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簡單來說,資產證券化是發行人以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和租賃應收款等資產上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取權作為擔保,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
資產證券化始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進行的抵押貸款的打包出售。80年代以后,證券化逐步由抵押貸款擔保證券(MBS)發展到資產支撐證券(ABS),證券化對象也逐步擴展到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租賃應收款等金融資產。如今,全球資產證券化的總量已近7萬億美元。
盡管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多種多樣,具體協議和安排也各有特點,其業務流程卻基本相同。即組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把資產真實出售給SPE――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發行證券。其中,設立SPE和將資產出售給SPE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因為其直接關系到交易的性質(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從而帶來不同的財務后果(表內還是表外融資)。同時,由于具體證券化安排和所構建的SPE的法律特征不同,可能存在出讓方對證券化資產和證券的后續介入。如后續服務、追索權、回購協議、簽發或者持有的期權和抵押品擔保等。這些后續介入協議的具體條款,同樣關系到證券化交易的性質(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從而帶來不同的財務后果(表內還是表外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動機
表面上看,發行人實施資產證券化是為了增強其資產的流動性。但僅僅增強流動性,似乎并不能充分解釋為什么資產證券化得到如此迅猛的發展。因為發行人中不乏通用電氣等高信用等級的公司,而這些發行人資產的流動性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問題。那么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究竟是什么呢?
事實上,大多數發行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目標在于,通過一系列協議安排和交易的構建,使證券化資產的出售獲得表外處理的結果,歸根結底是為了獲取財務上的利益。具體來說,通過出售其在抵押貸款等資產上的投資進行表外融資,而非通過發行新的權益和債務證券、或者將抵押貸款再抵押以獲取貸款進行表內融資,資產證券化為發行人帶來了如下財務利益:
(一)弱化發行人自身信用評級的影響,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并且可能取得一些服務和出售收益。發行人通過第三方擔保(外部信用增強手段)和信用增級(即具有高級/次級結構安排特征的證券化,回購協議、遠期承諾和期權等內部信用增強手段),可以使資產化證券的信用等級高于其自身的信用等級,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同時,降低了發行人的資產負債比例,為進一步降低籌資成本打下了基礎。這一點對于自身信用評級不高的中國金融機構來說尤其具有吸引力。
例如,某金融機構自身信用評級為A,資產負債表上現有信用評級分別為AA,BBB和B的抵押貸款資產各1000萬元。如果需要籌集進一步發展業務所需資金,該金融機構有三種選擇:1、發行長期債券;2、以抵押貸款再抵押獲得借款;3、資產證券化。由于其信用等級為A,其長期債券和再抵押借款的籌資成本不可能達到AAA信用等級的水平。但是通過對其資產實施一系列證券化安排和信用增級,由其AA和BBB級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則有可能獲得AAA信用評級(由于采用內部信用增級手段,原B級抵押貸款的評級可能會下降,一般稱之為“剩余資產”),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在扣除相關費用和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負債后,發行人還可能獲得服務收益和出售收益。這樣,出讓方在整體風險并未增加的情況下,獲得了更低的籌資成本。在某種程度上,有點兒類似于“田忌賽馬”。
(二)釋放金融機構資本金,增強發行人盈利能力。由于巴塞爾協議的約束,金融機構在資本金一定的情況下,資產進一步擴展的能力受到限制,盈利能力也會受到很大影響。仍以上例為例,假設該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恰好為240萬元(3000×8%),那么3000萬元的抵押貸款資產已經達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的上限。通過實施資產證券化以后,該金融機構可以釋放大約160萬元(2000×8%)的資本金,從而能夠在不增加資本金的情況下拓展資產,提高權益報酬率。這一點也正是資產證券化對信用評級較高、流動性好的金融機構同樣具有吸引力的原因。當然,釋放資本金的潛力隨著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不斷擴大,會呈現出逐步遞減的趨勢。但是,對于中國金融機構來說,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釋放出來的資本金可以發展優質資產,從而進一步降低其整體風險水平,而不是僅僅依靠增加資本金一條途徑(“資本金饑渴癥”)來改善資產質量。
(三)克服了傳統的整體出售的流通性缺陷。傳統的應收賬款和抵押貸款整體出售時,發行人很難在市場上找到投資目標與待出售資產池期限、金額、信用級別和收益率等特征相一致的投資者。最終可能被迫折價出售。另外,整個資產池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信用評級工作也很難完成。通過將待出售資產池與發行人隔離,并化整為零分解為小額的不同期限,收益率和信用等級的證券,大大增強了待出售資產的流通性,不僅有利于出售(可以吸引大量中小投資者),而且還有可能因此獲得溢價收入。
(四)不同法律、稅收和會計準則等制度環境下潛在的財務報表和稅收收益。各國的法律、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環境各不相同,資產證券化能夠在有的國家帶來額外的財務和稅收收益,在另一些國家也許就不行。
需要注意的是:資產證券化雖然能夠給出讓方帶來如上所述的各種好處,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即優良貸款首先被證券化,劣質貸款仍會保留在出讓方的資產負債表內的情況。因此發行人必須保證新增貸款的質量,否則長期盈利能力將受到影響。
對于投資人來說,由于發行人通過第三方擔保(外部信用增強手段)和信用增級(即具有高級/次級結構安排特征的證券化,回購協議、遠期承諾和期權等內部信用增強手段),將證券化資產分割為單位較小,期限多樣,收益率和信用評級不同的多種組合的證券出售,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期限,金額,信用等級和收益率與其投資目標相一致的證券組合。這一點也正是資產支持證券受到中小投資者歡迎的主要因素之一。
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會計準則
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主要在SFAS140《金融資產的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消除的會計處理》中進行規范;國際會計準則中沒有單獨就資產證券化制定會計準則,主要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進行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中關鍵的步驟是證券化安排和SPE構建能否實現真實銷售,以達到發行人實現表外融資的目的。體現在會計處理上,首當其沖的是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和SPE的合并這兩個原則問題。SFAS140 和 IAS39對這兩個問題所作的會計規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相同的,簡要如下:
關于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由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風險與報酬法過渡到了金融成份分析法。風險與報酬法以某項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為標準判斷一項資產是否應該終止確認;金融成份分析法(由FASB提出,IASC未明確提出其理論基礎)通過承認金融資產的可分割性,認為資產的各個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和計量,并且以資產的控制權為標準來判斷一項資產的全部或者部分終止確認。
關于SPE的合并:FASB引入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概念,并結合企業合并的相關準則判斷是否需要合并。如果一個SPE符合QSPE的標準,不應被納入發起人及其附屬機構的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IASB未明確提出QSPE,強調的仍是以控制權的轉移與否決定應否合并,與其關于企業合并的會計準則規定相同。在第12號解釋公告(SIC12)――《特殊目的企業的合并》中就指出:“如果公司與特殊目的實體之間關系的實質表明特殊目的實體是由公司控制的,則公司應合并特殊目的實體。”解釋公告中還談到“對另一實體擁有控制權需要具備指導或支配其決策活動的能力,無論這種權力是否確實被使用。”
當然,解決這兩個原則性問題后,FASB和IASC還制定了詳細的規則來指導這兩個基本原則問題的應用,并且規定原則上所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同時,FASB和IASC還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以下幾個具體問題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指導。具體包括:合格特殊目的實體的界定;真實銷售的界定(否則為擔保融資);銷售收益或者損失的確認和計量;資產是全部還是部分銷售,若是部分銷售,剩余資產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是否提供后續服務,若有,服務資產和服務負債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后續介入涉及的回購協議、擔保,期權和承諾等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
中國現有條件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制定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范的目標,是使投資者了解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從而有助于投資者做出相對合理的決策。適當的會計準則,不僅需要在理論上是完善的,能夠反映經濟業務和事項的經濟實質,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與現有的制度環境和各參與主體的利益相協調。否則,制定的準則可能會得不到有效實施,也起不到規范會計處理,幫助投資者決策的目的。
在中國考慮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規范時,在充分考慮和借鑒FASB和IASC制定的相關準則的指導思想和具體規范的基礎上,應當充分考慮中國現有的法律、稅收和會計準則等制度環境,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主體、中介機構和市場參與主體素質等客觀因素。當前,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客觀環境與國際環境的主要差別表現在:
法律環境:例如,《公司法》、《信托法》、《證券法》等法律對SPE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式的選擇、稅收制度對SPE可能采取的政策措施。
會計制度環境:由于我國尚未制訂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企業財務報告條例》中的資產定義仍然以“風險與報酬的轉移”為資產的確認標準。結合第一部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本特征,我們必須承認當前資產的定義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不能滿足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部分確認與后續介入部分的確認和計量的要求。另外,會計準則尚未規范SPE的界定和合并問題。
市場環境: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中介機構和參與主體的素質等方面與國際先進國家仍然存在較大差距,客觀上要求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規范必須適應這些客觀因素的要求。首先,資本市場尚不完備,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尚未建立,按照SFAS140和IAS39的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并不現實;其次,相關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和市場參與主體定價能力尚未能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必要的參考。
綜合考慮以上各種制約因素,并且結合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對象主要為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的現實情況來看,當前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表現為: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資產流動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釋放資本金,緩解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安排和交易構建必然以實現表外融資為既定目標,即實現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真實銷售。如果最終在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為擔保融資,那么很有可能商業銀行不會進行資產證券化,至少積極性不會很高。
同樣,資產證券化安排中SPE的構建必然以能夠有助于商業銀行實現真實銷售(表外融資)為目標。因此,如何確定QSPE的標準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能否得到發展,關系到所制定的會計規范能否得到參與各方的支持。
