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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第十一條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第十五條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章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五條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二十八條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第二十九條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四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
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為推動“走出去”發展戰略的深入貫徹實施,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地區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試點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匯投資額不超過300萬美元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試點分局可授權轄內境外投資業務量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匯投資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非試點地區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權維持現狀不變。
二、經試點分局核準,投資主體可以在所投資境外企業注冊成立之前,按照實需原則向境外匯出項目前期資金。試點分局應當按照有關業務操作規程(見附件1),審核投資主體匯出項目前期資金的申請。
(一)項目前期資金包括籌建境外企業所需的開辦費、為收購境外企業資產或股權所支付的履約保證金等。前期資金應當被納入中方外匯投資總額之內進行管理,由投資主體依照項目實際情況使用。
(二)對于開辦費項下的前期資金,投資主體應當直接支付給境外機構或個人,無須開立境外專用賬戶存放。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辦理開辦費項下的資金匯出手續:
1、書面申請(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幣別、支付金額、開辦費使用清單等內容);
2、外匯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3、項目審批部門關于該境外投資項目的批復和批準證書;
4、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對確需支付開辦費的證明材料;
5、試點分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對于履約保證金項下的前期資金,投資主體應當在境外開立專用賬戶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給境外的機構或個人。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開立境外專用賬戶和資金購付匯:
1、書面申請(包括開戶事由、擬開戶銀行、幣別、金額、使用期限、用途說明等內容);
2、投資主體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
3、境外專用賬戶開戶地的賬戶管理有關規定;
4、對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情況說明、專業中介機構對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評估報告、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確需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證明等材料;
5、試點分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專用賬戶應當以投資主體名義開立,并首選在境外中資銀行開戶,如有變更事項應當事先經試點分局核準。投資主體憑試點分局出具的境外開戶核準件、境外開戶證明材料及資金購付匯核準件辦理履約保證金項下前期資金的購付匯手續。
(四)所投資境外企業成立后,剩余前期資金可直接劃入該境外企業賬戶。需要劃轉的,投資主體應當在境外企業成立后7日內將剩余資金劃入該境外企業賬戶(開立有境外專用賬戶的,應當同時關閉該境外專用賬戶),并在境外企業成立后20日內,將該筆前期資金的已使用情況、剩余資金劃轉情況及有關境外專用賬戶開立、關閉情況一并報原核準匯出資金的試點分局備案。
由于籌建失敗、股權收購失敗等原因使所投資境外企業未能成立的,投資主體應當在作出終止該項投資的決議后7日內將剩余前期資金全額調回境內(開立有境外專用賬戶的,應當同時關閉該境外專用賬戶),并在作出終止該項投資的決議后20日內,將該筆前期資金的已使用情況、剩余資金調回情況及有關境外專用賬戶關立、關閉情況一并報原核準匯出資金的試點分局備案。
三、投資主體從事境外投資,除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43號)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以外,對于收購境外資產或股權的項目,另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說明文件、收購協議、中介機構對擬收購標的的評估報告等證明材料。對已設立境外企業增資的,另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項目主管部門關于設立境外企業的批復以及該境外企業設立時外匯局出具的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外匯資金匯出核準件、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和營業執照等合規性材料。
四、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年5月31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1、書面申請(包括對項目歷史概況和資金來源等的說明);
2、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的批復、批準證書或確認函;
3、境外企業的注冊登記證書、營業執照;
4、境外企業的章程、合同;
5、境外企業的董事會構成及人員名單;
6、境外企業賬戶開立情況(包括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內容);
7、境外企業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
8、外匯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收到完整的上述材料并審核無誤后,應當15個工作日內為投資主體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并頒發《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對于提出了補登記申請、但不能提供前款所列第2項材料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局應當先將該境外投資項目的有關情況備案,待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確認函后,再頒發《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關鍵詞:外匯管理 制度改革 主體監管 策略 方法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2-148-02
近啄輳國際國內經濟金融以及市場聯動性演變的越來越激烈,其市場主體交易規模不斷擴大,跨境資本流動的速度也不斷提升,對當前所采取的外匯管理體制與模式帶來挑戰。且在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下,傳統的外匯監督管理體系已經無法滿足目前的要求,基于客觀與主觀角度和發展的要求,制定符合實際發展的監管模式才能提高外匯管理的質量與效率{1}。鑒于此,筆者結合自身對外匯管理的認識,于下文中簡要分析了現階段外匯管理體制的發展現狀,提出可參考性的見解和分類監管框架,進一步提高外匯管理事中、事后監管效率,提升外匯管理和服務水平。
一、現階段外匯管理的現狀
(一)特征與內容
