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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管理和會計處理存在兩種制度或方法:預提制和實發制。予提制是企業先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比如14% )提取應付職工福利費,然后在予提的額度范圍內給職工發放福利費或福利品。實發制則不事先予提,實際發放時才作會計處理,發放多少會計記錄多少。二者相比較起來,預提制比實發制優越得多,預提金額即計劃控制指標,把職工福利費控制在計劃之內,容易使福利費合理。而實發制沒有控制,發多少是多少,隨意性很大。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國有和國有控制企業大多采用予提制。小型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大多采用的是實發制,它們不愿給職工發放福利費(品),往往到春節臨近才予以發放福利品。如果要計算這些福利品價值占工資總額的比例,一般不到14%。兩種制度(方法)的財稅會計處理不相同,舉例說明它們的會計處理程序和區別。
二、預提制的財稅會計處理
[例1]某食品企業某年工資總額為100萬元,按14%提取職工福利費14萬元,其中生產人員10萬元,管理人員4萬元。11月20日發放貨幣福利費9.32萬元,春節前將自產的食品發放給職工,含銷項稅金額4.68萬元,成本3.5萬元。財稅會計處理如下: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 100000
管理費用 4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140000
11月20日發放貨幣利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9320
貸:現金 93200
春節前發放福利品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0
貸:產成品 35000
三、實發制的財稅會計處理
[例2]上例中,如果該食品廠沒有予提職工福利費,春節前先發放貨幣利費5.6萬元,放假前又發放4.68萬元的自產食品給員工做為福利。這種情況不需要編制予提的會計分錄。春節前發放5.6萬元貨幣利費時要做兩筆會計分錄。
將5.6萬元福利費分配到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中去:按照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工資占工資總額的比例分配,前者為10/14,后者為4/14。應分配到生產成本去的福利費=56000×10/14=40000(元),應分配到管理費用去的福利費=56000×4/14=16000(元)。
借:生產成本 40000
管理費用 16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56000
實際發放福利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56000
貸:現金 56000
將福利品價值分配到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中去:應分配到生產成本去的福利費=46800×10/14=33429(元),應分配到管理費用去的福利費=46800×4/14=13371(元)。
借:生產成本 33429
管理費用 13371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46800
實際發放食品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0
貸:產成品 35000
四、現行職工福利費財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例3]某面粉有限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面粉、掛面等,共有職工90人,其中生產工人80人,廠部管理人員10人。7月份,公司決定以其生產的特有面粉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每人2袋面粉。面粉單位生產成本40元/袋。當月平均銷售價為67.8元/袋(含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按實際發放的自產面粉確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計入生產成本的金額=40×80×2+[67.8/(1+13%)×80×2]×13%=7648(元),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40×10×2+[67.8/(1+13%)×10×2]×13%= 956(元),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7648+956=8604(元)。
借:生產成本 7648
管理費用 956
貸:應付職工薪酬 8604
按實際發放的自產面粉確認計量銷項稅額:應計提的銷項稅額=[67.8/(1+13%)×90×2]×13%=1404(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8604
貸:庫存商品 7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04
該例題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題干沒有說明該公司對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和會計處理采用的是預提制還是實發制。二是沒有做銷售核算,沒有登記主營業務收入、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將產成品給職工發放福利品,可以看成是把產成品銷售給職工做銷售核算。三是計入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的是“成本+銷項稅額”不妥,應當是“不含稅售價+銷項稅額”,計入生產成本的金額是67.8×80×2=10848(元),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是67.8×10×2=1356(元)。會計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 10848
管理費用 1356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12204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12204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04
借:主營業務成本 7200(40×90×2)
貸:產成品 7200
發放外購產品。以2011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第162頁的例9-4加以說明:
[例4]某公司于20X9年2月將外購的100臺每臺不含稅格為500元的電暖器做為春節福利發放給職工,
公司決定發放電暖器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 49725
管理費用 8775
貸: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購買電暖器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貸: 銀行存款 58500
這樣處理不符合增值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外購的商品用于職工福利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財稅處理。上例如果當初購買電暖器是為了做為生產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前期已經登記了進項稅額并作了抵扣,現在改變用途用于發放福利品,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財稅處理。購買時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
貸:銀行存款 58500
改變用途,向職工發放福利電暖器時:
借:生產成本等 58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貸:庫存商品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將進項稅額計入庫存商品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58500
貸:銀行存款 58500
發放時
借:生產成本等 58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貸:庫存商品 58500
【關鍵詞】 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核定
一、會稅一致性――職工福利費核算均不再計提
(一)稅法依據
1. 《企業所得稅法》扣除項目據實列支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實質含義圖示如下: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具體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其實質含義圖示如下:
(二)會計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相關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其實質含義圖示如下:
(三)財務依據
財企[2007]48號(《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較為復雜:“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二)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如果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則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轉增資本公積。”將財務語言翻譯為會計語言,其實質含義圖示如下:
“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協調小組工作小組會議紀要(2007年第2期)”
公司在實施新會計準則后是否計提應付福利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公司在執行新會計準則后不再計提應付福利費。
對于以前年度的應付福利費余額在首次執行日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二、內容規范性――職工福利費核算明細化
(一)國稅函〔2009〕3號具體規定
國稅函〔2009〕3號明確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其實質含義圖示如下:
(二)財企[2008]34號補充規定