另外,中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安排中必然存在大量后續介入問題。以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為主要對象的資產證券化,在上述各種客觀環境制約因素的作用下,商業銀行承擔一定程度的擔保、回購或者承諾是毋庸置疑的。同時,商業銀行還必然承擔繼續提供服務的義務,并且可能享有一定的服務收益。在公允價值計量客觀環境不成熟的情況下,如何對后續介入形成的各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以下在參考SFAS140和IAS39的基礎上,結合當前中國資產證券化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可能具有的特征,提出一些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范的一些看法:
資產終止確認的原則: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吸引力之一就是將金融資產分割為具有不同風險和報酬特征的部分進行銷售。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上的控制權、風險和報酬三者發生分離并且重新組合。因此,以控制權評價為標準的金融成份分析法為基礎制定會計處理規范顯然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中國制定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時應當采用FASB在SFAS140中堅持的以控制權為標準的“金融成份分析模式”作為基本原則。即每一個參與交易的主體僅確認其所控制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而且只有在失去控制權或解除債務之后才終止確認資產和負債。只有這樣,才能夠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控制權、風險和報酬三者重新組合的經濟實質相適應,準則才更加能夠得到參與各方的執行。
SPE的合并問題:我國在《合并財務報表的暫行規定》、《企業會計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合并問題的觀點與IASB是相似的。即任何被視為由發起人控制的SPE均需要被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對于控制權的界定,我國的準則、制度中并沒有像IAS那樣給出詳細的說明或示例,實際操作起來確有相當的難度。如果簡單地將資產出讓方控制的全部SPE一并納入合并范圍,那么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動機也就不存在了。這樣的準則也必然遭到商業銀行的反對,難以實施。因此,在即將出臺的合并會計準則或者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規范具體指南時,可以以SFAS140附錄A中QSPE的界定標準為參考,制訂針對資產證券化構建的SPE如何合并的指南。
后續介入問題:SFAS140和IAS39均考慮了后續介入形成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即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由于大多數發起人通過回購協議、遠期承諾、期權和后續服務等方法進行信用增級,從而形成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我國證券化的初期,由于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沒有出讓方后續介入的資產證券化很難獲得成功。后續介入主要表現為后續服務、回購協議和擔保。它們的具體內容會對真實銷售是否成立構成影響。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后續介入的存在并不必然否定真實銷售。相反,而是更多的考慮了證券化的實務,增強了準則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同時也有利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
確認和計量:對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實現的利得或損失、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新金融負債,SFAS140和IAS39均要求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考慮到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公允價值的取得有較大難度,因此建議:
(一)按照謹慎性原則,出讓資產發生的損失應及時按照賬面價值與收到現金之間的差額計量,若產生收益可暫時計入權益。
關鍵詞:銀行 資產證券化 會計處理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實現了大規模的迅速流動,效率就是金錢,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運而生,清晰銀行業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是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資產證券化概況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其實質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轉變為可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為發起人轉移風險、創造信用、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20世紀70年代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在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多年的實踐中, 已產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問題的一系列財務會計準則,目前,在我國資本市場下,探索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推進金融市場建設具有積極意義。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發行了130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框架和風險防范機制。《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公布,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多個參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的規范掃清了障礙。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
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最多,發展最為迅速。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眾多的參與主體中,銀行作為發起人參與了證券化交易的構造、spe的設立,對轉讓資產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并以服務人的身份對基礎資產提供服務等,下面將從發起人的角度分析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我國目前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國際上的會計處理分為:風險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國早期采用的是風險報酬分析法,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確認風險報酬的實質性轉讓越來越困難,我國開始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為輔的會計處理原則。對于資產轉移是否終止確認,應該首先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程度,根據其不同的轉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確認方法。對于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和尚未轉移的,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確認;對于仍保留重大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進行確認。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是公允價值計量。發起人通過轉讓資產,獲得了現金和一些新的資產和負債,同時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礎資產上的權利或負債,對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損益的確認,我國采納了公允價值作為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標準。因此,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是對于發行人獲得的新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對于資產轉移中因為未放棄控制權等原因未終止確認的資產,仍以賬面價值予以計量。
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我國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中規定的合并范圍也是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可見我國對于spv的合并要求與其他子公司是沒有區別。另外,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按照規定作出披露。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在《信托公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設為信托財產的貸款合同編號;上述貸款的筆數、本金余額;上述貸款借款人所在地區、行業分布情況,包括貸款筆數及占比、本金余額及占比信息。
三、國家開發銀行首例abs淺析
國家開發銀行“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當期計劃發行總量為57.2988億元,其中優先a,b檔及次級檔證券分別為42.9741 億元10.02729億元4.29714億元,加權平均年限分別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優先a,b兩檔債券固定面值,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發行,次級檔通過定向方式發行。
首先,判斷金融資產是否轉移。從“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說明書中我們可以判斷,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資產符合cas23中規定的第二種情形:
1、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在信托財產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國家開發銀行向spe交付57億信貸資產;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國家開發銀行將作為本次證券化過
程中的“貸款服務機構”履行信托財產的管理權,即有權收取貸款本息。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作為“貸款服務機構”,國家開發銀行需要按照合同規定,將收取到的貸款本息劃付至信托財產資金賬戶。該賬戶即為spe的獨立賬戶也即實質上的最終收款方。
其次,判斷金融資產轉移的類型。cas23將金融資產轉移分為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兩大類。“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案例中,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截止4月28日(資產交付日)的57.2988億元,轉移而收到的對價為此次的實際發行額57.2988億元,這里由于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故不存在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以上分析表示,國家開發銀行此次證券化操作記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為0。此次轉移為整體轉移。
最后,相關會計處理。2006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因此在信貸資產轉移日國家開發銀行應做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存放同業 xxx(公允價值)
貸:金融資產 xxx(賬面價值)
金融資產轉移收益 xxx(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在信貸資產轉移后,國家開發銀行行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已確認資產可能發生的減值損失予以確認,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考慮到風險報酬轉移觀在解決復雜金融產品會計確認問題時的種種缺陷,筆者建議進一步修訂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第23號準則”)準則。結合我國實際,這一會計確認思路改革可分為三步:
首先,補充第23號準則中有關“金融合成法”思路的描述性條款,將“金融合成法”的概念列示在第23號準則第九條中有關于“控制”的條款前,突出判斷“控制”和金融合約可拆分是金融資產確認的重要判斷依據。其次,在第23號準則第十條后增加企業己放棄對金融資產“控制”的判斷依據的相關條款,具體可參考美國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再次,可修改第23號準則第七條和第八條,弱化“風險報酬轉移觀”在該準則中的基礎性地位,將判斷標準由“企業已經將幾乎所有的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調整為“企業己失去對金融資產的控制”,并結合上述已修改過的控制概念和控制判斷的依據進行綜合判斷。
二、根據發起機構、基礎資產和交易結構種類相應制定專項細則
其一,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應用指南中區分發起機構和基礎資產類型。具體而言,即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編寫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及之后的多部委聯合的各公告、連同中國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中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要求編寫進入《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或其應用指南中,并重點按照發起機構和對應基礎資產的范圍分類進行編寫。
其二,編寫不同交易結構下的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指引。可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中,對SPV合并的問題,進行專門的補充,或選擇在應用指南中進行詳細說明。但因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于2014年7月已修訂,短期內修訂準則會造成實踐中的不穩定性,筆者建議也可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同交易結構下會計處理指引》的部門規章,針對實務中常見的優先級、次級結構比例、擔保條款、贖回條款的設置應遵循的會計處理原則進行規范。