從整體角度分析,現階段我國外匯管理主要是以行為管理為主,按照交易性質所進行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需要對業務進行劃分,并針對性的按照相關的規定與要求,對外匯業務以及相關的交易行為進行分割,進而形成比較完整的外匯管理制度體系。其特征包括三點:其一是經常項目以及資本項目是按照外匯交易行為所劃分的;其二,在構建外匯監督管理部門的時候往往需要按照外匯業務的性質;其三是監管的方式非常多,多以事前監管以及事后逐筆核查為主{2}。從內容角度分析,可以清楚了解到當前我國外匯管理體制中所涉及到的內容眾多,比如銀行金融機構的結售匯市場準入、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市場準入等。
(二)缺陷與不足
當前我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是建立在交易行為管理之上的,這種體制與模式需要將外匯業務進行拆分,并對具體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這種模式下不可避免的便是過度功能化傾向、盲區業務監管不力等。另外我國的涉外經濟規模在近幾年得到快速發展,具有雙重性質,所采取的外匯管理體制的缺陷與不足也日漸顯露。其一所采取的逐筆核查方式的有效性欠缺,無法真正滿足市場主體增長的要求{3}。從2008年美國發生次貸危機后所引發的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增長造成影響,且在近幾年我國銀行業得到大力發展,各類海外代付等融資業務得到發展,如此一來則會導致當前的外匯管理政策無法真正滿足其要求,會進一步消弱行為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其二,制度方面存在問題與缺陷,從當前的發展格局分析,我國外匯管理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較多,但是卻呈現出分散局面,這樣不僅會導致外匯立法層次不夠清晰,內容不足,并且還會導致沖突現象的發展。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在外匯短缺中所提出的各項政策法規與現階段的實際發展情況不協調,這樣則會引發政策在實施中欠缺,長此久往會出現外匯監督管理真空現象。其三,銀行未履行自身的職責。由于近年來外匯管理部門簡政放權和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加快,絕大多數行政審批和業務辦理下放銀行辦理,除個別保留的項目。在受到相關因素的影響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行政審批程序加以簡化,越來越多的業務交給銀行進行辦理。然而部分銀行在審核中無法保證其真實性,也沒有制定切實有效的評價與監督{4}。其四,外匯監督管理成本有所提高。外匯管理職能在設置的過程中主要是依據交易的性質進行劃分,其內容包括了經常項目管理、資本項目管理等,不同的業務管理的賬戶不同,基本按照交易行為制定操作流程以及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這種針對性的行為會割裂正常的交易行為,且會提高市場的交易成本,會浪費大量的財力與人力,同樣也會提高外匯監督管理成本。
二、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
如上文所言,現階段我國外匯管理制度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在多個方面存在缺陷與不足,探其原因,主要是因為由于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外匯管理理念不斷更新,外匯管理制度與現實背道而馳。
(一)外匯主體監督管理模式的基本概述
外匯主體監督管理是建立在市場主體之上的,以獲得外匯收支信息為主,在市場主體性質不相同的情況下實現對外匯業務的集中管理,并且還將管理模式建立在綜合風險評估體系之中。之所以采取外匯主體監督管理模式的目的是將現階段行為監督管理制度下所存在的兩種弊端進行解決。弊端一是市場主體交易成本以及外匯管理成本比較高;弊端二是外匯收支信息在采集與監測中處于分散局面。其中市場主體是其基礎,主要是對不同性質的外匯業務加以管理,這樣一來能夠對市場主體外匯收支的總體情況有所了解。除此之外,外匯主體監督管理模式屬于一種制度安排,所強調的內容包括檢測分析、事后管理,且內容是將傳統的交易行為打破,建立在經常項目以及資本項目這兩個范疇之中,實現一種監測與預警相結合的外匯管理制度。在內容方面,外匯主體監督與管理所包含的內容比較多,包括貿易融資、貿易信貸、各類投資等,而在實施的過程中則需要經過三個步驟,第一是需要對監管對象的風險指標加以統計;第二是要從總體的數據之中進行分類處理;第三是要實現對企業的分析,比如要對重點企業采取重點監測分析的方式。
(二)外匯主體監督管理的設計
1.構造基礎。通常情況下,在對外匯主體監督與管理中往往需要從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包括法律基礎、信息基礎、人員基礎等,其中最為主要的便是法律基礎,所涉及的管理規定與處罰內容都是最基本的依據;信息基礎同樣是極其重要的環節,對各類業務信息加以處理才能構建完善的制度;人員基礎則主要是指人員的基本素養以及專業技能與知識。
2.組織優化。在對外匯主體監督管理進行設計的時候需要打破傳統的界限,可以采取矩陣式以及職能式,這樣可以將當前的外匯職能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到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之中,然后依據部門的性質以及市場主體的要求進行外匯監督與管理,從本質上提高其服務水平。
3.業務整合。在對業務進行整合的時候需要設置主體單位,并且在登記以及業務辦理上需要進行協調處理,實現各個項目的整合,這樣才能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4.分類管理。簡而言之便是要按照市場主體采取管理,給予懲罰或者獎勵。比如誠實守信的市場主體則需要給予獎勵,違規的市場主體則需要給予處罰,這樣可以實現監管資源的配置與管理。
三、新時期外匯主體監督管理的策略與方法
(一)創新監督管理理念
在傳統時代所形成的重操作以及重審批的模式成為了現階段外匯主體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但是在時代的不斷發展下,傳統理念與觀念已經無法跟隨社會發展的要求,呈現出滯后性,所以筆者認為在當前的發展格局下需要積極創新外匯主體監督管理制度。首要的任務便是要積極樹立市場理念以及成本理念,還要具備服務理念,要從實際角度出發,從市場主體入手,尤其要建立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這樣便可以為市場主體提供條件,能夠真正實現監督管理理念的轉變,才能真正適應新時代的要求。
(二)創新機構設置
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下需要根據監管主體的性質對各個部門進行劃分,可以設置銀行、企業以及個人監督管理部門,并且每一個所設置的O督管理部門還需要設定相關的綜合崗位,進行外匯業務的辦理或者審批登記等,要有專門的部門對市場主體之外的交易行為加以監測,綜合性質的監督崗位能夠實現對監督主體的綜合評價。當然,只有真正保證這一項機構設置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才能真正為外匯主體監督管理提供保障。
(三)健全法律法規
在外匯主體監督管理中法律法規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新形勢下需要對外匯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清理,并且還要依據主體監督管理的要求實現規章制度的完善,真正為其提供政策支持與幫助。當然,還需要積極制定分類管理的辦法與內容,要實施主體分類標準,要對評定程序等加以分析,保證其科學性與規范性。
(四)創新業務整合
當前我國外匯管理存在非常多的比較獨立的業務監督系統,這些系統統計口徑不一致,尤其在進行各種檢查的時候,往往需要在各個業務系統中對數據進行采集,其工作效率不佳。面對這種情況,則需要進一步加大并且實現業務系統的整合,要構建起能夠真正反映主體外匯的一種信息平臺,能夠利用相關的技術手段,不斷提高其監測的時效性,這樣則可以真正實現電子化與口徑化,才能盡可能地實現監督管理信息的對稱,長此以往還可以減少監督管理的成本。
(五)加強各部門的溝通
目前,無論是外匯、海關、商務還是其它部門都涉及到監督管理,且在相關政策的引導下,相關的分類管理在政府部門中得到了推行,因此在新形勢下我國外匯管理部門則需要從實際角度出發,要實施外匯主體監督管理,要不斷創新其方法,當然還要與各個政府部門進行協調溝通,將監督管理主體信息加以掌握,從而真正實現資源的共享。另外還需要將監督管理的優勢進行發揮,要真正起到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作用。
注釋:
{1}蒙智睦.外匯管理體制改革與外匯主體監管模式構建[J].區域金融研究,2012(09):25-28
{2}伊志峰.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的實踐探索[J].福建金融,2014(07):33-38
{3}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課題組,畢德富,陳鋒.從規則監管到原則監管:展業三原則在外匯管理中的適用[J].金融發展研究,2015(12):27-33
{4}中國人民銀行大慶市中心支行課題組,黃雅娟,阮之茵.基層外匯局實施主體監管面臨的問題及建議[J].大慶社會科學,2016(01):133-135
