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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名稱登記注冊程序
(一)名稱登記注冊實行即時辦理制度。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明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即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注冊。
(二)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名稱、名稱登記咨詢。
(三)申請人可以在商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之間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作為行政區劃。使用時應加括號。
(四)商號中間可以使用間隔號。使用外國(地區)投資企業商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為商號。
(五)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3個月,經申請可延長3個月,保留期和延長期屆滿前不使用的,預先核準的名稱失效并予以刪除。
二、改革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繳付方式
(六)企業注冊資本(金)實施分期繳付。企業設立時投資人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金)數額,其余部分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繳清或分兩期繳清。投資人應當在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金)數額、設立時繳付的數額、分期繳付的數額、分期繳付的期限,以及投資人以承諾的全部出資數額對企業承擔責任的內容。
注冊資本(金)的繳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七)注冊資本(金)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一年內繳付其未繳部分。注冊資本(金)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
(八)注冊資本(金)全部繳清后,申請增資的,增加的注冊資本(金)不再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尚未繳清即申請增資的,增加部分應與未繳部分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
(九)注冊資本(金)按期繳付后,即可辦理分支機構(分公司)登記注冊;注冊資本(金)全部繳清后,方可登記注冊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人。注冊資本(金)繳付總期限到期后仍未繳清的,不予辦理延長注冊資本繳付期限。
投資類企業設立后即可登記注冊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人。
(十)申請登記注冊屬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審批項目的企業,辦理登記注冊時應全部繳清注冊資本(金)。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章程中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的繳付期限,頒發有效期限與企業繳付最近一期注冊資本(金)時間相一致的《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中注明企業繳付注冊資本(金)的實際數額。
注冊資本(金)繳清的,取消設定在《營業執照》上的有效期限。投資者未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注冊資本(金)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換發《營業執照》。
(十二)投資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應當出具經全體投資人一致確認的高新技術成果說明書。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高新技術成果屬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三、改革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驗證辦法
(十三)投資人以貨幣形式出資的,應到設有“注冊資本(金)入資專戶”的銀行開立“企業注冊資本(金)專用帳戶”交存貨幣注冊資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入資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確認投資人繳付的貨幣出資數額。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或增加注冊資本的,也可憑入資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確認其注冊資本的數額。
(十四)投資人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注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評估報告確定的資產價值,確認投資人繳付的非貨幣出資數額。非貨幣出資涉及國有資產的,其價值和權屬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家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確認。
(十五)企業設立后出具非貨幣出資的權屬證明或審計報告,證明資產歸屬本企業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備案登記。
(十六)企業應遵循法律、法規對外開展投資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審查企業對外投資的累計數額。
四、改革內資企業經營范圍核定方式
(十七)企業的經營范圍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的經營范圍除涉及國家安全、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專營專控的商品、行業,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項目的,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企業、個體工商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具體核定經營項目。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時應向其發放《北京市企業登記審批項目目錄》,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閱讀遵守。企業、個體工商戶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即開展相關審批項目經營的,由審批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十九)企業、個體工商戶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諾:“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審批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二十)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經營后置審批經營項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放有效期限3個月的《營業執照》。企業、個體工商戶應自企業設立、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有關后置項目的審批手續。
審批部門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互聯審批”系統轉告的后置審批項目后,應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審批手續。
(二十一)企業取消法律、法規規定的專項經營項目或市政府公布的前置、后置審批項目,未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其法人資格繼續存續;企業設立后未開展經營活動或長期停止經營活動,未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其法人資格繼續存續。
五、改革內資企業章程審查制度——實施備案制
(二十二)按照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企業章程要以產權為核心,依法制定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管理制度。公司制企業的章程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明確股東會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等內容。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書實行備案制,僅對章程、合伙協議書的下列條款進行核對:
1.企業名稱;
2.投資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稱;
3.注冊資本(金)數額、出資方式、分期繳付數額及繳付期限;
4.“本章程(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條款。
其它條款以企業制定的為準。
六、改革市場主體住所、分支機構登記程序
(二十四)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外,當地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同意使用該場所從事經營的證明可以視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證明。
(二十五)內資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只須提交《登記申請書》、《指定(委托)書》、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非公司企業法人,還應提交分支機構核轉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即予辦理登記注冊。
七、改革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
(二十六)中國公民可與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鼓勵外商參與國內企業的兼并重組。內資企業接受外商參股或被外商收購的,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條件,經外經貿管理部門批準,依法變更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
(二十七)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比照內資企業核定。
經營一般商品、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二十八)申請經營限制外商投資產業項目和需要專項審批項目的,其經營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批準的內容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經營范圍規范用語的規定具體核定。
(二十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不再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企業、變更投資者或內資企業轉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再要求提交投資方的資信證明;
2.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發生變化的,不再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
3.辦理分支(辦事)機構核轉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
4.注冊資本按期到位申請延期登記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請;
5.非貨幣出資辦理財產轉移后,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財產轉移協議。