三、考慮設計指導性的數量模型指引會計判斷
在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中,確定發起機構是否已“幾乎全部”轉移基礎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與報酬是判定基礎資產“出表”的核心、。在當今存在大量假設和方法選擇的隨意性,對風險敞口的計量是采用方差、VPR或其他可以計量風險的指標進行計量,在實務中尚沒有明確的規定。考慮到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速度不斷加快,作為第三方機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于這一問題的判斷需要盡快形成一致,我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應會同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比較多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國內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問題進行一致性規范。
誠然,考慮到數理模型的局限性,任何一個指標或數理模型都難以涵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全部多樣性,過于強調某一模型還可能造成發起機構在產品設計上故意調整自持比例等指標,以達到“恰好”滿足判斷標準的要求。筆者認為,在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還缺乏具體標準的情況下,不妨設置較為復雜的數量模型以提高發起機構進行監管套利的成本,在標準制定完全之后,監管機構再進一步制定相關實質性判斷原則,對交易實質進行更為嚴格的關注。
具體而言,財政部可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會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國內具各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抓們培訓和窗口意見指導,對各事務所使用的風險報酬轉移模型中的假設參數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規范,一定程度上消除模型間的不可比性。
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眾說紛紜。何小鋒、來有為認為目前我國國內尚不具備大規模推廣資產證券化的條件;王旺國認為目前我國已基本具備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條件;賀敬之則認為應從供給和需求兩方面綜合分析現狀。這里,我主要從銀行的角度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首先,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已具備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條件。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銀行業競爭激烈,商業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它們對消除不良貸款、盤活存量資產有著較強的欲望和動力,這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和基礎。其次,我國商業銀行具備資產證券化的和成功經驗。但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表現出一級市場活躍而二級交易市場較為冷清的特點。總之,我國資產證券化可謂:剛剛起步、前途無限、問題多多。
二、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的角色及風險分析
從法規《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中:“商業銀行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流動性便利提供機構、投資機構或者貸款服務機構等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便可以看出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無處不在。通過貸款證券化,作為間接融資中介的商業銀行等次貸發放機構退出市場,使得資金需求者和供應者之間建立起直接的融資關系,商業銀行在出售信貸資產的同時也轉移了風險,然而綜合化轉型后的銀行全面覆蓋了信貸發放、信用增級、證券投資、基金發起、杠桿授信等市場環節,不但回收了間接融資市場的信貸風險,還承擔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這種風險循環改變了證券化設計的基本功能,把銀行推入全面市場風險之中。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以這次次貸危機為例,銀行承擔的全面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信貸資產的系統性風險
美國銀行在經濟的繁榮周期發放的大量次級貸款,在2006年遭遇利率上升和房價下跌后就難以償還,大大降低了MBS及其他衍生證券的價值,從而動搖了證券化市場的根基。1996~2007年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從650億美元攀升至16700億美元,而2007年第4季度美國抵押貸款拖欠比率已高達5.82%,為1985年以來最高。
2、擔保供應服務的信用增級風險
作為內部擔保,出讓資產的銀行可自行購買部分次級受償的證券,從而保留了部分風險。不過為了滿足破產隔離和會計計賬的嚴格要求,這種風險留存比例一般很小。到20世紀90年代,為了提高證券化產品的吸引力,銀行開始通過信用違約互換(CDS)互相提供外部信用擔保,從而大幅增加了風險負擔。至2007年底,以次級受償權為核心的信用增級證券就逾1000億美元,一些銀行機構持有的該類證券甚至超過了自身所有者權益的10%。
3、直接融資市場的杠桿授信風險
為了爭奪有限的間接融資市場,從日益繁榮的直接融資市場中獲得利益,美國的銀行放任大量銀行資金通過投資機構注入證券化市場。這種授信業務具有高度的杠桿性,尤其是衍生品對沖交易信貸往往能達到數十倍的杠桿效應,其破壞性遠比信貸資產內含的違約風險要大。當使用杠桿授信的投資機構深陷困境時,商業銀行賬上的擔保物即資產支持證券也急劇貶值。
4、信用風險
由于SPV通常被設計成除了存放資產池之外不持有資產或不開展其他業務的實體,它的本金主要源于那些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因此,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之一是來自SPV的信用風險:銀行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面臨著在資產買賣中SPV不支付或遲延支付資產買賣價款的風險;銀行作為投資機構,面臨著不能按時獲得本息償付的風險;銀行為資產證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的,同樣面臨信用增級合同風險……
5、收益率風險
任何投資都面臨收益率的問題,收益率是決定投資與否和投資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然而在資產證券化中,相關資產的兌付特點常常滿足不了投資者的需求,這很可能導致利率風險提高。例如租賃資產,它是典型的定息貸款,現金流的結構可能并不適合偏向浮動利率的銀行,那么銀行作為投資者可能遭受收益率變動風險。
6、利率與匯率風險
商業銀行如果作為到期日前計劃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若利率上升,則證券價格下降,意味著一次資本損失的實現。如果銀行持有國際運作的資產支持證券,一般是以非資產證券化項目所在國的貨幣獲得支付的,而未來的現金流周期較長,可能存在現金流表現的貨幣貶值使得銀行投資回報低于預期的風險。
三、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簡要評價
通過仔細閱讀《資本證券化風險計量指引》,我總結出此法規有以下幾個特點:
1、促審慎使用外部評級
根據第九條:“銀監會按照客觀性、獨立性、國際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資源充足性、對資產支持證券評級的專業能力、評級方法和結果的公開性、市場接受程度等標準,確定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評級是否可以作為確定風險權重的依據。”和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為資產證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該信用支持已經反映到外部評級中的,該銀行不得使用外部評級而應當按照本指引關于未評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有關規定計量監管資本要求”來看,此法規要求謹慎使用外部評級。結合08年次貸危機,其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外部評級的公正缺失以及商業銀行對外部評級的過度依賴,因此《資本證券化風險計量指引》強調審慎使用外部評級對于提高風險意識,預防經濟危機具有重大意義。
2、自身監管要求提高
此法規強調商業銀行應對證券化基礎資產進行盡職調查,了解相關信息和風險特征。提高流動性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取消在市場整體出現動蕩條件下的及格流動性便利享受的資本優惠。而且該法規將表內外業務都納入到監管范圍內,見第四條:“商業銀行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形成的表內外風險暴露稱為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3、分類清晰,區別對待,較為詳細,靈活性強
此法規第三條規定:“資產證券化交易包括傳統型資產證券化、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以及兼具兩種類型共同特點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并對這三類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了定義式解釋,比較科學合理。在關于市使用內部評級法還是標準法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使用多少信用轉換系數等問題的處理上,分類區別對待,也是合理的。另外,法規還規定了清倉回購、商業銀行提供隱性支持、出現多個評級結果等情形,內容較為詳細。第五條:“為充分抵御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承擔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當基于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限于法律形式計提監管資本……銀監會有權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判斷商業銀行是否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并確定應當如何計提資本。”可見,此法規還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靈活性。
4、銀監會連續出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資本證券化風險計量指引》三法規與新巴塞爾協議接軌
5、與新巴塞爾協議相比的特點
新巴塞爾協議將風險分為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分別使用不同的方法計量,除了標準法,還有內部評級初級法和高級法、基本指標法和高級計量法;而我國法規結合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規定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而且就算是標準法,具體規定也有一些細節上的區別。
以上既是此法規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有利于確保商業銀行按照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從事資產證券化交易,對因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形成的風險暴露審慎計提監管資本,避免出現資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狀況;同時,通過資本監管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可以有效防控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風險,有利于強化資本監管,完善資本監管制度,促進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范、健康發展,確保我國銀行業穩健運行。
但是,百密一疏,任何法律都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此法規也不例外,主要體現為:此法規目前僅適用于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適用范圍有限;與新巴塞爾協議相比下的瑕疵;有沒有將資產證券化真正納入表內業務之嫌。
四、小結
資產證券化可以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定價效率和透明度,拓寬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推動我國的投融資體制改革和融資結構調整,提高資本配置的有效性。總之,資產證券化是必然趨勢,發展資產證券化無論是從投融資者的微觀角度還是從整個金融業乃至整個經濟而言都具有重大意義。隨著商業銀行向多功能、綜合化方向發展,其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承擔著全面的市場風險,因此準確度量風險并有效控制是重中之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臺的,同其他法規一起發揮與新巴塞爾協議接軌、推廣銀行業監管新標準、保障銀行業的穩健經營、應對經濟危機的作用。
參考文獻:
關 鍵 詞: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發展策略
