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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與其他的民事協議相比,夫妻財產約定雖然在本質上也屬于一種民事協議,但是卻以婚姻關系的存續為基礎的。正因為夫妻財產約定以婚姻關系這樣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為基礎,所以其在法律性質上具有許多與其他的民事協議完全不同的特點。
(一)婚姻關系的法律性質
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在我國,通說認為,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愿締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兩性結合。[1]
婚姻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具有以下特點論文:
1.締結婚姻關系是男女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男女雙方一旦締結婚姻,就自然依照婚姻法律規范在相互之間享有權利和履行相應義務。從本質上看,締結婚姻關系與合同、聲明、贈與等普通民事法律行為一樣是男女雙方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和程序,婚姻關系內容受到婚姻法律規范約束。
民事法律行為千差萬別,在行使時受到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的約束。締結婚姻關系,其條件和程序、相互之間權利義務內容等主要依照婚姻法律規范而進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必須是符合一定條件的一男一女方可締結婚姻;要求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夫妻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等。
3.婚姻關系中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當事人自身約定。
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婚姻關系中的男女雙方之間相互之間依照婚姻法律規范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而這些權利和義務,除了由婚姻法律規范直接規定,我國法律也允許夫妻雙方針對某些方面的權利義務自行約定,二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2]。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內涵
如上所述,我國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既可以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夫妻雙方依法自愿約定。法律直接規定與夫妻雙方自愿約定都是確定夫妻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合法形式。
我國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權利義務主要圍繞著關于共同財產的范圍及其管理、處分方面。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3];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來源有兩個,一是法律直接規定,二是夫妻雙方約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4]。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即是夫妻以雙方書面協議的形式對婚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進行約定的制度。一般來說,財產的范圍包括積極財產亦包括消極財產(債務)。夫妻財產的權利,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把約定財產制與法律財產制提升到同等地位,滿足了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的需求,體現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的進步。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夫妻的書面財產約定對于夫妻雙方、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法律約束力[5]。明確這個問題,對于實現夫妻雙方締結婚姻的目的,合法保護夫妻雙方各自的權益、保護與夫妻雙方有民事關系的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夫妻財產約定在整個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6]。這種約束力主要體現在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時對約定的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所約定的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對此應該不存疑義,在此不再贅述。
對于離婚時對所約定的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尚有不同看法。我們以下面的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來明。
[案例]原告黃某(夫)與被告白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史不同,結婚登記前,雙方簽署一個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條款為:男方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位于某市某小區某樓某號房產的50﹪所有權贈與女方以表誠意,即該房產成為雙方婚后的共同財產;日后女方無原則過錯,男方執意通過法律途徑強制離婚而造成事實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彌補女方的損失即將男方享有住房的50﹪賠付給女方,即該房所有權歸女方所有。2005年7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準予原、被告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強調要求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婚前協議取得房產的所有權。原告稱該婚前協議不是其本人真實意愿表示,不予認可。法院經查,雙方結婚登記后,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審判]雙方關于婚前財產及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有異議,經調解未成。某區法院一審認定并判決,一、準予原、被告離婚;二、婚前協議系雙方親筆簽名,原告沒有出示其受欺詐、脅迫的證據。但是,雙方結婚登記后,未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因此該房屋的50﹪所有權并未發生變更,仍為原告所有。關于該房產另一半的約定,系對原告離婚自由的限制,且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具有重大過錯,該約定無效。該房產仍歸原告個人所有。法院對認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判決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7]
