當事民眾接受認可的選擇。

    我們應當基于轉型社會基層民事審判的現實來完善《證據規定》中的相關規定。比如完善《證據若干規定》第3條關于法院義務的規定,明確法官的釋明權。釋明權被認為是解決對抗制導致的證據規則機械化缺陷的有利工具。考慮到轉型社會的實際情況,應當強調舉證指導為法官"應當"為之的義務。另外還要求法官正確靈活的適用舉證時限制度。舉證時限制度實施后給基層民事審判帶來的最大問題在于,很多民事案件沒有律師的當事人往往不知道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經常在舉證期限屆滿后舉出關鍵的證據。法官遇到這種情況往往進退兩難,不采信這種證據,合法不合理,有違實體公正;采納這種證據對方當事人又會以法院采納已經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有違公平原則而反對。為了避免本來能夠勝訴的人不會因為訴訟知識的欠缺而敗訴,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在適用舉證期限制度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證明要求等進行釋明。二是在案件審理中新形成的事實焦點,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就此重新補充證據。

    三、結語

    綜上分析主要只是針對我國基層農村和社區這一法律適用的特殊土壤而言。按照我們長期司法實踐的理解,司法審判首先要追求的是客觀事實,即盡可能做到事實清楚、證據扎實,避免枉法裁判。而當審理已經結束,客觀事實沒有查清,或者難以查清,只得依據法律真實做出裁判,依據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來分配最后的勝敗。總之,"法律是實踐的,是要解決問題的,是要解決我們的問題的,是要解決我們眼下的問題的。"④所以,針對基層法院面臨的困境,一方面,為有效處理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基層民事審判必須重視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求,事實發現應當合法又合理。另一方面,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捍衛法律尊嚴,法官應當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基層民事審判還必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資源中尋找實現公平正義的方法,事實發現還應當合理又合法。基層法官既要直面法律規范和轉型社會生活之間的沖突,又要直面法律規范和轉型社會生活的約束。

    注釋:

    ①[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徐昕、徐昀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頁。

    ②蘇力:"現代化視野中的中國法治",載《學問中國》,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③蘇力:"糾紛解決與規則之治",載《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頁。

    ④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2頁。

    參考文獻:

    [1]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

    [2]蘇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主編:《司法能力建設與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4]主編:《民事訴訟論壇》,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

    第9篇: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關鍵詞:演社會管理;社會管理信息系統;機制創新;公共服務

    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釋放出巨大的改革紅利。社會中的個體和組織是推動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本力量。在新型城鎮化的過程中,人口結構調整、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社會需求變化、公眾訴求改變都可以成為再次推動社會進步、進一步釋放改革內在潛力的重要途徑。在新型城鎮化的背景下考察社會管理創新,既可以有效釋放城鎮化建設中的改革紅利,也可以充分調動多方社會主體的積極能動性,進一步推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一、新型城鎮化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內涵

    區別于傳統城鎮化的外延式擴張,新型城鎮化是更注重發展質量的內涵式擴張,要求實現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全方位發展。根據美國城市地理學家諾瑟姆對世界各國城市化過程的研究,城市化的推進過程呈現一條S型軌跡曲線,分為初期、中期和后期三個階段:初期階段人口城市化率為30%以下,中期快速發展階段為30%~70%,人口城鎮化率會快速增長,后期階段達到70%~90%,進入成熟的城市化階段。在由中期階段向成熟階段過渡的過程中,受到傳統經濟、社會結構的約束,會出現結構調整和社會管理滯后帶來的相關問題,面臨城市發展的瓶頸。在這一階段,適當的轉型戰略、制度變革和管理創新是保證城市化深化發展的必要基礎。社會管理的功能在于滿足社會發展中人們的多樣化需求,協調社會生活各系統中不同組成部分的利益關系,通過制定社會規則、社會政策,通過一定的執行手段,借助各類社會主體來實現社會進步[1]。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經濟、社會、環境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必然會帶來新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風險,更需要與之相配套的社會管理機制和手段來加以解決和化解,對社會管理的內容、機制和措施進行變革和創新。