中圖分類號:F830.5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07)04-052-04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來發行證券。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不同,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流程中,通常由發起人將預期可獲取穩定現金的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將這一“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預期現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來說,可以降低資金成本、改善資本結構,從而有力于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財務狀況。對投資者來說,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投資選擇,尤其是那些在投資利產品上受到諸多限制的機構投資者,有了合規的投資,并可以借此擴大投資規模、多樣化了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應該遵循以下四個原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原理,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其中第一個原理是核心原理,因為資產證券化其實就是基礎資產現金流的證券化,以上的四個資產證券化原理也常常被簡稱為“一個核心原理,三個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國,它的推出改變了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對商業銀行的競爭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以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同時,這種證券又是具有貸款信用風險的證券,從而有利于改善資產質量,擴大資金來源,分散信用風險,緩解資本充足壓力,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在國外金融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已成為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在競爭中取勝所應具備的技術。
亨利?考夫曼是這樣評價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很可能是現代金融中影響最為深遠的發展,它改變了金融市場的性質以及市場行為的特點,……堪稱造就了當代金融史上最有影響和最有前途的變革。”可見資產證券化有多么重要。當前,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世界金融領域的重大趨勢之一。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及障礙
相對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但在監管當局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我國資產證券化經歷了一場從無到有,并快速發展和不斷突破的過程。我國在1992年,自海南首推“地產投資券”的項目開始,我國就首次開始了證券化的嘗試,1996―2002年,又間續性發展了幾起離岸證券化的案例。2000年,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準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但由于諸多原因,一直沒有得以實施。2003和2004年分別有少量準證券化的案例,到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將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這也標志著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將正式開始。2005年年底,國開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這也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我國的證券化市場邁開了從理論走向實踐的重要一步,2005年也被業界有關人士稱為資產證券化元年。
經過2006年快速穩定健康的發展,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加快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市場的融合,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產品種類,促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創新。當然,這與主管部門的大力推動,各項法律、法規的相配套密不可分。至2007年初我國證券市場化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市場規模迅速擴大、發行品種不斷突破
從發行市場規模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從2005年171.3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175.20%,產品種類也由兩類發展到五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和規模均實現了較大突破,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達471.51億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日益豐富,涵蓋行業也日益廣泛,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所占百分比上看,專項管理計劃所占比例最大,達55.87%左右,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27.41%,準ABS信托產品所占比例最低,僅為0.17%。
(二)一級市場表現活躍而二級交易市場較為冷清
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滬深兩地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從產品數量和發行規模上來看,滬深兩市的企業資產證券產品比銀行間市場的資產支持證券略勝一籌。統計顯示,2007年共有28只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銀行間市場僅4只。
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一級市場之所以活躍,從發行者角度看,由于券商具有一定的研究儲備,具有較高的技術研究支持。其次,管理層的積極推動、企業的迫切融資需求、相關環境的逐步完善等都為一級市場的活躍奠定了基礎;最后,交易所市場中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等潛在機構投資者眾多,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快速發行。相比較而言,銀行間市場中的主要參與者為銀行,而銀行本身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興趣并不高,所以發展相對較弱。
相對于一級市場的加速擴容,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卻并不樂觀,具體見表1的數據說明。出現此種現象,主要癥結在于產品的流動性不高,此外,一級市場還處在一個前期試點的階段,認可程度并不高,市場還需要一個熟悉的過程。
(三)投資范圍逐步擴大
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準許基金投資包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相關規定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證監會批準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類品種。緊接著,6月份,國務院又頒布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
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的投資主體獲得重大突破,有20余只證券投資基金了關于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公告。在交易市場,我們可以看到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資公司、保險等資金涉足證券領域的身影。
但同時,我們也看到,雖投資的限制已取消,但眾多機構投資者熱情并不是非常高漲,流動性不足問題并沒有因此而得到根本性改觀,究其原因,主要還在于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仍屬于大宗交易范圍,處于間歇性發展和間斷易階段。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非連續競價,抑制了產品交易的活躍性,也一定程度上成了投資者涉足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道屏障。此外,個人投資者參與率也非常低。
(四)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障礙因素
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在管理層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快速發展,但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離不開發達成熟的金融市場,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會計、信托、稅收等環境,和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仍然存在諸多現實的障礙。
一是制度障礙。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獨立法律法規,而妥善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問題又是能否成功證券化的關鍵,直接關系到證券化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也關系到參與者的切身利益。從法律制度角度來說,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阻礙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權轉讓的進行;法律也沒有對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真實出售”的界定作出規定,不能有效防范發起人的違約破產風險,投資者的權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我國《公司法》對設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風險隔離無法有效實現;還有根據破產法規定SPV沒有優先追索權,將造成證券化資產中的超額擔保部分無法與原始權益人進行破產隔離,難以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無法真正實現表外融資。而從會計和稅收制度來說,2007年的新會計準則雖然已經對資產證券化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具體的實施中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而稅收制度也有待補充。
二是中介服務上的障礙。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然而,目前我國證券評級業整體運作不規范,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評估機構發展相對較弱,公信力還不是很高,評估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評級機構難以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同。
三是資本市場上的障礙。我國目前除股票外,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等市場不夠發達,也一定程度影響了證券化產品的設計,降低了產品的吸引力;另外,資本市場的不發達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影響了證券化產品的加速發展。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策略
我國資產證券化雖然在2005年才真正進入了規范運作的發展軌道,但在實務上已有十幾年的歷史,而且不乏許多成功案例,可以為今后發展提供經驗,如:1992年海南三亞地產投資券,是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通過發行地產投資券的形式開發三亞的丹洲小區,是實物資產證券化的案例;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證券化,該證券的國內策劃人為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承銷商為摩根?斯坦利公司,以高速公路過路費為擔保,是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成功例子;2000年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是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銀行簽署的貿易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2005年12月國開行和建行順利“試水”資產證券化,國開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也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同時,從2005年3月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開始至今已有兩年的歷程,已有了更多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特別是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發和經濟建設,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特別是在2007年以來我國的資金市場的供大于求的現象越發凸顯,因此應該在借鑒歐美等資產證券化發展先進國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抓住時機加快資產證券化發展建設步伐。
(一)加快制度和環境建設
我國目前還需建立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環境,進入資產證券化資產池資產還缺乏統一的選擇標準,需要一個更加明確、透明、更加嚴格的審核與評估機制,對于進入資產池的資產的質量狀況以及這些資產背后的企業信息、項目信息,應進行更加充分披露,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和交易市場、法規及財務制度等諸多問題還有待完善。我國目前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的分割狀態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并且缺乏一個規范有序的交易系統,不過,最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設計了適合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債券綜合業務系統,可以承擔試點擴大后更大規模的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目前,要在借鑒國際經驗基礎上,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證券化法》、《資產評估法》、《離岸金融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快與國際接軌,如2007年新會計準則就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披露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就是很好的措施。同時,要繼續放松禁令,允許機構投資者參與資產證券化,特別是我國保險機構。2006年6月國務院提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創業投資企業試點,就是此目的。
