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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業稅;稅收效應;房地產市場
一、引言
2009年以來,房地產市場再度升溫并且房地產價格又一次快速上漲。因開征物業稅對房價會起到明顯有效的抑制作用,可以緩解現行房地產市場過熱,抑制房地產泡沫,因此,開征物業稅也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雖然幾年來一直有消息說要開征物業稅,但物業稅并沒有如期而至,不過2010年以來物業稅開征的腳步似乎越來越近了。如有報道稱,今年兩會上,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稱北京最早2011年底開征物業稅。由于我國物業稅改革既承擔著普通的稅收收入功能,又肩負著調控房地產市場的重任,因而,物業稅推出的時機、物業稅改革的模式成為人們關注和爭論的熱點話題。
對于物業稅改革的模式,目前爭論較多的有兩個問題:一是土地出讓金要不要并入物業稅當中;二是對居民基本住宅或第一套住宅要不要征收物業稅。對于第一個問題,已經有很多學者進行了研究:一些學者主張取消土地出讓金,將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中;更多的學者則認為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稅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土地出讓金不能并入物業稅中。在此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對于第二個問題,從國外的實踐來看,應該對所有的物業類型進行征稅;但從國內的現實看,主流聲音主張對居民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本文分別對居民基本住宅征收物業稅和免征物業稅兩種模式的稅收效應進行理論分析,并以深圳市為例進行實證考察。
二、全面征收物業稅的稅收效應分析
目前,對所有物業征收物業稅的稅制模式已經在很多國家實行,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國。這一模式的優點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收征管成本較低,因為是對所有住宅征收,不需要花費很多人力、物力去甄別是第一套房還是二套以上住宅;二是稅收覆蓋面廣、稅源穩定,政府可以獲得一項穩定而充足的稅收收入。這一方案所帶來的沖擊主要有:一是居民基本住宅也需要繳納物業稅,有可能加重普通居民的稅收負擔;二是不利于居民改善居住條件,提高了人們的居住成本;三是由于普通居民的稅負可能增加,因而物業稅改革的阻力較大,恐怕難以順利實施。物業稅開征后,可能會產生以下效應:
1.稅負遞增效應。物業稅具有稅負難以轉稼、稅負水平隨著房地產價值的增加不斷提高的特點,并且由于征稅對象是人們的基本住宅,房地產市場價值的增加并不能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反而會因為升值而需要繳納更多的物業稅。因此,物業稅收入只能來自于人們的可支配收入,人們需要從自己的收入里拿出一定的持續不斷增長的額度,為自己的住宅支付物業稅;這意味著人們的稅負水平在不斷提高(假定收入不變),即產生稅負遞增效應。
我們以深圳市的數據資料對物業稅稅負遞增效應進行分析。假設物業稅稅率為1%,計稅金額按房屋市場價值的70%進行估算,單套住房以100平方米計算。根據表1中數據,可計算出2006—2009年深圳市各行政區的物業稅稅額,計算結果見表2。表2數據顯示,由于房價上漲,從2006年到2009年,各區的物業稅都有較大幅度上漲,其中寶安區上漲了88.5%,龍崗區上漲了78.6%,福田區上漲了82.1%,南山區上漲了80.8%,鹽田區上漲了57.8%,羅湖區上漲了76.2%。因為物業稅是根據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的,因此房價上漲越快,物業稅上漲幅度也越大。當然,從2006—2009年,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22 567元增加到29 245元,增長幅度為30%。但與房價和物業稅的上漲幅度相比,要小了許多,因此,如果對居民基本住宅征收物業稅,居民的稅收負擔將隨著房價上漲而不斷上升。
2.地區差異效應。從地區角度看,如果兩個地區的房價不同,物業稅稅率標準相同,則房價高的地區居民家庭將為自住住宅支付更高的物業稅,而房價低的地區的居民家庭將支付一個相對較低的物業稅,因此,在不同地區之間產生了一個稅收差異效應。因屬于自住住宅,房屋增值并不能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因此,這也意味著房價高的地區居民家庭將支付更高的居住成本。在這里,物業稅將產生一種“擠出效應”,收入水平較低、收入增長緩慢的居民將不得不離開房價高的地區,而轉向房價低的地區尋求就業和居住場所。“擠出效應”的存在,使得房價高的地區對房地產的需求減少,而房價低的地區則房地產需求增加,因而不同地區的房價差異將逐漸縮小而趨于一致。
從表2可以看出,由于房價不同,深圳市6個區的物業稅稅額有較大差異,其中福田區稅負最高,2009年稅額為13220元,而龍崗區物業稅最低,2009年為6716元,福田區物業稅比龍崗區高了一倍,這就是物業稅的地區差異效應。而這只是一個城市不同區域的物業稅差異,如果是不同城市之間,由于房價差異更為突出,因而物業稅的差異也將更為突出。對于普通居民來說,對其基本住宅征收物業稅,且房價高的地區要繳納更多的物業稅,將迫使眾多中低收入家庭從房價高的區域向房價低的區域遷移,以減輕物業稅負擔。如深圳市內福田、南山區的居民向龍崗、寶安區遷移。
3.結構沖擊效應。在商品房銷售市場中,征收物業稅后,由于所有房屋均需繳納物業稅,且需按房屋的市場價值來繳納,根據理性選擇規律,人們會更多地選擇小戶型、低總價的住房,而減少對大戶型、豪華型住房的購買。需求的改變必將引起供給層面的變化,也就是住房供給結構中,小戶型住房將增多,大戶型、高檔公寓以及別墅的供應將減少。
4.行業差異效應。物業稅的開征,對房屋租賃市場、房屋買賣市場、土地市場都將產生影響,但影響程度存在較大差異,下面對此進行分析。
(1)房屋租賃市場。由于征收物業稅,住房投資成本增加,投資者要么自己承擔增加的稅收,要么將增加的稅負部分或全部轉嫁給租房者。由于目前房地產市場上房屋“租售比”較低,租房收入只夠抵消資金成本,投資者主要是通過房屋的“低買高賣”來獲取投資收益。因此,征收物業稅后,投資者自己承擔稅負的程度有限,只能通過稅負轉嫁將大部或全部稅負轉嫁給租房者,這意味著租賃市場上租金將較大幅度上漲。同時,由于基本住宅也需要繳納物業稅,這將使部分居民放棄購買住宅,而通過租賃住房來滿足居住需要,這使得租賃市場上房租有進一步提高的可能。
目前房地產市場上“租售比”較低的狀況,可從深圳市的房地產市場得到證實。表3數據顯示,從2006年到2009年,深圳市各區的住宅租金上漲幅度都不大,上漲幅度最大的福田區漲了17.1%,上漲幅度最小的鹽田區僅漲了3.2%,遠不及同期房價上漲的幅度。我們以2009年的數據來分析投資者對物業 稅的承受能力。這里有以下假設:投資者貸款額度為房屋價格的70%,貸款期限為20年,住宅面積為100平方米。根據等額還款公式:
r=pi(1+i)n/(1+i)n-1
其中r為每期還款額,p為貸款額,i為貸款利率,n為還款期數。將表1中各區的房價數據乘以0.7,再乘以100(住宅面積100平方米),即為貸款額,利率以5年以上貸款利率計算(貸款期內利率會有變動,根據歷史數據,這里取7%作為平均利率水平)。根據等額還款公式,可得每年還款額、每年償付利息額及本金,計算數據見表4。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除羅湖區外,其他5區的房屋租金收入還不夠償還貸款的利息支出,說明房地產市場“租售比”嚴重偏低。因此投資者投資房屋的收益并不是來自于房屋租金收入,而是通過房價上漲來獲取房屋買賣的差額利潤。由于房屋出租的利潤率很低甚至為負,因此,如果提高物業稅,那么投資者自身的消化能力非常有限,勢必會通過稅負轉嫁將提高的物業稅轉嫁給房屋承租者。如果投資者將物業稅全額轉嫁給租房者,按表2中2009年的物業稅數據計算,寶安區房屋租金將增加26.1%,龍崗區將增加25.3%,福田區將增加23%,南山區將增加24.9%,鹽田區將增加28.3%,羅湖區將增加19.9%。由于自住住房也需要繳納物業稅,因此租賃市場上將保持較高的租賃需求,使得房屋租金可以大部或全部甚至超額轉嫁給租房者。
(2)房屋買賣市場。物業稅的開征對房價的影響又如何呢?一方面,由于開發與流通環節的稅費減少,因而房屋開發與交易成本降低,這將有利于降低房價;另一方面,由于房屋保有環節成本提高,房屋需求將減少,特別是投資性需求有可能大幅減少。具體地說,自住型需求雖然是剛性需求,但由于每年需要繳納不斷增長的物業稅,因而理性的購房者會更多地購買小戶型、低總價的住房,這樣,從面積與價格上看,住房需求減少,房價降低;而對于投資性需求,雖然物業稅占其月供支出的比例相對較小,但物業稅開征將使房價上漲速度下降,房價漲幅的降低將使投資利潤率加速下降。據王曉明、吳慧敏(2008)的研究結論,房價上漲速度從10%下降到8%,投資利潤將下降20%。因此,物業稅開征對投資性需求的沖擊是相當大的。現階段我國房地產需求中,很大部分是投資性需求,因而,物業稅開征后將使住房需求減少,而房屋供給有可能由于開發成本的降低而增加,房價(包括新房和二手房)下降或上漲速度減緩。
(3)土地市場。在房地產市場中,從經濟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土地是房屋需求的引致需求,也就是說,地價將隨著房價的變動而同向變動,但土地價格也將從成本途徑影響房屋價格;在這二者中,房價的影響是主要的、長期的,而地價的影響是次要的,更多是短期內的影響。因此,物業稅開征后,房價上漲幅度將趨緩或下降,地價上漲幅度也將趨緩甚至下降。