    二、新型城鎮化引起社會管理需求變化的因素

    1.經濟結構調整20世紀80年代后,我國快速向工業化社會轉變,產值結構、就業結構轉型速度加快,從1978年到2014年,國內生產總值從3645億元增至636463億元,第一、二、三產業產值比重分別從28.2%、47.9%和23.9%調整至9.2%、42.6%和48.2%,就業人口比重從68.2%、18.3%和13.6%調整至29.5%、29.9%、40.6%①。就業結構從傳統的第一產業為主向第三產業占絕對優勢的現代就業結構轉變。2.人口與收入結構變化產業結構變化,帶來了人口流動和人口結構變化,第二和第三產業的發展吸引了大量農村轉移人口。2014年全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為54.77%,全國人戶分離人口為2.98億人,其中流動人口2.53億人。全國農民工總量27395萬人,其中外出農民工16821萬人,本地農民工10574萬人①。2014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為2.75。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與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之比為2.38(見表1)。可見,我國城鄉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差距仍然較大,城鎮化進程勢必要進一步深化。3.利益訴求多樣化市場經濟改革后,分配形式多元化帶來了居民收入多元化,導致我國在整體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出現了貧富差距拉大的現象,出現了富裕階層和貧困階層,形成了新時期多元化的利益主體。經濟地位的改變決定了人們的利益追求發生了變化:弱勢群體的基本訴求是關注社會保障和就業保障,普通醫療、上學、住房等問題,富裕階層隨著經濟地位的提高參政意識不斷強化。而且隨著認識水平的提高,公民權利意識不斷被喚醒和強化,更加重視個人發展和個人權益,利益訴求和表達愿望日益增強。不同社會階層對社會管理的內容提出了不同需求。4.社會問題復雜化在近年的城鎮化過程中,我國不同地區、城鄉之間發展差距加大,社會結構和公眾需求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呈現多元化、差別化和高級化的特點。由于整個社會的開放性、流動性大大加強,信息化程度加深,新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也在不斷發展,不同利益主體各種訴求相互交織。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不平衡,引發了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我國現有的社會管理機制和措施出現了滯后。5.社會階層結構變化所有制性質的變動使社會關系結構相應調整,社會成員的活動空間擴大,社會流動性加劇,人口轉移、各社會階層開放流動和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賦予了社會更多新的權力資源。我國形成了知識分子、職員、企業經理、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主等多種階層。社會階層分化后,逐步轉化成利益分化較大、由許多不同利益群體組成的復雜階層結構。眾多新型的經濟組織和民間組織不斷涌現,社會組織結構從一元化向多元化和異質性發展。