(三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程序,比照內資企業予以簡化。
(三十一)簡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下列事項登記: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時,其有效期的核定應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部門批準該機構的駐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限;
2.申請駐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國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銀行資信證明、業務活動情況報告;
3.中國籍人士擔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員聘任合同》;
4.申請雇員登記不再提交雇員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機構的登記證復印件;
八、支持私營個體經濟發展
(三十二)下放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管轄權。申請登記注冊個體工商體戶可以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派出的工商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三十三)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手續。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登記注冊:
1.《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地來京人員應當提交《暫住證》復印件);
3.經營場所證明。有形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以市場出具的證明為據。
九、支持企業改組改制
(三十四)支持引導原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組建企業集團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時,允許以企業凈資產、股權作價出資。
(三十五)鼓勵企業內部職工投資入股,參與企業改制。由職工持股會代表職工持有本企業的股份。企業工會經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可以代表職工持有本企業的股份。
(三十六)企業對科技人員或其他員工實施股權獎勵的,憑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或決定以及其它有關的文件、證件,予以辦理股東等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
獎勵股權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十、支持促進中介機構發展
(三十七)支持、幫助各類行業協會對本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傳授專業技能。對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的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鼓勵其以專項技能就業。
(三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支持行業協會樹立本行業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級協會獎勵表彰的,協會可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獎勵表彰記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信用信息系統。
(三十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會公眾開放企業登記注冊的全部資料。中介服務機構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即可查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注冊資料。
十一、完善退出制度
(四十)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不得要求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文件、證件。
(四十一)企業不辦理注銷手續,非法退出市場,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將被錄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三年內禁止其新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二)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以下原則進行:
1.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進入破產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方予辦理注銷登記;
2.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但其債務已經清理完畢的,可予辦理注銷登記;
3.企業債務未清償,但依法全部實現轉移的,可予辦理注銷登記。
(四十三)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清算報告中應載明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清理已經完結;
2.各項稅款已經結清;
3.注銷公告在某某報紙上已經三次。
十二、其它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管場所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以及從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辦理海關監管業務,符合海關設置標準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監管場所的設立以及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關對免稅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海關對監管場所實行統一編碼、計算機聯網和分類管理。
第五條監管場所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建設監管場所,配備相應設備,并為海關提供查驗場地和辦公設施。
第二章監管場所的設立
第六條申請設立監管場所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三)具有專門儲存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經營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倉儲的,應當持有特殊經營許可批件。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六)存放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的,應當提供特殊經營許可批件的復印件;
(七)場所平面圖和建筑設計圖。
提交上述材料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原件供海關驗核。
第八條直屬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受理、審查經營監管場所的申請。
申請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批準設立監管場所決定書》(以下簡稱《批準設立決定書》,);申請企業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批準設立監管場所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制發《批準設立決定書》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直屬海關根據《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對監管場所進行驗收。申請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批準設立決定書》自動失效。
監管場所驗收合格,經直屬海關注冊登記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后,可以投入運營,《注冊登記證書》自制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海關批準設立的監管場所,其經營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申領《批準設立決定書》。
經營企業應當自海關制發《批準設立決定書》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直屬海關根據《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對監管場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直屬海關予以注冊登記并制發《注冊登記證書》。
經營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提交申請材料或者沒有申請驗收以及驗收不合格的,直屬海關注銷相關企業的監管場所經營資格。
因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延期驗收的,經營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直屬海關同意可以延期驗收,但是最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業務范圍、監管場所面積等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變更申請書》,向直屬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直屬海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延續申請書》。
符合延續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延續《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續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三條經營企業終止經營監管場所的,應當向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注冊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直屬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監管場所的變更、延續與注銷手續。
第三章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關采取視頻監控、實地核查等方式對進出監管場所的運輸工具、貨物等實施監管。
第十六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樣式制作監管場所標志牌,懸掛在監管場所入口處顯著位置。
第十七條監管場所內只能存放海關監管貨物。
監管場所內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有毒及放射性貨物應當帶有明顯標識,并不得與其他類貨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條經營企業應當依據海關監管要求設置相對獨立的海關查驗場地。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發送和接收電子數據。海關有權查閱監管場所的貨物進出和存儲等情況的紙質單證或者電子賬冊。
第二十條根據海關監管需要,經營企業應當在監管場所出入通道設置卡口,派員值守,并配備相應設備,與海關計算機聯網。
對集中在同一個封閉區域內分散經營的監管場所,經營企業可以在進出通道設置統一卡口,并設置獨立的海關集中查驗場地。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員實施卡口監管,核實、放行海關監管運輸工具、貨物。
第一條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輔助材料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
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廠房和儲存倉庫;