根據這個判決,夫妻財產協議本質上是屬于贈與協議。既是贈與協議,如房屋未辦理過戶當然其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這也是目前絕大多數人的觀點。但筆者認為,這種的觀點并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原意。理由如下:
一、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目的不同。
夫妻財產約定是為實現共同的婚姻生活目的而協議約定共同財產范圍,而贈與行為則不存在這個共同目的。
根據《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有兩個合法途徑,一是法律直接規定,另一個是通過夫妻雙方的書面財產約定。這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互為補充、相輔相成的關系,當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約定時,從約定;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這二者在確定共同財產方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于夫妻雙方擁有共同的婚姻生活,在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通過法定的類似“贈與”的形式變成了共同財產,而由于夫妻財產約定制與夫妻法定財產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也通過類似“贈與”的形式變成了共同財產,二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二、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在權利義務內容上不同。
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之間有關共同財產的范圍與處分的約定,目的是為共同生活確定共同共有財產,而贈與則可發生與任何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目的是轉移所有權,從原屬于一個主體所有轉移至屬另一個主體所有。
三、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在行使方式上不同。
夫妻財產約定與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在行使方式上也有著本質的不同。贈與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而夫妻財產約定則是雙方行為,其變更需要雙方協議完成
四、夫妻之間也有財產贈與行為,但只用于處理夫妻個人財產的轉移。
夫妻之間也會發生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行為,但只發生于根據婚姻法律規定或約定的屬于夫妻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之間,而不應發生于共同財產內部。即夫妻中一方可將依法屬于其個人的財產贈與另一方而變成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在此過程中始終未進入雙方共同財產的范圍。
(二)夫妻對約定的共同財產享有共同共有權利,但處分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依其發生根據可以分為兩種方式,一是依法律行為而進行的物權變動,二是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是指以一方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或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為基礎進行的物權變動,這種物權變動必須遵循物權公示的一般原則才能發生效力。而非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這種物權變動遵循的不是一般性的物權公示原則,而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物權法》上規定情況有公權力包括司法裁判權、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使導致的物權變動,因繼承或受遺贈導致的物權變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等。但非依法律行為所取得的物權,在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約定,需不需要遵循物權公示的一般原則呢?筆者認為,夫妻財產約定進行的物權變動與非依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類似,即無需要經過遵循物權公示的一般原則即可發生效力,但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也不發生物權效力。這是因為,非依法律行為而進行的物權變動的原則,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同樣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而獲得。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中,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關財產的取得,不管其登記的權利人是誰,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由于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與法律直接規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公示也應遵循同一原則。
(三)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在與第三方進行民事關系時,遵循《物權法》上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來進行
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約定財產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種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其對彼此雙方具有法定約束力,
但在對外關系上,則以第三人知道為發生效力的條件。
內容提要: 夫妻二人出資所創辦的公司,其股東出資協議的性質存在一定的爭議,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討論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性質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東出資協議的性質則顯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決辦法也相當重要。夫妻財產制契約是身份契約,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權出資協議不是夫妻財產制契約。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須改變“一事一議”的立法模式。
一、夫妻二人公司的界定