綜上所述,物業稅開征后,房屋租金有可能大幅提高,而房價則有可能下降或上漲幅度趨緩,因而有可能改變我國房地產市場上長期以來“租售比”過低的情況,使得房屋租賃市場與買賣市場實現平衡發展。
三、基本住房免征物業稅改革模式的稅收效應分析
這一模式是對居民的基本住宅或者是第一套住宅免征物業稅,而對第二套以上住宅征收物業稅。其優點在于:一是保證了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普通居民的稅負不會增加;二是更加著重于物業稅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功能,重點抑制住房市場的投資性需求;三是減少了物業稅改革的阻力,有利于物業稅改革的順利推進。這一模式的缺陷在于:一是提高了物業稅的信息監管成本,需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居民的第一套房與二套以上住宅進行甄別;二是稅收收入具有不穩定性,物業稅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這一模式可能帶來如下稅收效應。
1.財政收入效應。如果對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那么物業稅的主要征稅對象是工商業房產和經營性住宅。而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結構中,工商業房產的市場價值只占全部商品房市場價值的17%,住宅占了83%;對于住宅中用于投資性的住宅比例,據有關資料,目前北京市住房銷售中,投資性購房比例達到61%,上海為51%,深圳亦達到50%以上。從這幾個城市來看,投資性比例很高。當然,這是增量住宅的投資性比例,存量住宅中,由于2004年之前的投資性需求較小,因而從總體來看,投資性需求應比前面數據要小。這里假設為50%的投資性比例,則可計算出在整個房地產市場中,應征收物業稅的房產比例為58.5%(83%×50%+17%)。不過,物業稅開征后,投資性需求預計將下降,那么投資性比例將減少,這樣,來自于物業稅的稅收收入將可能不斷下降,直至達到一個穩定水平。同時,如果從全國范圍來考察,則投資性比例將遠低于上述幾個城市。這里假設為20%,則所有房產中應征收物業稅的比例為33.6%(83%×20%+17%),并且,隨著物業稅的開征,物業稅稅收收入也將經歷一個下降過程,直至穩定。
因此,從財政收入角度來看,對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對于一線城市來說,物業稅收入將減少一半以上;而從全國來看,物業稅稅收收入將減少三分之二以上。這樣,來自于物業稅的收入少且將不斷下降,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稅種,其財政收入功能將大為減弱。
2.結構沖擊效應。由于對居民的基本住宅或第一套住宅免征物業稅,在購置第一套房時,人們可能追求大戶型、高檔次的住房;當然,這是在有能力購買的前提下。而對于二套以上住房或投資性住房,需要征收物業稅,物業稅的征收將使租賃市場上租金提高,房租的提高,將使租房者更多選擇小面積的住房,這樣,租賃市場上房屋的供給與需求主要是小戶型住房;而在自住型房屋供給結構中,根據購房者的經濟條件與偏好,收入高的人可能會更多選擇大戶型、高檔公寓和別墅,而中低下收入階層可能更多選擇中小戶型。
3.行業差異效應。一是房屋租賃市場。由于二套以上住宅需要征收物業稅,目前房地產市場上嚴重偏低的“租售比”,將使得物業稅開征后房屋租金有較大幅度提高,這將減少對房屋租賃的需求;又由于基本住宅不需繳納物業稅,因此,只要經濟能力許可,大部分的居民會選擇購置住房,而不會選擇租賃住房來改善居住條件。因此租賃需求將減少,反過來又使得房屋租金難以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二是房屋買賣市場。由于對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而對二套以上住宅征收物業稅,加上租金提高,因此,將使得更多居民選擇購置自住住宅。我國正處于城市化與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對基本住宅和改善型的住宅需求量很大,因此,房屋需求將會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而增加,房價將會上漲,但投資性需求由于投資成本增加以及投資利潤率減少等原因,與物業稅開征前相比,投資需求將受到抑制,因此總體來說,房價可能會漲,但上漲幅度將比較平緩。三是土地市場。旺盛的自住型住房需求和較為溫和的投資性需求的存在,使得我國房地產市場在城市化還沒完成階段,房價仍有較大的上漲壓力。土地是房屋需求的引致需求,因而土地價格也將隨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但上漲幅度和波動程度比開征物業稅前要小。
四、結論及政策性建議
摘 要 混合銷售行為作為稅務上的概念在商品或勞務交易中普遍存在,繳納流轉稅中的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筆者從混合銷售行為的法律依據、一般規定、特殊規定以及與兼營行為的區分上展開論述。
關鍵詞 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在商品交易普遍存在,它涉及的流轉稅問題,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在現實生活中有時難以把握,筆者現結合自己工作實際就混合銷售行為涉稅規定解讀如下: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法律依據及要點把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要把握兩個要點:1、強調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即“混合”行為是為一項銷售服務的,是一次完成的行為;2、混合銷售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不同稅種應稅項目,即銷售貨物和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作了相互統一的規定,即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對這種行為只征一種稅,要么征收增值稅,要么征收營業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以上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上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這里所說的主業有一個比例標準,具體的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例如工業企業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繳納增值稅,電信部門提供電信業務并銷售電話機、手機則繳納營業稅。
(二)一般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
1、對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的和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如果其設立的單獨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如設立分公司)該單獨機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
2、電信單位自已銷售移動電話、電話機等,同時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對單獨銷售手機、電話機等不提供電信勞務服務的,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銷售材木及銷售材木的同時提供材木的管護勞務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單獨提供材木管護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按相關稅收征免規定執行。
4、對總公司銷售電梯,其分公司負責安裝業務,在稅務處理上不適用混合銷售行為的規定,《國稅總局關于天津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3號)對天津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設立分公司流轉稅問題明確如下,對電梯安裝業務取得收入在安裝地按3%繳納營業稅,對維護修理和配件銷售及舊電梯改造取得的收入均按17%繳納增值稅,對電梯安裝分公司如不發生銷售電梯行為,對其提供的安裝和維修勞務,與總公司銷售電梯分別處理,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5、飲食業涉及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劃分:
(1)對飲食店、酒店、餐廳、賓館等單位為顧客提供飲食服務的同時銷售貨物(如煙、酒)給顧客一并繳納營業稅。