基于此,我們認為,要做好江西省等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應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一是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隨簡政放權力度的不斷加大,隨外匯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斷加快,保險業務外匯管理領域的改革及各項工作亦應跟上時代的步伐。換角度說,即是要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該管的應牢牢管住,該放的應一步到位。具體說,第一是在市場準入方面應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對非法人保險機構市場準入放開,省級以下分支機構(含省級)市場準入原則上以備案為主。雖不再進行準入審批或核準,但應要求各級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第二是對保險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予放開,即不再將保險機構外匯賬戶視同金融機構同業往來賬戶,而將其視作一般企業賬戶進行監管,納入賬戶監測系統,由系統自動采集數據,外匯管理部門通過監測系統對數據進行監測。第三是重新設計保險監管報表內容,按險種、本外幣等統計保費收入、賠償、分保費等數據,報表應由各法人保險機構分地區(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統一報送,便于外匯管理部門監管。
二是處理好松與緊的關系。從目前外匯保險業務的監管現狀看,外匯管理部門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含續辦外匯業務)、外匯項下保險報表報送等,監管內容簡單,監管手法落后,監督頻率不高,現場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監管工作都在進行,但其監管成效不夠彰顯,監管力度明顯不夠,概括地說,即是監管流于形式,過度寬松。今后的監管工作中,應堅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應嘗試建立穩健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大調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況的前提下,實施松緊適度的監管策略。前不久,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于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4]64號),決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線保險外匯監管報表系統,同時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鑒于保險外匯業務報表已經實現網上報告,應要求保險機構提高報表報送質量,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及時。
三是處理好促與幫的關系。基于江西省等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外匯業務開展不甚理想或不盡如人意的現實,應鼓勵并督促保險機構大力拓展市場,積極爭取客戶,主動營銷產品。以江西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計有進出企業超過5000戶(進出口名錄企業為5048戶),但在江西省內保險機構投保的企業僅1000戶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業在不同保險機構投保),占比僅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局面,既有企業因報關地在沿海發達地區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險機構投保,或因保費費率因素選擇異地保險機構投保等因素外,也與內陸地區保險機構少、自身不夠重視拓展市場有一定關系。作為管理部門應多與本地保險機構交換信息,互通情況,為內陸保險機構開展外匯保險業務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處理好大與小的關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監管理念或思路,作為服務貿易外匯管理的一項內容,保險業務項下外匯收支金額相對較小,理論上說可不作為管理重點。但我們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監管監測工作中,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和監管重點,保險外匯業務亦莫能外。而在對保險外匯業務進行管理或監管的時候,也應抓住重點,抓住要害,發現隱患,控制風險,如重點監管業務量大的保險機構或業務,且應注重通過非現場監測,及時發現保險項下異常外匯資金收付行為及外匯業務,一旦發現違規行為,應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
五是處理好教與罰的關系。在監管工作中,應辯證理解并妥善處理好教育引導與檢查處罰之間的關系,關注面、抓住點、把握度。對過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輕微違規行為,或者根據形勢發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觀規律的考慮予以“赦免”,具體包括:雖經上級公司授權但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開展業務或者以自身名義開展業務(展業除外);未經批準以上級公司名義展業但以自身名義開立外匯賬戶且直接收取外匯保費;外匯保險承保、理賠的收付幣種不匹配,以外匯收取保費、以人民幣支付賠償的行為;未充分注意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規定時間內向外匯局申請繼續經營外匯業務以及遺失《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等。上述行為雖違反現有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從發展和長遠看,對該類性質尚不算嚴重、或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違規行為,建議主要以批評教育為主。但對屢教不改、屢查屢犯的則應依法予以處罰。
二、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定位
綜上所述,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應找準定位,主動作為,正確及準確履行好外匯管理職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進意見及建議,具體說則是建立“五項制度”:即通報制度、會商制度、培訓制度、核查制度、評價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機制,也可理解為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報制度。以適當方式建立定期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具體可考慮建立轄內保險機構相關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也可考慮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如設立網站、QQ群及微信公眾賬號等),對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進行宣講,對轄內對外貿易企業情況、進出口情況及其他對外經貿合作情況進行通報,使保險機構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規及相關資訊,便利其正常開展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聯席會議從頻次上可考慮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輪流由各保險機構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二是建立定期會商制度。橫向可考慮與相關部門(如保險監督、商務、海關、銀行等)共同建立會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門間涉及保險外匯業務的內容及其他相關內容,加強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協作,協調解決保險機構在開展保險外匯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或難題,促進保險外匯業務健康穩健發展;縱向可考慮建立保險機構同業間(亦可擴大范圍至企業)的外匯業務研討制度,由外匯管理部門牽頭或聯合當地保險監督部門共同開展工作。會商及研討可每2年分別輪流進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訓制度。為保證保險機構全面準確理解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法規,保證保險機構外匯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嚴格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可考慮建立定期培訓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對相關人員有針對性、有區別地進行政策業務培訓,并由其自主組織相關政策法規測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外匯管理部門可協助其進行開展此項工作,包括協助命題、協助閱卷等。測試結果可提請保險機構在對其從業人員安排崗位時作為參考依據。測試原則上可每年或每兩年進行一次。