夫妻二人公司是指僅夫妻二人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二人公司與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其獨特之處在于其只有兩名股東且這兩人之間有夫妻關系這一法律特征的存在。夫妻二人公司的產生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二人先取得股東的身份后結婚;二是由于股權轉讓,夫妻同為公司的股東;三是夫妻二人都為原始股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5)第303號《關于公司管理登記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答復意見》第5條規定:“家庭成員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也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由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不僅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資,只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都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而且這里不僅包括僅以家庭成員作為出資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包括家庭成員一起和非家庭成員共同設立公司。由于本文重在討論夫妻約定財產制,所以本文只討論僅有夫妻二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
在新《公司法》出臺之前,關于夫妻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一直是爭論不休。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也是一直傾向于將這類公司人格否認,主要原因是考慮公司資產和家庭財產混同。2005年《公司法》修訂后,已允許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因此,夫妻雙方共同作為發起人,成為兩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
(一)我國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1980年《婚姻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既有理論認為,約定夫妻財產制作為與法定夫妻財產制并存的一項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具體內容(可供選擇財產制的類型)、約定的形式、約定生效的條件、約定的法律效力(包括對內與對外效力)以及公示、變更、撤銷和終止程序等。[1]即便是對相應的制度進行了區分,然而,筆者認為,要想讓《婚姻法》第19條來構成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全部內容則顯得較為單薄,該條的規定之中雖然有關于約定形式的要求和效力的判定,但內容仍過于簡單不夠明確,進而導致對該項制度的理解和適用均存在爭議。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財產制的核心就是夫妻財產制契約。而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性質究竟是什么呢?一種觀點是夫妻財產制契約是一種財產契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夫妻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財產制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內容,屬于財產性契約,故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2]的規定也證明了其觀點。這樣的觀點將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及人身關系進行了區分,認為人身關系不具有契約屬性,無法簡單地采取契約行為進行流轉或處分;而財產關系十分明確,使用契約關系進行財產安排似乎也不存在技術性障礙,這十分符合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便利性及明確性特征,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實用性。但我們不禁要想,是否可能存在人身與財產競合的現象?或者說,是否可能存在許多因為身份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約定?這樣的財產約定若是簡單地因為財產權與人身權的可分性而作區分時,則有可能會偏離民法總論的設計初衷,這將使得在人身權領域中無法存在財產權的元素;然而,假使允許競合時,則不能簡單地從契約關系著手。
我國在《合同法》的角度中已經給出了較為明確的概念,《合同法》第2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并不屬于交易關系,當然不應受以調整交易關系為己任的《合同法》調整,例如離婚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一方違反該協議,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規定而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既有理論認為,《合同法》第2條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僅指沒有財產內容的身份合同,對于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問題的約定以財產關系為內容,仍然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然而,在適用之前應優先考慮《婚姻法》等有關法律或司法解釋,也只有在這些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時才有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余地,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規定,也正是因為《婚姻法》缺乏較為具體的規定,而主張依照《合同法》贈與一章的有關規定精神處理來處理。[3]實際上,大多數的人將有可能認為這樣的處理模式顯然比較公平,不僅符合傳統民法規則,另一方面,也較容易地為民眾所接受。
然而,這樣的觀點也可能不被認可,學者們也可能想到,夫妻雙方締結婚姻就是一種身份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夫妻雙方關于財產方面所進行的約定而形成的契約屬于身份契約,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兼具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但是由于它以身份關系為前提而非純粹的財產合同,因而也不能簡單地純粹適用《合同法》。這個觀點實際上早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就已經解決過,當年為了在司法實踐中切實解決大量存在的財產約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一條就提到關于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的約定無論是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只要雙方沒有爭議,離婚時可以按約定處理,但不允許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基本上認可了夫妻約定財產契約的效力問題。
仔細探究之下,可以初步整理出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特點:
1.主體具有特定性。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當事人須具有夫妻身份,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締結夫妻財產制契約,但如婚姻關系不成立,則該契約不生效。所以,有效的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當事人一定具備夫妻身份。