(2)對飲食行業銷售食品(如燒鹵熟制品)的行為,無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繳納營業稅,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單位銷售食品(如鹵制品專賣店)應繳納增值稅.
(3)對飲食店、餐廳、酒店等單位附設的門市部,外賣與對外銷售食品的,應納增值稅。
三、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別規定
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了混合銷售例外的情形,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1)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基它情形。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納稅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稅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看來以上規定是統一的、對應的,把握這種混合銷售行為的關健要注意該類行為的條件:一是僅指銷售自產貨物,不是銷售所有的貨物,即不包括銷售外購貨物,且自產貨物的范圍已放開,國家稅務總局已廢除了自產貨物范圍的規定(國稅發[2009]29號),如果是銷售外購貨物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則適用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規定;二是同時提供的勞務為非所有的應稅勞務,而是僅指建筑業勞務,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適用特殊規定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四、實際工作中容易混淆的“假”混合銷售行為
這里需要運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正確判斷混合銷售行為,如某建筑安裝公司主要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及裝飾工程承包,兼營材料銷售,該公司為承包建工程的需要,大量外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施工,這種行為有人認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認為施工方提供建筑勞務的同時銷售了建筑材料,需要按混合銷售行為的原則劃分稅種,筆者認為這不屬于混合銷售而應屬于以包工包料提供建筑業勞務,因該外購材料的目的是為了建筑業勞務,不是以銷售材料為目的,如工程完工,該項公司將多余的材料銷售,則屬于兼營行為,銷售材料繳納增值稅。又如國家電網內某供電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業務為電力銷售,同時成立了專門承接各工礦企業、居民小區等高低壓電力安裝工程的子公司,該母公司偶爾也外購一些電力設備材料(如變壓器、電纜等)用于部分新成立的企業高低壓安裝工程,同時負責安裝,材料和勞務費一并收取,該公司認為這項業務屬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提供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筆者認為應看該業務的經濟實質,這種外購材料不同時其主營業務電力,它是以用于電力安裝工程為目的,系特定的貨物,屬于建筑業中施工方提供材料,即銷售電力的同時兼營電力安裝的兼營行為,應繳納營業稅,開具建筑業發票,如該公司系生產銷售電力器材公司,它的混合銷售行為,則屬于銷售自產產品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繳納營業稅。
五、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區分
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之間有四個方面的區別:
1、涉及的范圍不同。混合銷售行為只涉及貨物和應稅勞務,而兼營行為不僅涉及貨物和應稅勞務,還涉及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非應稅勞務。
2、行為不同,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這一項銷售行為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并且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之間有因果關系,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經營范圍中有應稅行為,貨物銷售及非應稅勞務,這些行為不會同時發生,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行為。
一、建設項目乙供材料征稅政策及現狀
(一)相關稅收政策1.增值稅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明確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又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行界定,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為了進一步明確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國家又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明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對于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首先應當根據以上增值稅相關條款判斷是否符合抵扣范圍,然后按照“應抵盡抵”的原則取得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合理抵扣。2.營業稅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根據以上營業稅相關政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建設項目承建單位主營業務通常為建筑安裝業,屬于營業稅納稅人;(2)其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同時所提供的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應當分不同情況處理,若屬于自產物資,應當按照混合銷售業務處理,若屬于外購物資,則按照第十六條規定計入建筑安裝業務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既然稅法對乙供材料是否屬于乙方自產有特別認定,那么筆者認為在設計納稅籌劃方案時也應當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設計。
(二)建設項目乙供材料稅務處理情況由于營業稅和增值稅同屬于流轉稅,一項經濟業務中不能重復繳納稅金,若項目承建單位全部繳納營業稅,就不能再對乙供材料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建設單位也就無法享受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設項目中乙供材料往往包含在施工合同中,并且在施工費用中結算,由項目承建單位根據審定的結算價(包括建筑安裝費、乙供材料費、稅費等)全額開具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發票,建設單位根據結算價全額計入工程成本。
二、納稅籌劃方案設計
針對稅法相關規定,筆者區分項目承建單位提供自產和外購貨物兩種情況,分別設計納稅籌劃方案。