四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對保險機構開展外匯業務的定期核查制度。鑒于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機構外匯業務量小、機構不多的現狀,可考慮在一定周期內對部分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如確定在某一個周期內(如3年或5年),原則上必須對所有保險機構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如是,則可基本確定每年對一定量的保險機構進行一次常態的現場核查。如非現場核查發現重大問題,則可不受此限制。
1.1優化前存在的問題
優化前湖南省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部門的組織機構設置基本參照上級管理部門組織結構而相應設置,是較為典型的條塊化管理模式。該模式在日常業務的開展上有其固有的優勢,但是隨著外匯管理改革的深入,特別是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穩步推進和國家行政管理方式的發展,該模式在一些方面已經出現了較為明顯的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內部機構缺乏必要的內部約束監督機制。部門內設綜合、投資管理、外債管理三個科,十五個崗位,分別對資本市場業務、投資管理業務、外債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存在業務條塊相對獨立,缺乏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等問題。各個條塊的業務工作,只有事前的審批程序,而缺乏相應的事后監督,各條塊業務工作的合規性主要靠審批人員自覺執行內控制度。二是無法滿足管理理念轉變的要求。隨著外匯管理改革的深入,工作重心將逐步由事前審批向事后監測分析和非現場核查轉變。優化前為避免“一手清”問題,客觀上要求每個科室至少三人,其中投資科在集中年檢的時間段還是會出現人手緊張的情況。由于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都集中在日常業務處理上,無法保障監測分析和非現場核查工作開展,“五個轉變”的理念難以落到實處。三是難以滿足主體監管思路和跨業務的特殊個案處理要求。在外匯管理改革大力推進的過程中,企業對于突破現有政策框架,通過創新融資模式來降低成本費用的動力較強,業務條塊交叉的特殊個案明顯增多;與此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各業務之間的資源共享程度有限,難以全面把握單一主體的需求,難以對單一主體實施有效評估,容易產生監管與服務的滯后性,難以落實“五個轉變”的主體監管要求。
1.2優化的思路與可行性分析
總體思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應用工業工程理念,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流程和業務量進行分析,在不增加人員配置和辦公資源的情況下,抽調人員專門負責事后監測分析和非現場核查工作。二是解決條塊化管理模式下,內部機構之間缺乏必要的監督約束機制問題。三是以主體監管思路為指導,保障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別是解決如集中聯合年檢期間的人手不足問題等。從崗位設置看,湖南省分局資本項目管理處原內設綜合科、投資管理科和外債管理科,三個科十五個崗位,處內正式在編人員11名(正副處長各1人),如下表所示:對崗位進行分析,發現三個科中的崗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通過合并與重組,以上述三類崗位分類設定科室,即內設業務管理科負責前臺業務工作,監測分析科負責事后監測分析、非現場核查與調查研究,綜合科負責部門行政工作與內控制度的制定與執行,其崗位設定與職責大致如下:
2.應用評價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 湖北 武漢 430071)
摘 要: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績效審計逐漸成為政府內部審計的主流發展方向。外匯局作為政府重要職能組成部門,內審部門也應順應形勢、主動調整,從傳統單一的查錯糾弊式合規監督方式向風險控制與績效評價并重的績效審計方向轉變。文章從外匯管理績效審計概念框架及現實意義出發,探討了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職能定位、評價內容、指標方法,分析了當前外匯管理績效審計面臨的困難,提出了對策建議和需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
關鍵詞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23
收稿日期:2015-04-16
1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概念框架和現實意義
1.1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概念的提出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屬于政府績效審計的范疇。目前,對于政府績效審計有多種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GAS)20世紀70年代率先提出的“3E”(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審計理論、英國和加拿大的現金價值審計、德國的效率審計、瑞典的效果審計、荷蘭的效益審計等。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起步較晚,目前主要是國家審計機關從財務管理角度對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預算支出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進行監督評價,對于政府履職效果性的審計評價尚處于探索發展階段。
外匯局作為政府外匯管理職能部門,承擔著維護外匯市場秩序,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重要職責,其成效更多體現在“社會效應”上。因此,外匯管理績效審計不能僅僅停留在經費預算支出的經濟性和合規性,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外匯管理依法履職的效率性和效果性。筆者認為,外匯管理績效審計可以定義為:內審部門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履職活動的合規性、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監督、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的審計行為。
1.2 開展外匯管理績效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1)有利于規范外匯管理制度建設,提高外匯管理工作成效。開展外匯管理績效審計,能夠了解和掌握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分析制度缺陷和存在的問題,從而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和完善。同時,還能夠客觀評價外匯局的工作效率與效果,促進外匯管理部門不斷創新,合理配置和利用有限的資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成效。
(2)有利于促進管理觀念和方式更新,實現外匯管理部門職能的轉變。按照“五個轉變”的工作要求,外匯管理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的任務更加明確和迫切。通過績效審計,可以校驗轉變成果,促進外匯管理人員更新觀念,提升外匯管理和服務水平。
(3)有利于提高外匯管理工作透明度,樹立外匯管理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通過績效審計,可以有效控制和防范履職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和聲譽風險,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更好地接受社會公眾對外匯管理工作的監督,有助于外匯管理部門樹立依法、公正、高效、廉潔的社會形象。
