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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的企業因兼并、破產以及設立上市公司等對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土地資產處置)的管理。
第三條 土地資產處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實施資產重組的主管部門向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提出申請,經市開發辦會同市規劃土地局等部門提出處置意見后,報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準。
經領導小組批準,土地資產處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作價出資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企業兼并,對被兼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對其他所有制性質企業實施的兼并,可以通過有償受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適當調減;也可通過企業間變更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使用權不能擅自轉讓和改變用途。其他類型企業間的兼并,須按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第五條 企業破產,土地資產處置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全額繳納,主要用于職工安置。其中,受讓方承擔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土地出讓金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減。承擔職工安置事項應列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落實情況須經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興辦外資企業(含“嫁接式”企業),土地資產處置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采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對科技含量高的企業,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也可采用出租方式, 由承租方按年繳納租金。屬于國家鼓勵的、技術先進的、投資額較大的中外合資項目,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采取土地作價出資以政府名義投入到中方企業中。
第七條 國有企業改建或新設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土地資產處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采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中繳納數額較大的可分期進行,但最長不超過3年。采用出租方式的,由承租者按年繳納租金。采用作價入股方式的,土地資產界定為國家股,國家股作價及國家股股權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以其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不能如期返還貸款造成劃撥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應當從地價款中將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返還政府。
第九條 在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后,土地使用者應按有關規定到規劃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規定之前已發生土地資產處置的,須按本規定補辦手續, 期限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 大連市其他縣(市)、區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評估、清查、產權登記和糾紛調處等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種經濟資源,包括:
(1)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2)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3)接受捐贈的資產。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的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收益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2)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以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行為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3)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4)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5)建立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和績效考核機制。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組織實施。
(2)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3)統一組織實施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4)負責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并實施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按照規定權限審核國有資產購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督促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3)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績效考核和信息系統使用等基礎工作。
(4)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2)負責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護以及清查登記、統計報告、信息系統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3)辦理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審手續,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4)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標準由財政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程序報審。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單位需要配置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審。
第十二條經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臨時機構或者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對可以共用、共享的國有資產組織統一采購、統一保管、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具體辦法由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構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驗收,按照規定辦理財產物資移交手續和有關權屬證書,做好資產登記等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蛘吲e辦經濟實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設置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卡、實相符。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不得出借給企業或者個人。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和擔保的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嚴格控制,并進行可行性論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轉讓、置換、捐贈、報損,報廢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資產范圍主要包括:
(1)閑置資產。
(2)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3)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4)因技術、功能原因并經過專業機構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5)因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6)盤虧、呆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7)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未經批準不得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由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轉讓、出讓、置換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具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理。
第六章資產評估與清查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取得的資產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
(2)資產用于拍賣、有償轉讓、置換的。
(3)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4)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財政部門確認需要進行評估的。
(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2)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事業單位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資產清查的,清查方案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清查結果應當報財政部門認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信息化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和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庫。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實行動態管理,并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及其管理行為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新增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及時糾正和查處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審計監督,并將資產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1)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配置資產的。
(2)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將在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的。
(3)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的。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配置資產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3)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派機關等。
第三十九條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固定資產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0 文I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1
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為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部出臺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定義、管理、購買、處置等都有很詳盡的說明。并在2012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對固定資產有了很明確的定義,對固定資產要計提累計折舊有了要求。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問題。
1.在梳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和存貨的過程中,出現家底不清,賬實嚴重不符的現象
造成有些固定資產買重、買多,存在嚴重浪費,有些固定資產沒有入賬,有的入賬但找不到實物,沒有固定資產卡片;有些固定資產已經報廢但是找不到報廢審批流程和報廢處置相關手續,也沒有進行賬務處理,固定資產管理人員也說不清到底有多少固定資產,到底有多少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未及時入賬、多少報廢,損壞的固定資產未進行報廢流程,造成賬實嚴重不符,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
2.管理制度不健全,資產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雖然相關單位一再強調要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但仍然有很多管理人員不重視,沒有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度的基礎上制度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未及時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和存貨進行梳理,對于固定資產清理盤點過程存在問題置之不理,未看到固定資產調撥單,卻按領導授意把資產調撥事后也未補齊手續,有些固定資產已購入使用,因管理人員懶散遲遲不入資產帳,甚至有單位存在固定資產多人管理,隨意調撥資產互不通氣,還經常更換管理人員等情況,說明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十分不健全,有些單位雖建立了制度但都是流于形式,完全不按照制度辦事,人員責任心不強。
根據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程》(財辦[2013])52號等有關規定,有些單位已經在當地財政局的要求下進行了部分固定資產卡片登記,但是工作比較滯后,錄入工作不及時,對管理系統操作不熟練,以及對管理系統操作內容理解有偏差,都有可能造成資產信息錯誤,不能真實反應資產情況。有些資產隨意編號,有些資產沒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去歸類、管理等。沒有從根本意義上建立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化管理,只是簡單的進行固定資產信息登記。在給固定資產貼標簽時也是不認真,與固定資產信息系統不符。與財政部提出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程》相脫節。
3.監督機制不健全
從目前固定資產的管理看,主要是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財務部門很被動,往往是財務部門推著資產管理人員工作,造成工作不及時,賬物分離或者賬實不符。而且沒有專人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固定資產工作不能更好的開展,所以固定資產也往往不能充分有效利用。
二、強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研究新的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做更全面的詮釋。對于有些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使用年限也可能長也可能短的產品,財務人員、資產管理人員也很難把握和認定是固定資產還是存貨,因此財政部門應該完善固定資產核算制度,重新界定固定資產的范圍,對于固定資產目錄也應該細化。這樣才能使資產得到充分管理。
1.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將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作為一項重要舉措,納入資產監督管理的工作范圍
以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為基礎,依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評價內容、指標和方法,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收入上繳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和客觀評價,首先由相關部門進行自評,然后由單位組織相關的評審團進行考評,對評價結果進行公布,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造成資產損失、流失或者資產管理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并督促其改正。這樣才能促進國有資產規范管理,不斷提高使用效益。