(一)承建單位提供自產貨物下的納稅籌劃承建單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應該按照銷售貨物和建筑勞務分別開具增值稅和營業稅發票,建設單位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在這種情況下,實務操作過程中還應當注意三點:一是施工單位應當就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分別核算,確保賬務清晰,在經得起稅務檢查的前提下,工程結算價上盡可能向銷售貨物傾斜,也就是盡可能多開增值稅票;二是對于自產貨物要界定清楚,盡可能取得稅務部門的認可,做好解釋工作,對于建筑安裝企業來說,屬于“外購材料”還是“自產貨物”關鍵在于區分加工過程屬于“生產過程”還是“施工過程”,如果加工過程是“生產過程”,則屬于使用“自產貨物”,若加工過程屬于“施工過程”,則屬于使用“外購材料”;三是合理運用“附屬從主體”的稅法原則,盡量取得內容符合可抵扣范疇的增值稅票;四是承建單位應當取得一般納稅人資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承建單位外購貨物下的納稅籌劃在承建單位外購貨物的情況下,納稅籌劃總的思路是避免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根據具體情況,可考慮選用以下三種方案:1.簽訂材料代購協議。在合同中明確承建單位提供材料的行為性質為“代購”,即代建設單位采購,沒有任何利潤,另外還要明確材料發票開具方式,即由材料供應單位提供材料增值稅發票,抬頭為建設單位,承建單位不再重復提供。在這種方式下,由于建設單位通過承建單位將資金最終支付給材料供應單位,造成所支付款項的單位(承建單位)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材料供應單位)不一致,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因此,采用這種方式,需要與稅務部門做好溝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包括對“代購”行為的認可和發票開具方式。2.拆分合同。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將合同拆分成建筑安裝和材料采購兩個合同,并分別簽訂。同時承建單位在會計核算上分別按照建筑安裝、材料銷售進行單獨核算。通過合同分拆和單獨核算,將混合銷售行為轉變為兼營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于兼營行為,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分別交納增值稅和營業稅。采用這種方式,要求承建單位取得一般納稅人資質。3.利用招標策略,選取施工單位和材料供應單位組成的聯合體為合同乙方。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同招投標時優選施工單位和材料供應單位組成的聯合體為中標單位。這樣,在合同價款結算時,施工單位可以根據施工進度開具營業稅發票,材料供應單位根據材料供應情況開具增值稅發票,建設單位就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抵扣。
三、建議
關鍵詞:系統集成 稅收籌劃 營業稅 增值稅 減低稅負
系統集成就是通過結構化的綜合布線系統和計算機網絡技術,將各個分離的設備、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的、統一和協調的系統之中,使資源達到充分共享,實現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統集成應采用功能集成、網絡集成、軟件界面集成等多種集成技術。系統集成實現的關鍵在于解決系統之間的互連和互操作性問題,它是一個多廠商、多協議和面向各種應用的體系結構。這需要解決各類設備、子系統間的接口、協議、系統平臺、應用軟件等與子系統、建筑環境、施工配合、組織管理和人員配備相關的一切面向集成的問題。作為一種新興的服務方式,我國的稅法并沒有對其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做出明確規定,所以只能根據現有稅收法律體系中的一些規定來進行相關稅務處理。
系統集成業務有幾種情形,每一種不同的情況需要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
第一種是純軟件開發或者銷售,如果該軟件的著作權沒有轉移,則根據《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文件中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繳納增值稅。如果所開發軟件的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者雙方共有的,則根據《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文件中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的要求不繳納增值稅,繳納營業稅。同時,《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明確規定“關于營業稅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所以,以技術開發的形式簽署合同,就可以消除相應稅負。
第二種是純粹的設備購銷業務同時附帶安裝調試,在這類業務中,設備銷售構成的業務的實質。如果設備是外購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該種業務需要就其收到的所有價款征收增值稅;如果設備是企業自己生產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只要企業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則對于設備部分征收增值稅,對于安裝調試等工程部分征收營業稅。如果項目的利潤率偏低,采用這種方式對于降低稅負是有利的。
第三種是成套的系統集成項目,項目中既包括相當部分的設備價款又包括大量的綜合布線工程價款。如果合同雙方簽訂的是工程合同,則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筑業營業稅是指對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建筑勞務而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這里的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所以,納稅人應當按照合同額全額繳納營業稅。在實務中,如果將一份合同簽成兩份合同,即設備部分簽訂設備銷售合同,而工程部分簽成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減少設備銷售部分的利潤,將利潤留在工程部分,這樣就可以減少稅負。或者系統集成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不將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可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建筑安裝企業只負責安裝,取得的只是安裝費收入,使其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的價款,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下面舉例來說明該籌劃的可行性。假設公司以建筑項目勞務為主營業務,一項目合同額為100萬元,其中設備部分70萬元,假設硬設備部分的成本為50萬元,安裝費部分30萬元沒有進行納稅籌劃,則該項合同應繳營業稅為100×3%=3萬元。如果硬件部分由建設單位提供同時改變設備部分和安裝部分的比例,即安裝費單獨做為合同項目,合同額50萬元,則應繳納營業稅為50×3%=1.5萬元。若該公司簽署了單項的設備銷售合同,則該項目應繳納稅金為50÷1.17×0.17=7.26萬元。可以看出,對于該公司的情況,該項目的應納稅金在1.5萬元到7.26萬元之間。簽署好對應的合同即可降低稅收成本。
若該公司設以備銷售為主營業務,若未按照設備部分和安裝部分分別簽訂合同,則該公司應繳納稅金7.26萬元。若分別簽訂合同,則最低應繳納稅金為1.5萬元。
若建設方不同意簽訂兩份合同,也不同意由其提供設備部分,則根據測算,整體項目利潤率如果大于20.65%,營業稅的稅負相對較低。若利潤率小于20.65%,增值稅的稅負較低。
綜上所述,系統集成業務的納稅籌劃應從合同管理入手,在合同簽訂前仔細分析相關信息,計算出整個項目的利潤等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簽訂不同形式的合同,這樣就可以降低稅務風險,減少稅務成本。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0xx年營改增實施細則:商用物業將受益值得關注的是,營改增后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業內人士評價,該項措施對于所有企業而言都將是利好因素。尤其是當企業改善辦公條件購置辦公樓時,購置辦公樓的成本會降低。該舉措也會刺激企業購置辦公樓改善辦公條件的消費預期。
資料顯示,目前全國有2億平方米左右的商業地產,眾多房企正面臨空前的商用物業去庫存壓力。營改增的落地將有望促進寫字樓庫存去化。
同時,受該措施影響,不動產尤其是房地產項目大宗交易成本會降低,也將促使土地、項目收購,加速房地產行業整合。
張宏偉表示,企業作為逐利的主體,勢必會在基本面較好的城市投資購房,促使北上廣深一線城市及其周邊經濟基本面較好的城市繼續向好,其他城市由于仍然有去庫存壓力,不會到市場基本面不好的城市投資。
20xx年營改增實施細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 能否為房企肩負從今年5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營改增將擴大試點行業范圍。其中,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四個行業將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自此,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征增值稅,其中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業內人士認為,營改增的推出對地產行業短期內不會帶來劇烈變化,但未來將產生深遠影響。其中,營改增鼓勵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這對從事商業地產開發的房地產企業來說,對房地產業尤其商業地產的去庫存起到促進作用。