    三、新型城鎮化中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

    1.新型城鎮化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關系新型城鎮化是研究社會管理創新的背景,同時也對社會管理創新提出了要求,二者在理念、內容和目標上具有具有緊密聯系(見圖1)。趙輝: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與體系構建第一,新型城鎮化與社會管理創新具有一致的價值理念。新型城鎮化摒棄傳統城鎮化的粗放式擴展,不再僅僅強調人口和建設的城鎮化,而是更加注重公眾生活質量提升,尊重公眾意愿和需求,以實現個體的需求和價值為核心,是以人為主體的城鎮化。新型社會管理以人的需求為導向,圍繞實現公眾訴求、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并激發社會活力對社會管理的內容、機制和措施進行創新。從理念上看,新型城鎮化與社會管理創新具有共同的價值理念,即以人為核心的管理和服務。第二,新型城鎮化建設對社會管理創新提出了新要求。從世界各國的發展模式看,城鎮化的發展路徑是依托于工業化的擴張。由于我國前期經濟發展過度強調工業化擴張,在被動發展下促成的城鎮規模、形態、功能、設施和生態環境等都難以滿足現代化城鎮和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新型城鎮化帶了的人口結構和社會階層結構變化、利益訴求多樣化和社會問題復雜化,同時也對社會管理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從解決民生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出發,在政府服務水平、社會保障水平、社會組織建設、公共政策提供等多個層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第三,社會管理創新是新型城鎮化建設的保障。新型城鎮化是一項涉及農民市民化、產業支撐、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均等化等多方面的系統工程。在這個過程中,經濟、社會、環境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必然會帶來新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風險,需要與之相配套的新型社會管理機制和手段來加以化解,社會管理發展的越完善,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風險就越小,改革才能順利推進。2.社會管理創新的目標社會管理是在公眾認同和參與的基礎上,通過多方社會主體協商實現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社會管理創新的目標在于,解決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社會管理滯后引發的相關問題,建立符合新型城鎮化要求的社會管理機制和模式,進一步改善民生、保障權利、激發社會活力,實現以社會公正為價值導向的新型社會管理系統。創新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一,體制創新,深化制度改革,完善社會管理體制,實現社會自治;第二,機制創新,以新型城鎮化引致的需求為導向,借助市場力量實現社會管理機制的構建;第三,方式和方法創新,通過社會管理體系重構,培育多元化社會管理主體。3.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社會管理創新的阻力與動力任何改革和創新都會面臨束縛和障礙,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同樣要突破各種阻力和瓶頸。阻力(1)觀念變革阻力。觀念和思想上的滯后是制約我國社會管理創新的深層次阻力。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包攬了幾乎全部社會工作,全能型政府在現實中往往演變為重管理、輕服務的管理方式。這種強調政府作用、輕社會管理、忽視社會其他多元參與主體的思想嚴重制約社會管理創新。要實施社會管理創新,必須轉變觀念,將以人為本、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觀點貫徹到社會管理工作中。這種觀念和思想的轉變不是僅僅依賴于道德建設和思想宣傳,更要依賴于相關的制度設計,通過社會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治理的方式,保證公共事務和社會管理需求能夠真實、全面表達,并及時獲得信息反饋,樹立依法管理、多元參與、協作治理的社會管理觀念,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在推動力。(2)路徑依賴阻力。社會管理創新即是要突破原有的社會管理路徑和模式,這一過程中,必然要突破既有發展路徑的路徑依賴。計劃經濟時期“全能政府”、“企業辦社會”的社會管理方式使社會需求和社會力量被極大的壓縮和忽略。隨著市場經濟改革不斷深入,由于慣性的力量,舊的社會管理模式、機構設置、基層管理方式等仍然會在原有路徑“自我強化”。突破路徑依賴可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兩種方式實現。強制性制度變遷是以政府為主體自上而下的激進式變革。誘致性制度變遷的變革主體來自基層,是自下而上的漸進式變革。顯然,政府過度干預已經是現行社會管理體制的弊端,而社會管理創新中可能出現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風險也決定了政府的主要職能除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規方面的制度供給之外,是僅以社會管理的多元化主體之一參與社會管理。實現誘致性制度變遷,在于實現潛在的外部利潤,利用經濟體內部實現非均衡力量的自發進展,再沿著非均衡的發展路徑施加以外部推動力,保證改革沿著個人理性與社會理性相一致的路徑前進。社會管理創新,正是要摒棄原有的權力主導過程,政府以制度支持為社會其他主體參與社會管理、爭取自身利益營造政策環境,實現利益關系調整和權益保障,平衡各類社會主體和各階層民眾的利益訴求,使其能夠通過參與社會管理工作追求并實現自身利益,充分發揮自身的主體性,實現公民自治。(3)既得利益阻力。變革創新的過程就是不同群體之間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必然會受到既得利益集團的抵制。當前我國的改革進程已經從增量改革轉向存量改革,社會管理創新正是通過發揮社會力量再次釋放改革紅利的途徑之一。經過之前幾十年的發展,我國社會管理的利益格局趨于固化,政府相關權力部門和基層管理部門難以放棄既有利益,不僅使社會管理難以有效開展,還會嚴重阻礙公眾對社會管理過程的參與。