財企[2008]34號(《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補充養老保險有明確規定:“ 一是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范疇,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二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三是企業繳費與職工繳費共同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所有,應當單獨設賬,與本企業及其他當事人的資產、業務嚴格分開。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管理,并定期向職工公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財務狀況和會計信息。四是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之前已經離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內退而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的養老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其實質含義圖示如下:
三、核定風險性――職工福利費核算賬目須清
國稅函〔2009〕3號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其實質含義圖示如下:
四、結論與啟迪
自2007年1月1日起,職工福利費核算財稅均不再計提,稅務處理上只計提未發放的匯算時一直都應納稅調增;職工福利費核算內容明確了補充養老保險、療養院等范疇;職工福利費亂賬將無道可行。
依然有許多令納稅人和其會計深思的職工福利費相關問題:職工福利費非得有發票嗎?職工名稱的醫藥費能否在可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里列支?……
【參考文獻】
要點一:職工福利費的扣除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由此可見,企業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必須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即:準予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要點二:職工福利費的扣除限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由此可見,企業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必須在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如果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致時,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稅前準予扣除的職工福利費,賬面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要點三: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
在計算職工福利費的扣除限額時,特別要注意計算基數的確定。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一步明確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要點四:職工福利費的扣除范圍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明確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特別提醒的是,對于不在上述范圍內發生的費用,如企業發給職工的過節費以及組織職工外出旅游所發生的費用等均不得稅前扣除。
要點五:職工福利費的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福利費屬于“職工薪酬”項下的科目,所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核算,這樣就需要設“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用來歸集核算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可是有不少企業在“管理費用”項下設“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這類企業應及時調整賬冊,將員工福利歸集到“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例1:某國有企業職工人數為800人。經該企業薪酬委員會審定,2008年實際發放工資1 200萬元,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為2 000萬元;該企業2008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為500萬元(其中包括中秋節發給職工的過節費60萬元);另外,該企業2008年在“管理費用”科目列支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共96萬元。則該企業2008年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應作如下處理:
1.調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
中秋節發給職工的過節費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支出范圍,應從職工福利費中剔除60萬元;供暖費補貼和職工防暑降溫費本應列入職工福利費,不得列入管理費用,應調增職工福利費96萬元,調整后的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為500-60+96=536(萬元)
2.計算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限額:1 200×14%=168(萬元)
3.職工福利費的納稅調整額為:536-168=368(萬元)
要點六: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進一步明確規定:根據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結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兩個文件的規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3個角度處理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的余額:
1.納稅年度職工福利費的實際發生數小于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按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沖減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如果實際發生數超過工資總額的14%,不需納稅調整,但不得再按工資總額的14%扣除。
例2:某企業2007年職工福利費累計結余90萬元,2008年實際發生職工福利費40萬元,當年按工資總額的14%計算的數額為30萬元,則2008年稅前可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為40萬元,實際發生數超過扣除限額部分的10萬元不需納稅調整。尚未扣完的累計結余50萬元(90-40)可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和抵扣。
2.納稅年度職工福利費的實際發生數大于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先以納稅年度職工福利費的實際發生數沖減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沖減的部分可按當年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如當年實發數沖減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后的數額未超過當年工資總額14%的,不需納稅調整;超過當年工資總額14%的,超過部分則需納稅調整。
分公司: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由項目部統一購買勞保用品作為職工福利,人均標準為850元/年,本項目管理人員共4人(不含后勤),購買明細如下:
鄖西一級公路項目勞保購買明細表
序號
名稱
單位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1
紙巾
卷
78
4
312
2
牙膏
盒
45
4
180
3
襯衣
件
235
4
940
4
洗衣液
套
99
4
396
5
毛巾
條
69
4
276
6
洗發水
套
129
4
516
7
牙刷
把
195
4
780
合計
3400
妥否,請領導批示。
為了緩解集體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不足、醫藥費超支嚴重的矛盾,配合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協調和規范工資基數計算口徑,現決定將集體企業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計提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工資基數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統一規定發給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各種副食品價格補貼,其中由企業福利基金負擔的部分全部改為從企業成本中列支。
二、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福利費,由原來的按企業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和列入成本的獎金后余額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職工教育經費,由原來的按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后余額的1.5%以內據實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會經費由原來的按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后余額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
(二)本會職責及會務的處理,除法令及本會組織簡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三)本會為本公司職工福利事業的決策機構。?
(四)本會主任委員的任務如下:?
1.召集、主持委員會議,并執行其決議。?
2.業務計劃、工作報告、經費、預決算的提出研議及工作人員的提請任免。?
3.策劃、指揮、監督本會及所屬單位的業務、經費、人事。?
4.代表本會總理一切會務。?
(五)本會委員的任務如下:?
1.參加委員會議研擬提案。?
2.提出有關福利事業的研究,推動改進事項的建議。?
3.堅行本會推定及主任委員分配事項,并提出報告。?
(六)本會總干事的任務如下:?
1.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及本會的決議處理本會日常業務。?
2.業務計劃、工作報告、預決算、報表等撰制事項。?
3.有關文件的收發登記、撰擬、保管及開會的通知、布置、記錄等事項。?
4.本會資產、用品、各項福利設施的登記保管以及對外連絡等有關庶務事項。?