稅負過重一直是開發商多年來的痛點之一,一位地產商表示,近年來隨著地產行業毛利率不斷走低,房企壓力不斷加大。
泰禾集團董事長黃其森認為,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房地產利潤率已經嚴重下滑,甚至部分企業出現虧損,還是按原定的稅率確實讓企業不堪重負。建議各地結合當地房地產的經營狀況,確定合理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本次營改增根據官方表態,是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措施,但是否將為企業減稅將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一家機構曾就此做出了專項調查。該機構選取了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且資產總額排名靠前的上海房企為樣本,采用這些公司20xx年的財務數據。測算結果表明,全行業實施增值稅后,10家上市公司中,有4家出現稅負減輕的情況,其余6家均為稅負增加。
該研究顯示,營改增房企適用稅率從5%的營業稅率變更為11%的增值稅稅率,企業只有擁有足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才能保證稅負不上升。在消費型增值稅下,企業外購的生產資料和固定資產支出越多,可抵扣進項稅額就越多。而如果人工成本、財務費用等不可抵扣項較多,營改增的減稅效果越小。
同策咨詢研究部總監張宏偉認為,總體上房地產營改增有助于房企減輕稅負,相對應企業的利潤率也會因為稅負的降低而提升,這將為處于轉型期的房地產企業提供緩沖期。
20xx年營改增實施細則:會否推高土地價格房地產格局的重大變化,幾乎都是和稅制緊密相連。房地產營改增,對房企來說短期體現為稅負下降,但長期則體現為地價上漲。華泰證券分析師認為,目前營改增試點期間,對房地產行業短期的影響并不大,但試點到期之后正式推行時是否會有新的變化則需要關注。長期來看,營業稅占地方稅收比重高的省市需要逐步出臺應對措施,特別是在地方政府平臺杠桿加足了的省市。20xx-20xx年,有9個省市對營業稅十分依賴,營業稅占地方稅收比重都超過了40%,其中包括北京,達到41%。
業內人士分析,當前行業毛利率平均20%左右。其中,人工成本、大宗原材料價格沒有大幅上漲的情況下,毛利率下降的根本原因來自于地價上漲。盡管在三四線城市土地出讓已經大幅減少,但是從一線城市來看,超過周邊二手房一倍的樓面價地塊必然會推高最終的房價,特別是在當前一線城市的土地供需嚴重不匹配的情況下,這也會加大地方政府對房地產的依賴。
【關鍵詞】 建筑業營業稅 建設方提供設備 工程分包 城市維護建設稅 納稅籌劃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列》(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新條例、新細則關于建筑業營業稅的政策有了新的規定。隨著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日趨完善,雖然納稅籌劃的空間逐漸降低,但是只要存在稅收優惠,或者我們充分了解、學習、領會、用好國家的這些稅收政策規定,我們就能為單位帶來有效的稅收利益。下面就建筑業營業稅涉及到的三個方面問題作簡單闡述。
1. 建設方提供設備的營業稅籌劃
新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列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在與建設方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時候,要注意提前考慮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問題。如果在施工中,這些設備雖然是建設方提供,但是合同、協議中沒有注明,仍然要計算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另外,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具體名單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例如對建筑安裝企業規定的輸配變電工程所使用的變電設備、電纜等,電梯、空調設備、鍋爐等。對電力安裝建筑企業規定的各種變壓器、網絡設備等。
例如:某施工企業于**年**月中標2000萬元某水庫項目工程,其中含啟閉裝置啟閉機款300萬元。那么,如果是單位自行采購,那么營業稅為2000*3%=60萬元。如果合同、協議中注明啟閉裝置啟閉機由建設方負責提供,那么,營業稅為(2000-300)*3%=51萬元。
2. 總承包與分包的營業稅籌劃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列》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1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考慮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內容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要求,或者為了充分利用項目所在地的勞務資源、設備資源,提高經濟效益,通常會把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同時,工程分包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因此,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在與分包單位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時,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同時,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營業稅的繳納問題,避免重復繳稅。根據條例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分別核算、繳納營業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宜將分包單位完成的工程量作為企業自行完成的工程量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采取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形式,亦應該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確列示。
例如:某施工企業甲**年**月中標2000萬元某項目工程,其中:分包給**有限公司900萬元。那么,**有限公司應當向甲企業財務出具建筑發票900萬元,自行繳納營業稅金900*3%=27萬元;企業甲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建筑發票2000萬元,實際繳納營業稅金為(2000-900)*3%=33萬元。
2.2根據新條例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只有將部分工程勞務分包給其他建筑勞務單位時,才能按扣除分包價款后的金額繳納營業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個人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的,不得按扣除分包給個人的勞務價款繳納營業稅。因此,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在進行勞務分包時,應該考慮營業稅成本的問題,盡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勞務單位,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
施工企業財務人員要加強同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的溝通聯系,取得稅務部門的理解支持,及時提供稅務部門要求的證明資料,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外經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建造合同等;采取必要程序步驟,特別是在稅務部門工程項目登記時,一定要將分包項目,登記在總承包項目的名下,省內工程項目外出稅收管理證明的編號也一并錄入進去,否則,電腦程序將自動產生在經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現象,這將會增加稅收成本,帶來不必要的稅收事項麻煩(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省內建筑企業一律在注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看,近年來由于受到人工費上漲較快,而水利建筑業人工費預算單價較低的影響,為了不增加建筑勞務施工單價,影響工程項目施工成本,愿意繳納分包單位營業稅金,這在該事項上的概念是有誤區的;實際上在賬務處理過程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合法的分包合同,由分包單位直接繳納分包價款的營業稅或者采用代扣代繳的形式,既可以避免分包單位重復納稅,又可以降低工程局的納稅成本。