(二)生產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險品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與禁火區、生產車間與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與普通工序應當分離;
(四)不得改變工廠設計方案規定的廠房、倉庫的功能和用途;
(五)A級建筑物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六)A2級建筑物應單人單棟使用
(七)A3級建筑物應單人單間使用,并且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
(八)C級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規定的用途進行標識;
(十)生產廠房和倉庫的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十一)生產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危險工序現場應牢固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二)具有保證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
(十三)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電器設備及機械加工設備中的電器部分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機械制造含高氯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2臺機組,制造硝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4臺機組,機組間應當用實墻隔離,每棟工房定員1人,其他工序(如機械造粒、混合、壓藥、筑藥等直接機械加工藥物工序)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1臺機組;
(十六)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
(十七)嚴禁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設計和測繪工作;
(二)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
(三)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
(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廠區設計圖紙;
(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成投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員造成損害的,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關鍵詞:技改設備;進口;清關;問題
多年來,人民幣升值推動了進口業務的發展,許多企業進口業務量激增,獲利不菲。然而,有些進口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了一些難題,筆者在北車從事數年的技改設備進口業務,在進口實務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和教訓,也總結了一些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本文按照這些問題出現環節逐一介紹,并提供相應的建議,愿與各位讀者探討和分享。
一、 投資技改項目立項階段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建議
投資技改項目立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或者其他證明,用于辦理進口減免稅手續。項目立項應具有前瞻性,對項目需要的進口設備的名稱、參數等信息有必要的了解,同時兼顧項目實施的周期。
立項階段可能出現的問題多在細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立項申請書中“進口設備及技術名稱”編寫不規范。例如將一套“數據采集傳輸系統”命名為“數據采集設備及線纜”,后續招標和簽約也按照這個名稱實施,然而,從表面上看該進口設備就包括兩個設備,一個是數據采集設備,另一個是線纜。辦理清關手續時,海關要求兩種產品單獨清關,需要提供線纜的CCC證明,而國外產的線纜很少具有中國的CCC認證,這就為清關造成很大的難度。(2)免稅證明有效期不足。技改項目實施企業的主管海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有效期不能超越主管部門項目批復的執行年限之內,而進口項目執行過程中經常出現項目推遲、延遲交貨等情況,因此,進口貨物的實際進口日期可能會超出免稅證明的有效期,造成企業無法免稅。(3)項目內容不包括在企業營業執照的營業范圍中。很多企業申請的投資項目是用于生產新產品,而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并不包括這些產品,所以在海關申請免稅證明時,無法順利通過審批。
避免出現以上這些問題需要項目立項人員與進口業務人員、公司財務人員實時溝通,在項目立項階段就未雨綢繆,消除可能出現的麻煩。例如,進口設備名稱要采取規范的名稱,為清關理清障礙;在預計進口設備需要延期交付時,及早向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項目確認書,未辦理免稅證明理清障礙,避免企業承擔不必要的稅負;如果項目內容超出營業執照的營業范圍,企業應盡早辦理營業執照增項,避免臨近清關才發現問題,避免發生滯箱費、滯報費等不必要的費用。
二、運輸環節可能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通常,國際貨物運輸環節的責任劃分按照合同約定的貿易術語執行,并按照INCOTERMS 2010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解釋。目前來看,運輸過程中常見的問題有以下幾點:(1)漏發貨物。由于制造商或賣方失誤造成貨物漏發,后補發貨物。如果前期的貨物已經申報入關,并按照合同約定價值全額納稅,而漏發的貨物仍然需要按照貨值繳稅清關,會產生額外的稅款;更有甚者,如果漏發的貨物是受進出口許可證、CCC證明等監管的貨物,清關手續將更加繁瑣。(2)海運貨物船期短,企業來不及取得報關單據。例如從日本、韓國、香港等港口發運至天津新港的貨物船期只有3天-5天,而通過信用證流轉單據的時間則可能達一周,這就導致提單等清關單據無法在貨物抵港之前到達進口企業,進口企業因此無法及時清關,從而產生滯箱費、滯報費。
解決運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需要在合同條款中做特殊約定,并在貨物裝運前后加強與賣方的溝通,及時了解貨物裝運的動向。對于漏發貨物,可以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法:(1)如果漏發貨物不涉及免稅和進口許可證等監管,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將運輸方式修改為分批發貨,同時修改信用證,和商業發票等清關單據,分批報關,避免對漏發的貨物重復繳稅;(2)向海關和商檢申報,按照漏發貨物處理,但是需要商檢和海關驗貨,并出具書面證明,這種方法耗時較長,手續繁瑣,可能會產生滯箱費等費用;(3)如果進口設備整機為免稅貨物,分批進口的貨物無法享受免稅,或者漏發貨物(如電纜等)單獨進口需要提供進口許可證、CCC證明等進口證明,則建議現將已裝運貨物儲存在海關監管的保稅倉庫,再等漏發貨物到港后再次進入同一保稅監管倉庫,然后將兩批貨物合并后從保稅監管倉庫清關,這樣可以使用免稅證明,且無需為漏發貨物辦理各種監管證件,但是海關監管倉庫的會產生倉儲費用,究竟選擇何種方法需要酌情而定,并作成本分析。
對于船期短的亞洲港口,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1)裝運前要求船公司延長免箱期,這樣可以免除部分滯箱費;(2)貨物裝運后,第一時間將1/3套運輸單據快遞至進口經營單位,用于清關,另外2/3套運輸單據用于信用證議付;或者約定貨物放行方式為電放,即收貨人無需正本單據即可提貨。然而,約定2/3交單或電放提單對進口方有利,對出口方而言就是風險,存在貨兩空的可能。
三、進口清關和商檢環節可能存在的問題
對于進口企業而言,清關環節的需要關注的問題最多,監管證件、商品編碼、包裝等都可能會出現問題,但是只要貿易是合法的,申報是符合規定的,就不會有多大的問題。從這些年的進口經驗來看主要有這些問題:(1)分批發貨時,可能有些小批次的產品涉及進口監管證件而無法清關。例如我們曾經進口一套柔性生產線,合同約定貨物分兩批發送,其中第一批貨物為車間預埋件,主要是一些電纜,而進口電纜需要該電纜的CCC證明,即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而國外生產的電纜卻沒有這種證明,因此無法進口清關,也無法辦理免CCC證明的手續,最后不得已退運該貨物,然后重新與后續裝運的整機一同發貨,才順利清關。(2)產品命名不規范。這種情況下的進口產品多是一個大的系統,其中包含多個具有獨立功能的子項。例如我們曾經進口一套品名為“傳導抗擾度測試系統”的產品,由于立項、招標等環節都采用了這個名稱,所以簽約時也采用了這個名稱,但進口時卻無法為該系統找到對應的商品編碼,因為該系統包含5個具有獨立功能的子系統:靜電放電模擬器、抗干擾信號模擬器、連續波模擬器、諧波閃爍分析儀和阻尼振蕩波模擬器。最后不得不簽訂補充協議,拆分商品名稱,明確這些子項的名稱、數量和價值,并修改了商業發票和裝箱單,才順利清關。(3)運輸單據存在特殊說明。這些特殊的說明一般會對清關造成一些影響。例如,我們曾經進口德國的一套鍛壓設備,貨物中有一件用于粘合地基和設備的粘合劑,該粘合劑含有雙酚A型環氧樹脂,屬于危險品,因此船公司在提單上標注了“PACKEAGES WITH IMO CLASS 9, UN NUMBER 3082”。如果提單上沒有出現此類標注,進口清關時可按照整機進口報關;然而有了明確的標注,就需要單獨的為該產品清關,并提供特殊的單據,包括《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產品用途聲明》、《危險品情況說明》、《危險品申報委托書》,同時還要提供該產品的中文版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除了會產生滯箱滯報費之外,清關不暢還會增加運輸車輛的占用成本,尤其是對于車船直取的貨物,因此對暢通通關對于進口成本控制意義重大。為實現順利通關,進口企業可以嘗試以下工作:(1)委托一家信譽好、實力強的進口報關企業清關;(2)提前與海關、商檢等部門溝通,確保清關順利;(3)與外方保持暢通的溝通,如有必要,及早通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進口單據等途徑確保順利通關。但是,要牢記一點:無論如何都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四、對外付款環節可能存在的問題
對于進口企業而言,進口付匯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獲得滿足合同要求的商品。無論是通過T/T還是L/C,進口付匯的操作都很簡單,難點在于如何確保付出的外匯能換取合格的商品,同時盡可能規避外匯風險。
我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保證賣方切實的履行合同:(1)銀行擔保。例如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質保保函等各種銀行保函為買方保留了索賠的權利,從而約束賣方切實履行合同,有些國家,如美國,可用備用信用證代替保函;(2)要求外方購買產品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可以防止賣方無力償還由于產品責任導致的巨大的直接損失。(3)貨物預驗收。在貨物裝運之前,買方或最終用戶可以到制造商工廠實地檢查設備,確保設備達到要求之后簽訂預驗收證明,允許發貨,預驗收證明作為信用證議付單據之一。(4)質保款延遲支付。在設備質保期結束之后再支付尾款,以約束賣方確實履行質保責任。
外匯風險也是對外付款環節應該關注的一項重要內容,最近一段時間,美元維持強勢,歐元、日元等貨幣疲軟,尤其是歐元,一年內貶值近20%,這對于進口企業而言存在極大的風險,如果一年前簽訂的億歐元幾家計價的進口合同今年才對外付匯,則可以節約大約20%的購匯成本;相反,如果簽訂合同之后就對外付款,或者簽訂合同后就購買歐元外匯鎖定了匯率,則無法獲益于歐元貶值。在此,我們并不主張企業從外匯波動中投機獲利,但是主張企業適當關注匯率的大勢,并結合銀行的外匯遠期牌價,適當采取遠期結售匯操作,規避一定的外匯風險。至于操作策略,各大銀行的匯率管理及產品策略中都有介紹,不再累述。
在進口業務中,銀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于銀行的參與,買賣雙方獲得了信用保障,促進了國際業務的繁榮;另一方面,只要銀行參與的活動,都會產生費用,開立和修改信用證、開立保函、對外匯款、保函核對、保函索賠、收發電文、遠期結售匯……用到銀行的方方面面都要收取費用。因此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要注意通過選擇付款方式、減少銀行參與非必要的環節,控制財務費用。
五、進口項目完成之后要嘗試辦理進口貼息