5.本會各小組暨所屬單位的聯系事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一)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四)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稅函[2009]3號文《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指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臺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當前對企業已計提無力支付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不同意見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章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今年席卷世界的金融風暴讓很多企業銷售萎縮、資金鏈斷裂,納稅年度已經計提工資薪金支出,但因各種原因無力支付的現象普遍存在,從事季節性商品生產和銷售的行業尤為突出,年末欠薪金額可能非常巨大。
在納稅年度已經計提,但因各種原因無力支付而形成應付工資年末貸方余額部分,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能不能扣除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和處理,當前主要有以下四種意見:
(一)“發生”就是“支付”,企業已計提無力支付而形成應付工資年末貸方余額部分不能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發生”就是“支付”,企業已計提無力支付而形成應付工資年末貸方余額部分不能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企業可將當年應發放而未發放的工資作“借:應付工資,貸:其他應付款”處理,對上述已記在“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應付工資借方發生額作為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處理;(摘自2008年12月18日瑞安財稅網)
(三)“發生”不代表“支付”,當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時,成本項目中的工資薪金支出就發生了,同時企業向職工支付薪酬的現時義務成立。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發生額,等于企業已經計提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金額,包括企業已計提無力支付而形成應付工資年末貸方余額中的合理部分,可以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下面是摘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編寫的2008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第415頁的例題。
[例1]甲企業20×6年12月計人成本費用的工資總額為4000萬元,至20×6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按照適用稅法規定,當期計人成本費用的4000萬元支出中,可予稅前抵扣的臺理部分為3000萬元。
分析:
該項應付薪酬負債的賬面價值為4000萬元。
該項應付薪酬負債的計稅基礎=4000萬元(賬面價值)-0(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4000(萬元)。
該項應付薪酬負債的賬面價值400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4000萬元相同,不形成暫時性差異。
(四)還有一種介于前三種之間的意見,就是企業已計提無力支付而形成應付工資年末貸方余額部分,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期限前支付的,作為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處理。
對應付工資的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的探討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二章對負債的計稅基礎定義如下: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該會計準則第三章對暫時性差異定義如下: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一般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一般不會影響企業的損益,也不會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等。
如上述例題中,甲企業應付工資年末貸方余額中可予稅前抵扣的合理部分為1000萬元。
稅法規定不能稅前扣除的,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同時作為負債反映的其他負債,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也不形成暫時性差異。
如上述例題中,甲企業應付工資年末貸方余額中不予稅前抵扣的不合理部分為1000萬元。
但是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得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如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的某些預計負債:
(一)稅法規定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款項。
(二)稅法規定應于發生時才稅前扣除的,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售后服務等原因確認的預計負債。
稅法支持已計提無力支付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0]84號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一章第四條明確指出,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
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首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沒有把“費用發生時”和“實際支付時”混為一談,而是作了明確區分,要求企業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當前經濟形勢下,企業雖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但“費用發生時”“實際支付”的可能性越來越小,跨年度支付現象很普遍,“發生”并不能代表“支付”。
其次,如果納稅年度已計提無力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中合理的部分不能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合理的工薪支出就不能在費用發生時確認扣除,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如果納稅年度已計提無力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中合理的部分不能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合理的工薪支出就不能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不符合配比原則。