3. 營業稅收中附加稅稅率的籌劃
3.1營業稅稅收政策規定的營業稅稅收附加征收稅率是不一樣的,施工經營所在地在市區的,按營業稅稅收額的7%征收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施工經營所在地在縣、鎮的,按營業稅稅收額的5%征收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施工經營所在地在鄉級城鎮以下區的,按營業稅稅收額的1%征收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
因此,在施工企業繳納營業稅的時候,處于鄉鎮級以下的施工區的如滯洪區建設、河道治理、水庫除險加固等工程項目,當地縣級稅務機關,讓在所屬縣級地方稅務局繳納營業稅金,這就無形中增加了工程項目營業稅的附加征收率,提高了企業的工程稅收成本;施工企業必須和稅務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得到稅務部門的理解支持,依法爭取、保障企業的稅收權益。
3.2根據豫建設標[2011]16號文《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相關建筑安裝工程稅金變化的通知》,從2011年1月1日起,增加了2%的地方教育費附加,具體調整情況如下:
3.2.1納稅人在市區的,按不含稅工程造價的3.477%計取;
3.2.2納稅人在縣、鎮的,按不含稅工程造價的3.413%計取;
3.2.3納稅人不在上述范圍的,按不含稅工程造價的3.284%計取。
由于營業稅金附加費率的調整屬于國家政策性調整,不應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風險范圍之內。施工企業屬于以前年度簽訂合同,2011年1月1日后結算并繳納營業稅的,應依法向發包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全面稅收約束下的市場競爭環境中,施工企業財務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因地制宜,根據所處經營地理環境不同,通過與當地稅務部門加強溝通聯系、不斷的交流與學習,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營業稅稅收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3] 凌輝賢、何敏、吳曉如著《營業稅納稅籌劃36計》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9-11-1.
關鍵詞:建筑產品;混合銷售;增值稅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企業生產經營所涉及的應稅項目越來越復雜,特別是混合銷售行為已成為企業商品及勞務銷售過程中存在的普遍現象。
按現行稅制,建筑業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疇,為該行業提品的建筑產品生產和銷售行業,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疇,而有些企業既生產和銷售建筑產品,又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如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涂料、防水材料、保溫材料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納稅人,常常在銷售產品的同時伴隨著建筑安裝勞務行為,企業取得銷售收入中既有產品銷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裝勞務收入,屬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對混合銷售是依照納稅人的經營主業來確定的,也就是說,不是根據某筆合同中某一筆收入來確定,如果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簡單的說就是繳納增值稅的工業或商業企業),這樣的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就應該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按勞務類別征收營業稅。但是建筑行業卻很特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各自銷售額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建筑產品混合銷售業務中,產品銷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勞務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再按銷售比例是否超過50%來劃分是交增值稅還是交營業稅,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的第1條規定仍然有效。對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該文件明確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一是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二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由于生產企業產品銷售的對象多為建筑及房產開發企業,屬地稅征收范圍,在實際操作中,購買方經常出現只收建筑安裝、工程勞務發票,而不收產品銷售發票,從而造成了增值稅稅款的流失,侵蝕了增值稅的稅基,這就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給國地兩稅部門之間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時也給某些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以可乘之機。
一、建筑產品混合銷售業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1.地稅部門控制源頭。由于建筑產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主要銷售給建筑安裝公司和房地產開發公司,這兩類企業的主體稅種是營業稅,屬地稅部門管理,有些地方地稅部門就要求建安企業和開發公司只有取得地稅部門開具的建筑安裝發票才能入賬,否則稅前不予列支。而企業也因為地稅是他們的直接管理單位,只有遵照執行,拒絕接受產品銷售發票。 地方政府部門硬性規定。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有的部門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門的利益,為地稅代征營業稅,強制要求在本地區銷售建筑產品和施工的單位到來代開建筑安裝及工程勞務發票,特別是由財政結算中心審核支出的單位,結算中心規定只收建筑安裝或勞務發票,一律不允許產品銷售發票報銷,硬性使建筑產品銷售收入的增值稅變成了營業稅。由于目前的市場是買方市場,建筑產品生產銷售納稅人為了與建筑安裝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做業務,只好按照他們的要求開具建筑安裝或勞務發票,造成了實際上的增值稅稅款的流失。我們在調查中發現,不論是生產還是銷售建筑類產品,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納稅人也很多。
生產銷售納稅人利益驅動。對于個體戶和小規模納稅人,根據新的增值稅條例,連續12個月銷售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就要強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50萬元銷售額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而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又遠大于營業稅稅率,有些個體和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為了不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建筑產品生產銷售納稅人由于進項大多很難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采取少計產品銷售收入多計建筑勞務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稅部門開票,從而多交營業稅少交增值稅;對于一般納稅人,產品銷售的增值稅稅率17%,建筑勞務營業稅稅率3%,納稅人當然愿意多計建筑勞務收入而少計產品銷售收入,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稅收鏈條斷裂造成稅款流失。建筑安裝企業賬證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稅部門一般采取以票管稅方式,開具發票征收營業稅的同時隨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其購進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發票入賬。建筑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給建筑安裝公司時,往往不需開票,鏈條的斷裂造成該環節流轉稅的流失,應當繳納的稅款,實際上已經被建筑安裝公司在價格上或低價,或回扣,被建筑產品生產企業和建筑安裝公司分別瓜分了。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分析