技改設備順利進口并完成安裝驗收,按照合同提供質保,并支付尾款,項目完結,財務部門可以將該進口設備轉入固定資產了,而業務部門還應該關注進口貼息。近些年來,為了發揮財政資金在擴大進口,促進貿易平衡發展,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方面的宏觀導向作用,財政部和商務部制定進口貼息辦法,由中央財政對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技術,以貼息的方式給予支持的專項資金。進口貼息政策已經實行10多年,為很多進口企業補貼了可觀的資金。然而,很多企業,尤其是小企業并不知道進口貼息政策,白白浪費了國家的大好政策;也有的企業盡管知道了進口貼息政策,但是申請貼息時已經超出了有效期。商務部大多在每年上半年會辦理進口貼息的通知。屆時,各地商務局會組織一些培訓會議,為企業辦理進口貼息提供指導,進口企業可以利用這些機會為企業爭取一份財政補貼。
【關鍵詞】房地產;項目融資;投資回報
中圖分類號:F293.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4)03-0051-01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流程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流程開發商經常表現為:首先要“看地”,向規劃部門了解該用地是否符合地區用地總體規劃,申請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交納首期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將出讓取得的土地,經合法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即土地使用證)抵押將出讓所得土地全部抵押給銀行辦理金融貸款,用銀行貸款支付剩余土地出讓金及支付前期開發投入的資金;通過公開招標,承建單位交納施工保證金(實際是墊資施工),工程施工到正負零時,根據《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總體投入資金到達25%以上符合商品房預售規定可以預售,根據2003年6月5日央行出臺“121”號文即《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開發商整合購房戶個人資料在銀行按揭貸款,以房產抵押方式取得資金。完成收益周期,這樣開發商不需投入大量資金,就可以完成整個開發收益周期。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方案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需要有一定的方案,首先是房地產開發項目基本情況介紹,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名稱、開發的背景、具置以及開發的規模,同時需要有規范性文件支持,如主項批復,“五證”取得,也包括主項的定位,該房地產開發項目有何特點、有何優勢。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需提供材料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申請書,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該項目融資所提供的擔保,該項目“五證”復印件,土地來源資料尤為重要,包括土地審批、土地出讓金交納情況,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還款計劃和資金來源保證。
有當年期的工商年檢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代碼證復印件,企業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復印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司介紹,公司驗資報告,近三年會計(審批)事務所驗證的財務報表本中期財務報表及附注,公司目前享受的稅收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具體經辦人員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董事會通過的對外借款,擔保抵押等相關決議。公司資信狀況(貸款情況與對外擔保情況)與申請貸款項目有關的基礎需要說明及項目的材料。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者的心理因素
影響投資者的心理因素,是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權屬情況、收益情況、資金成本、擔保情況、土地情況、在建工程公司股東狀況、獎金監管等諸多因素。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者的法律風險
項目融資者既要對開發企業的信用風險了如指掌,也要對購房者的信用風險進行合理評估,對建筑企業項目完工、交工、延期風險有充分認識,也要對項目超支風險,甚至項目放棄風險有所認識。
對開發項目企業資金不足造成的風險有充分的估計,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涉及的能源和原材料漲價也有所了解,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風險也要有認識,要了解該項目經理是否在同一領域內有充分的經驗和個人資信狀況,項目經理是否對該項目有個人投資及獲利要需求狀況以及項目經理對該項目完工后的利潤獎勵和節約成本獎勵。
對市場購買者的風險意識有所掌握。金融風險防范方面要注意項目占有資金利率變化和匯率變化的影響。政策發生變化也會導致項目失敗,項目信用結構改變,項目債務償還能力改變主。環境保護風險是項目風險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負債風險使項目本身甚至使公司價值降低,遺留訴訟和仲裁也使公司價值下降風險增加。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者的法律盡職調查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者是根據融資者的想法及目的而由中介機構根據融資者的委托,按照公認的行業標準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被調查對象的情況進行了解、審查,并進行了專業分析、評價和判斷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一章
目的和適用范圍
第一節
目的
第一條
為遏制銀聯卡受理市場違規行為,強化機構對業務規則的執行,引導機構規范開展銀聯卡業務,防范支付風險,營造“合規自律、規范發展”的市場環境,促進銀聯卡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維護產業各方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
第二節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國銀聯、銀聯國際及所有加入中國銀聯網絡的收單機構和發卡機構。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渠道包括受理終端及網絡支付接口。受理終端是指通過銀聯卡信息(磁條、芯片或銀聯卡賬戶信息)讀取、采集或錄入裝置生成銀聯卡交易指令,能夠保證銀聯卡交易信息處理安全的各類實體支付終端。網絡支付接口是指收單機構與網絡特約商戶基于約定的業務規則,用于網絡支付數據交換的規范和技術實現。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的交易類型包括:
(一)《銀聯卡業務運作規章》中明確要求必須支持或可選的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消費、消費撤銷、退貨、預授權、預授權撤銷、預授權完成、預授權完成撤銷、轉賬等。
(二)中國銀聯業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管委”)正式的其他銀聯業務規則中明確的交易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訂購、無卡自助消費、自助消費、賬戶服務類、助農取款、信用卡還款等。
第二章 約束措施
第五條
通報是指以書面形式對機構的違規行為在中國銀聯所有成員機構中進行公告,同時抄報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
第六條
標準化清算包括標準化清算
Ⅰ.和標準化清算
標準化清算
Ⅰ,是指業管委授權中國銀聯對違規行為涉及特
約商戶(以下簡稱“商戶”)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最高定價標準下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與違規交易實際清算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收益之間的差額,從違規機構的清算資金中予以扣除。
標準化清算
Ⅱ,是指業管委授權中國銀聯對違規行為涉及商戶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價格最高定價標準下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與按照一般類(非批發類)商戶標準計算的發卡機構和中國銀聯應得收益之間的差額,從違規機構的清算資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條
違約金是指對出現本細則所規定的某些違規行為的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違約金和標準化清算可以疊加實施,多種違約金可以疊加實施。
第八條
數種違規行為是指同一商戶并發兩種或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現象。同一商戶出現數種違規行為的,可根據不同違規行為疊加實施約束措施。
第九條
商戶
1完成整改后,再次出現同一違規行為的,除對違規行為涉及的機構執行相應約束措施外,另行對機構追加違約金。 每一商戶追加違約金金額=違規次數×違約金5萬。
1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工商營業執照編碼統計,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主管部門的批文或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統計。
第十條
限制或暫停轉接是指對機構的嚴重違規行為或根據監管機構要求,銀聯可視違規情況設置一種或多種交易權限、交易限額等,直至采取暫停轉接該機構的跨行交易。
第三章
違規行為
第一節
系統化違規
第十一條
機構在未與中國銀聯簽訂相關協議或未遵守相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未通過中國銀聯開展受理終端渠道發起的銀聯卡跨行交易和資金清算業務的,中國銀聯向違規機構收取違規開展銀聯卡跨行業務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家機構每戶違規商戶不少于5萬元。前述機構包括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
違約金金額=《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日前1年違規商戶所在地區的相同類型商戶中單家商戶通過銀聯網絡實現的累計最高跨行交易金額5×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價格最高定價標準下中國銀聯應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率。
2省域范圍或計劃單列市范圍內,下同。
3指使與違規行為涉及商戶應使用MCC相同的其它商戶,下同。
4指當期商戶中,在交易渠道不為
01:ATM、CDM、柜面和
13:農民工交易且MCC不為6011、6012、6050
等的總交易中,統計區間內至少發生一筆清算交易的聯網商戶數,下同。
5指商戶完成的應答碼為00的清算交易金額,不含退貨、消費撤銷、代付撤銷、預授權完成撤銷交易,下同。
第十二條
收單機構疑似利用技術手段,通過智能化判斷金額、卡BIN、路由等,篡改商戶編碼、商戶名稱、受理機構代碼、交易類型、交易渠道等交易信息,將同一商戶受理終端上發起的銀聯卡交易,組合成多套交易,分散在多個商戶編碼或者多個交易渠道上送的,違規行為一經認定,啟動違約金約束措施,違約金標準為單次 100萬元。
第二節
違規設置銀聯卡刷卡手續費價格
第十三條
收單機構違規套用低零扣率或封頂類商戶類別碼(以下簡稱“MCC碼”)的,啟動標準化清算Ι。當商戶應設MCC碼的費率為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最高定價標準時,在啟動標準化清算基礎上,追加標準化清算Ⅱ。
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
第十四條
收單機構違規使用特殊計費標識或計費資料造成違規設置銀聯卡刷卡手續費價格,或未將特殊計費涉及商戶在當地銀聯分公司備案的,啟動標準化清算,當商戶應設MCC碼的費率為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最高定價標準時,在啟動標準化清算Ι基礎上,追加標準化清算
Ⅱ。約束期間為違規行為起始日至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
收單機構當月累計違規使用特殊計費商戶數及未備案商戶數達到該收單機構當月活動商戶數的2%的,對該收單機構上送的所有特殊計費商戶實行標準化清算。
第三節
違規設置交易信息
第十五條