第四,如果納稅年度已計提無力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中合理的部分不能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不遵循工資薪金先提取后發放的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不符合合理性原則。
國稅法[2008]101文《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關于工資薪金支出的填報說明見表1。
“賬載金額”填報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和直接計人成本費用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稅收金額”填報稅收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額,對工效掛鉤企業需對當年實際發放的職工薪酬中應計入當年的部分予以填報,對非工效掛鉤企業即為“賬載金額”,本數據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基數;“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需分析填列。
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下,工資薪金先提取后發放,當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時,成本費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就計入了(發生了),企業向職工支付薪酬的現時義務就成立了。“賬載金額”應等于的工資薪金支出發生額,包括企業已計提無力支付而形成應付工資貸方余額部分,與“稅收金額”不一定相同。
總結
所以,本人對問題的回答和處理傾向于2008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中的表述,即:
企業在納稅年度已經計提,但因各種原因無力支付而形成應付工資年末貸方余額部分,無論是否合理,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其中合理工資薪金支出的部分,可以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企業已經計提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金額,
20世紀末西方國家興起的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倡導者認為,公共服務的決策屬于“掌舵”,而公共服務的生產則屬于“劃槳”,這兩個環節是可以分開的。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掌舵”而非“劃槳”,即決策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并承擔相關的成本,而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生產則可以借助社會組織或市場(企業)來完成,從而實現政府的政策職能與管理職能的分離。在此基礎上引入競爭機制,實現公共服務供給的多元化。“掌舵”與“劃槳”分開后,“政府基本上作為一個精明的買家來工作,以能夠完成自己政策目標的方式利用各種生產廠商”。
雖然政府部門仍然可以作為服務的提供者,但僅僅是其中之一,必須與其他非政府組織或工商企業展開競爭。決策者處于一個買者的位置,可以“貨比三家地自由挑選最有能力和效率的服務提供者,使他們花同樣的錢能夠得到更大的效益,并充分利用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競爭保持最大限度的靈活性對變化中的情況作出反應,而且有助于他們堅持要求高質量工作表現的責任制。合同承包商知道一旦他們的質量下降就不再會要他們,而公務員則知道在他們身上不會發生那種事”①。一部分職能由第三方和市場承擔,實現了政府機構精簡和裁減人員的目的,有利于節約政府開支,而引入競爭機制,使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提供更有效率。于是,一種新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便應運而生,即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并成為發達國家公共服務供給的一個普遍趨勢。
如歐盟于1992年頒布《公共服務采購指令》,將電子政務及相關服務、會計和審計、人員安置與供應、調查及安全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文化及體育等27類公共服務全部納入購買范圍,凡是超過20萬歐元的公共服務,一律公開招標購買。在香港地區,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非常成功,政府充分利用上千家社會機構提供社會服務,包括社區服務、安老服務、家庭及兒童服務、康復服務、青少年發展等。中國大陸最早嘗試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是上海。早在2000年上海盧灣等6個區的12個街道開始依托養老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此后,全國其他一些城市也紛紛進行了這方面的探索和實踐,逐漸擴大至醫療衛生、教育、計劃生育、就業培訓和社區服務等領域。但總的來看,我國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前還不成熟,仍存在很多待解之題。
當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存在的問題
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范圍小、數量有限。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管控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政府對社會缺乏信任,導致社會組織發展緩慢和不成熟,“非營利失靈”的現象比較嚴重,使政府更愿意由自己直接提供公共服務。此外,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面臨信息化社會快速發展的挑戰,民眾的服務需求大增,且越來越個性化,出現了公共服務供給中的雙重困境,即政府和社會組織都沒有提供服務的經驗,同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才剛剛起步,也缺乏與社會組織合作的經驗。在西方,政府購買服務是在其具有長期提供社會服務經驗、成熟的市場和社會組織的背景下展開的,可以較好地實現政府與市場、社會組織之間的伙伴合作關系,更有效地防止“非營利失靈”的現象。如果不顧國情貿然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可能會造成政府失靈、市場失靈和非營利失靈“三重失靈”的困境,②這是導致我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非常謹慎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項目范圍小,數量有限,且多集中在養老服務、教育服務和就業幫扶服務等方面,而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法律援助等方面則較少。例如,廣州市政府2011年向社會購買的公共服務資金僅8000萬元。③而在香港,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的公共服務數量卻非常龐大,以2003/2004年度為例,香港特區政府撥出的社會福利經費共327.64億港元,其中69.22億撥給志愿機構提供各類服務。④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相關法規和政策不完善。目前,國家尚未出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面的法律。2003年實施的《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范圍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而其中的“服務”僅限于政府自身運作的后勤服務,沒有將公共服務納入采購范圍。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一些地方只能自行制定相應的規定規范購買公共服務行為,其嚴肅性和權威性受到影響,約束力也不強,存在很大的隨意性。一些地方雖然規定一定資金數額以上的公共服務的購買需要采取公開招標和競爭的方式進行,但實際情況則是,相當多的政府購買服務都由政府部門直接委托給某個社會組織。為了規避數額方面的限制,將一個服務項目拆分成多個項目,或者雖然實行了公開招標,但由于透明度不夠、競爭性不足(如競爭者數量少),“蘿卜招標”等現象時有發生。此外,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社會組織屬于非營利機構,通過考核認證后可獲得免稅資格,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卻不在免稅之列。在這種稅制下,對社會組織征收營業稅實際上抑制了社會組織的發展。社會組織從事的社會服務項目如社區養老、矯正、戒毒、扶貧、心理咨詢等多是專業性強卻無利可圖、企業不愿進入的行業,對其收稅不符合公益性原則。