2.通過預算管理、政府采購來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是強化預算管理機制,根據單位實際制定年初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并編制預算,審批部門嚴格審核計劃的合規性并控制購置標準;二是在執行預算時,通過政府采購進行控制,對于政府采購目錄類的資產應做到應采盡采,并通過政采監督資產的購置需求是否符合履行職能的需求,做到資產不重復不盲目的購置。
3.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提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化水平。
根據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程》(財辦[2013])52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輸入電腦的固定資產信息實現計算機聯網管理,通過計算機網絡,使得固定資產的信息數據共享,加快信息處理速度和傳遞速度,使得固定資產的采購、使用、報廢等生命周期信息能夠在電腦中很直觀的反應出來,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減少了人為溝通傳遞信息過程中出現錯誤的概率。
4.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首先得加強會計人員,資產管理人員的相關業務培訓,不斷的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方法。增加固定資產的盤點次數,原來的定期盤點,一年一次是遠遠不夠的,對盤點要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只流于形式,需要財務人員和資產管理人員同時參加,互相監督。同時,加強對固定資產標簽管理,一物一簽,盤點的同時及時核對標簽,對固定資產做好定期核查工作,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并形成預案。完善事業單位的內控制度,建立健全的自我約束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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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重要的經濟資源,是其開展業務和其他活動的重要保證。近十年來,行政事業單位的投入不斷加強,國有資產逐年遞增,但其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呈滯后狀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行政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深入,應理順產權關系,明確產權主體,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屬于非物質生產部門,目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來源渠道多元化、復雜化,具體表現為:(1)國家財政預算撥款,形成行政事業單位事業費部分,目前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主要來源;(2)不同投資主體撥付的研究經費;(3)以有償服務或產品生產等形式創造的經營性收入;(4)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國有資產;(5)其他形式。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它包括財產、債權和權利。具體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從價值衡量看,有大到幾十萬、幾百萬的儀器設備,也有小到幾元一冊的圖書;從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區分,有可量化的有形資產,也有無法量化的無形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涵。國有資產管理,是指國家以產權為基礎,以提高國有資產營運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益為目標,以資產的占有者和使用者為對象開展的管理活動。
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一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流失嚴重不少單位不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不遵守財政部門有關規定,隨意變賣、轉讓、更新、報廢、賤價處置國有資產,不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資產購置與處置失控,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和滋生腐敗。
(二)一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不公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約束力的國有資產配置和定額標準,以及資產購置資金來源的多樣性,目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隨意購置和重復購置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資產配置不公平,各行政事業單位所承擔的任務與所占用的資產不合理,各單位之間的資產配備不公平。如房產、公務車等國有資產在各行政事業單位之間配置不公平的現象在各地區、各部門十分普遍,也是目前國有資產管理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三)資產處置不按程序報批,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在資產處置中,須提供相關依據資料,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審核批復后才能處理,事實上仍有部分單位在資產處置時未辦理報批手續,資產報廢、報損不做鑒定。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強化領導責任,實行“主要領導負全責,管理人員具體負責,使用人直接負責”的三級管理責任制領導要充分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統一思想,形成共識,高度重視和關心支持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確保領導到位,認識到位,工作職責到位,組織實施到位,以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好國有資產權益。完善管理人員和資產使用人員責任制。管理人員責任制的實行對象是各單位負責資產管理的有關人員。通過簽訂資產管理責任制的方式,明確資產管理和使用人的職責與獎懲標準,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完好率與資產責任人的工作業績掛鉤。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人員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要求,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如:與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一起對資產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對資產發生的盤虧盤盈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報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及時調帳,保證帳實相符,特別是對于大型、貴重、精密的儀器設備,資產管理人員要按件建立技術檔案,并負責向使用人交待有關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資產使用人員責任制的實行對象是具體使用資產的每一個人員,每個資產使用人員應與單位資產管理人員簽訂有關資產的保管與安全使用的責任制。
(二)強化管理部門的監督職能應確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政府分級所有并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則,明確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責任委派給一定政府機構作為專門的主管機構,對各級政府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資產實施綜合管理。