2.附隨性。其性質上屬于附隨身份的法律行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是當事人選擇婚姻財產制的約定,雖然以財產關系為內容,但與婚姻關系的存在不可分離。該契約可以在婚前或婚后訂立,但必須以婚姻有效成立為生效要件。婚姻不成立、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夫妻財產制契約也不生效,這是由其主體的特定性所決定的。
3.內容的復雜性。其不僅包括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還包括家庭生活費的負擔,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而一般的債權或物權合同的內容沒有這么復雜。
4.效力具有特殊性。與一般財產契約的效力不同,夫妻財產制契約直接發生夫妻財產法的效力,即當事人選定的財產制度替代法定財產制適用,無須再采取其他財產變動行為。“為引起財產契約所定的所有權之變更,不須有法律行為的所有權或權利之移轉。”[4]德國學者將其表述為:“一般共同制在財產領域將配偶雙方視為統一的整體。采用該財產制的,原本屬于配偶各自的財產轉化為雙方的共同共有。”“采財產一般共有制的,配偶雙方無需通過單個處分行為將各自所屬之物轉為共同共有財產。共同財產根據總括繼受原則直接產生,也就是說,在該財產制開始之時,配偶雙方所屬之物自動結合為共同財產。配偶一方擁有不動產,該不動產業成為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在土地登記薄上變更登記。財產一般共有制存續期間,即使配偶一方單獨完成了所有權取得行為,也不能成為單獨所有人;該財產在取得之時直接成為共同財產。”[5]可見,夫妻財產制契約具有權利(物權)變動的效力,對此,我國未來立法應予以明確規定。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該條款明確了夫妻之間房產贈與的效力,其內容與《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基本一致,這表明司法解釋確定夫妻之間的贈與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規定的原則。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同樣可以實施一般主體所為的財產法律行為(包括買賣、贈與、借貸等),并且該法律行為直接適用相關財產法的規定。如果據此推測夫妻財產制契約都要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這顯然值得商榷。將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混淆,既反映了審判人員對約定夫妻財產制理解不夠深入、準確,也凸顯了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立法的不足。
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制度規范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是身份法中關于財產的特別規定,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法。通俗地說,夫妻財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對夫妻所得財產進行“再分配”的作用。一直以來我國夫妻財產制就包括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通說認為,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謂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夫妻約定財產制可以選擇適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所有制。
現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又創設了一種新型的財產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顯然該制度既不同于法定財產制也不同于約定財產制,類似于共同財產制撤銷制度和宣告非常財產制。
關于《合同法》第2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關系,筆者認為這二者并不存在沖突的問題。首先必須遵循《合同法》第2條的原則,也就是《合同法》只調整財產關系不調整身份關系。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又如何理解呢?根據《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規定,我國《婚姻法》中的約定財產制包括三種形式: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所有制。換言之就是在約定財產制中,當事人一方的財產要么歸自己所有,要么歸夫妻共有,而不包括自己的財產直接歸對方所有的情形。那么,我們不禁要思考,如何使自己的財產歸于對方呢?筆者認為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6條的本意,也就是以贈與的方式來進行。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同樣可以實施一般主體所為的財產法律行為(其中包括買賣、贈與、借貸等),并且該法律行為直接適用相關財產法的規定,只不過其特殊性在于受贈人是贈與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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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推論肯定會有人提出疑問,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約定將其財產贈與他們夫妻二人共有的又如何適用法律呢?這種約定實質上是夫妻約定財產制中的內容,故不適用于贈與合同。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明確指出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另一方時才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認為夫妻一方可以基于夫妻間的同力協作關系把自己所有的財產和配偶共有,這是符合人們對婚姻家庭的期待,可以用夫妻財產制度來調整。但是如果其直接把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配偶而自己放棄所有權,這樣的要求高于人們對婚姻家庭的理解,如果把其納入夫妻財產制度不利于保護當事人,所以只能用贈與合同來調整。這樣規定符合人們的公平正義理念。
雖然夫妻財產制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是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婚姻家庭屬于民事法律,當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而《物權法》在關于公民個人財產權和共同財產權方面的規定,都比《婚姻法》的規定更為詳盡和更加具體。《物權法》諸多規則構筑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堅實基礎,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維護了交易穩定和社會安定。[6]
三、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東出資協議是否屬于夫妻財產約定契約
(一)不同類型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權出資協議是否屬于夫妻財產制契約