1.現行流轉稅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復征稅現象嚴重。建筑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給建筑安裝公司要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建筑安裝公司提供建筑勞務給房地產開發公司要繳納3%的營業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中包含了上一環節的產品價款和稅款,造成重復征稅;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不動產,接規定要繳納5%的營業稅,發票金額中也要包含上一環節繳納的營業稅款,同樣要重復征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偏低,造成某些行業稅負偏高。新的增值稅條例將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從100萬元降至50萬元,對于某些規模較小,難以取得進項增票的企業,其增值稅的負擔率將會大幅度提高,且這類企業產品銷售對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營業稅納稅人,他們不需要增票抵扣稅款,必然導致這類企業在發票和稅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稅收制度和經濟環境給這些企業偷逃稅款創造了條件。 部門利益沖突,國地稅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斷增長的稅收收入任務的影響,國地兩稅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對屬于本部門的管轄的稅收更是寸步不讓。新的增值稅、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都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未分別核算的,由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各自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和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因兩個細則都沒有規定方法和標準,其核定結果必將產生此多彼少之爭議。根據多年來國稅、地稅一直對新辦企業所得稅管轄權存在爭議的實際情況,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不可能坐下來針對某一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項目計稅依據“合理”地協商確定各自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銷售(營業)額,最終還是導致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權的矛盾。 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千方百計少繳稅款。從調查情況來看,納稅人賬外經營情況嚴重,一是納稅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稅機關代開建筑安裝發票,如果正常入賬后國稅部門必然不認賬,要重復繳納增值稅;二是部分購貨單位不要發票,納稅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賬,偷逃增值稅和營業稅。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關鍵詞:表外利息;營業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引言
由于各級管理部門管理目標各異,對于銀行表外利息處理存在不同的管理要求,從而造成表外利息稅務及會計處理差異的客觀存在,對相關業務人員的業務處理造成困惑。下面筆者擬以自身理解為基礎,對近期爭論較多的表外利息收入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進行探討。
二、表外利息涵義
所謂表外利息,是指資產負債表之外核算的利息。表內業務就是指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業務。比如銀行存款、貸款等。銀行有一些事項不必通過表內科目核算,但又必須反映和記載的,如逾期時間較長的貸款,極有可能收不回,但是只要客戶占用貸款銀行就應繼續計息,同時原已計息未償還部分的復利,都需要進行統計,這就需要在表外進行記載。部分銀行對表外利息也在表內核算,但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進行剔除,不影響銀行的資產負債。
三、表外利息營業稅處理
對于表外利息的營業稅處理問題,原《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第1條規定: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于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征收營業稅作以下調整: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后,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但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營業稅條例頒布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國稅[2009]61號)第一條第11項中已將該文件作廢:一、全文廢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該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作廢。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12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24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原文件廢止后表外利息計稅辦法是否按照上述一般辦法計稅,國稅[2009]61號未明確,國稅總局亦未有新的規定出臺,因此,有人認為銀行也應適用營業稅的一般性收入確認原則,對表外利息征收營業稅。即認為上述特殊文件作廢了,銀行應按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利息收入應按照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而不考慮是否在核算期內或貸款到期前收到利息。因此,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應按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確認利息收入,即如果銀行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收息時間,則無論借款人按時是否付息,銀行都應在約定付款日確認該營業稅收入的實現并繳納營業稅。如果未簽合同或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應以貸款行為已經實際完成的當天作為營業稅利息收入的發生時間。但各地也有一些不同的處理,如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10]91號)答復煙臺市地方稅務局請示時明確:對金融企業超過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抵減當期應稅收入。
筆者認為上述文件如果從文件廢止與生效的原則來看,確定不存在瑕疵,但認為應當對表外利息征收營業稅的稅務人員,恰恰沒有對表外利息的前生后世進行詳細了解,沒有考慮金融行業與其他行業差別,這一征稅的做法會產生如下影響:
1.有失公平并嚴重影響銀行經營
銀行對未曾實現的虛擬的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有違公平性原則。因為只要客戶占用資金(不管客戶是否能夠償還),則銀行計息就不斷,此數額相對金額較大(經了解目前部分省級金融機構2009年當年新增的表外利息近2億多元),繳稅也不會停止,長此以往,必將拖垮銀行。對以資金流動性為主的銀行來說,所有的錢最終都用來繳稅了。且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對該事項進行明確,僅個別省市如此執行,將帶來極大的稅負不公平,影響當地金融環境。