(三)加強資產預算管理以往資產管理的主要弊病在于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脫節,這既不利于國有資產規范管理,也不利于加強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預算安排是實現增量控制的關鍵,因此要處理好存量資產與增量預算之間的關系。按照以存量制約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資產配置制度。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運營體系,規范國有資產委托管理行為,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將由市財政局直接承擔的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委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承擔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教育、衛生、園林、廣播電視等公益性國有資產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國有資產的委托管理。
第二章委托管理主體與委托程序
第四條市政府是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主體,決定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國有資產范圍及管理權限;市財政局是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程序。
(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擬實行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部門制定《國有資產委托管理實施方案》,并報送市財政局;
(二)市財政局對《國有資產委托管理實施方案》及相關資料審核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
(三)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局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托管理協議》。
第六條《國有資產委托管理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國有資產價值總量和分布、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目標任務、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建章立制的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情況、完成國有資產管理目標任務準備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委托管理協議》主要內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國有資產數量、分布和委托期限,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市財政局、受托管理機構雙方的職責權利和考核等。
第三章受托管理機構
第八條受托管理機構包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機構。
第九條受托管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熟悉委托管理國有資產所處行業、領域的情況,能夠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措施;
(二)具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由財政局、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完成了受委托管理國有資產的財產清查、產權界定等工作;
(四)能夠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完成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受托管理機構根據委托管理權限,對委托范圍內的國有資產履行審核或審批職責。
(一)受托管理機構對下列事項履行審批職責,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1.規定額度內的報廢資產、呆壞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處置;
2.系統內部超標準配置、閑置和低效運轉資產的調劑、劃轉;
3.資產的對外出租、出借;4.100萬元(含)以下資產的轉讓。
(二)受托管理機構對下列事項履行審核職責,報市財政局審批:
1.占有、變動和注銷產權登記;
2.產權界定及糾紛調處;
3.超過規定額度的報廢資產、呆壞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處置;
4.資產的對外投資、抵押和擔保;
5.系統外超標準配置、閑置和低效運轉資產的調劑、劃轉;
6.100萬元以上資產的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轉讓;7.資產的評估。
對全局工作有重大影響、資產數額大的資產處置和轉讓行為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受托管理機構承擔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方針政策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內部資產管理的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建設;
(二)完成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依法盤活國有資產存量,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四)履行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的審批程序;
(五)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市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監管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委托管理的國有資產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總體工作要求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任務并制定考核辦法;
(三)檢查受托管理機構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況;
(四)檢查受托管理機構委托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等情況;
(五)檢查受托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六)市政府確定的其它監管職責。
第十三條*年*月份前,市財政局對受托管理機構前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
第十四條受托管理機構有義務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檢查,定期檢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資產監督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受托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給予經濟處罰,并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侵占、侵吞國有資產的;
(二),對國有資產管理不盡職盡責,在產權變動、重大投資和資產處置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未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收益狀況或者未及時收取應有收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產權交易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全市產權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產權交易的范圍是國家允許上市交易的各種產權。
第五條新余市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受市政府委托全權負責全市產權交易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新余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承擔。
第六條國有、集體產權交易前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評估。
經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評估報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其它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評估報告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的主管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各類中介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不得違規執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及所在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進行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和人員,不得為同一資產進行產權交易。