在三種夫妻二人公司中,前兩種即先取得股東身份后結婚和通過股權轉讓而形成的夫妻二人公司,其股東出資協議顯然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契約,其原因有三點:
1.法律從來沒有要求這兩種公司的夫妻股東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2.股東出資協議不能作為當事人選擇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意思表示;
3.股東出資協議和夫妻財產約定契約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公司法》和《婚姻法》有不同的價值追求,股東出資協議中的出資比例主要解決股東在公司內部的權利義務問題,夫妻財產制主要解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姻關系破裂時的財產權問題,屬于兩個層面的問題。
(二)夫妻在設立公司時所提交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屬于夫妻財產契約
最初的公司大多是由合伙、家庭作坊過渡而來的,對這類問題《公司法》立法時不可能不預見到,而且《公司法》對夫妻作為股東設立公司并無限制。只是由于修改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為二人以上,不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很多人為了滿足這個人數要件才成立了夫妻公司。又為了滿足《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的規定才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所以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東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不一定有選擇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目的。而且現在有一些夫妻二人公司在成立時根本沒有簽訂財產分割協議。
對于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的夫妻二人公司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協議的性質沒有爭議的,應當遵循私法自治原則,按當事人的意志解決。如果對其性質存在爭議,則不宜將其作為夫妻財產制契約。
對于未簽訂財產分割協議而成立的夫妻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法人資格。但是,如果在設立公司時并未進行財產分割,應當認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優先地尊重夫妻雙方意思自治,只要不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并尊重交易安全的,審判機關并不一定否定此等法律行為的效力。
四、夫妻約定財產制適用困難的原因
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適用困難主要就在于夫妻財產制度的種類和內容不夠健全,缺乏原則性的規定。目前要走出這種困境首先得改變立法態度。現在都是用司法解釋細化現行法律或針對某類案件或某種現象作出規定,缺乏統一性、邏輯性和制度的完整性。只有改變目前這種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一事一議”的立法模式,才能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實際上,目前學界中也在呼吁盡快制定民法總則,在民法總則的框架下所形成的類似于德國潘德克吞體系的“由抽象到具體”的操作模式可為此等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所使用。實際上,在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當中也經常可見“依照、援引、準用”的操作技術,此等模式卻可能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初期提供相當“便利”的參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初步形成,然而,體系之下的各部門法之間以及部門法內部并不一定十分完善,例如民法典的誕生可能尚需一段時間,但是這段時間之中,雖然制定民法典的內容已經基本齊備,但仍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如民法總則、人格權法、債法總則等部分是否制定或如何制定的爭論。
夫妻公司出資協議雖然稱之為協議,但是其協議當中融入了身份關系的色彩就注定了其“身份”的不平凡,我們無法簡單地使用《合同法》來看待這一切,有很多類似此等涉及“人身”關系的問題一旦產生,若是我們沒有“總則”或者是“民法總則”抽象依據,而更多地等待司法解釋的“誕生”,則不免淪為大陸法系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僵硬”瓶頸,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夫妻協議”層出不窮,甚至還會出現要求另一方配偶婚后必須回家睡覺的“空床費”協議,因此,司法機關在過度依賴“分則”的同時,是時候來同時考慮“總則”的問題了。雖然,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仍然不能使用判例,但在很大程度上,法官更多地可能是關注法律法規好不好用,或用得“順不順手”的問題,這也導致許多法院在《物權法》出臺之后,全國還是有許多法院仍在適用《擔保法》來進行司法審判的問題。總的來講,一部總則性的法律還是應該有的,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總體經濟水平已經發展的較為成熟,相較于過去社會生活的急劇變遷所帶來的不穩定來看,現在的民法規則已經到了應當出現一個里程碑的時候了,而這個里程碑就是民法總則。
注釋:
[1]薛寧蘭、許莉:《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若干問題探討》,載《法學論壇》2011年第2期,第24頁。
[2]《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為“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3]該段內容參見《法學專家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農村女性權益保護等熱點問題》,為楊立新和雷光明答記者問中的內容。訪問網址: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9/06/8969247_0.shtml.訪問日期:2011年10月8日。
[4]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頁。
因為,有一個男孩悄悄占據我的心..
Prornise.(承諾)../
無望無法訴知,誓言凍結在冰冷的土地里.此刻..
是怎樣的心情,用別人聽不懂的語言,一句一句.清清唱出..
時光.飄散.只要一個承諾..
離離草,告訴我要分離許多,唯剩王子..
眼淚代表思念,留下..
12月,寒冷,卻幸福,因為.一路上有你..
承諾:要努力去愛你..!!
appoint.(約定)../
我們彼此,有一個約定,
這個約定,是一生一世去呵護..
謙,請記住我們對你的約定..
不要你悲傷,只要你快樂..
請往心里記:謙友愛謙謙..
用最美麗花告訴我們,如果有愛,請深愛.付出地全為一個人.
在此尋覓時,淡淡的.在你品位時,或有幾分心酸.
而在結束回覓時,卻在姹紫嫣紅中靜靜開放..
一年的結束,即將另一個開始,這些歲月,每一天,每一分,
每一秒,都是幸福的..或許,在不久的某一年,在異地寂靜的深夜,
會想起,曾經有一個男孩..和他的一切..
又是一個結束,已記不得多少次的開始與結尾..
當然這中間的過程最值得去醞釀.
就象我們.愛了這么久..
窗外小雨淅淅瀝瀝的下著,好像在訴說著它那漫長的等待,等待我們的約定我們的重逢,既緊張又亢奮。
夜幕的思念是一種甜蜜的憂愁,無盡的想念是一種苦澀的期待,想你是一種幸福的憂傷,念你是一種美麗的向往!