社會力量與經濟變革一樣蘊藏著推動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潛能,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必然要突破原有利益格局的僵化狀態,重塑社會發展的內在動力,這種利益格局的打破也是實現制度變遷的基礎。動力(1)外在動力———改革要求。外在動力是推動事物發展變化的外部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加強社會管理制度改革,但仍存在制度供給不足問題,以及一些已經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社會管理模式。加之經濟體制改革后公眾對社會生活的要求不斷提高,使我國的社會管理呈現出一種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非均衡的狀態,這種制度非均衡是推動制度創新的主要推動力。(2)內在動力———社會需求。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建設,要求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實現以服務為宗旨、多元參與、動態協調和源頭治理。人口流動、社會階層分化、社會組織發展對社會管理的理念、機制、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利益主體多元化,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管理的空間擴大,社會組織、公眾的自發利益需求會驅動其參與社會管理,將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轉化為具體的制度變革需求,這些需求會形成對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在驅動力。(3)直接動力———利益驅動。相關利益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時的理性選擇形成了社會管理創新的直接動力。社會組織、公眾參與社會管理能夠得到自身權利和利益的保障,獲得更多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參與的個人利益。現有的社會管理制度已經制約社會主體獲取利益的機會,對社會公共利益、主體個人利益的追求必然會形成對社會管理制度變革和創新的直接推動。4.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建立和完善社會管理機制是實現社會管理功能和目標的必要途徑,也是實現社會管理模式從管控型向服務型轉變的基礎(見圖2)。⑴完善訴求表達機制。利益訴求是社會利益主體表達利益愿望、維護利益權利,以實現利益要求的行為。當前對利益沖突的調節與整合,仍然是基于以政府為主體、自上而下的關系和機制,這在新形勢下帶來了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方面的隱患。只有利益表達渠道通暢,才能通過各社會主體間的溝通、反饋充分反映社會需求,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激勵社會組織、公眾參與社會管理,化解不同階層、不同利益群體的矛盾,實現從根本上塑造社會管理的動力源。完善訴求表達機制應實現:第一,加強利益表達制度建設,通過立法規范利益表達、貫徹平等參與原則、關注弱勢群體,積極引導利益群體理性合法的表達利益訴求;第二,疏通和拓寬訴求表達渠道,利用大眾傳媒和社交平臺的利益表達窗口功能;第三,搭建靈活多樣的訴求表達平臺,發揮互聯網在信息傳遞上的積極作用,迅速回應群眾的利益訴求。訴求表達機制是將社會管理需求的決定權交給社會,通過滿足公眾合理需求推動社會管理工作的完善和創新。⑵建立利益協調機制。社會變革最核心的問題是實現利益關系的調整。利益協調機制,是社會系統變化中協調不同利益主體間相互關系的組織、制度和作用方式。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經濟層面。市場機制是調節利益關系的基本機制,協調多元社會主體的基本經濟利益,需要充分利用市場為不同利益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加強執法部門、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維護社會各階層主體合法追求自身利益。第二,政府層面。針對市場失靈,政府提供基本制度供給和公共服務供給。通過法律、法規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來協調利益關系,為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社會成員創造平等競爭的良好環境,建設有效渠道鼓勵民眾爭取自身利益和權利。第三,道德層面。道德通過對社會輿論、信念、教育的影響來實現對利益的協調。共同的道德規范是公共生活中利益協調的基本準則。⑶加強權利保障機制。收入水平、知識水平的提高,必然帶來公民權利保護意識提高,并對政府保障公民權利需承擔的責任提出越來越合理、細致的要求。加強權利保障機制建設要健全科學有效的就業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基本公共服務權、政治參與權等保障機制。健全法律和法規建設,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⑷改進矛盾調處機制。個體或群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追求自身利益時,會出現利益關系引發的矛盾。社會風險管理和社會問題管理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后,雖然全能控制型的社會管理模式有所改變,但仍存在行政管制過度、管理者對上級負責的社會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處在對立狀態,社會上經常發生的一些沖突問題也正是由此而起。改進矛盾調處機制要求改變原有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社會管理模式,通過培育多元化社會管理主體,建設多方協商的交流渠道,以民主共商、共建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

    四、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社會管理創新體系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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