當然,還要加快我國的信用體系的建設,畢竟社會信用環境的好壞將直接成為制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突出問題。同時,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制定和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建立健全監管法規,提高監管程序的透明度,為資產證券化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防止可能出現風險。
(二)發展基礎資產的選擇
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資產證券化一般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資產支持證券化(ABS)兩大類。其區別在于: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而后者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ABS其實是MBS技術在在其他資產上的推廣。ABS種類繁多,有: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商業抵押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商用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貿易應收款證券化、門票收入證券化、中小企業貸款支持證券化、租賃應收款證券化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可以拿來證券化,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該具備:有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持續的低違約率,具有一定的規模,本息償還分攤于整個存續期,債務人分散化,有良好的歷史記錄,有明確的擔保支持,具有同質性,清算價值高等。而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還在探索之中,更應謹慎,并結合國情尋找開發出好的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才是當務之急。
首先,在目前我國大力發展MBS是具備一定條件的。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已具備一定的規模,各種制度對MBS障礙較少,特別是它的損失和拖欠的風險小而且容易估計,即有著質量高、現金流穩定、違約率低、本息償還均勻分攤與整個存續期、有明確的抵押物、清算價值高、發展前景好等,是理想的基礎資產選擇。
其次,基礎設施收費也是很好的基礎資產。我國是發展中大國,需要建設的基礎設施量相當大,而且基礎設施收費具有現金流穩定的特點。這樣通過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可以改變建設資金主要依靠政府財政和銀行貸款的局面,也是解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所面臨資金缺乏的有效途徑。
再次,汽車按揭貸款也是很好的基礎資產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2006年我國汽車銷售量為721萬臺,居世界第一,大部分是私人購買,那么汽車按揭貸款規模將會很大。由于汽車按揭貸款門檻高,違約率低,并且有信用擔保,所以說汽車按揭貸款是很好的基礎資產選擇。
還有,不良資產也是很好的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選擇對象。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特別是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資產,國家成立了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政策性不良資產,雖然政策性不良資產的處置已近尾聲,但我國的不良資產市場仍具有很大空間。不良資產證券化也被認為是解決不良資產的一種較好的選擇。特別是不良資產關系著國家市場的安全,所以不良資產也應該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基礎資產選擇。
最后,出口應收款應該逐漸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的基礎資產選擇對象。我國是一個出口大國,出口應收款規模很大而且現金流穩定,同時因為進出口公司的資金周轉要求高,所以實行資產證券化有很大的意義。但是,由于各個進出口企業規模和應收款質量的限制,還有待進一步探索,但它畢竟是今后可以選擇的一種重要基礎資產。
四、總結
通過以上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介紹和分析,可以知道我國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選擇和定位還有突破的空間。對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上,應該著重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基礎設施貸款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三個模式進行完善和發展。
經過2006年快速穩定健康的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加快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市場的融合,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產品種類,促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創新。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將成為投資者的又一個有利的投資渠道,對于減少金融市場的壓力,降低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穩定我國的金融市場,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正處于增長的前夜,無論是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供給還是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都具備了大發展的條件,隨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逐步完善,會計制度與國際標準的逐步接軌,以及信用評級等相關中介機構的逐步成熟,可以預見,在政府的推動和各方努力下,資產證券化市場將迎來一個快速增長的時期。
參考文獻:
1.何小鋒.投資銀行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永亮.資產證券化及其在我國的發展研究[D],2006.4
4.亨利?考夫曼.《悲觀博士考夫曼論貨幣與市場》[M],海南出版社,麥勞格-希爾,2001
5.2006年中國資產證券化年度報告[DB/OL].省略/
1文獻綜述
1.1國外相關文獻綜述ChengM等研究的是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影響,確切的說是對于銀行的影響,在選取一些銀行為樣本的基礎上,具體考察資產證券化后風險的轉移給銀行帶來的信息的不確定性,研究結果表明,如果市場的參與者預期風險轉移困難時,銀行將會面臨著較大的信息的不確定性[1]。Stone和Zis-su則研究的是資產證券化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在對資產擔保證券和抵押貸款證券市場供求情況的深入研究后指出,一個運作良好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對于經濟而言是必不可少的。Barth等研究的則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情況,主要信用風險的來源,同時還研究了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和債券市場是否會有不同的評估風險,研究結果表明,債券市場不區分保留和非保留的證券化的資產部分在評估中的信用風險證券化效應[2]。GuoG和WuHM研究的則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金融風險的防范,在具體的方法上,他們提出了自留監管制度,具體來說,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必須要保留一定比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另外,他們還主張要使用動態的模型對發行人披露的某些信息進行測算,以此進一步降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3]。
1.2國內相關文獻綜述楊潔涵研究的重點是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具體來說就是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對于商業銀行在融資和信用風險轉移方面的影響,以此提出要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4]。那銘洋則研究了有關資產證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論,并探討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金融穩定的關系,并通過構建實證模型定量分析了這一關系,最終得出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并不是造成金融危機根源的結論,加強證券化過程中的整體監管才是重中之重[5]。鄭彩琴則主要研究了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對于金融風險防范方面的缺陷,在她看來,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最大不足是法律監管方面的不健全,應該加快建設更加完善的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6]。張利則把研究的重點放在國內外比較上,通過系統研究美國資產證券的發展過程,包括起源、產品演變、資產架構、運作機制和特點以及監管制度等方面的介紹,從立法及監管方面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建議[7]。
2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是歐美國家青睞的一種金融創新,2012年美國的債券余額為38.16萬億美元,其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占總額1/4以上。資產證券化可以加大的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推動金融市場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穩定及推動資本市場的國際化。
2.1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比較單一,融資范圍很有限。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及金融環境的不斷改善,融資渠道與方式有所擴大,但資金主要還是通過向銀行借貸或發行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金。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則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因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豐富了金融衍生產品的種類,讓企業不用辦理復雜的程序就可以得到資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余地,擴大了企業融資渠道范圍,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2.2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還不完善,以銀行體系為壟斷核心的中介組織在服務的質和量上都不能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作為金融市場運行基礎的各類市場設施還不健全,債券市場起步晚,金融市場上各種產品的定價機制不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將有力地改變這一現狀,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促進金融產業的結構化進程,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從而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
2.3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風險抵御能力的大小是判斷金融市場穩定性的重要標準,資產證券的實質就是把各類金融風險分散到投資者身上,具有風險隔離的功能,并可以形成一個穩定、合理的金融資產結構,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性。資產證券化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表現在改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上,為金融市場提供了一類新的風險較小的金融產品,與股票相比,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小,與債券相比,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高,從這種意義上來說,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2.4加快資本市場國際化的步伐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大大改變了傳統的融資模式,其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地位越來越重要。隨著人民幣國際化的呼聲和必要性的日益顯現,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也成為大勢所趨,但是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程度與其他國家相比水平還很低。在借鑒其他國家資產證券化先進技術和經驗的基礎上,并結合我國的實際經濟調下,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將會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步伐。
3資產證券化的金融風險及原因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工具,在推動金融體系、市場結構完善的同時,又不可避免的帶來一些金融風險,正確認識這些金融風險是推動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前提和基礎。