不同類型的社會組織發展不平衡,存在不公平競爭。我國目前存在兩種類型的社會組織,即有官方背景的組織和沒有官方背景的草根組織。前者要么由政府直接創立,盡管后來它們與創辦者脫鉤,但創辦者仍是其主管單位;要么組織的領導職務由退下來的黨政領導干部擔任,他們從日常管理到行為方式都自覺或不自覺地與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甚至這些組織還有行政級別;要么組織的活動經費全由政府撥款,政府實際上掌握著其人事權和財政權;要么雖然不是由政府操縱成立,也不是由政府直接財政撥款維持運作,但為了獲得政府的資助和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務項目,主動使自身行政化。目前,第一類組織屬于政府比較信賴的組織,在中國占有壓倒性地位。它們憑借與政府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方面具有明顯的信息、網絡和社會資本優勢,容易獲得政府購買的社會服務項目。而第二類組織則在競爭中處于劣勢,難以獲得政府的資金支持,在社會募捐政策和環境沒有改善的情況下,其生存舉步維艱。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監管不到位,服務質量難以保證,并存在尋租和腐敗現象。由于目前我國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屬于新鮮事物,政府沒有做過,企業和社會組織也沒有做過,彼此都沒有經驗,再加上缺乏法律的規范,從而導致服務標準的制定比較困難。另外,在缺乏競爭的情況下,也沒有人有制定標準的動力。筆者曾多次參與過一些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評審工作,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匿名書面評審和答辯面試評審,在大多數項目中,不管是作為購買方的政府還是作為提供方的社會組織,都沒有對項目提出具體的標準,即使有也是很籠統的,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一些看似操作性強的標準實際效果難以衡量,如提出項目使多少人受益,但實際上受益的效果卻無法評定,這就給事后的監督和評估留下了困難。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投標人在投標書中和答辯時都是信誓旦旦、高標準承諾,一旦獲得服務項目后,激情會慢慢消減,馬虎應付了事,到結項前才匆忙拼湊成果,甚至數字造假應付結項,鮮有結項評審不通過的案例。在目前的行政體制下,一旦預算獲得批準,就必須將錢花出去,沒有人會為節省預算而努力,因為節省開支是沒有激勵的,反倒會因此而承擔責任,⑤最終導致政府對購買的公共服務監管缺位的現象。更為嚴重的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為尋租和腐敗留下隱患。這些都可能導致公共服務的質量難以保證,降低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公信力。
公共服務人才缺乏,專業化程度不高。很多公共服務工作的技術含量和知識含量較高,沒有受過嚴格專業訓練的人往往難以勝任。按照《全國民政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到2020年,我國需要培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150萬人,而據相關報道,目前我國的社工數量僅有20萬人左右,缺口巨大。此外,目前我國的社工人才待遇較低、工作壓力大,再加上社會上對這一職業存在誤解和偏見,導致一些社工專業畢業的大學生不愿從事社會工作,從而進一步加大了人才缺口。于是,一些地方只好放低準入標準,讓一些沒有經過專業訓練的人或不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從事社會工作。人才的缺乏和專業化程度不高必然會影響公共服務的質量和信譽,進而降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熱情。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解決之道
改變政府治理模式,大力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形成多元合作共治的伙伴關系格局。首先要改變重經濟輕社會的政績觀,逐漸將政府的工作重心轉移到公共服務上來,改革政府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的資金投入。一個可行的辦法是逐漸減少政府財政直接用于經濟項目上的投入,壓縮龐大的行政管理開支,將這兩方面節約下來的資金用于公共服務。還可以規定,若干年內的財政增量均用社會建設和社會服務。此外,還應該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并用于公共服務支出,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彩券收入用于購買公共服務的做法值得借鑒。其次,繼續放松對社會組織的管制,培育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壯大。當前,不少地方正在逐步取消社會組織的“雙重管理體制”,一些社會組織無需主管部門的批準即可向民政部門注冊登記,這一做法應繼續下去,并不斷加以完善,取消過多的登記限制,如注冊資金數額、申請人數、住所地、業務范圍等。在一些領域可以嘗試用備案制代替注冊制。盡快出臺和落實組織和個人捐贈非營利組織后的稅收優惠政策,激發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捐助社會組織的積極性,還應盡快落實社會組織從事社會服務項目的免稅政策,為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壯大提供肥沃的土壤和資源保證。最后,積極推廣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模式。修改《政府采購法》,將公共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在諸如社區衛生、教育培訓、弱勢人群關懷和救助、市場行為監督、政策咨詢、農民工關懷、特定秩序的維護、族群融合、文化娛樂活動等方面,都可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現政府業務的“卸載”,擴大社會組織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機會。