曾幾何時看過這么一句話,因為思念一個人而變得寂寞,因為疼愛一個人而變得溫柔。慶幸,寂寞的時候有你可以讓我可以想你,溫柔的時候有你可以讓我溫柔,有一個讓我有理由去執著和堅強面對的你。
只因為我愛你,所以我才會在意你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才會在一邊默默的你關心你、照顧你、呵護你。
只因為我愛你,所以才會忍痛叫你一定要冷靜的考慮我們之間的問題,才會忍痛的對你說如果覺得我給不了你幸福就拒絕我不要怕傷害我,其實我恨不得把你永遠留在身邊,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承受得了,也許自己只是假裝堅強而已。
只因為我愛你,所以才會因為你不經意的一句話或喜或悲、患得患失,生出無數的猜想。
只因為我愛你,我才會想要努力的做的更好,才會千方百計的默默付出,才會想比任何人都關心你疼愛你,生怕你受一丁點委屈。卻還在一直默默自卑,覺得自己不夠好,配不上優秀的你。
只因為我愛你,我才會一有空閑就忍不住的給你電話給你信息,問你吃飯了沒有照顧好自己了沒有?才會沒事的時候會傻傻的望著手機發呆,那是我在盼著你信息的到來,盼著你的電話。
只因為我愛你,我才會每次跟你通話的時候都希望你主動跟我說聲‘想你了……寶貝……’才會一遍又一遍的問你想沒想我,才會一次又一次要求你叫我聲‘寶貝’。
只因為我愛你,我才會害怕給你電話信息多了你會感覺厭煩,才會在當你每次說要掛斷電話的時候心里空落落的感覺,才會要求你跟我再說幾分鐘。
只因為我愛你,我才會當你說困了想休息的時候很不情愿的跟你說再見,盡管我是那么的希望能和你在說說話,因為我需要你健健康康的。
只因為我愛你,我才會要求你管我也聽從也喜歡你管我,因為那樣讓我感覺你在乎我,會讓我有幸福的感覺。
……
時間過得真快,就像你說的那樣。轉眼,我已經離開一個星期了。但你送我上火車的情景還歷歷在目,也許當時的情形是太過于深刻吧。當時感覺自己真是個最幸福的人,真希望時間就定格在那一晚。
所有的煩惱都拋開,所有的微笑向你走來,幸福沒有淚水,只有甜蜜,所有的憂愁全放下,向快樂揮手,不管它是一陣風還是一絲絲的芳香,但它總包含著幸福的香味。
在等待的日子里,美麗不曾走過,但只相信幸福的到來,我曾與幸福相約,等到芳香迎來的日子,甜蜜就會降臨,現在的你可知道,世界的廣大,代表了幸福的路很長很長,不知永恒的淚水,瞬間的微笑,在哪里盛開,所有的不如意,全拋開,向幸福方向走去。
幸福,一個普普通通的形容詞,但它打動無數人的心,那顆心,成為一個烙印,印在人們心里。
不要煩惱,不要郁悶,不要整天愁眉苦臉。
要積極,要向上,努力爭取打造美好的明天。
和自己說“加油!加油”
那些笑容讓我想起了那些丁香,
在我生命的路上曾為我悄悄綻放.
我曾以為離別了便不再相遇,
今日我們卻彼此想望.
她們還好嗎?她們在哪里呀?
曾今的約定她們還記的嗎?