2.繳稅的表外應收利息范圍不明確
即使按上述政策規定,對表外利息征稅,也只能限于銀行在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表外利息,即表外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新產生的收方發生額,更不能人為地將表外應收利息的余額全部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3.增加企業納稅成本
目前銀行在營業稅計提上大部分采取系統自動計提,在后臺設置上對收入項目設置計稅標志,如對表外新增利息計征營業稅,需每期對系統自動計提的營業稅進行增減提,如有前期已繳過營業稅的表外利息收回時,由于此部分表外利息又重新轉回表內,計入利息收入科目,導致在當期增加了營業稅的計提基數,因此,對此部分需要統計表外利息科目付方當期的發生額,且需要特別了解,該收回的表外利息是否在前期已繳過營業稅,如已繳過應手工制作憑證進行減除,避免多繳營業稅。這將極大的增加銀行遵從稅法的成本。
因此,對新增表外應收利息計稅,雖然極大的增加了財政收入,導致目前各地稅務機關競相以該政策作為組織收入的重要手段,對企業補稅罰款并加收滯納金,但對幾乎無可能實現的收入征稅實在違背基本的稅款確定性原則,違背公平原則,增加企業納稅成本,最終影響企業經營。筆者認為,銀行業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行業,其主要經營項目與一般企業不同,對其收入確認時間應有特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作廢了財稅[2002]182號,是否會有新的文件下發尚不明朗,建議稅務機關應考慮簡便征管的原則,避免因未考慮行業特殊性而增加銀行遵從稅法的成本。下面以一實例來作以說明。
例如:某國有銀行2009年二季度利息收入為2億元,另表內利息轉表外1000萬元,貸款利息超過90天計算機系統自動轉入表外3000萬元,收回逾期貸款利息500萬元。其中收回的逾期貸款利息500萬元在一季度已繳納了營業稅。
賬務處理及計算過程如下:
(1)表內利息在未達到90天時,應在計息日確認利息收入1000萬元
借:應收利息1000貸:利息收入1000
(2)1000萬元已計入損益的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
貸:利息收入1000(紅字)貸:應收利息1000
同時:
收:應收未收貸款利息(表外科目)1000
(3)貸款利息超過90天計算機系統自動轉入表外3000萬元:
收:應收未收貸款利息(表外科目)3000
(4)收回逾期貸款利息500萬元時:
借:現金(或有關科目)500貸:利息收入500
同時:
付:應收未收貸款利息(表外科目)500
四、結論
綜上,對于表外利息征稅,筆者認為應仔細分析表外利息性質和金融行業特點,不能簡單套用相關規定進行“一刀切”式的處理。如國家稅務總局下文明確表外利息收入一并繳納營業稅時,企業一定要注意表外利息的轉回(需分析是否繳過營業稅,如已征稅)應調減當期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避免在轉回時計入利息收入又重復計提營業稅。同時,筆者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應加強調研,切實了解因作廢財稅[2002]182號給不同省市金融機構帶來的不利影響,從行業特殊性角度考慮表外利息征收營業稅的科學性和公平性。
參考文獻:
[1]范本宜.表外應收利息核銷問題探討[J].金融會計,2008.
關鍵詞:加強 外來建筑安裝企業 稅收征管
近年來,隨著某區開發進度加快,一方面區管委會加大基礎設施投資力度,另一方面一批大項目陸續開工建設,繼而帶來外來建筑安裝業營業稅大幅增長。近幾年稅務部門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相繼制定和出臺了一系列辦法和措施,在加強征管、堵塞漏洞等方面已初顯成效,但由于該行業流動性和層層轉包等特點導致了稅收征管難度較大,存在稅收征管漏洞。針對上述情況,筆者先后走訪城建和房管部門以及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外來施工稅收征管情況進行調研,對發現的問題和對策作一探討。
一、近三年外來建筑安裝業營業稅征收情況
近三年,區地稅局對外來建筑業稅收實行源泉控稅、以票控稅“雙管齊下”的征管辦法以來,外來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稅收收入也隨著節節攀升(詳見下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某區外來建筑安裝業營業稅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長,占營業稅收入和稅收收入的比重也有較大提高。但由于行業特殊性,在稅收征管上仍存在著一定的征管漏洞現象,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二、外來施工企業存在主要問題
(一)票據使用方面存在較大問題
在走訪中發現,部分建設單位未嚴格遵照執行規定,在發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收受外地建筑安裝業發票。二是在預付工程進度款時收受收據,而施工單位沒有及時繳納營業稅。三是個別建設單位收受白條,施工單位少繳或不繳稅款。
(二)簽訂包清工合同,只對包清工部分繳納營業稅
承包方式不同,可分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即包清工)兩種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而部分包清工施工單位未將業主自行采購的材料及其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一并計入營業額申報納稅。
(三)匿報營業收入,不按規定繳納稅款
有些施工單位在收到建設單位工程進度款時,未及時按收到的款項繳納營業稅,而等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并繳納稅款,延緩繳納稅款。部分私營企業為了達到少付工程款目的,工程款項采用現金支付,不按照稅法規定索取建筑業發票,造成施工企業偷逃稅款。
(四)企業所得稅征管難度較大
根據某市《關于明確外來建筑安裝企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地建安企業分支機構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地稅對一些外地建安企業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沒有征管權限,例如總公司屬中央企業、外資企業等屬于國稅征收的企業。
三、應對措施及建議
(一)走訪在建項目,宣傳稅收政策
走訪在建企業,了解工程進展和繳納稅款情況,宣傳外來施工企業相關稅收政策。重點告知業主:在工程結算時收受施工單位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購買或代開的建筑安裝業發票,不得收受外地建筑安裝業發票;業主必須如實按工程全部造價取得發票。
(二)取得相關部門的支持,從源頭加強控管
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的征管要和經濟發展局、規劃建設局、房屋管理等部門加強聯系,爭取他們的配合。和經濟發展局定期聯系,隨時掌握企業投資立項,及時了解企業投資額、開工時間等信息;建設單位到規劃建設局辦理招投標項目和“施工許可證”時,要出具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明;建設單位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必須出具按規定收取的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稅收完稅證等資料。
(三)加強票據管理,實現以票控稅
委托相關部門如規劃建設局等代開外來施工企業發票,從源頭上加以控制。外來施工企業工程結算時,到委托單位開具建筑安裝業專用發票,并同時繳清相應稅款。建設單位在支付或結算工程款時必須以建筑安裝業專用發票為支付或結算憑證。
(四)建立在建工程各種臺帳,及時了解建設企業納稅情況
建立完善在建工程各種臺帳。一是在建工程臺賬,詳細登記工程項目、工程款結算和稅款入庫情況,從而更好掌握在建工程的稅收征管情況。二是對已經辦理決算工程的戶管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裝訂成冊,以方便日后查閱。
(五)加大稅務稽查執法力度,提高稅務執法剛性
對檢查中發現的偷稅行為,尤其對屢犯、偷稅數額較大的企業必須嚴厲查處,按照征管法補繳稅款、滯納金,并給予罰款;對應移送司法機關的要移送。同時與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偷逃稅款行為,發揮稅法威懾作用。
(六)建議制定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政策
對屬于國稅征收的外來建筑安裝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稅機關沒有征管權限,加強國、地稅之間的聯系,共同做好外來施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