收單機構的簽購單信息不完整或其中的一項或多項信息與商戶真實交易場景不符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萬元。
第十六條
收單機構違反中國銀聯的業務規則,在中國銀聯聯網商戶信息注冊系統中注冊的商戶名稱、商戶編碼、MCC碼、地區代碼、收單機構代碼、受理機構代碼、特殊計費標識、終端類型、終端編號、商戶地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信息或證明文件中的一項或多項與商戶真實交易場景不符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十七條
收單機構未根據特約商戶受理的真實場景、特約商戶和持卡人的實際交易行為正確選用交易類型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萬元。
第十八條
收單機構違規設置交易渠道獲取發卡機構交易授權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萬元。
第十九條
收單機構違規設置商戶名稱,使交易其他相關方無法準確識別商戶真實交易場景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二十條
收單機構實體商戶受理機構代碼與機具布放所在地不符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四節
特約商戶管理違規
第二十一條
未在中國銀聯聯網商戶信息注冊系統中注冊商戶名稱、商戶編碼、MCC、收單機構代碼、受理機構代碼、地區代碼、特殊計費標識、營業執照號碼、商戶地址、終端類型、終端代碼等一項或多項商戶信息的,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二十二條
多戶商戶共用一個商戶編碼的,啟動標準化清算,約束期限從違規行為起始日至整改完成日。
第二十三條
收單機構未根據特約商戶受理的真實場景正確選用MCC碼獲取發卡機構交易授權,但未對交易各方造成損失的,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000元。
第五節
終端管理違規
第二十四條
收單機構使用未經中國銀聯認證的終端開展銀聯卡跨行交易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個終端型號5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收單機構在特約商戶布放的銀聯卡受理終端出現移機挪用的,啟動違約金措施,境內移機的,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萬元;跨境移機的,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0萬元。
第二十六條
收單機構銀聯卡受理終端超出中國銀聯業務規則限定的范圍使用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臺終端1萬元。
第六節
流程管理類違規
第二十七條
機構未在期限內按要求提供或拒絕提供中國銀聯或業管委要求報送的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除對相應的違規行為執行約束外,追加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次1萬元。
第二十八條
機構在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且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請或延期整改申請未經秘書處審核通過的,啟動違約金措施,違約金標準為每戶違規商戶1萬元。在下一個違規認定周期內仍未完成整改的,除對該違規行為按月執行相應的約束措施外,另外按月追加收取違約金,直至完成整改。違約金標準為每戶違規商戶1萬元。
第七節
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收單機構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借用中國銀聯
或業管委的名義向其外包機構或商戶轉嫁相關責任的,業管委對
相應收單機構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收單機構所聘的開展商戶拓展、簽約、準入的外包機構未在中國銀聯登記備案,且在《限期整改通知書》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整改的,業管委對相應收單機構及該外包機構進行通報。
第四章
違規約束流程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根據業管委授權,每月對商戶所涉違規行為進行核查、認定及約束,負責組織相關機構對機構合規復議所涉商戶的違規行為進行核查、認定。
第三十二條
每月第1日至最后1日為一個認定周期。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可以委托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
境外相關代表處開展違規行為的核查和認定工作。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的中國銀聯境內相關分公司或境外相關代表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或其委托方”)通過系統偵測、投訴、自查等渠道發現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方向疑似存在違規行為的機構發送《關于協助調查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函》(以下簡稱“《協助調查函》”),要求機構對疑似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機構須在《協助調查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反饋至秘書處,調查結果包括確認違規、申請合規。
第三十六條
機構可以在《協助調查函》后向秘書處或其委托方提出合規申請,并提交合規證明材料。合規申請及合規證明材料須在《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至秘書處或其委托方。
第三十七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方對機構的調查結果進行核查、認定,并就機構提出合規申請涉及商戶的認定結果向機構發送《關于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認定結果的通知》(以下簡稱“《認定結果通知書》”)。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機構違規:
(一)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確認違規的;
(二)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合規申請的;
(三)
機構收到《協助調查函》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規申請,但經秘書處或其委托方核查后仍認定為違規的。
第三十八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方對機構提出的合規申請,經審核后仍認定為違規的,機構可在《認定結果通知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秘書處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為有效:
(一)存在新的能夠影響認定結果成立的證明材料6。
6該證明材料應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是在機構提出合規申請后生成或收到的;
2、其所證明事項應與原認定結果及依據有直接關聯;
3、其所顯示內容應不同于以往所提交的材料。
7對因不可抗力超過申請時效的秘書處應當受理。
(二)按期遞交復議申請書及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復議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復議請求及復議由。所有材料一式兩份,且須真實、完整、清晰,并加蓋復議提交機構印章。
(三)
復議材料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或秘書處指定的方式在《認定結果通知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至秘書處7。
秘書處負責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為有效的,秘書處組織復議;經審核為無效的,秘書處直接駁回。
對有效的復議申請,秘書處每月定期負責組織復議。復議商戶經認定為違規的,駁回機構復議申請,將復議商戶納入下月約束,并向機構按復議違規商戶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戶1萬元。
第三十九條
機構調查反饋確認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同時反饋整改結果。
符合第三十七條中(二)、(三)情況及上月經復議后仍認定為違規的,秘書處或其委托方應向機構發送《關于限期整改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限期整改通知書》”)。機構應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整改結果。
第四十條
機構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應在整改期限屆滿前1個工作日之前將延期整改申請提交至秘書處,說明不能按期整改的理由及延期期限,并隨附相關證明材料,秘書處將進行審核。
第四十一條
秘書處或其委托方認為有必要的,可將《協助調查函》和《限期整改通知書》合并,向機構發送《關于協助調查、整改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函》。
第四十二條
機構疑似存在某些嚴重違規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秘書處研究決定對機構開展現場核查,機構拒絕現場核查的,視同機構違規。
第四十三條
秘書處對確認存在違規行為并符合約束條件的機構簽發《關于受理市場秩序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違規約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移機挪用,是指商戶自行移機或收單機構與商戶合謀移機,致使機具簽約商戶與實際使用商戶不一致,且造成發卡機構及銀聯手續費損失或從事套現、洗錢、偽卡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現象。本細則所稱跨境移機,是指將境內機具移至境外,或在境外的不同地區間移機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違規行為起始日,是指從中國銀聯相關系統中發現違規行為涉及商戶最早出現違規交易的日期。若為多次違規的商戶,違規行為起始日為上一次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現違規交易的日期。
如無法確定違規行為起始日的,以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日前溯1年作為約束期間。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所涉違約金額的計量單位均為人民幣。
第四十七條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銀行卡受理市場秩序規范約束與獎勵機制實施細則》(銀聯業管委〔20xx〕5號)廢止。本細則與現行規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本細則未盡事宜,根據銀聯的其他規則處理。
第四十八條
各機構及中國銀聯相關單位可依據本細則制定
相應的規則,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沖突。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保障行洪和通航安全,促進河道砂石資源有序規范開發,根據《省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砂、取土、淘金(以下簡稱采砂)。
第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砂石資源是一種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生態保護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實行聯合執法,辦公地點設縣河道管理站,負責組織河道采砂許可辦理、稅費征收、監督檢查和日常協調管理工作。縣水務、國土、公安、工商、稅務、安監、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安排專人參與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許可辦理、綜合檢查、集中整治等工作。