我的足球緣,是從上初中的時候開始的,喜歡足球場上那種頑強拼搏,那種永不認輸、永不低頭的精神。認識綠城,源于我的小妹,我和妹妹都是球迷,都有著各自喜歡的隊伍,每次有比賽的日子,就是我們最幸福的時刻,因為賽后,我們可以一起爭論著各自的最愛,爭論著各自球隊的好,特別是當我們兩支心愛的隊伍相遇之時,那才是真正的“戰爭”大升級,我們可以從賽前的預測、一直討論到賽后的分析,還有各自心愛隊員的表現,想想那時候,這樣的幸福真的很美很美。
對于亂世英雄們來說,能奪取江山,便是一種幸福;古時候的臣子們,能為朝廷效力,這就是他們所神往的幸福。而普通的我卻覺得幸福很簡單,只要豐衣足食,開心快樂,只要看著心愛的足球,自然就覺得幸福無比。
關注綠城從今年開始,關注綠城的每一場比賽,從此我與妹妹之間有了更多的爭論話題,從賽前預測到賽后分析,從汪嵩、曹軒到小將高迪,每天我和妹妹都會有聊不完的話題。我們曾經說過,等魯能和綠城比賽的時候,我們便去杭州,去現場為自己心愛的球隊加油。
可惜這樣的約定,是一個永遠都無法實現的夢了。妹妹走了,永遠離開了……看著平日里跟妹妹的聊天記錄,眼淚嘩嘩地往下掉,心中一個聲音總在回響,我要完成我與妹妹的最后約定,我要去杭州,我要坐在黃龍體育中心的看臺上,我要替代妹妹,為她心愛的球隊加油,助威!在無數好心人的幫助下,4月27日這天,我終于來到了黃龍體育場的看臺上,我相信此時的妹妹在天上也會特別的快樂,因為綠城是她的最愛,是她心中守護著的那一份幸福。那天的比賽也特別精彩。雖然最后的結局是平局,但是綠城小將們在賽場上那種奮力拼搏,永不放棄的精神讓人感動。
在好心人和綠城俱樂部的幫助下,我有幸去了綠城的基地,觀看了綠城預備隊的比賽,還在賽后見到了小妹一直喜歡著的汪嵩和曹軒,捎去了小妹一直想說的問候與祝福,小妹,姐姐沒有讓你失望,姐姐完成了和你的約定,姐姐知道,所有所有的一切,你都會幸福的感受到。感謝,感恩!感謝所有好心的人,感恩綠城俱樂部工作人員的這份愛。
——題記
這篇文章是我在懺悔中寫下的,也許沒有許多人看。但是只是希望你們支持一下下丫頭,丫頭現在的文章太少人看了。現在我也想學葉子JJ這樣寫,希望你們支持我。
認識JJ已經有很長時間了,在我來小荷的時候,你就是高級會員。那時的我滿腦子是想讓作文進發表區,因此結識了你,但那時,我和你仿佛只是“作文”上的朋友。那段時間我的作文差不多都是你點評的。直到我成了高級會員,和你的關系開始疏忽。但是我卻沒有忘記當初是你跟我的作文進行評點。我沒有像葉子、瀟瀟、陽陽(芷陽)那樣好的文采,但是你卻一直關注著我。你很爽快,那時你創辦了一個自己的論壇,我想當斑竹,你立刻答應了我。雖然這只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卻讓我覺得很開心,似乎有一種幸福的味道填滿心中。那是甜蜜的味道。丫頭和你的友誼并不是值得注意的,你有許許多多的好朋友,有些朋友我是不認識的,我竭力想和你們弄好友誼關系,但是似乎我們的友誼越拉越遠,說真的,我都不知道該怎樣辦。丫頭一天天都在改變,希望姐姐依舊愛我,對我好。我實在承受不起巨大的打擊了。希望友誼可以渲染渴望幸福的女孩,讓她們一輩子快樂!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
在一座醫院里躺著一個小女孩。據說,她得了白血病,還有一個年就要從這個世界離開。這時有個男孩跑進來,這個男孩是她的哥哥,他手拿著一個日歷,男孩對小女孩說:"這本日歷送給你,你每天撕一頁,等到這本日歷撕完了,哥哥帶你去看彩虹。”從這以后,小女孩的心情開朗,她和病魔的斗爭更堅定了。她每天都撕一頁。護士聚在一起說:"這個小女孩真可憐。”男孩每天都來陪她。日歷一頁一頁的撕沒了,離約定的時間也一天一天到了。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約定的時間一轉眼就到了。男孩推著小女孩到院子里看彩虹,小女孩已經很虛弱了。男孩推著小女孩,小女孩無力的說:“終于看見彩虹了,太好了。”過了一會,男孩搖搖輪椅沒有動靜,小女孩已經手拿著那本幸福的日歷坐在輪椅上睡著了。永遠的離開了這個充滿歡笑的世界。
男孩用自己的最大的努力,送走了自己可愛的妹妹。我想:女孩在那個世界一定會非常開心的。因為她驕傲她有一個這么愛自己的哥哥。
這就是愛的力量,讓瀕臨死亡的人感覺自己的幸福的。自己死而無憾。因為她實現了自己的愿望。她一定會在那個世界看著男孩走完自己的人生。