3.1基礎資產的復雜性帶來的金融風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被用來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多種形式的,一般有住房抵押貸款、汽車信貸等,還有一些如高速公路收費等應收款、不動產租金、商業地產抵押貸款、設備租賃款、特許權使用費、政府財政收入、版權等,這些能夠在未來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被用來證券化后再出售。但由于這些不同種類的基礎資產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要采用不同的模式來評估這些資產在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諸如違約風險、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信用風險、金融管理風險。盡管國內外很多學者都通過各種模型對這些風險進行了實證分析,但模型分析大都基于很多的假設條件,而現實經濟并不總是滿足這些假設條件,且模型進行的實證分析都是基于歷史數據,現實經濟發展趨勢往往是變化莫測的,所以得出的評估結論是不準確的。再加上資產池一般是由很多種基礎資產組成,對由多種基礎資產組成的資產池進行價值評估的難度就會增加,風險也會隨之增加。
3.2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涉及發起人、特別目的載體、金融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承銷商、服務商和受托人等多個相關利益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每個相關利益主體的地位不對等,其獲得的信息也是不對稱的,具有的委托—機制勢必會帶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各相關利益主體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是各類的評級機構,其對資產的評估對其他利益主體具有重要的影響,特別是投資者。但評級機構有時會受利益的誘使,對基礎資產作出不符合事實的評估,這就給投資者帶來風險,也會使得整個的資產證券化過程存在著風險隱患。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還有技術成本方面的原因,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復雜性使得信息披露需要花費巨大的成本,有時即使所有相關的信息都披露了,但是投資人分析解讀信息也需要巨大的成本,鑒于花費的成本比較大,在對風險的披露和分析上都存在著滯后性和忽略性。
3.3交易運作方式復雜性帶來的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交易方式的復雜性增加了市場預期的難度,也增加了金融風險出現的可能性。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資產池內基礎資產的種類越來越多,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也會越來越復雜,復雜結構背后隱含的是無法預計的交易后果。比如在美國發生的次貸危機中,盡管形成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都是多樣化的資產,然而在這些基礎資產具有內在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從基礎資產產生的本利現金流在不同類別投資人之間分配的不平等性,使得基礎資產池在出現違約的情況下,不同類別投資人之間就會出現利益沖突。比如:如果基礎資產在初期出現違約,這時如果對基礎資產進行再重組就可以對整個的相關利益主體有利,但是再重組需要花費成本,這種成本在短期里對評級機構或發行者來說是不利的,盡管長遠視角有利于所有人,但在這種情況下,該基礎資產是不會再次被重組的,只會坐等違約風險累積、放大,最終危及市場穩定。
3.4資產證券化關聯性帶來的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把能在未來產生固定收益或現金流的基礎資產,通過重組方式形成資產支持證券,由第三方機構進行出售,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金融市場中各種各樣的機構和個人,其間有著復雜的關聯性。金融市場傳染能夠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市場恐慌,在由一層市場傳向另一層市場的過程中,其程度一般會逐漸加大。在基礎資產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和復雜程序的證券化過程中,由單一層面產生的市場恐慌勢必會不斷延續和增大,從而產生金融風險,也降低了金融市場抵御市場傳染的能力。美國發生的次貸危機就是由關聯性引發市場恐慌,從而引發金融危機的典型代表。引發美國次貸危機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是CDOs、ABS-CDOs等產品,這些產品結構復雜,都是基礎資產形成資產支持證券,然后再以這些新形成的資產支持證券作為基礎資產形成新的資產支持證券,這樣復雜的證券化過程和結構往往比一般的資產支持證券涉及的利益主體更多,關聯性也更強,當部分“投資級證券”出現損失時,投資人很容易出現恐慌,擔心其它高評級證券也會出現類似損失,這樣就使得單一的、微小的風險經過金融市場傳染被放大,金融系統中的風險不斷積累,最終形成大范圍的、災難性的危機。
4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啟示
資產證券化與金融市場系統風險存在正的相關性,因此,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防范金融市場系統危機成了金融危機后推進資產證券化的首要任務,應該在結合經濟形勢的基礎上,總結經驗教訓,積極有效地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完善。
4.1慎重選擇基礎資產類型在金融創新不斷發展的形勢下,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在應慎重選擇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類型。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期,一方面應嚴格限定基礎資產的質量,選擇那些風險低、有穩定收益和現金流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來組建資產池。另一方面,要著重發展那些程序簡單的資產證券化類型,可以隨著市場的不斷成熟,逐步推出一些其他衍生產品,從而推進資產證券化品種的不斷完善。不定期的對發起人的資產狀況進行審查,嚴格監視其基礎資產未來收益及現金流的穩定性,防止源頭風險的產生。制定切實可行、具有通用性的關于基礎資產的篩選標準,用定性和定量的指標對基礎資產的種類進行限定,為組建低風險的資產池建立量化、可遵循的標準。
4.2規范信息披露信息的不對稱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風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為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應加強信息的披露,嚴格遵循監管層對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充分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組成資產池資的基礎資產質量以及各參與人資信狀況的綜合反映,實際上承擔著對發起人、信用增級機構、服務機構等的監督職責。
4.3改進交易機制和平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型的金融創新形式,專業性強,應該加強專業性技術人員隊伍和硬件基礎設施建設。現代科技的發展為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提供了運作墓礎或平臺,借助于現代計算機網絡,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信息、數據和資料都可以建立專門的數據庫,通過設定特定的程序,還可以保證系統及時升級,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確保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新技術,指的是對能事先預測到未來某一時期內能產生穩定收益的資產進行重組,將其轉換為可公開發行證券的過程。適合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證券化的成功必然是以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有良好的預期收益為前提的。根據我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發行證券必須進行信息披露,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撐的證券也同樣必須依法進行信息披露,而基于資產證券化具有可預測未來現金流收益這一實質特性,資產證券化預測性信息披露正是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預測性信息(forward looking information)指從依主觀分析對某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結果或期望的預測與估計陳述。證券市場預測性信息是指對證券發行人未來資本結構、經營業績、盈虧與分紅、計劃與目標、前景與規劃等其他未來經濟表現的預測與估計的陳述。常被稱為“軟信息”相對于“硬信息”即對已經發生的事實和歷史事件的陳述。預測性信息披露曾經歷了一個由禁止到鼓勵的漫長年代,美國早期是禁止披露預測性信息的,認為這種信息在本質上是不可信賴的,促使無經驗的投資者做出決策時不正當的依賴這種信息。直到1978年后美國sec了鼓勵預測性信息披露,認為正確評估發行人的潛在盈利能力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利益且符合公眾利益。資產證券化最大的特點就是對未來發生的、可預測的、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進行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撐證券。預測性信息披露理論對構建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理論體系有著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運作機理在于對能夠預測產生穩定收益現金流的資產進行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是指將缺乏一定的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收益現金流的資產或者資產組合,通過創立以其為擔保的證券,在資本市場上出售變現的一種融資手段。一般來說,所謂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將原始權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的最終目的是發行證券籌集資金。資產證券化最顯著的特征是所發行的證券并非以證券發行人整體信用為擔保,而是以可預測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特定資產組合(資產池)的信用為支撐,可證券化的資產一定是可預測其收益的特定資產。
(二)適用于證券化標的基礎資產是能夠預測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債權或收費權的資產
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有:(1)各種能預測分期實現的債權:商品房按揭抵押貸款債權、汽車貸款債權、銀行信貸債權、市政基礎設施貸款債權、交通道路貸款債權等;(2)各種可預測分期實現的應收賬款(包括計算機租賃、辦公設備租賃、汽車租賃、飛機租賃、小型商業設備租賃、貿易應收賬款)等;(3)各種可預測分期實現的收入:公路或橋梁和其它設施收入、航空或鐵路客貨運收入、稅收或財政收入和出口收入以及石油、天然氣、礦藏儲備和林地收入等。
不管對何資產進行證券化,該資產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一般而言,這些條件包括:(1)可理解的信用特征;(2)明確界定的支付模式、可預測的現金流量;(3)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4)拖欠率和違約率低;(5)完全分期攤還;(6)多樣化的借款者;(7)清算值高。
不宜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指無法或者不能預測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等。
(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機制
(1)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建資產池原始資產權益人。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后對自己合法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收入的資產進行清理估算,確定用于可證券化資產數并匯集成一個資產池。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內容是選擇一批可以預測到的在未來將會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可證券化基礎資產。(2)擁有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通過“風險隔離”的特殊法律機制將這個優良資產真實出售給一個為發行資產證券而專門設立的特殊中介機構(special purposevehicle,縮寫spv),以達到保障證券化基礎資產不受原始資產權益人經營的風險的影響。(3)證券化基礎資產通過證券等級結構設計以及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為證券化資產提供的擔保,實現基礎資產信用增級。(4)信用評級機構對信用增級資產進行真實的信用等級評估。(5)spv作為證券發起人委托證券承銷商公開發行資產支持的債券,并用發行證券所籌集到資金,向原始資產所有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資金。(6)spv通過受托服務商將基礎資產不斷發生的收入現金流進行分配并向證券投資者償付債券本息。
二、資產證券化預測性信息披露法律體系的構建
根據預測性信息披露理論,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預測性信息披露體系可以分為abs強制性預測信息披露和資產證券化自愿性預測信息披露兩方面內容。
(一)資產證券化強制性預測信息披露
abs強制性信息披露是指建立在當前已知的事實的前提下,對資產支撐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的未來前景中將會發生的事件做出的合理性預測的信息披露。其中包括依據已經知曉的事實和已知趨勢對影響支撐證券發行的基礎資產在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各種已確定的或不確定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相關因素、事項和依據的各類預測性信息。第一,spv應依據已經知曉的事實對支撐證券發行的基礎資產是否具有可預測的在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各種已確定的或不確定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相關因素、事項和依據的各類信息。第二,spv應披露目前已知的和可以預測的對該資產證券未來狀態會產生重要影響的事項、要求、承諾、有利或不利的不確定因素及這些因素的影響結果。第三,spv應披露對該資產證券在發行和交易市場目前已知