第五條明確部門職責。縣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規劃編制、采砂許可審批、采砂作業監督檢查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河道砂石資源有償出讓、采礦權許可審批、采礦作業行監督檢查工作。縣交通局(含海事部門)負責對機械采砂船舶、運輸船舶及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采砂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工作。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河道采砂中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河道采砂中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協同稅務部門、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打擊非法采砂以及偷逃抗稅等違法行為。縣財政、工商、安監、旅游、林業、農業、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采砂申請人資格初審、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河道采砂矛盾糾紛調處、所轄區河道內亂采濫挖砂石資源的查禁等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下列區域劃定為禁止采砂作業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圍及安全保護范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護堤地、護岸地、規劃保留區,河道中水治導線以外河床;
(三)鐵路、公路、橋梁、碼頭、通信電纜、輸氣輸油管道、輸電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四)縣城規劃區河段、重點集鎮規劃區河段、旅游區河段;
(五)其他需要由縣人民政府劃定為禁采區的范圍。
第二章審批規定
第七條河道采砂權和采礦權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八條堅持河道砂石資源有償使用原則,采礦權依法采取協議出讓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請采礦權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礦權申請報告、采礦權申請登記書、經批復的礦區范圍圖及批復文件;
(二)經批準的礦山地質儲量勘查報告;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評審意見;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意見;
(六)采礦權評估報告及確認書;
(七)依法設立企業的批準文件;
(八)企業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
(九)采礦權申請人資金、技術等資質條件證明;
(十)河道、航道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十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采礦權,需提交招標拍賣掛牌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二)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十三)以地質圖或地形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比例尺1:5000)。
申請材料齊全的,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90個工作日內辦理好采礦權許可證。
第十條申請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請書及經河道主管部門勘定的作業范圍圖;
(二)采砂船舶、機具的有關證書;
(三)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資格證書;
(四)與有利害關系第三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五)與水務局簽定的《保護河道防洪安全責任書》
(六)年度采砂作業管理費和尾堆清除押金的繳費證明;
(七)《規范采砂作業行為承諾書》。
申請材料齊全的,縣水務局應當在30個工作日辦理好采砂許可證。
第十一條取得采礦許可證或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許可證到縣安監、工商、稅務部門分別辦理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利用機械采砂船作業的必須向海事部門申請辦理船舶登記證、船舶檢驗證和船員適應證。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期予以辦結。
第十二條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根據砂石資源和采砂方式確定,一般為1年1證,1證1范圍,延期需經依法審批。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確定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采砂能力、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開采。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對河道砂石開采所必需的采砂設備和管理房、臨時堆料場、砂石堆放場等附屬設施的選址、安放及工程建設,在不影響行洪暢通和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經縣水務、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章尾堆管理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原則實行岸上分離制度,禁止在河道中堆積尾砂尾石等廢料。岸上分離確有困難的,尾堆必須靠岸堆放,確保河堤和行洪安全。
第十五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工作業之前,必須按國家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與縣水務局簽訂《保護河道防洪安全責任書》,并按清除尾堆費用繳納尾堆清除備用金。
第十六條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縣水務局要全面履行采砂尾堆管理職能,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稅費征收
第十七條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受各部門委托,負責全縣范圍內的河道采砂稅費征收和管理(以下簡稱統征統管)。
第十八條河道采砂稅費征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和征收標準執行。納入統征統管的涉砂稅費征收項目有:
(一)稅收類。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
(二)規費類。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采砂管理費、防洪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臨時用地使用費、服務費、復墾費、排污費、人防工程維護費、船舶檢驗費、船舶港務費、安全維護費、安全檢查復查費、貨物港務費、水路運輸服務管理費、岸線使用費;
(三)基金類。防洪保安資金。
第十九條統征統管的河砂稅費征收項目中不含尾堆清除備用金和一次性辦理有關證照工本費。
尾堆清除備用金和一次性辦理有關證照工本費由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另行收取和管理。
其他未委托統征統管的涉砂稅費征收項目,各相關征收職能部門需要征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征收。
第二十條統征統管的河道采砂稅費征收實行綜合核定征收方式,即按照年度河砂開采銷售定額和確定的綜合征收率計算征收采砂單位和個人應該繳納的稅費。根據我縣河砂資源狀況、河砂行業盈利水平等實際情況,參照相鄰縣市的稅費負擔率,我縣統征統管的河道采砂稅費綜合征收率為12%。
采砂單位和個人全年應繳稅費=年度河砂開采銷售定額×綜合征收率。
第二十一條統征統管的涉砂稅費項目和綜合征收率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如因政策調整和重大價格變動,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調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強化監督,嚴格管理,持證執法,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全程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采砂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船舶登記檢驗證等證照;
(二)是否按照采礦許可證、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砂作業;
(三)是否按照規定繳納河道采砂稅費;
(四)是否按照規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棄料;
(五)安全生產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六)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河道內棄置廢料;
(二)按規定要求使用采砂機械設備作業;
(三)按規定的范圍、深度、趨向要求生產;
(四)采挖后的河床必須符合河道、航道整治要求,保持底平、坡順,不影響行洪安全;
(五)與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水上安全管理等措施,根據安全生產要求配備必要的物資,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嚴格按安全生產規程要求進行生產作業,同時按規定記錄臺帳;
(六)制定落實防汛預案,汛期必須服從縣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四條車輛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營砂石,應服從縣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管理,按指定的路線行駛。跨越堤防應按批準的道口進出,禁止在堤防上任意開缺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采砂單位和個人拒絕、妨礙縣河道采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擅自從事河道采砂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越《采礦許可證》批準范圍采砂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退回批準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審批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從事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許可規定采砂的,由縣水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扣押采砂船舶和設備,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依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證照。
第二十九條未按時清理、平整河道采砂尾堆的,由縣水務局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清理,恢復原狀,逾期不清理的,由縣水務局強制清理,所需費用由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縣國土、水務、安監、工商、稅務、海事、環保、公安、交通、電力等涉砂管理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能,違反本規定的,嚴格按照《省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人員,在實施河道采砂行政許可或者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和《省行政執法條例》之規定,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超越權限、;
(二)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庇護違法人員;
(四)故意推諉不履行法定職責;
(五)庇護本地方、本部門、本行業的不正當利益;