確定適合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原則和項目。不是所有公共服務都適合向社會購買的。綜合起來,判斷一項公共服務是否適合購買主要應考慮以下一些因素:第一,購買能否為政府部門節約開支。如果購買不能為政府節約開支,納稅人自然會懷疑購買的必要性。因此,政府應對所有公共服務項目進行合理分類,并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它們進行對比和評估,綜合考慮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當期成本和遠期成本,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然后才能決定是否適合向外購買,最后列出一個清單,作為決策的參考依據。第二,政府能否對購買的服務進行有效的監管。政府作為公共服務責任的最終承擔者,雖然其生產或服務過程可以轉移給其他社會組織,但如果其中出了什么問題,公眾會把抱怨發泄到政府身上,政府需要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因此,對一些購買的公共服務,政府需要無條件承擔起監管責任,以保證公共服務的價格維持在一個合理水平、服務質量能滿足公眾的要求。如果做不到這點,就不能向外購買服務,應由政府親自提供。第三,存在競爭的條件。如有幾個潛在的競爭者或可以創造并維持一種競爭的氛圍,以避免出現壟斷局面,使公共服務供給的主動權落入某個社會組織或企業手中而政府則被“敲竹杠”。除此之外,對于一些臨時性的公共服務,或需要獲得較復雜的技術(如信息處理技術和系統)或一次性的公共服務,也比較適合向外購買。有時為了比較一項服務是由政府直接提供還是向外購買比較劃算也可以運用購買的形式。
給不同的社會組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首先要實現有官方背景的社會組織與政府之間“脫鉤”,解決政府官員兼任或變相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的問題,并盡快取消社會組織的行政級別。然后確定對社會組織的資金資助原則和標準,政府資助對所有社會組織一視同仁。最后,規定哪些類型的公共服務和多少金額的項目一律公開招標,并實現所有購買項目的透明化運作,以便社會各界對購買過程進行監督,從而為社會組織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
積極探索建立科學的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監管和評估機制。首先,明確參加投標競爭的社會組織的資質要求,這是保證公共服務質量和公信力的基本前提。其次,應在事前對擬購買的公共服務的標準給予清晰的界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的規定,以便對承包人進行有效的績效評估。為此,應認真借鑒和總結學術界和實踐界對公共服務項目績效指標生成方法的研究成果和成熟的經驗,將公共服務標準類型化和模型化,以便加以推廣和運用。再次,建立和健全考核和評估機制。如第三方評估和受益人滿意度調查都可以提高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最后,將評估結果與獎懲掛鉤,將績效低劣者逐出競爭行列,使社會組織養成以績效為本的習慣。與此同時,改革政府財政支出體制,鼓勵節約行為,使政府有動力去監督購買的公共服務項目。
加快人才培養,提高公共服務工作的吸引力。除了一些大學應加大社會工作方面的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外,應積極引進國(境)外培訓機構幫助我們培養社工人才。更重要的是,應盡快改善社會工作人才的待遇和工作條件。從目前各地實踐來看,我國存在兩類社工,一類由政府財政直接支付工資,另一類則由公共服務項目中的人員經費支付工資。對于全額由政府財政直接支付工資的社工,應盡快實現他們的工資標準向公務員看齊。對于那些非由財政直接支付全額工資的社工,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時,增加總經費中人員費用的比例,使社會組織可以將合同款的相當一部分用于支付社工工資,以提高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只有這樣,才能促進人才向公共服務領域流動,充實公共服務人才隊伍,進而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公信力。
【注釋】
①⑤[美]戴維·奧斯本,特德·蓋布勒:《改革政府—企業精神如何改革著公營部門》,上海政協編譯組、東方編譯所編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6年,第12頁,第3頁。
②陳天祥:“善治之道:政府怎樣與第三方組織合作”,《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3年9月(上)。
③田加剛:“公共服務的‘廣州購買制”,《民主與法制》(旬刊),2011年6月。
[關鍵詞] 公共危機
非政府組織
多元治理
公共危機是相對于人類生活中正常的社會秩序而形成的一個概念,它一般是指由于內部或外部高度不確定的變化因素對社會共同利益和安全產生嚴重威脅的一種危險境況和緊張狀態。[①]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社會幾乎都面臨著無法預料的各種重大的自然災害、人為災難、恐怖襲擊、烈性傳染病的暴發與流行等等公共危機的威脅,從美國9·11事件到印度洋海嘯災難,從SARS病毒及禽流感肆虐、煤礦透水或瓦斯爆炸頻發、松花江水受污染到九江地震,表明了在經濟全球化、社會復雜化和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的時代背景下,社會公共危機已由非常態化的偶發轉變為常態化的頻發,因而公共危機治理也成為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重要社會行動。
傳統的管理理論認為,公共危機管理是政府針對潛在的或者當前的危機,在危機發展的不同階段采取一系列有組織、有計劃、持續動態的控制行動。而伴隨著治理理念的提出,社會日益達成的共識是:公共危機治理是指政府、非政府組織等主體通過對公共危機的預測、預防、控制、處理、以及達到避免、減緩危機危害和彌補危機損失的行為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公共危機治理主體除了政府之外,非政府組織以及公司、企業甚至公民個人都將涵蓋在內。
一、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理論基石
非政府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又稱為“第三部門”。公益性、民間性、非營利性、志愿性、自治性是非政府組織的基本特點。非政府組織能夠在實踐中有效地參與公共危機治理,是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的。根據學者們的研究,主要有這樣幾種:
一是市場失靈理論。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市場調節理論認為,只要給予公民追求利益的自由,“看不見的手”就會自動調節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的經濟繁榮,并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實際上,市場機制在發展經濟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方面顯示出巨大的優越性的同時,也會造成分配不公、外部化、失業、市場壟斷等問題,在公共事務的處理上更是無能為力。由于市場本身的缺陷,在公共物品領域常常出現“搭便車”行為——即一部分人支付公共物品的費用,而大多數人免費享用。在這種情況下,追求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就會紛紛采取不付費而搭便車的行為,私人因提供公共物品會導致資源配置的損失而不愿投資,最終會導致公共物品的嚴重短缺。由此可見,在公共服務領域中,單純依靠市場機制是難以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因此,美國經濟學家伯頓·韋斯布羅德(Burton A. Weisbrod)認為,任何選民都有對公共服務的需求,由于私人企業的營利取向以及市場存在的內在局限性,單純的市場手段不可能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和公共服務的有效性,由此產生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市場失靈”,[②]而這恰恰是政府存在及非政府組織產生的合法性前提。