第八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是產權公開規范交易的場所。行政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產權的交易,必須由產權交易機構按規定程序進行,嚴禁任何產權單位或其主管行政部門自行進行產權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產權交易機構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條產權交易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應報監管會備案。
第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終止、解散時,應經監管會審核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產權交易范圍:
㈠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國有、集體企業的整體產權或部分產權;
㈡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集體企業抵押變現資產及物品;
㈢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集體企業的閑置資產及機械設備、機動車輛等;
㈣全市國有、集體企業的國有股、法人股、職工股的轉讓和股權置換等(上市公司除外);
㈤產權清晰的私營、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央、省屬、外地企業自主進入產權交易機構的產權交易;
㈥收購、經營不良資產、科技成果轉讓、廣告標段等交易;
㈦其他與產權交易相關的業務。
全市執法機關及有關單位的罰沒物品的處置,市政府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禁止交易:
㈠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的;
㈡產權關系不清的;
㈢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㈣已實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的;
㈤合法契約約定期限內不得交易的;
㈥出讓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第十四條產權交易方式:
㈠協議交易;
㈡招標交易;
㈢競價拍賣:
㈣柜臺交易;
㈤網上交易;
㈥合資、合作經營;
㈦。
第十五條產權交易的出讓方,必須向交易機構進行書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文件:
㈠產權出讓申請書;
㈡產權出讓的批準文件;
㈢出讓方的資格證明;
㈣產權歸屬的證明文件;
㈤資產評估報告和評估報告核準(備案)文件;
㈥產權交易機構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產權交易機構接到出讓方的委托申請和有關文件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符合交易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六條產權交易受讓方在交易前,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㈠購買申請書;
㈡法人、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㈢資金信用證明;
㈣產權交易機構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核準值,可作為交易底價,允許成交價在評估價的基礎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動。當成交價低于評估價的90%,是國有資產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成交;是集體資產的,應經出資人重新確認。通過公開拍賣方式的除外。
第十八條凡需要轉讓、拍賣的企業,產權交易機構須將企業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產權交易雙方成交后,在產權交易機構主持下,由產權交易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書面成交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產權交易機構鑒證后生效。
第二十條各有關單位應當憑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給產權交易雙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從事產權交易業務,可向產權交易雙方收取一定的中介費,其收費標準由物價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二十二條國有、集體產權單位或其主管行政部門自行進行產權交易的,或者委托不具備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或者委托對該資產進行了評估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再進行產權交易的,由產權交易監管部門宣布其交易無效,并由監察機關追究產權單位或主管部門領導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產權交易雙方故意串通,提供虛假證明違背公平交易規則,造成國家、集體資產損失的,由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不按有關規定進行國有、集體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作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活動中,收受賄賂,造成國有、集體資產損失的,由監察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關鍵詞: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7-0184-02
1 當前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普遍存在的問題
(1)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部分高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只注重對貨幣資金的管理,而對物資設備管理重視不夠,存在“重錢輕物”、“重購置輕管理”的嚴重現象。由于受計劃經濟觀念影響較深,管理理念相對滯后,認為高校是專門承擔教學、科研任務的純消費單位,只注重向上級申請資金購置國有資產,在管理上也只重視購建和使用,忽視對其保養和有效的管理,沒有樹立既要使用國有資產又要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的意識,致使國有資產損失、損壞現象嚴重存在。造成在財產物資管理方面存在很大漏洞,給國有資產的流失埋下隱患,由于對國家投入的國有資產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產權意識和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短期行為嚴重,致使高校國有資產處于低效運行狀態,浪費、流失嚴重。
(2)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不健全。
目前,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大部分采用多部門分頭管理,如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設備使用部門、圖書館等部門分頭在管,雖然它們分別為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但由于沒有設置統一的管理機構,沒有按“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進行管理,造成各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銜接不緊,管理混亂,導致帳物、帳帳不符,數據失真,近幾年,各高校為了滿足教學、科研的需求和通過上級舉辦的各種評估。大量投入資金添置設備,學校內部各部門一旦配置資產,則終身擁有,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機構對資產進行調度和分配,降低了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
(3)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專業管理人員。
長期以來,由于各高校只把教學、科研作為辦學的首要任務,從而對國有資產管理重視不足,部分高校雖然對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有所提升,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但最關鍵的是管理制度建設和專業管理人員并沒有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高校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對自身定位不足、職能界定不清、資產控制權力混亂;而缺乏專業管理人員或管理人員業務水平、政策水平偏低,則導致無法利用現代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優化國有資產的配置,直接影響其使用效率和經營效益。