(4)是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和加強風險管理的必然要求。當前,外匯管理部門防風險和推改革的任務相當艱巨,便利放開的同時必然伴隨著跨境資金流動帶來的沖擊。通過績效審計,綜合評估外匯管理改革的效率、效果和相應的風險水平,提示外匯管理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在防風險和促便利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有利于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妥有序地推進外匯管理重點領域改革,提高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監管的有效性。
2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實踐選擇
2.1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職能定位
根據外匯管理履職目標和工作特點,筆者認為,當前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職能定位應圍繞外匯局貫徹執行外匯管理政策、維護外匯市場秩序,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提供優質外匯服務等方面進行評價。通過對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管理、資本項目管理、外匯檢查等業務活動開展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審計,揭示和反映履職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和風險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促進外匯管理部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履行服務與監管職能。
2.2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實踐目前還處在探索階段,其評價標準、審計內容和審計方式還沒有可借鑒的模式,但參照國際通用的績效審計3E標準,參考平衡記分卡指標評價方法,筆者認為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具體內容應該圍繞綜合管理的科學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資源利用的經濟性、業務履職的效果性四個方面來進行,重點在業務履職的效果性方面。
(1)綜合管理的科學性。主要包括是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和貫徹落實措施;是否建立了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重大事項是否集體研究決策;對重大事項做出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等。
(2)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操作規程;崗位設置、職責分工、權限管理是否明確和符合內控管理要求;各項業務是否按照規章制度的要求合規辦理;應急預案演練和培訓是否按規定進行,突發事件應對措施是否對重要業務系統運行保障有力等。
(3)資源利用的經濟性。主要包括資金財產使用是否合規節約;公用經費、專項經費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違規及浪費現象;各項預算編制計劃是否科學,預算能否得到有效執行;人員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做到物盡其用、人盡其才等。
(4)業務履職的效果性。指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管理、資本項目管理、外匯檢查等各項業務工作履職的質量、效率和效果。主要包括是否堅持監管與服務并重,當地政府、外匯指定銀行、涉匯企業以及社會公眾對外匯管理和服務工作的滿意度;是否落實貿易投資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當地涉外經濟發展的效果;是否加強外匯監管和外匯政策宣傳,當地外匯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是否良好有序等。
2.3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指標設計原則
在審計實踐中,要根據外匯管理各項業務履職要求對上述四個方面內容細化分解成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設置合理的指標權重,指標的設定要體現以下原則:一是科學性,指標體系必須突出外匯管理相關業務的重點,貼近外匯管理工作實際,指標權重設計科學合理。二是全面性,指標體系要涵蓋外匯管理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對被審計對象實施全面完整的評價。三是可操作性,指標體系結構脈絡清晰,各項評價內容具體明了,評價證據易于取得,便于量化操作。四是開放性,指標的設立要能夠根據情況變化不斷修正、補充和完善,并根據不同時期的管理重點適時調整。
2.4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方法運用
2.4.1 審計證據搜集方法
根據審計內容和目標的不同,可以采取查閱、隨機抽樣、函證、詢問、訪談、問卷調查、對比分析等方法,對與績效審計相關的事項進行調查,取得審計證據。
2.4.2 績效評價方法
(1)目標評價法。通過工作績效與工作目標、先進標準對比,確定被審部門是否實現預期的要求或目標,以及實現預期要求或目標的程度。
(2)比較分析法。通過與參照單位或本單位歷史先進水平進行分析比較,評價被審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及工作效果和效率。
(3)因素分析法。通過分析影響目標實現的各種因素,對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價,找出差距和不足并加以改進。
3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面臨的困難和對策建議
3.1 主要困難
(1)審計評價內容不規范。實踐中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指標體系的建立仍然存在較大分歧,不同的審計部門對審計內容的理解和側重不同,開展績效審計的依據也存在較大差異,大多數依據的是上級部門下發的文件、制度及對口業務年終考評項目。由于沒有一套規范的審計評價內容和指標體系,績效審計往往類同于合規性審計、業務考評。
(2)缺少統一的評價標準。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缺少一套科學權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績效評價標準,主要依據審計人員的量化打分和主觀判斷,實際審計過程中重程序、輕效果,重評分、輕管理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導致績效審計的科學性下降。
(3)評價結果運用存在局限。外匯管理成果更多體現在社會效應上,難以進行量化,績效審計更側重于回答“好不好”或“能不能更好”的問題,其評估效益難以權衡,評價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受到束縛。同時,沒有建立相應配套的激勵約束機制也成為外匯管理績效審計難以深入的原因。
(4)人員素質難以適應工作要求。目前,基層外匯局審計工作人員受傳統“查錯糾弊”審計思維和方法的束縛,視野相對較窄,在知識結構、素質、工作能力等方面與績效審計的要求存在差距,影響績效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3.2 對策建議
(1)規范評價內容,優化指標體系。按照“防控風險、優化管理、提升績效、促進發展”的要求,緊緊圍繞外匯管理有效履職著手,從綜合管理的科學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資源利用的經濟性、業務履職的效果性等方面分解構成和影響因素,建立并完善統一、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在選擇量化評價指標時,引入歷史數據、同業數據、行業標準等作為評價參考指標,確保評價的客觀公正。
(2)推動成果利用,創新激勵機制。一是突出績效審計成果的轉化,分析描述風險隱患產生的原因及風險的危害程度,提示管理者和操作人員防范和改進措施。二是創新激勵考核機制,制定違規問責辦法等,加強對違規操作責任人的追究,達到通過績效審計促使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心、提升制度執行力,增強業務創新與風險防控能力的最終目標。