轉貼于
的未來發展趨勢和可合理預測的未來發展趨勢。第四,abs強制性信息披露是spv應該依法履行是一種信息披露法定義務。是否履行了以已知的事實和已知趨勢合理預測資產證券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的穩定現金流的各種已確定的或不確定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相關因素、事項和依據的各類預測性信息依法公開披露義務;這些披露是否是依據已知事實(而不是假設事實)依法律要求做出的真實的、完整的、準確的和及時的預測性信息披露;依據“已知事實或已知趨勢”而做出的預測是法院對spv是否應當承擔預測性信息不實陳述的法律責任的判定標準。如果spv依據“已知事實或已知趨勢”而做出了與未來事件嚴重不符的虛假陳述或重大誤導性預測性信息披露,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資產證券化自愿性預測信息披露
強制性預測信息披露是建立在spv已經知曉的事實和已知趨勢上應該對未來事件和趨勢做出合理性預測的基礎之上。如根據目前已經知曉的證券化基礎資產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事實為依據,合理預測未來某階段內該基礎資產能產生可預計的、穩定的現金收入流的信息披露是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核心,具有強制性預測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如果spv自愿做出的某種預測性信息披露不是在“已知事實或已知趨勢”而做出的預測,而是公開明示了在“某種假設”前提下做出的一種建立在以誠實信用形式和合理推測基礎上的估計,那么這種在假設條件下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未來某事件的估計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可確知性。只要這些假設性預測信息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之上并以誠實信用形式披露,即使資產證券化期間未來發生的事件與假設性預測不符,也不能視為是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披露而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將會打擊資產證券發行人努力全面充分披露信息的積極性。畢竟這種公開明示下的在“某種假設”前提下做出的估計性信息,對于理性資產證券投資者希望更多的收集各種影響投資對象的有利或不利的相關信息,從多視角更多的深入了解投資對象只會有一定的好處。
三、預警性原則與安全港理論對資產證券化預測性信息披露的適用分析
預先警示理論是指如果預測性陳述,如預測、意見、估算或預計等伴有警示性語言,如果這些陳述不影響提供給投資者的總體信息組合,那么這些陳述不能成為證券欺詐訴訟的基礎。換言之,如果有充分的警示性語言,那么在法律眼里原告所訴稱的遺漏或誤述便是無關緊要的。
證券市場安全港理論是指證券發行人對發行公司財務事項的預測陳述(包括利潤、收入、贏利和資本費用等)、公司管理者對未來經營計劃和目標的陳述以及對未來經濟表現的陳述等,只要這些陳述是建立在合理的預測基礎之上并以誠實信用方式予以披露,便不視為虛假或誤導性信息陳述,故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而免責。
資產證券化的特性畢竟與傳統的證券性質有很大的不同。它本質上是以可預見的現金流為支撐而發行證券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過程,支撐資產證券化的是基礎資產所能產生的未來可預測的現金流,不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者無法預見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都不能資產證券化。換言之,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運作關鍵核心就在于對支撐證券發行基礎資產能否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預測,如果證券化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難以預測,則該資產就無法證券化。如果在資產證券化中spv在其發行文件或報告中披露預測性信息時,不考慮資產證券化的特有性而同樣照般傳統證券發行披露預測信息預先警示性原則和安全港理論,只要伴以警示性語言直接說明這種預測的具有不確定性,或者說只要是spv預測信息是以誠實信用方式披露,那就意味著說即使該資產的證券化實際結果有可能與預測結果偏離很大或者預測結果有可能無法實現,資產證券發行人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不存在預測是否能實現的提供任何保證。在這樣的警示語言下,至少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1)對證券化資產未來產生現金收入流的預測屬于對資產證券發行公司財務事項的預測陳述,安全港理論認為這種財務性陳述即使預測結果與該資產證券未來實際現金流收入結果偏離很大或者預測結果根本無法實現,只要這些陳述是建立在合理的預測基礎之上并以誠實信用方式予以披露,都不視為不實或誤導性信息陳述,故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而免責。這與資產證券化本質相沖突,因為不可預見能產生的未來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就根本無法資產證券化。既然已明知不能資產證券化卻要申報以該資產具有未來可預計的現金流收入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撐證券,這種行為本身不能說沒有不實陳述或誤述之主觀故意,而這種含有主觀故意的行為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2)這種警示性陳述對該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總體本質和給理性投資者的總體投資印象將構成重大性不良影響。(3)不利于培育資產證券投資者成熟理性的投資心理和投資經驗。當發行人以欺詐手段騙取核準給投資人造成損失時,資產證券發行人容易滋生以有預先警示性陳述故將其損失原因直接歸罪于投資人自己忽視警示性語言造成投資判斷失誤可規避承擔法律責任的不良心態。(4)恐怕沒有一個理性的資產證券投資者對這樣的資產支撐的證券會有投資信心。(5)資產證券市場若大量充滿這種類型資產證券必將導致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最終關閉。
基于資產證券化本身就是基于證券化基礎資產品質存在可預見性理論基礎上建立和運作的這一本質特征。基于不可預見能產生的未來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就根本無法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發行如果已明知某些原始資產不能資產證券化或者不適合資產證券化,發行人卻要申報以該資產未來可預計的現金流收入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撐證券,這種行為本身不能說沒有不實陳述或誤述甚至欺詐之主觀故意,而這種含有主觀故意的行為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與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的本質特征不一致。預先警示理論和安全港理論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立并無多大應用價值和意義。這是因為預先警示理論和安全港制度與資產證券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資產證券化本身就是以可預測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撐證券,這種對證券化資產在未來某個期限內能產生穩定、可預見的現金流的預測本身應該有明確的事實依據的,本應該就是確定性的一種預測。資產證券發行人如果連這種預測目標實現都不敢保證,那么該資產證券化也就根本沒有實施的意義。
四、預測性信息披露理論對構建我國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義
【關鍵詞】 銀行 資產 證券化 運作構想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
商業銀行在競爭過程中,資產證券化可以說是一套較為創新的競爭運作機制。關于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銀行以細致的分工、縝密的計劃,由發起者、服務者、發行者、投資銀行、投資者、資信評級單位、信用增級單位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上,進行深化的合作聯系,借助統計、預測、保證等運作手段,最終形成統一的運行機體。具體運作機理為以下幾點。
1、明確資產證券化的目標
常規的做法是:銀行選購資產后,在銀行設置資產池,銀行以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的名義,對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需求展開全方位分析,進而以分類、估算、考核等手段,選擇風險比較小、現金流量比較穩定的銀行資產,確定待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在所有權方面,歸于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所有。
2、特殊目的載體的構建
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實現,涉及到貸款組合的概念。用于證券化的資產,往往是銀行本身的特定資產,SPV合法承接銀行的過戶資產,便于將銀行發起者破產風險的負面影響,降至可承受狀態。銀行以“破產隔離”的方式,為原始權益者的其他債券主體,提供發行者破產時合法的追索權利,側面要求構建特殊目的載體時,要在法律的范圍內,提出嚴格的經營行為限制條件,譬如債務限制、重組兼并限制、獨立董事維護等。
3、證券化結構的完善
在確定SPV之后,需要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結構,適時要涉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我們需要以此作為約束、規范、強調相關權益者權利、義務等的依據。就目前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銀行情況來看,除了出售貸款組合的銀行,還有第三者的貸款服務合同,當這些貸款第三者,與銀行簽訂承銷協議之后,銀行必須在設計證券結構的基礎上,根據銀行資產池的現金流特征,以及結合投資者的偏好和信用等級等,對信貸資產進行包裝,使得證券化的結構趨向于完善。
4、本息償付和剩余現金的分配
銀行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后,現金流中包含了投資者的償付本息。在為投資者償付本息時,銀行將部分規劃好的現金流,委托指定的機構,以月度、季度、半年度等方式,直接為投資者償付本息。具體的償付時間,以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情況而定,至于扣除本息后資產池的其他現金流,還需要支付相關的服務費,如果還有剩余,則由銀行、SPV按照協議合理分配,適時方可結束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選擇
在以上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中,品種的選擇,是保資產證券化結構合理化的基礎條件,為滿足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期望要求,同時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我們可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劃分為基本產品和衍生產品。
1、基本產品
基本產品有三種:第一種是過手證券,當證券出售后,其金融資產池的所有權,會直接轉移至投資者,被證券化之后,金融資產等,會被移出資產負債表中,并由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還來源,同時需要承擔提前償付而出現的再投資風險,一般以月度支付本息,至于償付期限,處于不固定狀態;第二種是資產支持債券,由發行者承擔債務契約,同時發行者享有所有權,被證券化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現金流量中,也未必存在償付本息的份額,可能需要通過其他渠道償還,但不需要承擔提前償付產生的再投資風險,以季度和半年度的時間支付本息,具有超額擔保的特點;第三種是轉付債券,由發行者承擔債務契約,同時發行者享有所有權,被證券化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由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還來源,同時需要承擔提前償付而出現的再投資風險,以季度、半年度償付本息,擁有前面兩種基本產品的特點。
2、衍生產品
衍生產品同樣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擔保抵押債券,以償還時間作為債券組合的劃分,并按照組合情況,確定償還本金的方式,另外擔保抵押債券的期限、利率、風險和償還模式等,都要兼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情況,一般以投資者的風險控制為核心,在歸類投資者的基礎上,選擇不同籌資成本的產品,能夠吸引不同類型的投資者;第二類是浮動利率債券,包括利息的償還額度和還款時間,都會隨著利率的改變而有所調整,這種類型的衍生產品,一般以中央銀行的利率指數為基準,在每個月度調整一次,同時衍生出“反向浮動債券”,以保證在利率變動后,依然能夠保證套期保值的作用;第三類是剝離抵押證券,用兩種利率不同的證券進行組合,兩類證券的持有者,享有抵押貸款產生的本息,譬如一級抵押貸款組合,可剝離為溢價證券和折價證券,兩種的息票利率分別為14%和6%。
三、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條件
除了銀行資產證券化品種的選擇,運作條件的明確,同樣是保證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順利進行的關鍵。銀行資產證券化必然會面臨不同大小的交易結構風險,譬如違約風險、損失事件等,為此筆者建議按照以下的條件,實施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
1、銀行現金流的穩定性,必須可預見
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大小很大部分取決于現金流的穩定性。現金流的循環程度,以及所能產生的本息穩定性程度,都要在證券化流程中,一目了然的清晰反映,以此判斷證券化風險的大小,同時能夠使得現金償還更為科學合理。從借款人的視角,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相當于用其償付給銀行的貸款現金流,作為投資者本息償付的來源,后者收益的高低,取決于現金流量的循環能力,因此銀行現金流的穩定,必須具有絕對的可預見能力。
2、保證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
這一點在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機理中,已有初步提及,在此值得重申強調的時,當銀行以真實出手的方式,將資產的所有權進行轉讓,銀行應該按照既定的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資產池的組成情況進行檢查,提前做好破產清算準備工作,將資產池與破產結算內容進行隔離,這樣才能夠保證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使得投資者的權益得到絕對保護。
3、明確法律規范條件和稅收待遇