(4)家底不清、賬實不符的現象普遍存在。
目前大部分高校都不同程度存在帳實不符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各有關職能部門利用有償服務項目的創收為本部門購置資產,沒有辦理固定資產驗收入帳手續,使這部分資產游離于學校的帳外,②接受捐贈、贊助的資產不入帳,任意處置。③由于竣工決算不及時,已駿收、投產使用的資產無法及時入帳,造成資產嚴重帳實不符。④已拆除、報廢的資產未辦理報廢手續,長期掛帳,造成帳實不符,⑤各職能部門通過辦班、培訓獲得的收入,繞過學校的財務部門,或截留部分資金,形成“小金庫”。
(5)國有資產閑置浪費、流失嚴重。
高校國有資產相當一部分來自財政無償撥款,在建設中必然存在無計劃購置、重復購置的現象,加上家底不清,管理不當,造成了大量資產的閑置和浪費,部分高校的教室、實驗室使用率低,教學儀器設備長期處于閑置狀態,高校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在兩方面:①高校在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基礎上,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在運作過程中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產權關系不清,責、權、利關系不確定,隨著時間的推移,大部分資產無法回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②對無形資產管理意識薄弱,科研成果、知識產權、校譽等無形資產被外單位或持有人非法利用或占有,取得的收入無法收歸學校所有,或無形資產在轉讓時評估不當,其價值沒有得到真實體現。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 完善和加強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1)強化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意識。
強化管理意識,是完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最基本的前提,而這關鍵所在,則是校級領導應高度重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參與。校領導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積極、廣泛地在全校范圍內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宣傳力度,組織教職工培訓和學習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規政策,讓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愛惜國有資產和保護國有資產權益的意識,領導和管理人員必須摒棄傳統的“重錢輕物”觀念,樹立國有資產既要充分利用又要保值增值的觀念,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從校領導到廣大教職工要做到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充分認識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才得以順利進行。
(2)健全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這是完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關鍵。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以國有資產管理處為中心的三級管理模式。具體而言,成立在分管校(院)長直接領導下的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代表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最高決策層,對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下設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一級機構,對全校國有資產統一進行歸口管理;學校各單位(各院、系、研究所、實驗室等)作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二級機構,負責本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資產最終使用者為三級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全面管理學校的國有資產,擬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承擔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并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匯報工作,各單位二級管理機構應設立各自的資產管理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較大的資產處置權限,資產的三級管理機構必須對資產的直接使用人實施監督和管理,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3)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隊伍建設,完善管理制度。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的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管理素質,是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因素。作為合格的專業管理人員,應具備扎實的財會功底,熟練掌握各種資產的重組方式,與時俱進,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的學習交流,開闊眼界,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才能夠從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兩方面對各類國有資產進行科學管理。只有建立一支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的專業管理隊伍,才能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要做到有章可循。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管
理制度;建立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維護、報損、報廢、處置制度,建立資產損壞、丟失賠償制度‘建立對大額資產購置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招投標制度及專人負責制,建立校內經濟實體收益上繳和監督制度,建立資產出租、轉讓、評估制度,建立人員變動時的資產移交制度,健全資產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盤點制度等,使國有資產管理做到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
(4)清查財產、摸清家底。
進行徹底的財產清查,登記造冊,摸清家底,是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基礎。學校根據國有資產清查政策、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務必做到家底清楚,并按國家教育部規定的固定資產十六類分類辦法進行分類,編號、建卡、建賬,國有資產管理處應以固定時間(季度或年度)與財務處,二級資產管理機構對賬,保持賬賬、賬實相符。
(5)構建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系統。
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的途徑之一是構建一個信息化的管理系統,實現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電算化、信息化,利用校園網平臺,使各級管理部門能夠及時掌握資產的購置日期、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分布、使用狀況等,獲取國有資產管理的最新信息,便于充分利用閑置的國有資產,發揮其效益,最大限度地使國有資產發揮保值增值作用。國有資產的信息化、網絡化管理,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決策層及時地反饋資產的最新動態,為他們提供決策依據。通過資產信息化管理,有利于保證國有資產管理處的資產價值賬與實物賬,以及與財務處的資產價值總帳之間賬實、賬賬相符。
(6)加強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
學校只有在保證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基礎上,才能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這是一項嚴肅而慎重的事情,要進行充分的論證和可行性研究,在可能的收益和風險中抉擇?!胺寝D經”資產要經過學校最高決策層集體研究,避免少數領導或少數人的決策錯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對已決定轉化的資產,應報請主管部門審核和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并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評估,必須進行產權界定,明確責、權、利關系,堅持有償使用原則,需要明確高校對投入經營的資產享有收益權,加強監督,制止私分、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提高國有資產綜合效益。