(六)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以及獨立工礦區和國有農林場圃,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不得隨意改變建設項目性質和用途。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揭發。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核準通知書和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交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第八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核準通知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征(撥)建設用地定點通知書]及其規劃定點紅線圖;
(四)使用建設用地的核準文本。
第九條 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房屋拆遷核準通知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四)安置房源和拆遷資金的有關協議、票據和證書;
(五)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提交委托合同;
(六)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前款全部文件、資料后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
第十條 辦理房屋拆遷核準通知書后,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公安、工商、規劃、房管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立,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翻建、擴建、改建和房屋轉讓、租賃、抵押等手續。停止辦理期限為一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并且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在停止辦理期間,因申報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回國入境、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以及其他戶口外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遷回家中確需落戶的,提交有關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拆遷人應當根據批準的戶口變動情況,及時調整房屋拆遷安置方案,并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持有江蘇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拆遷實施單位。
拆遷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證上崗。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安置房源等有關事項予以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除通知書及產權調換征詢意見書,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拆遷期限的,必須由拆遷人書面申請,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后允許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原批準期限。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拆遷協議,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遷協議書應當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的格式印制。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推選代表或者共同書面委托人與拆遷人辦理拆遷協議。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以調解。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經行政機關裁決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督促檢查,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項目結束后三十日內將拆遷文件、資料匯總后報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宗教場所、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外國人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八條 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由被拆遷入選擇。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條 被拆除房屋的產權復審、價格評估、注銷登記手續等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由市價格管理部門和市房產管理部門按年度公布。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的適用,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日期為準。
第二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結算。
拆除有租賃關系的非住宅房屋,原所有人需要保留產權的,新舊房屋差價由原所有人承擔,原使用人與原所有人繼續保持租賃關系;原所有人不保留產權,原使用人需要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由原使用人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給原所有人后,根據前款規定結算。
非住宅房屋所有人不保留產權,又不需要安置使用人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非住宅房屋是指依法新建、翻建、擴建、改建、轉讓的,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建筑功能為非住宅房屋,并實際作為工業生產、商業經營、服務行業、倉儲、辦公及公益事業等用途的房屋。
住宅房屋已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私房自營開業:
1.有房屋所有權證,開業部位在合法建筑范圍內;
2.有改變為非住宅房屋的有效批準文件;
3.有產權人、共有人或者同住直系親屬的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私房出租開業:
1.有前項私房自營開業條件中第1、2目合法憑證;
2.有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
3.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
1.有原公有住房租賃證;
2.有經營房屋租賃許可證;
3.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其配偶戶名一致的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四)單位自有房屋自營開業或者出租開業的,按照私房自營開業、出租開業條款執行。
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予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第二十三條 拆除經營性用房,造成經營人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照實際在職人數,以上年度實際在職人員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給予補助,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為止。
拆除未認定為非住宅房屋的經營性用房,按照實際在職人數,以上年度實際在職人員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給予三個月的補助。
第二十四條 拆除企業的生產性用房,拆遷人應當補助下列費用:
(一)因移地遷建而發生的征用或者劃撥土地(原面積部分)所需的費用和原水、電、氣、通信等設施容量的再建費;
(二)生產設備搬遷、安裝的費用;
(三)對因拆遷而直接停產待工人員按照實際停產時間,以企業上年度實際在職人員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給予的工資補助費。工資補助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五條 拆除用于文教衛生或者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其原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另增百分之百給予補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六條 拆除私有住宅、單位自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方式結算:
(一)償還建筑面積與被拆除建筑面積相等的,新建住宅按照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被拆除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結算;
(二)償還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除建筑面積但在規定安置基準內的,超過部分按照成本價結算;
(三)償還建筑面積超過規定安置基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四)償還建筑面積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結算。
拆除有租賃關系的私有住宅、單位自有住宅房屋,原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祖賃關系繼續保持,并按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手續。原房屋所有人不要求保留產權,對原使用人實行公房安置的,或者被裁決、判決用公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給原房屋所有人,原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結算;原使用人要求購買安置房產權的,被拆除房屋由使用人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給原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結算。
私有住宅、單位自有住宅房屋所有人不保留產權,又不需要安置使用人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原房屋使用人可以選擇購買安置房產權,也可以繼續保持租賃關系,并按照下列方式結算:
(一)使用人購買安置房產權的,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由拆遷人補償給原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結算;
(二)使用人要求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拆遷人與原房屋所有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雙方不作差價結算。使用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但在安置基準內的,超過部分由使用人按照成本價購買產權或者按照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購買使用權;使用人要求超基準安置的,超出基準部分由使用人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產權。使用人與原房屋所有人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原舊房由拆遷人拆除。使用人的房屋裝修憑產權單位的確認證明并進行評估后,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對實行產權調換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不含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所有人,應當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具體補償標準,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情況制定。