被證券化的銀行資產,為確保交易結構的嚴謹性,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明確法律的規范條件,為參與者提出更為權威的承諾,這一點與銀行證券化的順利運作息息相關。至于稅收待遇的商榷,要考慮SPV的經營行為,同時對發行條件進行改善,在保證有效控制融資成本和創造有利發行條件的基礎上,提出優惠的稅收待遇。
4、質量和信用等級具備可評估性
銀行資產證券化,在明確正式實施之前,風險和收益可以說是參半。我們將銀行資產進行捆綁組合,并組成了資產池,其質量和信用水平,與證券化的資產收益息息相關,只有具備可評估性,透過相關的數理統計數據,預測資產的壞賬風險和離散程度,方可讓證券化的資產更為貼近市場,并具備比較高的成功概率。
5、提高擔保業的專業化水平
參考其他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擔保業是資產運行風險的重要基礎保障,我國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同樣需要借助擔保業的專業化力量,讓信貸資產的流動能力、變現能力更強。為此,我們需要進一步提高擔保業的專業化水平,以便在現金流出現問題后,能夠行之有效地承擔本息支付業務,助力銀行資產證券化成功運行。
四、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思路
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所需遵循的原則,有“循序漸進”、“經驗借鑒”、“扶持參與”等。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促成,而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結合市場的需求和承受狀態等,再嘗試性擴大規模,在此期間,必然需要借助國外先進的經驗,并由政府出面扶持參與,提供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良好運行環境。至于運作的方法,首先嘗試將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在盤活不良資產之后,針對銀行的盈利能力狀況,通過資本市場,招募有合作契機的投資者,中建信用關系,促使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水平的提高。其次是將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之后,考慮到住房抵押貸款具有期限長、流動性差等特點,但未來有現金的流入,對此可嘗試將住房抵押貸款進行匯總組合,形成貸款群組,再以現金的方式購入,這樣就能夠從市場上獲得足夠的資金,以彌補住房抵押貸款流動性差的缺憾。再次是工商企業貸款的證券化,目前銀行所占的工商企業貸款中,占了銀行全部貸款中的70%,當經濟結構出現調整后,貸款的結構性也需要隨著調整,此時如果將貸款證券化,就能夠解決貸款規模化和期限長的問題,讓銀行在創造貸款來源的同時,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效益水平。
五、結語
綜上所述,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在競爭過程中一套較為創新的競爭運作機制,銀行以細致的分工、縝密的計劃,由發起者、服務者、發行者、投資銀行、投資者、資信評級單位、信用增級單位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上,進行深化的合作聯系,借助統計、預測、保證等運作手段,最終形成統一的運行機體。文章通過研究,基本明確了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思路,其中包括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機理、品種選擇、運作條件明確和運作思路提出,但考慮到金融市場運行條件的復雜性和多變性,筆者建議除了在金融實踐中,靈活參考以上的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方法,還需要不斷歸納和總結出其他的運作經驗,作為本文研究補充和完善的內容。
【參考文獻】
[1] 陳凌白:我國上市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微觀效應實證研究[J].南方金融,2014(6).
[2] 馮留鋒: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研究[J].區域金融研究,2014(6).
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
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組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以預測的資產組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增級等手段,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將組合資產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受益憑證的結構性融資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發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資產支持證券——抵押貸款債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資產證券化因為其自身的獨特優勢,自產生以來獲得了迅猛地發展。目前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已經超過了國債和企業債,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品種。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債券市場乃至資本市場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并且一開始就遵循著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分別發展。一條路徑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存量貸款,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4個(具體情況參見表1);另一條路徑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的收益權或債權,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有9個(具體情況參見表2)。近來,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下,正在探索資產證券化的第三條路徑——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利益、應收賬款、道路收費和公共設施的使用費等等,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1個,即重慶市政資產支持證券。該項目的發起人是重慶市軌道交通總公司和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計劃募集資金50億元。
二、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
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資的比例偏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規模高達2.90萬億元,貸款規模高達2.49萬億元。雖然浙江省的企業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對于如此巨大的間接融資規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資規模仍然顯得十分弱小,僅占各種融資總規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離在監管范圍之外的民間資金規模估計在1萬億元左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浙江省的各類企業提供一種新的直接融資工具,同時為浙江省的城鄉居民提供一種新的投資渠道。因此,可以預見資產證券化在浙江省的發展潛力巨大。
(二)國外已經有相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經驗可以借鑒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固定收益產品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美國的固定收益產品余額已經超過了股票市場余額。而在固定收益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存量最大的產品類別,如美國截至2005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余額已經超過國債余額,也超過了企業債余額。德國自2000年推出證券化貸款計劃以來,已經給超過5萬個中小企業提供了170多億歐元的貸款。國外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已經積累了相當成熟的經驗,可以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提供借鑒。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探索正在穩步推進
2005年以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上獲得了突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并駕齊驅,先后完成了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9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很好的經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有利于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大力推進。
(四)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國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陸續出臺,為浙江省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
目前,我國已經試點的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種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選擇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這兩種。
在浙江省,各家商業銀行的資產狀況和盈利狀況都很好,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良好,貸款需求可以得到較好地滿足,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強烈。而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就具體模式而言,中小企業可以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但短期內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更強一些。市縣級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
具體來說,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外已經相當成熟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我國已經進行過的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國仍然很有推廣的意義,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經進行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特定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其他商業銀行尚未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領域進行過證券化,因此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認可和支持。而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雖然可以發揮浙江省產業集聚的特色和優勢,但是國內外沒有相關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可以借鑒,同時因為中小企業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難以較好地滿足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基礎資產應當能夠產生相對穩定的現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難在短期內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繼續探索和推進。至于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內外比較成熟的市政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
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應該堅持“兩個突破口”(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和“兩種模式”(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同時推進。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筆者提出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1:
筆者提出的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2:
如圖1所示,在該試點中,浙江省內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將中小企業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其中,資產支持證券采用劃分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和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內部信用增級與商業銀行或擔保公司等擔保機構擔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級,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業風險補償基金認購次級資產支持證券。評級機構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權威資信評級機構,承銷機構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任務。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由中國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權市場發行和交易,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