二是政府失靈理論。政府作為整個社會組織中最具權威的公共機構,它的存在就是為了管理公共事務,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政府是為了彌補市場的不足或市場失靈的。然而在實踐中人們發現,政府也有局限性,也同樣會失靈。因為社會成員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存在異質性,而政府公共服務的提供是由政治決策過程決定的,不可能滿足社會成員的個性化需求,而只能從中性的角度作出選擇,這樣,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時也產生了失靈,也就是說,僅僅依靠國家的計劃和命令等手段,也無法達到資源配置的最優化。尤其是在一些突發狀態下,危機事件的不可預知性往往會加劇政府權力“失靈”。[③]在這種情況下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將會最大限度地彰顯出來。非政府組織在專業技術、靈活性、組織機制上等具有優勢,這就為非政府組織在應對公共危機時發揮重要作用創造了條件。
三是公民社會與治理理論。20世紀90年代以來,建立在政府、市場和民間社會三分法基礎上的公民社會概念日益得到國內外學者們的普遍接受并廣泛流行。按照這種理論,公民社會是國家和市場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系的總和,其組成要素是各種非政府所屬的公民組織。公民社會將人們從國家和市場的超強控制與統治中解脫出來,主張建立自治、自主、自律性的社會組織,從而形成國家、市場、社會良性互動的現代化的社會結構。[④]社會不再是以政府為中心的、等級制的、命令式的統治,而是多中心的、自主地、合作管理的治理與善治。治理的基本理念就是多元、合作和互動,它是一種既發揮政府的功能,又重視社會組織群體勢力相互合作、共同管理的方式和理念,它強調對社會管理力量多元化格局的關注,對社會組織群體勢力的重視和關切。[⑤]管理社會并不只有政府一個公共權力中心,除政府外,社會上還有一些志愿性的或屬于第三部門的機構,如志愿組織、非政府機構、社區互助組織以及各種社會運動在負責維持秩序、參加政治、經濟與社會事務的管理與調節。公共危機治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的社會公共工程,其需求的不僅僅是財力、物力和強制性機制,而且需要危機治理主體的多元化, 最大可能地吸納各種社會力量, 使公共危機處理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高效性。治理理論為公民社會的重要組織——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
二、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參與方式
公共危機治理的重點在于:危機信息的獲取和預警;危機的準備與預防;危機的控制與回應;危機后的恢復與重建;持續不斷的學習與創新。在這一過程中,非政府組織通過在不同階段不同方式的參與有效地發揮了自己的作用。
一是公共危機發生前進行宣傳與預警。公共危機的主要特性表現為突發性、緊迫性、威脅性、公共性、復雜性、危害性及社會性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對公共危機的預防以及相關信息的采集與傳遞極其重要,在危機事件發生前,任何政府機構之間信息傳遞的延誤,相互推諉,復核審批等問題的出現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對危機征兆視而不見,形成盲點。非政府組織則能夠相對而言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一方面,非政府組織的專業性使得它們對于特定公共危機的產生有著更加敏銳、前瞻的洞察力,他們可以運用自己的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各種層次、各種形式和各種性質的社會服務,通過民間大量的宣傳,樹立群眾的危機觀念;另一方面,非政府的中介地位使得它們上接政府,下聯基層群眾,利用其廣泛的社會觸角和成員基礎,在危機潛伏時期,大量收集信息、及早發現危機的根源和苗頭,為危機的預警提供信息,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和應對措施。例如,在“非典”尚未大規模擴散之前,國際紅十字會就已向各國分支紅十字會提出預警和進行動員,并建議世界各國公民避免到疫區旅行。
二是公共危機發生時進行社會動員與整合。對政府而言,危機管理是一種非常態性的管理方式,由于危機事件的突發性與不可預見性,政府在常態管理中有效的行政動員和政治動員方式往往可能在危機事件的突發性、瞬時性和緊急性面前顯得滯后單薄。與之相對應,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社會自治機制,社會服務是其最突出的功能,它能通過組織結構的靈活多樣和獨立的決策與行使能力開展社會動員,對公共危機快速做出反應,因此,非政府組織能配合行政動員和政治動員,通過有效的社會動員的方式實現對社會資源和社會力量最快和最大的整合。可以說,每一次的公共危機都關聯著大量公共資源和志愿資源的調配與使用,能否擁有充足的資源是決定危機回應效力的關鍵因素。非政府組織是政府之外公共應急資源的籌集者,它們可以廣泛動員政府財政體系之外的社會公益資源來向危機受害者提供援助,有效彌補政府的資源短缺。它們還能夠作為國際社會各種力量救助支援的中介機構,尋求國際支持,募集國外援助,通過游說、呼吁、勸募等方式引導更多的社會組織參與應對危機。據統計,在1998年抗洪賑災過程中, 國家財政向災區直接撥款48億元,而來自社會各界的救災捐款達72億元。如果沒有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等慈善團體的募捐和社會各界的捐獻, 政府的財政支出壓力會更大。與此同時,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為追求公共利益,本著自我意愿與選擇結合而成的社群組織,團結了許多具有公共意識和獻身精神的公民成為工作志愿者,他們在危機時刻提供的志愿服務,不僅為政府應對危機管理提供和儲備了大量的人力資源,還以高素質的專業資深人員及專業性幫助,形成了在精神動員和戰勝危機方面政府無法替代的作用。
三是公共危機結束后進行善后修復與回應反饋。危機的爆發是一個有生命周期的過程,危機救治階段的結束,并不意味著危機管理的結束,而是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即危機恢復階段,如果處理不當,危機恢復期可能成為新危機的發生期。在這一階段,非政府組織主要是輔助政府部門進行危機后的重建工作,重新恢復和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例如許多志愿組織幫助那些因危機而產生的、政府事后未能充分幫助但又需要救助的弱勢群體。有的非政府組織還參與政府危機管理的評估工作,為政府回歸常態管理提供建議。還有的非政府組織通過研討、交流與政治溝通,全面分析危機產生的原因,為避免類似危機的再次發生而向政府提供相關建議。
三、加大非政府組織的參與與協作,推進公共危機的多元共治
社會學家指出,危機最根本的功能是改變組織結構、社會關系和人們的信念體系,同時危機提供了樹立組織形象、進行社會變革與關系調整的一種社會機會。可見,公共危機事件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發社會各層面的應急反應能力,使社會秩序在更高的程度上達到穩定。由于公共危機的治理涉及到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社會公民等社會主體,要達到公共危機多元化的良好治理,需要推進非政府組織的參與與協作,多管齊下,形成合力,最終實現善治目標。
一是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協作伙伴關系,形成良好的互動應對機制