(3)加強審計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一是“走出去、引進來”,根據需要調整和優化審計人員結構,吸收具有現代審計理論知識的人才充實外匯局內審隊伍,以新帶老,提高績效審計成效;二是加快審計隊伍尤其是基層審計人員的培訓,加快人才培養和工作轉型,提高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
4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需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
(1)外匯管理績效審計應建立在傳統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雖然績效審計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與傳統審計工作差別較大,但外匯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了目前的績效審計必須以合規性審計為前提,沒有了依法合規,績效無從談起。如,在審計實踐中,發現個別基層外匯局在未召開案審會前就擬好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該行為看似節省了制作文書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實則違反了檢查辦案程序,增加了行政訴訟風險,反而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基石應該是合規性審計,前提是風險可控。
(2)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的關鍵在評價指標的設計。外匯管理績效審計結果是否客觀公正,關鍵取決于評價指標設計是否科學合理。而在實踐中,外匯管理績效指標設計往往面臨兩難選擇。如,立案數、罰沒款收繳金額是外匯檢查業務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評價指標,但將其納入績效審計內容則存在兩面性,評價會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矛盾結論:立案數、罰沒款收繳的越多,一方面反映該地區外匯檢查工作打擊震懾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成效顯著;同時,另一方面也顯示該地區外匯違法違規行為較多,外匯市場環境和秩序不夠良好。
一、深化貿易外匯管理改革,進一步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
(一)取消貿易收付匯核銷管理制度。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取消企業貿易收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聯網核查手續,取消企業退稅與出口核銷掛鉤機制。對進出口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將企業分為A、B、C三類,對占絕大多數的A類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實施便利政策,除特殊業務需要到外匯局進行登記外,其他業務均可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簡化對A類企業付匯單證審核要求,企業可憑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一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二)取消企業貿易信貸審批手續。取消企業預收、預付、延收、延付等貿易信貸收付匯額度、比例調整、超期限核準及注銷登記,對企業貿易信貸實行事后報告管理,進一步提高企業外匯資金使用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三)加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開展。按照“積極推進,重點突破”的工作原則,加強對全縣具有存放境外資金需求、集團化管理能力強的企業的政策支持,著重指導其穩步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企業財務運營成本,便利企業進行跨境資金運作。
二、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積極促進投融資便利化
(四)簡化直接投資業務流程。取消現行外商直接投資轉股、
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的對外購付匯核準,取消外商投資企業以應屬境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轉增資及所得人民幣再投資核準(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業務除外),統一將其納入變更登記。
(五)放寬部分專用外匯賬戶資金收付限制。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境內個人,可憑相應資產變現收入完稅憑證向銀行申請辦理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境內個人以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所得人民幣支付本次資產變現收入稅款的,可直接憑繳稅通知書辦理結匯,無需提供相應的資產變現收入完稅憑證;境內個人或機構(不含銀行)接收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交付的各類保證金,可向外匯局申請開立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
(六)允許符合條件的中資企業借用短期外債。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目錄、具有良好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中資企業,允許其在外匯局核定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內,從境外直接借入期限不超過1年(含)的短期外債,用于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境外融資。
(七)推廣中資企業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政策。境內機構在向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時,可以接受債務人提供的外幣質押,質押外匯來源僅限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除外)內的資金。
(八)建立重大外匯業務審批綠色通道。圍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國家重點支持產業,對重大外匯業務審批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支持投向高端產業的外商投資項目;積極參與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為企業提供外匯政策咨詢服務;支持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加強對企業海外上市融資及資金調回的政策輔導,幫助企業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
三、改善對金融機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提高外匯服務水平
(九)全面推進電子銀行結售匯業務。積極引導銀行利用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和自助終端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促進銀行業務電子化、網絡化發展,在減輕銀行柜臺壓力的同時,便利個人通過銀行多種電子渠道進行自助結售匯操作。
(十)簡化銀行結售匯市場準入審批手續。完善推廣銀行結售匯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對銀行結售匯市場準入實行網上備案管理,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開辦結售匯業務。
四、加快轉變外匯管理方式,加大對涉外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
(十一)穩步推進外匯主體監管試點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總分局主體監管工作要求,積極推動主體監管試點工作,努力探索主體監管的有效實現形式,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十二)深入開展“一企一策”式外匯服務。深入企業加強調查研究,堅持個案處理、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有針對性地幫助涉外企業解決實際困難,為企業量身定制外匯服務措施。
(十三)進一步提高外匯管理政策透明度。堅持貼近企業需求、重在解決企業實際問題等原則,繼續開展外匯政策業務集中宣講活動。積極采取政務公開、媒體宣傳、網站等各種措施,加強外匯管理基礎知識、重要政策以及熱點問題的宣傳解釋。