蘇州市區的區位補償分古城內(含石路地區,下同)、古城外兩種地段。從古城內遷往古城外的,被拆除住宅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增百分之三十給予補償。
蘇州市區古城內、古城外的劃分以外護城河為界。石路地區包括:愛河橋路、東蘆家巷以北,普安橋、鴨蛋橋、永福橋以東,渡僧橋以南,外護城河以西。
第二十九條 新建住宅與非住宅安置房屋的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成本價、商品房價,按照不同地段,由價格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公布。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給予安置,使用人可以選擇房屋安置或者貨幣安置。
安置房為現房的,必須具有土地使用權核準文件、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房屋質量合格證書,具備生活服務配套設施使用條件。
安置房為期房的,必須具有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意見書和單體建筑施工圖。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十八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三十個月。
第三十一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確定。
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經營性用房,拆遷項目范圍內建造營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項目范圍內或者就近給使用人安置營業用房;不建造營業用房的,拆遷人可以用異地的營業用房安置使用人。
拆除生產性用房和辦公用房需要復建的,由拆遷人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及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照節約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復建地址,制定復建方案。復建時由使用人按照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拆除住宅房屋,對使用人的安置地點,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確定。蘇州市區古城內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建設項目性質及安置房地點。
第三十二條 蘇州市區古城內拆除住宅房屋對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市政建設項目拆遷,古城外安置;
(二)單項工程全部為非住宅用房的,古城外安置;
(三)街坊改造、住宅開發等綜合改造項目,實行產權調換(不含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者使用人購買安置房產權的,可以在拆遷范圍內安置或者就近安置;凡不實行產權調換和購買安置房產權的,古城外安置。
第三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原使用面積按照l:1.4的比例折成建筑面積計算。對以原面積安置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安置標準不小于本地人均居住水平。具體安置基準,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蘇州市區具有正式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的房屋使用人以及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安置對象。可以根據其人口按照下列安置基準給予安置:
(一)安置戶人口為一人的,安置基準為建筑面積四十平方米;
(二)安置戶人口為二人的,安置基準為人均建筑面積二十五平方米;
(三)安置戶人口為三人以上的(含三人),安置基準為人均建筑面積二十平方米。
第三十四條 在拆遷范圍內不具有常住戶口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被拆遷人申請,應當列入被拆遷戶安置人口:
(一)應征入伍的義務兵;
【關鍵詞】大學生 自主創業 支持政策
個體創業活動,特別是大學生的自主創業活動,逐步成為社會的熱點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各級政府相繼推出了對大學生創業的各種政策支持,鼓勵大學生創業。然而良好的期望并沒有迎來預想的結果,大學生自主創業進程依然發展緩慢。
國內高校大學生自主創業現狀
據教育部統計,截至2010年6月底,全國大學生自主創業人數總計達到8.8萬余人,比往年大幅度增長。地方各級政府和高校共為大學生設立創業扶持資金達16億元;建設大學生創業基地2056個,總面積達330萬平方米;舉辦創業培訓5539場次,覆蓋學生達88萬余人;舉辦各類創業大賽、創業講座、論壇等活動近萬場,參加人數超過150萬人次。
與政府積極為大學生營造創業環境的熱情相比,目前國內大學生的自主創業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不相協調的態勢。一是大學生自主創業者絕對數量仍然非常少,大學生創業的積極性不高,對創業缺乏信心。雖然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稅務部門以及高校均對大學生自主創業都給予相當大的優惠政策,但政府部門、外資企業、大型國有企業仍是學生的優先擇業目標。二是大學生創業的行業領域大多是在一些技術含量低的傳統產業,如零售或者服務業等。風險投資公司更是很少愿意投資大學生創辦的這種規模小、風險大的企業,資金缺乏仍然是大學生創業的主要困難。三是創業的成功率不高,大學生自主創業成功率只有2%~3%,遠低于一般企業的創業成功率。
國家對于創業者的政策支持
為了分流社會的就業群體,增加就業機會,優化就業市場,各級政府不斷加強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制定了許多利于大學生創業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企業注冊方面,凡是大學生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只要提交登記申請書、驗資報告等主要登記材料即可,一律先予發放營業執照;在注冊費用上,對大學生創業者也進行了相應的減免。比如在畢業后兩年內自主創業,到創辦實體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下的,允許分期到賬,且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注冊資本的10%(出資額不低于3萬元),1年內實繳注冊資本追加到50%以上的,余款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
貸款方面,一是優先貸款。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優先為自主創業的畢業生提供小額貸款;二是簡化程序,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三是在貸款利率上的優惠政策。貸款額度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到期確定需延長的,可申請延期一次。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確定,擔保最高限額為擔保基金的5倍,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
稅費減免方面。大學畢業生新辦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新辦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物流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對到“老、少、邊、窮”地區創辦企業的,可以免征或減征一定年限的所得稅。
人事制度方面,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免費為自主創業畢業生保管人事檔案(包括代辦社保、職稱、檔案工資等有關手續)2年;提供免費查詢人才、勞動力供求信息,免費招聘廣告等服務;適當減免參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勞務交流活動收費;為創辦企業的員工提供一次優惠培訓、測評服務。
大學生自主創業普遍面臨的困難
大學生自主創業熱情有余、實干不足,而能夠創業成功的更是鳳毛麟角。麥可思公司2010年8月的調查報告顯示,2009屆大學生自主創業占畢業生總數的1.2%,與2008屆(1.0%)相比略有上升,與2007屆(1.2%)持平。教育部最近的一項報告也表明,全國97家比較早的學生企業,僅17%盈利;學生創辦的企業,僅有30%在5年之后仍然能夠生存下去。據調查,大學生自主創業成功率只有2%~3%,遠低于一般企業的創業成功率。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市場經驗匱乏。許多大學生在創業之初,缺乏對市場較為充分的調研,在進行市場目標設定的時候,易脫離現實而無法實現。由于久居校園,難免缺乏廣泛的社會聯系,因此對于第一手的市場信息把握得遠遠不夠,無法明確判斷市場的發展方向。
整體素質不高。大學生創業活動不僅僅需要技術、能力或者專業知識,創業活動本身就是一種綜合性非常強的工作,涉及到企業管理、財政、稅收、法律、物流、營銷等多個領域。這對創業者本人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然而我國大學生在校期間,缺乏的往往正是“通識教育”,學生除了本專業知識以外,很少能夠主動掌握其他領域的知識。另一方面,由于社會經驗的缺乏,生活內容過于單一,大學生人際溝通與社會交往技巧缺乏,其心理品質往往不能適應這種充滿競爭與風險的創業活動,一旦在經營的過程中遇到挫折,就不能進行良好的自我控制,從而泥足深陷,難以自拔甚至放棄創業。
創業環境不成熟。各級政府目前對大學生創業都設定了不少優惠政策,但是許多基層行政單位并不知道如何來運作這些規定,導致國家對大學生創業的優惠政策無法落到實處。社會對于大學生創業的扶持政策也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一種贊同采用政策支持,認為應該設置風險基金對大學生創業者給予大力幫助,另一種認為,對待大學生創業活動不應過于看重政策支持,因為成功的企業必須能夠承受市場的檢驗。社會輿論對于大學生創業的態度也不夠寬容,“成王敗寇”的觀念依然存在,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創業者的心理負擔。
學校的創業教育依然落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8年在《21世紀的高等教育:展望與行動世界宣言》中提出,必須將創業技能和創業精神作為高等教育的目標,使畢業生“不僅成為工作求職者,更能成為工作的締造者”。我國教育部也成立了2010年~2015年高等學校創業教育指導委員會,來對全國的創業教育組織理論研究與實踐。這主要基于一種解決矛盾的需求――來自創業者對于接受創業教育培訓的需求與現實中落后的學校創業教育之間的矛盾。目前高校無論在教育內容、教學管理或者教育師資上,都與實際需求有不小的差距。比如,大多數高校進行創業教育的師資,基本上都缺乏在企業的實踐,不夠了解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真實情況。在課程的管理上,就業指導、職業生涯發展等課程只是作為考察、選修等性質出現,重視明顯不足。
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對策
加強大學生自身創業素質。大學生應從三個方面增強自身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文化素質不僅僅是在校期間的專業知識,還應該包括應對創業所需要的各種實用的知識技能。如企業管理、稅收財務、法律、投資等,大學生自身應主動加強“通識教育”。此外,大學生還必須有一個合理的能力結構,包括實踐能力,領導、協調能力與溝通技巧以及社會交往能力等。同時成熟穩健的心理素質也是成功創業的必備條件,遇到困難和挫折不會頹廢停滯,而是冷靜應對,周密計劃、準備,尋求出路。
加強高校創業教育和實踐。高校應將就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和創業教育共同納入到基本的教育體系之中,將創業精神作為大學生必備的心理素質進行灌輸和培養。應當把創業知識、技能的培訓作為對學生能力培養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子系統,社會知識、開拓技能與管理知識同樣應作為重點教授的內容。另外應積極建立校企創業實訓平臺,從企業尋求創業案例在校進行分析、研究、教授,組織積極優秀的學生到企業進行帶薪實踐,促進校企之間在學生培養、招聘需求上的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