公共危機對社會影響的廣泛性不僅對作為治理主要主體的政府能力提出了挑戰,更是對社會整體能力提出了綜合考驗。在公共危機面前,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難以做到危機應對的高效、快速、協調、靈活,因此,在強調政府部門危機管理的快速反應、責任性、透明性和合法性等原則的同時,也必須強調政府危機管理系統中參與主體的多元性,特別是吸納非政府組織力量,調動各種社會資源共同應對危機,形成良好的互動應對機制。實踐證明,非政府組織和政府在公共服務領域治理中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喬治·里查森指出,資源互補的必要性是組織間合作的關鍵動力。公共部門與非營利部門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可被視為積聚公共部門和非營利部門兩者的資源和力量解決復雜問題的有效方式,同時也提高了解決問題的效率和創新性。[⑥]這一觀點為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伙伴關系奠定了基礎。在我國公共危機治理中,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伙伴關系是有一定的范圍和邊界的。在我國國家主導社會的政治行為模式下,雖然公共事務的治理邊界已向非政府組織敞開,但政府作為最為強大的社會組織,仍然擁有對社會實行干預的最強大力量。在我國非政府組織還遠未成熟的現實條件下,在危機治理中必須有一個權力核心進行快速有效的決策和救治,政府成為當然角色。因此,公共危機不是一個市場化的治理過程,也不是僅憑社會力量可以消解的過程,政府的協調與控制是實現多元治理的首要前提。在這一前提下,政府需要主動尋求與非政府組織建立聯合治理的格局,同時非政府組織也要積極地探尋與政府協作的途徑,填充政府傳統治理中及權力回撤后出現的真空,主動回應公共服務領域中出現的治理結構的轉型。在此過程中,非政府組織一方面自發地展開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得到政府的“委托賦權”。“賦權”是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承認、支持非政府組織開展工作的表現,同時非政府組織得到了一些政府的幫助如政策上的傾斜、直接撥款、宣傳等。因此,有效的危機治理必然是政府有選擇地退卻,非政府組織有選擇地進入,二者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依賴,開展多種契約性、制度性的聯合,建立良性、友好的伙伴關系才能實現對公共危機的有效治理。
二是克服制度性缺陷,在非政府組織內部建立完整的危機應對機制
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本身就是對自身形象、影響力和能力的重要檢驗。在危機中,平時很難察覺到的缺陷和不足會更加明顯,特別是非政府組織自身的“志愿失靈”為其參與危機管理設置了門檻。非政府組織志愿失靈是指組織偏離所奉行的社會公益宗旨,片面地以功利主義為取向的信念、行為給社會公眾和社會管理所帶來的負效應。它的主要表現一是“慈善供給不足”,由于非政府組織資源有限,當社會的自發機制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源時,它們收入與支出將出現很大的缺口;二是“慈善特殊主義”,即它們所服務的對象是某些特定的社會群體,結果一部分群體可以享受到完善的服務,而另外一些往往最需要幫助的群體利益卻被忽視了,并由此導致資源的浪費;三是“慈善組織家長式作風”,就是說那些控制非政府組織經濟命脈的人對如何使用資源有很大的發言權,造成內部決策過程的非民主化和非透明化,四是“慈善業余主義”,即非政府組織的工作往往由有愛心的業余人員來做,這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服務的質量。[⑦]在我國,由于非政府組織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有很大一部分非政府組織由政府部門轉化而來,還有相當一部分直接掛靠在政府部門之下,這些對政府形成較強的資源依賴性, 這種依賴性使其難以實現獨立和自治,而獨立性的缺失也使得非政府組織帶有較強的官僚化和商業化傾向,不僅出現志愿失靈的現象,還大大降低了其社會公信度。因此,要有效發揮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應有作用,需要大力加強組織的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形成良好的募捐系統、動員系統、財務管理系統、人力資源、與政府及公民的溝通和公關能力、管理和控制能力等,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完整的危機應對機制。通過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設計,使非政府組織應對機制具有良好的決策系統、清晰的工作流程、有力的社會動員能力和完善的監督機構等要素。另外,為更好地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應注意建設非政府組織危機管理制度的評估機制,即對非政府組織危機管理制度自身作出評價,使制度本身具有自學習和自適應性,以得到不斷的完善和發展,確保其具有較強的適應能力和更新能力。
三是創建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制度保障,為非政府組織參與治理提供助力
非政府組織是公民基于共同信仰或利益而自愿結成的社團,它在危機管理活動中,使社會個體之間的平等互惠精神和社會責任感得到進一步培養,人們之間的相互信任和理解得到進一步加深,它所體現的團結合作、公益精神對于社會文明的發展有著重大作用。與之相呼應,要實現這一作用,它也取決于“社會信任”這種社會資本的積累。這種信任一方面來自社會體制、政治管理因素對其的認可與支持,另一方面來自社會大眾對其的認可與信任,因此,“信任”的社會意識基礎與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相輔相成,不斷地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在我國現時期,由于非政府組織理念還不為大多數人所熟悉,尤其媒體對它們的宣傳不夠,使得非政府組織的活動透明度不高,容易遭到公眾的猜疑和不信任,很容易導致組織解體或者停滯。這也要求社會對非政府組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予以認定,避免造成信用危機而挫傷它們應對危機的積極性。同時也亟需加強公民文化建設,培育公民的主體意識、參與意識和志愿精神,使公民自愿加入到非政府組織,提高非政府組織公信力。
與此同時,沒有合理的法律體系和明晰的制度設計,是難以保證多元治理的科學與規范的。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相比,無論在職權范圍、活動方式、組織理念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且,由于政府在公共事務治理過程中掌控著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公共權力,而非政府組織則沒有強制性權力作后盾,因此,非政府組織要想在公共事務治理領域謀求與政府組織的平等合作,必須借助法律體系和制度設計明晰雙方在公共事務治理領域的權利、責任與義務,也即是明確各自的治理邊限。政府應以立法的形式確保危機狀態下權責各方的正常運行,明確各治理主體在危機中的權力與職責,通過《危機管理法》等規范公共危機處理的程序和辦法,及時化解不同主體之間的矛盾,防止政府利用公共權力侵害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權益,為非政府組織介入公共危機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與此同時,也要依法對非政府組織進行規范、監督和管理,加緊制定與完善結社法、行業協會法、商會法、社會團體管理法、民辦事業單位管理法、基金會法等,注意克服以往立法層次低,側重登記管理等的傾向,逐步建立和完善對非政府組織依法監督和管理的長效機制,在法律上對非政府組織處理危機事件的行為加以規范和保障。總之,要以法律來界定危機管理各主體的權力和責任的界限,以法律來規范和制約權力的運行,把危機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注釋:
[①] 王曉成.論公共危機全球化趨勢[J].社會科學,2004(6).
[②] Burton Weisbrod.1974.Toward a Theory of the Voluntary Nonprofit Sector in Three-Sector Economy,in E.Phelps.ed.Altruism and Economic Theory.New York:Russel Sage.
[③] 高會宗等.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失靈及其防范[J],政治學研究,1998(1).
[④] 萊斯特·薩拉蒙等.公民社會部門,載何增科主編.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⑤] 俞可平.引論:治理與善治,載俞可平主編.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