(十四)大力改進外匯窗口服務。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強化服務理念和窗口意識,全面落實主辦責任制、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限時辦結等服務要求,進一步改進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樹立外匯局良好社會形象。
關鍵詞:經常項目;轉型;建議
根據國務院和總局的相關文件精神,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外匯管理改革的發展方向是全面實現“五個轉變”,通過取消行政許可、簡化單證審核推進便利化;由重流出、輕流入的管理方式轉變為流出入并重的均衡管理;由審批、核準工作為主的事前管理轉變為監測、分析為主的事后管理;由對逐筆交易行為的監管轉變為對交易主體外匯收支的綜合性監管。結合經常項目現有管理轉型進程來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得到了各層面的普遍認可,服務貿易改革也如期推出,促進貿易便利化和提升了監管效率。但還存在許多傳統的外匯管理理念和手段與主體監管之間不適應、不到位、不配套的地方,需要繼續深入推進轉型。
一、轉型尚缺的物質條件
主體監管的工作方式是企業基本信息為基礎,利用非現場核查軟件,通過設定一系列的指標,對監管主體的全部涉外數據進行篩選比對,形成重點監管主體,結合地區外匯收支形勢,把符合監管方向和重點的外匯主體篩選出來,對其進行優先監測核查一種分類監管模式。綜上,主體監管需要具備完善的法規基礎、集中的綜合信息系統、有效的監測指標體系以及高素質的監管人才。
結合目前經常項目改革進程來看,目前轉型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目前能實施的主體監管還只是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條塊分割后的小范圍內的主體監管,經常項目一體化管理,尤其是以主體為線索對企業不同性質的外匯業務,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監管缺乏聯動;二是經濟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發展,以表面真實性審核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式對當前嫁接在真實貿易背景上,但明顯脫離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資金套利行為缺乏有效的識別和制約手段。表現在:
(一)傳統的管理方式對于“真貿易,真套利”和“假貿易,假套利”缺乏識別手段。
傳統的管理方式側重于表面真實性監管,隨著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復雜多變,市場上還充斥著許多虛構交易背景,以融資套利為目的交易。一是轉口貿易。轉口貿易目前是跨境資金流動的高風險領域,其已經異化成不通過買賣價差賺錢利潤,而是通過制造虛假合同、提單或者重復使用提單來使境外資金提前流入境內,賺取匯差和利差。目前系統監測和核查手段主要功能在于對企業物流和資金流的總量核查和比對,對總量平衡且具有短期流動特征的純套利轉口貿易監測識別的可能性較低。二是超長期限和超大金額的貿易信貸。目前對貿易信貸的管理方式是事后報告,企業自己掌握,企業報告后,程序合規,往往沒有辦法從法規上進行管理和控制,異常資金通過貿易信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的風險加大。三是關聯公司交易。關聯公司之間業務往來頻繁,資金運作相互配合,目的性強,企業的資金運作方式往往都符合表面真實性,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無明顯違規行為,但每一筆運作均利用特定的背景和手法實現利益最大化,監測和管理的難度較大。當前外匯管理對“真貿易、真套利”和“假貿易,真套利”的整體資金流動路線圖都缺乏有效的識別和控制手段。
(二)組織框架條塊分割,只能側重合規性監管。
目前,經常項目內部崗位設置和職能劃分仍按照交易項目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個人等進行分領域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與國際收支分項目管理的模式相適應,可有效地監管交易的真實性。但也帶來了兩個的問題,一是單兵作戰對交易的真實性方面僅能實現合規性監管。從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來看,企業對物流和資金流不匹配的情況,往往可以用時間差(貿易信貸)來解釋。二是重復監管,在對涉匯主體進行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核查時各自為戰,易出現重復監管,加重了外匯局的監管成本和市場主體的管理成本。
(三)業務系統互聯性不夠,綜合分析和監測預警功能難以全面實現。
根據交易性質的分類管理需要,細分后的業務基本上都有相對獨立的監管系統。長期以來的行為監管,使我們的系統多具有面向業務管理、面向流程處理的特征,各個系統處于自身管理需要抓取數據,口徑不統一,既缺少能夠抓取、相互轉換的信息共享機制,也缺少一個能夠涵蓋多系統的數據采集、加工和傳輸為一體的數據交換平臺,自然難以全面掌握企業經常項目全部的外匯活動信息,違規信息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理,綜合分析和監測預警的功能也難以全面實現。如果要投入大量的人力進行后期的整合分析,監測預警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也難以保證。
(四)缺乏有效的監測指標體系,對資本的異常流動風險提示不夠。
非現場監測核查指標是從龐大的數據庫中篩選異常企業和異常跨境資金流動的主要抓手。從目前的改革進程來看,我們的監測分析大多停留在數字、指標的增減上,如企業結售匯數據往往依賴于銀行的手工匯總報送,對這類數據僅能進行簡單的手工統計、匯總和分析。對政策的掌握程度、數據的分析水平、判斷水平及業務操作的能力和經驗上不足,使得監測分析對資本的異常流動和風險的揭示程度不夠,分析的廣度和深度有待提高。此外,日常監管中缺乏一整套科學合理的非現場分析方法,沒有將一些科學的分析方法引入實踐,在分析中往往多定性分析,少定量分析,缺乏對數據變化的敏感性。
(五)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創新缺乏跟蹤認識。
銀行是外匯資金和外匯金融產品的主要供給者,是外匯管理政策傳導的核心環節。改革的主要特征是簡化單證和手續,實現真實性審核權限下發,銀行代位監管的作用日益突出,而銀行往往處于利益動機,創新理財產品幫助企業套利,特別是對明顯脫離企業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帶有明顯套取境內外利差匯差性質的銀行貿易融資產品及組合。
(六)人員轉型效果不明顯,監測經驗和敏感性不足。
長期以來的行為監管模式,使經常項目管理人員熟悉了程序化的管理模式,非現場監測剛有所涉足,也基本上由年輕的高學歷人員擔任,目前的經濟積累往往側重在提升對數據的加工能力,通過對數據的處理和運用來對企業的物流和資金流數據進行比對,核實企業的物流和資金流匹配情況。深層次的監測核查經驗如通過企業的資金運作情況來甄別企業的財務能力,資金來源的真實性以及跟蹤資金的流向、判斷企業的資金運作意圖等方面的能力尚比較欠缺。
二、加快管理轉型的建議
從中長期來看,隨著我國涉外經濟金融的發展、加速融入世界經濟金融一體化以及資本項目的逐步可兌換,外匯管理所面臨的環境、任務、制度、手段等都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一是跨境收支數據巨大,交易活動錯綜復雜,直接對微觀經濟主體的監管社會成本較高,管理效果加速遞減。二是隨著資本項目的有序開放,外匯管理原來設置的管制門檻基本消失,可能面臨“沒牙”的尷尬。三是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外匯管理主要側重于宏觀風險防范,對微觀主體主要是保障市場環境和提供政策服務。因此,外匯管理需要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退出對涉匯主體微觀運行行為的監管,轉向宏觀運行監測和總量工具運用。為此,要緊扣“五個轉變”,深入發掘外匯管理的宏觀審慎政策與監管功能,將外匯管理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具箱。
(一)打破業務邊界,推進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一體化管理。
一是打破以往一類業務一個系統的條線分割管理模式,實現一個系統、一鍵式進入,監管所有的經常項目業務,將現有的系統進行歸并,為實行管理轉型提供堅實的技術依托。二是調整內設部門或崗位,按照主體管理方式對業務實行流程式管理,不再區分業務種類。對行政許可等柜臺業務,對涉及多個職能部門且經常發生的對外業務,應設計統一格式的文本,且最好植入各相關部門的系統中,以規范操作,便利企業,提高行政審批等辦事效率。
(二)建立完善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保證依法行政。
一是建立完善的經常項目內控制度,將內部分工進一步明確細化,避免責任不明,互相推諉。二是始終強調依法行政,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完善內控措施,注重保障企業包括B/C類企業的合法權益及正常外匯業務需求。