【關鍵詞】事業,國有資產,管理,現狀,對策
長期以來,由于事業行單位重錢款,輕管理,習慣于收收支支,忽視了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加之各級財政部門對事業 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約機制和監管措施沒能真正建立起來,致使數量巨大的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于無人監管、無人過問的尷尬境地。具體表現為:
1.有相當數量的國有財產至今仍未納入財務管理范圍,而由單位的 科室代管。購置一批財產,造冊登記一次,管理人員調動時,只交冊不點交實物。對于財產的損失、報廢,冊中也不注明,使得國有財產損失嚴重。部分納入財務管理范圍的單位,對國有資產的管理也只是記載一筆賬目了事,缺乏對國有財產實物形態的有效管理和監督。
2.內控制度不健全,國有財產隨意購置、出租、出售、報廢,有些單位甚至連最起碼的物品領取和歸還制度都沒有。一些貴重財產被私人長期無償占用,有的人調走或離退休也不清退,國有財產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產。
3.對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的經濟實體,以及“事改企”單位,其創收收入大部分被人頭吃掉或為單位職工謀福利,用于資產折舊、維修等簡單再生產所必需的資金寥寥無幾,特別是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搞經營的單位,沒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對使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從而導致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在一定范圍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使國有資產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標難以落實。
4.過去一向都是通過上級劃撥分配方式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有的已經被單位用于商業開發,或將沿街底層樓房買給私人作門市,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給單位干部職工建個人住宅或貸款抵押,使國有資產的產權模糊不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5.拆遷、報廢、調出的資產不核銷,上級部門匹配、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不入賬的情況也較為普遍。
存在以上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各級財政部門對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不到位,該管的沒有真正管起來。單位購置、報廢、報損、出售財產時,習慣于和財政部門口頭上打招呼,究竟國有資產的存量多少,單位和財政部門的底數都不清楚。
其次是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納入集中核算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監管和實物監管已形成事實上的分離。
再次是事業 單位的資產大多數屬于非經營性資產,不計成本,不核算盈虧,由國家財政撥款或用國有資產創收收益購置,以及部門之間相互調劑,無償使用。 這就客觀上滋長了 事業單位重錢輕物的思想,削弱了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最后是財會人員業務水平低,素質差。隨著事業單位的企業化管理和各類經濟實體的興起,一些年輕的財會人員走上了會計崗位,這些人員中,大部分沒有受過專業培訓,從而影響了國有資產的管理質量。
另外 單位與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邊界不清,資產性質界定困難;有關 事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滯后,制度建設不健全,不規范,使得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以及社會監控措施不力也是造成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不規范的原因之一。
根據上述分析,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責,當好管家。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為 事業履 府職能、完成事業發展目標所必需的物質條件,是各級財政撥款和政府無償劃撥土地、房產所形成??梢?,國有資產是 事業單位賴以日常運轉的物質基礎,如果放任自流,無疑加大財政的負擔,把本該用于更為急需的公共支出資金,為 事業單位國資填補窟窿。這就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加大對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力度,盡快開展 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摸清家底。在此基礎上,建立一整套基本的數據庫,完整反映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和增量動態,以加強對資產使用效率的監督管理。
充分發揮內設機構如預算、控辦、采購辦、集中核算中心的職能作用,主動與資產管理機構加強聯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套規范運作程序以加強源頭管理。
適時與事業單位簽定國有資產保管、養護責任狀。事業 單位可根據各類資產實物磨損和自然損耗的價值大小,確定使用年限分別落實到各科,并由他們負責將資產管理的各項指標逐一分解到班組,量化到人。對因非自然因素,造成財產提前報廢損壞或丟失者,視情節輕重,分別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限期修復或負責賠償。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由財政部門統一管,事業 單位具體管,基層科室人人管的管理網絡。
采取干預手段,大膽引入獎懲機制,強化國有資產使用者的管理意識。為加強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 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擬定國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規范化考核獎懲辦法,量化國有資產管理目標,并組織業務人員定期跟蹤檢查,嚴格考評,對達到規定標準的確認為“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范化單位”頒發證書,發文公布并給予表彰。對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經濟的或 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增強財政部門管理國有資產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實行國有資產補償基金制度,變單純的統計管理制為有償占有制。即按每年事業單位占有國有資產數額的1-3%的比例,由財政部門從事業 單位包干經費中提取,留用一部分作為國有資產的補償基金由縣統籌使用,大部分返還單位建立國有資產補償基金。實行該制度,有利于把國有資產管理與單位的經濟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對促進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提高資產利用率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對運用國有資產特別是運用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組織收入的“事改企”單位和經濟實體的非經營性資產進行一次深入細致地調查摸底,在此基礎上,組織有評估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集中對以上單位的非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礎。同時,財政部門要正確引導他們,在提足資產折舊維修費和國有資產保值基金的前提下,其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進行其他支出。并幫其利用現有人力、財力、物力,因地制宜地開展多種經營,增加收入,確保國有資產在保值的基礎上實現增值。
4.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健全購置制度,實行源頭控制。單位需要購置財產時,要事先寫出申請,作出預算,連同購置財產的詳細目錄表一并報送財政部門,憑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進行購置。財政部門應在接到單位申請的3日內作出答復。對社控商品,須到控購部門辦理社控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