(三)設定科學的指標體系。
一是要完善基礎數據。完整采集企業多口徑數據,以企業機構代碼為核心要素,采集企業進出口、收付匯以及結售匯數據,從物流環節、收付環節、匯兌環節全方位監測。二是構建指標體系,一方面將目前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有效的指標整合成一個完整的指標總體框架,另一方面對新增的數據來源,進行對比篩查,形成新的指標設置。實現既建立對單一數據項目進行監測的大額指標、高額指標和趨勢指標,又建立關聯指標,對具備邏輯關系的不同項目數據進行比對。三是建立多維度監測分析模型,利用數據對比、時間跨度分析、數量模型等方法,科學設定各項分析指標的預警值,明確風險點。
(四)建立人員轉型工作機制。
一是增強調查研究的能力,密切關注熱點、難點問題,提高調研的針對性、延伸調研的深度,力求全面了解和掌握趨勢性問題。二是要強化業務培訓和交流,采取各種方式積極主動地、有針對性地參加各類業務交流培訓,不斷更新相關業務知識,全面提高綜合能力和業務水平,以適應新形勢下外匯管理工作的要求。
隨著裝備制造企業對外貿易業務的日益頻繁,企業內部傳統的手工臺賬式管理方式已很難適應企業的快速發展,本文從國家外匯管理制度著手,分析當前裝備制造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現狀,提出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總體思路和系統框架,并結合長江公司系統應用實踐情況,總結提煉出企業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的一些經驗和做法。
關鍵詞: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
一、引言
自2012年8月起,國家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制度改革,其改革要點主要包括企業名錄管理、企業報告和登記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現場/現場核查制度、企業分類管理(A、B、C),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企業報告和登記管理制度設計,對企業實施分類監管,A類企業貿易獲得便利,被降級為B或C類企業,采取嚴格政策、重點監測。對企業而言,企業需重點關注總量差額、總量差額比率、資金貨物比率、貿易信貸報告余額比率四項主要指標,確保指標值在合理范圍,避免現場核查和降級。目前,企業在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和手段方面,主要還停留在傳統的手工臺賬式管理階段,這種管理方式其弊端非常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規范性。對于收付匯業務缺乏統一、規范的表單,在流程方面也存在含糊不清晰的情況;二是缺乏系統性。產品項目、合同、報關單、收匯報文、收付匯申請單等各種單據、業務流程、業務規則、流程各環節所涉及人員等缺少一條主線進行有效銜接;三是數據不能有效共享。數據分散在每名業務人員個人計算機中,數據缺乏透明;四是效率不高。紙質化的業務單據流轉,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在等待流程處理上面;五是工作容易出錯。大量的非結構化單據信息(例如掃描的合同、報關單等)需要靠人工進行逐筆鉤稽、核銷,任何一個環節的失誤將導致數據的不準確。
二、信息化實現總體思路
為解決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中實際存在的現狀,結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A類企業的管理要求,以信息化為手段,建立起以貨物貿易合同為源頭、報關單和收匯報文為基礎,通過收付匯業務流程將各項業務進行串接,實現不同角色人員高效協同的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業務辦理,實現合同、報關單、收匯報文等數據的自動鉤稽,并自動形成企業收付匯電子臺賬,相關管理人員可通過系統數據的統計分析功能掌握業務開展情況及對各項業務數據指標進行監控。另外,為減少業務漏辦情況發生,制定相應的業務提醒規則,采用郵件、短信、門戶待辦等多種消息手段實現對業務辦理的催辦提醒。
三、信息系統構成
根據信息化實現總體思路,對信息系統進行模塊化設計,其主要功能模塊包括項目信息、合同管理、單據管理、流程管理、通知提醒和統計查詢等。
1.項目信息
項目信息其主要目的是為企業進出口業務提供觀察視角,透過項目的進出口合同進行數據歸集,企業可以從宏觀層面了解到該項目進出口情況。
2.合同管理
設置合同管理主要目的是實現對每筆收付匯業務進行歸集,掌握合同的實際執行情況,主要包括采購和銷售兩種類型的貨物貿易合同。(1)采購合同:所屬項目、合同編號、供應商、簽訂日期、項目經理、合同金額、預付金額、預付日期、是否融資、融資方、關聯的融資合同等。(2)銷售合同:所屬項目、合同編號、客戶、簽訂日期、項目經理、合同金額、預收金額、預收日期等。
3.單據管理
對企業貨物貿易中所涉及單據進行管理,這些單據是收付匯業務所必須要使用到的。(1)貨物報關單:由業務部門報關人員定期錄入(或通過系統接口讀取國家海關數據)報關單信息,包括海關編號、進出口日期、報關金額、所屬合同號、預計延期報告截至日期、收付匯業務辦理截至日期。(2)國際收匯報文:由財務部出納錄入銀行收匯報文,包括報文編號、日期、收匯金額、手續費、國家、銀行名稱。錄入完畢進行提交,系統通過短信自動提醒業務部門報關員以通知各項目經理核實收匯報文并關聯出口合同發起收匯申請流程。.
4核心業務流程管理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付匯和收匯兩大流程,采用計算機工作流技術實現不同角色之間業務辦理的高效協同。(1)付匯流程a.業務部門填寫付匯申請單;b.經過相關人員進行審核、審批;c.財務部門辦理付匯業務并在財務系統中記賬;d.報關員外匯監管平臺核實登記。(2)收匯流程a.收匯報文登記:財務部門接收并登記國際收匯報文,系統自動消息提醒業務部門報關員;b.確定關聯合同:報關員收到提示信息通知相關銷售經理,以確認認領收匯報文并關聯所屬銷售合同;c.填寫收匯申請單:銷售經理填寫收匯申請單,申請單需關聯所屬“國際收匯報文”和所要關聯核銷的出口報關單;d.相關人員審核、審批;e.財務業務辦理、通知銀行收匯、財務系統記賬;f.報關員外匯監管平臺核實登記。
5.通知提醒
基于業務規則,對貨物報關單進行提醒。根據報關單進出口日期,第20一29天對報關單所關聯的合同經理進行提醒是否需辦理延期;第60一89天,提示合同經理辦理收付匯業務截至日將至。
6.統計查詢
按一定的統計規則對系統中的數據進行統計,透過數據來監控、核查數據的完整性、合規性,實現對相關指標數據的獲取。其主要功能包括:合同統計。國際采購人員、銷售經理和財務人員需及時掌握合同的執行情況,包括合同執行金額、收付匯匯總、合同余額等,并可通過合同了解該合同每筆收付匯情況。報關單查詢。報關單進出口日期、金額以及超期狀態、延期報告截至日、業務辦理截至日等,以不同顏色提示報關單需進行延期或收付匯業務辦理的緊急程度。進出口情況統計。以合同為統計對象,對比合同金額、收付匯匯總金額、報關單匯總金額,直觀體現出其差異信息。
四、取得的成效與做法
1.取得的成
效通過為期一年的系統上線運轉,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實現業務管理的規范化。規范了公司在貨物貿易外匯收、付匯業務流程;二是實現業務管理的系統化。通過信息系統將合同、報關單、收匯報文、收付匯流程等進行整合,使其形成系統化管理;三是實現業務管理的信息化。實現外匯相關業務系統提醒,促進外匯業務辦理及時性;實現業務辦理效率提升;實現數據的準確性提升;實現數據的共享。
2.主要做法
一是管理信息化實現階段,采用“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單化、表單信息化”方法實現信息系統構建。①管理制度化。研究國家對企業貨物貿易管理的要求,從職責、業務規則等方面進行梳理和優化,建立起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②制度表單化。對管理制度所涉及的表單和流程進行計算機建模,形成流程模型庫;③表單信息化。對流程模型進行系統固化,實現其信息化。二是系統上線實施階段,施行PDCA閉環管理,重點關注系統運行過程中的業務開展監督和關鍵績效指標評價。①業務監督提醒。根據管理要求建立起業務監督規則,系統按照相應的規則通過郵件、短信等多種消息途徑提醒業務人員及時開展工作。例如,根據報關單進出口日期自動提示業務人員辦理延期報告或收付匯業務辦理最后期限提醒;②評價考核、落實責任。制定業務系統評價關鍵績效指標,通過系統定期關鍵績效指標得分情況,形成部門績效評價依據。
五、總結
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的過程也是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優化的過程,梳理、建立、優化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以信息化手段對管理制度所涉及的流程和表單進行固化,結合關鍵績效指標對業務動態監測,實現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規范化、系統化和信息化,從而有效提升了企業的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